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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申请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0 09:25:06

网络安全申请

网络安全申请例1

(1)在线注册

市场经营主体要获得营业执照电子副本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首先就要进行注册。市场经营主体登陆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系统,进行在线注册,遵循系统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相关的信息。在线注册提供直接录入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信息的服务。申请信息包括需要签发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所需要的营业执照信息,如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还包括申请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类型,这些在线注册的信息均存放在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系统的数据库中。

(2)在线审核

在线审核提供对本系统的用户登陆身份及本系统录入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信息的审核功能。首先,在用户登陆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系统时,系统先对申请者的身份进行登陆审核,比对系统数据库,验证申请者的登陆信息。若验证不通过,则返回到系统登陆页面,要求用户重新输入登陆信息或重新申请账户。用户进入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系统,填写完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注册信息后,提交在线注册信息;系统将其同步到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人员进行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注册信息的在线审核;审核通过后,才会向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识别系统提交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签发请求。

(3)注册管理

注册管理提供对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信息及用户注册信息的管理,包括: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信息的编辑,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提交之前和审核未通过时,均可编辑;用户信息的修改,如用户名称、登陆口令、联系方式等信息。

(4)数据库

数据库提供市场经营主体的身份、注册信息以及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相关信息的存储功能,包括业务请求信息、营业执照电子副本信息等。

(5)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负责完成数据库配置等服务,包括数据源的选择、数据库地址、数据库连接的用户名和口令设置等。

(6)接口服务

接口服务为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识别系统提供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签发接口调用。通过接口服务申请的信息存放在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系统的数据库中。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系统利用市场经营主体在本系统中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相关信息,可通过调用接口服务,向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识别系统提交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签发申请[6-8]。

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系统

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系统体系结构如图2所示。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系统主要包括:在线注册申请受理子系统、在线注册应用服务子系统和在线注册密码支撑子系统。

1.在线注册申请受理子系统

在线注册申请受理子系统负责受理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在线申请,在受理过程中,该系统数据库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网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以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主体在线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审核;且当其提交的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线注册申请受理子系统通过调用与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识别系统之间的接口,向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识别系统发起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签发申请,请求为该市场经营主体签发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在线注册申请受理子系统的软件架构采用三层结构设计,分别为:展现层、业务层、数据层,该子系统架构如图3所示。

(1)数据层:数据层提供基础的数据支撑服务。包括:工商各类基础业务数据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管理数据、目录服务数据等。(2)业务层:业务层基于数据层提供的数据信息,为上层应用提供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相关的业务支撑。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受理服务、在线注册状态查询服务等。(3)展现层:展现层主要是面向企业用户,提供企业设立登记等应用服务。在线注册申请受理子系统主要实现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的受理、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的管理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的状态查询等功能。

1)在线注册受理

(1)市场经营主体登陆在线注册申请受理子系统,可在线填写申请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所需的相关信息,申请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市场经营主体(用户)在线注册申请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时,需要首先进行用户注册,包括用户登陆信息及用户基本信息。用户注册成功后,即拥有一个账号,该账号是市场经营主体进行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相关操作的基础。用户利用该账号登陆系统,在线填写、编辑申请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所需的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提交,由系统检查所填数据项的合法性,若合法合规,则将用户所填写的信息写入到数据库中。在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过程中,用户可方便地查看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业务办理状态等信息。(2)申请材料写入到数据库中后,将被同步到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网,由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在线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返回到互联网上,便于申请者查询审核结果。(3)若审核通过,则受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的在线注册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2)在线注册状态查询

市场经营主体在线注册申请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时,系统可能受理其申请,也可能不受理。市场经营主体可以登陆在线注册申请受理子系统,通过其自身账号查看其业务办理状态,该状态可以是:“待审核”、“审核通过”及“审核未通过”。若状态是“审核未通过”,市场经营主体还可进一步查看审核未通过的原因,按照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p#分页标题#e#

2.在线注册应用服务子系统

在线注册应用服务子系统主要实现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在线申请的主动反馈、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在线申请的互动交流等功能。用户在线申请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时,在线注册应用服务子系统会向用户主动反馈审核状态等,这属于该系统的主动反馈服务。此外,企业用户也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关于在线注册应用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用户提供的反馈,考虑是否采纳或改进。

3.在线注册密码支撑子系统

在线注册密码支撑子系统主要为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系统提供密码支撑和安全保障。在线注册密码支撑子系统,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基于公钥基础设施(PKI)体系,根据其在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过程中的应用,利用中间件技术,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在线注册提供安全保障。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密码支撑子系统,还需要考虑互联网上的数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密码支撑技术保障网络服务的可用性和网络信息的完整性,确保所有用户有选择地随时提供各自应得到的网络服务,保证信息资源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准确性;确保市场经营主体整个在线注册过程中,实现用户的身份识别,确保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实现操作的不可抵赖性[9-11]。

系统应用

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基于PKI密码技术,依托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识别系统,从而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在线申请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线审核市场经营主体提交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信息。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场景示意图如图所示。

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主要提供两方面的服务:

(1)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在线注册申请服务。在线注册,包含市场经营主体登陆注册及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在线申请两部分。市场经营主体登陆注册,指的是市场经营主体在互联网上市场经营主体网络身份在线注册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包括本企业用户的登陆信息及基本信息,建立用户账号;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在线申请,指的是市场经营主体通过该用户账号登陆本系统,在线填写该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及申请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所需的其他信息。市场经营主体在互联网上使用在线注册服务,进行营业执照电子副本信息的在线注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并使用密码服务实现该注册过程中的身份认证、数据安全以及操作的不可抵赖。(2)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提供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信息的在线审核服务。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信息的在线审核,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通过工商业务网,对市场经营主体在互联网上提交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信息,进行网络预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工商业务网,使用在线审核服务和数据服务,实现对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申请信息的审核[12-14]。

网络安全申请例2

企业网络安全系统就是企业借助计算机、通信设施等现代设备,构建相应的满足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需求的系统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网络建设更加成熟和完善。整个网络系统能够跨越多个地区、覆盖千家企业和大量用户,网络比较庞大且复杂,不管网络构架多么的复杂,其应用系统种类更加繁多,各系统间关联性更强[1]。目前,企业网络安全系统主要面临以下威胁:(1)物理层安全威胁会导致设备损坏,系统或网络不可用,数据损坏、丢失等。(2)因企业管理人员水平不高,引发企业内部信息泄露的威胁。同时,在整个网络中,内部员工对企业网络结构、应用比较熟悉,自己攻击或泄露内部信息,也会导致系统遭受致命的安全威胁。(3)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可以将自身附加值目标机系统的文件程序,其对系统的破坏性非常严重,会导致服务拒绝、破坏数据或导致整个系统面临瘫痪。当病毒释放至网络环境内,其无法预测其产生的危害。

二、企业网络安全防护系统设计

1身份认证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身份认证作为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网络安全系统中设计基于RSA的认证系统,该系统为三方身份认证协议。

(1)申请认证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CA设置在企业主服务器上,本系统主要包含申请认证、身份认证、通信模块。其中,申请认证完成与申请认证相关的操作,该模块实现流程如下:用鼠标点击菜单项中的“申请证书”,弹出相应的认证界面。在申请书界面内,输入用户的姓名及密码,传递至CA认证。

CA接收到认证方所发出的名称和明码后,并将认证结果发送至申请证书方,当通过用户验证将公钥传给CA。

CA接收申请证书一方传来的公钥,把其制作为证书发送给申请方,完成CA各项功能。申请方接收CA传来的证书后,保存至初始化文件.ini内。在申请方.ini文件内可以看见用户设置的公钥。

(2)身份认证模块

实施身份认证的双方,依次点击菜单项中的身份认证项,打开相应的身份认证对话框,提出验证方的请求连接,以此为双方创建连接[2]。

实际认证过程中,采用产生的随机数字N1、N2来抵抗攻击。B验证A证书有效后,获取自己的证书,产生随机数N1对其实施签名。随之把证书、签名的N1两条信息一起传递至A。A接收B发出的信息后,将其划分为两个部分,并验证B的身份同时获取B公钥。A验证B证书属于有效后,取出N传出的随机数N1,并产生随机数字N2,把密钥采用B公钥加密,最终把加密后的密钥采用A传送至B。B接受A发出的信息后,对A签名数据串进行解签,对传输的数据进行验证。如果验证失败,必须重新实施认证。实现代码如下:

UCHARdata[1024]={0}://解密后的私钥文件UINT4datalen=10224//解密后私钥文件长度if(RTN_OK!=CryptionProe(ATTRIB_SDBI_KEY,Dec_keylen,DNCRYPT,kk->length,data,&datalen)){m_List.AddMSg(解密私钥失败”,M_ERROR):deletekk;retllrn;}e1se.

2安全防护系统的设计及实现

设计安全防护系统旨在保护企业内部信息的安全,实现对各个协议和端口过滤操作,并实时监测网络的安全性。

(1)Windos网络接口标准

安全防护系统总设计方案是基于Windows内核内截取所有IP包。在Windows操作系统内,NDIS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是网络协议与NIC之间的桥梁,Windows网络接口见图1。其中,NDIS设置在MinpORT驱动程序上,Miniport相当于数据链路层的介质访问控制子层。

(2)数据包过滤系统

数据包过滤系统主要过滤IP数据包、UDP数据包、传输层TCP、应用层HTTP等。包过滤技术遵循“允许或不允许”部分数据包通过防火墙,数据包过滤流程见图2。包过滤装置对数据包进行有选择的通过,采用检查数据量中各数据包后,依据数据包源地址、TCP链路状态等明确数据包是否通过[3]。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设置的安全防护系统主要预防外部人员的非法入侵和供给,对企业内部人员发出的网络攻击、信息窃取无法起到防护的效果。文中对网络系统安全存在的安全风险展开分析,提出企业网络身份认证系统和安全防护系统设计与实现步骤,以此提升企业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为企业更好地发展提供安全支持。

参考文献:

[1]徐哲明.企业网络系统安全修补程序构架的设计[J].计算机安全,2013,17(8):47-50.

[2]劳伟强.企业数据网安全防护体系的研究与实现[J].电子世界,2013,35(22):154-154.

网络安全申请例3

一、 下载申报相关材料和模板

访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站(tc260.org.cn),点击上方“工作动态”标签,点击左侧边栏“通知公告”,在通知公告中找到“关于印发《2021年网络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下载通知下方附件。

二、 准备申报材料

按照《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要求,根据《2021年网络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进行申报,填写《网络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申请书》、《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准备标准草案。

三、 在线填报申报材料

访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站(tc260.org.cn),点击右上方“平台登录”标签,使用相应工作组的成员单位账号(WG或SWG开头的账号)进行登录;进入“信息安全标准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页面后,选择“立项管理”模块;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型,选择“制修订立项管理”或“研究立项管理”;点击右上方“新增”按钮,进入立项信息在线填报页面;按照平台要求完整填写相应信息,上传《网络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申请书》、《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均需提交WORD版);点击“申请”完成在线立项申报流程。

四、 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将在线上传的《网络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申请书》、《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等纸质文件各一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寄送至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五、秘书处联系方式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1号(100007)

网络安全申请例4

网络系统安全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论是大型或小型企业,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一直是管理者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深入分析企业网络系统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对企业办公网络应用中存在的窃取文档、破坏系统、传播病毒等安全问题,提出企业办公网络身份认证和安全防护系统的设计构想,以此满足企业办公网络对安全性的要求。

一、企业网络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

企业网络安全系统就是企业借助计算机、通信设施等现代设备,构建相应的满足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需求的系统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网络建设更加成熟和完善。整个网络系统能够跨越多个地区、覆盖千家企业和大量用户,网络比较庞大且复杂,不管网络构架多么的复杂,其应用系统种类更加繁多,各系统间关联性更强[1]。目前,企业网络安全系统主要面临以下威胁:(1)物理层安全威胁会导致设备损坏,系统或网络不可用,数据损坏、丢失等。(2)因企业管理人员水平不高,引发企业内部信息泄露的威胁。同时,在整个网络中,内部员工对企业网络结构、应用比较熟悉,自己攻击或泄露内部信息,也会导致系统遭受致命的安全威胁。(3)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可以将自身附加值目标机系统的文件程序,其对系统的破坏性非常严重,会导致服务拒绝、破坏数据或导致整个系统面临瘫痪。当病毒释放至网络环境内,其无法预测其产生的危害。

二、企业网络安全防护系统设计

1 身份认证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身份认证作为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网络安全系统中设计基于RSA的认证系统,该系统为三方身份认证协议。

(1)申请认证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CA设置在企业主服务器上,本系统主要包含申请认证、身份认证、通信模块。其中,申请认证完成与申请认证相关的操作,该模块实现流程如下:用鼠标点击菜单项中的“申请证书”,弹出相应的认证界面。在申请书界面内,输入用户的姓名及密码,传递至CA认证。

CA接收到认证方所发出的名称和明码后,并将认证结果发送至申请证书方,当通过用户验证将公钥传给CA。

CA接收申请证书一方传来的公钥,把其制作为证书发送给申请方,完成CA各项功能。申请方接收CA传来的证书后,保存至初始化文件.ini内。在申请方.ini文件内可以看见用户设置的公钥。

(2)身份认证模块

实施身份认证的双方,依次点击菜单项中的身份认证项,打开相应的身份认证对话框,提出验证方的请求连接,以此为双方创建连接[2]。

实际认证过程中,采用产生的随机数字N1、N2来抵抗攻击。B验证A证书有效后,获取自己的证书,产生随机数N1对其实施签名。随之把证书、签名的N1两条信息一起传递至A。A接收B发出的信息后,将其划分为两个部分,并验证B的身份同时获取B公钥。A验证B证书属于有效后,取出N传出的随机数N1,并产生随机数字N2,把密钥采用B公钥加密,最终把加密后的密钥采用A传送至B。B接受A发出的信息后,对A签名数据串进行解签,对传输的数据进行验证。如果验证失败,必须重新实施认证。实现代码如下:

UCHAR data[1024]={0}://解密后的私钥文件

UINT4 datalen=10224//解密后私钥文件长度

if(RTN_OK!=Cryption Proe(ATTRIB_SDBI_KEY,Dec_keylen,DNCRY

PT,kk->length,data,&datalen))

{

m_List.AddMSg(解密私钥失败”,M_ERROR):

delete kk;

retllrn;

}

e1se.

2 安全防护系统的设计及实现

设计安全防护系统旨在保护企业内部信息的安全,实现对各个协议和端口过滤操作,并实时监测网络的安全性。

(1)Windos网络接口标准

安全防护系统总设计方案是基于Windows内核内截取所有IP包。在Windows操作系统内,NDIS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是网络协议与NIC之间的桥梁,Windows网络接口见图1。其中,NDIS设置在MinpORT驱动程序上,Miniport相当于数据链路层的介质访问控制子层。

(2)数据包过滤系统

数据包过滤系统主要过滤IP数据包、UDP数据包、传输层TCP、应用层HTTP等。包过滤技术遵循 “允许或不允许”部分数据包通过防火墙,数据包过滤流程见图2。包过滤装置对数据包进行有选择的通过,采用检查数据量中各数据包后,依据数据包源地址、TCP链路状态等明确数据包是否通过[3]。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设置的安全防护系统主要预防外部人员的非法入侵和供给,对企业内部人员发出的网络攻击、信息窃取无法起到防护的效果。文中对网络系统安全存在的安全风险展开分析,提出企业网络身份认证系统和安全防护系统设计与实现步骤,以此提升企业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为企业更好地发展提供安全支持。

参考文献:

网络安全申请例5

1 企业网上登记是《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必然结果。

《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或通过数据电文(包括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的方法提交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方便申请人及时、有效地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这一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为网上登记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我们应适时借助网络技术对传统登记模式进行改造,简化办事程序,适应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积极推进企业网上登记是注册部门势在必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2 企业网上登记是工商部门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

电子政务应该遵循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导向的理念。据此,我国的电子政务应该从管理为主转向以服务为导向,树立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新理念。开展企业网上登记,是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大力推进电子政务”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创新登记模式,加快职能转变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在全球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电子政务已经成为国家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点,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重塑对外形象的重要工作。电子政务的建设,可以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透明化,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灵活、周到的服务,使登记工作由繁重走向简便,由杂乱走向规范。登记部门应在优化服务的前提下,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和服务功能,使网上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企业网上登记工作正在全国工商系统全面展开,但就日前网上登记操作方式来看,各地工商网站企业登记基本上未摆脱“外网受理、内网登记、外网反馈”模式。这种模式虽然也属于网上登记范畴,但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登记和远程办理。所以,尽快制定一套真正便捷、高效的网上登记系统迫在眉睫。

3 企业网上登记是企业登记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个业登记中已被广泛使用,电子化已成为企业登记未来的发展趋势。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工商部门的工作量急剧加大,工商部门的办事效率也逐渐成为衡量其执法能力的一个标准。传统的登记模式由于作量大,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常常导致企业往返次数多,由此产生诸多不满,而网上登记昼夜服务,节假日不休息,申请人可以随时登录,具有不受时间、地点制约的优势。同时,登记机关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集中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可谓两全其美。

二、企业登记电子化面临的问题及可行性

随着网络技术与应用的迅速发展,企业登记电子化的实施有了客观的技术条件。但要建立一个真正便捷、高效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现在还面临着诸多困难,能否克服这些困难将直接决定企业登记电子化是否可行。

1 技术安全问题与对策

企业或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向工商局提出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工商局为之提供的网上通道的安全性就必须保障,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黑客越来越多,如何避免申请人身份、隐私的泄密,如何保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登记部门的核准意见不被篡改,如何应对由此引起的麻烦及法律后果,将是登记电子化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此,就必须加强信息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反病毒、反黑客技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进行必要的规定和约束,保障政府信息网络安全运行。针对企业登记电子化的安全特性,现阶段应有两种应对方法。一是技术隔离,即利用技术手段在网上保障政府政务的安全。如多级防火墙、网络分级授权、数字签名、数据库备份等。二是物理隔离,也就是不完全依赖虚拟网络,采用网上与网下联合完成业务,重要的、复杂的登记放在网下,依赖传统手段来执行。

2 登记材料真实性问题与对策

在企业登记工作中,最使工商登记部门陷于两难境地的是材料真实性问题。虽然《行政许可法》中明确,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由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致使工商局做出错误的行政许可而引起行政诉讼。网上登记后,这类矛盾会更加突显。目前实施的诸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的核对问题,在网上是无法实现的。

而不论是《行政许可法》还是《公司法》,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比较轻微。《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所有这些处罚。从警告到罚款到吊销,工商局的制约手段并不足以震慑虚假材料的提供者。

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立法。对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加大法治力度: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无法提供有力支撑的情况下,对一些日常操作中工商部门需要核实的登记内容,暂时也列为物理隔离的范畴。

3 材料递交、审查程序问题与对策

按理,最理想化的网上登记,应该是申请人网上传输材料一登记机关网上核准或驳回一申请人凭密码领取登记机关网上的核准书一申请人到登记机关递交书面材料、领取营业执照。

然而,在实际审核工作中,除了表格是统一格式之外,其余材料包括章程、股东会决议、场地材料等均千变万化,这就使网上材料的审查非常困难,尤其是答复时的表述问题。均有可能成为法律诉讼的依据。

基于材料的复杂性,以场地为例,笔者认为应该罗列现行允许登记的各种房产状况及其应提交的材料。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可先选择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预售合同等等。如果申请人选择预售合同,则电脑再提示还需提交房屋交接书等证明材料,并提示申请人,为了材料减少往返,请所有材料齐备后再将材料通过网络传输给工商局。

基于答复均可能成为证据材料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设计统一的选择

式表格进行回复。仍以场地材料为例,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场地材料为房地产权证,但产权证上对房产状况的表述为“详见登记信息”,则在表格中将“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供的登记信息”一栏打√,并告知申请人,请按表格中打√的条款补正材料后再提交申请。

当然,应大力推荐工商局制定的标准格式文本,既方便申请人,也减少材料的审核难度,减少材料往返时间。为防止申请人录入下载的标准格式文本在递交时被篡改,也可参照工商年检的办法,在网上通过后,申请人下载材料时,所有材料应有工商水印作为防伪标志,最后核对时,就只需查看材料是否齐全,而不需再对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

总之,企业登记电子化可能带来的问题,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加以解决,因而企业登记电子化是可以稳步开展的。

三、企业登记电子化的实施方案

企业登记电子化的目标是,申请人可以从网上直接取得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查询许可结果,再到工商局递交完整的书面材料领取执照。可以相信,工商机关利用网络平台,推行网络化审批,必将降低申请人在企业登记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大大提高登记效率。

网上注册登记系统应符合国家工商总局《金信工程总体技术设计方案》。上海市工商局金信工程网络平台,采用的是“外网录入-内外网即时转接-内网及时审核-外网同步反馈”模式,申请人根据办理的不同业务,自行填报受理信息和上报申报材料,工商局工作人员则通过网上与申请人沟通并完成预审工作后,系统通过与已开发和运行的业务系统的接口自动将信息传输到内网业务数据库,进入工商机关内部审批流程。网上初审通过后,系统通知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打印盖章,按照约定时间送工商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最终确认。申请人报送的书面材料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终审通过,即可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领取执照。

网上注册登记系统包括:名称预核准网上受理,企业、分公司、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个人独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注册、变更、注销等审批业务。网上工商登记平台与内部业务可共同构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项业务的技术支持交互平台。

网上注册登记系统主要是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可以直接办理网上登记相关业务,所有的web页面样式与现有的文书格式类似,申请人提交后,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直接进入数据库;原件扫描和章程等附件的上传,能够无缝进入到电子档案扫描系统中,从而避免重复扫描。减轻扫描加工人员的工作量。

网络安全申请例6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应用越来越多,因此协议端口号不等于应用、网络地址不等于用户,传统防火墙基于网络地址端口的五元组(源端口、目的端口、协议类型、源地址、目的地址)的访问控制规则已不能有效的应对目前网络环境的巨大变化。因此,一种新型的防火墙――下一代防火墙应运而生。

二、下一代防火墙的定义

鉴于传统防火墙在应对新应用和新流量所表现出的不足,国内外都开展了下一代防火墙技术的研究。国际著名的IT市场分析咨询机构Gartner认为,下一代防火墙至少应具备以下特征:(1)传统防火墙功能:即应当具备传统状态监测防火墙所应当具备的全部功能;(2)高速的处理性能:能够在不影响网络运行的情况下进行配置;(3)智能化联动:采用更为先进的一体化单次解析引擎,将漏洞、病毒、Web攻击、恶意代码,脚本等众多应用层威胁统一进行检测匹配等技术实现入侵防御系统策略与传统安全策略的融;(4)应用识别及身份鉴别的能力:应要具备极强的应用识别能力及用户身份鉴别的能力,以及将应用识别及身份鉴别与安全策略整合的能力。

综上所述,细粒度的应用识别是贯穿下一代防火墙的核心技术。

三、主要申请人和数量的分析

由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普遍分为:企业、科研院校和个人,而对检索的129件国内外专利申请进行分析可知,下一代防火墙专利申请的主要申请人主要还是企业,个人和科研院校的专利申请较少,检索出129篇专利中科研院校和个人仅有3篇,企业占126篇。而为了得出国内外下一代防火墙技术研究的先进企业,本文对这126篇专利也进行了分析,获得了主要申请人,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

从图1可知,针对下一代防火墙技术专利的研究,国内外企业的申请量基本相等,说明下一代防火墙技术的提出,在国内外都获得了推广和研究。同时,如图3-1所示,深信服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FORTINET公司分别以34件和29件应用层防火墙技术专利申请量高居第一和第二,其申请量总和几乎占到了总量的一半,其余关注下一代防火墙的企业(如PALO ALTO、网康和山石网科等)也分别提出了少量关于下一代防火墙技术的专利申请。

网络安全申请例7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对燃油车辆的限制调整至轴距2700毫米、排量1750毫升以上即可,取消发动机功率限制;

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从2650毫米调整至2700毫米以上,但对纯电动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取消了续航里程的限制。

《办法》并未强制要求驾驶员为本地户籍,而是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此外,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20xx年深圳市网约车细则: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经贸信息、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五)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

(四)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款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也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燃油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20xx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依车辆所有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许可变更的,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车辆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退出经营,或者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户籍和本市居住证信息、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五)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经营者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2020年深圳市网约车细则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八)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九)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

(十一)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

服务质量测评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乘客对网约车服务进行投诉的,由网约车经营者先行处理。网络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四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车载终端数据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四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处理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

(九)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十)网约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

(十一)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十三)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未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四)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本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三)故意破坏、改装或者擅自停用网约车车辆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的;或者发现车辆车载终端等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在故障排除后运营的;

(四)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处5000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20xx年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办理:

(一)车辆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小汽车,或者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动力小汽车;

(二)车辆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车辆所有人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将车辆更新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车辆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核发相应期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五十九条 20xx年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无需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六十条 20xx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六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或者经营许可,喷涂、安装了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网络安全申请例8

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3)03-0146-02

目前,公安内部由之前的单个系统向现在的综合平台的方向发展是信息化建设所要面临的挑战之一。具体表现为:

(1)实现公安部门无纸化办公,内部无秘级别信息的共享、减少资源的浪费。

(2)整合重复性的各业务系统,提高应用系统信息的互通率,形成综合的、统一的管理系统。

警务协同审批管理系统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各业务系统共享数据、采集数据的基础上,为各部门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1 需求分析

警用协同审批管理系统设计的目标是为了完成公安内部审批程序的信息化,建立一个能够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相互交流,相互协调合作完成审批任务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警用协同审批管理系统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系统的目标。

(1)实现一个集成的协同审批环境,民警能够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协同审批的工作和信息管理。

(2)能够实现现有的各个部门的业务审批的流程化。

(3)工作流技术的引入,是为了解政策的变化和机构的调整,带来业务发生变化。作为协同审批管理系统,一定要保证系统对业务流程的变化的适应性。

2 系统的架构

整个系统分为4层:表现层、应用服务层、应用支撑层、核心数据层。

(1)表现层:为申请人提供电子审批单据申报门户(进、出境申请单证、往来港澳人员备案申请等),以及申请人对审批状态的回执查询等。同时实现部门间的协同审批管理,各部门负责审批的经办人员登录该系统即可实现电子审批。同时提供审批档案管理,便于各部门检索、审查。

(2)应用服务层:系统的主要应用业务的实现部分,分为单证申报、单证审批、单证流转、单证归档、电子缴费、查询统计、业务审计(如图1)。

(3)应用支撑层:控制整个系统电子审批的业务流程,是本系统的灵魂核心模块。所有申请单证,通过工作流引擎的控制,分发到各个业务部门经办人员,经办人员按照应有流程批办后再交由工作流引擎流转到下一环节部门进行批办。

(4)核心数据层:采用SQLServer2008搭建,主要存储相关人员模块、权限控制、工作流程、以及电子审批的相关信息。存储审批单证所使用的图片、视频、音频等相关附件,保存在服务器的指定目录,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控制管理。

3 网络结构设计

系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部署在外部互联网络中(称为:协同审批管理系统[外部]),供申请人录入需要审批的电子单证数据(如:国内公民出入境申请单、外籍人员入境申请许可、登外轮许可证申请、外籍船员登陆证申请等)发起申请;另一部分部署在内部网络(称为:协同审批管理系统[内部]),供公安各个部门用于申请单证的审批、流转、查询、备案、归档等。

申请人通过登录互联网络客户端,进行身份认证,在确定相关认证信息后便可进入网上单证审批管理系统。申请人可在互联网客户端中录入相关单证信息,发起审批申请,通过防火墙、网关病毒扫描后,将相关数据信息传输到内部网络,保存在内部网络的电子单证信息数据库中。

各个部门经办人员登录内部网络客户端,进行身份认证,在确定相关权限认证信息后便可进行网上单证的审批工作。边检各个部门登录审批系统后,在数据库中调取单证数据进行审批,将电子单证在各个部门之间通过工作流进行流转审批。并将实时的单证审批状态记录回电子单证信息数据库中,外部系统反馈给互联网端的申请人(如图2)。

4 系统的实现

(1)流转环节逻辑处理简单明了,根据实现设计的工作流规则,流转到不同的岗位进行单据审批处理。并支持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以及MSN即时消息,迅速通知流转经办部门进行审批,减少申请人的等待时间,整个电子审批处理更加高效便捷(如图3)。

(2)选择流转人员相关信息,以树形结构展示管理,更加清晰直观。根据审批环节对用户授予对应审批权限,再根据部门的组织结构,上溯到主管部门,方便流转时主管部门的人员选择(如图4)。

(3)所有流转环节,在系统中均有记录,展示界面友好便捷。通过流程跟踪可直观查看当前所处的单据审批环节,以及以往流转记录、各部门审批意见等。便于流程控制,以及后期纪检部门审计工作的开展(如图5)。

5 结语

本文设计的警用协同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了办事人员的办事申请和内部审批人员审批的流程化管理,改变了传统的审批方式,提高了办事效率,能够满足应用需求的实际需要,获得满意的效果。

参考文献

网络安全申请例9

甲方:_________乙方(投资人):_________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电话,传真和网上委托服务等远程交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远程交易服务的内容和种类: 本协议所述远程交易服务的形式包括:电话委托,传真委托以及网上委托三种,具体委托内容如下表所示,乙方可根据自身的交易特点和对技术风险的考虑任选其中一种或多种交易方式(请在内打勾选择):电话交易;传真交易;网络交易。二、远程交易服务的特别提示: 1.受理提示:甲方收到乙方通过远程交易方式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2.时间提示:认购期内,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17:00,如乙方17: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视乙方的委托申请为次日的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15:00,如乙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但申购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无效。乙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甲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3.安全提示:为保证乙方账户的安全,防止受到恶意攻击,乙方进行电话交易时,若连续3次输错客服密码,委托将被中断;乙方进行电话交易和网络交易时,若累计6次输错客服密码,客服密码将被锁定,必须与甲方的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_________)联系进行客服密码解锁。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为保护乙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乙方应使用甲方指定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甲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甲方无关。 三、电话交易和网络交易特别注意事项: 1.本电话交易通过电话语音系统实现。本网络交易通过本公司网站系统实现,有关办理交易的具体程序参照甲方交易说明执行。 2.乙方通过电话,网络下达的交易指令,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乙方对其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申请开立电话交易或网络交易时,初始查询密码为基金账户号码后六位,交易密码为乙方交易账户密码。乙方可通过直销柜台,电话语音系统或本公司网站修改密码。甲方根据乙方输入的基金账号和密码作为判认电话交易或网络交易的依据。 4.乙方务必注意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凡使用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因不可预期的线路拥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电脑或电话系统故障,天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致无法收到或延迟接收乙方申请,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传真交易特别注意事项: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_________下载的相关申请表。乙方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并签字后传真给甲方。 2.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交易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3.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交易账户卡复印件。同时乙方需在申请表中提供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供直销柜台核对。 4.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应在发出传真后的10分钟内,拨打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与甲方工作人员确认是否收到传真,若乙方没有来电确认,且甲方按照乙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乙方时,传真内容清晰,明确的,则甲方直接受理该笔委托;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的,则甲方不予受理该笔委托。如因联系不到乙方,导致甲方对乙方交易申请的处理与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6.投资者可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9:30之后通过电话,网上查询交易确认结果,或到直销网点柜台获得交易确认书。 7.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次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交易账户卡复印件,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十五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五、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5.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免责事项。 六、协议的变更及生效: 1.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委托形式范围内修改委托形式。乙方提出的修改申请一经甲方确认,当日生效。 2.甲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甲方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乙方本人的认可,但甲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七、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网络安全申请例10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电话,传真和网上委托服务等远程交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远程交易服务的内容和种类:

本协议所述远程交易服务的形式包括:电话委托,传真委托以及网上委托三种,具体委托内容如下表所示,乙方可根据自身的交易特点和对技术风险的考虑任选其中一种或多种交易方式(请在内打勾选择):电话交易;传真交易;网络交易。

二、远程交易服务的特别提示:

1.受理提示:甲方收到乙方通过远程交易方式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2.时间提示:认购期内,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17:00,如乙方17: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视乙方的委托申请为次日的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15:00,如乙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但申购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无效。乙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甲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3.安全提示:为保证乙方账户的安全,防止受到恶意攻击,乙方进行电话交易时,若连续3次输错客服密码,委托将被中断;乙方进行电话交易和网络交易时,若累计6次输错客服密码,客服密码将被锁定,必须与甲方的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_________)联系进行客服密码解锁。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为保护乙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乙方应使用甲方指定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甲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甲方无关。

三、电话交易和网络交易特别注意事项:

1.本电话交易通过电话语音系统实现。本网络交易通过本公司网站系统实现,有关办理交易的具体程序参照甲方交易说明执行。

2.乙方通过电话,网络下达的交易指令,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乙方对其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申请开立电话交易或网络交易时,初始查询密码为基金账户号码后六位,交易密码为乙方交易账户密码。乙方可通过直销柜台,电话语音系统或本公司网站修改密码。甲方根据乙方输入的基金账号和密码作为判认电话交易或网络交易的依据。

4.乙方务必注意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凡使用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因不可预期的线路拥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电脑或电话系统故障,天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致无法收到或延迟接收乙方申请,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传真交易特别注意事项: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_________下载的相关申请表。乙方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并签字后传真给甲方。

2.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交易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3.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交易账户卡复印件。同时乙方需在申请表中提供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供直销柜台核对。

4.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应在发出传真后的10分钟内,拨打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与甲方工作人员确认是否收到传真,若乙方没有来电确认,且甲方按照乙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乙方时,传真内容清晰,明确的,则甲方直接受理该笔委托;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的,则甲方不予受理该笔委托。如因联系不到乙方,导致甲方对乙方交易申请的处理与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6.投资者可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9:30之后通过电话,网上查询交易确认结果,或到直销网点柜台获得交易确认书。

7.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次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交易账户卡复印件,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十五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五、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5.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免责事项。

六、协议的变更及生效:

1.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委托形式范围内修改委托形式。乙方提出的修改申请一经甲方确认,当日生效。

2.甲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甲方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乙方本人的认可,但甲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七、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网络安全申请例11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章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审验;

(三)查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

(四)组织处置重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和事件;

(五)负责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防治管理工作;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和安全专用产品实施管理;

(七)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采取24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紧急措施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与所在地安全服务机构、互联网运营单位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联防机制,依法及时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所有、使用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承担相关的安全保护责任。

提供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以及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网站和网页信息维护等其他服务的单位应当和用户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责任。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承担与其提供服务直接相关的安全保护义务。

第九条网吧、社区、学校、图书馆、宾馆等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和互联网运营单位应当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安装已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可以与安全服务机构明确服务项目和要求,建立相对稳定的服务关系。

第四章安全专用产品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在其产品进入本省市场销售前,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报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省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一)单位简况;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专用产品类型、功能等情况;

(四)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备案,填写《广东省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备案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单位简况;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四)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销售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只限于单位购买使用。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不得擅自用于检测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用户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应当持单位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办理,发给《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备案表》;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应当凭《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备案表》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投入使用后,应当在10日内将本单位的《用户IP地址配置备案表》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单位应当查验用户的《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备案表》后方可销售。

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负责产品的使用授权和维护、更新。

第五章安全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安全服务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分一、二、三、四级。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资格如下:

(一)一级:可承担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

(二)二级:可独立承担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30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合作承担第五级安全保护等级或安全投资总额为30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

(三)三级:可独立承担第一级、第二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15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合作承担第三级、第四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30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

(四)四级:可独立承担第一级、第二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5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合作承担第一级、第二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15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

第十七条各安全服务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12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项目总值3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至少1项450万元以上或至少4项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安全服务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安全产品;服务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9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四)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40人;

(五)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工作不少于5年;

(六)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实行工程标准化管理和量化控制,并能不断改进;

(八)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九)竣工项目均通过验收;

(十)无触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级资质: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项目总值15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至少1项225万元以上或至少3项12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安全服务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安全产品;服务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45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四)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五)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4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工作不少于4年;

(六)具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实行工程标准化管理和量化控制;

(八)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九)竣工项目均通过验收;

(十)无触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级资质: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项目总值600万元以上;服务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18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四)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五)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工作不少于3年;

(六)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实行工程标准化管理;

(八)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九)竣工项目均通过验收;

(十)无触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级资质: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工作不少于2年;

(五)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六)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

(七)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八)竣工项目均通过验收;

(九)无触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申请安全服务资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四)技术装备情况及组织管理制度报告。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一级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直接向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第十九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的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安全服务资质。

承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使用前安全检测的安全服务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择优授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安全服务资质;

(二)中国公民或者组织持有的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三)具有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良好信誉;

(四)具有自主开发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辖区内无符合条件的安全服务机构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委托省内符合条件的安全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2月至3月,新领(换)资质证书未满半年的不需年审。

第二十二条安全服务机构在年审前应当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下列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服务业绩;

(三)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四)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认证的情况;

(五)符合资质证书颁发条件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安全服务机构参加年审,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年审申请书》;

(二)资质证书副本;

(三)自查书面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报送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一级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直接向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年审结论分为合格、降级、取消3种。

具备下列情形的,年审结论为合格: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二)上年度安全服务项目总值不低于本级资质条件规定的年均安全服务项目总值的四分之三(四级资质不低于50万元);

(三)用户投诉基本能合理解决;

(四)符合原等级资质证书颁发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结论为降级: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情节轻微;

(二)上年度安全服务项目总值低于本级资质条件规定的年均安全服务项目总值的四分之三;

(三)10%以上的安全服务项目有用户投诉且未能合理解决;

(四)不符合原等级资质证书颁发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结论为取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情节严重;

(二)年度安全服务项目总值低于50万元;

(三)20%以上的安全服务项目有用户投诉且未能合理解决;

(四)情况发生变更,达不到资质证书颁发条件。

年审合格的,在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年审申请书》上注明,加盖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审结论为降级的,原资质证书作废,换发资质证书。

年审结论为取消的,资质证书作废,安全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到年审结论之日起10日内交回资质证书。

未按时参加年审的,年审结论视为取消。

年审结论为取消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安全服务资质。

因特殊原因未年审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方可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程序与资质证书申请程序相同。期满不换证的,资质证书作废。

因特殊原因未按时换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方可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安全服务机构在取得资质证书一年后,达到较高一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升等级,办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第二十八条安全服务机构情况发生变更,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予以降级。

第六章安全审验

第二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步落实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安全设计方案应当报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建成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检测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方案备案,应当填写《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方案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方案;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总体需求说明;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第三十二条计算机机房安全设计方案备案,应当填写《广东省计算机机房安全设计方案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建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计算机机房的用途和安全要求;

(三)计算机机房的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安全服务机构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进行使用前安全检测,应当预先报告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安全检测结论由重点安全保护单位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检测:

(一)变更关键部件;

(二)安全检测时间满一年;

(三)发生案件或安全事故;

(四)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认为应当进行安全检测;

(五)其他应当进行安全检测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接受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检测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保守用户秘密,不得保留安全检测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用户信息。

第七章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省公安厅、人事厅联合成立的省计算机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下设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计算机安全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计算机安全培训,取得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

(二)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和管理人员;

(三)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四)安全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服务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计算机安全培训和考试由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授权的安全培训考试点负责组织。安全培训考试点实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

第三十九条计算机安全培训和考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学大纲,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

考试合格的,由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在20日内发给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