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互联网保险管理

互联网保险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28 09:20:01

互联网保险管理

互联网保险管理例1

COSO委员会将全面风险管理定义为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受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这个过程从企业战略制定开始贯穿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用于识别那些可能影响到企业潜在事件并管理风险,使之在企业的风险偏好之内,从而合理确保企业取得既定的目标。我国也引入了全面风险管理方法,在2006年6月时,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将全面风险管理定义为,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具体来说,全面风险管理相对于传统风险管理而言,有如下特征:

1.就目标而言,传统风险管理仅仅是为了消极地回避风险;而全面风险管理是公司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利用多种手段管理风险。

2.就管理主体而言,传统风险管理主要是指财务部门的财务风险控制;而全面风险管理强调公司的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

3.就管理客体而言,传统风险管理仅仅关注单一的风险个体,而全面风险管理从总体上综合考虑一系列风险集合,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网络环境下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流程

(一)制定全面风险管理目标

任何一个管理方案,都需要首先明确目标。同样,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与企业的战略结合起来,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起点。

一般来说,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损失控制目标,这与传统风险管理无异,主要是涉及保险最基本的经济补偿职能,要实现日常稳定经营;二是价值创造目标,与传统风险管理相区别的是,全面风险管理寻求风险优化,即在充分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公司将资产分配到风险较小、收益较高的领域,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故在制定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时,需要考虑到公司价值创造的目标。

(二)确立自身的风险偏好

对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来说,保险公司除了控制传统的经济补偿风险,还涉及到价值创造的目标,而后者更是区别于传统风险管理的根本特征。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对风险的全面管理,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有必要确立自身的风险态度。

风险偏好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风险厌恶型、风险中立型、风险喜好型,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适时调整自身的全面风险管理策略。比如,一个保险公司若是属于风险喜好型,则可能采取较为激进的策略。在设置风险偏好的时候,企业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状况、经营目标、经济形势等多种综合因素。

(三)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这一流程涉及到具体的实践操作,与传统风险管理一样,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四大步骤。

1.全面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风险管理人员通过大量来源可靠的信息资料进行系统了解和分析,认清经济单位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而确定经济单位所面临的风险及其性质,并把握其发展趋势。这个阶段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强调全面性的风险识别,即综合考虑企业当前面临的所有风险,进行全面的认识,列出风险清单。

2.全面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涉及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定性分析要求保险公司认清所面临的风险的本质和内在逻辑联系;定量分析则需要保险公司建立起一套统一的测量模型,该模型需要综合考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内在联系,将多种风险因素都纳入模型测度之中。

3.全面风险管理

这个步骤要求风险管理者在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从多种可选的风险管理方案进行研究并选择其中最合理的方案,并加以贯彻实施。这个步骤需要站在全面的高度上综合考虑和度量风险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将价值创造的目标放在首位,实现公司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风险优化的目的,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4.全面风险管理绩效评价

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对风险管理的绩效进行跟踪评估,并对此进行适时的调整,以符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监管要求。

三、保险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时代下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

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履行风险管理执行职能,对上负责贯彻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决策,制定具体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对下记录并检测各个业务单位的风险活动,并进行动态调整,使得日常业务操作符合风险管理目标。从而,为全面风险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风险管理人才的储备

目前,保险业的专业性高素质人才还远远跟不上国际水平,而风险管理这项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极高,因此保险业迫切需要建立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此,一方面需要构建专业的内部培养体系,积极招聘和培养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另一方面还要实施开放的引进人才策略,从外部引进专业的人才,带来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还不成熟,因此需要怀着开放的态度,吸收借鉴国外保险公司先进的保险理念,同时还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照搬移植,要建立起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全面风险管理策略,从而促进行业自身的发展。

二十一世纪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时代,只有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才能够应对当前错综发杂的金融风险环境,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促使保险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互联网保险管理例2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发展势头强劲,风险与监管难度也愈益加大。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轨迹,借鉴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提出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坚持风险防范底线思维,坚持监管一致性、公开性、合作性原则,打造由政府、市场、公司、社会共同组成的中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风险监管;发达国家;经验及启示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带动产业变革,互联网正加速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发展。其中,互联网保险正从目前的一个新兴渠道逐步形成一个新兴业态,在保险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带来了新的变革。保险监督和风险管理应为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以确保实现保险发展与规范并重。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一)网络安全风险

1.系统安全风险。一是计算机系统故障、黑客攻击、感染病毒等软、硬件安全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系统崩盘,继而给使用者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二是网络诈骗风险,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从事保险诈骗活动。

2.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虽已实现电子化,但因目前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网络安全管理仍不完善,可能存在客户私密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定价信息来源不准确等问题。

3.支付安全风险。网络支付安全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交易行为的可控性和交易合同的合法性等,由于目前第三方支付软件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出现网络支付风险。

(二)产品设计风险

1.同质化风险。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大数据并运用精算技术计算,但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多是条款简单的车辆险、意外险及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同质化较高,缺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2.创新风险。目前部分保险企业为追求短期效益,以创新为幌子,推出“险”“奇葩险”等带有性质的伪创新保险产品;另外,部分保险公司与P2P合作,为其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对互联网保险创新构成新的风险。

(三)道德风险。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因无法面对面接触,导致信息核查难度大,特别是在开展核保业务时,投保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四)服务质量风险。面对海量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消费者,保险公司更需要认真细致地做好保险服务。但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客户服务投入不足,线上、线下服务不完善,特别是在投保时风险提示不足,容易引发保险纠纷,制约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

(五)法律监管滞后风险。随着互联网保险爆发式的增长,原有的监管措施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但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滞后矛盾长期存在,容易产生监管真空,产生法律监管滞后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1997~2005年)。中国保险信息网于1997年上线,是我国最早的保险第三方网站,新华人寿于当年11月在网站上推出我国第一张保险电子商务保单。从2000年开始,平安、太平洋、泰康等保险企业通过探索互联网保险渠道,建立各自网站和电子平台,实现互联网在线销售保险产品。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开通“网神”,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销。但因当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整体环境欠佳,市场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不足,该阶段互联网保险仅起到企业门户的资讯作用,尚未大规模发展。2005年4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范电子支付业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后中国人保财险推出第一张电子保单。

(二)探索阶段(2006~2011年)。2006年,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纷纷改版升级官网,提出“互联网保险超市”运营概念,采用“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直销模式。特别是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推动了中国互联网市场的快速发展,一批以保险中介和保险信息服务的保险网站先后出现。该阶段,多数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监管规定也陆续出台,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步迈向规范化发展进程。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发展网络保险,逐步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2006年9月、12月,中国保监会先后《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确定“十一五”互联网保险的建设目标为“基础建设基本完成、应用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有力促进了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快速提升阶段(2012~2014年)。这一时期,各保险公司依托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互联网业务管理模式。2012年8月,平安人寿推出首个“平安人寿E服务APP”。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保险得到了长足发展,2013年9月29日,腾讯、阿里巴巴与平安集团联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真正实现从“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质变。2014年1月15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为保险监管提供了网络服务和信息支持。该阶段,保险业与互联网开始深度融合,保险公司探索建立一套相对可控的体系,初步确立了互联网保险的基本模式。同时,多项监管法规出台,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2012年5月,中国保监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向广大投保人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风险提示。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互联网保险公司要满足消费者保护、公平竞争、信息安全等特别要求。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公司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进行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2014年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将网络保险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明确分类,着力构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长效机制。2014年4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是互联网保险的首个监管政策,明确设立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门槛及经营规范。

(四)创新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随着互联网金融逐渐被消费者熟知及认可,互联网金融各业态间开始逐步融合,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向众筹、个体网络借贷(P2P)等行业提供保险服务,衍生出新的保险产品。如,京东众筹于2015年携手京东保险、中国人寿,推出国内首例“众筹跳票险”。互联网使保险业呈现难得的发展机遇。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2234亿元,同比增长160.1%,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超过100家。2016年6月,蚂蚁金服保险和CBNdata联合了我国首份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报告———《2016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分析》,首次提出“互联网保民”概念。截至2016年3月,这一群体人数超过3.3亿,是股民数量的3倍。未来,互联网与保险的合作将更加紧密,竞争也将更加激烈。2015年10月1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正式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新规让更多的保险机构获得经营资质,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互联网保险销售必将迎来新的突破。新规将提升对创新型业务的监管能力,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有效防范化解风险。2015年11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推行单证电子化,减少纸质单证,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营业务网点、电话、互联网等多样化服务渠道。2016年1月,《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出台,重点对互联网平台选择、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提出要求。2016年3月,《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出台,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出财产保险企业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美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互联网保险,是全球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1988年,美国有86%的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保险市场、产品等信息。2012年,美国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得的个人车险保费收入,占个人车险保费市场的30%以上。目前,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其中InsWeb、Quicken、等网站影响力较大。美国监管当局采取宽松审慎的监管方式,一是修订和完善监管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新型市场需求;二是强调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平台的稳健经营及客户的权益;三是美国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四是拥有全球最完善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二)英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英国是互联网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2010年,英国家庭车辆险和财产险的互联网销售份额占比高达47%和32%。英国互联网保险由B2C起步,之后B2E和B2B相继兴起,使英国保险市场成为一个高效的网络保险体系。英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强调一致性原则,即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统一的行业标准,认可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适时监控互联网保险产生的风险;同时按照适度审慎原则,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此外,英国政府一般不干涉保险产品开发和相关费率的确定,互联网保险拥有完善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性极强。

(三)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1999年7月,日本出现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的企业。日本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比例居全球首位,其中:该国60~64岁的群体使用互联网的比例高达70%以上,80岁以上的老人使用比例近20%,极大推动了网络寿险企业的发展。2008年5月,LifeNet生命(美日合资)进入日本开展互联网寿险业务,是全球首家使用手机购买保险的公司,也是首家24小时提供免费咨询的公司,优质的服务使得该公司保单件数迅速由2008年不到1万件大幅上升到2013年的近20万件。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在法制完善的前提下,注重行政指导作用,多采取协商、建议等手段,对市场违规行为开展前期处理,使市场调控与政府监管和谐共生。保险公司在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时,必须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身份认证,政府监管部门会不定期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估,引导经营主体自主发展,以提高社会信用度。

(四)经验及启示

1.社会征信体系较为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是互联网保险风险控制的核心,发达国家的国家信用管理与行业信用管理相辅相成,为互联网保险监管打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

2.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共同配合。政府和市场是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重要主体,国外保险监管当局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以审慎监管为导向,坚持“最大支持、最少干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3.强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产品核查制度,并不断完善互联网安全防护技术,能尽可能地降低保险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监管部门既要对互联网保险给予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更要与时俱进,寻求新的监管突破。一要坚持底线思维,管住风险底线,守住风险前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二要坚持监管一致性原则,保持线上、线下保险监管的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行为;三要坚持公开性原则,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市场透明度,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四要坚持合作性原则,形成政府监管、市场约束、内部治理、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一)政府监管方面

1.构建前瞻性的监管制度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要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纳入保险体系顶层设计中,形成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层面的制度保障体系。一是将互联网保险补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其他保险法规中,使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法规中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等专项风险管控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技术、新标准的研究和监测,从机构管理、系统性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三是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纳入保险各项具体业务制度中,使其成为常态化工作,与业务同步发展。

2.明晰各级监管机构职责权限。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由各保险机构的总公司直接管理,按照我国的监管职权,建议由中国保监会实施统一监管。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各地保险纠纷将日益增多,由中国保监会统管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建议中国保监会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现场调查权和理赔纠纷权,适当下放至其派驻机构。另外,如遇到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3.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互联网运营并没有改变保险的风险本质,线上、线下监管适用的法规政策应保持一致性。一是建立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审批或备案制度,允许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可在条款、费率等方面差别于线下产品;二是对新产品保持高度的风险警惕,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应加强规范;三是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特别是风险提示等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4.加快培育互联网保险监管人才。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培训互联网监管人才的任务,积极培养精通信息技术、熟悉保险和网络操作实务、能灵活行使监管权限的复合型保险监管人才。一是利用高校教育平台,协助开设互联网保险相关专业或与监管相关的课程,为互联网保险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储备;二是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互联网保险监管培训班;也可采取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三是尝试建立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挂牌实名服务,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市场约束方面

1.构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要进一步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政府、企业与个人的统一信用评级制度,以信用制度作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强大支柱,并以此促进保险监管的实施。

2.建立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保险对经营主体要求较高,因此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标准既要突出安全、便捷,更要注重注册资本、服务规范标准等基本指标。特别是随着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后,明确和规范其销售资质显得尤为重要。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互联网保险安全自律协议,协助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业务网站和互联网保险经营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应将部分事务性工作授权给保险行业协会实施,以促使其在行业发展和自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公司治理方面

1.狠抓信息安全。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加强客户数据保护,通过建立数据异地灾备系统,严格网络隔离与监控,建立信息泄露追究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对客户信息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保险服务。

2.狠抓内控内管。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交易安全保障、售后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重点关注互联网市场的新风险和考核体系,利用现代化手段降低风险控制成本,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3.狠抓队伍建设。互联网保险需要线上、线下的紧密配合,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支掌握保险知识、技术和善于开展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确保能够准确解答消费者的问题,做好系统研发、流程设计、网络安全维护等工作,并在保险保障期间为顾客提供周到的增值服务。

(四)社会监管方面

1.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要强化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新增保密条款,明确保险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费者信息资料的规定;二要明确赋予保险消费者相关信息知情权和主动查询的权利,力争变消费者的事后知情为事先了解,变被动为主动;三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保险责任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2.着力形成跨部门监管合力。互联网保险涉及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和环节,要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主体作用,通过建立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合力协作的格局,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反应和处置,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1]海通证券研究所,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4中国互联网保险投资报告[R].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2015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R].

[3]李琼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2015,(4).

[4]贾林青等.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监管制度规则的博弈[J].社会科学辑刊,2014,(4).

[5]易祖泉等.浅析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风险及监管[J].上海保险,2014,(9).

互联网保险管理例3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现状

1.市场准入监管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是必须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同时还需要具备满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管理工作人员、技术工作人员和从业工作人员,还需要满足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做出规定,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来讲,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才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另外还作出以下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能够通过自己承办网站或者借助其他方式开办网站,但是都必须要求具备营业执照,还必须要有可靠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以及保险电子商务系统。能够达到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到保监会进行备案就行。像这种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机制是非常宽松的,这就表示保险机构只要能够达到合格的资质,就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从中有效体现监管部门大力推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意愿。

2.风险监管

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最大隐患之一就是存在不确定性,存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财务风险等等。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的保险业务相比,面临的操作风险更加明显和突出,尤其是网络信息安全和保险欺诈,不仅具有较高的损失频率,而且会有较大的程度损失,甚至可能对互联网保险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因此,要监督好互联网保险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工作。首先是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如果保单采用电子保单格式的,应该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技术;在网络支付上,要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及数据备份功能;要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具备故障修复技术能力等,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安全。其次是对保险欺诈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加强业务规范管理,避免出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欺诈投保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网站上虚假保险产品信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收益,不得销售假保单。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1.同质化风险

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大数据并运用精算技术计算,但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多是条款简单的车辆险、意外险及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同质化较高,缺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2.道德风险

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因无法面对面接触,导致信息核查难度大,特别是在开展核保业务时,投保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议

1.加快培育互联网保险监管人才

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培训互联网监管人才的任务,积极培养精通信息技术、熟悉保险和网络操作实务、能灵活行使监管权限的复合型保险监管人才。一是利用高校教育平台,协助开设互联网保险相关专业或与监管相关的课程,为互联网保险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储备。二是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互联网保险监管培训班;也可采取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三是尝试建立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挂牌实名服务,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2.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

互联网运营并没有改变保险的风险本质,线上、线下监管适用的法规政策应保持一致性。一是建立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审批或备案制度,允许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可在条款、费率等方面差别于线下产品。二是对新产品保持高度的风险警惕,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应加强规范。三是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特别是风险提示等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要进一步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政府、企业与个人的统一信用评级制度,以信用制度作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强大支柱,并以此促进保险监管的实施。

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互联网保险安全自律协议,协助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业务网站和互联网保险经营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应将部分事务性工作授权给保险行业协会实施,以促使其在行业发展和自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结束语

互联网保险业务因其低成本、广覆盖的优势,目前已成为保险市场拓展的主要渠道,发展前景看好。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相对滞后,各项监管规定存在不全面、不完善等问题。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现状可以看出,现行监管制度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险种创新监管不到位且未对偿付能力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等不足,因此,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

互联网保险管理例4

我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几乎各种产品与服务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获得。2015年,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这也表明了近几年互联网对于社会的改变力度之强大。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未来,互联网也将不断改造和对接传统行业,给人们带来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

国务院在2014年8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发展互联网+保险可以缩短销售环节,降低成本和费率,提升理赔效率、服务质量、客户体验和正面形象,符合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时代要求,而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保险也存在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本文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的发展变化

2016年5月,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2015年,互联网保险整体保费规模达到了2234亿元,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已从2011年的28家发展到现在的110家。2015年全年互联网保费增长率为160.1%,渗透率也从2014年的4.2%增长到9.2%”。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推广使用,网络用户在不断地增加,如何将互联网与传统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成为了互联网+时代的首要目标。保险业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三大支柱行业之一,如何突破保险业传统营销模式是保险业的首要目标。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用户不断增多,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地发展,网络购物、网上银行等等一系列的网络活动都为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目前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的发展面临许多的困难,例如挖掘用户的需求,对保险产品的创新,打造网络营销渠道,管控保险风险等。我国保险业在互联网市场中存在着虎头蛇尾的现象,空有响亮的口号,但是在实际行动中动力不足,对于庞大的市场潜力没有很好的开发策略,对于网民强烈的保险需求缺乏创新意识。庞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促使着我国保险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也倒逼保险业开展自身的变革创新,开启保险业发展的新纪元。

互联网保险不仅让用户能够更快捷的选择自身需求的保险,更有部分富有创意的保险让网民直接受益。“驾考意外险”便是其中一例。只需支付小额费用,在自己科目二或科目三没有通过时就可以得到一定补偿资金。许多网民愿意支付小额金额,在未能通过驾考时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互联网保险推出一系列满足广大网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发展的法律风险

(一)保险人方面

在互联网时代,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捷优势,在互联网上开展保险业务。然而,部分保险公司只注重于保费收入,而忽视承保质量,对标的物缺乏充分的分析、预测、评估、论证,从而导致了承保风险。在互联网+时代,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进行网络销售时可能忽略对格式条款的告知提醒义务,导致销售误导行为的产生,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调查了解,一味简化手续,承保风险加大,产生承保误差和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经营业务应该有着严格的把控,能够安全、合理、充分、有效的运用互联网优势来推广销售保险产品。

另外,违法网站诈骗也是互联网+时代保险人所遭遇的常见风险之一。网民通过违法网站“购买保险”,虽快捷方便,但该保险并非真正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只是骗取钱财的幌子。由于保险公司在网络中的监管力度较小,打击恶意网站的力度不够严谨。保险公司内控还待完善,没有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比如在投保人在网络上进行理赔,但对于有关手续审核不够严格,因为在保险过程中省略了一些必要程序,网民能够快速填写信息,对数据没有进行合理的分析,导致一些用户理赔时保险公司对用户的关键数据没有很好的掌握。

此外,近几年欺骗保险公司获取大额赔偿的新闻时有发生。部分用户利用互联网窃取信息编造保险事故案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部分网民购买了人身意外险而蓄意受伤索取赔偿,但这种潜在的风险是保险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在被保险人索求赔偿时,保险公司无法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故意还是意外。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判读被保险人是人为的还是自然因素,受益人总是会站在自身利益角度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面

互联网+时代下,投保人在网络上投保更为方便快捷,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开发了很多具有互联网+特色的保险产品来博得网民眼球,如扶老人险、雾霾险、驾考险、恋爱险等。但网民对复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认知能力有限,加之对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的生疏,因此在投保和理赔上存在着诸多风险。

首先,互联网+时保人更容易受到销售误导风险,知情权难以保障。少数保险公司为了销量在网络介绍中存在“文字游戏”嫌疑,使用一些模糊词语误导网民进行购买保险,但真正需要赔偿的时候又有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使网民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导致投保人“投保容易,理赔不易”,网络销售误导行为使得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理赔权难以保障,引起保险纠纷甚至司法诉讼。

其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互联网+时代存在逆向选择和更大的道德风险,甚至违法犯罪。被保险人会希望能够在互联网上以最少钱财下获得最大利润,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在风险防范上辅助的努力或花费成本,这必然导致事故发生概率增大和损失程度增加。对于人寿保险合同的控制权在被保险人一方,被保险人可能为了得到保险理赔从事违背道德的活动。

最后,互联网+时代方便了投保人购买保险,但被保险人在网络中的义务条款法律性质定位不明。从保险合同的拟定上看,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从条款名称上看却不属于《保险法》第19条所列举的11类保险条款,因此从名称上来看,其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但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又是保险人为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因此其又不属于特约条款。在既不属于特约条款又不属于基本条款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就出现了模糊,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性质认定上的分歧和偏差。

(三)监管者方面

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管的管理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保监部门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信息爆炸,不仅对保险公司不规范行为需要政府进行有效监管,网络中还存在着许多伪装保险公司网站的“钓鱼网站”在坑害老百姓钱财,各种网络乱象亟需政府监管部门重视和解决。

一方面,国家尚未颁布相关规制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目前的《保险法》2009年修订实施的,互联网+发展迅速,法律制定具有滞后性,《保险法》没有对互联网保险做出专门规定,立法部门也没有颁布相关政府规章,作为执法部门的监管措施必然还不够全面完善,导致互联网+时代保监部门对保险业发展中的各种乱象无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在经济市场下,保险监督管理属于必须要完善的方面,对于网络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政府存在着很大的监管风险。

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使保险监管方式和监管数据失效失真。在过去,监管者对于保险行业都是采用现场监察方式来统计,做各种报表进行审核,对于非现场监察,具有一定的虚假性,但在互联网+时代下的保险行业发展,监管者无法进行现场监察,只有通过网络数据的分析,对信息进行统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监察的真实性往往大打折扣。互联网+时代简化了人们办理保险的过程,却加大了监管实施的难度。对于非现场监管,国家还没有达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于维护网络保险市场秩序这两个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网络上,政府无法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数据统计。鱼龙混杂的网络世界让网民无法辨别正规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与假冒正规保险公司网站的“钓鱼网站”。

三、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保险人方面

首先,互联网保险要在大环境下找到自身的经营方向与经营策略。提升对网络保险市场软环境的重视,要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对网民的生活需求,物质承受能力进行数据的统计,了解和掌握网民的保险需求。

其次,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核保、验险的质量与效率也是提升保险市场硬环境的重要措施。同时,保险人也应充分了解投保人信息并对投保人进行精准分类与筛选。灵活设计费率体系,满足不同投保者需要从绝对公平的角度看,有效运用免赔条款,通过设计免赔条款可以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不隐瞒或者是较少隐瞒自己的行为,降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避免保险人面对费率与利率的夹击下利差损的产生。

最后,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避免网络误导宣传和误导销售的产生。尤其是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保险公司不可能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所以信息的真实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十分重要。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被保险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不应一味的追求保单的销量而省略对保险产品信息的真实介绍,使被保人在不完全的信息条件下进行投保,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容易造成双方利益的损失。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面

一方面,互联网+时保人更应具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对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理解和研究。如存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人进行咨询,由保险公司对相应条目做出解释,并形成书面文字,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该附件是履行合同以及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而当保险人在面对一些拒绝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率说明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应拒绝对其进行购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与报案条件,以降低未来发生纷争的几率。

另一方面,投保人应充分利用犹豫期规定来保障自身利益。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在双方未有特别约定情况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注意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对自己的保险标有利。对于长期寿险,投保人收到保单10天内应对保险合同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查,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保险人。在未获得满意回答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上述10日的犹豫期之内随时办理退保业务。

(三)监管者方面

从建设软环境讲,应加大保险知识和诚信宣传,提升保险业发展的软环境。互联网交易更要重视诚信交易,增加网民的信任感,才能够进一步扩大交易量。中国保监会、各地方保监局应加强对钓鱼网站鉴别和打击力度,并和保险行业协会完善保险信用体系;加大开展对保险消费者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投保人应落实以人为本的诚信交易行为;要求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宣传应做到信息公开与诚实守信,使得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放心投保。

从增强硬环境讲,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方式,提升保险市场发展硬环境。主要是指通过法律规章、条款制度等的颁布实施以及制度体制的强化。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投保人有可乘之机,大大地提高了道德风险和违法犯罪的成本,加大警戒防范作用。近几年,很多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他行业进行投资,这就导致这些保险公司控制了大量的不受保监会所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又由于这一类公司比较多,其内部的法律关系十分的复杂,并且内部交易也十分混乱,一旦这类公司出现了经营危机,很有可能会给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因此,作为保险公司的监管者――政府保监部门,应对其采取间接监管的模式。2015年,中国保险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便是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间接监管的典范,但仅依靠这一个部门规章,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必须与时俱进修订《保险法》,只有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法,才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促进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是时展的必然,虽然现在互联网+时代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该重视互联网+时代下存在的问题,积极找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互联网的普及也使保险行业有着巨大发展空间,本文针对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风险,给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能够使互联网+时代下的保险业更好发展。我们应学习国外优秀的发展模式,结合我国互联网模式,创造出更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无论是保险人、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受益人,都能够实现参与各方利益共赢,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学生.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J].保险研究,2009(6):7-12.

[2]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2013,(5):86-88.

互联网保险管理例5

1.1保险理念创新

互联网保险用互联网思维改变了传统保险业。一方面,互联网的互动性要求保险业必须转变传统保险重销售,轻服务的思维,树立以用户为核心的理念,从关注客户具体需求出发进行创新,设计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都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另一方面,互联网正在改变消费者的行为习惯。互联网时代下,碎片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人们消费行为的碎片化就产生了碎片化需求,这又导致了互联网保险产品常常带有碎片化、场景化的理念,即保险功能简单化、保险责任单一化、保险标的单一化、保险期限短期化。

运费险是互联网保险理念创新的一个典型产品,它是指在交易双方发生退货申请时,保险公司对因退货产生的单程运费提供的保险服务。网购的蓬勃发展,使得人们对于规避退货运费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公司针对消费者由于网购而产生的这一碎片化需求,设计出运费险这一产品,并赋予它投保易、保费低、理赔快的特点,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1.2保险营销创新

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模式,主要有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这三种模式。

(1)官方网站模式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是网络保险最基本的模式,如今各大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了专门的在线商城,具有产品查询、在线报价、在线投保、网上支付、自助理赔、在线客服等功能,并推出了网购专属保险,但总的来说销量不高,险种也集中在车险、意外险等个别险种,对保费贡献有限。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司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模式,包括综合电商平台(淘宝网、苏宁易购等)与保险中介电商平台(优保网、中民保险网等)。

第三方电商平台拥有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资源,在客户需求挖掘、评估和预测等方面拥有技术优势。通过搜集、整合客户在互联网平台的浏览与交易记录,调查客户的消费偏好和购买需求,有利于提高向客户推送保险产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2年12月,国华人寿与支付宝初次合作销售万能险,创下“三天破亿”的记录,引发互联网保险效应。

(3)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是指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需求,不设线下分支机构,从销售到理赔全部交易流程都在网上实现的保险经营模式。众安保险是国内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定位是“服务互联网”,业务范围主要是与互联网交易相关的责任险和保证险两大类财产类险种。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才刚刚起步,保费规模比较小,经营管理模式有待探索,相应的监管机制也有待完善。

2发展趋势

2.1保险市场进一步扩大

大数据技术及互联网风险将大大拓展保险市场。一方面,网络支付、网络安全中包含的风险能够派生出新的保险需求,开辟出新的保险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技术更加广泛的应用,保险公司不断提升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水平,将以前无法有效管理的风险归入保险公司业务领域。同时,互联网也覆盖了各个地域、各个行业的消费者,提供传统上规模不经济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占领广阔的“蓝海”市场,进而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资源和行为数据,形成发展良性循环。

2.2保险需求碎片化、场景化

互联网保险管理例6

中图分类号: 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0-0077-07

一、引言

作为一种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新型商业模式,互联网保险彻底改变了传统保险业提品和服务的方式,为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形成。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打破传统保险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及为少数“高端”客户提供服务的局面,形成人们自由、平等获取金融服务权利的局面。其次,互联网保险具备信息化的特点,实现了保险交易的虚拟数字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免去人和经纪人等中介环节,大大缩短了投保、承保、保费支付和保险金支付等进程的时间,提高了销售、管理和理赔的效率,实现全天随时随地服务,使得规模经济更加突出。第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大幅度节约经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销售报单,保险公司可以免去机构网点的运营费用和支付人或者经纪人的佣金,直接大幅节约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再次,有利于公司强化客户关系维护。互联网保险拉近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双方的交互式信息交流。最后,互联网保险地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了传统保险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实现风险识别控制、产品种类定价和获客渠道模式方面的创新,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概况

美国是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由于在网络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和优越的市场经济环境,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出现互联网保险。目前,美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和技术水平最高,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InsWeb、、Quicken、Quickquote、SelectQuote等网站。在网站上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信息,并可以针对客户独特需要进行保险方案内容设计,运用信息技术提供人性化产品购买流程。在网络服务内容上,涉及信息咨询、询价谈判、交易、解决争议、赔付等;在保险品种上,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包括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定范围的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模式主要是通过和保险公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实现网络保险交易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优点在于其庞大的网络辐射能力可以获得大批潜在客户。相比之下,网上直销模式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效益,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和客户服务方式。1995年2月创立的InsWeb公司是美国互联网保险模式的成功案例。除模式和直销模式这两种主流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外,美国市场上还出现了纯粹进行网上保险销售的公司,例如eCoverag,这是美国第一家,也是100%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从报价到赔偿服务的公司。

(二)欧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在欧洲,网络保险发展速度非常迅猛。1996年,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网络保险销售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信息咨询和网上投保服务。英国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不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而且包括借助互联网营销的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近十几年,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速,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2008年的42%,而传统的保险经纪份额从42%下降到29%。相比于其他尚不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英国保险市场的互联网革新经历了一个极有代表性的发展路径。据埃森哲咨询公司的相关报告显示,2009年德国约有26%的车险业务和13%的家庭财险业务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而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这一份额就分别上涨至45%和33%,可见互联网保险在德国发展之迅速。德国重视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创新,率先开发出一种新P2P保险模式,具有防止骗赔、节约销售和管理费用以及方便小额索赔等优势。

(三)亚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1999年7月,日本出现名为的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服务于40岁以下客户。1999年9月,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开通电话及网络销售汽车保险业务,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突破1万件。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2008年出现了一些以互联网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人寿保险司。2008年5月,Life Net保险同印度国家银行安盛人寿保险(现在的Nextia人寿保险)合作,开始销售日本的第一份在线人寿保险产品。自此,在线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日本人寿保险市场中稳步增长。在韩国,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的经营模式仍处于成长初期。各家保险公司对网销兴趣正浓:韩华人寿 、LINA人寿(韩国信诺)、KDB人寿(2012年11月)、现代人寿(2012年12 月)、新韩人寿(2013年4月)、教保人寿(2013年10月)均开始推广网销业务。在韩国,网销的基本流程非常简单,即网站标题或广告引流―在线报价―核保―承保完成。目前,网络在韩国寿险市场上的贡献率约占10%。韩国在线车险销售始于2001年,目前在线车险保费收入占全部车险保费收入的25%以上。截至2012年,韩国非寿险保费收入中的在线保险占比10.9%。香港保险业中,保柏公司是最早利用互联网推动保险销售的,其次是保诚公司和蓝十字公司。在台湾,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日益强劲。依据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在寿险产品中,旅游平安险、伤害险、传统型定期寿险、传统型年金险等均可采用网络投保。但依规定,民众必须有电子凭证才可以在网络上投保。随着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保险行业积极推出云端服务。台湾的寿险公司将考虑开展数字化投保,例如手机投保等。

(四)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一般模式

1. B2C模式。互联网保险B2C模式大致可分为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及互联网金融超市三种形式。

保险公司网站是一种典型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保险公司开设的网站旨在宣传公司产品,提供联系方式,拓展公司销售渠道。按照是否从事销售活动,可以进一步将网站细分为两类:宣传公司产品型、网上销售产品型。宣传公司产品型可以宣传公司及产品,方便客户联系,树立公司及产品形象,提高知名度,但只能算是“保险电子化”。网上销售产品型不仅在于选择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充分利用网络渠道的优势,还在于开发专门适用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比如,美国林肯金融集团建立了一个名为的网站,提供名为eAnnuity的专业互联网年金产品。

第三方保险超市为保险人和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众多保险人和客户在这个超市中相互接触,使保险人发现合适的客户,使投保人找到自己需要的险种。 可以细分为三类:连接保险公司型、连接人型、第三者管理型。连接保险公司型提供网上振价功能,将客户与保险公司相连接,保险公司每收到一个连接都要向该网站支付一定费用,但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比如美国的InsWeb网站。连接人型与连接保险公司型相似,这类网站也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不同的是其将顾客与人连接,比如美国的NetQuote网站。第三者管理型运用其数据库来确定消费者的最佳交易,他们是注册人,而其电话代表并不是人,几乎不提供咨询建议,比如美国的。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的数量在全球迅速增加,并积极扩张服务范围。但由于市场容量有限,而且许多产品可比性差、供应商议价能力较强等因素,这类网站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生存者必须在市场营销和品牌战略等方面下大力气。互联网金融超市模式也为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超市与保险公司网站的关系犹如传统超市与专卖店的关系。

2. B2B模式。B2B模式大致可分为互联网风险市场和互联网风险拍卖两种形式。互联网风险市场使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商业伙伴能够不受地域、国别限制,共同分担风险,尤其是地震、洪水、泥石流、风暴等巨灾风险。如Global Risk Mark Place和提供巨灾风险交易的CATEX都是采用这种模式,Global Risk Mark Place提供全球性的风险交换服务,CATEX则把巨灾风险的交易搬至虚拟网络。互联网风险拍卖就是大型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通过互联网把自身的风险“拍卖”给保险公司。集团式购买比较适合这种方式,比如,汽车协会可以为其成员挑选一种最便宜的保障。这种模式虽然刚刚开始,但由于他关注了投保人的需求,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五)国外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

总起来看,国外互联网保险已发展了相当长的时间。截至2010年,美国部分险种网上交易额已占到30―50%;英国车险与家财险的网络销售保费分别占到47%、32%,日本车险业务电子商务渠道占比41%,韩国网上车险销售额占比20%以上,互联网保险已成为个人保险快速销售的重要渠道。总起来看,有如下特点:首先,国外互联网保险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网络公司只提供一个网络平台,而不具体参与实质性的保险运作流程。其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在网上售卖的险种几乎涵盖所有的线下险种,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各大主流险种。再次,国外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互联网保险安全防护技术完善,采用多重防火墙技术,在每个环节都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人信息。再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便利性,从投保到理赔均可通过网络完成,业务流程短,方便快捷。最后,国外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完备,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产品审核制度,可以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好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7―2000年)。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同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促成的国内第一份互联网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与互联网融合的大门。

第二阶段:起步阶段(2000―2003年)。2000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内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公司网站。8月1日,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业务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正式亮相,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8月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国内第一家连接全国、连接全球的保险互联网系统(.cn)。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全面开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认证的网站。外资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9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网站(.cn)开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然而,随着2000年全球互联网泡沫的破灭,意气风发的互联网保险在经历了一波冲浪式的竞赛后便偃旗息鼓了。

第三阶段:积累阶段(2003―2007年)。2003年之后,随着国内互联网环境的好转,网购热潮的兴起、安全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与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互联网保险再度兴起。与2000年前后的触网狂潮相比,此后的互联网保险建设更显平缓与稳重。2003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开始支付航空意外、交通意外、任我游(自助式)等3款保险在线投保。2004年4月,“泰康在线”在网上主推的产品就包括亿顺4款旅行保险、亿顺两款综合意外保险。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为电子保单技术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2006年开始,以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纷纷对自身的官网进行改版升级,从产品线、支付与承保优化的角度对保险产品在线购买进行了有效改善。与此同时,网上超市建设也加快了步伐。2006年,买保险网以“互联网保险超市”概念上线运营,采用了“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的保险营销模式。

第四阶段:爆发阶段(2007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保险在2007年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从行业进入角度看,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如中民保险网、慧择网、优保等,互联网企业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门户网站如新浪、网易等,行业聚集类网站如携程网、磨房网等,另外还出现了产品搜索、对比与导购型发展模式。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格局正在发生变化,一些小公司已悄然将排名前移。统计显示,2013年在60家保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国华人寿、泰康人寿;在人身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国华人寿、泰康人寿、阳光人寿、光大永明、宏康人寿;财产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阳光财险、美亚财险。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国内现有保险网站模式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搭载与合作等。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许多保险公司的网站不仅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并且可以在线为顾客提供多项服务。中德安联是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与中国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除了运用公司网站展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邮件和电话等联系方式以外,该网站还直接在线销售境内外旅游险、意外险、定期寿险、防癌险、综合重疾险等多种产品。它运用自己的产品主页“安联在线保”主要销售一些简单的特定保险产品。网站同时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投保人的疑问。这些产品的一般特征是简单、价格普遍不超过100元、再投保率较高。

我国的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吸收了国外同类网站的经验,同时根据国内的市场特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见表1)。

表1:国内外保险超市网站比较

[比较项\&国内保险超市网站\&国外保险超市网站\&相同点\&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对比的门户网站;独立的市场;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和广告费用\&

不同点\&提供的是保险公司现有产品的对比,不能搜索需要的产品\&根据消费者填写的信息,提供合作保险公司拥有的、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对比\&投保和支付都要在第三方网站完成\&只提供报价,投保和支付往往在保险公司网站完成\&支付需要借助第三方平台(支付宝等)\&信用卡支付,不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不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和广告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广告费、金融产品计算的执照费、数据订购费和托管费\&]

近年来,我国最红火的模式莫过于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即搭载与合作模式。从2012年开始,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更加深入。淘宝网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车险、阳光、太平洋、泰康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开设保险频道,在线提供车险、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少儿险、医疗险、财产险等多款险种。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显现出惊人的营销潜力。2012年12月,国华人寿与淘宝网合作,通过网络平台销售3款万能险产品,短短4天就售出4356份,销售额突破1亿元。同年,淘宝网销售的保费收入达到9亿元。

部分保险公司开始为互联网保险设计专有的保险产品,并与其他平台合作开展在线销售。2013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携手网易旗下的保险销售平台网易保险,推出为互联网用户量身定做的产品“增利宝”。2013年2月22日,泰康在线率先发起新年特别优惠活动,将促销与返利优惠的电商营销模式引入保险领域,活动涵盖泰康在线热销的理财、重疾、教育金、养老、定期等招牌产品,短短1天,保费收入高达近千万元。

(二)国内外互联网保险不同点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至291.15亿元,三年增幅达到810%,年均增长率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至5436.66 万人,三年增幅达到566%。但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同国外的差距,目前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整个保险市场占比还不到3%,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1. 网络公司扮演角色不一样。国外网络公司只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提供一个保险发行的平台,而在国内,网络公司也会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的发行流程中,作为互联网保险的提供者,例如由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联合成立的众安在线,两家网络公司不仅仅是提供发行平台,而且还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参与保险的制定与发行。

2. 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待升级。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以“低价值、低黏度、标准化”的产品为主。首先,网销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差异性。各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同小异,但是责任却是非标准化的,横向比较困难,理赔也无法标准化,因为理赔过程需要大量调查和复核工作。其次,产品的附加服务没有得到挖掘。保险产品的附加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基本保险责任外的额外服务。附加服务是一种差异化服务,能体现出保险公司的服务特色和水平,其目标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客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然后通过深度数据挖掘,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我国这样的附加服务还没有被保险公司重视和挖掘。目前保险公司很难将网上咨询、网上投保、网上核保、网上支付、网上出单等一系列流程全部自动化,很多国内保险公司还是停留在网上查询产品资料阶段,其实这只是简单的金融公司互联网化。

3. 安全防护措施薄弱,监管处于空白。国内互联网保险最近几年才开始蓬勃发展,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防护技术尚不完善,并且国内的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安全防护措施非常薄弱,只在支付环节方面有所防护,在其他环节并无防护措施,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方面监管处于空白,国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引导新兴行业发展,是一种监管与发展并行的方式,对中国先发展后监管方式提出挑战,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监管措施,保监会无法对互联网保险实施有效监管,特别是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险种的审核机制,导致投资者理赔困难、保险金下落不明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4. 业务流程时间跨度较长。国内互联网保险市场刚刚起步,许多保险公司只是将互联网保险作为开展业务的补充渠道,一味追求业务量的提高,而不追求质量,互联网的便利性只体现在政策层面上,了投保环节,而理赔环节仍需投保人到现实网点办理,并且在过程中因为手续不齐全等原因,使得投保人理赔困难,反而增加了整个保险业务流程的时间。

5. 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国外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完成,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避免非理性收益率带来的高风险。我国保险行业的费率监管比较严格。目前除了意外险、团险、车险等简单产品外,保险费率不允许浮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基础及盈利空间有限,费率浮动幅度不大,因此没有价格优势吸引客户。

四、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进行分析,也许能够为寻找我国互联网保险长远发展的途径寻找到突破口。

(一)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

首先,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市场,以银行为核心向外辐射,银行任何重大政策调整都可能引发市场规模型地震,金融市场主要服务对象是通过审核的企业;发达国家是市场主导型金融市场,单一机构难以左右市场,但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市场信息随着资金网状流动传播,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场筛选后的优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创新能力较强,金融衍生品数量及种类较多,风险易聚集,金融监管以深入骨髓的“契约精神”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铺垫。其次,我国保险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保险业享受政府赋予的特权及其带来的垄断利益,保险机构惰性较大,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很多需求者的保险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开、透明、平等特点,市场潜能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很多在传统金融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而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同时保险业竞争激烈,这种互联网保险模式相对于主流保险体系竞争优势有限,因而其发展程度和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就相对有限。

(二)国内外现代电商企业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零售业竞争已经非常充分,渠道非常扁平化,从厂家到零售巨头再到家庭,已将中间环节成本压缩至最低,零售业本质没变,依然是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技术支持、现金流和品牌,互联网只是一种渠道而已。如美国前十大电商排名,仅一席是纯互联网公司,其他皆为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做电商。我国绝大多数传统零售公司受到落后流通体制严重阻碍,最终将难以生存。中国零售市场份额不断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电商巨头蚕食。中国传统流通体制受制于诸多因素:中国地域行政分割严重导致各自为战,异地扩张、兼并收购困难重重;物流成本高;零售体系多级,层层盘剥;房地产泡沫带动商业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导致终端消费者面对的零售价居高不下;厂商出厂价与零售价巨大价差带给国内电商企业崛起的战略规划机会。

(三)国内外社会信用环境存在差异

互联网保险背景下,对保险消费者的个性化服务、精细化营销及批量化处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这要求更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风险偏好、消费习惯及信用状况,征信需求需要快速增加。国外征信体系发展较为完善,信用报告与征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的核心,如果缺少充足的信用评级数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专业度、效率都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可能放大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如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与信用环境。国家信用管理是对信用进行宏观管理,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有效促进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有三类机构,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经营机构与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信用环境包括立法、惩罚机制、教育与科研等构成;这样就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信用环境体系。而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社会信任严重匮乏: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征信标准化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

五、我国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保险措施建议

鉴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国内外的差别及未来在我国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利润空间,保险公司应纷纷加快在这一领域的战略布局。

第一,拓展网络销售渠道,降低营销成本。社交网络的用户广泛,信息传播及时、迅速,爆发力强,亦是大量草根获取信息的主要场所。已有大量成功案例证明社会化营销是捕获海量用户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应该树立与消费者共赢的思想,与消费者分享网上交易所带来的成本节约。保险电子商务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包括销售、保单管理、赔款支付以及索赔管理等在内的总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互联网交易节约的成本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鼓励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

第二,重视产品创新。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及大数据技术的兴起,消费者的行为、个体特征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均能较为有效地被记录、分析,使得基于大数据开展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成为可能,能根据一类人群的各方面的特征,精细化地推出与之相适应的产品。首先,进一步推广简单的个险产品。标准化的个险产品(人身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车险等)保险条款通俗易懂、保单标准化程度高、保费低廉、无须核保或能够网络自动核保、与传统营销渠道没有明显冲突,因此适宜于网上直销。其次,发行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投资理财类产品的保险金额一般不高,核保也比较简单。第三,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培养互联网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至关重要,而保险公司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的关键在于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其核心则是要开发出一系列能够满足网络客户需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再次,加强模块化设计。保险产品的个性化设计可以通过一个个标准化产品模块的组合来实现,这种模式在国外已非常普遍。最后,开发团购保险产品。由于团购的风靡,互联网也逐渐出现了保险产品的团购营销。目前的团购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意外险、旅游险、留学保险、家财险、健康险和车险等金额小、手续简单的品种,而平安、泰康、华安、阳光等多家保险公司已参与其中。未来的保险团购模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发展:一是保险供应商垂直团购平台,也就是保险公司自身设立团购网站,通过网络团购的方式销售自身产品;二是其他独立保险网站通过已有互联网保险平台推出合作保险公司的保险团购产品;三是专业团购网站与保险商家合作推出保险团购产品,也就是目前最流行和最普遍的团购模式。

第三,提高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的能力。首先,提高保险公司应对海量数据冲击的能力。其次,互联网环境下无法进行亲笔签名,保险公司进行网销时要时刻关注如何解决客户身份认定与法律保护的问题;再次,提高保护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的能力。最后,提高建立用户友好的服务体系的能力。保险公司可以从页面设计和自动化服务两个角度设计网上商城。一个友好的页面,将引导客户愉快地完成购物体验,提升客户对公司的印象,增强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

第四,互联网保险创新与监管平衡。互联网保险必须创新,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呼唤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创新。互联网保险的出现,保险行业在技术、结构、权力多个层面的改变,将为监管带来巨大挑战。互联网保险监管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坚持透明和公开,实现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在政府和市场双重力量互动配合之下实现的,因此有必要对现在的监管规则予以重新审视。首先,适当给政府减负,划清政府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边界,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其次,给市场充分空间。政府、保险公司内部治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管都是有效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共同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创新和互联网保险监管创新的必然选择。

第五,大力促进我国征信业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征信法规体系,推动出台《社会信用促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加快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三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是加强征信监管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建设;五是从培育征信机构、引导征信产品与服务创新两方面入手推动征信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彪,朱海明.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白皮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

[2]高雷,杨爱军.欧美网络保险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10,(11).

[3]李耀东,李钧.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

[4]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5]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6]孙宝文.互联网金融元年:跨界、变革与融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7]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8]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Comparison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surance at home and abroad and Its Enlightenment for Our Country

Li Hongkun Liu Fuqiang Zhai Daheng

互联网保险管理例7

我国互联网公司的收入结构形式一般是单笔数量较小,客户群数量比较大,我国其他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一般是通过传统的经营渠道模式进行销售,而且经销商也分为部级别、省级别、地区市级别等不同的级别,一层控制一层,而不同层次都会加价,这样就会导致产品价格偏高,而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也过高,无法提高整体消费率。但是互联网公司却避免了以上问题,互联网公司通过网络技术,设计了一个智能化的网络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便捷性特点,运用网上支付的手段,有效的进行网络交易,这样不仅提升了网络经济效率,也提升了物流企业的经济发展,客户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来购买所需要的商品,在通过相关物流公司直接送到客户手中,过程要比传统的交易形式简单便捷,并且没有层层加价,价格相对比较实惠,也很受客户的喜爱。比如近几年比较流行的淘宝网址、京东网址,运用良好的产品优惠的价格,并且也提供了很多的特惠日,吸引了很多的客户进行消费,为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也有很多互联网企业提供了不同的服务项目,为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为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产品,有效带动互联网公司的经济发展。

二、互联网公司成本费用结构形式

互联网成本费用形式多数是轻成本,重视费用项目,在传统企业公司销售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成本,而商品毛利率比较低的话,商品销售的费用就会比较低。互联网公司的商品处于无形的,无形商品附加值高,所以商品业务的成本要比收入较低,人工成本费用部分是互联网公司比较重要的费用支出部分,相对销售费用也是比较高的。有些互联网公司就通过高新来吸引更多年轻的网络数字精英加入到互联网公司内,提升内部员工规模,有效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在互联网公司中最重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就是人工成本支出。

三、在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引发财务风险的因素分析

1.互联网时代传统财务工作模式无法满足现今互联网公司发展需求

互联网公司财务工作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内容,它是关系到互联网公司发展的重要工作项目,如果选取错误的财务工作形式,很容易会出现财务风险,这样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和运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化,而且互联网公司内部事项的判断和估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财务工作模式要根据大量的数据信息内容,来关注市场占有率有多少、客户满意程度、网络创新能力等内容,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反映出公司的竞争能力,但是如果在操作中出现一点失误,那么就会给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互联网公司要抛弃传统的财务工作模式,要选取与时俱进的、符合时展需求的财务工作模式,降低财务风险的出现,同时提升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速度。

2.在互联网公司中欠缺有效的财务管理措施

很多公司在运行过程中,都很依赖于合作伙伴或是供应商,有些互联网公司欠缺良好你的财务管理模式,这样会导致财务风险的发生,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不断的变化,内部财务管理形式也有不断的进行创新,良好的为公司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有效的信息内容,并让相关人员和部门及时、正确的做出反应,财务管理工作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3.复杂的互联网财务环境,影响互联网公司有效发展

现今信息化产业已经逐渐成为全球性的大产业,而且在公司财务信息处理和传播过程也在不断的加快和便捷,并且互联网公司也在与不同的企业进行合作和竞争,也有跨国界的合作内容,很多互联网公司的销售、产品生产等内容已经开展到世界范围内,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也在不断的提升,而这一因素让我国互联网公司财务环境变的更加多变和复杂,互联网公司的市场变化是关系到未来发展状态,如果所在环境进行改变而公司却没有及时采取对策,那么公司会随时面临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出现破产的现象,所以互联网公司一定要与市场经济保持一致,有效的确保公司在未来更好的发展。

四、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的形式

1.资金流风险

在传统的企业公司中,收入和客户数量相对稳定,现金流动也是较为稳定的很容易预测的,随着互联网公司的崛起,很快就将经济市场所抢战,很多网站都推出了团购的形式,这样的形式引起了烧钱的风潮。但是由于互联网公司的盲目扩张,竞争相对比较严重,这样会导致现金流通不畅,会影响互联网公司的发展,无法避免的会出现现金流风险。互联网公司想要避免资金流风险,就必须要发展差异化内容,降低同质化商品,减少恶性竞争情况出现,循序渐进的融入到市场中,良好的了解客户需求,选择正确的管理模式,为资金流提供畅通的道路。

2.筹资风险

在互联网公司发展初期阶段,产生筹资风险是最大的,首先要取得银行信任,得到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类型成为互联网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风险投资是通过较少的投资数量,获得较大的股票比例数量,但是有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目的不同,导致公司出现争夺控制权的现象,这样会影响互联网公司的正常发展,所以互联网公司要选择合适的融资形式,防止在未来发展中控制权风险的出现。

3.资金风险

在互联网企业中与传统的企业经营不同,它比较突出竞争优势特点,主要是以互联网领域为前提,进行有效的制度布局,这样才能进行良好的发展,在互联网公司中收益是与风险并存的,互联网公司财务管理,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控制资金投资风险的出现,所以公司要用多个团队来开发同款商品,这样可以确保成功率,之后由内部人员进行创业支持,在进行分享投资,有效的提升收益数量。互联网公司要将盈利模式进行更新,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投资收回提升盈利数额。

4.国家政府监管风险

由于互联网公司是新型的产业,国家比较支持互联网公司进行发展,并且也在对互联网公司进行监管工作,这也是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会给互联网公司的生存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互联网公司在进行创新经营时,一定要考虑到国家政府监管的可能性,有效的做好应对准备,防止互联网公司在政府监管时带来的风险,为互联网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五、互联网公司避免财务风险有效管控策略

1.互联网公司要建立财务高效制度文化,提升防范风险意识

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中,要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融入到其中,提升互联网公司内部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让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价值观念和风险管理制度融入到互联网公司内部,降低内部财务风险的出现,也要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有效对互联网公司内部财务风险进行防范,降低互联网公司内部损失,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文化,整体提高公司内部人员防范能力,为互联网企业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在互联网公司中建立有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

首先,一定要从防范财务风险、监控财务风险、预警财务风险等几个角度进行考虑,设置互联网公司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等内容,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有效的对互联网公司风险进行防范。其次,要根据互联网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目标为标准,将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和任职,建设明确的机构和岗位系统,确保其部门能够在适合的时间做出恰当的工作。再次,互联网公司要建设健全的财务风险报表分析系统,设置明确的管理制度,有效的对公司内部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管理,并且要对信用政策、预警指标进行监控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综合性特点,互联网公司也要定期进行风险分析会议,确保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进行事前计划工作、事中控制工作、事后考核工作等内容,确保企业能够健康发展。最后,互联网公司要将第三方中介部门有效利用到,通过审计事务所、监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不同评估管理机构,有效对互联网公司内部财务风险进行评估,让互联网公司根据评估内容,有效的做出预防工作,降低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的形成。在互联网公司运营和管理过程中,会受到外在环境和内在因素等不同因素的影响,所以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健全的管控系统,为互联网公司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在互联网公司内建设健全的审计制度体系

首先,要在互联网公司内部设置健全的审计机构,互联网公司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在根据自身特点,设计符合要求的审计制度,并且在建设时一定要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特性和合理性,确保其审计制度不会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经营上的影响和负担,保障审计机构在互联网公司发展中进行良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互联网公司健康发展。其次,明确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互联网公司一定要将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确保审计机构在工作中拥有较强的执行力度,有效对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审计,保障风险管理系统能够正常工作,降低互联网公司内部风险的出现。最后,完善的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形式,互联网公司一定要将审计机构的工作形式进行明确和完善,确保审计工作可以正常实施,为互联网公司发展带来有利条件。

4.提升互联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互联网保险管理例8

(一)互联网保险中的法律合规现状

互联网保险对于传统金融领域的冲击是多方面的,首先保险业务需要在稳定以及创新间寻求平衡。互联网保险也是创新保险业务的先驱者,保监会自从2012年1月起也一系列相关的监管规则,如《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这些都鼓励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然而现行法律规则如传统证据规则如何适用、投资保险人员的信息怎样保护和防范道德风险的情况。虽说我国人民法院对于保护投资保险人员的个人隐私以及生活有一些条文涉及,但从传统保险的销售以及后续服务进程来看依然存在问题,不能够很好的满足互联网保险对于法律法规的需求。所以,如何能够确保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让法律及监管解决互联网保险面临的挑战,成为值得深思的课题。

(二)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风险,既有传统保险风险的网络化导致的风险,例如信息不对称问题、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也有互联网保险形成的新型风险,例如信用累计、互联网欺诈、可能在瞬间发生海量的信息安全问题和大规模的流动性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往往涉及产融结合、金融综合经营、境内外资本结合等情况,形成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境的复合风险来源。

1.法律监管盲区。尽管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国家保险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较为明确保险人员在网络上销售保险时候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以及说明负责,但当前我国传统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到对于投资保险人员身份的核查和义务履行,在电子合同有效确认之类的网络销售环节中较容易出现纠纷,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解决。除此之外,保险业务的销售有着较为严格的地域限制,虽然互联网打破了这种传统的限制,但异地客户的保险后续保障业务怎样施行也是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的合规重难点。以上种种,也肆待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及监管政策予以规范。

2.网络信息安全困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是离不开网络技术发展的,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安全协议等技术也为互联网的保险业务发展提供了很有力的支持。但因为网络技术存在漏洞,互联网保险依旧存在一定水平上的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多种黑客的侵犯。由于网络的自由开放性,个人信息存在着被泄露的隐患。

3.道德风险困境。在传统的投保方式之下,保险业务的施行必须有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签名,从而反映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图。互联网保险则省略了这一个程序,这也就为道德风险发生预留下来了可乘的机会,同事会出现理财上的纠纷。而尽管电子支付安全性在当前时代中越来越高,但在保险业务收付过程中也经常会发生客户的欺诈现象。互联网的操作是较为隐蔽的,网络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可能会采用虚构被保险人的年龄手段进行欺诈,保险公司也很难进行查证。这样的情况持续久了势必会造成公司赔付增加以及利润下降的情况。

4.产品创新困境。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产品现状是:首先不同企业对于同类型保险产品的同质性依旧很高,而投保人可以选择的余地较小,对投保人不能够进行个性化产品的服务;其次公司互联网销售渠道中没有具体让利于投保人的优势。通过对比部分公司的线上产品,许多企业直接将线下的产品在网上销售,没有真切的降低费率和条款,没有?ο?费者造成影响力。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难点

互联网保险管理例9

互联网、移动设备和移动应用的高速发展给金融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创新点,随着2013年9月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的开业,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已形成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兼业、专业中介以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五大类鼎立之势。然而互联网保险业同样面临着各种挑战,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发展趋势和迎接挑战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方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能通过互联网所带来“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信息渠道,通过互联网、移动设备和应用,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二、中国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寿保险、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从20家增加到50多家的外资保险公司占国内全部保险公司数量的40%,但其占我国保险市场份额只在5%上下。2013年中国全年保费达到1.72万亿元,同比增长11.2%,全球排名第四位。中国保险赔款和给付超过3900亿元,不但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风险保障,而且保险业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然而我国的保险业还暴露出一些弱点,如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保险业还处在较低水平,居民投保意识薄弱,保费水平较西方发达国家低;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不高;缺乏保险法规与监管等。

三、传统保险与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与区别

1997年,中国保险业开出首张电子保单,触及互联网的大门。直到2013年,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发展才真正提速。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简单来讲,互联网保险是保险的一种销售方式,在现有的市场上经常能看到的几种模式有保险公司在其网站上并销售其现有产品;保险公司在第三方公司网络平台上销售其现有产品;保险公司为第三方互联网公司的销售活动提供保险服务供投保人选择购买;保险销售人员或者保险中介公司在网络并销售某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产品等等,其有别于传统保险的销售方式有以下几点:

1.销售方式的差异

传统保险主要通过销售人员面对面地销售保险服务和产品而互联网保险主要通过互联网作为销售平台,及销售产品。

2.客户定位的差异

传统保险通过保险、人际关系圈和广泛询问寻找保险客户而互联网保险通过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营销渠道,尽可能精准定位用户。

3.产品开发速度的变化

传统产品投放更新速度较长,通常先设计产品再投放渠道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路径是先了解用户的需求,在第一代产品反馈下迅速开发二代产品。

4.合同与购买方式的差异

购买传统保险时需要签订纸质格式化合同,客户可修改空间少。互联网保险下,客户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及网上支付了。

5.信息透明化

有别于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能更大的利用互联网信息透明化的特点来弥补人们对保险的神秘感和信心不足缺点。

四、保险互联网化的必要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底,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291.15亿元,近三年的总体增幅高达810%;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逾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投保客户达5436.66万人,三年间增长了5倍多。在互联网的时代,保险业往互联网方向发展有着不可阻挡的趋势,其必要性和优势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金融市场运行完全互联网化,运营及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互联网保险不需要庞大的营销人员队伍而只需要维护好互联网客户端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全国的潜在客户销售产品及提供保障服务。

2.集中数据信息收集能更好支持风险管理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数据缺失不全导致无法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与管理,通过互联网保险的普遍应用将得到一定的缓解。

3.提高公平交易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信心逐渐增加的前提下,互联网保险能使得供求方信息透明化,提高公平交易。赔付过程实现互联网信息透明化,能提高投保人对购买保险的需要和信心。

4.互联网保险的创新符合当代消费者和投保者的生活习惯

产品多样化,及时的更新更能迎合瞬间万变的经济环境和符合客户的保险服务需求。

5.提高保障

互联网保险打破了区域销售局面,保险公司的产品能通过互联网向全国销售,把保障带到全国有需要的地方,从而能进一步强化我国个人及企业的保险意识。

五、保险互联网化的挑战与建议

面对庞大的市场,金融环境多变和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保险业在基于互联网为载体的机制上看到了创新机会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例如必须在保险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保证互联网安全交易;保证个人企业的信息安全;互联网保险下做到产品设计的合理性与灵活性结合;保险公司在追求销售量与公司利益找到平衡点;传统保险通过何种方式加入到互联网保险下能保障企业的持续经营;互联网保险下的偿付能力控制调整;风险管理体系如何进一步调整以符合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等传统保险行业参与者如何在互联网保险下找到突破点等等。针对这些挑战,本文有以下几个建议:

1.提高监管水平与力度,防范风险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一直没有完善起来。2012年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的建设,这比“偿一代”有了不少改进的地方,但相比起已经在进行的巴塞尔III的银行风险监管来讲还是有一段距离。除了保监会的监督外,保险公司内部也需要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提高其对互联网风险因素的考虑。

2.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与管理水平

进入互联网保险后,对通过大量保险销售人员、关系网销售的需求减少,而对优质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提高。这类优质人才将集中在保险数据分析,多元化产品的设计上以迎合市场上各种需求,这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有较强的独立数据分析能力。

3.提高保险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要求

互联网保险的其中一大优点是能从中收集到投保人的需求和特点、风险因子等。这能改进现在很多投保流程“走过场”,大量信息丢失的情况。互联网保险促使保险公司必须调整及优化内部管理系统,否则不利于长期发展。

4.提高反欺诈水平

互联网保险使得投保人能通过互联网直接购买保险,使通过实名认证、与其他金融机构数据交换和购买等手段改进整体流程预防欺诈更为重要。

总的来讲,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业在当前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创新是企业能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互联网保险是保险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继续发挥着保险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的手段。只要保险公司能充分发挥其所长,并且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互联网作为其载体,我国的保险业将会进入下一个高速发展期,从生活点滴进一步扩大对广大人民的保障。

参考文献:

[1]2014年中国保险市场现状调查与未来发展前景趋势报告.中国调研报告网,2014年3月25日

[2]刘愈.保险风险管理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9)

[3]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特区报,2013年11月7日

[4]颠覆性或远超互联网金融.中证网,2014年3月25日

互联网保险管理例10

1.发展速度快中国保险行业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情况的第一份研究报告--《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京。这份《报告》显示了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相关数据。从2011-2013这3年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当初28家上升到了如今的60家;此外,2011-2013的3年间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从31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从《报告》中可以得出,互联网保险虽然发展时间尚短,但行业整体的发展速度快,发展前景可观。2.经营模式多样化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逐渐多样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在公司官网上提品的价格,推出官方网站的直接营销平台,如泰康在线;第二,保险公司选择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利用其现有的网络平台来进行营销;第三,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联合起来,组建全新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3.创新程度有待提高目前,虽然许多保险公司已经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中投入了很多人力及物力,但其创新程度仍然不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首先,从经营模式的角度,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是将产品简单的从线下销售转移到了线上销售,很少可以实现保险和互联网的真正融合。其次,从销售产品的角度,虽然出现了类似于“赏月险”“雾霾险”等貌似另类的保险,但其本质上是属于常见传统险种中的意外险。而真正有创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却少之又少。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行业新进入者增多,竞争加剧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普遍具有“透明公开、资源共享”的特征,若是数据与保险技术相结合,将可能出现更多的新进入者,竞争加剧,市场波动加大。第一,拥有海量数据的互联网公司一旦拥有风险识别与控制技术,便可以通过自己成熟的平台和广大受众成立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第二,已经拥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的企业一旦拥有成熟的大数据技术,掌握了有效数据,那么建立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比购买单纯的保险产品更节省成本。2.信息安全问题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每个人都将面临着数据公开和个人隐私安全的矛盾。显然,数据公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保险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许多网络经营风险,数据的公布公开,为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企业提供了更准确的数据来源,这不仅有利于互联网保险公司规避风险,也将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并且为社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数据公开也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如造成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等不容忽视的问题。3.互联网保险风险多,缺少有效防范手段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企业和购买互联网保险的客户都将面临多种新形式的风险。一是线上交易,无法面对面完成,这种交易方式会增加在投保、核保、理赔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二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够完善,这会导致客户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出现付款后风险得不到保障等;三是保险业普遍的网络技术水平不高,这将制约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企业的发展。这些新形式的风险如此之多,但有效的防范措施却很少。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解决策略

(一)提高准入条件,稳定市场

要保证互联网保险稳定健康的发展,就要明确规定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入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信息技术水平,以及偿付能力,从而解决将来可能会出现的,在大数据时代关于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另外,互联网保险的销售人员与客服人员,应具有专业保险知识,取得保险人资格证书,并公示于销售网站上以便消费者监督。

(二)加强信息安全的监管措施

一方面,要妥善处理好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使两者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从而达到公开有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信息的同时,又不损害个人利益,不侵犯个人隐私,更有效的利用好数据,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出台相应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从制度上对于互联网保险做出硬性的规定,使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有据可依,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互联网保险管理例11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5-0270-01

一 引言

2013年10月,由阿里巴巴、平安、腾讯等几大巨头联合发起成立的“众安在线财产险”公司获保监会批准开业,使得从传统的线下保险传统模式有了质的飞跃,实现了从“保险互联网”到“互联网保险”的质变。《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达到89.0亿元,相较2012年增长124.6%,占中国保险市场整体保费收入0.5%。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也是节节攀升。然而,互联网是存在多重风险的,对互联网保险而言同样面临着传统线下模式面临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需要正规的监管部门出台正式的监管条例,维护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稳定。

二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以及保险监管现状

从2007年到2013年7年间,中国整体保险收入增长放缓,由2008年的39.1%到2011年的-1.3%,中国保险业面临了从粗放型增长到增长停滞甚至负增长的过程,2011年后,保险行业整体的增长速度放缓,保险告别粗放的扩张式增长时期。艾瑞咨询分析认为,我国保险深度一直在3%左右徘徊,并没有呈现出增长趋势,可见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并未提升。美国在同期的保险深度达到了7.5%到9%,对比来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在国民经济的占比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注释:保险深度的指一国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数据来源:保费收入摘自中国保监会公开数据,保险深度计算使用的GDP来自中国统计年鉴。

2013年中国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达到89.0亿元,相较2012年增长124.6%,占中国保险市场整体保费收入0.5%。2013年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贡献最大的险种为车险,占比52.4%,而后依次是理财险27.9%、意外险14.8%、长期寿险4.0%,健康险0.6%,家财险0.3%目前,互联网保险各个险种保费在该险种整体保费的比例都很低。其中占比最高的是意外险2.88%,其次是车险0.83%和理财险1.00%,占比最低的险种是长期寿险0.04%。

根据以上数据图表分析可知,从2013年到2014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势头迅猛,虽然互联网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法规相对于保险发展有所滞后。互联网保险使新客户群体的新保险需求通过新渠道得到满足,且其业务具有隐蔽性,导致现有的保险监管法规局限性。

(二)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根基不牢固。在互联网保险发展中,保险行业协会尚未真正发挥作用。目前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一般是有强制力的法律和有约束力的道德相辅相成的,而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社会监督并没有发挥作用。

(三)我国保险市场仍缺乏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往往是存在这样的人才:具有高素质但缺乏高技能,具有高技能但是素质不高,人才的匮乏导致保险监管部门内部岗位的错位。

三 结论及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建议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对互联网保险企业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现有的监管条例,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有限的信息共享平台和协调机制,总体上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二,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谋取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监管的宣传,严格执行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加大审查力度、审查范围,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措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检查其安全系统,及时根据网络风险状况的变化进行系统更新和升级。

第三,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要对监管部门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遏制监管寻租行为。其次,要适时对监管部门进行合理的评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贴,使监管部门更好的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第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本身的复杂性与技术风险、安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特殊性存在,监管部门应该要求企业积极定期的公开保险的相关信息。

最后,加快培养监管高端人才。应该培养拥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熟悉保险和网络操作实务等的高端人才。同时应加强现有监管人才的培养,建立监管人员轮岗制度,提高人才成长效率。

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大爆发的一年, 2015年让我们拭目以待吧。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保险企业的监管,应坚持开放包容的监管理念,确立“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鼓励创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监管方向,构建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相互协调的保险监管新模式,进而推动我国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易祖泉,李洪.浅析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风险及监管[J].上海保险.2014.

[2] 何勇生.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研究[D].2010.

[3] 冷煜.保险监管国际比较及发展趋势[J].保险研究.2009.

[4] 李钢,宋强.中国互联网低俗内容监管的博弈分析[J].管理评论,2011,(10):7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