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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8 09:15:47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例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例2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的技术分级高速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连续行驶,全部设置立体交叉和控制出入,并以长途运输为主的公路。

一级

能够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要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设置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工矿区以及运输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级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例3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通乡公路是指纳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年——2010年五年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含中央国债资金)的项目。一般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包括部分重要的农村经济干线和省际间连接公路)。

第三条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主要职责是:指导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承办具体事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及协调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及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及县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做好与本区域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各市州发改委和交通局负责本地区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对项目质量负总责。

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本县区市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省交通厅会同省发改委在各市州发改委与交通局上报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公路网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送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审批,并及时转下国家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为现有公路铺油改造,工程技术简单,为了加快前期工作,降低工程成本,一般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之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会同交通局预审提出意见后,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局会同发改委审批,抄送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别地质地形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设计可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初步设计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八条通乡公路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建设用地。

第九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委托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条各市州对上报的要求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通乡公路改造项目,应加强初审工作,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建设项目。凡上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规划;

——应符合本区域城市与村镇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明确。

市州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次年计划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可研及设计按照《*省农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设计费(含可研编制费)取费参照标准视工程难易程度为6000—8000元/公里。

四、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利用老路,铺筑路面,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公路抗灾能力,注意环保,注重安全”的原则,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主,部分路段标准可适当放宽。对超出国家补助资金较大的项目,要在落实相应配套资金的基础上严格审批。对不符合通乡公路建设原则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五、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原则上为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严格遵循《*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市州发改委、交通局要加强监督工作。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三级或三级以上总承包资质,监理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丙级或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项目建设单位隶属的施工、监理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未分离之前应予回避,不允许参加其所属的建设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

第十六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项目公示制、报告制。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市州政府和建设单位,对当年开工的建设项目联合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质量目标、进度要求、中间检查情况等内容,在有关媒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社会公示。

各市州通乡公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月30日前将辖区内本月通乡公路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月汇总全省通乡公路项目建设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动态。

第十七条各市州及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建设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项目原审批单位批准。

六、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接受市州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通乡公路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以往工程款或银行贷款,必须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市州及县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七、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州和县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并争取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为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没有监理部门的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接受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八、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成后,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经过交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工程财务决算和竣工文件编制完成后可提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局会同发改委组织进行,并报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对通乡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通乡公路验收完成后,应及时移交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例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例5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由市财政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我市成立“十一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建设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干线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干线公路改造工程前期工作管理、规划和项目计划的衔接、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和项目的全程监督。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干线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定额投入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市级补助资金的落实及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

第九条市交通局负责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的统筹协调和行政监督。

第十条市公路管理局是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指标和征拆资金筹集。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管理环境。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局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其他机构(招商项目等)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等负责。

第三章项目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干线公路采用二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面类型采用高级路面(水泥砼或沥青砼)。

第十五条路基宽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8.5米、10米、12米及以上三类。

第十六条干线公路中一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二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十七条干线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干线公路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必需的隔离栅、防护网;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等人口集中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四章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十八条省批准的“十一五”规划内涉及的长沙市有关项目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其他项目不得纳入干线公路建设补助范围。

第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干线公路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财政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

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及时征求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五年规划,按照合理安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财政予以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市级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五年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业主已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五章设计与招标

第二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对需采取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实行一阶段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实行两阶段设计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规划办并报省交通厅审批;实行两阶段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的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公路进行建设,节约土地,达到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立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对利用的老路段要有详细施工组织方案并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及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须按审批权限报省、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对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和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按规定实行招标。招投标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根据省发改委的批复进行组织。

第二十九条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可采取资格后审的办法。评标方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合理低价法。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按《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在组织勘察设计工作中应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土建工程一般应在10公里以上或标段工程量200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和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通过市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报备。招投标结果必须在市发改委指定的媒体上公示10日。

第三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对要求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项目法人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和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和考核干线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廉洁执业保障体系。

第三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并执行有关监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经济、廉政和安全合同“三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第三十八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监督。对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项目法人向省交通厅质监站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目标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以及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过审查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项目建设应按《交通部关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年第5号令)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报表制度。建设单位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变更台账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定期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四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四十九条对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非招商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根据公路等级标准分不同类别定额投入。市财政定额投入标准:

(一)市公路局实施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120万元/km给予补助;收费项目浏永公路补助100万元/km,长沙县实施的S207公路与省共同补助250万元/km;

(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与省共补每平方米分别为3500元;

(三)省、市定额投入之和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

第五十条对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招商项目和国省道干线其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一条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和市政府投入干线公路建设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不得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如出现挪用、滞留补助资金,市财政将停拨或扣回补助资金。

第五十二条区、县(市)人民政府为干线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在干线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并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相关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五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五十六条干线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遵守《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交审发〔2004〕64号)和《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2〕62号)的规定,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参照《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于每季度末联合对各干线公路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由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编制季度资金拨付申报表,报各部门审核会签后,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季度资金拨付申报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章验收管理

第五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第六十条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交通工程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六十一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十三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九章目标考核管理

第六十四条市“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干线公路建设的领导以及对各有关部门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责任目标考核每年末进行一次,考核按《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进行。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例6

为搞好农村公路建设,*市政府制定了相关扶持政策,并在国债资金及省市两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采取“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办法,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为此,*市政府决定今年财政列支4500万元,银行贷款500万元,另外各乡镇采取财政承担一点,向银行贷一点,村集体负担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等办法筹措资金,同时对于部分断头路、连村路采取谁受益、谁负责的办法进行建设。截至目前,配套资金已全部到位,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完善组织机构,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投资大,涉及面广,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决策。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交通、公路、财政、公安、经委、土地、林业、广播、电力、电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村村通油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局,具体负责全市的公路建设工作。有关乡镇也都相应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抽调一名副职干部专门靠上工作,切实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市政府专门召开了三次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十天一调度,半月一检查,帮助解决工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了工程的顺利开展。

三、开展廉政教育,落实廉政责任

在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律意识的同时,全面建立和落实廉政责任制,规范建设行为。项目法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都签定廉政责任书,在工程招投标、监理、原材料采购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大力推行“阳光操作”,并对农村公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切实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落实四项制度强化工程管理

(一)全面规范招投标制度。为了增加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市根据去年“村村通油路”工作经验,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规定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方可进入建设市场,既看资质又重业绩;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弄虚作假,严厉查处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通过招标,择优确定了施工单位,为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创造了先决条件。

(二)建立市乡两级项目业主负责制度。

*市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实行双业主制,*市村村通油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工程监理为市级业主,负责国债资金、省补资金的管理;相关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乡级业主,负责乡镇配套资金筹措和落实。签订合同时,两级业主的法人代表共同作为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三)严格落制度。为把监理工作落到实处,*市拿出112万元聘请潍坊市交通工程监理中心12名专业监理人员,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市交通局质监站也充实了多名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这些工程监理人员在强化质量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坚决实行合同管理,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所有施工单位都签订施工合同,并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同时按照质量责任终身制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横向到边、竖向到底,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有责任,人人有义务,并且所有“责任状”均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一旦工程出了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为确保工程质量,*市建立完善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市交通局质监站及村村通油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工作在一线,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随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了工程建设始终处于政府监督之下。并规定工程竣工后进行交叉验收,并由审计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拨付资金。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资金暂不拨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其次,聘请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市交通局还组织施工单位自检人员参加了交通厅和潍坊市交通局举办的质检人员培训班,并要求企业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强化了施工企业自检工作。

六、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内业资料

为保证工程质量,规范施工程序,*市严格了内业资料的上报程序:根据业主和工程监理的要求,各项目设立专职资料员二名,分别负责测量、实验资料的内业工作。测量、实验人员将原始数据交给内业人员整理,经工地总工对资料审查无误后与原始数据一并上报给监理,监理审查签字后,作为合格材料加以保存。若所报资料反映出实体工程不能满足标准及规范要求,则由监理人员监督施工单位整修或返工,直至满足要求。复测后的数据需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农村公路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所有资料均按规定做到了归档管理。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例7

    一、广开筹资渠道,落实配套资金

    为搞好农村公路建设,××市政府制定了相关扶持政策,并在国债资金及省市两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采取“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办法,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为此,××市政府决定今年财政列支4500万元,银行贷款500万元,另外各乡镇采取财政承担一点,向银行贷一点,村集体负担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等办法筹措资金,同时对于部分断头路、连村路采取谁受益、谁负责的办法进行建设。截至目前,配套资金已全部到位,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完善组织机构,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投资大,涉及面广,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决策。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交通、公路、财政、公安、经委、土地、林业、广播、电力、电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村村通油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局,具体负责全市的公路建设工作。有关乡镇也都相应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抽调一名副职干部专门靠上工作,切实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市政府专门召开了三次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十天一调度,半月一检查,帮助解决工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了工程的顺利开展。

    三、开展廉政教育,落实廉政责任

    在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律意识的同时,全面建立和落实廉政责任制,规范建设行为。项目法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都签定廉政责任书,在工程招投标、监理、原材料采购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大力推行“阳光操作”,并对农村公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切实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落实四项制度  强化工程管理

    (一)全面规范招投标制度。为了增加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市根据去年“村村通油路”工作经验,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规定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方可进入建设市场,既看资质又重业绩;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弄虚作假,严厉查处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通过招标,择优确定了施工单位,为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创造了先决条件。

    (二)建立市乡两级项目业主负责制度。

    ××市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实行双业主制,××市村村通油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工程监理为市级业主,负责国债资金、省补资金的管理;相关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乡级业主,负责乡镇配套资金筹措和落实。签订合同时,两级业主的法人代表共同作为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三)严格落制度。为把监理工作落到实处,××市拿出112万元聘请潍坊市交通工程监理中心12名专业监理人员,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市交通局质监站也充实了多名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这些工程监理人员在强化质量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坚决实行合同管理,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所有施工单位都签订施工合同,并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同时按照质量责任终身制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横向到边、竖向到底,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有责任,人人有义务,并且所有“责任状”均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一旦工程出了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为确保工程质量,××市建立完善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市交通局质监站及村村通油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工作在一线,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随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了工程建设始终处于政府监督之下。并规定工程竣工后进行交叉验收,并由审计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拨付资金。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资金暂不拨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其次,聘请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市交通局还组织施工单位自检人员参加了交通厅和潍坊市交通局举办的质检人员培训班,并要求企业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强化了施工企业自检工作。

    六、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内业资料

    为保证工程质量,规范施工程序,××市严格了内业资料的上报程序:根据业主和工程监理的要求,各项目设立专职资料员二名,分别负责测量、实验资料的内业工作。测量、实验人员将原始数据交给内业人员整理,经工地总工对资料审查无误后与原始数据一并上报给监理,监理审查签字后,作为合格材料加以保存。若所报资料反映出实体工程不能满足标准及规范要求,则由监理人员监督施工单位整修或返工,直至满足要求。复测后的数据需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农村公路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所有资料均按规定做到了归档管理。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例8

一、广开筹资渠道,落实配套资金

为搞好农村公路建设,××市政府制定了相关扶持政策,并在国债资金及省市两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采取“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办法,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为此,××市政府决定今年财政列支4500万元,银行贷款500万元,另外各乡镇采取财政承担一点,向银行贷一点,村集体负担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等办法筹措资金,同时对于部分断头路、连村路采取谁受益、谁负责的办法进行建设。截至目前,配套资金已全部到位,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完善组织机构,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投资大,涉及面广,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决策。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交通、公路、财政、公安、经委、土地、林业、广播、电力、电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村村通油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局,具体负责全市的公路建设工作。有关乡镇也都相应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抽调一名副职干部专门靠上工作,切实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市政府专门召开了三次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十天一调度,半月一检查,帮助解决工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了工程的顺利开展。

三、开展廉政教育,落实廉政责任

在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律意识的同时,全面建立和落实廉政责任制,规范建设行为。项目法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都签定廉政责任书,在工程招投标、监理、原材料采购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大力推行“阳光操作”,并对农村公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切实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落实四项制度强化工程管理

(一)全面规范招投标制度。为了增加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市根据去年“村村通油路”工作经验,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规定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方可进入建设市场,既看资质又重业绩;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弄虚作假,严厉查处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通过招标,择优确定了施工单位,为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创造了先决条件。

(二)建立市乡两级项目业主负责制度。

××市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实行双业主制,××市村村通油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工程监理为市级业主,负责国债资金、省补资金的管理;相关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乡级业主,负责乡镇配套资金筹措和落实。签订合同时,两级业主的法人代表共同作为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三)严格落制度。为把监理工作落到实处,××市拿出112万元聘请潍坊市交通工程监理中心12名专业监理人员,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市交通局质监站也充实了多名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这些工程监理人员在强化质量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坚决实行合同管理,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所有施工单位都签订施工合同,并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同时按照质量责任终身制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横向到边、竖向到底,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有责任,人人有义务,并且所有“责任状”均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一旦工程出了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为确保工程质量,××市建立完善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市交通局质监站及村村通油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工作在一线,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随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了工程建设始终处于政府监督之下。并规定工程竣工后进行交叉验收,并由审计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拨付资金。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资金暂不拨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其次,聘请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市交通局还组织施工单位自检人员参加了交通厅和潍坊市交通局举办的质检人员培训班,并要求企业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强化了施工企业自检工作。

六、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内业资料版权所有

为保证工程质量,规范施工程序,××市严格了内业资料的上报程序:根据业主和工程监理的要求,各项目设立专职资料员二名,分别负责测量、实验资料的内业工作。测量、实验人员将原始数据交给内业人员整理,经工地总工对资料审查无误后与原始数据一并上报给监理,监理审查签字后,作为合格材料加以保存。若所报资料反映出实体工程不能满足标准及规范要求,则由监理人员监督施工单位整修或返工,直至满足要求。复测后的数据需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农村公路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所有资料均按规定做到了归档管理。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例9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发展、为民谋利的要求,坚定不移地加快交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交通的需求作为交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路子,不断增强交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持续性;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增强交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坚持建养并重,全面提升我区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建设“一区、两中心”,大力发展“三个产业”提供坚实的交通基础。

二、工作目标

年我区第二批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的建设目标:投资1317.5万元,改建农村公路26.35公里,其中长兴路街道办事处0.54公里,路街道办事处2.03公里、道办事处5.72公里,街道办事处2.54公里,9.02公里,镇6.5公里。路面宽度设计标准为5米、6米、7米,基层设计厚度为30公分灰土基层,路面设计厚度为5公分沥青碎石或20公分水泥混凝土。

三、建设方式

根据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道路建设和管养原则,“村村通”道路作为行政村道路,镇办、村是道路建设的主体,区交通局是道路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办、村在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程序进行施工(工程技术标准、施工程序附后),并自觉接受区交通局组织的质量监督。工程全部竣工且质量检测合格后,区政府按照每公里14万元(其中省补资金8万元、市补资金4万元、区补资金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工程不合格的将取消补助资金。

四、进度安排

(一)路基修建阶段:年6月。区交通局于7月中旬对路基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二)路面铺设阶段:年8月至8月31日。期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全部竣工;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9月初。区交通局协助市交通部门对公路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各镇办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区政府将对工程质量完成好、工程进度提前的镇办按照每公里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处罚措施

对于工程建设不积极、6月20日前未开工的镇办,区交通局将对该镇办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取消该镇办当年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对于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镇办,区交通局将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不接受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将取消补助资金。

六、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按照我国公路建设和管理方针,镇办作为乡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公路项目法人的职责,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区交通局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各镇办、村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一项民心工程,作为一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例10

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历史机遇,坚持“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造价、确保质量;实事求是、加快发展”的建设原则,积极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提高路网基础水平,改善农村交通条件,适应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城镇化进程,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建设目标

从20*年到20*年,用3年时间,国家集中支持东部地区乡到村、中部地区县到乡、西部地区县际间公路改造为等级沥青(水泥)公路,带动各地县际及农村公路加快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筹资金率先实现县际、乡乡、村村通达等级沥青(水泥)公路,提高公路通达深度、通行能力及公路网基础水平,为2010年所有具备通车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通公路,县到乡公路基本达到高级、次高级路面标准,乡到行政村公路消灭无路面状况,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打好坚实基础。

三、组织机构

各地要落实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与执行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根据《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全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承担国家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政策,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了解掌握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资金使用等有关工作稽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建设信息。

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和组织工作。根据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研究和争取政策,落实配套资金,监督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及时总结、交流建设情况。

建设任务集中的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其管理职责及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收尾工作由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负责。

四、技术标准

县际公路建设,应根据工程项目在公路网中的作用及交通量发展前景,正确选用技术标准,具体按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各地资金落实情况及交通量发展前景综合考虑,合理确定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采用原则是: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

1、路线标准。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形满足规范要求的,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有限耕地资源。

通乡(镇)公路中,预测交通量较大的项目,一般采用三级公路标准;预测交通量不大的项目,按四级公路标准实施;工程艰巨、难度较大的路段,个别技术标准可采用四级公路下限指标,但必须满足行车安全要求。

通行政村公路,有条件的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如条件所限,除路基宽度外,个别指标可适当降低,但应满足行政村内主要机动车辆的通行要求。

2、路面工程。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一般应铺设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具体路面结构型式应根据预测交通量大小、当地建筑材料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具体确定。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存在困难时,也可结合当地既有工程实践,采用合适的路面结构。配套资金不足时,路基工程一次建设到位,路面工程可分步实施。

交通量大的路段推荐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沿线水泥、砂石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优先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提倡采用机拌机铺施工工艺。沥青碎石路面施工,提倡采用热拌机铺施工工艺,当采用贯入式或表处工艺时,必须注意施工温度,加强成型期养护。

各省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制定推荐选用典型路面结构,使路面结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保证公路合理使用年限。

3、防护、排水工程。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应注意做好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山区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圬工工程提倡采用机拌砂浆工艺。

有条件的省份,可研究制定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农村公路修建技术标准。

五、组织实施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点多、面广,分布零散,交通部和各省应通过组织示范工程,探索总结工程质量控制、技术标准选用、路面结构采用、公路养护管理等成套经验,以指导各地项目组织实施。

县际公路建设项目,仍按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实行分类管理:县道、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或投资超过60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1、项目业主。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业主责任。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并接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业主责任。项目业主的职责划分与认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设计审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一般可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简易设计由县级交通、公路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有条件的项目也可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简易设计具体事宜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3、工程招标投标。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使用农民投工投劳建设的路基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路面工程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在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过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鼓励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为增加沿线农民收入创造条件。

4、交、竣工验收。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项目完工后,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亦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交、竣工验收组织参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项目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并提交质量鉴定书。各参建单位应注重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的工作要求。

六、质量监理与建设监督

县际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具体要求按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工程,应结合项目实际,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具体要求如下:

1、县级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业主责任的农村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或者由项目业主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的农村公路项目,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乡、村参建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建立适宜的工程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也可采用社会监理模式,同时要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2、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有质量监督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监站要结合实际,确定质量监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和验收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工作依据。

3、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直至村民委员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廉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形成社会合力。同时要健全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作用,构筑综合监督网络,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和满意工程”。

七、资金管理

国家用于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资金系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并按国家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国家投资外,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用于公路建设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可与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资金打捆使用。配套资金必须及时到位,对资金到位率低影响项目实施的,国家将减少该地区次年度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计划投资规模。

筹集地方配套资金时,应注重引导农民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投入农村公路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农民负担。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不得产生资金拖欠。

市、县人民政府或项目所在地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八、环境保护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项目设计阶段应体现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原则。项目实施中要加强环保教育,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禁止任意从路基两侧就地取土修筑路基等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注意与村镇建设和沿线绿化相结合,推进公路建设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使公路建设与保持和再造秀美山川相协调。

九、安全生产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例11

20**年以来,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在2年的时间内,实际建设、改造了96个行政村192个项目229.3公里的通村公路(其中:路基改造96个项目、229.3公里;路面硬化96个项目、229.3公里),累计总投入建设资金约1.5亿元。至20**年7月17日,我县在全市三县二区率先完成了乡村康庄工程主体建设任务(全县各乡镇完成康庄工程情况详见附表)。至20**年11月30日,我县在全市三县两区率先完成了乡村康庄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任务。xx县等级公路(准四级公路)通村率和通村公路路面硬化率均达到100。路基工程优良率达到90,路面工程均在合格以上。顺利完成了乡村康庄工程“双百”目标任务,在xx县的交通建设史上树立了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

二、主要工作回顾

(一)强化治理严格规范建设程序

一是强化制度治理。为认真贯彻质量治理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对建设项目推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治理制。实行“五化”,即:设计专业化、工程招标公开化、工程监理制度化、工程质量标准化、工程审计制度化。对照公路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县康庄办专门印发了《乡村康庄工程施工若干意见的通知》,对矿渣路基、二灰基层、沥青面层的施工程序和质量都提出了要求,对施工设备、用料检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都明确了指标,强调每一分项工程都必须经有关资料测定达标后方可实施下一道工序。全县乡村康庄工程所有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开工报告、合同治理、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等内业资料齐全,各乡镇也都加强机构建设。如武康、新市、乾元等镇康庄办都由镇长任组长,内设工程部、质监部、征迁部、财务部,同时凡涉及项目的行政村也成立了村级康庄工程领导班子。对每个工程项目都实行了以镇长任项目法人制和以分管镇长任路长的路长制,强化了工程项目的领导。

二是严格资金监管。根据《xx县乡村康庄工程资金治理办法》中资金使用和治理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治理的原则,县交通局和各乡镇都对康庄工程建设资金按有关规定都开立了国债资金专户和省拨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工程款拨付时由乡村康庄工程领导小组根据进度及工程计量情况出具资金拨付单,由经办人员签字并报领导确认审签后划拨资金。各乡镇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乡镇康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上墙公布。如新市等乡镇都根据规定开设好“三个帐户”,即:国债资金帐户、省拨资金帐户、新市镇康庄工程专户。实行专人记账电算化治理,资金支付严格做到现场治理人员、监理人员认定,分管镇长、财务人员审定,镇长审批的五级治理审批制度。

三是齐抓共管质量。县康庄办注重因地制宜求实效,坚持技术指导与现场督查并重。将经常性现场巡查与组织集中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如发现某村沥青路面存在质量问题后,县康庄办对该路段提出了果断返工处理。县康庄办还会同质检组加强对工序性的质量检测,以科学数据控制施工质量。同时,各乡镇也采取多种形式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如三合乡重视施工队伍选择,将全乡所有的康庄工程项目都统一委托县招投标中心招投标,新市、钟管等乡镇都将各自乡镇的康庄工程质量监理都委托监理公司进行,使得康庄工程施工、监理队伍层次有所提高。

(二)层层分解全力推进工程进度

为确保20**年提前完成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县康庄办和各乡镇都咬定目标不放松,想方设法抓进度。

一是抓计划,促进度。计划应科学且保持稳定,执行计划应该非常严厉。由于乡村康庄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建设初期,一些地方在熟悉上还没有从原来简易公路的建设、治理模式上转过弯来,致使20**年上报的计划,很多项目无法按时开工建设。县交通局设计室、康庄办在自身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于20**年9月份及时抽调5名技术骨干,对全县11个乡镇97条通村公路进行外业勘察。设计中以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标准为依据,结合各线路的地形地貌及乡镇、村经济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设计、编制工程规划。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建造成本。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里,完成了全县220余公里康庄工程的外业测量及设计任务,为工程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二是抓培训,提进度。为规范康庄工程建设程序,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我们狠抓乡镇康庄工程治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法努力提高治理人员素质。走出去:20**年4月,在全县每个乡镇中抽调1-3名治理人员,赴xx参加康庄工程建设监理员培训并全部获得康庄工程监理证书;请进来:积极配合xx市康庄办和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在我县举办了乡村康庄工程治理人员培训班。县康庄办成员、质监组和各乡镇康庄工程办公室及“路长”等40余名工程治理人员全部参加了培训,使全体乡村康庄工程治理人员提高了业务素质,明确了目标任务。各乡镇对培训工作都非常重视。如钟管镇为加强培训,提高现场治理水平,专门请xx市交通工程质监站站长到该镇为14个行政村的支部书记、主任,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50余人作康庄工程质量治理专题讲座,使得该镇公路现场治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三是抓宣传,争进度。乡村康庄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社会工程,需要把全县广大乡村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起来,充分调动最广泛的社会力量,齐心合力促进工程建设。如新安镇通过镇村干部多次组织上门宣传,使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康庄工程的实惠。许多群众主动帮助镇村干部出谋划策,在政策处理这些难点热点问题上,由于宣传发动到位措施有力,该乡镇无一起因政策处理原因的纠纷发生。从而确保了工程的快速推进。在县、乡、村各级进行广泛动员的基础上,我们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工程简报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乡村康庄工程的重要意义,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电视台专门制作了《康庄工程》专题片,县康庄办专门编发《康庄工程简报》,及时反映各乡镇建设动态信息,交流建设经验,通报建设进度,做好业务指导。到目前为止,电视台制作新闻宣传片及专题15篇,县康庄办编发简报17期,向省、市报送信息8篇等等,从而使我县的乡村康庄工程受到了各级关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形成了全民建路、争先建路、争建好路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齐心协力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一是上下齐抓共管。近几年来,xx县的公路建设任务繁重。全县乡村康庄工程全面展开后,工程治理力量更显得紧缺。为解决工程建设任务繁重与治理资源短缺的矛盾,在去年的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中,县康庄办提出了“一确保二整合”工作举措。实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全员抓康庄工程、分片负责的办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交通局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工程技术人员在确保原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同时,整合两方面人员资源分工合作。交通局班子成员、工程技术人员分别与11个乡镇挂钩,包干督促乡镇完成乡村康庄工程建设任务。同时,各乡镇也形成了镇、村联动机制。雷甸、禹越等镇政府都把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列入机关村及村干部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并根据工作表现在年底给予表彰和批评。

二是实行村民监督。为把康庄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和“民心工程”,我们从现场监督治理抓起,规范施工程序,果断杜绝“豆腐渣”工程。在建设中,各乡镇都实行了项目治理负责制。武康镇对每一条通村公路都落实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抓,并由一名驻村干部具体负责抓好日常监督治理工作。各项目建设村支书、主任负责抓政策处理等村内协调工作,并通过村民推选等方式,选择1—2名村里的老干部、老党员或农民群众代表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员,现场监督施工材料投入使用等情况,促使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洛舍镇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实行了三级监督体系。一是镇康庄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进行督查;二是各村康庄组及由其聘请的老党员,老干部组成的义务监督员进行监督;三是由镇政府统一聘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从而使工程质量有很大的提高。

三是强化安全监督。康庄工程建设项目小,施工承包企业资质较低,施工安全意识相对淡薄。为加强工程施工安全治理,工程招投标后,县康庄办明确要求项目业主与施工承包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各通村公路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情况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莫干山镇、筏头乡针对山区道路弯延坎坷,路面狭窄的实际,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治理,要求每个施工队必须配有安全员;在施工地段及时设立标志,要求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着较显眼的服装;施工材料不在施工现场过夜;对较危险的地方,晚上要亮灯等等。由于安全治理措施严格,康庄工程自开工以来,全县未发生过一起安全生产事故。

虽然我县的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由于治理、资金等多方面的原因,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农村公路养护、治理体制还不完善;联网公路、桥梁改造步伐有待加快等等。这些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几点工作体会

(一)领导重视,群众支持——上下联动是顺利完成乡村康庄工程的基础

自省交通厅乡村康庄工程政策出台后,县委、县政府领导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乡村康庄工程建设,把实施康庄工程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执政为民、为“三农”服务的民心工程、致富工程,作为加快统筹xx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县政府及县交通局、乡镇政府、村委四级都进一步完善了组织领导体系和目标责任机制。县政府把康庄工程建设列入20**年对乡镇年度工作的考核责任制,与全县11个乡镇签订了《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把乡村康庄工程作为县政府20**年八件为民办实事工作之一。康庄工程建设以来,县政府每年都召开全县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熟悉,要求提高质量意识,细化工作目标,认真落实措施,确保顺利完成。

二是出台优惠政策。为顺利实施乡村康庄工程,县政府出台了五个方面的优惠政策。建设用地由各行政村自行调剂;答应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自行规范爆破,简化工程所需民爆物品审批手续;电力、通讯等部门的管线设施迁移,所有权单位负责免费迁移;建设中涉及到有关规费均予免征;县财政对乡村康庄工程补助1500万元等等。

三是领导高度关注。我县康庄工程自20**年实施以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20余次来xx调研、指导和检查工作。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30多次现场视察,调研、指导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各乡镇都完善了乡镇康庄工程领导机构,充实了治理人员,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治理人员认真抓的良好工作局面。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全县上下兴起了建设乡村康庄工程的热潮,工程建设快速推进。

(二)深挖潜力,拓宽渠道——大力筹资是顺利完成乡村康庄工程的前提

筹措资金是建设康庄工程的最大困难。我县积极创新筹资方式,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

一是上争。县康庄办紧紧抓住乡村康庄工程实施的契机,学好政策、用好政策、用活政策,主动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报、沟通、衔接,及时上报工程质量、进度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二是内挤。县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奖励措施和激励机制,对于当年按计划完成全部建设任务的乡镇,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补助。同时出台对完成及超额完成任务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个人适当奖励等措施。在县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1500万元用于康庄工程建设。各乡镇财政、村集体也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自筹资金6000余万元(不包括政策处理费用),倾力支持康庄工程建设。

三是外集。大力引导和鼓励各方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积极争取沿线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捐助,共同为康庄工程建设添砖加瓦、积聚动力。截至今年6月底,全县已获得社会捐款400余万元。如新市、乾元、三合等乡镇积极发动社会各方踊跃捐款,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如新市镇的机关干部短短两天捐款就达6万多元,浙江三狮集团枫洋建材有限公司一举捐款33万元,勇兴村尽管集体经济薄弱也捐款5万多元等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为康庄工程建设资金缓解了燃眉之急。

(三)保质保量,照章办事——科学治理是顺利完成乡村康庄工程的要害

为确保康庄工程质量,我们采取各项措施,着力构建多管齐下,内外联动的质量治理体系。

一是推行操作治理制度。在康庄工程建设初期,县政府及时出台了《xx县乡村康庄工程实施办法》,明确建设程序、责任范围及资金治理等问题。县乡村康庄工程办公室制订出台了《xx县乡村康庄工程资金治理办法》、《县乡村康庄工程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确保乡村康庄工程规范运作。还及时将省、市有关乡村康庄工程的文件及时传达到各乡镇,定期交流各乡镇的进展情况,保证康庄工程的顺利进展。

二是推行合同治理制度。坚持照章办事,以招标合同为本本,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加强治理。建立通报制度,加强与中标单位的双向沟通。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绩及时向中标单位领导进行通报。推行了“黑名单”制度,规定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有违反合同、不按标准施工、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且熟悉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从而取消其在xx县范围内参加交通工程投标的资格。从制度上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约束,制定严厉的制裁措施,促使施工企业正视康庄工程,自觉加强质量、进度治理。

三是推行质量监督制度。为规范康庄工程建设,我县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机制,健全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及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按“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的要求,把好每道关口,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时间和各种形式的检验、考验。鉴定验收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并抓住路基宽度、路面平整度和水泥砼路面厚度等主要指标,其中对厚度检测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保证了检测的科学、客观、公正。在建立“路长制”的基础上,实行了县、镇、村三级网络质量监督机制。即:县由县康庄办质量监督小组实施政府监督,对各乡镇的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乡镇由各乡镇质量监督员及路长负责具体的质量治理;村由各村选出的村民代表协助业主做好质量治理的监管工作。

(四)以人为本,加强监管——勤政廉政是顺利完成乡村康庄工程的保障

一是狠抓现场检查。乡村康庄工程工作点多、面广,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县乡村康庄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经常加班加点,深入工地第一线,到每个施工工地进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强化整改制度,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及时发给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路段果断予以返工,确保了工程施工质量。通过现场调查研究,把握了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顺利实施乡村康庄工程奠定了基础。县康庄办在认真做好内业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帮助和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搞好内部治理、资料治理。

二是强化督查验收。优良的工程质量是锻造“民心工程”、“廉政工程”的核心。我们把质量第一的方针,贯穿于工程全过程。在验收过程中,专门邀请了县纪委、各乡镇的分管领导现场查看和监督、评析,接受社会监督。这种“硬碰硬”按质定级的办法,各乡镇、村委和施工单位心服口服,这一做法也得到了市康庄办的充分肯定。

根据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建设乡村康庄工程的同时,县康庄办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工作进行了调查摸底和工作布置。由于资金落实困难等原因,一些乡镇对安全设施的设置工作存在简单化的现象。县康庄办一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反复下乡检查,督促乡镇规范设置。另一方面主动与交警、路政、运管等部门联合检查、联合验收,终于较好地完成了安全设施建设任务。

三是加强廉政监督。县委县政府对康庄工程的廉政保障工作十分重视,建立了以各乡镇政府为主体,县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实行的廉政保障体系。针对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这个重点,我们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对内,我们会同县检察院联合出台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制度》;对外,推行了施工合同与廉政合同双轨制,加强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加强合同治理,杜绝在工程建设中把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这些制度的实施,保障康庄工程建设得到了强有力的廉政监督。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力度不减,抓紧完成康庄工程各项后续工作。

重点抓好两项工作。

一是继续积极筹资,确保工程圆满完成。县康庄办将一方面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及时划拨到乡镇。另一方面加大筹措力度,拓宽筹资渠道,千方百计督促乡镇、村配套资金到位,确保工程圆满完成。

二是抓紧工程验收,落实资料整理责任。下一步,我们将在抓紧项目验收的同时,督促乡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全县乡村康庄工程主体建设完成后,进一步加强资料整理与归档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级责任,防止因工作延缓而增加资料收集整理的难度,切实把资料治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积极探索,努力提升农村公路建设治理工作。

主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建设是发展,治理也是发展。乡村康庄工程主体建设已经全面完成,建成后的公路养护、治理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到目前为止,我县虽已出台《xx县村级公路养护治理暂行办法》,但在具体实施中还有不少实际困难和问题需要探索解决,以确保我县农村公路的规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