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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安全的范畴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0 09:22:25

经济安全的范畴

经济安全的范畴例1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

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参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4)从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出反映经济法特点的法律术语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实在的法律形态之中。既然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取材于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能以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概括出一个整体意义上或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关键在于它们在法律形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检讨起来,这项理论提炼工作我们目前做得还很不够。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法学分支学科相比,经济法、经济法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还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纪之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经济等崭新的、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必将对经济法、经济法学发生深刻的影响。

三、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范畴分析

1、关于经济法的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国家因素影响-管理和协调。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民经济运行关系”或者“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关系”可否作为表现经济法对象的范畴?对这一事关经济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论前提,尚需详加论证。

西方国家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来表述经济法的对象是贴切的,国家因素与市场经济、政府与私人资本、公法与私法,的确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律(如《价格法》)中,“干预”一词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12 日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再次指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2年7月23 日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中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统称为“干预”,似乎不很确切。称“管理和协调”是否会更全面一些?若只说“协调”,似乎又觉得国家作用的分量提得不够。西方的经济法是从右边走过来的,放得太开了,不得不管;中国的经济法是从左边走过来的,管得太多了,不得不放。当代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单靠纯粹的私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加上综合的调整方法,造就了崭新的经济法。

2、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为实现此种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因此,“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经济民主”。等等可否作为反映经济法原则的范畴?与传统民法相比,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

关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最近,同志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何维护自己经济安全的新课题。”(注:见1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一版

。)所以,“经济安全”应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以往有关经济法的著作中对此重视不够。

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台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提供了一个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见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该法关于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对付经济危机的措施等等规定,包含了发展、公平、安全三项指导思想,值得借鉴。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 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 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 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以上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假如我们不是简单沿用民法学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主体名称的话,那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可否作为表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呢?应该说,这几个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经济实践中还是明确的。

4、关于经济权利义务

在一定经济体制下,上述主体分别参加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由于主体参与不同的关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权,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职权、职能、职责、权力、权限等术语,它们都包含着权和责两个内容,成为一个整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权利、权益、经营自、义务、责任等术语,这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如是这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否分别用“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市场活动主体)来表示?有人觉得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实还是清楚的。经济法关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经听到一种议论: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主体。经济法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实施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法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使之避免滥用自。这里,我们试图把“控权说”和“平衡说”两种理论结合起来,实际生活正应如此-国家(政府)享有的是公权力,企业享有的是社会自治权力;既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考虑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整体观念,关键在于正确安排政府、企业以及作为中介的市场之间的关系。《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指出:“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概念很广泛,包含政治、社会体制及其整体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成员-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和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令人瞩目。”(注:转引自左中海主编:《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5—6页。)这段话颇有启发意义。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关系的最佳定位,明确政府的经济权力是什么和政府应当做什么、企业的经济权利是什么和企业应当做什么,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5、关于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规制下各类主体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按主体划分,有国家(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国家(政府)行为中,有参与行为与管理行为;在国家(政府)管理行为中,有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管理监督行为与接受管理监督行为。以下作些具体分析:

(1)市场竞争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投资者、 经营者按照市场导向,以公开的方式、合法的手段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在这个领域,民法与经济法可以发生交叉,但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已超出民法行为。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这又是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的一个区别。故而经济法具有社会性与市场性双重要素。

(2)国家参与行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要参与国民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为突出。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财富中占最大比重(尽管可能降低这种比重)。在中国,国有资产的运用分为三块: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如行政等公共开支,重要的公益;二是经营性资产的大部分,用于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或自然垄断经营产业、企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三是经营性资产的小部分,用于一般商业性的投资、参股。国有资产的形成、运用和管理,国家(政府)作为投资者、服务者参与国民经济活动,体现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特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具有两重性:发挥经济与政策,适用民法与经济法。传统观点仅仅把国家参与看作是特殊的民事行为,那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3)国家管理行为。又可细分为:第一,宏观调控行为。 国家通过计划、

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价格总水平控制等,对民国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求得总量平衡,促进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宏观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如前所述,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特点和重要任务,传统民法、行政法未能涉及这一领域。

第二,市场管理行为,或称市场规制行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物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政府要发挥很大的作用。市场管理主要是直接干预,但不能超越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准入(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合格证等),像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即应属于市场禁入之列。应当注意,不要把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都看作是宏观调控。

经济法律、法规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是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它属于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呢,有时两个因素都有,但它往往既不同于宏观调控,又不同于直接管理。可以认为经济监督属于经济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经济法中常用“监督管理”一词,实际上管理者与监督者有时为同一主体,有时为不同主体。

(4)涉外经济行为。积极发展对外开放, 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趋势,随着国民待遇的逐步实施,国内经济活动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规则亦将逐渐走向统一;上述市场竞争、国家参与、国家管理三种基本行为,都会涉及到对外经济问题。然而,涉外经济关系总会带有某些特殊性,如利用外资、发展外贸、管理外汇等,不能完全套用国内经济关系的规则。因而,涉外经济活动仍可单列为一种行为。

以上三种一般或基本经济法律行为和一种特殊经济法律行为,用哪些范畴来表示呢?“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国家干预与国家参与”、“宏观调控”、“市场准入”、“经济监督”、“国民待遇”等,是否能够表达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对这个高度抽象的概念,我们的研究工作是要把它具体化,由静态的规范法学走向动态的行为法学。

6、关于经济法中的责任

研究经济法中的责任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违反各种法的责任一般规定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只是以上三种责任的综合体。有人提出使用:“经济责任”这个词,其实经济责任的意思广泛,可以是正面的要求,如经济责任制、承包经营制、资产责任制;可以是事后追究的责任,如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刑事责任中的罚金都属于经济责任。二是,经济法律、法规中有些关于奖励的条款(如《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这种激励性机制是很有特色的,但它不属于责任范畴。假如立法,鼓励或奖励条款可安排在“总则”部分,不一定要与责任对称;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法也可对应地安排“奖励与惩罚”专章。

没有法律责任这一部分规范,经济法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前面规定主体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主体的行为规则,后面规定主体的责任,前后呼应,合乎逻辑。困难在于,如果不沿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名词,有什么新的概念或范畴能够概括经济法中的责任规范呢?事实上,经济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和定金罚则等已超出了传统的民事责任和传统的行政责任的框框。我们的着眼点似应放在探讨三大法律责任在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特点上。西方学者研究认为:“除行政、刑事、民事等几类传统的但又都具有经济法特有色彩的制裁外,经济法也采用了适合组织经济目的的特殊制裁。此外,经济法还使民事责任原则有了新的色彩。”(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比如,因经济活动主体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不提供贷款,惩罚性赔偿,因经济管理主体决策失误而导致的行政机关改组,给受损害的企业予以财政和经济补救,等等,就反映出经济法的特有的效果。

四、要把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原理纳入一个科学的立法框架之一

如前所述,范畴为一门科学的细胞,而原理则是把一个一个范畴联结起来,组成有机整体。比如,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使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必须维护公平竞争,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以及由此推演出来的各种具体的定理、命题等,即是原理。范畴着重表示事物的联系,原理着重表示事物的发展。有了范畴和原理,就能够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经济安全的范畴例2

[中图分类号]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29-1445(2020)11-0036-04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本来应该是经济科学的永恒主题,但经济学家却偏重经济增长和财富分配,而对生存问题关注不够。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类的正常生活秩序,经济运行停摆。不但各国采取的抗疫措施和经济政策不同寻常,传统的经济学也难以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持。面对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政治经济学不得不承认:生存是发展的底线,人类离开生存,一切发展都将毫无意义。党中央面对疫情再次强调要有底线思维,并以底线思维作出“六稳”“六保”的重大决策。我们只有对政治经济学的底线思维提出自己的学理分析,才能深刻认识“六稳”“六保”的重大意义和历史价值。

生存始终是发展的底线

人类生存的底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生存斗争一直伴随着人类发展进程。但不同的阶级立场却有不同的理论主张。经济学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经济学从一开始关注的就是财富、价值和利润。正如恩格斯在谈到德国经济学的出现时指出的:“政治经济学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理论分析,因此它以发达的资产阶级关系为前提。”1虽然“一个成熟的允许欺诈的体系、一门完整的发财致富的科学代替了简单不科学的生意经”,2但资本的政治经济学一直以利润最大化为己任。资本逻辑的唯一底线是不能亏损。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新的世界观来审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历史,特别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性进行了深刻分析。在揭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关系的发展规律时,始终没有离开对人类生存斗争的关注。正是在对人类“生存斗争”的考察中,从社会关系和经济制度上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因此,只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才关注人类生存的底线思维,并以生存作为发展的出发点。

生存与发展在人类社会始终相伴而行。生存是发展的前提和动力,发展是生存的存续和保障。虽然两者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有不同的侧重和表现,或凸显、或隐藏,但始终并行不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特别是进入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时代,生存似乎不再是问题了,人们只专注于发展。而2020年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主的生存危机,突然出现在世界各国面前。新冠病毒,没有国界,不分种族,无论贵贱,通过人与人的传染,袭擊整个人类。世界经济最发达、医疗条件最完备的国家,却成为疫情最为严重的“震中”,社会瘟疫与病毒瘟疫交叉重叠,更加重了人们对底线的感触。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以残酷的事实,告诉人们一个真理: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生存是发展的前提,生存是一切发展的基础。

人类生存的底线范畴

底线思维离不开底线范畴,政治经济学必须首先明确人类生存的底线范畴。

对于经济学的范畴来说,恩格斯指出:“大体来说,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同它们在逻辑发展中的顺序也是一样的。”1西方经济学是资产阶级的经济学,以资本和利润为基本范畴,并赋予其永恒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商品为起始范畴,揭示了其中包含的人与人的经济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指出了资本主义的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广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了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其中建立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基本经济范畴。新冠肺炎疫情使我们切身感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在揭示人与自然物质变换过程中的底线范畴。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党中央提出要以底线思维指导工作。政治经济学的底线思维,2就是生存的思维,发展固然重要,属于上位范畴,但必须建立在生存之上。底线思维要有底线范畴,这是经济学必须重新建立的基础性认知。人类生存的底线范畴主要有生命、生活、生计三个原生范畴,再加上生物、生态两个延伸范畴。这五个范畴之所以成为人类生存的底线范畴,是因为人类在任何时期、任何地域、任何情况下都须臾不可逾越的,可以在其基础上不断丰富、扩大、发展,但绝不可以丢失和偏离。

其一,是生命。生命,在哲学、宗教学、医学等学科处于核心位置,充满着神奇的色彩。生命虽然不是经济学的范畴,但却是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学科,离开人就失去了研究对象。尽管生命是人的基本属性,但经济学似乎对生命本身并没有过多的兴趣。新冠肺炎疫情告诉我们,生命是经济学首要的底线范畴。人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生命为前提的。生命范畴派生出人类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等生存需要及其逐步升级的发展需要、享受需要。面对疫情,强调:“在这一次疫病流行的时候,我们毅然地,为了防控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按下了暂停键,不惜付出很高的代价,把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必须把它保住,我们办事情一切都从这个原则出发。”4在生命面前,放弃经济利益是人应有的美德;也是判断当权者是为谁服务的金指标。在生命和金钱之间的选择上,不同的政权有着不同的选择。指出,这次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工作,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前所未有调集全国资源开展大规模救治,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每一位病患,从出生不久的婴儿到100多岁的老人都不放弃,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这种认识和决断,深刻揭示了共产党人对生命与经济关系的基本态度。同时,也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生命是人类生存的底线范畴,生命是经济发展的至上原则。正如指出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1

其二,是生活。生活是人类生命的体现。政治经济学广义的生活包括人类的全部活动。但狭义的生活专指消费,与生产相对应。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是,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2消费意义上的生活,是人类维持生命对必需的物质条件的使用和消耗。如呼吸、食品、水等。生活需要有不同层次,按马斯洛的划分,维持生命的生理需要是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是人类生存的底线。人类对更加美好生活的追求一定是建立在基本生活需求满足和保障的基础之上。

其三,是生计。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3在市场经济中,人们要生活,就必须有收入,而收入是由就业来保证的。

另外两个范畴,生物和生态是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延伸生成的,虽然出现和认知的比较晚一些,但也同样构成了人类生死存亡的因素。

底线思维是人类经济行为的边界航标

所谓底线,就是不可逾越之线,是确保安全的红线。越过底线,事物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改变,就有质变的危险。因此,底线是安全的临界线。人类的生存是任何时候都不能突破的底线,这个底线赋予人类生存以安全保障。

国家安全有多序列、多层次,形成一个系统。以经济安全为例,包括结构安全、产业安全、产业链安全以及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等多方面序列,这些方面的安全底线,一旦逾越,都会带来危机。不管从哪个视角看,最基本的是人的生存安全,这是各方面安全的底线,其他安全都是由此派生的。任何安全风险最终都会危及人的生计安全、生活安全和生命安全。因此,不管是不可预见的天灾,还是可以防范的人祸,一切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因素都应该纳入经济学的视野之中。

底线思维不仅仅是危机时才显露的底线和红线,而且应该成为日常一切经济行为的边界和航标,具有长期的指导和指南的功能。从底线思维出发反思我们的经济理念,不难发现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已经严重侵蚀了人们的经济理念,出现了经济生活中大量背离底线思维的异化,原本生活、生计的源动力,却沿着生财的异化轨迹,越滑越远。如,我们常常盲目地追求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以GDP的排名论英雄,就在于我们缺乏底线思维;如果我们的每一项经济政策、每一个经济行为都能问一问:对人民的生命安全、生活安全、生计安全和生物安全、生态安全有什么意义?会不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尊重和遵从底线思维的原则,我们的经济发展方式,就会实现真正的转变。

“六稳”“六保”中的底线范畴

底线思维是深刻理解党中央“六稳”“六保”政策的学理基础。

面对外部环境发生的明显变化,党中央旗帜鲜明提出“要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六稳”发力,我国经济经受住了外部环境变化的冲击,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严重冲击我国经济、造成前所未有的影响,党中央及时、果断提出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的方针。从“六稳”到“六保”,正是出于底线思维。“六稳”与“六保”强调兜住民生底线、守好经济基本盘。仔细分析“六稳”与“六保”的每一条,都和经济安全直接相关,而最终都体现了生命、生活、生计等底线范畴的基本要求。

“六稳”“六保”虽然是面对困境和危难时提出的方针和任务,但其凸显的底线范畴,绝不仅仅是面对生存危机的应急之策,而是深刻反映出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内在要求。即使危机解除,“六稳”“六保”也是我们经济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底线,只有守住这道底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步子才能行稳致远。

底线连着天线:政治经济学的新功能

现代经济学已经演化出一个高深的理论体系,但再高深的理论,也不能没有对人类经济活动的底线认知。没有底线思维的经济学家,正如恩格斯当年批评过的:“经济学家离我们的时代越近,离诚实就越远。时代每前进一步,为把經济学保持在时代的水平上,诡辩术就必然提高一步。”1经济学家必须知道在为什么服务,应该看到,人们所钟爱的西方经济学“只不过构成人类普遍进步的链条中的一环”,“只不过替我们这个世纪面临的大转变,即人类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开辟道路”。2而“两个和解”的方向,正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底线思维出发的伟大预言。

经济安全的范畴例3

    需要说明的是,囿于资料的限制,难免挂一漏万,事实上,对我国经济法理论做出过贡献的中青年学者远远不止我在文章所提到名字,今后我将继续关注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成果,以便从中吸收养料。

    一、方法维度:推陈与出新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们认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基本性能、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的思维方式、工具、规则和程序的总称。法学的发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法学方法的每次变革,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来了法律理论的突破和变革,而法学理论的突破和变革,往往又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1](P8)我国经济法学界有一个很好的现象就是中青年学者的研究方法不断推陈出新,“这里所谓的‘新’既包括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又包括历史上曾有过但我们没有使用或者没有很好使用过的,或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创造性使用的研究方法或者思维模式。”[1](P8)我国中青年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方法,可以说是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社会学法学方法和法律史、法学史方法交相辉映。因此,对中青年学者的一些研究方法进行检视和评价,有利于促进经济法理论的繁荣。当然在对他们的方法论进行讨论的时候,并不仅局限于对研究方法本身的分析,而是要将运用该方法所取得的一些理论成果一并纳入讨论范围,以研究方法带出理论成果,以理论成果佐证研究方法。因为研究方法毕竟只是手段,而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是目的,并且二者实际上也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我们知道“法律哲学始终是与某种一般哲学有联系的,但往往以后者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2](P10)事实上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移植哲学方法中的价值分析法,其运用价值判断来评价经济法律现象,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人的需要,探索经济法的价值。中青年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理论中广泛采用了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程信和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认为每个成熟的学科都有特有的范畴,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3]此外,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的发展观经历了从“促进经济发展”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演变;经济法的效益观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且必须反映环境效益;经济法的公平观在内容上除包括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外,在时间跨度上应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经济法的安全观还必须把人口、资源环境安全纳入其中考量。[4]在这里,我更看中把经济法的全部作用归纳为发展、分配和安全的理论,应当说这种揭示抓住了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目标。

    张守文针对经济法理论中行为理论的薄弱现状,从经济法主体、主体的权力和权利,以及其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提供了“调制行为”这一重要范畴,以区别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度。张守文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而且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和社会性。他认为,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和经济法制建设中占核心地位。[5]

    单飞跃从经济法的研究路径、经济法与法治运行的协调性、经济法与法治发展的路向一致性等方面的整合角度出发,从法治理念层面指出经济法的“法治理念”为4个方面:(1)自由理念,即市场竞争自由,经济政策民主;(2)公平理念,即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3)发展理念,即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快速发展理念;(4)安全理念,即宏观经济安全与发展安全。并进而说明了经济法不是异法治范畴,而是与法治共生共融的科学体系。另外单飞跃还从哲学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价值范畴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揭示了经济法的存在意义。他从4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性,经济法是以商品关系为生存基础的法,是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2)法权价值———权力的规制,即经济法是对私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双重限制的限权法。

经济安全的范畴例4

经济法学研究,于中国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它一度以它的来势汹汹让民法学这样的老牌学科感受到强大的挑战,也一度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热门。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法学的自身缺陷也逐渐显露,而民法学在“挑战-应战”的刺激模式之下所爆发出的力量也让经济法学感到难以招架。经历了十余年的繁荣之后,经济法学昔日辉煌之下所掩盖的空洞化日益凸现,也渐趋于走向冷寞。当“挑战”的方向转向经济法学之后,如果不能有效的“应战”,则将成为被淘汰出局者,面对这样的现状,经济法学有必要进行自己的反思与重构。

一、反思:从三大误区透视经济法学之不足

中国经济法学的兴起,正当改革开放之初。是时,中国仍奉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同时又吸收建国三十年来,尤其是文革十年浩劫的深刻教训,向西方国家学习经济管理经验,开始注重以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基于此双重背景,中国的经济法律政策在改革开放之初厚经济法而薄民法,而中国的经济法学也自其诞生之时起产生了把自己定位于包罗万象、统领一切经济关系之法的思潮。[1]然而在1986年,《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被颁布,把经济法作为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的观点失去了立法支持,其理论根基亦随之动摇。经济法学根据新的形势,又提出了新的学说,如“纵横统一说”、“密切联系说”、“管理—协作说”等,或多或少将纵向经济关系的全部与横向经济关系的一部置于经济法调整范围。[2]这些新的学说观点,立足于所谓“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是“有市场调节的计划经济”,较之最初的纯粹基于计划经济的观点自是有所进步,但其立足点仍不稳固,这就决定了它们很快又将显出不合理性而陷入困境。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确定了政府对企业“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管理方针,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由此摆脱了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密切联系”。而同年,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之下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自然由民法调整而不可能再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伴随着党与政府在理论上与政策上的这一伟大跨越,“纵横统一说”等学说又为时代所淘汰,经济法学者也随之作出自己从“大经济法”到“小经济法”的跨越,“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说”等比较成熟的学术观点开始形成并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这些学说,基本上都将经济法调整对象限定于纵向的经济关系,而且是特定的纵向经济关系。[3]20年间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从“全经济法”到“大经济法”,再到“小经济法”的演进,[4]确实有不少成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观点的多变,在表明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与时俱进”的强大活力的同时,又说明经济法学因为缺乏自己稳固的理论基础而不免“随波逐流”-跟随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我们不难发现,在每次经济法学说发生重大变化的背后,都存在着党和国家转变经济政策的背景,经济法学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政策法学”。这种近乎“零距离”的接触使得经济法学很难坚持自己独特的学术品格,从而从根本上失去了指导现实的意义。[5]

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政治实践靠得过近,不能摆脱“政策法学”的痕迹,而当经济政策转化为经济立法之后,经济法学又不可避免地落入了纯“注释法学”的窠臼。所谓注释法学,古已有之。中国东汉时期出现的律学,依照儒家学说的基本精神对君主颁布的成文法进行文字上与逻辑上的解释;而西欧中世纪的“伦比亚学派”,致力于通过对查士丁尼时期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引证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并通过编辑使罗马法为现实生活服务。这些都是注释法学的起源。注释法学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明晰法律规定的真正含义,弥补法律制定的漏洞,对法律实施与发展有重大意义。因此,一个法学繁荣的时代,往往也是注释法学繁荣的时代。在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进程中,大量法律的立、废、改,都需要从注释法学角度予以解读,因此,当今时代也就成为了一个注释法学繁荣的时代。而经济法律法规的立、废、改,更是这场法律革命的重中之重,经济法学的研究,也热衷于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注释性解读。这种注释经济法学的兴盛,给整个经济法学界制造了繁荣的表象,但这种“繁荣”终究不能掩盖经济法学内涵的“空洞化”。[6]一个国家的法学如果只体现为注释法学,这个国家的法学就已经走上了绝路,部门法学亦如是,而现在这样一种危险正真切地呈现于经济法学的面前。以经济法学的教材为例,不同主编、不同出版社的教材,在总论部分尚能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在分论部分基本上是如下架构:概念解释-立法情况-各项制度规定,所不同的只是部门法的选择,给人感觉仅仅是法律规定的罗列而兴味索然。[7]教材只是整个经济法学的一个缩影,过分强调注释法学,必然走向“低迷”。

除去前面所述的“政策法学”与“注释法学”误区,经济法学还存在第三大误区-“经济学”误区。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与经济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经济法学概念的提出,也同样与经济学密切相关。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分配法”或“经济法”概念,对其所设想的未来公有制社会的产品分配进行了规定;法国另一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同样是将其设定为产品分配法;而在20世纪,“经济法”概念的首度使用,则是德国学者莱特于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历史说明,经济法学从其诞生之初就与经济、经济学形成了密切的联系。“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翻译’,其‘翻译’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这就要依赖于作为探索经济规律之科学的经济学。是故,经济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来说处于本源地位。”[8]然而,经济学的本源地位不代表经济学可以取代经济法学,经济法学应有自己的独特“品性”,但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却恰恰存在过分依赖经济学、乃至以经济学取代经济法学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论及经济法的起源,多以经济学的“市场失灵”、“外部不经济”、“公共物品”等概念与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说作为理论基础;[9]谈及经济法的本质,则大多认为经济法是协调市场缺陷与政府失灵的对立统一之法或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10]至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也多从经济上予以研究,例如以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11]而对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经济学的渗透更为普遍,如直接搬用经济学概念,以经济理论论证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变迁与合理性,运用经济理论评价经济法律制度的运行绩效。[12]与经济学的这种“亲密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法学的发展,但也导致了经济法学的法学“浓度”减弱,自身的独立品性丧失。

二、出路:探索经济法法哲学的构建

经济法学三大误区的陷入,归根结底都源于经济法学研究缺乏法哲学的关注。要解决这些问题,寻求经

济法学获得发展的新路,就必须通过一次“转向”,借助于法哲学的力量以打通新的经济法学研究思路。经济法法哲学的构建,也就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经济法法哲学的构建,属于一个部门法法哲学问题。[13]部门法法哲学的特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描述。首先,从认识论来看,其具有逻辑连贯性,即存在能贯通其全部内容,统一其方方面面的基础性概念和初始性范畴。这些概念与范畴的存在,直接关联人们对相关部门法学的认识,是相关部门法学是否具有系统性的关键。缺乏这一点,就难免围绕经济改革、政治实践打转,陷入“政策法学”误区。其次,从方法论来看,其具有解释“合法性”,即解释的合乎逻辑性和规律性。一般的部门法学立足于对法律解释其“然”,而部门法法哲学的方法论则要求解释其“所以然”。此点不确立,就会满足于说明经济法律规定之“然”,陷入纯粹的“注释法学”。再次,从本体论来看,其具有对象整合性,即能够整合性地解释或说明其研究对象,而不是只作局部的分析与阐释。离开了此种整合性的思维,就会在研究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沉迷于对局部的经济法律现象、法律规定的研究,仍然陷入纯粹“注释法学”的误区。最后,从价值论来看,其具有意义关切性,即必须指出其研究对于人类来说意味着什么,必须提供一种反思性、辨证性的说明。这种关切,是对社会的关切,对人类的关切,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追问,是部门法学根本的价值内涵。忽略了这一点,就会热衷于从冷冰冰的经济理论来解释合理或是不合理的经济现象,而忘记了还应该怀有一种“人文关怀”去提升其中的价值意义,从而“沦陷”于“经济学帝国主义”。[14]

既已明晰部门法法哲学的特征,其构建就可做到有的放矢。首先,部门法学的学理化及其向法哲学方向的发展,要求部门法法哲学对具体的部门法学具有超越性。具体对经济法而言,即不仅对于特定国家特定阶段的经济法律法规有解释力,而且对于不同国家不同阶段的经济法律法规有解释力、说服力、批判力。其次,部门法学的学理化及其向法哲学方向的发展,要求部门法法哲学具有贯穿性和通览性的基本范畴。如果说对部门法的超越性是衡量部门法学学理化程度与法哲学高度的外在标准的话,那么概念和范围的贯穿性和通览性则是衡量部门法学学理化程度和法哲学高度的内在标准。具体对于经济法学,要求形成类似于刑法中“犯罪”、“刑罚”、“刑事责任”这样的核心范畴来贯穿整个领域。最后,则必须构建起系统的理论逻辑体系和框架。这一逻辑体系和框架作为基本范畴的衍生,对部门法学内的所有概念与范畴起整合作用,从基本范畴出发控制、整合逐级边缘化的概念与范畴。这样一个逻辑体系的完成,可以说是部门法法哲学构建的“最后一跃”。面对经济法学的现状,建立作为理论框架核心的基本范畴体系可谓是“重中之重”的关键所在。“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学科成熟程度的标志,……没有范畴,就意味着没有理性思维,没有理论活动和理论表现”,[15]所以,“对于经济法学这样一个争议颇大的部门法学来说,确立自己的基本范畴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检验经济法学成熟及其繁荣与否的重要标志。”[16]

三、重构:以基本范畴体系为起点

既然基本范畴体系是经济法法哲学构建的关键所在,那么为了不使前文的“反思”成为“空谈”,下面将尝试在基本范畴体系的建立上作出自己的努力,虽然这似乎有点“自不量力”。

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其根本任务是致力于解决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和人类逐渐扩大并趋向于无限的资源需求之间的矛盾,其突出特点就是分配与平衡经济利益。寻找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也就应当以利益关系作为切入点。[17]在社会化大生产阶段,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就必须在国家、社会、个人(经济个体)之间展开协调,并达到一种平衡与和谐,而这种平衡与和谐的实现,就要求本位的“重心”落在中间的社会上,国家与个人任何一方都无法承载而会导致失衡。而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思想基础,是西方法哲学的社会化运动所提供的“社会本位”的观念支持。[18]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社会整体利益”。

从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核心范畴出发,首先可推衍出经济法学的价值范畴。所谓价值,亦即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核心,价值也就突出体现于对主体的社会意义,即经济法学的基本价值范畴是社会发展、社会公正、社会安全。经济法的诞生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价值首先也在于发展。经济法学价值范畴中的社会发展,首先是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经济法对社会化大生产的调节,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经济利益,提供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前提;然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全方面的发展,进一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后,秉承可持续发展观,保持全社会的持续性发展,实现长远化、最大化的社会整体利益。而经济法学价值范畴中的社会公正,则是指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不是简单个体利益相加,以总和抹杀每一个个体的差异性,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个体差异性的认识,对比不同的个体利益,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基于个体利益的普遍化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在市场竞争中,经济法致力于让自由竞争的阳光普照于每一个市场主体,使人人都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正体现了“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与基本自由体系相等的类似自由体系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而对经济垄断的限制和制裁,又体现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9]深刻地蕴涵着“公正的正义观”。而社会安全,则既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公正的逻辑结果,也是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的保证,与前两方面相辅相成,构成了经济法基本价值范畴的第三方面。霍布斯有言:“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持续下去。”[20]经济法学价值范畴中的社会安全,其内涵就是:通过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维护一国的经济秩序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秩序的稳定,维护一国的经济主权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主权。

经济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则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范畴:“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21]“国家-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一个传统的二元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国家是一个“夜警式”的国家,崇尚无为而治,放权于市场任其自由发展;而市民社会则是一个对立于政治国家而存在的私人自治领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自由市场的缺陷逐渐暴露,经济危机的风雨一次次无情地敲打着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国家被迫放弃了过去的理想,经过痛苦的转型从“夜警”变为全面干预到市场之中、“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不断膨胀。国家对市场的全面干预挽救了资本主义制度,但随即又陷入了新的危机。二战后,福利国家的弊端开始日渐显露:国家的全面干预无法摆脱“滞胀”的困扰;高税收、高福利的政策助长了惰性、挫伤了进取心;庞大的国有企业发展缓慢、效率低下。这些情况,使得国家-市场的构架被迫再度改变,天平的重心在先偏向市场、后偏向国家之后,平衡于作为中点的社会,“国家-市场”的二元框架被“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的三元框架所取代。在这样一个框架中,由非政府公共组织形成的社会中间层占据重

要地位,既承担部分过去的国家职能,又承担部分过去的市场职能;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的缺陷;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家利益。而这一框架的两极,国家与市场主体,则在社会中间层的协调下合理互动。最终,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之下,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样的框架,在现行立法中也已得到体现,如《证券法》中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和经营者”,《注册会计师法》中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

在明确了经济法学的基本价值范畴和基本主体范畴之后,如何通过调整主体间的关系以实现价值就成为了下一个关键问题,经济法学的基本关系范畴也就成为基本范畴体系推衍的第三方面。基本关系范畴,指基本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有限干预、有限自治和权利平衡。所谓有限干预,系就国家而言,指国家对于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应实施有限度的干预。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市场自身的缺陷,决定了市场不能完全自洽发展,必须接受国家干预;而社会中间层由非政府公共组织构成,其公共组织性及与政府相类似的权力结构,使其具有内部性,其所掌握的社会经济权力有可能异化而导致“寻租”,同样需要国家的干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但又必须是有限的,否则就成了计划经济。“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性,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乃是一种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间的系统,所以它无法脱离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到这样一种地位。”[22]基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即使全由精英构成的政府亦不可能全知全能地把握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如果以为“精英治国”便能构建完全理性的制度,从而通过计划以全面干预、统一安排整个社会,无异于一种“致命的自负”。[23]因此,国家干预只能是基于有限理性的有限干预。有限自治系针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指相对于国家和社会中间层保持相应的距离和一定的独立性,在一定限度内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现代市场经济,通过自由的契约、自由的竞争而实现商品与权利的自由流转;同时,市场的最初形成是自然发育的“自生自发秩序”而非先验建构的结果。因此,市场必须是自治的。但是,正如上面所论述的,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与市场自身的天然缺陷,决定了市场的自治也只能是有限的,是在国家与社会中间层的干预和协调下的有限自治。而权利平衡,则是对社会中间层而言。国家有“干预”的权利,市场有“自治”的权利,但都只能是有限的,要保持两者的良性互动,就要通过控制双方的“度”以达到权利平衡。社会中间层既具有非官方性,又具有公共性,其对公权力的运用能够得到国家与市场主体两方的承认与接受。因此,社会中间层既与国家合作以调节市场,又与市场主体合作以制约国家,协调两者的利益以达到平衡,在权利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从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核心范畴出发,推导出经济法学的基本价值范畴、基本主体范畴、基本关系范畴,构成了经济法基本范畴体系的统一整体。[24]这样一个基本范畴体系,既注重了经济法学的“对象整合性”、“逻辑统一性”和“解释合法性”,又通过价值范畴体现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意义关切”,基本具备前文所述的部门法学学理化的要求。本文构建这样一个基本范畴体系,其意图重在做出一种尝试,而不期望以一个完善体系作为结论彻底解决经济法学现存的问题,因为这个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应当是经济法学一个长期的目标。

注释:

[1]这一时期代表性的经济法观点有:“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高程德:《经济法学》,中国展望出版社1983年版,第5-6页:“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它调整的是经济关系,包括国内经济关系和对外经济关系”,简明法学教材:《经济法讲义》,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在这时的学说中,甚至没有为民法留下位置,而认为“民法的传统体系被打破了,民法的本来意义改变,因此,再使用‘民法’一词就没有必要了”,邹瑞安:《试论我国民法调整对象-兼谈民事立法的改革》,载《政治和法律丛刊》第二辑,1982年9月。

[2]参见陶和谦等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5-8页,1989年第4版,第11页;刘隆亨;《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页。

[3]参见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7、246页;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4]所谓“全经济法”、“大经济法”、“小经济法”的区分,借鉴了漆多俊教授的观点,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5]谢晖教授指出,法理学的作用可分为“精神教义”、“方法启示”、“宏观指导”三种,法理学应与政治实践保持“能够产生美”的“适当的距离”。笔者以为,这一观点对经济法学同样适用,经济法学同样应该注意保持与政治实践的适当的距离。参见《法理学的能与不能》,载谢晖:《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法学圈外人士至今仍把绝大多数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经济法”门下,将经济法专业视为热门专业;然而经济法学人却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尴尬:由于长期以来注释法学在经济法学领域内的“一枝独秀”所造成的理论根基贫弱,经济法“战线”不断收缩,许多曾是经济法学注释热点的部门法规都已不再属于经济法或是在被质疑是否应属于经济法,经济法学被迫集中于越来越少的注释对象。

[7]教材是众多学者学术成果的结晶,笔者于此也无意于贬低教材作者的学术水平,但教材作为继承学术成果、培养学术研究人才的中间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科的未来发展,而当前经济法学教材所体现出来的这种浓厚的注释法学色彩,确实难以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也难以鼓励有志于学术者从事经济法学的研究。

[8]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9]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9页。

[10]参见刘文华:《经济法的本质:协调主义及其经济学基础》,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3期;王保树:《经济法的本质》,载《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参见刘水林:《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学与法哲学解释》,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12]参见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13]这里有必要对“法哲学”一词在本文在的使用作一些说明。国内学界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一直存在分歧,本文使用“部门法法哲学”一词,突出其对于部门法学品位的提升与超越,如陈兴良教授就将刑法哲学称为“没有刑法条文的刑法学”,在此,“法哲学”

较之“法理学”,更能强调其相对于部门法学的总结、抽象和指导意味。

[14]这里关于“部门法法哲学”的特征及下文论述的构建原则,基本上采取了谢晖教授的观点。参见《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载谢晖:《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15]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16]单飞跃:《经济法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17]有学者对法律与利益的关系作了精当的阐述,指出“法的每个部分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赫克语,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这里以利益关系作为经济法学核心范畴的切入点,并不是认为只有经济法与利益关系密切相关而忽视其他法律,而是因为经济法的“经济性”使这一点格外突出,有必要予以强调。

[18]参见李国海:《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

[19][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

[20]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5页。

[21] 参见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经济安全的范畴例5

经济法学研究,于中国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它一度以它的来势汹汹让民法学这样的老牌学科感受到强大的挑战,也一度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热门。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法学的自身缺陷也逐渐显露,而民法学在“挑战-应战”的刺激模式之下所爆发出的力量也让经济法学感到难以招架。经历了十余年的繁荣之后,经济法学昔日辉煌之下所掩盖的空洞化日益凸现,也渐趋于走向冷寞。当“挑战”的方向转向经济法学之后,如果不能有效的“应战”,则将成为被淘汰出局者,面对这样的现状,经济法学有必要进行自己的反思与重构。

一、反思:从三大误区透视经济法学之不足

中国经济法学的兴起,正当改革开放之初。是时,中国仍奉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同时又吸收建国三十年来,尤其是十年浩劫的深刻教训,向西方国家学习经济管理经验,开始注重以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基于此双重背景,中国的经济法律政策在改革开放之初厚经济法而薄民法,而中国的经济法学也自其诞生之时起产生了把自己定位于包罗万象、统领一切经济关系之法的思潮。[1]然而在1986年,《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被颁布,把经济法作为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的观点失去了立法支持,其理论根基亦随之动摇。经济法学根据新的形势,又提出了新的学说,如“纵横统一说”、“密切联系说”、“管理—协作说”等,或多或少将纵向经济关系的全部与横向经济关系的一部置于经济法调整范围。[2]这些新的学说观点,立足于所谓“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是“有市场调节的计划经济”,较之最初的纯粹基于计划经济的观点自是有所进步,但其立足点仍不稳固,这就决定了它们很快又将显出不合理性而陷入困境。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确定了政府对企业“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管理方针,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由此摆脱了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密切联系”。而同年,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之下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自然由民法调整而不可能再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伴随着党与政府在理论上与政策上的这一伟大跨越,“纵横统一说”等学说又为时代所淘汰,经济法学者也随之作出自己从“大经济法”到“小经济法”的跨越,“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说”等比较成熟的学术观点开始形成并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这些学说,基本上都将经济法调整对象限定于纵向的经济关系,而且是特定的纵向经济关系。[3]20年间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从“全经济法”到“大经济法”,再到“小经济法”的演进,[4]确实有不少成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观点的多变,在表明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与时俱进”的强大活力的同时,又说明经济法学因为缺乏自己稳固的理论基础而不免“随波逐流”-跟随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我们不难发现,在每次经济法学说发生重大变化的背后,都存在着党和国家转变经济政策的背景,经济法学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政策法学”。这种近乎“零距离”的接触使得经济法学很难坚持自己独特的学术品格,从而从根本上失去了指导现实的意义。[5]

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政治实践靠得过近,不能摆脱“政策法学”的痕迹,而当经济政策转化为经济立法之后,经济法学又不可避免地落入了纯“注释法学”的窠臼。所谓注释法学,古已有之。中国东汉时期出现的律学,依照儒家学说的基本精神对君主颁布的成文法进行文字上与逻辑上的解释;而西欧中世纪的“伦比亚学派”,致力于通过对查士丁尼时期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引证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并通过编辑使罗马法为现实生活服务。这些都是注释法学的起源。注释法学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明晰法律规定的真正含义,弥补法律制定的漏洞,对法律实施与发展有重大意义。因此,一个法学繁荣的时代,往往也是注释法学繁荣的时代。在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进程中,大量法律的立、废、改,都需要从注释法学角度予以解读,因此,当今时代也就成为了一个注释法学繁荣的时代。而经济法律法规的立、废、改,更是这场法律革命的重中之重,经济法学的研究,也热衷于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注释性解读。这种注释经济法学的兴盛,给整个经济法学界制造了繁荣的表象,但这种“繁荣”终究不能掩盖经济法学内涵的“空洞化”。[6]一个国家的法学如果只体现为注释法学,这个国家的法学就已经走上了绝路,部门法学亦如是,而现在这样一种危险正真切地呈现于经济法学的面前。以经济法学的教材为例,不同主编、不同出版社的教材,在总论部分尚能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在分论部分基本上是如下架构:概念解释-立法情况-各项制度规定,所不同的只是部门法的选择,给人感觉仅仅是法律规定的罗列而兴味索然。[7]教材只是整个经济法学的一个缩影,过分强调注释法学,必然走向“低迷”。

除去前面所述的“政策法学”与“注释法学”误区,经济法学还存在第三大误区-“经济学”误区。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与经济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经济法学概念的提出,也同样与经济学密切相关。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分配法”或“经济法”概念,对其所设想的未来公有制社会的产品分配进行了规定;法国另一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同样是将其设定为产品分配法;而在20世纪,“经济法”概念的首度使用,则是德国学者莱特于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历史说明,经济法学从其诞生之初就与经济、经济学形成了密切的联系。“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翻译’,其‘翻译’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这就要依赖于作为探索经济规律之科学的经济学。是故,经济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来说处于本源地位。”[8]然而,经济学的本源地位不代表经济学可以取代经济法学,经济法学应有自己的独特“品性”,但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却恰恰存在过分依赖经济学、乃至以经济学取代经济法学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论及经济法的起源,多以经济学的“市场失灵”、“外部不经济”、“公共物品”等概念与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说作为理论基础;[9]谈及经济法的本质,则大多认为经济法是协调市场缺陷与政府失灵的对立统一之法或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10]至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也多从经济上予以研究,例如以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11]而对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经济学的渗透更为普遍,如直接搬用经济学概念,以经济理论论证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变迁与合理性,运用经济理论评价经济法律制度的运行绩效。[12]与经济学的这种“亲密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法学的发展,但也导致了经济法学的法学“浓度”减弱,自身的独立品性丧失。

二、出路:探索经济法法哲学的构建

经济法学三大误区的陷入,归根结底都源于经济法学研究缺乏法哲学的关注。要解决这些问题,寻求经济法学获得发展的新路,就必须通过一次“转向”,借助于法哲学的力量以打通新的经济法学研究思路。经济法法哲学的构建,也就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经济法法哲学的构建,属于一个部门法法哲学问题。[13]部门法法哲学的特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描述。首先,从认识论来看,其具有逻辑连贯性,即存在能贯通其全部内容,统一其方方面面的基础性概念和初始性范畴。这些概念与范畴的存在,直接关联人们对相关部门法学的认识,是相关部门法学是否具有系统性的关键。缺乏这一点,就难免围绕经济改革、政治实践打转,陷入“政策法学”误区。其次,从方法论来看,其具有解释“合法性”,即解释的合乎逻辑性和规律性。一般的部门法学立足于对法律解释其“然”,而部门法法哲学的方法论则要求解释其“所以然”。此点不确立,就会满足于说明经济法律规定之“然”,陷入纯粹的“注释法学”。再次,从本体论来看,其具有对象整合性,即能够整合性地解释或说明其研究对象,而不是只作局部的分析与阐释。离开了此种整合性的思维,就会在研究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沉迷于对局部的经济法律现象、法律规定的研究,仍然陷入纯粹“注释法学”的误区。最后,从价值论来看,其具有意义关切性,即必须指出其研究对于人类来说意味着什么,必须提供一种反思性、辨证性的说明。这种关切,是对社会的关切,对人类的关切,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追问,是部门法学根本的价值内涵。忽略了这一点,就会热衷于从冷冰冰的经济理论来解释合理或是不合理的经济现象,而忘记了还应该怀有一种“人文关怀”去提升其中的价值意义,从而“沦陷”于“经济学帝国主义”。[14]

既已明晰部门法法哲学的特征,其构建就可做到有的放矢。首先,部门法学的学理化及其向法哲学方向的发展,要求部门法法哲学对具体的部门法学具有超越性。具体对经济法而言,即不仅对于特定国家特定阶段的经济法律法规有解释力,而且对于不同国家不同阶段的经济法律法规有解释力、说服力、批判力。其次,部门法学的学理化及其向法哲学方向的发展,要求部门法法哲学具有贯穿性和通览性的基本范畴。如果说对部门法的超越性是衡量部门法学学理化程度与法哲学高度的外在标准的话,那么概念和范围的贯穿性和通览性则是衡量部门法学学理化程度和法哲学高度的内在标准。具体对于经济法学,要求形成类似于刑法中“犯罪”、“刑罚”、“刑事责任”这样的核心范畴来贯穿整个领域。最后,则必须构建起系统的理论逻辑体系和框架。这一逻辑体系和框架作为基本范畴的衍生,对部门法学内的所有概念与范畴起整合作用,从基本范畴出发控制、整合逐级边缘化的概念与范畴。这样一个逻辑体系的完成,可以说是部门法法哲学构建的“最后一跃”。面对经济法学的现状,建立作为理论框架核心的基本范畴体系可谓是“重中之重”的关键所在。“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学科成熟程度的标志,……没有范畴,就意味着没有理性思维,没有理论活动和理论表现”,[15]所以,“对于经济法学这样一个争议颇大的部门法学来说,确立自己的基本范畴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检验经济法学成熟及其繁荣与否的重要标志。”[16]

三、重构:以基本范畴体系为起点

既然基本范畴体系是经济法法哲学构建的关键所在,那么为了不使前文的“反思”成为“空谈”,下面将尝试在基本范畴体系的建立上作出自己的努力,虽然这似乎有点“自不量力”。

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其根本任务是致力于解决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和人类逐渐扩大并趋向于无限的资源需求之间的矛盾,其突出特点就是分配与平衡经济利益。寻找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也就应当以利益关系作为切入点。[17]在社会化大生产阶段,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就必须在国家、社会、个人(经济个体)之间展开协调,并达到一种平衡与和谐,而这种平衡与和谐的实现,就要求本位的“重心”落在中间的社会上,国家与个人任何一方都无法承载而会导致失衡。而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思想基础,是西方法哲学的社会化运动所提供的“社会本位”的观念支持。[18]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社会整体利益”。

从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核心范畴出发,首先可推衍出经济法学的价值范畴。所谓价值,亦即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核心,价值也就突出体现于对主体的社会意义,即经济法学的基本价值范畴是社会发展、社会公正、社会安全。经济法的诞生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价值首先也在于发展。经济法学价值范畴中的社会发展,首先是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经济法对社会化大生产的调节,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经济利益,提供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前提;然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全方面的发展,进一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后,秉承可持续发展观,保持全社会的持续性发展,实现长远化、最大化的社会整体利益。而经济法学价值范畴中的社会公正,则是指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不是简单个体利益相加,以总和抹杀每一个个体的差异性,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个体差异性的认识,对比不同的个体利益,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基于个体利益的普遍化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在市场竞争中,经济法致力于让自由竞争的阳光普照于每一个市场主体,使人人都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正体现了“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与基本自由体系相等的类似自由体系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而对经济垄断的限制和制裁,又体现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9]深刻地蕴涵着“公正的正义观”。而社会安全,则既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公正的逻辑结果,也是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的保证,与前两方面相辅相成,构成了经济法基本价值范畴的第三方面。霍布斯有言:“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持续下去。”[20]经济法学价值范畴中的社会安全,其内涵就是:通过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维护一国的经济秩序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秩序的稳定,维护一国的经济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

经济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则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范畴:“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21]“国家-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一个传统的二元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国家是一个“夜警式”的国家,崇尚无为而治,放权于市场任其自由发展;而市民社会则是一个对立于政治国家而存在的私人自治领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自由市场的缺陷逐渐暴露,经济危机的风雨一次次无情地敲打着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国家被迫放弃了过去的理想,经过痛苦的转型从“夜警”变为全面干预到市场之中、“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不断膨胀。国家对市场的全面干预挽救了资本主义制度,但随即又陷入了新的危机。二战后,福利国家的弊端开始日渐显露:国家的全面干预无法摆脱“滞胀”的困扰;高税收、高福利的政策助长了惰性、挫伤了进取心;庞大的国有企业发展缓慢、效率低下。这些情况,使得国家-市场的构架被迫再度改变,天平的重心在先偏向市场、后偏向国家之后,平衡于作为中点的社会,“国家-市场”的二元框架被“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的三元框架所取代。在这样一个框架中,由非政府公共组织形成的社会中间层占据重要地位,既承担部分过去的国家职能,又承担部分过去的市场职能;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的缺陷;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家利益。而这一框架的两极,国家与市场主体,则在社会中间层的协调下合理互动。最终,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之下,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样的框架,在现行立法中也已得到体现,如《证券法》中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和经营者”,《注册会计师法》中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

在明确了经济法学的基本价值范畴和基本主体范畴之后,如何通过调整主体间的关系以实现价值就成为了下一个关键问题,经济法学的基本关系范畴也就成为基本范畴体系推衍的第三方面。基本关系范畴,指基本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有限干预、有限自治和权利平衡。所谓有限干预,系就国家而言,指国家对于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应实施有限度的干预。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市场自身的缺陷,决定了市场不能完全自洽发展,必须接受国家干预;而社会中间层由非政府公共组织构成,其公共组织性及与政府相类似的权力结构,使其具有内部性,其所掌握的社会经济权力有可能异化而导致“寻租”,同样需要国家的干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但又必须是有限的,否则就成了计划经济。“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性,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乃是一种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间的系统,所以它无法脱离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到这样一种地位。”[22]基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即使全由精英构成的政府亦不可能全知全能地把握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如果以为“精英治国”便能构建完全理性的制度,从而通过计划以全面干预、统一安排整个社会,无异于一种“致命的自负”。[23]因此,国家干预只能是基于有限理性的有限干预。有限自治系针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指相对于国家和社会中间层保持相应的距离和一定的独立性,在一定限度内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现代市场经济,通过自由的契约、自由的竞争而实现商品与权利的自由流转;同时,市场的最初形成是自然发育的“自生自发秩序”而非先验建构的结果。因此,市场必须是自治的。但是,正如上面所论述的,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与市场自身的天然缺陷,决定了市场的自治也只能是有限的,是在国家与社会中间层的干预和协调下的有限自治。而权利平衡,则是对社会中间层而言。国家有“干预”的权利,市场有“自治”的权利,但都只能是有限的,要保持两者的良性互动,就要通过控制双方的“度”以达到权利平衡。社会中间层既具有非官方性,又具有公共性,其对公权力的运用能够得到国家与市场主体两方的承认与接受。因此,社会中间层既与国家合作以调节市场,又与市场主体合作以制约国家,协调两者的利益以达到平衡,在权利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从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核心范畴出发,推导出经济法学的基本价值范畴、基本主体范畴、基本关系范畴,构成了经济法基本范畴体系的统一整体。[24]这样一个基本范畴体系,既注重了经济法学的“对象整合性”、“逻辑统一性”和“解释合法性”,又通过价值范畴体现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意义关切”,基本具备前文所述的部门法学学理化的要求。本文构建这样一个基本范畴体系,其意图重在做出一种尝试,而不期望以一个完善体系作为结论彻底解决经济法学现存的问题,因为这个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应当是经济法学一个长期的目标。

注释:

[1]这一时期代表性的经济法观点有:“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高程德:《经济法学》,中国展望出版社1983年版,第5-6页:“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它调整的是经济关系,包括国内经济关系和对外经济关系”,简明法学教材:《经济法讲义》,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在这时的学说中,甚至没有为民法留下位置,而认为“民法的传统体系被打破了,民法的本来意义改变,因此,再使用‘民法’一词就没有必要了”,邹瑞安:《试论我国民法调整对象-兼谈民事立法的改革》,载《政治和法律丛刊》第二辑,1982年9月。

[2]参见陶和谦等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5-8页,1989年第4版,第11页;刘隆亨;《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页。

[3]参见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7、246页;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4]所谓“全经济法”、“大经济法”、“小经济法”的区分,借鉴了漆多俊教授的观点,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5]谢晖教授指出,法理学的作用可分为“精神教义”、“方法启示”、“宏观指导”三种,法理学应与政治实践保持“能够产生美”的“适当的距离”。笔者以为,这一观点对经济法学同样适用,经济法学同样应该注意保持与政治实践的适当的距离。参见《法理学的能与不能》,载谢晖:《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法学圈外人士至今仍把绝大多数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经济法”门下,将经济法专业视为热门专业;然而经济法学人却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尴尬:由于长期以来注释法学在经济法学领域内的“一枝独秀”所造成的理论根基贫弱,经济法“战线”不断收缩,许多曾是经济法学注释热点的部门法规都已不再属于经济法或是在被质疑是否应属于经济法,经济法学被迫集中于越来越少的注释对象。

[7]教材是众多学者学术成果的结晶,笔者于此也无意于贬低教材作者的学术水平,但教材作为继承学术成果、培养学术研究人才的中间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科的未来发展,而当前经济法学教材所体现出来的这种浓厚的注释法学色彩,确实难以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也难以鼓励有志于学术者从事经济法学的研究。

[8]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9]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9页。

[10]参见刘文华:《经济法的本质:协调主义及其经济学基础》,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3期;王保树:《经济法的本质》,载《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参见刘水林:《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学与法哲学解释》,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12]参见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13]这里有必要对“法哲学”一词在本文在的使用作一些说明。国内学界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一直存在分歧,本文使用“部门法法哲学”一词,突出其对于部门法学品位的提升与超越,如陈兴良教授就将刑法哲学称为“没有刑法条文的刑法学”,在此,“法哲学”

较之“法理学”,更能强调其相对于部门法学的总结、抽象和指导意味。

[14]这里关于“部门法法哲学”的特征及下文论述的构建原则,基本上采取了谢晖教授的观点。参见《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载谢晖:《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16]单飞跃:《经济法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17]有学者对法律与利益的关系作了精当的阐述,指出“法的每个部分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赫克语,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这里以利益关系作为经济法学核心范畴的切入点,并不是认为只有经济法与利益关系密切相关而忽视其他法律,而是因为经济法的“经济性”使这一点格外突出,有必要予以强调。

[18]参见李国海:《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

[19][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

[20]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5页。

[21] 参见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经济安全的范畴例6

【英文摘要】ResearchintothescientificmethodofMarxisteconomicsisofsignificanceinscientificallyprobingintotheproblemsofeconomicglobalization.TheapplicationofMarxistoverallmethodologyrequiresapproachingeconomicglobalizationfromcertainaspects.Itshouldalsobeincorporatedinthenewstud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Tendencytowardsbeingnon-socisl,non-institutional,andnon-historicalineconomicglobalizationstudyinoneofthemainrootsofobstaclestothedevelopmentandinnovationofMarxisteconomics.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全球化/总体方法论

Marx/economic/globalization/overallmethodology

【正文】

任何一种理论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全球化的论坛上,之所以观点林立、论争四起,除了研究者本身的立场、观点外,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研究者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因此,科学的经济全球化理论有赖于科学方法论的确立。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方法,对于当前以科学的态度探讨经济全球化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创立了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系列科学方法,严密地构思了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结构。构成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方法和结构问题上重大突破的内在势能,就是《导言》所创立的总体方法论。总体方法论是马克思留下的极其宝贵的理论遗产。笔者就这一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在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留给我们的重要启迪进行分析。

一、马克思的总体方法论

马克思总体方法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研究的对象和对象的研究中把握总体的生成和再现

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确立是总体方法论形成的必要前提,而总体方法论的形成及运用,则进一步完善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而为科学地理解这一对象的内在结构及其在理论体系上的再现奠定了坚定的基础。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把政治经济学的主题看作是“富国裕民”,大卫·李嘉图看作是对“分配规律”的研究,西斯蒙第看作是“人们的物质福利问题”,他们都没有科学地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他们所处的阶级地位的局限性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他们没有建立科学的方法论造成的。19世纪40年代初,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就从社会的和历史的整体关系上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独特地位。他已敏锐地觉察到:对社会整体结构关系的把握,是确立政治经济学对象的必要前提。以此而论,马克思就已超越了他之前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的成就。

19世纪40年代后半期,在创立唯物史观过程中,马克思形成了以“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力的运动形成)——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理论、观念”为主要序列的社会结构理论,形成了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现实和历史过程相统一的整体观念。在这一基础上,马克思选取生产关系这一特定层次,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理论、观念的相互联系上,确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在《导言》开始部分,马克思就提出了“生产是总体”的命题。这个命题包括四方面内容:(1)作为总体的生产,尽管都有其一般规定性,但有意义的是生产的特殊的社会性,是为了不至于因为有了统一性而忘记本质的差别性。(2)作为思维的客体,生产总体是既定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时代的生产总体。(3)生产总体不仅具有特殊社会性和既定的历史性,而且还有“科学的叙述对现实运动的关系”问题,即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再现关系问题。(4)在生产总体内的各构成要素之间,既不是彼此分裂的,也不是相互并存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有序的结构关系。

在“生产是总体”命题的基础上,马克思在《导言》“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中,进一步把总体分解为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科学地阐明了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的序列关系。他认为,在“现实的人”的面前,作为总体的生产,一开始只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是一种“实在和具体”,是一种“具体总体”。这里的“具体总体”只有经过思维加工,并且在思维中使之作为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时,才成为“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这一“总体”不再是作为客体的总体,而是作为主体的总体,即作为再现在人的思维中的“思想总体”。因此,思想总体起始于具体总体,另一方面,思想总体又再现具体总体。

从总体生成和再现的全部过程来看,马克思对总体方法论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基本要点:(1)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具体总体,是社会关系整体这一大系统中的最深层的结构。(2)思想总体对具体总体的再现是一个过程,过程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因为具体总体作为社会经济运动客体,是独立于思想总体而存在的,是用思维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3)构成思想总体的基本要素是经济范畴。其基本特征是:范畴所反映的“主体”及范畴本身的既定性;范畴对“主体”反映的局部性和单面性;在总体内,范畴的先后次序的排列,并不取决于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而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即取决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结构中的地位。

(二)总体结构中范畴的二重性和完备性

构成思想总体结构的基本要素是范畴。其具有自然规定性和社会规定性的二重性,或者一般规定性和特殊规定性的显著特点。在《货币》章中,马克思提出商品“二重存在”的问题。(1)商品所具有的二重存在形式:作为产品的自然属性和作为交换价值的社会属性。(2)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总体中的商品范畴,它的社会属性——交换价值——也具有二重的存在形式:作为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的商品和作为“象征性”交换价值存在的货币。在《资本》和《价值》章中,马克思结合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对总体结构中范畴的二重性的基本性质作了补充论述:第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财富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劳动及其物质对象尽管都包含着社会规定性的范畴,它们之所以成为总体内的要素,并不在于它们具有“一切生产时代”都有的一般的社会规定性,而在于具有适合既定的总体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性。第二,一般地说,总体结构中范畴的自然属性,只起着社会属性的物质承担者的作用,范畴的自然属性本身并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马克思清晰地阐明了范畴中自然属性向社会属性转化的特殊规定。因此,笼统地认定,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自然属性完全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并不符合马克思对总体结构的理解。

构成思想总体要素的范畴,不仅具有二重性,而且还具有完备性。作为总体要素的范畴,并不是历史上正在形成的范畴,而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中的最成熟、最完备的范畴。“最现代的社会”意义上的范畴,并不断开历史的链环,相反,它要极力映现出范畴在历史上的发展轨迹。这是因为:(1),完备的范畴中留下的历史的印迹,对探索过去社会中范畴发展的过程具有最重要的意义。(2)完备范畴自身的完善过程,也就是范畴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在既定的总体结构中,范畴的完备性就是范畴内在规定的纯粹性和一般性。总体结构中,各种现实关系同它们范畴的规定都被看作是相一致的,或者说,范畴所概括的只是各种现实关系的一般性质和纯粹形态。

(三)总体结构中范畴转换的有序性、关联性及开放性

构成总体结构的要素是范畴,而范畴间确定的联系受制于总体又决定了总体结构的性质。首先表现为范畴转换的有序性。马克思对有序性问题做了以下三方面的论析:(1)在总体结构中,范畴的次序并不以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为根据,而是完全取决于它们在既定总体内部结构中的地位。(2)在一定限度内,范畴转换的有序性与现实历史过程中范畴形成的次序具有同一性。(3)总体结构中范畴转换的有序性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表现为规定性不同的范畴之间的层次转换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同一层次间规定性不同的范畴之间的转换关系。

总体结构中范畴运动的关联性指的是范畴运动中同时性和历时性的统一。马克思对资本积累和资本原始积累这两个范畴转换关系的理解,集中反映了范畴运动关系性的基本性质。在总体结构中,资本原始积累范畴和资本积累范畴之间的转换,必然呈现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之间的历时性。第二,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之间的同时性。通过对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范畴历时性关系的考察,一方面深化了对总体各范畴运动连续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深化了对总体自身的运动趋势的认识。不难看出,马克思对总体结构中范畴运动关联性的论述,不仅深刻地揭示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历史性和社会性,也为我们理解总体方法中历史和逻辑之间的统一性关系开辟了广阔的思路。

总体结构的开放性突出地表现在马克思从整体意义上对政治经济学体系的重构与反思上,即马克思从提出《政治经济学批判》“五篇计划”,到提出“六则计划”,最后到提出《资本论》四卷结构的变化上。批判了西方学者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结构变化问题的理解。马克思政治经济方法论上的确定性,并不能取消马克思政治经济结构上的可变性。“五篇计划”和“六册计划”,只是马克思构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外在结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经济范畴和经济过程的内在结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经济范畴和经济过程的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形式。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内在结构的理解,并不是一次完成的。思想总体是在对具体总体的反复的探讨中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因此,随着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内在结构理解的深化,必然引起外在结构形式的局部变化。总的来看,马克思最后形成的《资本论》体系尽管没有舍弃“六册计划”,但它也不单纯是原先“六册计划”中的第一册《资本》的一部分,而是做了许多修改的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从来不认为自己既定的理论体系是一个终极的、封闭的结构。相反,随着对既定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研究的深入,马克思也不断完善和发展反映这一结构的理论体系和理论范畴。通过对具体的反复研究,通过对具体总体发展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反复研究,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结构也不断做出修正,以使思想总体更准确地再现具体总体。这正是马克思总体结构开放性的实质所在。

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特征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时间,有的学者上溯得较早,认为在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写作《共产党宣言》时,已经出现了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同时也认为,《共产党宣言》已经对经济全球化的性质和特征作了基本的论述。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事实。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确实指出:“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但是,这些并不构成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征象。实际上,经济全球化的出现是以两个基本事实为前提的:一是跨国公司规模和力量的迅速膨胀并成为连接各国、各地区经济交往的纽带;二是国际垄断资本的形成及其势力的扩张。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可从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起点,至今已经走过360年的历史进程。这360年,大体可以120年为一时段分作三个阶段,即从1640年到1760年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立阶段;从1760年到1880年为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从1880年至今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撇开前两个阶段不说,从1880年开始的最近120年,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演进和调整是以垄断为主线的。其中前60年为私人垄断,接着40年为国家垄断,最近20年为国际垄断。正是由于在120年间,私人垄断发展到国家垄断,再发展到国际垄断,才使经济全球化具有现实可能性。如果说,跨国公司的迅速膨胀是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微观基础,那么国际垄断资本的形成就是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宏观条件。所以,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既不可能脱离跨国公司发展的基本事实,也不可能脱离垄断资本国际化的基本事实。这两个基本事实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逐步形成的,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最近20年来世界经济关系发展的现实。

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已经成为经济理论界的热点问题,其“热”的程度甚至超出经济学界。许多研究者从五个方面来概括“全球化”的内涵,即把经济全球化视作对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等五个方面全球化的概括。这是有其合理性的。第一,这是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角度来理解问题的,所涉及的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等资源、要素或条件,都同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直接相关。第二,这是从市场经济作用和范围的扩大角度来理解问题的。经济全球化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大大突破了资源配置的界限,使资源配置由一国范围扩展到国际范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积极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就是期望本国资源或要素能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最优配置;经济全球化也确实为各国资源或要素配置的最优化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不容否认,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结果,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演进的结果,是人类文明在经济形式方面进步的重要表现。对经济全球化只作以上这些理解,显然是有局限性的。因为这些理解主要还只停留在生产力层面和资源配置层面的分析上。既然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我们就不能只作生产力和经济体制层面的分析,应该提出新的任务,要研究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部发展所蕴涵的国际生产关系的实质,要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生产关系性质。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经济全球化,要着力于国际经济关系新变化中生产力、生产关系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伊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就提出了“世界体系论”。我们未必赞成“世界体系论”的所有观点,但“世界体系论”毕竟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即如何从国际经济关系的整体上来理解世界经济体系的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就是最近30年来逐渐演变而成的经济全球化(20世纪70年代初,还没有经济全球化的说法)。沃勒斯坦提出的“中心一半—”的“世界体系”学说,既从整体上描述了世界经济的体系性,强调了世界经济运行上的统一性,又分解了世界经济体系的各个层面,研究了“中心”、“半”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阐述了三者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对立的格局及其性质。沃勒斯坦的观点,对理解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是有重要启示的。

在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本质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存在的三个并行但却相悖的事实:第一,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效率在不断增长,但这种效率增长产生的“红利”却在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着不公正、不合理、不公平的分配,效率与公平背道而驰。第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并没有越来越走向“趋同”,而是越来越走向“两极分化”。经济全球化与经济在全球范围的两极分化是并行的并且是严重对立的。第三,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人们往往强调全球经济的所谓“一体化”、经济利益的所谓“共同性”,但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世界经济格局的急剧变化更加突出了国家的安全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的严峻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如何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问题提到了重要的位置。在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突出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对这三个并行但却相悖事实的深刻理解,必然进入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层面。

三、马克思的总体方法对经济全球化研究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的总体方法为我们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重要指导意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总体分析方法分析研究经济全球化问题,就是要从总体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本质,要透过经济全球化的现象看到经济全球化的本质。

1.对经济全球化概念的把握,一是必须从总体上而不是从某一方面进行整体的理解,二是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范畴出发对其给予较为准确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不断地进行着物质生产的全球化过程和一定生产关系的全球化过程。既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在全球化范围内相互融合的历史过程,也是指各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各种不同类型的生产方式在全球经济中的现实体现。从生产力方面来看,经济全球化指的是在货物、资本、生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全球市场经济进一步形成,国家和其他政治经济力量出现整合和重组,各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高度融合,并通过不断增长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广泛输送,通过国际资金的流动,通过技术更快更广泛的传播,形成相互依赖关系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考察,经济全球化是由于资本的扩张本性和增值需要而使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相互融合日益紧密,逐渐形成全球性的经济关系的过程。由于资本的本质是追逐最大化利润,因而资本的扩张必然带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具有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经济全球化在—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产生,并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性质。社会属性体现经济全球化下人与人、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全球化的二重属性,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能量和利益的同时,也给国际生产关系带来了新的变化,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超越与国家的矛盾和对立以新的形式表现了出来,世界经济中新的大量不平衡、不平等和不稳定现象正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起来的。

2.确立经济全球化研究的视角。当前国内理论界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大多是从生产力层面的角度,集中于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基本资源和要素配置的变化上。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要重视生产力层面的研究,因为经济全球化既是世界生产力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必然会促进全球范围内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和产业结构的最优调整。但是,作为对一种国际经济现象的分析,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生产力层面的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上,而必须研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研究经济全球化中体现的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生产关系。因为如果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中把生产关系从经济全球化的整体研究中分离出来,就不能从物质生产中剥离出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就不能真正理解一定的经济全球化的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本质,就不可能真正懂得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更谈不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

当然,这绝不是说,研究经济全球化时只是抽象地、孤立地研究国际生产关系,而是要联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国际层次上的上层建筑来研究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生产关系,并且把这种研究放在特定的地位,因为正是由于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相互依存度的提高,才使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全面的、自由的流动,世界各国经济更紧密地联结为一个全球经济的各种资源流动方式,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与整个世界经济的变动相互影响、互相制约,从而使经济全球化得以产生和发展。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在经济全球化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或者说,正是由于资本主义向全球的扩张,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关系才有利于垄断资本对垄断利润的追求和发达国家经济利益的获得。因此,研究经济全球化必须联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来研究国际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

总之,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必须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从社会的和历史的整体关系上理解国际生产关系研究在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的特殊地位。一方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必须把国际生产关系作为研究对象来研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从根本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基本特征、影响和作用。另一方面,还必须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理论、观念的相互联系上确立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生产关系的研究,把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放在“世界生产力发展——国际生产关系(国际经济基础)国际上层建筑”为主要序列的社会结构当中,形成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社会和世界经济发展中现实和历史相统一的整体观念。

3.运用总体方法研究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生产关系,主要是运用马克思提出的“生产是总体”的命题和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的构成总体方法论的两个基本用语: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来研究国际生产关系。

(1)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既要研究其一般规定性,即研究“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但更有意义的是其特殊的社会规定性,即在研究经济全球化的生产力层面问题的基础上,研究世界经济中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出现的新的大量不平衡、不平等和不稳定现象及其产生的根本原因。

(2)对国际经济关系历史性质的认定,是理解经济全球化下的全部国际经济关系现实运动及其发展趋势的前提,因而也是揭示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关系内在本质及其运行过程和趋势的前提。也就是说,要把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关系当作一个历史范畴,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对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寻找其固有的内存联系,揭示其发展规律。

经济安全的范畴例7

1引言

我国一次能源结构具有“富煤、贫油、少气”的基本特征,煤炭资源占总资源存储量的70%以上,并且这种“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不会改变。炼焦是我国煤炭资源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炼焦所得各种产品在医药、农药、化工、建筑等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2]。随着焦化技术不断朝大型化发展,炼焦生产流程日趋复杂精细,生产过程中连续投入或分离制取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数目逐渐增加,导致物料在存贮、生产、加压、加热、运输等环节发生危险的概率显著增大。此时若某个环节发生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相邻区域连锁反应,将会产生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阻碍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3]。因此,有针对性地根据炼焦制气企业特殊的生产工艺和实际需求进行安全评价,查找辨识系统中的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危险因素,并提出合理的安全对策措施,以消除或降低企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是实现炼焦制气生产企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炼焦制气生产过程中,焦化单元是危险等级较大的生产单元,因此采用ICI蒙德指数评价法对炼焦单元进行评价和总结,同时提出降低危险等级的对策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

2 炼焦制气生产过程及评价单元划分

2.1 工艺流程

一般而言,炼焦制气生产过程主要包括备煤、炼焦、熄焦、煤气冷却、脱硫回收、硫酸铵生产、蒸氨及洗脱苯等过程,见图一。

图1 炼焦制气生产过程流程图

2.2 评价单元划分

根据工艺流程及装置布置特点,可将炼焦制气生产流程划分为备煤、炼焦、冷鼓、化产回收4个评价单元,由图1可以发现,炼焦过程是后续工艺得以进行的基础。炼焦单元内含有大量易燃易爆的危险物质,它们的ICI危险指标较高,事故发生后影响范围广。因此,选取炼焦单元为安全评价对象是十分有意义的。

3 ICI蒙德指数评价法

3.1 ICI蒙德指数法评价流程

蒙得火灾、爆炸、毒性指数法(ICI法)在进行系统安全评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化学物质的毒性对反应体系产生的强烈影响,并进一步以补偿系数的形式体现在评价系统中,这种方法避免了事故概率及其后果难以确定的困难。ICI法评价流程和计算方法[3],炼焦单元ICI蒙德指标取值,安全补偿系数参见文献[4]:

3.2炼焦单元ICI蒙德指数评价

3.2.1指标运算

(1)DOW/ICI全体指标D计算

(1)

(2)火灾负荷系数F计算:焦炉煤气热值为17 MJ/ m3

折合: (2)

(3)

(3)单元毒性指标U

(4)

(4)内部装置爆炸指数E

(5)

(5)主毒性事故指标C

(6)

(6)地区爆炸指标A

(7)

(7)总危险度R

(8)

3.2.2补偿后指标计算

(1)最终危险度D1

(9)

(2)补偿火灾负荷F2

(10)

(3)补偿装置内部爆炸指标E1

(11)

(4)单元毒性指标U2

(12)

(5)主要毒性事故指标C2

(13)

(6)补偿区域爆炸指标A 2

(14)

(7)补偿全体危险性评分R2

(15)

3.2.2 炼焦单元评价结果

表1 炼焦单元初期评价结果

D值

(范畴) F1

(范畴) E1

(范畴) U1

(范畴) A1

(范畴) C1

(范畴) R1

(范畴)

116.68 160.21 2.65 5.83 15.99 52.47 139.09

非常极端的 轻 中等 中等 低 中等 中等

表2 炼焦单元补偿后评价结果

D2值

(范畴) F2

(范畴) E2

(范畴) U2

(范畴) A2

(范畴) C2

(范畴) R2

(范畴)

16.53 92.65 1.16 2.55 6.17 22.97 19.70

缓和的 轻 低 低 轻 低 缓和

表1和2中数据经比对后发现,炼焦单元总危险指标R由139.09显著下降到19.70,即危险等级由评价初期的“中等”经补偿后降低为“缓和”。由此可知,加强该区域的煤气安全管理,可以避免或减少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概率。

4 结论

对炼焦单元应用蒙德法进行评价,选取的危险评价物质为焦炉煤气,由分析可知加强车间的煤气管理,能使总危险性指标R,由初期的“中等”,经补偿以后降为“缓和”,即可减少火灾、爆炸或中毒等事故的发生概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采取措施后可减轻炼焦单元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但是生产企业仍需严格控制工艺措施,规范操作管理,加强安全管理,进而真正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江巨荣. 国内煤焦油的加工工业现状及发展[J]. 广州化工, 2009, 37(4): 52-55.

[2] 王立富, 于景峰. 21世纪初焦炭生产和炼焦技术发展的展望[J]. 冶金能源, 2000, 19(4): 3-11.

[3] 王兰芝. 丙烯腈装置监测预警及控制技术的研究[D]. 青岛理工大学, 2010.

经济安全的范畴例8

一、范式和研究方法

实证主义源起于笛卡尔和牛顿,经过孔德的发展,实证主义开始被作为一种理解现实社会的方法;实证主义强调整个世界的运转是有一定的科学规律可循的,这足以解释各种现象行为间的因果联系。

扎根理论(Grounded Theory)最早由巴尼・格拉泽和安瑟伦・斯特劳斯提出;其包含了一系列灵活而系统的准则,在搜集和分析质性数据的基础上构建理论。扎根理论是通过实际观察,从原始资料中归纳出概念与范畴,然后上升到理论,是一种从下往上建立实质理论的方法 。施特劳斯将扎根理论对资料的分析称为编码 。本文遵循扎根理论的原始版本,即格莱瑟和斯特劳斯的版本。

二、研究过程

(一)资料搜集:深度访谈与样本选择

深度访谈是一种有效的定性研究数据收集方法。理论上讲,抽取样本应到新抽取的样本不再提供新的信息为止;但从扎根理论的成熟经验来看,样本在20-30之间为宜。笔者选定了24名访谈对象,进行深度访谈获得数据。受访者分布如下:6位旅游学者;6位旅游专业学生(研究生);6位旅游从业者(偏管理);3位旅游行政管理组织工作人员;3位旅游行业组织工作人员。

(二)开放编码

开放编码是指将资料记录逐步进行概念化和范畴化,也就是根据一定原则将大量的资料记录加以逐级缩编,用概念和范畴来正确反映资料内容,程序为:定义现象(概念化)――挖掘范畴――为范畴命名――发掘范畴的性质和性质的维度。所得结果包括14个范畴,以及相对应的若干概念。详细如下:(1)范畴:“不好的”描述,包括概念:依赖性,难独立,弱势产业,夕阳产业,敏感性,脆弱性(2)范畴:“中性的”描述,包括概念:综合性,错综复杂,混合的,高关联的,被利用的(3)范畴:“好的”描述,包括概念:包括绿色环保,无烟工业,朝阳产业,带动辐射效应,综合效应高,软实力(4)范畴:特色经济,包括概念:信息经济,体验经济,声誉经济,服务经济,眼球经济(5)范畴:大旅游,包括概念:区域经济,营销一个省(城),产业融合,融社会经济文化一体(6)范畴:市场性,包括概念:资源导向,重在消费(7)范畴:三分天下,包括概念:游前,游中,游后(8)范畴:产业体,包括概念:产业群体,无“业”(9)范畴:有核旅游,包括概念:核心、辅助、相关三部分,核心清晰、边缘模糊(10)范畴:高层次,包括概念:不是经济,是人学,人本的追求(11)范畴:突出文化,包括概念:以文化为依托,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搭台、经济唱戏(12)范畴:城市的旅游,包括概念:城市化,国际化(13)范畴:娱乐,包括概念:娱乐和休闲(14)范畴:高品质生活,包括概念:高品质生活,休闲,为生产,第二种生存空间。

(三)主轴编码

主轴编码是指在不同范畴之间建立关联的过程,将众多范畴区分为主范畴与次、副范畴,并用来表明资料中各部分之间存在的逻辑关联。所得结果5个主要范畴及相应的次范畴。详细如下:(1)主范畴:旅游认知,包括次范畴:“不好的”描述,“中性的”描述,“好的”描述(2)主范畴:大旅游观,包括次范畴:大旅游,有核旅游,城市的旅游(3)主范畴:高层次导向,包括次范畴:高层次,突出文化,高品质生活(4)主范畴:产业形态,包括次范畴:三分天下,产业体(5)主范畴:其他,包括次范畴:特色经济,市场性,娱乐。

(四)选择性译码

选择编码是把核心范畴与其他的范畴系统地联结起来,搜集新的资料验证其间的关系,建立起概念密实、充分发展的扎根理论。通过逻辑梳理,以“旅游认知”和“高层次导向”两个范畴为基础,结合“其他”范畴,以“产业形态”范畴为抓手,围绕“大旅游观”这一核心。

三、文献参考与构建理论

(一)文献参考

尼尔・利珀提出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任何消费行为都是旅游业的收入。申葆嘉提出,旅游产业包括旅游业及社会非营利因素。罗明义把旅游产业划分为核心产业、辅助产业、相关产业。黄常锋等研究发现中国旅游产业链表现出“网状”结构。卡麦兹将旅游产业集群定义为在所有经济产业中,空间上相互接近的,在商品和服务联系上比国家经济部门联系强的产业。杰克逊和墨菲进行了旅游的区域化集聚研究。

(二)理论构建

人作为智慧生灵,旅游是人类最原始的冲动,是以“游”和“娱”为核心导向的人类第二种生活方式,是人类区别于生活空间、工作空间的第三种生活空间(不否认重叠)。旅游不是生活必需品,是高质量生活必需品。综上,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日益发展的今天,旅游业包含的范围无疑是广泛的,且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类观念的改变,旅游业的涵盖范围应该是灵活的,可变的。甚至可以说旅游业未来的涵盖范围是无限的。旅游业核心清晰,边缘模糊。重庆旅游应是一个产业体,而不是一个产业或产业集群。

经济安全的范畴例9

可见,战略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战略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绩效,有时候甚至决定一个企业的成败,有效的战略可以帮助企业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可以给顾客不同的价值和效用;可以为顾客精心设计价值链,不仅运营效率高,而且顾客体验好,感知价值明显。

总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战略,更离不开有效的战略。

2、企业社会责任战略

环境是战略制定的基础,企业面临的环境可以分为市场环境和非市场环境,非市场环境是外在于与市场交易、但却与之相关的社会、政治、法律、舆论、文化等,能够为企业提供秩序的内外部环境因素,如果能充分利用非市场环境,那么企业就可以有效地运转,获得并保持长久的竞争优势,获得经济、社会绩效的统一[1][2]。面对不同的外部环境,企业采取的不同战略就相应的称之为市场战略和非市场战略。

非市场战略是企业在面对政府、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公益机构、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外部环境时所采取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一系列战略。我们重点研究非市场战略中的社会责任战略。根据企业采取非市场战略的事项类型进行分类,分为政治战略、社会责任战略以及社会公众与媒体战略[3]。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包括3个层次:初级层次(对股东和员工负责);中级层次(对客户、政府、环境以及社区负责);高级层次(从事慈善捐助事业)[4]。

3、运用扎根理论分析浦发银行的社会责任战略

选择浦发银行,是因为早在2006年就了中国银行业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迄今已连续7年。多年来,该行坚持围绕国计民生、金融普惠、优质服务、金融创新四大领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优化客户体验,关爱员工,努力回馈社会。

研究社会责任战略采用扎根理论,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是定性指标,主要是企业采取的具体行为,这些行为从不同层面表现在企业新闻报道、财务报表以及社会责任报告数据资料中,而扎根理论又正是一种定性研究工具,能够通过对资料的分析、比较提炼出有价值且根植于资料的结论,为建立一套理论解释而进行研究[5]。

运用扎根理论,笔者研究浦发银行的社会责任战略,最终形成概念模型。

3.1个案资料的开放性译码

开放性译码是指将搜集到的企业原始资料逐步进行概念化和范畴化,并对资料内容以及抽象出来的概念再综合的过程[6]。主要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概念化,整理原始资料,从资料数据中发现概念、概念属性、维度,以概念将原始资料重新组合。二是范畴化,一些基本的概念编码可以根据其属性被归在一个更高抽象的概念之下,形成范畴[6]。

第一步,经过对浦发银行2010-2012年三年的社会责任报告资料进行逐句贴标签(定义现象)和初步概念化后,最终得到531个标签和255个初步概念。第二步,对第一步的初步概念进行归类、抽象,逐步提炼出概念;对已经得到的概念继续提炼、归类,逐步提炼出范畴,最后抽象出123个概念和68个范畴,于是概念和范畴逐渐替代了资料的内容。经过开放性译码的分析,将收集整理来的资料转化为利于比较研究的单位,以便能从繁多复杂的文字资料中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有利于进一步研究新问题新观点。

3.2个案资料的主轴译码

在开放性译码中,分解、提炼出来的范畴是独立的,没有深入探讨最终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引入主轴译码。主轴译码是将各个独立的范畴加以总结联结,从而将被分解的资料重新整理[7]。

典范模型是扎根理论方法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典范模型包括“因果条件现象脉络中介条件行动/互动策略结果”六个方面的要求[8],典范模型中被其他范畴进一步解释、说明的范畴就成为了主范畴,而条件、脉络、策略和结果等范畴,与“主范畴”有关而且帮助了解该范畴的,称为“副范畴”,因此,典范模型将范畴分为主范畴和副范畴,并构建起范畴间紧密的支撑关系。

在资料的开放性译码中,一共提炼了68个范畴,通过运用典范模型对范畴继续的归类和抽象,一共得出三个主范畴,分别是“AAA1责任管理”、“AAA2经济责任”、“AAA3社会环境责任”,而其余的范畴则是为了说明、解释这三个主范畴的副范畴,这些主范畴通过下面的典范模型而构成。典范模型以及范畴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主范畴“AAA1责任管理”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5保护投资者、AA7维护与评级公司关系、AA60审议高管绩效和福利薪酬 现象 AA4董事会高效决策

脉络 AA1社会责任战略化、AA2社会责任品牌化、AA3社会责任管理化 中介条件 AA9风险管理、AA10内部控制、AA49建立审计组织

行动策略 AA8信息披露、AA17信用评级稳定 结果 AA12社会责任机构、AA14公司治理获肯定、AA16国际排名前列

主范畴“AAA2经济责任”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13优质服务、AA15金融创新、AA19支持国计民生、AA24金融普惠 现象 AA18网点增加、AA27灾备建设、AA53人民币业务国际化

脉络 AA23村镇银行服务三农、AA33合规管理收费、AA55客户业务办理高效、AA63优化客户申诉处理 中介条件 AA29拓宽融资渠道、AA30完善金融运行体系、AA54客户忠诚度评价体系、AA62提升客户安全意识和知识、AA43防腐倡廉、AA44反洗钱

行动策略 AA20支持文化产业和载体、AA21支持地方经济、AA22支持中小发展、AA65帮助客户财富增值、AA66提供客户专家顾问团、AA67提供客户业务诊断 结果 AA25网点服务转型、AA26客户满意、AA48合规经营

主范畴“AAA3社会责任”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32发展员工、AA40捐赠工作机制化规范化、AA52支持政府项目、AA13优质服务、AA15金融创新、AA28建设空中银行 现象 AA6同行互相沟通学习、AA35全行志愿者活动、AA56员工互助友爱、AA45节约环保、AA46绿色金融、AA47环境友好、AA59绿色信贷

脉络 AA34拓宽捐赠渠道、AA57培养后备干部、AA58征信知识宣传 中介条件 AA31关怀员工、AA36保障监管善款、AA68银政合作

经济安全的范畴例10

水利水保工程范围十分广泛,主要有农田灌溉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以及水土保持工程等。在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的质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由于相关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使相关的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所以如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是相关部门应该,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1、明确相关工作开展的性质以及范畴

1.1对工作开展的性质进行分析

在进行农村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协调和处理大量的事情,所以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相关工作开展的复杂性以及难度。在农村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就是国家政府或者是农村居委会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情况而进行的相关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通常情况下这种工程被成为公益性工程。第二种就是在市场经济当中根据市场的需求而修建的水利水保工程。由于这个形式的工程建设带有市场经济的特征,所以一般是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社会资本投资进行工程的建设,同时水利水保工程投入使用之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归于投资方,所以这也就决定了这种水利水保工程是非公益性的。

1.2对工作开展的范畴进行分析

根据工作开展的主体以及具体实施的情况不同,可以将相关工作开展的范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就是国家范畴,在这个范畴当中,国家投资进行相关项目的建设,比如大型的农田灌溉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以及水土保持工程。国家范畴的水利水保工程建设都是公益性的,工程项目所有的投资都是由国家承担,在这个范畴之内农民群众不需要承担任何的经济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

第二个就是地方范畴。在这个范畴当中,如果是市级行政单位进行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那么工程项目投资也相应的由市级行政单位承担,市级行政单位应该按照项目预算成本进行全额投资。在这个范畴当中,农民群众也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经济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而且项目完成之后还可以为农民群众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第三个就是村级范畴。在这个范畴当中,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不是国家投资兴建的,也不是地方政府投资兴建而对,而是由农民群众或者是村级居委会组织大家兴建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农民群众投入相应的劳动力。虽然村级范畴的水利水保工程由农民群众集体建设的项目,但是在项目实际建设的过程中,国家以及地方政府还是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以及技术支持。

2、工程建设过程中土地问题的解决

F阶段,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农民群众在农业生产活动当中,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说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群众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只是众多土地管理方法当中的一种。国家投资进行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是从我国农村以及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进行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根本出发点是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所以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之上,国家就可以对相关的土地进行占用。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地方需要特别指出来:第一就是在农田灌溉工程、山坡耕地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但是这个土地的占用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是某一个组织占用的,而是在土地治理的过程中自然缩减的,对于这样的情况是不能够申请赔偿的。第二就是在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占用土地而导致了农作物减产,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能够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补偿的期限也是有规定的,根据具体减产的情况以及农田的生产能力进行合理计算,计算出赔偿的期限,可以是8年,也可以是10年,实际补偿期限根据相应的实际情况计算。

3、投资方式改革的措施分析

3.1国家范畴的项目投资

在国家范畴之内的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由于是国家进行全额投资,所以水利水保建设的具体方针以及具体的发展规划都要与国家发展战略相协调。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根据工程的预算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农民群众不需要承担任何的经济费用,项目只要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之后就能进行实施。在施工的过程中,农民群众还可以就近工作挣钱,增加了农民群众的收入,提高了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如果在对某一地区进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国家范畴的投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为进行水土保持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程,投入的资金多,工程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没有在国家范畴之内开展相应的工作,水土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水土治理的效果也不会十分显著。

3.2扶持社会资本

在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让适当的社会资本涌入到工程建设当中来,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效率,同时还能够活跃市场经济,将水利水保工程的经济效应以及社会效应充分发挥出来。在具体的工作当中,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扶持力度,使社会资本在进行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管控力度,避免造成市场资本风险,影响经济正常的发展轨道。

3.3支持民主决议

在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村级范畴之内,村民自己出钱出力进行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相关的工作应该由村民集体或者是居委会说了算。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充分支持并尊重村民的民主决议。同时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国家也可以加大政策以及资金的扶持力度,使农村农业的生产条件得到有效的提高。

结语:

在我国农村农业生产以及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进行水利水保工程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要想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能够顺利进行,就要对影响工程的因素进行有效解决,比如明确相关工作开展的性质以及范畴、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土地问题的解决。同时还要根据具体的发展情况对水利水保投资方式进行改革,从而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生产力以及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经济安全的范畴例11

城镇化这一发展路径,需要特有的规划学科支撑。城乡规划这一科目,整合起了建筑学、人居环境特有的学科、风景园林这一科目,创设了特有的学科群。这一新颖的学科群,带有开放的倾向。伴随教育的延展,要延展现有的科目构架,逐渐创设出新颖门类。实践表征出:城乡规划学这一级学科,应当结合社会的发展不断的更新和创新。

一、一级学科建设的必要价值

(一)现有的建设状态

城乡建设这样的多年实践,在建筑工程这一科目以外,折射了独立学科特有的建设价值。城乡规划这一范畴内的学会、学术范畴的多样刊物、一级这个层级内的行业学会,都带有城乡规划特有的执业注册。教育部认可这一范畴内,还涵盖了预设的指导委员会、城乡规划关联的评估主体。城乡规划这一范畴的研究所、创设出来的地方杂志、既有的出版机构,都在逐年递增着。

(二)从业队伍的延展

城乡规划特有的从业队伍,也凸显出递增的总倾向,形成了带有独立特性的新体系。统计数值表征出:这一行业既有的从业人员,递增了十几万人。去年年底,多个层级的事务所、预设的代表处、设计范畴内的工作室,已经获取了可用的资质。城乡规划师这一特有的职务,经由多年发展,已经构建出了职业资格这一机制。城市规划学会,是特有的一级学会,经由登记,被划归成科协成员。

(三)创设带有特色的路径

城乡规划学建设成为一级学科,是综合模式特有的新要求,也是城镇化这一必备趋势。近些年,伴随经济的延展、城镇原有规模的递增,现有的各类城乡,都需要专门范畴内的建设人才。因此,培育出带有综合倾向的新人才,关涉着各个层级的持续发展,也关涉着综合态势下的建设安全。为此,城乡规划这一科目,作为特有的一级学科,很好的化解了现有的制约困境,助推实践及调研的延展。近两年促动城乡统筹,增添区域稳定。

二、复杂的建设路径

(一)涵盖多个城市建设层面

城乡规划这一科目,被划归成一级科目。因此,细分出来的二级学科,应涵盖特有的区域发展、城乡预设的规划设计、社区住房特有的规划设计、历史遗产预设的保护规划、生态环境的管控及保护、细化的规划管控。

第一,区域预设的发展规划,涵盖了如下层级:区域发展特有的政策战略、规划这一范畴的城镇化。预设的调研内涵,涵盖了如下分支:某一区段发展、区域以内的城乡统筹、城乡特有的经济学、预设的土地规划、城镇化特有的本源理论、预设的发展对策。

第二,住房及社区预设的规划,涵盖了如下层级:区段内的住房政策、房地产这一范畴内的规划、社区特有的建构计划。预设的调研内涵,可以分出:城区区段内的住房管控政策、住区开发及关涉的房产开发、社区的管控及接续建设。

第三,历史遗产预设的保护计划,涵盖了如下层级:城乡特有的历史延展规划、历史文化这一范畴的保护计划。调研的预设内容,可以分出:城市特有的建设历程、历史延展的本源原理、历史及文化延展的规划保护、乡镇特有的遗产保护。

第四,城乡特有的建设管控,涵盖了如下层级:城乡这一范畴的建设,以及接续的管理路径。这一范畴的主体内涵,涵盖了关涉安全防灾的特有计划、城市区段内的管控及建设、关涉管理的预设法规、乡村区段内的管控及建设。

(二)应对着不断变化的外部条件――如现有的气候变化

城乡规划是关涉生态环境的预设规划,涵盖了如下层级:城乡特有的生态计划、城乡这一范畴的安全防灾。调研预设的内涵,可以分出:城乡范畴内的生态理论、乡村现有的保护规划、社会架构下的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的预设规划。城乡预设的设计规划,涵盖了如下层级:城市预设的规划原理及路径、城市及乡村可用的规划。预设的调研内涵,涵盖了如下分支:城市特有的设计计划、城乡规划这一范畴的本源原理、城市及乡村预设的规划路径、城乡景观特有的建设路径。

随着气候的不断变化变化,城乡规划要有特有的侧重点,不断更新生态的管控及保护。近些年,由于注重城区建设及关联的乡镇建设,忽视掉了生态管控及保护,这就造成偏多的气候难题。为应对这一状态,城乡规划既有的分支,就要涵盖气候的考量。

三、城乡规划原有的观念更替

城乡规划特有的根本理论,带有系统化的特性,以及普遍的特性;这样的理论,是城市延展这一历程中的认知形态。城乡规划带有复杂特性,以及综合特性,关涉着不同范畴内的价值根基。因此,规划关涉的本源理论,也可分出多个层级,带有丰富性。具体而言,这一理论根基,整合起了自然科学、关涉的社会科学、带有人文特性的多样艺术。

城乡特有的空间延展,涵盖了固有的发展规律、城区预设的空间组织、城区以内的土地利用、城市关联的环境描画。如本源理论,主要明晰城市特有的发展状态、演变及更替的总规律。经由这一层级的多样理论,可以明晰实践对象独有的更替规律。它涵盖着经济这一范畴的、政治及交通这一范畴的子系统。

城乡规划关涉的观念更替,涵盖了预设的规划属性、规划特有的技术及路径。城乡规划细分出来的根本内容、城市空间关涉的组织内容,都被涵盖进这一范畴。通常而言,这一范畴的概要内涵,是规划依循的总构架、潜藏着的演进关联、操作路径下的技术解释。人居环境特有的科目,构建出学科群。带有开放特性的体系构架,还会吸纳更多分支。

结束语

经过多年发展,城乡规划这一科目,已经形成规模偏大的支撑架构;这样的体系,是学科建构的本源保证。最近几年,城乡规划学这一科目,被列为特有的一级科目后,渐渐累积完善。。城乡规划成为一级学科后,需要不断的更新与创新,与时俱进,解决不同时期城乡发展呈现的不同问题。研究及并构建不断更新和创新新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目标,已经形成惯常的共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