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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2 09:27:14

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

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例1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0)05-0012-06

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部分高校创办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以来,特别是自1995年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明确列入一门分支学科以来,国内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探讨取得了明显成果。但仔细研究发现,在研究成果的精彩纷呈中却体现出体系结构有差异、基本观点有分歧,一些概念、范畴甚至有些混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建构和研究依然面临着范式转换、观点整合和体系创新的问题。

本文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人手,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研究中若干存有争议的主要问题做一简要梳理。

一、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问题

要搞清楚这一问题,首先要澄清两个不同的概念以及两种偏解。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原理。

我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是“研究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中人的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规律的科学”,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理论体系应围绕这一定义展开。而思想政治教育原理是有关“社会政治体系如何对其社会成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体系。由于对这两个原理理论体系没能区分开来,容易导致以下两种片面甚至错误的认识。

偏解之一:“思想政治教育学是研究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以及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规律的科学。”

按照这一理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有两个:一个是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另一个是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关于这两个规律之间的关系,多数研究者认为二者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因而缺一不可。

我们认为,这两个规律之间并不是并行不悖的关系,而是基础与本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是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的基础和前提之一,研究和掌握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最终目的。因而,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本质规律(同样地,也是其根本研究对象)只有一个,这就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

偏解之二:“思想政治教育学着重研究的是人的优良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发展规律,注重的是对人的内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塑造。”

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仅偏重对人的内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塑造,对人的外在思想政治行为的分析研究重视不够,也较为轻视对人的思想政治行为的教导和培育。其实,思想政治教育学仅仅研究人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和发展是不够的,还要研究如何促使人们的思想转化为合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只有思想政治品德和思想政治行为的完成,才能全面说明一个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的完成。

据不完全统计,虽然国内目前出版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书有三十多种,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书的体系是站在社会政治体系如何对社会成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展开论述的,因而更多的是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的研究,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本身论述的不够,即便是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其中对“人的思想政治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的研究也显得尤为薄弱。

“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两者既是不同的概念,又代表不同的现象和领域,前者是实践应用领域和学科专业领域,后者则是科学分类的领域。“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核心范畴,但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研究不应仅仅包含“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的内容,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学有着自己独特的一套原理理论体系,这首先表现在它的逻辑起点方面。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中人们对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一门科学原理体系的逻辑起点与这门科学要解决的特殊矛盾紧密相关,在逻辑起点中应能蕴含着这一特殊矛盾的所有因子和两个对立统一的方面。

一门科学的成立,需要解决某一个特殊的矛盾(且只能有一个特殊的矛盾),以及找到解决这一特殊矛盾的特有的本质规律。而这一特有的本质规律在解决这一特殊矛盾的各个具体表现领域中都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只有具备上述几个条件,一门科学才能得以形成。思想政治教育学有其自身特殊的矛盾,即人们现实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状况与特定社会政治体系所要求的人们应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做出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要发掘社会成员自身的主体作用,探索人们从对社会政治体系要求与自身发展现状这一矛盾的积极适应到能动转化再到创造性的超越这一过程的规律性,从而促进人的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要求社会政治体系对人们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与发展承担教育职能。在这两方面的努力中,前者是内因。后者是外因,二者共同作用,以期达至人们形成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目标。

由此可以得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中人们对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在这一逻辑起点中就包含了思想政治教育学这门科学所要解决的特殊矛盾的两个对立统一的方面,即人们现实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状况存在不足,特定社会政治体系对人们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有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则是“特定社会政治体系对人们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要求”,它只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中所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的其中之一。

二、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的范畴体系问题

明确了思想政治教育学这门科学的逻辑起点之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即由此展开。首先,由这个逻辑起点可以推演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诸多范畴。

作为一门科学的范畴,它不同于那种能应用于任何事物的、最普遍的哲学概念,而是指能够反映这门科学特有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们解释和把握这门科学所特有的客观世界辩证运动的重要思维形式,是认识和掌握这门科学所研

究的现象之网的网上扭结。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普遍的概括性,在这门科学体系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均能够体现。

作为一门科学的范畴,它是一个有着内在逻辑联系和发展转化规律的体系,包括内在的结构、不同的层级,这就为范畴的分类提供了可能。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的一套范畴体系。像其他科学一样,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类型很多,有多种分类方法,既可以包括实体范畴、价值范畴、关系范畴,也可以分为本质范畴、基本范畴和具体范畴,还可以由这两类分法交叉组合成另一类分法。

限于篇幅,这里仅按照本质范畴、基本范畴和具体范畴这一分类法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体系做一简要梳理,进而针对目前学界流行的分类法提出加以完善的一些看法。

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本质范畴是思想政治教育。由这一本质范畴,可从两个方面推演出基本范畴。基本范畴包括:基本实体范畴、基本价值范畴、基本关系范畴。比如,基本实体范畴,从个体的角度来说,包括思想政治品德、思想政治行为、思想政治素养等,而从社会政治体系角度来说,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化、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等。

由基本范畴进一步展开、推演,可产生更多的具体范畴。具体范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内核型的具体范畴,它们与本质范畴、基本范畴一样,仍然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独特的范畴。比如,道德品质,政治品德,政治教化,思想政治状况评价方法,思想政治行为分析,等等。另一类是外部性的具体范畴,是指与思想政治教育学密切联系的,且别的学科也可能会交叉研究的,有更广适用范围的范畴,这些范畴对思想政治教育学有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应该关注的一些范畴,比如,人格,精神,思想,意识形态,价值,文化,社会化,等等。

目前国内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研究尚不够系统,对于范畴的分类方法以及各种具体类型的研究有些零散,对范畴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和发展转化规律的探讨较少。有的教材所重点研究的一些范畴其实仅仅属于基本关系范畴,比如,有几个是目前大家较为公认的基本关系范畴,即个人与社会、教育主体与对象主体、思想与行为、内化与外化等,它们仅仅是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的一小部分。

二是即便是对基本关系范畴的已有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基本关系范畴中还缺少最能体现解决思想政治教育学自身特殊矛盾的一对基本关系范畴,即型塑与构建。型塑指的是社会政治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格对人们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与发展承担教育模塑职能,构建指的是人们按照主体自身所要求的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结构模型积极发挥主体能动作用,从而主动学习实践的过程。前一范畴意指教育主体在发挥着外因作用,后一范畴则意味着对象主体(或称能动主体)在发挥着内因作用,二者的共同作用贯穿于解决思想政治教育学自身特殊矛盾的全过程。这一对基本关系范畴中的“型”“构”二字还形象地体现了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全部过程中存在着的“外力模塑”、“自我建构”这两种既相区别、又内在统一的范式,这是其他基本关系范畴所无法表达的。

再比如,有学者针对这些基本关系范畴继续深入研究,认为思想与行为是起因范畴,主体与客体是中心范畴,疏通与引导、言教与身教、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教育与管理是中介范畴,个人与社会是终点范畴。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这是因为,由“人们对优良的思想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这一逻辑起点可以产生多个起因。我们完全可以把个人与社会作为起因范畴,也可以把其他的基本关系范畴,诸如教育主体与对象主体、内化与外化、型塑与构建等作为起因范畴来推演。实际上,我们上述列举的几个基本关系范畴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开始就已潜在,也都具有贯穿思想政治教育全部过程的特性,任意选择一个基本关系范畴都可以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起因范畴,或过程范畴,或终点范畴。可见,要把这些能够统摄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的基本关系范畴人为地划分为哪些是起因范畴、中心范畴、中介范畴或终点范畴,结论是很难立得住脚的。

三、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的规律体系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规律是紧密相连的。因为规律反映的是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而范畴恰是反映事物普遍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由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本质范畴、基本范畴和具体范畴可以推演出其本质规律、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进而通过这些不同层次规律的实现和展开以确定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内容框架体系。

如前所述,思想政治教育学作为一门科学,所要解决的一个特殊的矛盾,是人们现实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状况与特定社会政治体系所要求的人们应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特殊矛盾(也可以说是这一科学领域的根本矛盾),只会产生一条特有的本质规律,这就是特定社会政治体系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

围绕这一本质规律的展开,则形成三个基本规律:个体这一主体模塑自身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规律,社会政治体系这一主体模铸个体或特定群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规律,社会政治体系与个体在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互动规律。这三个基本规律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共同支撑着本质规律的实现。这三个基本规律的实现,又派生出多个具体规律:人格的生成发展变化规律,思想与行为相互转化规律,主体接受规律,主体自我同一规律,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的双向互动规律、协调控制规律、适应超越规律,等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具有三个层次:本质规律,基本规律,具体规律。其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作为本质规律,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学主要的、根本的研究对象。

目前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规律的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有两个:一个是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另一个是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二者是平行、并列的关系。这直接导致了把思想政治教育学原本只研究一个根本规律变成了要研究两个并行的根本规律,导致了对原理理论体系的研究缺少一个明晰的内在逻辑,存在着交叉混乱。特别是有学者把“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即社会政治体系对社会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当做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根本规律,进而把一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实际写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原理”。

二是没能看到思想政治教育学所要研究的一个根本规律之下,存在着三个并列的、缺一不可的基本规律。这三个基本规律的并存,实际上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学存在着三个并列的、缺一不可的基本研究领域。大多数研究者把精力放在研究“社会政治体系这一主体模铸个体或特定群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

为的规律”这个基本规律上面,而相对忽视了对其他两个基本规律,即“个体模塑自身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规律”以及“社会政治体系与个体在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互动规律”的研究,使得一些自称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著述更多地有着“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的味道。对这其他两个基本规律,进而对应着的两个基本研究领域研究的相对薄弱,从根本上导致了目前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尚未能真正丰满地搭建起来。

四、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框架设计和内容体系问题

由上述可知,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体系由逻辑起点出发,已推演出一套范畴体系、规律体系。接下来,就要根据这一套范畴规律体系的生成演变,展示出这一科学理论体系的框架和内容了。目前,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内容框架设计,有一些共性的东西,但差异性仍较大,可以归纳出多个不同的框架体系。总体不足表现为:一是有的框架体系只能称作“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二是有的框架体系虽试图涉及对上述三个基本规律、三个基本研究领域的研究,但由于逻辑起点的不清晰、进而整个体系的内在逻辑性不强,导致了体系的结构混杂、内容丰瘦不一,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框架尚未搭建起来。

本文尝试按照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学理论体系的逻辑演绎过程,搭建起由思想政治教育关系论、体系论、行为论、过程论、发展论构成的框架内容。并在这一搭建过程中,指出在今后深入研究中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体系不是一个固定不变、封闭、仅由范畴规律组成的内循环演绎的体系,而是一个能动、变化发展、开放的体系,是随着人们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而将这一内循环演绎体系不断外化、扩展实现的体系。因此,当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规律体系在社会实践中生动地展开和实现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一幅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内在逻辑演绎的外化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不断变化发展的生动图景。这是一幅静态与动态相互交织的画面。从静态方面看,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的各种关系结构和各种体系结构;从动态方面看,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行为所促动的各种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展开。这里先谈一下思想政治教育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分为内在关系和关系的外部表现。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的外部表现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关系主体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发生的关系,表现为个人、群体、学校、集团、组织、政党、国家等思想政治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这里着重论述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关系结构由主导主体、对象主体与中介(或称载体)三个要素组成,它们之间相互作用,构成了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基于对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而形成的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在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研究方面,有几点需要特别关注:

一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结构的三要素的理解。个人、群体、学校、集团、组织、政党、政府、国家既可以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主体,同时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主体;这里说的中介即环境,它包括社会环境(如大众传媒环境、社会思潮)、单位环境(如校园文化环境、企业文化环境等)、家庭环境、同辈群体与社交环境。通常,我们在对“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结构的三要素”进行研究时,习惯于只把教育者当做主体而把受教育者当做客体来看待,习惯于从主导主体角度来静态地分析各个要素,而对这几个要素自身的主体能动性、动态变迁性、社会发展性关注不够。

二是有关主体研究中,应充分吸收“主体性”、“主体问性”这两个概念及其相关理论中的合理思想。这两个理论都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主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一方面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学中的主体的多元性、平等性,另一方面强调“我的对象性”和“对象中的我”,即主体间的互动性、交融性,强调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成功与否更多地取决于教育主体与对象主体之间的重叠共识的程度大小。目前我们这方面研究的局限性表现在:往往把思想政治教育理解为政治统治体系动用公共资源来对社会成员进行带有单向强制性、灌输性的正规化、有组织、有目的的教育。这样,由于过于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反而容易忽视一个人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即个体的自我学习、自我训练、真心内化、真诚外化,也忽视了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性,进而忽视了对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的尊重,忽视了一个人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与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平等对话、互动交流。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它是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结构的三要素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静态结构体系。包括四个部分:

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体系。如:政府,政党,学校。家庭,同辈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等。它们在一个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承担者各自不同的职责和功能。

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体系。通常这一制度体系包括三个层面:国家的立法制度层面。比如,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国家立法和政府法规。地方和行业的基本制度层面,比如,地方和行业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法规、规章、制度。基层和单位的具体制度层面。涉及针对不同人群、不同情况的具体规范设计和实施措施。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体系。通常我们把这一内容体系分为五个部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道德观教育,政治观教育,法治观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的外部软环境体系。虽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大环境,一个属于外部硬环境,一个属于内环境,但还需要重视对带有隐蔽性、间接性、非刚性的、非显性的外部软环境的关注。如,文化环境,网络环境,宣传舆论环境等。

第三,思想政治教育行为。它是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结构的三要素之间在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动态行为方式。包括两大类行为:

一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者(教育主体)产生的行为,分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评估两种形式。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划、领导、实施、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评估包括评估的意义、目标、原则、体系(指标体系、组织体系)、途径、方法。

二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动者(对象主体)产生的行为,统称为“思想政治行为”。“思想政治行为”指的是形成一定思想政治品德的人们在现实社会环境中产生的有关思想政治方面的行为。人的思想政治行为,通常细分为思想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心理行为等。比如,在个体身上有时表现出来的理论反思、道德评价、道德自律、政治学习、政治训练、心理调适等行为。现实中的大多数思想政治行为是由这几类细分行为中的多种行为综合作用而成。

目前,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导者(教育主体)产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育评估等行为研究较为重视,但对人的思想政治行为本身的研究重视

不够,对如何促使人们的思想转化为合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研究的不够,大多数的原理理论体系都没有将“对人的思想到行为转化过程规律(即人的思想政治行为的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作为一块专门的理论领域来研究。

第四,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和思想政治教育行为三方面在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共同作用,就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个过程。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由其内在矛盾推动,并按其内在规律辩证发展的过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研究、掌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及其规律、任务、内容、方针、原则、方法,有助于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开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研究,有多个视角。从一个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横切面来抽象分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由过程结构、过程机制、过程规律与过程目标四个要素构成,它们是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的直接动态表现。这一过程具有特定的方向和目标,通过过程的推进,人们不断地模塑着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全面发展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目前学界多从这个角度开展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结构包括教育主体、对象主体、介体等基本要素。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机制包括接受机制、动力机制、沟通机制等。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包括教育主体与对象主体双向互动规律、内化外化统一规律、协调控制与适应超越互动规律等。

还可以依照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一个根本规律和三个基本规律所展示的思想政治教育总过程和三个基本过程,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进行具体分析。思想政治教育的总过程是特定社会政治体系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发展过程,这一总过程由三个基本过程合成:个体这一主体模塑自身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过程、社会政治体系这一主体模铸个体或特定群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过程、社会政治体系这一主体与个体这一主体在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中的互动过程。对这一总过程的研究,可以具体生动地展示出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结构、过程机制、过程规律与过程目标。

通过对这一总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发现现有的一些研究成果的不足。比如,在分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结构的要索时,有学者将三要素理解为主体、客体、中介,其中把受教育者理解为是客体。这是错误的观点。因为。在一个完整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主体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或称教育主体和对象主体,或称主导主体和能动主体。这两类主体所指向的客体是什么?只能是主体间相互作用过程中所指向的内容、方式,近似于三要素中所谓的“中介”。主体与客体本来只是近代哲学主客二分思维中的一对范畴。随着现代哲学尤其是主体性哲学、主体间性哲学的兴起,原来“把人指称为主客体关系中的客体”的思维早已遭到摒弃。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应积极吸收现代哲学的研究成果,摒弃“把教育过程中的受教育者当做被动的容器、消极的客体”这一传统思维,而应把受教育者理解为能动的主体、能够平等交流互动交流的主体。

再比如,通过对这一总过程的研究,在过程规律方面,我们能够更加清楚地区分出两种不同层次的过程规律:一种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要研究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一种是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要研究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比如说,协调控制规律、社会适应规律等是后者要研究的基本规律,目前不少教材把它们也当做前者要研究的基本规律。但事实上,协调控制规律、社会适应规律只能算作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要研究的两条具体过程规律,不能称得上是其要研究的基本过程规律,当上升到基本规律层次时,与之相关的应称作“协调控制与适应超越互动规律”。同样,内化规律、外化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要研究的两条基本规律,只能算作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要研究的两条具体过程规律,在上升到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的基本规律层次时,应称作“内化外化统一规律”。

第五,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在由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思想政治教育行为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所共同编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图式中,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会按照自身的逻辑为自己设定一个理想的目标和前进的方向,并朝着这一目标不断推进。这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逻辑演绎的最后一个环节:目标与发展。在这一环节中会形成一套目标与发展理论。比如,使教育对象成为合格政治人理论,使教育对象成为合格公民理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社会认同与社会和谐发展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发展理论等。

终点即是起点,在终点这里我们看到了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人们对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的回归,然而这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回归,而是一种承载了思想政治教育学内在逻辑演绎体系和使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得到丰富发展的回归。我们只有多层面、立体地和动态地不断挖掘和揭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内在逻辑演绎特征、生成演化规律和实践图式的内容体系,才能勾画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全部轮廓和日渐清晰的面貌,从而进一步深化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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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振芳.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例2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257-01

1 “适应超越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

“适应超越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对“适应超越规律”的内涵并没有一致的看法。有人认为: “适应超越规律即教育者的活动一定要适合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品德状况的规律。” 这种看法强调“适合”,强调教育者应从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品德状况出发,有合理性。但只强调“适合”,比较消极不全面。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教育者所掌握的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与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水品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要使受教育者也形成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简单的说思想政治教育要适合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状况有缺陷。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和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影响,促使受教育者产生内在的思想矛盾运动,形成一定社会所期望的思想品德的过程。

2 对“适应”的解析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教育者借助教育介体,综合教育环体,对受教育者施加教育影响,使教育者逐渐形成社会期待的思想政治品德的过程。“适应”就是适应受教育者的实际,符合受教育者所处环境的实际。要适应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品德基础和发展的需要,是遵循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首先,教育者适应受教育者思想的实际。认识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特点才能更有效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社会性的特点。人只能是从事物质生产的社会的历史的具体的现实个人,而不能成为脱离一定社会联系的抽象的人。遵循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然要求。包括受教育者的心理发展规律、智能发展规律以及行为活动规律等。当教育者的教育活动同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状况不相适合时,这些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不能引导和帮助人们确立正确思想。当教育者的教育活动同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状况不相适合时,教育者所创设的教育环境不符合实际不是合理的,不能使受教育者形成一定社会所期望的思想品德。

其次,教育者适应受教育者所处环境的实际。宏观环境主要是指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微观环境是指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工作环境。社会宏观环境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发展起决定性的影响;微观环境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发展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人们生活的环境不同,受到的感召力也不一样,其性格、气质、修养也有区别。

3 对“超越”的解析

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教育者在社会的要求与人的发展要求指引下,对受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使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在一定时期内所达到的预期结果。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往往比社会要求低。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任务就是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推动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逐渐向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超越受教育者的原有基础,是思想政治教育社会本质的体现,是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趋势;超越受教育者的原有基础,促使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品德进一步提高,不仅符合社会要求,而且符合受教育者的发展要求。

受教育者内在的思想矛盾运动表现为教育者所传授的思想品德规范符合社会要求与受教育者已有的思想品德水平之间的否定性运动。这种否定性运动使得受教育者内在的知、情、信、意、行诸多心理要素辩证运动。教育者的教育活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状况,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当教育者的教育活动与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状况相协调时,受教育者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配合教育者,使自己的思想品德状况向着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发展。这时,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状况成了矛盾的主要方面。随着矛盾运动的循环往复,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状况经过对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的内化阶段和外化阶段以及重新教育阶段,相互转化使受教育者形成一定社会所期望的思想品德。这就意味着教育要求比受教育者现有的思想水平高,这样才会有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又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的“最近发展区”相联系,这样才能保证受教育者精神世界的正向发展。为了做到“超越”,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与内容一定要来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体现出一种“期望教育”或“差距教育”,当然,应该注意避免“右”的错误,更要防止“左”的错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反对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这些内容的具体方向应该体现出社会所要求的一定思想品德。作为教育者,应该严格要求自己,要有过硬的政治、思想、道德、知识、心理和能力素质等,要有前瞻性,科学的预见性。

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例3

The middle school political education law

Yan Jianwei

【Abstract】The middle school political education law is the basic law and the specific rule comprises two common law system, promoting middle school political education course development.

【Key Words】The middle school political education; law;

对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研究是中学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学术界予以关注的重大理论课题。本文通过揭示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力求促进中学政治教育健康发展。

1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内涵

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是指中学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各构成要素在其矛盾运动中的本质联系及其呈现的发展趋势,它是对中学政治教育主客体、教育内容及教育方法之间在解决各种矛盾过程中的本质联系的反映和对其发展趋势的科学概括。

2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剖析

2.1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矛盾分析

要科学把握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首先必须正确分析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存在的矛盾,因为规律是对矛盾运动规则的揭示。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矛盾是中学政治教育过程中诸要素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相互关系。它是一个由基本矛盾和具体矛盾组成的多侧面、多层次的体系。

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矛盾是贯穿于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中学政治教育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其具体表述为:“教育者所掌握的社会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规范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水平之间的矛盾”[1]。它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社会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规范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水平之间的矛盾;第二层次是教育者的教育活动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发展状况之间的矛盾。

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矛盾,如中学政治教育的客观要求与受教育者的周围人们行为之间不一致和不相符;中学政治教育的客观要求与受教育者本人思想行为之间的矛盾;受教育者的企望与其能力之间的矛盾;个人经验与教育过程对之重新评价的矛盾;受教育者的内在精神世界的要求和满足这些要求方式之间的矛盾等等,都是由基本矛盾制约和决定的。

基本矛盾是具体矛盾的根源,具体矛盾是基本矛盾的表现,基本矛盾决定具体矛盾,规定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具体矛盾反作用于基本矛盾,而且通过基本矛盾影响事物的发展。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和具体矛盾是辨证统一的,共同推动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发展。

2.2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剖析

通过上述对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矛盾的分析,我们知道其存在基本矛盾和具体矛盾。凡是矛盾运动,都呈现一定的规则,对基本矛盾运动规则的揭示抽象为基本规律,对具体矛盾运动规则的揭示抽象为具体规律,它们共同构成事物运动的规律体系。按照这个思路,我们认为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是由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组成的规律体系,二者共同推进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发展。

2.2.1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基本规律

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基本规律是教育者的教育活动要尽量适合并适当高于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状况的规律。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任务是解决社会要求与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之间的矛盾,推动学生的政治观念、品德向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这要求一方面,教育者选择教育内容、方法和手段要考虑学生的思想、道德发展状况,另一方面,教育要适当高于学生现有的思想观念、道德行为水平,而不是一定要适应、迎合学生现状。

2.2.2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具体规律

(1)启发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统一的规律。中学政治教育过程是教育者通过教育活动向教育对象施加影响的过程,是启发教育与自我教育过程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在启发教育中,教育者施加的教育影响,对教育对象思想品德的形成提供了驱动力,没有从外部进行的启发教育,教育目标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受教育者是有着主观能动性的发展着的人,他们在教育过程中不是被动地接受教育影响,而是在教育影响下不断地进行自我教育。没有教育者的启发教育,就谈不上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受教育者思想政治素质的发展就是盲目的;而没有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作用发挥,教育者所传授的教育内容就不可能为受教育者所真正认识和接受,教育者的主导作用就失去了它的意义。由此可见,启发教育作为外部的驱动力,自我教育作为“内因”,一个是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素质变化的外部条件,一个是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素质变化的内在根据。启发教育与自我教育两者相辅相成,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所以在中学政治教育过程中,既要发挥教育者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发挥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作用,使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取得好的效果。

(2)内在需要驱动建构律。所谓内在需要驱动建构律就是教育对象自身的内在需要是否接受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动力和依据,内在需要能够有效驱使教育对象自身对教育内容的接纳和“生成”的规律。人的需要是一个多样性的复合体,以需要为标准,人的需要可以分为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中学政治教育过程既受社会需要的外在驱动力的影响,又受教育对象自身内在需要建构性所制约,接受多少则因教育对象内在需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认识和把握内在需要驱动建构律,就要求教育者在中学政治教育过程中注重分析教育对象自身的内在需要,有针对性地就其关心或疑惑的思想问题进行教育,以获得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最佳效果。

(3)协调控制律。协调控制律是协调自觉影响与控制自发影响辨证统一的规律。[2]在中学政治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不仅受到来自教育主体的各种自觉影响,而且受到来自不同教育客体的各种自发影响。所以,中学政治教育过程是协调各种自觉影响和控制各种自发影响交互作用的过程。教育对象所接受的思想政治教育影响有来自教育主体的自觉影响和教育客体的自发影响。一方面,教育者的影响虽然是有目的、有计划施行于教育对象,但不同层次的教育者因本身的思想水平等的不同,他们内化的社会要求也会存在差异,甚至是冲突的,这对于中学政治教育目标的实现是很不利的。我们必须进行宏观全面地协调,使其形成社会所要求的正合力,发挥正向作用。另一方面,中学政治教育过程是各种自发影响交互作用的过程,它总是处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并同社会环境不断发生着相互作用。环境因素的复杂性,要求教育者在开展教育活动的过程中,要注意抑制和消除社会环境因素中的消极影响,利用并强化其中的积极影响,使之与中学政治教育主体的自觉影响统一起来,从而形成良好的中学政治教育过程氛围。所以中学政治教育者的重要责任就是要有效分析教育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对各种因素加以协调和整合,使之形成合力,朝社会所要求的方向发挥作用。这是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协调控制律的具体要求,是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取得实效性的重要保证。

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例4

“德育原理”或称“德育学”、“德育学原理”,作为一门学科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但从建国到1985年,我们没有德育原理的学术著作和教材,更多的是对领袖人物言论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对政策的注解。因此,从我国德育研究历史的事实来判断,我们对德育的研究更多地是从一个问题领域来进行的,而不是从学科理论体系建立本身进行探讨。1989年,胡守菜教授主编的第一本《德育原理》教材出版.开启了对德育学科问题进行探索之路。德育原理(或称德育学)作为一门学科(科学),究竟是研究什么的,是什么性质的学科,这是学科研究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我国最初的几本著作和教材初步回答了该问题,可存在许多分歧和问题。时至今日,我们从出版的著作和教材来看,学科问题的研究仍十分有限。

一、关于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问题

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得以成立和研究的最基本条件。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说:“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可见,“德育原理”要真正成为一门学科,首先要确定研究对象。但对该问题学术界至今未有一致的认识。

胡守菜认为:“德育原理就是研究德育的本质,德育在社会现代化中的作用,德育与人的发展的关系,德育的目标、内容、过程以及如何实施德育等问题。简言之,德育原理也就是研究德育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

华中师范大学等六院校编写的《德育学》认为:“德育学是研究德育规律的科学。”又说:“德育学作为一门科学,它应当全面研究德育规律,既要研究思想教育规律、政治教育规律,又要研究道德教育规律,不能有所偏废。……德育学研究的对象既包括德育规律。也包括品德形成规律。”

胡厚福认为:“德育学的研究对象是德育问题。”并进一步指出.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德育一般问题或德育问题一般。包括普通中小学德育一般问题……但从根本上说,德育学原理研究的是整个德育领域中最一般的问题,德育的共同本质和一般规律问题,是最基本的德育理论问题”。

赵瑞祥认为:“德育学是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下,研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德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刘秋梅认为:“学科德育论是研究学校德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研究的是学校中培养学生思想品德的规律和方法的教育理论,属教育学科范畴。”

刘惊铎认为:“德育学研究的对象必须反映德育的特殊的矛盾性,即通过德育现象的广泛深入的研究,提示德育过程内在的、固有的、本质的联系及其发展的必然趋势。换言之。德育学就是研究德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冯文全同志认为,德育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德育规律,不是德育现象,也不是德育问题,而是“学校范围和条件下的德育理论与实践(包括实践中产生的德育经验与德育思想)”。

夏国英认为:“学校德育学,是一门研究学校条件下之德育工作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就是在学校条件下的德育实践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经验与思想。”

综合上述各种观点,关于“德育原理”(或德育学)的研究对象共有五种说法:一是德育学的研究对象是德育现象及其规律;二是德育学的研究对象是德育规律;三是德育问题;四是德育理论与实践中的经验和思想;五是德育实践及德育经验与思想。

笔者认同“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德育的一般问题,但我们首先要对研究对象的规定性进行认识。所谓规定性就是指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使该事物异于其他事物而同于同类事物的特性。我们认为对“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德育原理”研究对象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研究对象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背后有其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背景。德育现象包罗万象,而首先进入人们研究视域的是时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种意义上看。“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人们对德育现象中的众多问题的一种选择。只有被选定的问题,才能成为这时的研究对象。所以,把“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德育问题较为妥当。当然,这里的德育问题,应该是德育现象和德育实践中面临的最一般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与解决.应能对德育实践产生重大的指导意义。可见,任何研究对象的确立,既是问题的客观存在所致,又是主体对客体的选择,是二者的辩证统一。只有当德育问题在人的尺度中成为“存在”,与思维主体建立联系,才能为人们感知和研究。因此,“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对象化了的客观存在,是主观与客观的整合。

(二)“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问题事实与问题价值的统一

德育问题是主观化了的客观存在,这就使得德育问题不可避免地成为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教育理论主体并非是绝对自在地探求真理。教育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因素、非理性干预、文化传统的惯性,构成了其不可回避之网。”德育问题本身的道德属性,以及众多外在社会因素的介入,必然使德育研究成为一种价值性的研究;而研究者在观察和研究问题时也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带着自己先有的价值观念。在众多德育现象中,何者具有研究价值,哪一种德育问题适合进入自己的研究视域。均涉及到研究者的价值判断问题。研究者在确定研究课题之后又会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采用不同的方法论进行研究,从而实质上赋予了德育问题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问题事实与问题价值的统一。

(三)“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的统一

德育问题按照其解决的程度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已经完全解决了的问题。这类问题出现较早,经过前人研究已经得以解决,但是部分问题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又有其新的含义。此类问题兼有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色彩,研究时应在透视历史的基础上拓展新的现实研究视野。例如,中国传统道德教育的现代化问题、传统德育理论的继承与发展问题就属这类问题。第二类是以前有所研究,但是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此类问题在当时产生的条件下属于时代问题。但是由于其特殊意义和价值而转变成了永恒问题,这种问题带着历史表征走进了新的现实,实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整合。此时讨论的“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问题就是此类问题.前人有所研究,但不够完善,时代的发展赋予德育研究新的内容,就需要重新审视研究对象问题。第三类是新的时代出现的新的现实问题。这类问题前所未有,时代特征非常鲜明。例如,多元文化对道德教育的冲击问题、网络发展与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问题等。由此可见,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要有效整合历史与现实两个时间跨度。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要以史为鉴,以现实为着眼点对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进行解读。

转贴于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德育原理”(德育学)是以客观存在的德育现象为基础,研究德育的一般问题的科学。当然,通过对德育一般问题的研究和揭示,可以发现规律。这是隐藏的功能,是学科发展之根本目的。但德育规律并不是直接的研究对象,是学习和研究德育原理目的之所在.不能把研究目的作为学科的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仅限于学校德育原理的研究,因此,这里的德育原理研究对象也就是学校教育中最一般的德育问题。

二、关于“德育原理”的学科性质

“德育原理”学科性质具有复杂性,这是因为德育问题是多学科共同研究的问题。由于“德育原理”这门学科首先是从教育学中分化出来的。对于教育学的学科性质的认识,将有助于我们对“德育原理”学科性质的解读。教育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这是我国教育学界多数人的看法:也有人认为教育学是一门人文学科;还有人认为。教育学的性质是指教育学这种知识所具有的内在特征.主要由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决定,尤其研究方法对教育学的性质影响重大,以此分析得出体悟、总结赋予教育学经验性质。反思批判赋予教育学哲学性质,实证、实验赋予教育学科学性质,价值沉思赋予教育学文化性质;等等。石中英教授认为,“教育学在本质上是一类价值科学、主观性科学、文化科学”。还有许多人认为,教育学既是一门理论学科,又是一门应用学科,同时还是一门专业思想教育学科。陈桂生教授对这种“三栖学科”现象进行分析,说出了对教育学的“厚望”和“薄待”的反差现象。

教育学学科性质的纷争对于我们思考德育原理的学科性质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少数学者在著作和教材中涉及到“德育原理”的学科性质问题,但一般没有充分展开论证。刘秋梅同志认为:“学校德育论是一门具有鲜明政治思想性的社会科学,其次,学校德育论又是一门具有综合性的、以理论为基础的应用学科。”赵瑞祥认为:“学校德育学是党性很强的一门科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科学,是一门涉及多种科学知识的综合性科学,是一门以理服人的应用科学。”我们认为,“德育原理”的学科性质首先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因为德育首先关照是人的道德养成问题,是研究如何使人至善的学问。其次,“德育原理”又是一门理论研究为主兼有应用性质的学科。“德育原理”主要研究德育活动中最一般的德育问题,研究德育的可能性、必要性问题以及揭示人的道德发展成长规律,这些属于理论的、思辨的研究;同时,“德育原理”还要阐明如何运用原理指导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从这方面看,又具有一定的实践性质。这也是理论研究服务实践的本性所决定的。最后,“德育原理”还是一门多学科关照下的具有综合性质的学科。德育问题不仅是“德育原理”研究的对象,道德哲学、社会学、文化学、法学、品德心理学等等学科也都研究此问题,相关理论研究相互交叉、相互渗透,使得“德育原理”的学科性质具有综合性。这也是现代科学综合发展的趋势在德育学科发展中的具体反映。

三、关于“德育原理”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门学科的建立和发展,都需要相关学科理论和知识的支撑。特别是当代。科学发展呈现出分化与综合的趋势,整体发展以综合为主要特征。“德育原理”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就应该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否则,这门学科的产生是没有理由的,其发展也是没有根基的。从目前我国出版的“德育原理”(或德育学)著作和教材中来看,关于德育学科的理论基础的研究是比较薄弱的。在众多著作中,对德育成为学科(或科学),论证其理论基础的并不多。鲁洁、王逢贤两位教授主编的《德育新论》,对德育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主要从哲学、文化学和心理学方面阐述。对该问题有较充分研究的著作是戚万学教授的《现代道德教育专题研究》一书,该书用三章的篇幅论证了德育的道德哲学基础、心理学基础和社会学基础。其他书籍很少系统研究此问题,这不能不说是德育原理学科建设研究中的一个缺憾。

我们认为,确定学科的理论基础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学科产生具有奠基作用的学科知识.是学科存在和发展必要的知识;二是对学科发展具有借鉴和启发意义的学科知识:三是对发展学科知识具有创新力的方法论知识。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认为“德育原理”的学科理论基础应包括以下几门学科的知识。

(一)哲学知识(含道德哲学)和心理学知识

著名道德教育专家柯尔伯格说:“道德哲学和道德心理学是探讨道德教育的两个基本领域。道德心理学研究道德发展‘是什么’的问题,道德哲学则考虑道德发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要为道德教育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就必须把心理学上的‘是’和哲学上的‘应该’这两种探讨结合起来。”可见,哲学知识有助于德育学科从世界观、方法论知识来建构知识体系:心理学阐明人的品德发展过程和规律,对于建构科学的德育策略有重大影响。

(二)社会知识和文化学知识

道德不仅是个体现象,也是社会现象,道德教育更是人类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所以研究“德育原理”就要借助于社会学的知识,特别是职业道德、家庭伦理和人际关系伦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只有放在社会学知识的背景下,才有意义,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服务社会、解放人类。

而道德现象又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德育原理”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就要考虑民族文化传统对道德教育的影响。中国文化实质上是一种道德至上的文化,中国的道德教育有着优良的传统。今天的德育要继承部分的文化传统,所以“德育原理”要以文化学为基础。

(三)教育学知识

德育活动作为一种教育活动,当然要依托教育学的知识。“教育学”作为“德育原理”的“母学科”,“教育学”是德育研究的基本学科。

四、关于建构“德育原理”学科理论体系的思考

建构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确立学科的逻辑起点,其次是思考这门学科成立的依据。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认为,“德育原理”是使人成为人的科学,是使人认同和理解社会道德规范、践行社会道德规范、使人臻于至善的一门学问。因此,其出发点就是教育对象----人。以此为出发点构建的“德育原理”的知识内容其逻辑体系是这样的:

1.教育对象为什么要接受德育;

2.教育对象能否接受德育;

3.德育原理成为科学的理论基础;

4.德育思想的历史经验(中外);

5.德育学科的产生及学科问题;

6.什么是德育(德育本质);

7.为什么德育(德育目的);

8.德育载体(德育内容与德育课程);

9.谁对谁实施德育(德育主体与德育对象);

10.怎样进行德育(包括德育过程、德育模式、德育方法、德育组织形式、德育途径和手段、德育环境、德育艺术和德育管理等内容);

11.德育结果怎样(德育评价);

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例5

1.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举措。学校德育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法制、心理健康教育,目的是要通过循序渐进的德育活动使青少年学生形成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爱国情感、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明确的法纪观念。学校德育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智育、体育、美育等相互联系,彼此渗透,密切协调,对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学校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目前,我省大中小学各阶段的德育目标划分还不够准确,德育内容安排还不尽合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简单重复交叉和脱节的问题。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就是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学生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准确规范德育目标和内容,科学设置德育课程,积极开展德育活动,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引导,使学校德育更具科学性,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对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学校德育工作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规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把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基本素质教育贯穿始终,使大中小学德育纵向衔接、横向贯通、螺旋上升,不断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3.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根本指针,始终坚持学校德育的正确方向。(2)坚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作为根本目标,努力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3)坚持把帮助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根本任务,不断促进他们形成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4)坚持把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作为根本途径,不断提高学校德育的实效。(5)坚持把有效衔接、分层实施、循序渐进、整体推进作为根本要求,始终保持学校德育的生机与活力。(6)坚持把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相互配合作为根本举措,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合力。

二、德育目标和内容

4.小学教育阶段德育目标是:教育帮助小学生初步培养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树立基本的是非观念、法律意识和集体意识;初步养成孝敬父母、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勤俭节约、遵守纪律、文明礼貌的良好行为习惯,逐步培养起良好的意志品格和乐观向上的性格。

中学教育阶段德育目标是:教育帮助中学生初步形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努力学习的理想,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逐步形成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科学意识以及诚实正直、积极进取、自立自强、坚毅勇敢等心理品质,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中等职业学校还要帮助学生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和正确的职业理想。

大学教育阶段德育目标是:教育引导大学生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精神,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同时,积极引导大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5.小学教育阶段德育的主要内容是:开展热爱学习、立志成才教育,开展孝敬父母、尊敬师长教育,开展爱集体、爱家乡、爱*教育,开展做人做事基本道理和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开展热爱劳动和爱护环境教育,开展尊重国旗、国徽,热爱祖国文化的爱祖国教育,开展社会生活基本常识和安全教育。

中学教育阶段德育主要内容是: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和民主、科学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时事教育,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和廉洁教育,开展青春期卫生常识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社会公德和劳动技能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还要加强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职业规范教育。

大学教育阶段德育主要内容是: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加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加强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加强法制和诚信教育,加强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加强心理健康和就业创业教育。

三、德育课程

6.小学开设以公民基本道德素质教育为基本内容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类课程。小学1—2年级的品德与生活课着重引领小学生健康安全、愉快积极、负责任有爱心、动脑筋有创意地生活,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小学3—6年级的品德与社会课着重讲解个人成长,讲解家庭、学校、家乡(社区)、祖国,讲解世界,引领小学生逐步认识自我、认识社会,为形成良好的品德奠定基础。

7.中学开设以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类课程。初中开设的思想品德课着重讲解个人成长应具备的基本要求、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个人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引领初中学生感悟人生意义,提高道德素质,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培养健康心理品质,确立责任意识和积极的生活态度。普通高中开设思想政治课,着重讲解哲学基本常识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常识,公民道德与伦理常识、法律常识,引导学生运用矛盾和实践的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使高中学生具备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应有的自主、自立、自强的能力和态度,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初步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为终身发展奠定思想道德基础。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哲学基础知识、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和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类课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基本的就业创业意识,为步入职业生涯和终身发展奠定思想道德基础。

8.大学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形势与政策》等德育课程。加强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本理论教育,帮助大学生全面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基本理论,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自觉应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大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德育活动

9.小学教育阶段德育活动要体现生动性、趣味性,动手动脑,丰富情感体验的特点。积极组织开展感受家乡变化、欣赏自然风光等活动,增强小学生爱国、爱家情感。开展介绍名人名言和英雄人物事迹等活动,激励小学生树立远大人生志向。开展学习身边的榜样、遵守课堂纪律等活动,规范小学生行为习惯。通过传唱新儿歌新童谣、做游戏等文体活动,提高小学生基本素质。

10.中学教育阶段德育活动要体现知识性强、吸引力大、参与度高,开阔视野、促进思考的特点。积极组织开展感受我省近年来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等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中学生逐渐树立为实现中原崛起而努力奋斗的志向。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深入开展*的历史和省情教育。通过讲述*的悠久历史,使学生深刻认识到*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增强学生的自豪感和自信心。开展践行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活动,帮助中学生养成遵守法律和社会生活基本规范的良好习惯。开展富有趣味、怡情益智的课外文体和科技活动,促进中学生身心发展。

11.大学教育阶段德育活动要体现政治性、思想性,与学生成才紧密联系的特点。积极组织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建设和谐*而奋斗的理想,坚定大学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开展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深入工农群众、深入社会的教育实践活动,尤其要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积极开展向任长霞、李学生等先进人物学习活动,坚定大学生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信念。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道德自律的意识和能力。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打造诚信校园,努力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继续开展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帮助大学生德才并进、全面发展。

五、德育途径

12.高度重视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的主阵地。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中小学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头脑,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要深入挖掘各类课程的德育资源,把德育渗透到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和其它各类专业课程,中小学语文、历史、地理、艺术和其它各类课程都要蕴含对学生进行德育的内容,使学生在学习知识、增强能力的过程中受到思想道德教育。要实施德育优秀课程建设计划,做好优秀教师和精品课程的奖励工作,坚持每两年评选一次,不断推进和完善德育课程的学科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

13.大力加强师德建设。各类课程教师要始终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的教育理念,坚持学术研究无、课堂讲授有纪律,在讲台上和教材中不得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和教育学生。要建立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派出进修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学校管理和服务人员要在严格管理和优质服务中体现育人导向,使学生从中受到感染和教育。

14.深入开展德育活动。大中小学校要坚持每周一和重大节庆日的升国旗活动,激发学生爱国情感。要在每年学生开学和毕业之际举行隆重的开学和毕业典礼,培养学生荣誉感和责任意识。要大力开展日常校园文化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之中,通过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建设,建造起精神内涵丰富的物质文化环境,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积极开展网上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努力建设一批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校园主网站,使校园网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新渠道,加强德育的新阵地,全面服务学生的新平台。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15.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进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在关心人帮助人中教育人引导人。要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要做好服务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指导学生处理好在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大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16.努力构建德育网络。要构建起学校、家庭和社会紧密配合的德育网络,使德育工作由学校向家庭辐射,向社会延伸。学校要主动和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起通畅的教育协调机制,使三方教育互为补充、形成合力。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定期不定期家访等多种形式,向家长介绍当前的教育形势和就业状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掌握科学教育子女的方法。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校外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区教育的作用,依托社会的各种活动阵地,组织开展富有吸引力的、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德育活动。充分发挥我省历史文化遗产、革命纪念地、名胜景区等教育资源,建设一批大中小学德育基地。

六、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工作的领导

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例6

我国高校扩招之后,计划体制下的大学生高就业率不复存在,就业问题逐渐凸显,自主创业成为大学生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创业教育成为国家行为,创业型人才培养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坚定不移的办学目标。高校创业教育攸关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创业型人才的主渠道与主阵地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一门面向当代大学生系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课程,在培养创业型人才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我们应该不断推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研究,为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服务。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与路径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逐步形成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与此相适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则是提高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更好地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服务,在培养创业型人才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顺利达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预期目标,教学创新的具体路径则是围绕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组织教学,帮助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深入认识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为学生未来创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内容设计

创业是指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在国家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的前提下,大学生要通过就业观的调适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创业者。[1](P.159)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则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为实现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目标,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各章中都应该渗透创业素质、创业价值、创业观念与创业方法的教育,系统讲授创业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具体内容设计如下:

(一)绪论部分内容设计

绪论部分的教学目标主要是教育学生珍惜大学生活,适应新的环境,提高创业素质,为未来创业奠定基础。创业教育的重点可安排在第二节,结合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成才目标、形象塑造三部分内容,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创业素质是实现当代大学生历史使命的必要准备,创业是极具挑战性的社会活动,创业素质包括创业热情、态度、价值观、性格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这些素质有助于实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第二,创业能力是大学生成才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业技能、人际协调等各种能力,都与大学生成才目标息息相关;第三,创业形象是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之一,重点从形象塑造方面去分析创业者的形象。

(二)第一章内容设计

本章教学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结合理想信念教育可以重点阐述创业理想及其实现,教育学生要有远大的创业理想,勇于创业,善于创业。主要安排四个主题:第一,创业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模式,创业理想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二,创业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一部分,大学生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实现过程中进行创业,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创业活动具有长期性、艰巨性与曲折性,给学生分析创业的风险,打好预防针,增强学生对创业风险的抵御能力;第四,创业理想的实现。

结合理想信念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在教育学生树立创业理想的同时,又对创业理想实现的艰巨性有着清醒的认识。

(三)第二章内容设计

第二章主要进行爱国主义与民族传统教育,在创业教育方面可以重点讲授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爱国情怀,教学中可结合相关案例分析那些成功创业者所具有的爱国理想,勉励学生努力寻找创业与爱国的最佳结合点,在创业活动中践行爱国主义;第二,梳理中华民族精神中的创业精神与创业传统,从中发掘一些创业思想和创业教育素材;第三,梳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中的创业精神;第四,如何弘扬创业精神。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创业教育,可以使爱国主义教育更加生动形象、有声有色,摆脱以往抽象阐述的弊端。

(四)第三章内容设计

教材第三章主要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因而可以结合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分析创业在人生历程中的价值,创业对于拓展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创业者面临的心理环境、人际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主要围绕五个问题进行:第一,创业对拓展人生价值的意义;第二,创业者的心理素质要求;第三,创业者的人际环境、人际交往;第四,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进行创业;第五,科学发展观对创业的指导意义。

通过这些问题的讲解,可以让大学生明确创业者应该具备的心理素质以及创业对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

(五)第四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包括道德基本原理、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等内容。因此,创业教育可以结合道德教育来进行,分析创业过程中的道德问题,让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切实履行。在教材基础上重点渗透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对创业者的借鉴意义,教师可以系统梳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从中精选一部分与创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规范,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经典;第二,创业者的荣辱观,教育学生以创业为荣,以满足人民需要为荣,以成功创业者为榜样;第三,创业者的基本道德素质,尤其是对个人与他人、国家、社会的利益关系有正确的认识;第四,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社会主义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结合道德教育所开展的创业教育,旨在使大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大学生作为未来创业者的道德素养,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各项道德规范。

(六)第五章内容设计

第五章主要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创业活动与社会公德密切相关,创业活动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创业者自然应该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本章主要讲四个问题:第一,创业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着重讲解良好的公共秩序对于创业活动顺利进行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第二,公共生活道德失范对创业活动的影响,此处重点进行相关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深化认识;第三,《环境保护法》对创业活动约束与规制,当前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自然要渗透创业教育始终;第四,网络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创业活动离不开网络空间,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虚拟空间,需要切实遵守。转贴于 (七)第六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可以把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相关法治教育结合起来,着重分析职业道德及法律对创业活动的影响,家庭生活对创业活动的支持,重点讲解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职业道德,分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三,创业观教育,强化创业意识;第四,创业环境分析,主要是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创业环境的优劣,明确创业风险,作好心理准备;第五,创业者的爱情、婚姻与家庭,教育学生兼顾创业与婚姻家庭,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八)第七章内容设计

本章主要进行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教育,因而结合创业教育可以培养创业者的法治意识,主要从以下五个问题入手:第一,创业者所处的法治环境,分析我国法治建设和创业活动的辩证关系;第二,创业者应该具有的法治观念,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观念有合理认识;第三,国家安全与创业,分析二者的互动关系,坚定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念;第四,创业者的法律修养,在处理创业纠纷时能够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法理。

(九)第八章内容设计

第八章主要进行法律制度教育,包括宪法、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中可以从以下问题入手讲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创业者的权利维护,重点讲解宪法、民法和刑法;第二,民商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三,行政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四,经济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五,刑事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这些法律规范与创业活动的启动、运行、调整密切相关,因此要教育大学生明确具体法律规定,以具体法规为导航,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创业者。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教学方法选择

教学方法是手段,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是目的。因此,教学方法要始终围绕有利于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根本目标来选择。教学方法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种:

第一,讲授法。讲授法是其他方法的基础和前提,包括教师讲授和组织学生讲授,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基本观点的教育,开展正面引导,让学生明确创业过程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第二,讨论法。讨论是讲授基础上的延伸,通过讨论可以引导学生深化对创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认识,探讨道德理想、法律理想和道德实践、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及应对措施,有助于增强创业者践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自觉性。

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例7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转贴于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参考文献:

[1]社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01-02-01.

[2]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N].南方日报,2001-05-20.

[3]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22.

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例8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参考文献:

[1]社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01-02-01.

[2]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N].南方日报,2001-05-20.

[3]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22.

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例9

G647

高校教师道德建设和高校普及教育法规是高校建设发展的两个重要内容,它们充分体现了当前高校“德法兼治”的办学理念,是推动高校教育创新、促进高校和谐发展的重要方面。

以德治校,就是坚定不移的坚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和育人的思想政治道德标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认真实施《教育法》和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加强德育的法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先进文化,大力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与时俱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与体现时代精神、开拓创新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在校园内真正形成和保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良好氛围和风尚。以德治校,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同时加强德育也是有效的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条件保证,二者是不可分割、有机统一的。

一、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普及教育法规的重要性

1.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高校教师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现实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新了人们的思想和观念,社会发展从新思想新观念中受益,但是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十分明显,出现了道德滑坡等现象,这些因素都多多少少的渗透到高校教师队伍中来,对高校教师队伍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高校教师道德建设是提高学生素质的必要基础。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一言一行都对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不仅要以言立行,更应该言传身教,以人格培养人格,以灵魂塑造灵魂,不断以自己的言行来影响和带动学生,使学生在思想上和心灵上得到全面发展。

高校教师道德建设是形成良好精神文明氛围的重要保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力军,教师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保证。政府和社会一直关注教师的职业道德,因此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首先必须加强师德建设,使得广大教师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形成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良好风气。

2.高校普通教育法规的重要性

普及教育法规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有力保障。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手段,约束着教师队伍的言行举止,以一种威信力来告诉教师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应该说、什么不能说。通过普及教育法规,杜绝不良风气的腐化侵蚀,维护校园的民主法治、清正廉洁和安定和谐。

普及教育法规是高等教育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高等教育发展的大众化、高等教育类型的多样化、高等教育体系的社会化、以及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综合化,高校教育的发展越来越需要法律作为保障和后盾。高校依据法律规定,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线来制定高校发展的目标,为高等教育发展指明方向[1]。

二、教师道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的辩证统一关系

1.教师道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相结合是高校发展的必然要求

高校师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高校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的关系上。高校要建设好和谐校园,必须依靠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解决高校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又得借助道德力量去倡导以德服人。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互结合,是促进高校稳定和谐的有力保障。

教师道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是高校进行以德治校与依法治校的基础和关键。二者统一于完成办学根本任务、实施培养目标的教育教学的具体活动与实践中,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

以德治校,开展教师道德建设,弘扬正风正气,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德治”同“法治”一样,也是生动具体、实实在在的,体现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渗透在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在实施德育和开展思想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如果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没有纪律的约束,没有严格执法执纪和对违章者的惩戒,思想道德建设就成了空中楼阁,德育工作就不会令人信服,收不到实际功效。改变传统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念,实行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在正确认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关系基础上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通过改革创新促进发展进步,这是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与时俱进的一个具体表现[2]。

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结合是高校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针的具体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我国当前的治国策略,已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和各个部门。建立一个道德健全、个人素质全面发展的法治国家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目标。高校的责任就是为社、为国家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守法公民,从而不断推进社会向前发展。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结合是我国高校改革的现实要求。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法制不健全、管理手段单一,高校建设中出现了不少矛盾。要解决高校建设中出现的矛盾,既要依靠教师队伍道德素质的自我调节和约束,又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管制和保障[3]。也只有教育法规的完善和普及与教师道德建设的提升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维护高校的发展和改革。

2.教师道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统一性的具体表现

教师道德建设是教育法规的现实基础。道德规范作为调整社会相互关系的重要规范,通过人的内心活动和理想信念起作用。高校教师的师德状态决定着当前高校建设的现状。只有加强师德建设,才能更好的引导教师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维护法律的权威。

教育法规是道德建设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的本质是高校要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律精神,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高校的管理、教学、服务工作。师德是高校建设的基础,法律的立意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师德建设。作为规范高校建设最权威的强制手段,法律为以德治校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办事,不能任意越权或违章办事。同时严格履行法定的义务,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在广大师生面前,树立良好形象。从一定意义讲,在学校工作中,管理也是一种教育。领导者和管理者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照章办事,本身具有感染力和教育功能,可以从正面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特别是对青年学生产生积极影响。而做到这一点,要靠管理和服务人员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素质,这又是平常教育和修养的结果。从这个意义讲,“法治”不能脱离“德治”这个基础。没有优越的道德环境条件,法律法规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自觉的执行和遵守,“法治”就是一名空话。

三、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普及教育法规相结合的主要途径

1.树立高校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和教育法规的思想认识

高校在管理工作和学生教育工作中,要及时向教师宣传以德治校,是提高教师道德素质的重要表现;大力宣饕婪ㄖ涡#是维护高校权威的必要表现。让教师们清楚地认识到,只有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相结合,才能保障高校建设平稳、顺利、有序的发展。

2.健全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并培养教师的法律意识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使高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律为后盾和保障,约束教师们的行为举止。在教师中大力宣传教育法规知识,不断增强教师们的法律意识,促进高校法治建设发展。在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应重点加强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增强高校教师的法律意识,努力培育教师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平等意识。

加强高校法制教育还应当密切与师生生活中的实际相结合,条件具备时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普法教育和基层活动实践,参观看守所以及劳教劳改现场,通过犯罪人员开展现身说法,编写合适的法律知识普及读本,还可利用宣传栏、校报、手机报、网站、微信平台等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对高校已经设立的法制教育必修课加以重视和改进,加强配备师资力量,做到课时充分,学习扎实,课堂教学生动活泼,结合实际,以求达到良好的普法教育和宣传效果。

3.营造良好环境,提高教师道德水平[4]

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确立明确的职业道德标准。在教师队伍中找典型、树榜样,提倡教师向典范学习,调动教师们的工作积极性,培养教师们良好的职业素养。让教师们更加清晰的认识到师德的重要性,从而为学生身心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养成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好习惯。

4.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高校教师要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即以培养创新人才为己任,以自己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渊博的学识做学生的表率,以甘为人梯的献身精神传授知识,启迪学生的智慧和创造力,促进学生成才,这是法律赋予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思想政治工作应有的要义。因此,依照法律赋予高校教师的任务、责任和义务来开展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这是教师教育与管理的新理念。

四、结语

高校师德建设和高校普及教育法规是高校建设发展的两个重要内容,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统一协调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加强高校教师道德建设与教育法规相结合是高校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和长期任务,已成为高校发展所面临的刻不容缓的问题之一。一方面,教师在提高自身道德建设的基础上,强化师德教育特别是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建立、完善学术不端行为惩治查处机构,不仅有利于教师道德素质和教学水平的提高,更是学校长远发展的有效途径,即树立高校教师队伍的思想认识、健全社会主义教育法制、营造良好环境、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是实现二者结合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初亚楠.略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建设[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4):108―110.

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例10

 

德、美两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历史就是一部职业教育法律发展史。两国都在职业教育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同时获得了丰硕的法制成果。对德、美两国的职业教育法进行比较,并探讨借鉴其做法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发展是有重大意义的。 

一、德美两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概况 

1.德国的主要职业教育立法。德国众多的职业教育法产生于不同的年代,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职业教育进行保障推进。1869年的《企业章程》,明确企业培训的权利、义务;1969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的基本法,首次在联邦的范围内为各州的职业教育确立了广泛而统一的法律基础;1965年的《手工业条例》,规范手工业行业的职业培训;1972年《企业基本法》,规范企业的职业教育;1960年《青年劳动保护法》,规定青年享有接受职业培训权利、完成法律规定的职业教育义务;1972年《工商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对企业实训教师资格作了明确规定;1981年的《职业教育促进法》,保证了职业教育在质量和数量的稳定、待续发展,旨在提高就业率、优化就业结构和促使国民经济高速增长;2005年对1965年《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与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 

2.美国的主要职业教育立法。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在职业教育方面有许多的成文规定。1862年《莫雷尔法案》中联邦以拨地支持农工教育;1917年的《史密斯—休士法》,将职业教育扩展到工、商、家政等领域,奠定美国职业教育制度的基础。1962年的《人力开发和训练法》,规定为失业人员和在业的无技术的工人训练提供资助。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教育面向各个群体、打破职业界限,极大地增加了接受职业教育人员的数量,促进美国形成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974年的《生计教育法》,要求学校教育应与受教育者未来所从事的职业联系起来;1984年的《卡尔·波金斯法案》,加强了对困难群体的职业教育。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强调为成人教育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改进成人的劳动技能。 

二、德美两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 

在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因两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发展状况、职业教育任务不同,使得两者在共同的法治目标追求下展现了不同的立法状况。 

1.影响职业教育的力量不同,但都高度重视法律的调控。职业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调动各种社会力量,调节各方面关系,两个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做了相同的选择,即法律为主要的调控手段。从两国职业教育法律调整的主体来看,所针对的主体有所不同。进入德国职业教育法律视野的除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等之外,一个很重要的主体是企业,倡导和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正是因此德国以“双轨制”为核心的职业教育体制才得以形成。而美国职业教育法调整主体更多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各州、职业教育学校和社区学院及普通高中都在其列,形成联邦政府引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重在地方的管理、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办学的多维交叉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多元管理体制。虽然参与职业教育的力量不同,作用的发挥各有千秋,但其辉煌的职业教育成就的取得与国家通过法律进行宏观调控,表达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是紧密相连的。我们可以看到关乎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在联邦一级法律中都得到了规范。 

2.职业法律体系的构建方式不同,但法律体系完善。因不同的法律传统,德国在职业教育的法律制定中充分表现了大陆法系的特色,构建了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以《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等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培训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规章和各州的职业教育法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该体系层次完整,联邦与各州立法相协调,结构严整,内容完备,表现出德国立法严谨的体系追求。美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则具有典型的实用主义色彩,一事一议,就不同的现实问题作不同的法律规定,以法律调整社会发展需求与职业教育的矛盾或以发展职业教育解决社会矛盾。如1944年《退伍军人权利法案》既解决战后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又促进就业。美国已经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律以联邦法律为导引,各州法律相充实,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构成了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但从两国的立法来看,都形成了相当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使得职业教育管理和发展有法可依。 

3.职业教育法制的发展轨迹不同,但注重适应社会发展而不断改革。美国职业教育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多变。“二战”后为了适应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解决就业、社会福利、种族歧视等社会问题,每隔几年就有一部职教法案出台。如在1968年和1976年两次修订《职业教育法》,1974年重新确定职业教育的目的和任务制定了《生计教育法》。德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发展表现出稳扎稳打的态势,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来完善以推进发展,法律的前瞻性、适用性较强,基本较少作法律修订。两国职业教育法制的发展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但并不影响两国法律发展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回应,“变”是其共性。美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发展是一个“变中求稳”的过程,表现为前后法案的继承性很强,后法多是前法案的修改或补充,法案的内容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是“稳中渐变”的过程,以不断丰富法律的内容,提高法律的调控力来推进职业教育,适应社会和劳动者发展的要求。 

4.职业教育法律内容不同,但注重保障法律落实。两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内容丰富,涉及多方的权利义务。两国职业教育情况的不同使其内容有很大差异,但在落实上都有非常周延的法律规定。如教育效果的考核、经费的保障。按法律规定德国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职业培训的质量检验要全面负责,其检验指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培训人员的检验,通过考试来实现;另一方面是检验企业对受训人员的满意程度,通过对企业的调查来获得。关于经费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德国无论是接受培训者,还是提供培训的机构、学校都可以从政府得到各种各样的补贴和资助,其中中央基金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而美国1963年《职业教育法》及1968年、1972年修订案,大幅度增加对职业教育拨款。1990年美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每年向各州提供16亿美元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有效的法律措施保障了职业教育的质量,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德美职业教育立法对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启示 

1.重视职业教育,以法治教,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职业教育观念。对一项事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一个根本的表征就在于在社会制度构结中是否给予足够的体现,特别是法律制度的构建。正是由于德国将职业培训作为青年走上职业生涯必须经历的法定环节并给以法律的保护,正是由于美国的终生职业培训的法律规定,使得人们对职业教育没有任何偏见和鄙薄;正是两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支持和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借助法律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调整职业教育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各参与职业教育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其合法权益。同时以国家强制力的手段保证其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才能健康发展,为社会发展服务,也才能使得人们对职业教育有高度的认可和信赖。这样职业教育也才能获得在社会发展中应有的地位,这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的。

2.加强职业教育立法,形成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我国历史上《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及《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就职业教育有所规定,但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1996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标志着职业教育有了自身的专项法律,迄今已有十多年,由于缺乏足够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致使这部职业教育基本法贯彻执行起来效力大打折扣。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试行按新的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及《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和各地方制定的职业教育发展法规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总体来看职业教育法存在法律阶位低、单项法不配套、数量少、操作性不强、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起到作用的多是政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权威不足,结构不够严谨。借鉴德、美经验,我国应逐渐形成以《职业教育法》为基础,以职业教育投入法、农业职业教育法、企业培训法、就业与职业培训法、职业资格准入等若干法规为主干,辅以职业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构成结构合理、内容完备、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3.职业教育立法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与时俱进。职业教育是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种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法应及时反映社会发展的最新需求。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现实和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为此应及时地对职业教育法进行废、立、改。在发展中逐渐完善教育法律体系,调整职业教育中各方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竞争力。 

4.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权利义务落实到位,注重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立法。保证落实权利义务到位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衡量法律质量的尺度。我们要大力提高职业教育立法质量,使职业教育法律结构合理,语言简洁、规范,含义准确,权利义务明确,违规责任与后果确定,增强职业教育法律的操作性。 

发展职业教育的根本在于具备充足的财力保障。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力支持不是很充分、规范,在多数情况下,职业学校要自收自支。我们现行的收费政策,无疑影响了职业教育的生源,也制约了高水平劳动者的培养。因此必须把职业教育资金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使资金筹措的途径、支出的数额和比例、使用的监督等问题的解决法制化。 

 

[参考文献] 

[1]张建党.美国职业教育立法与职业教育 [db/ol].cdmd.cnki.com.cn/ 

article/cdmd-10075-2004109546.htm,2010-03-14. 

[2]梁秀梅.德国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j].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4(1). 

 [3]彭小燕.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b/ol]. cnki.hljlib.cn/kns50/detail/?filename=2006182808.nh&dbname=cmfd2007,2006-12-06. 

 [4]刘凤存.国外成人教育的立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成人高教学刊,2006(4). 

德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例11

德、美两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历史就是一部职业教育法律发展史。两国都在职业教育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同时获得了丰硕的法制成果。对德、美两国的职业教育法进行比较,并探讨借鉴其做法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发展是有重大意义的。

一、德美两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概况

1.德国的主要职业教育立法。德国众多的职业教育法产生于不同的年代,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职业教育进行保障推进。1869年的《企业章程》,明确企业培训的权利、义务;1969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的基本法,首次在联邦的范围内为各州的职业教育确立了广泛而统一的法律基础;1965年的《手工业条例》,规范手工业行业的职业培训;1972年《企业基本法》,规范企业的职业教育;1960年《青年劳动保护法》,规定青年享有接受职业培训权利、完成法律规定的职业教育义务;1972年《工商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对企业实训教师资格作了明确规定;1981年的《职业教育促进法》,保证了职业教育在质量和数量的稳定、待续发展,旨在提高就业率、优化就业结构和促使国民经济高速增长;2005年对1965年《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与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

2.美国的主要职业教育立法。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在职业教育方面有许多的成文规定。1862年《莫雷尔法案》中联邦以拨地支持农工教育;1917年的《史密斯—休士法》,将职业教育扩展到工、商、家政等领域,奠定美国职业教育制度的基础。1962年的《人力开发和训练法》,规定为失业人员和在业的无技术的工人训练提供资助。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教育面向各个群体、打破职业界限,极大地增加了接受职业教育人员的数量,促进美国形成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974年的《生计教育法》,要求学校教育应与受教育者未来所从事的职业联系起来;1984年的《卡尔·波金斯法案》,加强了对困难群体的职业教育。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强调为成人教育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改进成人的劳动技能。

二、德美两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

在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因两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发展状况、职业教育任务不同,使得两者在共同的法治目标追求下展现了不同的立法状况。

1.影响职业教育的力量不同,但都高度重视法律的调控。职业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调动各种社会力量,调节各方面关系,两个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做了相同的选择,即法律为主要的调控手段。从两国职业教育法律调整的主体来看,所针对的主体有所不同。进入德国职业教育法律视野的除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等之外,一个很重要的主体是企业,倡导和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正是因此德国以“双轨制”为核心的职业教育体制才得以形成。而美国职业教育法调整主体更多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各州、职业教育学校和社区学院及普通高中都在其列,形成联邦政府引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重在地方的管理、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办学的多维交叉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多元管理体制。虽然参与职业教育的力量不同,作用的发挥各有千秋,但其辉煌的职业教育成就的取得与国家通过法律进行宏观调控,表达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是紧密相连的。我们可以看到关乎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在联邦一级法律中都得到了规范。

2.职业法律体系的构建方式不同,但法律体系完善。因不同的法律传统,德国在职业教育的法律制定中充分表现了大陆法系的特色,构建了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以《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等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培训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规章和各州的职业教育法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该体系层次完整,联邦与各州立法相协调,结构严整,内容完备,表现出德国立法严谨的体系追求。美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则具有典型的实用主义色彩,一事一议,就不同的现实问题作不同的法律规定,以法律调整社会发展需求与职业教育的矛盾或以发展职业教育解决社会矛盾。如1944年《退伍军人权利法案》既解决战后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又促进就业。美国已经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律以联邦法律为导引,各州法律相充实,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构成了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但从两国的立法来看,都形成了相当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使得职业教育管理和发展有法可依。

3.职业教育法制的发展轨迹不同,但注重适应社会发展而不断改革。美国职业教育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多变。“二战”后为了适应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解决就业、社会福利、种族歧视等社会问题,每隔几年就有一部职教法案出台。如在1968年和1976年两次修订《职业教育法》,1974年重新确定职业教育的目的和任务制定了《生计教育法》。德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发展表现出稳扎稳打的态势,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来完善以推进发展,法律的前瞻性、适用性较强,基本较少作法律修订。两国职业教育法制的发展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但并不影响两国法律发展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回应,“变”是其共性。美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发展是一个“变中求稳”的过程,表现为前后法案的继承性很强,后法多是前法案的修改或补充,法案的内容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是“稳中渐变”的过程,以不断丰富法律的内容,提高法律的调控力来推进职业教育,适应社会和劳动者发展的要求。

4.职业教育法律内容不同,但注重保障法律落实。两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内容丰富,涉及多方的权利义务。两国职业教育情况的不同使其内容有很大差异,但在落实上都有非常周延的法律规定。如教育效果的考核、经费的保障。按法律规定德国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职业培训的质量检验要全面负责,其检验指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培训人员的检验,通过考试来实现;另一方面是检验企业对受训人员的满意程度,通过对企业的调查来获得。关于经费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德国无论是接受培训者,还是提供培训的机构、学校都可以从政府得到各种各样的补贴和资助,其中中央基金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而美国1963年《职业教育法》及1968年、1972年修订案,大幅度增加对职业教育拨款。1990年美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每年向各州提供16亿美元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有效的法律措施保障了职业教育的质量,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德美职业教育立法对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启示

1.重视职业教育,以法治教,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职业教育观念。对一项事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一个根本的表征就在于在社会制度构结中是否给予足够的体现,特别是法律制度的构建。正是由于德国将职业培训作为青年走上职业生涯必须经历的法定环节并给以法律的保护,正是由于美国的终生职业培训的法律规定,使得人们对职业教育没有任何偏见和鄙薄;正是两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支持和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借助法律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调整职业教育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各参与职业教育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其合法权益。同时以国家强制力的手段保证其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才能健康发展,为社会发展服务,也才能使得人们对职业教育有高度的认可和信赖。这样职业教育也才能获得在社会发展中应有的地位,这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的。

2.加强职业教育立法,形成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我国历史上《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及《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就职业教育有所规定,但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1996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标志着职业教育有了自身的专项法律,迄今已有十多年,由于缺乏足够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致使这部职业教育基本法贯彻执行起来效力大打折扣。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试行按新的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及《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和各地方制定的职业教育发展法规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总体来看职业教育法存在法律阶位低、单项法不配套、数量少、操作性不强、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起到作用的多是政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权威不足,结构不够严谨。借鉴德、美经验,我国应逐渐形成以《职业教育法》为基础,以职业教育投入法、农业职业教育法、企业培训法、就业与职业培训法、职业资格准入等若干法规为主干,辅以职业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构成结构合理、内容完备、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3.职业教育立法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与时俱进。职业教育是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种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法应及时反映社会发展的最新需求。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现实和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为此应及时地对职业教育法进行废、立、改。在发展中逐渐完善教育法律体系,调整职业教育中各方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竞争力。

4.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权利义务落实到位,注重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立法。保证落实权利义务到位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衡量法律质量的尺度。我们要大力提高职业教育立法质量,使职业教育法律结构合理,语言简洁、规范,含义准确,权利义务明确,违规责任与后果确定,增强职业教育法律的操作性。

发展职业教育的根本在于具备充足的财力保障。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力支持不是很充分、规范,在多数情况下,职业学校要自收自支。我们现行的收费政策,无疑影响了职业教育的生源,也制约了高水平劳动者的培养。因此必须把职业教育资金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使资金筹措的途径、支出的数额和比例、使用的监督等问题的解决法制化。

[参考文献]

[1]张建党.美国职业教育立法与职业教育 [DB/OL].cdmd.cnk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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