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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法律法规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27 15: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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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问题,国务院于1995年3月25日修订、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了如下新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篇2

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出了相关规定,比如我国的《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其中的第19条同样也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可想而知,我国在对于劳动者权益维护上仅仅局限于书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然而,对于实际的劳动形式上,在其劳动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同时,其维权的过程也就难上加难了。

现在的法律法规只有适当的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做出规范性的保护,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量在劳动合同法的整体调整范围内,尽量减少无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相关法律程序和社会体系的完全保障下,才能进一步真正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的最大优的保障。

二、对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普遍长期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应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就必须对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进行严格的调整。如今的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上仍然存在着一些瑕疵,对于企业的管理以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己经起到了阻碍作用,具有一定的消极性。就目前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下,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建议是(一)明确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的法律地位;(二)放宽劳动合同的形式的限制;(三)缩小无效劳动合同发的范围。

三、对当今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完整性的探讨

法律是保障所有劳动者的权益之本,同时又是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当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也多之极多,无论是在社会保险上还是在劳动者派遣上的权益,其真正的目的都是维护其权益不被侵害,社会的和谐性不被破坏。就劳动者派遣的法律关系而言,所谓的劳动者派遣关系则就是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

这其中不外乎就己经包含了三种法律关系,而在实际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一定的保障下的同时,就劳动者派遣制度而言,仅仅存在一种劳动关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损害了派遣劳动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在首要维护派遣劳动的利益时,就要对要派遣的单位进行过多的限制,然而,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进而忽略劳动者派遣方式的存在,同时又会给我国的人才就业市场带来压力。

其劳动者派遣一方面推动了中国就业市场的发展,但是,就法律而言,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三方法律关系不清、责任的不明确问题。再者就是我国在关于劳动者派遣制度上的法律法规意识认识不足,在实际的实践中,当真正的发生劳动纠纷的同时,法律在针对派遣单位与要派遣单位相互推脱责任的同时,最大的受害者依旧是劳动者,而其中的维权过程也就困难重重了。

四、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条文分析

为了结束我国劳务派遣长期以来的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对劳务派遣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相关规定严格要求了其劳务市场的准入,必须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这对于派遣劳动者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保障,派遣单位的合法性与健全性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也就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权益同样是在法律的保护之下,这即是必须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的明确性。

篇3

对此,基层建议:

篇4

一、专项检查情况

此次专项行动中,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共检查用工企业91户,其中,建筑业30户;制造业35户;其它企业26户,在检查中,督促9户用人单位为354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共发放限期改正指令书9份,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咨询,发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宣传资料400余份,接待咨询劳动保障相关政策的达113多人次,拓宽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宣传途径,扩大了宣传影响力。督促9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5万元。目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达到90%以上,社会保险参保率比去年也有很大的提高。在专项检查中,主要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及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同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及是否在女职工的特殊期间对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所有企业没有招用童工等严重违法现象。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产生劳资纠纷时无依无据,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部分用工企业缺乏参保意识,没有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出现工伤事故时支付不起工伤赔偿金,出现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三)部分企业对劳动者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已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今后工作

为了规范我县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下一步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大力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和劳动者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让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作用。

篇5

引言

社会稳定稳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伴随我国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不断深入市场的用人制度,劳动争议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对我国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怎样将劳动的争议减少,将劳资之间的矛盾化解,将劳资之间的冲突缓和,来保护社会的安全,给发展经济社会创造有效的条件,不仅是和谐社会建立的客观要求,还是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

一、当下我国劳动争议的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我们国家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数据统计,在2011年上半年的时候,一共处理了54.72万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劳动者有关的有73.58万人。一共处理了51.00万件,总共金额达到了84.63亿元,在办结案件中有52.18%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而81.87%的是仲裁结案。有7200件是处理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者有关的有16.33万人,平均有关的有23人。1

劳动争议的现实情况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加大了对案件处理的难度。连续两年仲裁机构结案数都在下降。第二大幅度的提升了在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第三不断的上升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第四很突出的就是由于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第五大幅度的提升了部分地方涉及劳务派遣的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越来越多,就说明了劳动关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复杂,有些地方企业的管理人和员工的关系不好,不断的激化了劳资矛盾,即给双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还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了很大的影响。

二、导致劳动争议的情况越来越多的分别因素分析案

(一)当前我国劳动就业形势与体制的严重不协调所导致

始终造成劳动者流动就业和实现公平待遇的主要问题就在于户籍制度和依附在户籍上的一系列权益。第二社会保障制度障碍。在现在执行的体系下,在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城乡劳动者还有很多的不同,并且外地的劳动者因为是流动就业,所以在很多的问题上都显得很突出,例如接续和支付等。

(二)中小企业用工不规范所导致

现在劳动力市场自始至终最根本的一个特征就是资强劳弱。有些企业利用劳务工来将成本降低,所以企业内部一样岗位的正式和不是正式的员工在很多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例如福利等。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在用工方面极不规范,利用各种各样的非法用工方式,极易发生劳动争议案件。

(三)相关的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所导致

由于一系列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一个跟着一个的和实行,例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基本上我国对调整劳动关系可以依靠法律了。可是现在执行的对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调整还有很多不好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太过原则性,没有惩罚的细则与可操作性。

三、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减少争议的思考

(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政府要将以前三者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改善,即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从而从以前管理者的角色困境中走出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体系,指引劳资双方以谈判和协商的方式将问题解决。还要对劳动监察力度加强。每个劳动行政部门在执法监察中,都应该认真执行责任,将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落到实处,在第一时间内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改正。另外,将劳动力市场整治力度加强。

(二)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速度

第一对劳动关系法律体系要进行改善和强化,对法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定,例如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配套法规等。第二要构建城乡公平平等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能够平等就业。最后,进一步改进社会保险的立法。 “进一步加快本市劳动立法,完善本市劳动法律法规。”吕永杰认为应该尽快将《上海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根据最近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精神,对《上海工会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及时的进行修正;修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并提升为更具权威性的政府规章。于此同时,将相关的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加强,例如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另外,在跨地区流动中还要建立有关劳动者社会保障体系的转移以及接续的相关制度。

(三)建立企业内部争议协调机制

企业应依照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企业风险控制原则,构建企业内部争议协调机制体系,了解管理的办法和人员的配置,将因为企业劳动争议造成的多个问题的激化和有效的进行调节和防范,例如劳资矛盾等,从而使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进行。例如,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的做法可以总结为三句话:“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是完善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尊重员工价值,善待员工,是稳定、完善劳动关系的根本;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功能和福利待遇优势,是稳定完善劳动关系的保证。”

(四)充分发挥工会维权作用

第一工会要促进企业完善劳动争议预防制度的建立。工会参加劳动争议的预防的主要原因就是,使企业能够稳定的发展。第二,要积极的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从而提供法律帮助给职工诉讼。企业和员工就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最后劳动争议预警机制要进行构建和完善,以防将矛盾激化。将预测预防和调节放在前面,以此来形成提早进行思想沟通和转化、防范和控制以及发现问题和隐患。

结束语

由于两方面的原因在进行建立和谐社会都造成很多不好的影响,即劳动关系不和谐、劳资纠纷多。所以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变化的新趋势与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相关的建设制度进行完善,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邱永芬.松下合资公司上百工人压马路抗议薪酬不公[N].南方都市报,2010-02-06(GA08).

[2]降蕴彰.权威报告称“劳务派遣”达6000万人全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N].经济观察报,2011-02-28(3).

[3]2010年度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EB/OL].2011-02-11.[2011-03-29].http://wl.mohrss.govcn/gb/zwxx/2011-02/11/ content _391110.htm.

[4]陈诗达.和谐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稳定的基础――浙江省劳动关系问题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9(3):105-109.

[5]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稳定―关于当前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调查与思考[EB/OL].2008-06-15.[2011-03-29].http://省略/dcyj/content.asp?keyl =8916&key2=12.

作者简介:

陆嘉宝(1990年6月),女,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专业:劳动关系。

篇6

我社区劳动保障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服从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全面做好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1、加大宣传力度。此次活动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我社区劳动保障站的工作人员利用黑板报、社区博客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的居民进行宣传。

2、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对用人单位普及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提高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向相关人员提供有关依法用工的咨询建议,帮助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

篇7

人力资源管理指的是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制度、法令、程序和方法的总和。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重要作用,从根本上讲,企业人力资源能够做到科学合理配置与人力资源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人力资源法律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起着支柱作用,也就是人力资源管理是在人力资源法律的管理、控制与约束下进行的,为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人力资源法律不仅仅保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权益,而且还保障被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总之,人力资源法律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人力资源的管理与被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二、人力资源法律所存在的法律缺陷

人力资源法律所存在的法律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有关的人力资源法律只有《劳动法》这一个法律,《劳动法》虽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人力资源做到相关的保护,但是仅仅靠这一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第二,有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这里的有关人员不仅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还包括人力被管理人员。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也就使得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第三,行政干预过多。自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由于人力资源问题而造成的纠纷不在少数,然而对于人力资源纠纷仍是人力资源法律管理和控制中的难点。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各企业习惯上运用行政方式解决劳动关系纠纷。尤其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行政干预过多也是我国人力资源法律的重要缺陷之一。第四,劳动歧视仍然存在。其产生的原因包括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政策、劳动法规、工会力量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社会经济条件。如最近比较严重的性别歧视,就是一种典型的劳动歧视现象。

三、针对人力资源法律缺陷所采取的的应对策略

针对我国人力资源法律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第一,、构建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是解决我国人力资源法律缺陷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措施,只有建立健全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第二,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干部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有关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企业应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中知识灌输与培养,保证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第三,加强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创造良好的就业准入机制。努力营造一个以人为本、尊重个性特点、尊重劳动价值、信任理解的良好就业准入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核心任务。因此,企业有关人员应该加强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创造良好的就业准入机制,这也是应对人力资源法律缺陷所采取的的重要策略。通过以上措施,我国劳动者可以应对人力资源法律缺陷,使他们的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篇8

*年度我队共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非法用工紧急检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等多次专项检查;主动监察用人单位260户次;受理举报案件50余起,追发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70余万元;多种形式开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通过开展多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查处了违法违规行为,宣传了劳动法律法规,增强了人们的法制意识,保证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学习和工作制度,保证了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

1、今年以来,我队坚持把政治和业务学习放在重要位置,我队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列为学习重点,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每位监察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使每位监察员人人精通本职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从而建立起一支高标准,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建立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我队以iso9000认证为契机,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建立了案件办理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到人,每个案件的主办监察员对案件的受理、立案、案件办理和结案的各个环节实行主办监察员负责制,这样既杜绝推委、扯皮现象发生,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使每位监察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我们在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基础上对重大案件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制度,坚持采取两者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做到层层把关,人人有责。在执法中,抓好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理)告知、听证等环节,坚决杜绝野蛮粗暴,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坚持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主动亮证,文明执法,执法必严,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及各种法律文书,确保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今年,我队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共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非法用工紧急检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等多次专项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260户次;追发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7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篇9

2、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市劳动监察大队紧紧围绕着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两个《条例》的要求,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以服从和服务于劳动保障为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20__年2-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和企业招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次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共检查职业中介组织和用人单位3户次。

3、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中国铜都网为平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此外,我市还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在今年的春、秋两季人才招聘大会和党员义工活动日中,发放了3千余份宣传资料。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广泛宣传,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4、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日常巡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赣人社字[20__]231号)及饶人社字[20__]165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__年7月2日至20__年8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抽查了30家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涉及劳动者人数5200人。其中全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有26家,与部分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企业有4家。本次检查中未发现收取证件、押金及使用童工的情况。根据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我大队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督促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借本次专项检查机会共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0__余份,有效的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增加了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知识和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5、建立健全高铁、高速工程拖欠工资综合执法机制。今年8月,高铁工程因资金拨付不到位导致工程全面停工,再加之德昌高速工程层层转包导致用工管理不规范,从而引起我市境内高铁、高速工程项目拖欠工资现象频发。为了及时处理高铁、德昌高速工程拖欠工资问题,避免的发生,__市劳动监察大队建立健全高铁、高速工程拖欠工资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__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__市内高铁、高速工程用工情况,建立了内外联动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与发改委、交通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了多方联动、沟通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建立了举报、监察、调处“三位一体、归口办案”制度,统一接待、受理、分流、处理群众来访和投诉。__市劳动监察大队,集多方之力,加大调处力度,及时处理高铁、高速工程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为__市的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6、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九月份根据《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对我市30家劳动用工受检的用工单位进行了诚信等级评价。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的情况建立了劳动诚信等级档案,并向上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了aa级、a级诚信等级单位各1家。

篇10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05.076

An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Labor's Right to Rest in China

ZHANG Yinyan

(Law School of Ningxia University, Yinchuan, Ningxia 750021)

Abstract As a basic right which embodies personality independence of the laborer, and contains the interests of laborers, the right of rest is one of the labor's basic rights that have been established by our constitution. The labor's right of rest has all been explicitly stipulated, and its criteria have been fundamentally formed, yet still hasn't been earnestly implemented. The labor's right of rest in our country is severely suffering from deprivation. Based on the analyzing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author point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her views in designing the legal security systems for the labor's right of rest in China.

Key words labor; right of rest; the legal protection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予以确立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对休息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休息权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然而现实中休息权是最容易遭受侵害的劳动者的权利之一。因此,研究休息权的保障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休息权是指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休假以及休养的权利。笔者认为休息权大致包括休整权及休假权。休整权即传统意义上的休息权,包括工作日内和工作日间的休息权以及公休假日权。休假权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便休闲娱乐的权利。

1 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立法保障、行政执法保障、准司法保障与司法保障三个方面。

现行法律体系从三个层面对劳动者休息权进行了保障。首先,国家从《宪法》的高度明确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次,《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三,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休息权进行了补充保障。

国务院2004年审议通过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劳动者休息权的行政保障的法律依据。该《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实施以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劳动者休息权的准司法保障即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第79条及81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司法保障是劳动者休息权得以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主要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使用国家强制力解决劳动争议,协调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休息权进行保障。

2 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的现状

2.1 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呈现两极分化

目前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两极分化体现为:第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休息权的享有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障,与之相对的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劳动者的休息权屡受侵犯。第二、服务、建筑、餐饮行业、警察、医护人员等特殊群体,有的连基本的休息时间都无法保障。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休息权受侵害状况尤其令人担忧。2012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工作中发现,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5.3天,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39.6%,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高达84.4%。①

2.2 超法定标准加班情况严重

现阶段我国绝大部分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都超过了国家法定标准。在国家统计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所调查的20个行业中,除农、林、牧、渔业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低于40小时,其他行业均高于国家法定40小时工作周,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周平均工作时间都超过了50小时。②

2.3 “过劳死”现象日益增多

随着加班的普及,年轻人死在办公室的事件屡见不鲜。2011年10月底,卫生部公布的一项以中青年劳动者为主要调查人群的调查结果显示,国内大部分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问题突出,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劳动者受到过各种健康问题困扰,经常无休止的加班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3 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即便现行法律体系从立法、行政执法、准司法及司法三个层面对劳动者休息权进行了保障,但是仍然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的规定仅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专章规定,但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3.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有关休息权的法律法规不统一。现行《劳动法》是1994年通过的,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为: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1995年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对此,《劳动法》没有及时做出更改,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就给了企业可钻的空子。

部分法律规定概念模糊,使得企业有机可乘。《劳动法》第41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第5条第三款中的“工作需要”,法律界定不明确,给了企业借机规避法律的机会。解释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这就给了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一个合理借口,劳动监察部门无法监管,劳动者也无路维权。此外,何为“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劳动法》第37条对“劳动定额”也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就使得企业有机可乘。

3.2 劳动监察部门监督不力

有效的法律监督是提高法律强制力的关键。由于人员编制有限,目前中国现有的劳动行政执法部门没有能力深入到每一个用工单位检查,并且一些地方政府各级各界领导为了政绩一味追逐GDP的增长,对部分企业违反法规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视而不见;部分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休息权案件时涉嫌“执法腐败”,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往往有失偏颇。劳动监察部门“坐等举报”,收到举报怕得罪某些“财神爷”,而怠于行使职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使得休息权受侵害的劳动者只能任人宰割。据统计,我国劳动行政监察部门2012年主动监察用人单位207.6万户,涉及劳动者11232.9万人,投诉结案31.6万件,举报结案4.9万件,审查用人单位送报的书面材料涉及用人单位213.1万户。2012年度处理涉及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案件28966件。案件处理中:责令限期改正263829件,行政处理决定12981件,行政处罚决定22861件,警告6566件,罚款16304件,其他行政处罚928件。③

3.3 工会自身建设问题诸多

我国工会维权职能欠缺,工会没有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是一方面,在劳动监察部门怠于执法时,工会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另外,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工会,即便有些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人、财、物受制于企业,也沦为了企业领导者的工具,难以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的应有作用。

4 完善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的思考

4.1 完善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保障

第一,《劳动法》应修正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确定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相统一。

第二,界定部分模糊概念。《劳动法》需要明确界定第37条中的“劳动定额”,第41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特殊原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应明确界定“工作需要”。对于劳动者自愿加班的情形,法律应当规定最高加班时间限制,且细化劳动定额,不给企业钻空子的机会。为劳动者维权及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标准。

第三,《劳动法》应当明确规定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法律真正起到威慑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享有。

4.2 完善劳动行政部门法律监督制度

仅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为了监督企业守法,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转变观念,依法执法,做到公平公正。其次,劳动监察部门不仅应加大执法力度,而且要提高执法频率。不能坐等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到侵犯,将“坐等举报”的被动履行职能方式转为主动履行职能方式,应当从源头抓起,主动查处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

4.3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正式组织。首先,要加强工会的独立性建设,使其独立于企业,并保证其经济的独立性,不受企业控制。其次,要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并且适当引进一些法律人才的同时,由政府出资,对工会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会工作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再次,要打破传统的单个企业为工会组织的单一模式,建立起广泛的工会组织,比如行业工会或者地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根据本行业本地区的特点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注释

篇11

实施劳动保障“网格化监察”,旨在全面提升我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效能,实现劳动合同签订全覆盖、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全员参加社会保险、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就业稳定性,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互利共赢和谐劳动关系。

二、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划分14个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区工业集中区单独为1个网格)。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数量为依据、以便利劳动者维权和服务企业为导向划分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格。各级网格要按照“一户一档案”的要求对网格内所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保障信息档案,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控和信息采集,确认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动态掌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建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区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劳动保障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劳动保障所负责具体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搭建统一的“两网化”运行平台,落实工作标准,规范办事流程,按照要求统筹推进我区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高新区社事局负责高新区辖区内各级网格职责划分,信息采集、报送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区委编办负责协调乡镇(街道)职能设定、人员编制落实和管理,原则上各乡镇(街道)网格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少于2人(含兼职);区财政局负责“两网化”建设的经费保障,特别是系统平台搭建、网络运行维护、数据采集及监察装备配置等项目建设,并将社区监察专职人员工资待遇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工管委协助提供行业归口的用人单位信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研究,科学划分各级网格职责、设置权限,强化业务办理流程指导,制定考核机制;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区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本级和社区(村)网格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配备,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及网格年内日常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明确两级网格职责

1.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职责

(1)建立辖区内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

(2)负责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管理;

(3)为“两网化”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

(4)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及档案;

(5)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上报有关情况;

(6)调处一般性劳动纠纷,报告网格内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反馈劳动关系运行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7)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2.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上报辖区内用人单位违法信息和劳动者的检举、投诉;

(3)采集网格内全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档案;

(4)动态管理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5)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三)开展数据库工程建设

以网格为单位,建立网格地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数据库,形成全覆盖、动态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为动态试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实施步骤

根据上级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要求,2014年1月全面完成组织领导体系建设、办公场地和设备配备、工作人员配备,开展宣传动员和摸底工作;2014年3月底前对全区用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2014年12月底前建立全区所有用人单位电子信息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2015年全面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网格化管理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抓手。我区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对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互利共赢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地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