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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3 09:24:19

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

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例1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属于宏观的,它的研究对象是整个城乡和城乡所在的区域,建筑设计是微观的,它的研究对象是建筑,城乡规划是建筑设计的前提与先导,而建筑设计则是城乡规划在空间上的具体落实,研究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对城乡可持续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充分认识提高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的重要性

当前,城乡建设存在品位不高、特色不明显等突出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不高。只有有了高起点的规划和高水平的设计,才能实现高标准的建设。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提高规划、建筑设计水平为切入点,加快提升城乡建设品质、塑造城乡品牌、推动城乡发展,是目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针对城乡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城乡面貌“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明确要求。各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为城乡面貌实现质的飞跃奠定坚实基础。

三、建筑设计应服从城乡规划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由建筑、绿化、道路、水系、人文风景等共同组成的服务于人的空间地域系统。人在任何时候都在领会城乡,城乡提供给人们的各方面感受便是城乡空间,我们对城乡空间进行分析及设计,使人活动的区域空间和各区域空间之间的关系协调,就是城乡规划。而城乡规划是动态地解决和协调各类建筑之间的联系、建筑群的整体形象,以生态的、可持续的观点延续城乡的历史,展望城乡的未来,因此在城乡的发展过程中城乡规划对城乡的有序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建筑作为城乡构成的基础要素之一又必须服从于城乡内容,他们之间在空间上是点与面的关系,好的建筑如同凝固的音乐,是城乡的灵魂,但建筑也不能脱离城乡环境,必须与城乡环境相融合,因此建筑设计与城乡规划同等重要。

城乡规划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筑的问题,建筑设计服从城乡规划设计建筑师在设计单体或群体建筑时,必须考虑建筑的大环境和开发地盘红线内的小环境问题。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建筑创作繁荣的同时,也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在快速发展中,建筑师在建筑创作时对人文的关注、对环境的关注显然不够。存在着一味追求“新、奇、特”而不考虑建筑物所处的环境问题。如北京的长安街,虽然每栋建筑单体都采用了中国最好的设计院和最优秀的建筑师的作品,而且在建筑造价上也毫不吝啬,就其艺术价值本身而言,仍然是业界人士批判的焦点,究其原因,主要不在于建筑本身造型,而在于对周围环境的忽视,以及强烈的个体表现欲所造成的整体不和谐。可见,在城乡规划设计的指导下,注重周围环境的协调,即使是最简单的建筑设计也能取得好的效果。

四、重视城乡设计对建筑设计的指导作用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末的百余年中,现代建筑与城乡设计所呈现出的是一场颠覆性变革,其间充斥着无数由逐渐演变而引发的突变,突变而构成的嬗变。“嬗变”是一种发展、一种由矛盾双方交锋而产生的推进状态,一种呈螺旋式或波浪式的上升或前进动势、一种总体上积极的趋向,是实践的作用及其相互间渗透的结果,更是在人类起源、成长、壮大进程中的一种必然性的体现。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相互激发既促成嬗变,又产生巨大的动能,影响波及广泛,对建筑、城乡及整个社会进程和人类发展都发挥强劲的推动作用。在新时代的召唤下,现代建筑设计、城乡设计也必将与规划、景观设计及相关领域密切结合朝着人性化、多元化、复合化、互通化、生态化、长效化等更优化的设计方向。

城乡规划的实质在于合理利用城乡的土地和空间资源,协调城乡功能布局以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其着眼点远离建筑物质形态而偏向于社会的整体平衡。城乡的建设大都还是由许许多多的、彼此并不一定相关的个体项目构成。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城乡社会的空间环境设计,改善人们的生存空间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城乡设计作为一种在定性、定量图文结合方式下的弹性控制方法,可以直接指引到具体建筑单体的设计层面。城乡建设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化过程,特点在于设计城乡而非设计建筑物,它是弹性而非具象地引导建筑设计,从总体上引导土地的合理利用,保障生活环境的优良品质,促进城乡空间的有序发展,同时为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一种长效的技术管理支持。

五、正确处理城乡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

1.科学对待城乡规划设计

城乡规划设计是一种设计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健康发展进程的社会实践。因此城乡规划设计应该包括从策划到维护的所有内容。在城乡规划设计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根据阿普尔亚德的观点,城乡规划设计内容日趋综合,方法包容性更强,从单纯注重形态的设计发展到综合设计。在城乡规划设计中不但要注重城乡的功能分区,交通流线,而且还要注重建筑物的体量、尺度、比例、色彩、造型、材料、空间等。必须强调“城乡规划设计最基本的特征是将不同的物体(包括建筑物)进行联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设计者不仅必须考虑物体本身的设计,而且还要考虑一个物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关系”。一个城乡建设的好坏与城乡规划设计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为城乡规划设计是城乡建设的基础,也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在我国一般一个城乡规划设计经批准后,要执行十年以上,因此,在批准城乡规划设计时一定要采取科学认真的态度。

2.建筑设计服从城乡规划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建筑创作繁荣的同时,也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在快速发展中,建筑师在建筑创作时对人文的关注、对环境的关注显然不够。一味追求“新、奇、特”而不考虑建筑物所处的环境。例如北京的长安街,虽然每栋建筑单体都采用了中国最好的设计院和最优秀的建筑师的作品,而且在建筑造价上也毫不吝啬,就其艺术价值本身而言,仍然是业界人士批判的焦点。究其原因,主要不在于建筑本身造型,而在于对四周环境的忽视,以及强烈的个体表现欲所造成的整体不和谐。再例如希腊的爱琴海上有一座叫伊特拉的小岛,每年都吸引大量的游客,尤其是摄影家和画家,被称为“艺术家之岛”。整座岛上布满了十分简单的希腊式的民居,连警察局、医院、饭店都化整为零,成为民居式建筑尺度。几百年来,岛上的居民始终恪守一个规则:所有建筑均不超过三层,所有外墙均为白色。这种热爱自然、相互协调的观点,已经形成了一种设计理念。可见,在城乡规划设计的指导下,注重四周环境的协调,即使是最简单的建筑设计也能取得好的效果。

六、结束语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是建筑设计的前提与先导,而建筑设计则是城乡规划在空间上的具体落实,研究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对城乡可持续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例2

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市场,推行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多方案征集和优选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建设项目情况,广泛吸纳、邀请国内外高水平的设计单位,鼓励资质高、信誉好的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城乡规划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运作程序,规范设计方案征集、评议、监督和协调工作。

为提高设计方案水平和质量,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区片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规划项目情况结合设计单位业绩综合比选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吸纳先进的规划理念和设计方法,做到高起点规划。重要地段成片开发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和单体(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公共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或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周边及对景观有特殊要求地段的建筑单体,一律采取广泛征集、专家评议的方式优选设计方案。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也要通过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设计方案。优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要体现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完善配套公共设施,营造优美城市景观,本着“经济、实用、美观”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提高城乡景观品位与内涵,展现地方文化特色。

二、严格规划决策运行程序,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科学化水平

城乡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的决策,实行“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运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设计方案的评议应在综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方案。

城乡规划的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由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决策工作制度。城乡规划审批与规划实施的管理,除需要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之外,按照法定要求及程序,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工作制度。

强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方案和整治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5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主要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公建项目及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7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后,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

强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结合项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后的规划成果,应予以公告。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要将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在现场进行公示。

三、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和建筑设计严格落实

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例3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9025104

1 引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2011年4月印发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将城乡规划学从原建筑学一级学科中拆分出来,标志着城乡规划学被正式提升为新的一级学科[1]。虽然城乡规划专业属于工科门类,但是涉及的知识体系众多,专业课程涉及工学(建筑学、风景园林、交通运输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统计学、地理类、应用数学)、艺术学(设计学、美术学),以及社会科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历史学、管理学、心理学、哲学)等学科门类[2]。城乡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作为城乡规划专业的核心课程综合了上述学科门类的相关知识,但是目前《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对于城乡规划设计类课程的教学组织没有提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同学校针对自己的办学特色进行了学科定位和课程设置。

我国城乡规划专业多为五年制办学,不少学校都是以三年级作为专业的过渡期,从之前的建筑学知识的学习转向城乡规划专业的学习,因此研究三年级的规划设计课程是很有必要的。为了提高河南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城乡规划专业的办学质量,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专业的本科教学工作,确定城乡规划专业的办学特色,需要进行设计类课程的改革。当前社会对城乡规划专业的要求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城乡规划专业乃至整个行业都处在大转型时期,未来的规划方法和方式会和现有的规划体系有很大变革,从粗放式的追求量的规划转向精细化的强调质的规划,教育体系要灵活变革来适应未来的发展要求。

本文以河南理工大学城乡规划专业已毕业的学生为研究对象,从“职研教融合”的角度出发来探索一般工科院校城乡规划专业三年级设计课程的改革研究,其中“职”指的是学生就职,“研”指的是学生考研,“教”指的是本科课程教学。

2 河南理工大学城乡规划专业办学现状

2.1 办学简介

河南理工大学城市规划专业成立于2005年,学制为5年,毕业发工学学士学位证。当时所在学院为土木学院,2008年并入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2013年更名为城乡规划专业。该专业的前身是测绘学院建立于1993年的城镇规划专科专业。城乡规划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建筑设计、城市规划与设计、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城市规划管理、区域规划等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接受建筑设计及城市规划设计等基本训练,掌握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能力。

河南理工大学测绘学院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系成立于2005年,设置有人文地理学与城乡规划本科专业,学制四年,毕业发理学学士学位证。该专业的前身是建立于1993年的城镇规划专科专业。2001年秋季开始面向全国招收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本科生,学制四年。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系承担自然资源学、自然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区域规划、村镇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教学工作,致力于培养具备坚实的地理科学基础和开阔的城市与区域经济视野,较强的空间分析和综合信息处理能力,从事资源环境评价、城乡规划管理,以及村镇旅游规划设计等领域的管理与技术复合型人才。

从上述介绍来看,河南理工大学城乡规划专业和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前身都是建立于1993年的城镇规划专科专业,目前这两大专业分别属于不同的学院,培养目标也不尽相同。尽管两个专业在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上有一部分重合,但是城乡规划专业不等同于人文地理学与城乡规划专业,在专业定位和课程设置中避免出现雷同的现象,而设计类课程就是两大专业在教学过程中最主要的区别。根据笔者对于我国城乡规划专业通过评估的42所院校的调研,城乡规划专业所在学院有众多模式,其中建筑与城规学院模式所占比重最大,这说明了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两大专业齐头并进发展势头强劲,建筑学院模式紧跟其后,也说明了城乡规划专业对于建筑学的基础依托。

2.2 学生就职状况

2.2.1 已毕业学生就职总体状况

笔者对已毕业的130名学生进行了统计,除了12人信息不明之外,发现就业状况总体良好(06级学生没有信息反馈,11级学生由于刚毕业信息还不完善)(表1)。其中转行人数12人,占到统计人数的9.2%,从事规划以及建筑行业的人数共计106人,所在的挝恢饕集中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规划管理局以及景观设计院等。从学生就职的状况可以为城乡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的培养目标提供借鉴。

2.2.2 已毕业学生从事的项目类型

笔者对已毕业但仍然从事规划行业的85名学生接触的物质空间类的规划项目类型进行了汇总,具体内容详见表2。

根据已毕业学生从事的项目类型,可以为城乡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体系提供一定的依据。

2.2.3 已毕业学生对于培养能力的建议

在设计能力方面首先应该掌握各个功能区的做法,如居住区、商业中心、站前区、滨水区、CBD、仓储区、物流园区、交通枢纽等,多参观,多思考。其次设计前应仔细研究地块所在城市或地区的基础资料,了解其文化内涵,提炼其城市特色,融入设计中,让作品主题更鲜明,更有灵魂。再次应熟悉相关规范,关注规划前沿,与时俱进。最近国家新出的政策要多了解,如开放式社区、花园城市、美丽乡村、大数据获取及处理等。

在表达能力方面平时多加强手绘的练习,练习空间尺度和建筑尺度的把握,提升方案能力。并且要精通各种软件,包括CAD、PS、SU、GIS、AI、INDESIGN、COREDRAW、OFFIC办公软件等,并且要掌握与外界和甲方的沟通和斡旋技巧。

2.3 学生考研状况

2.3.1 考研录取率分析

河南理工大学城乡规划专业7年来考研录取率呈现波动状态,在2014年达到低谷,2016年达到高峰,总体考研率为17.5%,具体内容见表3。

2.3.2 快题题目分析

快题设计是规划设计的一种快速表达形式,是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规划设计从文字的要求到图形的表达。无论是研究生入学考试还是工作选拔测试,都可能采用规划快题设计的形式。研究生初试考快题的高校有东南大学、重庆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沈阳建筑大学、安徽建筑大学、广州大学、湖南大学、苏州科技学院、天津大学、深圳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清华大学、西建大、南京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16所高校。研究生复试考快题的高校有西北大学、北京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广州大学等11所高校。

快题设计测试中一般多考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此类快题在考试测试中更容易操作。具体类型包括: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心区规划设计(商业中心规划设计、文化娱乐中心规划设计、行政中心规划设计)、滨水区规划设计、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旅游区规划设计(一般会有山地)、公园景观(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步行街规划设计(一般是历史街道)、大学校园规划、中学校园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办公园区规划、物流园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近5年来部分高校(上述16所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快题题目类型详见表4。

3 三年级规划设计课程改革研究

城市规划专业在学科设置上升为一级学科后,城市规划专业涵盖的范围更宽更广,不同院校背景的城市规划专业也在日渐摸索中形成了各自的专业特色[3]。不论城乡规划专业如何发展,其核心是不变的,即以城乡物质空间为核心。河南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城乡规划专业是以土建类学科为背景,以设计类课程作为专业核心课程,以物质空间规划为主,同时强调对多种能力的培养,逐步形成具有豫西北地域特色的教学与科研方向。

河南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城乡规划专业在前三学期和建筑学专业实行建筑大类招生、大类培养,到二年级下学期进行专业的选择(建筑学专业和城乡规划专业)。因此城乡规划专业五年的设计类课程为从大一的建筑设计基础、到大二的建筑设计、大三和大四的城市规划与设计以及大五的毕业设计。城乡规划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城市规划设计系列课程作为城乡规划专业最重要的核心课程,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4]。三年级是城乡规划专业系统的由建筑类知识向城乡规划类知识的转换,因此这个阶段学生在思想上、方法上、认知上会有很大的不同,笔者从已毕业学生的就职状况和考研状况综合考虑,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方面的改革研究[5~8]。

3.1 教学内容改革

三年级城市规划与设计课程以物质规划和形态规划为主,同时强调相关知识体系的结合。在教学内容上和二年级下学期的最后一个建筑设计相衔接,从单体建筑设计过渡到群体建筑设计,再过渡到对整体空间环境的综合设计。以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城市设计为主,每个学期两个设计,每个课程设计56学时,具体内容见表5。

3.2 培养能力改革

城市规划与设计课程不能仅仅只是训练学生的绘图水平,应从多方面进行能力的提升,笔者认为,三年级的规划设计课程可以从设计能力、表达能力、交流沟通能力和综合能力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改革,具体内容详见表7。

3.3 教学过程改革

3.3.1 O计课流程安排

设计课程要特别重视过程控制,上课纪律应当加强,防止学生最终只交一套图纸的情况发生。严格把控每一个过程环节,一草和二草按照时间交图或汇报,并注重点评。设计课中的集中授课与点评时间应均匀分布在设计过程的每个阶段。并且要注重设计课和实际的结合,要强调实地调研的重要性。具体可以细分为1+1+2+2+1模式,即第一周的开题、调研阶段,第二周的汇报、点评阶段,第三、四周的一草、点评阶段,第五、六周的二草、点评阶段,第七周的三草、点评阶段,并且一定要有为期一周的课程设计周,在这一周里学生可以专心的表现最终成果。

上学期:开题――实地调研――资料搜集――规划先例分析(以快题的形式,注重手绘能力的提高)――资料搜集――方案生成(师生互动)――一草(交一草草图)――二草(交二草草图)――三草(生生互动)――出图、制作手工模型――评图、评模型――展览――制作图集、刻录光盘――归档。

下学期:开题――实地调研――资料搜集――规划先例汇报(以ppt汇报的形式,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资料搜集――方案生成(师生互动)――一草(师生互动)――二草(交二草草图)――三草(生生互动)――出图、制作机器模型――评图、评模型――展览――制作图集、刻录光盘――归档。

3.3.2 设计课过程监控

为了严格把控学生上设计课的纪律,端正学习态度,应做好平时阶段的考勤工作,平时成绩结合学生上设计课的出勤率以及迟到情况分别对待,并努力控制好上课的学习效率。

为了强化学生课程设计的过程性,避免最终熬夜突击画图交图的状况,每个设计过程中间要求交草图,草图要求进行简单的排版,要有设计思路分析、手绘草图、设计说明、总平面设计等内容。并且严格要求调研报告、调研汇报、成果汇报、模型制作等的成果质量[9~10]。

课程设计结束要求上交正式的设计图纸,正图要求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来完成,要有认真的排版、分析图、总平面图、效果图、意向图等。

3.3.3 设计师进课堂

考虑到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科特点,设计课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引进一些设计院的工作模式,例如设计师教学、设计师答疑、设计师评审等环节。

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三年级课程建议邀请有丰富经验的规划设计师或规划局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建议邀请至课堂的规划设计师或规划局工作人员针对规划行业发展行情、规划设计方法、规划评审过程、规划局工作职责等做专门讲座。

4 结语

作为一般工科院校的城乡规划专业,在专业定位、办学特色、设计课程的资源获取等方面不能一味地模仿和学习“老八校”类的城乡规划专业。应从行业需求的角度考虑确定适合非“建筑老八校”类城乡规划专业的设计课程教学内容,丰富设计课类型,重视建筑与规划设计方法的指导,加强对外交流。并积极探索学院和规划设计院、建筑设计院和兄弟院校合作办学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徐煜辉,孙国春.重庆大学城乡规划学科教学体系创新与改革探索[J].规划师,2012,28(9):11~16.

[2]高等学校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城乡规划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2013年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3]李 婧,王 冷.基于城市空间设计思维的案例教学实践[J].华中建筑,2016(4):176~180.

[4]梁振然.产教融合背景下城市规划设计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16,25(5):93~96.

[5]王浩钰.城乡规划专业建筑设计课程教学探索[J].高等建筑教育,2015(6).

[6]申洁,王丽娜,邵 俊.城乡规划学专业建筑设计课程教学思考[J]. 高等建筑教育,2016(6).

[7]杨梅焕,陈秋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景观设计课程教学法探讨[J].陕西教育(高教版) ,2012(2).

[8]李 洋,崔 俏,刘叶城.乡规划专业快速设计课程改革研究[J].江西建材,2016(24).

[9]唐 乐.城乡规划专业快速设计系列课程教学改革与探索[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5).

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例4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1021204

1 引言

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增加了“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城乡规划专业属于工学门类的建筑类专业。调整之后的城乡规划学科在内容设置上更为广泛、在学科体系上更为全面,主要体现为从原有注重规划设计技术转向与社会学、经济学等联系更为紧密的城乡统筹人居环境大学科[1]。专业地位的改变、专业名字的变更以及专业体系的扩展都体现了新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需要,也是中国城乡规划与建设和人才培养与时俱进的新体现。

以考研与就业两个方面为研究起点,将和城乡规划专业相关的课程设计结合起来综合研究,探索一般地方院校城乡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体系改革思路,为设计类课程体系改革提供依据。

2 考研导向

1998年我国成立了全国工程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高等教学城市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当时设置城市规划专业的高等院校不足30所。截至2013年全国开设城乡规划专业的高校共196所,在校本科生总数为37037名。2013年当年毕业本科生5953名,当年招收本科生8970名,遍布大部分省、直辖市和自治区[2]。截至2015年5月23日高校城市规划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共计42所。笔者对这42所院校从地域分布、硕士生招生方向、考研快题题目类型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摸底,积极借鉴优秀院校的相关经验。

2.1 地域分布与学院设置模式

我国城乡规划专业评估通过的学校中有24所属于国家211高校,有19所属于国家985高校,有8所是行业内公认的建筑类老八校。而且绝大部分高校位于直辖市或者省会城市,地理位置优越。其中土建类院校占据了36所,地理类院校有4所,综合类院校有2所。学院开设有如下几种模式:建筑学院模式、建筑与城规学院模式、建筑与艺术学院模式、建筑工程学院模式、建筑与环境学院模式、城市建设与管理学院模式、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模式、城市设计学院模式等。

2.2 硕士生招生方向

在硕士生招生方向中城乡规划设计、城乡历史遗产保护、城市与区域规划、社区与住房规划、城乡规划管理等招生方向所涉及的学校面比较广,紧随其次的方向有生态规划、城市理论研究、城市设计、城乡规划技术科学、城乡基础设计规划和小城镇与乡村规划。

2.3 快题题目类型

考研快题题目类型方面,居住区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设计、园区设计(工业园区规划、校园规划)、滨水区规划设计等出现的频率较多。近几年热门考题的类型有产业园区规划、办公园区规划、物流园区规划、体育场馆规划、火车站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次热门类型有旅游区规划设计、历史街区规划设计等。从城乡规划专业考研的要求来看,国内许多高校在初试和复试的时候会选择快题设计作为必考科目,因此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要多加强学生手绘能力以及方案能力的展示。

3 就业导向

从城乡规划专业的就业去向来看,主要分布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划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设计单位等,这就为城乡规划专业的教学尤其是设计课程指明了鲜明的方向――要培养能动手、动脑、设计能力强的学生。

河南理工大学城市规划专业成立于2005年,学制为5年,当时所在学院为土木学院。2008年并入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2013年更名为城乡规划专业。该专业的前身是测绘学院建立于1993年的城镇规划专科专业。

3.1 已毕业学生就业总体状况

笔者对已毕业的05、07、08、09、10五个年级(06级没有信息反馈)的122名学生进行了统计,除了4人信息不明之外整体就业状况良好。转行总人数占到了已毕业学生的10%,尤以05级和10级转行人数较多,05级是五年制城市规划专业毕业的第一届学生,转行人数多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10级是刚毕业的一届学生,由于受到环境大背景的影响也有不少人转行。从事城市规划行业的人数占据了绝大多数,合计达到65%,有17%的学生从事了建筑行业,也有6名学生规划和建筑都在做,这也充分说明了建筑和规划两大专业不分家的现实情况。

3.2 行业内从事的项目类型

经过统计,笔者汇总了已毕业学生在行业内从事的项目类型。

(1)城乡规划设计方面:主要有概念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规、修规、旅游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老城区改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产业集聚区空间规划、特色商业区发展规划、物流园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专项规划(教育空间布局专项,市场布局专项,街景改造、市政专项规划等)、村庄建设规划等。

(2)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有项目评审、设计评审、规划科日常工作(涉及规划、项目手续办理、协助审批用地相关手续)等。

(3)建筑方面:有建筑总图、居建及配套、住宅区、公建、人防、地铁、厂房、办公、商业酒店、养老中心、社会福利救助中心、公租房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等。

4 河南理工大学城乡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体系改革

城市规划教育已经由传统的空间形态和工程技术领域逐步进入到对社会和经济、区域发展、生态保护、城乡管理等多学科领域的交叉和融合[3]。设计课课程作为专业教育的核心,在开展设计课教学过程中,除了培养学生基本的设计技能之外,注重其他能力的培养与训练,例如社会调研能力(设计前期项目调研)、设计分析能力(方案前期思路形成)、口头表达能力(方案各个时期的汇报)、经济分析能力(方案后期汇总)等,并将相关的学科知识贯穿到设计课教学当中。

4.1 教学目标改革

4.1.1 办学定位

河南省开设有城乡规划专业的院校有17所,例如郑州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理工大学等。在17所院校中,只有郑州大学的城乡规划本科专业通过了专业评估,说明了河南省城乡规划专业教育的滞后。其中建筑学院模式6所,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模式4所,园林学院模式2所,环境与规划学院模式1所,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模式只有河南理工大学一所,其他模式3所。

结合地域办学特点,河南理工大学城乡规划专业办学定位为:立足豫西北,面向河南,建立和健全具有特色的城乡规划专业。特色体现在:以其他兄弟院校为合作伙伴,以建筑学大类教育为依托,以城市规划设计课程体系为主线,强调城市社会、经济、生态与空间环境的统一。注重城乡规划、建筑学和环艺设计专业的融通和渗透,重视地域自然和人文特点,突出豫西北特色。

4.1.2 教学理念

河南理工大学城乡规划专业遵循“厚建筑基础、宽规划口径、强设计能力、高综合素质、多专业实践”的指导思想,努力创造良好的开放型教育环境。在教学过程中秉持着“为地方企业服务、为地方政府服务、特色课程建设、地域特色研究――即产、政、学、研于一体”的教学理念。

4.2 设计类课程体系教学改革

4.2.1 设计类课程体系调整思路

在分析现有办学条件及师资力量的情况下,笔者将河南理工大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设计课程体系定位为2+2+1模式,即两年的建筑设计训练,两年的规划设计训练,一年的导师工作室培养,保证专业教育的连续性。结合学校特点,教学内容以城市规划与设计系列课程为主线、四个平台为骨架、专业理论课程和专业实践课程为衔接,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的城乡规划专业设计课程体系。

第一平台(第1~2学年)――以学科基础教育为核心,围绕城市微观建筑环境设计,进行专业启智教育和建筑设计能力的培养。

第二平台(第3学年)――以城市片区环境规划为核心,进行城市中观环境规划设计能力的培养。

第三平台(第4学年)――以城市总体环境规划为核心,进行城市宏观规划能力的培养。

第四平台(第五学年)――以设计院和导师为依托,进行实际项目以及研究课题的开展。

笔者将五年的课程设计进行了系统梳理,制定了适合河南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城乡规划专业的计划表(详见表1)。

4.2.2 大设计课程教学内容改革

大设计课程教学内容改革(这里的大设计课指的是建筑设计基础系列课程、建筑设计系列课程、城市规划与设计系列课程以及毕业设计)详见表2。

建筑设计基础课程是学生从高中阶段进入到大学最早接触的设计类课程,其内容设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学生的专业喜好与专业接受程度。河南理工大学计划在前一年半内进行建筑大类培养,即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都按建筑大类进行招生,学生在大一、大二上学期的时候不分专业共同学习,到了二年级下学期开始选择专业。因此建筑设计基础课程和建筑设计1的开设应该兼顾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两大专业的学科特点。

三年级之后学生进入到全面的城乡规划学习中来,需要接触到不同类型的法定性规划例如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以及非法定性规划例如城市设计。

4.2.3 其他设计课程教学内容改革

除了大设计课之外,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还需要掌握其他一些专项规划的编制。其他设计课程建议在大设计课的基础上进行展开,保证设计的深度和广度。建筑构造课程设计可以结合建筑设计2进行楼梯、屋顶等建筑构造设计;场地设计课程设计可以结合城市规划与设计1进行场地分析;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可以结合城市规划与设计2进行道路设计、停车场(库)设计;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可以结合城市规划与设计3进行城市片区的管线布置。除此之外,学生还可以结合理论课程进行城市公园设计、城市重点片区保护规划等,尽可能让学生接触不同类型的专项设计与规划。

4.2.4 快题设计教学内容改革

城市规划快题设计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公司招聘的快题设计、校园的测试快题设计和高等院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快题设计。公司招聘的快题考试以考察应试者的基本规划素养和对于规划原理的掌握情况为目的,时间总体会在3~6 h范围内。校园的测试快题设计一般为6~8 h。城市规划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快题考试主要有3~4 h快题和6~8 h快题两种。笔者结合快题考试的要求,制定了我校城乡规划专业快题设计内容计划表,详见表3。

4.2.5 特色课程教学内容改革

河南理工大学城乡规划专业设计课程的特色课程应结合学院的学科特色、学校所在的地域特色、学科发展的时代需求以及为地方建设服务来综合考虑,特色课程注重从豫西北山区以及豫西北农村中寻找来源,在教学实践中强调地域特色和国家政策发展。城乡规划专业特色课程主要集中在一年级下学期和三年级下学期,都是在有一定的基础之后进行相应的知识扩展。建筑设计基础2注重城乡空间外部环境认知以及城市特定环境下小型建筑设计等,建议选题内容有校园(城市)实体搭建、城市局部片区环境认知、校园(城市)小品建筑设计、小型住宅建筑设计等。城市规划与设计2以城市设计为主,注重社会文化调查与分析、美丽乡村建设、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等。建议选题内容有小城市风貌设计、煤炭资源枯竭型城市工业遗产片区设计、豫西北美丽乡村规划设计、豫西北山区生态景观设计等。

5 结语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由于该专业具有多学科背景的特点,有的专业以土建类学科为背景,有的以地理类学科为背景,有的以社会科学类和管理类学科为背景。不同地域、不同院校城乡规划专业应确定自己的办学特色,不能走过于求其大(即什么内容都要学、都要学透)的办学思路。从学科发展来看,城乡规划专业应以建设部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标准为依据,以学生考研和就业状况为借鉴,以设计类课程建设为重点,探索适合地方院校的城市规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推动学科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例5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2909(2016)03001104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同济大学创办了我国第一个城市规划本科专业[1]。到2015年5月,我国设有城市(乡)规划本科专业的学校有207所,其中通过评估的高校有42所①。可以看出,我国城乡规划专业发展迅速,但水平差异较大,大城市、办学历史悠久的高校发展良好,地方性、新办专业的高校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2]。为此,2013年高等学校城市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颁布了《高等学校城乡规划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对城乡规划专业培养目标、课程安排、师资队伍和硬件条件等进行了要求,提出地方院校可根据本校专业特色和定位增加有关教学内容,制定专业培养方案[3]。近年来,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提出了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等要求。综上所述,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如何凝练特色,将是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办学成败的关键所在。

一、 城乡规划专业面临的新形势

(一)地方高校办学竞争日益激烈

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开办城乡规划专业的高校越来越多。以安徽省为例,目前有8所高校开办城乡规划专业,除合肥工业大学属于部属院校,其他7所高校均为省属地方高校(表1)。从办学时间看,除了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开办时间较早外,其他高校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开办时间均小于15年。从办学背景看,5所高校是依托建筑学的工学专业,1所高校是依托地理学的工学专业,2所高校是依托农林学的工学专业。从招生数量看,年招生数量普遍在50~70人。这些高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部分依托原有相近专业开设,不同背景的城乡规划专业教育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建立自身特色,已成为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表1安徽省高校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简表高校名称专业名称开办时间学制专业类型招生数量/年是否通过评估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19835工学60是合肥工业大学城乡规划20005工学50否安徽农业大学城乡规划20025工学60否安徽科技学院城乡规划20085工学70否黄山学院城乡规划20114工学70否安徽师范大学城乡规划20124工学30否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城乡规划20075工学60否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城乡规划20045工学100否高等建筑教育2016年第25卷第3期

顾康康,等新形势下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特色办学路径探索――以安徽建筑大学为例

(二)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近年来,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快速,城乡规划行业市场需求火热,毕业生就业面不断拓宽。但是随着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毕业生数量快速增长,部分城乡规划设计企业需求日趋饱和,城乡规划专业毕业生就业也面临了许多的困难。由图1可以看出数据由安徽建筑大学就业办公室统计。,2011―2015年,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本科生就业率整体高于90%,但2015年降到70%。究其原因,一方面大城市就业市场日趋饱和,另一方面毕业生就业面较窄,中小城市及乡镇选择较少。从就业方向来看(图2),35%的毕业生进入设计公司,25%的毕业生读研,这2个方向的毕业生占总数的60%。进入建设单位、考取公务员以及出国的毕业生分别占21%、7%和9%。就业方向以大中型规划设计企业为主导,就业区域以省内大城市和省外大中城市为主,就业选择仍相对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就业率的提升。

二、 国内地方高校特色办学案例探讨

(一)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建筑大学是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唯一一所土建类高等学校。其城乡规划专业在办学过程中一向注重实践,实践教学共计6分(课内实验120学时,折合实践教学7.5学分),占总学分33.5%,加之所在地域为经济发达地区,其将专业实践与城市发展互动,形成了共赢局面。该校的课程设置以设计课为核心,从本科低年级到毕业设计各个环节以学生创造力培养为侧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下的六个研究方向,在学校的大平台课程基础上,设置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设计课、专业核心理论课,同时辅以宽基础、宽知识面的基础课与选修课程,构成完整的专业课程体系。专业实践性强,学生除理论与设计类课程学习外,还应参加多项专业实践环节。围绕“立足首都,面向全国,依托建筑行业,服务城乡建设”的办学定位,培养适应行业需求的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生就业范围广、就业率高。良好的就业前景带来了良好的声誉,良好的声誉又吸引了良好的生源,形成了专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 山东建筑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办学历史长,是改革开放后国内第三所开办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教育的学校。学科基于地方院校的特点,立足地域城乡发展,在山东半岛城镇群可持续发展研究、山东省土地集约利用研究、半岛蓝色经济区村庄建设研究、浅水层城市有轨交通研究、城市洪水防治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其城乡规划专业的核心特色是土地使用,在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城市核心功能要素配置和布局、城市建设用地变化测度和分析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山东省区域类型多样,城市发展各异,为学科的研究提供了更丰富的空间与样本。山东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对外技术服务方面,为地方城市建设做出较大贡献,业已成为山东省城市规划领域重要的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基地,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

三、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特色办学路径

(一)特色凝练

1.依托学校大土建学科优势,创造交叉方向

安徽建筑大学是安徽省唯一一所以土建类学科专业为特色的多科性本科高校,现有6个一级学科,在节能环保、城镇化与徽派建筑、地下工程、公共安全、先进建筑材料等重点领域,形成了多个具有影响力、特色鲜明的科研方向和学术团队。因此,依托学校优势学科,积极寻找城乡规划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方向,构建相关课程体系及人才培养方案是学科特色凝练的途径之一。

2.依托地方合作资源优势,创新实践教学

落实产学研合作,是提高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办学水平的重要保障[4]。“产、学、研”相结合是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的办学传统,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应把面向市场培养实际动手能力放在第一位。因此,在课堂教学的同时,需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在实际工程设计中锻炼学生。由城市规划系、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甲级)及研究所(教授工作室)等单位共同形成了城乡规划专业教学、科研、生产互相支持的体系,在省内外建立长期、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为城乡规划专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3.依托地域文化特色,创新研究领域

徽派建筑在中国建筑文化史上独树一帜,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底蕴,体现了徽州工匠的建筑设计理念和艺术风格。徽州古村落是我国保存最完整,数量最丰富的古村落群之一,其代表黟县西递、宏村是至今为止我国唯一的古村落型世界文化遗产[5]。近年来,城乡规划专业依托学院下设的徽派建筑研究所,以及学校和世界遗产地宏村同时设立的徽派建筑陈列馆,在城乡规划专业教学与课程设计中,设置了地方建筑或古村落及古建筑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课程作业,引导学生认识和理解徽派建筑,为弘扬徽派建筑文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夯实基础。我国新型城镇化政策更加重视乡村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提出通过振兴乡村和农业来解决城乡发展差距的社会矛盾[6]。安徽省农村人口多,乡村规划是城乡规划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安徽建筑大学开展大量乡村规划与研究(表2),乡村规划课程在本科生课程体系的比重日益增大,乡村规划教学与实践已成为我校城乡规划专业的一大特色。表2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乡村规划实践项目时间地点人员成果委托单位萧县新农村规划2011年7月至8月萧县20个村庄教师2人,本科生20人编制《萧县新农村规划》萧县人民政府皖北美好乡村调研2012年8月皖北6市12村教师3人,本科生6人编写《皖北美好乡村调研报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皖北农民及企业员工城镇化意愿与影响机制调研2013年3月皖北地区教师6人

本科生28人编写《皖北农民及企业员工城镇化意愿与影响机制调研报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岳西县水畈村美好乡村规划2013年11月岳西县

水畈村教师2人,本科生4人编制《岳西县水畈村美好乡村规划》,水畈村荣膺“2014年度中国十大最美乡村”称号岳西县人民政府岳西县美好乡村规划2014年4月岳西县6村教师6人,本科生12人编制《岳西县美好乡村规划》岳西县人民政府宁国市美好乡村规划调研2014年7月宁国市2村教师3人,本科生12人美好乡村调研报告宁国市人民政府安徽省农民流动与宜居性调研2015年7月安徽省5县30村教师5人,本科生10人编写《安徽省农民流动与宜居性调研报告》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金寨县村庄布点规划2015年8月金寨县教师2人,研究生5名村庄布点规划(文本、图纸、说明书)金寨县人民政府海门市海州乡美丽乡村规划方案竞赛2015年8月至12月海门市

海州乡教师4人,本科生8人美丽乡村规划方案同济大学(二)课程优化

专业理论课程体系设置既注重高等教育“宽口径、厚基础”,工程教育理念的落实,同时又要适应城乡规划学科综合性、社会性与政策性发展趋势,与我国注册规划师执业制度接轨,注重以学生综合能力培养为核心[7-9]。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以城乡规划设计与城乡规划管理两大方向为核心构筑系列课程群,其中规划设计类课程以我国现行规划体系及城镇化发展人才需求为导向,重点培养学生进行区域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及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设计能力,城乡规划管理类人才培养在设计表达类课程设置基础上增设规划政策、规划管理及规划实务类课程。实践类课程体系设置围绕规划专业“双主线、三阶段”教育过程,按专业认知规律要求分阶段设置城市认识与体验实习、建筑测绘实习、城市建设史实习、系列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等。

(三)就业导向

据统计,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本科生就业以规划设计单位为主,且集中于大城市,中小城市较少。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面向二、三线城市以及乡镇的规划人才需求将大大增加。因此,中小城市及乡镇将成为未来城乡规划专业本科生的重要就业市场。此外,除了规划设计单位,拓宽就业方向将成为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例如,安徽建筑大学近年来组织的“创业之星”活动,多名城乡规划专业学生走上了创业之路,扩宽了城乡规划专业就业方向,促进了城乡规划学科发展。

四、结语

新型城镇化对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提出了新要求,地方高校由于种种限制因素不可能延续985、211高校的发展模式,只有凝练特色、错位发展才能在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积极创造特色化发展道路,依靠学科和地域特色凝练教学、实践和研究内容,学科建设逐步发展创新力、提升竞争力、扩大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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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贵庆. 城乡规划学基本概念辨析及学科建设的思考[J]. 城市规划, 2013, 37(10):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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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岚, 于春. 乡村规划建设的国际经验和江苏实践的专业思考[J].国际城市规划, 2014, 2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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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吕飞, 戴锏, 路郑冉. 城市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教学体系研究[J]. 高等建筑教育, 2012, 21(4): 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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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ation on the path of schoolrunning with characteristics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in local university under new situation:

taking Anhui Jianzhu University as an example

GU Kangkanga, CHU Jinlonga, ZHANG Hongyab

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例6

关键词: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乡村;城市

Key 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index system;rural area;city

中图分类号:TU98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4-0123-02

1 乡村控规指标体系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1.1 乡村建设管控的现状分析 我国虽已制定一系列与乡村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其中不同规划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内容均有所侧重,但并未对乡村建设的管控做过多提及或内容已较陈旧,无法满足现今快速的乡村发展。另外,在如今的村镇规划体系中,村庄(集镇)规划虽有建设规划引导,但在相关规范条例中所强调的内容均仅停留在镇区建设规划层面,并未对村庄建设规划部分有特别提及,而且其中仅强调宏观层面的内容,缺少对建筑等微观层面的具体指导。

1.2 以旅游村镇为例的乡村问题 乡村是一种自由生长的聚落形态,并非所有乡村均需要人工规划。由于相关条例或规划缺失造成的问题在一般乡村中并不会被明显暴露,只有当遇到需要被规划的乡村时,问题才会被展露无疑。如丽江束河古镇一类的旅游村镇,是城镇化进程中“被城市化”乡村的典型代表。旅游开发使它们在土地利用、产业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逐渐向城市靠拢,随之造成整体风貌和自然环境被毁等问题,深入分析发现原因归根于乡村建设的失控。

1.3 乡村控规的提出 乡村需要寻找合理且有力度的管控方式,来达到保护乡村的目的。在现有乡镇规划体系中无法找到解决乡村建设失控问题的方法,反倒是管控用地建设这一目的与城市控规不谋而合。城市控规作为国家法定规划,在实施与管理的力度上高于任何非法定规划,另外通过编制指标体系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引导的方法,能够直接、明了地指导乡村。因此,编制乡村控规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

2 乡村控规指标体系研究

2.1 规定性指标 根据城市控规规定性指标的经验,对乡村控规有以下启示:首先,明确乡村控规的制定目的,是对新用地的控制还是旧用地的引导;其次,城市控规的规定性指标中哪些适用于乡村控规,是否需要新增指标;最后,乡村控规规定性指标的数值如何确定。

2.1.1 适用范围 综合来看,可将乡村用地分为现状用地、更新用地和未来发展用地三类,其中以第一类为主。在现状用地中,用地建设和建筑现状已成定局,不再需要制定规定性指标进行把控。而更新用地和未来发展用地均面临被整体建设的处境,提前编制规定性指标,可达到整体管控的目的。

2.1.2 指标类型 乡村地区的建筑组合形态多以传统坡屋顶建筑围合而成的院落为基本单位,内部街巷空间由紧密布局的建筑挤出来。遵循这一重要特征,规定性指标的确定必须保证以下三点:①对传统建筑形态的传承;②对建设强度的控制;③对街巷空间的延续。

由此可将规定性指标确定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对建设强度的整体控制;建筑高度,为更明确、严格地控制传统建筑的坡屋顶形式和建筑体量,必须同时规定建筑屋脊和檐口高度;绿化覆盖率(乔木覆盖率),而非城市的绿地率,乡村地区的绿化表现出自然、和谐的特征,多自然生长的乔木,少人工栽种的灌木、草坪,绿化覆盖率的计算方法更符合乡村绿化特征,避免了城市绿地率生硬、死板的规定方式。另外,在城市控规规定性指标的基础上,加入街巷贴线率,对街巷肌理进行延续。

确定乡村控规规定性指标的方法是,通过对乡村具有代表性的现状用地进行抽样调查,计算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的具体数值,初步确定符合现状及规律的经验值。再结合具体用地的特征和未来发展定位,微调经验值,最终给出合理的数值。

2.2 指导性指标 基于城市控规经验,对乡村控规指导性指标有以下启示:首先,由于乡村控规以保护整体风貌为目标,对建筑建造的引导极为重要,因此指导性指标的意义较城市更重大;其次,由于传统建筑的地域性与多样性,适合于乡村地区的指导性指标更趋于丰富和复杂;最后,其表达成果的方式可借鉴城市设计导则。

①适用范围。为了遵循乡村风貌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乡村控规指导性指标适用于乡村的所有区域:对现状建成区内的加建、改建或扩建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对更新、和待开发的用地内的新建建筑,提前规定正确的建造设计方法。

②指标类型。不同地域环境下的传统建筑具有不同的建筑肌理和建筑平面形式,在建筑细部上更是五花八门。作为指导性指标的直接作用对象,乡村控规指导性指标的确定在对传统民居研究的基础上展开。通过对传统民居的研究,将其进行梳理和总结,如图1,主要分为三大类内容。

第一类为乡村地区总体特征引导,体现在三方面:首先对乡村空间格局进行整体把控,保持基本的山水格局特征;其次经过现场调研,整理、总结乡村建筑材料和建筑色彩特征,对乡村建筑的整体风貌进行总体把握。

第二类为民居建筑构建要素,体现在五方面:建筑平面、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建筑高度和建筑细部。其中建筑平面包括平面类型、平面尺寸和组合关系,例如传统民居通常由“一”字型和“L”型按照不同方式组合而成,除对当地传统民居平面组合方式进行采集外,还要采集当地民居的开间、进深尺度,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其中,建筑高度包括屋脊高度和檐口高度。

第三类为民居室外空间引导,包括天井、绿化和标牌系统。乡村地区的民居构建固然重要,但室外环境是民居存在的前提,良好的室外环境才能为乡村风貌锦上添花。

所有乡村控规规定性指标的确定方式,均是在对特定乡村地区的现场踏勘和调研资料整理的基础上,结合村民生活实际和乡村发展需求来决定。

2.3 小结 在城市控规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乡村地区自身特点,始终坚持以保护乡村整体风貌为目标,确立乡村控规的指标体系。从大的控制方法上,将其分为规定性指标与指导性指标,两类指标在适用范围、指标类型、甚至表达方式上均有差异,但缺一不可。需要强调的是,乡村控规指标体系的确定方法均是在对特定乡村地域内的现场调研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规定或指导,是一种基于现状的确定方法。

3 城乡控规指标体系比较

乡村控规的提出,促进了我国城乡规划体系的进步与完善。由于城市与乡村分别作为人类聚居的两种方式,在多方面均有较大不同,因此它们的指标体系差异也很大。

3.1 城乡控规指标体系的对比

3.1.1 规定性指标 除明显表现出城市控规规定性指标较乡村多外,还表现出以下特征:

①城市控规规定性指标间的互动性高。城市控规规定性指标的互动性表现在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高度上,乡村地区传统建筑均较低矮,因此规定性指标建筑高度的限定不会超过3-4层,导致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的取值没有过多的变化空间,取值相对固定。

②城市控规规定性指标确定的灵活性高,主要表现在对容积率的奖励政策上,其奖励结果是建筑高度的增加,而鉴于传统民居建筑高度的固定,这种灵活性基本不可改变用于乡村控规。

3.1.2 指导性指标 乡村控规指导性指标的类型和涉及内容较城市控规丰富得多。城市控规在不做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研究的情况下,指导性指标仅作为简短的建议话语写入法定图则。乡村控规则不然,其指导性指标较城市的表现出以下特点:

①乡村控规指导性指标地位更重要。乡村所有区域均需在指导性指标的引导下,达到保护整体风貌的目的,否则乡村建设就会陷入一团乱麻。城市则不然,满足规定性指标便可从整体上避免用地建设陷入混乱,而指导性指标是不一定采纳的建议,应用城市设计思想对规定性指标进行验证才是其本质。

②乡村控规指导性指标确定依据是现状。为维持现状、保护现状,在现状调研基础上,创造遵从现状的未来。城市控规则相反,其指导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是基于未来发展的定位和规划设计。

3.2 城乡控规指标体系间的协同作用 通过对比,城市控规指标体系以控制为主、引导为辅,规定性指标占据主导地位,一切城市建设活动必须在其控制下完成,一旦规定性指标失效,城市就会陷入混乱的建设中。乡村控规则以引导为主、控制为辅,其目的是维持乡村形态的稳定,引导其朝现状中好的方向缓慢发展,是一个渐变的过程。

综上所述,城市控规指标体系是防止城市在突变和剧变过程中的混乱,而乡村控规指标体系是保持其在渐变过程中的稳定。

4 结语

由于“被城市化”乡村的问题更突出、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更尖锐,为其寻找解决问题办法的需求更迫切,因此乡村控规在此基础上被提出。在此总结的指标体系更为复杂、全面。乡村控规的制定不仅弥补了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在乡村建设管控方面的缺失,而且为乡村建设管理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借鉴城市控规指标体系的编制方法和结合自身特点,乡村控规指标体系始终以保护乡村整体风貌为目标,对乡村建设活动进行弹性引导为主、刚性控制为辅的有力把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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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例7

中图分类号:G423.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4-0240-02

2011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印发了《学位指导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其中,“建筑学”一级学科中的“城市规划”二级学科被分离出来,并被设置为新的“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这被认为是“我国国情所地,是从传统的建筑工程类模式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综合发展模式的需求,是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求,也是中国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需要”[1]。随着这一宏观形势的变化,原来以培养城市规划与建设人才为主的城市规划专业(本科)课程体系,必然需要重新建构才能与学科的调整与发展相适应,才能与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一、城乡规划学的内涵

1.城乡规划学是对城乡统筹问题的认同与回应。从21世纪开始,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希望和出路则在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和“三农”问题的解决。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号召;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据相关报道,2010年中国城市化率达到47.5%,三次产业结构为12.8:52.2:35.0,农业就业人数只占就业总人数20%。从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看,中国总体上已经基本具备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条件。因此,城乡规划学作为一级学科,建设与发展将有利于城乡统筹战略思想的有效实施。

2.城乡规划学将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理论的统一。传统的城市规划理论一直都将城市物质空间作为研究的主体,将城市看作为一个放大的建筑物,一直过分地强调城市规划的工程技术性和审美意识。1960年后,欧美城市机体的高度复杂化和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使得城市规划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领域[2]。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所带的问题也不断增多,以致于政治、文化、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地理等其他学科理论和交叉思想不断来调整城市规划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如吴良镛院士提出了“广义建筑学”和“人居环境科学”;任致远研究员提出“城市科学”等。纵观世界城市规划理论的发展,从霍华德的“花园城市”、盖迪斯的“人与自然融合”到芒福德倡导的“区域整体协调”等思想,正如尼格尔・泰勒所言:二战以后到20世纪90年代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经历了规划方法变革和规划重心的转移,在不断地批判与反省中,城市规划早已不再是早期单纯的空间设计,而走向了包含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道路[3]。

3.城乡规划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从传统的城市规划到现代的城乡规划学,不是单纯的物质空间研究范围的扩展问题,而是要研究城乡空间统筹中的社会、经济、环境等问题;也不是工程技术应用面的扩展问题,而是涉及公共政策、法律法规、历史文化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城乡规划学的研究对象是城乡生产、生活空间安排、空间管制以及相互关系。研究内容包括:城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土地统筹利用与设计、城乡土地利用空间管制、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与基础设施规划。

二、现有城市规划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1952年开始设立城市规划专业至今,已有约60年的发展历史,其专业的知识体系、课程体系、教育评估体系等是作为建筑学之中的“工学”门类来进行构建的。随着全球化进程和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学科的知识结构和职业需要已经远远超出了以“建筑学”为专业主体的传统内容[4]。因此,相对于新的城乡规划学,现有的城市规划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1)重视城市物质空间规划与设计的教育和训练,使得学生在城市社会、历史、文化、宗教等方面的知识不足。比如始终强调“城市是扩大的建筑”这一设计理念。(2)重视规划技术手段和工具运用的教育和训练,使得学生在政策理解、法律运用、沟通协商等人文素质方面的能力不强。一方面表现在相应的课程缺乏,另一方面表现在训练或实践缺乏。(3)缺乏乡村自然、社会、经济等理论知识。由于学科发展长期以来都以城市的规划与设计为对象,不仅导致乡村理论研究十分薄弱,人才培养也局限于城市的发展与建设,在目前的新农村规划与建设中,就是沿用城市规划与设计的方法和思想。

三、城乡规划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

1.人才培养定位。以自然、社会、经济和人文构筑而成的城市与乡村是一个极其复杂、综合的巨型系统,是在各自不同或特定的地理条件下成长、发展起来的。城乡规划作为城乡社会经济建设的龙头,无疑是要致力于城乡空间的有序发展,致力于城乡自然、社会、经济、环境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从而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健康的人居生态环境。因此,城乡规划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承担着培养有社会责任感的专业人才的重任。宋绍杭等认为,中国城市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和谐发展态势,要求未来城乡规划专业人才要承担起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与城镇化、城乡社会服务与物质形态设计、城乡规划管理与法制等重要工作[5]。

2.课程体系构建。根据人才定位,参照全国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建设的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可划分为理科类、文科类和工科类课程等三大类。其中,理科类课程包括城乡地理学、景观生态学、资源学、空间经济学、可持续环境和系统论等;文科类课程包括城乡住房社会学、土地政治经济学、历史文化保护与更新、行政管理体与法规等;工科类课程包括城乡土地利用规划、景观设计、道路与交通、建筑技术、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城乡社区规划与建设、地理信息系统等。以上三大类课程体系中,理科类以培养理论基础为主,文科类以培养综合素质为主,工科类以培养技术技能为主,从而达到培养城乡规划综合型、创新型、社会型人才的目标。

传统的城市规划专业教育已经走过了60年,新的城乡规划学站在了时代的起点,抓住机遇,探索创新是当前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必然的选择和共同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关于广泛征求《增设“城市规划学”为一级学科论证报告》意见的涵[EB/OL].

http://省略.cn/news/shownews.asp?id=232

[2]杨俊宴.城规专业学生能力结构的雷达圈层模型研究[C]//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2011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年会论文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3]尼格尔・泰勒.1945年后西方城市规划思想流变[M].李白玉,陈贞,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例8

1、城乡规划一体化背景下的城市设计

我国建筑教育体系中城市设计课程开设始于1980年末。当时“广义建筑学”提出,“广义建筑学”的内涵就是利用城市设计的核心作用,从概念上和理论基础上把建筑、地景、城市规划学科的精髓合为一体。20世纪中叶,发达国家开始重视村镇体系规划设计以及村庄建设,2000年以来我国也伴随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开始加强村镇体系规划,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都制定了村镇体系规划的技术规范,如今城乡规划专业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应培养学生具备城市设计以及城乡规划的基础能力已经没有争议。

1.1 “广义建筑学”“城镇建筑学”“城乡一体化”异军突起,高层次城市设计人才培养意义重大

上世纪末,“广义建筑学”及“城镇建筑学”概念的提出和其后的认识与实践的发展,在侧面昭示着城市设计在中国的发展走向,城乡体系规划的逐步深入推进,也在迫使城市设计的领域从城市圈,城市,区域逐渐向城镇体系纵向发展,传统的建筑学科领域的拓展应在城镇体系的城市设计层面上得到突破和体现,进而“以城市设计为基点,发挥建筑艺术创作,共建和谐的城乡社会关系。

1.2 城市设计学科起步较晚,学科定位与研究内容亟待完善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设计及城乡规划体系起步较晚,特别是各类人才培养建设明显滞后:本科生教育多在建筑学专业和城市规划专业中开设城市设计课程,研究生教育中有城市设计方向的,但是一直到2009年才有第一本较权威城市设计本科教材《城市设计》出版,城乡规划专业方兴未艾也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所以长期以来各大高校都有自己的教学体系进行城市设计人才培养。

2、“多重交互”立体化教学的特点

2.1多专业融合,课程体系综合性强

城市设计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强起点高的课程,是城乡规划专业所学课程中涉猎面最广,囊括知识点做多的课程。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要求所培养人才在建筑学、城乡规划、园林景观、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各专业上都有一定基础,并且有很强的综合性。因此,针对这门课程的特殊性我们在课程体系建设的时候,诸如《城市设计》等课程应选择资深教师授课,并开设了较多的专题讲座穿插在课程当中,适当组织学生进行认识实习。

2.2理论课程、设计课程、实践课程交互进行,循序渐进提高课程深度

本成果在课程建设中采取理论课程理论课程、设计课程、实践课程交互进行形成课程体系如下:

2.3 横纵交错,立体化教学

针对城市设计课程自身的特点,突破了传统教学手法上单项渐进的教学模式,采用横纵两条轴线进行教学体系的推进,横向为课程的深度,从基础课到专业课逐渐深入,纵向为专业发展轴,从建筑学专业向城市规划专业、园林景观专业、道路交通专业等相关专业逐步扩展。

2.4 紧扣我国城市设计的特点

我国的城镇体系规划起步较晚,真正广泛应用也只有十几年的实践,城市设计课程具有前沿性和系统性的特点,需要学生具有很广的知识面和对成功案例的借鉴,以掌握城市设计的精华,掌控城市设计的前沿脉搏。将理论授课和实践环节的快题设计设置在学生外出实习较为集中的学期。并且借鉴国外城乡规划过程中的成功案例开设《精品城市设计案例赏析》课程。委派任课教师参加国内外的城市设计会议,参观实际案例,并以讲座以及系内播放幻灯片的形式展现给学生城市设计的前沿知识。

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例9

在对生态建筑设计的时候需要充分的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具体情况,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但是,目前在城乡规划的生态建筑设计过程中,却没有认识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要么直接运用理论,没有合理的修改;要么是没有仔细地研究理论知识,这样就无法有效的指导生态建筑设计。现代化程度不高:建筑技术在不断的成熟和发展,在建筑设计中也开始积极的应用高新技术。

那么在城乡规划设计中的建筑设计方面,也需要将现代化技术积极的融入进来,比如,计算机技术、智能技术等等,以此来提高城市建筑的资源利用率,让建筑更加的节能。但是,目前虽然现代化手段在不断的发展,但是却没有被充分的应用到城市规划之中,这样就会影响到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现代化水平,生态设计理念也不能够被很好的体现出来。

二、城乡规划中的生态建筑设计改进措施

将生态建筑设计理念和理论有效的应用于城市规划中,城市建筑可以变得更加的现代,时代精神也可以被更好地体现出来,从而保证人的行为能够融合于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针对目前在城市规划中生态建筑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从这些方面来进行解决:对城乡规划的制度改革进行深化:要不断的创新和改革城乡规划体制,促进城乡规划的发展,对城乡规划制度中那些不好的部分进行改革,保证建立起来的规划体系是高效合理的,在城乡规划设计中,积极的应用生态建筑设计理念,对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进行提高和改善,从而保证能够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的运用和发展生态建筑设计。

在改革和创新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将建筑需求以及地理环境等具体情况充分的纳入考虑范围,保证建筑能够充分地体现人文关怀和生态理念,从而实现空间利用率提高的目的,节约大量的土地资源,将环境效益充分的发挥出来。创新生态建筑设计的观念和方法:在城乡规划中生态建筑设计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创新设计观念和设计方法,将生态建筑设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在设计的过程中,需要将其它工程优秀的建筑设计理论和实践经验给有效的吸收过来,然后依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来进行修改,进行全面立体系统的构建,将建筑和环境之间的最佳关系给充分地发挥出来,对原来传统的建筑设计方式进行改变,有效地融合多种设计思路,将生态建筑设计的新思维给严格的落实下去,满足因地制宜的需求,对生态建筑设计不断地完善。

增加生态平衡的调节作用:建筑物的一个非常重要作用就是有效地连接居住者和自然环境,对建筑建造、使用以及维修的全部过程进行不断地调整,对生态环境的自我平衡调节能力进行增强,对建筑空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让城市居民更加舒适的生活,保证建筑可以有效的沟通生态环境,提高建筑内部的自然采光能力,增强建筑的抵御能力,即使出现了地质灾害,也能够保证建筑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建筑内部,可以多设置一些绿色植物,这样既可以吸收有害气体,又可以对室内的温度和湿度进行调节,实现屋面的绿化,外部环境也可以不会受到建筑那么大程度的影响,建筑的自我生态平衡调节能力也可以得到有效的增强。

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例10

1引言

日新月异的全球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及地理空间数据管理手段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国内外各大城市都根据各自的需要,大力加强空间基础设施信息的采集。对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而言,实现规划区内基础空间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掌握城市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现状和变化情况,作为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建筑物信息具有覆盖面广、数据量大、信息采集难度大等特点,通过建筑物信息可以准确获取城市的建筑量、容积率、建筑密度、使用功能、空间分布等详细信息,是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数据源。以建设项目为核心的空间属性信息分布于规划、建设、房产等多部门的各个审批环节,例如:空间图形、建筑属性等。目前,由于缺乏全面的数据整合机制,信息采集得不到同一管理,严重影响到空间信息的利用水平。因此,结合城乡规划自身业务需求,构建完备的城乡规划建筑物信息数据库及其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的建筑空间信息统筹管理、维护更新机制,打破城市建筑空间信息资源库的“信息孤岛”格局,提升信息采集及数据应用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方法和过程

2.1建筑空间数据库实现目标构建

城市建筑空间信息的整合,实现了各种建筑图形数据的集中化管理。通过在建筑数据整合的过程中形成一套城市空间建筑信息的管理和工作机制,实现建筑全流程信息的整合建库和智能化更新,并通过完善的数据共享接口,实现各相关部门的数据互联,促进建筑空间信息成果的有效应用。基于以上原因,新型城市建筑空间数据库信息管理模式的构建应致力于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1)一套标准:以全过程建筑数据库构建为基础,建立一套宏观、中观、微观的建筑空间数据库标准体系。提出建筑空间数据库的架构,明确建筑空间数据库建设的内容,建立建筑空间信息数据标准及调查标准,对信息编码规则、用途分类、调查表、技术方案、成果要求和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研究制定空间数据库建库流程和数据更新机制,满足智慧城市背景下城乡规划基础建筑数据管理的需求。(2)一组流程:全流程图形和信息的整合多源建筑数据建库。在统一数据整合流程、明确数据存储标准的基础上,以城市建设与规划审批管理单元为核心,梳理并入库城市建设相关的全过程建筑图形和属性数据,实现以城市用地功能单元为基础的建设项目图、文、表、档信息全生命周期关联。(3)一个平台:研发基于GIS的建筑空间数据库管理系统。系统包含数据存储、浏览查询、数据编辑、统计分析与决策辅助等功能,实现大规模建筑空间数据的可视化存储、编辑、管理、更新。在此基础上结合建筑数据库的属性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并就建筑信息在城乡建设与规划管理的各领域研发相匹配的应用功能,构建通过相应数据结构实现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的目标。(4)一系列应用:通过对国内外建筑空间信息管理应用领域的研究分析,归纳梳理不同的建筑空间数据的类别及要求,建立建筑空间数据的“量”属性集,构建基于建筑空间数据库的规划决策辅助范式,服务于规划编制、审批、批后管理、政策决策支持等方面的需求。

2.2建设项目空间信息流转机制梳理

2.2.1多元建筑图形资源运行流转周期梳理建筑物空间信息是在以建设项目为主体基于建设项目所在地对应城乡规划条件下,经过各类城市空间管理部门报建审批流程中逐渐形成的。因此,梳理各部门对应业务下所产生的建筑空间信息十分必要。通过对城市建设职能部门业务分析,涉及项目建设空间管理的部门主要是国土、规划、住建房产;从建筑空间管控的角度来说,国土部门的管理主要是项目用地层面,规划部门的管理是落实由用地至建筑单体的层面,住建房产部门的建筑空间管理主要是体现在房屋及房屋内户信息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要素梳理如表1所示。2.2.2建立多维信息关联的建筑数据管理模式建筑属性数据库作为建筑图形数据库的外部属性,是数据统计与分析的重要基础。它可以进行建筑空间信息的综合、深层次分析,能够辅助进行空间定位和显示空间实体分布特征,为规划管理、规划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城乡规划管理、编制、设计等工作对于建筑物信息的需求层次不同,需要建立基于建设项目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管理结构,从不同的维度实现对建筑信息的分析、管理和提取。建筑空间数据库需要构建一套从不同维度聚类分析的数据管理模式。为满足城乡规划中建筑信息各层次应用需求,本研究提出建立“项目-单体-楼层-户型”的多级建筑信息管理模式,通过项目编号、单体编号建立建设项目与单体的空间属性联系,实现建设项目的一体化管理。宏观层次:以国土红线、用地红线、控规地块为基本单元,实现建设项目的边界、容积率、建设性质等指标统一化管理。中观层面: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元,实现建筑物建筑高度、层数、使用功能、栋数等建筑物的管理。微观层面:以建筑内的楼层和户型为基本单元,实现建筑内的建筑构件、楼层信息、户型信息和预售、销售信息的管理(图1)。2.2.3以需求为导向的城乡规划信息数据库建库标准设计城乡规划建筑空间信息库作为城市建设实施成果载体,涵盖了与城乡规划相对应的图形信息库和属性信息,通过对建筑空间信息的综合、深层次分析,辅助进行空间定位和显示空间实体分布特征,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以城乡规划应用需求为导向,在合理的建筑特质属性范畴内构建深度优化的建筑空间数据库结构,是建筑空间数据库建库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编制现状信息分析提取、重大决策辅助支持、建筑全生命周期信息查询、城市建筑保护等方面。基于此设计相应的建筑属性结构库,将直接为城乡规划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的辅助手段(图2)。

2.3建筑空间库的整合和更新流程机制

2.3.1建筑空间图形与属性整合流程在梳理各类建筑空间数据的流转阶段、制定数据存储和应用标准的基础上,须对所有的数据进行全面整合。整合的主要工作包括完成各阶段数据信息采集、图形转换和信息补充调查等,工作流程如下:(1)图形整合:以现状地形图为基础,完成建筑物GIS要素建库,对地形图尚未更新的建筑物,结合定位红线、竣工验线以及遥感影像图,辅以现状补充调查进行补充要素,完成区域内建筑物图形整合。(2)属性要素录入:根据建筑空间数据库建库的要求,完成建筑物属性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单体建筑物的经济技术指标,单体内信息的属性录入。(3)信息关联:在完成项目图形和属性录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信息及单体信息,关联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信息、图形材料和文本材料信息,使建筑空间数据库的内容与规划信息无缝衔接,并预留端口实现远期与房产等部门数据对接。数据整理流程如图3。2.3.2建筑空间数据更新机制研究在整合各阶段建筑空间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城乡规划的建设审批流程阶段数据更新的特点,构建相应的数据更新机制,以确保建筑空间数据的更新及时、精准。数据更新主要设置在以下阶段:建设项目总平面图阶段:在项目进入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审核时,完成审定总平面图的规整、项目范围与相应建筑轮廓线的上图、建设项目属性和建筑单体属性关联录入等三方面工作,该阶段所有建筑标识为在报状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在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许可之后,完成定位红线规整及上图、定位图中建筑轮廓线取代原总图建筑轮廓线并录入相应属性等两方面工作,该阶段的建筑物标识为在建状态;竣工验收许可阶段:在建设项目核发竣工许可之后,完成竣工验线图规整及上图、竣工图建筑轮廓线替换原定位图建筑轮廓线并录入相应属性等两方面工作,该阶段的建筑物标识为已建状态,从而实现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的建筑空间数据更新(图4)。

3实证案例

3.1建筑空间数据库构建——以长沙市湘江新区为例

为全面掌握城市建筑空间分布特征,长沙市开展建筑空间数据库应用研究。本研究结合城市建设过程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图形和审批属性,构建以湘江新区为试点区域的建筑空间数据库。本研究共录入竣工验线图建筑物4398栋,定位红线图建筑物3970栋,全要素地形图和线化地形图建筑物91484栋,结合卫星影像对现存建筑物进行补充,核查补录建筑物3112栋,结合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建筑物建筑性质进行类别划分,完成建筑性质、建筑年代、高度、材质等信息的录入,形成长沙市湘江新区全面的建筑空间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完成长沙市建筑空间数据管理平台研发,实现数据查询、数据编辑和数据分析功能,实现建筑数据在规划审批、编制中的辅助决策作用(图5)。

3.2建筑空间数据库应用

建筑空间数据库建成后,可以在城市建筑容量分析、城市空间形态研究、公共配套设施服务范围评估、项目选址分析、建设用地储备,规划编制、规划修改等规划实施全过程开展服务和应用,并且可以结合规划审批的需求,及时提取和分析相关数据,为城乡规划发展和决策提供重要定量依据,建筑空间数据的应用体系见图6。3.2.1城市建筑容量分析建筑空间数据库具有建筑信息详尽的特点,可以快速提取特定区域的建筑现状信息,且可以对已实施的城乡总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各类建筑物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等控制性指标进行核算,通过建筑物信息建库和属性录入,建筑物楼层、建设年代、建筑性质、基底面积、建筑总面积等方面信息都可在地理空间上进行自定义统计,且通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卫星影像等图形进行叠加,能够快速导出相应的建设经济指标,服务于规划编制的数据支持(图7)。3.2.2规划实施效果评估通过对片区内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各类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进行核算,并与相应规划的指标进行对比,可对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为规划修改与调整、规划管理与政策安排提供依据(图8)。3.2.3城市空间形态研究根据建筑空间信息库内不同年代建筑物空间分布,构建建筑空间拓展等时线,从而分析城市空间边界的演化方向和演化加速度,直观可视化的把握城市的发展过程(图9)。通过特定视角下的建筑高度分布分析,可以演化得出城市建筑高度分布天际线,服务于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为塑造优美城市景观、天际线、最终构建城市建筑体系起到辅助作用(图10)。3.2.4公共配套设施服务范围评估结合不同用途建筑物空间分布特征,分析现状公共配套设施的服务范围与服务人口,为新规划公共配套设施的数量与空间分布的确定提供支撑,如中小学校分析、公路站场规划分析、水厂规划布局分析、变电站规划布局分析(图11)。3.2.5方案对比及项目选址分析通过统计建筑信息在空间位置的分布,在不同建设项目方案的对比和重大基础设施选址上,能够定量分析不同方案的影响范围和建筑数量,从而实现建设项目精细化实施和项目方案最优化(图12)。3.2.6片区城市更新改造按建筑类型、建筑层高、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分类标准,统计改造和拆迁范围内整体及分区的建筑物指标及人口、家庭数量等,准确核算规划区拆迁补偿成本、改造成本、拆迁安置现房需求数量等指标,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四增两减工作,为规划方案和改造、更新计划等行动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图13)。

4展望

建筑空间信息资源的整合改善了城乡规划辅助手段,提高了规划编制、规划审批、批后管理等业务实施精准可靠性,为科学规划提供数据支持。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城乡建设的飞速发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面临更高的要求。建筑信息资源整合须立足高点,在满足多用户的使用和共享的同时,又要满足建筑信息的深度挖掘的需要。信息资源的广覆盖和深挖掘是一项复杂的命题,建筑空间信息资源整合更是规划信息化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是一个不断循环和提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困难与挑战并存,为满足人们对信息深层次的追求,建筑空间信息数据库未来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开展深入研究。

4.1建筑信息多维信息管理

结合BIM和城市仿真的发展需求,建立“二维”+“三维”的数据浏览、查询和展现形式,实现建设项目的项目单元、楼栋单元,楼层单元的建筑信息精细化管理。以3DVP三维地理信息系统内核为基础,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业务系统与三维平台之间的无缝集成,支持二三维视图同步联动、二三维信息融合查询、三维规划空间分析等图文交互功能,为规划管理提供多元化的空间信息参考,增进审批决策的科学性(图14)。

4.2“建筑信息数据库+”应用模式

建筑物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构建了“智慧城市”的物理底层基础,而为了进一步丰富建筑物信息的内涵,需要探索建筑物信息与其他行业信息的整合,如能源使用信息、人动和居住信息、交通信息等,形成“建筑信息数据库+”应用模式,从而探索建筑空间数据库在规划编制、规划审批、批后管理和实施评估等阶段及其他各行业的广泛应用(图15)。

参考文献:

[1]陈真,何津.智慧城市建设中建筑物数据库的设计[J].测绘通报,2016(9):103-107.

[2]何宗,张泽烈,蒋陈纯.重庆市主城区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初探[J].地理空间信息,2012,10(2):6-9.

[3]蒋慧忠,曹如军,徐周.基于GIS的三维建筑物数据库设计[J].软件导刊,2011,10(9):148-149.

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例11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泉城特色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方位及专项规划的要求等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名泉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军事设施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县(市)范围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县(市)范围内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市城市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查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市城市规划区内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位。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使用本市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二)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现状、周围地区环境;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开发期限。规划条件可以提出包括出让地块范围内应当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相关要求。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八条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重点渗漏带、泉水出露区、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一)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的;

(三)已按规划建成或者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或者地段;

(四)侵占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重点渗漏带、泉水出露区、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七)采矿、挖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

(八)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

1、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勘测定界图;

3、现状地形图;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组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三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新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简易建设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现状地形图及建筑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在**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二)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

(三)建筑方案;

(四)有关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三十九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件。

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应当在审查通过后三十日内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件,逾期未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要求,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办理相关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涉及文物保护、名泉保护的建设工程和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地标性等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对意见的采纳和不采纳情况依法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方案,自签章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之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十七条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

第四十八条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合理分摊建筑间距。

第四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第五十条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条用于长途输送石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管线,一百一十千伏及以上等级的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确定线路走廊和配套设施位置,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和敷设有关市政管线。

第五十三条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单位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后,申请办理后续建设期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配套设施的规划核实手续;通过规划核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后续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组织放线。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第五十六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规划核实的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

应当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规划实施中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重新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依法公示;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不改变规划条件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名泉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二条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和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已建成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有明确规划要求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六章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三条制定和实施**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突出山、泉、湖、河、城整体风貌的保护,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特色街区,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风貌。

第六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行业专项规划。

前款规定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六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泉城特色风貌保护规划。

泉城特色风貌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

第六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

在**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不符合**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

第六十七条**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保持一致。

第六十八条**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实行生态隔离,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

第六十九条**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况,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举报或者控告、受理移交举报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第七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告知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通过规划核实的证明之日起七日内,将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告知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配套设施等的使用实施管理的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对立案查处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分别自立案之日、决定送达之日和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并应当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十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告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资质进行设计的;

(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

(四)拒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活动的。

第七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十九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和依照本条第三款处以罚款的,应当将处罚情况告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

第八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第八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擅自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不按规划要求设置灯饰、广告、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违法建设工程等措施。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