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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12 08:24:51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例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存的社会治理体系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当前,新疆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实践证明,要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本出路就是建设法治社会。张春贤在自治区副省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会议上强调,要围绕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强新疆法治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促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创新社会治理中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1、完善立法,为社会治理奠定制度基础

立法是从源头上分配社会利益,因为一部法律的产生,它可能影响到几亿人,所以立法非常重要。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关于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制定系统完善的法律为社会治理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疆的立法领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环境保护、社会治理、整治“三非”等一些领域没有法律,基本上是按领导者的政治智慧或者实际探索中操作的办法,有时会损害到老百姓的合法利益。新疆要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结合新疆的实际,认真研究和谋划当前的立法工作,为新疆创新社会治理奠定制度基础。

2、健全和完善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制

司法是调节社会矛盾,解决冲突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完善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作用。“各级政法部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注重实体正义,又要注重程序正义,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原则和法治理念,排除各种干扰、抵制各种诱惑,在服务好大局的大背景下,使法律真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1]

3、注重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

在全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进程中,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决定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强调“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因此,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如果每个人知道了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和义务,大家就知道怎么去维权,也知道什么是底线,是不能做的,所以法治宣传教育有助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

二、新疆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基层政权依法治理能力不强现象突出

村委会对农村社会面的控制力很弱,很多矛盾纠纷都无法化解,面对复杂多变的敌社情,不制止不报告,“知道装不知道”;基层党组织普遍存在不会管、不善管和不敢管的问题。有些村支书自身宗教意识模糊,分不清正常宗教与极端宗教的界限,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意识和能力不强,起不到引领群众的作用;有的村支书作风粗暴,没有民主管理意识,个人说了算,与村民关系对立;还有的村支书私心很重,无视法律规定,利用承包、租赁或出售村集体机动地,损害集体经济利益。

2、南疆地区宗教氛围浓厚,存在宗教干预社会生活的现象

在新疆很多地方,经常开展集中整治婚姻领域违法行为排查,每乡都有不领结婚证、通过念“尼卡”结婚的案例,甚至还发生了不满14岁未成年女性成为“尼卡婚姻”的主体。宗教干预社会生活的情况就更为严重,婚礼不得有歌舞,葬礼不得有哭声,聚会不得上烟酒,交往不得有异教徒,甚至连走的路、坐的车,使用的生活器具都要分出清真和不清真。在极端宗教思想渗透严重的区域,宗教干预了社会生活,干预了行政管理,干预了国家法律实施,极端宗教思想的束缚已超过法律的约束。

3、“80、90后”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普法教育是基层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

“80、90后”是一个特殊群体,初中毕业考不上高中,不想回农村务农,留在城市没有就业技能,整天混迹于城乡之间,成了家庭、学校、社会、企业、团委、妇联、村委会、社区都管不着的社会人。对于这一群体的普法教育尤其重要,但却是基层社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由于文化程度低,是非分辨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容易被宗教极端思想洗脑、成为“”争夺的目标,也是近年来多起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的骨干群体。

三、加强新疆社会治理中法治建设的对策

1、加强关于社会治理的立法工作

新疆创新社会治理中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所以新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措施是关键。[2]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了,“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所以要求我们利用地方立法的有效空间,结合新疆的实际,着力加强立法工作,重点解决社会治理中无法可依的问题;通过法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在社会矛盾的处理中,提供有效的法治处理机制与措施,实现止纷息争,促进社会和谐。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做好立法项目的协调推动工作,加快推进立法规划项目,加强沟通协调,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增强综治工作法制服务能力。

2、全面打造法治政府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自治区随后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新疆实际,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贯彻到依法治疆、依法行政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3、持之以恒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近几年来,“一反两讲”的法治理念在大力宣传和实践中逐渐深入人心,为新疆发展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由于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的特殊性,当前新疆一些干部群众宪法和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信教群众“信教不信法”,这是法治新疆建设面临的一大难题。究其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法治观念还不牢固、不彻底,法治氛围还不够浓厚、不够广泛。

持之以恒加强宣传教育是增强法治意识的最直接的手段。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各族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法律是底线,也是高压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新疆绝不允许有法外之人。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例2

1、在政策制定方面,依法调整和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

六盘水市出台了《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把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出台了《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2、在依法行政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和规范社会事务

一方面,由各职能机关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例如:六盘水市发改委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从严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各职能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为合法。另一方面,将依法行政纳入政府考核,将依法行政年度考评成绩作为县区与市直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的“负面清单”扣分项,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扣分。

3、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一方面,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力度,尤其推进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化,不断加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例如:市发改委围绕加强和改革宏观调控、整顿市场秩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相关内容,利用报刊、宣传栏、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宣传媒体,在本部门和门户网站上设立法制宣传教育专栏,普法动态,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资料栏目,扩大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社会影响。

二、创新社区服务模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六盘水市在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按照“精简管理层级、优化整合资源,实行区域化管理,建强党的基层组织”总体思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1、实行“一社多村(居)”治理体制

撤销原有的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将原来的“市―县―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精简为“市―县―社区”三级管理。推行“居政分离”,由社区服务中心直接向居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让居民委员会自治职能归位。

2、建立“社区法律服务点”

通过在社区建立“社区法律服务点”的方式,推动法治社区建设。例如:2014年底明湖社区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系列活动,以“把律师请进来,把法律送出去”的形式,让居民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便利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提升了社区法治建设水平。

3、探索“在职机关党员进社区”活动

充分利用在职机关党员的“居民”身份,建设“机关党员回社区参与社区建设工作”制度,要求在职党员结合自身特长,积极主动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积极为社区群众服务。

三、激活网格服务力量

为了进行精细化管理,在六盘水市依托原有的社区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按照“界线清晰、任务适当、责任明确”的原则,将社区范围划分为若干个区域网格。以网格化的方式,建立网格管理服务队伍。每个网格由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网格长,与网格内综合信息员、社区党员、社区民警、社区志愿者等共同组成网格管理队伍,对网格内的居民实行动态和跟踪服务。

四、鼓励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居民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工作的重要参与主体,直接反映着六盘水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状况与效果。六盘水市在社区内以楼庭院落为单位,实行楼长、院长、庭长“三长制”发挥居民与居民之间互动,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职责的纽带作用。并采取党员大会、居民代表会议、党建联席会议、互助共建联席会议等形式,协调好居民群众和驻社区单位的关系与利益,组织好面向单位和居民群众的服务活动,有效调动广大驻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的参与意识。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例3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4.061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提出了新的丰富和延伸,更加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真正要求以法治促改革发展、促公平正义、促和谐稳定。为此,我们要以“五个坚持”为准则,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方向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变化反映的是国家治国思路的新突破,只有在党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1)各级党委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党领导立法不是说党大于法,反而更加严格强调了党的领导必须严格遵守法宪法和法律,从严治党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了法治轨道,目的就是要逐步改变重权、重德的思想为重法治思维,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不以主观意志为导向,变行政手段为主为法律手段为主。

(2)要加强党对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坚决做到改革有法可依。根据实践经验我们看到在增值利益和政绩观的驱动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的现象,比如盲目扩大城市边框,滥用征地,无规划开发,工业引进泛滥,土地城镇化远远超过了人的城镇化,出现了“鬼城”、“癌症村”等等一些无序发展带来的恶果。因此法治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以党委为领导核心,统一规划部署,通过立法将惩治条理化,效益综合考核,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城市改革有序健康的发展,利于地方政府结合各地工作基础、资源差异,制定出长远有效的城镇化发展规划,保障了可持续性,有利于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注重资源的科学开发,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观念。

2坚持科学立法,切实保障地方发展

科学立法的目的是服务发展,对此,我们应该未雨绸缪,提前开展立法准备工作,做好立法职权配置,探索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社会治理所涉及的问题是方方面面的,当前,我国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法律目前已有240余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社会在发展,事物在变化,形成的法律体系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因此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立法与发展相衔接,将行之有效的决策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确保改革发展于法有据。

同时我认为法学是一门不完整科学,它属于一种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学科,因此现行法律就不可能延伸到社会管理的各个细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正案扩大地方立法权范围至全部284个设区的市,以及不设区的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根据草案,只要省人大认为一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过省人大的批准,该市就可以制定法规。草案提出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可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要依法治理,就需要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制定详细法规,赋予地方立法权后,才能有针对的解决相应的问题。比如城市执法问题,不同区域,甚至是同一地域不同层次不同民族的人,对同一问题的都会产生不同看法。所以类似的问题更应该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范,因地制宜的法规条文可以更好的更有效解决地方政策的连续性问题。

3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应当将服务合法、保护守法作为基点,公众只有通过正当、合理的程序参与到政府行政之中,才能充分表达需求,引导政府行政方向。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必须在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所以说服务型政府首先必须是一个法治政府。

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因此必须加强执法的统一性,尽可能减少市、县(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执法。执法过程应该是相互协作而不是各自独立的过程,也只有相互协作才能更好的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只有在问题出现的时候能够依据法规明确责任主体,才能避免“功”则多方有功,“错”则多方推诿的现象。由此我们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民生的敏感领域管理可以学习“微集群”的管理模式,快速及时的跟踪监督,将功能职责相互“链接”。

3.2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市的根本保证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比如有些地方政府已经提出的建立“权力清单”,实行行政权力具体化,“笼子”之外无权力,纠正越权行为的同时可以依据清单及时纠正不作为、懒作为等失职行为。

第一,各部门的执法标准,工作程序,保障措施,审批运行要依法成文具体落实,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严格公开违规执法的处罚规则;第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明确重大决策范围、程序和权限,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无论大小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重大、疑难和专业性决策事项,必须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凡涉及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必须以第三方听证活动为决定,要充分保证听证参加人的平等参与,以及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3.3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能力

依托党校的教育平台,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基地把法治教育纳入领导干部培训教学内容之中,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应该成为现代社会干部必备的一项技能。可以有针对性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比如举办《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培训班专题培训班。同时作为治理中的主导者和决策者,其法律观念的强弱和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应该在选拔时增加法律知识考核将依法执政能力考核,这是适应领导决策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带领社会人员学法、用法、守法的需要。

4坚持公正司法,努力维护公平正义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说明时,援引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这句话。由此说明司法公正,如同源头治理,这道防线一旦失去公信力,结果就会使社会公正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4.1提升司法公正保障

司法独立是司法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因为司法权它是一个判断权,受到干扰越少越好,所以要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疲于应付的局面,我们应该注意在源头上改变,确保司法的对立性,这就需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现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且有效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保证司法人员在判案的时候能够不受内部、外部的干扰,完全按照事实依据和法律做出裁判,这是一种精神和环境的自由。

4.2保障群众参与

单纯的强调司法的独立性,也会带来司法的权利过于集中导致司法官僚化、专制化,所以群众参与才能确保了司法公正不脱离社会公正,不脱离群众监督。

确保有群众效参与司法活动需要我们对已有的一些制度进行改进,与时俱进。首先,简化群众参与流程,丰富参与方式,完善参与程序;其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和司法公开程序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现代技术健全司法公开平台的建立,完善平台互动;再次,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对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等各项权利依法明确保障,建立完善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问责机制,从而构建一个真正开放、生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4.3做好司法为民

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才能加强政法队伍的建设,探索资格认证和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模式,进一步架构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体系,有了正规专业的司法队伍,还要保证将司法工作从各种指标中拖出来,比如2015年政法会议坚决要求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率、结案率等等的一些不合理的指标,这些指标的取消关系的司法系统究竟用什么样的思路和方法展开工作,把“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作为司法工作的主要思维特征,要积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地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法履行司法的审判职能,转向真正的法治思维,完善监督和责任制度,切实具体的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任,增强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为民思维。

5坚持普治共举,全面构建法治良序

每个市民都有建设法治城市的职责,只有将法律知识渗透到每个个体,将法治文化送到基层,才能形成社会性的法治氛围。四中全会指出,要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形成全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如何做?如何才能做得更好?

5.1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例4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版权所有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例5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将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作为理论根据,是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总结得来的科学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我们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也保证了我们党前进的正确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当代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升华和总结,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当代中国法治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是探索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强大精神动力和理论源泉。近年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逐渐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实践表现出了重大的时代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开放性和发展性的统一。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绝不是封闭的、静止的,更不是僵化的、不变的,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开始就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因此,它不是简单孤立的存在,而是深具开放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它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赋予其鲜活的生命力。其次,我们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看做一个动态的存在,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性。随着我国社会全面进步,要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先进的生产方式相符合,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更深入,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同时,还应认识到我国法治建设的特殊性,由此我们必将得出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新的认识和看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性说明它具有与时俱进的优势,它不仅把握着时代的脉搏,而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规律把握时代特征和世界发展趋势,进而才能始终站在时展和世界潮流的前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必然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不是偶然的,它的形成建立在我党丰富的革命和改革经验基础之上。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历时三十多年,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勇于探索、大胆创新,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借鉴西方国家法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最终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理论结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使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也使得我党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不断提高。20世纪末,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发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国内的无产阶级政党脱离群众,腐化堕落,没有正确的执政理念。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也从反面警示我们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具有实践性。任何理论都从实践中来,在实践中检验真伪,还必须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源于我国法治实践,也必须在法治实践中检验,并最终引领法治实践、评价法治实践、指导法治实践。

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巩固和推进党的作风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的作风建设息息相关,两者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包含了法治内在的品质、价值等元素,有着丰富的内涵,它把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崇尚善治、重视和谐、民主平等、积极守法、主动履责、权力制约、惩恶扬善等诸多内容都归入其中。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有效地保障党在作风上的纯洁性,从而在我们党内形成一种崇尚法治的氛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需要这样的法治氛围,正如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所指出的,“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这种法治氛围的营造同样可以改善党风政风、党的形象,这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的成败。法治氛围与党风建设是紧密相连的,法治氛围的营造本身就是党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要保持在作风上的纯洁性,就必然需要在党内形成这样一种法治氛围。这种氛围的营造有助于广大党员在潜移默化中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各种难题,自觉运用法治手段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也只有在这种法治氛围中才能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党的作风建设之巩固和推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本精神,改进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彻底的人民性,它的存在以“人”为基础,它的运行以“人”为目的,因而内含人本精神。毋庸置疑,“人民群众永远是我们党的生存之本,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将无法生存;人民群众永远是我们党的力量之源,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将一事无成。”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党的作风纯洁,核心是密切联系群众,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始终依靠人民群众来推动历史前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以人为本”,发扬人本精神,对于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而言,首先是要更加注重为人民服务。卡多佐说:“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在现代社会,法律被归结为权力的来源和根据。权力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因此法律的最终目的也可以被认为是谋求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福利。权力的本质在于服务而不在于控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应该自觉抵制的工作作风,逐步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形成为人民服务的新风尚,使我们党成为“服务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也是党的十对我们党未来发展的深切期待。建设服务型政党,要求建立健全旨在为人民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维护群众权益制度、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制度、定期接访制度等各项制度,还要深切关注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大力增进人民群众的各种福祉和利益,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人本精神,有利于服务型政党的建设,从而对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大有裨益。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例6

可见人的理性和法的理性都是法治国家首先应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法治国家实现和保持的重要保证。虽然这两种理性的含义有些不同,人的理性,主要指人的认知的理性或人在认识和把握事物本质时的一种全面深入的思维方式以及人在行为是一种冷静客观的驱动机制;而法的理性,则意指其本身具有的科学性、民主性、良善性等。对法治国家建设而言,这两种理性都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没有理性,法治就不是自觉的活动,而是盲目的和易变的。试想没有立法主体的认知、行为理性,立法者会被私利、短识所限制,根本不可能制定出良法;没有司法主体的认知、行为理性,司法就可能因人情、腐败而徇私枉法,导致司法不严、不公;而没有守法主体的理性,就会导致守法的投机主义,有利有便时守法、敬法,有害不便时便避法、违法。因此,我们可以说,有理性才有法治,理性的意识、思维和行动是法治的前提,也是法治的保证①*。

二、理性缺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阻碍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几乎没有关于法治的思想和传统,我们在近代所启动的法治和在“十五大”所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主要是在西方法治思想和实践的影响和冲击下实施和确立的,尽管这也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但人们对法治优越性的认识主要是得益于西方法治的影响。所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西方法治形成就有着共同性,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样应以理性为前提和保证。但在中国的思想史上几乎没有专门论及“理性”概念,而且由于长达几千年之久的封建统治,使民众在高压之下变得盲从、懦弱,由于长期从上、畏上,人们渐渐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百姓的个体价值被忽视。同时他们的独立判断、辨别、思考的能力减弱,统治者的命令代替了人们自己的认识,因此人们也缺少或丧失了理性的认知和行为能力。也正是由于中国民众缺乏理性意识和理性思维使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遇重大阻碍。现实中,立法不科学、不完备,司法腐败、不公,守法投机的不自觉现象,很多都是源于民众的理性缺失。所以理性缺失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阻碍。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会遭遇这一重大阻碍,主要因为以下原因:

一是长期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在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人们对君权、皇权有着盲目可悲的敬畏与遵从,从未有人理性地审视过国家及其政权的真正起源和合法性基础,也从未有人探寻过国家及其政权存在的目的和功能。国家被看成是皇帝个人或其家庭的国家,天下是私人的天下,国家的百姓被看成天然就应受统治和奴役的对象,甚至被看成是统治者私人的所有物。君主是主,民众是从,民众永远都是附属于君主的。这样民众就没有身份的独立性,也没有了人格的独立性,也随之失去了思想、意识和行动的独立性。人们的认识和行动都以统治者的认识和行动为标准和依据,否则就是无效的甚至是会受到官方制裁的。在这样的国度和环境中,人们的理性思维根本无法得到培养,当然也没有任何用武之地,久而久之,人们是非不分、善恶不明,一切以统治者的命令、指示为准。于是各种迷信的思想、非理性的认识、盲目的崇拜逐渐深植于人们的思维和头脑之中。这样一来,民众很难对事物有本质的把握和真理性的认识,也很难对事物和行动进行理性的判断、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客观的决定。在对法律的认识上,也是如此,法律一直被封建统治者当作统治和镇压民众的工具,重刑轻民的封建法律从精神到内容,其主要的任务都在于惩治。于是百姓敬法律而远之,厌法、惧法,认为只要和法律沾上边就意味着要受到国家的惩治。因此在中国,无论是在国家层面、民众层面还是理论层面(法学家或法律家层面)从未把法律视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武器。在中国,这种在法律认识上的非理性思维导致了官方把法律作为满足自己统治的工具,同时,民众也认为法律是属于官方的,只为官方服务,是官方限制民众、惩治民众的手段。这样一来,官方没有法治思维,只是需要时用法,而不需要时就会废法;民众更没有法治欲望、要求,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实现法治对治理国家的好处。这种对法律的非理性认知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文化阻碍。

二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变成建设党的事实。新中国建立后,国家虽然废除了封建法制,逐渐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曾经是革命党。在革命时期,破除当局的法律制度正是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所以藐视并打破国民政府的法律在革命者看来是必须的,也是正当的。同时,革命时期的许多任务都是通过动员、发动群众运动来完成的,在动员中运用的手段主要是宣传,而不是法律。所以革命者们就逐渐养成了轻视法律、注重动员宣传的习惯。革命胜利后,这样的习惯被保留了下来;在建设新中国时,领导者们还是习惯于动员宣传,而忽略依法治理,这种非理性的法律思想给建国之初的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灾难,直到现在,各级官员的法治思维也十分欠缺。非理性的行政行为,时有所闻甚至屡见不鲜。这种源自革命时期并延续至今的轻视法律之习惯给我们正在进行的法治国家建设带来了极大阻碍。

三是建国后国内学者坚持的关于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思想。我国学者长期以来把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思想不仅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定义的误读,更是阻碍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这种认识也导致了学界、官方和民众对法律的非理性认识。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那么法律就只为统治阶级服务,法律代表的便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只要不利于阶级统治的东西就可能或者也应该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官方就可以把法律作为推行自己执政、行政政策的工具,而不根据既定的法律执政、行政。同时,民众也认为法律既然只体现统治者的意志,那它与自己的利益无关,甚至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对这样的法律他们当然也不会自觉遵守,更不可能敬重。如此一来,法律只站在政府一边,与民众就是对立的或是不相干的。人们对法律有的只是回避、害怕,不能自愿遵守,也不会主动维护、利用法律。这些对法律的误解,主要是源于对法律的非理性认知。

三、理性培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难点

既然理性对法治建设如此重要,而理性缺失又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阻碍,那么,要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育政府和民众的理性就成了重要的工作。但是,理性培育是一种思维和行为方式的转变过程,没有恰当的方法、没有长期的引导是不可能见成效的。所以理性培育既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也是其难点,其之所以艰难,也是由理性培育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理性培育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理性培育,需要思维和行动方式的重大转变,需要克服人们长期形成的仅仅依靠感官辨识事物、认知事物的习惯,需要克服人们凭借情感、欲望驱动行为的思维机制。这都需要清除由来已久的许多惯性思维和行动,用新的认识方法、思维习惯、行为方式来取代、来填补。我们知道,祛除一些陈旧但习以为常的认知和行为方式,需要主体坚持不懈,逐渐为之。同时,要认识新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行动方式,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思维和行动方式,这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理性培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就决定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理性培育的过程、民众理性形成的过程,就是法治建设取得成功和政府、民众成熟的过程。

(二)理性培育需要一定的传统和外部影响在中国,之所以缺失理性,很大程度是因为缺乏理性传统。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推崇理性的思想和理论。为了便于统治,历代的专制统治者大肆宣扬迷信思想,生活在下层的民众远离科学、理性,对统治者只能盲目崇拜、服从。不能对客观世界,对政治现实有全面、深刻、理性的认识和把握。在这样一个充满封建迷信思想、缺乏理性传统的国家,培育理性,我们主要依靠外来文化的影响。当西方充满理性的文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传播到中国时,民众已有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受到了冲击。人们开始逐渐发现已有的模糊、粗略的认知方式,已经落后了。于是无数的民族精英们开始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尤其是在西方自然科学和技术的影响下,转变已有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开始学会用科学、精确的方式认识事物,用长远、全面的眼光把握世界。但毕竟我们没有理性思维的传统,而外来文化始终不能成为我们的主流文化,我们必须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下,通过借鉴它们,去重新塑造我们民族的理性文化。这是当代中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紧迫而艰巨的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但没有这一过程,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也就没有意识文化的支撑。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例7

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欲和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在创新社会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形成诸多不应有的人为阻力。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来清除障碍:一是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将阻碍社会管理创新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以清除隐匿于社会管理机体中的毒瘤。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6案81人,有效地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为该县营造了一个清廉高效的发展环境。二是以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2011年以来发出检察建议48件,对在履职中发现的一些部门管理漏洞认真分析,形成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纳入有关部门的管理。三是对政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及跟踪巡访,从机制、制度、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2.防范处置因司法不公引发的突出社会矛盾

公平正义的失衡和司法人员道德的失范极易引起公众的不满,特别是在通信、网络技术发达的当今社会,因有关部门执法不公、不严而引起的事件更易受到人们关注和炒作,进而演变成。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只有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才能杜绝因司法不公而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才能得到净化。

3.营造促进社会管理有序运行的良好治安环境

首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创造良好法治环境。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77案252人,提起公诉354案470人,批捕、准确率均达100%;次之,认真落实检察环节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抓好违法犯罪多发人群、网吧等重点人群、行业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第三,积极开展法律宣传。通过赠送法制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

4.加强帮教管理感化挽救工作凝聚社会正能量

一是积极协调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等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矫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将监外执行罪犯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实现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二是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专案组,强化案后回访帮教,跟踪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及改造效果,以上法制课、成立帮教对子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等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

5.开展工作创新为促进社会管理增添动力

一是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案件具备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同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执行和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实现工作合力的最大集结。二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安排专人开展日常检察动态与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涉检舆情,快速发现网上有害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有效制止各种网上炒作等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公共事件发生。三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强信息交流,畅通发现渠道,促进相关部门认真履职。

6.推动社会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

结合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承担社会事务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因社会事务公共管理部门管理问题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等,定期提出关于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年度综合报告,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年来,在县检察机关推动下,县政府及各部门共制订、完善有关社会管理制度23项、健全机制9项,增强了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两法衔接缺乏有效支撑

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实践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中仍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管理法治化推进,必须从制度层面给予大力支撑,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逢衔接,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2.职能发挥缺乏统一整合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涉及反贪、反渎、民行、预防、刑检、宣传等多项业务部门。但目前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工作力度不强。如发送检察建议,就存在各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整体性、统一性考虑的问题。机关内部缺乏一个有效整合各项业务,统筹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专业部门或机构。

3.办案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虽然检察机关每年都要查处大批职务犯罪案件,但从近几年案件统计数字可以发现案件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为什么案件会越查越多,排除党和国家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等因素之外,查办案件所应有的警示、教育、预防等办案效果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4.源头问题没能及时得以梳理

要善于把握促进社会管理的源头性、苗头性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善于密切联系群众、与基层接触广泛的传统优势,对一些具有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研究、系统梳理,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从源头上促进党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不断完善,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径

2013年1月,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必须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1.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检察工作与推进社会管理相辅相成,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检察工作也是社会管理工作。列宁曾经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社会管理本源于政府职能,检察机关源于宪法的授权体现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就是正确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人民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切入点在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不能游离于社会管理工作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务之中,主要是依据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定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以党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为统领,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崭新目标,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为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服务。

2.立足源头,最大限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参考

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积极参与到重点工作中去。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实践,以法治目光审视社会管理体系构建,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管理创新。着眼服务社会建设大局,结合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对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性建议,对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公共政策的调整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重大公共政策完善,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等,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党委和政府把住政策源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于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完善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

3.严格履职,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推动作用

检察机关要有效履行批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责,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捍卫者的重任。一是着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及时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作用,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在产业转型升级、公共资源出让、国有资产管理、城镇化建设等过程中,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促使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审慎用权;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广泛进行预防宣传,营造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使。二是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效果的最优化。以法律眼冷静观察社会事务,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利益与矛盾,消除矛盾双方的对立,尤其是要深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宽严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

4.积极参与,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社会矛盾和影响稳定的因素及时进行排查,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二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三是突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防控网、街面防控网、卡口防控网、内部单位防控网、农村防控网为主体的五大防控网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控制能力;四是加强对三类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功能。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例8

中图分类号:D9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4-0067-05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指导,确保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好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根本前提。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领域的矛盾处于易发、高发阶段。在这一阶段,多种矛盾交织合流、国内矛盾易受国际因素影响、矛盾形式与内容更趋复杂多变、矛盾“连锁反应”与“蝴蝶效应”频繁转化、矛盾的顽固性爆发性增强、平息和化解的难度显著增大,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有效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实现“良法善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最终追求之一,而要保证“良法善治”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就必须满足法治的基本要求,站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确保更多公平与正义的阳光照进百姓心坎。所以说,积极构建更加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机制,已是时代赋予的一个亟待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构建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法治机制

1.健全综治和维稳的法治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始终是第一位的基础性工作。邓小平同志早在南方谈话中就明确指出:“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而且比他们管得更好。”[1]保持社会安定和谐有序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关键是坚持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治维稳中心(工作站)平台建设,推动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为此,必须确立司法社会化、秩序化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走近司法”、“和谐司法”、“有序司法”等系列主题实践活动,构建涉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采取“诉调对接”、挂职街道(乡镇)政法副书记、市(居)民法官、周末法庭、爱心超市等在实践中有实效的特色做法,有效遏制诉讼案件的大幅上升,努力做到通过追究犯罪以恢复社会秩序;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和解政策的精神,和谐有序地审理刑事案件,积极依法促进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以确保促进审判工作的各项质效指标得到明显提升。此外,可以组织公共政策和法学专家与法律工作者下社区,深入到矛盾多、问题复杂的区域,与群众面对面地交流,通过辨法析理、溯本清源,为群众解除思想疙瘩,舒解过激情绪,促进问题解决。同时,还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预告机制,不断创新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着力推行错时基层工作法,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下访、约访、接访、回访及“一卡通”联系群众制度和包案调处制度,推行听证制、三级终结制,推进矛盾纠纷排查、社会治安问题、重点人员管控、安全隐患预防等“四项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2.依法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要为老百姓解决实实在在的难题,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而及时、便捷地解决矛盾纠纷日渐增多的问题,必须着力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机制;回归源头,走群众路线,寻求用群众智慧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缓解基层和审判机关压力的有效途径;坚持调解优先,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狠抓排查调处网络建设,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为此,应建立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调解组织,着力完善劳资纠纷、婚姻家庭、医患纠纷、法院诉前、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等六大专业调解中心,依托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调解组织;在村(社区)建设一批“专家型调解工作室”,在基层人民法庭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在派出所建立治安纠纷调解中心,确保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调解和化解。从实践来看,纠纷事件发生后的3小时内,是处理矛盾纠纷的黄金时间段。因此,应在充分发挥联合调解机制作用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矛盾纠纷“3小时黄金处理”和“无时限陪伴”两大纠纷调解快速处理机制,确保在纠纷发生后的3小时以内,调解机构和人员及时介入,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辖区内,以有效防止矛盾纠纷升级、范围扩大和性质发生变化。同时,还要着力完善诉调、检调和警调对接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努力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全覆盖的矛盾纠纷调解体系,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解,积案得到尽早化解,越级上访、“民转刑”案件和的数量不断下降,个人极端行为危害社会案(事)件、重特大集体越级上访及其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能够得到有效预警和控制。

3.依法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在预防影响或者破坏社会管理的因素出现,只有及时排除隐患,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才能够更好地为老百姓构建一个和谐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切实加强社会治安工作不能搞运动,但开展工作必须有气势。没有气势,没有群众支持,很难奏效。[2]因此,必须坚持按照全面设防、一体运作、有效管控、精确打击的要求,着力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省市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治安卡口监控系统“四道防线”;着力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不断扩大城乡智能化防控覆盖面,特别是要从严落实校园、道路、食品药品、消防等安全措施,推进街面防范网格化、社区防范物业化、农村防范自治化、场所防范保安化、重点部位技防化;着力加强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和社会监控系统建设,努力实现城市高效率视频监控系统网络全覆盖;着力健全基层治安协作联防机制,推动警力下沉和资源倾斜,切实加强治安复杂场所管控,对群众反应强烈的治安、非法宗教等问题和重点地区,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实行限期集中整治;着力提升打击效能,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有效压缩犯罪空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鉴于国内极端暴力、恐怖事件频发和挪威国内发生恶性极端暴力事件,美国政府了《授权地方同事(Colleague)以防止在美国的暴力极端主义》的文件,强调充分发挥社区的参与性,把加强社区防恐作为核心理念,并以此为基础编织覆盖整个社会的防范大网。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美国政府明确指出,应对此类威胁的最好防御措施是充分调动家庭、社区和地方机构,使之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因为极端暴力分子常将目标锁定于儿童、家庭和邻居,相较于公共机构,社区居民往往能未雨绸缪地发现问题的苗头。为此,联邦政府在增加对情报收集工作投资的同时,扩展与社区的接触,并授权于社区防止暴力极端主义,加强与可能成为极端暴力分子攻击目标的社区联系和接触,与社区及时分享极端暴力分子及组织活动的情报,积极寻求有效支持社区行动的具体措施。[3]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切实强化社区(乡村)的反恐维稳能力。

二、构建保障公共安全预警防控体系

高效运行的法治机制

1.依法完善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突机制。切实完成应急处突任务、确保公共安全,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赢得老百姓满意度的关键点。因此,各部门机关单位、军警民都必须切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必胜”,“反恐确保制胜、维稳确保平安、处突确保有效、执勤确保安全”;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必须坚持预防和应急处突并重、常态和非常态结合,按照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工作意见的要求,健全联合指挥体系和分级响应的联动机制,提高预知、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在现阶段,要十分重视加强反恐严打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上下联通、指挥高效、运转顺畅、处置及时有力的工作体制机制,坚决把各类渗透破坏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和行动之前,处置在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情报共享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社会动员机制、军警民联动机制、应急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用补偿机制、信息和舆论引导机制,不断提高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增强保障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突的实力。

2.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监管法治机制。安全问题始终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社会聚焦度比较集中的问题,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涉及社会面最广泛、影响面最大,因此,要着力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体系,全方位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网,包括健全由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完善“责任明确、落实到人、权责明晰、责任倒查、严惩不贷”的机制并实行“市(县区)长负责制”;建立食品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查究的安全责任链;切实提高基层快速免费检测能力,整合社会检测资源,构建社会公共检测服务平台,重点监控剧毒高残留农药、违禁兽药、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全面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对乳品、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酒类等高风险食品的监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构建从源头预防与治理农药、化肥、种子、种植、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控机制,确保各个环节都能够实现责任倒查,确保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能够做到及时预警,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4]同时,要为食品药品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联手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对有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决不从轻处罚;对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宽处理。应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保护伞”,凡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以及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有收受贿赂、、、通风报信、跑风漏气、徇私枉法、渎职和不作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应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力求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工作,力求依法最大限度地挽回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损失。

三、构建强化宗教事务和虚拟社会管控的法治机制

1.坚持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特点十分突出,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影响非常深远,特别是社会转型期,给我国宗教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了诸多新挑战,使宗教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和复杂。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和包括“东突”势力在内的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等“”,披着宗教的外衣,利用宗教加紧对我国实施以“西化”、“分化”为目的的渗透、分裂、颠覆和破坏活动,他们极力扩张势力范围,规模、组织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对社会管理的危害性很大。因此,绝不可低估宗教问题在社会管理乃至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影响。要了解当今世界,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必须了解宗教,依法管理好宗教。谁管理不好宗教事务,谁就难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9・11”事件的发生,就包涵很深刻的宗教背景,策划和参与“9・11”事件的都是宗教极端分子。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而且牵涉到数量庞大的信教群众,因此,如何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始终是一个很敏感、很复杂的社会课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所以,毫无疑问,宗教事务管理应该是现实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关系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涉及国家全局的五个重要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之一,保持和促进包括宗教关系在内的五大关系的和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因此,必须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其成为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为此,应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自由政策,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健全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法规制度相互衔接配套的宗教事务管理法律体系,加大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坚持并不断完善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长期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体制机制和有针对性、操作性、可行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细化、强化国家对宗教团体、宗教人员、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宣传品的监管;推进户籍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法制教育、治安管理、综合治理、消防管理进寺院,进一步深化“平安寺院(庙)”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当前,特别要着力解决好对宗教事务“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切实做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切实管好宗教人士、管好宗教场所、管好宗教活动,坚决依法严禁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活动,坚决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凡是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地方宗教事务管理法规、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一切非法宗教活动都是影响社会管理的重要因素,必须坚决依法制止。在重点地区,还要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坚决取缔违法乱建寺院、地下讲经、跨地区讲经、私带信徒、放口唤、收课税聚敛钱财等非法宗教活动,凡是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必须交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依法遏制国外宗教极端势力对我国的威胁。要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分裂活动,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颠覆破坏活动,共同遏制宗教极端势力的发展,共同防控宗教极端势力的恐怖袭击;依法严禁境外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健全有关宗教极端势力最新发展趋势的双边或多边交流、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严防国外宗教极端势力针对我国的各种渗透、干扰和破坏活动。当前,由于宗教传播的跨国性、开放性、虚拟性、伪善性、渗透性和复杂性,加之西方国家“福音化”外交政策的干扰,特别是美国力图使我国宗教问题“国际化”险恶意图的推进,已经打破了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相对稳定的宗教生态。这对目前的宗教格局形成强烈冲击,并且对现行的宗教管理法律和政策形成了严峻挑战,使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着“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双重因素相互交织的局面。国内外的宗教极端势力从海陆空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不计成本、不择手段地针对人们思想防线展开的“和平演变”,不仅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潜移默化地搞乱甚至颠覆民众的社会主义思想和价值观,而且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以山崩海啸之势直接危害国家安全。面对新形势,我们必须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法治建设。如果在这一点上做不到位,就会犯一个最严重、最低级、最幼稚、无可挽回的巨大错误。

3.大力推进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信息时代的自媒体阶段对现行的社会管理格局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由其构建的“网络虚拟社会”,其实质仍然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只是这个“虚拟社会”比“现实社会”更加复杂、更加变幻莫测,管理和服务的难度更大,对法治的需求更加迫切。依法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是对法治智慧的一场全新的考量。因此,应始终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围绕“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主旨,依法推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与“管理”,推进虚拟社会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化与法治化。具体地说,要落实“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责任制,推进和规范信息网络管理制度,依法打击和防范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应树立主动作为意识,坚持高度自觉、创新思维,把网络建设与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应积极深入研究网络犯罪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把强化科技手段与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理念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加强部门配合协作与区域警务合作,特别是各警种、各部门的密切合作;要重视区域协调与国际合作,积极健全国际执法合作机制,搭建警务合作平台,不断提升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能力与水平;要实行信息网络用户身份认证制,健全打击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落地查人制度,严格规定网络企业出现一次重大违反规制、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其网络主办者、出资者终身不得从事与网络行业相关的业务。[5]要加强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依法明确危害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要依法明确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传输者保障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坚决打击信息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违法行为;要构建统筹规范信息安全的高效新型监管体制,确保把互联网建设成维护和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信息平台;要提高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重视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积极推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网络文化建设,引导社会关注点,弘扬正气新风,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

四、构建并强化各部门联动共抓、

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责任机制

1.依法构建各部门联动共抓的工作机制。社会管理是一个涉及所有领域的庞杂、复杂、宏大而且必须深入持久推进的系统工程。影响和制约社会管理的一个事项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机关,因此,迫切需要健全各个相关部门机关联动共抓的法律法规,依法赋予各有关部门和机关联合行动的法定职权。这就要求通过立法在质检、工商、商务、农业、食药监、卫生、安监、城管、交通运输、仓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间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通报、鉴定检测、案件移送等合作机制,以确保形成整体合力。

2.依法强化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责任。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具有群体性的特点,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社会熔点低,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处置此类事件,对应急管理决策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决策的完善程度及质量高低,不仅影响着突发事件的发生率,也是有效化解突发事件的关键。因此,必须健全应急管理决策制度和机制,重点是要建立针对风险的决策和预防机制、理性化的决策沟通机制、社会各方面参与决策的机制、决策工作责任制、集体决策制、基层决策机制、决策的反馈机制等。决策要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减少危害,要做到信息及时、准确、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动态性、适应性、应变性强,果断快速及时,目标导向明确。为此,必须全面提高决策者素质,完善决策手段的现代化,遵循科学决策的程序,切实做好决策方案的宣传,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争取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为保证决策得到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要着力落实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坚决改变过去那种“问责迟迟、问责过轻”的错误做法,切实加大问责和惩处力度。此外,还要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严格安全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深化安全领域的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大技防和人防力度,加强安全保障和预警机制建设,加大违规违章行为整治力度;健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应急物资储备供应体系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狠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严格落实突发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全民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危机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8-379.

[2].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08、558、373.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例9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近年来党和国家审时度势做出的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建设创新型城市是其必经之途。国务院明确提出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是到 2020年是我国的 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显著增强,这也同样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发展目标。而创新型城市的建立一方面有赖于知识或技术的创新,另~方面更离不开制度特别是法治的促进和保障,法治所蕴涵的 自由、权利、秩序为创新型城市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理念支持。 

一、 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一个不断发展、丰富的概念。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 良好的法律。”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为此,1959年在印度召开了“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 ,权威地总结了三条原则:一是根据“法治”原则 ,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 “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弘扬法治精神”是十七大报告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一个新提法,这是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命题。“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它的内涵十分丰富。所谓“法治”,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指导和调整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现代意义理念层面的法治主要是指一种治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和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和十五大的依法治国、十七大的法治精神,从实质上来看是一致的、有机统一的。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弘扬法治精神,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时代感——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二、法治在构建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 

法治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上上下下、各行各业齐努力,到 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的行列。通过建设创新型城市一创新型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来达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经之途、当然选择。国家的创新需要法治来保障,城市的创新也必须依靠法治。法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根本保障,法治保障创新环境、创新制度。

(一)法治为构建创新型城市提供法律环境 

法治的价值在于:自由、权利、秩序。把自由、权利、秩序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础价值,实行法治、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这样中国的法治道路就有了理性的价值导向,从而在理念层次对法治精神进行了合理选择与恰当定位。 

首先,自由的创新产生的源泉。从法学角度来看 ,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通常被看作是可以包括多种价值的综合体,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则是在于保障“自由”。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使“个别公民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真正统一,可以说,没有 自由,法律仅仅是一种限制性规则,无法真正体现出法律表征人的价值 ,维护人的尊严上的意义,从而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在社会生活中也就得不到实现,得不到实现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价值从创新的角度来看,自由是社会生命力、创造力的源泉。在全社会形成发扬不同思想,宽容不同意见,鼓励不同见解的氛围,有利于创新苗子的出现。这两个角度是有交叉的,创新中的自由必须依靠法律给予明确,法律以明确的规定告诉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鼓励人们开展科技创新;同时法律以加大激励的做法切实为人们提供条件。 

其次,法治保障创新的权利。创新是一项非常艰巨而困难的工作,需要人们通过长时间的持之以恒,不断从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创新成果的产生十分不易,但创新成果却很容易被侵犯。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保护创新成果就十分重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必须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肯定创新权利、保护创新权益,刺激创新 ,促进创新 ,优化创新的资源和环境。知识产权从法律上确认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保护发明人的创新利益,使得发明人可以收回自己在创新的投入 ,获得应得的回报,从而激励个人和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使技术创新进入良性循环。 

最后,法治提供创新的秩序。秩序是人们正常生活的基本要求。创新需要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动荡不安、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烈,人们忙于基本生活的维持,根本无瑕去从事创新活动。法治是维护社会民主政治安定团结、社会生活有条不紊的有效保障。通过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来调整社会关系,整合社会资源,营造创新氛围,提供进行创新的规则,保护创新的机制。同时,法治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科技法律制度鼓励发明创造,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创新活动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例10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政府建设,只有坚持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程序为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

第一,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法治理念,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思想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领域发生了如下五个方面的转变:社会从“单位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角色由“权力本位型”向“权利本位型”转变、公共管理方式从“行政管制”向“社会服务”转变、社会治安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化解社会矛盾从“单一机制”向“多元机制”转变。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代表者的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直接决定社会管理的成效。在社会管理中,不断深化法治理念和强化依法行政工作是分不开的。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转变了传统政府社会管理的职能,深化了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了社会领域的飞速发展。可以说,相对于传统统治型的社会管理模式立足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本身就是社会管理创新。

第二,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问责,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制度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社会管理诸多方面,政府出现了管理的缺位和越位现象,不仅造成了社会管理的混乱,而且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既损害了群众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又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在社会管理领域深化和落实行政问责与监督,能很好地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制度保障。目前,行政问责的实践已经扩展到各个方面,比如房价问责、土地问责、城市建设、城市环境问责等。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政府的浪费和防治腐败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建设法治政府,民主科学立法,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制保障。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必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民主科学立法将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制保障。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但有关社会管理基本内容的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等亟待研究制定。只有健全完善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形成全覆盖的社会管理网络和体系,才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制保障,才能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与提高。

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法治理念滞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强调依法行政。但目前,有些政府官员法治意识淡薄,总是习惯于以管制者的身份出现,缺乏依法行政理念,轻视法律,以权压法。一些人认为加强社会管理就是加大管理力度,主张采取严厉措施,严管重罚,甚至自行出台规章,甚至以改革创新为名,随意突破法律,造成“人治”现象抬头,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损害政府在改革创新中的形象。在现实生活中,法治的权威和作用仍受到质疑,比如,人们“信权”而不信法,“”而不信法,缺乏真正有效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政府职能不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政府自身的六次机构改革使政府对社会管理体制进行了一些调整,但相对于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而言,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各级政府仍然管了许多不应该管又管不好的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还广泛存在,致使企业行为和市场运行扭曲;而不少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却没能管到或没有管好。政府职能转变就是要解决好政府、社会、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而社会中介组织尚未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真正载体,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使得社会管理缺乏长效机制。

利益诉求不畅。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时期,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突显,而有矛盾就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要有完善的利益诉求机制和救济机制。目前,我国虽然有政务公开实施、行政权力透明运行、听证制度的展开等利益诉求机制和救济渠道,但各种方式、平台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每种纠纷解决机制无论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实际运作效果上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严重影响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推进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树立法治理念。创新不是刻意突破现有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地维护法律、执行法律。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之下进行,不能以法治的名义突破法治去搞所谓的创新。树立法治理念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有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前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国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弘扬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凸显民主参与,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转变政府职能。当前,我国政府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要建立服务型政府,各级地方政府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两项重要职能,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百姓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要更加重视疏通社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关心困难群体的社会权利保护,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改进社会管理平台,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加大力度,整合各方面社会管理资源,把人力、物力、财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加强立法建设。目前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但我认为当前急需完善如下方面立法:一是要加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立法,要侧重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等领域的规范;二是强化易引发社会矛盾领域的规范。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三是针对特殊人群、弱势群体管理服务的立法。包括流动人口、农民工、少数民族、信教人员、失业低收入人员、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重点青少年群体等;四是社区治理领域的立法。如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发展基层民主等;五是社会服务领域的立法。重点是教育、医疗、养老、交通、环境等民生领域;六是社会治安管理领域的立法。特别是关于拆迁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领域的规范;七是规范社会合理流动的立法。如城乡流动治理和地区、行业之间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立法;八是关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九是关于互联网管制的立法,如互联网舆情管理,网络虚拟社区建设和治理的立法等。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例11

法治是一个不断发展、丰富的概念。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 良好的法律。”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为此,1959年在印度召开了“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 ,权威地总结了三条原则:一是根据“法治”原则 ,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 “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弘扬法治精神”是十七大报告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一个新提法,这是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命题。“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它的内涵十分丰富。所谓“法治”,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指导和调整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现代意义理念层面的法治主要是指一种治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和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和十五大的依法治国、十七大的法治精神,从实质上来看是一致的、有机统一的。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弘扬法治精神,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时代感——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二、法治在构建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

法治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上上下下、各行各业齐努力,到 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的行列。通过建设创新型城市一创新型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来达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经之途、当然选择。国家的创新需要法治来保障,城市的创新也必须依靠法治。法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根本保障,法治保障创新环境、创新制度。

(一)法治为构建创新型城市提供法律环境

法治的价值在于:自由、权利、秩序。把自由、权利、秩序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础价值,实行法治、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这样中国的法治道路就有了理性的价值导向,从而在理念层次对法治精神进行了合理选择与恰当定位。

首先,自由的创新产生的源泉。从法学角度来看 ,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通常被看作是可以包括多种价值的综合体,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则是在于保障“自由”。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使“个别公民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真正统一,可以说,没有 自由,法律仅仅是一种限制性规则,无法真正体现出法律表征人的价值 ,维护人的尊严上的意义,从而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在社会生活中也就得不到实现,得不到实现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价值从创新的角度来看,自由是社会生命力、创造力的源泉。在全社会形成发扬不同思想,宽容不同意见,鼓励不同见解的氛围,有利于创新苗子的出现。这两个角度是有交叉的,创新中的自由必须依靠法律给予明确,法律以明确的规定告诉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鼓励人们开展科技创新;同时法律以加大激励的做法切实为人们提供条件。

其次,法治保障创新的权利。创新是一项非常艰巨而困难的工作,需要人们通过长时间的持之以恒,不断从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创新成果的产生十分不易,但创新成果却很容易被侵犯。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保护创新成果就十分重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必须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肯定创新权利、保护创新权益,刺激创 新 ,促进创新 ,优化创新的资源和环境。知识产权从法律上确认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保护发明人的创新利益,使得发明人可以收回自己在创新的投入 ,获得应得的回报,从而激励个人和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使技术创新进入良性循环。

最后,法治提供创新的秩序。秩序是人们正常生活的基本要求。创新需要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动荡不安、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烈,人们忙于基本生活的维持,根本无瑕去从事创新活动。法治是维护社会民主政治安定团结、社会生活有条不紊的有效保障。通过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来调整社会关系,整合社会资源,营造创新氛围,提供进行创新的规则,保护创新的机制。同时,法治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科技法律制度鼓励发明创造,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创新活动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法治为构建创新型城市架构制度安排

第一,立法方面:在法治状态下,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

良好的立法为人们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条件,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制度化的根据。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宪法、知识产权和科技法、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等多层次的法律体系。首先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第 47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给以鼓励和帮助。”其次,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的发挥主要作用的法律一知识产权法、科技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如:《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以及相关一系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并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积极履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2007年 12月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以激励 自主创新为主线,在明确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和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均增加了不少重要的制度安排。最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健全了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门类齐全并注意适时更新,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