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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常见法律纠纷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2 09: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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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267-04

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的当前,已经是微薄利润的建筑施工企业却往往会因为法律纠纷的发生而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小型企业往往在遭受重创后无法生存,而大中型企业往往也会在几年之内一蹶不振。根据对江苏省某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称A建筑公司)2000—2012年所有诉讼、仲裁案件的调查,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主要有劳动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合同纠纷三大类。每一类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存在事实以及法律的缘由,如果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时采取一些防控措施,建筑施工企业是完全能够避免纠纷的发生或者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

一、劳动纠纷的防控

(一)工伤主体认定案

基本案情:2008年,张某在B酒店四层室内排水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滑落下来,造成左膝受伤。医疗机构诊断结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A建筑公司与B酒店签订的是消防工程施工协议书,第三人张某是在B酒店的水电安装工程中受伤。A建筑公司与张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A建筑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不是A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所派。此案争议的焦点为“A建筑公司和B酒店谁是工伤主体?即谁应承担工伤的法律责任?” 该案从2008—2010年,历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区法院,工伤责任主体的认定在此期间几经更改。最后,双方经法院调解,A建筑公司和B酒店各补偿张某4万元。

防控措施:在本案中,张某虽然不是在A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中受伤,A建筑公司却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原因在于A建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不是A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所派。《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可见,在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按施工班组建立工人花名册,以避免出现本案中类似的问题。此外,要加强对工人的教育。一是禁止工人临时接受其他公司委托进行施工;二是在无法避免为其他公司进行额外施工时一定要有相应的手续证明,以避免出现问题后借用的用工单位推诿责任从而将风险转嫁给工人所属单位的情况。

(二)工伤赔偿案

基本案情:2007年,张某在A建筑公司工地工作中左眼受伤,后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A建筑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A建筑公司支付张某检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256 000元。

防控措施:工伤纠纷是建筑施工企业较为常见的一类法律纠纷,为减少或避免工伤事故,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人的施工安全教育,要求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以便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能够通过保险理赔来减轻经济损失。在上述案件中,A建筑公司没有为受害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能够将风险转移,最终责任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从而使企业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人身损害纠纷的防控

(一)非工作人员误闯工地受伤案

基本案情:2002年7月25日,陈某误闯A建筑公司工地,由于该处建筑工地无警示标志,也无护栏,夜间灯光暗淡,原有二块挡道木板被建筑工人拿去作睡觉铺板,致使陈某跌入地下车库下面入口处而受伤。最后A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受理费、诉讼费、鉴定费,总计96 654元。

防控措施: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此类人身损害,并不多见。本案的判决,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案发的时间与诉讼的时间相距较远,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对自身的抗辩意见无法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尤其关于“是否设置明显标志?是否采取安全措施?”的争议焦点。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事件,应当在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人员的帮助之下,及时收集、保全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强对工地的管理,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来巡查工地的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措施设置等;三是要注重对工人安全意识的培养以及加强对工人行为的管理。本案受害人受伤的原因是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以及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原有的挡板竟然是被工人拿去睡觉,这样的疏忽却造成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如果造成人员死亡,后果就更不堪设想。

(二)看房人员擅自进入工地死亡案

基本案情:2010年8月28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人员带领陈某、倪某等到A建筑施工工地内看房,工地门口未有门卫阻拦,陈某、倪某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进入工地后,被建筑垃圾砸中,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A建筑公司为此支付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用、看护费、招待费等以及行政罚款共计1 720 837.44元,后A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追偿433 044元。其间,A建筑公司工程被迫停工,损失巨大。

防控措施:上述案件的发生看似比较偶然,但实质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必然性。施工工人高处乱抛建筑垃圾是原因之一,施工企业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通过严格的内部安全管理,杜绝类似高空乱抛垃圾等违章作业。未设置有效的门卫制度是原因之二,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设置有效的门卫制度,杜绝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工地的情况发生。进入工地人员的安全措施未到位是原因之三,案件中的两位死者均未带安全帽进入工地,自身对安全隐患没有任何认识。售楼人员与工地联系未严格制度化是原因之四,施工过程中均有可能遇到看房人员进入工地,在不能避免的情况下,有必要设立严格的联系制度:(1)售楼人员要带人看房先要和工地联系,工地负责人根据施工进度决定是否允许进入,如允许,发放出入证;(2)门卫查看出入证,提醒看房人员注意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工地派工人陪同看房,走比较安全的路线,看完后再送回门口。在本案中,如果A建筑企业在禁止高空扔垃圾、建立有效门卫制度、对进入工地者采取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联系制度四个方面能够做到其中之一,这样的重大伤亡案件就应该不会发生,A建筑企业也不会在建筑业利润微薄的大环境下承担如此的巨额损失。

(三)工地打架受伤案

基本案情:张某在A建筑公司被同一工地工人打伤,造成脾破裂。A建筑公司为此支付了113 547元。

防控措施:该案因建筑工人之间的斗殴而造成人身损害,与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有一定的联系,但就个案而言,损害的产生是由侵权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本应当是不相关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人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适用法律是不正确的,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侵权,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之所以如此处理,不排除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作出,二审法院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最终调解结案。A建筑公司却为此支付了113 547元。因此,建筑公司一定要加强施工工人的素质教育,提高工人的法律意识,尽量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合同纠纷的防控

(一)买卖合同

1.表见案

基本案情:承包人程某以A建筑公司项目部名义与尤某订立线材加工销售协议后拖欠材料款。A建筑公司为此支付570 921元。

防控措施: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1)《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2)《建筑法》第28条和第29条第3款关于“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及《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第3款关于“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工程违法分包与转包均为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明令禁止,但实务中却屡禁不止,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施工企业自身管理的不规范,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造成企业对项目经理管理的虚化,项目经理在承接工程后,基于分担市场垫资的压力,常会将自己无力施工的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的包工头,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施工企业为此承担责任。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程某为A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并将其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以此来判定A建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客观而论,这种认定是很值得商榷的。从公平角度而言,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有错有先,实际施工人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建筑材料实际用于在建工程,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似无不妥。但实务中的问题往往非常复杂,实际承包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并非少见。为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建筑企业必须严格内部管理制度,杜绝工程的违法分包与转包,尤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否则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2.拖欠货款案

基本案情:A建筑公司签订购买钢材,合同中约定:如需方逾期付款,供方则每日按货款0.2%收取违约金。后A建筑公司拖欠货款,最后额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共计710 000元。

防控措施:此类案件的发生原因简单,结果也很明了,关键是企业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1)签订合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根据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进度估算自己的支付能力,尽可能和卖方约定一个对自身相对宽松的支付期限。(2)建筑施工企业要关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当违约金约定过高时,及时和对方协商调整约定,切不可漠视该类条款的存在。(3)如果发生违约,对方提出高额的违约金,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充分行使《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2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合同变更案

基本案情:需方A建筑公司与某电缆厂签订购买建筑材料,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格,但某电缆厂在供货中发通知函单方变更合同提高单价。A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在不明文件性质的状况下签名,也未对此签名作任何声明,法院认为签名构成对价格变更的认可。A建筑公司额外比合同约定多支付货款751 854.75元,逾期付款利息262966.84元,诉讼费21 617元,总计1 036 438.59元。

防控措施:由于市场的变动,建筑材料的价格变动是常有的现象,在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对价格条款进行变更。本案中,电缆公司在材料的价格上涨后,通过欺诈的手段,变造价格变更的清单,由于项目经理没有法律风险意识,在对方的材料上签字,为对方变造证据材料提供了条件,最后给建筑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建筑企业应当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在签收相关文件材料时,应当仔细阅读文件内容并理清文件性质,不清楚时应及时和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其次,签收文件时一定要在文件中写清相关意见,以防为人所利用,而不是草草签名了事。在本案中,项目经理曾主张“签名只是代表收到通知函”,但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假设项目经理在签收文件时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写上“仅表示收到通知函”,那么,这样的纠纷就不会发生,也不会给建筑施工企业造成如此重大的损失。

(二)设备租赁合同

基本案情:A建筑公司与浦诚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后A建筑公司拖欠租赁费且部分租赁物毁损或者丢失而不能返还。浦诚公司要求A公司额外支付违约金12 000元,不能返还租赁物赔偿450 000元。后经法院调解,A建筑公司额外支付191 818元。

防控措施:设备租赁是施工企业经常见的一类纠纷,此类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于租赁物(钢管、扣件)在承租过程中的缺失以及租金、违约金的纠纷。此类纠纷的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复杂,作为建筑企业,应当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于租赁物的缺失问题,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租赁物被偷,同时对现场材料员加强管理,增强工作人的责任心,防止租赁站在送料过程中缺斤少两。对于租金与违约金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参照拖欠货款案的防控措施来解决。

(三)定作合同

基本案情:A建筑公司与新拓家具厂签订木门的定做合同,后因新拓家具厂的木门有质量问题、A建筑公司拖欠报酬发生纠纷。A建筑公司为此额外多支付20 950元诉讼费用,但未被要求承担拖欠报酬的违约责任。

防控措施:定作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类,在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此类合同也较为常见,此类纠纷原因一般为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质量有问题、定作人拖欠报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应对此类纠纷:(1)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加强工程的签证与索赔意识、注重证据材料的收集与保留。在本案中,木门的安装进度表、施工现场照片、双方讨论木门质量的会议记录、质量监督机构的证明都使建筑施工企业在纠纷中占据了主动的地位;(2)当发生质量问题时,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①(3)尽量在在合同中约定“承揽方先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后支付报酬”,这样,建筑施工企业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行使后履行抗辩权。②

(四)建筑施工合同

1.工程结算案

基本案情:A建筑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后某地产公司向法院要求A建筑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以及利息,共计2 124 752.69元。后A建筑公司返还工程款80万元、案件受理费12 299元、保全费5 000元、鉴定费150 000元,合计967 299元。

防控措施:建筑施工合同的履行,由于周期长、范围广,容易产生纠纷,本案系因结算而产生的纠纷。因涉及的工程为商品房开发项目,依法应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而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又签订了一份作为实际履行之用的施工合同,因而在结算纠纷产生后,适用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便成为争议的焦点。此案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很有代表性,建筑公司依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对促使本案的和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③作为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应当首先审查所涉及的项目,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对于应当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虚假招投标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在确定项目的性质后,签订一份有效的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的首要工作,也会为工程的结算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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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国有施工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当中产生了许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这些问题当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不断增加的法律纠纷问题,法律纠纷不但会造成企业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在社会当中的信誉,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负面性影响,进而对企业发展市场和拓展经营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2.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国家的干预性。当今我国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涉及到了国家的基本建设规划,所以,我国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制定方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必要的干预,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与监督上;(2)主体应当有一定的资格。我国《建筑法》中的有关内容规定,从事建筑行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应当具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条件、拥有从事建筑工作所必须的技术设备、具有国家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性技术工作人员、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3)建筑工程合同的实际标的是基本的建设工程;(4)建筑工程合同为要约式合同。我国的《合同法》中有条文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须为书面的形式。

3.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3.1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确认的原则

3.1.1确认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一般性原则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从下列的几个方面来对建筑工程合同法进行审查:(1)审查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意思的表达是否明确和真实;(2)审查建筑工程的主体是否合格;(3)审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4)审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已经切实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3.1.2制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依据《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遵循的法定审批程序包括: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民事权益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禁止权力滥用的原则是订立合同以及从事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原则。

3.2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确认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的确认过程为:(1)全面的审查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真正的具备承包施工以及建设的具体资质;(2)审查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和态度是否表达真实,意思和态度表达不真实的应当确认为可以撤销变更的效力待定行为,或者确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3)审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确实通过了具体的程序;(4)审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悖于国家产业政策、法律规定、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具体的审查有: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存在欠缺或者不完善,并且合同的双方无法修正的,建筑工程合同应当确定为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5)审查建筑工程合同的总分包是否完全符合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

4.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问题

4.1工期纠纷

在建筑工程的建设当中,如果无法将建筑工程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之内竣工且交付使用,所引起经济损失的产生,也是当今常见的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导致建筑工程的工期无法按时兑现的原因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筑工程的承包方由于建筑设备、劳力或者施工组织不力而无法满足合同的工期要求,从而造成工期延误;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未依照建筑工程合同具体规定的期限来要求提供资金、设备、设计技术资料、场地、原材料等,包括开工后被迫缓建及停建或者无法按时开工,这样不但使建筑工期延迟,还会给承包方带来窝工和停工方面的经济损失。

4.2质量纠纷

较为常见的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纠纷还有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的实际质量与要求的质量不符,从而导致财产和人身的伤害或者不能按照设计功能使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出现后,应当明确问题的责任,尤其是切实的实施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后,就更加的需要划分清楚问题的责任。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有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责任,比如发包方提供的设备、原料、设计不符合要求,还有承包方技术和管理力量缺乏,组织措施不力,技术方案不合理等。

4.3结算纠纷

结算纠纷通常是由于建筑工程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造价低于实际的承包工程造价,或者是因为建筑工程地质情况产生较大变化而导致设计变更,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好的价款来完成建筑工程的建造,而向建筑工程发包人要求必要的补偿价差,或者建筑工程发包人以不正当或者正当的理由拒绝价差补偿而造成的纠纷。

5.建筑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5.1抓好合同评审制度建设

在建筑工程合同制定之前,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来对建筑工程进行严格的评审,法律顾问必须尽早的介入到建筑工程当中,并积极参与到合同的拟定工作中。应当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吃透,并详细的研究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充分的维护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要重视义务和权力不对等的条款,最大限度的降低或者避免法律风险,防止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受到损害。

5.2在合同履行中实施管理与监控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应当及时对照建筑工程合同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建筑工程各个方面的协调性,为履行建筑工程合同打造出稳定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还应当重视原始证据、基础材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建筑工程合同当中履行的具体状况应最大限度的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还要力争得到设计部门、监理部门以及业主等方面的签字认可。

5.3工程款回收的法律管理及监控

企业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是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建造任务,并依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收回必要的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回建筑工程款。如果需要,也可以采取非诉讼或者诉讼的方式来收回建筑工程款,但是应当尽量的采用非诉讼的方式。除此之外,对于工程分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的各种付款要求,应当尽可能的减少争端和纠纷,以避免工程诉讼案件对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6.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的遵循《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当有效的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特点,充分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合同和产生法律纠纷的种类及原因,运用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彻底的防范法律纠纷问题的产生。(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吉林;长春;130000)

参考文献

[1]周宁峰.工程合同风险责任的规定、约定与管理[J].建筑,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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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网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合同承办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建设合同作为参建双方必须遵守是“工程宪法”,参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履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随意性较强,重工程建设,轻合同管理,合同承办人员严重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不认真审查对方资质,合同内容不规范,工程已开工但合同未签的现象普遍。

(2)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合同文本用词不严谨,尤其对责任划分不清,缺乏对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的具体可操作的内容描述,往往出现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等模糊字眼,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不利于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3)合同履约过程缺乏监管。合同一旦签订,最重要及风险频发的环节为履约阶段,合同内容是否能够正常进行,是否需要变更内容,是否出现履约瑕疵等内容目前缺乏监管。

(4)缺乏合同管理专业人员。电网企业合同管理涉及专业广,内容多,合同管理人员既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同时还需要掌握法律、工程造价等领域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合同管理被简单的视为事务性工作,缺乏专业的人员配备。

3电网建设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电网建设合同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从合同签约前准备、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三个维度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3.1签约前准备阶段

(1)完成各类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电网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备齐签约需要的各类档案资料,办理齐全各类行政许可手续,做到依法合规。

(2)加强参建单位筛选审查。建立覆盖企业基本情况、从业资质、从业人员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市场履约信誉情况以及签约代表人资格等方面的评价机制,通过审查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排除,从源头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防止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纠纷。

3.2签约阶段

(1)在合同内容上,要严格、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电网建设的合同文本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科学规范、方便操作,才能更好地定纷止争,防范风险。可以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再根据本地区的具体、特殊实际情况作适当修订,制定完善的合同文本,以保证合同文本在内容上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务实性。对于合同中诸如造价、安全、工期、质量、验收、违约责任条款等关键性的重要条款,尤其要做出明确约定,防止合同中模糊、意义不清的词汇出现。比如,在实践中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申请验收之日”、“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电网企业、施工单位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详细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

(2)在合同签订程序上,要做到周密论证、广泛讨论和专业人员参与。为防范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的出现,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从程序上为合同签订把关,具体为区别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合同对方出具的协议范本,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电网企业内部的合同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及时送交技术部门、审计部门和法律部门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分歧重大、影响重要的关键性条款,可以通过召开讨论会、座谈会形式,重视专业人员的参与、分析和研讨,以有效降低签约法律风险;二是如果我方出具的合同文本,业务部门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国家、行业或者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为基础,修改、拟定出更贴近实际、更科学规范的合同文本(草稿),再送交法律、技术部门和公司领导审核,确保从合同审查程序和流程上防范法律风险,避免误入法律盲区。

3.3合同履行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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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肢解合同;效力认定

一、建设工程纠纷中肢解发包合同的现状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调查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的进程步伐加快、建筑业迅

猛发展,导致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

本小组成员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关注到了这个离我们似乎比较遥远的现象,并通过暑期实习询问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和上网查阅相关资料等途径了解了浙江、重庆、湖北等一些地区有关建设工程纠纷的部分信息,以此希望找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理清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为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我国建筑市场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长期以来,我国就存在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建筑质量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和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这些问题和现象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集中反映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又以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等特点已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

其中,建设工程纠纷中肢解合同的效力及认定更是以其复杂的法律关系而成为难点中的重点。比如现行法律禁止转包、违法分包,但转包和违法分包仍然是我国建筑市场上较为常见的一种经营现象。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在经营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对外实施一系列的民事行为,如购买建筑材料、租赁建筑设备、委托加工等,并因此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应当以谁为被告,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因此立法的不完善使得该类案件显得更加棘手。

(二)建设工程纠纷的特点

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争议标的额越来越大

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争议标的额越来越大这一特点从侧面反映了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突出了建设工程在推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以荆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的建设工程案件来说,2005年至2009年,共审理437件,其中,2006年受案107件;2007年受案125件;2008年受案159件;2009年第一季度受案46件,较2008年同期增长7.32%。该类案件争议标的总额从2006年的0.93亿元上升至2008年的1.54亿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建设投资的加大投入,加之建筑市场先天不足,后天管理不力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建设工程纠纷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还会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2.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诉讼主体难以确定

建设工程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主要是由合同签订的主体和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往往涉及劳动、劳务、租赁、合伙、挂靠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分包、转包等不同的承包方式,所以其法律关系既有民事关系,又有行政管理关系,同时反诉与本诉交叉,导致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此外,由于合同签订的主体众多,造成诉讼主体有时候难以确定。

3.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

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是建设工程案件最典型的特点。该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方面,而此类问题涉及大量财会专业术语、建筑专业术语等审判人员不甚了解的专业知识,这就决定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复杂。此外,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业鉴定,这就直接决定了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长。

4.调解撤诉率低,上诉、发改判率高

调解撤诉率低,上诉、发改判率高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的显著的特点。由于纠纷原因复杂,当事人对抗性大,审理的专业性强,而周期长等特点,当事人之间很难达到调解协议,多以判决结案。据统计,荆门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38%,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却低至15%以下 。由于目前调整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法官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导致上诉上诉、发改判率。

5.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建设工程纠纷的发生,往往导致工程项目的无限期搁置,由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致使由该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这就直接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而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民生安全,工程款的拖欠最终侵害的是大量农民工的利益,劳动者追讨工资、集体诉讼、等问题的出现会直接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因此,这类涉及国计民生的案件一旦诉至法院会引起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处理的结果也决定了司法权威对公众的影响。

二、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一)建设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第二,合同的主体存在有限制。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这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标的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决定的。第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即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作了具体规定,即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分包

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实践中,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分包的适用条件如下:第一,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的同意既可以是事先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也可以是事后取得发包人的认可。第二,被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承包的部分工作。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三,分包人须具备相应资质,且只能分包一次。

依据现行法律来看,分包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违法分包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三)转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根据《合同法》,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转包行为无效是毋庸置疑的。这也就是说,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所有的转包行为都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四)肢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法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在建设工程领域,涉及肢解的合同主要有两类,其一为肢解发包,即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部分;其二为转包中的肢解合同,即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出去。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效力后面将会进行详细说明。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领域,所涉及的专业术语主要是以上几个方面,通过对各个术语的解释,我们不难看出,一个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很多的条件,比之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之处也显而易见。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只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即可。而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其特殊之处更多地体现在法律对于其有效性的约束方面。正是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重要性及长期性等特点以及建设工程直接关系着我国的国计民生问题,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作出了许多限制性规定,尤其是对于无效合同行为的规定。

三、肢解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了解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几种类型之后,能够明确的是:第一、分包法律行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除了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列举的四种违法分包行为,其余的分包只要满足其适用条件,即为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第二,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于转包的规定来看,转包这种法律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法律行为。第三,在肢解合同中,肢解发包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而转包中的肢解合同同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法律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违法分包、转包、肢解合同的行为随处可见。作为我国建筑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一味地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违法或者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来认定这些行为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作为实践活动的一种,我们更加注重的应该是当问题出现以后,如何去正确认定其行为以及如何去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由于违法分包和转包的第一种形式只涉及一个对象,即往往只存在一个合同,所以将其直接以无效的法律行为进行认定未尝不可,但肢解这种行为所涉及的合同往往不只一个,可能会出现较多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所有的合同都视为无效未免过于武断。甚至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转包、肢解等行为是交杂在一起的,在这种处于有效或无效的边缘地带的情况下,更不可能一概而论地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不能简单地以分包、转包、肢解来直接认定合同就是无效的,具体区分不同的合同行为对于正确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这也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认识到的观念。

举个例子来说,发包方A将一项工程承包给了B,而B将主体工程转包给了C,将非主体工程转包给了D、E以及F,在这样一个涉及到了五个合同的建设工程中,如何理清法律关系,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以此为例来分析具体的法律行为。

首先,A与B之间存在一个发包合同,只要A、B两个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这样一个发包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B与C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分包合同,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B与C之间的分包应该属于违法分包中的第三种情况,即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所以,这样一个涉及工程主体的分包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再次,B与D、E、F之间均存在不同的非主体结构的分包合同,我们细分一下,如果B与D之间的分包合同是经过了发包方A的认可的,B与E之间的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A的同意,而B与F之间的合同虽然经过了A的同意,但是F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一,B与D之间的分包合同只要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在不涉及其他违法情况存在的前提下,应该是法律所允许的,B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可以在经过A同意的情况下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D,这是法律认可的分包合同。第二,B与E之间的分包合同未经发包方A的认可,应该属于违法分包中所列举的第二种情况,即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因此,B与E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该是无效的。第三,B与F之间的分包合同虽然经过了发包方A的同意,但是由于A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因此,应该属于违法分包中的第一种情况,即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因此,B与F之间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第四,如果我们而复杂一样这个建设工程关系,假设在B与D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存在的前提下,D将施工中劳务作业分包给了G,那D与G之间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再分包行为呢?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可以是非总承包方签订的,也就是说作为承包方的D也是允许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因此,D与G之间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不应该属于再分包的情况,即违法分包中的第四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所以只要满足G具备相应资质,且D与G之间的合同取得了A的同意,那这样一个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从整体来看,B将建设工程发包给C、D、E、F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呢?是否属于肢解合同呢?如果该行为属于转包中的肢解行为,那么,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B所实施的肢解行为无效,那是否必然导致B与C、D、E、F之间所签订所有合同均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这样一概而论地判定合同的效力,很明显具有不合理性。因为,如果作为当事人的D如果并不知道B所为的其他法律行为,或者说假设其他的法律行为是不存在的,即B只与D签订了分包合同,而不存在C、E、F这三方当事人,B自行完成了本该由B自己进行的主体结构工程,那么B与D之间的分包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现在因为存在着C、E、F这三方当事人,导致由B承包的该工程直接构成了转包中的肢解,从而导致B所为的所有法律行为无效,那作为D岂不是无效判定的很冤枉吗。因此,如果因为B所为的行为构成了肢解而直接认定其所有法律行为无效确实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四、无效肢解合同的合理化转换

(一)法理依据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是合同法固有的理念。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合同区别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合同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来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大多数的合同条款都是任意性的条款,这也是合同法独有的特色。只有少量的强制性条款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而设置的。由此可见,合同是以意思自治为主,以强制规定为辅的法律行为,所以在合同法领域,尽可能地使合同有效,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必需,同时也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情况下所缔结的合同才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干预。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该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存在,鲜明地反映了法律对于该类合同的强制干预。建筑业以及与此相关的房地产业在促进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涉及到了我国的民生问题,社会安全问题。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建筑市场的行为不规范、投资不足等情况的发生,造成了豆腐渣工程的屡见不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威胁着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在合同法这个任意性规范为主的领域内,出现了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大量强制性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所出现的禁止性规范应该是合同法中为数不多的强制性规范最多的领域。

(二)肢解合同效力的合理化认定

通过对所举例子的全面分析,我们可以在表面上形成肢解关系的情况下,对于肢解关系所涉及的各个法律行为进行分析,从而不局限于肢解无效的惯性思维。

以以上所举例子中的B和D之间的分包合同来看,揭开肢解合同这一法律关系的面纱,抛弃肢解这一表面法律关系,而直接看到B与D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B与D之间的法律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不难看出B、D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从建设工程领域所要维护的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来看,如果承认了B与D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不仅能够全面的保护B、D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主体的利益,同时,因为B、D满足正当主体资格条件,所以不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威胁到公共安全,此外,由于B、D直接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而彼此履行其义务,不会造成因拖欠工资而侵害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问题。而B、D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无论出现何种纠纷均可直接依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这不仅减轻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负担,使法官不再纠结于合同无效所需要寻求何种救济方式,更加促进了合同秩序的稳定,使得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得以维护而不被打破。

篇5

合同在企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是企业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当中获得收益的纽带,于此同时,合同也能够产生一些纠纷。企业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当中,在签订、履行、变更和中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以及确定违反合同所需要承担责任的过程中,企业利益可能受到的损害,就是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具有可控性的特点,它是企业最经常见到的一种重要的法律风险。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怎样更好地对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已日益引起企业的关注。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1.合同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众所周知,从本质上来讲,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是一种契约性质的经济。合同体现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倘若合同是合法的,那么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就很容易招致风险。这种合同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能够自觉地依法经营,很容易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不限于法律法规的制约,做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比如,作假、打球等;另一方面是不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不具备审查合同法律的能力,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急于应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签订合同存在的风险。

签订合同存在的风险,一方面是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比如对合同方的年检情况、资质证明、准入许可、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和主体资格等调查不力,或者是没有认真核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另一方面是合同条款的内容欠缺,约定不具体,用词不够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等。审查合同不到位或者是没有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就可能会使合同不具备全面性与合法性。

3.履行合同存在的风险。

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对方违约而对企业造成的各种损失,就是履行合同的存在的风险。一方面是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少管理,没有注意到合同方的一些变化,不能够尽早地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这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失与纠纷;另一方面是对违约没有快速地做出反应,决策延误,策略不当或者是追究不力致使企业经济受损。

4.证据缺失存在的风险。

法律是重视证据的。合同法律的证据有合同正本、质量检验报告、谈判记录和经济往来的一些凭据等等,倘若企业保留证据缺失或者是没有保留证据,那么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会使企业陷入被动的僵局。

二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1.增强合同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认识风险与防控风险的前提条件是增强合同法律风险意识,增强合同法律风险意识也是企业建立合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基础。要想增强企业管理者的合同法律风险意识,一方面需要提高管理者对合同法律的认识程度,另一方面要使管理者积极主动地学法、用法和维法。因此,企业需要大力地宣传合同法律法规风险防控知识,应用经验交流、案例教学和集中讲课的方式,使各个部门的管理者,尤其是低层的业务主管,让他们认识到合同法律风险和危害,增强管理者的责任感与防控意识。于此同时,教授他们合同的起草、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和谈判技巧等知识,以使他们的业务能力得到提高,避免出现错漏现象。企业需要按部就班地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以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创设一种人人都学法、用法和讲法的氛围。

2.建立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合同组织管理体系是加强合同管理和防控合同法律风险的保障。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能由企业法人代表和授权的委托人签订企业的合同和行使合同的诉讼权。因此,企业需要遵循大力协同、合理分工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一套法人代表主管,由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统一管理,各个部门分开管理,具体责任人专门管理,相互配合,彼此协调,纵横成网,上下成线的合同组织管理体系,并实施岗位负责制,让合同工作事事有人管理,层层有人抓,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确保落实。对于牵涉到的一些数额比较大的购销合同、重大技术的引进、对外担保、投资融资和企业的兼并重组等合同,需要特殊对待。

3.创建预警机制。

企业创造条件,运用一些比较先进的管理合同的软件,借助信息化手段创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应用信息化平台展现企业合同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以做出迅速地反应,实时地应对。加大收集跟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有关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资料,跟踪与分析跟企业合同法律有关联的立法倾向,创建信息数据库,并不断地加以更新,以更加有效地防控合同法律风险。

4.合同档案管理。

收集与整理合同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合同之外的一些往来凭证,比如汇款单、发票复印件、签收单、到货验收证明、合同正本、购销项目中的订货单、质量检验报告、谈判记录、对账单,建设工程项目当中的工期顺延、竣工验收材料与签证确认等有关联的材料,以及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函件和往来传真都是最有力的证据,实时地收集与整理这些证据,可以把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以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便于在出现纠纷的时候提供最有力的证据,维护企业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

5.实时地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事实上,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因此,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纠纷与争议。企业针对一些潜在的合同法律纠纷,需要评估它的影响,提出一些应急的解决方案,以尽早地防控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在面对合同纠纷的时候,需要迅速地反应与积极地应对,提出一些处理纠纷的建议。根据我国有关合同法的要求,当事人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合同法律纠纷。实时地解决好合同法律纠纷,防控合同法律风险,应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三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是一个系统、动态和长期的工作,这既需要企业人员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又需要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的互相配合与协调。只有以组织管理体系作为依托,在实践当中不断地积累经验,才可以更好地防控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建筑工程单位必须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要求进行;缺少了建筑合同,就无法对工程的后续经营生产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建筑单位的一切生产经营计划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被纳入合同范畴内。有的建筑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无法鹤立鸡群的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对建筑合同管理的认识,并且,在实际中没有将建筑合同管理贯彻落实,这才导致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失去机会。任何一个企业,完善的合同管理知识体系是否具有较高的生产经营水平的前提,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必须要对合同管理予以足够的重视。但在实际工程中,施工企业没有对合同管理予以足够的重视,下面简要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在工程建设前,双方需要签订建筑合同,建筑合同的特点主要有: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合同标的特殊性;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因此《合同法》里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合同管理周期长;合同管理效益显著;合同管理变更频繁;合同管理系统性强;合同管理法律要求高;合同管理信息化要求高。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当前我国大多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都没有成立专门的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常都委托监理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合同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往往容易在工程中标后及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一些施工单位也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无法很好的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2.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很多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以及后期的合同执行过程中,都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随意性较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研究便草率签订,未明确违约条件及违约责任,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主体不当,甚至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等,这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便不能较好的依据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后,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施,发生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违约现象,使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应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应当追究的错过了诉讼时效,从而损害了应得的利益。

3.缺乏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施工合同涉及到法律、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违约索赔等多方面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发承包双方责权利的控制与实现,编制审核均要求语言组织严谨,逻辑清晰,最好是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且具有一定的工程经验、书面文字处理能力强的人员进行专门审核管理。而实际上很多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重视度不够,多由经营部的一般经营人员兼职合同管理工作,存在对合同管理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或文字处理能力差、业务水平较低等问题,成为影响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因素。

4.合同执行力度不够

很多施工单位合同的起草、签署、管理均由经营部门负责,一旦投标中标,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便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没有对合同情况进行详细的交底,而项目负责人也疏于对合同的学习,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很多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也即合同违约,引发承发包双发之间的纠纷,给施工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5.施工索赔难

建筑工程往往存在着政治上、经济上、合同上的风险等各种风险,施工条件、工程量、物价的变化等都会给施工单位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影响其正常施工利润,这些本可以向发包方进行依法索赔的。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大都注重“人际交流”,而没有实行以合同和证据基础上的规范化管理,实际工程中常会碍于情面而没有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承包商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三、加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

1.建立完善的合同实施的保障体系

首先应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合同管理,由他们负责项目组成员学习合同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阐明,使项目参与人员熟悉合同概况、主要条款、合同目标等内容,以便在后面的施工过程中很好的贯彻合同款项。合同管理机构还应做好设计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索赔文件等工程相关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以便发生合同纠纷时提供有力的证据。工程中合同有关各方的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呈现,这样才能保证工程活动有根有据,应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不仅是施工方,项目其他各方也应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只有各方都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及履行监督等工作,才能有效避免合同纠纷事件,使得工程项目能够顺利进行,确保各方的权益。

2.加强合同法制教育

施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培训学习,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制度,尤其是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应熟悉《合同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筑相关的法律知识,可外部聘请专家、知名人士进行内部培训,对全体人员普及合同法制知识,掌握与自己有关的合同内容,提高他们依法履行合同的意识,让其了解合同违约的严重后果,让施工企业合法地参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

3.加强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由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所以施工单位应引进具有这方面才能的专业人才,也可通过教育培训来培养本企业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注意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还应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才能,精通各种合同业务。施工企业应重点培养知识面宽广、应变能力强、工程经验丰富、书面语言组织表达能力强的人员来承担合同管理工作,同时也应加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管理人员合同方面的培训,以便他们更好的从全局上围绕合同来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4.加强施工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

为保证项目实施人员能够较好的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开工前一定要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应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让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全体项目参与人员介绍合同情况,使他们明确了解工程项目的特殊技术和商务要求。可将合同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的个人,让他们承担其应有的合同责任及相应的违约风险。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履约期间的动态管理,由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分析和研究,将合同实施情况跟合同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制订防范风险的对策,尽量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将风险损失程度降到最小。建立施工合同管理的评估制度,对合同责任人的合同履行及管理成效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有效监督合同履行和管理工作。

5.做好索赔管理

合同管理必须明确合同中的索赔问题,以减小施工单位的意外损失,避免出现亏损状况。施工单位应增强索赔意识,签订合同时要注明索赔条款内容,明确索赔计算法则。在发生合同条件变化时,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双方来往文件、会议纪要、工程图片等资料,为施工索赔准备好证据,将索赔收益做得最大,将风险损失程度降到最小,确保企业的合法利益。

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充分重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安排专人开展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来开展各项施工和管理活动,确保合同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篇7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对外交往越来越频繁,企业的对外行为是企业最重要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企业的对外行为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就是企业的合同行为,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约定、协议或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合同、尊重合同,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有效的管理企业的对外行为;财务人员全面介入合同管理全过程,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行为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结的全过程的管理,是包括立项、计划生成、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利益救济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财务人员通过招投标、合同谈判、会签等方式,参与企业合同制定、执行以及管理的绝大部分环节。因此,财务人员在合同订立前就要参与,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以获得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并通过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审核、监督、控制,有效防范各种法律风险。

二、订立过程的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

(一)审核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

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必须对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进行考评,应当根据合同所约定的交易内容选择有相应的资格能力的主体作为合同对方,以保证选择适合的合同对方。在判定法人的资格能力时,应当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同约定的业务是否在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订立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并不仅仅因此而判定合同无效,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应当查验对方的经营范围,慎签超越对方经营范围的合同。

2、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在企业订立合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情况,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了确保交易安全,防范潜在风险,对于对方主体为法人分支机构的,可以分如下两种类型审查其签约资格的合法性及有效性:(1)法人的分支机构若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可以作为法律上的合同主体,但从安全角度考虑,建议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2)对于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与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3、法人内设职能部门对外签约问题

法人内设的职能部门,未经登记设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二)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因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是一种主要方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也因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对于法律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财务人员应对招标文件中涉及的财务资料、担保、价款支付条件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核,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招标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对投标人的经营资信、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审查其是否具备承担与从事该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并确保对方违约时企业能够得到相应赔偿,保障企业权益不被损害。

(三)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八项内容。其中前三项是任何合同不可缺少的必备条款,如缺少其中一项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后五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如缺少其中一项或数项,合同仍然成立,但因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或纠纷,因此合同条款应当完整,必要条款和重要条款都应当明确约定。

1.关于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企业内部常用的习惯称谓,即《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因数量众多、金额较大,采购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最常用的合同种类之一。

采购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采购合同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明确约定:

(1)合同标的条款是否清楚明确。对标的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应当明确约定,有确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2)价格条款是否具体明确。价格条款是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必须要重点注意,包括:金额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与中标价格或谈判价格以及附件清单一致,价格是否含税,税费负担是否合法,发票的种类及开具时间等。此外,采购合同中经常涉及产品运输、包装、维修等问题,应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由哪方承担、是否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等内容。

(3)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明确约定明确。采购合同应明确约定付款条件、方式和期限。常见问题为:付款以验收合格为前提,但未约定验收条款;分期付款以初验、终验为前提,仅约定验收条款,未分别约定初验和终验条款。对于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采用现金、电汇、支票等方式的哪一种,同时应明确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金的付款时间,如有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等。

(4)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是否约定明确。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应具体明确,如暂不能确定交货地点,也可约定为买方指定地点;如为分次交货,应对每次交货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明确约定。

(5)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条件是否约定明确。企业采购的设备、材料等往往需要在安装、集成、调试甚至试运行后方可确定产品、设备及其集成后系统的整体可用性、符合性,因此在此类合同中应有到货检验、初验、试运行后的终验条款,且往往与付款相挂钩,以便以付款条件制约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6)违约条款是否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进行明确约定。

(7)质量标准是否明确约定。由于现行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为多重的,如果未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双方认同的标准,可能导致所供应的产品或项目成果不符合企业要求,容易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可能会产生以下不利后果:①可能导致最后按法律规定履行的质量标准不一定符合企业的要求;②会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③关于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无法在合同中反映出来,企业无法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因此,只要涉及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的,不管采用哪种方法来确定质量标准,都要在合同中尽可能具体、详细地约定。

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使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示范文本。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复杂的,而且也是企业比较常见的,因此本文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探讨。

(1)审核合同主体、承包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一致。由于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主体,因此应当注意核对承包人名称、承保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一致。

(2)关于合同价款计价方式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式之一: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通常来说,计价方式采用固定价或可调价的较为常见。审核计价方式的约定内容需注意是否清楚明确地约定了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和调整方法,以及上下文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一致等。

(3)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约定。实践中常发生由于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围堵工地等事件。农民工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会对企业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在合同中对承包人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围堵工地给企业造成影响及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以约束对方合法用工并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4)监理工程师的权限问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是对于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认定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权限约定不明,一旦工程前期资料不完备或操作不规范,就会给工程量的认定带来困难,进而影响对工程价款的认定。因此,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约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列明其姓名、职务、职权。并且,监理工程师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也应在合同中具体列明。

(5)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发包方、承包方的主要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但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但实践中常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发包方、承包方违约责任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或约定为“按通用条款执行”,而通用条款的约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审核该部分内容时应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

3.关于业务外包合同

实践中,由于发包人过多地参与对外包员工的管理,例如外包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导致业务外包极易被异化为劳务派遣,进而业务外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形,在业务外包合同文本中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不得主动或被动地参与以下行为:(1)外包员工的招聘,外包员工与承包人签订、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2)外包员工工资的确定和考核;(3)社会保险的办理;(4)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员工的排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体安排、调度等。作为业务外包的发包人,应仅在以下方面进行管理:(1)制订质量标准,并按照标准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2)根据对外包业务的验收结果,进行奖惩,核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3)以业务外包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履行过程的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审核验收依据、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注意开票单位全称是否与合同签订单位全称相吻合,付款前必须做到手续完整合规、票据合法,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一)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审验支付的凭据

合同执行中对合同约定标的质量、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的情况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包括财务人员的在内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记录资料,如果出现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说明情况,同时应对照相关违约条款,明确处理意见及扣款金额;工程项目支付进度款还必须有监理单位或人员对质量和进度的有效确认;申请支付时财务人员必须对照合同条款,再次审验验收资料中执行情况与合同条款的要求,必须满足合同付款要求,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合法 审验支付的票据

通过支付凭据的审验,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财务人员再对支付的票据进行审验,根据合同内容及税法的要求,首先识别开具票据类型是否合规合法,增值税发票比率是否按合同要求的比率开具;其次识别票据填写的信息、数量、价格、金额是否正确及完整;最后按税法要求识别票据专用章是否合规,不得涂改等情况。

财务人员必须改变传统的支付习惯,只审验票据的合规合法,而忽视合同管理的要求,财务付款必须以审验合同执行的有效凭据已满足合同支付条件为前提,同时审验票据合规合法后方可支付,这样才能确保合同履行中的有效控制,防止企业经营风险。

结束语

合同管理是一个过程,是合同行为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结的全过程的管理,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人员全程参与合同管理必将极大地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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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4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094-02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指企业为规避负面法律后果建立的法律风险评估识别、控制、监控与化解体系。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中明确提出:通过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因此,对采油企业来说,抓好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仅是我们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我们面临的政治责任。

一、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意义

采油企业作为油气生产单位,用工量大、生产场所范围广、地方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管理过程中所有的人和环节。紧紧围绕采油企业中心工作,构建适合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保障采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社会发展对企业的现实要求。首先,中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和关系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仍在日臻完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再者,相比国资委法制工作要求,采油企业法律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在法治理念、管理体系和方法上还有不小差距,使得在参与市场活动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因此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2.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采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需要。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中石化集团公司提出要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长远目标,作为子公司的采油企业必须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客观评估国内国际法律风险环境,制定一套科学的法律风险战略管理措施,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所以,采油企业要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企管措施,逐步建设完善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3.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提高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必然要求。风险防控要防范于未然。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会产生负面法律后果。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如果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未能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二、采油企业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形式

根据油田的整体法律环境,结合采油企业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流程,采油企业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市场交易风险。指采油企业在与其它单位进行经济往来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主要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有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越权签约的现象;在采油企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由于外委计划滞后或生产应急项目等原因,有时会发生事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瑕疵、部分给付等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在发生合同争议时,不是依法解决而是采取私了的办法处理等。这些做法使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也无法实现合同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功能,很容易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局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行政管制风险。指政府对企业进行规范和限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采油企业属于中央企业范畴,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不是中央企业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给采油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土地、价格、税务、公检法等方面给企业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它主要以行政部门对采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检查的形式出现,各种检查使采油企业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

3.环境保护风险。采油企业勘探开发不可避免地要对采油企业区域内的草原、水域、林地、河道等生态要素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如不及时恢复地貌和植被,会遭到更多的行政处罚和索赔,企业形象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4.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产生于劳动者与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兼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制度会日益增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任何违反法律或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劳动纠纷。尤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处分、临时性用工管理、离岗干部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风险。

5.财务风险。指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在货币资金管理、资金收、拨款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行为不当造成损失。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对外付款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导致资产损失;网银卡和密码未分开保管,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应收账款业务不规范,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失等。

6.侵权风险。指采油企业作为一方主体,与地方企业和个人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某些原因造成纠纷的可能性。在对外协作或交流中,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必要的制度约束,使我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应用方面,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比较普遍,潜在遭受诉讼索赔的风险。

7.证照和印章管理风险。证照管理风险指需要取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定资格证照的单位与个人,未按法定程序取得证照、取得证照后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未按规定合法使用证照带来的法律风险。印章管理风险是指单位或部门不注重印章管理,个别人员私自使用印章,恶意签约、担保、出证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8.税收风险。税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包括避税、漏税、偷税等法律风险。

9.诉讼风险。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10.其它风险。指包括突发性的事件或自然灾害在内的其它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做好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途径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依法治企”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根本手段。作为一个采油企业,要立足于改革稳定和生产经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过程控制管理,才能有效构筑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1.强化内控的宣传与培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中石化集团公司“精细管理、极限管理”的要求,是实现“人治”到“法治”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和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满足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要求。油田企业点多面广,相对分散,是没有围墙的工厂,长期以来油田企业大干快上,资金流量大,人员补充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干部职工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相对薄弱。所以,要强化内控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日常工作中,对领导层、执行层和普通职工进行三级内控培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措施,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内控理念,提高内控制度认识,奠定有效执行内控、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事务规章制度。采油企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认真落实内控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就应该加大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协调力度,规范经营秩序,正确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及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并明确机构的职责;照章办事是管理到位的保证,健全规范的制度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防控规章制度,包括重大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制度、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法律事项联合审议制度、企业涉外文字材料审查把关制度、法律事项督办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依靠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经济业务行为和干部职工行为,将有效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深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基层法律工作框架体系。按照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要求,成立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运作,明确法律事务部门的责任,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岗,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基层法律联络员组成的工作框架体系。采油企业还可采用聘请专职律师和培养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落实法律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利用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员工中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和取证工作,发挥内部法律工作者对企业熟悉、了解较为充分的优势,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4.突出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保障体系。法律事务部门应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着力点落脚到法律事务工作上,努力把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一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协调处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指导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纠正基层单位违规的行为。二是规范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程序。基层在生产经营中预测到或发现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必须立即向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汇报,由防范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法律纠纷防范事务,避免损失扩大。三是开展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分类,明确责任管理单位,实施督查和责任追究。

5.加强合同的过程管理,事前防控各种法律风险。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合同风险防范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严把资质审查关,严控市场准入,夯实防控基础;严把法律论证关,法律合同工作人员,对项目随时提供法律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严把合同签约关,增加QHSE合同条款,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严把监督履约关,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对合同项目的检验、验收,提出相关合同结算意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对归档资料建立统一台账,合同管理既要走足程序,也要留下痕迹。

6.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领域风险防控。一是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和评价体系,加强日常管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评判某个员工从事管理工作会给企业带来还是减少法律风险,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的履约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期满考核通知、考核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把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当成企业规范员工管理的一项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和劳动争议。

7.坚持依法治企,优化诉讼纠纷案件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纠纷案件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防线。采油企业开放性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油地关系的复杂性和行政争议的多发性。法律事务部门要前移工作重心,早谋划、早研究、早介入。一是要综合运用公证保全证据法等手段,提高诉讼纠纷处理能力和办案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做好案件信息反馈,认真分析总结案件产生的原因,剖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书,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有效避免风险。

篇9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为适应市场竞争,通过合同管理,利用法律手段协调和管理市场是建筑市场的主要手段,也是未来的的发展趋势。因此,建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规律,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合同管理就是重要内容之一。

2.合同管理是建筑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加强合同管理能够有效的提高建筑项目施工顺利进行,满足项目管理需求。所有的建筑工程项目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才能开始进行施工建设的,合同的签订就标志着施工的开始,也是进行施工的第一道工序。因此,对合同的管理不容忽视,否则就难以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进度和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合同是整个项目进行建设的依据,只有科学的管理才能把握整个工程的状态,完成建设目标。另外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要求很高,要求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造价分析能力,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管理任务的顺利进行,保障高质量的完成建筑工程项目。

3.建设工程主体的需要就是加强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主要就是划分建设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处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矛盾纠纷的主要依据和法律文件。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和业主的诚信度不高,经常发生理赔事件,诚信危机严重,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对合同科学的进行管理和利用。所以,加强合同管理能够协调争执纠纷,将双方的职责明朗化,对整顿市场混乱有着促进作用。第四,加强合同管理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加人世贸组织,建筑企业迎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适应国际市场规律,才能长远的发展,只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标准,才能和国外发达的建筑企业互争高低,在市场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

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广义上讲,建设单位从工程项目筹资到工程竣工全过程中所需的费用都属于工程造价内容。造价控制就是将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的范围内,这对使用单位(代建制)、建设单位都有重要的意义。将工程造价控制在预定的范围内涉及到许多因素,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合理设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加强合同管理等。其中,合同管理是目前常用到的控制手段之一。这种控制手段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各方履行义务,是一种最有效控制方式,但是,目前这种方式也存在着各种各样问题。施工合同的管理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监督等各个方面,这些方面常见的问题分析如下。

1. 合同签订缺乏规范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规定,书面合同为建筑工程中的发包方和承包单位确定合作关系时必须签订的书面文件,合同中要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予以明确,并作为施工时出现问题的处理依据。但是,不少承包方和发包方法律意识淡薄,虽能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合同,但是,却将项目的要求和自身具体情况马马虎虎地写进合同里,根本不进行具体分析,合同意识十分淡漠。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单一性,若工程中遇到问题,如果没有合同的约束,也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发包方、承包方按照各自的意愿自主行事,最终将导致工程矛盾发生。缺乏规范性的合同在工程中如同废纸一般,缺乏约束性。

2. 合同调控缺乏严谨性

合同缺乏约束力的最主要原因是合同中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特别是没有针对项目的特点,明确规定双方在工程中的职责,更不要说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了。建设工程耗资是巨大的,建设期也非常长,建设期内涉及到的状况非常多。为了保证工程项目能够按照预先约定顺利进行,合同条款就要做到细致严密,尽量将工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情况都预想和提及到,合同中说明得越详细,工程中遇到问题时,处理就有依据,就越容易明确责任和有效控制。但是,实际工作中合同约束条款不全、职责不清的情况经常发生,给后续问题的处理带来很大麻烦,造成投资超额、工期拖长,甚至出现法律纠纷。

3. 签订的合同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通常情况下,除了参与合同设计、谈判和签订环节的人,工程项目中的大部分管理人员并没有深入地接触具体合同、学习合同,更不要说研究合同条款,这些大量的工程项目管理参与者一般都是以自己的经验进行工程项目的管理。另外,尽管有许多人都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管理能力,但对工程合同的理解依然存在认识偏差,造成了纠纷。目前,大多数公司并未设置合同管理工程师专门进行合同管理,并没有依照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及时反馈;管理人员在合同签定之后没有和工程项目同步跟进,出现工程索赔事件总默然视之,并不了解合同中对相关事件的约定赔偿差异,因此造成索赔时机的延误,造成损失。

4. 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侧重于对建设施工中的合同规范性进行适当的监督和管理,但是,作为约定合同的双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更要落实施工合同管理职责。但是,部分地区政府缺乏规范的合同管理机构,或鉴证、监督和管理的力度不足,对工程合同缺乏约束力度。而建设单位缺乏合同管理方面的理论,只好将合同委托给监理公司代为管理。但是目前监理市场比较混乱,监理水平比较低,监理公司的合同管理机构设置上还存在问题,导致在合同管理方面落实能力薄弱,合同管理成为空谈。施工单位,在这方面的问题更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施工单位,将项目主要精力放在公关和预算管理方面,至于施工合同,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管理意识,也往往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参建各方对合同管理不严,很容易导致工程造价失控,若长久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将对整个建筑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三、合同管理的加强

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地促进业主和承包方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维护业主和承包方的正当合法权益,并减少工程施工中的纠纷,保障实现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甚至可以以此建立长期的、优质的供应商库。要使合同管理工作科学有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尽量选择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并结合住宅小区项目的具体特点、招投标文件内容,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协调意见,进行起草。合同中要尽量将双方确定的项目建设意见都反映出来,包括住宅小区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项目运输方式、结算方式,还有违约界定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合同中切忌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语。

(2)工程中所签订的所有的合同应能涵盖住宅项目中的所有工作,即合同所涵盖的工作内容不应有缺陷和漏洞。这样,只要施工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自己范围内的责任履行到位,项目的总目标即可实现。因此,业主在小区项目施工前,要系统进行分析,并将项目结构进行分解,制作出工程量表,特别是进行项目任务之间的界面分析,如小区建设成本、工期、质量等。

(3)各个分包合同也必须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要求订立,并将总包合同的风险反映到分包合同中,让分包商明白自己所承担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合同中有关专业工程如设备、材料、安装等,工程之间的技术标准应一致,才能做到项目工作界面合理的搭接。如,设备供应合同和安装合同之间,若技术上不一致,很容易造成项目无法进展下去。只有各个合同在技术上协调起来,才能搭建成一个符合总目标要求的技术系统。

(4)在时间安排上,项目总计划会要求各个合同与其保持一致;有时合同中可以约定若干个节点工期。但是,若不将各个工程之间时间上协调好,很容易出现这种状况,如小区内所需的电梯已经到货,但是,放置一年后才能安装,这期间,还要聘请人员进行看管,等到可以安装时,设备保修期都过了,由此造成很多麻烦,无疑增加了很多工程支出。这是由于各种工程在时间上没有协调好,没有将各个合同安排成一个有序的、有计划的实施过程,造成工程落实时,各道项目工序衔接不上。因此,签订的各份合同也要有统一的时间安排。

(5)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建筑项目很多的管理对象多数是以人为主要对象,合同管理也不例外,尤其是对合同管理人员。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是进行合同风险管理的首要任务,只有保证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才能更好的降低合同风险。对于建筑工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高人才招聘要求,通过了考核标准和素质评估才能招聘录用。杜绝依靠人员关系人职的情况。另外,需要对合同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择优提拔,加强专业素质,提升综合能力。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了建筑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控制,不断的在实际情况中探索合同管理的技巧,创造更多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最大限度的降低建筑市场风险,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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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工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一次性等特点,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自始至终处于多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并且还要面临错综复杂的法律风险,通过恰当的分析和正确的预测来规避法律风险,从而保证施工企业目标的实现,减少或避免风险的发生,对建筑施工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工程风险防范存在的法律问题

所谓风险防范,就是人们对潜在的损失进行辨识、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即在主观上尽可能有备无患或在无法避免时也能寻求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从而减少损失或进而将风险为我所用。在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政策法规的调整、合同的履行、环保、企业环境、法律纠纷、知识产权、劳动关系等方面[1]。

(一)国家、地区政策、法规的调整,影响合同的实施。

(二)缺乏有效的调查渠道或对政策法规等调查不重视, 使得因未能清晰掌握政策法规的调整而造成损失。

(三)迫于市场压力或自身失误,接受合同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或部分合同条款不利于我方。

(四)迫于市场压力或自身失误, 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五) 缺乏严格的公章管理流程或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 造成公章使用不当。

(六)起草或修改的合同条款存在歧义。

(七)涉外合同存在语言障碍, 造成合同条款存在歧义。

(八)缺乏严格的文件管理流程或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 造成图纸、洽商、文书、信函等资料丢失或损毁。

在我国,不法的法律行为仍然有其大行其道的温床,但是,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化发展以及合同签订双方法律意识的提高,如若再不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必将为后续建设工程的圆满完成埋下隐患。

二、建设工程风险防范的法律意义

如上所述,由于建设工程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决定了对其防范工作必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更有效、更充分地发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法律风险防范成果,有助于更新观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促使法律风险防范人员更为及时、敏感的把握国家的和地区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动,从事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做出及时地调整;也有助于督促建设单位法律工作人员提高法律专业技能和工作责任心,从而避免在签订合同条款等方面所造成的法律风险[2]。整个建设工程的风险防范系统进入良性循环,也就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合同双方在风险决策、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为项目提供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我国建设项目多为国家投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往往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双重目标。风险防范系统目标是为达到与工程项目战略管理相结合的风险最优化,即将工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结合起来。而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方面的工作,能够加强识别及评估风险的能力,提高建设企业的风险承受度,为企业的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3]。

再者,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系统也可以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不致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更加有利于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有助于国内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并培育长期风险防范战略和全面风险防范体系。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市场自身存在的一些不合法的情形,自然地带给了建设单位很多的压力,而有效的内控体系可以减少企业风险的波动性。通过法律风险防范后的评价对法律风险的再认识,检验风险防范的效果,为完善风险防范系统和分析风险与评价风险提供经验依据。

第四,有利于中国大型工程建设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整体提升和我国风险防范标准化工作,提高我国大型工程建设企业的国际竞争力[4]。目前我国在世界建筑市场占据优势,大型工程建设企业尤其是公路、水电建设企业已经建立了广泛的国际市场。如果大型建设企业依据自身经验,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法律风险防范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更有利于中国建筑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三、结束语

法律风险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我国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多年,在建设工程项目风险防范领域也做了多种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是,由于政策、市场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从建设工程的立项到运营各个方面,风险防范工作任然存在着诸多漏洞和缺陷。因此,正确认识工程建设风险防范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在实践中指导风险防范的各项工作,在项目运营中创造合法有序的工作秩序和平静稳定的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黄艳,刘贵秋.刍议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J].经济与法,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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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企业作为油气生产单位,用工量大、生产场所范围广、地方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管理过程中所有的人和环节。紧紧围绕采油企业中心工作,构建适合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保障采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社会发展对企业的现实要求。首先,中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和关系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仍在日臻完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再者,相比国资委法制工作要求,采油企业法律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在法治理念、管理体系和方法上还有不小差距,使得在参与市场活动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因此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2.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采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需要。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中石化集团公司提出要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长远目标,作为子公司的采油企业必须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客观评估国内国际法律风险环境,制定一套科学的法律风险战略管理措施,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所以,采油企业要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企管措施,逐步建设完善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3.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提高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必然要求。风险防控要防范于未然。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会产生负面法律后果。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如果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未能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二、采油企业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形式

根据油田的整体法律环境,结合采油企业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流程,采油企业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市场交易风险。指采油企业在与其它单位进行经济往来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主要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有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越权签约的现象;在采油企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由于外委计划滞后或生产应急项目等原因,有时会发生事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瑕疵、部分给付等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在发生合同争议时,不是依法解决而是采取私了的办法处理等。这些做法使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也无法实现合同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功能,很容易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局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行政管制风险。指政府对企业进行规范和限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采油企业属于中央企业范畴,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不是中央企业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给采油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土地、价格、税务、公检法等方面给企业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它主要以行政部门对采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检查的形式出现,各种检查使采油企业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

3.环境保护风险。采油企业勘探开发不可避免地要对采油企业区域内的草原、水域、林地、河道等生态要素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如不及时恢复地貌和植被,会遭到更多的行政处罚和索赔,企业形象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4.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产生于 劳动者与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兼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制度会日益增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任何违反法律或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劳动纠纷。尤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处分、临时性用工管理、离岗干部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风险。

5.财务风险。指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在货币资金管理、资金收、拨款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行为不当造成损失。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对外付款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导致资产损失;网银卡和密码未分开保管,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应收账款业务不规范,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失等。

6.侵权风险。指采油企业作为一方主体,与地方企业和个人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某些原因造成纠纷的可能性。在对外协作或交流中,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必要的制度约束,使我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应用方面,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比较普遍,潜在遭受诉讼索赔的风险。

7.证照和印章管理风险。证照管理风险指需要取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定资格证照的单位与个人,未按法定程序取得证照、取得证照后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未按规定合法使用证照带来的法律风险。印章管理风险是指单位或部门不注重印章管理,个别人员私自使用印章,恶意签约、担保、出证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8.税收风险。税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包括避税、漏税、偷税等法律风险。

9.诉讼风险。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10.其它风险。指包括突发性的事件或自然灾害在内的其它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做好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途径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依法治企”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根本手段。作为一个采油企业,要立足于改革稳定和生产经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过程控制管理,才能有效构筑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1.强化内控的宣传与培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中石化集团公司“精细管理、极限管理”的要求,是实现“人治”到“法治”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和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满足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要求。油田企业点多面广,相对分散,是没有围墙的工厂,长期以来油田企业大干快上,资金流量大,人员补充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干部职工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相对薄弱。所以,要强化内控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日常工作中,对领导层、执行层和普通职工进行三级内控培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措施,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内控理念,提高内控制度认识,奠定有效执行内控、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事务规章制度。采油企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认真落实内控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就应该加大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协调力度,规范经营秩序,正确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及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并明确机构的职责;照章办事是管理到位的保证,健全规范的制度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防控规章制度,包括重大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制度、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法律事项联合审议制度、企业涉外文字材料审查把关制度、法律事项督办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依靠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经济业务行为和干部职工行为,将有效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深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基层法律工作框架体系。按照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要求,成立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运作,明确法律事务部门的责任,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岗,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基层法律联络员组成的工作框架体系。采油企业还可采用聘请专职律师和培养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落实法律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利用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员工中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和取证工作,发挥内部法律工作者对企业熟悉、了解较为充分的优势,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4.突出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保障体系。法律事务部门应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着力点落脚到法律事务工作上,努力把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一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防范 办公室,协调处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指导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纠正基层单位违规的行为。二是规范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程序。基层在生产经营中预测到或发现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必须立即向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汇报,由防范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法律纠纷防范事务,避免损失扩大。三是开展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分类,明确责任管理单位,实施督查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