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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管理规定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5 09:24:50

采购的管理规定

采购的管理规定例1

二、规范了政府采购运行程序和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制定了《___市直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___市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暂行办法》、《___市直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单》、《___市直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款结算通知单》、《___市直政府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___市直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从采购预算、采购立项、采购审批、采购变更、采购资金结算、采购工作人员纪律约束等,都进行了严格规范和规定,健全了手续,严密了程序,规范了运作。

三、规范了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确保政府采购依法进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了《20__年___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限额》(朝政办发[20__]44号),明确了采购类别、品种、标准,规定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形式,规范了公开招标方式数额标准。制定了《___市直公用取暧煤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___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从采购范围、采购程序、招标形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严格规定,扩大了采购范围,加强了政府采购管理。

四、规范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分析,为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奠定基础。实施了___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季度小结、半年分析、全年总分析制度,并分别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市纪委、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打下了基础。这项工作在全省也是先创。

五、规范了政府采购信息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对“中国-___”政府采购网页进行了重新设计,设为“政策法规、采购信息、采购公告、专家管理、工作动态”五个页栏,对政府采购能够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现在___政府采购网信息内容较多,效果较好,点击率较高。

六、规范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执行采购方式情况、采购程序情况、采购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完善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手段,维护采购人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__年,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___市政府采购中心业务流程工作制度》、《___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九个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完善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水平奠定了一定基础。

七、规范了政府采购维权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投诉办理工作。对政府采购的投诉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和程序进行办理和答复,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建立政府采购投诉办理和答复档案,规范管理。认真做好政府采购的违纪处理工作,做到依法理财,依法办事。20__年依法对三个投诉案件进行了处理,程序规范,有法可依,切实规范了采购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规范了工程类项目实施监管,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加强对公共工程的管理,将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编制预算、投资审核、规范信息渠道、采购合同备案、项目变更、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等环节加强监管,完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加强对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监管,严格开标和评标过程监督,规范当事人的各种行为。加强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全年共对15项工程类项目进行了投资审核,审减额220万元。

九、规范了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使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检查办法和规定,同市纪委、审计局开展了贯彻政府采购法情况检查;同市财政监督局对市本级执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限额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分为自查和全面检查,检查结束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通过监督检查,极大地促进了一些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法律自觉意识,也为进一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打下了基础。

十、规范了公务用车改革办法,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奠定了基础。根据全国全省公务用车改革总体情况,对我市原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进行了重新调整,制定了具体改革和管理办法,突出了加强管理,注重了效益的原则,为全面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奠定了基础。20__年11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___市公务用车改革和管理办法》,以此标志着我市公务用车改革的开始。同时加强了公务用车的审批管理。全年共审批公务用车74辆,比上年减少30辆,没有超标准审批一台车辆。

总结20__年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政府采购执行环节按照法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政府采购规模与财政实际支出额反差较大,有些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还没有纳入;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还需要进步提高;四是政府采购对县(市)区工作指导还有差距,政府采购宣传力度和深度还需要加强;五是政府采购培训工作急需改进和加强,采购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仍需要提高。

20__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安排是:

一、健全和规范机制。一

是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分离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和操作工作,做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开。二是界定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执行机构、采购机构的职能,明确职责。

二、建立和完善制度。一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采购环节、执行环节、监督管理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二是全面清理各项不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分类并汇编,对能够实施的在___政府采购网和___财政网上公布。三是制定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内部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扩大和拓宽规模。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限额,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二是将工程类项目纳入采购范围。三是20__年全市采购规模力争达到2亿元,其中市本级1亿元,县(市)区1亿元。四是对能够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政府举债等一些资金全部纳入。

四、管理和规范行为。一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制度为鉴、依法监管。制定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负责。二是规范集中采购机构公开业务、阳光操作。半年对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检查,全年进行考核。三是规范采购人履行程序、依法实施。加大对采购人的宣传力度,确保依法采购。四是规范机构公平竞争、履行承诺。对机构资质进行重新认证。五是规范评审专家勤勉敬业、客观公正。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资质考核,同时加强对专家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六是制定规范办法,对政府采购能够信息公开的全部公开,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五、强化监督和管理。一是强化与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定下发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二是强化对采购项目组织阶段的监管。重点加强对采购机构依法实施情况监督管理。三是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管。重点对业务能力、执法意识情况考核。四是强化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对采购集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严格实施。五是强化对机构的监管。重点对资质情况进行考核认证。六是加强政府采购网络建设,通过建立网络平台,使采购人、采购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采购结算机构信息共享,工作效率提高,公开公正。

六是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一是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政府采购经验和办法。二是加大政府采购调研力度,在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货、公务用车改革方面进行调研,形成报告。三是加大指导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力度,在政府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执行分析、交流总结经验、考察调研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使县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升档次和水平。

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

__年总的指导思想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监督、稳步推进、和谐发展”的要求,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目标的实现。着重做好“扩规模、健机制、抓规范”;完善采购规则,体现公正透明,实现公平交易;形成约束机制,防御和抵制腐败;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根据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科学制定评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对政府采购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改进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汇编政府采购指南,制定20__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以规范管理和提高采购效率为目的,拟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内部工作规程。督促采购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严格预算编制,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建立单位政府采购台帐;理顺财政内部政府采购审核拨付程序;探索建立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评标现场监督制度;强化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建设,建立采购人行为准则体系。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

要把扩大规模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要务,与厅财政监督局加强配合和联系,继续开展对省直单位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督促市州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力度,努力做到应采尽采。__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力争在20__年64亿元的基础上增长22%,达到78亿元。在拓宽政府采购领域方面寻求新的突破,摸索、探讨出工程政府采购的新思路。充分发挥省本级集中采购的优势,把扩大规模的重点放在汽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工程政府采购等方面。

四、努力建成“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运行机制。

继续推动全省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进程,做到管理与操作职能定位明确,形成相互约束的运行机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市州一级__年全部实现管采分离,同时尽快推动县一级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正确认识各自位置,财政部门要监督有规,集中采购机构要操作有方,二者要加强团结意识,在职责清晰的前提下,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不越位也不缺位。

五、着力营造“三公”环境,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方式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和投诉等方面进行综合监管。同时,联合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加大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不同角度发挥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功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对机构的监督和考核,使采购行为更加规范高效。依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夯实几项基础工作。

采购的管理规定例2

关键词: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采购法规 监管机制

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一是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5900亿元左右,六年累计节约财政资金2000多亿元;二是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由单纯的货物采购扩大到工程和服务采购。《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政府采购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采购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规模偏小,范围偏窄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范围,虽然涉及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但每一领域涉及的项目十分有限。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达到5900亿元,但在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按以上口径计算,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在25000亿元左右。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缺口仍然很大。目前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而对工程及服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二)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已有的《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等的方面上有很大差异;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现行的采购规章大多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局限性较大;操作性强的政策法规明显不足。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供应商以及市场管理等诸多方面规范不全,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既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且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起点。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经常与部门预算分别布置、分别编制、分别上报,造成与部门预算脱节的现象;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随意性很大;三是缺乏可操作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机构一般是将经财政批准的资金计划作为采购的依据,财政何时批准就何时采购,缺乏计划性,致使零星采购多、小额采购多、重复采购多,影响了采购效率。

(四)政府采购队伍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已基本建立起了一支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队伍,但从规模和专业能力上,都还不能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政府采购人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业务,它涉及到经济、贸易、管理、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都来源于财政部门,离专业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五)政府采购信息不规范、渠道不畅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政府采购信息的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公开应该的信息;信息的媒体选择不科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增加了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难度。难以有效地做到资源共享。

(六)政府采购职责不清,监督不力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人员合一使用的现象,他们既承担着管理和监督职能,又直接从事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致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缺位,也容易诱发新的腐败。即便有些地区实现了管办分离,但监督与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如开标方面,对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单位受个别供应商的委托,把标书内容推到供应商设定的套里;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开标的全程监督。在审批方面,目前基本上都是采购单位拟定好采购清单,造好预算价,然后由采购部门审批;但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项目都按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如电脑是竞争性谈判采购,路灯、垃圾桶是单一来源采购等。另外,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考核工作只能走形式。

二、改进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一)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采购规模的大小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力度。只有规模上去了,政策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应按照“稳步发展,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首先,要抓好工程、服务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府采购工作,拓展服务采购的范围,将培训、会议、接待以及政府购买劳务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次,有效整合政府采购资源,实现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等采购资源的共享,积极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第三,在大力推行协议供货采购形式的基础上,继续积极探索其他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的采购方式。

(二)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仅仅是一个大的法律框架,尚不能解决政府采购操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建立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财政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做好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衔接,解决具体执行中无法律规定或有法律规定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应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的修订工作,使政府采购活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三)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个工作的质量。首先,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约束,做到预算、计划和执行有效衔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各采购单位应及时做好全年采购计划,详细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和资金。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其次,应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从预算编制入手,细化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对采购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减少随意性。另外,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对确需追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培训,开展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专题研讨,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水平,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二是要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实行持证上岗,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三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强化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道德素养,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

(五)建立完善、规范的采购信息机制

加强信息公告规范化运作,提高信息的合理性。第一,合理选择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取的原则。一方面要在合法的指定媒体,同时瞄准目标受众的阅读取向,合理选择其他信息媒体。另外还要注重网络、杂志和报纸的合理搭配。第二,实行定岗定责。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明确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措施。第三,?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进程。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按照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目标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国政府采购网管理,实行分网站维护业绩考核和公告制度,全面实现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互联互通。

(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之间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政府采购不但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和制度化,逐步从合规性监督向合规与效益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首先,在加强对集中采购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管。可以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建立分散采购项目申报制、公开信息、抽取专家、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报告、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约束和牵制,确保分散采购行为的规范。其次,坚决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在信息公开、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纠纷仲裁等方面实行全面公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促进全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第三,对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肃纪律,建立岗位考核体系。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应该按照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以加强法制建设为重点,以规范操作执行和健全监督管理为核心,以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和加快电子化建设为支撑,以推动专业化队伍建设为保障,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谋划工作新举措,努力开拓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王文新:集中采购机构急待解决的五大问题[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2、任伟:如何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3、张许栋,张金泉:构建服务型政府采购中心的思考[J].政府采购指南,2005(11)

采购的管理规定例3

二、当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采购监管法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业务发展

一是监管主体法规缺失。《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也依法享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中鲜见对上述政府采购监督主体的职责、义务作出明确的解释,致使政府采购监督权力的虚置。同时,人大依法也应享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其的监管地位却没有作出明确,致使监管主体缺失。另外,相关制度之间界定模糊。比如,《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之间关于招投标的范围界定不清,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不完善,从而导致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多头管理。二是监管操作法规缺失。现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如非招标性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集中采购目录中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自行采购审批制度、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审批制度、采购文件保管制度、采购合同备案制度等,影响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三是责任追究法规缺失。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缺少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手段,特别是一些“违规不违法”的行为,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罚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很难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往往只能协商解决,简单了事。

2、政府采购管采模式的多样性导致监管工作缺乏标准化指导

当前政府采购管采模式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仅苏锡常三地就有三种模式。苏州市采用完全化市场模式: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立采购平台,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核后进驻,政府采购机构项目采购信息并进行程序监督,出价最低者中标。无锡市的模式是:政府采购中心设在政府办,由财政局相关处室承担监管职能。*市的模式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采购机构同设在财政部门内部,为两个平行部门,相对异体监督而言,这种同体监督模式的力度还略显不足。应该说,三种模式各有各的特点,各有各的优势,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可避免会遇到各自的问题。管采模式的多样性导致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各地实施监管各自为政、各搞一套,不利于上级机关、部门进行标准化指导。

3、监管队伍现状不适应当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求

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素质要求,包括思想政治、作风操守和业务能力等各个方面,要能熟悉政府采购、财政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调查研究、文字综合、分析判断、语言表达、微机操作等能力,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进行监管,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目前各地特别是部分辖市、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设置普遍不健全,人员匮乏,业务素质偏低,不管采取何种政府采购模式,均无法保证监管工作取得实效。此外,按照相关规定,价值30万元以上但不在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这些项目的采购标的都是一些专用器材或物品,监管人员更是难以监管到位。

4、高科技手段运用程度低制约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开展

当前政府采购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和数据资源的水平普遍还比较低,许多集中采购机构从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执行到资金支付等流程都还处于半手工状态,各采购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纵向联网,以及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网还未实现,资源不能共享,信息沟通不及时,人工监管任务繁重,致使政府采购高效监管难以实现。

三、政府采购问责制度建设的工作进展和思路对策

我市当前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问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采购部门“应采未采”情况进行问责;二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采购机构实施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第一个方面主要是部分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自行采购物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问责,责令其停止或纠正违规采购行为,并实施相关处罚。第二个方面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预算管理、价格核查、供应商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问题,责令采购机构及时整改。上述两个方面的问责,由于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仅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管问责,方式大多采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较为温和的方式,目前尚未有采用组织处理或给予党政纪处分等方式的案例。鉴于此,加快政府采购问责制度建设显得很有必要,建议在制定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要素:

1、问责依据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我们在制定政府采购问责制度时不可避免将面临依据不足的问题。虽然可以笼统地说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配套制度支持,特别是在确定政府采购问责方式和问责内容等的时候。建议国家在现行《政府采购法》等的基础上,根据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变化,尽快修订、完善和细化与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相配套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法规、制度和办法。作为省一级层面,应该借鉴安徽省的做法,制定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进而保证对政府采购实施问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问责主客体

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我们制定问责制度,主要是一种政府部门内部的问责,因此应当将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作为问责客体;同时,采购监管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也应当作为问责内容。为此,可以认定各级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为问责主体,采购人、采购机构、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为问责客体。为了确保问责主体有效获取信息,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全方位监督扩大问责信息来源,特别是要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规定凡是可以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单体达到一定数额的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等,必须有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员等的参与监督,同时加快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和投诉渠道。

3、问责方式

问责作为对过错行为实施的一种警示、纠正或处罚行为,应当具备强制性和威慑性。政府采购工作是干部群众关心、各级领导关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如果不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采购质量、预防腐败发生,将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在确定政府采购问责方式时,不光应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软”的措施,还应包括进行组织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等“硬”的措施,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酌情并处罚款。

采购的管理规定例4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079-01

提高物资采购效率是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途径,成本下降,利润就上升。集中采购成为控制采购成本的重要手段,在企业的采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集中采购是对于分散采购而言的,是指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集中进行采购,对同一类项目管理集中化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

一、企业集中采购的特点

1、集中采购设立了专业的采购部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业务归口到一个部门来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支出的同时,也减少重复采购频次、降低库存、减少资金占用,提高企业整体购买力。

2、集中采购效益主要来自采购量的高度凝聚,大批量的采购,有利于采购管理部门对拟采购项目进行统一分类,对采购目录进行梳理,对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进行标准化管理,制定统一的技术要求及售后、维护等采购要求,把需要采购的项目打包分类,集约化形成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有效实施。

3、大规模的集中采购,形成规模优势,容易吸引核心的潜在投标人,形成优质的充分竞争条件,对提升企业采购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大规模的集中采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了更高要求,相比之前的分散采购而言,公司规模、实力相对较小的潜在投标人不具备承担大型项目的能力,没有能力承担规模较大的集中采购项目。从而优化了潜在投标人的水平结构。

4、有利于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集中采购遵循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具有招标采购的特点。一方面,能够在潜在投标人之间形成充分竞争,另一方面,招标人可对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分类,依据需求对项目划分标段,对项目售后及服务制定方案,对采购物资的生命使用周期提出要求,打包用户的采购需求,一并进行集中采购整合,实现最佳资源配置的目标,而且还可大大节约采购费用。

二、加强推进集中采购的要点问题

推进集中采购的核心思想是管理控制权和采购决策权的集中,本质是集中采购体系的建立过程。

1、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完善健全的管理体系是管理采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决定了集中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方式。“归口管理,集中采购,统一标准”,由采购部门统一牵头负责,采购人对拟采购项目情况进行需求提报,整合采购计划,统一采购物资的标准。统一的集中采购有利于确保采购管理和实践的一致性,显著提升物资采购业务的专业化、规范化。

2、建立规章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准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蓝本作为依据,结合企业自身进行完善,对集中采购制定规章制度。采购部门应对需求计划进行认真梳理,采购方案的编制,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确定,以及后期合同的签订,过程控制及后期的入库结算等采购的关键环节。

按照制度管控内容与业务分类为原则,建立涵盖招标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监督管理等关键采购业务环节的物资供应采购规章制度体系,制定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有法可依,有制度可追溯,做到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

3、优化业务流程

采购业务流程是制度的体现,业务流程体现了要怎么做。要有效实施集中采购业务应制定高效率的业务流程,对流程进行优化整合,避免重复操作流程。把规章制度在流程中进行体现,制度最大限度体现在业务流程中,实现采购业务流程制度化、程序化。将流程进行上下分层,逐层分解细化,适应不同层次的管理者需求。

4、完善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的选择是采购的根本,供应商品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采购的成本、质量和采购效率。供应商管理也是企业采购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潜在供应商数量未形成充分的竞争、考核体系不完善导致集中采购出现风险。应合理设置供应商准入门槛、对供应商的过程认证做好防控措施、制定供应商管理办法。在合同中对供应商的违约进行合理风险防控,防止供应商因为违约成本低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

通过集中采购促进供应商之间形成充分竞争,既可以帮助质优价廉服务好的供应商实现规模销售、规模生产以降低成本,同时有利于引导一流的供应商充分了解企业的采购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推进深层次的合作。

5、集中采购信息化

近年来,随着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标采购也逐渐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集中采购电子信息平台的应用,不仅可以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运作成本,而且对规范采购流程的优化与规范起到了促进和支持作用。

6、对拟采购项目进行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突出采购的计划性

集中采购项目多为大宗项目,在计划提报过程中,组织各地区分公司对下一年的需求进行汇总分析,研究消耗规律,超前制定物资需求计划,为集中采购提供前期计划保障。计划的准时上报及上报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集中采购的关键信息。计划不能随意改变,这样才可以保障集中采购的准确无误性,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7、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

一方面是加强采购人员的道德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严格职业操守。另一方面是提升采购人员的业务能力,通过专业培训、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提升员工队伍的凝聚力和业务水平。

三、结束语

任何一种采购形式都有其局限性,集中采购也不例外,由于在目前实施的集中采购模式中,企业之间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合作信誉有待进一步提高;价格在一定时间、区间内相对保持不变,有时会与市场产生偏离,执行起来有较大的难度,特别是在市场价格下行阶段,买方虽然锁定了成本,却要承担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风险;另外,相对较长的定价周期和决策机制,面对突变的市场变化,难于做出快速、有效的反应。因此,在外部市场条件持续变化时,也要因时制宜,变换采购方式,使集中采购的应用体现其灵活性。

强化采购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抓好过程控制,能够有效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通过管理的不断深化,实现采购全生命周期性价比最优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曹富国.中国招标投标法原理与使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 赵国清.浅谈集中采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经济理论研究,2010(5)

[3] 马华士等,供应链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5

采购的管理规定例5

第二条我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我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称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市级由财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由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市局财务部门主管市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归口办公室管理,确定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表。

(七)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市(区)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市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二)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制政府采购合同等。

(三)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四)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市局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可实行专人管理或兼职管理。

第八条市局和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单位政府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

第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市局财务部门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当年度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确划分市局与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执行范围。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工程4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1.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2.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由各级国税局采购人制定;

3.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市局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授权采购是指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总局、省局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以总局、省局文件方式进行授权,或通过采购人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方式进行授权。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逐级上报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比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0.询价采购程序

11.委托机构采购程序

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3.验收程序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5.询问处理程序

16.质疑处理程序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18.信息公告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各级国税部门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分散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一)总局在统一布置预算“一上”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表》(总局部门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各市分散采购部分)的编报口径。

(二)市局在汇总本系统预算“二上”后,根据预算“二上”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省局财务管理处。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的采购人应当自接到上级国税机关下的预算后,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

第六章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总局、省局、市局对本级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局转报省局备案:

(一)市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五)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局备案:

(一)县级以上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市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局转报省局审批:

(一)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四)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协议,下同),由各级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评审专家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一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

第三十二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市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我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市局对我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情况;

(八)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总局、省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采购的管理规定例6

关键词:

非招标采购方式;问题;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已经成为降低采购成本,有效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招标采购方式应用比较广泛和成熟,但其程序冗繁,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较高也是招标采购的缺点。与招标采购方式相对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对招标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具有相对灵活性、交易成本较低的优势。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和监督,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报,本文从非招标采购的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入手,试对当前非招标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分析。

一、非招标采购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

1.非招标采购定义。

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和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

2.非招标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2.1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2.2询价: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最后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3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保证原有采购项目货物的一致性等原因,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3.非招标采购适用范围。

3.1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招标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2询价适用范围:按有关规定,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3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二、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必要性

1.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外部要求。

中石油作为中央企业,所有权属于政府,因此,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体的资金来源的应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与之配套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后者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实施非招标采购管理有法可依。

2.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集团公司提出突出质量效益发展的总体目标,从过去注重规模发展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发展转型,现阶段规模速度的发展与质量效益不同步的矛盾较为突出,投资回报率较低,成本上升较快,因此,相对于招标管理的规范,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符合集团公司质量效益原则,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规范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应该是有非常大的潜力可挖。

3.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非招标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在非招标领域中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防范采购人员的不廉洁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领域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预防腐败,促进企业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化整为零,应招标项目未招标。

在实际采购中,存在以地域限制化整为零,肢解项目,规避招标,以非招标采购方式取代招标方式。如将钻前工程排障施工项目以区域划分为两个项目,标的总金额达到800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商;油田大量使用的通用化学试剂未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等问题。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不充分。

目前,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工程、物资采购和技术报务项目基本上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的单位单一来源方式高达92.42%,如钻前工程现场监理、管线防腐施工、无损检测、安全验收评价等施工和技术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理由不充分,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不足,采购方式的单一性造成采购成本较高,也易存在腐败现象。

3.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

《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非招标采购只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部分单位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比选应该是采购中遵循的一种基本原则,比选这种方式没有法律上的定义,是市场为了避开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方式而创立的一种采购方式,因此,不能构成法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

4.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不恰当。

在选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选择不恰当,《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询价采购方式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对于项目较复杂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型号较多,对应的价格也不相同,采用询价的方式不利用价格的谈判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询价适用于价格比较单一的物资采购。如天然气装置维修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设备维护型号较多,辅助材料也较多,采用一次性报价,不能达到竞争性谈判的效果。

5.未建立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就目前而言,集团公司制定了招标采购等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仅在《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但未按照业务分类统一制定非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标准、适用条件、谈判实质性内容、具体工作流程等内容,造成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非招标采购,如成立谈判小组的时间、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编制要求、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方式、谈判中是否公布供应商报价执行不一致等不规范的问题。

6.采购信息不够公开。

集团公司对招标信息公开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信息未明确信息渠道、采购公告内容、采购公告公示期的时间、成交公告公示期的时间等内容。

7.供应商评定的标准操作性不强。

非招标采购的成交原则应该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但在项目实践中,“质量与服务相同的情况下”这一原则较难判断,不同品牌的产品质量有差异,不同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的水平也有差异,因此,如何衡量质量和服务标准难以确定,以“最低报价法”原则成交,可能会导致低价低质的采购;以服务和质量采购又可能造成价格不是最低的现象。

8.以不恰当方式排斥潜在服务商。

在油气田企业,技术服务领域选商方式大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土地复垦技术方案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也以行政区域选择服务商,而不是按照服务商所持有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所规定的资质等级来确定服务商。

9.以行政干预确定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部分单位、部门以会议纪要等行政方式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的选择,未进行公开、公正和公正的选商。10.承包商库准入不够,可供选择的承包商竞争不充分。如定期检验FD1、FD2(含在线校验)在油田企业仅准入一家,且此家没有取得HSE准入资格;如化工、净化装置、炉窑工程施工,车辆GPS导航定位服务等仅2家准入施工单位,套管防磨技术服务仅1家准入单位,承包商库准入不够,不能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

四、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有监督措施不得力的原因,有的则和领导干部不能廉洁自律、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内外勾结腐败有关。

1.油田企业快投快建是影响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遵循规范性的客观因素。

当前,市场对天然气的刚性需求,使油田企业采取超常措施加快产能建设,一方面狠抓老气田稳产,另一方面勘探开发快速高效推进产能配套和重点工程建设快速推进,为达到快投快建保障天然气供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等采购中存在应招标项目未招标,选商方式不符合规定、提前做完成未进行竞争性选商等逾越、简化程序的问题,使企业在非招标采购管理的规范性受到一定影响。

2.企业管理理念不到位,主观上不愿意采用竞争性选商。

部分单位领导对竞争性选商的理念认识不到位,业务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有“货比三家”的竞争性意识,习惯于“随用随购”,认为单一选商方便实用,主观上存在不愿意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有利于企业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的采购方式。

3.企业管理存在管理缺位,未从顶层设计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

国家财政部第74号令颁布了《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但集团公司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仅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没有建立制度和业务流程,存在管理缺位,油田公司也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采购业务部门对非招标采购的认识不足,操作规程不熟悉,造成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规范。

4.个人私利益驱动,单方选商易于操作。

个别领导和业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动,以此方式灵活、周期短、程序少、工作量小、易操作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采购为理由,大量采用单方谈判选商,搞意向内定、达到个人获取利益的目的。

五、对策

1.从制度层面完善管理缺位,建立健全顶层设计。

集团公司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的同时,对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制定实施细则和一系统规章制度,将法律法规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采购信息公开渠道管理、采购程序、供应商确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以及业务流程等进行具体规定,从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非招标采购管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用制度保障采购活动的阳光操作。

2.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的考核检查,促进管理的规范。

采购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考核检查,充分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货物和服务;规范使用询价采购方式,采用最低报价与综合评审相结合,合理确定成交供应商;谨慎选择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此方式应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公示内容,杜绝腐败现象,对于各种方式应加大考核力度,将竞争性谈判比率纳入物资采购管理的考核指标,提高竞争选商的比率,降低采购成本,让采购在阳光下规范运作。

3.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的持续监管,有效提升监督效果。

对非招标采购要由现在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转变,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由阶段性审计向持续性监督转变。借助集团公司现有的合同管理系统应用平台,对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在线适时、连贯的监测和修改,将审计关口前移,实现事后向事中、事前转变;利用审计查证和审计咨询相结合的方式,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通过持续监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改善非招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使企业问题越来越少,问题出现的概率越来越低,实现审计监督的“免疫”功能作用。

4.以完善和构建资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探索建立物资采购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实行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有利于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物资廉政信息采集、分析、反馈处理制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怀问题,及早提出对策、完善和构建物资采购管理惩治和防治措施。

5.实行供应商分类管理,形成供应商竞争机制。

通过建立供应商资源库,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每年按业务类型补充一定比例的优秀供应商,淘汰不合格供应商,对供应商考核实行“黑名单”制度。同时,采取ABC分类管理法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按照油田公司物资供应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对不同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供应商管理策略,一方面通过竞争机制激励供应商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采购方也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在供应商名单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合理有效利用企业资源,保证物资供应稳定,提高运作效率,降低采购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

6.强化培训力度,提高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

加强对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的培训,现有采购人员对非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理解不到位,习惯型、经验型采购人员居多,对非招标采购的操作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应加强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培训力度,促进采购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提高。

作者:刘锦屏 单位: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审计中心

参考文献:

[1]张建边.建设项目项目采购管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2]张栋天.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如何公开[J].中国招标,2007(2):22-24.

采购的管理规定例7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上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项;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内容必须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

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五)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至少为5天,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采购文件第三方专家审核论证。交易中心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车辆除外),应当将编制后的采购文件分别送3名专家独立审核论证(不得注明采购单位和项目名称),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是否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明确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其中任何1名专家提出意见并审核论证不通过,必须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审核论证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七)建立采购文件意见反馈与修正机制。交易中心与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和专家审核论证意见,修正完善采购文件内容,编制正式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指定媒体上正式采购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应将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正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担任,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在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密封保存至开标结束。市本级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同时在广安、南充、达州、遂宁、巴中等五市区域内抽取评审专家;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交易中心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管理。采购中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会同采购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废标的具体情况,找准废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合理导致废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废标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报告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交易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等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后,及时在政府采购不良 行为曝光台中予以公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除中标无效外,并纳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被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自动列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采购的管理规定例8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 ,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 ;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 ;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 ,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采购货款 ,在供应商履约后 ,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 ;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 ,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 ,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

1 .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 ,因此 ,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 ,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 ,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 ,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 ,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 .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 ,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 ,核定建设成本 ;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 ,确定标的底价 ,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 ;监督合同执行 ,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 ;中心的财务管理 ,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 ,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 ,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 ,提高采购效率 ,保证采购质量 ,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 ,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 ,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 ,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 ,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 ,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 )、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 .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 ,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 :集中采购模式 ,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 ;分散采购模式 ,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 ,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 ,其他商品 (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 )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 ,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 ,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 ,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 ,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 ,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 ,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 ,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 ,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 ,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 ,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 ,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 ,政府采购仲裁机构 ,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 ,如新加坡、韩国等 ;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 ,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 ;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 ,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 ,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 ,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 ,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 ,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 ,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有了招投标法 ,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

1 .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 ,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 ,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 .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 ,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 ,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 .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 ,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 ,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 ,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 ,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 ,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 ,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 ,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 采购活动。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 ,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 ,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 ,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 ,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 :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 ,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 ,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 ,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 ,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 ,最终完成人大立法 ,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 (规章 ) ,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 ,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 ;《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 ,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 ,因此 ,在政府采购立法中 ,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 ,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 ,要从国情出发 ,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 ;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 ;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 ,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 ,目前 ,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 3~ 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 ,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 ,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 ,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 ,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 ,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 ;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 .政府采购工作中 ,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 ,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 ,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 ;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 ,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 ,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 ,可以积累经验 ,锻炼干部。

3 .在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 ,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 ,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 ,不应干预 (参与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 ,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 ,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 ,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 ,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 ,财政部门在工作中 ,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 ,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 ,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 ,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 ,统一思想 ,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 ,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 ,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 ,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 ,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 ,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 ,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 ,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 ,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 ,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 ,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 ,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 ,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 ,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 ,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 ,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 ,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既要懂政策、懂技术 ,还要懂市场经济 ,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采购的管理规定例9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上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项;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内容必须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 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五)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至少为5天,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采购文件第三方专家审核论证。交易中心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车辆除外),应当将编制后的采购文件分别送3名专家独立审核论证(不得注明采购单位和项目名称),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是否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明确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其中任何1名专家提出意见并审核论证不通过,必须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审核论证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七)建立采购文件意见反馈与修正机制。交易中心与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和专家审核论证意见,修正完善采购文件内容,编制正式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指定媒体上正式采购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应将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正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担任,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在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密封保存至开标结束。市本级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同时在广安、南充、达州、遂宁、巴中等五市区域内抽取评审专家;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交易中心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管理。采购中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会同采购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废标的具体情况,找准废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合理导致废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废标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报告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交易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等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后,及时在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中予以公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良行 为的,除中标无效外,并纳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被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自动列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采购的管理规定例10

二、交通运输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实践、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不足

(一)部门集中采购实践交通运输部下属有三大系统———海事、救捞和长航。自交通运输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这三大系统根据各系统特点积极探索对专业资产和服务的集中采购模式,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截至目前,这三大系统均已构建了各自专业资产和服务集中采购框架体系,但在交通运输部层级尚未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下面,对这三大系统集中采购实践作介绍。1.海事系统。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划分,海事管理机构分为两类,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简称“部局”)垂直管理的直属海事机构和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海事机构。此处所指海事系统为部局及其垂直管理的十四个直属海事机构(简称“直属局”),负责监管全国所有海域以及主要跨省内河(长江干线、珠江、黑龙江)以及黑龙江、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其他水域,具体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等职能。截至目前,海事系统初步形成了“适度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专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模式,即根据专业资产和服务在各使用单位的通用性、资产规模大小等情况,逐步建立了部局适度集中捆绑采购、直属局适度统一采购、直属局所属单位分散采购三级采购管理模式。2.救捞系统。救捞系统由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简称“部局”)及其救助、飞行、打捞三支队伍(即三个救助局、四个救助飞行队、三个打捞局,简称“直属局”)构成。救捞系统是中国唯一一支国家海上专业救助打捞力量,承担着对中国水域发生的海上事故的应急反应、人命救助、船舶和财产救助、沉船沉物打捞、海上消防、清除溢油污染及其他对海上运输和海上资源开发提供安全保障等多项使命。自2003年救捞系统体制改革以来,该系统一直在探索适合本系统特点的采购组织管理模式,截至目前已建立了部局集中采购和直属局分散采购两级采购管理模式。3.长航系统。长航系统由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六个直属单位(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等)构成,负责对长江干线(云南水富—上海长江口,干线航道里程2838公里)行使航运管理职责。与海事、救捞系统不同,由于长航系统各直属局的工作职责不同,需要使用的项目也有各自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该系统建立了以各直属局为主的集中采购模式。这三大系统各自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方式及采购项目范围见表1。(二)部门集中采购取得的成绩经过多年实践,以海事、救捞、长航三大系统集中采购为表现形式的交通运输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取得了显著成绩,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集中采购工作逐渐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各自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等特点,三大系统分别积极探索并构建了符合现阶段发展特点的集中采购管理模式,这为下阶段交通运输部层级开展部门集中采购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支持。2.三大系统集中采购范围不断扩大、规模不断上升。以救捞系统为例,近年来在积极探索专用项目集中采购新模式和新措施,集中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由最早的救助船舶集中采购逐步扩展到飞机、信息化系统、溢油清污设备和应急救助物资等专用资产,以及船舶和飞机保险、船舶燃油供应等。集中采购规模也是逐年上升,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十一五”期救捞系统专用项目集中采购规模年均7~8亿元,“十二五”时期年均达8~9亿元,约占整个救捞系统专用项目总采购规模的50%左右。3.集中采购组织形式相对稳定。截至目前,三大系统均建立起了相对稳定的集中采购组织构架。例如,救捞系统为了开展好救助船舶和飞机等大型专用资产集中采购活动,交通运输部或部局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监造小组等。各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开展有序。(三)部门集中采购仍存在的不足1.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缺乏总体规划。交通运输部作为本部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主体,应针对此项工作统一制定规划。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才经历短短十几年时间,很多领域仍在逐步推进甚至摸索过程中,尤其是部门集中采购,财政部作为全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仅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文件中提及,尚未对“部门集中采购”作明确界定与定位。由于部门集中采购法律基础不完善,交通运输部将侧重点放于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加强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在部门集中采购领域未加以深入研究,仅在国务院办公厅2007-2012年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救助船舶、直升机等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货物类目录中。但随着三大系统集中采购活动的积极探索和开展,交通运输部层面不统一制定规划,已逐渐阻碍交通运输整个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规范操作,不利于此项工作的长远发展。总体上看,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交通运输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三、其他中央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部门集中采购经验做法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卫生部、水利部等多个中央部委先后组建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开展了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自2004年9月就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又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成立了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再如,公安部早在1960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公安部政府采购办公室警用装备采购中心,随后该机构经历多次更名。2012年6月7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机构最新更名为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是受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委托,承担警用车辆、装备物资的集中采购等工作。(二)经验借鉴与启示通过对其他中央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发展历程、集中采购中心设定、集中采购目录及开展情况的分析,得出如下几方面借鉴和启示。1.根据本部门或系统资产的特点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内涵。例如,在国务院办公厅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是针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这一项目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拓展。货物类包括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监控报警系统及配套设备、通讯设备;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和其他交通工具;机械动力、电器、发行机具、医疗、炊具设备;帐表、凭证和其他印刷品;办公家具;其他货物。工程类包括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安全管理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服务类包括计算机软件购买、开发及维护;各类设备维护;中介服务;各项财产保险。以上项目几乎包括了所有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的专业资产及服务,并利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2.结合本部门或系统自身特点,构建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上述中央单位均根据实际需求和特点,设定符合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模式。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经中编办批准专门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设立相关处室,负责本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公安部集中采购机构是从计划经济时期就延续下来,经过几十年运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卫生部没有成立集中采购机构,而是将其负责的高值医用耗材和甲类大型设备招标工作委托给其下属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而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实施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并执行部分部门集中采购工作。3.按照专业资产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首先,对具有标准、型号、规格统一的资产进行集中统一采购。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各单位使用的监控警报系统、通讯设备、运钞车、护卫车、凭证、计算机软件购买开发及维护等;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各单位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登记证等税务票证印制,税收业务软件,税务制服等;卫生部下属各医院使用的各种医疗器械等,这些中央单位集中采购的项目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各使用单位没有差异化需求,从而可以高效地实现集中批量采购,实现较好的规模效应。其次,对其它专业资产或通用资产和服务的采购项目进行集中管理。如国家税务总局的集中采购机构不仅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还负责编报和汇总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工作;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受水利部委托承担水利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4.建章立制,规范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一项工作规范开展的前提要件是建章立制。为了规范有序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活动,有关中央部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电子化采购业务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小额项目采购操作规程(试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廉洁自律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水利部先后制定了《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央防汛物资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的管理规定例11

目前,财政部已制定下发了《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将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重点做到“三个着力”:

(一)着力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是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努力做好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两法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力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规范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程序,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管理办法》;加强和改进集中采购管理,制定下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央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等制度办法;修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

二是统筹推进政府采购与公共财政改革的融合。根据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和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研究界定服务类采购项目,制定规范服务类项目采购的管理办法并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与预算编制、资产管理及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机制,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积极协调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同时,继续完善与监察、审计有机融合的监督机制,开展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报执行的抽查审计。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计划审核。强化预算部门在预算编制及执行中的主体地位及相关责任,改进现行政府采购计划监管做法,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兼顾合规、合理性监管转变。在审核各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时,对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对没有统一标准的,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科学选取参照因素,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四是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基础数据共享”的目标要求,推动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与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开展全国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中央地方供应商库、商品信息库、评审专家库和机构库间的信息共享并制定相关信息注册、入库、变更等标准流程;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等工作规程;制定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等标准文本,以信息化建设带动标准化管理,推动改进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二)着力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是强化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监管。中央单位要严格依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通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基础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实时、动态监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状况;严肃处理采购人违法委托和社会机构违规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执行制度,规范和约束集中采购机构行为。

二是实质性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中央单位要按照财库[2009]101号和财库[2011]18号文件的要求,根据批量采购产品“基本配置参考”,及时编制批量采购计划。中央各部门也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部门批量采购的基本配置标准并负责组织本部门的批量采购计划编报。同时,鼓励中央各部门将批量采购扩展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其他品目。集中采购机构报送的批量采购计划应及时归集,对试点采购项目不再执行协议供货,通过归集形成规模后按时统一组织集中招标采购。该项工作执行情况将作为明年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三是强化采购机构的激励和约束。完善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方式方法,严肃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的处理,奖优罚劣。研究建立对社会机构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严肃处理社会机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机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三)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