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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地位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31 09:21:38

会计法的地位

会计法的地位例1

独立审计准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从1844年英国颁布《公司法》确立审计制度起,到20世纪中叶以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并无独立审计准则。有观点认为,会计职业是一个自由的职业,审计是一门艺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职业技能和经验去判断和决策,审计准则会扼杀注册会计师们的自由和创新精神,妨碍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的提高。但是,正当注册会计师职业蒸蒸日上,注册会计师地位显著提高时,在1938年,美国暴发了麦克森。罗宾斯(mckesson & robbins)公司破产事件,暴露了审计程序与内部控制的严重缺陷,注册会计师职业社会声誉受到巨大的冲击,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热烈讨论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严重关注。sec根据专家的意见,对审计程序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对应收账款的询证、对存货实地盘点和对被审计人内部控制的详细评价等程序要求。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也很快对罗宾斯公司案件作出了积极反应,任命了—个小型委员会负责“根据当前公众的讨论,研究审计程序和相关问题”。1939年1月30日, aia正式建立了审计程序特别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auditing procedures),提出了《审计程序扩展》,对存货实地盘点、应收账款查证、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和审计报告格式作了补充规定,并在行业内外发起了制定审计准则的广泛讨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程序委员会根据讨论的观点,于1947年l0月发表了题为《审计准则说明草案——其公认的意义和范围》的专题报告。该报告将审计程序定义为“应执行的审计行为”,而将审计准则界定为“衡量这些应执行的审计行为质量的尺度,是在办理审计手续时应达到的目标”。这样,就将“审计程序”和“审计准则”这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区分开来,同时,该报告进一步从审计人员资格和审计执行与报告标准两大方面提出了九项公认审计准则,这九条和不久后增加的一条报告准则一直沿用到现在,成为美国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s)中的主体,这就标志着独立审计准则的正式产生。[4] 此后,日本于l964年也制定了审计准则;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于1980年起制定和颁布了国际审计准则;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主要西方国家目前也都已基本形成了各自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从独立审计准则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独立审计准则是司法推动、公众参与、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部门sec干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担纲综合作用的产物,是控制和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标准,其实质是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达成的社会化契约条款,是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组成部分。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其质量和公众公司公开的会计信息一样,其质量并非一目了然,会计信息和审计鉴证都是高度复杂和专业化的产品,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掌握的审计质量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的状态,那么怎样才在供需双方约定审计服务的质量呢?人们通过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发现,一方面,通过制定审计程序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对审计过程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审计准则,确定衡量审计行为的标准,是约定审计服务质量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在性质上是一份约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契约条款。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是一个社会化契约,对独立审计质量的约定当然应该是这个社会化契约中的质量条款,这个质量条款从形式上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自己制定的,实质上是作为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谈判的结果。首先,独立审计准则是在产生审计失败的典型事件后,在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中,司法推动下产生的,其内容本身就包含了社会公众的意志和要求;其次,独立审计准则是在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的干预下产生的,其内容体现了公众整体的要求,在实施的过程中随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独立审计准则不断完善的过程是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过程,只有社会公众不断产生需求,推动政府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制,才有独立审计准则的补充和完善,并逐渐走向标准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为了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争取行业的发展空间,才不断完善独立审计准则。正是由于社会公众日益广泛和强化的参与,才极大地推动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展,可以说,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每一次补充,都是对社会公众参与的回应,是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质量条款的重签。

二、过错与违约

上面我们分析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的质量条款,那么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属于违化契约的行为,这种违约行为是不是一定就有过错呢?相应地,是不是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就一定没有过错呢?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分析过错与违约之间的关系。

传统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有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5] 对认定社会化契约责任的过错要素具有启发性,我们对此做一定理论借鉴,借此展开下面的论述。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所具有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心理上本应注意而不注意,以至于在伦理上道德上具有可受非难性。针对独立审计来说,过错是指注册会计师本来应该尽到职业合理的谨慎,而故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职业谨慎。主观过错说是基于人类具有善恶、是非判断和辨认能力的哲学思想而形成的,认为过错反映的是人的主观状态,与违约行为不同,后者是指人的行为,因此,过错与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两个不同的要件。客观过错说是以某种行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具备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至于什么样的行为是过错,法学上假设了一个“合理人”,这个合理人基于一定的职业和一定的年龄应该具备相应的勤勉与谨慎,如果这个合理人违反了他应具有的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所作的行为即为过错,显然客观过错说中含有法学中通称的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的内容。

过错的主观说和客观说都失之偏颇,任何过错都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的过错,是主观心理的非难性与客观行为的违反的统一。只考虑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关注其主观状态,不但无法探知行为人的过错本质,而且将不适当的扩大行为人的责任;而人的主观状态只有通过行为表现出来,才能被外界所认识。因此,过错是行为人不但为了法律和道德上不被认可的行为,而且其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应受到否定性的社会评价和法律价值判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违化契约的行为与注册会计师过错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不同质的概念,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需要衡量其行为的规范性,但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规范性不是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的唯一因素,还要根据具体状况,判断其行为是否应受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非难。

而就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而言,单纯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既不能判定注册会计师违约也不能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独立审计准则作为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质量条款,是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行为过程的控制来控制审计质量的,审计的过程并不等同于审计的结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即使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也不能完全保证审计结果与实际状况没有差错。因此,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社会化契约约定的质量条款,既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了社会化契约的所有条款而不构成违约,更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要判断注册会计师违约和过错,必须把独立审计准则与其他相关条件结合起来。

三、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法定过错判定标准的消极后果

把行为的正当性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挂钩,将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行为的因素对待的,是英美法追究违约责任的通常做法,实质上是主张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6] 会计界坚持这种观点,在当前看似可以减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负担,但从本质上看,是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一般来讲,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比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要大一些,而根据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从法理上分析,注册会计师理应承担过错责任。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时间较短,行业的建设还处于审计服务的“初级阶段”,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具有强烈专业背景的独立审计还不了解,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下,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可能还比较落后,行业自律监管也不甚严格,于是给会计界产生一种幻觉,觉得如果把独立审计准则争取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就可以减轻审计失败的责任,其实,我国的这种初级状况不可能也不允许保持太久,一方面,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等中介服务为保证的现代经济,全球化趋向来势凶猛,我国已经加入wto几年了,我国经济正迅速的溶入全球经济之中,作为经济鉴证行业,是不可能长期由国家提供壁垒保护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必须迅速与国际接轨,否则就只有遭淘汰的命运。注册会计师行业要与国际接轨,首先就要求独立审计准则达到国际水平。一旦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国际化后,我国现有注册会计师的水平很难达到“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标准,等着他们的是无穷无尽的诉讼,到那时才真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灾难。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也有加强的趋势。美国在安然、世通案后,颁布了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法案规定成立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该法案适用于为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提供服务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这个法案必将与美国许多相关制度一样,深刻影响世界各国,包括中国。

另一方面,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国际化以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能随之国际化,市场经济完善的程度不可能一夜之间也“国际化”了。面对千奇百怪的潜规则凌驾在规范的游戏规则之上的经济环境,即使是有能力遵循国际化独立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自己尽到了勤勉尽职的注意义务,也很难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圆满完成独立审计业务;或者,完成一个独立审计业务需要付出委托人根本不愿承担的巨额审计成本。为了实现利害关系人可以接受的审计成果,面对两难困境,注册会计师往往会在超前的独立审计准则与实际经济环境中艰难地平衡和选择,以求达到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次优解。这种次优解如果以“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法定认定过错的标准”来衡量,勤勉尽责的注册会计师仍然会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势必造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灾难”。

参考文献:

[1] 中华会计网校:《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2003-12-5 ),/ new/2003_123120509572972.htm.

[2] 参见颜延:《从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会计研究》2003年第6期。

[3] 参见刘正峰:《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会计法的地位例2

独立审计准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从1844年英国颁布《公司法》确立审计制度起,到20世纪中叶以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并无独立审计准则。有观点认为,会计职业是一个自由的职业,审计是一门艺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职业技能和经验去判断和决策,审计准则会扼杀注册会计师们的自由和创新精神,妨碍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的提高。但是,正当注册会计师职业蒸蒸日上,注册会计师地位显著提高时,在1938年,美国暴发了麦克森。罗宾斯(mckesson & robbins)公司破产事件,暴露了审计程序与内部控制的严重缺陷,注册会计师职业社会声誉受到巨大的冲击,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热烈讨论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严重关注。sec根据专家的意见,对审计程序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对应收账款的询证、对存货实地盘点和对被审计人内部控制的详细评价等程序要求。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也很快对罗宾斯公司案件作出了积极反应,任命了—个小型委员会负责“根据当前公众的讨论,研究审计程序和相关问题”。1939年1月30日, aia正式建立了审计程序特别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auditing procedures),提出了《审计程序扩展》,对存货实地盘点、应收账款查证、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和审计报告格式作了补充规定,并在行业内外发起了制定审计准则的广泛讨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程序委员会根据讨论的观点,于1947年l0月发表了题为《审计准则说明草案——其公认的意义和范围》的专题报告。该报告将审计程序定义为“应执行的审计行为”,而将审计准则界定为“衡量这些应执行的审计行为质量的尺度,是在办理审计手续时应达到的目标”。这样,就将“审计程序”和“审计准则”这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区分开来,同时,该报告进一步从审计人员资格和审计执行与报告标准两大方面提出了九项公认审计准则,这九条和不久后增加的一条报告准则一直沿用到现在,成为美国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s)中的主体,这就标志着独立审计准则的正式产生。[4] 此后,日本于l964年也制定了审计准则;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于1980年起制定和颁布了国际审计准则;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主要西方国家目前也都已基本形成了各自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从独立审计准则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独立审计准则是司法推动、公众参与、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部门sec干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担纲综合作用的产物,是控制和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标准,其实质是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达成的社会化契约条款,是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组成部分。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其质量和公众公司公开的会计信息一样,其质量并非一目了然,会计信息和审计鉴证都是高度复杂和专业化的产品,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掌握的审计质量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的状态,那么怎样才在供需双方约定审计服务的质量呢?人们通过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发现,一方面,通过制定审计程序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对审计过程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审计准则,确定衡量审计行为的标准,是约定审计服务质量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在性质上是一份约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契约条款。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是一个社会化契约,对独立审计质量的约定当然应该是这个社会化契约中的质量条款,这个质量条款从形式上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自己制定的,实质上是作为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谈判的结果。首先,独立审计准则是在产生审计失败的典型事件后,在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中,司法推动下产生的,其内容本身就包含了社会公众的意志和要求;其次,独立审计准则是在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的干预下产生的,其内容体现了公众整体的要求,在实施的过程中随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独立审计准则不断完善的过程是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过程,只有社会公众不断产生需求,推动政府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制,才有独立审计准则的补充和完善,并逐渐走向标准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为了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争取行业的发展空间,才不断完善独立审计准则。正是由于社会公众日益广泛和强化的参与,才极大地推动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展,可以说,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每一次补充,都是对社会公众参与的回应,是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质量条款的重签。

二、过错与违约

上面我们分析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的质量条款,那么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属于违反社会化契约的行为,这种违约行为是不是一定就有过错呢?相应地,是不是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就一定没有过错呢?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分析过错与违约之间的关系。

传统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有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5] 对认定社会化契约责任的过错要素具有启发性,我们对此做一定理论借鉴,借此展开下面的论述。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所具有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心理上本应注意而不注意,以至于在伦理上道德上具有可受非难性。针对独立审计来说,过错是指注册会计师本来应该尽到职业合理的谨慎,而故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职业谨慎。主观过错说是基于人类具有善恶、是非判断和辨认能力的哲学思想而形成的,认为过错反映的是人的主观状态,与违约行为不同,后者是指人的行为,因此,过错与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两个不同的要件。客观过错说是以某种行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具备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至于什么样的行为是过错,法学上假设了一个“合理人”,这个合理人基于一定的职业和一定的年龄应该具备相应的勤勉与谨慎,如果这个合理人违反了他应具有的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所作的行为即为过错,显然客观过错说中含有法学中通称的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的内容。

过错的主观说和客观说都失之偏颇,任何过错都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的过错,是主观心理的非难性与客观行为的违反的统一。只考虑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关注其主观状态,不但无法探知行为人的过错本质,而且将不适当的扩大行为人的责任;而人的主观状态只有通过行为表现出来,才能被外界所认识。因此,过错是行为人不但为了法律和道德上不被认可的行为,而且其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应受到否定性的社会评价和法律价值判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违反社会化契约的行为与注册会计师过错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不同质的概念,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需要衡量其行为的规范性,但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规范性不是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的唯一因素,还要根据具体状况,判断其行为是否应受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非难。

而就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而言,单纯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既不能判定注册会计师违约也不能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独立审计准则作为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质量条款,是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行为过程的控制来控制审计质量的,审计的过程并不等同于审计的结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即使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也不能完全保证审计结果与实际状况没有差错。因此,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社会化契约约定的质量条款,既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了社会化契约的所有条款而不构成违约,更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要判断注册会计师违约和过错,必须把独立审计准则与其他相关条件结合起来。

三、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法定过错判定标准的消极后果

把行为的正当性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挂钩,将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行为的因素对待的,是英美法追究违约责任的通常做法,实质上是主张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6] 会计界坚持这种观点,在当前看似可以减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负担,但从本质上看,是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一般来讲,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比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要大一些,而根据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从法理上分析,注册会计师理应承担过错责任。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时间较短,行业的建设还处于审计服务的“初级阶段”,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具有强烈专业背景的独立审计还不了解,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下,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可能还比较落后,行业自律监管也不甚严格,于是给会计界产生一种幻觉,觉得如果把独立审计准则争取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就可以减轻审计失败的责任,其实,我国的这种初级状况不可能也不允许保持太久,一方面,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等中介服务为保证的现代经济,全球化趋向来势凶猛,我国已经加入wto几年了,我国经济正迅速的溶入全球经济之中,作为经济鉴证行业,是不可能长期由国家提供壁垒保护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必须迅速与国际接轨,否则就只有遭淘汰的命运。注册会计师行业要与国际接轨,首先就要求独立审计准则达到国际水平。一旦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国际化后,我国现有注册会计师的水平很难达到“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标准,等着他们的是无穷无尽的诉讼,到那时才真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灾难。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也有加强的趋势。美国在安然、世通案后,颁布了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法案规定成立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该法案适用于为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提供服务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这个法案必将与美国许多相关制度一样,深刻影响世界各国,包括中国。

另一方面,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国际化以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能随之国际化,市场经济完善的程度不可能一夜之间也“国际化”了。面对千奇百怪的潜规则凌驾在规范的游戏规则之上的经济环境,即使是有能力遵循国际化独立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自己尽到了勤勉尽职的注意义务,也很难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圆满完成独立审计业务;或者,完成一个独立审计业务需要付出委托人根本不愿承担的巨额审计成本。为了实现利害关系人可以接受的审计成果,面对两难困境,注册会计师往往会在超前的独立审计准则与实际经济环境中艰难地平衡和选择,以求达到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次优解。这种次优解如果以“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法定认定过错的标准”来衡量,勤勉尽责的注册会计师仍然会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势必造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灾难”。

参考文献:

[1] 中华会计网校:《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2003-12-5 ),/ new/2003_123120509572972.htm.

[2] 参见颜延:《从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会计研究》2003年第6期。

[3] 参见刘正峰:《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会计法的地位例3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090-03

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国新《公司法》,以第八章全章共9条的条文,对公司的财务、会计作出了规定。学习、理解并执行好这些规定,将对做好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内容解读

《公司法》中这9条规定内容,可按不同性质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必须依法建账、建制

《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每个企业尤其是公司制企业在处理财务会计工作中首先应该做好的大事。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仅凭某个领导说了算,或者虽有形式上的财务会计制度,但仅是一种摆设,从而使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十分混乱,管理上漏洞百出,公司资财大量流失无人关注,这样的公司是难以得到发展的,甚至连生存也会有问题。针对这些现象,一方面应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极应调整组织,配备合格人员,迅速建立起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认真执行,以防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账外设账是在一些公司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的财务管理问题。账外设账,其中必有假账。公司做假账,一是可能为了骗取银行借款,二是可能为了逃避税款,三是可能为了多拿报酬。总之都是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行为。一个财务管理健全的公司,不应让此类情况发生。

《公司法》还要求,“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款私存,是一种典型的小金库行为。除了个别属于将公款吞为己有的贪污分子,多数具有集体性质,其内容不外乎将应归属于公司的资财。划到某些内部人头上。然后再以各种借口分为各个人所有。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近期就“小金库”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指出,“‘小金库’,即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具体来讲,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其中在企业中表现得最多的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他在谈了“小金库”存在的危害性后指出,“小金库”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标本兼治。要全面研究分析现行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注重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加大对“小金库”的日常治理力度。应该说,《公司法》“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要求,是治理公司小金库的有力武器,必须认真执行好。

(二)对财务报告的要求

《公司法》第165条、第166条对公司的财务报告作出了规范,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对财务报告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查阅和公告提出了要求。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并明确,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尤其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财务报告更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所必须。因此,《公司法》对报表的报送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报告的灵魂在于真实。《公司法》要求财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近年来,财务报告质量问题一直成为困扰企业和市场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对于制造并虚假信息问题,前些年曾进行较为严厉的批判和检查,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决不会一劳永逸。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上利用信息优势,制造虚假信息操纵股票交易价格非法牟利,已成为干扰证券市场的一大公害。因此,按照《公司法》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和真实的财务信息,已成为公司维护自身信誉的重要一条。否则,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企业丧失信誉将是不可避免的。

(三)股东权益及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第168条、第169条对公司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各项提取标准,其二是用途管理。以前曾经在农村分配别强调“处理好三者关系”,在公司分配中实际也还是处理好这三者关系问题,所不同的是内容有了变化。在公司分配中,一是国家,这就要遵照税法规定交好税;二是集体,即公司的发展基金留存;三是投资者,要给投资者以一定的回报。《公司法》为处理好这三者关系,从定时和定性上作出规定,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按此规定执行。由于所得税这一块现在作为费用列支,早在公司利润分配前已经处理,因此《公司法》的利润分配,只限于税后利润的部分。

一是对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任意公积金作出了程序和比例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就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的分配,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也作出了程序和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并明确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三是对公司公积金的使用作了规定,明确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以及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利润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比例问题。企业应关注对投资者的回报,以鼓励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和潜在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但也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积

累,以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对投资者的分红甚少甚至长年不分红,这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虽然中国不少投资者偏重于关心股市消息对股价变动的影响,以赚取差价为主要目标,而对分多分少或者分不分红不大经心,但从长远看,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会从客观上改变投资者单纯以获取差价为主的投机理念。

积累比例过高的主要原因,从主观上讲是受公司管理层的偏好所左右,但不可回避的是《公司法》对盈余公积上限50%的规定,以及经一定程序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的规定,构成了对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限制,也成为一项重要的原因。为此,宜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当然,某些企业的控股大股东为了取得较多的分红,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大比例分红的决议,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应加以限制。为此,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国家、投资者、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的关系,对提升企业形象,开拓企业未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外部审计

加强公司的外部审计,是执行《公司法》有关财会工作规定的一项保障措施。《公司法》第170条和第171条,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作了规定,以防止公司中某些人拒绝提供或隐匿、谎报资料,影响审计结果的真实正确。

现在的问题是,有不少中介机构同时又是该公司的嵛询者,结果造成了自己审计自己;还有的为了同业竞争,为了承揽业务而降低了要求,致使审计走过场。这都与《公司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二、公司财务、会计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一部《公司法》,一十三章、219条,其主要内容,一是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即所谓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这“新三会”的职权范围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二是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债券、增资、减资事项;三是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接下来的就是公司财务、会计;最后就是法律责任。这几个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管理中有财务,财务中有管理,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系统,以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除上述第八章这9条有关财务会计条文外,《公司法》其他条款中就有关于经营、投资、担保等内容,也有关于股东出资形式、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等内容。此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有关职权中,都有关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等与财务密切有关的内容。

由此可见,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不仅仅限于第八章这9条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的条文,可以这样说,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与《公司法》的全部规定内容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贯穿于公司从设立、经营、发展直至清算的运行全过程,是决定企业能否取得成就的经济生命线。因此,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不只是财会部门一家之事,更是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经理、监事乃至全体员工应予关心和维护好的重要工作内容。《公司法》第八章共9条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的条文,只是从财会专业角度,对一些最为基本的内容作出规定。做到这些要求,是公司整个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公司这座大厦不能建立在沙滩之上,因而没有这个基础是万万不行的;如果只有基础而没有其他各项规定要求,基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公司法》和《会计法》的关系

1999年10月31日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同时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会计法》还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了特别规定。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无论是和《公司法》第八章全章的9条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的条文,或是和《公司法》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体要求都是一致的。可以这样说,《会计法》是中国财务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对公司这一组织而言,《会计法》的主要精神必须同时体现到《公司法》中去,从公司这一特定的经营组织的具体出发,更好地落实《会计法》的有关内容。这也就是说,从原则上讲,既要全面贯彻《会计法》,从具体角度上看,又要联系公司的实际,因公司制宜地去贯彻,这才是最为理想的贯彻落实《会计法》。

(三)《公司法》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的缺陷

《公司法》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会计机构的设置,特别是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未能和《会计法》取得一致。《会计法》第36条明确,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然而,在《公司法》中却只字未提总会计师职务及其相关内容。

中国新《会计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是在2005年10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之下,可以发现。这两项法律的修订,前后相差6年之久。在后的《公司法》却对与公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总会计师这一职务视同未见,这是难以理解的。《公司法》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设置,规定由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这也就是说,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掌握在经理手中。在这样的会计环境下,财务对经理权力制衡这一条重要的条文被取消了,于是就会出现如某公司由于会计不肯造假而在两年内连续撤换五任财务科长,直到第六名愿意做假账而终于“站得住”的怪现象。因而可以这样说,前几年在财会领域大张旗鼓地打假,只是从具体事务中去发现假账而忽视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去改进,这样的打假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因而也是不能巩固的。其后的事实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在《公司法》中明确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并明确其职责,赋予一定的权力,这对有效堵塞公司的财务漏洞,保护公司资财的安全运营,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夺取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之点,期望以后能在修改时得到解决。

以上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解读及其在《公司法》中地位和作用的论述,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在《公司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这一工作,对确保公司的正常营运,对促进公司的开拓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每一个公司,在其经营管理中,都应将财务会计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并严格按《公司法》的要求,重视和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会计法的地位例4

我国《会计法》自1985年第一次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三次修订。新修订的《会计法》为服务经济建设、满足管理要求、监督经济活动的良性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现实的不足。其一就是在对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方面仍没有较深入、明确、细致、完整的规定,这势必对会计人员履行职责造成阻碍和影响,最终会影响经济的良性运行。因而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在《会计法》中就显得较为突出。

1会计人员法律地位思考

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会计人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对于会计人员的概念,我国会计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着法理去思考,笔者以为,会计人员是履行和实施、实现会计职能的主体。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一整套专门的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反映和控制,并通过参与决策、分析评价业绩、预测经济前景等活动,谋求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核算和管理工作。简单地说,会计就是对可用货币表示的经济活动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它包括了会计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分析。由此可见,会计职能具有公共的属性,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服务的目的。因而,会计人员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会计人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国家和社会性的准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其享有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因为也只有这样,才会真正发挥会计的职能。

2会计人员法律地位的现状与缺陷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利和义务,内容为:(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3)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此外,《会计法》中除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外,还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作了规定。而在我国现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都是本单位直接聘任的,其人事关系、经济关系都依附于该单位,会计人员不能独立行使执业权利,而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单位领导人,基于自身利益,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按领导的意图违反原则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下岗”或受到打击报复,有人描述这种现象为:“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所以会计人员依法发挥监督作用常常流于形式。

从法律责任看,根据新《会计法》,会计人员有两种事情不能做,做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不能违反规定去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设置和登记账簿。否则,要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受行政处分。二是不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能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否则,轻者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被撤职甚至开除,还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重者构成了犯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虽然严厉,但是实践证明,会计造假仍是导致会计法律事件责任的最直接的原因。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的。会计人员只是处理会计事务和《会计法》的执行者,而幕后指挥却常常是单位领导或公司法人。

《会计法》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多种保障。第一,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保障。直接赋予了会计人员依法自行办理、无须请示的拒绝权力。第二, 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干扰的保障。《会计法》第五条禁止性的规定,既是对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有力支持,也是对会计人员中贪污腐败的违法行为的约束,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干扰。第三, 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打击报复的保障。这些条款能得到很好的落实,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就不会再出现人们所讲的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情况。第四, 提供了进入会计职业领域的资格保障。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对于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也有了明确要求。第五,为总会计师的任免提供组织保障。也加重了总会计师的责任。但是,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两难地位”:一方面要执行国家制度,另一方面又要贯彻领导意图。在单位内部,单位负责人处于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对于本单位经济事项和人事任免拥有决策权。会计人员则处在被领导的地位,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报酬等各种待遇大都决定于单位负责人的好恶和评价。所以,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按照原则、制度和规定处理会计事务、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取决于法律对单位负责人的制约和对会计人员的保障。同时,由于改革过程中社会经济深层次的各种矛盾的制约,形成了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法》执行主体的“夹缝”身份,主要表现为执行主体的不自觉性、行政方面的受制约性、利益的欠保障性以及执法监督的软弱性,这些都成为会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原因。

总之,从我国《会计法》现有的规定来看,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主要表现出相当的不平衡,具体而言则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严谨、不周全。就法律地位而言,会计作为一个特殊的从业群体,其特殊性就在于其反映的主要对象是货币或者是代表货币流动的货币符号。而这一切都与群体范围中的每一个人紧密相连,因而工作中与人群中的较大多数发生一定的感情摩擦也是执业活动的必然结果。虽然在《会计法》中有对会计工作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在目前的会计活动中,由于执法环境低劣的影响,法律在保障会计人员切身利益上都往往表现出无可奈何。

会计法的地位例5

我国《会计法》自1985年第一次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三次修订。新修订的《会计法》为服务经济建设、满足管理要求、监督经济活动的良性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现实的不足。其一就是在对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方面仍没有较深入、明确、细致、完整的规定,这势必对会计人员履行职责造成阻碍和影响,最终会影响经济的良性运行。因而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在《会计法》中就显得较为突出。

1.会计人员法律地位思考

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会计人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对于会计人员的概念,我国会计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着法理去思考,笔者以为,会计人员是履行和实施、实现会计职能的主体。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一整套专门的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反映和控制,并通过参与决策、分析评价业绩、预测经济前景等活动,谋求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核算和管理工作。简单地说,会计就是对可用货币表示的经济活动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它包括了会计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分析。由此可见,会计职能具有公共的属性,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服务的目的。因而,会计人员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会计人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国家和社会性的准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其享有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因为也只有这样,才会真正发挥会计的职能。

2.会计人员法律地位的现状与缺陷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利和义务,内容为:(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3)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此外,《会计法》中除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外,还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作了规定。而在我国现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都是本单位直接聘任的,其人事关系、经济关系都依附于该单位,会计人员不能独立行使执业权利,而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单位领导人,基于自身利益,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按领导的意图违反原则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下岗”或受到打击报复,所以会计人员依法发挥监督作用常常流于形式。

从法律责任看,根据新《会计法》,会计人员有两种事情不能做,做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不能违反规定去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设置和登记账簿。二是不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能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实践证明,会计造假仍是导致会计法律事件责任的最直接的原因。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的。会计人员只是处理会计事务和《会计法》的执行者,而幕后指挥却常常是单位领导或公司法人。

《会计法》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多种保障。第一,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保障。直接赋予了会计人员依法自行办理、无须请示的拒绝权力。第二,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干扰的保障。第三,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打击报复的保障。第四,提供了进入会计职业领域的资格保障。第五,为总会计师的任免提供组织保障。也加重了总会计师的责任。但是,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两难地位”:一方面要执行国家制度,另一方面又要贯彻领导意图。在单位内部,单位负责人处于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对于本单位经济事项和人事任免拥有决策权。会计人员则处在被领导的地位,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报酬等各种待遇大都决定于单位负责人的好恶和评价。所以,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按照原则、制度和规定处理会计事务、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取决于法律对单位负责人的制约和对会计人员的保障。

总之,从我国《会计法》现有的规定来看,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主要表现出相当的不平衡,具体而言则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严谨、不周全。就法律地位而言,会计作为一个特殊的从业群体,其特殊性就在于其反映的主要对象是货币或者是代表货币流动的货币符号。而这一切都与群体范围中的每一个人紧密相连,因而工作中与人群中的较大多数发生一定的感情摩擦也是执业活动的必然结果。虽然在《会计法》中有对会计工作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在目前的会计活动中,由于执法环境低劣的影响,法律在保障会计人员切身利益上都往往表现出无可奈何。

会计法的地位例6

首先,有些会计从业人员认为其本职工作只是记账、算账,并没有把本职工作与单位的总体发展相联系,工作流于形式化;有些单位领导在对待会计人员的态度上也存在偏差,没有深刻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在人员配置上过于松散,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其次,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普遍不真实,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再次,大多数地质勘查单位并未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制定与本单位相适应的会计管理制度、运行模式和监督机制,即使有些单位有相应会计制度,也难以严格按制度执行。长期以来会计监督的作用都一直不尽人意,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而事实上会计监督却呈现出低效率、弱化势态,因此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职能已迫在眉睫。

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监督的意义

会计法的地位例7

地质勘探单位的财务人员运用会计核算资料和会计分析方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探单位会计制度等,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正确性等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的活动,称为地质勘探单位会计监督。

一、地质勘探单位会计监督的作用

地质勘探单位会计监督的作用有以下两点:

(一)为经营决策提供可行性依据。加强会计监督管理,可以保证单位内部会计资料更加真实、更加完整,据此单位领导可以更好地做出相关决策,有利于单位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单位资金的综合运用。

(二)有助于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机制。加强对单位内部会计的监督和管理,有助于单位资金的掌控,防止各种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二、目前我国地质勘探单位的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勘单位业务广度的增加,给会计监管带来了客观的难度

事业单位改制以后,国家分配给地质勘探单位的任务大大减少,与此同时,国家财政给地质勘探单位的拨款也越来越少。地质勘探单位需要走向市场,在市场上承接业务,增加收入。其业务范围也不再局限于以前的地质找矿工作,还增加了矿产调查、矿权核查、矿权运作、地质服务与咨询等业务。这些业务必然会反映到财务工作中来,会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有时还会因此出现上下沟通不顺畅的情况。这些变化给会计监督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我国现行法规对会计监督管理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现行的会计法规,在组织与实施方面都不利于会计监督的执行。在单位内部,领导对会计人员掌握着生杀大权,会计人员的任免、级别的升降、工资的调整与奖励,这些跟会计人员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完全由单位领导说了算。可想而知,这样在会计监督管理上将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人情化、随意化的趋势。

(三)对会计监管有关概念理解不清楚

很多人对什么是会计监管,如何去监管理解不准确,有些领导认识不到会计监管的重要性,他们认为会计人员只要想办法把单位的经济效益搞上去就行了,还有领导认为财务人员只要服从领导的指示就可以了,因为在法人负责制下,单位内外的决策都应该由法人来做。而部分会计人员认为自身会计职位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利益,认为自己的前途与所在单位的地位直接挂钩,于是,他们为了巩固自身的权位,选择随波逐流,这样也正是管理决策的不完善所产生的。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强化对会计监督管理的认识

根据《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地勘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会计法》、《公司法》、《劳动法》等,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其中关于会计监督的有关规定。不仅财务人员要学习这些法律法规,有关领导也要学习。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改变以前错误的观念,正确认识到会计监督对企业的重要作用,认识到财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应该发挥的主要作用。

(二)以促进经济效益为核心,做好会计监督管理工作

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方式虽然很多,但最重要的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如今的地勘单位跟企业一样,需要创造经济效益,需要盈利。因此,其经济活动的出发点,仍然是在经济活动中用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地勘单位无论是在业务经营方面拓展业务,增加收入,还是加强对会计的监督管理或者改进运作机制等,其最终目的都是要减少支出,增加利润。因此,会计监督是否对地勘单位发挥了作用,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可以用它为单位创造了多少经济效益来衡量。

(三)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既然会计监督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地勘单位的内部管理,并最终影响到单位的经济效益,那么财务部门对于地勘单位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了。财务部门由人组成,财务人员的素质对于会计监督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势在必行。财务人员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

1、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会计政策也在不断变化,作为财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作为会计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更应该随时关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变化,一旦发现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有了变化和调整,便及时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学习。

2、要提高财务人员的思想素质。财务人员作为单位的理财人,掌握单位的财权和经济秘密,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国家、集体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所以财务人员要求具有强烈责任心,牢固树立为国理财、为民理财的思想,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四、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地质勘探单位在市场经济中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地勘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地勘单位必须将会计监督作为单位自我约束、自我健全和自我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健全财务监管,这样才能保持地勘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更好地促进地勘单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实现。

会计法的地位例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地勘单位将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过渡,市场的竞争已发展成为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的竞争,因此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会计监督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宏观财务政策在具体执行上的落实。会计监督意义重大,它可防范弄虚作假,真实地反映地勘单位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可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和完整,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可堵塞漏洞,防范铺张浪费,减少损公肥私和贪污盗窃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微观上还可为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服务。

一、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现状

在地勘单位日常的财务工作中,经济上出现纰漏问题时,人们往往怪咎会计人员,这实际上是不公平的。现在的许多地勘单位都存在着监督不力的现象,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现象屡禁不止。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1)人们对会计监督必要性的认识比较模糊。尽管《会计法》有明确规定,但在新形势下,究竟还要不要会计监督,还存在不少的模糊认识。有人提出:在两权分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中,会计人员只要尽力提高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就可以了。有的单位领导认为:现在是(经理)负责制,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均由法人代表决策,即法人代表向国家(主管部门)负责,会计只要服从就是了。一部分会计人员则认为:会计人员的前途和利益同单位紧密相连,会计人员的地位低下,“胳膊拧不过大腿”,只能随波逐流。这些错误认识在社会上颇有影响,这就使人们对会计监督不力的状况见而不怪了。(2)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使会计监督缺乏组织保证,虽然现代法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会计工作。《会计法》第二章对会计监督的要求也十分明确。但会计人员的任免、晋级、升薪、奖金、分房权均在本单位领导手里,由此以来,会计人员在监督领导的行为时,不得不先考虑个人的利益,监督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力度。(3)部分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任职条件使会计监督的职能难以实施。一些财会人员对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观念淡薄,贯彻不力,一些单位领导长期轻视会计工作,把会计看作是算账的工具,在选用会计人员时,常常以“听话”、“贴心”为标准;一些会计人员对自己的要求也不高,有时涉及个人利益竟忘记了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忘记了会计的监督职责。可见,造成会计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是认识问题、体制问题和素质问题的综合反映。

二、实行有效会计监督的重点与方法

1.以经济效益为监督重点。地勘单位实施会计监督,除了一般的监督内容外,其重点应放在对经济效益的监督上来。这是因为:第一,经济效益是一切经济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如何以最小的投入和最佳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是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地勘单位实施的决策、监控管理及其运行机制都是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因此,会计监督亦应以经济效益为重点。第二,会计监督是否有力和有效,只能通过经济效益的变化来证明会计监督有力和有效,地勘单位的经济效益就必然能够提高;反之,单位的经济效益就必然低下。可以说经济效益的变化是检验会计监督是否有力有效的晴雨表。第三,会计主体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内涵。改革后的会计准则中,其会计主体假设是企业,而原来的规定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则偏重于代表国家。会计主体既然是企业,那么会计监督的重点显然是本单位。

会计法的地位例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地勘单位将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过渡,市场的竞争已发展成为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的竞争,因此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会计监督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宏观财务政策在具体执行上的落实。会计监督意义重大,它可防范弄虚作假,真实地反映地勘单位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可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和完整,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可堵塞漏洞,防范铺张浪费,减少损公肥私和贪污盗窃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微观上还可为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服务。

一、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现状

在地勘单位日常的财务工作中,经济上出现纰漏问题时,人们往往怪咎会计人员,这实际上是不公平的。现在的许多地勘单位都存在着监督不力的现象,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现象屡禁不止。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1)人们对会计监督必要性的认识比较模糊。尽管《会计法》有明确规定,但在新形势下,究竟还要不要会计监督,还存在不少的模糊认识。有人提出:在两权分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中,会计人员只要尽力提高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就可以了。有的单位领导认为:现在是(经理)负责制,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均由法人代表决策,即法人代表向国家(主管部门)负责,会计只要服从就是了。一部分会计人员则认为:会计人员的前途和利益同单位紧密相连,会计人员的地位低下,“胳膊拧不过大腿”,只能随波逐流。这些错误认识在社会上颇有影响,这就使人们对会计监督不力的状况见而不怪了。(2)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使会计监督缺乏组织保证,虽然现代法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会计工作。《会计法》第二章对会计监督的要求也十分明确。但会计人员的任免、晋级、升薪、奖金、分房权均在本单位领导手里,由此以来,会计人员在监督领导的行为时,不得不先考虑个人的利益,监督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力度。(3)部分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任职条件使会计监督的职能难以实施。一些财会人员对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观念淡薄,贯彻不力,一些单位领导长期轻视会计工作,把会计看作是算账的工具,在选用会计人员时,常常以“听话”、“贴心”为标准;一些会计人员对自己的要求也不高,有时涉及个人利益竟忘记了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忘记了会计的监督职责。可见,造成会计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是认识问题、体制问题和素质问题的综合反映。

二、实行有效会计监督的重点与方法

1.以经济效益为监督重点。地勘单位实施会计监督,除了一般的监督内容外,其重点应放在对经济效益的监督上来。这是因为:第一,经济效益是一切经济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如何以最小的投入和最佳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是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地勘单位实施的决策、监控管理及其运行机制都是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因此,会计监督亦应以经济效益为重点。第二,会计监督是否有力和有效,只能通过经济效益的变化来证明 会计监督有力和有效,地勘单位的经济效益就必然能够提高;反之,单位的经济效益就必然低下。可以说经济效益的变化是检验会计监督是否有力有效的晴雨表。第三,会计主体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内涵。改革后的会计准则中,其会计主体假设是企业,而原来的规定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则偏重于代表国家。会计主体既然是企业,那么会计监督的重点显然是本单位。

2.有效的会计监督方法。(1)加强《会计法》的宣传,从组织上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会计法》第四条第一款“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上级机关应在厂长(经理)中开展《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像普及《公司法》、《劳动法》那样普及《会计法》的宣传和学习。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瞒上欺下的企业,首先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使企业领导能真正认识到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2)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有效地担负起会计监督的职责。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会计人员一方面应在企业法人代表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企业决策方案的要求组织财务收支,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应该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行使监督的职能。因此,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是实施会计监督的重要条件。(3)加强会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效仿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对尚未完成转制的地勘单位,其财务主管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任免,向上一级领导机关负责。聘任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上岗证》,并根据企业规模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其会计报表必须经过指定的权威机构的审计鉴证;同时,企业内部应该设专门的审计,并且独立于财务部门之外,直接受队长(经理)的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会计证》进行检查,对严重违反《会计法》的财会人员注销其《会计证》,取销其任职资格。对会计无证上岗的企业予以处分。(4)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职能。会计监督是经济监督的基础,企业是否按法纪来从事经济活动,除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外,还要通过强化外部监督来完成。《会计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赋予了包括审计、财政、税务在内的各部门监督指导会计工作的责任,加强外部监督有利于从全局出发组织经济活动,有利于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为此,审计、财政、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一旦发现有故意违反行为要从严惩处。外部监督的健全和发展是对企业内部监督的有力支持。

会计法的地位例10

一、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学好《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制度

单位一把手不能认为自己是单位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都由自己说了算;也不能认为会计工作都是会计人员的事情,与己无关;更不能认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仅是一种手续,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大量的事实说明,一个单位的负责人懂得财务会计知识,那他处理各种重大经济事务时都比较理智、符合规定惯例,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关系也比较融洽。只有通过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才能真正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坚决持久地支持会计工作。作为单位负责人,懂管理、懂会计应成为必要条件,否则他就不称职。如果是会计人员弄虚作假,说明他用人不当,也需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应当重视和加强单位内部会计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内部审计不同与外部审计,是从单位自身的角度出发,在单位内部对各种管理活动与控制系统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等,比外部审计更直接、更有效。内部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重要的是内部会计审计,它是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的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日常会计管理必须依法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专门的审计人员,有条件的单位要单独设立审计部门,以规范和约束单位内部各部门和个人的会计行为,堵塞了“跑冒滴漏”,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把虚假的会计信息消灭在萌芽状态。

单位负责人并不实际操作会计业务,为了减少差错、减轻责任,单位负责人可以通过内部审计部门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实施会计监督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将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审查是否能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搞虚假的会计事项,不。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也可通过内部审计予以检查与监督。

在内部会计审计时,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没有本人签字而入账或开支,或有无假冒自己名义签字等不法行为。有条件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可以在自己的办公场所安装财务软件客户端,及时了解财务信息,可以很方便地发现会计人员工作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三、加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求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并不是要求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算账、报账、记账,不要求他深入到会计工作的每项具体业务中去――检查、把关,而是要把精力放到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上。依靠机制和制度的力量来规范会计行为,防范违法造假现象的发生。

单位负责人可以开动脑筋,集思广益,根据我国已颁布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的具体控制制度,结合本单位的经济业务实际需要,并考虑到成本与效益原则,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完整的体系,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建立相应民主监督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使各部门的工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规定处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堵塞漏洞、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四、重视会计机构建设,任用德才兼备的会计人员

大部分单位负责人没有从事过会计方面的工作,也不可能都熟悉具体的会计业务。但单位负责人不能因为自己不懂业务,推卸所应担负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掌握单位全局性工作,具体的会计工作则要相关会计人员来执行、完善。从管理上讲,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应当是单位内部委托授权的关系,单位负责人对其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应负有责任,包括对其签字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必须负责。科学合理地设立会计机构,形成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逐级负责的责任体系,保证会计人员围绕单位的短期和长期目标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会计法》上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限制了任用会计人员的随意性,应当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因此,单位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结合现代财经制度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德才兼备会计人员,才能正确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才可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五、理解、尊重会计人员,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现在网络上流传“从小不努力,长大当会计”短文,可以说是会计人员职业的真实写照。第二次海湾战争期间曾流行两句话“苦不苦,看看人家萨达姆:累不累,看看人家克林顿”,相比他们二人,当会计真是又苦又累。如果单位负责人再不理解、支持,那会计工作是真地无法干好了。

一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都是单位负责人的直接下属和嫡系部队。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会计队伍将是单位负责人的好帮手和好管家,保护他们也就等于保护了自己。制订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没有被认认真真地执行和落实,也等同于虚设。会计人员直接承担着单位的会计工作,处于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位置上,需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娴熟的业务知识技能,更需要单位负责人的支持和保护。否则,会计人员在这一特殊的岗位上很难做到坚持原则,也就很难保证单位会计工作的质量。理解、尊重会计人员,虚心听取会计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会计人员参与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各种管理中的漏洞,减少各种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单位负责人要关心、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处理,善于倾听会计人员的意见,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在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中遇到违法行为又难以制止时,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为会计人员撑腰,营造重视会计管理、支

持会计工作的良好氛围,为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六、不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能为了小集体的利益,甚至是个人的利益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更不能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假财务会计报告。

在现实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单位一把手,对会计工作负责,会计上的事情都由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对会计人员的解释、劝阻、抵制,认为是与自己过不去,甚至采取挪位置、摘帽子、所谓平调等手段对认真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等等。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不是说单位负责人可以胡作非为,可以指使、胁迫会计人员从事违法经济活动。《会计法》中这一针对性很强的规定,就是要约束和制止单位负责人的上述违法行为。

七、引入约束激励机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优胜劣汰,提高会计人员参与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检查考核,结合绩效考评,让有贡献的会计人员多劳多得,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及时撤免违犯会计纪律和不称职的会计人员,避免会计人员产生“干好干坏一个样,大家都拿平均奖”的不良现象。首先,应建立完整的考核体系,对本单位所有的会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试和考核,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使每个会计人员都有一种压力感和紧迫感,促使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逐步提高。考试和考核的内容不仅仅是会计业务,还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责任心、管理水平、遵纪守法等各个方面。其次,可采取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给予重奖,以激励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此外,还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它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有效保证。约束机制的建立可通过对每个会计岗位制定岗位目标责任,签订责任状来完成。对岗位目标责任完成得不好的财会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督促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达到鼓励政绩突出者,鞭策工作平庸者,警戒工作失误者,惩治违法违纪者的目的。

八、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

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会计管理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加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就必须强化对会计人员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的教育,使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会计人员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增强遵章守纪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对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律制度,要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做到正确运用,严格执行,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会计信息。特别是用法律约束自己,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之下,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营造一种学法、懂法、讲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九、重视会计人员在单位工作中的任用,积极协调各部门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关系,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单位负责人要认识到会计行为的规范性问题不只是会计人员的事,更多的会计原始数据来源于单位各部门所有人员经办事项时形成的原始票据。因此只有做到基础数据在源头规范化,才能保证整个会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单位内部各职能科室的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是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要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必须明确相关人员对会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如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正确、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因为会计工作是对经济业务的记录、计量和监督,而经济业务是通过原始凭证反映的。如果原始凭证不完整,会计处理就可能有偏差;如果原始凭证是虚假的,据以编制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报就必然是不真实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假的收料单、领料单、销售发票、费用票据甚至虚假经济合同等,都会造成企业的重大经济损失。《会计法》对原始凭证规定了具体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提供原始凭证的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和要求,这样就从会计工作的源头抓起,使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有了可靠的基础,避免会计信息失真。

十、应当关心和重视会计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的提高和继续教育的培训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相当部分单位的在职会计人员学历层次相对较低,甚至还有未系统学习过会计理论的人;有些会计人员则对其他相关知识和法规的了解较少,不利于开展工作。单位负责人应该重视这个严峻的问题。会计工作是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近几年,财政部陆续了许多具体会计准则,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给会计人员提供充分的学习和教育机会,让会计人员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防止专业知识老化,使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跟上经济形势的发展。

通过培训,使会计人员确立新的理财观,增强风险意识和参与意识,树立大财务的观念,走出就“账”管“账”的狭小天地,自觉地从过去机械地记账、算账、报账转变为在做好核算的同时,充分利用会计信息的全面和权威性的有利优势,参与生产经营的决策和管理,自觉适应现代经济对财务管理的客观要求。

十一、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学历层次

在搞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基础上,还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会计人员的学历层次。单位负责人应从本单位的管理和发展出发,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相应专业的职业函授、自学考试、研究生课程进修的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对参加各种学习的会计人员,除了在工作上提供便利、在时间上提供保证外,对以优异成绩完成学业者还应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作为晋升和聘任会计职称的重要内容之一,以激发他们不断学习和深造的热情,使会计人员通过各种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提高学历层次,成为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复合型会计人才。

十二、做好会计人员横向和纵向交流学习的机会

会计也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工作,学历高不一定能力强,职称高不一定水平强,理论水平高不一定实际业务处理能力强。单位负责人可以采取让本单位会计人员到上级或大中型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公司实地参观学习,交流会计技术经验,探讨业务处理技巧,特别是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讨,能够较好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只有单位负责人理解、尊重、支持会计人员,保障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他们才能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外界压力,不迎合任何不合理要求,不提供假会计信息,才能保证提供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参考文献:

会计法的地位例11

第一,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现状。其一,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严重滑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严重违规,有的单位会计、出纳一个人,与《》、《》等相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会计岗位不相容的制度规定不相符;有的单位违反《会计法》、《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有的单位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基本要素不齐全,摘要、大小写、日期、单位的名称、经手人等相关事项不按规定填写;有的单位还存在大量的白纸条报账现象,不按要求填写、记账凭证的内容与原始凭证内容不相符,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也不一致;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建账,出现了包包账;有的单位不按制度的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即使编制也不符合会计报表相关规定的;有的单位会计档案没有及时归档,会计档案由出纳本人管理,完全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等。二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意识淡薄。国家为了扶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但在国家大力扶持这些企业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的现象: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按照《会计法》和财政部的会计法律、法规办事,没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意识,出现了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管理混乱现象。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基础工作刚刚起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虽然经管局、农村财务管理局抓了,但取得的成绩不大,很多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存在大量的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账簿进行建账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较低;二是会计凭证填制不规范;三是内部控制制度失控;四是各种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现了挪用专项资金的违纪、违规行为;五是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进程。

第二,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是单位负责人不重视,经费投入不足。有的单位由于目前经济不景气,出现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不重视;有的单位原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较多,能满足单位的会计工作需要,现在会计人员大量减少,会计工作的质量有所下降。另外,单位的会计工作日常办公支出经费也得不到满足,需要购置的一些办公设施不能到位。二是法规宣传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尽管法律条文清楚,但很多单位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单位出现了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有的单位大量地接受不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原始凭证(如白纸条等),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等也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凭证的要素不齐全,会计账簿极不规范,改错、结账等不按制度的规定办事。三是人员变换过快,人员素质较低。目前,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会计人员工作环境相当差的局面,能够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的会计人员,都被单位的负责人以各种理由调离会计工作岗位,致使会计人员变换相当快,会计人员的素质也较低。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为了保证自己能够呆在会计岗位,对会计法律、法规的遵守也就不自觉地出现了偏差,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的使用、对外会计报表的报出都按领导意愿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基础工作严重下滑。四是会计主管部门职能不全。监督检查措施不力。在平常的工作中,会计管理部门偏重于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管理部门不能从根本上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规范。而财政监督局的侧重点放在单位的会计违法行为上,他们的主要目的是进行行政处罚,忽视了会计基础工作。形成了会计管理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两个单位都管,结果两个部门都没有管好的局面。

第三,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改进的对策。一是加大《会计法》执法检查力度。作为会计主管部门,会计局要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加大《会计法》的执法检查力度。要将《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不断扩大《会计法》执法检查面,并抓出成效。在抓经常性检查工作的同时,还要与财政监督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大重点检查工作力度,把《会计法》执法检查向深度和广度推进。二是积极宣传《会计法》,不断增强单位及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以《会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为契机,确保《会计法》知识得以普及;进一步加大《会计法》及相关会计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大规模地会计法规知识培训,逐步杜绝各单位不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不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不依法依规进行会计事务的处理,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等不良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严肃性。对重点检查单位的会计违纪、违规行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没有按规定进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没有按规定进行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违规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加强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或鉴证会计服务的过程中,既要将本职工作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之下,又要具备与其相适应的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单位在职会计工作人员会计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单位会计工作的好坏。通过对广大会计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提高技能等相关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情操。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切实做到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尽量避免做懒账,更不要做假账,把会计服务经济这项工作搞好。四是选派优秀的会计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也加强了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很多地方已经选派优秀的大学生到农村挂职锻炼,给农村经济长足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时代的要求,应选派优秀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水平的正规大学生到农村去担任会计工作,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更好地为农村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