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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理办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9-24 03:42:28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例1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经纪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应当看到,我市经纪人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经纪规模小,经纪大户少。各种组织形式的经纪人中,个体经纪人占相当大的比例。二是行业分布不均。大部分经纪人集中在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而技术、劳动力、产权交易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经纪人则比较少,与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速度还不太适应。三是经纪人观念比较陈旧,普遍存在经营不规范现象,行业整体信誉较差。四是经纪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执业技能较差。五是无证照经纪、超范围经纪、合同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经纪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工商部门自身来看,在经纪人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单位对经纪人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在工作中存在“无关紧要”的模糊认识和畏难发愁情绪,有“重收费、轻管理”倾向。二是有的单位内部关系没有理顺,各自为政,不能形成执法合力。三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别较大。有的分局经纪人管理工作研究得比较透,管理面比较宽,比较到位;有的分局则刚刚起步,工作成效不大。四是我市的经纪人管理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经纪人管理队伍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经纪人管理的方式、方法等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经纪人是商品流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既可以规范经纪人的行为,又可以促进经纪业的发展,搞活商品流通。经纪人管理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把经纪人管理工作列为工商部门十三项主要职责之一。2004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修改颁布了新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这说明,国家对经纪人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视的。我们要依据《办法》和《实施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督、规范和管理工作。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经纪人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解决和研究的问题更多了。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对经纪人的研究和指导,克服畏难发愁情绪和“等”、“靠”的工作思维方式,把贯彻落实新的规章与新的形势及当地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对经纪人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二、认真贯彻执行《经纪人管理办法》,扎扎实实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及《实施意见》。《办法》及《实施意见》明确了经纪人的管理范畴、设立条件、经纪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工商部门监管经纪人的职责、形式和内容,是我们监管经纪人的重要依据。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及《实施意见》,要学深吃透有关精神,认真抓好落实。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和经纪人广泛宣传《办法》,使广大经纪人了解《办法》,自觉用《办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守法经营。

(二)加强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严把经纪主体准入关。我们要按照《办法》要求,对辖区内主要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和经营范围中含有信息、咨询、、中介、经纪等字样且属于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要摸清底数,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利用企业年检、变更等机会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项目逐步加以规范。对于新申请设立的经纪人,注册登记时要认真把关,按照《办法》及《实施意见》的要求,核定规范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做好经纪人注册登记工作,严把经纪主体准入关,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经纪人监管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工商系统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尤其需要经纪人监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密切配合。工作中,各分局经纪人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分管领导及登记部门汇报和沟通情况,登记部门也要积极搞好与经纪人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并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市局有关文件要求,把好经纪主体市场准入关,以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各分局要根据市局的部署,按照《办法》的要求,对所辖范围内的经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要把对经纪人的注册登记和备案情况、经纪执业人员明示情况、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情况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实行以企业“经济户口”为基础,“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属地监管责任制度,把监管服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促进监管职能到位。具体工作中,可通过专项整治督促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严厉

查处,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对违法违规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进行公示,促其自觉维护经纪市场秩序。

(四)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加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引导经纪人诚信守法经营。加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是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治本之策,对于规范经纪行为,营造良好的经纪市场秩序,建设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无疑是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同时又是对经纪人监管和向社会公示的重要依据。我们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要充分发挥我市工商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开发应用好经纪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经纪人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各分局要认真学习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经验,积极探索加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要结合我市企业信用系统的建设,研究制定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做好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公示等工作。要根据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分类情况实施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五)立足职能,培育发展各类经纪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我们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为经纪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类经纪人健康发展。要坚持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降低门槛与经济安全的关系。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督促和指导。按照《办法》规定,工商部门要“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支持或者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核发培训证书”。根据这一要求,全市的经纪人培训、发证工作主要由经纪人协会组织实施。各分局要协助经纪人协会做好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发证工作,支持协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协同协会开展好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和资质评价工作,与协会一起共同维护好经纪市场秩序。

三、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努力开创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经纪人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知识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系统内外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全系统要上下同心,求真务实,积极进取,不断开创经纪人管理工作新局面。在此,提以下几点要求:

(一)不断加强经纪人管理队伍建设。各分局要高度重视经纪人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帮助协调工作;市场科和综合所要具体抓好落实。目前,大部分分局的市场科和综合所都有专人负责经纪人管理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经纪人管理人员,加强经纪人管理队伍建设。

(二)加强沟通协调,创造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对内,各职能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按照分工各自开展好工作,又要搞好协作,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整体优势,实施对经纪人的全方位监管;对外,要主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搞好协作配合,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经纪人管理办法例2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经纪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应当看到,我市经纪人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经纪规模小,经纪大户少。各种组织形式的经纪人中,个体经纪人占相当大的比例。二是行业分布不均。大部分经纪人集中在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而技术、劳动力、产权交易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经纪人则比较少,与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速度还不太适应。三是经纪人观念比较陈旧,普遍存在经营不规范现象,行业整体信誉较差。四是经纪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执业技能较差。五是无证照经纪、超范围经纪、合同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经纪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工商部门自身来看,在经纪人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单位对经纪人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在工作中存在“无关紧要”的模糊认识和畏难发愁情绪,有“重收费、轻管理”倾向。二是有的单位内部关系没有理顺,各自为政,不能形成执法合力。三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别较大。有的分局经纪人管理工作研究得比较透,管理面比较宽,比较到位;有的分局则刚刚起步,工作成效不大。四是我市的经纪人管理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经纪人管理队伍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经纪人管理的方式、方法等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经纪人是商品流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既可以规范经纪人的行为,又可以促进经纪业的发展,搞活商品流通。经纪人管理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把经纪人管理工作列为工商部门十三项主要职责之一。国家工商总局修改颁布了新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这说明,国家对经纪人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视的。我们要依据《办法》和《实施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督、规范和管理工作。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经纪人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解决和研究的问题更多了。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对经纪人的研究和指导,克服畏难发愁情绪和“等”、“靠”的工作思维方式,把贯彻落实新的规章与新的形势及当地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对经纪人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二、认真贯彻执行《经纪人管理办法》,扎扎实实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及《实施意见》。《办法》及《实施意见》明确了经纪人的管理范畴、设立条件、经纪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工商部门监管经纪人的职责、形式和内容,是我们监管经纪人的重要依据。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及《实施意见》,要学深吃透有关精神,认真抓好落实。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和经纪人广泛宣传《办法》,使广大经纪人了解《办法》,自觉用《办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守法经营。

(二)加强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严把经纪主体准入关。我们要按照《办法》要求,对辖区内主要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和经营范围中含有信息、咨询、、中介、经纪等字样且属于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要摸清底数,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利用企业年检、变更等机会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项目逐步加以规范。对于新申请设立的经纪人,注册登记时要认真把关,按照《办法》及《实施意见》的要求,核定规范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做好经纪人注册登记工作,严把经纪主体准入关,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经纪人监管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工商系统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尤其需要经纪人监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密切配合。工作中,各分局经纪人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分管领导及登记部门汇报和沟通情况,登记部门也要积极搞好与经纪人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并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市局有关文件要求,把好经纪主体市场准入关,以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各分局要根据市局的部署,按照《办法》的要求,对所辖范围内的经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要把对经纪人的注册登记和备案情况、经纪执业人员明示情况、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情况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实行以企业“经济户口”为基础,“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属地监管责任制度,把监管服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促进监管职能到位。具体工作中,可通过专项整治督促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对违法违规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进行公示,促其自觉维护经纪市场秩序。

(四)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加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引导经纪人诚信守法经营。加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是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治本之策,对于规范经纪行为,营造良好的经纪市场秩序,建设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无疑是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同时又是对经纪人监管和向社会公示的重要依据。我们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要充分发挥我市工商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开发应用好经纪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经纪人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各分局要认真学习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经验,积极探索加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要结合我市企业信用系统的建设,研究制定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做好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公示等工作。要根据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分类情况实施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五)立足职能,培育发展各类经纪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我们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为经纪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类经纪人健康发展。要坚持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降低门槛与经济安全的关系。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督促和指导。按照《办法》规定,工商部门要“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支持或者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核发培训证书”。根据这一要求,全市的经纪人培训、发证工作主要由经纪人协会组织实施。各分局要协助经纪人协会做好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发证工作,支持协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协同协会开展好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和资质评价工作,与协会一起共同维护好经纪市场秩序。

三、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努力开创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经纪人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知识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系统内外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全系统要上下同心,求真务实,积极进取,不断开创经纪人管理工作新局面。在此,提以下几点要求:

(一)不断加强经纪人管理队伍建设。各分局要高度重视经纪人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帮助协调工作;市场科和综合所要具体抓好落实。目前,大部分分局的市场科和综合所都有专人负责经纪人管理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经纪人管理人员,加强经纪人管理队伍建设。

(二)加强沟通协调,创造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对内,各职能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按照分工各自开展好工作,又要搞好协作,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整体优势,实施对经纪人的全方位监管;对外,要主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搞好协作配合,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经纪人管理办法例3

在房地产成为推动中国GDP增长的最主要力量的今天,房地产行业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引发社会的关注。我国的房地产经纪行业起步较晚,虽然发展速度飞快,但由于欠缺行业详尽合理的规制,发展过程中凸显诸多问题。对房地产经纪法律规制、法律责任的立法研究,有利于整个房地产经纪制度的规划管理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1、房地产经纪人法律责任概述

1.1、房地产经纪人法律责任

“一般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在房地产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收集加工、提供房地产信息,沟通买卖双方,并受客户委托从事房地产居间、或行纪业务,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人的法律责任,是指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房地产法及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2、我国的房地产经纪人法律责任规定

我国房地产经纪人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经纪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贪污受贿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我国房地产经纪人违法违规现状考察

虽然各种新政策相继出台,各类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不断深化,但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现象仍然频发。当下房地产经纪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2.1、以价格欺诈方式非法赚取差价

即房地产经纪人通过压低委托方指定的售房价格、抬高买房者或者承租者实际支付的价格来赚取中间的利润值。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

2.2、虚假销售信息,诱骗消费者

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不真实的房地产广告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换过时的信息,抑或不及时撤销已经出售、出租的房产信息,虚构房源,以达到吸引、误导消费者甚至诱骗委托人达成交易的目的。

2.3、巧立名目违规收费

即中介方对交易中的各类费用收取不明码标价,不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巧立名目,多收取中介费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买卖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的,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但在实践中许多房地产中介机构并不按照既定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而是私自以其他名目违规收费,如垫资费、看房费、担保服务费、咨询费等。

其他的房产经纪违法行为还包括签订“阴阳合同”,欺骗委托人;经纪机构资质不足,无证无照经营;经纪人假冒个人名义出售房产等。分析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除了房地产业自身带有的信息不对称缺陷,还有国家的立法体系漏洞、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商家未树立起诚信经营的理念等。

3、不同地区的房地产经纪人法律责任规定比较研究

3.1、美国

美国针对房地产经纪业的规制和管理出台了多部法律,“主要的法律文件有:《一般法》《各州的执照法》《专业伦理法则》,而其中以《房地产执照法》为规范经纪业者最严密的法令。”

美国对有违规行为的经纪人主要采取罚款、暂停牌照、吊销牌照等措施。房地产经纪人无论犯错大小,都要被记录在案,达到一定次数会被吊销执照。美国还确立了回顾检讨制度,所有同行有权利对以往业务行为进行回顾和评判。

3.2、台湾地区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业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台湾政府在1998年先后出台了《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实行细则(草案)》。

“条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中介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在第四章“业务与责任”中作了集中具体专门规定。比如《条例》第19条确立了差价双倍惩罚制度。又比如《条例》第26条确立了经纪业与经纪人员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

3.3、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最具代表性的房地产经纪方面立法是《地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于民事责任没有专章规定,而是分散在“纪律制裁权”、“审裁程序”等其他的条款中。在行政责任的规定上,《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训诫或谴责有关的持牌人、暂时吊销牌照、判处不超过$300000的指明款额的罚款等七个。其中“训诫或谴责”是我们内地没有的行政处罚类型。在刑事责任的规定上,香港地区比内地、台湾地区更加全面和复杂。它不仅在《条例》中规定了监禁和罚款,并且较为具体地划分了刑事责任。

4、我国房地产经纪立法法律规制效果分析及完善建议

4.1、法律规制效果分析

2011年出台的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全国性部门规章。而在这之前,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法律规范以规章、条例、规范性文件居多。《办法》出台取得了许多积极效果,如:

4.1.1、明确管理主体,加强有效管理

《办法》在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在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明确了其各自的分工。《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最主要的管理部门,改善了从前经纪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多头交叉管理的现象。

4.1.2、代办费明码标价,避免价格欺诈

《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这意味着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将分别签署合同,中介服务和代办费分开,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更加明确,消费者对于应交纳的费用和应获得的服务都将更加清楚,防止经纪人乱收费现象。

4.1.3、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规范市场运行

《办法》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十种房地产中介不得为之的违规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于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对以往房地产中介市场不规范现状起到一定的扼制和震慑作用。

《办法》作为国内首部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被寄予很多期望。虽然该《办法》已经算是目前对于房地产经纪最集中系统全面的规定,仍难免有不足之处。如:

4.1.4、《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方式进行了规定,但对各部门的分工和监管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容易造成在实际操作中造成多方监管、职责不明的情况,容易导致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4.1.5、《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但从合同法角度来看,这样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虽然《办法》明令禁止此种行为,但中介仍可以寻求其他途径规避此规定,如借用其他非房地产经纪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达到赚取差价的目的,而且受害方难以举证。

4.1.6、《办法》关于国内房屋经纪公司对于房源产权情况的查询等问题并未涉及。实践中二手房房主在交易时故意隐瞒产权抵押、房屋权利存在瑕疵等关键信息的现象层出不穷,至今仍找不到有效的解决办法。而在国外很多地区都规定了经纪机构有权独立核查被委托交易房屋产权现状。赋予经纪机构核查权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纠纷,使交易更为顺畅。

4.2、完善建议

4.2.1、继续加强立法建设,建立全面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在房地产经纪业立法相对滞后,权威性不强,操作性较差。我们应当将关键的基本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对房地产经纪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房地产经纪人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等做出全面细致的总结,针对性制定专项法律法规规范。另外,必须重视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建议出台专门的管理操作法,提高管理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4.2.2、建立行业责任险制度,保障交易安全

目前,我国没有完备的房地产经纪行业风险预防机制,只能单纯地依靠合同的约定来对预想的风险进行防范。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中介公司必须有投保,需和客户签订履约保证金或与银行签订信用证。一旦中介出现问题,就由保险公司向客户赔付损失。建立行业责任险制度,设定赔偿限额,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被保险人参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过失给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用保险手段有效转移部分风险,能保障中介机构顺利运营和市场的稳定发展,还能保护客户损失降到最小。

4.2.3、建立房地产经纪人惩治机制,强化法律责任

惩治机制的建立对于规范经纪行为有着约束作用。我国在法律责任规定上,要么从总体上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规定;要么用“情节严重”之词笼统概括,不给出具体的执行标准;要么就是责任的种类单一。这些都直接导致我国的处罚机制难以运行,操作性不强,给经纪人提供了钻法律漏洞的可趁之机。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做法,采取多样化处罚手段,对经纪业进行事后监管,针对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处罚机制的构建。

5、结语

房地产经纪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它的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许多问题。虽然目前我国也在不断加强立法,但由于法律法规本身的漏洞,原则性规定过多,操作性欠缺,加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经纪市场暴露出的弊端仍不少。建立独立的监管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完善惩处机制,适当地借鉴国外地区先进的管理经验,立足法治,才能保障房地产经纪的稳定发展。

基金项目: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批准号13XZJJF-BZX-16

参考文献:

[1]陈春根,孙家良.房地产市场中介与经纪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44.

[2]孔凡文.房地产经纪人(第五版)[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19.

[3]贾登勋,脱剑锋.房地产法新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吴剑平.港台大陆房地产中介法律责任比较研究[J].商业时代,2009,(13):65―67.

[5]杨继慧.社会中介组织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1):

49―52.

经纪人管理办法例4

(一)领导高度重视,强化办案重点

新一届区委成立以来,提出了“×××××××××”的响亮口号,并将廉政建设列为全区今后五年的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区委×××书记多次强调,要以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办、权钱交易的案件,严肃查办以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特别要坚决查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违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进一步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探索并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认真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依纪依法办案,注重查办案件的社会效果,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完善各项机制,落实办案责任

一是强化目标责任机制。年初,区纪委根据上年度查办案件情况,确定全年查办案件的总体目标,对案件检查室、室及镇街纪委、区直部门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数量分别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主管领导及办案人员的责任规定。二是严格考核奖惩机制。我们制定了年终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单位与个人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考评机制。为了保证考核结果能够得到有效运用,还制定了奖惩办法,将查办案件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并制定了奖励办法。三是实行培训轮岗机制。一方面,区纪委每年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系统地培训。另一方面,采取跟班学习方法,将镇街纪委办案人员抽调到检查室跟班学习,直接参与查办案件工作。四是完善反腐败联席会议制度。将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充实为领导小组成员,形成由区纪委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检察院、公安、人事、审计、财政监督组成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自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现了优势互补和法纪衔接及联合反腐的整体合力。五是完善案件办理责任机制。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注重案件质量的提高,工作中制定了“一到位,三保证,五落实”的办案制度。即,一到位:办案人员对案件性质、影响力认识到位;三保证:保证办案人员,保证办案经费,保证办案用车;五落实:责任落实,任务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在强化领导上,实行领导包片、包科室工作责任制。同时实行错案追究制,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确保案件高质量完成。

(三)强化案件线索,提升线索价值

我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主动拓宽案件线索领域,不坐等群众举报,广辟案源,重视对各类案件线索的分析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并在挖掘深层次的违纪违法问题上下功夫。一是注重从案件中捕捉新线索。对正在审查的案件进行分析,从留下的疑点和未查的线索入手,从中发现新问题。我们在查处常庄镇姬庄村书记殷某时,发现一张发票存有疑点,经过调查取证,查处了××实验中学原出纳姜某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出具发票,做假账等问题。二是注重从单个线索中捕捉连带线索。打破思想上的框框,除查被举报人的问题外,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办案人员的人性化关怀,感动被举报人检举其他违法违纪的人员,深入挖掘隐藏其后有审查价值的违法违

纪线索,扩大办案成果。在查处××区潘庄灌区管理处原主任刘某时,由于调查人员对其动情晓理,刘某除了交代了自己违纪情况外,还检举了本单位副职的违纪事实,从而查处了又一个违纪人员。三是注重从联席成员单位中捕捉有价值线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自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查办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讲究办案策略,提高办案效果

一是在“稳”、“准”、“抓”上下功夫。“稳”就是从稳定这个大局出发,通过办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准”就是选准当前反腐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起到查处一人,教育众人,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应。要选准每一个案件的突破口,找准关键部位、薄弱环节、重点对象,作为案件的突破口;要选准最佳“两规”时机,快查快结,事半功倍。“抓”就是狠抓办案队伍,提高办案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更新观念,更新知识;要狠抓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探索监督办法和措施;要狠抓办案程序,做到有序、规范、合法。二是在“实”、“巧”、“追”上做文章。“实”就是认真分析问题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线索是否具体,时间、地点、主要情况是否符合逻辑,向举报人进一步核实违纪问题线索,向知情人搜集所有相关证据。经过案情分析、排查掉虚假、次要的问题,掌握主要问题线索、证据,为案件查处奠定良好基础。“巧”就是根据不同的违纪者的不同心理,采取不同的突审方法和策略,因人制宜,巧妙运用各种策略,迫其就范。“追”就是要抓住疑点,咬住不放,一查到底,真正拔出萝卜带出泥。三是在“审”、“快”、“密”上寻突破。“审”就是审计开路。对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凭证不全,容易发生大要案的单位,协调审计部门全面进行审计,力求精、细、全,通过审计揭露和发现问题,为深入调查提供依据。“快”就是快速行动。一旦掌握证据,就采取果断措施,不给违纪者喘息和串供的机会。审查违纪者要做到亲和、威严相济,情理、法规交融。“密”就是严格保密。依据中纪委《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的“两规”,对人际关系复杂的重要违纪人员采取调换审查地点的方法,排除关系网和说情风,使违纪者在心理上形成压力。把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在调查取证后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封闭办案,为案件查实创造有利条件。

(五)指导镇街办案,推动整体工作

我们在逐步解决镇街纪委无人办案、无能力办案、案件管理不规范的基础上,在抓镇街纪委办案工作中采取四项措施,全面推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极大提高了镇街纪委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近年来,全区7个镇街纪委共查办案件180起。一是实行量化考核。严格落实区纪委对镇街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考核办法。近年来,先后有4名镇街纪委书记被提拔重用。二是强化督促检查。区纪委主要是督促检查各镇街办案目标的落实情况、要结果的案件、较大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等。对较复杂的案件要帮助镇街纪委分析案情,提出指导性的具体意见,促进案件查处力度。三是加强分类指导。区纪委根据各镇街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经常组织检查、审理等科室进行个别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四是发挥协调配合。区纪委要求镇街纪委要发挥主动性,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争取他们的支持,发挥他们的优势。涉及到区直部门的,由区纪委或镇街党委出面协调,形成查办案件合力。由于各镇街注意综合协调,发挥职能部门的优势,使查办案件摆脱了孤军作战的局面,增强了生机活力。

二、当前我区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及发案原因

坚定不移地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近三年来共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328起,其中大要案84起,给予党政纪处分327人,移送司法机关1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20余万元。

(一)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剖析,我们发现违纪违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经济类案件居高不下。近年来共立案查处经济类案件134件,主要是、贪污、贿赂和侵占集体利益等,占全部案件的40.8%。二是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比例高。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农村党员干部209人,占63.7%。三是违纪违法手段多样化。有的是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占集体资金;有的是吃喝成风,挥霍浪费;有的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集体财物;有的是违反国家政策,,侵害集体利益。四是“窝”案“串”案比较突出。从违纪的方式上看,特别是农村干部之间联手作案,“窝”“串”案比较突出。近年来,各镇街立案侦查的案件中,3人以上共同违纪的“窝”案就有23起。据分析统计,在众多“窝”案“串”案中,以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的相互串通最为普遍。五是农村干部“一把手”违纪比例大。近几年受处分的327名违纪违法人员中,党支部书记共110人,占33.6,从数字上可以看出,党支部书记所占的比例最高。

(二)违纪违法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放松思想改造,导致心里失衡。一些党员干部放松学习,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自律意识极其淡漠,特别是“一把手”为官宗旨偏离了为人民服务的轨道。“公仆”意识极其淡化,忘掉自己是群众选上来为群众谋利益的干部,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摆脱集体领导,面对金钱的诱惑,不能自律,非法侵占单位财物,从而走上违纪犯法的道路,败坏了党的形象。二是制度不严,监督管理形同虚设。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近年来绝大多数单位建立了一系列加强党员干部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但也有个别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但制度落实不到位;还有的党员干部自恃有贡献有资历,不愿接受监督等。三是少数农村干部个人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干部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用人上搞小团体,拉帮结派,任人唯亲,以致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甚至串通一气违法乱纪;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公私兼顾”,损害农民权益,容易激化干群矛盾,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四是农村管理混乱,

财务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为:管理意识普遍淡薄,管理水平低;运作程序不规范;村务公开不到位;财务交接不及时,甚至不移交。三、认清存在问题,明确下步打算

经纪人管理办法例5

(1)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专营机构和兼营机构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及个人从事保险业务的条件,如从业人员行为能力条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条件、道德品质或职业道德条件等。

(2)要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前提是要已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发给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3)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前提是要已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经纪业务许可证,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予以办理登记及发给营业执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4)是要依法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都必须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办理执业许可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定履行审核发证和办理工商登记的职责。

(5)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保险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这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的物质条件。所谓经营场所,是保险经纪人对办理保险经纪业务与保险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持业务联系的场所,也是各种法律文书送达的场所。保险经纪人要取信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保险经纪人的经营场所依法经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予以公告,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帐簿。

二、保险经纪人过错行为的责任

所谓保险经纪人过错行为的责任,是指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保险经纪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指的是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中的一种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故意指的是保险经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给投保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指的是保险经纪人对其行为会给投保人造成损害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该后果能够避免。

(2)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行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在保险经纪业务中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得到或者能够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损失与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定的事实与一定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不是由于保险经纪人 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保险经纪人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4)保险经纪人只对其过错行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承担责任。即保险经纪人根据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提供订立保险合同的机会及其他中介服务,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经纪人并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他并不对该合同的效力、履行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三、保险经纪人的禁止行为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活动的重要参与人,也应当在经纪业务中忠实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更应当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以及与保险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情况。同时,也应当向保险人如实提供其委托人即投保人与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义务,编造并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保险合同内容及与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给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错误信息,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接受保险合同的额外义务或者接受有损其利益的保险理赔。

经纪人管理办法例6

2、宣教室工作职责

负责对全区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负责宣传党的纪检工作和国家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联系协调新闻单位对重大案件的报道工作;负责拟定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规划,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案件审理室工作职责

负责审理由区纪委、监察局查处和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审理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协助审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审核重要的备案案件;直接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和需要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案件;检查、指导全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和法规工作;承办区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负责规划和拟定全区党的纪律检查规定和行政监察规定;参与或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行政规定;对已颁布的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调研;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案件检查室工作职责

负责承办区管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做好有关案件的查处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遵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搞好情况反映;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产生规律、特点和有效查处的方式方法,总结办案经验;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室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宜;查办、督办、直查快办举报案件;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息;负责监督工作;检查、指导全区纪检监察举报工作;不断探索研究新形势下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6、执法监察室工作职责

负责对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法令、条例、规定、决定、命令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区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查、指导全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对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执法监察工作的计划和建议;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执法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工作职责

经纪人管理办法例7

具体应当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加大对“黑中介”的打击力度新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对经纪人的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工商机关必须适应新形势,加快职能调整,改变监管方式,将工作重点转到全面开展经纪人的日常监管上来,为农村经纪人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立足注册登记、合同和商标等工商职能,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走向组织化、规范化、规模化、信息化的发展道路,使管理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确保经纪人和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害,得到法律保障,对农村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组织和经纪人要实行严格的注册登记;对季节性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要进行季节性经营或临时性经营登记。未办理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经纪活动。在现实情况下,一些不法人员暗地里从事经纪活动,见利忘义,擅自抬价压价,不仅使有主体资格的经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使一些生产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凡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员从事经纪活动应视为“黑中介”,工商部门要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予以打击、取缔,维护正常的经纪秩序。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农村经纪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有较高素质以及相应的知识和能力。从目前农村经纪人队伍的现状看,普遍文化水平低,业务素质差,既不懂经纪活动知识,也缺乏经纪活动经验,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为有效提高农村经纪人的素质,规范他们的经纪活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村经纪人进行《经纪人管理办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知法、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与此同阿时,针对现有的广大经纪人他们大多是自发成长起来的,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基本上是依靠经验从事经纪活动,其经纪技巧很差的实际情况,为有效提高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工商部门要积极以市场为导向,面对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以培养特色经纪业为目标,既重视经纪业结构的提升,更重视经纪业结构的扩充,着力培育新型的农村经纪人。要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农村经纪人进行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帮助农村经纪人改变传统的购销方式和服务方式,使他们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使农村经纪人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市场化和农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搭建信息平台,做好服务工作在调查中了解到,不少农村经纪人反映,由于农业生产宏观指导不力,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用行政手段直接控制生产过程,向农民规定作物品种、播种面积、生产数量,限时限量地要求达到某种生产目标,一些农产品的生产时常出现盲目发展状态;二是不受强迫命令的一家一户的农户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胸中无数,只是凭感觉什么赚钱就做什么,从而导致一些农产品饱和,一些农产品供不应求。由此也跟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带来了很大的盲目性,经纪人和农户的利益均得不到有效保障。针对农村信息闭塞的特点,为确保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正常、有效开展,工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为广大农民和农村经纪人搭建信息平台,大力推进农产品信息,为农村经纪人无偿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真正做到对农村经纪人的事前引导、事中指导,帮助其签订规范的经纪合同,通过积极帮助农村经纪人开拓市场,努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形成主要由市场配置农产品的新格局,有效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落实监管措施,规范行业行为规范管理农村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三项工作:1.建立经纪户口,经纪农产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由此出现了大量未登记的农村经纪人,只有通过建立经纪户口,准确掌握农村经纪人的分布状况和经纪类别,才能实施有效监管;2.加大巡查力度,要通过工商所的网络优势和其他部门拥有的信息资源,真实、准确、全面掌握农村经纪人的现状,及时发现和查处不法经纪行为;3.建立经纪人协会,工商部门应把扶持农村经纪人建立行业协会组织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积极鼓励、帮助农村经纪人建立地方性、专业性的各种形式的经纪人协会组织,加大经纪人互相之间的信息联系和交流,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功能。引导农村经纪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法制意识,广泛开展诚信守法和行业自律,不断提高农村经纪人的执业水平,为市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作出贡献。

由于部分农村经纪人疏于管理,在经纪人中存在诸多问题。鉴于此,建议工商部门对农村经纪人队伍加强规范化管理,加强市场经济知识、职业道德及工商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文明办事,树立新时期经纪人的良好形象,为进一步搞好市场流通做出贡献;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自身的行为,为农村经纪人经营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经纪人管理办法例8

二、加强文艺演出市场的执法力度。区成立文化稽查队,并聘请执法协管员若干名,加强执法力量,依照国务院颁发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全岛演出场所予以认真检查,发现违规依法处理。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对无证演出、非法表演节目、欺诈观众和举办单位(个人)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演出团体进行举报。

经纪人管理办法例9

查办案件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案件监督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我们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服务办案工作大局,为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提供有力保障的需要。

(一)加强案件监督是推进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科学管理所包含的“决策、执行、监督”三大要素中,监督是确保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必备要素。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管理工程。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就是对查办案件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办案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调控和纠偏,确保查办案件的正确决策得到顺利执行。查办案件缺乏监督环节,在安全管理等方面,就会出现诸如重要信息泄密、被调查对象人身安全受到影响等等问题。当前,一些地方或部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有的执行办案程序不够严密,有的使用办案措施不够规范,有的遵守办案纪律不够严格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案件监督工作,不仅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内部监督力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案件监督是推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坚持依法执政的根本要求,也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有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对履行办案程序、使用办案措施和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加强案件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优势,通过对办案程序的履行、办案措施的使用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监督,促进线索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办案环节都能严格依纪依法进行,真正将监督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促进办案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积极推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规定落到实处。

(三)加强案件监督是推进办案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办案人员处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所面临的腐蚀与反腐蚀考验也比其它战线上的同志更为严峻。党员干部在腐败问题上没有天然免疫力,身处反腐一线的纪检监察干部同样也不具有天然免疫力。我们办案队伍总体是好的,是值得党和人民信赖的。但是,办案队伍建设中也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极个别人有时、以案谋私,有的甚至蜕化成为腐败分子。对办案人员行使案件调查权进行监督,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办案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强案件监督有利于增强办案人员法纪观念,规范办案人员的办案行为,有利于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办案队伍,从而最终有利于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办案过程监督,努力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查办案件工作程序要求严格、涉及环节较多。加强案件监督工作必须树立全程监督的意识,着眼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具体工作中,应紧密结合查办案件工作实际,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努力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案件线索是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的核心机密。加强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是防止线索流失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案件监督的重要抓手。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利用价值高,可查性强,如不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失泄密或线索流失,影响案件查办工作全局。强化案件线索管理,应当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违纪违法线索,以及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办的线索,列入重要案件线索管理范围,作为密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不得私自扣压、搁置,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利用,要经相关人员集体排查后,再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的初步核实,在未经集体作出决定前,相关部门不能随意作出处理意见,不能擅自处置,以充分提高案件线索利用率,防止案件线索流失。

(二)严格执行办案工作程序。“程序合法”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我们办案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查办案件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的不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出现“先调查后立案”等现象。为保证查办案件能够客观公正,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就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意见等党纪法规的规定,对每一个案件的查办,都要严格按照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程序进行办理,不能随意简化程序,也不能随意增设程序,更不能随意颠倒程序。比如,调查工作应当在立案之后进行,有些办案措施也只有在立案之后才能使用;立案过程中的征求意见、请示报批、材料报备、情况通报等,也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只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才能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和案件的质量。

(三)对办案措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措施,必须依纪依法正确使用,不得越权使用和滥用。要严格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时限、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防止未批先用。在每一项办案措施的使用之前,都要有规范的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报批备案制度,做好存档备查,及时掌握一些办案措施使用的状况,避免一些措施使用过多过滥。特别是加强对使用重要办案措施报批备案力度,要对重要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监督检查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办案点管理是否严格规范,确保重要办案措施使用严格依纪依法进行。

(四)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是我们开展案件检查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中央纪委监察部在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已对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进行了明确。要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行使,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将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作为查办案件不可分割的重要环节来认识,正确处理好权利保障与安全管理的关系,将其纳入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其次要加大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坚持文明办案,不损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要继续强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依法积极为被调查人履行合法权利创造条件。同时,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损害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此外,积极推进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发挥,也是加强案件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不仅要认真查清问题,惩治腐败,还要在查清事实、严肃处理违纪者的同时,认真剖析典型案件,查找发生问题的原因,积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健全制度,不断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功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办案人员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办案人员对案情熟悉的有利条件,督促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不仅要写出案件调查报告,还要针对违纪人员的违纪手段和发案单位在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建章立制的建议,努力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三、积极探索监督途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案件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案件监督工作是为规范案件查办工作而采取的一项内部监督措施,其根本目的是推进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要求得到真正落实。目前,各地具体的监督措施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一些法规制度也在进一步建立健全之中。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既要把握好监督的“度”,不能过于苛求,也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注意监督的方式方法,将监督与管理、服务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特别是在服务之中充分体现监督。具体工作中,要以能否有利于保障查办案件顺利进行,作为案件监督工作成功与否的衡量标准。要通过采取既积极又稳妥的措施,努力规范查办案件程序、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案件监督的新途径,为深入开展案件监督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一是规范办案程序,实施动态监督。查办案件工作涉及的程序复杂,环节比较多。如何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是新形势下为提高办案质量而提出的新课题。衡量我们办案水平的高低,首先也就是看办案程序遵守得好不好。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处于枢纽地位,对查办案件的过程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便于实施有效监督。加强案件监督最重要的就是要看是否严格遵守办案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党纪法规的要求来进行。一要监督好关键环节。通过制定规范的办案工作流程图,从案件线索的收集开始,直到移送审理,将每个环节都纳入监督的视野。特别对立案、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等关键环节,要作为案件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二要严格报批备案文书。办案文书的报批备案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办案信息的重要途径。只有加强办案过程的文书报批备案工作,才能实现监督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三要积极借助科技手段。积极研制开发现代案件管理系统,加强查办案件程序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办案监督手段的科学化、信息化、流程化,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减少程序执行的随意性。

二是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制度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要实现案件监督工作常态化,就应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将各项监督工作和措施形成制度,建立稳定、规范的监督长效机制,将开展案件监督成为实施日常科学管理的组成部分,增强日常监督制约效果。比如,对重要办案措施的监督,就是要对重要办案措施的使用是否符合条件、办案措施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使这种监督工作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依照制度规定来开展。当前,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条例正在制订之中,随着条例的出台,案件监督工作也将更加法制化。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条例精神,围绕加强案件监督,制定出台一些配套的工作细则或办法等制度,或把经过实践检验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规范性的制度,以促进案件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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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手段,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要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纪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商业贿赂案件、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查办金融、工程承包、土地管理、矿产开发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基层党员干部、败坏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件。同时,要注意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尤其是发生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

要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的各个环节。要加强与县委、政府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整合资源;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举报的良好环境。通过发挥的主渠道作用,为查办案件提供案源。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办案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要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政组织要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和其他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为办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组织要自觉将办案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对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积极主动地争取党政组织的支持。

要深化协调机制。县纪委要充分发挥在办案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坚持和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办案、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和案件移送等制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形成有利于突破大案件的整体合力。县纪委既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将执纪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有效地协调起来,又要科学定位,不逾越职权。在案件定性和对有关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及法律处置时,各执纪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办理,不得相互代替和包办。对那些涉嫌犯罪、具备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案件移送后,要继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了跟踪了解。

三、抓好自办案件,整体推进全县的办案工作

要认真抓好自办案件。继续坚持分级办案原则,县纪委、监察局要按照《》和法律赋予的权限,认真查办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要围绕中心工作,主动出击,挖掘案件线索,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自办案件的比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要加大突破案件的力度,要深入细致地分析案情,制定周密的调查方案,选准突破口;要整合办案力量,把握时机,快查快结;要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威慑力和政策的感召力,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取得各个击破的良好效果。

要落实办案责任制继续坚持定案件、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限,使办案工作责任到人,各乡镇委局也要坚持有案必查的原则,既要抓大,也不放小,查办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对于屡屡出现,群众反映强烈,本单位又解决不力的,县纪委要帮助分析原因;对于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要查清情况,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对于上级要结果的案件,在批转各单位查办的同时,县纪委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单位要及时向县纪委报告查办情况。县纪委将定期通报全县、初核、立案、结案情况,年底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四、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办案工作的整体水平

要深入学习相关的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尤其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各项条款,提高执纪工作水平,坚决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要注意运用政策和策略。本着惩前必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用好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既严厉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又立足于

教育大多数,着眼于防范。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通过召开办案协调会、案件分析会、经验交流会、办案研讨会等形式,不断总结新经验,采取新对策,进一步深化办案工作。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严厉惩治与有效防范的关系,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建设性作用。既要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治,又要通过典型案例以案明纪,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既要注意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又要注意分析发案原因,从中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铲除腐败滋生漫延的土壤;既要通过严肃执纪,追究监督乏力、疏于管理的责任,又要为健全党规党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供纪律保证,使监督更有权威,更有实效。逐步形成通过办案推进治本工作、通过治本又减少案件发生的良性循环的局面。

经纪人管理办法例11

二是违法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趋向财产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在“有所为,有所不为”、“国(国有资本)退民(民间资本)进”等战略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大批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将面临着改制。改制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层,受利益的驱使,将国有企业视作“唐僧肉”,将改制当成“最后的晚餐”,利用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一些不法民间资本持有者,为能低价收购国有资本,也千方百计地与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勾结,实现自有资本的低成本扩充。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推进,侵吞国有资产类案件将大幅度上升,成为主要案发区域。据查资料,20__年上半年,某县查处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中,侵犯国有资产类案件占30。

三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领域向多部门渗透。党政机关招待费、小车费、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费,开支总额较大,开支较乱。主要表现:赊账、挪用现象严重,在餐馆、酒家的招待费仍有百万元未予结付并列记当年会计年度支出;举债消费突出,由于费用开支大,入不敷出,为维持正常运转,常常是借钱过日,拆东墙补西壁;有些单位发生的送礼、钓鱼、洗头按摩开支及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开作虚假的招待费、燃料维修费发票报销。这些开支,成了一些党政机关财务支付的“黑洞”和滋生不正之风的温床。一年下来,一个县吃掉上千万,小车跑掉几百万,考察学习几十万,导致了地方建设性资金投入不足,影响经济的发展。

四是法人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发案率仍呈上升趋势。近年,反映村级组织法人违法乱纪的信件增多。如去年检举控告信件71件,其中反映村级组织的就有21件,占29.57。村级组织违法违纪案件主要表现:公款大吃大喝、搭车收费、财务暗箱操作、作风家长化等。

在办案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线索难寻。由于违法违纪的行为越来越隐蔽,通过常规的审计、检查很难查出线索;作为举报主体的群众,也因违法违纪行为的秘密化,难识“庐山真面目”,而无法举报;许多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外性增强,外商常年在外,在他们给予党员领导干部贿赂后,除非被贿赂者未能按其意愿行事,一般是不会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2、调查取证艰难。随着涉外违法违纪行为越来越多,即使发现了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因大量的证据在“境外”,人难找,即便调查人员费尽周折,找到有关当事人,对方不愿配合,办案人员往往无功而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行政监察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取证难历来是困扰执法执纪机关办案的难题。

3、纪检监察对象的身份确定会变得复杂。如非党员的村委会主任,如果在管理社会事务、从事公务中违法违纪,还可以以监察对象的身份予以处分,否则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在处理上形成“真空”,而现有的党纪政纪条规中对此类问题尚无专门的规定。

4、查处手段和业务知识不足。随着入世后新类型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不断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将面临着查办方式和手段的考验。违法违纪人员的高智能化要求我们必须重视调查、证据的取得。然而在大部分地区,基层办案人员只能采取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方式,办案的设备陈旧,手段单一。电子监督、网络跟踪等先进的办案手段受种种条件的限制而无法采用。办案人员的知识面窄,业务能力不全面,使我们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普通的违法违纪案件时,得心应手,一旦遇到偷税骗税、走私等涉外的新类型案件时,不借助专业部门的力量就寸步难行;查阅传统的会计账本时,目标明确,很快找准切入点,而面对着电脑,查看电子单证时就无从下手。至于对国际贸易方面的协定、惯例则掌握得更少,将会影响案件查办的效率。

查办案件应从以下几个重点领域入手:

一是经济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经济管理部门违法违纪案件呈高发态势,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因此要把经济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作为重点对象。

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腐败行为。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改制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层,受利益的驱使,将国有企业视作“唐僧肉”,利用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一些不法民间资本持有者,为能低价收购国有资本,也千方百计地与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勾结。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推进,侵吞国有资产类案件将大幅度上升,成为主要案发区域。

三是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有的基层干部在为群众办事中,利用手中权力,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或者为了“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钻政策空子,损害群众的利益。有的在工作中,作风拖拉、方法简单、语言粗鲁,伤害群众感情,甚至引发冲突。这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是基层办案的重点区域之一。

四是高科技犯罪。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 、智能化。他们利用信用卡、电脑、网络等科技工具作案,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无洞不钻,盗取国家财产。即使是一些普通案件,其作案的手段也非常高明,更加狡猾和复杂。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这些难点问题,在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方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提高:

一、讲究方法策略,提高办案成效。要成功地突破案件,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讲究策略。否则,因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案件查办工作。因此,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组织实施上要突出全面性。对于大案要案,纪委书记要做到亲自安排、调度和协调,副书记要亲自带队组织办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实行“四定一包责任制”,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一包到底。二是方案制定上要体现周密性。在掌握了案件的线索之后,如何组织案件的具体查处工作,必须有一个明晰而周密的方案。要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并要把可能遇到的问题尽量考虑周全,做到有备无患,以适应突况的需要。配备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的类型、涉及的专业知识、以及复杂与简单的程序来配备。要找准查办案件的突破口,对需要查清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可能遇到哪些问题都要制定一个详细的预案,确保办一个,成一个。三是方法运用上要讲究策略性。一个案件能否最终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查办工作的方法策略。只有方法策略对路,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二、充分发挥纪委在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多部门、大兵团作战的“大纪检”格局。针对当前违法违纪行为的涉外性和隐蔽性,给案件查处中调查程序适用和取证手段的运用等各方面带来了新的难题。完全依靠纪委一家的办案力量单打独斗,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反腐败局面。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发挥反腐败中协调作用,组织检察、公安、审计、税务、海关等各部门联合办案,协同作战。充分体现各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程序优势和专业优势,发挥各部门的办案合力,构筑严密的反腐败网络,着力扭转办案中取证难和办案手段不足的被动局面,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大纪检”、“大监察”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