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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监管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4 09:24:22

规范执法监管

规范执法监管例1

通过1980年颁布实施药品管理法,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好转,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得到了有力保障。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药监系统组建时间不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规学习,理解不深不透,执法经验不够丰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另外,现行行政执法也带有相当程度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缺乏明显的法制特性,具体表现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执法上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①少数执法人员观念落后,意识淡薄,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习惯依靠政策和长官意志行事,崇尚“人治”而不是“法治”。②行政执法权横向分散大,执法趋利明显:执法“一条龙”执法权利和利益的关系,才有可能使执法行为走向正轨。③审批手续繁琐,行政程序缺乏透明度,执法效率不高,低效行政。比如企业按要求申报有些合法不合理生产工艺或质量标准变更,不知为何过好几个月甚至跨年都下不来审批文件,是企业不知所措的现象时有发生。④存在管理形式主义,解决实际问题差,应付上级机关现象。比如上世纪90年代以前审批的不少品种没有审批资料,无法在生产,监督过程中核对生产工艺等。⑤行政执法权利与责任脱节,职权与职责不统一。⑥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人员来自不同岗位,水平不一,有一部分过去是从事行业管理乃至从事药品生产管理的,还有一部分根本没有接触过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这些都大大地影响了执法的规范程度。

2规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

2.1树立牢固的依法行政理念

营造行政执法的浓厚氛围人治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影响极深。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此,药监部门的干部职工一定要转变观念,强化执法为民的意识,真正实现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转变;真正做到不唯权,不唯上,只唯法,真正能自觉地在法律之上,而不是在法律之外,更不是在法律至上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药品监督管理专制行政执法部门,要特别注意防止两种片面性,一是不熟悉法律法规,习惯于过去医疗行业主管部门的“老套路”同行政相对人打交道,管了不该管的事,该作为的却未作为。有利时就积极管,无利是消极管理或假装不知道。二是片面强调处罚,视行政相对人为对立面,以处罚为最终目的,摆不正监督与发展,服务的关系。要把思想统一到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权限上来,做到职权与职责相统一。

2.2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塑造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创建一流的执法队伍,是保障执政为民的基础之一。药监机构属于新建机构,人员来自于不同岗位知识结构多样化,因此,队伍自身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而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在一定程度上有取决与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因此,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法制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这是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只有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改变工作作风,才能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才能做到依法治行政,从而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药监队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

2.3加强立法工作步伐

建设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首先,要抓紧修改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不相适应的药品监督法规法律;其次,要以《药品管理法》为基础,对已经颁布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与《药品管理法》相抵触的法规和规章,把药品监督管理中立法滞后,立法空白的项目进入立法程序;再次立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监督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垄断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全面体现改革的精神和原则,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2.4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

加强执法主体的内部监督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建立一系列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切实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2.4.1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药品和医疗器械室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要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就必须重视行政程序,完善政务服务,将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审批程序,时限,结果等全部公开,建立公开便民,廉政高效的服务机制,使执法人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公仆意识更加牢固。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行政执法“阳光作业”。

2.4.2强化行政执法防范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一是防范制度。如持证上岗制度,执法责任制等,二是防范机构,如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三是制度和机构的运作系统。行政执法防范机制是一种内部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违法。全面推行行业执法防范机制,是规范行业执法行为,保证行业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条有效途径。通过建立一条自上而下,体系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是执法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消除执法不力,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违法违规行为。

2.4.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规范执法监管例2

进行信息化建设,硬件是基础。市工商局按照“舍得投入”、“起点要高”的要求,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集中财力,好钢用在刀刃上.近年来,先后投入1400多万元,建成省、市、镇(区)三级宽带远程网络,并通过市党政机关统一平台与市委市政府及其它政府部门实现了联网。同时.我局采用中国联通无线通信技术,通过改装执法车辆、增加无线上网及移动执法设备,建立起覆盖全市的执法系统,实现移动执法。

二、抓数据库建设,夯实应用基础

进行信息化建设,必须有充实、完善的数据库资料作为依托。近年来,该局以数据库建设为支撑,不断完善有关系统的建设,夯实应用的基础。一是建立起统一标准的大型数据库,全市企业(个体户)资料电脑入库率达100%,并将全市企业(个体户)的原始档案全部扫描,建立了企业(个体户)电子档案库。机读档案和电子档案组成了经济户口数据库,集中存放于市局数据中心,实现全系统数据集中、交换和共享。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档案电子化数据标准,建立了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并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衔接,实现企业档案远程查询,对内、对外提供快捷,准确的电子化档案信息服务。

二是建立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利用宽带网,市局指挥中心及下属分局管理中心上下联动,分别依职责处理投诉举报,为在全市范围内监测市场动态、记录企业信用情况,指挥协调执法行动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三是实现个体工商管理费电脑收费和内部财务管理网络化,建立了工商管理费银行代扣管理系统,实现个体工商管理费银行代扣,节省人手,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量,促进基层工商分局由“收费分局”向“执法分局”的全面转变。建立网上银行监管系统,对基层分局经费开支可进行实时跟踪,提高了监管效率,有效地防止财务风险。

四是建立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充分利用市工商系统现有远程宽带网,在市局到各分局建立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节省开会、培训等项目的开支,提高工作效率。

三、抓计算机知识培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进行信息化建设,关键因素是人,现代化的设备必须通过人的使用才能转换成工作成果,才能转换成行政效能。该局把公务员计算机操作培训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创“五个一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年战略目标,采取全系统集中培训与基层分局自行培训相结合,开办培训班与专业岗位培训相结合,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培训什么,并通过计算机操作能手竞赛等方式,以赛促学,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全员计算机操作能力。通过三年多的努力,使全系统工作人员全部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计算机资格考试”,为各种业务软件的应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抓网站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该局坚持先有“政务”,然后才有“信息化”,“信息化”必须服务于“政务”的思想,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的成果,提升行政效率,提升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水平。一是在内联网上建立内部网站,使市局、分局能通过网站查询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工商信息、通知、文件,上传和下载电子文档,网站设立登记管理业务、案件管理业务等信息交流栏目,可进行业务交流和探讨,促进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二是建立外部网站及触摸屏查询系统。先后建立“中山红盾信息网”、“中山光彩网”、“中山消费网”等网站,其中“中山红盾信息网”内容包括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工商信息、网上投诉,个协私协信息、消委会信息等等,以加强对外宣传,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在部分分局注册大厅设置排队系统及“服务质量评价系统”,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方便企业办事。该局作为中山市政府行政服务在线系统试点部门之一,已于2003年11月开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限公司设立、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延期、遗失补发执照申请,个体工商户歇业等五个网上审批业务项目,计划近年内实现全部审批事项网上审批,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此外,该局按照市政府建设“信用中山”的总体目标和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工商业务信息,为企业信用信息网提供经济户口基础数据。通过全市企业信用体系,收集各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以便于更好地对企业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实现职能到位。

五、抓软件应用,促进监管执法规范化

作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应用试点单位,该局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优势,率先在全省工商系统实现了注册登记、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企业监管和案件管理等业务网上操作,对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成本,促进工商监管职能到位,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业务工作实现规范化。把相对独立的业务工作整合成通用登记流程、通用监管流程、通用办案流程,强化业务的规范化,局业务科室、经检支队及23个基层工商分局通过新业务系统的使用,已经基本实现了工商业务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网络平台一体化。形成通用的登记业务平台,监管平台以及案件处理平台,而不同的人进入系统,却可看到各自不同的工作平台和待办事宜,具有以人为本的“个性化”特点。现在,该局业务人员一上班就打开工商业务信息系统,看看有什么业务需要办理,对于自已的工作进展情况十分清楚。

三是实现信息联动立体化。基本实现了对辖区内全部市场主体的登记、监管,奖罚、市场反馈等各方面信息的管理,形成了“经济户口”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本数据。业务工作人员都能按照自己的权限方便地查询某一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包括登记,监管和案件的资料。同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实现不同业务的联动。

四是实现办公智能化。在登记子系统中,提供了标准经营范围用语,并实现与前置、后置审批项目的同步;在案件子系统中,业务信息系统能根据经办人员选定的违法行为,通过法律,法规库自动提供查处案件所适用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与处罚幅度;特定案件可根据案件录入内容自动生成办案文书:自动生成各类业务报表。

五是绩效监督网络化。通过业务系统可以查询每个科室、分局每个人办理业务的情况。市局可以方便地对各基层单位的登记、监管、案件业务进行监督。从而有效地实行对各项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实现过错责任追究,促进廉政建设。通过工商业务信息系统的使用,该局推行规范、公开、高效的办事程序,方便企业办事,树立工商的新形象。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

规范执法监管例3

第二条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对接处警、现场处置、勘验检查、信息采集、安全检查、讯(询)问、调查取证、押解提审等办案环节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需要对询问被害人、证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全程录制,保持完整性,不得剪接、删改,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

各执法办案单位之间移交案件或警情时,应同时移交相关的音视频资料,不同时移交音视频资料的,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案件。

第二章 录 制

第四条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是通过“执法六必录系统”和“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分别对在执法办案现场、执法办案区和看守所提讯室内的执法办案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五条 执法办案现场的录音录像设备要按照执法单元配备,以保证执法办案录音录像的需要。

第六条 执法办案区、看守所提讯室录音录像设备的配备,按照《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装备配置》执行。

第七条 进行现场执法办案活动时,要按照“执法六必录”的要求,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便携式摄像机等专门的录制设备对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在报送有关审核事项前上传至“执法六必录系统”。

(一)“逢警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处警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处置警情的民警。

(二)“逢查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盘查可疑人员和现场检查、搜查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执行盘查、检查、搜查的民警。

(三)“逢审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违法行为人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违法行为人的民警。

(四)“逢接访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接待来访群众时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接待上访群众的民警。

(五)“逢现场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执行现场勘查任务的民警。

(六)“逢督察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开展督察活动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的民警。

第八条 在执法办案区、看守所提讯室内开展执法办案工作时,应当使用“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对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九条 在执法办案区、看守所提讯室内对执法办案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对执法办案人员、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他在场人员、相关场景和计时装置、温度计显示的信息进行全方位摄录,图像应当显示相关人员正面中景,要通过画中画技术同步显示执法办案人员正面画面。

第十条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开始前,要对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时间显示准确。

第十一条 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在所要进行的执法办案事项开始时摄录,至有关人员核对相应笔录、文书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相应笔录、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二条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的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话音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办案活动的原貌,全面记录执法办案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信息。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中出示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捺指印的过程应当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

第十四条 在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或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像的,应当中止相关执法办案活动,并视情及时采取更换存储介质、排除故障、调换办案场所、更换移动录音录像设备等措施。

对因案情紧急、排除中止情形所需时间过长等原因不宜中止执法办案活动的,经报请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继续进行。有关情况应当在相应笔录中载明,并由办案人员和其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中止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消除后继续进行执法办案活动的,应当恢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应当在录音录像开始后,口头说明中断的原因、起止时间等情况,在相应笔录中载明,并由有关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以外的专门人员保管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条件应当符合公安声像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密要求应当与本案案卷材料一致。

办案部门应当利用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并与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接。

第十七条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刻录光盘保存或者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刻录、存储等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等开放网络连接。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等主要信息,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刻录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光盘移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

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在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立即上传到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并制作数据备份;必要时,可以转录为光盘。

第十八条 执法办案或诉讼过程中,除因副本光盘损坏、灭失需要重新复制,或者对副本光盘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查阅外,不得启封正本光盘。确需调取正本光盘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重新封存,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因执法办案、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查阅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调取副本光盘或者通过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和网上执法办案系统调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案件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副本光盘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转录为光盘后移交。

第二十条 调取光盘时,保管人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取人员、时间、事由、预计使用时间、审批人等事项,并由调取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字。

对调取、使用的光盘,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保管人员。

调取人归还光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有损毁、调换、删改、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通过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或网上执法办案系统调阅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严格落实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以“执法六必录系统”和“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为载体,将接处警、现场处置、勘验检查、信息采集、安全检查、讯(询)问、调查取证、押解提审等办案全流程的音像、影像资料全部传输到网上执法办案系统,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思路,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统一搭建“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实时化、可视化、可回溯管理监督,落实“一案一盘”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执法六必录系统”通过案件编号建立资源库存储目录,并将全部执法音视频资料存储到该目录,该目录通过与网上执法办案系统、“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六种必录场景下的音视频资料有序的、结构化、语义化的存储入库及应用。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运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装备,将执法办案过程同步拍摄成音视频、图片等资料,并将上述音视频、图片,以及笔录文档资料及时通过基层所队六必录音视频资源库工作站,上传到县(市、区)公安局六必录音视频资源库中。

第二十四条“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与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接,通过案件编号可自动获取网上执法办案系统的案件信息,并将电子案卷自动加载刻录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中。同时系统可将所录的音视频信息自动上传到“执法六必录系统”音视频资源库相同案件编号下的指定目录。通过与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接,实现案件所需资料快速提取并归档,案件和笔录统一控制、统一管理,与“六必录”系统对接,实现“逢审”必录。执法办案区、看守所提讯室实现高清同步录音录像及双光盘同步刻录,审讯管理模块实现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集中管理和集中控制。

第二十五条 执法办案系统可通过直观的操作界面将案件相关的音视频资源进行快捷的浏览、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针对大案、要案,能够通过本平台实现多方案情商讨,向上级机关汇报案情,同时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主机内置多方会审模块,可通过主机实现多间审讯室呼叫完成多方会审。能够实现案件共享、电子笔录实时查阅。平台要实现上级对下级远程指挥讯问功能,通过客户端双向语音对讲和短消息交互指挥。公安机关领导可根据需要直接与讯问人员对话或通过短消息方式与前方讯问人员进行沟通,发出各种指令。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和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法律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对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报送法律审核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法制部门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二)未在执法办案区、看守所提讯室开展执法办案活动;

(三)未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相关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

(五)相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

办案部门在报送审核时要为法制部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预留必要的时间。

办案部门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报送不及时的由办案单位、办案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法制审核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供述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存在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

(二)存在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而未进行补正、解释,或者经补正、解释后仍不能有效证明其合法性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对案件的执法办案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导致有关证据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的;

(二)相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影响证据效力的;

(三)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剪接、删改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致使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毁损、灭失、泄露的;

(五)私自或者违规调取、使用、披露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影响案件办理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范的情形,应当追究责任的。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音视频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二章 使 用

第三条 渔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渔业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 音视频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六条  渔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视频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查抄、取缔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尤其要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七条  渔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视频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凌海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由执法科室专人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九条  渔业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交专人负责下载、存储。

第十条 执法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音像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并建立执法记录档案。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二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管理相对人对渔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渔业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必要保存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机关及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渔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专人负责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不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渔业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规范执法监管例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服务和执法的综合部门,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神圣使命,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必须尽快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为适应这一变化要求,工商行政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必须建立在科学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必须用最新的理论成果予以支撑。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是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总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指明了方向和原则,行政执法权力既是法律法规授予工商机关的职权,又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责任,行使执法权力,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促进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统筹兼顾。坚持规范行使、依法运行、要使行政权力来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坚持法治工商发展战略是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的发展方向。建设法治工商不仅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也是改革开放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宝贵经验和未来发展的方向。法治工商发展战略要求转变职能、理顺体制、科学决策、规范执法、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商行政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必须建立在法治工商发展战略的整体框架之内,围绕建设法治工商,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确保执法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行使合法、运行公开、监督有力,达到全面规范和监督工商行政执法权力的目标。

(三)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理论是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重要的理论支撑。总局党组在系统总结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的基础上,基本建立了以“四个统一”为主体、以“四化”建设为载体、以“四高”为目标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对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执法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必须以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理论作为理论支撑,创造性地落实工商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要求,有力地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有效地实现高素质队伍、高技术手段、高效能监管、高质量服务。

二、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的实践基础

(一)全新的执法理念为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提供了思想基础。行政执法理论的建立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革新,离不开执法理念的更新,符合时展进步的执法理念是创新行政执法的前提,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认知,工商行政执法理念也随之更新深化,逐步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形成共识的基本执法理念。

1.和谐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执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做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妥善解决执法矛盾相协调,保证执法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相一致,重视关注民生问题,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善执法环境,提升执法形象,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在这方面,厦门市工商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总结出“人性化监管、零距离服务”的理念,实行“首次不罚”制度,对经营者无主观恶意、首次从事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免予行政处罚,这一举措极大地改善了工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赢得了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欢迎,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促进了市场秩序健康有续发展。

2.服务理念。工商总局党组在系统总结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的基础上,提出了“四个统一”理论,强调把监管与服务相统一,将服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促进发展,服务大局,努力打造“服务型工商”。工商机关掌握着大量企业单位和地方经济的信息数据,对市场秩序和各类经济主体的发展变化相对敏感,可以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有益的智力支持,提升服务发展的层次。近年来在基层执法实践中逐渐探索出一套“柔性”监管执法的新路子,例如福建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打造行政指导品牌”工作,深入推广柔、和谐监管,较好地实现了监管执法方式的转变,有效地提升了行政执法的效益,取得了政府支持、企业欢迎、群众实惠的三赢局面。

3.程序理念。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能够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程序公正作为实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强调行政行为的公开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步骤,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一批工商执法业务规章对工商行政执法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调查取证、听证、权利告知、回避、时效等一系列制度,以程序规范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同时也提高了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执法办案的思想意识,有效地保证了执法合法公正。

4.责任理念。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权责一致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于行政管理活动而言。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之内,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当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时,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为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工商总局也下发执行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建立了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丰硕的成果积累为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提供了制度基础。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深入,工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工商的步伐也逐渐加快,工作节奏日趋紧凑,取得了许多理论和实践成果,为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完善工商行政执法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1.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自200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工商总局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_丁作领导小组,在全国工商系统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审查清理193项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许可项目,取消了45项不适时或不合理的前置许可项目。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各级工商系统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清查了所有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事项。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各级工商部门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详细梳理了执法依据,分解了执法职权,规范确定了执法责任,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工商行政执法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特别是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要如实公开,拓宽了人民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职责义务,提升了政务公开的层次和水平。工商执法实践中,一些基层单位创造性地落实了政务公开制度,如厦门市工商局在基层工商所开展的“规范职权清单运作”工作,通过“理权、确权、亮权、督权”四个步骤,以账簿清单的形式,公开工商执法职能职责和职权范围,把权力暴晒在阳光之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2008年5月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要求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条款进行梳理、细化和量化,将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在此之前,各地已经开展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探索工作,2006年福建省工商局在全省工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三级九档制度,以量化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厦门市工商局在执法实践中更深一步,不仅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行为的执法自由裁量,还将行政决策、行政监督和行政调解等也纳入规范执法裁量权的范畴。

(三)顺畅的体制机制为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提供了组织基础。改革开放30年来,历经了6次机构改革“三定”,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逐步成熟,确立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定位,形成了从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五级贯通、运转协调的分层管理体制,建立了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基层监管执法体系。随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在全系统实施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商品市场准入制度、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改革,加快了法治工商、信用工商、信息工商建设步伐,为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完善工商行政执法理论奠定了坚定的组织保证。

(四)高素质执法队伍为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提供了人才基础。近年来,通过召考录用、教育培训、竞争上岗、述职述廉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明显得到了提高和改进,形成了一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可或缺的力量。工商干部知识结构和文化水平明显提高,对工商行政执法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入,形成了许多有见地的研究成果,这些都为构建和落实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的架构设想

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以规范工商行政执法权力运行为主线,以建立科学高效的执法机制为目标,结合工商恢复建制30年来执法实践经验和依法行政工作成果,概括起来,就是一个目标、五项原则、三大任务。

(一)工作目标。在法治工商发展战略的架构下,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权力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遵循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准确界定工商行政执法权力的范围边界。二是坚持科学配置职权原则,合理划分纵向层级、横向机构及相应岗位的执法职权,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的适度分离,形成适当分工、相互制约、协作配合、相互协调的执法权力结构。三是坚持权力公开运行原则,执法权力运行的事前决策、事中执行和事后监督纠错全过程都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形成遏制执法权力滥用的监督机制。四是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执法权力。五是坚持全面监督职权原则,既加强事后监督,又加强事前、事中(日常)监督;既加强纵向监督,又加强横向监督:既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又加强对领导机关的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进而实现执法权力监督的到位。

(三)重点任务。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打牢规范执法责任制这个基础,抓住规范执法职权清单运作这个根本,把握规范执法裁量权这个关键,

1.筑牢基础――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的前提是权责明确,因此规范执法责任制是建立行政执法理论的基础。规范执法责任制工作头绪繁多、内容复杂,应当从梳理执法依据、规范职能配置、规范权力监督三个方面加强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构筑起工商行政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的基础架构。首先梳理执法依据。按照工商部门为主实施的执法依据、工商机关协同其他部门实施的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共同依据3个层次,梳理出法律、法规、规章、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工商机关所有的执法依据,

解决规范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能配置、机构和岗位职责、执法流程等行政执法的基本问题。其次规范职能配置,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对职权进行重新配置,特别是纵向配置上下级工商机关的不同决策指挥、组织协调、综合监管等职权,解决纵向职权交叉重叠、职能不清等问题。第三规范权力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责任评议考核标准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年终考核相衔接的考核、评比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从根本上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2.建设根本――职权清单运作规范。执法责任制只是解决规范执法权力的框架问题,很多细节问题仍亟待解决,对此借鉴地方工商部门已有的一些做法,以规范职权清单运作为主要内容,构建起执法权力运行的根本工程。具体而言,抓好“理权、确权、亮权、督权”四个步骤。理权,即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定、行政监督和行政调解等行政行为人手,摸清执法职权的底数。确权,即将具体职权分解到机关各业务处室(科)、直属机构和基层工商所等多个层面、机构和具体的执法岗位上,做到科学合理、流程清楚、职责明确、协调高效。亮权,即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手册、公示牌等多种渠道,公开工商执法职权范围,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照监督。督权。通过完善和落实执法职权评议考核、执法过错追究等执法监督制度,实施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加强职权监督,保证工商行政执法权力规范运行。

3.把握关键――执法裁量权规范。由于执法实践中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需要执法人员针对实际做出主观判定和执法裁量,因此就有可能存在执法裁量的范同和幅度过宽、过大的问题,如何规范执法裁量权,是确保权力规范运行的关键环节。第一,要抓好程序规范,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的配套制度,如听证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回避制度、参照先例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执法期限制度等等,从制度层面规范执法裁量权。第二,要量化完善执法裁量标准,尽可能地细化、量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涉及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和幅度,并在执法实践中严格落实裁量标准。第三,要逐步扩大规范裁量权的范围,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调解、行政确认、行政裁定等行政行为均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且具有较大的主观裁量幅度范围,因此也应当纳入到规范执法裁量权的范畴,通过相关程序制度予以规范。第四,要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规范执法裁量权不是为了束缚执法人员的手脚,把执法人员变成执法机器,而是为了督促执法人员在裁量权限内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断,从而促进执法活动更规范、更理性、更和谐。

四、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的现实意义

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了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中“谁做什么”、“怎样做”、“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做得怎么样”、“做错了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提升执法层次。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的建立和落实,不仅补充完善了工商行政执法理论,而且将极大地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促进法治工商发展战略纵深挺进,同时,也会潜移默化地提高广大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带动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跃升。

规范执法监管例5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遵循精简、统一、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一支队伍对外,整合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划片设置、综合执法”增强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促进依法行政。

三、主要任务

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主要任务概括为:综合执法、加大力度、严格管理、统一规范、加强督查。

(一)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实行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根据依法行政、综合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依法监督医疗服务市场、公共卫生秩序和健康相关产品等。通过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统一对外实施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避免执法分散和效率低下,提高执法效能。

(二)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参照依法执业诚信示范医院评比标准以及市卫生局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管方案,对所有民营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查,全面了解民营医疗机构技术准入、人员资质、传染病防控、医疗广告、医疗质量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评比,成绩优者授予医疗质量优秀单位称号,成绩差者予以公示并督促整改。

建立民营医疗机构监管“五项制度”和“两项机制”五项制度”即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依法执业承诺制度、信息变更实时报告制度、法人约谈制度、检查结果通报制度;两项机制”即民营医疗机构引导扶持机制和退出机制。

(三)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坚持公开选拔、择优任用的原则;二是建立监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全面履行需要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应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一是统一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明确卫生监督人员准入条件。严格实施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明确培训形式、内容和要求;三是完善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通过完善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严格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统一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卫生监督人员着装标识、证件证章与编号管理,按照《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统一卫生监督执法形象。推进卫生监督执法规范,依法强化各类执法行为的管理。

一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向社会公开卫生行政许可的项目、内容和依据,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和管理制度,统一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和档案管理要求,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统一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三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规定。统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执法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统一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种类、填写要求和编号管理;

四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强制行为。确保卫生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五)加强执法监督与稽查

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一是统一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二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标准;三是统一明确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条件和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四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稽查的内容、程序和稽查标准。通过规范对卫生执法的监督与稽查工作,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增强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卫生行政执法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形成。

四、综合执法主要内容

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监督所拟定全市综合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区级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监督科室对所辖片区的各专业卫生监督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综合执法。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二)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

(三)依法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

(五)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场所、学校卫生等生活、生产、学习环境的卫生。

(六)依法查处各类大案要案;

(七)指导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

(八)督导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

(九)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十)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十一)受理查处举报投诉;

(十二)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实、处理和上报;

(十三)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十四)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十五)负责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七)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十八)负责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卫生指导与服务。

(十九)承担上级交办或督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二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五、综合执法具体实施

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103号)指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法实践的需要。卫生监督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实施综合执法,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是解决当前监督执法所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

充分利用现有的有效的卫生监督资源,为进一步加大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同时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改变以往分散单一的专业执法模式,加强以区域责任制为主的职责分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片区管理执法模式,确保纵向不重叠,横向不交叉。新的执法模式不仅在职能上体现综合执法,更有利于培养综合型的执法人才。

每片区管辖三个行政区,市卫生监督所对外勤监督科室职责及人员进行调整。将全市15个区划分为五大片区。每片区配置6-8名监督员,实行片区内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遵循分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各片区责任人负责片区内各专业卫生监督工作的落实,组织机构仍以“科”作为建制单位,片区负责人即为科长。纵向上,科长负责原承担的专项业务工作的协调、联络、汇总、通报。横向上,科长对所管辖片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总负责(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单列、另指定一名医疗专项监督工作联络员)五位所领导分别参与各片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各监督员(责任人)具体负责各单位的监督检查、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各科室对辖区内直管单位监督覆盖率应达100%民营医疗机构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各监督科室负责人主要负责部署、安排、指导、督促科室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监督执法任务。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提高法律意识。全面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认真学习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卫生事务,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为全面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规范管理创造条件。

(二)争取政府支持。尽力解决和改善卫生监督执法办公条件,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队伍管理和监督稽查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编制《市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规范》逐步建立健全规范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规范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队伍建设。及时补充和整合监督执法人员,设立相关科室,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大卫生监督人员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岗前培训和在岗经常性培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既熟悉卫生法律法规、又熟悉各领域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卫生执法队伍,以适应日益完善的卫生监督体制和综合执法的需要,

规范执法监管例6

1.1 宣传力度不够大,执法装备不够好

一些地方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范围不够广,没有做到家喻户晓,相当一部分畜牧生产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执法相对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守法观念不强。惠水县地处贵州中南部,是贵阳的卫星县,典型的城乡结合部,目前动物检疫执法设备严重不齐,检疫手段落后,严重影响人们的食肉安全,执法能力极待进一步提高。

1.2 着装混乱,监督缺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没有统一着装,对执法形象有一定影响,群众不知是干啥的,社会也无从监督。

1.3 官方兽医认证没落实到位,执法行为不规范

因目前国家农业部和人事部有关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和《具体办法》没有颁布,动物检疫员没有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官方兽医资格证书》,各地暂时还不能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据调查,有的执法人员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没有按照农业部检疫“四到位”的要求实施动物检疫,有的实施产地检疫没有到场、到户、到栏,“隔山开证”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表现为无检疫行为收费,如有的不实施检疫收取检疫费:有的不实施消毒收取消毒费。三是办案条件不规范。表现为不能让对象现场确认证据等。四是处罚行为不够规范。表现为处罚随意性大,处罚标准不一。

1.4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身份不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法人员是事业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要求,感觉不够规范。

2、对策

2.1 明确执法主体,做到执法主体不违法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建议:1.农业部和人事部尽快颁布《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和具体管理办法》,2.希望农业部向国务院反映,尽快明确执法主体,做到执法主体不违法。

2.2 明确执法范围,做到执法管理不缺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的内容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二是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和监督:三是实施逐级上报跨省引进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四是查处违法案件并实施行政处罚。要切实做到在执法管理上,网络健全、环环紧扣、上下统一、明确职责。

2.3 明确执法管理办法,做到执法管理不失职

2.3.1 抓执法管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具体措施抓二条:一是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签订《执法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二是搞好部门协作。加强与同级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

2.3.2 抓制度完善,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域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错案通报制度》等3项执法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内外相结合的执法监督机制,对内实行层级执法监督、执法案件评查,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制度:对外实行政务公开、群众监督,从而进一步促进动物卫生的执法行为规范。

规范执法监管例7

一、要充分认识搞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的本质一致性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归纳为“四大职能”,即登记职能、监督职能、管理职能和维护职能。“四大职能”,殊途同归,目的就是促进经济持速、快速和健康发展。

首先,明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统一性。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也是对人民最好的服务。市场监管是国务院赋予工商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神圣使命,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能忽视或者削弱这一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不是否定监管或削弱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保证经营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和竞争,才能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如果不严格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则有可能为经济违法行为提供滋生地,扰乱甚至是阻碍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

其次,严格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能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现在,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环境的优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质是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抓环境就是抓发展,比发展就是比环境、比服务。好的环境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行政执法的重要杠杆,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生产力。营造一个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则有赖于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那种认为一旦管得太严,会扼制市场活力,进而影响行政执法部门形象的想法,是一种偏见。但客观地讲,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如果处理得不恰当,也确实会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切实端正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好严格监管执法与优化服务环境、严格监管执法与注重社会效果、严格监管执法与树立形象的关系。

二、寻找最佳结合点,实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最终统一。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努力服务经济发展,要不断地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途径,找准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的最佳结合点。在具体工作中,切不可片面地将职能与职责割裂开来,机械地强调履行职能,执行法律法规,而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的培育,地方经济的发展。这显然违背了我们职能管理的初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工商部门要要讲究履行职能与职责的统一,要把握好“度”,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惩戒处理和教育规范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处理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不但要讲究合法,还要讲究合理,做到合法和合理的统一。这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合法是前提,合理是关键,这种辩证与统一的执法就是“和谐监管”。“理”与“法”的碰撞时有发生,往往合法的事不一定合乎情理;遵循情理之事又不一定合法。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一定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考虑“合情合理”,就是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人性化”情理化地实施监管。

*、处理有度与有利的关系。有度就是正确地使用自由裁量权,要根据当事人违法性质、违法事实、违法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把握好自由裁量权;有利就是行政执法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监管执法的目的就是要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环境的优化,执法的有度就是为了这种“有利”,有度则有利,无度则无利。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一定要考虑违法性质、事实和后果,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和社会影响,考虑执法是不是有利于规范当事人行为,不要人为地增加执法的难度,破坏政府的形象,影响市场主体的发展。正确处理执法“有度”与“有利”的关系,才能有效地树立法律权威,树立政府形象,极大地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处理重点与一般的关系。监管执法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做到立足实际,有的放矢,做到重点与一般的统一,处罚与教育的统一,从严与从轻的统一,这是行政执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客观要求,也只有做到这一点,行政执法才能代表先进性方向,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象,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应切实把监管重点放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农民和消费者利益侵害、涉及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保护三个方面,对国企改制中出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客商因一时疏忽导致的一般违法行为,着重整改规范。做到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预先警示在先,行政处罚在后;陈述申辩在先,处罚决定在后。

*、规范与监管执法的关系。执法就是为了规范,偏离了规范这一目的,执法就失去了实质意义。规范有事先规范和事后规范,指导规范和监督规范,教育规范和处罚规范。所以,我们不能紧紧依靠行政执法这一条腿走路,还要用好监督管理另一条腿。通过我们的日常监管,把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采用行政建议书、市场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解答,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同时,通过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听证、复议和回访,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三、以“四化”建设为目标,努力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在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健全完善管理机制、科学制定规范标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提高法治水平,扎实推进“四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要推进制度化建设,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增强工商工作的实效性。制度化建设是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它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在监管执法实践中,要注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从外部管理制度上讲,要重点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商品准入制度改革、消费维权、登记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商标审查等各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内部管理上,要进一步完善资产购置、审批验收、核算、保管、使用、处置、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事项通报、干部队伍培训等制度。在制度建设中,要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谋划、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制度制定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最终使制定的制度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要在实践中不断落实、推进制度,不定期地对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同时应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不合时宜的制度,使制定的制度真正能适应市场监管执法的需要。

规范执法监管例8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教育学习,增强执法队伍凝聚力;开展热情服务,提升监督服务亲和力;做到令行禁止,提高卫生监督执行力;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卫生执法公信力。以“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为载体,大力实施“三项工程”,开展“六项专项整治”,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使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以切实解决,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卫生监督形象得到明显提升。从而达到行政执法“零错案”、公共服务“零距离”、队伍建设“零违纪”,公众对卫生执法人员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工作内容

(一)抓规范,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县卫生监督执法局要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工作,对卫生监督执法重点环节加强质控。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推进卫生监督进农村、进社区工作,使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1、完善制度,健全卫生监督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制度,全面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规范卫生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四大禁令”,即在工作日或公务活动中“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严禁午餐饮酒;严禁在办事、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规定。健全优化内部管理和执法运行机制,建立起了机构合理、保障到位、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2、定期考核,加强任务目标管理。改革考核方式,增加考核频次。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的考核,考核内容按照任务目标考核标准执行,考核方式为将全年任务目标分解到季度,每季度考核一次,每季度考核分数累加为本年度业务考核成绩。对各卫生监督所的考核为年度考核,日常工作占一定比例,每年底考核一次。另外,注重引导群众有序参与,通过询问管理相对人、发放征询意见函、召开座谈会、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各科室、各卫生监督所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议。

3、落实责任,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严肃查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将行政执法责任纳入目标管理,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和岗位责任人。实行单位负责人及科室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及本科室卫生行政执法及日常工作,将卫生监督执法评议与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4、加强培训,提高两个“主体”素质。对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加强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是加强监督员培训工作。按照各级有关要求,制定卫生监督员培训计划,各科室长每年本专业讲座不少于2次,各科室成员讲座自愿原则。结合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工作重点和专业特点,着重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增强卫生监督员运用标准和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二是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培训。按照“预防为主”和“先培训告知、后检查处罚”的思路,将监督执法的关口前移,使被监管单位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依法执业,配合监督管理。分期举办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班,进一步增强被监管单位的依法管理和依法执业意识,促进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5、严格标准,规范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程序。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要严格标准与程序,完善许可、处罚审批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群众满意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医疗机构卫生许可、职业卫生审查、放射卫生许可等各类许可受理、初审、现场验收、审批初步意见均由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各职能科室负责,各科室将完善后的审批材料报送局监督股,由局监督股将审批材料报送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各职能科室,各职能科室将证件打印完毕发放被监管单位。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要有完整的案卷,严格处罚程序,案件调查终结后要由分管领导组织合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履行审批手续,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15日内到监督股备案。

6、加强稽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卫生监督执法局综合室全面负责稽查工作,加大稽查力度,对各科室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人员遵纪情况、被监管单位履行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进行不定期稽查,稽查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日常工作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将稽查结果及时通报。对于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广开渠道,加大举报投诉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和卫生执法快速反应机制,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做到快速出击,有案必查,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对群众反映强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对举报投诉涉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执法不规范等现象依法依归严肃处理。

8、完善资料,健全被监管单位档案。对被监管单位要分别建立档案,分档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包括被监管单位基本情况、许可情况、处罚情况、日常监督情况等建立档案。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监管单位要随时完善监管信息,并及时将信息及时进行卫生监督系统录入。

(二)促提高,加强监管单位规范化管理。对被监管单位规范化监管,实施“三项工程”、开展“六项专项整治”,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管理标准与水平。

1、大力实施卫生监督“三项工程”。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集中开展职业卫生推进工程、医疗卫生规范工程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工程。一是职业卫生推进工程。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六进”宣传教育活动,在劳动者密集场所的宣传覆盖率要达到100%;加强危害源头控制,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继续实施职业卫生“四个一”工程,争取实施企业全面覆盖;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今年接害企业职业健康查体率要提升到70%以上,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率达到50%以上。二是医疗市场规范工程。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加强县乡卫生监督机构联动,加大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查处力度。推进规范化诊所的建设,今年年底前全县诊所规范化建设率达到60%以上;加强违法医疗广告监管,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施综合监督执法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的执业行为,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继续在全县开展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检查,今年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实现医疗机构监督常态化、规范化;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及放射防护情况为重点,做好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全县放射防护水平。三是生活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监督覆盖率达到100%,供水单位分户建档率达到100%。加强二次供水监督管理,要求二次供水单位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供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定期检验;农村集中供水监管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消毒检测环节监督整治,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村公共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加大问题整治力度,力争农村集中供水监督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2、扎实做好“六项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开展诊所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内容包括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查处违法执业行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通过整顿和规范诊所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二是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职业健康监护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及时、规范为卫生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提升职业健康查体率,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三是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公共供水单位卫生管理,饮用水净化、消毒情况管理,对水质进行检测,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促进农村供水单位卫生条件改善,提高监管水平,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四是加强学校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对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医疗机构、饮用水卫生、学校环境卫生等进行重点检查,促使学校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消除学校卫生安全隐患。五是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同时及时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保障我县餐饮具消费市场安全。六是开展游泳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重点检查游泳场所水循环消毒装置和设备日常运作情况、证件持有情况,开展游泳场所水质监测,从而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

(三)求突破,创新卫生监督执法新机制。创新机制,突破卫生监督发展瓶颈,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运行。

1、抓源头监管,在职业卫生预防性监督方面实现新突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三同时”制度,强化职业危害源头治理,督促企业搞好职业危害因素评价工作。通过评价工作的开展,有效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掌握职业危害因素,为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审查等工作提供依据,突破职业卫生发展的瓶颈。规范我县境内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健康监护等服务项目。继续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起到以点带面作用。

2、抓医疗质量,在医院规范化管理上实现新突破。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克服为难情绪,转变思维角度,加强对医疗质量管理,包括处方规范、病历书写规范、污水污物处理的监督、医务人员的执业管理等,从源头减少医疗事故发生。参与医疗纠纷处理,并以此为契机积极发现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对发生医疗纠纷的单位,按照法制化监管的原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或不规范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将不良记录作为证件效验的依据。

3、抓快检工作,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上实现新突破。开展被监管单位卫生状况的快检工作,为卫生执法提高技术支持。要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方面实现零的突破,主要开展公共场所微小气候、消毒等方面的快检,并将快检工作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与条件;在学校卫生、传染病监督与医疗市场监督工作中也逐步开展快检工作,主要是物体表面洁净度等方面的快速检测。通过快检工作的开展,使监管单位的管理更加科学化。

4、抓案卷评选,在卫生执法规范上实现新突破。为加大卫生执法力度,提高卫生执法水平,引导和鼓励卫生监督员查办违法案件,今年要组织开展案卷评选活动。局监督股负责与各科室长组成案卷评选组,从案件大小、处罚力度、社会影响、难易程度、违法事实调查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规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恰当、文书书写是否规范、案件执行是否到位等多个方面,对各专业推荐参评的每个案件进行量化评分,从中选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办案科室和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评选树优依据。

三、实施步骤

(一)贯彻实施(2011年3-4月)。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确保取得实质效果。

(二)组织自查(2011年5-6月)。各单位、县卫生监督执法各科室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对本单位、本科室内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于6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局监督股。

(三)加强督查(2011年7-10月)。局监督股采取明查暗访被监管单位、调查管理相对人、抽查相关工作资料、许可案卷、处罚案件等方式,组织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的督查。

(四)考核验收(2011年11月)。局监督股严格对照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日常督查、群众举报、科室自查等情况,组织对全县“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11月份以后迎接市局组织的全市“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考核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规范执法监管例9

一、认真做好制度相关工作

一是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建局以来的规范性文件。共清理全局规范性文件240件,保留文件193件,废止文件47件,编制《2000年-2011年规范性文件汇编》。为了便于执法人员更好的查找和熟悉国家政策及相关文件,2012年编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汇编。

二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着装管理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着装风纪管理规定》《药包材监督性抽验工作程序》、《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机构改革期间,起草《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违法案件举报实施办法》、《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关于在机构改革调整期间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等多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做好《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管理规定》、《药品批发企业许可事项变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3年以来多份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查及备案工作。

二、扎实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一是参与做好案卷评查工作。2011-2013年共评查行政执法、许可案卷千余卷,其中行政许可案卷优秀率93%。行政处罚优秀率92 %,撰写2011年、2012年案卷评查结果通报,深挖问题,追根溯源,促进整改。我局在市法制办组织的全市案卷评查中位列前茅,保持了连续10年的优秀成绩。参与完成2011年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分局、稽查办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全年共抽调31人,对18家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3项问题,提出42条工作建议,落实整改措施50余条。

二是梳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保健食品的行政处罚目录及依据253项,形成汇编。组织全系统开展规范执法流程、执法程序及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定《行政执法证、行政监督执法证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制度。

规范执法监管例10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网络逐渐成为人们日常必备的工具。无论是工作、学习或是生活消费,甚至于医疗救治等各方面,都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网络给我们提供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担忧,由于网络法制建设的薄弱,网络管制技术的缺陷,致使公民个人的隐私在网络中面临种种危险。为此,我们必须基于隐私权保护的目的深入探讨和分析网络法制建设的完善。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概述

网络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网络个人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网络个人活动,以及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网络领域及个人的生活安宁,依法享有由此产生的财产权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及自主支配、自我控制和自我决定的自由权。其范围包括网络个人数据资料搜集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网络个人资料数据的维护权、不公开权、安全请求权、利用限制权和收益权。由于网络保护措施的不健全、网络监管不足、网络技术保障措施的缺陷及网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等原因导致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屡屡发生。不仅使受害人因信息泄露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更可能给他人生活带来不便,还可能由此引发朋友猜忌、夫妻矛盾、家庭不和,严重的还可能使他人名誉受损,被迫卷入无休止的诉讼和纷争,有些情形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由此可见,网络隐私权保护势在必行。然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离不开网络法制建设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在分析我国网络法制建设的基础上,提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可行性措施。

二、网络法制建设对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诚如环境对人的影响一样,网络法制环境同样影响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程度。而我国当前网络法制环境却不容乐观,不仅网络立法体系不完善,内容过于原则,新型网络领域存在立法空白,而且网络执法体系较混乱,执法力量不均衡,新型网络领域也存在执法空白。缺乏规范引导、执法强制和道德约束的网络环境很难保障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可见,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离不开良好的网络法制环境,而良好网络法制环境的建立又离不开网络法制建设的发展。首先,网络法制建设有利于推动网络立法和网络执法的发展。其中网络立法的完善能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有效的规范引导,而网络执法的完善不仅能及时发现网络问题,更能通过网络监控、网络指导、网络检查、网络管理,提升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从而减少个人隐私权遭受侵犯的可能。其次,网络法制建设有利于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良好的伦理文化氛围。因此网络法制建设对优良、有序网络文化的建立至关重要。

三、隐私权保护的网络法制建设问题分析

(一)对隐私权保护的网络立法问题分析

首先,网络安全立法滞后,新型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就互联网经济领域而言,由于尚没有完善而有效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经济纠纷调解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致使像淘宝涨租而引发的网络围攻事件、网络购物上当受骗事件及网络产品知识产权遭受侵犯事件等层出不穷。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制,致使当前的网络生态依然以草根秩序为主,纯粹自发的网络行为使越来越多的网民迷失在自我的情绪中,道德感、责任感流失,网络法律意识更是淡薄。不仅如此,在主要体现隐私权保护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方面,同样滞后于网络的发展。截止目前,我们既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来保护网络信息的安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来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更没有专门的法律去约束和规范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而且,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行为中涉外问题日渐增多,而对此,我国却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致使我国广大网民在进行涉外网络行为时网络隐私权益和交易利益受到危害。而且我国现有的有关网络信息安全规范,往往重技术而轻管理,重硬件而轻软件,而且从内容上看,范围和领域过于狭窄,处置措施也过于笼统。其次,网络安全立法层次低,缺乏专门立法。我国网络立法由于缺乏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范,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分散,无论是基本法律规范,还是一般地方规章,都没有专门对网络安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即使有些规范着重凸显了网络安全,但多体现在地方法规和规章中,高层次的立法中多是间接地提及有关网络安全内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网络安全立法体系。再次,网络监管立法不完善。一是网络监管主体不明确。虽然我国也有专门的网络监察部门,但网络行为却涉及各个方面,这不是靠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而且在我国相关网络监管部门多分散在各个系统中,不能相互有效利用网络资源,不能协调配合应对网络不法行为。此外,我国目前已有的网络监管部门仍然缺乏网络技术骨干,致使由于技术落后而使监管乏力。二是网络监管立法领域过于狭窄。虽然我国越来越注重对网络行为的立法,不断在弥补网络交易中的不足,然而,对于网络上违法广告、销售侵权商品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网络经营行为尚没有具体的网络监管立法规定,尤其是关于网络巡查、网络教育、网络行为制止和处罚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内容,致使在相关方面发生的纠纷和问题难以得到圆满的解决。三是网络监管范围、监管权限缺乏立法规制与协调。我国目前对各领域网络行为如何加以监管,由谁进行监管,监管的权限范围如何,监管主体的分配如何,监管的时限如何,监管的后果如何承担等方面均没有明确又统一的立法规定。即使现有的部分网络监管行为也多分散在其他行政监管部门,致使与现实监管截然不同的网络监管出现了监管技术上的缺陷,监管力度上的不足和监管处置上的问题。

(二)隐私权保护的网络执法问题分析

首先,网络执法队伍落后,力量薄弱。我国现有的网络执法队伍整体年龄老化,技术缺乏。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执法手段很难查获虚拟多变的网络不法行为,然而,我们的执法队伍中却缺乏应对网络不法行为的专业技术型人才,年龄老化使得网络执法人员面对复杂的网络技术力不从心,由于缺乏对网络技术的了解,很多网络执法行为呈现传统的现实办案手法,这使得网络执法滞后,效率不高。此外,随着网络应用日渐广泛,网络的执法范围也不断增加。然而与之对应的是我国当前尚没有形成统一的网络执法体系。各领域网络执法部门分散,执法配备力量不足,使得网络监控不力,网络执法缓慢。其次,网络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监管不力。我国现有网络执法部门并没有建立有序的网络执法流程及网络执法分配方案,也没有将具体的网路执法责任落实到个人,即使存在网络执法不力的情况,也只是教育一番,并没有提升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承担意识,反而可能助长惰性,导致网络执法不严谨。此外,网络执法体系不完善,执法有漏洞。网络执法是一个庞大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网络社会中各个领域、各种行为,这不是单一的某个部门就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网络警察能全面掌控的领域,这是综合了各个部门、涉及了各行各业的执法工程。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尚未能建立起系统、完备的网络执法体系,不仅缺乏网络执法的依据,更是缺乏强大的网络执法力量,而且也没有系统的网络执法流程和网络执法的监督部门。

(三)隐私权保护的网络监管问题分析

首先,我国缺乏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网络监管乏力。虽然我国各行业、各系统、各领域都在不断扩充网络监管部门,但却没有统一的网络监管系统,这使得在面对具有互通性和瞬时性的网络行为时,分散的各个网络监管机构,无法做出及时应对。可见,分散的网络监管导致我国整体网络监管实力不济,网络监管范围狭窄。其次,网络监管不及时,事前预防不到位。由于网络监管配备的力量不足,及网络监管依据的不完善和网络技术的落后,使得当前我国网络监管不及时,多数网络侵权案件和网络犯罪行为都是在事发后才发现,然而事后的处置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网络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却不能有效地抑制网络不法行为的发生。而且,由于网络的隐蔽性、虚拟性、技术性,很多网络不法行为没有被发现,这导致网络违法处置措施的威慑效应并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反而,基于侥幸心理,在网络监管不力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再者,网络监管程序不明,责任缺位。我国网络监管缺乏明确的监管程序和时限,缺乏透明的网络监管难以接受民众的监督,没有时限的监管更严重影响网络服务商的正常运营。此外,我国网络监管是集体责任制,这直接导致复杂的网络监管存在分配不均、力度不强、监管技术不力、监管范围存在漏洞等各种问题,而且由于网络监管的责任不明确,使得网络监管存在随意性,不仅不利于净化网络环境,还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四)隐私权保护的网络法制宣传教育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网络法制宣传教育依然存在教育范围狭窄,形式单一的缺陷。首先,我国网络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普及面窄,广大网民对网络法律规范的认识多数处于懵懂阶段,对于我国目前有多少网络法律规范,有哪些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缺乏起码的认识,甚至有些尚不知《刑法》及大量行政法规中有关网络规制的具体规定,这不仅影响着网络的法制建设,也严重阻碍着网络法制环境的建立。此外,我国缺乏专门的网络法制宣传教育部门,现有的网络法制宣传教育主要来自于司法机关、学校和社区,但教育内容往往比较单薄,教育效果并不明显。而且我国对网络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呈现分布不均的现状,城市多、农村少、学生多、社会成员少;从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看,规范认识居多,却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应用、网络安全和维权的教育。其次,网络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单一,教育内容范围狭窄,主要限于已有法律规范的认知,而且主要是一些常见法律规范,对于那些附属于其他规范中的有关网络安全规范并没有系统地予以宣传,难以使公众深刻又系统地了解我国当前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范体系,自然也难以通过理性分析认识和评价自身的网络行为。

四、隐私权保护的网络法制建设的完善

(一)完善网络立法,使网络行为法制化

法律是规范行为的最佳外在约束,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网络社会法秩序的建立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强有力保障。为此,加强网络立法的完善,实现网络行为的法制化势在必行。

首先,针对网络立法滞后,跟不上网络发展步伐的现状,有必要加快网络立法更新,尤其是针对网络购物、网络投资风险、网络保险等新兴领域,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规范,明确网络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网络行为的责任承担,在尊重他人隐私,保障他人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社会利益的原则指导下,实现各领域网络行为的规范化。

其次,加强网络隐私权专门立法,构建完善的网络立法体系。网络立法越完善,越有利于规范和约束网络行为,减少网络侵权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在涉及隐私权保护的各规范领域,加强隐私权保护条款的设置,同时,在条款内容的设置上,尽可能全面、规范和具体,减少笼统语言的应用,增加规范的操作性,将网络隐私权的间接保护转化为直接保护。由此尽可能使司法实践中各领域网络行为都能有法可依。针对网络侵权危害程度的不同,应强调行为与责任对应的原则,根据隐私侵权危害程度的不同确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此外,有必要专门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或《网络信息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网络隐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对网络信息数据收集、存储、适用和公开等行为的具体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处置措施,及对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救济措施。由此,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提升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层次,并不断地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为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提供坚实立法基础。

再次,加强网络监管立法,加大网络监管的力度。基于网络监管对网络安全、网络行为指导所起到的重大作用,有必要对网络监管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强化其规范效应。通过立法,明确网络监管主体、网络监管范围、网络监管管辖、网络监管责任及对网络监管行为的监督等内容,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引导,才能为网络监管规范化提供法制的前提,也只有通过网络监管专门立法的形式,才能体现网络监管的重要性,同时还可通过网络监管约束,构建网络监管、网络安全与网络隐私间的和谐。

(二)加大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法律的权威和作用不在于纸面的立法规定,而在于立法规范的引导和执行,一个缺乏执行效力的法律,徒有其表,只有强有力的执法后盾才能展现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第一,壮大网络执法队伍,提升网络执法人员的技术水平。网络的隐蔽性、技术性、虚拟性和无国界性使得网络执法不能再局限于对已然问题的分析和决定,而是首先要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及时发现网络不法行为,及时通过技术手段加以制止,必要的时候还需借助网络工具预防网络不法行为对网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所有这些无疑都要求网络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网络技术水平,并配备有先进的网络工具,同时由于网络不法行为的狡猾性和网络行为证据收集的难度,要求网络执法人员必须有随机应变的头脑和应对棘手事物的专业素质和冷静的心理态度。为此,要预防网络不法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犯,尤其是对网络隐私权益的侵犯,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培养专业的网络执法人员,提升网络执法人员的网络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二,构建健全的网络执法体系,加大网络执法的力度。当前我国正在不断加大网络执法的力度,这不仅表现在各单位、各部门正抓紧建立网络执法平台,更体现在各职能部门不断加快内部网络部门的建立。但分散的网络执法力量在网络执法规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很难发挥有效的执法能量,而且有关单位或机构专门设立的内部网络部门缺乏专业度高的执法人员,致使这些部门网络执法水平有限,以如此的执法力量很难应对日渐复杂的网络侵权形势,为此,有必要整合分散的网络执法力量,构建既专业又覆盖各行各业的网络执法队伍,由此健全网络执法体系,加大网络执法力度。首先,从纵向看有必要在国务院下设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比如网络安全管理委员会,为各部门网络机构提供网络执法规则、执法指导、执法协调、执法监督及网络执法责任的追究;其次,就横向而言,各部门的网络机构依然要服从各行业部门的统筹安排,依然要接受各部门的现实领导,为各行业,各地区执法工作的协调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三)明确网络监管的权力,协调网络监管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网络安全是保障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条件,而网络监管却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坚实后盾,但网络监管不当将不仅影响网络安全执法的有效性,还将使网络隐私权保护处于尴尬的境地,为此,明确网络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是保障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有效手段。一方面,需加强网络监管的规范化,在有关网络规范中明确网络监管的内容,既要明确各行业、各部门网络监管主体,又要说明网络监管的具体范围,尤其需强调为保护公共法益,网络监管与网络隐私权之间协调的原则,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网络监管的监督主体及监督后果和责任承担,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在加大网络监管力度的同时,注意对网络隐私权的切实保护。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监管更应发挥各基层网络部门的作用,为此,涉及网络监管的具体内容有必要推进网络行业自律措施的建立,在规范引导和自觉约束的基础上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规范执法监管例11

(一)执法内部监督控制发展历程

(二)现行执法内部监控运行的特点

经多年的实践与探索,现行税收执法内部监控格局基本形成,主要有五大特点:

1.明确了执法监控责任部门。从当初税收执法监督控制职责挂靠办公室,至后来成立政策法规部门专司政策法规工作,从其机构演变和职责定位来看,充分体现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执法监督控制的重视,为税收执法监督控制提供了组织保障。

2.明晰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范本》,对税务登记岗等69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及岗位间工作关系图进行了详细阐述,对15个公共职责涉及的岗位和工作规程进行了明确,建立了明晰的执法岗责体系和工作流程体系,使身处不同岗位的执法人员明确了需办理的工作事项、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与其他岗位之间的业务流转配合关系,实现了税收执法权的合理分解和相互制衡,为税收执法人员提供了良好的执法标准,也为实施流程环节控制奠定了基础。

3.明确了人机结合考核的模式。在对税收执法进行内部考核、外部评议的基础上,着重推广运用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了计算机网络对税收执法的适时监督控制,形成了人机结合的监控管理模式。

4.制定了执法监控制度体系。先后制定出台了《执法公示制》、《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会签审核和备查备案制度》、《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税收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执法监控制度。

5.规范了责任追究。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进行了全面规范。一是规范了责任追究的形式。对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的,明确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两大类责任追究形式,其中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包括扣发奖金、岗位津贴。二是规范了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按责任追究的形式分类,采取正列举法对每种责任追究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不予追究、从轻从重追究、主次责任也进行了规范。三是规范了追究程序。

二、现行执法内部监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行与控制难对称,执法行为的复杂性、广泛性、时效性与监督控制的单一性、局限性、滞后性之间不对称。

(二)监控难统筹,税收执法内部监控工作职责不清、要求不一。

随着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初步形成了科学化、精细化的“人机结合”监控新模式,但在工作实践中,税收执法内部监控却因各种原因难于统筹,主要表现在:一是监控职责不明晰,监控职能难统筹。从目前部门职责定位上看,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控制的职责定位于政策法规部门,其他部门虽然对职责范围内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了监控,但因其监控的内容、重点、方法以及结果应用未进行明确规定,部门执法监控处于各自为政状态,难于实施统筹管理,不能形成监控合力。二是管理要求不统一,执法监控难操作。各业务部门之间在平时缺乏及时沟通,在任务下达、流程设计、标准设定、业务衔接、资料流转等方面未进行统筹规范,致使基层执法人员难于操作,执法监控也难于实施。

(三)信息难互动,监控信息流转呈无序性。

由于税收执法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时效性,要对税收执法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控制,需要各部门全面参与,部门与部门间良性互动。而部门良性互动的关键在于各类执法内控信息的有序传递、分析和运用。但在部门职责定位中,税收执法监控的职责定位在政策法规部门,而在其他部门、单位的职责定位上没有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控的字眼界定,虽然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税政、征管、计统以及各基层分局对税收执法进行了管理,取得一些信息,但这些部门却将自己定位被监督控制的地位,自己对职责范围内税收执法进行监控发现的问题毕竟属于“家丑”,要么极力遮掩,要么及时纠正,实施“内部矛盾内部消化”,并未将这些信息进行有序地分析、传递和运用,税收执法监控信息流转处于无序状态,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四)责罚难对接,现行责任追究与公务员法不能对接。

在现行的执法责任追究中主要有两类形式,即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其中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包括扣发奖金、岗位津贴。而其中责令待岗、扣发奖金、岗位津贴难于与《公务员法》进行对接,如责令待岗,在公务员法中无待岗的条款,更没有待岗期间工资、福利、津贴、奖金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违法的风险。又如扣发奖金、岗位津贴,在《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除此之外,国家未对扣发奖金、岗位津贴做出其他任何规定,因此对执法过错行为实行扣发奖金、岗位津贴难于从法律上找出依据。

因此,要对税收执法进行全面有效监督控制,单凭一个部门的力量,或者仅靠制定并实施几项制度、办法很难实现目标,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完备税收执法内控机制,要在不断完善的执法岗责、流程、制度、标准体系基础上,通过建立执法内部监控组织,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管理办法,强化内控信息流转分析和运用,加强对税收执法全方位全过程监控,才能达到规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实现税收职能的作用。

三、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这是我国的法制原则,也是内控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在这里所谓的“法”是一种广义的法,它既包括法学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而且应包括执法内控机制建设中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办法、流程和操作指南,即在税收实践工作中不断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体系,通过制度的实施、执行,充分发挥其规范、指引、评价、制约、惩治、教育的作用。

(二)要坚持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简捷高效的原则

我们在对税收执法进行监控中,既要对税收执法内容进行全面覆盖,又要突出监督的重点,不能主次不分,胡子眉毛一齐抓,做到重点内容重点控,一般内容一般控。要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在监控方法上必须简捷高效,必须突出税源管理的核心,不因监控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影响正常税收管理活动,不能本末倒置,这是内控机制建设的设计原则。

(三)要坚持人机结合、过程监控的原则

既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监控的功能,又要注重人工监督,既要对执法的事后监控,更要突出事前、事中监控,在监控方法上,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往往比事后“亡羊补牢”更有效,也更有意义。这是执法内控机制的重要方法原则。

(四)要坚持责任追究与校偏纠错相结合的原则

对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的,必须实行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通过岗责、流程、制度和标准制定起到指引和标杆作用,要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起到警示、督促、纠错作用,要通过责任追究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这才是实施执法内控机制主要目的。

四、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应建立的相关体系

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应建立执法岗责体系、执法流程体系、执法制度体系、执法标准体系、内控组织体系、内控方法体系、内控信息流转互动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其中执法岗责体系、执法流程体系、执法制度体系、执法标准体系是建立科学完善执法内控体系的基础和前提,这四大体系业已成形,待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在本文中不再赘述。内控组织体系、内控方法体系和内控信息流转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是建立科学完善的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的核心要素,在这里进行一下探讨。

(一)建立统筹的内控组织体系

要按权责统一、条块结合的原则,对税收执法监控职责、层级及监控对象进行科学分解设定。法规科为执法内控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监察、稽查、税政、征管、计统、办税服务厅及税源管理部门为执法内控管理的参与实施部门,人教、办公室、信息中心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管理的服务保障部门。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执法内控方案、办法、制度的制定,全局执法内控的组织、协调,对执法内控部门的职责履行及全局范围内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控制。监察室主要对法规部门执法行为及内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部门除块对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外,还要通过实施税务检查主要对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税政、征管、计统、办税服务厅按职责分工,对税源管理单位、稽查局和本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税源管理部门按管辖范围分块对本单位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教、办公室、信息中心主要负责执法内控管理的人员培训、执法事务的督查督办及执法信息管理运行维护。这种由监察室监督法规、法规监督科室(稽查局)、科室(稽查局)分线监督基层分局、基层分局分块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能定位,就形成以政策法规科为核心,各部门共同参与,分层闭合监督的内控组织体系。

(二)建立多元的内控方法体系

内控的方法有多种多样,我们可从内控的手段和内控的时段进行分类。从手段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微机监控,从狭义上讲就是“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从广义上讲就是在税收工作中所有业务工作应用软件和系统,只不过“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专司执法监控的信息系统,其他管理系统和软件主要用于税务管理,但也有对执法进行监控的功能。二是人工监控,目前人工监控主要有执法检查、流程控制等。从时段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事前监控,二是事中监控,三是事后监控。鉴于目前微机监控已做得很好,本文仅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探索一下人工监控的方法。

1.事前监控。事前监控就是在实施税收执法行为之前,对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指引和预警提示,于事前规避执法过错和执法风险。主要方法有:(1)强化标准指引。合理设置执法岗位,科学分解执法权力,明确各岗执法内容、责任和要求,建立科学的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细化执法环节,明晰执法标准,建立执法流程及标准体系;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执法内控制度体系。通过合理的职责定位、科学的流程设置、严格的执法标准、完善的配套制度,为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制定规范统一的标准,达到规范、约束和指引作用。(2)提高素质支撑。素质包括思想素质和技能素质,通过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理想信念、职业道德观和廉政勤政的教育,弘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公务员精神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念,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促使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加强技能培训,通过业务培训、以案说法、专家讲座以及自学等形式,加强对各类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各项执法监控管理制度的学习,督促每名执法人员清实体、明程序、晓规章,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技能和执法风险意识,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提供思想和智力支撑。(3)加强信息预警。加强各类信息分析和运用,通过异常信息的分析和传递,对执法中存在薄弱环节以及可能存在执法风险的问题进行预警提示。如征管、税政部门应定期对征管“六”率、行业税负进行分析,对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税收执法可能存在的倾向性、集中性问题进行预警提示;计统部门应定期对税收宏观税负进行分析,对税源管理中薄弱环节和后期税源管理的重点进行预警提示;办税服务厅应加强普通发票开具情况的审核,对普通发票开具超定额补税信息向征管部门、税源管理单位传递,提醒税收管理员应加强上述纳税人的定税管理。

2.事中监控。事中监控就是在一项税收业务办理过程中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控,它有利于执法过错行为在税收业务办结之前及时纠正,能较好地规避执法风险。事中监控主要方法是流程环节控制,一是明确环节监控的职责,在建立规范的执法流程体系基础上,对流程中下一个执法环节设定对上个环节进行监控的职责。二是明确监控重点,对执法流程环节进行梳理,将自由裁量权大、容易产生执法风险的环节纳入监控的重点,实施重点监控。三是规范监控方法,根据业务流程和政策法规的要求,明确执法标准、监控内容、监控方法,既要监控程序,还要监控实体。对一般性监控点,只对其传递资料的完整性、法律条文适用的准确性、程序的合法性、数据之间逻辑性进行书面审查;对纳入重点监控的环节,在进行书面审查的同时,还要采取到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检查管理员原始记录、进行数据信息分析对比等办法进行重点监控。事中监控除流程环节控制外,还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会签审阅、对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审查等。

3.事后监控。执法检查是目前主要的事后监控办法,除此之外,对具有调查管理权、审核审批权、行政许可权、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自由裁量权大、容易出执法风险的岗位和人员要加强监控,实施下列监控方法:

(1)记录抽查。业务部门按职责范围、税源管理单位按管辖区域,通过分线、分块抽查税收执法人员的工作底稿、证据文书等,对税收执法人员职责履行情况以及执法规范性、合法性实施监督控制。

(2)工作复查。各单位(部门)按内控职责范围,采取资料文书调阅审查、实地调查核实、人员谈话询问等方式,按比例对执法事项的规范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3)集中检查。主要形式为法规部门按季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监察部门按季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其它业务部门按内控职能组织开展的专项工作检查,通过执法检查、绩效考核、专项工作检查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集中、全面检查。

(4)动态巡查。通过巡查责任部门实施多元化巡查、监察部门明查暗访,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职责履行、税收执法、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的动态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5)一案双查。在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同时,对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查,制作《征管质量评估分析报告》,并对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责任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对税收管理员的廉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为税不廉问题制作《涉税廉政情况报告》,并按程序向相关部门进行传递和处理。

(三)建立互动的内控信息流转体系

1.规范执法内控信息的传递

建立以法规部门为枢纽的信息传递流程模式。所有的内控信息由内控责任部门传递给处于内控枢纽的法规部门,由法规部门在核实分析、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后,分类传递给相关的内控责任部门处理。其中对于需要绩效考核扣分、行政党纪处分的向监察部门传递,需要实施经济惩戒的向人教部门传递,需要整改建制的向责任单位传递,让所有处于税收执法监控范围内的部门和人员能随时明晰自身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不足,确保执法过错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改正。

2.强化执法内控信息分析

主要是加强个性分析和共性分析,个性分析即由内控部门对内控管理获取的内控信息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向法规部门传递。共性分析即实行定期分析制,制定执法部门联席会制度,联席会按季召开,由执法内控责任部门通报责任范围内的内控信息,分析执法内控机制运行情况以及执法问题的集中表现和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并对执法内控机制建设运行以及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提出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