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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5(c)-0172-02
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是抢救治疗小儿重症疾病的场所,也是护理风险及纠纷发生较多的区域,小儿疾病病情变化快,病情急、容易反复、死亡率高,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患儿家长极易产生焦虑、恐惧心理,护士在护理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家长不满情绪,如果应变能力差,沟通不及时,对护理风险的预见性差,极易发生冲突和误解而引起护理纠纷。笔者针对近5年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在工作中存在的护理风险、出现的护理纠纷及隐患进行分析,并逐步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现总结报道如下:
1 原因分析
1.1 缺乏与患儿及家长的有效沟通
儿科患者年龄小,语言表达能力差,加之对医院的环境陌生,对医护人员存在恐惧、戒备的心理,常常哭闹,不配合,儿科护士和小患儿沟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特别是重症监护病房,患儿病情重,哭闹,烦躁,沟通更加困难,另外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独生子女占多数,孩子是家长的宠爱,一旦孩子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治疗不顺利,患儿家长极易产生焦虑、恐惧心理,迁怒于护士,甚至有些家长会出言不逊,指责辱骂护士,而重症监护病房护士80后、90后的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又以自我为中心倾向,控制情绪的能力弱,很容易与患者家长产生矛盾[1],加大了工作中的护理风险。
1.2 护士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事故而引起纠纷
重症监护病房患者病情重,病情变化快,护士因责任心不强,不能及时巡视病房,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病情变化而使得疾病无法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引起患儿家属的不满,导致纠纷。另外重症病房护理工作量大,医嘱修改次数多,护士处置时没有认真作好“三查七对”,特别是在抢救工作繁忙、交接班前后、节假日、中午班及夜班是护理风险的高发阶段[2]极易出现差错事故。差错出现后,如果缺乏解决经验和沟通能力,就会引起护理纠纷的发生。
1.3 年轻护士对护理风险缺乏预见性
儿科重症病房护士年龄偏小,大部分是未婚,没有做母亲的体验,对于孩子病情加重时家长的焦虑、恐惧心情不能完全理解。另外,由于患者多,护理工作繁忙,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使护士身心疲惫,出现护理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地做好宣教和解释工作,增加了患儿家长的不满情绪,年轻护士对于护理风险又没有经验和预见性,稍有疏忽,就会导致护理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1.4 护理操作技能不熟练
在临床工作中操作技能不娴熟,大部分家长对静脉输液“一针见血”的期望值较高,在未能如愿时对护士有意见,如果护士若未能调整自己的情绪,耐心给家长作好解释和安抚工作,很容易激发矛盾[3],引起患儿家长的不满。
2.1 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监控
重症监护病房的护士首先应高度认识护理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观念上加以转变,提高从业者的风险意识,科室应定期举行相关的护理风险和法律学习,一旦护理风险发生时,可以将法律法规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加强护理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充分重视护理工作中的各个关键环节,对容易造成护理风险的工作环节提高警惕,对有纠纷倾向的患儿或家属,要及时向护士长、科主任汇报,并班班交接,谨慎对待,防止事态恶化。另外,还应该收集临床上具有典型护理风险的案例进行学习、分析、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降低护理风险。
2.2 加强与患儿及家长的沟通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人们运用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护理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使护士承受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4],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就要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主动和患儿及家长沟通,并在与患儿家长的沟通中学会倾听、接受;在与患儿沟通时做到平等,鼓励和安慰患儿,取得患儿的信任,家长的理解和支持,降低了护理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
2.3 提高自身修养,加强服务质量
作为儿科护士,特别是重症监护病房的护士,必须要具备乐观、开朗、稳定的情绪,提高自身素质及责任心,爱护患儿,以理解、友善、平等的心态,为患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的服务[5],与患儿家长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不断求取知识,丰富和完善自己,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2.4 加强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护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的服务工作,重症加护病房的护士除具备基本护理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外,还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因此,护理人员必须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学习护理新知识、新技术,掌握重症护理的相关知识及常用药的规格、剂量、性质和应用,掌握相关疾病的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操作许多精密监护仪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头皮针静脉输液是儿科护士最常见的处置之一,也是减少和避免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重症病房护士要不断加强技术训练,尽量确保一针穿刺成功,提高静脉穿刺“一针见血”成功率,减少患儿痛苦。
2.5 加强健康教育宣传
分析医疗纠纷所涉及到的护理问题发现,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缺乏疾病知识、不了解治疗和护理方法、对病情变化不理解而造成纠纷的发生[6],儿科的健康教育应采用家长教育为主,患儿教育为辅的方法,对于重症病房护士,就要不断地学习,用自己掌握的疾病知识和语言沟通技巧及方法,在治疗护理中对患儿家长提出的疑问,以通俗易懂、符合个性化的语言,结合患儿的实际情况向其家长说明用药目的、方法、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等,使患儿及家长对疾病、治疗和护理有一个明确的了解。这样不仅会得到患儿及家长的配合、理解、支持,而且能使其产生信任感,从而降低了护理风险,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2.6 重视安全教育,强化法律知识
长期以来,护理人员一直处于医疗服务的主要地位,在实践中,护士更多考虑如何尽快解决影响患者健康的根本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特别是面对患者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一些护士感悟不深,极易引起法律纠纷。因此,对于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 要有意识的学习法律知识,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行为的准则,提高遵照法律程序处理护患矛盾的能力,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时刻牢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服务。
总之,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在工作中,在与患儿及家长的交往中,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蔼诚恳的态度,精炼的语言,精湛的护理技术,沉着稳重的举止,使患儿及家长产生充分的信赖,增强患者的满意度,加深对护理工作的理解,提高护理质量,减少护理差错事故及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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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薛素兰,吴晓莹.护理行为风险管理的实践[J].中国护理管理,2005,5(1):19.
[3] 许丽丽.儿科门诊输液存在安全隐患分析及护理对策[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1,30(9):1406-1407.
[4] 冯辉,徐桂菊,郑莉伟.人性化管理干预对降低产科护士压力的效果评价[J].国际护理学杂志,2009,28(4):467-469.
一、信用证“商检软条款”的常见表现形式
(一)检验证书由受益人出具,申请人或代表会签,且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受益人(出口商)出具;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指定人会签;签字必须得到开证行的证实。在服装、零配件等行业,这种“商检软条款”比较普遍,进口商主要出于考虑控制货物质量。一般而言,出口货物装运之前,进口商会亲自或指派代表到出口商仓库,或货物储存地与出口商共同进行现场验货,验货完毕,会签检验证书。这样的安排既有利于有效控制货物的质量,对于不符要求或存在瑕疵的货物可以及时要求更换或返工。同时,出口商可以及时得到与信用证一致的检验证书,还可防止进口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拒收货物。但是,“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就像隐形炸弹,时刻威胁着出口商,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1:湖北某服装公司向立陶宛客商出口一批服装,即期付款信用证支付。我方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规定: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JOH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ACCORDANCE WITH RECORD (S) HELD IN ISSUING BANK。按照该条款,服装生产完毕,Mr. John在约定的期限内来我方公司现场验货。验货完毕,我方公司业务员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打印出检验证书,进口商的代表Mr. John会签检验证书。因此,我方公司顺利交货和顺利交单结汇。
(二)检验证书由检验机构出具,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字,且签字必须得到银行的证实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受益人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由检验机构出具;开证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字;签字必须与申请人留在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外贸实践中,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也比较多见。进口商为了确保货物的质量,往往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出具商品检验证书,以公证人的身份,不偏不倚,检验结果公平、公正,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广泛,符合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和法律规则。
案例2: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孟加拉客商出口一批和足疗机,其中LDM -0001A型号的500个,LDM-0002A型号的100个,100%货款即期付款信用证方式支付。该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要求: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OPENED BY SOME INTERNATIONAL INSPECTION ORGANAZITION AND SIGNED BY APPLICA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ISSUING BANK。按照该条款,货物生产完毕前3天,该公司业务员便联系该国际检验机构在中国上海的分支机构,从预约货物检验、确定检验时间、现场验货直到最终取得与信用证一致的检验证书,大概用了2周时间。按照信用证要求,我方公司将正本检验证书寄送给进口商签字。只有等收到进口商签字的正本检验证书,我方公司方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同时,“检验证书上的签字要得到银行的证实”,我方公司才能得到付款。
(三)货物合格证书由申请人或指定的人出具,并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的条件是进口商或其指定人出具。外贸实践中,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比较少见,进口商控制了商品检验权,从而控制整笔贸易的主动权,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3:2005年,天津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100%信用证支付货款。随后,A公司收到了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要求A公司在装船前一周通知B公司前往天津港或A工厂进行验货,并签发正本的货物合格证书作为议付单据。A公司认为出于对货物质量的考虑,B公司的要求很合理,所以没有提出异议。A公司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生产零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只有B公司现场验货,验货完毕并且货物合格A公司才能发运货物。同时,只有B公司出具货物合格证,A公司才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因此,进口商通过控制货物检验权,最终直接控制出口商的交货、交单和回收货款。
(四)开证行根据货物在目的地的检验结果决定是否付款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交单议付时常常并不需要提交检验证书或类似单据,出口商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是:货物在目的地检测结果符合合同的要求。这是相符交单以外的非单据付款条件,与信用证的性质和UCP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进口商通过控制货物的复验权,从而直接控制“付款”的主动权,对出口商非常不利,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4:2010年中国青岛某公司向英国客商出口一批花生,100%即期信用证支付。该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7A域(ADDITIONAL CONDITION)规定: “DOCUMENTS PRESENTED HEREUNDER SHALL BE RELEASED TO THE APPLICANTS FREE OF PAYMENT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FLATOXIN INSPECTION AND THE ISSUING BANK CAN NOT AFFECT THE PAYMENT UNTIL THE AFLATOXIN RESULTS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EU REGULATION.”按照信用证的要求, 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没有要求提交检验证书或类似单据,而是规定进口商先无需付款,开证行先交单给进口商便于进行黄曲霉素复验,等到黄曲霉素目的地复验结果满足欧盟要求,开证行再付款。
二、信用证业务中“商检软条款”对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一)检验证书的签字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不一致
信用证中要求“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一致”是信用证“商检软条款”的显著特征之一。签字式样是进口商留存在开证行的,检验证书必须由进口商或指定人签字,因此,出口商无法判断检验证书的签字是否与开证行留存式样一致。在这种“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即签字与签字样本完全一致,开证行付款,反之,开证行就可以“正当”拒付。例如,199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出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华隆公司,受益人为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该信用证单据条款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的货物收据上申请人的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相符”。华隆公司预留在该银行的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华隆公司公章,其中一个章附有“武斌”的签名,另一个章附有“易峰”的签字。同年1月31日,华隆公司出具货物收据,加盖华隆公司公章,并由“易峰”签字。随后,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向该银行交单请求付款。结果,该银行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银行所持之签署式样”予以拒付。
(二)进口商或指定人拒绝出具检验证书
外贸实践中,进口商在货物装船之前到现场验货已经成为一些行业(比如服装、零配件等)的习惯做法。糟糕的是,合同中很少规定验货人员何时到达工厂验货、验货人员按照什么标准验货,也很少规定进口商不来或拖延现场验货时间或拒绝出具检验证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样的习惯做法对出口商极为不利,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赋予进口商更大的主动权。比如案例3中,货物装船一周前,A公司通知B公司前往工厂验货, B公司不仅推托没来验货,而且要求A公司先发货,然后补发商检合格证。接着,B公司不仅没有出具货物合格证书,而且说服A公司提交议付单据,并承诺接受此不符点(缺少检验证书)。单据转交开证行后,B公司凭提单提走了货物,随即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B公司拒绝付款。最终,这笔业务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国外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复杂导致逾期交单
外贸实践中,进口商指定国外检验机构检验商品并出具检验证书,对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国外检验机构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少,不方便办理检验事宜。同时,国外检验机构检验程序非常复杂,不便于确定取得检验证书的时间,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单,从而开证行“正当”拒付。如案例2中,该国际检验机构仅在中国上海有一家分支机构,对于出口商办理商品检验极为不利。据了解,该检验机构的业务程序非常复杂,从申请商品检验、预约商品检验时间、实施现场验货,再到取得检验证书,每个环节缺一不可,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比如,该分支机构前往我方公司现场验货时因空箱晚到1个小时,检验人员就离开了现场,我方公司不得不重新申请检验,耽误了大量的时间。另外,该分支机构现场并不出具检验证书,需要周转多次才能拿到检验证书。
(四)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下简称ISBP681)第41条规定:“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要求的名称或相似名称。单据内容必须看似符合所要求单据的功能。”因此,当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时,是否构成不符点的主动权在开证行手中。在外贸实践中,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遭银行拒付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进口商常常通过控制检验权,从而指使检验机构(或串谋)出具与信用证不一致的检验证书,人为造成单证不一致,开证行“正当”拒付。例如,2011年浙江某出口商向孟加拉客商出口面料,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信用证要求出口商议付时提交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同时进口商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是检验报告(INSPECTION REPORT),从而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名称不一致,银行拒绝付款。
(五)目的地复验结果不一致
复验权是进口商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复验结果作为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有悖国际惯例的,对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复验结果受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地的气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复验机构、复验标准对复验结果的影响最大。比如案例4中,黄曲霉素复验标准是欧盟的检验标准。据了解,现行各国对黄曲霉素在食品中的参量限制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黄曲霉素B1、B2、G1、G2以及由B1、B2在体内进过羟化而衍生成的代谢产物M1、M2的含量。中国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Maximum levels of mycotoxins in foods》(食品中真菌毒素含量)GB2761-2005中规定,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0ug/kg,食用前经过物理处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0ug/kg;而欧盟在委员会条例(EC)No629/2008规定,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ug/kg,食用前经过物理处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8ug/kg。由此可见,目的地黄曲霉素BI的含量超过欧盟的标准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追索其根本原因,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设置“商检软条款”是为了转嫁“黄曲霉素超标,禁止进口清关”的国家风险。
(六)丧失货物所有权的潜在风险
在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容易丧失货物所有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信用证规定:“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一致”,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先行发运货物,要求1/3正本提单装船后由出口商直接寄给进口商,或与船方串谋无单放货,进口商提走货物,然后开证行以“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不一致”而拒绝付款,最终造成出口商“钱财两空”;另一种是信用证规定:“目的地复验结果满足要求,开证行付款”,并规定进口商无单(海运提单)开箱检验,或者开证行先交单,检验结果满足要求开证行再付款。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不仅面临丧失货物所有权,或退运或转卖的风险,而且收回货款的主动权也掌握在开证行手中。
三、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应对“商检软条款”的策略
第一,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保证商检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致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开立和审核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条款的一致性是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在信用证业务中,签订商品检验条款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商品检验(复验)时间、地点、检验(复验)权等几个方面的约定必须与贸易术语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明确检验(复验)机构、检验标准,若是进口商或指定人检验,必须明确规定现场验货的时间,同时约定拒绝现场验货或延迟现场验货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明确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签发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的检验证书应该承担的责任;商检条款要与合同中的品质异议条款、索赔与理赔条款等保持高度一致性。同时,合同中最好规定“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以防丧失货物所有权。
第二,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预防“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开立。在外贸业务中,预防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商检软条款”是减少“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风险的有效途径。众所周知,《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必须提交的书面申请文件,是开证行受理申请并开具信用证的依据,信用证中除了一些格式性条款以外,其余条款都是参照《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而规定的。简言之,正常情况下,信用证条款与《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是一致的。然而,《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依据合同条款和自己的意愿而填写的。因此,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关键在于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中是否添加、删减或修改合同条款内容。在外贸实践中,出口商最好与进口商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参与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对于不能接受或者无法办到的商品检验条款,尽快与进口商协商,添加、删减或修改相关内容,避免开立“商检软条款”信用证。这样做的好处是,不要向开证行提出申请,而且避免繁琐的修改信用证程序,也不必支付额外的信用证修改费用,甚至不符点费用,又有利于买卖双方贸易关系的持续。
第三,审核“商检软条款”信用证,力争“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修改。如果说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减少信用证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那么审核“商检软条款”信用证则是减少信用证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出口商收到“商检软条款”信用证,一旦审核出不能接受或者无法办到的商品检验条款,应尽快与进口商协商并向进口商发出“信用证修改函”,具体列明修改点以及详细的修改建议,并催促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办理信用证修改程序。值得提醒的是,出口商一定要收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书”并审核无误之后,才能安排备货或者运输。
第四,力争取得合格“商品检验证书”,促成“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付款。如果由于贸易的需要,出口商接受了“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那么,取得合格的商品检验证书,应该是促成“商检软条款”信用证付款的最后一道关。经过“预防”和“修改”两道关,存留下来的“商检软条款”是进口商出于控制出口商交货时间、货物品质、数量、包装以及特殊条件而设置的。一旦出口商接受这样的信用证,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出口方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准备货物,不给外商遗留任何提出品质异议的机会和借口,数量尽量有多余的,方便更换和补充;其次,提前熟悉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程序,估计取得商品检验证书所需要的最长时间,随时与检验机构保持联系,尽早安排检验时间,留足签发商品检验证书的时间;最后,出口商交单结汇时最好选择自己的往来银行,便于预审“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要时,还可以委托交单行向开证行“电提”单据,得到开证行的确认后再行交单结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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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和控制等管理活动来阻止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得最大利益 。实行严密的风险管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地处理各种风险的重要途径,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成功的保证。
一、加强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识别、衡量和处理。它不仅包括对物的风险管理,而且也包括对人的风险管理;不仅包括对损失的风险管理,而且包括对盈亏的风险管理;它不局限于某一业务范围内,而是对企业一切开发活动和开发全过程实行有效的管理 。
2.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风险管理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内部机制运行的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取得投资的成功,减少盲目性,就要求它认真地识别风险,严格地控制风险,巧妙地规避风险。
(2)风险管理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的要求。一方面,由于国内外及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不断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的风脸性;另一方面,房地产市场是一个不充分市场,价值规律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
(3)风险管理是整个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但其中也存在周期性波动,并多次出现房地产业的“低迷期”, 这就要求从宏观和微观结合上加强对风险的管理,保证我国房地产业稳步、健康、正常发展。
3.风险控制的对策
(1)风险的回避。风险的回避是对付风险最彻底的手段,它可以完全解除某一特定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中,它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
(2)风险的预防和减轻。①惟确预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市场调研,充分掌握影响项目投资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料,并且对此加以分析和综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建立一个庞大的信息系统,从而通过科学预测,选择适宜的投资方向,减少房地产投资开发的盲目性。②近早完成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期逾长,项目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程度越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可能地缩短开发期有助于减轻风险。③预租预售。针对商品房售价、租金的不确定性以及商品房完工后可能出现租售困难而引起的风险,通过预租预售可以缓解风险。
(3)风险的隔离与结合。风险的隔离是将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单位进行空间和时间的分离,以便达到减轻风险损失的目的;风险结合是通过增加风脸单位的数里提高企业预防未来风险的能力。具体措施包括:①可以通过合并或扩大规模,实行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式经营,从而增加风险单位,降低风险。同时立足本地市场,大力开拓外地市场,从而使企业避免因区域环境影晌而带来的风险。②实行开发、管理一条龙服务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辅之以其他与之相关的经济业务,改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自身竞争能力。③拓宽经营思路,采取商品房出售、出租、典当、抵押等多种经营方式并存,来降低商品房销售风险。④实行风险的保险转移。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风险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来补偿损失,从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来承担。⑤风险的自我承担。当风险不可避免或者冒此风险可能获得较大利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采取积极手段主动承担风险,对风险自我保险。
二、为房地产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管理,为房地产企业健康、正常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借鉴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防范和控制风险取得的一系列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对此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
政府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应根据房地产业周期波动的发展趋势,实施经常性徽调、短期微调和中长期发展相协调的方式,在调控时机上尽可能“早半拍”,根据周期的先行景气指标及时进行调控,避免“急刹车”带来的巨大震荡。在调控力度上,应尽可能实现宏观调控“软着陆”, 避免力度过大或不足造成的大幅度波动和恶性发展。在调整节奏上应根据产业发展现状,实施适度紧缩与适度扩张交叉进行,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实行结构调整。
2.调节房地产投资结构,促使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
在土地一级市场上,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指导下,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保证土地供需平衡。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上,更多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减少协议出让方式中的“市长价”和“人情价”。重视清理土地隐形市场。在土地二级市场上,优化房地产投资结构,促使房地产市场在总量和结构上达到平衡。一方面限制高级住宅、高标准宾馆、花园别墅和度假村的建设;另一方面,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普通住宅,在资金、税收上向微利房和解困房倾斜,引导资金流向普通住宅建设。
一、案情简介
(一) 案件概况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陶德华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宝萍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宝萍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美娟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二) 法院判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1.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2.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笔者主要探讨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及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效力的效力如何?
原告上海中原公司在11月27日与被告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这一合同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陶德华有没有构成“跳单”,即构成违约?
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陶德华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而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这样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
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 《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及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
1.居间合同和格式条款的法律概念引入
对于居间合同和格式条款的概念,《合同法》均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具有居间合同属性
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的义务是在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后向其支付居间报酬或佣金。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居间人上海中原公司的义务是向委托人陶德华提供房源信息,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而委托人的义务是对上海中原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报酬。因此根据上文所引的法律规定,这一合同具有居间属性,①而不属于合同等其他合同。
3.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本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这一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该条款是为防止买方陶德华利用上海中原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原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是有效的。
(二)被告陶德华有没有构成“跳单”
1.客户构成“跳单”的要素分析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后跳开中介公司,逃避支付佣金的约定义务,则对居间人显属不公平。因此,确认客户“跳单”的要素就显得很有必要,笔者认为认定客户构成“跳单”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有效的禁止“跳单”条款。即在双方订立的居间合同中,具有不违反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禁止“跳单”条款的存在,这是确认客户构成“跳单”的法律依据和大前提。
第二,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即房产中介公司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房源信息,带领客户看房等等,并留下了相关证据。
第三,客户在看房后的合理期间内“跳单”。对于房产居间合同如本案《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的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里面约定了看房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跳单”。本案中的约定是6个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周峰和李兴认为3个月比较妥当,②此3个月的期限从看房完成之日起开始算,而不是从居间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四,客户“跳单”时是恶意的。比如为了逃避支付或者少支付居间报酬,自己或者利用第三人与卖房人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故意透漏信息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卖房人签约,等等。而如果卖房人将同一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出售,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买方选择了服务更好,价格更低的中介公司,这符合民法的契约自由精神,此应为善意,与前面所说的恶意相对应,不应构成违约。
2.本案中被告陶德华并无违约
该案中,被告陶德华虽然与原告上海中原公司有合同在身,合同中也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中原公司也提供了房源信息、带领看房的居间服务,但陶德华是通过正当途径对多个中介公司的对比,善意的选择了价格更优惠的另一家中介公司,此做法并无不妥,符合传统民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判罚非常准确,被告陶德华并没有构成“跳单”违约。
四、本案带来的一些思考――房产中介公司应对“跳单”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如火如荼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各种各种的房产纠纷数不胜数,该案中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就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存在。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它的判罚彰显了社会主义法律以人为本的思想,但在间接上也使中介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更高。因此本人针对中介公司如何应对“跳单”的法律风险有一些思考和建议。
第一,房产中介公司人员应加强对“跳单”违约的法律认识。房产中介公司的相关人员,应该认真学习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指导性案例,理解“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的深刻含义,从法律思维上武装自己,以便在日后的中介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避免犯错。
第二,房产中介公司应完善自己的合同和相关条款。一般来说,房产中介公司都有自己一整套的合同或者协议文本,这些文本都是事先做好,可重复使用的,也就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本指导性案例虽然认可了禁止“跳单”条款,但并非条款无懈可击。比如本案的格式条款规定“看房后6个月内禁止跳单”,笔者也认为期限偏长,如果改为3个月左右,避免出现加重买房人责任、排除买房人权利而被法院认为是无效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同时,关于格式条款中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在该案例中,如果陶德华恶意“跳单”,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交易价格的1%向
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的标准不是1%而是超过了国家法定的房产居间报酬标的如5%或更高,那么该格式条款同样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应非常注意。③
第三,房产中介公司应注意适时签订文件并做好证据保留。在买房人前来中介公司寻求服务时,建议签订《房屋求购委托协议》之类的文件,标明居间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期限,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可以要求看房人出示身份证件,做到实名制。④在带领买房人看房时,要求看房人签订类似本案的《看房确认书》,在确认书中列明带领看房相关工作人员、所看房源的基本信息、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等等,这些都是防范恶意“跳单”的有效办法。在居间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非常注意证据的保留,以免在对峙于法庭上时,因缺乏相关证据而败诉。
此外,由于该指导性案例间接导致了房产中介公司之间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更好的法律风险,房产中介公司除了上面所说加强法律思维培养、完善合同文本和格式条款、注意保留证据等法律专业方面之外,还需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如代办证照、代办产权过户、代办贷款等⑤),努力争取质优价廉,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注释]
①李金升:《最高人民法院的“跳单”指导性案例对房产中介公司的现实性影响分析》,《上海房地》2012年第2期。
②周峰,李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跳中介”现象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1年第10期。
高校通过法律风险防范,有效降低学生教育管理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范是指通过建立一定的制度体系、手段来发现、预防因为不了解或者违反法规而产生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1 国内外大学生校外租房的现状
(一)国外大学生校外租房的现状。目前,美英法等国家很少有全部学生都住在高校内,校外住宿是大学生住宿的最主要方式。一般是大一学生住校的比例的高一些,但很少有超过百分之五十,大二、三的学生和毕业生在校住宿的比例则更低,其余学生主要通过租借私人住房、借宿家庭和民办的公寓等安排住宿。美国学者阿斯廷通过对在校内外住宿的学生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在校内住宿的学生比校外住宿的学生未来成功几率的要高,能力要求强的多。由于这些国家在观念上认为,校外住宿的大学生是社会人,应有社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与学校无关,在实践上,大多数国家也采用的是这种办法,这也给避免校外住宿带给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风险。
(二)我国大学生校外租房的现状。我国的主要是教育工作者对大学生的校外租房的原因、危害和对策进行研究,因我国的传统观念、社会制度与西方国家不同,学生校外租房出现各种伤害,即便是学生家长向学校承诺,其子女在校外租房出现伤亡,与学校无关,并签字,但一旦出事,仍然会找到学校,严重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所以,教育部高度重视,了三个文件,要求加强对大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降低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风险。
2 校外租房的原因
(一)学习的需要。由于就业竞争压力的加大,一些学生积极进行准备注册会计师考试、司法考试、考公务员、考事业单位、考研等,宿舍室友众多,空间狭小,大部分学校有严格熄灯关门时间,想找一个安静、自由的有益于考试的休息环境,就选择了校外租房。
(二)谈恋爱的需要。主要方便两人过上像夫妻一样的二人世界的需要,这样两人有更充足的时间在一起,一般还买菜做饭,大部分恋爱目标不明确,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了同居的需要。
(三)室友关系处理不和谐的需要。一个寝室的学生来自五湖四海,性格、贫富、阅历等差距较大,在日常的相处中,难免会出现磕磕碰碰,一旦处理不好,日久天长,积怨较深,过不了集体生活,不得不赶紧撤离寝室,到校外租房,这种现象常常出现新生中。
3 大学生校外租房带来的不良影响和给学校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易出现人身安全风险。大学生校外租房地点一般在学校周边,人口流动量大、居民素质层次不齐、鱼龙混杂,充斥各种麻将馆、录像厅、网吧、舞厅等复杂场所。治安环境较差,学生在外住宿经常出现打架斗殴、被抢劫、被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力的案件,导致学生伤亡。一般来说,学生是一个低消费群体,尽量选择价钱便宜的民房租住,但房屋安全没保障,有可能倒塌,造成学生伤亡。特别是冬天,许多学生使用小煤炉烧煤做饭、取暖,易出现煤气中毒死亡。有学校出现一个学生租房得了重病无人照顾,死了几天才知道的案例。
(二)易出现财产安全风险。一般来说,房东在上一个租客走了之后,也不换锁,学生正好租用此房,以前的租客趁学生不在,就用原先配的钥匙开门偷东西,造成学生财物损失。出租房电线一般有些老化,学生又把经常在寝室使用的低成本电老虎带到出租房,经常短路引起火灾,造成财物损失。还有经常放在外面晾晒的衣服被偷等等。
(三)易出现违法犯罪。有的大学生校外租房,家庭条件不好,花销又较大,最后铤而走上险偷窃、抢夺、抢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学校周边,很多就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复杂,甚至出现帮派团伙,大学生在此租房,长期耳濡目染,可能交一些狐朋狗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些校外租房的学生自制能力较差,抵不住诱惑,在出租屋集众赌博。
(四)易出现心理问题。大学生在校外租房,基本上都拉入网线,有的成天在出租屋打游戏,在虚拟的世界里打打杀杀,时间一长,这种性格会带入现实社会。笔者所在的学校就出现过学生夜晚在街上步行,被刚从网吧打游戏出来的学生,不问青红皂白捅了几刀,说是杀个人玩玩。有的学生性格内向,在寝室与室友关系处理不好,到校外租房,一个人住居,与人交流机会更少,最后轻微的抑郁症上升为严重的抑郁症,其校外住宿丧失了与他人对比找出自己差距,修正自己性格的机会。
4 高校对大学生校外租房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严格推动落实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承租人登记制度。学校应积极和当地政府沟通,推动严格落实建设部42号令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一是根据建设部4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出租应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确保出租的房屋安全,有效避免房屋倒塌出现人身伤亡的给学校带来的学生管理的法律风险。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的,应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公民,违者将给予处罚。因基层派出所任务繁重,无法承担这一职责。最好的办法是由各社区的治保主任来承担这一责任,由派出所进行牵头、监督和指导。具体办法是给治保主任配一台电脑和一个可以刷二代身份证的刷卡器,社区内的出租户在每次签订出租协议后三天内必须将所有承租人的身份证送给治保主任登记,否则派出所依法处罚,另派出所应将辖区内各社区的承租户网络登记系统联网,可利用该网追缉逃犯,使逃犯无法在学生租房集聚区立足,也降低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风险。高校保卫部门定期将全校学生电子花名册与承租户网络登记系统比对,查出租房的学生,再进行教育管理,降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制度,严格执行。笔者在所在学校学工部学生教育管理科工作,负责草拟过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学生申请校外租房条件、学校审批的程序、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和家长的教育管理义务和附则共六章二十一条,制度相当完备。让符合校外住宿条件的学生可通过审批程序进行许可,未经审批的学生在校外租用民房的,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人员从严检查,降低学生校外租房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学生安全防范能力。每学期要求各班召开安全主题班会,重点介绍校外租房的严重的危害。各二级院系应通过展板,黑板报等形式积极宣传校外租房的危害,以及教育部有关学生校外租房的三个文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减少校外租房的学生,降低法律风险。
(四)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创温馨和谐住宿育人环境。提供较好住宿软硬件条件,让学生住的温馨舒适,有家的感觉,创造宽松的学习育人环境,使学生不愿意到外边租房,这就校外租房的人数,降低学校学生管理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吴志宏著:《教育管理学》[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杨立安:《关于实行许可证制度解决大学生校外住宿问题的探讨》[J],载《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袁新国:《大学生外宿现象原因及对策初探》[J],载《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
在我国,选择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企业中绝大部分为国有大型企业,在一份调查中显示,我国截止到2016年末央企对外直接投资就占到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85%以上。我国国有企业目前已经在37个不同国家与地区展开了国际化经营活动,“走出去”战略发展规模越来越大。
一、企业选择“走出去”的战略成因
国内企业选择“走出去”的基本战略成因还在于国家战略部署需求,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人均能源资源拥有水平却明显落后于其他大部分国家。为此,国家希望更多企业能够走出去,尽可能解决这一尴尬问题,为国家及社会经济发展获取更多资源空间优势,打破传统人均资源占有率较低困境,这也是在为未来国家能源体系与经济体系良性发展奠定先期基础。
再一方面,我国企业需要走国际化经营道路。就以金融机构为例,2016年,我国五大银行的海外资产总额相比于2015年平均增幅达到28.33%,其中净利润也平均增长40%以上。这说明我国金融机构已经在外海拓展业务市场,希望真正“走出去”,并走多元化道路来实现企业更高速发展目标。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能看到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已经开始开放提供海外金融服务,而且在全球经济危机余温下,欧美银行及企业融资能力正在不断下降,而我国跨境货币业务却在此时谋求新机遇,这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国际结算以及理财产品发展规模,使我国企业拥有了更多更丰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国际金融服务能力。
二、企业在“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
(一)宏观环境背景下的税收风险问题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这其中税收风险一直是国家政府及相关企业所最为关注的重点之一,它代表了企业在税务领域中所遭受损失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果从理论角度分析,税收对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其主要影响就体现在税收激励层面,它能够激励企业有效提高直接投资预期收益率,并激发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现实需求。相比于国内投资部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则更大,收益也存在较多不确定性,更要面临来自于市场中其他企业的残酷竞争。因此对国家而言,应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企业一定支持,例如对他们的海外投资实施风险补偿,这样更有利于更多企业大胆“走出去”。
(二)东道国政法差异下的税收风险问题
许多“走出去”的企业要面临东道国在政治政局、法制方面与我国的实际差异,具体来讲,就是东道国对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在退出机制层面上是否有利,是否能够对企业税收形成税收障碍,限制他们的投资、利润分成和收益,从而造成税收风险等等。举例来说,我国某集团在蒙古国某地建立煤矿开发分支企业,其价值高达400亿美元,但由于蒙古国地方能源部门领导层的频繁变动,也使得该企业在获取开采权的问题上层层受阻,让企业面临着海外税收风险问题[1]。
三、企业面临税收风险的应对方法
(一)构建完善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我国政府应该起到引导带头作用,为“走出去”的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有利于防范税收风险的税收管理机制,加入风险评估、审批、监督与协调内容,帮助企业梳理日常经营风险与重大交易风险,例如海外纳税申报、税务会计常规处理等等内容。另外,国家也可以通过引导企业依照东道国的税法法律来建立发现性控制机制,实现合规性管理进程,帮助企业解决非常规性或突发性风险,也同时避免企业在充足或支付对价选择上出现差异问题,尽量减少企业所必须承担的海外巨额税收成本。
(二)协调国内外税收法律体系差异
正因为企业要“走出去”,所以他们必须适应东道国的税收制度特点,包括他国与我国税法的诸多体系差异。企业要学会利用国内外税收制度中所存在的有利政策,巧妙降低自身在整体税负上的压力。举例来说,在我国的飞机融资租赁行业中,它就主要根据财政部的相关交通运输业及现代服务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来明确个人或企业在境外所使用的有形动产并不应该为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所以它也不需要缴纳任何增值税。因此某些飞机融资租赁企业如果在国外注册成立公司,他们的标的资产就必须在中国国内缴纳增值税,但也仅限于在海外使用。而且有些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我国偏低,这也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支出[2]。
四、总结
目前许多国家政策都支持企I真正“走出去”,企业在把握这一利好契机的同时也应该认真正视“走出去”后的税收风险,要在抓住机遇的同时也要敢于迎接挑战,利用区域性政策优势来灵活化税收策略,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为企业在海外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我国是出口贸易大国,F0B术语在对外销售中应用的比例高达八成,且比重逐年上升,所以应该高度重视卖方的风险分析和利益维护。根据《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2000年)的规定,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因此,卖方的风险先后来自于:第一,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第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
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卖方要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其风险主要是无法完成自身的交货义务,可以依次分解为备货风险、货运风险、通关风险、派船风险、运费风险、装船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买方违约,即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收货物、拖延或拒绝付款,这些风险又可以依次分解为装船通知风险、提单风险、单证风险、货运风险(潜在)、拒收风险、付款风险。风险发生如图1所示,各种风险的分析框架如表1所示。
总之,FOB下卖方面临的风险是非常多的。所谓的“FOB下卖方的责任少、风险小”说法是不正确的。而且,由于卖方要做到“船上交货”,而运输与保险则由买方完成,这一分离引致了卖方许多的额外风险。因此,原则上出口宜用CFR、CIF术语,少用、慎用FOB术语。
二、国内卖方对出口中使用FOB的认识误区分析:基于风险评估的视角
当我国出口商越来越多地使用FOB术语时,对于该术语下的卖方风险评估,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少认识误区:严重误导了卖方的风险防范决策,造成了不必要的巨大经济损失。以下进行举例说明。
1.认识误区之一:应用FOB术语出口时,其风险划分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因此卖方的风险与CFR、CIF术语下卖方的风险是相等的。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的风险即告解除。
通过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可以明显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国内卖方在使用FOB出口时,运输由买方办理,由此衍生出卖方必须面临的派船风险(风险d)、运费风险(风险e)、装船风险(风险f)、装船通知风险(风险g)、提单风险(风险h);保险也由买方办理,由此衍生出卖方必须面临的潜在的海上货运风险(风险j)。而在CFR、CIF下,卖方自行办理运输与保险,不再面临上述FOB下的那六种风险。而且,显而易见,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仍然面临装船通知风险、提单风险、单证风险、潜在的海上货运风险、拒收风险、付款风险。因此,卖方面临的风险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因为拒收风险和付款风险的出现,开始真正暴露在风险的考验面前。正如《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2000年)在引言中所说的那样:“遗憾的是,商人们依然不适当地使用FOB,这使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后依然会遇到风险。”
2.认识误区之二:从时间上看,卖方风险防范的重点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付款风险。这种错误认识使卖方仅仅把眼睛盯在了“钱”上,是一种本末倒置行为。道理很简单,“只有完美的客户,没有完美的交易条件”,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寻找诚信可靠的客户,从而防范客户的信用风险是卖方风险防范工作的重中之重。买方的派船风险和付款风险、承运人的无单放货风险、开证行的信用证欺诈风险,都是其信用风险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换言之,从时间上看,卖方风险防范的起点是交易前对交易对象的充分资信调查,中心是其信用风险防范,然后才是卖方自身的严格履约。以经常发生的“船方无单放货、买方拒绝付款、国内卖方钱财两空”的情况下,虽然风险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但是实际上风险根源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没有对国外买方和承运人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接受了无船承运人提单。
3.认识误区之三:如果在FOB下用信用证结算,只要卖方能做到严格审证、单证相符,则卖方就没有风险。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然而信用证结算带来的单证风险只是FOB下卖方诸多风险的一种,不能确保国内卖方的万事大吉。即使信誉良好的开证行开来正确无误的信用证,卖方依然要面对如下几个问题:买方能否及时派船?货物能否按时装到船上?单证能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任何一个问题都有可能衍生出特定的贸易风险。比如,在买方派船延误或者承运人舱位紧张的情况下,卖方不可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船上交货”,所以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单证相符。极端的情况是买方不派船,卖方自然无法装船,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处境。因此,那种认为“FOB+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没有风险”的认识是十分错误的。
三、国内卖方在FOB出口业务中非常情况下的风险应对方法
原则上,在出口业务中应慎用FOB术语。然而,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也要灵活应变,合理应对,既要抓住贸易机会,又要防范好贸易风险。
1.非常情况之一:我方CFR或CIF对外报价,国外买方坚持使用FOB术语计价和成交。国内卖方的应对方法:使用FOB术语,但同时配套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1)用更安全的结算方式,比如货款预付、信用证结算;(2)详细约定好买方的派船义务和责任;(3)约定好买方的租船订舱义务和责任:实际承运人应该是资质良好、真实可靠的船公司,提单应是以卖方为托运人的、运费已付的船公司提单;(4)约定好承运人的实际装船收费项目和标准,防止他乱收附加费。
2.非常情况之二:国外买方坚持使用FOB术语成交,并且用赊销、D/P或者D/A方式结算。凭商业信用结算,结算风险加大了,但不是不可以接受的。此时国内卖方的应对方法,除了上述一般风险防范措施外,应该特别防范付款风险:1、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险;2、利用保理业务或福费廷业务无追索权地卖断应收账款;3、格外注意对货物物权的控制;尽量使用付款交单;4、高度警惕买方提出的附加条件,比如“待收到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付款”。
3.非常情况之三:国外买方坚持使用FOB术语成交,并且用赊销、D/P或者D/A方式结算,委托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在该情况下,结算风险、由提单风险而引致的货物控制风险都空前加大了,形势严峻。在实践中,即使结算方式采用付款交单,有些境外买方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安排货物运输,然后二者联手无单放货、致使国内卖方钱财两空。因为卖方持有的提单是无船承运人提单,无法实现对货物物权的真正控制。所以,国内卖方的应对方法是:如果不能转嫁这种贸易风险,就拒绝这种交易条件,除非国外买方的信誉绝对优异可靠。
4.非常情况之四: 与CFR、CIF术语相比较,采用FOB术语风险更适宜。贸易术语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出口商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关键是要考虑自身情况,权衡利弊,适合自己的术语就是最好的。FOB术语有利于国内卖方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避免受到运费损失。如下情况下宜用FOB术语成交:1、刚刚涉足出口贸易的企业,人才和经验匮乏,现有小额贸易的货物出口,想在贸易中承担尽可能少的义务; 2、海运费价格频繁剧烈波动,上涨趋势迅猛,不易把握,卖方不愿意承担运费波动风险。此外,为了尽最大程度争取国外优质客户的订单,设法销售滞销积压的货物,可酌情采用FOB术语。
四、国内卖方在FOB出口业务中非常情况下的风险应对:实例分析
案例介绍:青岛A公司为一家中等规模的玻璃镜片生产企业,有多年的产品出口经验。2008年5月,该公司与泰国B公司签订一笔总价为25万美元的FOB出口合同,为其加工一批玻璃制品,11月交货,信用证付款,议付行为交通银行青岛分行。6月底,我方收到泰国盘谷银行开来的议付信用证,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7日,装船后10天内议付有效。信用证对于提单没有提出特别要求,仅要求卖方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8月份,泰国B公司来电表示公司经营困难,有可能无法按期派船,并希望撤销订单。我方表示货物已生产,不能撤销订单。此后,B公司多次要求无条件解除合同,我方均未理睬。10月份,B公司来电重申:公司深受金融危机所累,负债累累,经营艰难,已无法派船接货,亦无法支付货款。
分析:我方有多年出口经验,产品质量可靠,熟悉国际货运流程,与海关、商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关系密切友好。然而,在本案例中,B公司陷入已经陷入经营困境,不可能派船接货。由于买方不派船,我方无法完成“船上交货”,从而无法获得提单,无法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如何应对这种FOB下的“派船风险”呢?经过认真而深入地思考,我方有如下两种应对方案:
常规方案:自认倒霉,暂时将货物运至某地仓储,伺机转售给他人,同时向泰国B公司提出违约索赔。
非常方案:自负运费,强行租船订舱,获取提单后及时交单议付,最终向开证行索偿货款。
中图分类号:TP39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5)09-0000-00
1引言
风险管理系统是一个对外应用系统,从最初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编码和单元测试、综合测试和系统的部署、上线及培训,在这一套完整的系统设计开发中,贯穿了面向对象的方法和思想。本文以贵阳市风险管理系统为例,概述一下整个软件项目开发的全过程。
2 风险管理系统开发过程
风险管理系统是于09年10月份正式开始启动的,客户方派出了10名左右的业务人员与我们做需求分析的讨论。在一开始,双方主要是学习《风险管理实施方案(试点)(“二・五・一”系统工程)》指导文件的精神,评估项目的规模和拟定开发的大体框架。经过一个多月的讨论,初步规划出了风险管理系统的整体框架图,如图2.1所示。
图2.1 贵阳市风险管理系统顶层功能结构图
2.1 需求分析阶段
在一开始的时候,对整个风险管理系统,根据“二・五・一”文件整体划分为2大类,执法风险管理和尊从风险管理。将文件中的94条遵从风险和200条执法风险一一梳理,提取能够用计算机在现有的征管系统和税收管理员平台中抓取的风险点并根据业务需求划分为申报征收、登记发票类、税收减免类、计会统票类、稽查法制类、5大类。最后经双方讨论,在原有的业务需求上增加一些功能点,包括纳税户风险评估、遵从风险的事前风险、风险特征库的信息查询和执法案例库的查询形成了最终的一个风险管理的顶层用例图和最终的需求文档,图2.2为顶层用例图。
图2.2 风险管理系统顶层用例图
在需求文档中,以用例为驱动,描述了该风险管理系统的大体功能实现。此时已经是经过了2个多月的反复修改和讨论。系统的大体结构模型已经出来,接下来就是设计阶段。
2.2 概要设计阶段
在概要设计阶段,主要工作就是数据库层的设计,确定系统框架,划分功能模块。概要设计阶段的进度主要取决于需求阶段对系统设计的整体把握情况,同时在更深入的设计中也会暴露出在需求分析阶段的盲点和不足,需要返回到需求设计阶段再讨论再分析,可以说这是一个迭代的过程。这里以绩效考核这个小功能模块为例来看一下概要设计的内容。
在概要设计之初,根据系统总体功能结构图,划分功能模块,在接下来的每一个设计阶段都以功能模块为单位形成对应的设计文档,最后整合成整体的设计文档。绩效考核的概要设计文档包括六个方面:模块结构图、模块功能描述、模块用例图、模块类图、数据字典和收集到的原始表单。其中收集到的原始表单不一定每一个功能模块的概要设计文档中都必须有,只有在业务需求中提供了表单的才将原始表单的表样附加在概要设计文档中。原始表样对我们后台数据库的表结构的设计也有一定的帮助。在概要设计文档中最重要的就是用例图及用例说明和类图设计及数据字典:用例图是系统功能的一种图形化的模拟,通过用例图及辅助的用例说明,可以确定系统的主要实现功能和使用该功能的用户,也就是常说的角色权限的划分,这些都必须在用例图中体现出来;类图设计和数据字典主要是后台数据库的设计,在实际的数据库中需要哪些表或视图,基本上类图中的每一个实体类对应的就是数据库中的表或者视图,数据字典是对数据库中将要使用的表结构的分析,包括表的字段名(字段的中文名和英文名)、字段的长度、字段的属性等都有定义,方便在详细设计阶段设计表结构。同时在类图中也体现了表之间的关系,主、外键关系,关联关系,对我们下面的建表也有指导作用。
图 2.3 绩效考核用例图
图2.3描述的是绩效考核用例图的,绩效考核模块一共有两个用例,每个用例有前置条件,表示该用例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对用例的描述,主要是介绍该用例实现的业务功能,用例的行为者是指使用这个用例的用户和角色,行为者是为了系统部署以后对用户权限的划分,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系统的安全使用,后置条件描述的是该用例发生以后系统会产生的数据流向以及系统的下一个状态。
图2.4是绩效考核类图,用例图从业务角度描述的是系统的功能,而类图是从数据结构的角度描述系统的内部数据结构,用例图和类图都是面向对象分析方法中常用的数据分析方法。
图 2.4 绩效考核类图
绩效考核类数据字典
序号 字段中文名 字段英文名 属性 字段长度 方式 备注 说明
1 考核ID KHID Varchar2 13 自动生成 序列 系统调度时生成
2 市局ID SWJBM Varchar2 6 自动写入
3 区县局ID QXJBM Varchar2 10 自动写入
4 税务所ID SWSBM Varchar2 11 自动写入
5 风险点数量 FXDSL Number 9 系统统计 系统调度时生成
6 税务登记户数 SWDJHS Number 10 系统统计 系统调度时生成
…… ……
30 严重级风险未处理数 YZWCLS Number 系统统计 系统调度时生成
2.3 详细设计
在经过需求分析和概要设计阶段以后,系统的雏形已经基本形成的,进入详细设计后的主要工作就是建表和界面设计。建表需要统一,一般有1―2个人协作完成,这样数据表及表间的关系比较清晰明了,建表完成以后,将表的表名和建表语句分发给各个功能模块的设计小组;其次就是界面设计,界面设计的方法有很多种,一般采用的是在WORD文档中用表格和颜色来设计界面图,用不同的颜色来表示界面的控件和按钮,这里还是以绩效考核模块为例来说明详细设计的主要任务。详细设计文档包括功能模块设计的相关数据集,该模块与其他模块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相互调用,如果有相互的调用关系,模块小组之间还必须对界面上的功能以及表结构统一规划,相互沟通;详细设计文档中最主要的就是用户界面的详细设计,这一部分又包括:界面结果或菜单结果,这个主要是为了最终系统整合时的系统菜单栏的设计服务;其次是用户界面图,用户界面图不但有每一个页面的设计图还对应有该页面的界面处理流程和界面约束描述;最后就是用户界面和模块关系表,这个关系表体现的就是页面之间的跳转关系,图2.5是绩效考核菜单结构图。
图2.5 绩效考核菜单结果
图2.6 县(市、区)局绩效考核成绩查询页面设计
图2.6是一个页面效果图,描述的是县(市、区)局绩效考核成绩查询页面设计图。
在详细设计文档中以页面为单位,对每一个页面的设计风格、页面上使用控件的名称以及点击控件后的触发事件都有详细的描述设计,包括数据控件使用的哪一个数据集的哪一个方法,方法的SQL语句在这个文档里都体现出来了,这样在后面的编码阶段就只需要根据详细设计编码实现就可以了。
2.4 编码和单元测试
编码和单元测试是整个系统设计中相对简单的环节,当然这个前提是需求分析,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已经做得很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前面的三个环节有一个没有分析全面,那么编码阶段就可能出现表设计不合理,某些功能的实现与设计有出入,需要重新回到设计阶段,甚至回到需求分析阶段,这些都会导致项目进度的滞后,使软件系统不能如期的交付用户验收使用。在做编码的同时,程序开发人员也充当了测试人员的角色,此时的单元测试与编码是在一起完成实现的。
2.5 综合测试
一个高质量的软件必须有充分的测试,整个系统开发完成以后,将各个功能模块整合还一起形成一个最初的测试版本,这是就需要测试人员经行大量的测试,在风险管理项目中主要是进行白盒测试,测试一般包括:单元测试(这个测试我们需在编码阶段完成)、集成测试;在综合测试阶段主要就是集成测试,大概要经行3―5轮的反复测试,最初的测试主要是功能测试,然后是用户级的测试,包括测试界面的友好性和界面风格的统一等等。最后是压力测试,压力测试一般是用作系统的性能测试,测试系统的性能瓶颈和系统部署的硬件设备的最低配置要求,这些都可以用压力测试来实现。
2.6 系统的部署上线和培训
系统开发出来,经过综合测试合格以后,就需要将整个系统从开发环境移植到实际使用环境中进行用户使用测试,在这一过程中也会暴露出系统的各种问题,需要开发设计人员及时对系统进行修改调整,当然这个调整时小规模的调整,系统在真实环境中运行一段时间,需要观察系统的稳定程度,其中也可以穿插有客户的用户测试,压力测试以及系统的操作使用的培训,如果运行稳定无误,客户验收合格,整个项目开发才宣告结束。
3 结语
[中图分类号] R 783 [文献标志码] A [doi] 10.7518/hxkq.2015.03.020
[Abstract] Objective To evaluate the influence of eugenol-containing and resin-containing endodontic sealers on the bond strength of fiber posts using different strategies of root canal irrigation. Methods Forty-eight mandibular premolars were endodontically treated. The specimens were randomly assigned into two group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endodontic sealers. Group A used Endofil (eugenol-containing endodontic sealer), and group B used AH-plus (resin-containing endodontic sealer). After post space preparation, each group was randomly assigned into three subgroups according to the strategies of root canal irrigation (eight premolars in each subgroup). Group A1 and B1: 0.9%NaCl irrigation; Group A2 and B2: 17% ethylene dia-mine tetraacetic acid (EDTA)+5.25%NaClO+0.9%NaCl irrigation; Group A3 and B3: ultrasonic agitation associated with 17%EDTA+5.25%NaClO+0.9%NaCl. One week after the cementation of fiber posts using RelyXTM Unicem, a push-out test was performed to measure the bond strength of the posts. The microstructure of the root canal surface was examined under 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e (SEM). Results The bond strengths of the six groups were as follows: A1 (7.96±2.23) MPa, A2 (9.95±2.89) MPa, A3 (18.88±3.69) MPa, B1 (11.41±3.71) MPa, B2 (14.00±4.04) MPa, and B3 (19.14±3.27) MPa. Statistical analysis revealed a significant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dif-ferent endodontic sealers and the strategies of root canal irrigation (P
17%EDTA+5.25%NaClO+0.9%NaCl. No difference was observed between the two sealers when using 17%EDTA+5.25% NaClO+0.9%NaCl combined with ultrasonic irrigation.
[Key words] endodontic sealer; root canal irrigation; fiber post; bond strength
纤维桩脱落是桩核冠修复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影响纤维桩粘接强度的因素很多,其中根管封闭剂及桩道预备后清洗方法对纤维桩粘接效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对于临床上广泛应用的丁香酚类根管封闭剂是否会降低纤维桩的粘接强度存在着较大的争议[1-4]。根管清洗液可去除玷污层,开放牙本质小管,为纤维桩提供一个适宜的粘接界面,但根管清洗能否消除丁香酚类根管封闭剂对纤维桩粘接的潜在不利影响,以及不同清洗方法之间有无差异还少有研究。本实验旨在研究丁香酚类与树脂类根管封闭剂在使用不同根管清洗方法时对纤维桩粘接强度的影响,同时探讨两因素的交互作用,以期为临床提供参考。
1 材料和方法
1.1 材料
Endofil根管封闭剂(PD公司,瑞士),AH-Plus根管封闭剂(Dentsply公司,德国),0.9%NaCl溶液(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17%乙二胺四乙酸(ethylene diamine tetraacetic acid,EDTA)(北京化工厂),5.25%NaClO溶液(天津市福晨化学试剂厂)。RelyXTM Unicem树脂粘接剂(3M公司,美国),Glassix玻璃纤维桩(Nordin公司,瑞士)。P5超声波治疗仪(Satelic公司,法国),电子万能试验机(Instron公司,美国),Nanosem430扫描电子显微镜(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e,SEM)(FEI公司,日本),SMZ体视显微镜(Nikon公司,日本)。
1.2 方法
1.2.1 根管治疗 选取因正畸拔除的单根管且根尖发育完全的下颌前磨牙48颗,要求牙体无龋坏,牙长18~22 mm,横径大于4.5 mm。将样本牙置于4 ℃的0.9%NaCl溶液中保存。水冷却下自釉牙骨质界冠方2 mm处截冠,随机分为两组,每组24颗:A组为Endofil封闭剂(丁香酚类)组,B组为AH-plus封闭剂(树脂类)组。采用逐步后退法将根管预备至40号,牙胶尖冷侧压法充填。拍摄X线片,要求根管充填完善,达标准者用玻璃离子暂封根管口,置于37 ℃的0.9%NaCl溶液中保存1周。
1.2.2 纤维桩粘接 使用纤维桩配套钻逐级进行桩道预备,保留3~5 mm根尖封闭。根据不同根管的清洗方法,A、B两组各分为3个亚组,每个亚组8颗。A1、B1组:20 mL 0.9%NaCl溶液清洗,A2、B2组:5 mL 17%EDTA+5 mL 5.25%NaClO+10 mL 0.9% NaCl溶液清洗,A3、B3组:5 mL 17%EDTA+5 mL 5.25%NaClO+10 mL 0.9%NaCl溶液+超声清洗。
根管清洗后,每组选取6个样本,采用RelyXTM Unicem树脂粘接剂将直径1.2 mm纤维桩黏固于根管内。粘接剂凝固后将样本置于37 ℃0.9%NaCl溶液中保存1周。
1.2.3 薄片推出实验 将实验样本用自凝树脂包埋,使用内圆切割机垂直牙根长轴切割成6个厚1 mm的薄片。按桩道部位以2片作为1组,分别记为根颈组、根中组、根尖组。将薄片置于万能试验机下进行薄片推出实验,加载头直径1 mm,加载时只与纤维桩接触,加载速度1 mm・min-1,使桩沿根尖至根颈方向脱位。将应力―时间曲线上波形陡降处的值记为最大破坏载荷F,计算试件内纤维桩的粘接面积S=
dπh(其中d为纤维桩直径,h为试件厚度)和粘接强度P=F/S。
1.2.4 粘接破裂模式观察 体视显微镜下放大40倍观察纤维桩脱位后粘接界面的破裂模式。
1.2.5 根管内壁SEM观察 将每组剩余的2颗样本沿根管长轴颊舌向劈开,乙醇逐级脱水,干燥,喷金,SEM观察根管内壁表面形态。
1.3 统计分析
采用SPSS 16.0软件包对粘接强度进行三因素方差分析及Turkey检验,检验水准为双侧α=0.05。
2 结果
2.1 纤维桩粘接强度和统计分析结果
6组纤维桩粘接强度见表1,对根管封闭剂、清洗方法及桩道部位对纤维桩粘接强度的交互作用分析见表2。经三因素方差分析,根管封闭剂、根管清洗方法和桩道部位均可影响纤维桩的粘接强度(P
0.05),根管封闭剂与根管清洗方法之间存在明显的交互作用(P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3110
1公司简介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大型重要骨干企业。中储粮总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668亿元,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截至2015年年底,企业总户数972户,其中:直属库344户,拥有职工44289人,总资产达11263亿元,营业收入为1543亿元,累计购销粮食27192万吨,累计购销油脂571万吨。
2内部控制风险识别
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中储粮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内部控制风险,就是指影响内部控制功效发挥和目标实现或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的不确定性,一个企业要发挥内部控制功效,就必须从控制和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开始。
风险识别,则是指中储粮及时发现、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由于储粮行业的高风险特征,中储粮应充分识别、评估、防范及应对经营和管理中的风险,针对各种风险建立确认风险应对措施的程序和方法,对具有较高发生概率、影响重大的风险优先考虑,建立一套广泛适应的风险决策判断标准。
2.1目标设定
目标设定是风险评估的前提,设立目标是风险评估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在进行风险确认评估与控制之前,目标就必须已经存在。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评估风险。尽管目标的设定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却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粮库风险管理首先要确定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
2.2风险识别方法
风险识别的方法有很多种,结合中储粮公司实际情况,粮库风险识别应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定性方法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管理层访谈、由专人主持的工作访谈和调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统计推论、计算机模拟、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事件树分析和财务分析法等。有效的风险识别应当形成一个风险数据库,列明粮库面临的各种主要风险,为确保所有主要活动及其风险都被囊括进来粮库的风险识别应当以一种系统方法来进行,并进行有效的分类。
3内部控制面临的主要风险
3.1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不确定因素对中储粮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和实施发展规划产生的影响。为减少这些影响,中储粮要结合市场情况保持其核心竞争优势,选择合适的产品组合,抓住发展机会,从宏观战略上规避面临的风险。2015年中储粮总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提到产生战略风险的原因,即总公司是以政策性业务为主的企业,目前处于发展期,投资需求和投资规模较大,产业政策调整、行业发展趋势、投资资金来源和投资决策程序等,都将影响整体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即市场经营风险,指未来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既定目标的影响。这些市场因素可能直接对企业产生影响,也可能是通过对其竞争者、供应商或者消费者间接对企业产生影响。近几年市场上粮油价格大起大落,市场走势不确定性增加,影响价格因素增加,价格的形成机制也越来越复杂,市场经营决策面临的风险加大。中储粮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粮食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新产粮源不足的风险、客户和供应商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其他粮企的竞争风险等。其中,价格波动、客户和供应商信用等风险是中储粮重点应对的领域。
3.3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是指供应链的管理、资源的合理调配、关键人员的流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等涉及公司运营方面的不确定性对公司运营目标产生的影响因素。中储粮系统面对的运营风险主要包括:社会舆情风险、信息系统安全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粮油监控风险、健康安全环保风险、保密风险等。
3.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环境的差异性、具体法律法规的重新制定和变更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中储粮系统随着业务的扩大和延伸,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是合规法律风险;二是合同风险;三是投资法律风险;四是法律纠纷败诉风险;五是知识产权风险。
3.5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如利率和汇率的变动、库存商品或轮换粮油价格波动、信用政策等不确定因素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以及公司在理财方面的行为对企业财务目标的影响。主要包括:资金风险、税务风险和信用管理风险。
3.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给中储粮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主要包括反向性政策风险和突变性政策风险。反向性政策风险是指市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政策的导向与企业内在发展方向不一致而产生的风险。当企业运行状况与国家调整政策不相容时,就会加大这种风险;突变性政策风险是指由于管理层政策口径发生突然变化而给储粮企业造成的风险。中储粮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包括:两个确保风险、政策执行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中央投资建库投资安全风险等。
4内部控制风险的应对方案
风险应对是中储粮针对风险发生的原因、风险重要性水平,考虑风险之间的关系并把握机遇,运用风险组合观,选择风险应对方案的过程,从而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在评估了相关风险之后,管理层确定如何应对风险,制定风险应对方案。风险应对方案主要包括四类:①回避风险――退出产生风险的各种活动;②减少风险――采取行动减少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实施内部控制就是减少风险的有效方法;③分担风险――通过将风险转移或者分担部分风险来减少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④接受风险――不采取任何行动去影响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
在考虑作出风险应对的过程中,管理层需考虑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应对的成本和收益等,选择恰当的风险应对方案并评估各种方案产生的影响。
中储粮应建立并完善强有力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现有的内部控制,充分评估以上六个方面的风险,从而更好地应对风险、减少风险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对于战略、财务、运营等风险,可采取回避风险、减少风险、接受风险等方法;对于能够通过保险、期货、对冲等手段减少风险的,可以采用风险转移等方法。
参考文献:
进行项目风险识别的识别和评价、为降低项目风险造成的损失而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应对战略和技术手段,可以提高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的结果,项目团队可以使用不同的措施和方法来应对投资项目风险。通常这些策略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减轻、风险转移、风险自留和风险分散等。
一、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风险应对的一个重要措施。在实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中,经判断,该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具有较大发生概率的风险时,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商就可以采取风险回避的方法使自己免遭风险损失。在回避风险时,应注意下列几方面问题:
1、当风险发生概率比较高、后果比较严重,并对风险的认识比较充分时,采用回避风险方法会获得良好效果。
2、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采取回避方法,例如自然灾害、自然死亡等是不可回避的。
3、回避了一种风险还有可能会产生新的风险。例如采用优质原材料代替劣质材料可避免质量风险,但同时有可能产生成本风险。
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转移(分担风险)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风险转移在投资风险应对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投资风险转移,投资风险并没有减少,但是风险承担者发生了变化。实行转移风险的策略要遵循两个原则:必须让承担风险者得到相应的报答,如保险费;对于各个具体风险,谁最有能力管理就让谁分担。
采用这种应对策略所付出的代价大小取决于项目风险大小。当项目的资源有限不能实行减轻风险和预防风险策略,或风险发生频率不高,而潜在的损失或损害很大时,就可采用此应对措施。转移风险只是将管理风险的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它不能消除风险。在财务风险应对中,转移风险责任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三、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减轻
相对于风险回避而言,风险减轻措施是一种积极的风险处理手段,它是指投资主体对不愿放弃也不愿转移的风险,通过降低其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设法将某一负面风险事件的概率或其后果降低到一种可以承受的限度[1]。在减轻风险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策略:
1、对于已知风险,项目团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以控制,可以减少动用项目现有资源使风险减少。如通过压缩关键活动的时间来减轻项目的进度滞后的风险。
2、对于可预测风险,可以采取迂回策略,将每个风险都减少到项目利益相关者可以接受的水平上。例如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削减项目预算的风险。
3、对于不可预测风险,要尽量使之转化为可预侧风险或已知风险,.然后加以控制和处理。在对项目实施减轻策略时,最好将项目多种风险中的每一个风险都减轻到可接受水平。具体风险都减轻了,则投资项目整体失败的概率就会减少,而成功的概率就会增加。实施减轻策略时,应设法将已识别的那些可预测或不可预测的风险变成已知风险。这样,项目管理班子就可以对风险进行控制,动用项目的资源来减轻风险。
四、工程建设项目风险自留(自留风险)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风险自留也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风险应对的一种常用措施。接受风险是指项目班子可以把风险事件的不利后果自愿接受下来自己承担风险导致的所有后果。接受风险有主动和被动之分:
1、主动接受是指当风险实际发生时,马上启动执行在项目风险管理规划已经准备好的相应的风险应急计划;
2、被动接受风险是指在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不大,不影响项目大局时,项目班子将损失接受下来,列为项目的一种费用,当采取其他风险规避方法的费用超过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时,可采取自留接受风险方法[3]。
五、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散
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风险应对中,有时还会用到投资风险分散策略。风险分散介于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之间,属于风险转移的策略范围[2]。风险分散指风险承受主体的多元化,将本来由一个主体承担的风险分成几个主体同时承担,达到降低风险损失的目的。当然,风险利润也随之分散。例如,一个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可以由某个投资商投资。风险分散则要求由若干个投资商联合投资,组成合资企业。一方面。一旦合资企业遭到损失,由大家共同承担,所受损失也能承受得起;另一方面,由于实行董事会决策,集合了大家的智慧,企业决策失误降低,经营风险也随之下降,起到了分散风险的目的。
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实践中,风险应对的各种策略都是组合使用的,一部分风险较大的项目,可能一开始就被回避;另一些被业主、承包商所接受的项目中,分散、自留、保险、合同转移、风险减轻等策略,都应随时间、环境、条件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策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