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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02 08:22:27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例1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与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中央和各省、市各级政府每年都要针对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规范现场下发一系列规范管理的相关文件。本文就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做好安全监督工作的对策阐述如下: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1.本区日常监督检查同一个企业的多个项目部时被检查的项目负责人居然一直是同一批人员。部分施工现场未足额配备专职安全员或一人身兼数职,起不到应有的安全监督检查的作用,更无从谈起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及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成了一句空话。

2.重点工程普遍有这么几个共同点:①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已经开始进场施工,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农民安置房工程; ②现场进度虽快,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往往严重滞后,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某些安置厂房工程施工至二层、三层甚至四层主体结构,外脚手架迟迟未搭设;③现场安全生产投入费用未完全落到实处,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现场有统一佩戴胸牌、手套、胶鞋及工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工地凤毛麟角,现场大多数作业人员均自备防护用品。

3.脚手架坍塌事故频发,脚手架搭设用钢管、扣件较难达到3.5mm壁厚、最大扭力矩65N •m的规范要求,特别是建筑施工中使用劣质钢管、扣件,且经过多次周转重复使用后钢管、扣件发生弯曲、锈蚀、截面缺损、端面不平、扣件裂缝、破碎等现象,所搭设的架体承载力大大降低,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监督检查中还发现架体杆件搭设存在不完整、架体杆件间距普遍偏大且施工人员擅自拆除连墙件、剪刀撑、挡脚杆、内档防护的现象将是导致事故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二、原因分析

1、企业急速占领市场,承揽过多建设工程,现场实际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从业人员年龄偏大,安全业务水平普遍偏低。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均应在开工前配备到位,特别是专职安全员还必须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如下条例。(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的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的规定。分析原因是,安全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从业人员年龄普遍偏大,不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经验和管理的能力,对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安全监管的作用。安全管理人员地位、待遇普遍过低,吸引不了较高素质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企业虽然培训了大量的安全员,但并没有几个真正学校毕业的大学生专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也只是一些老职工从事专职安全员工作,仅有的大学生安全员在现场始终只是挂着安全员的虚职,工作重心及精力全都放在施工技术上,无人认真钻研安全技术和管理。再加上,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编制的专项安全方案(如模板工程、脚手架、临时用电等)大都没有针对本工程单独编制,只是将前一个工程相近内容笼统照搬、照抄到新的工程上,甚至直接抄袭规范,无任何可操作性可言。现场施工人员根本不按方案施工,仅凭木工班组、瓦工班组、架子工班组以往经验进行搭设及操作,导致现场安全隐患五花八门。

2、重点工程抢工期现象较为普遍,安全设备设施投入严重滞后。重点工程从立项开始就被一路往前赶,恨不得几年的工期能在几天之内完成。分析原因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面对来之不易的承包合同,一味妥协建设单位的种种不合理要求,甚至将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抛掷脑后,采取严重违反基本操作流程的方法,“跨越式”向上拔高本不应该上升的施工楼层高度。施工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进度和科学之间的关系,企业自我管理、自查自纠不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力,对安全隐患抱有侥幸心理,对安全问题多采取搪塞、敷衍态度,导致现场专职安全员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甚至出现架空专职安全员的现象),安全防护设施严重滞后于施工进度,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投入少,安全隐患丛生。

3、非标钢管、扣件充斥建筑市场。回顾2009年蠡湖人家三期项目工地脚手架坍塌事故,2010年北塘区文教中心工地脚手架坍塌事故,2012年无锡市长江国际二期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不难发现脚手架搭设及维护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脚手架材质问题这个关键性要素是谁也回避不了的事实。

经多年调查由于建筑市场对钢管扣件的大量需求,钢管扣件又是以吨为计算单位,相同重量的一吨钢材,由于壁厚的变化,同样是一吨钢管可以多搭设30%左右面积的脚手架,所以特别受施工企业的欢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钢管普遍壁厚2.5-3.0mm之间,扣件扭矩25-50N·m之间,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国家新近颁布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明确规定:钢管采用Φ48.3×3.6,壁厚3.6mm,允许偏差±0.36,最小壁厚3.24mm,钢管内径41.82mm,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 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符合《金属材料室温拉伸实验方法》GB/T228的规定)、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纹、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应涂有防锈漆。旧钢管应符合上述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1、从招投标入手,严格控制企业超正常能力承揽业务。对于日常安全监督中已经发现存在中标安全负责人及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法到岗履职现象的企业,限制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直至该公司有能力组织起一个完整的项目部管理人员队伍时再恢复其招投标资格。为达到人员到岗履职长效机制的建立,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立项目经理、安全员每日考情制度或手机定位制度。要求项目经理、安全员每天上午及下午各一次进行网络考勤或每半个小时进行一次手机定位搜索考勤。通过一系列的高科技手段,强化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确保中标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的到岗。

2、从整顿市场行为入手,规范建设单位行为,提前要求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拨付施工单位且施工单位必须足额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到位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监督形成互相督促的良性机制,最大程度上确保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专款专用,不作为让利或挪作他用。监理单位及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加强对生产一线施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日常检查力度,确保施工人员都能领取到各自应有的防护用品。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例2

中图分类号:P624 文献标识码:A

1 概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土木工程建设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建设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这其中与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水平、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有关。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

2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意义

随着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任务也越来越大。原因之一是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时间长,工程涉及的工种多、材料设备多,工人流动性强导致,如何克服这一严重问题。笔者经过多年的施工经验逐步探讨出了一条适合目前我国现阶段的办法,这就要求我们每个施工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及各项防范措施,在实际的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中要严防死守。另外,工程建设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整个施工期内必须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和提高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

上文浅述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因素都有哪些,下面笔者将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3.1 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要实行严格的管理体制,如果不执行就无法达到建设工程需要的安全监督效果。目前的安全监督工作仍然是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部分安全监督机构存在经费来源问题,特别是在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县,这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稳定。

3.2 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的监管力量更显薄弱。据不完全统计,笔者认为我国的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管理科学,在工作中要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人才。这个人才就是既要熟悉电气、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又必须是管理领域中的行家。所以来说,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是个很重要的角色。

3.3 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经过分析,笔者也查询了诸多的材料,造成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病因主要是上世纪初的几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现在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是有的建筑单位不执行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打比方说双方签订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薄弱的问题所在。如何克服,是摆在我们每个施工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

3.4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

现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施工单位只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各自的责任。经过多年的经验得知,在施工中一些建设单位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不管怎么说,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监理的责任制,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监理职责,应该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自身定位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这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大概是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的。再有就是我们的安全监督人员只停留在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方面上,第三是有一部分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进行宏观控制与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现在诸多的问题,如何消除或者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需要的不仅仅是我们工程施工人员,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共同担负起责任来,更重要的还需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严加约束,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除了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诸多因素之外,还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4.1 准确定位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换句话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就是确保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还代表我们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我们有权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笔者建议,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不仅要有正确的工作导向,还应加强安全监督队伍的法制教育,提高监督人员依法办事,站在企业的角度帮企业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困难,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4.2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上面我们说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一定问题。现在我们就要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在各单位逐步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实施各种细则。同时还要严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等的管理,要跟踪督促到位,及时检查整改结果。要对重点监控区域、重点监控企业、重点监控项目,实施现场工程安全监理。

4.3 建设高素质建筑安全监督队伍

建筑安全监督队伍是一个建设工程的重要部分。我们要要求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强。在实际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执法活动中违纪违法和搞不正之风。同时还要做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人员资格培训、任职培训等,使监督人员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成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行家里手,树立良好的建筑安全监督队伍形象。

结语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知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这在工程施工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监督人员要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再一方面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不断完善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总之,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黄雪群.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

[2]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3.

[3]容继盘.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方式研究[D].广西:广西大学,2011.

[4]张明轩.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影响因子及评价模型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09.

[5]韩军.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9):57.

[6]王学蕾,郑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J].中国建材科技,2012(03):105-107.

[7]彭彦辉,闫玉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2.

[8]张润礼.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现状与制度创新[A].2011:5.

[9]王志坚.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四川建材,2009(06):32-33. 1 概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土木工程建设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建设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这其中与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水平、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有关。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

2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意义

随着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任务也越来越大。原因之一是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时间长,工程涉及的工种多、材料设备多,工人流动性强导致,如何克服这一严重问题。笔者经过多年的施工经验逐步探讨出了一条适合目前我国现阶段的办法,这就要求我们每个施工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及各项防范措施,在实际的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中要严防死守。另外,工程建设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整个施工期内必须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和提高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

上文浅述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因素都有哪些,下面笔者将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3.1 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要实行严格的管理体制,如果不执行就无法达到建设工程需要的安全监督效果。目前的安全监督工作仍然是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部分安全监督机构存在经费来源问题,特别是在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县,这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稳定。

3.2 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的监管力量更显薄弱。据不完全统计,笔者认为我国的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管理科学,在工作中要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人才。这个人才就是既要熟悉电气、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又必须是管理领域中的行家。所以来说,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是个很重要的角色。

3.3 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经过分析,笔者也查询了诸多的材料,造成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病因主要是上世纪初的几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现在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是有的建筑单位不执行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打比方说双方签订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薄弱的问题所在。如何克服,是摆在我们每个施工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

3.4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

现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施工单位只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各自的责任。经过多年的经验得知,在施工中一些建设单位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不管怎么说,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监理的责任制,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监理职责,应该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自身定位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这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大概是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的。再有就是我们的安全监督人员只停留在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方面上,第三是有一部分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进行宏观控制与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现在诸多的问题,如何消除或者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需要的不仅仅是我们工程施工人员,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共同担负起责任来,更重要的还需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严加约束,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除了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诸多因素之外,还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4.1 准确定位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换句话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就是确保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还代表我们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我们有权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笔者建议,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不仅要有正确的工作导向,还应加强安全监督队伍的法制教育,提高监督人员依法办事,站在企业的角度帮企业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困难,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4.2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上面我们说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一定问题。现在我们就要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在各单位逐步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实施各种细则。同时还要严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等的管理,要跟踪督促到位,及时检查整改结果。要对重点监控区域、重点监控企业、重点监控项目,实施现场工程安全监理。

4.3 建设高素质建筑安全监督队伍

建筑安全监督队伍是一个建设工程的重要部分。我们要要求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强。在实际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执法活动中违纪违法和搞不正之风。同时还要做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人员资格培训、任职培训等,使监督人员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成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行家里手,树立良好的建筑安全监督队伍形象。

结语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知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这在工程施工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监督人员要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再一方面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不断完善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总之,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黄雪群.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

[2]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3.

[3]容继盘.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方式研究[D].广西:广西大学,2011.

[4]张明轩.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影响因子及评价模型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09.

[5]韩军.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9):57.

[6]王学蕾,郑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J].中国建材科技,2012(03):105-107.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例3

1引言

自2015年以来,随着国家经济进入深度调整期,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城市化进程也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城市化进程离不开工程建设,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决定着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同时也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极为必要的。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周期很长,施工过程十分复杂,这就导致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变得非常复杂。现阶段,想要提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水平,就必须要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入手。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已经步入了新的阶段,在这一时期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正逐渐体现。与此同时,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任务也日益加大。归根结底,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普遍漫长,施工工程所需要的工种偏多,施工材料、施工设备偏多以及工人流动性太高所导致的。针对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发展的现状与我国国情,笔者认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人员要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落实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各种预防措施,要配合好政府监督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1]。此外,由于工程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在施工阶段也要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做好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3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因素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想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就必须要了解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因素,下面一一进行分析。3.1管理体制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首要因素就是管理体制,管理体制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然而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并不完善,大多数安全监督工作都仅仅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其中的监管作用却无法发挥出来。此外,某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经费不足,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会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3.2监督管理人员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处于迅速发展壮大阶段,其中需要监督的内容也逐渐增多。此外,由于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革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发展至今,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监督管理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监督人员却要具备各方各面的知识,他们不仅需要掌握专业技术,还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由此可见,监督管理人员是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因素[2]。3.3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业的发展时间相对较晚,再加上步入21世纪后的几年,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的一些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以上种种都使得安全监督工作无法落实到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行业存在着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那就是一些建设单位总是违法操作,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举例来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霸王条款,要求施工单位先行垫付施工资金,而这无疑给施工单位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进而导致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防护能力降低。3.4社会各界的重视发展至今,我国建设工程施工行业越来越壮大,施工单位的数量也越来越多。随着行业竞争的激烈化,绝大多数施工单位将精力重点放在了降低生产成本,以低价格提高竞争优势等方面,却没有对安全管理工作保持足够的重视。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粗放化,安全管理体系难以健全,施工现场管理非常混乱。作为监理企业,他们也需要做好监理工作,认真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标准执行,对于安全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此外,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定位一直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尚未受到社会的认同。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当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就是施工现场的检查、验收和评定,再加上很多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属于宏观控制和管理机构,人们错误的认识也导致其对安全监督工作的不重视。正是由于社会各界的不重视,最终才导致当前建设工程行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3]。怎样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是我国政府部门、施工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人员以及社会大众都要重视的事情。社会各界的重视,这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4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的举措

现阶段针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可以通过如下举措进行改进,最终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4.1做好工作定位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之前,首先要对该项工作进行合理的定位。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目的是通过严格控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来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该项工作还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执法。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不仅监督着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还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针对于此,未来我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进行正确的方向定位,同时也要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办事能力,进而为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最终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的服务。4.2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当前仍旧处于不完善状态,其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针对于此,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行业要针对行业发展现状制定出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附上各种细则。与此同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还要做到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管理、专业化管理,要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和后续跟踪工作,一旦发现问题立刻上报。与此同时,还要重点关注重点监控区域、重点监控单位、重点关注项目,对以上这些保持足够的重视,做好现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4.3培养行业人才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依靠本行业专业人才的支持,然而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业的不完善,导致当前监督人员的质量明显不高。针对于此,需要对本行业监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以及应急应对能力的培养。与此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岗位上来,从整体上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进而塑造出更好的安全监督队伍形象。4.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业而言,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起到规范作用,同时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针对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状,国家应该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同类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国情,最终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用以指导和规范本行业的发展。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例4

在我国,村镇建设作为一项兼具科学性与系统性的民生工工程,其质量好坏对农村经济的繁荣、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均产生重要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再加上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使得村镇建设市场获得迅速发展,村镇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在村镇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成为村镇建设工程的重中之重。因此,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与管理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现状

1.1缺乏健全的管理体系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日趋成熟,且在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处于基本健全水平,各单位职能分工明确,且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对于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在村镇建设工程的实施中,建设结构欠科学,各项设施的建设混乱滞后,再加上资金短缺,导致规划落后、管理不力等现象的存在。另外,在村镇工程建设中,缺乏专门的村镇建设管理科室,同时在对村镇建设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上缺乏专业人员,导致村镇建设管理始终处于散乱状态。

1.2违章建设监管力度不够

在村镇工程建设中,违章建设普遍存在,且缺乏强有力的监督与管理。从总体上看,政府投资的村镇建设项目质量现状良好,而对于私营企业改扩建与旧村改造工程,则较为分散,规模小,责任主体混乱,施工管理不严,进场材料检验不规范,施工工序签证缺乏有效的监管,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纸。以上问题的出现均导致村镇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另外,许多农村自建房在建设中,设计图纸不规范,且对地质状况没有深入了解,在施工中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管理手段,对建筑材料未进行质量检测,导致建设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1.3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相对于城市规划建设而言,乡镇建设工程缺乏国家的有力支持,尤其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资金投入力度小,而村镇财力本身有限,这就导致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当前阶段,许多村镇建设缺少收费项目,村镇建设服务机构的运行缺少经费,因此导致村镇建设服务工作无法顺利实施。许多乡镇服务工作站因受资金不足的影响,专业水平低下,缺乏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对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始终处于落后状态。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差的村镇,早已经服务工作站取消,更谈不上工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与管理策略

2.1健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制

在村镇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各级主管部门应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对监管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尤其对于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应首先设立专门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对村镇建设活动进行专门负责与管理,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健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村镇项目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使村镇建设市场逐渐向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另外,在管理过程中,应加强与村镇管理体系的合作,对建设管理者与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建立自上而下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促进村镇工程的安全建设。

2.2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监督

第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在村镇工程建设中,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乡镇长作为村镇建设项目的首要责任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第二,强化村镇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在村镇工程的建设中,由专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现场施工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工作行为予以全程监督,保障村镇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安全实施。

2.3建立项目安全事故处罚制度

在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中,不仅需要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而且需要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予以追究责任,建立村镇项目安全事故处罚制度,完善事故举报与监管警示制度,确立严格的处罚规定,并健全处罚标准,对于出现事故的项目,必须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对项目参建主体责任人的建设行为产生强烈的督促作用,而且还能进一步保证村镇项目的安全建设与管理。

3结语

总而言之,村镇建设工程的好坏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在村镇工程的建设中,质量监督与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各方人员的配合与协作。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的主要责任人,应树立强烈的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

作者:尹海玲 单位:莱州市土山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参考文献:

[1]管平,吴纪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J].建筑,2011(07):15-18.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例5

在当前21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断加快,各个行业的明显加快了前进的步伐,在我国的建筑方面也是如此,国家对当前基础建设的投资也不断增加,所进行施工人员也日益增多起来,其进行的工程建筑规模也日益加大,国家对其建筑企业的准入政策的放宽,也使其建筑企业的数量明显增多,所以在其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成为了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成为了当前企业发展的重要解决问题。

1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重要性

1.1 加强安全监督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在工程建筑建设中,安全监督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不仅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对国家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在工程建筑行业中安全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安全监督工作承担了重大的责任,任务也很是艰巨。它是建筑工程进行施工的必要前提,也是法律行政的主观要求,从而也是工程建筑发展所需的重要职能,在其施工过程中必须要稳抓,从而才能确保工程有利的进行。所以,在建筑工程中,认真的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在其进行职责的同时还要进一步的加强管理,强化服务理念,增强安全意识,促使安全监督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是当今社会工程建筑行业急需进行处理的问题之一。

1.2 加强安全监督工作是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

就当前而言,在我国各个地方的施工安全上来看,其面临的形式是刻不容缓的。不管是其建筑的根本,还是其他各个行业,在其一定时间内,虽然其无重大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其施工过程中晓得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当前形势刻不容缓。企业只有在施工过程中,本着安全第一的服务理念,预防为主的服务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做到前、中、后发生事故的及时处理,不断的在前面所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及经验,从而不断的完善安全监督的管理机制,从而大程度上的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因为伤亡事故而导致的多方面损失。

1.3 加强安全监督工作是建筑行业统一规范监督的重要环节

很大程度上,工程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的强有力支柱产业的其中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着不可取代的超然位置。其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是国家高度重视的主要问题之一,所以其在工程建筑施工中安全监督是工程建设施工的不可或缺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安全问题不仅是政治问题,也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严重影响了其国家的长久治安。所以,只有把安全监督给予特别的重视,在多方面进行增加安全的投入,才能使其工程建筑顺利有效的进行。

1.4 建立稳定的、高素质的安全监督队伍是安全监量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

建筑行业和其他行业不同,其施工性质是属于露天作业,高空作业。其环境因素多变,施工工序各不相同,危险系数极大,同时发生事故的几率性也是很大,因此这需要企业坚持长期不断的加强安全监督工作,不能松懈,这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组建一个专业性能、安全意识、都比较强的团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才能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才能使其工程能够得以顺利稳定的进行。

2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对策

2.1 建筑工程安全形式分析

建筑业是我国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重点行业之一, 安全生产关系到任何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建设部于 1998 年了《建筑法》, 其中有十六条之多的条款是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实施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的完善, 都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但是建筑工程安全隐患还是不断增多, 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 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要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全力督促好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 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2.2 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能要深化,监督力度要加强

实行行业管理,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是建筑市场发展的要求。强化施工现场监督,是使国家的建筑安全法规得以贯彻执行的有力保证,是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动态的,不是进行一、二次检查就能解决的,必须加大施工现场日常监督的力度,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使企业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目前,各级政府都在转变职能,精减机构,只有强化宏观监督管理,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所有施工企业,要大力培训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增强企业自检能力,改变过去那种“以监代检、以监代管”的状况。深化政府的监督职能,还要将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向对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机构的监督指导,促使各单位的微观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把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才能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3 加强安全巡查, 消除事故隐患

贯彻和执行完善的安全巡查制度, 不定期得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这是很重要的一种监管手段, 既能发现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 又能掌握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 及时掌握受监工程的安全动态。安检人员通过巡查掌握了情况以后, 要根据事故隐患的轻重, 应采取有效措施, 第一时间抑制安全事故的出现。另外, 在巡查过程中, 无论是项目经理还是总监理工程师, 只要发现其有不良行为, 要将其行为记录下来, 存入档案, 并予以扣分处理。通过不定期的安全巡查, 可以有效地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促使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 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4 加强培训,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素质

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人,而人的素质高低将影响和制约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事故多发生在农民临时工身上的客观事实,要强化对新工人的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把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规定新工程开工前,要对所有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过专业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实践证明,岗位培训是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措施。

3 结语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在创造高价值的同时, 也存在较多事故隐患的现实。所以在安全监督方面所面临的压力也是极其大的。近年来,国家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和健全,但建设工程领域安全事故却未能得到有效遏止,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缺失。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所以,切合实际的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从基层人事到领导者的安全理念,不断的完善科学的、先进的安全管理体制,预防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将危险系数降到最低,并合理的运用市场经济对安全进行有效的调节,在法律上加大对安全事故的惩戒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建筑建设顺利稳步的进行,才能从基础上解决施工中潜在安全隐患,进而推动着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不断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常静波.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思路[J].山西建筑,2010 ,31(10)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例6

1、前言

建筑施工安全有关人民生命安全,做好这项工作是“三个代表”落到实处的体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出台前,各地对施工安全的监督以实物监督为主, 《条例》 出台后,将建设单位作为龙头,把过去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为主,变成了对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部门作为政府的代表进行安全行业管理,如何实现这个转变,如何让企业真正负起责任来这些问题值得每一位建设工程工作者的思考和探究。

2、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特点与难点

2.1 建筑工程自身特点和外在环境带来的安全问题

(1)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生产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的建筑产品,对人员、材料、机械设备、防护用品、施工技术等有不同的要求,而且施工环境也千差万别,这些因素决定了建设过程中不断面临新的安全问题。众多参与主体及其关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复杂性。

(2)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作业的非标准化。施工作业的非标准化使得施工现场危害因素增多。建设工程的难度在增加,规划设计在不断创新,标准化的设计和施工已经不能满足业主和工程相关方的需求。而非标准化作业也极大地增加了危险因素。

(3)工序多,涉及专业多,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施工过程是由不同的施工工序和复杂的作业过程构成。在施工过程当中,需要将不同功能的施工机械、沉重的建筑材料、多工种大量的作业人员和各种各样复杂的施工工序有机结合在一起, 工作人员的作业面和工作平台在地下、地表及高空每时每刻不断变化,而劳动强度又大。复杂多变的作业过程是导致建筑业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

(4)施工环境复杂,而且不断变化。建筑业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施工环境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在整个建筑施工生产过程当中,施工场地的环境、施工的进度情况、地质条件、天气状况、交通情况以及施工场地周边环境、治安状况等因素对建筑安全生产也有较大影响,各种不同因素相互干扰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施工环境。复杂的、不断变化的施工环境也是导致建筑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2.2 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

(1)法治观念不强,人治大于法治。如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分包商再分包,但是事实上总存在着违法转包和分包。多层分包增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难度。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责任制度,尤其是针对安全方面的制度,难以落实、协调。另外,由于低价中标,又层层转包,最小的分包单位往往已无力支付安全施工的费用。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建筑业生产过程的低技术含量决定了从业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而建筑业又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人与施工单位间短期雇佣关系,造成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培训严重不足,甚至不培训就上岗。

(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一些城市和地区仍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致使一些建筑企业不了解建筑安全技术的法规和标准,更无法贯彻执行;另外,一些机构和人员的定位不明确,极大地影响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执法监督经费落实不到位,也致使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开展。

3、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一方面要注重安全生产的制度化管理,即建立和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系统地、规范化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要注重安全生产物质条件的改善。

3.1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安全监督水平

安全监督人员应先学法、懂法,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筑法》 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熟悉和正确运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理解标准的内涵。只有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才能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更好地维护执法者的形象,做到监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才能提高安全监督水平。

3.2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3.3 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细化操作

领导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使每个施工人员及各部门都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熟知自己的安全责任,通过安全教育与宣传,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出一个人人参与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调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施工中,一般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因此,项目经理也是该项目的安全责任人,项目经理掌握着项目安全管理的决策、分配、投入等。建筑工程中,安全生产与每个施工人员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在企业综合治理中,主要强调的是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所以,安全生产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

3.4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设备水平和施工人员安全保证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投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费用真正用于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的辅助设施、安全环境、工地住所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5 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施工单位定期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及行为的培训,企业对各级主管以及技术人员也要进行定期培训,促使他们学习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管理意识; 对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力度要大大加强,以期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使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以确保安全法规的落实情况。

4、结语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艰巨工作,我们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中只要做到细、狠、准、实四个字。细:对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认真检查,一丝不苟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狠: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坚决要求整改,决不心慈手软;准:按照国家与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瞄准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认真查、从严抓,防患于未然;实:检查安全资料的要真实、齐全、及时。同时有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和英明领导,我们坚信一定会开创关爱人、尊重人的良好的安全生产新局面。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例7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城镇化不断深入也有效带动了我国建设工程事业的发展,而后者工作的不断完善也为前者提供了基本保障,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然而,随着建筑工程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其规模不断扩大以及技术难度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刺激社会公众的神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在现有条件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保障民生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不同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建筑工程生产由于位置固定、建筑结构复杂、产品多样化、施工作业非标准化以及动态性特点,决定了其安全管理问题呈现复杂多变的特点[1]。此外,项目部与公司相分离、多个建设主体共存以及建筑单位目标导向的安全管理都会对建设工程安全问题造成比较大影响。在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为有效保障项目质量施工安全,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监督注册,由质量监督站审核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确认可行后方能施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安全隐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各环节的工作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环环紧扣、滴水不漏;图纸会审及材料把关,确保图纸设计符合施工实践需求,对于建筑材料也应该使用现代检测技术确保质量达标;施工管理,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具体施工环节的操作实践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从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实践看,对于其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存在如下一些不足:

1、安全监督保障不力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保障,主要是从宏观政策的角度加以控制和实现的,主要表现在:1)法律法规政策,在安全卫生管理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建筑工程工程领域,《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也起到了非常积极的规范作用[2],但是随着建筑工程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其存在缺陷和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交叉、重复和漏项问题,需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进行逐步完善。同时,政府在相关工作管理中,重事故处理而轻过程防范,导致很难为建筑工程提供安全保障。

2、企业安全管理薄弱

从企业管理层面看,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突破解决,如技术安全问题,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一些诸如卢浦大桥、奥运场馆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工程也给企业施工带来了严峻挑战[3],如果后者不能做到与时俱进的革新发展,也很难有效保障项目质量安全。此外,很多企业安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管理层的综合素质,未能从体系建设和技术培训的角度加以规范调整,特别是缺少对具体施工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保障措施的培训,使很多工作流于形式,未能有效付诸实践。

3、违法惩罚效率低下

在现代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地方保护以及人情关系的影响,很多建筑工程的信用档案和信息记录与实际信息管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在对社会公布相关问题时也是蜻蜓点水,点到为止,查证、认定和公布程序的不规范也使得对相关施工项目及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很难做到科学规范。此外,即使曝光了一些违法问题,对相关管理单位和人员的处罚也未能做到客观公正,违法成本较低,没有起到有效的震慑规范作用。

三、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建议

1、完善监管法律制度

需要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加以规范,结合建筑施工生产实践,由相关专业机构组织调研论证,针对《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工程建设实践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不足提出修正意见,并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实践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正,使其具备更好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可操作性,应切实听取了解现场施工人员的意见想法,对相关观点看法进行综合整理,做好去伪存真,去粗存精,使相关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到实处。

2、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作为建成工程项目的实施者,企业需要要加强技术研发力度,加强对该领域内新工艺、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通过不断技术革新来为项目施工安全提供支持保障。在有效提供技术保障的基础上,施工企业更应梳理工作流程,强化贯彻安全管理意识。对于管理层,应将质量与效益放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甚至应突出质量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从整体宏观角度对项目质量安全隐患做到合理把握,并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操作实践层,应将相关安全意识落实至具体实践操作中,注重做好每一环节的细节工作。

3、加大违法惩罚成本

法律政策是前提,管理规范是指引,而惩罚措施则是最好的保障。规范检查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针对违反《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行为和相关安全事故,应从而处罚,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来增加相应的违法成本,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践也能起到很好的震慑和规范作用。

结语

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建设工程事业的日益繁荣,随着建设工程数量以及技术难度的不断增加,其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文章在简要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不足提出一些改进建议,旨在有效促进相关工作的更好开展。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例8

我国电力事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得到了飞跃的进步,大量的电力工程也拔地而起,电力工程的安全运转也改善了国民生活的水平,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大批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和电力安全的新材料在电力安全事故方面做出了有效的改善。实践证明,只有制订合理科学的工程管理方法与运用新的工艺才能将事故降低,从而保证了人们的生命与财产。

1.电力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与安全问题

1.1监督管理的问题

我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制由政府主导向企业投资体制的转变,使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现阶段我国基础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还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的做到行业管理,因此使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再加上政府监管效率低,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安全管理不到位。结果往往会造成伤亡事故数据统计不准确,管理工作的职责混乱不清。

1.2专业技术人才缺乏

在电力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中,必须要有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参与到施工中。事实上,由于电力工程的项目不断增加,工程开发的步伐不断加快,工程现场的专业技术人才相对缺少,出现了一些工程的现场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的现象。工程中其他的施工人员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做支撑,只是凭借经验施工,这也严重影响了整个电力工程的质量。

1.3设计与实际施工不符

要想保证电力工程能够高效的施工,在实际的施工中就必须以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图纸为基础,并且要符合相关文献。当前,有的电力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没有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往往图纸的设计就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而在施工中仍然按照图纸施工,这就给工程埋下了很严重的质量隐患。有的工程的图纸设计过程虽然很严格,但是在施工中并没与严格的按照工程的图纸进行施工,为了缩短工期,建设方往往单独行动,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这就导致了工程的设计与实际施工严重脱节,使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不匹配,工程质量受到严峻的考验。

1.4工程建设与管理脱节

要想保证电力工程的质量,就必须要在施工中加强建设与管理之间的联系,工程建设与管理一旦脱节,就很容易导致施工工序严重混乱、施工规范失去意义等现象,这样不仅延长了工期,而给工程的日后使用埋下了隐患。在工程中出现这样现象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有的工程施工人员不按照图纸施工,而是凭借着自己的经验随意建设;有的工作人员不同意图纸的设计,自行简化设计程序;也有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没有工程的试验,直接将各种建设材料应用到实际的工程中。这些导致工程设计与施工脱节的原因都是导致电力工程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

1.5责任分工不明确

在电力工程的施工中,工程建设往往没有明确的分工,各个项目的管理工作常常呈现出一种非常混乱的状态。由于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不明确,经常会出现有的问题无人管理,有的问题重复管理的现象,导致整个工程的施工工序混乱,这样不仅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延长了整个工程的工期。与此同时,工程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懒散,最终导致工程的质量不合格,给整个电力工程埋下非常大的质量隐患。

2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2.1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单位在安全施工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其次对施工单位,帮助其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并督促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各单位层层落实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

2.2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

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明确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安健环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模式。 与此同时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要从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确保在今后工作中按客观规律办事,进行科学管理。

2.3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人员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整体发展的需要。要重点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4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把电力基建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电力基建人员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使企业管理人员及电力基建人员达到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2.4可行性评估的合理开展

可行性评估是加强电力工程基础建设管理的重要措施。通常来说可行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电力工程基础建设管理的可行性进行研究,从而在此基础上确定电力工程基础建设管理的总体方针。在可行性评估的合理开展时电力工程工作人员需要考虑到电力工程的总投资额和整体工期进度,从而在此基础上对电力工程基础建设进行全面性的优化。除此之外,在可行性评估的合理开展过程中电力工程工作人员应当确保评估的精确度,即可行性评估应当在电力工程相关规范的范围内,从而确保可以评估是技术上可行并且经济上合理。另外,在可行性评估的合理开展过程中电力工程工作人员应当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可靠性,即在确保投资的前提下避免高估冒算现象的出现,从而真正地起到在项目建设中控制工程总投资的作用,并且为电力工程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

2.5不断完善监督体制

监督体制的完善是电力工程管理基础建设管理顺利进行的基础和前提。通常来说电力工程基础建设管理监督体制的完善需要工作人员从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两个方面入手,例如在电力工程基础建设的设计阶段工作人员应当对工程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相应的监督,从而在减少设计失误的前提下促进设计质量能够满足电力工程基础建设的施工要求。除此之外,监督体制在电力工程基础建设施工中的完善还体现在对先进技术、合理设计、项目评估等工作的有效支持和监督,从而在此基础上更好地缩短电力工程的施工工期并且有效节省电力工程的施工成本,最终更好地促进电力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有效提升。

3结束语

在电力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其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此基础上运应用有效的管理方法与措施,在施工各阶段加强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的管理,才能建设优质精品工程,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例9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rapid development, for the better in the new situation, the high-quality goods of high quality first-class highway engineering. So w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way project quality control and safety management.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om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difficulty, the problems of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effective solve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problem method.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highway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quality,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Key word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Characteristics;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特点表现在公路工程呈多样性、

施工现场动态性、施工作业的非标性,决定了公路工程安全问题的复杂多变性

(1)因为公路工程项目产品是固定的、附着在土地上。其项目为线形工程,从几百米到数万公里不等,加上地形变化大,地质条件复杂,公路等级别不同,这就要求了在施工过程中每个功能和每道工艺方法不同,应该说建设成的公路工程没有完全相同的。当然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也不一样。

(2)建造不同的等级公路,对人员、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技术,设计方案等因素有不同的要求,这些差别决定了公路建设过程中总会不断面临新的安全问题。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常见的质量问题事先加以预防,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3)随着工程施工的推进,工地现场也相应随着变化,因此,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周边环境、作业条件、施工技术等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同时包含着较高的风险,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往往落后于施工过程。

(4)公路工程施工的自然环境条件问题,如施工现场的噪声、粉尘、污水、雨雪风霜、严寒酷暑等,以上施工环境和操作对象以及工期等原因带来的高强度作业,使得施工人员经常面对不利的工作环境和超常的负荷。复杂多变的公路工程项目内容,使得施工人员无法有效的在公路作业达到标准化。同样作业的非标性,带来了安全防护问题。上述的多样性、动态性、非标性,决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的复杂多变性。

2承建包公司与项目部的分开,导致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力量和措施弱化

因为承建施工单位往往有多个公路工程项目同时开工,通常上级公司与项目部分离。这种分离使得现场安全监督和质量管理责任是由项目部来更多的承担。但是,由于项目的不确定临时性,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素质的有限性和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条件不好,公司的安全防范设备不到位,和安全管理人员有心无力,也导致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力量和措施弱化。

3多个建设单位主体的存在及其关系的复杂性,影响了建筑安全管理的协调统一性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总体是由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项目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而在工程建设单位中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利益的冲突,造成了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难度。

所以应让第一线的项目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不出质量问题。

4不明确的目标导向对承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形成较大压力

公路施工中的管理主要是一种目标导向的管理,有的工程项目只要结果(产量、质量、工期),不求开工中生产过程(安全),而安全管理恰恰是体现在过程上。项目具有明确的目标(质和量及工期)和资源(时间、成本)限制,这些使得参建单位由于以上的复杂原因,放弃了质量安全管理。

5加强我国公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

(1)完善相关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建立以总承建单位经理和项目部总工为组的质量管理检查小组,并不定期的施工现场查验。

(2)针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位角色和职能服务的转变,积极探索新的发展理念和思路,深化改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健全执法监督安全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3)坚持和完善公路工程建设交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项目承包单位资质。严格规范投招标制度。认真执行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杜绝搞暗箱操作、搞权钱交易。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组织单位(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有个详细的备案计划。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4)工程现场施工处,项目部负责人要制定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人员的职责、分工、权力和义务,编制项目奖罚条例,对每一道作业工序,要严格遵守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等。消除或杜绝质量事故发生安全隐患。

(5)增加一些先进机械工具和施工安全防护设备,用于一些桥梁段公路或山区公路等施工难度大和施工危险性大的工程。

(6)不定期的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全方面教育培训,学习公路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知识。掌握工程质量评审办法,安全管理防护方法。

6加强监督“严格执法”督促安全隐患彻底整改

(1)规范监督检查内容,形式和方法

为了揭示和消除安全管理缺陷、事故隐患、交流经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为了对参建各单位工程管理进行客观地评价,同时,也为了在事故发生后,做到有据可查,制定一系列检查表格,规范监督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检查表格主要包括《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分项工程检查记录表》《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设备、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安全生产考核表》等。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不定期或专项检查的方式。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对安全管理、各分项工程、施工用电、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分别填写《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分项工程检查记录表》《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设备《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然后汇总到《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下发给参建各单位《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主要包括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定期对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主要根据平时的检查记录,整改情况及有无事故发生等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向社会公示并参与项目最终评定。

(2)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彻底整改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狠抓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一方面,要求项目业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部提高安全施工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自觉履行合同承诺和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改。另一方面,监督机构应加强安全检查整改的回访工作,切实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监督人员在时一个样,监督离开时又是一个样的现象。部分参建单位对监督工作指令的落实工作不够重视,整改工作往往停留在文字上,而实际整改情况与整改报告不相符。由此可见,监督检查的回访是很有必要的,在回访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应向上级交通部门和监督机构汇报,并建议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6成立优秀项目“示范工地”为榜样,确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物质和精神实物性奖励标准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质量责任意识。应采取目标确定、实施、绩优考核等措施,建立起一批秩序化、规范化、安全化、优秀化的示范项目工地。把书上的标准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性标准,以此推动其它工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其表现在工作环境秩序化,对工地现场的施工围护、场容场貌、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等实行高标准建设和管理,创建一批“示范工地”,以此点到面带动其它工地实干的热情。安全管理规范化,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可采取在工地全面推行建筑安全“从零工作法”。管理层和作业层做好“从零工作法”日志,以确保安全管理“零”缺陷、安全防护“零”隐患、安全生产“零”事故。

7结语

总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因素众多,但作为公路建设工作人员,为了公路早日畅通,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施工方案,强化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并要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和生产安全防范措施,优化施工工艺方法控制和质量检测内容,才能建成一流优质的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例10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本条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委应当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需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管理)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工会以及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一般伤亡事故在24小时以内;

(二)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在2小时以内。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安全情况的评价和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有关证明。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的证明应当作为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考核、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经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保护监察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例1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委应当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工会以及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一般伤亡事故在24小时以内;

(二)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在2小时以内。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安全情况的评价和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的证明应当作为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考核、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保护监察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