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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4 09:24:20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例1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其核心内容是城乡功能区的科学组织和土地的合理利用。城乡规划既是科学建设和管理城乡的重要依据,又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和内容。目前,我国处于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促使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发展农业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不仅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桥梁也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经验研究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存在问题

2.1城乡规划中的土地利用方式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农村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合理转换的合法途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以下简称“三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趋势所在,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三化”推进对土地的急剧增长的需求。二是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政府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将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开发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

2.2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2.2.1土地征用行为不规范

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目前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远远低于土地出让的价格,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由于市场价格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不规范流转,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用地产权不清晰、土地资源滥用等,土地浪费现象严重。

2.2.2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

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2.2.3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困难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都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1]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的中心内容是用地规模和用地发展方向。[2]但是,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一是着眼点不同。规划部门着眼点是城镇的发展,根据经济的发展需求决定城镇的功能、规模及发展方向,且要求用地上有足够的弹性。土地部门的着眼点在于“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强调对用地的严格控制,指标落实、地块落实且责任到人。二是两者编制技术与标准的差异。比如人口规模含义、用地分类、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及规划时限等技术指标的测算标准不一致。三是土地用途管制方面也存在差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小城镇用地和城市用地归为一类,规划中往往突出城市用地而忽略了小城镇用地,在用地空间安排上也限制了小城镇的发展。

2.3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对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土地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土地资源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利用。

2.3.1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行为

政府在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收补偿费用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决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同时,逐步实行从“征”到“购”,促使土地征用与土地市场接轨。耕地补偿费应基本接近于土地征收后出让金,或不低于等质等量的耕地造地成本。

2.3.2加强对土地“招拍挂”制度的管制

我国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利用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此制度的严格推行和执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秩序和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着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的位置、基础设施完善程度、人口密度、地区经济结构、城市周边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制度的管制。

2.3.3坚持以规划为龙头,做好各类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土地资源是经济发展的保障,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3]为了加强土地资源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利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协调好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

一是完善“两规”在法律层面的系统性。《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两规”的衔接关系,但是没有明确建立两者之间的约束关系,也没有对两者如何衔接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实现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需要建立配套的管理办法对具体的衔接协调工作开展引导和约束。

二是加强“两规”技术层面的互通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高效协调机制,促进“两规”在规划期限、统计口径、标准规范等一系列技术指标上的互通,实现成果间的可比互通。

三是要把保护耕地和合理用地作为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城乡规划中的城镇建设规模应控制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尽量少占耕地。道路规划、广场规划等要与人口规模、经济规模相适应,注重提高土地利用率。规划城镇功能分区时,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3、结语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土地资源如何在城乡规划中得到合理利用是当下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在每个城市都面临着土地资源的紧张的局面,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形势更为严峻,所以城市规划需要从长远的目标出发,综合部署各项建设和管理规划,使城乡建设中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参考文献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例2

国家经济建设环境的稳定,其与内部城乡空间规划体系的健全密不可分,在这个过程中,城乡规划建设体系是一种重要的模式,为促进我国的现代化经济建设的稳定有序发展,我们需要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健全,从而实现与土地管理环节的有效协调,以此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稳定推动,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1、关于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环节的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也在迅速发展。我国在建设现代化乡镇、城市的过程中对土地管理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和生产资料,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离不开土地管理。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影响,找出如何统筹推进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的方法,以此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1]。所以说,这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和城乡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

首先,在当代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由于相关内外因素的影响,不能确保该规划系统环节的稳定运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城乡规划系统的健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追求利益,甚至为求利益不折手段,而他们往往看到的只是眼前的利益,比如对环境的污染、对土地的破坏等。对于土地这一无形资产来说,它的价值基础是比较大的,往往开发商需要投入很大一笔资金,加上资金的周转期比较长,就使得很多开发商不顾气候和土质等问题,直接进行开荒,不予环境的适应性全面考虑。一边退耕还林,另一边却毁林开垦,导致占补不平衡,从长远来看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破坏我们的生存要素。

其次,城市规划建设过程的深化,离不开对其土地管理环节的优化,这是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得以稳定发展的需要,由于其土地管理环节的缺乏,就不能确保其城乡规划体系的健全,就容易导致一系列的难题的出现,目前来说,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素质存在一定的问题。土地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当中使用到的技术也很多,这也就使的一些开发商为节约开发成本而偷工减料,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导致了土地管理质量的降低,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的进程和质量。

第三,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影响土地管理环节的因素是比较多的,比如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在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其在我国土地开发的整理工作中发挥着向导和主渠道的作用。我国政府投资力度有限,难以包揽土地开发这笔庞大的资金,所以需要拓宽资金来源,多元化投资主体。

第四,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的规划管理缺乏灵活性和稳定性。在不同的时期、 不同的环境,土地利用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对未来的科学预测进行适当地调整,但事实上很多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做表面文章,实质上一成不变,与现实脱节[2]。但灵活性不代表可以随意调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是稳定,而这正也是现实中所缺乏的,规划的不稳定既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同时也无法达到保护耕地及发展经济的目的。

2、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对策

首先,土地开发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与人员的专业素质。而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土地开发专业技术团队是确保土地开发建设工作高效率、高水准完成的必要条件。针对于我国的这种现况,应该通过不断地加强新技术应用培训,来提高专业土地开发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以此保障土地开发的科学性与先进性。与此同时建立一套严格的、专业的考核与认证制度,定期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与认证,从而使专业人员不断充实提升自己的能力与水平。

其次,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对于已有的土地规划要综合地、全面地考虑当地的实际环境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开发,建立生态型的开发管理制度。深刻地分析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与矛盾,相应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站在全局的高度上,充分地认识到土地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相关的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预测对城乡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保持好城乡建设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灵活性与稳定性。

第三,构建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拓展资金的来源,以确保土地开发的前提条件。根据不同投资者的不同心态、目的,以土地为结合点有效地融合政府、企业、个人这三个投资主体。

第四,对于土地管理工作,要做好土地的利用规划,做好一切编制规划的事前工作,编制规划报告,使其有效地解决城市规划与市场脱节问题,解决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以保证土地的正常使用,保证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第五,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和完善土地规划功能,使其与城市规划建设的方向、速度相协调,以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并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杜绝形象工程。从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功能之间的联系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化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规划[3]。

3、结论

城乡总体规划是较长一段时期内城市、乡镇发展的总蓝图与总部署,其中包括规划中所需要的土地数量、用途及位置分布。这需要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全力配合,给予数量和结构上的保证,并且尽量使有限的土地发挥出其最大的效用,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从而避免指标的浪费。当然随着目前城乡规划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城乡总体规划的进程,影响到土地的使用效率,影响到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其配置的优化。所以,我们还需要不断地探索,不断地改进,以使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工作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于精杰,刘志丽. 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问题思考[J].技术与市场.2012, 19(9);

[2]田纯.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3

[3]贾莉.浅谈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国土资源.2012,1(46);

作者简介: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例3

【关键字】 城乡规划;资源环境;土地资源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土地资源管理水平较低,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效率较低,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导致城乡规划建设缺乏独特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土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大力度对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的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措施不到位

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有些城市缺乏科学的规划建设布局,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合理规划布局,对城市的公共设施服务区和工业区以及一些的生活区和商业区没有进行科学有效的合理布局,特别是在对于人均土地利用规模和建设用地上都有相关的规定方面。这些土地利用在区位上揭示了城市各项活动在不同的城市服务区中进行不同比例的分配,这些城市土地的不同利用类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区位上的需求,遵循城市规划建设的用地标准【1】。

(二)城乡规划管理与土地资源管理衔接不紧密

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中要能够紧密地与土地资源管理联系在一起,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能够准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走可持续发展的节约路线。对于存在的违法建设用地,我们要能够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仔细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不断加强城市执法和管理工作,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在另外一方面,城市规划和国民经济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上的规划都显得很不协调,他们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从而影响到整个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土地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反而对城市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策略

(一)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管理效果,并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应当积极加大城乡规划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结合城乡规划的实际情况进行衡量和分析,建立健全具有高度适宜性的城乡规划建设方案,明确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真正实现城乡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通过城乡规划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促进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的总体效果,推进城乡建设的现代化发展。

在此过程中,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积极建设满足城乡建设发展实际标准的环保设施,并充分做好管理工作,促进各项环保设施的实际应用价值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也就是说,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生态建设的理念,并积极落实到行动上,结合城乡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加大绿地建设面积,建立一个科学化的生态系统,为城乡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可靠的途径。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树立节约规划建设用地的理念,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化利用,促进节约型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2】。

(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

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实现一体化的城乡规划管理能够在改善社会群体生活质量的同时,促使农村建立现代化的集约经营模式,帮助城乡居民树立科学化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理念,促进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工业开发加速,部分乡村地区的土地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甚至存在土地被推平后资源闲置的问题。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是一种高效的土地资源管理方式,能够对土地资源的发展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加强生态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3】。

(三)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的总体效果,应当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行系统化分析,积极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扩宽城乡规划管理的资金来源,紧紧围绕土地资源合理开发这一原则开展各项规划管理活动,通过政府、企业与个人三个层面之间的密切配合,促进立体化的融资渠道得以实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管理水平,全方位做好土地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促进资源与社会的协调发展【4】。

(四)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用地

在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建设过程中,要能够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严密地控制,科学地管理好城市土地,在土地资源管理过程中要能够切实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切实加强土地供应量,提高土地审批效率,还要能不断优化资源的配置,严格把握相关的土地利用结构,贯彻落实相关的国家城市土地建设用地政策。其二,要能够不断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监督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惩处。在城市规划用地时要都土地规划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进行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建立一系列的生态型的开发制度。并能够深入分析当前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与城市规划建O中存在的问题,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积极做好相关的工作【5】。

四、结论

总而言之,社会经济的进步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为社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得社会面临着严峻地环境问题,其中土地资源就是一项重要内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严重威胁着生态建设的发展,因此加大力度对城乡土地资源规划管理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助于增强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促进人、资源、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丽媛.浅谈城乡规划管理中资源环境与土地资源的协调发展[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13)

[2]赵立旺.浅谈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发展[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33)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例4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5-0006-02

城乡规划作为一种空间布局,要求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面对的问题,对城乡建设做出合理规划,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土地资源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城乡规划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空间,也是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物质基础。但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人口持续增长之间的矛盾,使得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土地资源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否直接关系到城乡规划的质量与发展潜力。在城乡规划中,必须努力实现对土地的合理规划,保证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1 城乡规划与土地合理利用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随着城市化不断推进,城市中可用空间越来越少,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城市的边界不断向乡村推移,压缩了乡村的空间。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为了生活迫不得已进入城市,加入到城市各行各业,以此来维持生计。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我们可以看到土地资源是城市、乡村规划建设的重要资源,为城乡规划提供了一个必要的物质基础,历史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城市持续有序的发展必须与土地的合理利用结合起来。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必须做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近年来我国对城乡规划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家不断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保证我国城乡规划的合理进行,并以相关法律为支撑,不断构建起城乡规划的新秩序,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的关系,最终实现城乡规划的目标,完成城市建设的任务。

2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了保证我国经济建设的成果,保证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经济成果惠及到全体人民。这就要求在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做到科学的发展与规划。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由于土地的有限性、不可再生性的特点,这就必须要求在实际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做到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但是当前的土地利用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2.1 土地征用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利用公权力使用有效手段将农民的土地进行征用,并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现有的土地征用的补偿价格远没达到农民土地的实际价值。目前征用土地标准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补偿费既不是地价,也不是地租,同时未反映土地的规划用途,其属于市场以外的产物,因此得不到市场的检验与认同,在实际补偿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标准过低,损害广大农民利益的现场。另外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物质材料,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农民一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为了自身的生活不得不走进城市,从事相关工作赚取报酬来维持生计,由于文化素质与技术水平较低,进城务工的农民收入也较低,加之受到一些不公正的社会对待,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增加,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2 土地开发存在盲目建设的局面。许多地方没有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没有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块规划功能进行开发建设,不仅影响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造成城市布局的混乱,也导致土地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很多宝贵的土地资源被闲置下来,得不到应有的开发利用,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着沟通不畅、职责不明的现象,由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主管部门不一致,各个部门对于城市建设有着各自的打算与计划,对于同一片土地资源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规划,这就造成了土地利用开发过程中,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出现批前管理工作的缺位、错位,使得土地开发利用较为混乱。

2.3 土地批后管理上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由于地方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的前置审批上,缺少对用地主体土地开发后续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使得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后,经常出现未按期开发建设的情况,甚至有开发商将土地圈占起来,无实质性开发项目,待土地增值后再进行转手,从中牟取暴利。部分开发商在土地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擅自增加容积率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土地市场关系,而且影响土地的合理利用。

3 对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问题的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城乡规划的核心环节之一,在城乡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对城乡规划做出合理的安排,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探讨如何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

3.1 完善土地征用的方式,政府在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需要结合当前土地市场价格以及城乡规划给予农民足量的征用补偿款,按照科学的原则对补偿款进行合理分配。同时当地政府应改变以往单一的征地补偿方式,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好农民再就业的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创造更多更好的就业和创业机会上来。

3.2 政府和土地开发主体都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保证城乡建设的有序性、科学性,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与土地主管部门之间要保证信息的正常交流与共享,建立工作互动机制,避免出现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在各个环节都实现有效的监管,杜绝出现土地管理工作的混乱。

3.3 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理上对参与者的责任做出相关的规定,相关的主管部门应该在相关法律的指导下,逐渐引导市场、规范各个参与者的行为,保证了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在土地的规划过程中要树立起保护土地资源的意识,在实际开发土地,推动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更要注重土地资源的保护,优化土地利用模式,真正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城市的数量越来越多,使得我国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土地资源日益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战略资源,关系到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为了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保证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合理进行,需要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城乡规划建设做出科学的统筹,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例5

规划是城乡发展的凭据,土地是经济建设的基石。城乡建设与经济发展互相依存相辅相成,因而土地管理在城乡规划中举足轻重。城建部门与土地部门在考虑城乡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本需要通力合作,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务实的合作精神,协调配合,共同为城乡建设与经济发展添砖加瓦,然而事实上,很多地方在这两方面并不能协调进行,因而产生了很多问题。

1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土地资源作为我国综合国力发展的主要动力,随着近几年来城市建设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性被日益提高到国家建设发展的整体规划过程当中。城市的建设工作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作为基础支持,因此只有加强土地管理水平才能不断促进城乡建设发展的有效进行有效的土地管理工作,能够帮助城乡建设取得更加优质的土地资源。不断推动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不断为人们提供更加良好的生活品质和生活环境,这项工作的进行,对于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与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2.1缺乏有效城乡规划体制

城乡规划是我国目前经济建设过程当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土地的使用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情况,同时与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有着息息相关的影响。解决城乡规划建设问题都有国社会经济发展与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有着比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各部门反映和研究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当中缺乏一份的系统性和科学的规划性。在城乡建设部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许多开发者对如何更好地规划城市建设仍然缺乏比较客观的,公正的认识,从而使得城乡规划建设局缺少理论基础的支持,导致了大量的国土资源浪费情况非常严重。

2.2土地管理水平低下

城乡规划建设及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土地管理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具体情况只有合理的使用土地管理工作才能使城乡建设得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目标,管理作为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设计各个方面的问题非常多,因此也需要加强各个方面的实际联系。但是,我国仔,当前土地规划管理过程当中工作水平较低,实际的人员组成较为松散,从而使得城乡规划的实际建设过程当中缺乏一定的人力资源支持。

2.3城乡规划缺乏稳定性

在实际的城乡规划建设过程当中,部分开发商没有真正认识到土地的稳定性近灵活性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发生在开展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当中,政府制定了一定的规划管理目标,但不逢开发利用没有很好的理解到政府的实际意图。造成一定的社会资源浪费,最终导致土地资源没有被合理使用。

3对建设土地管理改善措施的建议

3.1对土地规划管理建立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在进行土地规划管理的过程当中,各个地方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一定的法律或者相关的法规进行约束性的制定,所制定的法律条文要根据城市的整体发展及当地的经济发展需求是没块土地的利用,尽量做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需要明确土地的使用责任人和相关的法人代表公开透明,土地的使用及支配途径,从而使得城市的每个居民都能够参与到城市的规划建设过程当中来,为城市的建设发展及国家的经济发展贡献集体的力量。

3.2完善土地利用合理度的评价机制

土地再批准利用的过程当中负责人一定要对土地的利用价值和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查和了解。需要重点关注土地的使用是否危害,会影响到周围的其他建筑或者对周围的居民造成一定的影响,在这个评估过程当中一定要科学准确,而且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对于土地的使用及回收利用进行科学的考评和规划。从而使的土地使用空间得到更好的科学的规划和开发。

3.3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规范

我国地大物博,但是人口基数十分庞大,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在平常的规划管理过程当中,需要加强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对于商业用地和居民居住用地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在规划的过程当中,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的经济条件以及发展的具体需求,尽最大可能减少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影响,同时还要兼顾经济的发展。

3.4城市绿化建设不能少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资源的不断消耗,土地的污染逐步加深,所以在以后的实际规划过程当中必须要平衡环境的各方面影响因素。

4结束语

总的来说,土地管理的统筹性原则,主要是配合城市的整体规划发展,从而使得城乡发展具有更好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所以在以后城乡发展规划的同时,一定要具有前瞻性和计划性,在城乡规划的过程当中,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条件以及以后的发展方向和国家整体的战略部署,做到因地制宜的规划工作,同事要协调城建和土地规划部门个方面的工作。对于规划的长久性和明确性,要定进行一定的科学预测。同事需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确定一个长久的发展规划,从而实现城乡建设与城市的整体规划同步进行。

作者:冯丽 单位:天津市宁河区农村土地管理监察所

参考文献:

[1]汪宗彦.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探讨[J].住宅与房地产,2016,21:10.

[2]于雪.谈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居业,2016,08:128+130.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例6

1 城乡规划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概念

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一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二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三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四要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1]。将中央政策落实到实处,节约集约用地,就是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土地,以最小的土地成本,满足城乡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的需要。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最关键的就是要对土地资源进行集约经营。土地集约经营是在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较多生产资料等要素,城乡规划中同一块土地面积上聚集的相关要素越多意味着该土地利用的集约度越高。

2 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现状

2013年12月国土资源部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显示,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全国建设用地从第一次调查时的2918.0万公顷(4.38亿亩)增加到3500.0万公顷(5.25亿亩),增加了581.9万公顷(8729万亩)。而耕地13538.5万公顷(20.31亿亩),这与传统数据18亿亩多的耕地相比,多出2亿亩[2]。但到了2012年,全国耕地数据是20.27亿亩,而2013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是16.79亿亩[3] 。建设用地和耕地数据的变化显示,我国国耕地总量有所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上涨,用地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仍需要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具体表现如下:

2.1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粗放利用问题比较突出。由于过去节约土地资源的意识没有树立起来,长期以来形成了城乡规划中粗放用地的不良习惯,各个地区城乡规划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宝贵的土地资源没能得到充分、有效、及时利用。

2.2用地结构不够合理,土地浪费现象严重。从城乡发展看,一些地区城乡用地规模扩张过快,城乡内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 城乡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的建设过分强调规模。有些城乡地区工业用地除生产及辅助设施用地外,其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非生产性用地所占比例过大[4]。

2.3一些不合法现象严重影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当前,一些地方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发展休闲农业等,不顾“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未批先用、非法占用耕地,修建临时性建筑和永久性建筑。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2.4城乡规划监管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大。有些地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还没有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跟踪监督还不够。对空置、闲置土地的查处力度不够大,对各种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力度不够到位,影响了城乡规划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际效果。

3 城乡规划中节约集约用地的思考

3.1加强监管,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3.1.1城乡规划时要科学用地, 从根本上阻断土地浪费。要转变土地管理的职能和方式,树立长远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的观念,做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衔接,整合用地资源,优化利用结构。严格监督建设用地项目规划预审和审批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集约用地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项目坚决不予供地,从源头上阻断浪费土地行为的发生[5]。

3.1.2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的各项规定,预防土地滥用。在落实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制度基础上,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3.1.3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谨防不合理用地。 按照“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投资期限等指标。同时,还应对各类用地的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核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对所有新供地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确保能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要求用地[6]。

3.2城乡规划中建立评价体系,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针对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情况,可以建立专门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既要反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共性,又要体现不同城市土地利用的特征[7]。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与不同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各个层次的空间范围相对应,同时与节约集约利用的内涵保持一致。

对于一个区域的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情况的综合评价指标的具体构建,主要从分地类和分区域两种方法入手。分地类节约和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类,分区节约和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城市和农村等类型。再往下分,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耕地评价指标体系、园地评价指标体系、林地评价指标体系三个小类[8]。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城镇用地评价指标体系、农村居民点评价指标体系和交通运输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等类型。区域节约和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以整个区域综合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作为评价对象,侧重从区域整体用地布局、用地结构、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土地利用合理性等方面,评价土地总体的使用效率和潜力。

我国土地资源虽然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可使用的土地面积有限。再加上近几年城乡建设飞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急剧增加。这种形势下,城乡规划中更要坚持节约集约的土地利用原则,这样才能最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将现有面积的土地作用发挥到最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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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佳林;管理与土地节约利用关系[J];民营科技,2013,7:88.

[3]侯丽鸿;谈城市规划与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J];山西建筑,2014,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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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云,马飞跃;探索科学用地方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J];资源与人居环,2013,11:27-30.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例7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对土地进行规划与管理既能够增强土地利用效率,还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城市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经济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土地规划管理的基础上推动城乡建设的统筹与调控,制定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方案,在确保城乡经济发展的通知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一、土地规划管理作用分析

(一)确保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对国有土地进行固化可在空间结构和经济结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可增进地区与产业之间的协调性,实现人、土地、经济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规划与管理,既可以保护基本农田的使用面积,还能够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条件,形成可持续的、生态化的土地利用环境。科学、规范的土地规划与管理还能够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结构的合理性,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人均土地面积少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条例的约束下按照经济发展需求对土地性质进行分类,如将土地资源分为农田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等。这样能够限制和引导不同类型土地资源的利用,在经济建设、耕地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三者之间建立平衡点,达到既保护又发展的目的。

(三)促进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土地规划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才能够体现出效果,且其受投资、人口、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不同地区和不同方案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对土地进行规划管理可以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当前经验,指导后续使用的进一步完善和土地规划手段的进一步创新。

二、城乡规划的价值

(一)对空间布局的利用

城乡规划的重心就是通过对城乡的空间布局进行一个合理有效的利用。通过对实际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然后对每个地区作出详细的规划,看哪个地方有利于发展经济,哪个地区适宜人类的居住,通过对布局进行合理的设置,从而对土地有一个合理的应用。土地之源的合理开发作为城乡规划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对于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够为人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氛围。并且通过城乡规划,可以协调城市和乡村之间的格局,促进地方经济的向前发展。在城市规划中,生态环境的建设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通过完善人们的生存环境,从而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缓解城乡两极分化

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指的是通过对城市与乡村的有限条件进行一个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促进城市与乡村的不断融合,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在城乡规划中,主要是通过对农村进行改造,充分利用农村中的土地资源,对外进行招商引资,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发展经济项目,然后再根据相关的实施细则给农村的人们分配城市用房,并且鼓励他们进行自主创业,政府通过提出鼓励和优惠政策,来支持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进行招商引资,还可以通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有效的分担,政府对其加强教育力度,提升他们的文化水平,传授他们农作物的种植管理水平,通过开展培训等,发展林业、畜牧业、种植业,从而拉动农村的整体的经济水平,有效的缓解城乡的两极分化现象。

(三)有利于宏观调控

政府对于城乡规划的建设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来进行,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以城乡规划的表现形式来进行城乡规划,从而使城乡经济能够保证协调、平稳的运行。自从《城乡规划法》出台并实施之后,各个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都制定了相关的城乡规划政策,以期通过政府对城乡规划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实施,对城乡的经济发展不断存进,从而使其能够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

加强两规的衔接和互通的关系,两者之间既不是明确的制约关系也不是具体的平行关系,要想较好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建立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要把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作为指导方针,城乡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且在城市建设设中可分为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两种方式,分别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用地进行合理的利用,在开发区和小城镇要以新区扩张为主,旧城改造为辅建设良好的大中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都是以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为基础的。

(二)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在规划与实施之间搭建桥梁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编制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的利用规模等原则性的问题上存在差异,导致“两规”在相互结合的过程中不能够有效的衔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都是由地方政府组织的,由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追求太快导致城乡规划不能顺利的进行。地方政府追求形式上的发展盲目的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以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土地的结构均衡分配,对城乡空间增长的控制和对土地资源的布局和空间结构进行合理的布局,“两规”自身存在的差异性不利于城市空间的有序增长,甚至在城乡规划当中出现又相互制约的局面。城乡空间的扩大常常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扩张没有一定的规律,通常产生跳跃性和无序性的增长。

(三)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

为了能够与经济体制的增长相适应,规划管理部门通过积极的探索新的规划方式,使得区域协调与城乡规划相一致,并发展处一系列的新规划。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来逐步建立和完善“两规”,使其能够协调稳步的发展,从而建立一个环节制度化与沟通信息化的信息交流平台。

为确保两个“规划”在工作中的协调一致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以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为前提;(2)城市是弥补人们精神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核心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和珍贵的水源保护地带要做好保护措施,限制建设城市规划区划定;(3)限制建立区应该充分考虑乡镇和你农村土地归属权的单位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4)将限制建立区划定和管理条例上升为由当地政府令,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提高社会保护生态资源的积极性。

结束语

城乡规划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通过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使得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良好的发展,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是我国当前土地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在土地规划指标分解缺乏科学性、城乡规划实施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在两者之间建立有效联系,以审批为前提,以保护为手段,以沟通为桥梁,以保护生态资源为根本,制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策略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例8

1 新形势下城乡规划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城乡用地结构问题突出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而另一方面也严重的加剧了用地的紧张程度。人口的分布与建设用地的差距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第一,农村建设用地的不断扩张对耕地和农民的生存空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极大的激化了城乡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二,粗放型的用地方式,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第三,用地结构的不合理加重了城市的交通拥挤情况,从而使得能源的利用率降低、人们的休憩空间减少,严重的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进而直接的影响到城市土地对产业与人口的吸引力。

1.2 生态环境日益紧张 制约生态环境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即我国资源分布不均、结构不佳和环境污染破坏两种因素。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的缺水问题便已经出现,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水资源短缺的情况日益的严重,水资源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我国土地资源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人多地少,而且平原少、山地多,人均耕地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后备资源明显不足,因此可以成为建设用地的耕地非常的少。

1.3 城镇化发展的路径存在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得区域竞争成为正常的现象,其可以使得生产要素实现优势积聚,但也会引发收益不均,拉大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在我国,地方政府的工作表现是与同等级的外部行政单位进行的比较,因此容易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这种观念的存在,很容易阻断技术和资本的流入,从而限制了当地经济的发展。除此之外,我国的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存在也使得地方政府以低价征收农村土地成为可能,城市对农村的圈地运动便由此而展开,而农民为了保护自身的土地权益,便会采取各种的手段,进而引发了城乡的土地权益争夺战,非常的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事实上,不管是城市之间还是城乡之间的博弈,或者是区域之间的博弈,都是为了争取发展的主动权而引发的。这是因为不管是土地还是其他的资源,城市的增值空间永远都比农村大。

2 新形势下解决城乡规划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具体策略

2.1 科学合理的利用土地 在2010年年末的时候,我国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终于问世,其从宏观上对我国城乡空间的开发格局进行了新的部署,依照开发的内容对全国主体功能区的意义,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城市化的发展要以都市区为重点,同时要包含一定的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第二,农产品生产区要以区域性农产地为重点,同时需要包含限制开发区;第三,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比较固定的,名录也非常的详细。

依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本规定,省级的主体功能区需要覆盖其所管辖的所有国土面积与海域,同时需要以县级的规划为基本单位。由于是以县级地域进行的规划,因此其主体功能区与城乡的规划上存在很大的冲突。

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区划的范围内产业结构的选择,其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方面是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滞后所导致的建设结构布局的不合理;另一方面是主体功能区划对空间结构的调整与布局。由于主体功能区的规划编制涉及到评价因素“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潜力”以及“现有的发展密度”,因此,不同时期的评价结果不可能一样。由此可知,为科学合理的利用土地,需要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依赖程度;同时两种不同类型的规划编制要适当的进行交叉,扩大新增用地的使用范围和规模。总之,城乡规划在制定编制阶段如果能够对规划内的建设用地进行集约化评价、实现集约利用,那么就可以有效的指导土地的利用,充分的发掘土地资源的潜力,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2.2 实现区域城乡的协调发展 在区域城乡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解决发展的不协调问题,必须制定与之相关的政策,并在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方面严格的遵循。除此之外,还需要创新经济发展的思路,明确城乡建设用地的基本标准。当前我国的人均城乡建设用地呈现了一种基本的扩张趋势,导致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状,即新增人均城市用地超过了实际的现实需要。为此,在进行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时,不能实施一刀切的做法,这种方法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可以通过抑制新增人均城乡建设用地的数量来实现有效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人均建设用地基本上都处于高用地水平,造成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的浪费,这种用地方式是与当今我国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背道而驰的。为改变这种用地现状,需要对城乡建设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以集约用地为原则,按照不同的人均用地水平对城乡建设用地进行规划、设计。

2.3 优化空间结构 城乡的空间形态体现的是一种价值的追求,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服务价值。城乡内部空间结构不但能支持价值取向,同时也能阻碍价值取向,最主要的是要对城乡空间结构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

事实上,优化环境和降低能源消耗的重点并不一样,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非常重要的联系,只有充分的考虑到两者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实现城乡空间结构的优化。城乡空间结构的规划与城乡的用地规模、交通布局以及市政基础等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合理的设施安置既能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也会避免资源的浪费;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规划能够有效的降低人们的交通出行,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城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

3 结语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例9

近年来,我国的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层次不齐,这种现象并不利于我国的发展,也违背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我国政府推出了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策略,通过统筹城乡经济,缩小城乡的经济差距,全面提高我国人们的经济效益和生活水平。目前,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还很不到位,各方面还存在着欠缺,而且也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所以阻碍了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一、我国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的差距不断增大,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也提上了日程[1],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的不是那么顺利。

(一)没有完善的城乡规划执法机构

完善的城乡规划执法机构可以使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同时还可以保证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早日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但是,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执法机构的管理职能相对较弱,而且监督的力度也不强,所以城市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违法建筑。此外,由于没有完善的城乡规划执法机构,导致审批工作不能很好地落实,所以拖延了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进度,给政府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缺乏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体系

现阶段,我国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中缺乏有效的决策部门,导致政府和规划缺少沟通交流[2],致使很多工作执行力度不够,造成了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宣传力度降低,影响了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进度。而且,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所以很多居民并不了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因此,也不会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给予支持以及积极地参与。此外,土地资源和资金的限制也阻碍了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城乡规划与生态环境

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但是,在开发土地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触及生态环境问题,如果过度开发或者过多的将农用土地更改为建设用地,会严重的破坏我国生态物种的多样性,进而破坏生态环境。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就会产生一些疾病,影响人类的健康,所以,政府一定要妥善处理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的问题,必须把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控制到最小,维持生态物种的多样性[3]。此外,建设用地增多虽然可以提高人们的经济收益,但是会对大气环境带来负面的影响,所以政府管理部门要增加城市的绿化建设,使绿色植物吸附有害的物质,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

(四)对文物的破坏力度较大

我国中小城市中存在着比较多的古建筑和街道,它们经历了历史的变迁,反映了当时的文化,而且可以使建筑学家了解到当时的建设水平,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应该受到保护。但是保护古建筑与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不利于我国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一些城市就放弃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破坏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物。因此,我国现存的文物古迹越来越少,供后人学习与借鉴的资料也比较匮乏。

二.优化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的策略

(一)提高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准

要想早日完成中小城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并且能够保证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首先必须提高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准[4]。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工作前提是“以人为本”,所以,工作人员要围绕着“人”来进行管理工作。而通过有效的编制,可以明确每一个人的工作职责,能够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此外,在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必须以提高公共利益为工作目标,同时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通过对中小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促进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

(二)实行责任制管理

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督促工作人员更好的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使他们树立良好的工作责任心[5],所以,在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应该实行责任制管理。把责任分配到个人,不仅能够明确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还能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快速、高效的进行。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增设赏罚制度,对于出现差错的工作人员实施惩罚,对于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样,还能够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去。

(三)维护生态环境

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的工作主体和工作对象都是土地资源,主要是通过对土地的开发和改造实现中小城市经济增长的目的。但是,在利用土地资源的时候会一定程度的破坏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这种现象给城乡规划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工作人员在设计城乡规划方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生态环境问题,要全面考虑开发或者改造土地资源时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然后制定出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法[6]。其实,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要是破坏来了生态物种的多样性,所以,在施工时技术人员要尽量维持生态物种的生活环境,这样就可以避免物种迁移或者死亡的现象。此外,为了给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还应加强中小城市的绿化建设,做好城市的绿化工作。

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推动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发展,政府应该先找出目前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不足,然后建立健全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制定合理的、有效的中小城市城乡管理制度。此外,还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引进专业的管理人才,全面做好城乡规划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够保证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顺利的进行,才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已经经济效益,促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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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例10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主要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包村工作队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共同责任机制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监察、发展改革、财政、经贸、农业、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水利、工商、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把好审批关口,共同遏制违法行为,及时做好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四)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职责分工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组织国土资源所、村建办、林业站、包村工作队以及村干部等加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动态巡查,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执法队对该违法建设进行。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应积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予以或取缔;同时,负责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乡(镇)的动态巡查工作进行督查。

(七)城建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执法,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拆除违建等工作。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执纪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的要求,依法依纪追究违法建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公安机关负责对群众举报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违法当事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工作提供保驾护航;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

(十)工商部门负责对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不得给予登记。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对占用耕地进行固化地面(剥离耕作层)的畜牧、家禽、水产养殖、食用菌种植场所建设等涉农项目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涉农项目不得批办,不得发放农业补贴基金;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的耕地破坏情况进行鉴定,并参与对违法用地复耕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十二)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对在畜禽养殖禁建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的查处工作。

(十三)林业部门负责对使用林地项目的前置审核,未获得《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林业部门初审意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办;对非法征占林地、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公路部门负责对在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乡道两侧5米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城建部门予以配合。

(十五)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水利设施、河道两侧堤岸内预留土地实施监督检查;对占用河道两侧堤岸内预留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不得批准使用。

(十六)供水、供电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采矿项目不予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已供电、供水的要主动清理;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国土、城建等部门告知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十七)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

三、工作制度

(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联动机制,由政府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经常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遏制和查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早发现制度,组织包村工作队、村干部开展日常性的动态巡查工作,确保巡查不留死角,及早发现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村干部发现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后,应立即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二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互通制度、工作协调制度等,进一步明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开展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行动,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

四、责任追究

(二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能按本意见第五条至十七条规定履行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责任,或者对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工作不支持、推卸责任等,县人民政府将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各乡(镇)人民政府因组织不力,对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处理,对相关部门的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

2、行政村未在3日内发现并制止本辖区新发生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未能制止且未在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没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3、国土、城建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职责造成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立案调查的。

5、供电、供水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供电、供水的。

6、省、市垂直管部门派出机构对县政府的诫勉谈话置之不理的或拒不执行的。

(二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效能告诫:

1、各乡(镇)人民政府因组织不力,对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处理,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行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2、行政村未在2日内发现并制止本辖区新发生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未能制止且未在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没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3、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4、国土、城建等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供电、供水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停电、停水,造成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十四)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二十五)在一个年度内,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对新发生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不立即劝阻并向乡镇政府报告,且达到以下情形的,由原聘任单位依法给予解聘:1000人口以下行政村漏报或瞒报2起;1000人口以上行政村漏报或瞒报3起。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例11

一、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