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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23 09:18:17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例1

三、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各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行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管辖不一致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移交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关系的审计机关进行,或经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认可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直接进行。

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应统一协调,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确定审计项目。

每年年底前,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组织(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后,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草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经联席会议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列入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组织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审计项目的,组织部门应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并经本级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内适当安排任中审计。审计机关也可以经组织(人事)部门授权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内分期实施。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现行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避免重复监督。审计机关应统筹安排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尽量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并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进行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六、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要求做好审前调查工作,认真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有关的情况,听取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相关材料。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了解和掌握的有关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相关情况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事项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应征求委托部门的意见,并报请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征得有关方同意。

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有无作假账;(二)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三)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四)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应当围绕其所在单位和分管、关联的单位、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中与廉政规定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了解相关情况,选择其中应重点审核的内容进行审计。

八、审计机关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审计评价应明确、具体,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二)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三)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四)审计评价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评价;(五)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审计评价应避免相互矛盾。

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以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列入已建立的干部考核(廉政)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干部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通报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例2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一、审计独立性方面的矛盾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经济责任审计又对审计独立性有着特定的要求。众所周知,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是审计主体的独立性。而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也是由审计主体在审计关系中的地位来确定的,我们在以往的审计独立性分析中,只从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的角度分析审计关系及其审计主体地位。在“两权”分离条件下,财产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委托其他有管理能力的人管理,财产管理人接受财产所有人委托后,即承担起了资产受托管理经济责任。财产所有人为了促使承担受托经济责任的财产所有人忠诚、有效地履行其受托责任,委托与财产所有人和财产管理人均无经济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财产管理人的受托经济责任进行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绝对独立性,要求审计主体的绝对独立。而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相对独立,审计主体与绝对独立的审计要求存在着尖锐矛盾。这种矛盾主体表现在:审计委托关系的混乱,难免会将经济责任审计引向相对独立的歧途。无论是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还是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在一些地方都是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一起上,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人们的思维仍未从传统计划经济的定式中解脱出来。一些地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一纸文书,打发给内部审计去审了,实质上这种委托关系的建立缺乏受托经济责任这种客观基础,这种委托是不成立的,有些单位内部审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可能得出公正客观的审计结论。

二、审计委托方式方面的矛盾

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关系建立,必须通过审计报告接受人或审计授权人的委托才能建立起来,由于审计关系建立的方式不同,也就出了“组织性委托”和“制度性委托”之分。所谓组织性委托,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以经济组织的身份,采用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方式,要约审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审计的一种委托方式。在这种委托方式下,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审计目的、审计对象范围,确定审计时间,而审计组织必须按照审计协议或审计合同中规定的审计目的、审计对象范围、审计时间,开展审计查证工作,并根据审计取证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类型的审计报告。这种审计委托方式主要是社会审计接受委托的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组织化倾向是十分明显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两办”的“两个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委托,并出具委托书,审计机关根据委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在实际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主要工作任务是考核和管理干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工作任务是检查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进行处分,或进行其他组织处理,审计委托方与审计实施方二者工作目标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容易导致审计结果与审计目标偏离。

三、审计覆盖范围确定和划分的矛盾

从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覆盖范围上看,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理论上区分与实践上区分存在着突出矛盾。从企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覆盖范围上看对一个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只包括董事长,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建立内部制约机制的需要而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决策和经营分离的模式,如果只对董事长进行审计,而不对总经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覆盖而显然较小。经济责任审计覆盖范围中所产生的矛盾,将对经济责任审计整体效果有着重要影响。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除了存在审计范围的确定方面的矛盾外,还存在着经济责任区分难的问题。正确区分领导干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明确其履行经济责任行为的性质,是公正、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基础,在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划分中。一是前任与后任的责任划分难。二是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划分难。三是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划分难。

四、审计配合机制方面的矛盾

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独立存在的一项活动,它与审计委派人、被审计人等都有着十分紧密的配合关系,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审计配合机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种配合机制并不完善,有些方面矛盾十分突出。经济责任审计配合机制上的矛盾主要表现是:

1.审计主体关系配合的矛盾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例3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近年来,我局相继开展了部分村级组织及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试点,审计发现,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认真研究加以解决。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基层审计机关在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当前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和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尚不够健全。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具有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特别是与村级集体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审计中可操作性的处理处罚依据尚不够充分,这些都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考核评价体系尚未够完善,审计评价指标主要以财务指标为主,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执行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难以量化指标的研究还不成熟,不能满足全面使用定量指标或定性指标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要求。

(二)村财务管理普遍不善和现行“村财乡管”制度的缺陷加大了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难度。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三农”的投入加大,乡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每年用于农业农村的专项资金日益增多,在主客观上都要求对村级财务收支加强监管,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然而有相当一部分村级组织财务制度不健全,无专职财务人员,财务收支混乱,开支不透明,不公开,部分村官新官不理旧账,后任不管前事,只接钱不接账,致使职责不清,经济责任难以区分。“村财乡管”制度虽然解决了村级组织无专职、专业财务人员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村组财务的规范化。但由于管理范围大、涉及面多,再加上各村的财务状况各不相同,很难摸清村级财务的实际情况,管理也就流于形式。另外还由于“村财乡管”在报账程序、发票审核上的正规要求。致使大部分未能取得正式凭证的支出改头换面堂而皇之的列支,一方面导致“乡管”账务成了假账,真实性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小金库”以及由此引发的隐患。

(三)审计力量不足制约了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广度和深度。目前开展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县(区)党委、政府直接安排或相关部门委托,由县(区)审计机关直接实施审计。二是由乡镇纪委牵头,财政所、农经站和被审计村的村民代表等人员组织实施;三是县(区)纪委、监察局、农委、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联合实施;上述三种组织模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一是从法规依据看,审计机关缺乏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执法资格,并未要求审计机关对村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从基层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上看,区县级审计机关原本就存在业务人员少、任务繁重的矛盾,开展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扩大了审计业务范围后,更显得审计机关势单力薄。如,近两年我区审计机关共开展了5个村(社区)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但相对于全区173个村级组织(含社区)来说,年均审计覆盖面不足1.5%。照这个比例计算,要想把全区的村(社区)轮审一遍,则需要近70年。二是乡镇、有关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开展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专业知识不足,审计重点把握不住,加之村级组织数量多,涉及政策面广,导致审计成本较高,有时甚至工作流于形式,难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效果有待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重要措施,要提升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效果,必须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村级组织负责人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目前,由于村级组织负责人主要是采取选举方式产生的,也不存在提拔、调任情况。一般情况下,乡镇党委、组织部门对村干部只具有管理、监督、教育职能,而不能直接任免,对审计及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是不以为然,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公信力和威慑力。

二、解决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突出问题的对策

一是围绕完善审计制度,强化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行的“规范性”。目前,从法律意义上讲,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不属于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这是制约审计机关开展村级组织负责人审计的“瓶颈”。建议要制定和出台《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或者《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等法规和制度,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审计主体、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为建立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创造条件,形成从法规、制度到操作规程等一系列的规范,使审计机关从事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从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求看,有必要在乡镇设立专职内审机构,或可与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专门从事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使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真正把该项工作全面开展起来。

二是围绕农民根本利益,突出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针对性”。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村干部守法、守纪、尽责、为民这一目标,紧密围绕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村干部履职重点开展审计。在审计中,既要关注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民生情况,发现和纠正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目标未实现以及严重影响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也要关注资金投向,尤其要关注民生资金分配中是否存在随意性、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是否用于公共服务,有无个人假公济私、乘机谋利和优亲厚友等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例4

一、目前村级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务管理混乱。集中表现在相当一部分村级组织财务制度不健全,无专职财务人员,财务收支混乱,开支不透明,不公开,部分村官新官不理旧账,后任不管前事,只接钱不接账,致使职责不清,经济责任难以区分;部分村组干部财经法规意识淡薄,浑水摸鱼,乘机挥霍浪费集体资财,甚至挪用公款、以权谋私;大部分集体资产管理无序,村干部任职一届,债务增加一层,“富了和尚穷了庙”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干群关系不融洽,群众信任度不高。 

二是现行的“村财乡管”制度仍有缺陷。“村财乡管”制度解决了村级组织无专职、专业财务人员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村组财务的规范化。但由于管理范围大、涉及面多,再加上各村的财务状况各不相同,很难摸清村级财务的实际情况,管理也就流于形式。另外还由于“乡管”在报账程序、发票审核上的正规要求。致使大部分未能取得正式凭证的支出改头换面堂而皇之的列支,甚至相当一部分村级组织采取虚开发票报账,村级组织重新记账分配支出,一方面导致“乡管”账务成了假账,真实性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小金库”以及由此引发的隐患。 

三是监督缺失。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迅猛发展,乡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改革的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配合实施“以发展城市经济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国家对“三农”的投入越来越大。每年用于农业农村的专项资金日益增多,在主客观上都要求对村级财务收支加强监管,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而原有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少数村干部钻空子,乱支乱用集体资产和资金,甚至贪污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致使农民群众对村干部的不满意见增加,干群矛盾激化,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农村的和谐和稳定。 

以上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同程度既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损坏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开展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杜绝与防治这些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对村级组织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促进村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村干部廉洁自律。 

 

二、开展村级负责人审计的基本思路 

 

200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以及此前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中纪委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意见》的任务分工要求,分别将加强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以及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明晰化,这为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使这项工作在制度上有了支持和保障。 

但是毕竟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相对来说还是个新生事物,在审计的组织、实施以及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及评价方面都没有规范性的操作规程,所以应该坚持本着经济责任审计“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在计划安排上慎重考虑,既要积极应对,更要加强风险控制,特别是针对村级组织财务混乱的现状,在审前调查阶段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尽量考虑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方面的特殊性,不可依照常规性审计去推断并据以制定审计重点。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更是要突出保证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这一根本点,做到严谨细致,力求审计结果客观公正,最大程度的降低审计风险。 

另外村级组织财务形式属集体经济,而《宪法》和《审计法》没有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的职权。而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势必要涉及村级经济,所以审计的法律依据必须主要依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法规、规定、办法、制度等,这就要求在审计思路上一方面更加慎重健全,做到师出有名,有理有据。同时也呼唤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跟进,积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体具有执法权,并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切实为村级组织审计提供有力的保障,使之达到预期的审计效果。 

(一)审计内容和方法 

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是对其在集体领导负责制下所扮演的角色的审计,即所肩负的经济责任审计。对“村官”经济责任审计什么,这个问题很关键,如果把握不好,就会直接影响工作效果。村级组织负责人在经济方面的职责决定了对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因此,我们应该在借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村级组织的实际,注意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是真实、合法、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勤政和廉政并重的原则;四是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原则。做到既突出重点,又不挂一漏万。按照上述原则,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涵盖以下主要内容:①村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②集体资产、负债的真实和完整性情况;③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④村委会较大投入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⑤土地、林木等资源使用权的出售,出让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情况以及由此而来的财务收支情况;⑥国家发放给农民的粮食、低保、医疗保险等补贴资金实际到位情况;⑦“村官”本人勤政廉政情况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但在实际操作中,村级组织的经济结构、规模、形式大相径庭不一而足,审计内容应该根据审前调查所了解的详细情况有所偏重,抓住实质内容,比如对经济规模较小的村级组织可以偏重于财务管理和本人廉政情况等方面的经济责任,而对经济发展规模较大的就要兼顾重大活动决策等方面的经济责任,以利于节约审计资源,保证审计效果。

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立足于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并据以分清村级负责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而鉴于上述的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相对混乱又长期缺失监督的客观实际,所以在审计方法上应当突出采取账内和账外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审计组织和村民理财小组相结合的具体审计方法。在审前调查中,应分别召开由村“两委”、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审前座谈会,宣传审计的目的和意义,消除村级组织和村民的顾虑和误解,争取理解与支持。在实施审计中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在摸清村级集体经济家底的同时,突出对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对涉及集体资产出租及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发包承包、征地款处置、专项资金管理、村干部收入分配,乡规民约的制订与执行、财务公开、重大投资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开展重点审计。同时注意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由于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管理制度,部分村规民约与国家有关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审计人员必须在坚持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充分的考虑,不能搞一刀切,要灵活处理,审计定性上需要慎重、处理宜灵活。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例5

通过审计,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的利益,明确村(社区)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业绩,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为深化村(社区)民主管理和村(居)务公开,为考核、选拔村(社区)干部提供重要依据。

二、审计对象及审计方式

(一)审计对象:

镇、乡所辖的全部村(社区)、瑞峰镇黄桷村共63个村(社区)的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二)审计范围:第九届村两委换届选举以来至2015年12月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三)审计方式:

1.县级审计机关直审:村、村。

2.乡镇内审。白果乡、青城镇辖区内的村(社区)由乡镇自行组织实施。

3.交叉审计。由县农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县农牧局、县民政局统筹协调,县审计局负责业务指导。南城镇与黑龙镇交叉、罗波乡与西龙镇交叉实施。审计力量由各乡镇自行组织,不足的审计力量由乡镇通过购买劳务的形式解决。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与重点

(一)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主要审计村级财务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村(居)务公开制度。重点是: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资金用途是否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村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是否规范;村级公用经费收支是否合规、真实;项目资金和接受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及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使用和村级债务增减情况等。

(二)政策执行和廉政责任。核查在涉农政策执行、债权债务管理、专项资金收支、集体资源、资产的发包、租赁、拍卖和项目工程实施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政策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三)审计整改执行情况及村(社区)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相关事项。

四、审计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经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县农牧局、县民政局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重点和工作步骤。

2.组织学习培训。由县审计局、县农牧局、县民政局组织对审计组成员、农经管理人员和乡镇领导的审计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相关乡镇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工作场地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按照委托书向委托方提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相关乡镇应认真研究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处理意见。

(三)总结阶段

7月10日前由各乡镇对所辖区内的村(社区)干部任期经责审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农牧局和县民政局。5月20日前由县农牧局、县民政局和县审计局对全县村(社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由县农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综合分析报告上报县委组织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村(社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要成立村(社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村(社区)干部任期经责审计工作组织协调,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被审计对象和所在村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审计组实施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例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形式和内容单一,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还处于初级阶段,审计方法和手段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在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还很欠缺,还普遍缺乏必要的制度与规范,会计资料不全,会计信息失真;现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没有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经营者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广大农民群众却无权看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结果处理与运用不尽人意,乡镇政府会出于各种考虑或利益权衡,还不能有效解决违法违纪问题,会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格。

二、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模式的创新

审计是一种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监督工作,审计是一种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监督工作,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来进行,并适应现阶段的农村政治和经济环境。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组织模式的创新。应当采取政府主导为主村民参与为辅的形式,由政府成立的专门审计机构和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相结合的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体制与组织模式时应当考虑现成的层次较高的法律做依据,能够使审计保持较强的独立性,保障审计人员有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

建立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导的兼顾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县级政府将是实施新的审计模式的主体,新设立乡镇审计机构可以根据授权的审计范围和任务进行编制,计所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审计所的负责人由县审计机关任免,审计所负责人和审计人员由县审计机关负责考核;在县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运行,具有较高的审计权威性和法律依据,兼顾乡镇政府和广大村民对审计的需求,保证国家涉农政策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充分考虑乡镇政府和村民的关注和要求,能够真正实现依法审计,从而更好地维护村民的利益。

新型审计组织模式的实施条件一是可以将《审计法》作为新模式的法律依据,能够保障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进一步发展,能够保证新模式的顺利推行,促使有关部门在探索如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的方式,可以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大成员的支持和拥护。并且领导重视是做好乡镇审计工作的前提;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是完成乡镇审计工作项目计划的重要手段;加强机关制度和廉政建设,是做好乡镇审计工作的先决条件。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例7

从我国审计研究复兴之初的上世纪八十年开始,认为审计对象是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部队、企业等的观点就散见于《审计研究》、《中国审计》等审计类权威期刊之中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数次变革,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治理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各个时期具体的国家审计对象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被赋予了不同的内容和形式。2009年,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可以说,国家审计对象是循着公共财政资金的流向而铺展开来。公共财政资金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体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刘家义(2011)审计长提出了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将国家审计置于国家治理系统之内,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来探讨国家审计成为国家审计理论发展的新趋势。郑石桥(2012)认为,国家审计对象是政府治理构造中的任务确定及资源分配子系统,所有承担公共治理任务、使用公共资源的单位都应该是国家审计对象。谢盛纹(2012)认为,国家审计是对国家治理权利行为自身予以的规范和监督,国家审计对象可以抽象化为权利、谁来行使权利和如何使用权利。新的理论发展趋势说明,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国家审计对象的界定应该服从并服务于国家权力机关特定时期的政治和经济目的,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总体趋势和走向决定了国家审计的具体对象和基本内容。

二、基于经济问责的国家审计组织对象

根据我国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一府两院”是政府组织中的国家审计问责对象,“一府”指的是人民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院”指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目前,我国的国家审计模式尚属于行政型,这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鉴于当时的背景,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在此模式下,国家审计隶属于政府,其经济利益、组织地位以及执业自由都受到政府的制约,国家审计机关不可能凌驾于政府之上对政府本身进行审计,因此,有人将其称之为“大内审”。

我国的国家机构组织体系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之间分工明确。“两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于权利和责任具有对称性,“两院”在接受权力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责任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实现依赖于司法独立,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机关的目的所在。现如今,司法独立问题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公民权利保障问题凸显的必然结果,司法机关有责任通过合理、合法、有效、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我国的国家体制虽然没有明确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国家治理行为中强调司法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从宪法和党的报告上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相对独立制度,人民的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权归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两院”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样的制度设计,决定了“两院”必然是国家审计的问责对象。

国有企业因为其投资人是全体人民,其所有的资源是公共资源,其承担的责任是公共责任,这也是国有企业区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根本所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缺陷、发展战略性民族产业,重要作用是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集中体现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性力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发挥控制力和影响力的领域大都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如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航运等行业),其在肩负着公共资源增值保值的经济责任之外,还肩负着法律、道德、环境等社会责任,履行经济责任是其他社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推动经济平稳高速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由于国有企业承担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公众对其在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以及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方面的要求更高,而国家审计就是保证和促进国有企业管理当局有效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重要手段,因此,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审计的对象既是必要又是必然,这一点也可以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和实践中找到依据。

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的委托管理社会公益财产,并确保使之用于社会上特定的受益人,因此,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接受社会公众的委托向社会公众负责,担负着公共经济受托责任。但由于非营利组织存在先天的所有者缺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说是没有约束机制的责任,此时,除了非营利组织的同行互律、媒体与公众的监督评估以及非营利组织的自律,还需要通过严密的社会问责来实现权利与责任的完整统一。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问责,国家审计责无旁贷,原因源于非营利组织资源获得的途径,即政府和公众捐赠。随着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的进行,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职能转由非营利组织承担,非营利组织从公共财政处获得资金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非营利组织在接受公共资金的同时,也接受了政府对公共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国家审计便是实施监督和控制的主力和先锋。

三、基于经济问责的国家审计个人对象

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从理论上来说,公共受托责任履行的结果是民主集中的结果,但在现实中,管理公共事务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个人思想情绪的支配,可以说,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从表面上来看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而背后却是经济权力的“公共性”与公共管理行为责任人的“个体理性”之间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因此,国家审计的对象不但包括承担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单位和组织,还包括管理层中的行为责任人,也就是说,组织和个人都是国家审计的经济问责对象。

我国政府组织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由中央各部门组成,地方政府由各级地方政府组成,政府组织的行为责任人包括中央政府的行为责任人和地方政府的行为责任人,其中,中央政府的行为责任人包括总理级行为责任人和部委级行为责任人,地方政府行为责任人包括省级、市县级和乡级行为责任人,各级行为责任人都应是国家审计的经济问责对象。政府组织的行为责任人主要承担着两种类型的受托经济责任,一种是由下级党组织的党委书记接受上级党组织委托的执政权力而形成的执政经济责任,这种受托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党关于经济方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并据此制定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另一种是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确定的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执政经济责任,这种受托责任主要体现在保证党关于经济工作的政策转化为政府政策。我国法律将经济职权和责任赋予了政府组织行为责任人,就要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目前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既是对我国政府官员实行经济问责的法律依据,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强化政府官员责任意识的国际公共行政发展趋势。

国有企业的行为责任人一般指的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对其进行问责同样源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我国的国有企业是一种体现国家制度安排的政治经济混合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作为公共经济责任的受托人有着特殊的政治使命,承担着特殊的经济责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经营者担负的首要职责,这就要求其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并在此基础上提高运作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与此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经营者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的单一责任模式已转变为向社会公众负责的多元模式,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除了要努力完成企业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还要承担起包括社会、社区、员工、消费者、环境和公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这既体现了国有企业的政治使命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要求。

非营利组织非营利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其行为责任人(一般指管理者或经营者)所承担公共受托责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非营利组织由社会公众汇聚社会力量构成,是社会公益财产的受托人,公益使命是其核心价值和动力所在。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主要来源于政府和社会捐赠,其经营管理者是该公益财产的直接受托人,接受公众的委托管理和运作并确保用于特定的受益人。由于公益捐赠行为的公众化,公益财产名义上属于社会大众但产权实际上已被虚拟化。由于产权上的模糊和所有者缺位,作为直接受托人的非营利组织管理者或经营者,可能会通过损害公益使命谋求自身利益,如在2002年的“妈妈联谊会”诉讼案中,“中国妈妈”胡曼莉借收养孤儿之名挪用善款90多万元谋取私利。此类事件的出现主要源于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及其经营者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因此,国家审计对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责任人进行经济问责也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

综上所述,政府、国有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由于接受公众的委托,承担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国家审计的经济问责对象。政府组织的首长、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公共经济责任受托人的具体化和人格化,必然也是国家审计的经济问责对象。

四、结论

国家审计源于公共受托责任,基于经济问责的国家审计源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所有承担公共管理责任、使用公共资源的单位都应该是国家审计经济问责的对象。我国的政府组织、国有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接受公众的委托,承担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责任,是国家审计的经济问责对象。其中,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又包括省级、市县级以及乡级地方政府。从理论上来说,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结果是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结果,但实际上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行为责任人主观意愿的影响,因此,国家审计的对象不但包括承担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单位和组织,还包括管理层中的行为责任人,各级政府组织的首长、国有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也都是国家审计的经济问责对象。此外,就基于经济问责的国家审计对象而言,还有几个问题值得考虑:首先,政府组织的国家审计对象具有高层次性的特点,对其进行监督本身存在困难,更何况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尚隶属于政府,经济问责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实现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组织实质上的外部审计,才能达到预期的经济问责目的和国家审计要求;第二,国家审计对象包括组织和个人,对个人问责和对整个组织问责同等重要,明确地界定组织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做到权责对等,是构建国家审计经济问责机制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第三,带有公益使命的非营利组织由于所有者缺位和产权模糊的特点,对其行为责任人个人的经济问责显得格外重要,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非营利组织应该主动实行阳光会计、透明管理,信息公开是非营利组织实现经济问责的前提和保障。

[本文系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BK2012473);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一期资助项目“审计科学与技术学科预研究课题”(编号:YSXKKT27)阶段性研究成果]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例8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工作结束后,向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是对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具体表述和综合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和完善审计结果的管理和运用,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挥作用的关键一环。有了正确的结果,如果不注重管理和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就等于走了过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同于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它不仅与领导干部个人的政治前途紧密相关,而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等工作协调紧密相关,如果管理不好就会影响多方面的关系,影响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果,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为切实防止“就审计论审计,审计结果运用不落实”的弊端出现,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来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一)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规范。因为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审计结果的多样化,很难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制定一个统一-一的模式。因此,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个各部门(包括审计部门本身)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不同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运用要求、运用责任、运用考核办法、运用反馈方式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各部门自觉按规范处理审计结果,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规范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检查通报,保证审计结果运用落到实处。(二)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应适当给予宣传,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性质区别对待。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面找被审计人谈话教育,打招呼,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审计部门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审计人谈话诫勉,诫勉期限为一年,凡诫勉对象每年跟踪审计一次,经两次审计仍没有改进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审计人宣布就地免职,并且规定在五年内不得担任相同性质、相同等级的职务。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城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先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部门对被审计人职务进行降免。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计结果公布,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给予刑事处分的给予刑事处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作用。(三)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任职公示制度的内容之一。目前,在干部监督管理上,除了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外,还要求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如果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干部监督与管理方面必将会收到更为理想的效果。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让群众更全面、更具体的了解拟任用的干部,尤其是经济上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和效果,使两项制度同时得到完善。(四)建立干部任用失察制度。为了防止出现审计结果与组织人部门的任用意见不一致,任用干部出现偏差的情况,应建立干部任用失察制度,出现任用干部偏差的应首先追究任命机关的责任,凡任用机关有意违背先审计,后任命的规定,不采用审计结果,乱用干部任职权的要严肃追究任命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严重的除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管理及运用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正确认识审计结果利用问题,对审计结果运用的要求不要过高,一则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利用审计手段从财务角度认定的经济责任,而不是领导干部的全部经济责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所以,两个暂行规定只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任免、调任、辞职等的参考依据。二则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免上有本部门的工作原则和统筹考虑,所以审计结果不可能在任何一名干部任免问题上都起到特别的作用,要客观地看待和认识这个问题。但审计结果反映,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考虑审计结果,对组织人事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审计部门应予关注,并加大宣传。如组织人事部门不考虑,审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向上反映。(二)正确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管理的意义。加强审计结果的管理,一是提高审计效率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针对每一个单位来说,充分利用前面一次的审计结果,进行审计前的分析,方案确定以及审计后的比较评价,对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二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审计部门由对事的监督转向对人监督的一个重要转变,对人的监督要求更高一些,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诉讼案件的发生。因此,除了保证审计结果准确无误外,还必须做好审计结果的管理工作。(三)对授权社会审计组织和和内部审计机构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管理,应按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完成项目要求一样对待,由项目完成单位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国家审计机关还要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管理不善,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审计局)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例9

1、普遍存在“两先两后”的问题。即一是先离任后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形式,“两办通知”明确规定其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目前,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不利影响上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审计对象联系不便,审计核实工作难以进行,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效率和审计人员的工作情绪;其二,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难以落实。前任遗留问题让后任去处理,继任者积极性无法调动,措施也不会得力;其三,易形成离任与离任审计不相联系的局面,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与“两办”文件精神相悖。二是先严后松,部分领导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伊始强调要查严查细、查深查透,待审计出问题后,却主张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另外,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对象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其处理难度就可想而知。

2、纪检监察、司法与审计部门案件线索移交无既定制度,相互间未能实现案件线索资源共享的高效率运作。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领域案件过程中,可发现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大量线索,但缺乏相对专业的查证力量。而审计部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也可发现许多涉案线索,但又苦于缺乏更为有效的手段将违纪事实查深查透。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尚未建立相关制度和衡量标准,审计结果难以适应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客观要求。一般性违纪、严重违纪、触犯法律以及政绩突出和政绩平平等审计结果缺乏统一认识和界定,难以满足加强干部管理和改革用人机制的需要。

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组织人事制度结合不够紧密,未能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现阶段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先下达调任通知,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此种审计方式所起作用仅为新任领导摸清了家底,为被审计单位财务移交充当“公证人”,对离任者和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及任职去留原因无任何实际意义,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例10

(一)落实责任分工,找准结合点。加强组织领导是有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前提。在问卷调查中,有74.05%的人员认为当前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比较重视的。我市各地都建立了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针对各部门工作职能,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协作分工。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计划,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如庆元等地建立了急事急议、特事特办的联席会议议事机制;松阳等地通过案例分析会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缙云等地共同研究制定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青田等地还建立了信息抄告制度。

(二)抓好科学管理,突出着力点。慎重确定审计对象是将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管理、监督有机结合的一项基础工作。我市各地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做到计划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一是根据干部任用意向与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提出初步计划方案;二是对干部监督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将任职时间长、群众反映较大或拟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三是按资金运行状况,将审计对象进行分类,按管理和组织财政性资金量的多寡划分成ABC三类,A类单位每届审计二次,B类每届审计1次,C类无论何种形式5年轮审一次。通过把审计力量放在资金运行量大、有自收自支资金审批权、重点建设项目多的单位,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注重规范操作,理顺关节点。规范操作环节是提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质量的保证。围绕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我们在2001年制订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操作试行办法和审计实践的基础上,2002年初在全省率先出台了《丽水市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操作办法》,突出了领导干部经济决策、经济工作、经济行为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审计。2004年,又出台了《丽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重点内容、组织实施、成果应用等十个方面逐步予以规范。

(四)推行责任交接,填补空白点。实行离接任领导的经济责任交接是明确区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有效手段。全市9个县(市、区)都建立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制度。如莲都等地对已交接的单位,由监协交单位在六个月内进行一次回访,对交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交接造成损失的离任干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庆元等地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各种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或有债务,接任领导不得用公款支付和承担责任,由离任领导自行负责;遂昌等地对未办理交接手续或对离任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未执行到位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从2001年至今,全市共有342名调任、离任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交接。2003年,又下发了《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交接程序、交接事项和交接纪律。

(五)加强开发运用,提升实效点。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向9县(市、区)县级领导班子读书会作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要内容的巡回讲座;要求各级党校将经济责任审计知识列为重要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云和等地还专门举办了党政“一把手”财务管理和审计知识培训班,收到较好成效。二是积极运用审计结果,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惩处。组织、纪检部门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监督信息库等,并作为党风廉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乃至影响领导干部的升降去留。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存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龙泉等地建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分别采取免职、诫勉、通报批评、谈话教育等方式,按职责权限追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市本级将8方面重点问题列入诫勉追究的范围,并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提出需要诫勉的问题和建议,由纪检、组织部门负责予以诫勉。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通过几年来有秩序、有重点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使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观念不断增强,经济工作管理能力得到提高,个人廉洁自律意识得到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成为强化干部监督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初步形成了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干部监督管理新机制。但是,在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尤其是要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发挥重要作用,还存在很多问题。

特别是在目前存在思想认识上的两种错误倾向,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1)一种倾向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很大程度上是走过场。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干部考察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分离、实际工作中“先离后审”等现实使审计结果对干部的提拔、调整没有多大作用,于是,在实际工作中以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消极等待、应付了事的形式表现出来,有的甚至影响了领导干部正常履行经济责任;(2)另一种倾向盲目夸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认为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便可以解决干部监督管理中的所有问题。于是,在审计项目数量上不考虑审计力量的有限和不足,无重点、无选择设置审计项目;在实际操作中无限扩大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在审计评价中面面俱到,政绩化、绝对化。这两种倾向的产生虽情有可原,但都是不正确的。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造成操作不规范,直接影响了审计成果的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常规审计的最大区别在于从事入手,以人结束,是审计的人格化。但是,在问卷调查中,有46.56%的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仅仅作为单位财务财政情况的证明,而对领导干部责任的界定区分,近而加以有效运用仍不够到位,审计监督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明显。

另一方面,有时虽然审计结果比较明确,但如何判断和界定被审计出来的问题的性质,尤其对能否影响干部的选拔任用作出准确评估,无论是执行审计的部门,还是委托审计的部门,还很难作出定论,尺度较难把握。

明确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科学合理的操作规程和规范统一的评价标准,是准确获取审计证据、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评价结论、提出运用建议和进行有效运用的必要条件,也是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的要求。当前,由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不够明确,同时国家尚缺乏一套操作性强的审计评价规范准则,运用程序仍不够规范、评价标准仍不够统一,存在较大的经济责任评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果及其利用价值。在审计结果运用的过程中,在定量定性的分析、评价结论的确定、运用建议的选择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人为因素。在问卷调查中,有45.04%的人员反映评价标准还不够规范,结果运用上无章可循。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乏评价依据在具体工作种产生了三种表现,一是有的评价超越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或过于宏观,或过于宽泛;二是有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未突出对被审计者个人经济责任的评价;三是有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流于形式,缺乏一定的深度。还有37.4%的人员反映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的责任分析和评价受各种因素影响较大。如目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比较笼统,对经济责任审计查明问题的评价90%以上均为“主管责任”,或者对发现的问题干脆采用写实的方式进行描述。而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主观的,有客观,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如何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分析,对被审计对象的功过是非作出准确的评价成为审计结果运用的一大难题。

(二)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滞后,表现出审计的被动性,同时弱化了审计监督的效果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在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审计结果的利用效能偏低,存在为了得到评价和为了任用干部时而委托审计部门走形式的现象。时间的滞后一方面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背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给审计造成很大的被动性。另一方面造成了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影响了审计质量,反过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在具体工作中经常碰到如,有的被审计对象已离开原单位,难于对一些问题进行核实和取证;有的被审计对象已升职,审计出的问题无论大小,提出来都感到很为难;有的审计处理在原单位,继任领导怨言大,审计决定难以执行,结果运用难以到位。以上种种情况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在问卷调查中,有32.06%的人员反映经济责任审计被动滞后是影响审计结果运用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配合机制不健全,审计结果得不到合理转化

一是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系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相关单位条块管理还比较明显,各占一条线,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合为一体。审计结果运用的体制尚有欠缺,特别是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深化。如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写出的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但有关部门就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向审计部门反馈得就不够。二是工作人员间的配合不够默契。由于审计人员对干部管理与监督的知识掌握不够,对组织部门管理干部的意图理解不够,导致有的审计行为脱离了审计目的;另外,组织、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审计专业知识、审计定性含义与评价、审计职能作用等的了解也不多,反过来又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监督之间的对接;三是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比较普遍。不少地方经济责任审计处室只有2、3个人,但组织、纪检部门又希望审计部门尽量多的接受审计任务,审计部门为了完成项目数量,势必影响审计质量,另外,审计人员受职业、知识面限制等,对审计结果往往注重微观的多,宏观的少,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层次质量,造成有的审计结果不能被直接运用。

三、加强对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几点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合理运用的前提是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和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有了这个前提,还要有一个管理严密、评价科学、运作规范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要制定出审计结果分类运用的办法,既从制度上确保审计结果的被利用,也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本身有一个包括立项、实施、评价、建议到结果运用各环节立体的、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审计结果分类运用办法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审计结果运用的基本原则、提出运用建议的形式、职能部门责任和职权范围、各部门运用结果方式方法、有关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等内容。职能部门责任和职权范围、各部门运用结果方式方法,可以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不同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运用要求、运用责任、运用考核办法、运用反馈方式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各部门既要自觉按规范处理审计结果,上级部门和联席会议又要对规范执行的情况进行定期组织检查通报,从而保证审计结果运用落到实处。这里,对组织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基本方式、审计部门提出运用建议的形式、有关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一)明确组织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基本方式

(1)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察考核中去。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于干部的调整任免,是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反映出被审计者对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得如何,经济决策能力如何,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如何,经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如何。组织部门对于准备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考察过程中,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干部考察方式的缺陷。比如,可以通过在考察报告中增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的分析,避免或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和失误。

(2)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及实行诫勉的重要内容。对于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组织部门可以采取谈心、谈话的方式向被审计者甚至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反馈,提出要求改进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搞好对被审计单位的督促整改,一方面可以让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从中找到经济管理、干部管理、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乃至重大失误,吸取经验教训,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使离任的领导干部到新的岗位后改正以往的不足,避免犯同样的错误。比如,对于一些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但还够不上纪律处分的问题,组织部门应及时对被审计者进行诫勉,要求限期整改。

(3)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的重点内容。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要有经常性、长远性的思想,不可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就事论事,为“审”而“审”,重要的是要善于从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总结出带普遍性、规律性的东西,运用到干部教育管理中去比如,注意及时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通过汇总分析,挖掘原因,将典型事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性教育,可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有利于领导干部普遍树立财经法纪观念,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廉洁从政意识和经济管理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经济决策水平。

(二)创新提出运用建议的形式

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区别对持,慎重确定使用方式。要根据审计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及时进行研究,认真分析,提出建议,使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的使用管理紧密结合,充分做到鼓励尽责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查处违纪者。运用审计结果的形式,包括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向组织、纪检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书;向司法机关移送等。提出审计建议的方式,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可以在联席会议等时机提出、可以进行书面通报、还可以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重点案例的分析交流等。针对各职能部门不同的运用需求,建议通过制定专门的《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这一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结论,转化为各职能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的直接建议和依据。

《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1)被审计者的职务、任职期间职责、分管工作;(2)被审计者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基本概况;(3)本次审计的查明的主要优点或主要问题及被审计者的相关责任;(4)根据被审计者的责任和履责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

《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可以采取表格的形式,重点突出建议的部分。各类建议可分以下类别:一是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应建议有关部门适当给予宣传,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或提出岗位适应性的建议。二是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性质区别对待。(1)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可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出面找被审计人谈话教育,打招呼,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2)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审计部门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然后建议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对被审计人进行谈话诫勉,诫勉期限内可进行跟踪性财务检查,经财务检查发现仍没有改进的,视情况建议由组织部门对被审计人予以降免或及时进行交流调整,并且建议在一定时间内(如三年内)不得担任相同性质、相同职级的职务;(3)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先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然后建议纪检部门予以追究,同时建议组织部门视追究情况对被审计人职务进行相应的降免和调整。三是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审计部门按规定公布审计结果,并建议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根据上述分类,如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应负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设立帐外帐、白条列支工程款、少缴漏缴税收等违规问题达到一定数额时,审计部门可以出具专门的《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建议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等教育。或根据违规问题情节,建议对其降免或提出不适应特定工作岗位的意见,及时予以调整交流,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同时建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廉政档案、干部监督信息库,使之真正成为干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的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一项制度创新的工作。要运用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分类评价体系、有效的管理运用机制、严肃的保障督促制度,确保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1)建立科学的分类评价体系。经济责任审计,既属于审计的一般范畴,又不同于常规的业务审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者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因此,必须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尤其是明确分类评价的标准,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评价体系应由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撰写规范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量化评价办法三部分组成,先由审计机关按照指南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再根据审计情况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最后由联席会议根据量化评价办法进行打分量化,确定评价等次。不同部门的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准确把握各单位之间的差异。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必须通力协作,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使审计评价更具科学性,进而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科学管理,合理分配审计力量。要解决审计时间滞后的问题,审计部门既要争取主动,积极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联系及协调,更重要的是扩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前移监督的时间关口。通过采取编制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计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及其他常规性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等措施,变离任时的一次性审计为任期内的经常性审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秋后算总账”带来的种种弊端,使审计工作真正起到查错、防弊的监督作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五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尝试使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相结合。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届满、辞职、退休前或有职务变动的意向性考察前下达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建议书,同时考察组与审计组加强协调与配合,在考察结果中直接体现审计的成果,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手段。

(3)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纳入公示公开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一是和干部任前公示相结合。目前,在干部监督管理上,除了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外,还要求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如果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等次和结果运用情况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让群众更全面、更具体的了解拟任用的干部,尤其是经济上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和效果,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干部监督与管理方面必将会收到更为理想的效果,也使两项制度同时得到完善。二是和政务公开相结合。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采取定期公开或公布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方式,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做到审计结果运用前先向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征求对的建议,运用后向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适当反馈运用结果。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公开,可以保证政务公开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也进一步促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三是突出审后回访公开的力度。审计机关的审计回访,由原来的年终集中回访改变为定期半年回访和不定期的重点回访相结合的方式,克服以往部分项目结束时间过长,回访服务效果不明显的弊端。回访目的要由原来过于单一的催缴罚款、督促整改,变为:落实审计结论、征求意见建议、审计公开公示、廉政承诺反馈“四位一体”的回访模式,审计结论落实情况采取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既达到了促使审计结论的落实,又实现了社会有效监督的双赢效果。

(4)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组织部门在收到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及时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上级领导审阅,然后归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数据库,作为考察任用、管理教育和年度考评领导干部的依据。在收集被审计对象多次审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历史变更、干部个人的成长经历、历次考察考核的情况,有效区分显绩与潜绩,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动态评价,从而更加客观地认识、评价和使用干部。数据库应包括领导干部任期内各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管理、财务决策和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审计部门作出的结论、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审计部门还应建立审计台账,将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等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分清责任,记于相关领导干部名下,形成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如遇到审计时间紧的情况就可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节省审计时间,特别是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只需将其任职期间尚未审计的时间段进行审计或财务检查,就可达到全面审计的目的。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例11

二、规范审计报告

根据两办《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审计依据;(2)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方法;(3)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其分工情况;(4)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5)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界定;(6)总体审计评价意见;(7)审计建议。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8)整改要求和补救途径。审计报告结尾部分,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审计结果报告是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精简、提炼而成,其实质内容应当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高度概括,在不影响报告使用人阅读理解的情况下,问题产生的背景、过程和细节可以不作表述。责任界定仅表述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界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可以不进行表述。定性依据及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意见可以不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

三、注重结果运用

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1.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经济责任审

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对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联合或单独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建议召开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分析会议、情况通报等措施;(2)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依据之一;(3)必要时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2.组织部门应把审计结果充分运用到干部管理工作中去:

(1)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合格的,作为其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2)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不得提拔重要或不安排在重要岗位或调整职务的建议,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3)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不合格的,有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免职的建议,已经离任并安排工作的,也可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予以免职的建议。

四、加强审计整改督查

1.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其所在

单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中,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该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和揭露的违法违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同时抄报纪委和组织部。

2.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检查责任人处理情况和会计账务处理到位情况,看领导班子对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的会议研究记录、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审计整改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