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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Key words: electronic commerce; Pharmaceutical circulation; Application prospect
中图分类号: R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电子商务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两方或多方通过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过程,它主要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务活动。医药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医药相关信息的传播,以促进和达成医药类商品的交易,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医药流通中,药品品种繁多,程序复杂,工作量大,为了高效、高标准地完成医药的招标采购任务和满足临床用药的需求,同时为了保证操作程序的合理公平和有效提高我国医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电子商务应用于医药流通的集中性和广泛性程度越来越高。目前我国也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医药体制改革,并提出在医药流通领域进行改革,这为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二、电子商务的重大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电子商务在现代流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现代流通的重要手段,它与现代流通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从根本上可以提高企业生产率,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电子商务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用户量已经跃居全球第一,医药行业引进电子商务是大势所趋,医药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医药流通方式,可以对医药流通中的物流链、价值链进行整合,对产品、服务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利用,降低医药流通的成本,提高医药流通的效率,这也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中的行为有重要的意义。在21世纪的今天,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正不断向前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呈现出来的特点主要是:
(一)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动力与阻力并存。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过严,导致医药流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但这个压力一定程度上是促使医药流通企业变革经营模式和发展电子商务的外在动力。
(二)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医药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和影响小,业务类型单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低。
(三)医药流通网络分散。医药流通网络相互独立,信息流、资金流等不能有效集成,导致资源浪费,也限制了医药电子商务充分发挥提高医药流通速度的作用。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从发展现状况看,在法律规范上的状况趋于完善,国家药品监管局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有所松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发展,同时可以自主地开展药品电子商务;在医药产业信息化发展水平上,很多医药企业只是部分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但内部却难以实现计算机的统一管理,尽管有些实现了资源的管理,但计算机水平还很低,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备,同时也缺乏专业性的人才,产业化发展水平整体来说偏低,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仍处于初级阶段。
四、电子商务在医药流通上的应用前景
电子商务在医药流通上有很大的应用前景,实施医药电子商务是医药流通体制的一项改革,在未来的日子里,医药电子商务将成为医药行业营销模式变革、经营模式转变和医药流通行业产业格局发生重组的最大的推动剂,会促使整个医药行业发生深刻的变革,电子商务在医药流通上的应用前景主要表现在非处方药、处方药和原料药三个方面医药流通上的应用前景。
(一)非处方药的电子商务应用前景
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进行判断,并决定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相对于处方药,更能显示出其一般消费品的特征,对消费者的需求反应和愿望比较敏捷。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非处方药的市场得到不断扩大,国家对非处方药流通的相关政策监管也不是很严格,药监部门对非处方药的监管和对一般消费品的监管有接近性。由于非处方药所具有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性使得其在网上交易更能突出优势性,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网上药店都是非处方药运用电子商务流通的主要流通模式,只要网上药店得到大力发展,那么非处方药运用电子商务进行药品流通就能够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电子商务在非处方药上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二)处方药的电子商务应用前景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开立处方后才能进行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在我国,处方药主要是从医院的药房中进行出售,国家药品监管局对这类药的管理也较严格,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并且凭处方来销售处方药。由于处方药的特殊性,用网上药店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模式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再加上医改政策的推动,为网上销售处方药提供了可能。网上药店销售处方药与电子处方密切相关,电子处方指的是执业医师开立的以电子形式为主的处方,其具有格式规范、字迹清晰、低差错率和高效率的特点,同时,电子处方还实现了网上存档,这样就能够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患者用药情况方面的工作,虽然目前电子处方仅仅限于在医院内使用,但在未来,电子处方完全有可能实现在网上药店使用。从这些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在处方药上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三)原料药的电子商务应用前景
原料药是用于生产各种制剂的原料药物,属于生产资料商品,它的销售特点是直接面向生产厂家且客户数量较少,交易和采购成本高,为降低采购成本和交易成本,就必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从这里可以看出原料药的电子商务应用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电子商务和医药电子商务在发展迅速并且具有强大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问题,有些问题是电子商务行业和医药电子商务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问题的同时也有机遇和挑战,电子商务在医药流通上具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我们要不断开拓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并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达到更好地为国家、企业或个人服务的目的。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7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8日
一、引言
医药行业是国家的特殊行业之一,也是我国四大重点(计算机、汽车、医药、微电子)技术创新产业之一。由于我国现存生产、流通领域等环节种种不合理因素,极大的导致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药品购销中行贿、索贿、回扣等不正之风盛行。必须通过先进的电子商务手段,增强医药市场透明度和管理监控的力度,大力加强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将政府、市场、消费者联系在一起,最终实现医药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
二、国内医药行业服务状况
医药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机构等为网络成员,通过Internet网络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于维护的医药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药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医药电子商务的服务有两个层面:
(一)商务机构与商务机构之间(B to B),包括合法的医药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原料药、制剂)、流通企业及医院的网上交易,合法的医药流通企业与流通企业(批发、零售)及医院的网上交易。
(二)商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B to C),包括零售药店对消费者的网上销售等。目前,我国由于企业信息化普及率较低,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不高,网上支付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因而我国大多数医药电子商务为非支付型的电子商务,如网上电子邮件的收发、网上医药信息的、医药信息查询、在线谈判、合同文本的形成等。
三、医药电子商务物流与传统医药商务模式分析
医药行业中的流通企业所覆盖的范围很广,包括药厂、医疗机构、药品公司、药品集贸市场、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药店等。医药行业除了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之外,还形成了一些行业规则。比如,医院一般从几个签约的医药公司进药;药品集贸市场一般也会到附近的医药公司去批发药品;零售药店同样也要去医药公司进行少量批发。由于地区医药公司在本地区的药品流通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将医药公司放在物流的中心,整个系统由采购、质检仓库管理、客户关系管理、财务和配送管理这几个核心构成,系统实际上只处理各种物流信息,整个物流链上,药品从出厂到最终客户,所有的企业、所有的管理者,都能够很透明地看到这些信息,同时根据这些进行管理、协调和组织工作。比如,药厂可获得不同品种药品的销售情况和药品的最终流向,由此调整自己的生产计划,医药公司可以通过共享客户的信息了解客户的需求。
医药电子商务对人力资源的要求与传统商务对人力资源的要求有着本质的区别。以营销人员为例,传统的营销队伍十分庞大,人数众多,科技含量低,劳动强度大,占据企业利润百分比高,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中,营销人员将大幅度减少,同时要求他们对微机应用、网路知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商务一般流程等多方面知识有系统的了解。企业领导层、管理层还必须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理念和技能。
四、现有的医药电子商务物流模式
B to B模式医药电子交易主要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部分实现。近年来,我国网上医药电子交易也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海虹控股2003年承接药品招标项目的总采购量达66.78亿元,实现药品网上交易额达30.02亿元,几乎达到其总体交易额的半数。同时,在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总采购量达10.75亿元。2004年有接近80亿元药品采购在海虹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虽然BtoB的医药电子商务网上贸易额占年总交易额的比重仍然极低,但增长潜力巨大。以上海医贸网为例,正式运行8个月时间,网上交易额就已经突破了1,500万元人民币。
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通过互联网应用平台,进行各种医药贸易活动。其中B to C 模式作为医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被定义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美国的独立第三电子交易市GHX是基于自身交易者较少,市场集中度高的环境和条件发展起来的,属于垂直式市场运营商,属于交易的协作平台,主要由卖方驱动,所以利益通常偏向卖方,因此公平程度不是很高。由于我国的医药市场交易者较多,市场集中度低,因此我国医药流通电子商务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跨越卖方或买方主导阶段,直接走独立第三方的道路。从实现网上集中采购、订单处理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支付、物流等系统,实现后来居上。
五、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物流面临的挑战
据国家信息中心的调查,被调查医药企业在回答“企业网站主要用途”一项中回答用作“信息”的占117%;“未建网站”的占184%;同时选“信息”和“客户联系”的占247%;同时选“信息”、“客户联系”和“洽谈业务”的占155%;选“网上销售”、“网上采购”或“网上支付”的比例均小于3%。以上数据说明中国医药电子商务总体水平不高。现阶段我国医药企业与拥有高信息化水平的欧美同行相比,在电子商务的总体建设与应用水平上来看,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医药电子商务要想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近几年出台的法律、法规只是围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行政管理方面等,而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数据与隐私权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却涉及较少。因此,必须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进行立法,科学有效地建立医药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秩序。
我国医药市场基本可划分为华东地区(长江三角洲物流区)、华南地区(珠江三角洲物流区)、华北地区(郑州物流区和京津唐物流区)、东北地区(环渤海物流区)、西南地区(重庆、成都物流区)、华中地区(武汉物流区)、西北地区(西安、兰州物流区)七个地区。在各区域大力发展自身物流网络的同时,一些大型医药企业也在实施着各自的“全国布点”式的扩张计划。然而,各区域间物流网络相互独立。企业自身的物流网络也不能与各区域物流实现“重叠资源”的共享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从而阻碍了医药电子商务对于提高药品流通速度上的作用发挥。
六、医药电子商务物流发展战略
我国第三方电子市场应该是一个合法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另外,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产物,医药电子市场必须是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政府机构对医药电子交易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事前的资格认定和事后的监管,而不应该直接参与市场平台的运营。同时,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不应该与医药交易的收益直接挂钩。所以,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不应该是医药交易的双方,而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承担,并通过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服务获取利润。
我国目前医药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买方市场,买方不参与的市场往往是一厢情愿的。我国医院的采购行为占到了整个医药采购行为的80%以上,医院的采购方式极大地影响着医药市场的运转。因此,独立第三方电子交易市场的推广应用必须从医院的采购入手,才能真正影响医药交易的模式。
我国政府必须对医药市场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合理管理、正确引导和适度监督,使物流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目前以行政区划的省级、地市级、县级的二三级医药批发商、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应在利用已有的物流资源的基础上,积极改组为区域性的医药配送中心,并主动加入所在地区的上一级医药物流中心网络,成为其中的物流节点企业。这样,可减少医药批发企业的批发层次,通过物流配送中心网络直接导入市场终端,有效实现医药流通渠道的扁平化。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客户、配送中心、物流中心、供应商四方进行有效的连接。首先,统一企业内部产品编码、管理编码等技术标准实现企业内部的系统集成与资源共享;其次,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战略管理体系,实现业务流程、交易规则、数据标准的统一,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奠定基础;再次,完成七大区域网络块块相通,从而进行大的集成,形成信息的高度共享,使得物流及产品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畅通传递。通过以上三个步骤,力求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B2B医药电子商务网络。
七、结论
无论是医药生产企业,还是医药商业企业和医药用户(医院药房和最终消费者),以及医药管理机关和医药科研院所,都可以开展医药电子商务,从中得到实际利益并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医药产业的市场网络电子化现状
根据市场化原则,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模式已经在创新中开始运做,由于医药行业比较特殊,国家管理与控制比较严格,但很多医疗机构与企业通过自己建设的门户网站,小范围的在尝试运作,比如网上信息、网上产品介绍、网上技术诊断、网上订购等,作为企业服务的一个部分、销售的一个窗口展示在大众面前,网络的推广与应用也小心奕奕,作为一个补充存在在网络上。
目前依靠电子商务生存与发展的企业与机构并没有出现,而是多种渠道并行发展,电子商务部分的开发与应用在整个市场与消费领域上没有完全展开,企业对于这个方面只是观望、探索与备用,相对独立的建设投入也缺少资金,根据行业的发展,在形成一种苗头的时候,提前介入成为当前的一个趋势。
电子商务整体的复杂性与连动性也是企业不能大规模应用的主要原因,需要企业有整个产品线的完整性,产品应用品种多元化是一个基本特征,其次是需要有一个自我消化或者资源整合的一个配送中心,有强大的服务应用平台,反馈与信息处理中心等,并不是建设一个网站就能够开展对外的商务运行,其落地更是关键的环节,所以整体涉足电子商务部分仍然需要有相当长的里程。
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局部作用的尝试
根据商务部、卫生部、医药监督管理局以及工商管理规定,医药开设网上产品销售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由此,门槛也相对高些,毕竟是药品领域,目前尝试的医药或者医疗机构在试验一些电子商务模式,其中就包括网上药品的销售,基本情况存在于以下三种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与实体店面的结合
开展电子商务与药店结合,一般来讲零售医药企业依托药店的优势,进行网上交易,大部分以要店的配送为中心,通过对零售的直接网络作用,产生销售的模式,医药产品仍然需要以医生开具的处方来完成,只是一个网络信息处理平台,一般药品的直接配送也尝试推广。并以吸纳会员为主,建立自己的终端消费数据库,完成初级电子商务模式运行。
电子商务平台与电话销售结合
医药企业开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以宣传企业与产品品牌为主,同时也开展邮寄为主的商务运作,属于网络直销,并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这样的形式存在依托企业品牌,逐步在这个上面进行有效的尝试,但存在的信任度与相关的系列问题,仍然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整体需求与作用,达不到更好的效果。
个体运行的电子网络直销
以销售产品与邮寄为目的的网络直销有增长的趋势,一般大部分是中医药为主,以民间中药为主,通过网络信息化处理,来宣传与销售,电子商务的一对一处理办法,快速积累信息,快速销售产品,不是规模化的一种商务活动,也属于电子商务的一个部分,并不属于真正开展商业电子商务。
医药产品的电子商务正在运行的初级阶段,尤其是医药网络中的专业配送港与配送中心的出现,将大大加快医药物流与网络电子商务的对接,也就是整体上网络医药实现产业连动成为可能,因此,方便电子商务的推广。
实际上电子商务的存在与展开,重要的产品链条、仓储链条、配送链条、服务信息链条等综合硬件具备以外,更重要的是消费数据库链条,电子商务依靠消费数据库才有生命力,才能不断扩展与延伸,商务运作的强大力量来自终端,由此可以看出,医药企业要独立运作电子商务,必须要建设自己的消费者数据库,建设好自己的各个运行体系,那样,电子商务的医药销售通路才能更顺利。
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的四大应用领域
结合目前的环境,医药企业有哪些领域可以应用电子商务的运作呢?或者如何来切入电子商务这个门槛,如何来进行有效的拓展与控制,就必须要考虑其应用的领域,应用的方向,逐步开设电子商务系统的部分,根据市场来布局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预防领域:医药医疗企业可以在产品或者技术上,对健康或者疾病预防领域展开电子商务行动,预防领域的范围很广,涉及到的产品也很多,包括对健康的预防、对疾病的预防等,衍生出来的系列产品将是网络电子商务的很好载体,预防领域的发展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预防的分类与分级可能产生的医药服务与产品,将是进行商务运作的阳光行动。
诊断领域:网上开设诊断的商务运作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把治疗与诊断搬上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视讯手段,有目标进行对接,这样将直接作用于商务运行,成为一种真实环境下的医疗与医药服务,大大促进电子商务在医疗医药领域的延伸,通过视频系统的服务,建立可医疗诊断的体系,进行网上诊断服务,产生一定的消费数据与消费产品行为,这样切实可以应用网络的力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治疗领域:随着国际国内医疗与医药事业的发展,电子商务治疗也将成为可能,中医药治疗将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治疗分为手术与非手术,我们也称院内、院外,大部分网络治疗的意义在于使用产品的治疗,包括先诊断后销售产生的治疗作用,特色产品与特色配方将是网上治疗手段的最好载体,必须有效加以引导与开发。
康复领域:康复患者定义很广,医疗医药企业最好的展开平台就是康复数据库的建设,很多健康管理公司就是做医药产业里面的消费者健康数据信息的服务,包括延伸的体检服务,实际上就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一个重要技术手段,医疗医药企业也可以建设康复中心这个平台,管理好康复过程中的病态个体,建立电子数据库,形成一个康复为消费的平台,包括康复产品、康复器械、康复检查等,这个领域的健康产业将也是未来的一个重要补充部分,与全民健康息息相关。
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的思考
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的进程需要花一定的时间,但局部展开的商务活动,将是前期整合的一个方向,未来对于医药产业电子商务领域将范围更广,特别是健康产业下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产业延伸的就诊、治疗等,医药企业健康管理中的产品销售、服务等将大大方便消费者。就发展趋势而言,医药产业的整体性也在专业化过程当中,有生产、销售、服务、配送为一体的产品化运行,有诊断、治疗、康复为一体的医疗性运行,两者将有机结合在一起,集中起来是前、中、后组成一个庞大的商业运行体,这样一个结构就是电子商务的结构模式,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最终将发挥它在医药产业中的的作用,具有时代性与现实性。
目前的核心环节有以下几个思考:
政策:医药行业政策的开放程度是否符合现实需求是个矛盾,在局部领域需要有比较符合发展的医药产业电子商务政策作为依据,那样将加快稳定发展,并具有可持续性。
信任:网络被认为虚拟的世界将被打破,消费者的信任需要提高,关键是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本身的服务与技术是否到位,是否被消费者彻底认可,解决了信任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会更快更好。
日常生活中,在网络上药企相互间的交易模式(B2B)和药企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模式(B2C)是目前我国主要的两种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发展模式。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大多还是以连锁药店的形式存在与发展,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交易的普及,B2B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成上升趋势。
在发达国家,医药电子商务已覆盖了整个医药产业,据有关统计显示,在美国大约有1200多家网上药店,其产值大约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17%。同时,小型的零售企业也开始进入这个高收入、低风险的电子商务领域。他们借助发达的第三方物流网络来获取更大的利润与收益。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人们进行网络购药的行为普遍存在。但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因为受到思想观念、环境文化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监管难、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部分不法分子制假、售假从中谋取暴利,严重危害到了公民的健康权益,因此,大多数还是选择到正规的实体药企进行购药。但是,近年来国家对于医药管理、监督制度的调整,如颁布国家基本用药目录清单、实行处方用药(RX) 和非处方用药(OTC)分类销售等政策,医药保险制度的改革都为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政策优势。
二、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分析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当代的新型网络交易市场,其存在与发展不但基于先进的网络科学技术,而且与其法制环境密切相关。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与关键因素,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是电子商务市场有效运行的保障。实践中,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与健全。其问题一是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交易的过程中,合同是合法的交易主体双方真实意思表达而达成的协议,是法律对交易行为的规制,是化解纠纷的一种重要凭证。电子合同由于是虚拟性,与传统的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其在具备主体合法、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基础上,还应具备明确的电子记录形式。二是法律规则还很模糊。对待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及其执行力存在不确定性。[1]三是法律规则存在不协调。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地点、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与现实的纸质合同适用存在明显区别,在解决纠纷时会产生适用不确定的现象。四是由于网络技术的隐蔽性,执法力量的有限性,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仍然存在一定难度。目前, 我国与医药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缺乏一部具体明确医药电子交易行为、监管具体依据、措施的法律法规[2]。
三、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对策
在医药电子商务不断兴起的今天,应与时俱进,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构建诚信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促进与保障医药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加强直接主体制度建设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如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强化对于互联网的具体管理,使得医药电子商务的主体明确化。对网站的分类、设立、管理、网站经营者、运营商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医药电子商务的主体如何进行具体认定,明确哪些主体是可以进行电子交易行为的,同时应确定网站运营商的准入制度,在其进入电子市场的时候就进行严格的考察与测评。规范消费者在电子市场进行交易的责任与义务,电子企业与现实中实体企业的关系应当予以具体规定。医药电子商务网站的管理应明确下列几个方面:第一,其虚拟主体应有法律规定具体确认;第二,注册登记制度;第三,准入制度、审批程序的构建;第四,医药网站关闭前的清算制度;第五,信息公开,医药运行,管理监督环节的公示公开公告制度;第六,违反具体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3]。
2、完善间接主体制度建设
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规范化。根据网络发展迅速、虚拟、隐蔽性强的特点,调整认证机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完善其设立条件、监督、规范管理的具体规定。完善网上银行的设立与管理。可以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明确其进入市场的条件、程序与规则,界定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与惩处,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环境[4]。
目前不少医药院校当中都设有企业管理或相关专业,其定位通常为培养既懂医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在这样的目标定位下,建设有医药院校特色的管理类课程成为教育的重中之重。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课程已成为许多综合类院校管理专业的必修课,在医药院校也不例外。然而,如何建设有医药行业特色的《电子商务》课程、尤其是这门课程中的模拟实验教学环节,到目前为止尚缺乏系统探讨。本文以在医药院校当中创办管理专业较早的北京中医药大学为基础,对学生需求展开调查,为建设有医药行业特色的《电子商务》课程提供依据。
1.调查方法与目的
《电子商务》课程是北京中医药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大三上半学期的专业必修课。研究表明,传统理论教学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学生需求,需要引入模拟实验教学以提高教学效果[1]。与综合类院校的管理专业学生相比,医药院校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对这一课程实验教学的需求强度和需求环节等方面可能都存在差异。本研究以探索医药院校管理专业学生对《电子商务》模拟实验教学的独特需求为目的,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展开调研。由于问卷内容涉及诸多对课程具体内容的需求与看法,因此需要选取学习过此课程的学生进行调查,以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北京中医药大学在校学生中,仅有工商管理专业大三、大四的学生学习过此课程,本研究将针对这部分学生展开调研。
2.调查结果
北京中医药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大三、大四学生共159人,剔除无效问卷,本次调查共回收有效样本144个,有效应答率为90.6%,说明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1对实验教学的需求程度
本次调查中,有两个问题涉及学生对实验教学的需求程度。分别是“你认为该课程的薄弱环节是什么?”以及“你认为该课程是否有必要引入实验教学,模拟电子商务中各种实践操作流程?”。
调查显示,认为《电子商务》课程的薄弱环节出在“实践实习”方面的学生最多,有65.6%;相比之下,仅有32.3%和2.1%的学生认为目前《电子商务》课程的薄弱环节出在“前沿教学”及“基础理论”方面。这说明医药院校管理专业的学生大多认为《电子商务》课程的实践性很强,需要通过实践实习来增强他们的商业临场感,以提高教学效果。
同时我们也看到,超过90%以上的同学认为《电子商务》开展实验教学的必要性予以认可。具体来说, 分为有71.9%和21.9%认为《电子商务》开展实验教学“非常有必要”和“有必要”,认为“无所谓”和“没必要”的学生仅占5.2%和1.05%。这说明学生在学习上述课程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实验教学的需求,以弥补实践实习的不足。
2.2对实验环节及软件的需求
本次调查针对学生对实验环节和实验软件的需求设置了两个问题,分别是“如果该课程建立模拟实验室,你希望在实验室中进行哪部分的学习?”和“选出你最希望使用的模拟实验教学软件?”
当问及《电子商务》这门课程哪部分最希望在实验室学习时,51.0%的学生选择“模拟B2B及B2C交易流程”,33.3%的学生选择“模拟网络公司的实际运营”,8.3%的学生选择“学习客户关系管理软件”,另外还有7.3%的学生选择“学习网页制作及网站建设”。说明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大多数对电子商务的商业运作而非技术实践更感兴趣。
当问及最喜欢哪种实验软件时,有50.5%的学生选择网络营销模拟软件,32.6%的学生选择电子商务教学模拟软件,16.9%的学生选择客户关系管理软件。说明医药院校的学生对商业运营的前台操作更感兴趣。
2.3对实验课时及考核的要求
本次调查针对《电子商务》实验教学环节的具体课时和考核方式设置了两个问题,分别是“如果引入模拟实验教学,你认为应安排多少课时?”和“如果引入模拟实验教学,你认为该部分考核应占总成绩的百分比”。
调查显示,60.4%的学生认为如果在课程中加入模拟实验环节,学时数应该为18学时,认为实验学时为时、6学时、3学时的人数分别占19.8%,18.8%及1.0%。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出被调查者所期望的平均实验学时数为13.8学时。
此外,当问到实验环节考核应占课程总成绩百分比时,39.7%的学生选择“占30%”, 30.1%的学生选择“占20%”;此外,还有16.4%和13.7%的学生分别选择“占40%”和“占10%”。经加权平均计算得出被调查者希望实验考核应占总成绩考核的比例平均为25.9%,说明学生对《电子商务》课程中的实验环节予以一定程度的重视。
3.讨论与分析
目前,在《电子商务》课程中设置模拟实验环节在综合性院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在医药类院校管理专业还不多见。从理论上讲,与综合院校管理专业的学生相比,医药院校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管理类课程时时间更为稀缺,因为他们需要分出相当一部分时间用来学习医药类的相关知识。因此,照搬综合类院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显然不适用。本研究通过对医药院校学生的实地调查,得出如下启示:
3.1医药学校管理专业学生确实存在对《电子商务》课程实验环节的需求。通过对北京中医药大学两届学习过《电子商务》课程的学生调查发现,学生们对目前课程体系中的理论课程还是较为满意的,认为理论环节比较薄弱的仅占被调查人数的2.1%。相比之下,有65.6%的学生认为该课程在“实践实习”方面还存在不足。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为《电子商务》课程安排实地实习确实存在困难。幸而学生对模拟实验教学的方式也是予以认可的,有超过90%以上的同学认为《电子商务》有必要开展实验教学。而且,现行模拟实验教学软件能够实现上述需求,如南京奥派公司生产的“电子商务教学模拟软件”、“网络营销模拟软件”及“客户关系管理软件”等。
3.2医药院校管理专业学生对《电子商务》模拟实验环节的需求偏管理而非技术。许多综合类院校《电子商务》实验环节的设置侧重于网站建设等技术方面的内容。如获得《电子商务》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西安交通大学,在《电子商务》实验教学体系的设置中,除了会涉及模拟商业运营实践的模拟环节外,还会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及后台开发及项目实施等开发环节和创业环节的技术内容。而本次调查发现,医药院校管理专业的学生更偏爱“模拟B2B及B2C交易流程”和 “模拟网络公司的实际运营”的商业应用环节(选择这两项的学生占总人数的84.3%),而非技术应用环节(仅有7.3%的学生选择“网站制作及建设”)。这一结果与医药院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相符合的。医药院校管理专业就是要培养既懂管理、又懂医药的复合型应用人才,而非专业计算机技术人才。
3.3 医药院校管理专业《电子商务》课程的实验课时设置应适中。调查结果显示,学生所期望的平均实验学时数为13.8学时,而目前《电子商务》课程的理论学时数为36学时,这一结果说明医药院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于《电子商务》课程实验环节的需求课时有一个适当的比例。据了解,沈阳药科大学的《电子商务》课程理论学时为32,实验学时为14[2],与我们的调查结果接近,说明这一比例在教学实践的探索中也得到了认可。同时,被调查者还希望实验考核应占总成绩考核的比例占25%左右。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实验环节很重要,但《电子商务》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理论环节也同样重要,因此实验课时的设置应适中,与理论课时的比例在三分之一左右比较合适。
[基金项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本科教育教学-专业建设项目-公共事业管理”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1] 彭楚钧.电子商务教学方法研究综述[J].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202-205.
中图分类号:R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一、医药电子商务的定义
医药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医药相关的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主要指使用Web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交易,包括通过Internet进行医药相关产品的买卖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开放而且相对比较容易维护的医药网上交易服务平台。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资源网站已涉及到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分析仪器、医用耗材和药品等方面的交易。
二、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分类
目前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参与主体来分,一种是按网站的功能性来区分。
按不同的参与主体,医药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BtoB模式,是医药企业和企业间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关产品交易、提供服务和信息。现很多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药品批发,主导企业将药品批发价格以及药品的相关介绍在自己开设的网站上供下游企业浏览,并接受下游企业的在线下单。
第二种是BtoC模式,就是由医药企业或者第三方企业建立从事药品零售或提供药品相关信息和咨询的网站,其直接面向消费者。目前出现比较多的就是网上药店,以出售OTC药品以及保健药品为主。
第三种是GtoB模式,是政府对企业进行业务管理的商品交易模式。政府设立网上交易平台撮合医疗机构与企业实现交易,从而起到降本增效并便于管理的作用。该模式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至今已经进行了多次调整与改进。
按网站的功能性来分,可分成六种模式:(1)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为切入点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2)以药品供求关系为主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3)药品技术转让以及研发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4)医疗器械、医药耗材等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5)制药机械、科研小设备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6)提供我国民族医药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从发展至今已20多年,最早在1996年,医药企业开始通过互联网对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之后大型医药信息网纷纷出现,BtoB 和BtoC 信息服务模式都开始形成,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医药信息的收集、产品广告以及药品服用指导等一些基本服务,属于医药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
到1998 年随着信息管理软件的升级,也将医药信息服务提高到了业务管理的高度,医药电子商务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赋予了BtoB模式新的功能。很多医药网已不满足于单纯的信息收集与,而是利用信息管理软件提供相关的信息检索和分析、深层数据挖掘、市场研究和预测、战略制定等一系列专业化信息服务。帮助医药企业优化流程、规范管理、提高管理能力,其中以 SAP、甲骨文、IBM、浪潮、用友等企业为代表。
到1999 年,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政府开始介入。政府创建集中采购招标网,还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后来政府又对企业进行网上药品业务管理的GtoB商品交易模式。该模式由政府建立网上交易平台,专门给医疗机构与企业实现网上业务交易,从而起到降本增效并利于政府监管的作用。该模式出现后就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在原基础上不断的发展和创新,比如四川“挂网限价”模式、广东“阳光采购”模式均是比较有成效的。再后来,非政府机构也开始招标服务,它们以第三方的身份,建立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撮合医药上下游企业进行在线交易。由于非政府机构的大量介入,为了加强此类电子商务的管理,在2004年,国家相继出台《互联网药品交易审批暂行规定》,对申请建立网上平台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截止到2007年7月31日,仅有五家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获得了国家批准,分别为:北京先锋环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南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徽之堂医药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到2005 年随着我国对网上药品交易的逐步放开,以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OTC药的“网上药店”开始不断涌现。我国网上药店从2005年第一家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京卫大药房开始,到2011年9月10日,全国获得资格认证的已有86家,且其中直接线上销售的网站有47家。
随着网上药店的队伍越来越壮大,相互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很多网上药店,已经不局限与单纯的卖药,还提供了很多的免费信息资讯、专家在线咨询等业务,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和粘性。
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这20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以 GtoB 业务管理模式、BtoB 信息服务模式、BtoB 和BtoC的商品交易模式发展较为快速和成熟,分别形成了基于 GtoB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模式、基于 BtoB 的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模式、基于 BtoB 的非平台型综合医药商务模式和基于BtoC的网上药店,并且整体的功能性也从原先的单一性向综合化发展。
四、总结
总得来看,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能在20多年取得目前的成绩,已相当不错。整体的发展轨迹也追求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但快速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技术的不成熟、参与方的观念陈旧、相关政策无法适应新模式的发展等等,都需要不断地改进与完善。其实无论选择何种模式,要想健康快速的发展,赢得政府的支持和客户的信赖,企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在制定长期目标和近期规划中找准市场切人点,分清主次缓急,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企业状况的市场战略,面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咨询、广告等方面,企业必定能找到自身的发生、发展、壮大的支撑点。
2.整合有限的医药资源,增加企业发展后劲,提供商一定要找准市场切人点,对市场战略进行重新定位,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超值的服务,发挥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
3.增强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充分发挥网络的方便、快捷,了解客户对于网站以及产品的建议和反馈,及时改进,最大程度的满足消费者需求。
4.加强技术的开发和员工培训,加强企业和政府的联系,使企业的硬件和软件都符合新型模式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永平,郭爽.药品电子商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J].中国药业,2002,11(12):15.
医药行业直接关系到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我国现存生产、流通领域等环节的种种不合理因素,极大地导致了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药品购销中行贿、索贿、回扣等不正之风盛行,使患者背上沉重的药费负担。为了杜绝上述现象,国家曾三令五申建立行业有序竞争,规范行业管理,强化流通环节监督。可是,仅从法令法规方面规范市场行为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先进的手段,增强医药市场透明度和监管力度,大力加强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将政府、市场、消费者联系在一起,最终实现医药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医药电子商务的涵义
电子商务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从而降低商务活动的成本,由于商务活动实时在网上进行,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商务活动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商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电子商务在我国金融、商贸、旅游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将探讨其在医药行业的应用,从而提出了医药电子商务。
医药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机构等为网络成员,通过Internet网络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于维护的医药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药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基于第三方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
虚拟市场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级形态,提供了一对多、多对多的在线交易模式,是目前国外最成功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代表了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医药购销过程的虚拟市场,使得药品流通中的买方和卖方平等的面对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渠道,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不应该是药品交易的双方,而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承担,第三方不应该与药品交易的收益直接挂钩,可通过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服务获取利润。
医药虚拟市场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这就要求医药虚拟市场应该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相关政府机构对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事前的资格认定和事后的监管,政府部门不应该直接参与虚拟市场的运营。这样,基于第三方的医药虚拟市场可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与公开。
发挥虚拟平台,卖方可以面向全球众多潜在买家方便地其产品、服务信息,并通过Internet与购买者进行交易,有效地提高交易过程的效率,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买方在虚拟市场中可以更大程度地接触不同的供应商,并通过Internet进行及时有效的比较、沟通,提高采购产品及服务的选择方式,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更高的质量,简化了原本复杂的采购流程,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
在虚拟平台上,可实现商品的统一编码和自动报价管理。由于国家目前对药品没有统一的编码,加上药品的特殊性和多样性,为便于商品和价格的管理,对平台上的每一个药品制定一个编码,系统会根据客户信息自动搜寻相应商品的价格及策略,然后给出报价,减少了不必要的谈判环节和不信任度,便于交易。
强大的后台数据支撑,为客户提供强大的信息资源,可自动提供的促销信息、卖方的销售排行榜以及新药品展示等,为上游厂商提供自动药品流向查询和库存信息查询,为客户量身订做多种采购方式,而在这个渠道中进行的所有药品购销行为都会通过现代化的信息采集手段记录下来,并经过相应的信息处理后成为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
电子商务在医药行业中的作用
整合企业内部价值链
传统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有很多管理层级,使得企业不仅要担负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而且由于层级太多,容易导致信息失真和不及时,从而造成决策失误,耽误时机。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信息渠道大大缩短,市场信息的传递变得更为准确和及时,加深了高管人员与基层人员的交流,每个分店的销售业绩和库存情况一目了然,可以直接对配送中心和各个分店上传的各种单据进行分类汇总,人力成本大大降低。
整合医药供应商资源
通过电子商务,很容易获得所有供应商的产品信息,在对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全面衡量后,择优签订供货合同,操作公开透明,由第三方的介入可保证其公正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通过招标采购而获得更大量的折扣,由于招标采购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整合物流资源
大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都有自己的配送中心,企业在进行跨地域扩张或运力不够时,在电子商务的帮助下,完全可以把药品配送的工作交给当地的药品供应商或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这样,药店可实现零库存管理,减少资金积压,加快资金周转,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的成本。
整合服务资源
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地获取医药有关的服务资源,如政策服务、产品知识问答、健康知识服务、医疗资源服务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与医院共享资源,可提高企业知名度,实现医药的利益共享。通过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医院很容易掌握药品的总体情况,有利于将药品价格降下来;物价管理部门,也可通过网上平台了解情况并掌握药品的价格采购以及这种药是否已中标等相关信息,这样避免了各方对信息掌握的局限性、不全面性,也给百姓带来实惠。
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面临的挑战
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在传统医药市场管理的框架下,通过对交易双方,以及运营虚拟市场平台的第三方信息机构进行合法资格的认定,实现对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和交易结果的事后审查,达到有效管理医药流通市场,加速我国医药流通市场规范化的目的,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政府、医药相关机构、IT公司、银行、第三方中介等部门的不断发展和共同合作。
法律环境亟待进一步完善。医药电子商务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树立人们对医药虚拟市场的信心,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由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它的网上销售除了要适应一般的电子商务法规外,还需要专门的法规来进行约束,这样的法规不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且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另外,药品网上交易数据的知识产权、客户隐私权问题也有待探讨。
网络营销是建立在传统营销理论基础之上的,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营销活动不可能脱离一般营销环境而独立存在,网络营销理论是传统营销理论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应用和发展。它不只是利用互联网向客户发送信息,而是要在企业与客户之间搭建交流的桥梁。作为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部分,其成败将对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效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其成功可以表现在企业形象的树立、品牌价值的提升、与客户之间沟通的增进、作为一种对外信息的工具等多个方面。网络营销活动不是为了实现网上直接销售的目的,而是为了提高产品总销售量。它不等同于网上销售,而是为了实现销售目标进行的一项基本活动。
针对医药企业自身的特点,其适用的网络营销有以下几种模式:
建立出色的网站
在网络环境下,企业营销策略的传播模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网站已成为展示营销策略的主要渠道以及与客户沟通的全新桥梁。建设一个出色的网站,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造就高访问率。企业网络品牌的宣传效果和网站是相对永久的,而网站上所展示的产品和营销策略却是动态多变的。企业网站要想成功,就必须对顾客的实际需求加以关注与满足,且这种满足必须是与互联网媒体特性、企业现有产品相结合,同时在网上还要具有特色的、别人难以模仿的新颖服务项目。这种服务对于消费者和企业都必须是可持续性的、能不断交流的、可增进双方亲和力与品牌感召力的项目。
加入专业经贸信息网及行业信息网
对于中小型医药企业来说,专业经贸信息网站可以提供更多服务。如可以提供固定的网址(一般不提供独立域名)并制作简单的网页,这样可省去制作企业专门网站的高额费用。经过专业分类的信息网为客户查询供应商信息提供了方便,加入这类信息网有助于网站访问者发现企业的信息,不过大部分情况下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而行业信息网是一个行业的门户网站,由于汇集了整个行业的资源,为供应商和客户了解行业信息提供了巨大的方便,形成了一个网上虚拟的专业市场。例如中国医药网(省略/),加入此类国内较大的行业信息网是网络营销的必要手段,即使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仍有加入的必要。
网络广告
作为网络营销的重要环节之一,互联网重新定义了广告的含义,它使得广告主能了解顾客,并与他们直接交流。在这种交互式营销中,消费者可以用鼠标点击广告以获得更多信息,或通过电子邮件来提问。互联网为广告主提供了双向交流和使用电子邮件的能力,还允许其针对特定的人群做广告,使得真正的一对一广告成为可能。
网络广告可以同时传递品牌的多种特性。传统媒体广告只能间接接触产品,而潜在消费者或客户在浏览网络广告时,只要看到感兴趣的内容,便可直接用鼠标点击,进入该产品的宣传页面,了解到该产品的具体内容。这一点对于医药产品来说尤为重要。医药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实际使用当中,因而消费者的决策周期较一般产品要长。鉴于医药产品的特殊性,选择恰当的网站广告是网络广告成功的关键。作为医药企业,首先应细分市场和客户,分析医药产品的潜在消费者或客户经常访问哪些网站,然后在这些网站中选择访问量排名最高的网站,并在其醒目位置购买广告,这样的广告才能发挥功效。确定网络广告网站的性质以及点击率排名,可通过第三方网站的统计分类排名来决定。目前此类网站在国内外都有不少,如国内的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易等都可查询到此方面的资料。
虽然电视媒体或报刊等平面媒体广告可以有效传递品牌的形象,特别是杂志的夹页广告用于推广企业的一些免费试用品非常有效,但是费用高昂。网络广告的另一优势就是价位要比电视和杂志广告低很多。
善用搜索引擎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表明,搜索引擎已成为互联网上仅次于新闻浏览的第二大常用服务。因此,企业从事互联网推广和网络营销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即搜索引擎,医药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在搜索引擎列表上的排名来得到更多的关注。90%以上网民通常只点击分类搜索结果的第一页,即使是在同一页,排在前面的网站被点击数也远高于排在后面的,所以搜索引擎加注的意义在于如何取得良好的排名。百度等著名搜索引擎即可提供此类列表排名的付费服务。
搜索引擎排名会影响网站的访问量,但对于企业来说,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搜索一定数量的有影响力的搜索引擎站点,而且逐个网站进行信息也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关于此方面的信息,可以参考第三方的统计数据。如著名的互联网市场调研公司艾瑞(iResearch),会在其网站定期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年度报告。
供求信息
在互联网上,有许多网站为企业供求信息提供平台,有些可以免费信息,根据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在相关类别。互联网上有很多国内或国际贸易领域的网上社区,有大批国内或其他国家的会员加入。那里是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平台,可充分利用其免费平台,自己企业的信息。
除了在贸易网免费信息,也可直接向潜在客户发送信息。利用互联网上的信息寻找潜在客户,然后有针对性的向潜在客户发送信息,达到宣传的目的。经常到一些贸易信息网和电子公告板去查看供求信息,可根据信息中的联系方法,主动向潜在客户介绍自己或订购对方的产品和服务。此外,还可利用搜索引擎查询潜在客户。如药品的胶囊外衣,目标是医药行业的生产厂家,可以利用搜索引擎或分类目录查询药品公司,根据各公司网站的简述将搜索结果进行简单筛选,然后逐个访问潜在客户的网站,利用网站上的信息了解潜在客户的企业规模、地理区域、产品结构、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方式与潜在客户取得联系。这种方式较适用于生产资料、半成品、集团购买的产品等,对于一般消费品来说效果可能不理想。注意不要向潜在客户滥发邮件,否则会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垃圾邮件和不可靠的链接导致的网络客户流失,和传统营销中客户的流失一样危险。
网络促销
我国电子商务在过去的十几年间发展迅猛,而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不亚于普通商品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由于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其流通渠道与普通商品的流通渠道明显不同,所以对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研究,对优化医药物流体系有重要意义。
我国最早出现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是第三方B2B电子商务模式,随后,大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纷纷建立起了B2B、B2C交易系统,争夺电子商务的市场。在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之后,按照建设主体和交易双方的不同,可以将目前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分为以下四种,下面将对这四种模式逐一介绍。
一、由卖方建立起的B2C网站
这类网站是由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的,面对普通患者个人购药的交易网站。这类网站销售的产品以本企业的产品为主,产品类型以非处方药、保健品为主。这类网站将患者到药店购药的过程搬到了网上,使患者购药更加方便和快捷。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卖方而言,前期对于网站的建设投入相对较高,电子商务网站正常运营后,还需要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并保持与顾客在线上的良好沟通。这种技术和人力资源的投入不小于实体药店。因此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电子商务的多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规模较小的企业一般不选择这种模式开展电子商务,而主要通过网站进行产品展示。
二、由卖方建立起的B2B网站或系统
这类网站或系统主要是由大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的,用于销售自己产品的B2B平台,通常是以交易系统的形式存在,而很少建设成对公众开放的网站。其主要功能是实现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或者是进行供应商之间的货物流转和交易管理。因为这类B2B系统是由某一卖方建立的,实现的是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交易(即一个卖家对一个买家,或一个卖家对多个买家),所以对于一个买家而言,如果要采购多个卖家的产品,就需要登录多个系统操作,或再通过其他途径才能完成所有交易。
这类系统的运作优势在于,如果买家希望通过尽可能少的系统来完成所有的药品采购工作,则会促使其他的卖家供货给指定的卖家,然后再从指定的卖家购买药品;或者只从这个指定卖家处购买药品。以某家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为例:Z医疗机构通过A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B2B系统采购药品,但A企业的药品不能完全满足Z的需要,所以Z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向B药品经营企业和C药厂采购其他药品。但这样就增加了采购时的工作量。为了可以更加方便的进行采购,减少发送订单的次数,Z医院会尽量减少从B企业和C药厂采购药品,而更多的采购A企业的药品。逐渐地,原本供货给B企业的药厂和C药厂为了维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将会转向供货给A企业。如此一来,A企业的市场份额会逐渐扩大,Z医院对A企业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逐渐形成药品向流通渠道内的少数几家企业集中,最终形成少数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也是目前许多大型医药经营企业纷纷斥巨资为医院提供交易管理平台的原因。
这个过程虽然是“优胜劣汰”的结果,但对于药品这种特殊商品而言,医院对某企业的过于依赖不利于医院日常诊疗行为的开展。从产业链整体来看,其上游企业谈判能力降低,无法获得更多利益;其下游企业或者患者(消费者)对其依赖程度提高,也缺乏谈判筹码。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模式虽然对A企业而言是很好的运营发展模式,但从产业整体发展和医疗卫生环境改善的角度看,却是不利的,更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
三、由第三方建立的B2C/C2C网站
这类交易网站大部分是以已经运行成熟的普通商品电子商务网站为交易平台,进行面向患者(个人消费者)的药品交易。这类网站为药品卖家提供了网上交易的平台,卖家在网站上药品销售信息,患者在网上购买药品。消费者购药过程和购买普通消费品的过程一样。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对于规模较小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而言,节省了自行搭建交易系统的成本,利用已经成熟的系统和该系统成熟的客户群,进行药品销售,最大限度的节省了销售成本。但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患者而言,却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普通商品而言,是很好的交易模式。但药品和普通商品不同,通过这种交易模式进行的药品网上交易,交易方式过于简单,买卖双方的沟通完全依靠网络进行,药品来源是否合法、安全,很难确认,患者用药安全难以保证,同时形成了药品监管的盲点。以目前国内某大型网购零售平台为例,笔者在该网站首页的搜索栏中键入“阿莫西林”,就立即搜索出了超过1200条产品信息,剂型包括片剂、粉剂、颗粒剂、胶囊剂等,卖家有机构也有个人。阿莫西林是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处方药,需要凭处方才能购买。但在该网站上销售的阿莫西林则无需买家出示任何处方。阿莫西林属于广谱抗生素,部分人群会对其产生严重的过敏反应,严重的可致人死亡,如果不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则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这类药品在这种网上平台面向消费者公开销售而无需任何审核认证,显然是对公众健康的不负责任。更何况,如果卖家并非正规的药品销售机构,药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的危害将更大。除此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是不能进行药品销售的,但这一规定在这类网站上显然没能被严格执行。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方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是最需要政府严格监管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但目前对于这部分的监管却存在明显空缺。不能简单的从交易额、交易品种、企业利润等因素来衡量这种电子商务模式的优劣。
四、由第三方建立的B2B网站和系统
这一模式是由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直接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由于运作这一模式需要较强的医药专业知识和技术开发实力,所以成功运作这种电子商务模式的难度很大。
作为我国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代表,海虹控股从1996年开始探索医药流通的新模式,并着手搭建我国第一个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网站。在当时,我国的互联网应用刚刚兴起,电子商务领域更是一片空白。海虹不但率先涉足电子商务领域,更直接定位于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提供商。其对电子商务的研究和探索早于1999年创立的阿里巴巴和2003年创立的淘宝。到2000年底,海虹将这一模式成功推广到了全国27个省市地区,服务医疗机构超过8000家、生产经营企业超过15000家,全国超过80%的药品网上交易是通过海虹交易平成的。到2007年,全国药品网上交易金额突破了1000亿元,仅北京市的药品网上交易金额就接近100亿元。而此时,海虹搭建的交易系统也成为了国内唯一一家将医院HIS系统、企业ERP系统与交易系统进行对接的,具有全行业覆盖能力的B2B医药电子商务综合平台。
在社会大众还在学习如何在网上购买商品的时候,我国超过80%的三级医疗机构已经实现了全品种药品的网上采购。在这一点上,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比普通商品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早、速度快、覆盖范围广。
但是,第三方B2B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却不如普通商品的电子商务发展顺利。这和我国药品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关系密切。2000年,我国开始探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海虹为此提供了网上招标系统,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供了从投标报价、资格审核到交易的全过程网上平台,实现了药品的阳光采购。药品价格一度明显下降,切实降低了患者负担。但随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逐年展开,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各方进行利益博弈之下,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逐渐偏离了最初的出发点,致使社会各方对药品招标产生质疑,连带着对第三方B2B医药电子商务模式也产生了质疑。于是,2009年,政府出台文件,要求由政府建立统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B2B药品网上交易。
然而,对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质疑并未因为政府搭建统一平台而终止。相反,由于“裁判”参与了“比赛”,使得相关政府部门成为了争论和质疑的中心。药品质量问题不断出现,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日益严重,医患矛盾日趋激化。这些问题的不断出现恰恰反映出,这与谁来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关系不大。于是,在2013年初,广东省卫生厅率先表示,政府将不再参与药品采购的具体事务,将引入社会力量建立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药品采购。
第三方B2B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是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一个网上交易场,是多对多的交易模式(即多个卖家对多个买家)。在线交易的药品都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过资质审核,或在招标项目中中标的品种。卖方或者买方均只需要登录一个网上交易平台即可完成整笔订单的交易。最重要的一点是,所有交易过程均被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实时监管。这是上述几种模式均未实现,且短期内无法达到的。
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整个医药产业的发展而言,是有利其健康发展的。与“由卖方建立起的B2B网站或系统”相比,由于买方在交易平台上面对的是多个卖方,所以不会对某个或某几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度依赖而影响购药行为。而对于各个卖方而言,在交易平台上交易更加公平和公开,而不会由于部分企业垄断了渠道而被迫失去市场份额。从产业链整体看,集合了大量卖方和大量买方的交易平台,对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都有所提升。大量买方的集合可以实现较大的药品需求,从而可以向卖方要求更低的价格;而卖方由于有了较大销售量的保障,虽然单价降低,但整体利润将得到提升。由此可见,这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而价格的降低最终将传导到患者,进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五、结论
由于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其流通需要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因此,不能简单的将普通商品的电子商务模式套用在医药产品上。这样做的后果将直接危害群众的健康。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不能盲目追求个体利益,应当以医药产业整体健康发展为前提,兼顾各方利益,最终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