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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7 09:38:18

合同签订管理

合同签订管理例1

施工合同规定工程的造价、工期和质量,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业的观点。在这一认识的支配下,当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达的丰富内容抽象化,肢解为几个支离破碎、互不相关的概念和数字。于是,合同签订后,即束之高阁;纠纷临头时,又手忙脚乱,笔者通过对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状况的调查,都印证了这一问题。工程实践中存在的施工合同无管理、施工合同挂历与施工项目管理分离、施工合同管理与施工企业管理相脱节的情况,既源于对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颇之见,又对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推行项目法施工、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改革的同时,重新认识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场管理、施工企业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视改善施工合同在签订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

2.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3.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合同作用的叙述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

(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

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

(1)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三、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技巧

1.明确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各方的责任和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作为总承包施工企业,不仅要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同时也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不仅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在分包合同中也应将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化,便于操作和管理,避免或减少纠纷。

2.规范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等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工作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项目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权利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3.量化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但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只是这些。对此,在合同实践中很多合同的《专用条款》一栏都无约定内容。《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量、降雪量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详细规定工程进度拨付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对工程结算一般只限于对工程进度按月拨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款的规定,而对如何申请拨款、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等问题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这样很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明确,不利操作。因此,施工合同中应特别注重对拨款和结算程序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确保工程进度。

5.运用担保制度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通常都是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向其出具履约担保,而业主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却较少。因此,从减少纠纷和降低风险出发,施工企业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也要求业主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新形势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提高措施

社会主义新形势下,虽然一系列建筑法规的出台规范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实施,但总体来说,施工合同仍存在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约有检查,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合同意识及合同观念。这不仅是施工企业规范经营,提高效益的主观要求,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中,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加强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员合同管理培训机制。合同管理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国家法律及相关知识完善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教育,使企业各个层次人员都能牢固树立合同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企业合同管理氛围。

2.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施工企业必须在深入研究企业自身的体制、机制、规模和现状基础上,结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一般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要求的合同管理体系,理顺信息流通渠道,适应施工合同动态管理、过程管理、风险管理的需要。

3.设置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施工合同的管理必须注重专门化、协调化和信息化。具体而言,就是在施工企业内(包括集团和公司)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保存合同,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与合作。

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项制度:施工企业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印章制度、检查和奖励制度、统计考核制度、合同管理评估制度、合同管理目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

5.实施合同信息化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以及《合同法》对电子、传真、数据交换等新型合同订立的确认,我们应当大力推行合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文档编码及检查系统,建立文档的收集、处理制度;建立行文制度、传达制度、确认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施工合同是施工企业安排施工、进行索赔、控制工程成本和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并且为转移风险提供可能。所以施工企业不仅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还应重视合同管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学习,提高制度建设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合同签订管理例2

施工合同规定工程的造价、工期和质量,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业的观点。在这一认识的支配下,当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达的丰富内容抽象化,肢解为几个支离破碎、互不相关的概念和数字。于是,合同签订后,即束之高阁;纠纷临头时,又手忙脚乱,笔者通过对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状况的调查,都印证了这一问题。工程实践中存在的施工合同无管理、施工合同挂历与施工项目管理分离、施工合同管理与施工企业管理相脱节的情况,既源于对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颇之见,又对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推行项目法施工、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改革的同时,重新认识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场管理、施工企业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视改善施工合同在签订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

2.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3.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合同作用的叙述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

(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

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

(1)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三、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技巧

1.明确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各方的责任和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作为总承包施工企业,不仅要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同时也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不仅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在分包合同中也应将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化,便于操作和管理,避免或减少纠纷。

2.规范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等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工作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项目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权利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3.量化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但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只是这些。对此,在合同实践中很多合同的《专用条款》一栏都无约定内容。《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量、降雪量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详细规定工程进度拨付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对工程结算一般只限于对工程进度按月拨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款的规定,而对如何申请拨款、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等问题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这样很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明确,不利操作。因此,施工合同中应特别注重对拨款和结算程序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确保工程进度。

5.运用担保制度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通常都是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向其出具履约担保,而业主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却较少。因此,从减少纠纷和降低风险出发,施工企业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也要求业主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新形势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提高措施

社会主义新形势下,虽然一系列建筑法规的出台规范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实施,但总体来说,施工合同仍存在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约有检查,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合同意识及合同观念。这不仅是施工企业规范经营,提高效益的主观要求,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中,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加强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员合同管理培训机制。合同管理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国家法律及相关知识完善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教育,使企业各个层次人员都能牢固树立合同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企业合同管理氛围。

2.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施工企业必须在深入研究企业自身的体制、机制、规模和现状基础上,结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一般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要求的合同管理体系,理顺信息流通渠道,适应施工合同动态管理、过程管理、风险管理的需要。

3.设置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施工合同的管理必须注重专门化、协调化和信息化。具体而言,就是在施工企业内(包括集团和公司)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保存合同,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与合作。

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项制度:施工企业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印章制度、检查和奖励制度、统计考核制度、合同管理评估制度、合同管理目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

5.实施合同信息化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以及《合同法》对电子、传真、数据交换等新型合同订立的确认,我们应当大力推行合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文档编码及检查系统,建立文档的收集、处理制度;建立行文制度、传达制度、确认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施工合同是施工企业安排施工、进行索赔、控制工程成本和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并且为转移风险提供可能。所以施工企业不仅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还应重视合同管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学习,提高制度建设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合同签订管理例3

1.企业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1.1合同成立的风险

合同成立,即订约双方但是人针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订立合同指双方达成协议,表明了各方意思并一致。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方式为要约、承诺。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要一方先做出意思表示,另一方予以符合,前者即为要约,后者即为承诺。因此,在法律角度上来讲,合同订立时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达,要约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来订立的合同,如果要约人制定了特定的系统来接受数据电文,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便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指定特定系统工程的,那么就将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当做达到时间。

1.2 合同生效的风险

在合同签订后,无论何时都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无论何时都可以向对象履行义务,决定与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成立表明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一致认可,合同生效即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开始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要自成立之时开始生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和等级等各项手续生效的,要按照规定来办理各项手续。

1.3 合同形式的风险

在外在表现形式的角度上讲,合同能够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一般来说,要式合同要求当事人一定要采取一定的形式订立之后才能够生效,例如书面的文字、传真等,而口头合同中当事人要以语言来作为意思的表达,有许多合同法律都要求采取书面的形式,例如房屋买卖和抵押等。

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要采用书面的形式,那么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话,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应。一般来讲,采用口头合同的原因主要为:便捷省事、特殊的信用关系、没有订立合同的习惯、有其他能够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等。

2.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措施

2.1 合同签订前的措施

合同签订前采取的措施即事先防范,事先防范建立在法律风险防控的基础之上。在合同签订之前需做的工作主要为审查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能力、信誉等。具体为以下几方面:1.合同主体一定要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2.通过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的审查能够了解当事人是否具备履约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金情况、货源情况、技术情况、能力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商业信誉等。3.一般情况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的合同,普遍具有公平、公开的特征,并且能够适当的降低成本。

2.2 过程管理中的措施

2.2.1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企业出现法律风险的根源表示内部管理制度的漏洞和不完善,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体系才能够在实质上防范法律风险。在企业进行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以及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制度规范来制约各级管理行为,使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标准,另外还要克服“人治”的观念,避免管理行为中出现随意管理的现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的合同管理制度,结合自身企业特征实际,充实完善新内容,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程度。

2.2.2 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控制,不仅需要有制度进行保障,更要有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进行配合,因此要不断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升工作,加强队伍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组织一些法律培训和学习活动,促进依法治企的实现,从而达到控制法律风险的目标。

2.2.3 落实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要加强对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如果连基础工作都做不好,那么精细管理便无法实现。因此,要与自身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进行结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证每项工作都能规范的、标准的。另外,可以通过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基础工作的检查活动,来促进企业职工落实基础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基础工作水平。

2.3 合同签订后的管理措施

企业面对的是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况,风险往往不期而至,让企业措手不及,因此要企业内部要建立起合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对一些潜在风险进行全程的监控,如果发现情况和监控偏离的话,那么要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首先,要建立健全证据预警机制,证据预警机制机在无收发货记录或是合同收发记录存在瑕疵,有可能会造成合同效力和履行等负面影响的时候,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人员要及时提出,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法来进行补救。其次,建立健全时效预警机制,针对一些距离最后付款较长时间未达成书面还款协议的合同,要及时向业务人员提出催收等。再次,建立健全质量预警机制,要经常性的提醒业务人员在约定检验期内,对货物的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并对相关书面证据进行保留。最后,建立健全偿债预警,如果发现有逾期贷款或是负债方有合并、破产、改制等行为,会影响到合同履行时,企业要形式自身不安抗辩权和代位权等寻求司法救济,利用法律保护自身,从而达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3.结论

本文通过自身多年工作经验以及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查阅和研究,针对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提出了一些个人建议和措施,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为外贸企业的管理者提供参考,并为合同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敲响警钟,要全面的、科学的、深入的进行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研究,才能够保证风险在控制范围内,并能够及时的、积极的采取应对措施,为企业更好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雅玲.浅析我国外贸企业的风险管理问题[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04(82):60

合同签订管理例4

笔者主要从Y医院现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来展开阐述Y医院目前经济合同审核及管理的现状。

(一)医院相关制度

1.在合同审核方面,纪监审室于2012年拟定了Y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试行),制度里规定了审核经济合同内容时的注意事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纠纷的处理,但没有约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及权限。

2.在合同签署、归档管理方面,院办于2012年拟定了Y医院规范办事程序,制度里规定了医院所有协议、合同原件必须交院长办公室统一归档;凡属医院公务范围的各类合同协议必须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医院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副院长签字并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合同。事实上,Y医院的合同散落在各经办部门,从没有进行统一归档处理。同时,有些科研类的合同科室主任未经院长的授权自己就与对方单位签署,其实这类合同是无效合同。

3.在物资采购方面,设备科于2013年拟定Y医院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采购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制度里规定了无预算、无计划原则上不予采购;逐级审批,1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论证,合同签订金额大于10万元的预留质保金。Y医院在物资采购方面,除了有该项制度外,再无其他采购制度,比如自行采购的制度就比较欠缺,这样给合同审核带来一定的难度,因为没有制度可依。

(二)Y医院的采购合同审批流程(以设备采购为例)

Y医院的采购合同审批流程如下页图1所示,科室提出申请后,经过一系列的论证及审批,通过后经办组织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中标方把合同送到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就把合同送到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把合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又把合同送到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把合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又把合同送给分管院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核通过后把合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又把合同送给院长审核,院长审核通过后在合同上签字,最后,经办部门把合同拿到院办去盖章。

二、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日常的合同审核中发现Y医院的合同审核及管理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规章制度较笼统,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及权限,可操作性较差,比如合同管理制度,制度里没有明确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职责及权限,有制度跟没制度一样,实际工作中业务人员很难把控资金的职责及权限,所以推诿扯皮的事件时有发生。

第二,送审环节不严密,审核信息未共享。Y医院所有的合同都是经办人员拿着合同到各个部门签字,其实各个相关部门都不知道最终经办人员送给院长签字的合同是不是曾审核过的合同,这样的审批流程潜在很大的风险。同时,审计部门的审核信息财务不知道,财务部门的审核信息审计部门也不知道,这样就形成了信息孤岛,不利于多方的信息共享,风险控制。

第三,合同未归口管理。Y医院的合同分散在各个经办部门,事实上各经办部门也未对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统计管理,各经办部门也搞不清楚自己一年中到底签了多少分合同,更有甚者还会存在合同遗失的情况,由此可见Y医院的合同管理很混乱。

第四,合同审批环节多、耗时长,管理方式落后。Y医院的合同从开始审批到最终院长签字盖章最快需一个周,平均需两个周,而Y医院的合同都是手工签署,分管院长及院长经常不在医院,他们不在合同就签署不了,所以这种落后的管理方式也造成了Y医院合同审批耗时长。

第五,合同种类繁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审核人员无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Y医院目前的合同涉及到物资、设备、耗材、基建、科研、劳务、租赁、信息等方面的内容,而审计部门加领导就3人,而且都是学会计、审计专业出身,人少且专业单一,遇到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审核人员无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比如基建类的合同,仅仅能把握商务条款,其他的专业条款审计人员确实也不懂,所以审核起来就比较困难。

三、管理合同的规范措施

鉴于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希望对医院日后的合同审核及管理工作有所帮助。因合同管理信息化目前很多医院都没开展,因此笔者将重点介绍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第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医院经济合同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管理部门较多,医院应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与权限,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加强合同签订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医院所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由经办部门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核,重大经济合同要经法律顾问把关,医院应当设定一个范围,比如100万及以上的合同就算重大经济合同,这类合同的话要法律顾问把关,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比如重大的投资决策,就应该医院领导班子共同决定。

第三,审核经济合同的重点内容。制度里应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内容,比如资金保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否合理、平等;经济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方式、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是否明确、恰当;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明确等。

第四,加强经济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检查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合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完善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应当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对所有签订的合同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并进行归档管理。合同执行部门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要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签订管理例5

        0 引言

        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更是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目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然而,由于企业因未能建立和完善一套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合同管理体制,造成合同法律风险接连发生,而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企业自身又没有掌控和处理的措施,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于挽回的损失。

        1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①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②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③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④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2 存在着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及成因

        2.1 缔约过失。据调查统计,缔约过失责任占合同法律风险的25%以上。主要反映在没有对合同签订者进行主体资格、资信、授权、有效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致使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是没有履行能力造成合同签订无效或不能履约;自身没有建立授权制度,或是对联系业务的经营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确,造成未经授权者也对外签订合同,所导致的货款结算、物资采购结果往往是对企业不利;不懂得签订合同前也有“先合同义务”如互负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片面认为承担责任是“有合同才有义务”。其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合同法律意识差,而且没有意识到缔约也是关键的一环,从而埋下合同法律风险。

        2.2 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据权威部门,62%的中小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的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40%。因企业盲目轻信“口头承诺”,轻视书面合同,一旦一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失信,便纠缠不清;没有正式书面合同,形成各执一说而没有任何凭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明确,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也不利于见薄法庭证据采信,法律风险极为严重严重。其原因是主观上混淆了要约、要约邀请的规定,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没有重视交易中书面承诺的价值。

        2.3 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没有使用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含糊不清,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主要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没有明确;以上这些合同极容易造成约定、履行不完全,甚至陷入欺诈圈套,致使合同无效,或是引发合同纠纷。其原因在于当事双方没有注重使用规范格式合同,不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条款、责任和规定,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商讨来订立合同条款。

        2.4 合同管理不完善,履约效果差。企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制度,更为突出的是企业的公章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没有专人管理或被他人盗用、借用。签订前没有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后认为“合同一签就完事”,没有专人来做履行监控或只是流于形式;在履约当中,对于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时,管理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没有具体执行和监控,而且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束手无策。其原因在于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特别是履约管理。

        3 加强合同签订与管理,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履约率

合同签订管理例6

2011年8月份的一天,该镇畜禽交易市场的老板王某找到张某,请张某帮忙把该镇的另一家畜禽收购点取缔掉,以便能独家经营,并且答应每年缴2万元的管理费给镇里,张某考虑了一下就答应了。后张某未将此事向领导汇报,就以其分管的镇农业中心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农业中心为王某提供宣传服务,并且设法取缔另一家畜禽收购点,王某每年缴2万元管理费给镇农业中心,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签订后,两人还到镇法律服务所对合同进行了见证,并收取了王某五年的管理费合计10万元,随即,张某将此款用于归还了因等原因欠下的个人债务。直至2012年2月案发,张某还未将此款归还。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实践中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1、张某是以镇农业中心的名义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归镇农业中心所有,这10万元的管理费属于公款;2、张某将收取的管理费未交单位入账,而是用于偿还了个人的债务。而张某本身已经欠下了大量的债务,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将此款用于归还了个人的债务,即使其辩解只是想先挪用一下,以后有钱再还,还是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理由是:1、张某虽然是以镇农业中心的名义与王某签订合同,并收取王某的管理费的,但收取管理费既未向镇主要领导汇报,也未缴入单位账户,而是归个人支配。2、张某与王某签合同的真实目的是王某想请张某利用自己的职权把镇上的另外一家畜禽收购点取缔掉,只是以签合同的手段掩盖其受贿之实。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1、张某以镇农业中心的名义与王某签订合同,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归镇农业中心所有,属于公款;2、张某签合同时身份是分管农业的副镇长,王某之所以缴纳管理费也是基于其副镇长的身份,至于钱未交单位入账,是张某个人意志行为,但改变不了公款的性质,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并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3、张某未将收取的管理费交单位入账,而是用于归还了个人的债务,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1、畜禽收购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范围,只要经营者合法经营,对于镇政府来说,是无权取缔的。张某的承诺使王某误以为其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取缔另一家畜禽收购点,而事实上张某并没有取缔畜禽收购点的权力,收取的所谓管理费也是张某自己定的,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是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的,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第五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张某虽然是以镇农业中心的名义与王某签订合同,并收取王某的管理费的,但收取的管理费是依据不足的,合同并不能得到履行,因此这笔管理费不属于公款。2、收取的管理费是张某自己定的,合同也是私下定的,也没有向镇主要领导汇报过,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只属于二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分析来看,一方面,张某是代表镇农业中心与王某签订合同的,因此其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归镇农业中心所得,基于其职务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属于公款。

另一方面,王某看重的是张某的副镇长身份,并且分管农业,认为张某有权力帮忙把竞争对手取缔掉,同时在签合同过程中,也是看重张某的副镇长身份,是可以代表镇农业中心签合同的。反过来讲,如果张某不是副镇长,王某是不可能与张某签合同的。所以说,张某是利用副镇长的身份,并直接分管镇农业中心的职务便利,才能与王某签订合同,并且经镇法律服务所见证,合同是有效的,其行为是公务行为,收取的管理费是公款。而张某明知是公款,却没有交单位入账,而是用于归还了个人的债务,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实践中,有人也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观点,我们分析来看:

1、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首先从主观上看,张某说只是先把钱挪来用用,以后有钱了再归还。其次从客观上看,张某毕竟是一名公务员,有着稳定的收入,再加上其家庭情况还比较宽裕,还是有可能把这10万元公款还上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其欠下了巨额债务,就一定没有归还的能力,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加以分析。

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也不能说管理费是非法的,从而否认合同的效力。镇农业中心的职能就是管理和引导农业、副业、畜牧业等多种业务的协调发展,因此对畜禽交易方面是有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而且张某是以镇农业中心的名义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所收取的管理费也属于公款,不属于王某送给张某个人的。另外,张某和王某签订合同后,还到法律服务所对合同进行了见证,第三方也知晓二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

合同签订管理例7

副组长:

成员:

二、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大意义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以行政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员会作为合同的主体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现象越来越多,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主体不合格、内容约定不完善、履行监管不严等原因,常常引发合同纠纷,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以及人力、物力的浪费,影响了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府威信。为了规范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镇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合同管理办法,充分认识加强合同管理的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恨抓落实,扎实做好合同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严格执行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一)主体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将各村(居)委员会、所辖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纳入合同的订立主体,从源头上规范合同签订主体。

(二)类型全面。区别于一般合同,政府合同既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也包括党委、人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签订的合同。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等签订的合同须分别报县教育、卫生和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各村(居)委员会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报送镇政府审查、备案。

(三)程序严密。《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对于政府合同的订立做出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涵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订合同、报送备案、登记归档等所有工作程序。对于其中区别于一般合同所特有的程序,如合法性审查方面,各村(居)委员会及镇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需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按相关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再报镇政府备案。报送备案环节,更加注重合同的风险论证和审核,以减少政府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四、严格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管理例8

一、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

(1)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合同的签订之前,需对双方都有清晰、彻底的了解。如,对方当事人企业是否真正具有企业经营权、是否具备有效的法人资格、是否对合同的履行有充分的履约能力、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以及签约人真实的法人身份或有效的法人委托权限等。在做到对对方利益的让步时也要考虑是否符合自己的经济利益需要;双方都需有清晰的思路,对于双方的各方面实际能力予以切实摸底,防止上当受骗和无效合同签订的发生;确保合同签订以后的真实有效性;与此同时在合同的签订时必须遵循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公司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签订对外经济合同时,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无法出席,则委托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法人委托书等有效的委托依据。除此之外,其他非法委托人或超越权限人都没有对外签约的权限,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签订的格式要求

在双方经济合同的签订时,除了采用正常的书面格式以外,还必须使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进行签约,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属于无效合同。以上两点遵循以后,在签订的内容上首要要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对权利、义务阐述时须做到字字斟酌、语言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精确,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有错别字的出现。具体的注意事项如下:

1.合同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合同正文部分;注意: 产品名称; 技术质量; 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 交( 提) 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 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合同结尾部分;注意: 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

二、我国目前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经济合同管理中关于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在企业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往往在合同的签订主体中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具有签订资格或者超出其权限范围,甚至还有根本就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本主体。

2.在企业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经济合同签订条件认识不深,对于对方当事人及其企业调查不透彻,在合同的签订中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格式办理,签订草率,使签订的经济合同没有书面依据,合同内容不真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无法索赔,一些甚至还要向对方承担责任。

3.在企业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合同内容不明确,签订合同的条款存在漏洞,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在对于有效履约的条款编制中规定模糊,甚至一些出现忘记规定,合同内容粗枝大叶,导致违约方使对方利益得不到保护。

4.在企业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一些合同履行主体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内容,从而造成对合同不完全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后果,以至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5.在企业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出现当事人双方由于个人利益导致发生纠纷,在此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没有从客观出发,去取得和保存有利的证据,致使自己处于不利情况。另外,也有一些人出于侥幸心理利用经济合同来做违法活动。

(二)经济合同管理中有关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一些企业在经济合同的管理中,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而对于合同管理制度也过于形式化,对于管理的机构、人员因素等都没有正规的定位。也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重视起来,认为合同签订完成就算大功告成,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企业管理工作来抓,致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无法渗透到企业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中去。

2.在企业的管理中,由于一些人情、面子关系问题,致使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的签订效率不高,很多时候达成口头协议或基于对对方的信任而无书面协议等。

3.在一些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对于签订内容审视不严谨,签约不正式,没有经过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有效制约。再或者在一些经济合同的签订中虽然有合同会签流程,但对合同内容编制不够规范,使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的时候,产生纠纷的隐患很大。

(三)在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济合同归档制度的缺乏使得很多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后便无档可查,一旦日后发生合同纠纷,则使得企业处于被动的局面,对于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教训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同时也不利于企业整体规划的实施。

三、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对策以及经济合同管理与ERP信息化的结合

(一) 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是企业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的必要工作。同时企业可以指定某个部门,如经营、计划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体制上, 可以采取归口管理和分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由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全面负责企业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对本企业的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同时在企业各分部门,视需要设专职、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分类专项管理相关合同。

(二) 明确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 作为一个合格健全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应做到:

①制定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②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工作。

③对企业内部的员工进行专业和法律常识的普及。

④监督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做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并向本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⑤在企业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的时候能有效的解决纠纷并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⑥代表企业参加有关经济合同的仲裁和诉讼活动

2. 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①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合同的签订人员进行合同的谈判,协商。

②从法律的角度审查合同,防止合同中出现违法以及危害企业利益的内容。

③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并对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以合理的方式解决。

④负责建立合同的保存档案,总结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⑤制止非法的合同行为,同时在合理的范围内规避合同风险。

⑥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三) 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应实事求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建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 经济合同综合管理制度由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对企业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确定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合同管理原则和基本内容,规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程序和要求, 规定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岗位资格要求, 及对合同管理人员与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进行考核奖惩等。

2. 经济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由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应根据本企业合同的种类和特点,在合同综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各类合同的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包括确定专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规定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内容。

3. 经济合同授权委托制度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或者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的人签订。被授权人签订合同,必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在企业内部来说,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拥有所需的资质并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才能被授权,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利益。人所持的授权书必须严格按照格式书写,应明确包括人姓名,单位名称、授权范围、期限,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人的授权范围应结合该业务人员的业务范围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报企业负责人批准, 授权委托书的印制应由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人外出签订合同应携带授权委托书,无授权或者授权不明时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可拒绝协助其工作。

4. 经济合同的审查制度

鉴于经济合同签订关系到企业诸方面的利益,且其签订的专业性以及法律性都很强,所以经济合同的审查制度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一些关乎企业重大事项的经济合同,更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因此就要求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经济审查制度,一个完善的经济合同审查制度包括企业各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等。

5. 经济合同的公证制度

我国公证制度日益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题的企业应充分利用公证制度,在签订一些重要的经济合同的时候进行公证,会使得合同的履行得到有效的保证,且一旦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则可以有确切的维权依据。因此,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加强对合同公证工作的管理。

6. 经济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及经济合同统计报表制度

经济合同专用章作为企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的重要依据, 应由专人保管、使用, 建立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档案,并定期整理向主管领导回报,对滥用合同专用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立合同统计报表,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详细登记, 以便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可以随时掌握履行进度,及时把握合同对方的动向。主要有合同执行情况进度表、合同签订情况进度表。

7. 经济合同归档制度

要制定严格的归档制度, 妥善保管经济合同。合同依法签订后, 合同承办人员应将合同正本交单位合同管理人员保管, 合同副本留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也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档案保管期限保管。

(4)经济合同管理与ERP系统的结合

ERP系统是指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它是新一代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其核心思想是供应链管理。它跳出了传统企业边界,从供应链范围去优化企业的资源,ERP系统集信息技术与先进管理思想于一身,它对于改善企业业务流程、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显著作用。

合同签订管理例9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建立供用电关系的唯一的法律文书,及时、正确、合法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供。特别是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特别强,和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诉讼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加。及时、合法、合程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维护企业利益,化解经营风险,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与用户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的最集中体现,是供用双方联系的利益纽带,也是供电企业营销环节的管理纽带,因此,抓好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分则之所以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单独的一类有名合同,主要是源于这类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概括起来,供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同一方主体是特定的。供电人是依法被授予供电营业资格的企业。

(二)合同标的是一种特殊商品――电力,虽然客观存在,但却看不见,摸不得,且具有危险性。

(三)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始终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四)供用电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或半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经济发展。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自然垄断性。这就使电力企业对电能质量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标准。为保证安全用电而按照技术标准和行业规程拟定的条款,用电人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

(五)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供用电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起生效,而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供用电合同签订现状

(一)客户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1.按照省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有效期为高压三年、低压五年,目前大部分高压合同已实现电子合同。但到期无法实现续签合同。约80%以上的低压供用电合同也已到期,需重签。

2.个别单位还有手工版的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填写的规范性均无法满足省公司的最新要求。

3.个别省市重点工程,先送电再签订合同,即合同签订日期比送电日期晚。

(二)35千伏及以上专变供电客户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35千伏及以上专变客户用电量较大。在供用电合同签订方面,虽都有签订合同,但合同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线损计算不规范、产权分界不清楚、合同附件不全(调度协议等),上级部门在查110KV高压业扩档案时,资料很不完整,存接入系统批复替代供电方案,电业局没有按照供电方案格式答复客户。

(三)目前从事合同制作、审核人员情况

高低压合同由高低压用电检查人员签订,班长或所主任一级审核,所主任或分管领导二级审核(高压合同一般由分管领导审核、低压合同一般由营销所主任负责审核)。

二、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严重偏低,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不足

目前,高供高量和高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98%;低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83%,扣除因客户用电变更合同需重签而未签、合同超期需重签而未签,以及合同内容和签订不规范需更换而未更换的合同外,基本符合省公司要求的合同签订率只有约35%。造成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严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存在严重不足。目前用电检查人员严重短缺,现有用电检查人员数量不足按最新的《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定员的50%。

(二)客户用电变更信息传递不畅,供用电合同变更不及时

供用电合同中电气设备产权分界涉及客户的接电杆号,而目前凡涉及供电馈线的新建、改造等变更工作均由配电口负责,工作完成后有关的客户接电杆号变更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到营销口,负责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营销人员无法知晓供用电合同的有关配电信息变更,即使知道后也无法及时变更合同,导致供用电合同和现场实际情况的不一致。

(三)35千伏及以上供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原始资料不全,已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少问题

根据职能划分,35千伏及以上供电客户的供电方案由发展策划部负责,分局负责供电方案答复客户,生技部负责组织审图、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报验。营销部负责计量装表,参与确定供电方案、产权分界、计量设置。分局负责签订供用电合同及SG186流程;调度所负责签订电网调度协议。目前,厦门大部分110千伏供电客户的计量装置均安装在客户变电站侧。因110千伏供电馈线的投资、产权归属等均无法找到有关书面资料。除2户向客户收取110千伏线路损耗外,其它均未向客户收取线损,且110千伏供电馈线的投资及产权问题有关部门均说法不一,给确定是否向客户收取线损造成较大困难。另一方面,已签订的合同仍存在变更不及时、合同签订内容和现场实际不符、产权分界和维护责任不清等问题。

(四)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不高

1、供电方案不合理,产权分界难以界定

由于历史原因,供电分局的供电方案一般由供电方案专责、规划或配电专责负责初勘,供电方案重视电源部分的考虑,由配电口分管领导组织开会确定,营销人员未参与,即使参与话语权有限。用电检查在签订合同时,按照省公司常规产权分界规定签订合同,经常出现相互矛盾。在确定供电方案时一般未考虑和客户的产权分界问题,采用架空-电缆-架空混接,采用从一个客户的进线柜(箱)后环网供电给另一客户;直接从产权属某一客户(供用电合同中有明确)的线路(变压器)上接线供电给另一客户等情况(没有和原有客户协商和书面约定),致使在供用电合同中难以界定清晰的产权分界点,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侵犯原用电客户权益的一种行为的做法。

2、供电方案考虑不周,影响供用合同的正确签订

目前各供电分局对一些如供电线(设备)非客户投资或部分投资、正式供电但采用临时供电线路等非常规供电的客户 (一般客户业扩工程引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均由客户投资建设,原各供电分局对此均有相应的产权分界原则)和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时,未和客户就配电设施投资、产权归属、设备损耗归属、运行维护、是否配置多电源等有关供用电合同内容上和客户达成书面协议,也未及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人员,进而影响供用电合同的质量。

3、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人员新人员多,业务素质不能满足要求,工作熟练程度低,原手工版供用电合同中存在涂改、产权描述不清、内容和实际不一致等不规范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人手紧,有的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合同续签时未到现场核实就依据旧合同签订,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

4、供用电合同内容不能满足要求,如低压客户中没有界定供电范围,居民背书合同中产权描述不清等问题,容易和客户发生法律纠纷。

(五)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效率不高

1、现有的供用电合同管理系统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方面,影响供用电合同签订效率的提高。一是杂项申请业务,要等到业扩流程归档后,客户服务信息系统中才能办理供用电合同。由于工程已完工,客户会找出种种借口不办和延迟和我局签订供用电合同,极大地增加了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工作量;二是在客户服务管理系统中新装、增容客户的供用电合同的在图纸审核合格后就自动生成,因此类客户数量较多。且许多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就撤销业扩工程,大大增加了供用电合同签订时查找的工作量;三是对已通过系统制作过的合同,如需变更合同,系统无法实现在原有合同的基础进行修改,而必须重新制作,极大地影响到合同签订工作效率的提高;四是供用合同子系统中绘制供电一次接线图及产权分界示意图空间位置太小,无法画多台变压器客户一次主接线,且系统提供的画图软件,只能画较为简单的接线图,对多台变压器的一次主接线图只能采用位图的方式。

2、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新人员多,业务素质不能满足要求,工作熟练程度低,也是影响供用电合同签订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

(六)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个别地方没有出台统一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各供电分局在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上也存在差异,供用电合同丢失、配电设备产权分界标准不一致、以及需变更合同的范围不统一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到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供用电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1、有计划、分步骤完成原有应签而未签的供用电合同

对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分月列出时间表,提前一个月通知到相关供电营业所和用电客户,对到期不续签供用电合同的客户,分别采取电话告知、手机短信、下发续签供用电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签订供用

2、加强签订人员培训,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质量

针对目前各分局从事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人员业务能力偏低的实际情况,我部将积极安排人员参加省公司的上岗取证,同时在企划部的配合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业务能力。

3、参与供电方案的确定,健全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原始资料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客户的用电申请,严格按省公司规定的业扩流程向各供电分局提出申请,按规定书面答复供电方案给客户。建议营销部和各供电分局营销人员参与供电方案的会审,并就线路设备投资、产权分界、运行维护、计量设置及损耗收取、电源配置及保安容量等相关问题和客户签订协议,作为今后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依据。对现有的供用电合同的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客户,建议由生技部牵头,会同送电部、营销部、财经部、计划部和企管部法律人员和客户协商,就供电线路的产权分界和归属、运行维护责任、线损归属等和客户签订书面协议,作为重新和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依据,重新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客户的合同签订工作。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方案应由各分局营销人员参与会审,供电方案要确保产权清晰。对供电线(设备)非客户投资或部分投资、正式供电但采用临时供电线路等非常规供电和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时,要和客户就配电设施投资、产权归属、设备损耗归属、运行维护、是否配置多电源等事关签订书面协议,作为以后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依据。

4、对因供电方案不合理引起和客户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纳入配网改造计划予以解决

对采用从一个客户的进线柜(箱)后环网供电给另一客户,直接从产权属某一客户)的线路(变压器)上接线供电给另一客户等和客户配电设施产权难以界定的情况,建议由各分局负责进行统计,并纳入配网改造计划进行整改,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实现和客户产权清晰,减少和客户有关产权的纠纷。

5、建立客户配电信息变更的有效和长效机制

为保证由于我局原因引起的客户接电杆号等供电电源变更的信息及时传递到各供电分局的营销部分,各供电分局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客户配电配电信息变更能及时传递到营销部门。各分局营销人员应及时对相关合同进行变更,以确保供用电合同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6、严把客户业扩工程的送电关,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

为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工作效率,各供电分局应加强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协调,加强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要求所有新装(含增容和杂项)客户必须在送电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7、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素质

合同签订管理例10

一、引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管理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始末,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经济管理水平,还可以为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与制度保障,避免产生合同法律风险。

二、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作为企业经济业务开展的首要环节,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拟从合同管理的四个环节:签订准备环节、执行追踪环节、合同保管环节、合同纠纷处理环节对现行企业合同管理现状进行剖析并发现问题。

1.合同签订环节

合同签订的前期审核环节应重点予以把关,合同签订前评审制度可以优化合同签订的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提高合同履约及履行的质量,规范合同的管理。但是现行企业中,特别是中小企业,缺乏对合同签订前的评审,极容易导致责任划分不清,合同履约不明确,弱化后期合同的执行追踪管理,导致经济纠纷的出现。

第二,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应有规范、严格的论证程序,但是实际工作中缺乏论证导致合同的签订初期环节缺乏有效的经济分析预测,为后期的执行与追踪带来一定的困难,容易产生经济损失,给企业带来经济风险。

第三,合同签订要素不完整。大多企业在合同签订环节,忽视合同要素完整性的重要性,合同签订较为随意,如不填写签订时间、甲方乙方名称不规范、仅有法人章无法人代表签字等。

第四,签订无期限合同。经济发展迅速的现代,市场行情、企业情况变动较大,为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应尽量避免签订无期限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合同管理意识薄弱,合同风险管理理念的匮乏,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合作期限约定较为模糊,极容易给后期合同的执行带来困难,若出现违约情况会给企业带来纠纷风险。

2.合同执行跟踪

合同的执行追踪是合同管理的核心环节,企业应有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执行追踪情况进行管理,但是实际工作中,企业无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并且无统一、规范的台账对合同进行日常管理,导致日常的合同执行与追踪管理难以实现,给后期合同的监督与审计带来困扰。

第二,企业缺乏对合同执行追踪管理的监督。合同执行追踪的监督能够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履约情况进行详细明确记录与上报,便于决策者提出建议,同时也防止合同的超期履行与合同的空档履行,能够及时给管理层预留出时间续约或者签订新的合同。

3.合同保管环节

合同的保管内容应包括:合同签订前期的论证、审核、合同原件、与合同执行相关的一切手续、信息等,但是现阶段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合同保管内容残缺,部分合同原件丢失仅有复印件,缺少合同前期申请、论证等一系列相关资料。

第二,企业合同无统一存放,无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保管,导致在日常工作及审计检查等过程中,合同的调取、查阅、统计需与多个企业部门沟通协调。特别是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合同统计工作较大难度,难以实现合同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对后期的追踪更无从落实。

4.合同纠纷处理

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大多企业暂无专门的制度、工作方法予以规范。在产生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也是内部自行沟通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处理未纳入合同管理视线,但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纠纷处理应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而非根据工作惯例忽视其重要性。

三、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建议

针对以上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合同签订环节

第一,合同签订前,应进行经济效益论证,并与合同统一进行档案管理;第二,建立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第三,完善合同签订要素,明确合同履行期间;第四,完善合同签订审批表手续,确定合同的审批主体及各主体相对应的审批责任,在签订审批表中应基于本部门审核内容和职责范围,进行签署意见。

2.合同执行追踪

合同的执行需在相关科室进行流转,任何一个环节的遗漏会造成合同执行的误差。首先,归口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书写合同执行书面情况,防止合同的疏漏管理,书面情况报告在合同执行完毕时,随同合同原件留档备存;其次,合同主管部门建立合同执行流转追踪台账,并根据合同执行进度与合同要求及时进行追踪管理,监督归口部门对合同的执行追踪,防止合同执行管理的疏漏。

3.合同保管环节

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首先应设立合同管理部门;其次,规范合同的档案管理,合同从签订准备阶段到合同执行完毕之后一切相关资料均需随合同正本存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合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对合同进行规范的档案管理;最后,实施对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4.合同纠纷处理

建立合同纠纷处理方案或管理办法,有专门的科室、专业的团队进行跟踪处理,有规范的处理方案、审批制度;在有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责处理;对于纠纷处理情况,应及时更新至合同管理台账中,方便日后信息的获取;最后,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留存至相应的合同档案中,并进行标识予以轻松辨识。

参考文献:

[1]朱锦余.合同管理流程及其主要风险分析与控制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9,05:4-7.

合同签订管理例11

一、引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管理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始末,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经济管理水平,还可以为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与制度保障,避免产生合同法律风险。

二、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作为企业经济业务开展的首要环节,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拟从合同管理的四个环节:签订准备环节、执行追踪环节、合同保管环节、合同纠纷处理环节对现行企业合同管理现状进行剖析并发现问题。

1.合同签订环节

合同签订的前期审核环节应重点予以把关,合同签订前评审制度可以优化合同签订的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提高合同履约及履行的质量,规范合同的管理。但是现行企业中,特别是中小企业,缺乏对合同签订前的评审,极容易导致责任划分不清,合同履约不明确,弱化后期合同的执行追踪管理,导致经济纠纷的出现。第二,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应有规范、严格的论证程序,但是实际工作中缺乏论证导致合同的签订初期环节缺乏有效的经济分析预测,为后期的执行与追踪带来一定的困难,容易产生经济损失,给企业带来经济风险。第三,合同签订要素不完整。大多企业在合同签订环节,忽视合同要素完整性的重要性,合同签订较为随意,如不填写签订时间、甲方乙方名称不规范、仅有法人章无法人代表签字等。第四,签订无期限合同。经济发展迅速的现代,市场行情、企业情况变动较大,为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应尽量避免签订无期限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合同管理意识薄弱,合同风险管理理念的匮乏,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合作期限约定较为模糊,极容易给后期合同的执行带来困难,若出现违约情况会给企业带来纠纷风险。

2.合同执行跟踪

合同的执行追踪是合同管理的核心环节,企业应有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执行追踪情况进行管理,但是实际工作中,企业无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并且无统一、规范的台账对合同进行日常管理,导致日常的合同执行与追踪管理难以实现,给后期合同的监督与审计带来困扰。第二,企业缺乏对合同执行追踪管理的监督。合同执行追踪的监督能够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履约情况进行详细明确记录与上报,便于决策者提出建议,同时也防止合同的超期履行与合同的空档履行,能够及时给管理层预留出时间续约或者签订新的合同。

3.合同保管环节

合同的保管内容应包括:合同签订前期的论证、审核、合同原件、与合同执行相关的一切手续、信息等,但是现阶段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合同保管内容残缺,部分合同原件丢失仅有复印件,缺少合同前期申请、论证等一系列相关资料。第二,企业合同无统一存放,无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保管,导致在日常工作及审计检查等过程中,合同的调取、查阅、统计需与多个企业部门沟通协调。特别是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合同统计工作较大难度,难以实现合同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对后期的追踪更无从落实。

4.合同纠纷处理

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大多企业暂无专门的制度、工作方法予以规范。在产生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也是内部自行沟通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处理未纳入合同管理视线,但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纠纷处理应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而非根据工作惯例忽视其重要性。

三、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建议

针对以上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合同签订环节

第一,合同签订前,应进行经济效益论证,并与合同统一进行档案管理;第二,建立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第三,完善合同签订要素,明确合同履行期间;第四,完善合同签订审批表手续,确定合同的审批主体及各主体相对应的审批责任,在签订审批表中应基于本部门审核内容和职责范围,进行签署意见。

2.合同执行追踪

合同的执行需在相关科室进行流转,任何一个环节的遗漏会造成合同执行的误差。首先,归口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书写合同执行书面情况,防止合同的疏漏管理,书面情况报告在合同执行完毕时,随同合同原件留档备存;其次,合同主管部门建立合同执行流转追踪台账,并根据合同执行进度与合同要求及时进行追踪管理,监督归口部门对合同的执行追踪,防止合同执行管理的疏漏。

3.合同保管环节

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首先应设立合同管理部门;其次,规范合同的档案管理,合同从签订准备阶段到合同执行完毕之后一切相关资料均需随合同正本存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合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对合同进行规范的档案管理;最后,实施对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4.合同纠纷处理

建立合同纠纷处理方案或管理办法,有专门的科室、专业的团队进行跟踪处理,有规范的处理方案、审批制度;在有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责处理;对于纠纷处理情况,应及时更新至合同管理台账中,方便日后信息的获取;最后,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留存至相应的合同档案中,并进行标识予以轻松辨识。

作者:杜建行 单位:郑州大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