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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和税务的关系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3 09:24:20

财务和税务的关系

财务和税务的关系例1

财务会计指的就是这样一种会计,他在现有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和规范下,对企业或单位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并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形成一定的财务信息,同时将这些财务信息向企业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提供报告,使得企业管理者能够依此做出经济决策。而税收会计在目前来讲还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这种类型的会计主要是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收法令,通过货币计量的这种形式,采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而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一、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联系

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联系表现在,一方面税收会计的信息是建立在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之上的。企业为了编制对外的财务报告,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建立一整套企业财务活动资料,而在这种资料的基础之上企业还可以进行税务会计处理。换句话来说,建立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之上的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在税收会计报表上,税收会计可以直接利用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而对于那些在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之间产生的时间性和永久性差异的部分,则可以通过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

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联系还表现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体现了企业财务会计和国家税收会计的协调。因为企业的财务状况会由于税收会计的处理而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就是通过财务报告体现出来。

二、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之间的区别

(一)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核算目标不一样

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的方式是按照会计的准则来进行的,它的目的就是将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等提供给企业的所有者、债权人以及经营者,这样就可以为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财务会计是通过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这种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的。而反观税收会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法来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以及所得税进行会计核算,它的目的与企业的财务会计有比较明显的不一样的地方,主要体现在税收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使得国家税收得以充分实现,进而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而税务会计是通过纳税申报而实现的。

(二)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不一样

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对象主要包括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活动,这些内容就包括了企业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等过程;而税收会计的核算和监督对象只是针对那些与国家规定的计税相关的经济活动,更加具体的表述方式就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与税收相关的可以用货币表现的各类经济活动。这样也就说明了企业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核算对象上的差异。

(三)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计量属性和损益确认上有不一样的地方

财务会计在对损益进行计量和确认时所按照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这样才能对企业在特定的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非常真实的反映。而反观税务会计在具体的核算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就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这样一种原则,这样也就产生了对税款进行分期支付的做法。而对于会计计量属性上,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这两种最主要的差别就在于财务会计对于会计的计量属性会将经济的变动因素考虑在里面,而税收会计并不会参考经济变动的因素而坚持一贯的计量属性。

三、让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趋于协调的策略

在经济理论学界对于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关系发展方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就是将两者之间的差异进一步扩大,使得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逐渐的分离互相独立;另外一种观点就是通过各种政策的变化使得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差异性进一步缩小。我们知道,对于一个国家无论是其税收政策还是财务政策都各自有着一段历史发展的过程,并在这种时代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定的惯例。在过去我国的财务制度中存在较多问题的就是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太多也太死板,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当《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我国对于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关系的发展方向就定下来了,要采取各种办法在进一步改革中推进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协调关系。要尽可能的将两者的政策保持一致性,避免出现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不协调的现象。比如在财务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的处理上,要尽可能的控制好时间性差异,并力求使得这种差异进一步缩小化。

为了进一步协调好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关系,就要让税收会计遵循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在我国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只是关注税收收入的多少而忽略的在对税收进行征收过程中的成本,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比国际平均水平要高出许多。因此,企业的财务会计为了方便税收会计对企业进行税收核算,要对那些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进行分别核算和分别反映,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这样就有利于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关系进一步协调。

通过减少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会计处理不一致的事项,进一步使得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趋于协调。就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发展状况而言,应该尽量减少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所存在的差异,特别是对于所得税税制的规定上,在确认应税收入时应该要与财务会计制度一致,同时在税收扣除方面要加大力度,通过对企业税负的减轻,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这样也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关系的协调。

参考文献:

财务和税务的关系例2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初步概述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概念

会计与税务,一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税务会计是随着财务会计的发展而产生的。但随着知识的拓展及研究,很多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已独立发展成一门学科,其与财务会计是背离的。

财务会计,即传统的企业会计,通过货币计量,对企业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控制,确认、计量、记录企业的经济活动并形成信息,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以及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一门会计。

税务会计,是在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是对企业税务征收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系统的规定和准则,目的在于促进税收公平。

(二)二者之间的区别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主要目的是为企业的所有者、债权人、顾客、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以进行有效的决策。税务会计主要目的是提供税务征收的依据和基础,将税收依据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学科。。

2.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应计制),它对收入和费用的是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确认,而不考虑何时收到或者付出现金。在反映企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企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收付实现制是指交易或者事项只有在收到或者支出现金时予以确认。

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核算和监督企业的资金运动,为内部管理者、债权人、顾客、政府有关机关提供有用的信息,进行相应的正确的决策。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国家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其核算的仅是与税务形成有关的经济事项。

4.核算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其基本前提概括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货币计量和权责发生制五项。税务会计依据国家规定的税法,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税务核算计量。

二、分析两种国际模式

(一)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合一模式

1.基本特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合一,会计服从于法律的要求。

2.形成背景:首先,德国、法国国际资本市场不是很发达,以独资企业为主,其投资者乐于持有政府的证券和储蓄存款,而不愿拥有私人工商企业的股票,所以银行业较发达,造成企业主要依靠大银行筹集资金,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政府的投资;其次,德国、法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会计职业界不发达,其会计准则必须由政府制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财务上要求“极度稳健”和“形式重于实质”;最后,法国、德国重视企业长期财务实力,很少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状况变动表。因此,德国、法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相合一的,会计服从于税法。

(二)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背离模式

1.基本特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二者之间彼此独立。

2.形成背景:美国、英国都是发达国家,具有强大的国际资本市场,企业面向社会群众筹资,并且其财务报告要求充分披露,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美国和英国同属不成文体系,会计职业界发达,其会计准则可以只取得相关权力机构支持的权威性制定和。因此,美国、英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背离的,财务会计不受税务会计的约束,独立发展。

三、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一)从会计环境论角度分析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选择

从前章分析国际两大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两大模式可以看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的选择与国家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等方面密不可分,从而导致二者间的关系处于不断发展协调的过程中。

1.政治、经济环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并稳步发展前进,一方面,为了保证我国众多大小企业的健康绿色发展,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在财务会计方面严格要求,要求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合理提高市场“无形的手”和国家宏观调控“有形的手”的平衡,税务机关在税法方面严格立法,独立发展。

2.法律环境: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有待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不完善,税法存在漏洞,往往是根据会计准则制定的。但随着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背离是无可厚非的。

3.企业组织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与日俱增,一方面信息披露严格要求,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的信息需求越来越大,提供真实、有效、及时、重要性的会计信息成为当前企业发展的必要,但提供有用的信息不能一味的遵循法律的要求,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的分离。

(二)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改进方针

1.加强会计法律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当前法律规章制度存在欠缺,体系尚不健全,税务会计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存在差距。加强法律方面的监管,明确监督主体,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

2.税务会计核算应采取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可以更加有效的反应会计主体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使得征税更加有依据,同时也遵循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更加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3.税务会计核算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适度稳健

“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上强调披露原则,税务会计应该依据企业是否实质性发生经济活动来判断是否纳入征税范围。如“视同销售”实际是没有现金流入的经济业务,若对此征税加重了纳税人的缴税负担。税收制度应该较少此类规定,一方面减少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另一方面调整了纳税规定的合理性。

4.实行企业分层管理

对于大型企业,其融资渠道广泛且多元化,大型企业一般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宏观调控和综合征税能力,应采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背离”的模式。对于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应采取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一致的模式,使按会计核算出来的利润与按税法核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刺激员工积极性,实现更高的利润。

5.结合会计环境发展情况,遵循规律,不断创新

创新是企业进步的动力。会计的发展离不开创新,根据现实情况进行思维性的拓展。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发展的历程中,会计人员需学会遵循客观事实,在创新的过程中谋求发展。

6.引导会计行业自律管理,提高税务会计的重视程度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跟会计管理人员密不可分。会计监督存在遗漏,必然会导致会计监督效益的较少,因此完善会计行业自律管理有利于协调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相互促进,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四、结论

结合我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法律环境的发展,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呈现着分离的模式。但由于我国当前税收有些方面依据企业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需获得法律允许才有效。总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真正消除二者之间的联系是不可能的。我国应遵循国家现在发展情况,遵循客观规律,不断创新,实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模式。

参考文献:

财务和税务的关系例3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联系

1、税务会计工作已财务会计信息数据为依据

对于企业来说,财务会计在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1]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影响较大,财务会计要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真实、有效的统计相关数据信息。而相关税务部门的工作的重要依据就是企业财务会计统计的数据信息资料。税务会计会根据具体财务会计资料数据,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科学的完成相关税务工作的编制。此外,财务会计根据企业财务会计的实际核算结果,采取一定的处理办法和措施,能够更好地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异,会对企业资金的周转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财务会计的具体工作中,需要根据相关税法的规范进行,保证企业资金周转顺利,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

2、财务报告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是否协调的具体反映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和谐发展,对稳定国家经济发展,提高经济管理水平至关重要[2]。在企业的财务报告中,就能够及时反映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的协调性。在某些财务工作中,财务会计的工作会受到税务会计的约束,如:如递延税款,就是由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时间上出现了差异,产生的一种情况。因此,财务会计在递延税款中,就要以税务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具体工作依据。才能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管理目标,促进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进而国家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不同点

1、不同的管理目标

对于财务会计来说,主要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需求,要在企业经营与发展中,对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真实记录与核算,进而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实际运营成本,这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3]。财务会计要能够准确编制企业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对于税务会计来说,主要是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成纳税和计税等工作,在保证征税顺利的基础上,尽量降低税收成本。在实际的税收工作中,税务会计要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以此来制定合理的税收标准,为税收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这也是提高税收质量的关键。鉴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二者目标的不同,要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区分,明确管理目标。

2、不同的核算对象

对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来说,二者的核算目标差异很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准确区分,避免混淆,提高核算的质量与效果。首先,对于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来说,主要就是指企业的各种经济事项。通过科学制定各种财务报表,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并且为企业的重大发展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促进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其次,对于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来说,主要是指一切与税收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如资金计价、税收减免等。通过核算具体的对象,明确纳税人的义务,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情况,这对于保证国家税收安全,提高税收管理力度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鉴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核算对象的不同,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区分,提高二者请核算的准确性。

二、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具体办法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具体工作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中,在国家财务制度,税收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促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工作的协调发展,对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保证企业财务工作的时效性和科学性,提高信息数据质量,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保证国家税收安全意义重大。因此,根据实际情况要采取有效的办法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二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二者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1、适当扩大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差异性

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实际工作中,二者的管理目标是不同的,在以往的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相关工作人员对二者之间差异的掌握不清晰,导致二者管理目标实现难度增加。根据实际情况,要尽量扩大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性,减少二者之间的交叉,使工作人员能够更加明确二者之间的不同,从而强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原则,并且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更好地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管理目标。

财务和税务的关系例4

在企业会计中,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是税务活动,而财务会计主要是确认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对其进行计量和记录。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关系的差异进行协调。

一、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差异进行协调的作用

所有的财务会计制度指的是全面的核算与监督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并将经济信息提供给信息使用的主体。所谓的税务会计指的是反映和监督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缴纳、申报货值,二者相互联系、互有交叉。

在计划经济时代,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具有较高的重叠性,这是由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主体比较单一。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越来越多,税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主体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政府和投资者。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有着不同的要求,从而加大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越来越高,要对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进行协调。只有二者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才能使国家税收管理的成本降低,有利于对经济结构进行优化,有利于帕累托最优的形成。不仅如此,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协调也有利于企业制度和结构的优化,使企业的税收标准和纳税风险降低。

二、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主要差异

(一)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具有不同的组成要素

企业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有4个,而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有6个,主要有费用、利润、负债和资产几个方面。与此同时,税务会计与企业的应缴纳税款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应纳税额和纳税所得。

(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具有不同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保障企业的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将有效的决策参考信息提供出来,推动企业的发展。

企业税务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也就是反映和监督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缴纳、申报和形成。税务会计的基础是税务法律法规,主要是核算企业的税务经济指标,使企业能够在遵守税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减轻赋税负担。

财务会计主要是核算和监督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系统,并将有效的经济信息提供给信息的使用主体。因此,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目标就是将真实、有效的信息提供出来,例如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和资产信息等,使投资者和管理者可以进行参考。

(三)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核算方面的差异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核算依据、核算原则和核算对象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与企业税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例如税收变动核算,而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货币计量,在核算对象方面,财务会计拥有更大的核算范围。

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在于保障核算工作的稳定,并适当的结合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则属于法律范畴,涉及到企业的纳税,其原则在于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核算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活动记录为依据,以会计准则和制度为依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行业的不同进行调整。税务会计的核算必须以税务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对企业的纳税金额进行及时的申报和记录。因此,税务会计的特点在于客观性、统一性和强制性。任何行业的企业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都是税法,税务会计的特点保持不变。

三、对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进行协调

(一)构建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

我国发展税务会计理论的时间较短,当前的税务会计理论尚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因此,财务会计理论对于税务会计理论仍然有很大的影响作用,税务会计理论无法对二者的协调进行指导。这就需要不断对税务会计理论体系进行完善,将以我国的税法为依据、结合我国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建立起来,完成从税收学到税法学的转变。要以会计学的方法和理论为依据,通过会计系统体现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与此同时,在管理层面上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要相互配合与合作,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进行协调。

(二)对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完善

当前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从内容上具有较大的差别,独立于二者的协调发展,因此必须对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完善,不断缩小税务会计核算内容与财务会计核算内容之间的差别。例如在所得税的处理方面,要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进行统一,减少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内容上的不一致。要以所得税制度为基础,保障会计制度与税收人之间的统一。与此同时还要将应税费用的列支标准放宽,做到涵养税源、加大税收扣除,从而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对核算基础进行统一

操作制度是我国企业税收的主要收付方式,操作制度的优点在于有利于保全税收、操作方式较为简单。而其缺点也非常明显,那就是会导致应缴纳所得税额和财务会计利润核算之间的差异,收入与费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可比性的信息质量之间出现矛盾,不能将我国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出来,也不利于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这就要求对核算基础进行统一,也就是在税务会计中,将会计计量的基础定为权责发生制,并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保障税收的公正和公平。要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统一,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平衡,进一步减小二者之间的差距,减轻内资企业的赋税压力。这也符合我国所得税改革的方向,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般要求。

四、结语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入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在未来的会计制度发展中,税务会计和企业财务会计之间的分离是必然趋势。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既要考虑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相互分离的大势所趋,对二者的职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更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进行协调,实现协调与管理的统一,将良好的企业内部会计环境营造出来,促进企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王莉均.基于增值税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处理差异分析[J].财政监督,2014(17).

[2]邓志勇,朱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系统性评价研究[J].财务与金融,2013(5).

财务和税务的关系例5

国际上经典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关系模式有以英美为代表的财税分离模式和以法德国家为代表的财税会计合一模式。目前世界各国在对待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方式以缩小或消除其差异为主,但是通过本文的而研究发现,没有必要为消除二者的差距而强行使一方去适应另外一方,二是应该遵循二者自身的发展特点使其科学、健康、协调地发展。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中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关系的模式选择适宜的发展路径。理论意义:作为企业会计两大分支的财务会计,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而税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本文通过对财务会计、税务会计之间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对国际上的两种财税会计关系模式进行分析,找出中国财税会计关系发展的适应模式,这在理论上对于会计学科的发展是有意义的补充。现实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会计逐渐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以自身的发展特点得到了大量研究者及实践操作者的重视。会计学作为一门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工具学科,使得其分支的财务会计及税务会计同样具有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特点。通过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与协调的研究,综合国际财税发展的模式,提出我国财税会计发展模式的选择及改进思路,这对于完善我国现行财税会计的实际操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这一会计准则我国实行了英美的会计模式,将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这就表明独立税务会计模式能否有效与我国的整体会计安排形成呼应。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会计的发展的历程来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有其必然性。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人员的分离

一个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人员是要分离开的,每个职务都有自身的职责。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主要体现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业务上的分离。首先,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上,对于企业的一些繁琐的核算工作在业务上应当不占较大比重;而税务会计应当将主要的工作着眼点放在对税收政策的贯彻和加强上,对于其一些繁琐的核算工作也可以适当减少。原有的财税合一的会计体制与我国原有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和所有制状况相适应。在现代企业发展制度条件下,企业不是国家的附属物,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通过税务关系来体现。现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在可供选择的条件和范围内选择适合于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继而从社会经济的角度出发,来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不必一致的去遵循税法的规定来进行会计业务的处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可使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企业的管理上,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繁琐核算工作。

税法的制定是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宏观经济政策来制定的,为此税法高度地体现了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管理的要求。而财务会计主要是根据会计惯例和会计理论来进行核算的,主要体现了是投资者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来的需要。目前我国企业实现了多元投资的主体,实现了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如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高度混合,那么会计核算就会两头兼顾,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使其不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企业就可以自主的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适合自身的会计处理方法,保障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业务处理的分离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除在人员操作上进行分离外,在业务处理上也要分离。通过税务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了多环节、多税种、多层次税收调节的体系,使其符合税率合理、税种健全、税负公平的要求,从而发挥税收征集调节经济运行和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双重作用。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模式下,规范缴纳行为、稳定税基、优化税收收入水平等要求不可能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得到体现。部分企业可能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税法不完善的特点,通过修正某业务财务决策或直接调整会计数据的方式,实现少缴税的目的。为此适当程度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以适应依法、准确、合理纳税需要。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会计体系改革不断加深。近年来国内外商直接投资及外企不断增多,投入到国内的资金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我国到国际市场投资的数额也在逐年增大,为于税收的国际惯例保持一致,防止国际上避税行为的出现,改善投资环境,有效地维护我国企业利益和经济权益,建立起独立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尤为重要的。另外,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能如实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会计准则体系,这就使得企业得财务会计核算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企业的财务会计目标更为明确,即为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价值信息。为此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才能使财务会计按照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来适应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安排。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必要性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度分离同样会导致一些会计问题的出现。在我国,企业的会计利润和企业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项目过多,加之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存在众多规定,使得过度分离的财税会计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我国已经取消了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但过多过细的企业费用列支标准的产生与税收宏观调控的功能并不匹配。另外,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为企业人为调节利润提供了空间。而两者的过度分离在增加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难度的同时,给税务部门造成了很大压力,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所得税征收成本,增加了税务监控难度。

分析、研究认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特别是借鉴合并财务报表的操作方式,通过编制、登记、计算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表有关项目的相关调整分录,来构建以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为基础,调整转化形成按照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编制的税务资产负债表及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体系。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模式选择与改进思路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选择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模式关系的选择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法律环境、企业组织形式等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密切相关。为此,本部以我国社会环境入手来分析适合我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模式。

1、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30几年,国内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并在逐步完善,随之而来的所有制结构及投资主体也日益多元化。政府为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制定了相应的税收制度来满足足额、及时的税收收入要求;债权人及企业的投资者则要求会计制度能够尽可能的满足资本的保全。为此,当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关系选择模式的选择应在保证政府的宏观调控实施有效的前提下来保证企业健康发展,促使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相互独立的同时尽可能的融合。

2、国内的法律环境

以日本为代表的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国家中,看出其国内的经济法律体系已相当完备。商法、公司法等法律对企业的各种会计事项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企业对税法、商法的遵循程度远远高于对公认会计准则的遵从。而目前为止,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税收制度本身还未建立一套独立的税前扣除标准和收入、费用的扣除标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

3、国内的企业组织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制改造的进行,我国大部分企业将股份制作为企业的组织形式。随着潜在投资人和投资人对会计信息需求的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成为了会计信息量的首要特征,作为会计从业人员应遵循会计准则,面向投资者,而不屈从税法的规定,这同样是税务会计独立的一个原因。另外,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会促进税务与会计在全球各个国家的逐步分离,从而促进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和完善。但目前来讲,我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还不能完全分离,应该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模式。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改进思路

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看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大方向上是需要分离的,但也不能完全分离。所以现阶段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模式应该选择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运行模式,在遵循财务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和计算,这样既能达到增加的效益的目的,又能达到降低成本的作用。受限于我国企业发展的不同,适度分离的财税模式也不能够选择“一刀切”,而应该进行区别对待。

1、筹资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企业应当适度分离

筹资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企业所有权比较分散,企业的营运资金既有来自企业内部的积累,又有来自于债权人和外部投资人的投资,又有来自直接融资市场的资金也有来自间接金融机构的资金。这就决定了企业的会计目标在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之外,还必须体现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根据前文的分析,筹资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企业应选择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当适度分离的模式。该模式在坚持独立考虑税法收益和会计收益的核算方法,并在一定的控制范围之内以适应我国特殊的会计环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模式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需要,同时要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能使两者分离程度过大。

2、筹资渠道单一的中小企业税务导向会计模式

筹资渠道单一的中小企业无论是在规模、组织结构方面均与筹资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企业在有着明显的差别。筹资渠道单一的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经营需求与投资者的决策需求相重合,由于自身的规模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限制,使得这类企业一般难以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企业的所有者大多直接从事经营管理,而不存在委托关系,从而使得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够彻底。2006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明确指出中小企业报税是其主要目的,为此对于这类企业来讲,应该实行的会计制度是与税法保持一致的税务导向会计模式。这符合该类企业经营运作的特点,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节约社会资源,减少会计操作成本。

四、结论

根据全文的分析看出,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并为企业利益相关人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真实相关的信息。而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核算企业的应税收人、准予扣除项目、纳税所得额(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关税务方面的信息。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而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运动,包括资金的投人、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资金运动事项。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财务会计则把这些作为附属工作。另外,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正是因为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导致它们在损益确认口径和会计计量属性等方面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正是差异的存在,才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存在着分离,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协调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孙静.论如何改进我国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之友,2013(2).

财务和税务的关系例6

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目的均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所服务,并且两者均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基础上进行企业经营利益保护。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重视对象尽管不同,但都为企业提供客观财务数据,从而能够促使企业管理者能够获取正确、合理的财务信息。加强并重视财务和税务管理间相关性分析以及差异和相关协调,对于企业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2、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间的差异

2.1、两者的目的存在不同

我国的会计体系构建主要为企业管理者进行企业管理、筹资、投资等活动提供完整企业财务信息、财务会计和真实信息应用情况。其中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两者的目的存在差异,财务会计主要为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真实性的企业资产,并对企业当前财务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进而为企业管理、投资和潜在的投资者进行正确的决策依据。税务会计指依据税法基础上经过企业相关税务活动核算,确保纳税人能够在守法基础上实现企业负担的减轻。

2.2、两者的会计要素不同

依据国内相关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国内财务会计可以分成负债、资产、收入、所有者的权益、利润和费用六要素。财务会计六要素和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联系紧密,属于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直接反应。对于企业税务会计四要素可以分成应税收入、纳税所得、费用扣除以及应纳税额四要素,这四要素和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关系密切。

2.3、收支确认范围和标准不同

就财务会计而言,为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企业发生的一切收支事项均要按其业务性质列入有关的会计账户中;而税务会计则必须按税法的要求,将税法规定的收支事项列入有关的会计账户中,以作为纳税所得的形成要素,超出税法规定的收支事项,即使是企业已实际发生的收支事项,也不得列为纳税所得的构成要素。财务会计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的项目,税务会计则不允许据实列支,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列支标准给予了严格细致的限定。例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支出,财务会计上据实列支,税务会计则应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限额扣除。

2.4、两者的核算相关指标不同

企业财务和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存在差异:财务会计核算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进行真实企业财务活动记录,完成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直接反应,存在一定灵活性。税务会计核算主要依据国家税法,执行具有客观性、强制性、高度的统一性。企业财务和税收会计核算对象存在区别:财务会计需要进行企业货币计量下所有的经济活动和事项核算,而税务会计只是进行纳税人相关税收变动事项核算。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原则存在差异:财务会计核算需要遵照稳健原则,进行可能与税务会计核算原则损失预计;对于企业的税务会计而言,需要遵循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收入均衡原则、便利管理原则、反规避相关原则。

3、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间的协调

3.1、加快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的构建

为了高效实现企业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价值,企业需要重视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间的协调性,加快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由于财务会计发展时间较长,已经形成了完整财务会计的理论体系,这对于我国的财务发展具有重要促进和指导作用。对于税收会计理论体系的构架和完善,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重视力度,将税收学合理应用于税收体系构建中,并依据会计理论及方法,加快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完善,真正实现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紧密结合。

3.2、强化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适应性

企业财务会计建立于会计制度基础上,而税收会计建立于税收法律、法规基础上。因此,需要重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适应性,能够利于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协调。会计制度应该重视税收监管信息需求,实现会计对于税收法规信息支持效果。并且税收法律、法规需要积极进行会计制度协调性的执行度,在税收征管中可以运用会计制度对其影响,实现两者合理的相互协调。

3.3、加强人才培养和必要信息的披露

财务和税务的关系例7

鉴于此,由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承办的“首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于2007年6月2日在华南理工大学励吾科技大楼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这是南方财税法学界、财税学界、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实务界人士的一次重大学术盛会。与会120多名著名财税法专家学者、财政税收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领导,围绕“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与和谐社会构建”的主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并在一些重要的学术问题上达成共识。而南方财税法网(sftl.corn.cn)的开通,更是标志着南方财税领域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由此建立起一个相互切磋、交流思想观点的学术平台,从而实现南方财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紧密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财税法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次论坛按照国际会议的规格和模式,采用大会专题发言、学者评议及自由提问和讨论等方式,围绕以下五个专题,就如何深化广东财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实现公共财政的制度创新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一、税收立法与和谐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刘佐所长对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进行总结与前瞻。刘所长介绍了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和税种情况,并针对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政大学汤贡亮教授总结归纳国际上地方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经验,为中国地方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中山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提出要适当下放部分立法权以及如何设置税制结构两个方面的内容,他还强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和开征物业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张永志处长对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进行了简要回顾,并针对目前存在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张处长还谈到,人大预算工委争取在年底之前将财政税收的立法规划建议报给常委会。他还建议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由一个部门管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关永宏教授提出在推进税收立法中与物权法中对私人财产保护相协调,在税收立法中实现分权、并税,以及实现民主立法等一系列问题及对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蔡巧萍系统地论述了税收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定位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基本原则问题、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共青团广州市委书记李自根指出,税法的体系由实体法与程序法构成,其中实体法构成了主体部分,程序法则从属于实体法,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程序上的保障。税法事关国计民生,其核心在于“依法调整政府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其使命在于依法理顺国家与公民财产权分配关系,保障公共产品的提供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满足公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的问题。这是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根本区别之处。张富强教授、研究生黄双立认为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并基于法律的规定,授权政府及其税收职能机关,向社会成员实施法定的、强制的、直接无偿间接有偿的金钱征收,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

中国石油国际公司税收保险部詹清荣主任论述了广东省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的四个关键问题,包括公共财政理念的变革、核心制度的构建和刚性执行、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服务型政府转型和执政成本的控制。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李鲁云副主任提出要坚持依法理财,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他认为,通过财政法治化来促进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化,保障公共财政良性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广东省财政研究所黎旭东所长提出要财政政务公开并对财政政务公开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他特别强调了财政公开的法律依据以及财政公开法与保密法的界线问题。华南农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邹帆教授介绍了我国乡镇级公共财政职能的状况,分析了有关农业税制度的利弊并提出有关的制度安排。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探讨了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作为学者,在立法、执法、普法层面都应当积极参与,首先要观念更新,国家应当首先考虑如何向纳税人高效地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其次要解决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服务者,是为人民服务的,再次政府必须保证所有税收都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张培森教授建议制订预算法,决算和预算都要通过法案的形式通过,追加支出和追加收入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讨论。

三、税收执法与和谐社会

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会长、原广东省地税局副局长鲁兰桂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执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四大关系,即税收执法与维护纳税人权利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税收计划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税收法制建设的关系。广东省税务学会副会长、广东商学院于海峰教授提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要求,即: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依法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全体纳税人都要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和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暨南大学财税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於鼎丞教授对两岸税收救济的现状进行了比较,并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在宪法层面上人民有提出行政救济的权利,适当修改税务行政救济的限定条件等。广州市地税局副巡视员谭玉明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指出,要提高税收保障水平,促进地方和谐发展,要从适应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的高度进行改革。广东省财政研究所黎旭东所长针对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纳关系,促进税收执法和谐指出,征纳关系实际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他认为税收计划和税收执法之间的关系、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经济利益关系等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洪林教授认为,从历史的视角来看,税收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密切,对社会重要的税收要谨慎立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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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产品实行垄断、进行征税是应当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华南理工大学张富强教授、研究生周婷婷对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借鉴国外税务行政诉讼的经验,提出逐步健全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尽快完善税务司法制度的措施。

四、税收实务与和谐社会

财务和税务的关系例8

鉴于此,由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承办的“首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于2007年6月2日在华南理工大学励吾科技大楼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这是南方财税法学界、财税学界、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实务界人士的一次重大学术盛会。与会120多名著名财税法专家学者、财政税收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领导,围绕“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与和谐社会构建”的主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并在一些重要的学术问题上达成共识。而南方财税法网()的开通,更是标志着南方财税领域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由此建立起一个相互切磋、交流思想观点的学术平台,从而实现南方财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紧密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财税法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次论坛按照国际会议的规格和模式,采用大会专题发言、学者评议及自由提问和讨论等方式,围绕以下五个专题,就如何深化广东财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实现公共财政的制度创新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一、税收立法与和谐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刘佐所长对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进行总结与前瞻。刘所长介绍了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和税种情况,并针对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政大学汤贡亮教授总结归纳国际上地方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经验,为中国地方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中山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提出要适当下放部分立法权以及如何设置税制结构两个方面的内容,他还强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和开征物业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张永志处长对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进行了简要回顾,并针对目前存在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张处长还谈到,人大预算工委争取在年底之前将财政税收的立法规划建议报给常委会。他还建议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由一个部门管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关永宏教授提出在推进税收立法中与物权法中对私人财产保护相协调,在税收立法中实现分权、并税,以及实现民主立法等一系列问题及对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蔡巧萍系统地论述了税收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定位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基本原则问题、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共青团广州市委书记李自根指出,税法的体系由实体法与程序法构成,其中实体法构成了主体部分,程序法则从属于实体法,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程序上的保障。税法事关国计民生,其核心在于“依法调整政府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其使命在于依法理顺国家与公民财产权分配关系,保障公共产品的提供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满足公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的问题。这是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根本区别之处。张富强教授、研究生黄双立认为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并基于法律的规定,授权政府及其税收职能机关,向社会成员实施法定的、强制的、直接无偿间接有偿的金钱征收,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

中国石油国际公司税收保险部詹清荣主任论述了广东省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的四个关键问题,包括公共财政理念的变革、核心制度的构建和刚性执行、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服务型政府转型和执政成本的控制。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李鲁云副主任提出要坚持依法理财,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他认为,通过财政法治化来促进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化,保障公共财政良性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广东省财政研究所黎旭东所长提出要财政政务公开并对财政政务公开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他特别强调了财政公开的法律依据以及财政公开法与保密法的界线问题。华南农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邹帆教授介绍了我国乡镇级公共财政职能的状况,分析了有关农业税制度的利弊并提出有关的制度安排。华南理工大学论文联盟法学院张富强教授探讨了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作为学者,在立法、执法、普法层面都应当积极参与,首先要观念更新,国家应当首先考虑如何向纳税人高效地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其次要解决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服务者,是为人民服务的,再次政府必须保证所有税收都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张培森教授建议制订预算法,决算和预算都要通过法案的形式通过,追加支出和追加收入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讨论。

三、税收执法与和谐社会

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会长、原广东省地税局副局长鲁兰桂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执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四大关系,即税收执法与维护纳税人权利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税收计划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税收法制建设的关系。广东省税务学会副会长、广东商学院于海峰教授提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要求,即: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依法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全体纳税人都要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和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暨南大学财税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於鼎丞教授对两岸税收救济的现状进行了比较,并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在宪法层面上人民有提出行政救济的权利,适当修改税务行政救济的限定条件等。广州市地税局副巡视员谭玉明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指出,要提高税收保障水平,促进地方和谐发展,要从适应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的高度进行改革。广东省财政研究所黎旭东所长针对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纳关系,促进税收执法和谐指出,征纳关系实际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他认为税收计划和税收执法之间的关系、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经济利益关系等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洪林教授认为,从历史的视角来看,税收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密切,对社会重要的税收要谨慎立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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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产品实行垄断、进行征税是应当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华南理工大学张富强教授、研究生周婷婷对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借鉴国外税务行政诉讼的经验,提出逐步健全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尽快完善税务司法制度的措施。

四、税收实务与和谐社会

财务和税务的关系例9

其二,持续经营假设差异。对持续经营假设,一般情况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一致的,但税法的一些特殊规定是不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例如,企业所得税针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所得与其设机构没在实际联系的,按项、按次征收;对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具有纳税能力时就征税,不考虑持续经营。此外,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60天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税务会计就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反。

其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差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对信息质量要求差异主要体现在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上。(1)相关性原则:财务会计的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和预测。税务会计的相关性要求企业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即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属于个人消费的支出等与经营不相关支出。(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者虽然都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税务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有更深的内涵,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税收入的,税务会计要对其按合理方法进行调整。(3)谨慎性原则:财务会计应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企业按照谨慎性原则,根据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商品降价等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通过会计职业判断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预提费用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虚盈实亏、遏制短期行为等,提高了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但税务会计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对任何费用或损失除非实际发生,不予扣除。因为财务会计对此原则的正确运用,更多的是依靠财务人员精准的职业判断,而税务会计对任何涉税事项的处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其目的是防止滥用税法。

其四,会计基础差异。财务会计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税务会计基本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主要有以下情形:(1)收入总额的确定,税务会计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是不够的,如房地产企业已取得房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财务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也应当对预售收入计税。另外对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都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2)扣除项目的确定。税务会计对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都可以作为扣除项;对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扣除,体现的都是收付实现制。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其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发展的必要性。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由于导向不同,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在不违背两者基本目标的前提下,如何使差异保持在一个合适的度,值得人们认真思考。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呈现增大趋势,如何协调差异,构建两者的和谐发展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另一方面降低政府的税收征管成本,是一个非常现实、亟待解决的问题。

财务和税务的关系例10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我国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及趋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税收与财务会计间国际协调的影响。伴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及会计制度近年来的不断变革,相关制度规定逐步趋于规范化、合理化,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趋同,我国在税务与财务会计的国际协调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由于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不可避免的差异性,因此,应税所得及会计收益二者之间的差异以及相互间的可协调性就成为两者能够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故建议寻求二者之间可以适度协调的方式及途径。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一)财务会计的信息是税务会计信息的基础

完善企业内部财务活动资料,既有利于方便企业编制对外财务报告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可以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处理企业税务会计。换言之,就是在确保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对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一致的部分,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可以直接被税务会计采纳并运用,并体现于税务会计的报表之中,而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部分,则需要以税法为准则,对税收会计的相关数据及报表进行调整。

(二)两者的协调反应在财务报告中

企业编制的对外财务报告最终体现了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协调性。由于受到税法等刚性制度的影响,企业财务状况通常会受到税收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在对企业资产与负债情况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之处进行明确,并将由此而产生的所得税来反映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企业投资者、债券人以及相关管理部分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机企业经营效益,而税务会计的目的则在于向税务部门等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实际的纳税信息,以便于税款的征收,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相关会计信息开展有效的决策行为。为实现税务会计的目标,需要纳税人通过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以书面申报的形式申请纳税事项,而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则可以通过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来实现。通常而言,企业每年需要通过对利润表的调整来完成纳税申报表的编制。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参照依据不同

会计制度及准则是企业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参照依据,财务会计的核算及编制均已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为依据进行,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而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则是企业税务会计的主要依据,税务会计依据税法等相关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金额,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结果反馈。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核算程序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三者之间不可分割。通常税务会计往往也按照这一流程进行核算,但由于具体要求不明确,企业往往采用在年末根据财务会计的相关数据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编制纳税报表。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不同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和利润是财务会计的六大要素,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都是以这六大要素为前提的,而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主要是应收收入、应税收益、应税金额以及扣除费用。两种会计方式中的收入及费用在计量标准及时间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不同。

三、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建议

财务制度管理过死、过多的弊病普遍存在于以往的财务管理之中,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及财务制度的不断变革,尤其是《企业财务通则》颁发以来,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性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在接下来的改革过程中,我们有必要继续做好对两个关系的协调处理,尽可能地缩小两个政策上的差异性,摒弃以往互不协调,单打独斗的不良现象,努力使得企业应税所得以同会计收益实现时间上的一致性。

就大环境、大趋势而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性的缩小是符合会计管理需求的,但这不能排除二者在某些方面长期存在差异,其固有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将是长期或始终存在的。以企业违规经营或违法支出而受到的司法罚金以及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为例,在财务会计中,就可以以损失、费用或成本的科目进行列支,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从税务角度来看,这种支出则不允许用于抵税,这一规定直接体现了税法以税收利益为目标为国家谋取税收利益的性质。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受客观理论基础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利益驱动而走向趋同化。结合我国会计工作及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二者之间不断趋同的可能性很大:首先,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及协作促使二者的趋同化。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方面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是被广大人所认同和肯定的,而与此同时,财政部还担负着制定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重任,这就为我国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逐步趋同奠定了制度基础。受法律法规协调性的不断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必然走向不断协调和趋同的大趋势;其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趋同还会受到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影响,假定企业收入及费用一定,企业的税后利润与企业应缴税额成反比关系,因此,企业需要通过税收筹划通过合理避税来减少企业应税负担。故有必要不断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协调发展。

四、结束语

企业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别是必然存在的,但这并不影响二者之间不断协调走向趋同的趋势。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想降低企业制度转换成本和税收成本,减少政府税收征管成本及企业纳税风险,实现宏观经历的最优化,就必须不断构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性关系。

参考文献:

[1]于俊萍.企业独立设置税务会计的意义[J].山东税务纵横. 2002(10)

[2]石海磊.刍议税务会计[J].四川会计. 2003(01)

财务和税务的关系例11

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其中企业财务活动是对以现金收支为主的企业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一方面表现为物资的不断购进和售出,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资金的支出和收回,企业的经营活动不断进行,也就会不断产生资金的收支。企业资金的收支,构成了企业经济活动的一个独立方面,这便是企业的财务活动,企业财务活动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企业筹贷引起的财务活动。

(二)企业投资引起的财务活动。

(三)企业经营引起的财务活动。

(四)企业分配而引起的财务活动。

企业财务关系是指企业在组织财务活动过程中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利润及其分配活动与企业上下左右各方面有着广泛的联系。企业的财务关系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同其所有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二)企业同其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三)企业同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

(四)企业同其债务人的财务关系。

(五)企业内部各单位的财务关系。

(六)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七)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财务关系。

本文中我们要重点关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财务关系。这主要是指企业要按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而与国家税务机关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地纳税是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反映的是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收筹划的概念和内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鼓励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的一系列行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鼓励的,更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筹划实质就是节约税收支出,提高企业利润,是促使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之一。为此企业要加强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税收筹划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遵守税收法规,而且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受到国家的允许和鼓励。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减轻税收负担,同时也要使企业的各项税收风险降为零,追求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3、积极性。政府根据纳税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来实现某些宏观调控的需要。

4、计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一种具有计划性的涉税经济活动,又是一项事前经济活动。纳税人在经营活动前会把缴税作为影响经济利益的主要因素来考虑,而纳税行为则是在纳税人应税经营活动发生后才发生的。

5、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企业应当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一种方案。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表现在财务管理的每一项活动当中。

1、投资设立活动税收筹划

投资设立活动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投资设立过程中,在申请工商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时,根据国家的优惠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比较,选择适合的注册地点、企业类型、组织形式、产品类型的过程。如注册地选择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等;企业类型选择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类型选择高新技术产品、星火产品等。在组织形式上可根据税收差别及自身情况选择合伙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2、筹资活动税收筹划

(1)筹资形式的选择。企业对外筹资有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形式。权益资金可长期使用,不需要支付利息,但可能要支付股息,且股息从税后利润中分配,资金成本较高;负债资金到期要还本付息,风险较大,但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资金成本较低。当负债筹资比重增大时,企业获得的节税收益增加,特别是当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借人资金成本时,还可产生正的财务杠杆作用,负债筹资比重越大,企业的权益资金收益率就越高。但负债过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也随之增大,这就需要企业在筹资成本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均衡,合理确定资本结构比例。

(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同时租人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列支,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融资租赁的抵税作用比较明显。

3、生产经营活动税收筹划

(1)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按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中任选一种,但一经选用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的影响。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以降低当期利润,从而降低当期的所得税。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以减轻当期的所得税。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宜选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统筹安排资金的难度。从长期看,存货计价对企业税负没有影响,实际交纳的税款是一样的,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异于“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缓解了资金压力、节约了筹资成本,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相应的财务收益。

(2)合理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折旧分期计入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和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合的计算方法和折旧年限。一般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推迟纳税,有利于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但也并非总是如此,例如当企业适用开办初期减免所得税政策时,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减免期内利润较少,而减免期后利润又较多,税款支出也较多。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3)合理列支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并明确规定了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可见,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充分列支准予扣除项目,就能有效的减轻所得税负担。因此企业对于已发生的损失要及时报批核销,如资产的盘亏和报废、坏帐损失等;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应准确掌握其允许的限额并予以充分列支。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另外对于一些可预计的费用,应以预提的方法计入费用。

(4)合理选择结算方式。企业的结算方式与税负也有一定关系,例如:直接收款方式销货收入的认定,以实际收到货款或收到销货凭证时为准,因而可对取得货款时间稍加控制,相应影响损益;又如分期付款销货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也可作度控制;工程收入实现采用全部完工法等也可以达到递延收入的效果。通过对结算方式的策划使销售提前或滞后,达到使利润集中于税收减免期内的目的,享受最充分的税收优惠。

4、收益分配活动税收筹划

(1)用好再投资退税政策。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若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股利分配税收筹划。企业的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股利政策对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的现金流量均有一定影响。用现金发放股利,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有一定数额的现金流出。而发放股票股利,无需支付现金,可以增加营运资金,相对扩大了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股东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可以从股票价值增加量中获取收益。

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兼并亏损企业达到整体税负减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