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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约租车是“互联网 + ”时代涌现出的智能新型交通业态。它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平台,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点对点的出行服务。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是网约车的媒介,消费者的差异化、个性化出行是其要实现的目的,中高端消费者是其主要服务对象,互联网共享经济是其本质。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不同,网约车服务更多地依赖于互联网进行运作,这也给网约车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目前我国立法已经明确网约车服务的合法性,但是在网约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调试的过程中,也逐渐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如何建立健全更加完备的网约车法律服务体系,是我国网络约租车快速发展的关键。
网约车发展态势迅猛
网约车服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所青睐的打车方式之一,它所具备的快速、高效率、低价等优点使其在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竞争时处于有利地位。客观上看,随着我国城市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日常出行受阻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上下班高峰期,尤其是在一些一线城市中,出行高峰期往往出现“打车难”的问题。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出行方式常常“人满为患”,传统的出行方式表现出“等车久”、“坐车挤”、“打车难”等问题,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同时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也使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联系日渐紧密,其中较为成功的一个例子便是网络购物。
网络购物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开发专业的购物软件,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搭建出一个稳定、安全、快速、高效的购物平台,网络购物在短时间内兴起并不断发展。网约车服务行业的产生与网络购物一样,也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是网约车服务产生的前提条件。除了互联网这一核心技术支持之外,市场客观环境也是推动网约车服务产生的重要因素。
网约车服务在产生之后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则要归于其良好的用户体验。饱受出行困扰的人们第一次使用这种新奇的出行方式,能够迅速地达到目的地,而且价格相对合理,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次良好的“消费体验”。经过网约车经营公司的公关宣传和消费者的讨论传播,这一新型的出行方式发展态势迅猛。网约车服务极强的竞争力与其良好的用户体验是密切相关的。相对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来说,网约车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减少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在价格上,网约车服务一般较之于传统出租车更低。这些特点都是网约车服务的竞争优势。
目前我国网约车立法现状及问题
自从网约车服务这一新型出行方式如火如荼地开展以来,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一直紧密关注和有序指导这一市场服务的规范化发展。网约车服务在其经营过程当中,时常被报道出一些价格欺诈、司机不合法经营甚至暴力违法犯罪的现象。因此,制定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的任务刻不容缓,其旨在维护消费者和网约车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安全交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和促进出租车服务的转型和升级。任何一种法律不可能在制定之初即做到十全十美,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亦是如此。只有在不断探索实践中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才能不断健全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以求日臻完备。
当前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相关立法缺位,法规出台迟滞。我国网约车服务过较长时间的“任性”发展,直到2015年10月,交通部才匆忙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则是在2016年才制定出来。在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出现“空白”的这一时间段,网约车服务游走于“灰色边缘”,类似打球。法规出台速度的迟滞,使得网约车服务行业秩序较为混乱,引发了诸多安全问题,例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虽然后来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其实践中发现,立法只是大体上具备了框架,网约车服务仍存在着一些为法律法规所忽视的方面。由于这些立法缺位问题,使得网约车服务的法律法规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投诉机制施行不到位。投诉机制是监督和鞭策网约车服务市场的重要举措。目前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设置了相应的消费者投诉机制,但其具体实施效果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是投诉机制相关法律流程还不够完善。同时,网约车服务公司也并未公开对于违法违规驾驶员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以至投诉机制的具体施行并未得到贯彻落实。
健全网约车服务审批法律机制
对于网约车服务,相关主管部门应该辩证地进行看待。目前网约车服务市场,主要是一些发展较为成熟、口碑较好的大型网约车服务公司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网约车总体的运行效果是良好的,但也存在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甚至一些暴力违法犯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事后进行追责时,却发现相关网约车驾驶员并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使得追责工作陷入僵局。究其原因,仍是目前相关的网约车审批程序存在漏洞,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政府部门需要严格规定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的经营资格,同时建立一种“线上线下,联合管理”的模式。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的直接管理单位是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但是对于驾驶员的审查仍是政府网约车服务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我们看到,网约服务平台公司存在着一些驾驶员资料审批不严格的现象,导致审批工作存在着薄弱环节。
政府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对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进行严格监督,另一方面,更要对每一位网约车服务驾驶员进行资料审查,将每一位驾驶员的资料整合在相应数据库中,并对其信息变动进行实时记录,以确保每一位驾驶员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实现网约车监管服务的透明度,杜绝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
健全网约车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是促进网约车服务进步的重要因素。同理,根据消费者投诉的问题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完善也是十分合理且有效的。在网约车投诉机制建立之前,应该鼓励消费者对网约车服务进行评价,类似于网络购物一样,通过消费者的消费反馈能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提供更加全面的参考。
相关部门应该立足于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对网约车服务法律进行修订和健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应该对其经营服务进行资料记录,给以其相应处罚,以鞭策网约车驾驶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当然,在服务投诉机制当中,对于消费者评价的真实性也要进行细致考察,建立消费者信用评价等级是一个较好的衡量评价真实性的方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约租车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张力:《共享经济特征、规制困境与出路》,《财经法学》,2016年第5期。
关键词:
医疗纠纷;心理障碍;认知;伦理责任
医疗纠纷指病人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对诊疗护理行为、不良结果及其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引起的医患纠纷[1]。由于我国当前医疗体制的不健全,医疗纠纷等事件往往会作为诱因,进一步影响个体的认知、情绪及行为,严重的会引发医疗暴力事件等情况。研究患者及家属在医疗纠纷过程中的心理特点,探索预防和调整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患者及家属面对医疗纠纷常见的心理障碍
1.1认知障碍
一是对非理性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存在心理认同。人民网《2015医患关系修复度报告》显示,仅2014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1.5万起[2]。近年来,“医闹”及袭医事件频繁发生,这一方面反映公众对非理性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存在心理上的认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公众的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规、条例知之甚少;二是对医疗纠纷归因方式存在偏差认识。国内外一致承认的疾病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为70%~80%[3]。但由于大多数患者及家属对医学的复杂性和特异性缺乏全面理解,再加上缺乏一定的医学知识,对医疗效果充满正向期待。此外,网络时代的到来,医疗事故、医患矛盾等在网上曝光度日渐增加,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公众对医院及医生的不信任感和对医院的片面认识。若出现意料之外的医疗情况时,患者及家属就会自然地把责任推到医院和医务人员身上,认为他们在医疗过程中定有医疗过失、不作为等问题,这种归因会进一步影响患者及家属的情绪和行为。
1.2情绪障碍
一是易怒冲动情绪。由于我国当前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结果导向的基础上,若在就医后或医疗过程中出现与期望效果的巨大差距时,特别是出现手术失败、致残、致死等情况,这种事先的、临时的、短暂的医患“信任”就会被打破[4]。信任感是个体基本的安全体系中最为深层的要素,如果信任缺失的话,那么个体的安全感会遭到破坏,个体的行为也会受到焦虑的全面扰乱,而变得易怒且冲动[5]。在负性结果出现时,患者及家属也容易因此迁怒于医生,认为医生存在失职的情况,认为医院没履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跟风从众的情绪。从众心理是指个人在群体压力下,在认知、判断、信念与行为方面与群体多数人保持一致的现象[6],是一种缺乏独立意识的表现。近年来,医疗暴力及袭医事件愈演愈烈,这从某种层面也折射出公众的从众心理。
1.3行为障碍
在错误的认知导向和非理性情绪下,患者及家属会在行为方面出现障碍,一是易于出现非理。当出现不良医疗结果时,患者及家属的情绪和心理会失控,容易做出一些有失常态的非理,如围攻医院、侵占医疗办公场所、抢夺医疗文书、停尸设灵堂于病房、毁损医疗设备、殴打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等;二是易于借助网络开展声讨。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在医患双方不易于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患者或家属从以往的线下医闹事件逐步开始在网络媒体上延伸。通过网络媒体消息,经传播及辐射,进一步制造舆论话题,吸引媒体和社会关注,加上一些媒体失真或不客观的渲染与炒作,引发网络的负面效应[7]。与此同时,在互联网上相应衍生的讨论话题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观点、情绪的传导,造成非理性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助长非理的升级。
2分析与思考
患者及家属在医疗纠纷过程中出现的认知、情绪和行为方面的心理障碍,归根结底是由于医患所处的时代与社会现状相关,医患间的信任缺失、需求与信息不对称,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都是诱发心理障碍的原因。
2.1信任缺失是最根本原因
在医患关系中,信任缺失也是一个显著的特征。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彼此不信任的医患双方在激烈论战时,极其关注结果,往往对彼此都心存戒备甚至产生敌意,患者不相信医生会尽职尽责,医生不相信患者会通情达理[8],由此导致医患间的沟通进一步陷入恶性循环,成为患者及家属在医疗纠纷中的心理障碍。
2.2信息、需求不对称是主体原因
由于医学教育受生物医学教育模式的影响,医生更关注的是病人的“生物医学因素”,只注重看“病”,不重视与患者的交流,缺少情感交流,忽略患者心理等发展性需求,造成供需的信息和需求不对称。加之医学的专业性过强以及部分医护人员沟通意识与能力较弱,都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进而诱发认知、情感和行为方面的心理障碍。
2.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是体制原因
当前我国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还相对不完善,虽然政府积极寻求和优化对策,但不少政策还未完全“落地”,且依法进行医疗维权的法律流程相对复杂、进度慢、耗时长,导致公众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与主动性不强。由于缺乏外在的法律约束,患者及家属会运用自我内在的行为判断方式和效仿同类群体的“相似”行为处理医疗纠纷,易在非理性认知和情绪影响下激发非理。
3调适对策
3.1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医患沟通模式
有效的医患沟通是避免医疗纠纷和相关心理障碍发生的有效手段。以往“以医生为中心”的医患沟通,医生作为专家只需完成对患者的准确诊断及适当治疗,而病人则被动服从。随着医学模式从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转变,心理上的关注成为医患沟通的新方向。心理学上提出人与人的交流要有“共情”元素,这就要求医生在疾病诊治外,还需要换位思考,理解病人的疾苦,建立与病人的信任关系[9]。为适应医患沟通模式的变化,要注重对医务工作者、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包括人际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以人为本”“仁爱精神”“公益之心”等职业素养,构建新型医患信任关系,规避医患接触过程中在认知、情感和行为上的心理障碍。
3.2发挥心理沟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积极作用
在处理医患纠纷的接待投诉、交涉谈判和解决协议三个不同的阶段,要针对患者及家属不同的心理特点,运用心理学知识与沟通技巧,化解患者及家属的心理障碍。在接待投诉阶段,要运用倾听、共情等方式,让患者及家属尽量释放愤怒偏激的情绪;在交涉谈判阶段,要采用客观、公正、理性、冷静的方式给予患者及家属各种质疑合理的解释,缓解他们焦虑的情绪;在解决协议阶段,要坚持原则,果断迅速,热情耐心,帮助他们平静、理性对待结果。
3.3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外部环境
通过外在法律保障从机制上帮助医患建立良性关系循环,要进一步完善处理医疗纠纷的法规、条例,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的操作与流程;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优化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方式和效率。在流程方面,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医疗鉴定的相关流程,开辟医疗纠纷“绿色诉讼通道”外,还需要发展和完善医疗纠纷的非诉讼机制。此外,还要注重培养公民法治意识,通过强化公众的主体意识,提高公众的权利意识。
3.4发挥政府、媒体、公众在重建和谐医患关系中的伦理责任担当
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规范,是指导行为的观念与是非对错判断的哲学思考[10]。在医疗纠纷这一法律与伦理的博弈中,医院和媒体是博弈的局中人,公众是旁观者,三者基于各自的立场看待问题。作为媒体,在宣传医疗相关事件时,要坚守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努力成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协助者和推动者;作为公众,应当冷静、理性对待网络新闻、舆论话题,不随波逐流,不任意转发未经证实的新闻与话题,不以泄愤为目的发表不当言论,激化矛盾;作为政府,应当建立良性的舆论氛围,规范互联网舆情信息的处置机制,建立辟谣机制,对于不当不实的言论给予相应的处理。
参考文献:
[1]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Z].2010.
[2]韩芳芳.2015医患关系修复度报告[EB/OL].(2015-09-25)[2016-01-25].
[3]汪健健,赵丽萍.医院暴力事件现状及对策研究进展[J].医学与社会,2013,26(3):13-16.
[4]徐昕,卢荣荣.暴力与不信任———转型中国的医疗暴力研究:2000-2006[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1):82-101.
[5]殷向杰.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4.
[6]吴静,白桦,胡晋红,等.社会学及行为学研究伦理审查特点概述[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5,28(3):325-328.
[7]孙璐露,杨淑娟,李森,等.医疗纠纷中医院与媒体博弈关系调查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3):66-68.
[8]吴秀娟.用信任之手,推倒横在医患间的“墙”[N].健康报,2016-01-29(005).
一、网络新闻给公共管理带来的影响
对于公共管理而言,网络新闻的发展和运用带来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公共管理具有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影响。从积极影响上看,网络新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民参与政治的方式,通过网络新闻参与,逐渐成为我国政治发展主要方向,使民主参政更加便利[1]。另外,对于新闻信息而言,网络新闻的出现使信息更加公开,且传播速度大大提升,传播范围也更加广阔,能够让每一位公民能够及时了解到公共管理的基本情况,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促进政府不断完善自己的职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民主执行。此外,网络新闻能够使舆论压力变大,并影响到政府部门的工作,促进政府不断进行反腐败工作,从而实现廉政建设。从消极影响上看,网络新闻具有一定的批判性,且信息传播速度快,所以也会带来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上的问题,如果对网络新闻信息的真实性不能够进行有效的甄别,那么在传播过程中就把虚假新闻和负面新闻进行传播,逐渐导致网络暴力,不仅无法及时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还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另外,网络新闻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能够随时了解到每个人的基本信息,特别是知名人士或者是明星,在传播过程中,会影响到公民的基本名誉权和隐私权。网络新闻能够利用信息技术转载重要文件,侵权事件也因此加剧。网络新闻中还会传播各种不健康的或者是低俗的信息,对于青少年来说,会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成长,同时还会加剧社会道德问题。
二、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网络新闻环境下,公共管理不再安全,并带来较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证社会能够安全稳定运行,必须要从法律法规方面加以控制,规范网络新闻中的公共管理。[2]但是我国对于网络新闻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我国政府还没有完全认识网络新闻方向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只对网络新闻管理进行最基本的立法,且立法层次较低,立法内容也没有涉及到网络新闻管理,主要是针对网络管理,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所以导致网络新闻管理比较困难;第二,网络新闻立法没有根据理论基础,针对性和系统性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对其不断进行完善;第三,由于网络新闻属于时展的产物,更是新事物,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上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信息化社会发展速度较快,网络新闻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网络新闻管理问题。所以面对这些问题,要想保证社会安全稳定运行,就必须要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需要相关部门和立法部门及时对法律法规内容进行更新和修改。从我国的法制建设情况来看,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首先是修改和更新法规、法案不够及时,且立法程序比较复杂,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大大限制法律法规的作用,导致网络新闻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管理力度较低
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政府对新网管理力度较低,特别是新闻网站的管理严重不足。[3]从目前我国政府对网络新闻管理状况来看,我国政府只对新闻网站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管理和控制,但是控制力度不足,导致新闻网站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另外,由于新闻网站数量越来越多,对新闻网站内容的管理也是难上加难,同时网络新闻信息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此时带来了信息传播速度、范围和质量等问题,无法分析出信息质量的真假和性质,更不能控制传播范围,种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了网络新闻管理效率降低。另外对于企业和高校来说,网站不仅是信息的主要途径,更是网络新闻的一种,而企业和高校对网络新闻管理存在一定的技术难题,对网络新闻管理效率较低。
(三)监督力度不足
我们在网上经常看到一些侵犯隐私和网络暴力事件,而且这些网络新闻主要发生在娱乐新闻中,所以政府要全面对娱乐新闻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大大提高娱乐新闻质量,确保娱乐新闻内容的规范性[4]。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娱乐新闻在网络新闻中占比较高,高达一半以上,说明人们比较关注娱乐新闻。且青少年儿童比较重视娱乐新闻,那么娱乐新闻质量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青少年儿童的成长,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观和价值观。
三、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创新对策
(一)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新闻之所以有各种隐私权侵犯事件和网络暴力,主要原因在于网络是虚拟的,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做一些自己想做的事情,通过网站的注册和登记,实现与他人的沟通与交流,当发生不满或者是心情低落时,在网络上为所欲为,出现各种造谣事件和谩骂他人,面对这种情况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那么就推行网络实名制,可随时在网络上公开他人的基本信息,那么部分人在网络上就会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还需要对自己的语言和行为负责,能够有效避免各种网络暴力事件发生[5]。虽然我国部分网站已经推行了实名制,但是印象因素较多,导致网络实名制实施困难,所以政府应该全面大力支持,确保网络实名制能够顺利推行下去,这样才能全面控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展,确保网络风气能够向正常化方向发展,营造优良的网络环境。
(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的作用,更是规范网络新闻的基础和前提,所以政府必须要从法律法规方面加强网络新闻管理,对目前拥有的法律法规内容进行优化和完善,确保网络新闻和公共管理能够朝正确方向发展,并为此提供法律保障。立法部门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要根据网络新闻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用长远的角度看待网络新闻管理中的问题,确保法律法规具有可实行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并规范网络新闻发展秩序[6]。
(三)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
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做好网络新闻管理必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只有政府重视并加大力度,才能确保网络新闻朝正确方向发展。比如政府部门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开通投诉、举报和监督渠道,并实现对网络新闻内容进行全面监管,建立新闻评价机制,实现对内容的有效监控,对于违反者给予法律的惩罚,使网络新闻秩序更加规范。
结语
新时期背景下,网络新闻发展速度较快,而我国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却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同时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并给我国公共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网络新闻的发展,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我国政府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网络新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管控力度,规范网络新闻秩序,全面提高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何慧平.浅析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困境与对策[J].新闻传播,2018,(21):71-72.
[2]严寒.试论网络新闻舆论对我国政府公共管理工作的影响[J].新闻传播,2018,(11):45-46.
[3]杨建章.试论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困境与对策[J].新闻传播,2017,(22):29-30.
1.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关于网络新闻的管理,一方面需要依靠人们的自觉,即社会道德来管理,另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律管理,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法律完善,以更加科学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网络行为,肃清网络新闻环境。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不足:首先,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大部分法律是针对网络治理的,但是在网络新闻公共管理方面的具体措施还不够完善;②其次,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导致我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较多不足之处;最后,网络新闻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变化而变化,要加强对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立法部门就必须跟上时展的脚步,走在时展的前沿。但目前,我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1.2管理力度有待提高
有关部门在对网络新闻进行公共管理时,虽然制定了不少的管理制度和策略,但是管理力度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有待完善。我国政府对于网络新闻网站的管理主要集中在网站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政府规定,新闻网络的数量必须要予以控制,但是事实上,我国网络新闻网站的数量仍然在不断增加,看不到公共管理和控制的实际效果。③此外,从网络新闻的质量来看,由于网络新闻的传播速度较快,为了满足人们的新闻需求,不少网站的新闻质量较差,稿件性质也开始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不利于保证新闻行业的纯粹性和专业性。第二,政府管理新闻网站的难度不断加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网站的数量不断增加,网络新闻不断做大做强,导致政府的网络新闻公共管理难度加大,不利于网络新闻的健康发展。
1.3网络新闻监管力度不足
需要加强政府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娱乐新闻的管理。目前,不少娱乐新闻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故意制造大量的虚假新闻,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而且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对社会文化环境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而造成这种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对于网络新闻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不足,给部分网络新闻提供了继续发展扩大的契机。
2.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创新对策
2.1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实现网络新闻的可视化、时效化和持续化。此外,网络世界中,所有网民均可以是网络新闻的主体,网络新闻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的新闻阅读和信息提取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但是也容易造成虚假新闻和网络暴力现象发生,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消极影响,为了避免更多虚假新闻的产生,减少网络新闻的消极影响,政府应该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实现网络实名制,让网民对自己的新闻和言论负责,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杜绝虚假新闻的发生,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④事实上,我国有关政府机关在几年前就试行了网络实名制,但并没有大范围推广,因此没有取得较大的成功,随着网络新闻环境的逐渐恶化,因为不堪网络暴力的压迫而患上抑郁症的人群不断增加,实行网络实名制成为改革的必须,政府应该加大网络改革力度,切实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让网民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网络法律的宣传,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让网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使网民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2.2完善公共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漏洞是人们敢于不断挑战法律的重要原因,就网络新闻公共管理而言,人们之所以敢于利用网络新闻制造虚假信息、散播谣言,与当前我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相关法规不够完善息息相关,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重视,通过不断完善网络新闻公共管理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加强对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
2.3建立健全网络新闻管理体系
对网络新闻的管理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从各方面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综合管理。第一,要利用社会力量对网络新闻进行综合管理。网络新闻不仅要从法律和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还需要利用社会各行业和各机构的力量,共同管理网络新闻,用媒介行业的职业标准来约束网络新闻。第二,利用舆论压力监管网络新闻。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国有十亿网民,利用网民的舆论压力也能够对网络新闻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得网络新闻朝着正面和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⑥第三,通过技术和新闻评价机制的建立来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和管理。首先,从技术上来说,新闻网站在运行过程中应该设立投诉箱,允许网民针对新闻中的不实信息进行举报或者投诉,保证网络新闻的质量,营造健康的网络氛围。此外,通过完善的网络新闻评价机制,相关权威机构可以对网络新闻进行综合点评,根据权威机构的新闻点评,个人或者新闻机构需要对新闻中的不实消息进行道歉并接受一定的惩罚。
3.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管理力度有待提高以及网络新闻监管力度不足。加强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创新,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实行网络实名制,并完善公共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络新闻管理体系。
作者:杨建章 单位: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
①季轩丞.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创新[J].新闻传播,2016,16:80-82.
②孙万怀、卢恒飞.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J].法学,2013,11:3-19.
③廖芳玲、顾金喜.网络对政府管理的挑战与应对之策[J].浙江学刊,2011,01:216-219.
1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现在计算机已经普及到千家万户,计算机技术成为了互联网的核心,而企业也在广泛应用计算机,通过网络就可以管理企业所有的数据信息,并可以快速反映给用户,使投资者和管理者可以直观地了解当下企业的发展状况。然而还有一个核心就是互联网。通过网络可以把数据形成影像和感观的数字显示在用户面前。当然数据就是网络要传输的东西,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我们企业当中的一些重点的无形资产。其也是财务会计进行结算的核心,把有形转成无形,同时对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技术与时俱进的同时,会计人员也要具备会使用办公软件的能力,掌握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及其他所要了解知识。[1]
2 网络经济时代账务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高效的信息时代为传统行业加入了强大的发展动力,使交易过程变得更加方便、快捷,获取信息的方式也变得更加容易、更加全面。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宣传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在这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了很大的隐患。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点。
2.1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网络在我国发展时间短,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没有一套成熟的行业操作和规范。财务软件的质量在市场上无法保证其安全性,以及软件公司自主的产权也没有一个保护机制。而会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由于缺少法律的监管,使得一些网络交易缺乏安全性的保障,网络信息的各种危害层出不穷,财务软件的盗版现象严重,致使会计工作没有了法律保护的力度,导致工作效率变差。由于网络技术方面没了强制性的保障,也造成企业财务管理变得无法正常工作。同时,各公司在管理制度上及意识上缺少成熟理念,也使得企业在自我监管方面也力不从心。[2]
2.2 ?务管理安全性不强
账务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命脉所在,安全保密性对财务会计来说更是一个重要的核心。如果某公司的信息被泄露后就可能引出无法预知的如果,严重的会出现破产。商业机密是在网络背景下产生的,信息的传输速度可谓是一日十万里,因此做好安保措施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在实际的工作中风险有几个来源的地方。第一,就是计算机本身的软硬件设备,硬件发生的情况率极低。但软件出现的问题比较大,如操作系统的漏洞、直接被其他人操纵,后果不堪设想。[3]第二,互联网中病毒,是比较严重问题,如流感一样,无法知道其具体爆发时间。黑客攻击就是人为的恶意活动,信息会被恶意窃取,导致资料被泄。第三,千防万防家贼难防,信息被内部人员盗取,也是一个难点。
2.3 会计人员素质问题
一个行业的发展程度首先要看这个行业工作人员素质水平高低,人才是决定好坏的关键。对于财会的工作人员来说,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都会体现出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技术正在不断飞速发展,财会人员也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除了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掌握专业的技能,还要学习金融学、法律学、审计学、市场营销学等,这些可以说是必修课,现在是高科技时代,计算机更是工作中的不可或缺的。[4]因此,电脑的办公软件也是必须会的,要达到熟练程度。知道利用杀毒软件防止计算机被他人恶意盗取信息,防止别人特别是内部人员,窃取公司内部的商业机密。同时从业人员也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做损人不利己的事,从业人员只有做到德才兼备,才能够为现代的发展需要做出贡献。
3 网络经济时代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有效对策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互联网财会方面要建立新的法规,完善其法律制度,要结合其他国家的一些先进的实践经验及成熟的规范成果,将其借鉴过来加入到适合我们国情的法律政策当中。为建立一个良好与高效的发展环境,需完善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对新研发出来的软件,也要经过国家有关的权威部门的职能政府审批通过之后,才可投入到市场中使用。如果没有通过审批,要禁止其发展,以免流入市场中。对那些自主研发的管理软件,给予产权方面的保护。[5]针对我国财会软件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台有关的保护办法,以法律范文的方式对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严密阐述清楚,不给那些恶意人员留下机会。
3.2 加强网络安全的力度
为了加强网络安全的措施,第一,要在日常使用的软件中加强,要使用正版的应用软件,特别是操作系统。第二,安装杀毒,在使用移动终端时,要进行杀毒扫描,防止病毒通过移动设备感染硬盘里的数据,防止系统软件受到攻击。第三,是系统软件的防火墙设置,禁止安装未知来源的软件,安装的软件中携带的附加软件不要安装,特别是那些流氓软件,一定要禁止安装,保护好自己使用的用户名与密码,防止他人盗取。第四,对于网络连接设备如路由器一定要设置密码,防止外部人员访问及暴力连接。[6]第五,要每天在使用计算机时要对系统软件进行检查木马及杀毒。
3.3 加强人员素质培养
喷子心理学
特别留意了一下,喷子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其影响之广已经导致了一个全新心理学领域的诞生――“喷子心理学。
通常人们要么认为参与骂战的人教育程度低,收入不高,对社会不满,要么认为这是出于人类的劣根性,任何人在特定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一个喷子。但越来越多的研究认为并不是这样。
心理学家们调查发现,越喜欢在网上发表评论的人,就越喜欢在评论中攻击别人。而喜欢胡乱攻击他人的人,在性格上也有着惊人的共同点,那就是绝大多数都具有“暗黑四人格”,包括马基雅维利主义(利用和操纵他人、不在乎道德、自私自利)、精神病态(、易冲动、自私、麻木和残忍)、自恋狂 (自大、骄傲、以自我为中心)以及日常施虐者(以他人的痛苦为乐)。
这看上去是不是就像电影里那些丧心病狂的大坏蛋?没错,就是这样,人的邪恶行为都可以归因于这四种类型的人格。
所以,在网上评论区里胡乱谩骂的人,并非因为教育程度低,也并非仅仅因为观念不同,而是恶意人格带来的思考和行为方式。
在这四种暗黑人格中,日常施虐者人格和网上的喷骂行为之间有着最强烈和稳定的相关性。这说明,在网上胡乱谩骂攻击别人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也有令人讨厌的行为。因为具有施虐者人格的人看到别人遭受痛苦,自己就很高兴。
然而,他们的施虐倾向又不足以在临床上认定为人格障碍,属于理智人群中的施虐者。
所以,网络谩骂并不是简单的恶作剧,而是某个群体在网络上的行为方式,和喝了酒就打骂老婆的邻居老王、学校里总是欺负同学的校园恶霸、和你下铺那个喜欢打爆怪兽脑袋的游戏迷兄弟没啥区别。很有可能,就是他们在网络上用所谓的“正义感”虐待着受害者。
网络暴力怎么破
我们总说,对待网络暴力最好的方法是不要理睬,否则只会让施暴者越来越嚣张。但我们也要明白,这也是一种欺凌,同样应当认真对待。和校园欺凌一样,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怎样限制人们线上线下的暴力行为。
很遗憾,现有的法律很难约束网络欺凌行为。即使是“在花园里种一棵树都有法律规范”的美国,也没有相关法律来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
在应试教育背景下,学校教育过度重视智育,忽视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学生精神世界的贫乏和法治观念的缺失,让暴戾之气有了滋长的土壤。加之沉重的课业负担使得学生压力倍增,一些学业上存在困难的学生容易在压力下产生对校园和同学的对立情绪,在行为上更易出现攻击性。
首先,法制不健全,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成本低是首要原因。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部分条款滞后、在实施过程中操作性较差等缺陷。对校园暴力的制约过于落后,打击偏轻,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缺乏快速有效的举报和救助途径,缺少有效的预防、发现、报告和处置的一整套制度。缺少可操作的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条款,对于伤害未成年人的许多行为,没有明确定罪,导致绝大部分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根据法制网舆情中心的调查,1-5月媒体报道的事件中,只有不到三成的涉事者负刑事责任。
其次,在社会发生飞速变化的背景下,崇尚权力、武力,崇拜金钱的一些观念对青少年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影响。网络、影视、书籍中的暴力手段被包装和美化,很多学生欣赏暴力并沉溺于暴力游戏,模仿影视作品中的帮派行为,在校园内为非作歹。甚至有一些施暴者看到网络上的校园暴力视频后产生了炫耀和攀比心理,导致校园暴力升级。
第三,学校教育过度重视智育,在管理中对校园暴力缺乏足够重视。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很多学校忽视德育、情感教育和法制教育,导致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价值取向容易产生偏差。加之沉重的课业负担使得学生压力较大,一些学业上存在困难的学生容易在压力下产生对校园和同学的对立情绪,在行为上更易出现攻击性。也有一些学校管理混乱,校风校纪涣散,学生容易染上吸烟喝酒、打架斗殴的恶习;一些学校将校园暴力看作学生之间的普通摩擦,重视不足,从而导致其愈演愈烈。
为此,我们建议:加强法制建设、净化社会风气和改进学校教育三管齐下,有效遏制校园暴力伤害事件发生。
第一,增强法律中关于校园暴力伤害的条文的可操作性。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校园暴力猖獗,各州通过修法对参与校园暴力的青少年加强了刑事惩罚,特别是为打击群体犯罪,所有参与者都要“连坐”判罪。即使涉及校园暴力案件的青少年未满18周岁,如果后果严重并且有前科,也可以当作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按成人犯罪定案、量刑,从而有效遏制了校园暴力。建议参考这一做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校园安全的内容予以明确具体化,把遏制校园暴力纳入校园安全范畴;对校园侵害情节恶劣者依法判处严刑,对于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也要做出更细化的规定,便于各地司法机关在惩治该类行为时有统一标准;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加大校园法制宣传,加强中小学教师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编织未成年人免遭校园暴力侵害的安全防护网。
相关法律知识: 离因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因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笔者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按照全国妇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设了花垣县妇女维权和反家暴电话、设立了维权办公室及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今年来,共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49件,其中来人来访案件39件、来信2件、来电8个,由县妇联直接办理和协助配合办理的有40件,转交到其它单位办理的有9件。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健全,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增强,确保了维权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同时县妇联还热心为来访妇女排忧解难。1月21日,收到边城镇在云南服刑的吴某请求帮助照顾在家的孩子的来信,县妇联通过边城镇妇联了解到吴某家里的情况后回信给了她,并给家里的孩子送去了400元的春节慰问金。4月24日,曾春梅主席接待了身患类风湿性关节炎行动不太方便的麻栗场镇胡某,胡某反映家里十分困难,母亲去年8月患肝炎丧失基本劳动力,她本人因病每月要上千的医药费,请求提供就业机会缓解家庭压力。由于胡某的病情不稳定,无法从事相关劳动,了解到胡某有针线活的一技之长后,曾春梅鼓励她走自主创业之路,可以根据身体条件灵活的安排劳动时间,做好手工艺品后与县妇联直接联系,由妇联通过网上平台和其它形式为她寻找销路,这样既可以缓解家庭压力又能够发挥一技之长以自力更生,曾春梅自己还拿出200块钱给胡某回去做车费和生活费。
二、以“反家暴受理点”为依托,着力打造平安家庭
县妇联针对日益严峻的家庭暴力现象,在利用现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派出所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各派出所、社区、警务室设立家庭暴力受理点,并借助媒体宣传曝光的威慑力,及时处理家庭暴力投诉案件,对家庭暴力行为起到震慑和预警作用。同时与基层妇女组织上门对施暴者进行法、理、情的教育,并不定期跟踪了解情况。对于伤害比较严重的受害入,县妇联与司法鉴定中心联系进行伤害鉴定,从而为受伤害的妇女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对施暴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有效制止。
三、以“维权联席会”为平台,引导广大妇女运用法律武器自主维权
县妇联注重协调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依托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拆站、联合司法机关成立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发挥公检法司法律工作人员优势组建了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化维权工作机构,在全县构建社会化维权网络。目前县妇联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在必要时妇联干部以特邀陪审员身份参与合议庭的案件审判工作,将法院的司法优势与妇女“娘家人”的特点有机结合,实现了妇联与法院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优势互补,妇联的维权工作也不再显得苍白无力。
四、以“妇女儿童救助站”为载体,倾心关注贫困妇女儿童
这一系列事件让网络暴力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们不禁要问,网络暴力何以再一次猛烈来袭?互联网如何实现理性回归?
何为网络暴力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在突破了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交往的道德底线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一些事件还未经证实,就有网民发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心理承受重压:甚至一些网民还挖掘出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网络暴力并不仅仅局限于语言暴力,网上频频出现的人肉搜索、“水军”围攻等事件,都可以归入网络暴力的范畴。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如何礼让,也知道不该随便问别人的工资,不问女士的年龄,这是礼貌所在。但是在网络空间中,还没有形成这样的网络文化。
网络暴力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盲从性。往往是一条信息发出以后,很多人就假定这条信息是真实的,于是进行转发、评论等。但很多事件都证明,初始的信息可能是不真实的,或者是存在误导的。信息的人,有一些出于善意,但没有核实信息的来源,也有一些在主观上确实具有一定的恶意。
此外,现实生活的紧张忙碌,让部分网友积蓄了较多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为这些压力和情绪找一个发泄口,是网络暴力产生的—个重要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你可以通过网络发言缓解现实压力和负面情绪,但是这种发言本身,不能骚扰、打扰别人,更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和正当的权利。
环境影响态度
“网络暴力”这个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由民间开始使用,后进入了学术界,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社会现象。
为什么有些平常生活中循规蹈矩,甚至温文尔雅的人在网络上就会变成谣言的制造者和毫无理性的谩骂者呢?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野兽,人本身具有两面性,而且也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一个道德水准普遍不高的社会中,当监督力量减弱的时候,即使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某些人对自我的控制力有时候也会大大减弱,在网络这个空间进行交流的时候,就很容易超越日常人们交往的底线,出现一些道德方面的问题。
浮躁心态的反映
网络暴力是现实社会浮躁心态的反映。在当下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人们焦虑、浮躁的心态有所增加,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由于缺乏监管和约束,人们的文明意识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会降低,于是出现了在网上随意发泄,甚至对他人进行攻击、侵犯的行为。此外,网络的隐匿性,也使人们从众心态加强,容易让个人宣泄转变为群体表现形式。
“非理性网友+网络水军”造就暴力
在网络这个开放的、相对宽松的虚拟空间中,一些非理性网友习惯于把自己的压力与不满发泄到网络上,还有人则出于无聊,制造事端,于是网络暴力时有所见。这样的网络暴力不仅侮辱了当事人的人格,也损害了网络的公信力。
实际上,在此次事件中,大部分网民都对舒淇表示同情和理解,王晶、杜汶泽、冯小刚、姚晨、陈坤、曹方、宁财神等众多名人也都力挺舒淇。尽管如此,为什么多数响亮支持的声音却还是比不过只占少数的“网络暴力”呢?有专家分析说:“实质上,短期内有组织的网络暴力只有一部分来自非理性的网友,大部分还是来自行动有素的网络水军,他们往往知道攻击对象的痛处,攻其一点便达到目的。”
网络暴力上危害
网络暴力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网络暴力看似针对个人,但观众是谁呢?观众是整个社会的人。这些人作为旁观者,他们在看热闹。经常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会失去道德感,失去对人的爱心,而且往往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这是网络暴力对社会的一个根本危害,而这个危害可能很多人意识不到,因为这个事情没有摊在自己头上,而一旦摊在自己头上,大家恐怕就会深刻认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
还有一些不那么明显的网络暴力事件,危害同样不容小觑。比如泄露他人隐私,表面上看无关痛痒,不过是说了几句话,但它造成的后果有时候是非常严重的,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困扰。所以,网络暴力的危害不存在大小之分,彻底将其根除才是正道。
如何根除网络暴力
文明理性表达
网络是公共空间,好的网络环境需要大家共同营造,这需要网民们加强网络自觉、提高网络自律,重视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的确给了每个人畅所欲言、充分交流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肆无忌惮地使用网络暴力。现在反对网络暴力,并不是不让网民们在网上说话,而是要求网民们文明理性地表达,不要造谣、谩骂,更不要侵犯别人的正当权利。如今网络趋于透明化,每个人都犹如生活在显微镜下,一言一行随时可能曝光于网络之上,这更提醒网民们应对自己在虚拟世界的言行负责。
守卫道德底线
现在上网的网民中未成年人的比重是相当高的,而网上的暴力行为很可能诱发未成年人去模仿。随着他们的成长,这一代人如果习惯于在网上恶搞、谩骂、造谣、诋毁,甚至随意搜寻、曝光他人的隐私,那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就会大大降低。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牢牢守卫道德底线。守卫道德底线最基本的就是要尊重别人的隐私和正当权利。你尊重别人,别人才有可能尊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