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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0-31 19:26:5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例1

1市场社会主义概述

市场社会主义是西方大约一个多世纪以来倡导和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道路与模式的思想理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社会主义,也不同于以苏联为代表的计划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体制。加尔布雷恩、沃德、柏格森等学者把它的特征大致概括如下:

第一,把资源配置形式和社会制度分离开来。把计划机制、市场机制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分开来。他们认为,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是没有关系的。

第二,主张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市场社会主义反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主张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如英国学者科亨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是因为它克服了劳动和资本的分离。在市场社会主义中,不存在一个不拥有资本的与劳动者相对立的资本家。”但他们对生产资料公有的具体形式有不同的看法,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全民股份制等。

第三,他们主张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这也是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特点。但是在多大范围、何种程度上、何种方式上,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学者的主张各不相同。

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从20世纪20、30年代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20~90年代是市场社会主义初步形成的时期。该时期最著名的就是旅美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提出的“兰格模式”:生产资料当实行公有制,但小型工、农业可保持私有;要求建立不完全的市场体系,既存在着消费品市场、劳动服务市场,也存在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实行国家、地方、家庭参与的多重决策体系;实行双重价格定价体系,消费品和劳动力价值通过市场来定价,而生产价值由中央计划机关采取模拟市场竞争的方法来决定。该模式虽然有明显的计划特征,但标志着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

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50~80年代。主要是一些东欧、苏联经济学家主张在计划经济框架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比如南斯拉夫经济学家组成的“市场经济学派”认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有在市场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波兰经济学家布鲁斯提出了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模式。捷克的锡克在《社会主义下商品的货币关系》中分析了宏观、微观商品经济的不平衡。其中宏观的当由计划调节,微观的由市场调节。

第三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其研究中心又回到了以西方为中心,他们重新探讨了市场社会主义,目的在于弄清如何通过市场使西方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理论有米勒的“合作制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罗默的“证券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斯韦卡特的“经济民主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等。

2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启示

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繁荣和发展无疑给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提供了参考、研究的价值。

2.1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给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建设以启发、借鉴,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史料来源

首先,市场社会主义者提出的“中性机制”思想,为我国探索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提供了启示。20世纪60~70年代,加尔布雷恩、沃德、柏格森等人批驳了市场属于资本主义,而计划只属于社会主义的传统观点认为,市场和计划仅仅是“手段”或“工具”,提出“中性机制”理论。邓小平同志在探索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过程中,吸取了市场社会主义的可取成分,结合中国实际和他国经验,明确指出,计划和市场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样,邓小平经过长期探索,在深刻总结前人研究成果和认真汲取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找到了解开计划与市场复杂关系的钥匙,剔除了缠绕在计划与市场问题上的所谓社会基本制度属性,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扫清了道路、奠定了基础。

其次,在理清计划与市场复杂关系的基础上,把市场运用到社会主义中去。市场社会主义者关于市场与社会主义的“联姻”论,为我们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供了积极的思想来源。如米勒就明确指出“市场是社会主义的秘书”(即社会主义需要市场)。早在1979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客人的一次谈话中明确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就从根本上打破了统治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多年的把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的传统认识,表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是能够兼容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理论基础。

再次,市场和计划不是地位平等的发挥作用,但市场也不排除计划。两者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起到了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主导力量。而计划就体现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上。米勒在他的《合作制的市场社会主义》中就指出国家的作用有:制定收入标准,制定积极政策,来实现工整的分配;国家还要设立公共机构,负责提供福利等公益事项……由此可见,市场社会主义也并不盲目崇拜市场。同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与计划机制必须结合起来运用,使之优势互补。但是,二者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市场机制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计划机制、宏观调控只能起到辅或指导性的调节作用,为市场机制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最后,市场社会主义效率与公平的观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持有的观点。市场社会主义把市场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即要发挥市场的效率,又要追求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他们主张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机制,以企业为单位、利润为导向参与市场竞争,保持高效率,倡导某种形式的生产资产社会公有,关注收入分配平等。而当代中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十分重视效率与平等的一致性,强调公平与效率必须兼顾,主张在兼顾公平与效率时,效率应优先考虑,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公平。

2.2国外市场社会主义的实践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

首先,西方学者虽然坚持社会主义价值取向,但对于何为科学的社会主义仍缺乏认识。他们虽然认识到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公有制,但在其具体形式上仍有分歧,缺乏深度。所以他们提出的各种模式很难实行,因为他们没有找到实行的主体力量。所以只是一种现代、当代的空想主义。而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开始,就有了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科学地认识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具有理论上的明确性,是在吸取西方学者的积极观点、社会主义的建设经验和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其次,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建设的探索给我们的启示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务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方向,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必然要反映出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如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主体地位、按劳分配的主导方式、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等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对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活动中,正确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进一步深化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精神文明建设是不可少的重要部分。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大力加强工作力度,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旋律,倡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风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3市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基本制度不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保障的。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中就规定了公有制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这一基本原则,并强调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而当代国外的市场社会主义虽然也主张公有制,但总的说来,他们对国有经济都持否定态度,而且大多数模式都是重视收入平等甚于关心所有制内容。但这样一来,实现收入平等分配的社会平等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其次,运行机制上也不相同。我国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而为达到目标,就要相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以及改革分配制度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而国外各种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在通过何种方式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有机结合起来的问题上始终没有找到有效的途径。

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精神文明紧密联系的。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物质保证;而精神文明的发展又为物质文明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例2

【摘要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 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 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

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 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转贴于

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 %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 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

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 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 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 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 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 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 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 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 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 ]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主权, 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 )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 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府补贴、 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 ]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 ]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 )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 )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效率:包括GDP与政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J]。经济研究,1992,(11)。

[2]张灿,谢思全,董利。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

测度[J]。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5)。

[3]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陈文通。如何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N]。北京日报,2002-04-19.

[5]江晓薇,宋红旭。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J]。管理世界,1995,(6)。

[6]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J]。宏观经济管理,1996,(2)。

[7]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最新估计与预测[J]。管理世界,1997,(2)。

[8]徐明华。 经济市场化进程:方法讨论与若干地区比较研究[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例3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是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基础和承担者,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社会经济现象时,既要把人放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中去考察,同时也要把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提升到人的高度去理解,即要正确把握“人”与“物”的两个层面的关系。

就“物”的层面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定性是在与市场经济一般本质的结合与分离中获得的,上述过程主要是:个人之间的等价交换、企业之间的等价交换、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等量劳动交换。前两个过程是结合,后一个是分离,正是后者的分离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有本质。

就“人”的层面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人主要存在于三层面:个人,企业,社会,但在经济运行实践中,主要是两个,即个人和企业,只有这两个才真正成为实体。社会在剩余劳动水平阶段还无法成为经济实体。换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交换关系具有三种类型: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和个人与企业之间,前两者具有市场经济一般性,主要是价值规律和等价原则起作用,后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等量劳动交换原则起作用。因此,对这一过程,我们不能用价值规律去衡量,道理很简单,就像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与资本交换是等价的,但我们决不能就以此原则去衡量剩余价值生产过程。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特殊的规定性。弄清这种特殊性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这种特殊性是什么呢?

我认为,它特就特在社会主义的企业具有双重性。就资本主义企业来讲,总体上讲企业是资本的社会载体,是物化的资本家。但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看,情况就复杂。一方面,企业是不完全的社会的代表或象征,因为剩余劳动水平决定了其主体是私人,虽然生产资料公有,但公有的层次还只是停留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层次上,也就是说,并非社会每个人所有――社会所有,因此,他在与“社会”进行等量劳动交换时,这里的“社会”并非指人类社会,而只是社会的一部分――企业。根本原因是,剩余劳动水平还无法提供足够的社会总劳动,社会总财富还达不到“充分涌流”的程度。总之,企业成为社会的象征和代表。另一方面,企业同时还是扩大了的私人,因为在公有程度还不充分的前提下,在企业内部,劳动者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他们只拥有劳动财富,因此他们个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个人之间交换直接就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交换;但在企业之间以及不同企业里的劳动者之间,由于占有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不一样,他们实际上又是不同的所有者,因此受等价原则支配,企业本身是扩大了的私人。

可见,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双重性,决定了它与市场经济一般的对立和统一关系,形成了两者之间既有结合又有分离的双重过程。而正是分离过程并且也只有分离过程,才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本质,因此,辩证理解社会主义的企业的本性,成为我们考察其所内含人学逻辑的基础。

概括讲,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学逻辑主要有三个:

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来讲,社会主义企业的特殊性要求劳动者成为直接的主人和管理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实行经济民主。

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来讲,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享有具有双重性,即既有按价值分配又有按劳动量分配,其核心原则是以按劳动量分配为基础的劳动者充分分享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分享经济。

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现手段来看,由于企业的双重性质,企业在作为公有制的载体时产生公有产权的外部性问题,即对公有产权无人负责和“免费搭车”现象,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一种监督经济。

2.主体逻辑:民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民主经济,这是由社会主义的企业性质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企业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就企业之间来看,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因此企业具有私人性质,是扩大了的私人。现阶段的公有制本质上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一种不充分的社会所有,因此,国家所有体现为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集体所有体现为集体企业的实现形式。而每一个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支配的生产资料,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是不一样的,因此,企业在经济上就成为不同的实体,具有自己的利益需求,具有私人性。二是,就企业本身来看,生产资料公有,其内部劳动者只拥有劳动,除此没有任何的生产资料,这样,对劳动者来讲,其私人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相应,企业内部劳动者之间的交换就成为私人与企业的直接交换。此时,个人之间交换已无必要,在个人与企业交换中,等价交换原则也不再起作用。因此,这时企业成为不完全的社会的象征,成为企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的载体。

而正是后者,即企业作为不完全社会的代表的性质,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这就意味着,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来讲,应具有以下权利: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二是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三是劳动成果的消费权,并且三者必须统一,不能分割。因此在经济实践中,企业内的劳动者既是决策者同时也是管理者和成果享有者。那么,怎样的经济形式能满足上述要求呢?

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他们提出这样一种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即劳动者管理型的市场社会主义(labor-managedmarketsocialism),该模式的基本特征是:(a)工人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和收入权,(b)企业决策的基础是一人一票制,(c)企业管理由对工人负责的经理或直接通过工人委员会,面向市场经营,(d)企业净收入属于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并在投资、工资和集体需要之间分配,(e)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市场竞争的关系。问题是,我们应当怎样实现经济民主.

我认为,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主经济之内在要求,关键也是核心的因素是建立和实行两个经济机制:劳动者的完全参与制和经济上的充分民主制。

第一,劳动者的完全参与制。这一机制的含义是:在经济运行中,行为主体的决策来自于每一个执行决策的人,即劳动者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

很显然,传统和目前的经济机制本质上是一种等级制,在这种机制下,企业的决策权被权力分割,管理的特权属于管理者,劳动者只是决策的被动执行者,其地位只相当于一种投入的生产要素,本质上,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物。这显然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相违背。这是一种情形,另一种状况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股份制,人人持股,工人似乎参与了企业行为,事实上并非如此。工人持股,只是以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参加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但他们只是有发言权,没有决策权,是不完全的参与,劳动者与在等级制下相比其地位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因此,真正的参与制应是完全的参与制,所谓完全参与是指必须具备下面几个因素:(a)工人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参与最高决策机构,(b)企业最高决策机构是工人代表大会以及常驻机构工人委员会,(c)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实行表决,其基础是一人一票制,(d)企业日常管理雇佣经理,经理向工人代表大会和工人委员会直接负责,(e)企业工人就业自由。

那么,完全的参与制是否可行呢?它的动力来源是什么呢?

可以看到,参与制的核心是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合一,其根本的前提是每个人都拥有所有权,而生产资料的企业公有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所在,因此其可行性不是问题。那么,参与制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呢?

一般来说,人的动力在现实中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内在的需求,二是外部的压力。显然,后者是一种消极的动力来源,但现实中它力量很强大,例如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的动力是完成任务指标,完成就奖完不成就罚,雇用制度下,是完成既定工作量。完全的参与制下的动力是那一种呢?是前者,是企业中每一个劳动者都享有的,满足自己消费的需求。瓦内克(Vanek)认为参与制动力有两个部分,一是狭义的动力,即参与制经济的目的是使每个成员的收入最大化,一是广义的动力,即除金钱外的因素,例如,工人可能愿意少拿点钱以换取额外的休闲时间等。可见,社会主义条件下,完全的参与制不仅是可能的更是可行的。

第二,经济上的充分民主制。这一经济机制的含义是:企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即企业的控制权必须掌握在劳动者手中。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消除企业的等级制和官僚决策机构,实行决策的一人一票原则。我们看到,由于等级制和官僚决策机构的存在,使得劳动者不控制生产资料,他们只是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工资收入,在决策机构中他只是一个部属,这样,劳动者会感到自己没有任何权能,因此他们不会对劳动的成果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关心,而这一切又成为造成其他异化现象的开端。因此,为消除上述劳动的异化现象,实行经济上的充分民主是很必要的。

现实的问题是,充分的经济民主能否带来经济效率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一般来说,经济民主通过消除异化,把劳动者与企业紧密联系起来,会极大刺激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事实也是这样,资本主义经济中生产者合作社的经验可以作为佐证:蒙德拉贡德缺勤率大大低于私人企业的缺勤率,相反,美国一个从合作制转变为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企业在生产线用的监工和工头是原来的4倍,等等。

总之,劳动者的完全参与机制和经济上的充分民主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民主经济本质的内在要求,两者表述的是一个事物的不同方面,前者是民主经济的事实因素,后者是价值因素,两者的核心是:所有权公有,而这正是社会主义的优势所在。

3、目的逻辑:劳动者充分分享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还是一种充分分享经济,这是由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特有的规定性决定的。

社会主义企业的特有规定性是:企业是一种不完全的社会代表或象征。如上曾所论述,在企业中,劳动者与企业存在直接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在社会主义的企业中,“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也就是说,在分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直接就是一种消费经济,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在对其净受益的分配上,实现劳动者充分分享,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充分分享经济。

什么是充分分享经济呢?企业按一定的市场价格出售商品或劳务所获得的货币总额称为总收益,企业生产这些商品或劳务的货币总支出称为总成本,总收益减去总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就是净收益,即:净收益=总收益-总成本。如果,全部净收益在作必要的扣除后,根据民主原则在全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我们称之为“净收益分享”;如果,只把一部分利润拿出来与劳动者分享,我们称之为“利润分享”。可以看到,两种分享具有根本的区别:前者分享的对象是“净收益”,是劳动者创造的成果(必要扣除后),后者只是一部分;前者分配依据的是民主原则,劳动者是平等的,后者不是,劳动者地位是不一样的;可见,前者的分享是完全的、充分的,是真正的分享,后者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我们把前者称为充分分享。

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分享就是充分分享。其所以可能在于以下几个因素:(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内部,劳动者的私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企业范围内的社会),(b)劳动者与企业的交换是一种等量劳动互换关系,(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实行经济上的充分民主和完全参与。

不仅如此,劳动者的充分分享在经济实践中对经济效率的提升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理由很简单,第一,它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直接联系起来,大大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第二,工资由传统的刚性转变为弹性,而工资的弹性可以使企业更灵活适应市场变化;第三,可以使收入最大程度的实现平等化,使分配趋于合理,从而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总之,社会主义企业内实行劳动者对净收益的充分分享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本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价值目标,在实践上,它不仅可能,而且可行。在社会经济实践中我们没有理由不充分实现它。

4、手段逻辑:监督经济

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企业的运行实践上又是一种需要监督的经济,这是由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所决定的。

由上所述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有本质是在市场经济一般与公有制相结合的过程中生成的。公有制是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本质的关键因素。那么,公有制因素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什么特殊性呢?

一般说来,公有制因素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体现为产权公有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收益必须分享。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公有产权的外部性问题。所谓公有产权外部性问题,是指,在公有财产的使用中,它不具有排他性,即因为公有谁都可以来用。这样,每一个人都可以不支付成本而获得收益,而每一个人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最后使成本转嫁给共同体的其他人员,公有财产最终枯竭。为什么公有产权会有外部性问题呢?原因在于:公有产权本质上是公有但还达不到人人所有的程度,即达不到私人财富直接就是社会财富的程度,因此,事实上谁都不是主体,即公有产权的主体缺位,既模糊又无法界定,所以在使用中必然造成效率低下。那么,公有产权的这种矛盾的根源是什么呢?根源就在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对立,如果私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那么私人财富也就直接成为社会财富,公有就是人人所有,人人都有,公有与社会所有直接统一。那样,公有主体明确,就是每个个人即社会本身。然而,私人劳动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直接统一需要劳动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即自由劳动水平,显然,在剩余劳动水平的历史阶段,整个经济社会是做不到的。但是,仅仅就公有企业内部来说,却是可以的,即公有企业内必须是完全的参与制和充分的民主制。只有这样,公有企业内才不会有公有产权的外部问题,否则问题依然存在。因为,目前的公有企业是不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本质上是社会的象征和代表。

因此,总体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有产权的外部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一则是上面所说的公有企业内部,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一则是整个社会企业之间是扩大了的私人之间的关系,其经济活动隶属价值规律支配。

基于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其运行中必须对其外部性进行约束,即进行公有产权监督。如何监督呢?

一种观点认为,进行私有化。诚然,产权私有可以消除公有产权的外部性,但是其代价如何呢?举例来说,在公海中捕鱼,如果鱼的数量有限,但又归公共所有,那么每个人就会尽最大能力捕鱼,相应,他人所得的就会少了,由于公共所有,没有谁会关心鱼会枯竭的问题,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大家都无鱼可捕。假定对公海私有化,那么人人都要争夺所有权,显然最后决定胜负的只能是强力,事实上,私有化的历史就是一步血和火的历史。不仅如此,进一步的后果是,一部分人拥有了产权,占有了公海,这些人会发展起来,那么,另外的呢?怎么办呢?世界就会两极分化,世界就会永远不安宁。可见,私有化的社会成本和代价太高。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设计使用公有财产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他们认为,公路现象可以给人启示,公路也是公有财产,但它为什么不会出现财产的浪费现象呢?原因在于,制定了交通规则和有专门执法的交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例4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即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实行以公有制为主,其他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方面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宏观调控方面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在政治制度上,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因此,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既要吸收西方资本主义运行体制中成功的经验,吸取其失败的教训,又不能照抄照搬,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适合本国特点的市场经济运行体系。

一、现代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心脏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的动因原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运动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运动变化的外部原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经济的发展同样如此。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作为经济微观主体的企业创新与产出能力与水平,这是内因,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力量。卡尔文?柯立芝曾经说过:美国人的事就是搞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心脏,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力。企业的活力对国民经济运行来说是带有根本性的,企业既是供给的创造者,也是需求的产生者。从国际全球化的角度来看,我国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外国的商品价格低廉以及某些商品质量较好,我们如何同他们竞争?外国服务业的服务质量较好,服务项目较多,我们如何同他们争夺客户?外国企业以高工资吸引人才,我们如何把人才留住?在外国商品涌入后,国内的就业压力在一段时间内会加剧,我们如何应对?从国内看,目前我们存在的通货紧缩、需求不足、供给过剩等一些列问题,使经济快速增长面临巨大压力。惟有企业的活力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改善了,成本降低了,技术创新了,生产出价廉物美、适销对路的商品到国内外市场中去竞争,才能解决目前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那么企业的活力的源泉是什么?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没有现代企业,没有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经济就无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管理科学、权责明确。客观地说我国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表现是产权不清晰,投资主体不明确,企业盈亏责任无人承担,部分行业和企业垄断地位没有打破。虽然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改制成为上市公司,但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董事会是清一色的,都是由政府派出,监事会同样是政府部门派出的,基本上是一种摆设,连公司的经理都由政府提名任命。使企业无法真正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形象地将这比成“带着枷的林冲”。国有垄断企业的存在,严重地损害市场经济的环境,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在同一条件下竞争,别的企业的成本远远大于垄断企业,有的连这一领域都不让进入,因而无法与其竞争,挫伤这些企业的积极性。垄断企业因为处于垄断地位,其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也越来越差,广大消费者不满的程度越来越强烈。其他所有制的企业也因起步晚,大部分还尚未完成或刚刚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再加上思想认识和环境的原因,离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大差距。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我们要从明晰投资主体入手,探索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实行政府社会职能与管理国有资产职能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的分开,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要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战略调整,特别是要加快民营企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加快实施破产、兼并、重组的步伐,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要大力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解脱企业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债务负担,增加企业资本金;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妥善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在未来的几年内,要加速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赢利性领域中退出,还企业自由人的地位,还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此,必须突破几个观念:一是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列宁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就是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力。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可见更高的生产力水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小平同志要我们不要在姓“社”还是姓“资”上争论,我们也不要在姓“公”姓“私”上去争论,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就大胆去做。二是掌握“控制力”。政府对经济的控制,绝不是对行业与企业的直接控制,绝不是直接对某些行业和产业进行直接投资,而是应通过市场,即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节市场来调控企业、调控经济。特别是要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如财政手段、货币手段等。三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前讲国有就是全民所有,而事实是人人所有,人人没有,全民负责,没人负责。从国有资产的形成过程看,大部分是广大职工自己创造出来的,应该让企业的职工拥有产权,可以用低价售卖的方式,也可以用赠予的方式。所有这些都比放在那里烂掉好。

二、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脑。

政府究竟应该做什么?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他著名的《自由选择》一书中写到,政府的职能主要有四个: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弥补市场缺陷、保护那些“不能对自己负责”的社会成员。他在阐述这四项职能时,特别提醒人们,要警惕政府权力的滥用,他说:“要把政府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让政府成为我们的仆人而不让他变成我们的主人。”显然他是继承了亚当?斯密和萨伊的衣钵,主张削减政府权力。自凯恩斯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派一直将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比着“看得见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列,且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增强。近年来,随着自由经济学派的再度兴起,对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颇多微词,建立

无为政府的呼声渐起。我们既不应该忘记自由经济学思想统治时期,资本主义出现的周期性萧条,也不应该忘记过分的国家干预所带来的“滞胀”局面。在处理有为与无为的问题上,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度干预的原则。

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作用,指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二是参与调节作用,指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调节和干预;三是间接的资源配置作用,指通过规划、政策、总量调控以及适度的直接参与,来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但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对市场引导来实施的。因此政府高于市场,政府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调节经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大脑,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系实施监督和调控。但这种监督与调控必须是间接的,即只有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政府才能发出调节指令:(1)市场调节、社会调节失灵;(2)经济总量严重失衡;(3)市场主体显失平等;(4)市场竞争显失公平;(5)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外部性为负。从这一意义上说,政府是消极的大脑,而不是积极的大脑。就连一直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也说:“政府的当务之急,不是去做那些人们已经在做的事,无论结果是好一点还是坏一点;而是要去做那些迄今为止还根本不曾为人们付诸行动的事情”。政府要在市场经济大海中畅游,更要跳出大海看大海。有人曾形象地将市场经济比着搅拌机,政府就是搅拌机的管理者。搅拌机的操作规则是由管理者制定的;发生故障时,管理者要排除故障保证其正常运转;管理者还根据需要对搅拌机的运作进行微调。

因此,加快职能转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政府的主要精力与工作放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要在强化、弱化、转化上做文章。所谓“强化”,就是要强化政府对市场机制失灵的调控作用。市场机制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分化性和盲目性,会导致如经济外部性、垄断等负面效应。政府的职能就是要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强化服务、监管,突出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企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别是对当前市场上出现的不讲信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市场机制的行为,政府绝对不能坐视不管;所谓“弱化”,就是凡是市场能发挥积极作用的地方,政府的影响越小越好。政府要实现两个“远离”,即远离直接配置资源,远离企业的微观运行,要从社会资源的分配者变为监管者;所谓“转化”,就是变政府管理部门为社会服务部门,还要加速向社会组织转化政府的社会职能,将目前政府所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

三、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手

当我们走进商场或市场时,会看到琳琅满目的商品陈列于内,人们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并付款后,就可以带回去美美地享用。世上还有什么事比这更简单的呢?然而稍想一想并仔细观察一下就不是这么简单。这些商品在提供给市场之前,可能已经经历过好多人手,很多生产、流通环节,穿越过不同的地区,甚至经过几个国家。但真正的魅力在于:整个体系运行过程中,没有任何人进行统一指导或强制运作,没有任何人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这些商品运向哪里、卖给谁,而成千上万个企业和消费者却自发而有序地进行交易。

市场经济是一部精良而复杂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和市场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它也是传递信息的机器,能将成千上万的各种不相同的个人的知识和活动汇集在一起。在没有集中的智慧或计算的情况下,它解决了一个连当今最快的超级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等问题。并没有人去刻意地加以管理,但市场却相当成功地运行着。这就是市场的神奇之处,市场将买者和卖者汇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商品的价格和成交的数量。

人们经常认为,没有人为干预的经济其秩序必然是混乱的,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在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干预的经济照样有序进行。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最早为亚当?斯密所揭示。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该原理表明:当个体自私追求个人利益时,他或她好象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而去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斯密认为所以可能出现的结果中,这是最好的;政府对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理论和实践都进一步表明,这只看不见的手确实有神奇的作用,它能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自动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客观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强制实行优胜劣汰。因此,市场机制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是调节的第一手段,是调节的基础手段,是调节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如果说把它比喻成人的一只手的话,那它也是右手(左撇子除外)。

实践证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人类发现和运用的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但另一方面,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市场必然导致经济上的垄断,不能消除有害的外部性,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不能保证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不能自动保持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这些统称为“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对此,西方经济学界一些流派主张用政府的干预作为“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笔者在上面已经论述了政府高于市场,它不能也不应该与市场平行。政府要做的事是通过采取一些列措施,对市场体系进行医治和修补,使之重新恢复生机与活力。但是当市场体系中的一些问题非政府能予医治与修补时怎么办?这就要求市场体系中另一只手左手??社会机制予以辅助。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对经济活动施加影响,以此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社会机制的主体包括社会经济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法律组织、社会文化组织等等,这些组织通过制定一些行业规范与标准,通过对企业之间经济摩擦、纠纷的调解与处理,通过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来实施自己的影响。社会道德协调则通过爱国导向、守法导向、诚信导向、公正导向、敬业导向、互利互惠导向等对经济主体进行影响。社会协调机制的基础是企业与民众的公认。这一机制有利于消除“市场偶像化”,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打破“政府全能化”,约束政府行为,减轻政府压力;沟通和协调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沟通、协调市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四、供给与需求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足

商品经济是供给与需求的统一体,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神为了让人看见需求与供给,给了两只眼睛。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供给与需求就象一对孪生兄弟一样,形影不离。在货币诞生之后,供给与需求相对分离,因而产生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但供给与需求作为矛盾的统一体,始终存在并贯穿于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之中,两者既相互排斥、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转化。一段时期,供给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一段时期,需求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就好象人的左右脚一样,时而左脚迈在前面,时而右脚迈在前面。当一只脚迈在前面时,另一只脚就应该主动跟上,并跨到另一只脚的前面,否则就无法前进。但这只是前和后的关系,不是长与短的关系,一长一短,便成为跛足。因此,供给与需求的暂时不平衡并不可怕,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表现。但作为大脑的政府,要善于发现问题,当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时,也就是经济出现跛足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方法,予以医治,使经济健康运行。

判断经济生活中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总供给与总需求是宏观经济的核心变量,是宏观经济活动的轴心。在宏观经济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宏观经济的变化状态及趋势,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内容及走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为中心的,并且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的协调为目的。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当需求明显大于供给时,就叫短缺经济,当供给明显大于需求时,就叫过剩经济。由于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后,才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1997年之前,我国始终受到短缺经济的困扰,在解决供需矛盾的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生产,增加供给上,这时的经济就是短缺经济,这一判断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政府都没有异议。1997年之后,供求关系的变化使我们始料不及,商品零售价格持续走低,需求不足,供给相对过剩。中央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刺激经济,拉动需求。但结果并不理想,相反还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对民间资本的挤压。中央采取的政策显然是基于过剩经济这一判断作出的。我认为,从总体水平来看,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供给与需求还是平衡的,如果说需求相对不足,那只是供给这只脚暂时迈在前面。在一个人均收入不到800美元的国家里,出现过剩经济从理论到实践都无法解释,如果有所谓的过剩,那也是暂时过剩,或者是劣质过剩。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市场经济的体系建设还面临着巨大任务,多年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到处可见。政府始终无法从调节经济的微观运行中解放出来,对微观经济主体束缚太多、干预太多,加上多年积累的债务、社会保障欠帐等问题,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没有真正成为“自由人”,活力得不到发挥,私营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压。市场微观主体的不平等,公平的市场环境、秩序没有完全建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历史上政府的包办,社会中介组织不健全,行为不够规范,社会协调机制基本没有发挥效能。长期致力于解决“短缺经济”,使我们的供给结构得不到优化,由此造成供给的相对过剩。这些都是我们发展市场经济的不利因素,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2]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理论》,改革出版社2000年版。

[3]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4]斯蒂格里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6]罗伊?哈罗德,《动态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7]罗伯特?M?索洛,《经济增长因素分析》,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例5

国家宏观调控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认真梳理和总结宏观调控的历程和经验,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继续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邓小平同志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首次深刻地揭示了现代市场经济两手并用的运行模式,明确地展现出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特点。这个经济理论观点,使我们深入认识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关系,特别是国家干预,是当今时代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存在的。市场机制虽具有巨大的活力,但不是万能的,存在着失灵的缺陷,必须需要国家予以干预,使国家制定的计划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

当代,不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是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并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干预与市场作用同时并存。这是政治经济学上继亚当·斯密发现“看不见的手”和凯思斯发现“看得见的手”之后的重大发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强发展经济的任务迫切而繁重。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缺陷和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经济大波动,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这就决定了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必须发挥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的市场经济,必须深刻明确这一点,而且还要认识到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更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巨大作用。

随着信息科学的发展,经济的“能见度”越来越高,人们对“看不见的手”的驾驭力量也日益增强。国家对经济作用以宏观调控的合理干预,就是自觉利用经济规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能把国家干预和发挥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对立起来。因此,掌握现代市场经济,把计划与市场、干预与自由共融一体,两手并用运作的新特点,转变传统的市场经济观念,是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应予以深化认识。

二、宏观调控的成效和经验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

宏观调控取得的成绩,主要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着力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过去,我国经济发展经常出现大起大落,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急于求成,片面追求高速度。每次宏观调控都是在经济过热到难以为继时,才不得不被动地进行治理。因此,每次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治”过热。而本轮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一直是“防”过热,即在经济运行出现偏快倾向或过热苗头时,就见微知著,未雨绸缪,主动调控,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这样,既控制了经济增长速度不大起,又防止了经济增长速度大起之后的大落,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延长了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

2.实现了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

从增长速度看,据统计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66万亿元(按不变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1.4%;是2000年的1.96倍,提前三年实现了第一个十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在国际上位次,从第六位上升到第四位。从其中增长波幅看,2002年至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9.1%、10%、10.1%、10.4%、11.1%和11.4%,年度间的波幅很小,仅是0.1至0.9个百分点,平均为0.48个百分点。

从继续经济周期的态势看,本轮周期已连续8年处于上升阶段,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增长速度最快、持续时间最长的经济发展和规模空前的经济转型,也是中国历史上罕有的盛世,在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的奇迹。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呈现出如此新特点,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国家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在不断提高,从而在经济发展上没有出现大的起落,实现了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

3.加强了结构调整,把农业放在基础地位

我国在控制总量的同时,注意加强了结构调整的力度。这一轮宏观调控首先从加强农业基础入手,把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作为首要任务,在制度、政策和投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全部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和特产税,每年减轻农民负担1335亿元。同时,建立农业补贴制度,用于“三农”的支出五年累计1.6万亿元,地方也较多增加投入。国家采取这些措施,极大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亿万农民由衷地感到高兴。农业的发展,为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重要的是我们在这几年,从上述宏观调控实践中形成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搞一刀切,不搞急刹车”的做法和“从实际出发,注重效果,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稳定”的原则,不仅取得了本轮宏观调控的成效,而且丰富了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为今后的宏观调控积累了宝贵经验。

4.在宏观调控的手段上,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进入新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宏观调控的对象,经济活动的主体多元化了,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自主化和市场化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因此,要求宏观调控更多地利用市场化手段。本轮宏观调控采用了三种组合:(1)一是手段组合,即坚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2)二是政策组合,即发挥货币信贷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外汇政策等多种政策的组合效应;(3)三是工具结合,如在货币信贷政策中,综合运用了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市场化工具

在宏观调控的时机和力度的把握上,做到适时适度,有节奏地多次小步微调。过去,针对经济周期波动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多集中性和大力度。就是当经济已陷于严重过热、出现严重通货膨胀时,为了迅速扭转过热局面,集中性、大力度地出台一系列调控措施,结果往往造成在通货膨胀率下降的同时,经济增长率也大幅度降低。而本轮宏观调控见事早、动手快,具有预见性,及时性和渐进性,因此表现为适时适度的多次小步微调,以尽可能长地保持经济平衡快速运行。

三、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理论

我们认为宏观经济学最早产生于法国重农学派,从国民经济社会生产的整体角度来看,在魁奈《经济表》中展示了全部社会再生产过程图式,这是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马克思对魁奈《经济表》给予高度评价,并在该表的基础上,经过修正创新了自己《经济表》,从而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科学的完整的再生产理论,这就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宏观经济理论。

马克思再生产理论包括三部分,可以概括地用图式展示如下:

第一部分,资本循环理论,是以货币资本(G)为中心,说明资本循环过程,其公式为G——W…P…W′——G′(G—G′)

第二部分,资本周转理论,是以生产资本(P)为中心,说明资本运动的速度和效益,其公式为P…W′…G…W′…P(P…P)

第三部分,资本再生产理论,是以商品资本(W′)为中心,说明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全部过程的统一,以及资本的运动与实现,其公式为W…G′…W…P—W′(W′—W′)

由以上产业资本整体运动的剖析,可以看出再生产理论,既有微观规定分析,又有宏观规定分析,则循环理论和周转理论是属于个别资本的微观再生产运动,资本再生产理论是整个产业资本的宏观再生产运动。这三部分微观和宏观再生产运动是有机联系的,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们共同构成马克思再生产理论的完整体系。由此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奠定和产生了马克思主义宏观经济学理论和微观经济学理论,即在循环理论和周转理论基础上产生微观经济学理论,在资本再生产理论基础上产生宏观经济学理论。因此,我国的计划和宏观调控管理,只能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总结以往实践的历史经验,建立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宏观经济学基础之上,并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这是确定不移的。当然,西方宏观经济学关于社会化大生产的科学管理体系,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一般规律,以及数量分析方法是可以参考和借鉴的。同志指出:“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合理的做法,反映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要求,是人类的共同财富,许多方面是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努力学习和借鉴的”。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实践表明,关于循环理论对于企业搞活经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关于周转理论对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关于资本再生产理论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管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过程中,对资本循环与周转和资本再生产两个方面,有所忽视一个方面,强调另一方面,不能正确地对待两者统一的辩证关系。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正确的兼顾两个方面,使两者结合得好,则国民经济就能得到迅速的稳定发展,反之则不然。这个深刻的教训值得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这样企业才能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进入市场,搞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和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文选第二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例6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内容和形式上有哪些相异和相同呢?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就需要把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相异和相同来分清。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不明确他们基础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相异和相同,也就不能明确他们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相异和相同。由此可见,明确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相异和相同也就是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内容和形式上相异和相同的首要问题。

二、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上的相异和相同

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上有哪些相异和相同呢?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母腹之内。他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有产者剥削,无产者贫穷,生产盲目和经济危机等。但所有这些都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所以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消灭剥削,消灭贫穷,消灭生产的盲目和经济危机等等,也就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容。同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上的区别,首先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和私有;其次就是有无剥削,有无贫穷,有无生产的盲目和经济危机等等。

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上有哪些相同呢?首先在于他们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其次就是无论人类社会发展的哪一个阶段都是由一个一个活着的人来组成的。每一个活着的人都要生活,生活着的人都要活动,每一个人的活动虽有不同,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面向富裕,背对贫穷。富裕使人安定,贫穷使人不宁。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上的相同。

三、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的相异和相同

那么他们在形式上有哪些相异和相同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用他们在内容上的私有和公有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由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所决定。所谓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公有生产资料,只有私有生产资料。所有生产资料都为个人和国家所占有,不是每一个人都有生产资料可使用。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第一,没有生产资料的人,迫于生活,不得不去出卖自已的劳动力,这就给私有生产资料者的剥削造成了条件。由此可见,私有生产资料者的剥削,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整体形式中的第一种形式。

第二,任何产品都有更新换代或不再为社会需要的可能。因此,减产或停产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减产或停产后的工人,由于自已没有生产资料,所以也就不能不失业和贫穷。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整体形式中的第二种形式。

第三,为了消灭贫困,资本主义社会采取了社会保险。可是社会保险却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又一种形式的剥削。正如美国总统克林顿所指出的“社会保险总是依赖于年轻一代人的纳税,一般退休人员在不到六年的时间内就能收回他或她所支付的所有保险税。但是,此后,他还要继续领取这笔保险金。那么现金从何而来?实际上政府一直靠借贷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而把债务转嫁给纳税人。”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的剥削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所产生的资本主义社会整体形式中的第三种形式。

第四,对失业者劳动力的浪费,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所产生的资本主义社会整体形式中的第四种形式。

通过上述四种形式,我们可以看见,剥削、失业和贫困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所不可避免的。以美国为例,号称富甲天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美国,现在就有“1200万户人家为柴米发愁”。设每户有人三口,为柴米发愁的人就是3600万,这在美国两亿四千九百五十一万人口中,要占13%左右。这就是剥削、失业和贫困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

在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失业和贫困的条件下,由于剥削和被剥削的对立,富有和贫穷的不同,失业者的生活没有保障。这就使资本主义社会没有进行科学组织的可能。正因如此,所以社会的负面现象,如:民族纠纷、宗教矛盾、贸易摩擦、资源分配、生态平衡、财政赤字、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伪劣假冒产品等等,都如影随行,成了不可避免的事。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决定和产生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体形式。

社会主义社会的形式,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决定的。所谓公有,也就是说,这些生产资料是用于为每一个人平均分配的。正因如此,所以社会中也就没有了没有生产资料的人,从而也就没有了有人迫于生活去出卖自已的劳动力。这样私有生产资料的剥削也就可以得到了避免,失业和贫困的现象也就可以不再发生。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话虽如此,可是要把公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这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生产资料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河流、湖泊、海洋等等;一类是“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如:各式各样的生产工具和设备。在这两类生产资料中,前一类是可以为每一个人平均分配的。后一类则不能。因为式样繁多,用途不同。每一个人需要的也不一样。所以是不能为每一个人平均去分配的。这该怎么办呢?方法是:用“公有生产资金”去代替对这类生产资料的公有。为每一个人分配一定数量的公有生产资料的“贷权”,让每一个人自已去购买这类生产资料去使用。这样,这类生产资料也就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去使用了。

在每一个人都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公有生产资金“贷权”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也就可以进行科学的组织了。

首先让每一个儿童都能得到培养和教育。在每一个成年人都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公有生产资金“贷权”的条件下,他们也就有了储存自已养老基金的能力。这时国家也就可以把他们储存的养老基金转变为每一个儿童生活和学习的贷款,从而使每一个儿童都能得到培养和教育。

在这个方法下,设每一个人的儿童期为19年(包括胎儿期),偿还儿时贷款期为12年,那么每一个人一生的贷、还、存、取过程就会是这样的:从被孕育的时候起,到18岁成年的时候止(19年),每年从银行(或专设机构)贷取一定数量的生活和学习费用;从19岁起,到30岁止(12年),每年向银行偿还一定数量的儿时贷款;从31岁起,到49岁止(19年),每年向银行储存一定数量的养老基金;从50岁起,到61岁止(12年),每年从银行取回一定数量的养老基金。

具体实施方法是这样的:

以一定的行政区划为单位,设某单位有儿童(胎儿-18岁)1000名,有壮年男女(31-49岁)2000名,儿童基本平均每人需要生活和学习费用1200元,那么每一个壮年男女本年平均各向银行储存养老基金600元供儿童来贷用。

青年人(19-30岁)本年各向银行偿还一定数量的儿时贷款;老年人(50-61岁)本年各从银行取回一定数量的养老基金,年年如是。

在这个方法下,社会也就可以组成这样三个组织和系统:

1.抚幼组织和系统

包括计划生育、产院、孕妇、乳母、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技和职中,是生育,养育和教育儿童的组织和系统。从儿童的生活和学习费用中为孕妇、乳母、保育员和教师职工支付劳动报酬。把年满18岁的儿童转入青壮年男女的劳动组织和系统。

2.青壮年男女的劳动组织和系统

接收抚幼组织转来的男女青年,为每一个人平均分配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贷权,让每一个人自主去劳动。组织青壮年人的进修,培训和生产;监督他们偿还儿时的贷款和储存养老基金;回收老年人的土地和贷权,把老年人转入老年人的组织和系统。

3.老年人的组织和系统

接收青壮年组织转来的老年人,为老人年提供保护和服务。

接收死亡者的遗产,用遗产为夭亡和残疾者偿还不能和无力偿还的儿时和公有生产资金的贷款。保证每一个人储存的养老基金和公有生产资金的放贷得以如数回收。把所剩遗产转入公有生产资金之中。

随着公有生产资金的增加,每一个人对公有生产资金的贷权也就可以扩大到生活费用之中,如住房和家庭用具等等。从而让每一个青壮年男女都有条件组成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使他们得以愉快生活,安心劳动。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组织情形。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组织下,由于抚幼组织从儿童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中支付了教育经费;劳动组织为每一个青壮年男女分配了土地和贷权。使他们不被剥削、失业和贫困;老年组织用老年人自己的养老基金保护和服务了老年人,所以国家财政开支中的教育经费和社会保险费用也就不再需用。这对节约国家财政开支,精简国家管理机构,消除民族纠纷、宗教矛盾、贸易摩擦、资源分配、环境保护、人口控制、生态平衡、财政赤子、老年生活、儿童教育以及人类社会生活的走向统一,都是十分重要的事。

不但如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三大组织下,由于每一个人从被孕育的时候起,到生命结束的时候止,都生活在三大组织的关怀之中,接受三大组织的管理,所以,他们的言语和行动自然也就会高尚和文明。正因如此,资本主义社会的负面现象,如诈骗抢劫、恐怖暴力、贪污盗窃、赌毒娼妓等等,在这里也就不会发生。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产生的社会主义社会整体形式。

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有哪些相同呢?

第一,生产资料私有的相同。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是私有的,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把公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给每一个去使用之后,这是的生产资料也是私有的。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私有生产资料上相同。

第二,私有生产资料的作用相同。私有生产资料有保持和发挥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自觉性的作用。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生产资料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的私有生产资料也是这样。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生产资料在作用上完全相同。

第三,总体来说,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的相异和相同是这样一种情形,即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公有。它的作用是让每一个人都有生产资料可使用,消灭私有生产资料的剥削、失业和贫穷,使社会得以科学地组织。资本主义社会的负面现象不再发生。换句话说,保证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和公平。第二层是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之后的私有。它的作用在于保持和发挥每一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自觉性。

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权”则不同。它只有生产资料的私有,没有生产资料公有一这层。所以,它只能保持和发挥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自觉性,而不能消灭剥削、失业、贫穷和社会和负面现象。换句话说,它不能保证社会的平等和公平。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相异和相同的根本情形。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看见,社会主义社会较资本主义社会前进了一个时代。它前进的标志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诞生。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相异

在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下,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剥削、失业、贫困和社会负面的现象的不可避免,所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就难于顺利发展和运行。

第一,由于生产者不知道社会对产品所需要的数量,反之,消费者也不知道社会中有什么产品可供自己计划来使用,这就使社会中产品的过剩和短缺都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换句话说,盲目生产和盲目消费所产生的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一个特征。

第二,社会产品过剩时,物价下滑,生产者受损;短缺时物价上涨,消费者负担加重,加上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垄断操纵,从而使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也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这就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时常都处于惶惑不安的生活之中,精神压力沉重。这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二个特征。

第三,以新奇刺激消费,以炫耀购买使用,这不仅浪费社会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使不能再生资源的节约使用成了不可能的事情。这就给人类社会生活的可持续发展亮起了红灯。这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三个特征。

通过上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三个特征,我们可以看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消极影响,已失去了存在的可能。

在社会主义社会形式下,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三大组织系统中人员的年龄和需要基本相同,所以各系统也就可以统计本系统人员的需要,然后报请国家招标定购生产来供应。这样不但每个人的需要都可以得到了满足,而且盲目生产,盲目消费,换句话说,社会产品过剩和短缺的经济危机也就可以不再发生。与此同时,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联系,所以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买空卖空、垄断资源以及伪劣假冒产品等等,也就没有了产生的可能,这就使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现象也可以不再发生。在招标生产中,国家还可以把保护生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条件列入中标条件之中,从而使环境得到保护,资源得到节约,生态得到平衡。不但如此,由于夺标的竞争,还会使物价合理,市场稳定,人民生活康乐安宁。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不同。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相同

1.都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要遵守价值规律的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也是这样的。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消灭剥削,这与社会主义社会要消灭剥削的内容不能相容。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遵守价值规律性上是相同。

2.市场中运行的都是私有资金

资本主义市场中运行的是私有资金,社会主义市场中运行的也是私有资金!因为,第一,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有生产资金的作用在于为每一个人平均去分配,以便消灭剥削、消除失业、消除贫穷。使社会得以科学的组织,社会的负面现象不再发生。保证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平等和公开。所以不会直接进入市场中去运行。第二,在社会主义社会把公有生产资金平均分贷给每一个成年人去使用之后,这时的公有生产资金也就成了私有生产资金。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中运行的也只能是私有资金。而不能是公有资金。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和资本主义市场中运行的都是私有资金的原因。

3.由于社会主义市场和资本主义市场中运行的都是私有资金

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活力上相同。因为私有资金有保持和发挥个人劳动积极性和自觉性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例7

⑴表现:

通过公有资产的优势来反映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资产的优势是量与质的统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公有资产有量的要求,且要水平高、素质高,同时要把住命脉。

量的优势:全国范围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混合资产(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量可以有所差别)

质的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确保了我国经济以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

⑵实现的形式多样化:

①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②股份制是主要的实现形式,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2.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⑴要性:国有经济直接关系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经济性质)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

⑵表现:

①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有支配地位。

②国有经济必须提高整体竞争力和质量,引导和影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

⑴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⑵必要性: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平等性要求。

⑶作用:①繁荣市场,满足人民生活各方面需求 ②增加就业

③优化经济结构④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增加国家及地方财政收入

⑷政策:引导、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二.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⑴直接原因: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结果

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发展不平衡

⑵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价值规律 ,优化资源配置。

只有承认生产要素带来收益,才能激励人们更有效地使用生产要素,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最终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必须完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保证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调节,防止两极分化

三.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

条件(根本):能够开展充分的竞争,保持灵活的价格。

⑵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说明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①.平等性

含义:在市场上经济活动参加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

由什么决定:价值规律(等价交换原则)

要求:

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平等性是竞争性的前提,在市场交换中,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②.竞争性

含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存在广泛的竞争

必要性: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是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前提

作用 :

使供求关系得到调整,促进优化资源配置的实现。竞争激励经营者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优胜劣汰。(体现价值规律的作用)

负面影响:竞争会导致垄断,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盲目的竞争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自发性、盲目性)。竞争的动力源于对利益的追求竞争性易产生不规范行为要求市场具有法制性

要求:公平竞争,正当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公平竞争,正当竞争。

竞争形式多种多样:价格竞争、技术竞争、质量竞争、信誉竞争

③. 法制性 (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易产生不规范的行为)

含义:健全的完善的法律基础、经济活动要依法执行.

作用:法制性是公平竞争的保障。调节竞争中个体利益活动的矛盾,保护公平竞争,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保证自己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规范,也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④. 开放性

含义: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市场、与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

必要性:

开放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社会化的分工与协作要求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承认各种生产要素能够带来利益。

作用: 优势互补;激励企业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生产率; 通过这两方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要求:

反对封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反对垄断,形成统一的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行对外开放,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调剂余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市场经济的四个特征以竞争为核心。平等性是竞争性的前提,法制性是竞争性的保障,开放性是竞争性的要求。

四.宏观调控

⑴任务: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⑵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单纯的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经济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两极分化。因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不仅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且需要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只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更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⑶手段: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经济手段:财政、货币、税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经济利益的调整(供需)

法律手段:立法、执法

行政手段:要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必要行政措施来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例8

一、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经济意义

研究分配问题的意义,在于不同的分配机制对社会经济运行有着不同的影响,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经济效果,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不同的分配机制会对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人具有不同的激励作用,是影响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经济活动主体一般是由利益驱动的,即所谓“经济人”假设,尽管人的理性往往是有限的,但现实中人们的经济行为所表现出的趋利避害的自利倾向仍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因而人们所受到的来自特定社会收入分配机制的利益激励,是促使人们追求经济目标、提高经济效率、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经济效率是特定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的函数。一种收入分配机制越能体现对经济活动主体的激励,对提高经济效率的作用就越大;反之,亦然。

其次,不同的分配机制就其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质而言,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影响人们判定某一经济体制公平与否的一个主要因素。无论是在经济学上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上,判断某一经济体制是否公平主要看它最终所形成的收入分配结果是否公平,而分配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取什么样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对于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而言,研究和讨论分配问题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中国经济改革就是以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和调整利益结构,强化对经济主体和个人的物质激励为切入点的。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还在分配领域中发挥作用,特别是人们在对分配的认识观念上还深受其影响,分配机制对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人们对现有分配机制所形成的分配结果的公平程度尚不满意,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因此,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机制迫切需要在分配的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都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决定

在分析具体的收入分配机制之前,基于收入分配的经济意义,让我们先构建一个关于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决定理论。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分配都不是一个孤立的、独立存在的部分,分配本身也不是决定性因素,相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分配机制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或者说是由资源配置方式决定的。

任何一种资源配置方式都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基本经济问题:一是生产要素如何投入的问题,二是作为生产结果的产出如何分配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决定生产要素由谁投入,以何种方式投入;而第二个问题是决定谁来分享生产的结果,如何分享。上述两方面在社会资源存在“稀缺性”的情况下,是密切联系的,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资源配置中生产要素的取得是有成本的,要素投入者对产出必须享有相应的要求权,只有要素投入者的这一产权得到保证,他(她)才会在经济上得到补偿,才会有对生产进行持续的和扩大的投入的激励,这是构成一个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具有效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产出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必须体现要素投入者的利益,否则必然因为要素所有者缺乏必要的激励而导致要素投入不足,社会经济就达不到应有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从社会的整体来考察,产出的分配结果还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公平的标准,从而弥补个人由于要素投入能力存在差异所有可能导致的产出分配结果的不均衡。对同一个人而言,在从出生到死亡的不同阶段上他(她)的投入能力是不同的,社会分配机制必须保证人们在不具备投入能力的幼年和老年能够分得足够的产出,以维持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在具有投入能力的生命阶段,不同的个人之间由于先天的和自然的原因其投入能力也存在差异,社会分配机制必须保证弱势个体获得能够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产出。如果产出分配结果不能体现最低程度的社会公平,将会破坏社会保持稳定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而影响要素投入的总水平和投入一产出的效率,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同样难以为继。

上述分析表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要求分配方式首先必须与要素的投入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相一致,实行谁投入谁受益,否则就会丧失经济效率;其次,任何社会的最终分配结果都需要一定程度的不依赖于要素产权初始分布状态的公平。显然,这里存在矛盾,前者要求分配结果要与要素的初始产权挂钩,而后者则正好相反。这里的矛盾正是效率和公平的矛盾。消除和化解这一矛盾,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存在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一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社会阶段,可以取消生产要素的个人(个体)所有权,实行生产要素的全社会共有,相应地对个人则完全实行按需分配;二是在未达到上述社会发展阶段以前,承认生产要素的个人(个体)所有权,按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进行初次分配,并通过某种社会调节机制,对由要素初始产权决定的产出分配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来达到应有的社会公平目标。

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要采取第一方案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就是社会生产力已经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资源的稀缺性大大降低,不仅一般物质生产要素可以实行全社会共有,而且劳动不再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与个人紧密结合的劳动力不再被视作个人的一种生产要素,产出分配完全实行各取所需,因而产出的分配与投入要素的产权无关,分配的利益激励不再是追求经济效率的有用手段。这样的社会正是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对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写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没有达到这样的理想的社会阶段之前,人们只能采用第二个方案,实行与生产要素产权相联系以及与要素投入形式相一致的分配机制和某种再分配机制,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平,所以收入分配机制的抉择是效率与公平的一种均衡。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完整的社会收入分配机制都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由要素产权所决定的初次分配对要素的投入者产生着追求经济效率的激励作用;而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则保证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平,二者缺一不可。

三、两种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辨析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被认为是进入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后,人类社会付诸于实践的两种个人收入分配机制。按劳分配被视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则长期以来被看作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但对于这两种分配机制的具体经济涵义和理论依据,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一)关于按劳分配

对于按劳分配的含义,较为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是指“以每个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大小作为进行收入分配的依据”。但在按劳分配的具体理解上和对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的看法上,则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是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对此,一些人主张既然劳动创造价值,就应该按照劳动贡献大小来进行价值的分配,按劳分配理应是社会主义社会唯一的分配依据,否则就不是坚持劳动价值论。而另一些人虽然也从劳动价值论中寻求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但认为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基础上,社会在做了各项必要的扣除后,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体现的是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平等关系,因此,认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多种分配形式提供了现实基础。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价值论并非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没有任何内在联系,把劳动价值论作为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是一种误解,提出按劳分配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劳动者成为生产和产品的主人;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主要还是谋生的手段等。

对于上述关于按劳分配的各种观点,作者认为都不能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首先,不能否认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设想无疑是与他的劳动价值论相一致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提出了他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设想,他写到“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显然这与他在劳动价值论中提出商品的本质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互换其劳动的关系的思想是一致的,只不过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定量的不同形式的劳动不需要采取商品和价值形式相交换,而是直接作为等量的劳动相交换。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设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劳动价值论合乎逻辑的发展。其次,劳动价值论并不能成为现实中社会主义社会所实行的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个体劳动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因而不存在用于交换的商品,也不存在价值,也不需要货币作为交换的媒介,也就不存在与价值概念相联系的分配问题。所以,我们并不能从马克思用于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劳动价值论的命题中,直接得出社会主义社会对个人收入应该实行按劳分配的结论。

事实上,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紧密联系的,是由社会主义实践中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直接决定的,而不仅仅是基于某种理论,也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存在差距。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除劳动力以外的其它生产要素都是由国家通过计划来投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个人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但由于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劳动力仍然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以及由于生产力还不发达,还不能取消分工以及由此决定的一定范围的特别是消费资料的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因而还不是完全的产品经济,个人所能得到的消费品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形式的货币收入(几乎是唯一的收入)的多少。因此,为了激励社会主义劳动者,提高经济效率,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就不能不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挂钩,实行按劳分配,而不是按需分配。但是,由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或者说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很难找到客观的可操作的尺度来进行衡量和比较,所以只能采取更具平均主义色彩的分配办法,即主要是以劳动时间来作为确定劳动者个人收入的依据。举例来说,相同时间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由于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尺度来区分其贡献的大小也许只获得几乎相同的劳动收入。所以,实行按劳分配不仅没有完全消除分配的不公,还加剧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其结果是对个人而言“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劳动者缺乏激励,劳动力要素的配置处于低效率。这种平均主义的对个人缺乏激励的分配机制,事实上成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一个主要弊端。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简称按要素分配)是指经济活动主体凭借对生产要素的产权,根据他投入生产过程的要素的多少以及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来获取报酬的收入分配机制。因此,在按要素分配的机制中,个人收入的水平,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个人所能提供的各种要素的数量以及这些要素的价格。

在对劳动价值论的争鸣中,有人根据按要素分配的社会现实,提出所谓的“要素价值论”作为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认为各种生产要素都在价值的形成和创造中发挥作用,因而都应参与价值分配,即所谓“共创论”和“共分论”。作者则认为,按要素分配并非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此,也不能用自成体系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概念来构造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实际上,马克思并不是没有讨论按要素分配,相反他正是用劳动价值论甚至他整个的政治经济学来反对以要素所有权为基础的按要素分配的理论。所以,如果要到马克思理论体系的阐述中寻求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得到的只能是相反的结论。

若抛开对与错的价值判断,马克思对按要素分配有过这样的论述:“所以,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其实,按要素分配的依据正是马克思批驳的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也就是要素所有者对要素的产权。那么,现实的收入分配为什么要采取按要素分配的方式,在前文的论述中已经做了理论分析,那就是只要个人还要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生产领域,或者说只要生产要素还需要由不同的经济主体来投入,为了保持对要素所有者应有的激励,使经济运行不致丧失效率,就必须使收入分配与要素的这种投入方式和要素的初始产权相一致,实行按要素分配,而无论这些生产要素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还是由于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的发展,而日益重要的管理、科技、知识、信息等新兴的生产要素。显然,除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以外,作者认为按要素分配都将是主导的分配方式。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根据本文对分配机制所做的一般性分析,可知分配机制取决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进而根本上说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科技、管理、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都是由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通过市场来投入,个人既作为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也可作为其他要素的所有者参与生产和分配。按照本文的分析框架,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只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体制才会有效率,才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还应包括一个为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以实现社会公平目标为目的的再分配机制,从各国的实践看,它至少包括税收、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手段。至于有人主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该继续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应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作者认为,如果这里所指的按劳分配是上面讨论过的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那么是根本行不通的,既不会带来效率,也不能实现社会公平;如果这里的按劳分配是指的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或者如某些人进一步用作证明的,是指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依然作为主体的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其收入分配主要以工资收入为主的话,那么“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既没有必要,也不能成立。没有必要,是因为显然按要素分配包含了按劳动力要素分配;而说它不能成立,是因为事实表明,今天即使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其收入来源也并不止于单一的工资收入,工资收入也未必就是其收入的主要部分。实际上,同一个个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可以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可以作为资本所有者,或者是提供管理、技术、知识、信息等各种不同要素的所有者身份进入市场,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因此,他们的收入将取决于他们所提供的各种要素的数量和这些要素的市场价格——即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傅军胜.全国劳动价值论研讨会综述[J].中国社会科学,1995,(5):57-60。

[4]卫兴华.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J].经济研究参考,2001,(15):1-6。

[5]余陶生.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J].经济学动态,2000,(6):14-1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例9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马克思主义为前提和基础。

马克思主义是在19世纪40年代创立的,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丰富、发展的思想体系,马克思、恩格斯采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基础的生产关系进行研究,创立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着重研究,介绍了在各个发展阶段中人类社会支配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以及与人力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分配的规律。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阐述了资本家剥削的秘密,因此成为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 在《资本论》中揭示了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成为我们认识市场经济的前提。同志最早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1938年10月,在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论新阶段》中提出:“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所以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建设的实际情况有效的相结合,经过实践逐渐的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这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中国特色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得以进一步体现,在我国按照中国的实际特点去应用马克思主义,这也成为我国共产党面对的主要问题。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逐渐中国化以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一系列适合、我国现在经济发展的具体方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实践的过程中,共产党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的改正问题,也不断的改进并确定正确的路线方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路线得以确定。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思想具有指导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对当今世界和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进行了研究,马克思主义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指导作用,消除了市场滞后、自发的效应,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考虑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使之既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体制的优势,又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马克思主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指导了方向。恩格斯说过:“马克思主义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是方法”,马克思主义所提供的是研究市场经济体制的出发点,并为研究提供了正确的使用方法。马克思主义确立了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的方法论,为各门科学提供了锐利的武器,促进其进一步的发展,为全世界无产阶级和解放全人类指明了正确的道路。在研究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正确观点、立场、科学的方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外部经济问题、垄断问题、总量的平衡问题、社会公平问题、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经济结构的平衡问题等等,马克思主义指导政府从全局出发,政府介入,运用货币或者财政的手段进行宏观引导、控制、调节,使整个社会实现有效的合理调整利益格局、实现资源合理的配置、使社会有计划的按照比例生产。马克思主义指导我们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实际发展中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原则性。

三、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展。

1、中国特色是指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资本主义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人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没有阶级性,市场经济与中共的领导、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公有制三者联系在一起就成了中国特色。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由政府有力地进行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体实践的能动反映,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背景,以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实践为基础,以借鉴、吸取西方经济学合理因素为方法,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相区别,凸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构建的“中国特色”。

2、马克思主义著作中列宁提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概念,利用对个人经济利益的关心、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等中介环节建设社会主义的政策主张,对于市场的利用只一种特殊情况,保留商品货币和市场机制,没作进一步的修正。在斯大林时期完成社会主义制度的真正建立是的,最终确立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理论。发现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特种商品生产,指出价值规律是“很好的实践的学校”,它使干部迅速地成长为社会主义生产的真正领导者。这种认识仍然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还没有超出传统计划经济的认识框框。这一模式的确立,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大规模的工业化的客观要求,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货币的计划经济思想,不同程度地对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一些改革,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使传统的计划经济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这种改革过程中,市场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成了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的核心问题,构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基本动力,摆脱了传统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推动了对市场经济的正确认识。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并不是特别的神秘,马克思主义是认识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马克思主义著作中以前没有做过的事情,现在做了;马克思主义著作中以前没有讲到的道理,现在讲了,只要经过事实在实践中的证明是正确的,找到了社会主义国家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方向,这一些都是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

四、结束语:

马克思主义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理论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马克思主义起着指导的作用,是认识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发展的作用,我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的国情有效的结合,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的科学依据,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力发展的,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进一步提高马克思主义自觉性,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例10

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主要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发挥的。然而,如果只有自由竞争机制,“市场失灵”就可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市场竞争在带来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经济增长的盲目性、收入分配差距的悬殊以及其他不和谐因素,乃至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同时,更应通过建立健全和谐机制,使全体劳动者在自主劳动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走向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机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须以满足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作用受到社会和谐机制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共同富裕与协调发展目标和相应政策的引导;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是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各经济主体在和谐的环境中竞争,又在竞争中实现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充分的竞争不断地激发着经济主体的活力,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时,也出现了竞争无序和失范等不和谐现象。这就告诉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规范经济主体责任、协调多方利益、均衡各方发展的和谐机制。近年来,中央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对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具有根本指导意义。这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继续强化竞争机制作用的同时,在发展理念上开始形成和谐的共识,在政策操作层面开始形成和谐的导向,和谐运行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竞争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利益动力,和谐机制则为市场活动提供协调的力量和环境以及利益均衡的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只有这两种机制相互支撑、相互制约,才能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所以,一个和谐运行的经济机制首先必须体现人文关怀的理念,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正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

加强法制建设。在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分散竞争格局下,必然需要一系列法律界定各自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经济活动在“利己不损人”的规则框架下展开,引导经济主体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解决所遇到的利益矛盾,使整个社会朝着“帕累托最优”的目标和谐发展。

转变政府职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不能再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而要通过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企业在不断改进技术的同时增加就业机会;引导企业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的消耗,推动循环经济的深入发展,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当好经济运行的调节者和裁判员,解决好市场公平问题和其他矛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例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实现现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党的十四大又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属于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是所有市场经济类型的共同特征。为了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少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已有财产的独立以及经济目标的独立)、独立的意志(能自主地选择),以及主权间的平等(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

    (2)市场主体有权独立支配自己的财产,并根据市场上某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和投入产出关系,自行作出生产计划和决策。

    (3)主体的市场行为是契约行为,体现较充分的自治(非依法律明示不得被干预)。

    (4)能有效排除制约市场活动的因素(主要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以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5)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然而是极其有限且明确的。

    (6)政府依法律许可而行为,其作用也应当是有限的。(3)

    在此需要指出,前三项要求是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最大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而设,即通过市场(主要是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经济运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使经济效益达到相对最大化。后三项要求则是为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而设。这是因为,市场机制是以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鼓励并刺激市场主体对个体利益的追求。所以,它既不可能自觉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期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兼顾。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矛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必然导致缺陷的产生,如垄断、总量失衡等。当市场无法自发解决时,必须运用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加以干预,以期恢复自由、平等、公平的经济秩序。可见,上述六项要求是由市场经济的二重性决定的。

    我国拟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具备一般市场经济类型共性的同时,还应具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个性。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七项内在要求便是“以社会主义为导向”。由于“社会主义是天然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4),其必然要求国家在遵循市场内在规律、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引导市场经济中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向着有益于整个社会的方向发展,以保障一切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使所有人都有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使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5)换言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通过市场调节解决生产力发展和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国家适度干预来弥补市场的内在缺陷,使两者找到最佳契合点,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相对应,反映在法律上的前三点便成为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这三项制度又正是民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6)因此,民法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7)

    起源于古罗马私法的民法,发展至今一直以调整具有权利———平等属性的社会关系(即横向社会关系)为己任,追求平等、自由的价值观决定了民法是以个人本位为基石的。虽然,进入20世纪以来,民法亦有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倾向(例如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的确立),但是民法朝着社会本位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在于保证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核心又是不损害其他个人的利益,所以它首先关怀的仍然是个人。

    然而,较之前三项要求,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是与具有权力——服从属性的经济关系(既纵向经济关系)紧密相连的。其间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协调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这显然是以社会主义本位为基石的。因此,尽管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因其自身理念和价值目标的规定性,无法对后四项要求作出响应,必须由其他部门法加以调整。(8)并且,基于市场经济的二重性和“社会主义导向”,这一部门法也应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二

    论及纵向的经济关系,势必要对行政法加以剖析。(9)众所周知,行政法在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而行政关系无论表现为行政主体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还是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非隶属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均不平等,具有权力——服从属性。可见,行政关系应归入纵向的社会关系范畴,其中自然包含了一部分纵向的经济关系。但是,行政法并不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上述四项要求给予有效保障,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律本质看,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及其运作之法,即“控权法”。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曾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10)尽管施瓦茨的观点立足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状,但对我国行政法的研究仍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首先,随着当代国家职能的演变,行政权扩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亦可能产生消极甚至破坏作用,即行政权一旦缺少有效制约,就更易被违法行使或者滥用,从而倾轧他人的合法权益乃至社会整体利益。其次,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必须将政府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以防止政府对行政权的滥用,使其依法行政。再次,我国几千年封建统治中的“官本位”思想一直根深蒂固,加之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至上的影响,并非在短期内就能消除,而必须经过长期的不懈的努力。因而,将行政法定位于“控制法”更符合中国的客观实际。(1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能纳入民法调整的后四项要求所体现的精神(即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显然不是行政法的主旨所在。

    其二,从调整对象看,行政法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自然也包括对一定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和规制政府权限的要求本身就体现出政府对经济的介入,关键在于政府能在多大范围内对经济进行干预以及怎么干预,这既涉及到授权也涉及到控权问题。正因为行政法所关注的并非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是“防止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力被滥用,并以一种有

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12)所以控权问题可以从行政法中找到依托。但是,授权问题却不应由行政法解决,理由在于,行政法具体到法律渊源,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其立法者即为执法者本身———政府,若允许行政法对政府干预经济作出授权,那么政府的私欲必将急剧膨胀,导致对他人甚至社会利益的侵害。当前,行政性垄断(以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为主要形态)的普遍存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危害,就是一个有力的实证。(13)

    其三,从调整方式看,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其对经济的介入更多地体现为强制和命令行为。20世纪以来,伴随着私法对行政法的渗透,行政法亦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出现,使“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14)对此,笔者认为,行政法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必然带有强制或命令的特征。只有行政权的本质未变,行政法仍需以刚性较强的行政手段作为主要的调整方式。然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主经济。市场主体进行自主经营和自由竞争,排斥国家(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市场经济固有的消极面,又需要运用国家的力量加以克服。同时,国家干预亦不是万能的,国家干预必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基础上的适度干预。要做到这一点,间接的、弹性较强的调整方式将占据主导地位,如宏观调控的实施、公共企业的参与等。

    由上可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纵观其法律本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均与上述依附于纵向经济关系的四大要求(即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不相适应,因而无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三

    既然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要求在传统法律部门(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中不能找到依托,那么新兴法律部门的崛起势在必行。对此,我们将目光转移到了经济法。

    我国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引入“经济法”概念的。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法学界一直争论颇多。争论的焦点为是否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众多的主张可归为两类:一为否定说,即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为肯定说,即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否定说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有“学科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和“经济行政法论”(15)。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发展,除少数学者还支持“经济行政法论”外,绝大多数学者已摒弃这类主张。而且,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行政法论”也难说有其存在的裨益。(16)

    作为否定说的回应,支持肯定说的学者一直坚守阵地。自1992年以来,比较典型的主张有:(1)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17)。(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3)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4)新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法”。(20)(5)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

    上述诸说尽管提法不同,或“干预”或“调节”或“协调”,但并非完全对立,而是有其相通之处。择其要者述之:(1)至(3)的主张都大致括清了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但却使经济法面临“经济行政法论”的有力挑战,尤其是“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虽然在表述上略胜于“干预论”,实际上仍无法将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的调整与行政法在相似领域中的体现相区别。此外,“新纵横统一说”比较独特,其在论证经济法的地位时,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进行了修正,这种创新精神无疑值得肯定,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如说把“调整对象说”随“调整方法说”一并抛弃似乎欠妥。

    相比较而言,笔者还是倾向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的观点。诚如著名法学家王保树所言:“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它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22)“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正是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经济法的协调主义本质,有力地划清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同时,有必要对“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加以界定:从语义看,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要使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配合得当;从内容看,则至少应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对单个的经济领域部门和经济单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中观、微观调节;第二,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第三,通过公共企业调节经济发展。与此相对应,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就表现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

    至此,前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能纳入民法和行政法调整轨道的四项要求,在经济法中最终获得法律保障。

    (1)经济法与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的要求相吻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调节,虽然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并优化资源配置,但同时又会导致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产生。主要表现在:从中观、微观看,市场主体的驱利性导致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产生,使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从宏观看,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自发生和局部性,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均衡、公共物品的供给、外部不经济和社会公正等问题。为此,必须运用国家的力量加以克服。而经济法恰好满足了这一要求:一方面,通过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直接排除制约市场活力的因素,建立公平交易规则维护自由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又通过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投资法、财政法、金融法等)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2)经济法与规制政府权限的要求相适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是国家干预也并非完美无缺,也会导致信息不完备、效率低下等弊端。况且,现实生活中,国家干预实质上已异化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庸讳言,政府本身亦存在着私欲。因而,必须对国家(政府)干预进行规则,使其处于适度状态,避免重蹈计划经济体制的覆辙。对此,经济法能起到积极的调整作用:其一,经济法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活动对政府介入经济作出授权,明确政府的作用范围,监督权力的行使,从而避免由行火亘政法调整所引起的立法者即为执法者本身的尴尬局面。其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既能关注和尊重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又能有效遏制政府私欲,防止个人及社会利益受损。

    (3)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相呼应。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必然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寻求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最佳契合点,以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而经济法基于协调主义的立法宗旨,能够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及刑事的调整手段)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一方面遵循市场内在规

律,尊重市场配置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干预弥补市场调节之缺陷,并同时对国家干预加以规则,从而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这与“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完全一致。

    正因为经济法满足了社会经济关系对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所以,经济法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以个人本位为基石,崇尚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为市场调节发挥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石,既确认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又使其保持适度状态,从而保障市场调节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偏废民法将重回计划经济体制的老路,偏废经济法将陷入自由资本主义的泥淖。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二元”基本法,民法和经济法必将携手并进,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3)参见肖江平:《对“加强经济立法”命题的质疑》,《法学》1998年第5期。

    (4)转引自邓峰:《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对民法、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比较思考》,《法学家》1997年第3期。

    (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课题组:《现代市场经济的不同类型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6)参见佟柔、王利明:《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7)“基本法”一词,在法理学上是指由全国人大所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确切地说应为“基本法律”),这是从制定主体的层面加以界定的。而在本文中,笔者是从该词的语义层面加以使用的,意为在社会生活中起主要的普遍的调节作用,不可或缺并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门。

    (8)商法和民法一样,亦属于私法的范畴,奉行“政治不干预”原则,因而商法同样不能担此重任。参见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9)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仅限主体行为构成犯罪的那一部门,显然不能成为“基本法”,故笔者对此不再赘述。

    (10)[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11)目前,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行政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等,参见杨建顺:《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9年第1-2期。在此,笔者赞同“控权论”的观点,因研究水平有限,论述难免肤浅,希各位同仁指正。

    (12)引自徐中起、王玄玮:《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13)参见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14)引自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15)参见《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第129-194页和第221-227页。

    (16)参见刘文华等:《1999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第1期。

    (17)引自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18)引自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9)引自漆多俊著;《经济法基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