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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6 09:31:51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例1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的重要指导思想,将长期指导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发展是我们长期的任务,将是我们一个恒久的目标。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仅有决心和口号是不够的,它需要转化成一种发展的长效机制,一种体制,只有当它体制化了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种科学发展有体制的保障。所以我们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司法体制,都应该做出适应于科学发展观的变革,都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更快发展,实现这样的变革和发展,离不开法治这个大环境。

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认为体制是宏观的话,机制就是微观的,没有具体和微观的机制作为基础,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发展的体制是不可能的。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具体的工作,实实在在的科学发展在于机制的建设,因为在社会中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元素也是多元的,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元素之间,各个元素相互之间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将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影响着发展社会科学,比如说,我们现在的财政预算机制问题,投资管理问题,尤其是大项目的重大投资管理的机制问题,社会保障的机制问题,还有利益协调的机制问题,社会预警的机制问题,矛盾疏导的机制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机制问题,这样一些机制问题都应该将其尽可能的法制化。只有法律能够提供这种有效的机制供给。

措施是路线的保证,措施是原则的具体保证,没有措施原则就只能是原则,它就失去了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在科学发展观贯彻的过程中,追求科学发展的过程中,措施是非常多的。比如说一个重大项目的启动,在规划上要有什么样的制度要求,当然有的说我们现在有《规划法》。尽管有《规划法》,但我们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支撑这个规划的具体实施。比如说我们有环保评估制度,但进行哪些元素的评估,哪些是必须的,这些评估中的法律的权力义务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个措施细则化,而不是一个所谓制度性的抽象的规定,它要转化为具体的措施才可能现实化、具体化。所以,法律在这方面应该为科学发展提供更多的手段。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例2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的重要指导思想,将长期指导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发展是我们长期的任务,将是我们一个恒久的目标。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仅有决心和口号是不够的,它需要转化成一种发展的长效机制,一种体制,只有当它体制化了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种科学发展有体制的保障。所以我们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司法体制,都应该做出适应于科学发展观的变革,都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更快发展,实现这样的变革和发展,离不开法治这个大环境。

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认为体制是宏观的话,机制就是微观的,没有具体和微观的机制作为基础,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发展的体制是不可能的。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具体的工作,实实在在的科学发展在于机制的建设,因为在社会中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元素也是多元的,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元素之间,各个元素相互之间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将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影响着发展社会科学,比如说,我们现在的财政预算机制问题,投资管理问题,尤其是大项目的重大投资管理的机制问题,社会保障的机制问题,还有利益协调的机制问题,社会预警的机制问题,矛盾疏导的机制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机制问题,这样一些机制问题都应该将其尽可能的法制化。只有法律能够提供这种有效的机制供给。

措施是路线的保证,措施是原则的具体保证,没有措施原则就只能是原则,它就失去了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在科学发展观贯彻的过程中,追求科学发展的过程中,措施是非常多的。比如说一个重大项目的启动,在规划上要有什么样的制度要求,当然有的说我们现在有《规划法》。尽管有《规划法》,但我们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支撑这个规划的具体实施。比如说我们有环保评估制度,但进行哪些元素的评估,哪些是必须的,这些评估中的法律的权力义务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个措施细则化,而不是一个所谓制度性的抽象的规定,它要转化为具体的措施才可能现实化、具体化。所以,法律在这方面应该为科学发展提供更多的手段。

与科学发展相对应的是:什么是非科学发展。严重的不科学发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它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让它承担责任,责任怎么追究,这就要法治提供保障。科学发展只有付诸于责任保障,追究错误的决策者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渎职枉法的责任。所以,要说法治对科学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我认为五大作用,就是要确立法定体制,建立法律机制,设置法律程序,提供法定措施,予以法定保障。

党课学习对我的思维和分析能力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感谢党组织的党课教育,我会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继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方法,在我的学业上取得长足的进步,希望党组织支持我。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例3

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认为体制是宏观的话,机制就是微观的,没有具体和微观的机制作为基础,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发展的体制是不可能的。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具体的工作,实实在在的科学发展在于机制的建设,因为在社会中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元素也是多元的,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元素之间,各个元素相互之间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将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影响着发展社会科学,比如说,我们现在的财政预算机制问题,投资管理问题,尤其是大项目的重大投资管理的机制问题,社会保障的机制问题,还有利益协调的机制问题,社会预警的机制问题,矛盾疏导的机制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机制问题,这样一些机制问题都应该将其尽可能的法制化。只有法律能够提供这种有效的机制供给。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例4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的重要指导思想,将长期指导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发展是我们长期的任务,将是我们一个恒久的目标。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仅有决心和口号是不够的,它需要转化成一种发展的长效机制,一种体制,只有当它体制化了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种科学发展有体制的保障。所以我们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司法体制,都应该做出适应于科学发展观的变革,都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更快发展,实现这样的变革和发展,离不开法治这个大环境。

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认为体制是宏观的话,机制就是微观的,没有具体和微观的机制作为基础,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发展的体制是不可能的。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具体的工作,实实在在的科学发展在于机制的建设,因为社会中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元素也是多元的,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元素之间,各个元素相互之间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将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影响着发展社会科学,比如说,我们现在的财政预算机制问题,投资管理问题,尤其是大项目的重大投资管理的机制问题,社会保障的机制问题,还有利益协调的机制问题,社会预警的机制问题,矛盾疏导的机制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机制问题,这样一些机制问题都应该将其尽可能的法制化。只有法律能够提供这种有效的机制供给。

措施是路线的保证,措施是原则的具体保证,没有措施原则就只能是原则,它就失去了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在科学发展观贯彻的过程中,追求科学发展的过程中,措施是非常多的。比如说一个重大项目的启动,在规划上要有什么样的制度要求,当然有的说我们现在有《规划法》。尽管有《规划法》,但我们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支撑这个规划的具体实施。比如说我们有环保评估制度,但进行哪些元素的评估,哪些是必须的,这些评估中的法律的权力义务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个措施细则化,而不是一个所谓制度性的抽象的规定,它要转化为具体的措施才可能现实化、具体化。所以,法律在这方面应该为科学发展供更多的手段。

与科学发展相对应的是:什么是非科学发展。严重的不科学发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它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让它承担责任,责任怎么追究,这就要法治提供保障。科学发展只有付诸于责任保障,追究错误的决策者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渎职枉法的责任。所以,要说法治对科学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我认为五大作用,就是要确立法定体制,建立法律机制,设置法律程序,提供法定措施,予以法定保障。

党课学习对我的思维和分析能力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感谢党组织的党课教育,我会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继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方法,在我的学业上取得长足的进步,希望党组织支持我。  1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例5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的重要指导思想,将长期指导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发展是我们长期的任务,将是我们一个恒久的目标。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仅有决心和口号是不够的,它需要转化成一种发展的长效机制,一种体制,只有当它体制化了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种科学发展有体制的保障。所以我们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司法体制,都应该做出适应于科学发展观的变革,都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更快发展,实现这样的变革和发展,离不开法治这个大环境。

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认为体制是宏观的话,机制就是微观的,没有具体和微观的机制作为基础,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发展的体制是不可能的。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具体的工作,实实在在的科学发展在于机制的建设,因为社会中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元素也是多元的,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元素之间,各个元素相互之间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将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影响着发展社会科学,比如说,我们现在的财政预算机制问题,投资管理问题,尤其是大项目的重大投资管理的机制问题,社会保障的机制问题,还有利益协调的机制问题,社会预警的机制问题,矛盾疏导的机制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机制问题,这样一些机制问题都应该将其尽可能的法制化。只有法律能够提供这种有效的机制供给。

措施是路线的保证,措施是原则的具体保证,没有措施原则就只能是原则,它就失去了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在科学发展观贯彻的过程中,追求科学发展的过程中,措施是非常多的。比如说一个重大项目的启动,在规划上要有什么样的制度要求,当然有的说我们现在有《规划法》。尽管有《规划法》,但我们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支撑这个规划的具体实施。比如说我们有环保评估制度,但进行哪些元素的评估,哪些是必须的,这些评估中的法律的权力义务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个措施细则化,而不是一个所谓制度性的抽象的规定,它要转化为具体的措施才可能现实化、具体化。所以,法律在这方面应该为科学发展供的手段。

与科学发展相对应的是:什么是非科学发展。严重的不科学发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它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让它承担责任,责任怎么追究,这就要法治提供保障。科学发展只有付诸于责任保障,追究错误的决策者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渎职枉法的责任。所以,要说法治对科学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我认为五大作用,就是要确立法定体制,建立法律机制,设置法律程序,提供法定措施,予以法定保障。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例6

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侦查措施的选择直接影响侦查目的的实现。侦查措施服务于侦查目的并且服从于侦查目的,而侦查目的能否实现依赖于侦查措施的实施。

一、侦查措施的历史发展轨迹

侦查实践活动由来已久。早在出现犯罪行为的原始社会后期,作为查明犯罪、惩治犯罪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侦查实践活动就已出现。侦查实践活动与犯罪活动相伴产生,并与犯罪活动的客观形势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犯罪活动的发展,决定了侦查措施的发展。

总体上说,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的基本措施大都是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但是,由于特定历史时期人类文明发展程度不同、犯罪形势不同,这些在形式上都被称为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措施,在科学性、规范性、策略性等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差异。考察历史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侦查措施的发展规律和必然趋势。

(一)侦查措施的科学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

在这里,科学性不仅指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和先进性,还包括其合理性和策略性。

在虽有丰富侦查实践活动但却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古代社会,侦查被视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工具性活动,人们对侦查措施的总结和提炼,主要以实用为主,对与实际操作不直接相关的抽象理论几乎毫不关注,对侦查措施的研究也未能超出经验性积累和直观感悟的层次,缺乏抽象理论的升华。例如,在调查访问中比较注重策略性,虽然也有一些心理学、语言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的运用,但均带有浓厚的自发性或经验性色彩,因此适用起来规范程度较低,效果也不稳定,可靠性较低。至于需要科学方法做支撑的一些侦查措施,如侦查实验、现场痕迹的分析和鉴定,则更加不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往往只是对人们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简单的套用,或直观的比较。随着人类社会的科学文明水平得到极大提高,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研究成果被运用到侦查领域,提高了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使侦查措施的合理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大大提升。注重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转化和运用,使侦查措施从个别的、偶然的经验操作上升为普遍的、必然的规范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除了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形成的基础性理论也使侦查措施及其运用更加趋于理性和自觉。

(二)侦查措施的规范性经历了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既指法律对侦查措施的实施作出规定的有无及其完备性,也指实践中侦查措施在不同侦查活动中运用的一致性。

古代的侦查措施同样存在某种程度的规范性,例如,我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唐律))对刑讯的方式、程序等有明确的规定,体现出法律对侦查措施的规范性要求。但是总体来说,法律对各种侦查措施的规定完备程度不高,甚至完全缺乏规定。一方面,有的侦查措施虽有一些规定但却不完备,如强制措施。在古代中国,对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是明确官府和司法官员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力,以及不恰当履行这些职责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对拘留和逮捕的期限、关押场所和关押方式等则一般没有规定;另一方面,有的侦查措施则完全缺乏规定,如秘密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与否及实施限度,可以由有权机关或人员任意决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或根本没有法律规定,类似的侦查措施在不同案件侦查中的实施方式、步骤不尽相同,侦查措施常常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不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侦查措施的实施和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因而缺乏制度性保障。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侦查措施的规范性也日益提高,突出表现为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诉讼观念的更新和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律、法规对侦查措施的实施方式、条件等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性也要求在不同案件侦查中的侦查措施在实施方式、实施条件等方面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一点可以从近、现代各国法律对诸如询问、讯问、辨认、现场勘查、搜查、逮捕等各项侦查措施予以明确规定中看出。

(三)侦查措施的多样性经历了从单一到丰富的发展历程

侦查措施的多样性由人类社会整体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方式所决定。总体来说,在人类认识能力总体较低和认识手段简单的古代社会,侦查措施较为单一,而在人类认识能力总体较高和认识手段丰富发展的当代社会,侦查措施的多样性也较强。在人类整体认识方式单

一、认识能力低下的情况下,口供是侦查中最有效、最可靠的证据,人们必须或者说不得不重视和依赖口供。侦查人员由于缺乏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和手段,往往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或主观推想确认犯罪嫌疑,而证实或这种主观推想的依据莫过于犯罪实施者本人的认可或否认,因此口供成为最有效的证据;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承认犯罪后将要承担的消极后果能够促使人们不胡乱承认自己未实施过的罪行,因此,口供也是最可靠的证据。在古代社会,最主要的侦查措施就是调查访问和讯问,都是针对人实施的,旨在获得能够直接查明案件事实的人证。而在认识能力较高和认识方式多样化的历史时期,人们有了探索多种侦查措施的智力前提,同时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法治及其要求等也使侦查人员有了探索多种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动力。只有以丰富多样的侦查措施才能满足发现、收集、运用证据,发现犯罪事实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从上述侦查措施的发展轨迹分析中可以发现,侦查措施科学化、规范化和多样化程度主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一,特定历史时期下社会的整体智力发展水平,集中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侦查活动中的引人和运用;其二,特定历史时期下社会的法治发展水平,包括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等;其三,特定历史时期的犯罪客观形势,如犯罪数量、犯罪形式、犯罪的智能化程度、暴力化程度等等。总之,在整体智力化发展水平和法治化发展水平不高、犯罪的数量和质量较低的社会里,侦查措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多样性均较弱,而在整体智力化发展水平和法治化发展水平较高、犯罪的数量和质量较高的社会里,侦查措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多样性也相应地比较强。

二、我国侦查措施的运用现状

从法治观念和法治化建设来说,当前侦查部门有罪推定观念和无罪推定观念兼而有之、口供主义观念和物证主义观念兼而有之、纠问主义观念和程序正义观念兼而有之;从侦查工作的整体情况看,我国正在经历着从适应静态社会条件下以人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侦查,向适应动态社会条件下以高科技手段运用为主要特征的精密性侦查转变的过程,在此背景下,当前我国侦查措施的实施具有如下特点:

(一)一些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措施开始适用并逐渐推广,但适用范围尚不够深广,适用效果也有待强化

近现代的侦查活动一直比较关注其他学科,特别是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引人和适用,使侦查工作的科技性和智能性越来越强。在我国,在侦查措施的科技性方面,近年来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信息网络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运用实践及其成果。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侦查破案的传统方法,传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在许多地方已经被各种信息平台的快速检索查询所取代。侦查的过程转变为各种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的过程;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各种信息系统和信息库的建立,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例如,ma年10月至1999年3月,公安刑侦部门开展了打击盗、抢、走私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在此次专项斗争中,刑侦部门借助“全国盗抢机动车辆数据库”、“全国进口机动车查询资料网”、“全国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对人户、过户的车辆档案资料与被盗抢机动车资料的批量比对;通过全国被盗抢机动车辆数据库与各地车辆管理所的联网比对;通过对路检路查、清查停车场所等处理违章、肇事车辆与被盗抢机动车数据库的比对等方法,破获一大批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抓获一大批犯罪嫌疑人,查获一大批涉车违法犯罪团伙,有效地打击了汽车犯罪活动。可以说,网络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改变了以往传统的侦查办案方式和侦查部门横向协作的方式,赋予一些传统侦查措施(如并案侦查、摸底排队等)以新的生命力和战斗力。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措施科技含量整体较低,特别是在广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投入的不足、人员素质整体不高、科技强警意识的薄弱等因素从主客观上极大地制约了侦查措施的科技化,侦查措施的科技性还远远不能满足打击新型犯罪、实现侦查法治化的需要。

(二)传统侦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

在大力倡导侦查措施科技化的同时,侦查人员和侦查学研究者们也注意到,调查询问、辨认等传统的侦查措施仍然是调查取证的重要手段,尽管这些侦查措施公开性较强而强制性较弱,但如果不能以恰当的方式展开,同样可能侵犯当事人权利或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明。一方面,对于询问、辨认、摸底排队等传统的、常规的侦查措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比较关注借鉴和吸收心理学、语言学、社会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使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法更富有技巧性和策略性,这既有赖于相关学科的发展,也是侦查人员应对侦查法治化发展的体现;另一方面,对于这些传统的、常规的侦查措施,侦查人员和侦查学研究者们已不再仅停留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而是开始系统发掘这些经验做法背后的理论基础,以此提高实践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当然,实践中,调查取证方法简单粗暴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这其中固然有观念落后和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不善于运用策略和技巧仍是重要原因。

(三)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学者为考察该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曾对一些公安机关进行深人的调研。调研显示,各地公安机关均十分清楚和重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他们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公安干警的整体素质,转变执法观念。有的公安机关邀请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起草工作的专家教授讲授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公安工作的主要转变;召开有专家学者、各级公安干警参加的座谈会,讨论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寻求对策;举办由学者和资深警官主讲的学习班、培训班,统一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及具体操作。藉此,广大公安干警强化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严格的执法意识,较大程度地克服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以及“重执法轻监督”等错误观念。另外,各级公安机关为了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订了严格的错案追究及办案个人负责制,以严格的制度规范公安人员的执法活动。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较刑事诉讼法修正初期,近几年的侦查活动规范性更加强化。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各项侦查措施,法律的相关规定仍不尽完善,存在不完整、不协调甚至空白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一些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方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调查询问、辨认等基础性侦查措施,法律的规定也常常是语焉不详,不同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有时相互矛盾,使实践中一些侦查措施只能依据侦查人员的个人判断和具体情况采取,规范性有待提高。

三、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发展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发展,表现为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策略性,特别是针对我国现阶段侦查措施的不足,并探索改革和提高的途径。

(一)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

技术,其字义是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技艺操作的方法和技能。技术的基本旨趣是控制自然过程和创造人工过程,如果说科学理论重在探求、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的话,技术则重在通过某种技巧行为改造客观事物。侦查措施的技术性,泛指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采取的一切旨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性技能。它既包括针对物实施工作的技能,也包括针对人实施工作的技能;既包括主要借助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而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主要借助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施的技能;既包括依据人的肢体活动及语言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依据特定仪器设备实施的技能。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就是研究侦查措施如何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以满足侦查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赋予了传统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提高了其效率,如网上追逃的方式弥补了传统的专案追逃成本高和采取措施滞后的缺陷,通过网络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实现了获取逃犯信息和采取追捕措施同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全国一盘棋的协作格局,极大地提高了追逃工作的效率。有时,科技手段的运用影响之深远,甚至完全改变了侦查措施的基本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侦查措施,如网上摸底排队。网上摸底排队,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各个信息系统,设定摸排条件,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侦查线索。它改变了传统摸底排队采用人海战术、疲劳战术等地毯式排查的粗放式工作方式,具有范围大、速度快、应用领域多和排查方式多等优势,不仅改变了以往仅靠人海战术、圈地排查的单一排查方式,形成了网络摸排、多种摸排方式,不仅适应当前职业化、智能化和流窜化的犯罪形势,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短缺的问题,成为提高侦查破案效率的新增长点。

综上所述,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运用,是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技术性的根本途径。

(二)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规范性

侦查措施的规范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程度。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例7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的重要指导思想,将长期指导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发展是我们长期的任务,将是我们一个恒久的目标。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仅有决心和口号是不够的,它需要转化成一种发展的长效机制,一种体制,只有当它体制化了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种科学发展有体制的保障。所以我们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司法体制,都应该做出适应于科学发展观的变革,都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更快发展,实现这样的变革和发展,离不开法治这个大环境。

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认为体制是宏观的话,机制就是微观的,没有具体和微观的机制作为基础,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发展的体制是不可能的。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具体的工作,实实在在的科学发展在于机制的建设,因为社会中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元素也是多元的,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元素之间,各个元素相互之间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将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影响着发展社会科学,比如说,我们现在的财政预算机制问题,投资管理问题,尤其是大项目的重大投资管理的机制问题,社会保障的机制问题,还有利益协调的机制问题,社会预警的机制问题,矛盾疏导的机制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机制问题,这样一些机制问题都应该将其尽可能的法制化。只有法律能够提供这种有效的机制供给。

措施是路线的保证,措施是原则的具体保证,没有措施原则就只能是原则,它就失去了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在科学发展观贯彻的过程中,追求科学发展的过程中,措施是非常多的。比如说一个重大项目的启动,在规划上要有什么样的制度要求,当然有的说我们现在有《规划法》。尽管有《规划法》,但我们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支撑这个规划的具体实施。比如说我们有环保评估制度,但进行哪些元素的评估,哪些是必须的,这些评估中的法律的权力义务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个措施细则化,而不是一个所谓制度性的抽象的规定,它要转化为具体的措施才可能现实化、具体化。所以,法律在这方面应该为科学发展供更多的手段。

与科学发展相对应的是:什么是非科学发展。严重的不科学发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它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让它承担责任,责任怎么追究,这就要法治提供保障。科学发展只有付诸于责任保障,追究错误的决策者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渎职枉法的责任。所以,要说法治对科学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我认为五大作用,就是要确立法定体制,建立法律机制,设置法律程序,提供法定措施,予以法定保障。

党课学习对我的思维和分析能力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感谢党组织的党课教育,我会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继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方法,在我的学业上取得长足的进步,希望党组织支持我。 1 2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例8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的重要指导思想,将长期指导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发展是我们长期的任务,将是我们一个恒久的目标。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仅有决心和口号是不够的,它需要转化成一种发展的长效机制,一种体制,只有当它体制化了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种科学发展有体制的保障。所以我们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司法体制,都应该做出适应于科学发展观的变革,都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更快发展,实现这样的变革和发展,离不开法治这个大环境。

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认为体制是宏观的话,机制就是微观的,没有具体和微观的机制作为基础,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发展的体制是不可能的。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具体的工作,实实在在的科学发展在于机制的建设,因为社会中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元素也是多元的,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元素之间,各个元素相互之间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将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影响着发展社会科学,比如说,我们现在的财政预算机制问题,投资管理问题,尤其是大项目的重大投资管理的机制问题,社会保障的机制问题,还有利益协调的机制问题,社会预警的机制问题,矛盾疏导的机制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机制问题,这样一些机制问题都应该将其尽可能的法制化。只有法律能够提供这种有效的机制供给。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例9

整改措施形成后,根据需要,召开不同层次的党员村民座谈会,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形成的整改措施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使形成的整改措施既具有文化、政治、经济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又具有近期、中期、远期发展目标的可持续性。还要着眼于学习成果向实际能力的转化,使形成的整改措施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整改方案的制定本着“条件成熟的立即着手解决,条件不成熟的积极创造条件解决”的总体要求,具体把握三方面原则:即不回避矛盾原则、积极稳妥原则和切合实际原则。力争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走科学发展之路、推动科学发展的实际行动,全面提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增强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开创剡岙村工作新局面。

二、结合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整改,让村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针对学习的自觉意识不够强,思想解放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的问题。我们确定的整改目标是发扬奋发向上的精神,高标准、严要求。增强群众观念、把村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具体整改措施是精心规划,大力筹措资金,重点抓好影响群众出行的小街小道环境治理,投入资金完成部分公厕、垃圾池改造维修重建任务,彻底扭转脏、乱、差状况,改善村民人居环境,提高人均环境质量。

针对为村民群众办实事的能力不强,与“以人为本”要求有差距的问题。我们的整改目标是坚持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村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从村民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抓起,从村民群众最希望办的事做起,对事业尽心尽力、对工作尽职尽责,切实做到以勤政服务于民,让居民满意,以廉政取信于民,让村民群众放心。具体整改措施是在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好文体活动,充分发挥各活动室、健身室、图书室的阵地作用,调动秧歌队、健身操队、乒乓球队等业余文体组织和文艺骨干的积极性,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村民文化活动。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例10

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侦查措施的选择直接影响侦查目的的实现。侦查措施服务于侦查目的并且服从于侦查目的,而侦查目的能否实现依赖于侦查措施的实施。

一、侦查措施的历史发展轨迹

侦查实践活动由来已久。早在出现犯罪行为的原始社会后期,作为查明犯罪、惩治犯罪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侦查实践活动就已出现。侦查实践活动与犯罪活动相伴产生,并与犯罪活动的客观形势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社会 政治 、 经济 、文化的发展,以及犯罪活动的发展,决定了侦查措施的发展。

总体上说,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的基本措施大都是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但是,由于特定历史时期人类文明发展程度不同、犯罪形势不同,这些在形式上都被称为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措施,在科学性、规范性、策略性等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差异。考察历史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侦查措施的发展 规律 和必然趋势。

(一)侦查措施的科学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

在这里,科学性不仅指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和先进性,还包括其合理性和策略性。

在虽有丰富侦查实践活动但却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古代社会,侦查被视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工具性活动,人们对侦查措施的 总结 和提炼,主要以实用为主,对与实际操作不直接相关的抽象理论几乎毫不关注,对侦查措施的研究也未能超出经验性积累和直观感悟的层次,缺乏抽象理论的升华。例如,在调查访问中比较注重策略性,虽然也有一些心 理学 、语言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的运用,但均带有浓厚的自发性或经验性色彩,因此适用起来规范程度较低,效果也不稳定,可靠性较低。至于需要科学方法做支撑的一些侦查措施,如侦查实验、现场痕迹的分析和鉴定,则更加不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往往只是对人们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简单的套用,或直观的比较。随着人类社会的科学文明水平得到极大提高, 自然 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研究成果被运用到侦查领域,提高了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使侦查措施的合理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大大提升。注重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转化和运用,使侦查措施从个别的、偶然的经验操作上升为普遍的、必然的规范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除了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形成的基础性理论也使侦查措施及其运用更加趋于理性和自觉。

(二)侦查措施的规范性经历了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既指 法律 对侦查措施的实施作出规定的有无及其完备性,也指实践中侦查措施在不同侦查活动中运用的一致性。

古代的侦查措施同样存在某种程度的规范性,例如,我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唐律))对刑讯的方式、程序等有明确的规定,体现出法律对侦查措施的规范性要求。但是总体来说,法律对各种侦查措施的规定完备程度不高,甚至完全缺乏规定。一方面,有的侦查措施虽有一些规定但却不完备,如强制措施。在古代

当然,实践中,调查取证方法简单粗暴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这其中固然有观念落后和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不善于运用策略和技巧仍是重要原因。

(三)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学者为考察该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曾对一些公安机关进行深人的调研。调研显示,各地公安机关均十分清楚和重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他们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公安干警的整体素质,转变执法观念。有的公安机关邀请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起草工作的专家教授讲授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公安工作的主要转变;召开有专家学者、各级公安干警参加的座谈会,讨论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寻求对策;举办由学者和资深警官主讲的学习班、培训班,统一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及具体操作。藉此,广大公安干警强化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严格的执法意识,较大程度地克服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以及“重执法轻监督”等错误观念。另外,各级公安机关为了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订了严格的错案追究及办案个人负责制,以严格的制度规范公安人员的执法活动。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较刑事诉讼法修正初期,近几年的侦查活动规范性更加强化。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各项侦查措施, 法律 的相关规定仍不尽完善,存在不完整、不协调甚至空白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一些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方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调查询问、辨认等基础性侦查措施,法律的规定也常常是语焉不详,不同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有时相互矛盾,使实践中一些侦查措施只能依据侦查人员的个人判断和具体情况采取,规范性有待提高。

三、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 发展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发展,表现为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策略性,特别是针对我国现阶段侦查措施的不足,并探索改革和提高的途径。

(一)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

技术,其字义是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 自然 科学 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技艺操作的方法和技能。技术的基本旨趣是控制自然过程和创造人工过程,如果说科学理论重在探求、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 规律 的话,技术则重在通过某种技巧行为改造客观事物。侦查措施的技术性,泛指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采取的一切旨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性技能。它既包括针对物实施工作的技能,也包括针对人实施工作的技能;既包括主要借助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而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主要借助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施的技能;既包括依据人的肢体活动及语言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依据特定仪器设备实施的技能。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就是研究侦查措施如何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以满足侦查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赋予了传统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提高了其效率,如网上追逃的方式弥补了传统的专案追逃成本高和采取措施滞后的缺陷,通过 网络 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实现了获取逃犯信息和采取追捕措施同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全国一盘棋的协作格局,极大地提高了追逃工作的效率。有时,科技手段的运用影响之深远,甚至完全改变了侦查措施的基本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侦查措施,如网上摸底排队。网上摸底排队,是借助 计算 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各个信息系统,设定摸排条件,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侦查线索。它改变了传统摸底排队采用人海战术、疲劳战术等地毯式排查的粗放式工作方式,具有范围大、速度快、应用领域多和排查方式多等优势,不仅改变了以往仅靠人海战术、圈地排查的单一排查方式,形成了网络摸排、多种摸排方式,不仅适应当前职业化、智能化和流窜化的犯罪形势,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短缺的问题,成为提高侦查破案效率的新增长点。

综上所述,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运用,是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技术性的根本途径。

(二)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规范性

侦查措施的规范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程度。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例11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3-03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有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①因此,只有首先明确了侦查策略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次来认识侦查策略。对社会科学中任何一个概念的研究,都必须注重两个方面:一是概念的字面含义;二是该概念在所属的社会科学学科种类中应具有的特定含义。根据这样一种思路,不妨将侦查策略这一概念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即策略的字面含义和侦查策略的特定含义。当然,欲探究侦查策略的特色含义,仍离不开其与相邻概念之间的辨析。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

(一)“策略”的字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策”有计谋、策划的含义,而“计”有计算,主意的含义。“谋”则具有商量,主意的含义。《说文大字典》上解释为:“谋,计也、议也、图也、谋也”。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策”不仅指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而且还包括了思考的过程和方式,如计算、商量、策划等。“策”本身既有名词的含义,也具有动词的意义。“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计划、计谋、措施,它只包含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

根据以上的解读,笔者认为,“策略”一词,既包含解决某个问题的计划、计谋、措施,也同时具有形成计划、计谋、措施的过程的含义。则“策略”,就是指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计算,策划的过程和形成的解决方案。依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策略”就是为实现某一政治目的,根据形势发展而采取的斗争方式或处理问题的方法。这种解释较为严谨,可作为界定侦查策略的依据。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界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定义为: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侦查机关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措施如询问、讯问、搜查和扣押等,同样是围绕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而设立,但法律的依据或者说它仅仅提供了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而必须使用一些定式的、原则的措施,它只解决了这些措施的法律上的含义问题,并没有过多地涉及具体的使用问题。对《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如何用等使之具体化的研究,则正是侦查学研究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其中,深入而科学地研究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针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适时地使用何种侦查措施,怎样使用这些措施才能达成问题的解决,则正是策略原理在刑理侦查工作中的运用和具体化。据此,侦查策略从策略行为上讲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就其本身而言,则是一种灵活而有效地使用侦查措施以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艺术。从侦查工作本身来看,侦查工作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具体的工作证实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关系,最终达到揭露和证实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发现问题,如何有针对性地设计和运用相应的侦查措施,是发现和获取证据的关键。每一个证据的取得,无不是在广泛收集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发现问题,并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选用恰当的侦查措施,进而根据侦查情势的发展,灵活地使用侦查措施来完成的。侦查实践中的这种过程,说到底就是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双方的斗智斗谋的过程,是一种策略的运用过程。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看,侦查策略是一般策略原则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这本身即决定了侦查策略内涵的特定性,也从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轻率地对侦查策略的内涵进行界定,而必须根据它的特定性得出符合侦查工作实际的定义。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

(三)侦查策略定义内涵的解读

1.侦查策略的实施,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侦查工作的本身,是一种执法的活动,无论是侦查工作中采取的各项侦查措施,或是侦查工作所围绕解决的中心问题——证据等,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整个侦查活动都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制,超越法律行事。因此,作为侦查工作中所采取的侦查策略行为,它不仅在使用的前提和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且在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上,都不能偏离法律范围而随心所欲,必须依法设谋,依法实施。从此方面而言,侦查策略行为,也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侦查策略所具有的合法性特点,既保证了策略实施应遵循的范围和有效性,又明确了侦查策略与其它策略,诸如军事策略,商业策略的区别所在。

与此同时,保证策略实施的合法性,也就同时解决了策略实施中的道德标准问题。因为“诉讼规范本身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道德观点,……而实现的方法只能既是合法的,又是合乎道德的。”②因此,侦查策略在具体实施时,就排除了那些非法和不道德的方法,如恐吓、美人计、欺诈等。

2.侦查策略是围绕侦查措施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幸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以及侦查职能部门的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上对侦查措施的规定,是一种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它只解决了每一个措施本身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程序以及实施这一措施可供选择的各种手段。例如搜查,法律只规定了搜查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搜查这一措施在实践中可采取的各种手段:秘密搜查和公开搜查,对人、场所等进行搜查的程序等。但是如何根据案件的侦查情势的发展,适时调动搜查措施,并选择这一措施中的那一种方法,以及选定具体方法后如何具体实施才能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即“何时用”,“怎么用”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则几乎没有体现相关的内容,这既是立法的技术要求,也是立法上无法穷尽的实践问题。“何时用”,“怎么用”等问题的解决,则正就是谋略的运筹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策略就是围绕侦查措施的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

3.侦查策略的必须遵循科学性。对各种案件的认识,侦查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现,以及相应的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并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等,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循科学的认识问题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即辨证唯物主义意的认识论、方法论、以及诸如心理学、决策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纵观人类同犯罪做都斗争的历史,人们对侦查活动的认识,采取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演变,那些保留至今,仍然对案件侦查有指导意义的方法、措施,无不是遵循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并在反复的侦查实践中得到检验,而为今天的侦查工作所采用,并得以继续发展。反观那些违背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和方法所形成的侦查措施和方法,则随着人类对自然界、对社会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被淘汰。比如

上述三个方面的解读,基本上反映出侦查策略内涵所在。但从逻辑的角度上讲,要全面地分析和认识一个概念,仅有对内涵的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其外延,方能构成对概念的完整认识。概念的外延,则往往通过它与其它相邻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中体现出来。

三、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辨析

(一)侦查策略与政策

所谓“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或政党为实现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目的,根据历史条件和当前情况制定的一套措施和方法”。③而“侦查策略”则是侦查工作者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谋略运筹的艺术和方式方法。

通过对二者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无论是行为的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目的,以及二者各自的特性等,都存在质的区别,这种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政策与侦查策略尽管有区别,但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的一对概念,相反,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国家职能的角度上看,国家对内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使之不受犯罪的侵害。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国家得以安定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犯罪有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问题的综合反映,国家对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对犯罪产生影响。因此,有关方面的政策,就必然对整个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亦即最好的刑事政策”。④

从侦查实践中看,在建国初期,国家针对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所制订的“镇压与宽大想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仅成为制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和一种刑事政策,而且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侦查策略中的许多用谋方法,也体现了政策的影响,国家有关犯罪方面的各项政策,是确保侦查工作正确而有效地开展的证据。

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不具体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过多、过细地包罗各种具体的方法和措施。因此,国家政策的这种指导作用,则必然通过各项具体工作中针对具体问题而采取的各种具体方法、措施的使用,才得以实现。侦查工作则是通过使用各种具体方法和措施,保证了国家刑事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侦查策略的运筹和实施,必然受到国家政策的指导。同时,也只有通过具体策略行为的实施,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威力。

另一方面,在具体的侦查策略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通过不断汇集和反馈犯罪的最新动态和对侦查工作的新的要求,不仅能帮助政策的修订,而且能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使政策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政策不等于侦查策略,特别是国家有关惩罚犯罪和侦查工作的方面性的政策,但同时,要正确实施和研究侦查策略,又必须注重对政策的研究。明确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既为保证在侦查工作实践中区分政策和侦查策略,同时也能保证侦查策略实施的正确方向,若将二者混为—谈,不仅有碍于实践中正确地使用侦查策略,也有碍于政策的执行,更对侦查策略的理论研究有害。

(二)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

所谓侦查措施,是侦查中为了有效地查明案件的某项事实情节,或查明某项证据而进行的专项活动。侦查措施既包括《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十三种措施,同时还包括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措施,如追击堵截、辨认、跟踪、守候以及其它调查,控制措施,既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

《刑事诉讼法》和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各项侦查措施,都较为原则化而没有详细规定每种措施实施的具体手段,这从立法上讲是比较科学的。但要在侦查实践中有效地使用这些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和侦查学的研究者则必须在实施的时机、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上对它们进行分解和研究,才能保证这些措施的适用性。研究这些措施,除了对措施本身的内涵及其所应具备的各种具体实施手段进行研究外,还必须注重侦查措施的策略性研究,这种研究,包括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案情和侦查的—般情势下发现问题、选择突破口、并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措施和适时而灵活地运用侦查措施所包含的各种手段,以形成有效的行动方案,反馈体系和修正方案。从这种简要的剖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侦查措施是各种定式的公开或秘密方法,而侦查策略则是保证侦查措施有效实施的技巧与方法的组合体。

综上所述,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既有差别,同时也具有密不可分的相互依赖性。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运筹与实施的依据和范围,而任何措施要想运用得法,运用得当,则有赖于巧妙的施计用谋,反之亦然。

有的学者由于忽视了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二者之间存在的有机联系,在研究中就往往出现只注重措施的内容,手段的研究,而不注重具体如何实施的策略性研究,或者注重策略性研究,但却走入所谓计谋套计的死胡同,把侦查措施与套计分开,形成两个独立的方法体系。这种人为地割断二者联系的作法,于研究无益,于实践无补。

(三)侦查策略与侦查对策

—种观点认为,“刑事侦查对策,就是刑事侦察人员在侦破案件的活动中,在法律和国家赋予侦查机关特定权力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达到获取证据,揭露(下转第18页)(上接第14页)犯罪抓获犯罪人的目的,综合协调运用的各种侦察方法的有机整体。”⑤这种观点是笔者见到的有关侦查对策的比较完整的表述。有人认为,侦查对策就是侦查策略,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妥,理由如下:

1.所谓对策,是指应付事情的办法。侦查对策既包含了定式的,具有普遍使用价值的各种侦查措施,也包括了应付各种具体问题的侦查方法与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侦查学的三个组成部分都是对策的范围,由此,前苏联犯罪对策学专家伐·雅·柯尔金将侦查学命名为《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从理论上讲是成立的。而刑事侦查策略则涉及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在实际运用时如何施计用谋,是—种斗争的艺术和技巧。对策是一种具体的、甚至是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如检验方法)方法的集合体。而侦查策略则是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所谓大体则有,具体则无,是策略原则在侦查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二者是两个具有不同的内容的概念,但二者之间又相互依赖,对策所包括的具体措施方法,是侦查策略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对策的有效使用,又赖于灵活的用谋。

2.国内某些学者研究侦查对策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对策论,也称博奕论。但我们知道,从学科分类上讲,对策论属于运筹学的范畴,它是数学的—个分支学科。对策论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运作方法是利用概率统计法,在统计得出的各种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然后对应采取的对策,采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既然在对策中要求的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那么,获取对策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将涉及决策的各种因素变为精确的量化的数字,而这一点,在侦查活动中难以办到。侦查工作中尽管存在许多—般规律,但由于案件情况千变万化,无一雷同,因此,很难将所有的情况进行量化,而且在侦查之初,对案件性质的认识,本身就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只能作出定性的推测,而不能作量化的肯定,因此,用对策论的具体操作方法来研究侦查对策是不现实的。

同时,对策论本身是—种自然科学方法而非哲学的方法论,尽管其某些基本思想和原则如两面观、优化论等,涉及到哲学或者具体涉及到认识论的某些观点,但就其本身,应该说是哲学的认识和方法论在对策学中的运用和发展。这些具有哲学性的基本思想在侦查策略的研究和实践中是可以借鉴的,但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则不可能成为研究侦查策略的基本方法。

综上,笔者认为有关侦查策略的内涵和外延的轮廓已大致体现了出来。侦查策略作为保证侦查措施与方法得以有效的使用的设计用谋的技巧与方法,其基本的原理、原则,对于整个侦查活动的开展和推动侦查情势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斗争的方法论意义,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侦查策略是侦查学应注重研究的核心之一。

四、结论

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侦查策略就其字义及定义而言,有其特有意蕴,而其外延亦有明晰的界定,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的界限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明确侦查策略的概念为的是架构侦查学科的理论体系,并为侦查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因此,对侦查策略和侦查措施的具体化的探求,并构建可操作性的侦查措施,为侦查和谐化提供应然的支撑。这不仅是各界同仁应有的共同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对侦查理论与实践的应然诉求。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