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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24 10:28:33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例1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客户尽职调查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核心义务中的基础义务,其履行的方式、技巧和程度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各项工作的基础,更是金融机构减少和防范业务、法律等风险的关键。随着P2P网贷业务的出现,互联网的触角延伸到了传统金融领域,极大地改变了金融运转方式,为金融机构市场化竞争提供了新模式,也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这意味着客户尽职调查也面临着思路与方法的转变。本文将立足于商业银行的视角,对客户尽职调查提出新的思考。

一、客户尽职调查的含义及操作方式

(一)客户尽职调查的含义

“尽职调查”一词最早使用于证券领域,而后在金融领域得以大范围普及使用,并且不断走向标准与正规,由证券发行蔓延到多个行业,为法律、财务和技术等方面提供了实践案例。从尽职调查兴起之日直至今日,其目的与价值产生了改变:产生初期,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利用它逃避责任,如今它主要是用以调查投资者或被调查者的风险。尽职调查是金融机构和顾客接触的首要环节,它是国际银行监管和反洗钱国际组织机构所建立的标准规定,而且居于重要位置。

(二)客户尽职调查的方式

金融C构应从自身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角度出发,来设计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其中包括如下四个基本要素:(1)客户接受政策;(2)客户身份识别;(3)对账户和交易进行持续监控;(4)风险管理。客户尽职调查首先是确认客户身份,然后对与客户相关联的风险进行评估,还应包括对高风险客户做进一步尽职调查以及持续监控方面的流程。在这一点上,金融机构一般会制定详细的调查规程,区分调查类型,明确调查情形。以某银行为例,该行在执行客户尽职调查时有详尽的规章制度支持,如该行印发的《反洗钱调查规程》中对可疑交易和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的情况有着详细的分类:“根据人行、公安机关等有权机构、总行法律合规部的调查要求或者为我行管理与上述调查事项有关的风险之目的,需要进行反洗钱配合性调查或延伸性调查的;本行员工或客户可能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活动、恐怖主义活动的可疑交易活动或嫌疑人的;对于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规定》可能被划分为最高风险客户、高风险客户或禁止交易客户的本分行客户,为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需要进行调查的;对于已经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被认定为最高风险客户、高风险客户、禁止交易客户的本分行客户,需要进行延续调查的;从辖内各支行上报的可疑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中筛查出的可疑交易,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对于分行内机构或员工、行外单位和个人向分行举报的与本行员工或分行客户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以及在分支行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的;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见,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尽职调查有着完善的政策与体系支撑。

二、传统尽职调查在P2P网贷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一)P2P网贷中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开始转型,金融创新成为发展重点。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性,成为金融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其中,P2P网络借贷的兴起是金融改革创新的标志之一,但随之而来的是尽职调查的难度增加,洗钱风险上升。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并不只是简单的民间个人借贷的网络化,而是一种新的金融理念和金融形式。P2P网络借贷在2007年进入中国,由于借贷过程方便快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发展迅速。传统商业银行也纷纷转型与互联网接轨,如总部设在深圳的微众银行。北京银行也推出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网速贷”,与时代接轨。但是,总体上看,P2P借贷行业目前无明确的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标准、无明确的监管机构,容易被一些在网上洗钱的不法分子利用,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具体体现在:

1.交易行为的留存与监管较为薄弱

传统商业银行均按照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如某银行在成立之初便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隶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新兴行业,还没有成为反洗钱的业务主体,因此监管部门对这一范围内的洗钱监管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监管组织的缺陷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在诸多方面都缺少相应的规范,如准入许可资格、业务范畴、业务管理、对反洗钱规定的执行等。同时,它也不会对其洗钱行为负责,这就使得反洗钱工作在P2P网络借贷领域遭遇瓶颈。

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方法而言,往往都通过第三方支付来完成借贷资金的转移,这种形式使资金交易环节得以分离,洗钱者可以借用网上银行、移动客户端支付等方式快速进行资金转移,这使得洗钱行为变得更加快速和虚拟,洗钱隐患进一步变大。

2.业务模式的特征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P2P网络借贷产品虽然具备传统商业银行金融产品所欠缺的灵活性、时效性、便捷性等优点,但其合规性与商业银行尚存在差距。一方面,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从而给不明真相、有真实借贷需求的个体带来损失;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可能会被洗钱分子利用而成为洗钱渠道,具体表现在:

(1)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为中介式的平台,对进入平台的资金来源及去向未核实或消极对待核实,造成资金性质不明,非法资金进出平台不存在障碍;

(2)洗钱者可以注册多个账户,通过借款和投资双向渠道进行洗钱。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很难对该行为进行识别;

(3)不少P2P借贷产品对于提前还款期未做严格约定,不少产品可随借随还,加快了洗钱的速度;

(4)洗钱者可以将洗钱资金进行拆分,对多个产品进行投资,把大额资金化整为零,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该行为难以防范。

(二)传统尽职调查在P2P网贷模式下执行的问题

1.服务主体与客户间非面对面交流

互联网的特性是远程性,服务主体或许从与顾客初次接触到其后业务办理,甚至业务结束时都不会与顾客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很多业务的注册或登录只需要一封电子邮件。这种情况使得识别顾客身份及其真实性难上加难。

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舻墓芾砻挥薪鹑诨构那么严格的身份审查,匿名开户、匿名交易在网上支付平全可能实现。在这种金融服务创新形势下,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中“不得为身份识别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便比较困难。

2.网络交易自动化完成,交易规模庞大,品种复杂

(1)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使得交易过程自动完成,无需人工干预,客观上难以对业务合法性做严格审核。

(2)网络用户多,交易量大,交易监测困难。

(3)电子商务结合的支付业务使得洗钱分子可利用新型的基于贸易方式洗钱手法,利用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实施一系列复杂的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

3.P2P网络借贷平台员工在反洗钱方面缺乏认识,缺乏系统性培训

相比于商业银行,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员工反洗钱工作缺乏系统性的培训,从业者对于反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的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也是造成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尽职调查存在不足的重要原因。

反洗钱主管部门理应向网上金融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告知洗钱的危险性,提醒客户要及时调查和其他相关的监督要求。

提升互联网金融主体对反洗钱的认识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而且要动用一定的资源来开展培训或者进行相关活动。认识与培训的缺少可能会对互联网金融工作造成一定的限制。对反洗钱主管部门来说,组织相关的专业培训与业务训练也是一种挑战。

三、关于顾客尽职调查工作的新思路

(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在行业内部进行监督,补救外部监管的缺陷

在我国《中国反洗钱战略》中提到“要和私营部门进行交流与沟通,要对有关部门和行业自律部门进行反洗钱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对我国金融实践来说,近年来行业自律机制对金融业的传统业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我国对反洗钱监管法律对P2P借贷监管尚未完善的时期,互联网金融业要加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的脚步,不断提出顾客尽职调查等反洗钱的策略,强化业内自律,补救监督的缺陷。行业自律机制包含的范围较广,如互联网支付部门、电子商务公司、移动运营商等多个产业链环节,因此要利用在业务熟练度和行业特征的优势,尽快提出利用电子商务和网络支付进行洗钱的顾客尽职调查对策,监督以贸易为掩护的洗钱行为。

(二)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机制,加强对顾客的身份识别

第一,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坚持“了解你的顾客”的基本原则,着力于顾客身份识别机制的建立。加强对网络客户信息的查实,保证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在顾客开户与注册阶段时,要对顾客的身份信息、行业背景、抗风险能力等进行全面了解。当无法判断顾客上传的电子版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时,要利用互联网核查措施查证其身份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依据顾客所填信息进行实地查访,要确保顾客身份的准确性。为此,央行应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慢慢进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使得资信核实的准确度不断提高。

第二,完善顾客风险等级划分体系。要每年评价审核顾客的风险级别,着重监控那些风险级别高的顾客。

最后,在内部建立专业的反洗钱部门。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比较缺少这类的专业部门。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一定要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在专业知识和职业敏感度的辅助下有效的防止互联网洗钱的发生。

(三)不断提升互联网反洗钱的监测技术,提升客户尽职调查手段

目前反洗钱工作中,客户尽职调查数据提取和甄别手段比较传统,相对于犯罪分子洗钱手段的日益高端化、科技化,金融机构,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系统,提高互联网洗钱活动的监测技术。面对网络信息交流的匿名性,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建立合理的网络实名制和私人密钥托管制度,在发现网络洗钱活动时,可以合理合法地进行证据搜集。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尽快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系统,对交易数据进行多层次监测分析,客户交易一旦不符合通常模式即被自动识别,及时上报国家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升客户尽职调查的效率。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建立适当的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

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业人员对客户尽职调查缺乏系统性的培训,且认知不足的问题。行业一方面要重视培训,提升培训频次、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合理的激励措施,提升从业人员认真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主观能动性。具体做法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设置相关的奖励措施。对于互联网金融部门在反洗钱案件侦查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案件告破后,可从被查处的非法收益和处罚金抽出部分比例作为奖金,奖励给那些金融部门。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例2

[摘要]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有别于金融部门与法人之间、金融部门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金融借贷,也有别于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法人借贷,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也将随着商品经济的消亡而消亡。民间借贷包括"钱"的借贷和"物"的借贷,但我们平时所讲的借贷主要是指"钱"的借贷,笔者本文所谈的借贷主要指"钱"的借贷。

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借贷这一社会现象将长期存在并影响我国。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有的民间借贷成为民事纠纷,也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给社会增添了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因此,笔者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把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所遇到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归纳,从而试较为系统地探析民间借贷相关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在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借贷关系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当前民间借贷呈现出新特点:

(一)借贷数额逐渐增大。

过去民间借款多用于生活消费,数额一般较小。现在借款多用于投资办企业,数额少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二)借贷主体多元化。

过去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属、邻居、朋友之间。现在民间借贷主体复杂,不只包罗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并且涉及企事业单位。中小私营企业已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角。

(三)借贷用途越来越广。

过去借贷主要用于婚丧嫁娶、治病建房等。现在借贷多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甚至还有些用于炒地、炒房、炒股票等活动。

(四)借贷利率居高不下。

过去亲戚朋友之间借贷利息一般较低。现在借贷早已跳出亲戚朋友的圈子,城镇借贷年利率有的在20%~30%之间,乡村借贷年利率有的在15%~20%之间。

(五)借贷纠纷日渐增多。

一些人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大量借用民间闲散资金,由于手续不健全,赖债、躲债案件日渐增多。

(六)借贷范围扩大。

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地区。

三、民间借贷的优点和弊端

(一)民间借贷的优点

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以下优点:

1、手续简便。

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

2、资金随需随借。

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3、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

4、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5、节省费用。

由于民间借贷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也就节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民间借贷融资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场日趋活跃起来。

(二) 民间借贷的弊端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给企业和老百姓带来了一定实惠。但因其不规范,显现出诸多弊端:

1、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致使社会一部分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一些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银行信贷支持,只好采取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直接从社会融资。使相当数量的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影响了银行的筹集资金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带来不利。

2、干扰了国家的利率政策。

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由国家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由借贷双方自发确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矛盾,影响到国家利率政策的贯彻实施。

3、给社会安定带来不利影响。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矛盾时有发生,有的发生口角导致斗殴,有的放贷陷入高息陷阱而血本无归。 根源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违约事件时常发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民间借贷市场如此活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为生产缺少资金不得已而进行借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已经不再纯粹是非生产性的,很多借贷者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困难。当生产陷入困境急需资金而一时又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贷以解燃眉之急。

(二)有的人看别人买股票、买中奖发财,而自己又没有资金投入,为了实现发财梦而借用高额利息资金贷购买股票、。

(三)拆东墙补西墙,偿还旧债。

一部分债务人由于没有偿债能力,只有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法,借取高息借贷用于还旧债。

(四)因治疗疾病不得不进行借贷。

由于医疗费的突飞猛涨,贫困者一旦患上重病或意外受伤,为了救命,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贷。

(五)即便是婚丧嫁娶,因攀比心理但缺乏实际经济能力而借贷。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婚丧礼仪方面,贫困家庭也想体体面面,现在婚丧礼仪的花费又很高,但为了面子好看,只有借用高息借贷。

(六)城乡贫困家庭为了子女上学和前途,不惜借高息借贷为子女交纳学费。

(七)因天灾人祸使生活陷入困境,为了生存而借贷。

(八)有的人通过高息借贷从事、偿还赌债、购买等非法活动。

五、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无章可循,没有固定的格式,大家各司各法,参差不齐,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平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没有手续

1、不续。

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还款不要回手续。

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时立有"借条",借款方还了钱,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续却不见了,或者虽然手续还见,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记要手续回,同时也不叫出借方写收条,又没有其他人见证已还款,一旦出借人对该还款不予承认,借款方口讲无凭。

(二)制作手续的工具不符合要求

书写"借条"所用的笔、墨、纸不规范。有的民间借贷"借条"用圆珠笔书写,不利于保存;或者虽然用钢笔书写,但所用的墨水不符合要求,以至随着岁月的推移比较容易褪色;或者所用的纸张比较容易褪色,造成"借条"上所写的字变黄、变淡甚至消失;或者所用的纸张比较硬,不容易折叠,以至长时间的折叠,很容易造成"借条"沿着折叠的线条断开成若干小块。

(三)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

1、所写的手续不是"借条"。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写借款手续才保险,但不知如何写;或者是知道如何写,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书写时不规范,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把"借条"的内容写成"收条"、"欠条"的内容,而"借条"与"收条"、"欠条"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是民间借贷,不及直接写"借条"有证明力。

2、手续对借贷币种不明确。

民间借贷尽管续,但对出借的币种没有明确,是人民币还是美元、英磅或者是其他,不得而知。出现争议,难以界定。

3、手续没有落款日期。

有的民间借贷写有"今借到……",但疏忽了落款日期,以至该款的"今"是何时,该笔借款是何时借的,不得而知,日后有扯皮,难以确定。

4、借款方没有签名。

有的民间借贷大家疏忽大意,写了"借条",但忘记写借款方的姓名,借款方不承认,无法认定。

5、借款方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

尽管借款有手续,但有时借款方以去找笔为由,背着出借人去叫别人"借条"、签名,虽然借款方的名字签对了,但不是借款方亲笔所签,借款方赖账,没有法律效力。

6、借款方签了假名。

借款方的签名是假名,与其身份证的真实姓名不一致,或者用了别名、奶名、绰号等,发生纠纷,无法认定。

7、大小写不一致。

民间借贷手续的大小写不一致,有的大写金额多,有的小写金额多,大小写不吻合,无法如实反映出借贷双方本来面目。

8、约定的还款日期不明确。

由于汉语言文字功底不扎实,有的民间借贷在还款日期的约定方面规定得不明确,如约定在一年"后"还清,"后"到什么程度呢?表达不清楚,发生纠纷,互相扯皮。

9、部份还款没有记清楚。

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方部份还款,但阻于情面,或一时忙不过来,不另立"借条",双方也不对还款部份记清楚,以为心记就得了,但若干日月后,双方淡忘了,引起是非。

10、借条不紧凑。

有的民间借贷立有"借条",但"借条"不紧凑,"借条"上字与字之间间隙大,交到出借方手上,出借方大有文章可做,特别是在大写金额前,不紧挨前面的字,让别人能其他字;小写金额前不紧挨人民币符号"¥",让别人能其他阿拉伯数字;"借条"的结尾不收笔,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11、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手续不明。

有的民间借贷双方讲定是先还本金再还利息,但在手续上没有把这一内容写上去,一旦到法院,按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的方法支付,吃亏的是借款方。

(四)借条保管问题

不注意对"借条"的保管。有的出借人在收到借款方书写的"借条"后不及时注意保存,长年累月随身携带,也很容易遗失或者造成借条沿着折叠的线条断开;有的放在衣服里,换衣服时忘记取出,到了洗衣服时长时间放在水里浸泡,把"借条"浸溶浸烂,或把字迹浸淡;有的虽然放在家里,但并不锁好,容易被老鼠咬烂,或被小孩玩弄丢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借条"遗失,借款方不承认,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民间借贷的存在,难以胜诉。

(五)对债务偿还问题

1、父债子还思想。

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尽管借款方没有钱,但其儿子很有钱,有父债子还的思想。而这与法律上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只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部份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2、家庭还债的思想。

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无论是夫借还是妻借,只要借款方夫妻家庭很有钱,就不用担心,有家庭还债的思想。而法律上的规定是无论是夫借还是妻借,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或作为家庭共同开支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或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偿还。

(六)利息问题

1、利率过高。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护。很多当事人发放借贷贪图高息,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知道。

2、计算复息超过规定。

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在计算利息时收取复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3、预扣利息。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提前先扣一 定期间的利息,致使借款方实际借到手的本金少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而到还款时却要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予以偿还,违反法律对预扣利息的禁止性规定。

4、对利息利率认识不清。

有的借贷双方对借款的利息利率认识不清,如本来要写月利率1分,但写到月利息1分。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利息与利率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的借贷双方并不知晓,有的借款方明知区别很大,却利用出借人的无知,也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将利率写成利息。一旦对簿公堂,白纸黑字,借款方又不承认,无法弄清。

(七)诉讼时效问题

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它是当事人胜诉的前提和基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以为借款人欠我的钱,实体权利任何时候都存在,我什么时候都行,哪有时间的限制。以至有的出借方不知道在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知道在两年期间内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知道在借款方履行期限届满前叫借款人另写还款日期,或者不知道叫借款人签续证明自己已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以至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未行使担保物权的,不受法律保护,使担保失去意义。

(八)民间借贷效力问题

1、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有的当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护,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阻于情面,同时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仍把钱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对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不予保护,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仍把钱借出。因为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法律不保护,到头来吃亏的是出借方。

2、乘人之危。

有的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方,是乘借款方危难之制,违背借款方的真实意思,狮子大开口,要高息,这样的民间借贷协议是无效的。

3、出借人不知道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如下借贷无效,从而不能达出借的目的: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九)担保问题

1、不办理担保。

有的出借方在把钱借出时不考虑借款方的履约能力,对于那些没有偿还能力的没有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一旦借款方还不起钱,出借方只能眼巴巴望着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2、对抵押物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有的出借方知道要借款方提供抵押担保,但对出借方提供的抵押物审查不实,有的抵押人对抵押物根本没有处分权仍然提供抵押,而出借方也没有要求进行登记,担而不保。

3、抵押行为无效。

抵押人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4、债务转让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仅取得保证人的口头同意,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出借人未在约定或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

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6、对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认识不清。

出借人对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仅起联系人、介绍人作用的,对其责任认识不清,误认为应承担保证责任,而法律规定联系人、介绍人是不负保证责任的。

(十)危害性问题

1、扰乱金融秩序。

国家金融机构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利用贷款和存款的利率差来生存。允许民间借贷的大量存在,扰乱了金融部门的正常秩序,使得金融部门的业务处于不稳定状态。

2、国家税收漏失。

如果出借人的钱存到银行所得的利息是要交20%利息税的,但由于民间借贷的存在,使得这部份利息税得以消遥法外,国家税收漏失严重。

3、诉诸暴力解决。

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由于各方面欠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正当解决,只能诉诸暴力,靠暴力手段,武力解决,引发治安案件,有的甚至发展为刑事案件。

(十一)出借人的违约问题

对出借人的违约认识不够。民间借贷的协议签订后,出借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把钱借出,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借出,构成违约。但双方对此认识不够,认为合同没有生效,对双方没有任何约束,从而滋长了出借人对履行合同的随意性,使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

六、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对策

现阶段,要杜绝民间借贷的存在的不可能的,那么,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如上问题,该怎样办呢?本人认为既要把"钱"借出,又要不吃亏、不上当,除了国家在民间借贷的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外,关健是出借人还要看得"准"、"稳",要从民间借贷手续、担保手续等方面多下功夫,要把民间借贷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接近到无风险的状态。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

(一)尽快出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民间借贷由来己久,但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欠缺,差不多是一片空白,现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面较窄,还不够具体,还必须要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民间借贷予以规范,通过法律法规引导、限制民间借贷的发展,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减少负面效应。如可以规定民间借贷要交纳利息税,借贷本金最高额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等。

(二)多举办一些民间借贷的培训班。

相关部门要在社会上多举办一些民间借贷的培训班,从而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民间借贷法律意识,懂得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

(三)用各种媒体广为宣传。

通过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及墙报等各种媒体对民间借贷的知识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四)发挥庭审作用。

民 间借贷案件的庭审活动是一门比较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我们要充分发挥法院的庭审活动,对民间借贷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开庭公告,让公民对这类庭审公开案件的开庭情况有更多的了解,自觉参加到法院的庭审活动中来,列席旁听,接受法制教育,发挥以案说法的作用,让更多的公民从庭审活动中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解更多的民间借贷知识,做守法公民,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五)相关部门上街宣传。

司法、法院等部门上街发放民间借贷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解答百姓的疑难问题,使大家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

通过以上方式方法,使大家自觉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做到:

1、交钱要有手续

(1)借款时要续。

无论在多么亲的人中间发生借贷,都要续,除非你有借款方不还钱也无所谓的打算,否则一定要写好手续。不要给借款方留有空子可钻,要从最坏处着想,先当小人后当君子,不要埋下隐患。

(2)还款要手续回

当你还了钱,无论如何都要出借人归还"借条",绝不能大意,要有"借条"就是"钱"的思想。如果出借人讲"借条"不见了,则不管怎样都要叫出借人写"收条",以此作为还款的依据。

2、制作手续的工具要有利于该手续的保存。

书写"借条"所用的笔、墨、纸要规范。民间借贷的"借条"要用吸碳素墨水的钢笔书写,碳素墨水所写的字不易消失,钢笔书写的字迹便于保存,且最好用不易褪色又比较柔软易于折叠的纸张,以利于手续的保存,绝不能用圆珠笔书写,因圆珠笔书写的内容不能长期保存。

3、手续内容书写要规范

(1)所写的手续要写成"借条"。

所写的手续是"借条",不能写成"收条"或"欠条","借条"与"收条"、"欠条"的内容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未能证明该债权债务的性质,只有"借条"才反映借贷关系的存在。

(2)要写好手续。

要写好民间借贷的"借条",要写清楚是什么时候借到款项,借到谁的款项,是什么币种,共多少,定于什么时候还,利率如何计算,利息如何支付,大小写要相互吻合。字与字之间要紧凑,不要留有间隙。落款要写日期,借款方的签名要真实,最好与其身份证相符。"借条"由借款方当面书写,以防止背面叫人搞小动作。"借条"上字与字之间不要留有可手插入字的间隙,尤其是在大写金额前,更要紧挨前面的字,不要让别人能其他字;小写金额前要紧挨人民币符号"¥",不让别人能其他阿拉伯数字;"借条"的结尾要收笔,不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3)写好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对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的,一定要在手续上通过文字反映出来,否则视作按通常习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

4、注意对"借条"的保管。

写好的"借条"要及时放好上锁,放到老鼠咬不到,小孩拿不到,又不容易潮湿的地方,避免对"借条"保存的随意性而造成"借条"遗失。

5、正确理解非借款方对债务偿还问题。

(1)对父母的债务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对父母的债务子女并无义务帮其归还,子女只有在继承父母的遗产部份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2)正确认识家庭还债。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或作为家庭共同开支且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即使有书面约定,但出借人并不知情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由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偿还。

6、利息问题

(1)利率符合规定。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2)不得计算复息超过规定。认识到国家法律对有关复息的规定,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不得把利息放入本金收取超过银行同期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3)不预扣利息。出借人不提前扣今后一定期间的利息,确保借款方实际借到手的本金等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

(4)正确认识利息利率。利息就是利息,利率就是利率,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不能把两者相混淆,张冠李戴。

7、诉讼时效问题

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要催借款方还款,让借款方签字承认你得追过,从而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新计算的知识,但无论如何中断也仅在二十年内中断,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年的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借款方不还款的,叫其另立手续,另行约定还款时间,另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借款方既不肯签字承认你得追过,也不肯另立手续,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即使借款方当时并无财产,但要把这一民间借贷关系从法律上寻求保护,唯一的办法也只能是这样。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要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才不至于使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丧失。

8、民间借贷要合法有效

(1)弄清楚借款用途。要弄清楚借款的用途,不要确得难意,不好意思问,只有用于合法用途的借款才受法律保护。

(2)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民间借贷要反映借贷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这些意思表示是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这样的民间借贷才合法有效。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借贷是无效的。

9、完善担保

(1)办理担保。出借方在把钱借出时要考虑借款方的履约能力,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对抵押等还要进行财产评估、抵押登记,避免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2)债务转让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一定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只有这样才确保保证合同的继续合法有效。

(3)出借人要在约定或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债权人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对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认识要清楚。对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仅起联系人、介绍人作用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10、增强出借人的守约意识

使出借人认识到出借人不守约,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借出,也是一种违约,也会对借款方造成损失。从而增强出借人的守约意识,按时把款借出。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例3

钱某的侄女证明:2000年3月18日,其陪钱某之妻去张某家让张某就交付的房款出具收条,张某让儿子书写,其儿子也将告知父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人虽然与本案被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其证言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且证明的内容与张某之子所写收条能相互印证,应当具有证明效力。结合钱某为张某代付安置房差价及向张某交付现金、张某交付房屋及张某之子代书收条的事实,可以认定张某与钱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原告方主张本案讼争房屋系张某借给被告使用,并无证据证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告知了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但原告方不同意变更,因此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应当以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提出诉讼主张,是借用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例4

欧绍轩敛财路上机关算尽,他使用的办法是:“拉住一个律师、稳住一个公司,长期合作,细水长流,财源不断。”他自以为这“双驾马车”能隐蔽地拉着他奔向财富的巅峰,然而“双驾马车”最终拉着他冲下了深渊。

2011年9月26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欧绍轩受贿889万元,判处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和律师“分”费

在一般人看来,法官和律师总是对立的两面,然而,欧绍轩却和一名律师结成了好哥们儿,这名律师就是龚某。

2004年7月的一天晚上,刚调任广西自治区高院副院长的欧绍轩,赴一个朋友举行的宴会。龚某恰巧也在,两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龚某一听欧是高院副院长,顿时两眼放光,意识到一个重大机会摆在了他面前。宴会中,他频频和欧绍轩套近乎。说起来,龚某刚大学毕业时,也曾在广西自治区高院工作过,后来,他考上了研究生,之后选择了当律师。因为这层关系,两人很快熟络起来,能说会道的龚某给欧绍轩留下了很好的印象。

在钦州市中级法院当院长期间已发了点“小财”的欧绍轩,现调到南宁,不会就此金盆洗手,相反,官升一级,正可“大干一场”。可是一时人生地不熟,怎么办?认识龚某后,他想到办法了。虽然在法庭上,律师,特别是被告方的律师,总是和法官唱反调,但在生活中,律师的用处却是很大的,欧绍轩就认为,一名能干的律师,可以做他的好“人”。

此后,各怀着小算盘的两人密切交往起来。一天,龚某请欧绍轩在一家酒店吃饭,临走时,龚某试探性地将一只装着1万元现金和1瓶名酒的纸袋放进欧绍轩的车里,欧绍轩没有拒绝,这让龚某大喜过望。

2005年3月,龚某某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与某集团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此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时南湖支行胜诉了,但二审到广西高院审理时却败诉。南湖支行不服,委托龚某,继续打官司。

自治区高院立案再审后,龚某找到分管审监的欧绍轩,请求他帮忙。“你这个案子可以得多少费?”欧绍轩关心地问。

“有一百万吧。”龚某说。

“哦!”欧绍轩点点头,又像老朋友拉家常似的说:“像你这么有能力的律师,那些费少的案子不要去做了,要做大案,这个案子还是可以做的。”

聪明的龚某听得出欧绍轩话里的意思,于是承诺说:“欧院长,你若是帮了我的忙,费我给你一半。”

欧绍轩微笑一下,说:“老朋友嘛,帮点忙是应该的。我可以在案件上审委会之前,与有关委员沟通一下,或者先开个小会研究,统一意见。”

经欧绍轩的帮忙,龚某的官司最终赢了,如愿得到了100万元费。

案件判决一个月后,龚某约请欧绍轩吃饭,闲聊中,欧绍轩说:“我打算跟人合伙做生意,还缺几十万,龚兄,你能不能帮我想办法找点钱?”龚某意识到,这是欧绍轩委婉地提示他兑现承诺了,马上说:“行,我找到钱后马上给你。”

不久,龚某分三次共给了欧绍轩30万元。

金钱关系把两人紧紧地绑在一起。2005年10月,欧绍轩便亲自给龚某介绍了一单大生意。

某房地产公司缠上了一系列经济纠纷,总经理肖某苦恼不堪,四处托人帮忙,于是有人介绍他和欧绍轩认识。肖某向欧绍轩谈了他面临的官司,希望欧能帮忙。欧说:“你这些官司比较复杂,必须找个好律师。我认识一个律师,人很能干,你可以找他做。”肖某听得出玄机,于是说:“感谢欧院长的指点,事成之后我会知恩图报的。”

肖某通过欧绍轩提供的电话与龚某联系,龚某便成了这家公司系列诉讼案的人。有欧绍轩的暗中相助,龚某的这档案子,自是全部胜诉,这家房地产公司不仅避免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清算的致命危机,已被法院查封的一个房产大项目还获解封并继续施工,可以说是绝地逢生。功劳莫大的龚某为此收到了470万元的巨额费。

当然,是欧绍轩给了他“神助”,龚某岂敢将巨额费独吞,他从中拿出了100万元感谢欧绍轩。

托人买车不花钱

分管审监和执行工作的欧绍轩,少不了要跟一些官司缠身的公司打交道。

2006年6月的一天,广西某置业投资公司执行董事董某,通过朋友介绍和欧绍轩认识了。此时董某的公司正为一系列债权债务纠纷不停地打官司,认识了欧绍轩后,董某简直是把欧当菩萨一般供奉着,自然他的官司也就一起比一起打得顺当了,欧绍轩也把这家公司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

一天,董某邀请欧绍轩到一家咖啡店喝茶,聊天中,董某说起他的公司准备去上海买两台奥迪Q7越野车,欧绍轩一听,马上意识到捞好处的机会来了,说:“我老婆的公司也正想买辆好点的车跑业务,你们去上海买车时,也顺便帮买一台回来吧。”董某答说应该没问题的。

虽然一辆奥迪Q7越野车售价近百万,但董某知道,他是不能向欧绍轩要钱的,他与总经理林某商量后,两人决定将其中一辆车送给欧绍轩。接着,董某问欧绍轩,车子如何入户,欧吩咐他把车入户到他妻子周某占股份的某装饰公司名下。

不想,此时负责买车的人已开好了发票,他们不得不多花了5万元,更改发票上的名称。连买车加入户、交税等,这辆车花了103.8万元。一切手续办好后,投资公司通过装饰公司总经理王某,将车交给了欧绍轩。

有一天喝茶时,董某问欧绍轩平时有什么爱好?欧绍轩摇摇头。董某说:“现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学摄影,你不如也学学吧,改天我去深圳帮你买套摄影器材。”

有人愿意送东西,为什么不要?并不爱好摄影的欧绍轩满口答应。几天后,他就急不可待地上街“看货”去了,在一家高档百货店,他看中了一套摄影器材,价值12.5万元,立即打电话告诉董某:“我看到南宁就有很不错的摄影器材,不用去深圳买了。”董某说:“你列一个清单给我,我叫公司的人去买下来。”

随后,董某叫人把这套摄影器材买了下来,送给了欧绍轩。

生意不顺让别人填亏

前面提到过,欧绍轩以做生意为由委婉地向龚某要钱,他做生意倒是不假。2007年初,欧绍轩认识了从事宝石加工生意的老板张某,他觉得做宝石加工应该很赚钱,决定与张某合作。

之后,欧绍轩找到董某,说了他的想法,提出向董某的置业投资公司借400万元。这么大一笔款,投资公司当然要做点考察。经考察,置业投资公司认为宝石加工项目投资价值不大,不宜借。

可这是欧绍轩借钱,敢不借吗?董某两头为难,愁得吃不香睡不安,只好先拖一拖,拖不过去了便诉苦,说公司资金紧张,一下子拿不出400万元,最多只能借300万元。300万元也行,欧绍轩认可了。当然他不能亲自出面借,便叫“合伙人”张某以她的宝石经营部名义来借。2007年六、七月间,置业公司先后借了180万元给欧绍轩。

果然如置业投资公司考察所预测,欧绍轩和张某合作加工出来的宝石严重滞销,那180万元也很快用光了,流动资金出现困难。生意总不能半途而废,欧绍轩找到董某,要他继续借款,置业投资公司再借给了他47.2万元。这笔钱用完后,欧绍轩的宝石加工生意仍没一点起色,欧绍轩继续向董某借款。董某实在不想再借钱了,然而此时,与他的公司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一起土地执行案进入执行阶段,还得求助于欧绍轩,于是他索性推心置腹地对欧绍轩说:“你这个宝石加工项目再投钱也是亏本,继续借给你钱实在没有意义。你老哥帮了我公司不少忙,原先借给你的那二百多万就算送给你了,不要你还了。现在,公司再送给你150万元,这事就算到此为止了,你看行不?”

欧绍轩也为这门生意焦头烂额,听了董某的话,于是就坡下驴,认可了董某的话。收到董某送的150万元后,他也不拿去做宝石生意了,全部交给了妻子。

虽然宝石加工生意失败了,但欧绍轩做生意之心仍未死。2008年初,他又与装饰公司(即他妻子有股份的公司)总经理王某合伙,投资129万元购进了一批红木囤积起来,以期出售获利。

然而半年过去了,红木仍没有涨价,欧绍轩犯愁了,想来想去,他又想到了董某。他找到董某,以430万元的高价向董某推销这批红木。董某是生意人,当然不那么容易哄,他察看了红木后,认为不值这个价,不愿买。

“董老弟,我买这批红木实际上是花了130万元。”欧绍轩只得实话实说,但话题一转,又说:“现在木头卖不出去,资金压力非常大,你就算帮个忙,买下来吧。”

董某再次为难,睁着眼做被宰的生意,哪个生意人情愿呀。可偏偏此时公司又有两起执行案得求助于欧绍轩,他与总经理林某商量后,决定与其花430万元当冤大头,还不如直接送给他130万元算了。

“老哥,红木我们就不买了,公司替你出买红木的钱好了,红木你自己处理吧。”董某告诉欧绍轩。“行,这样也行。”欧绍轩表示感谢。

董某将130万元汇进了装饰公司账户。之后,欧绍轩要求王某,这130万元在付清购买红木的欠款后,余款全部转给他的妻子周某,而周某从中拿走了95万元。后来这批红木一直没卖出去。

执行工作“强硬”也“温柔”

在许多人眼中,欧绍轩抓执行工作十分“强硬”,就连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案件,也敢于按自己的意志强制执行。然而,欧绍轩在强硬的背后,也有着“温柔”的一面。

2009年初,广西自治区法院系统进行执行积案摸底调查,发现区高级人民法院自身需执行15件积案,但只完成3件,完成比例20%,是全区清理执行积案率最低的法院。为此,在全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现场会上,分管高院执行工作的欧绍轩不得不作自我检讨。

这一“硬”一“软”之间,颇耐人寻味。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例5

近几年,大陆的投资经营环境十分严峻,台商就算不缺订单,缺工、缺电、缺钱的窘境仍日益突出。如缺钱的问题,台商若想在大陆的银行贷款,台商想拿土地、厂房,甚至是银行本票抵押,都难以借到钱;台商在大陆本土银行眼中,融资顺位始终排在国企、大企业、当地中小企业之后。很多台商需要短期周转性资金就只好找民间借贷。而在实体经济、楼市、股市不甚景气的时代,在大陆几乎掀起了全民借贷的狂潮,银行委贷、典当行、小额担保公司,名为咨询实为专营拆借的实业公司,其他方式的民间借贷粉墨登场。若问2011年什么最赚钱,相信很多人都会认为「借钱给人家最赚钱。

面对其他放款者短期内确实获得不菲的利润,一些手上有闲钱的台商也HOLD不住,陆续跨入了放贷生财行列,也有一些台商或陆商许诺高额利息,四处借款以满足自己运营及再投资目的。两厢的台商均纷纷向我们咨询,出借者询问如何操作才能将这种民间借贷纳入合法范畴,保障他们的利益,如何防范风险;借款者询问如何多方借款不致误踏非法集资的雷区。

全民借贷的社会异象

当时高利贷资金断裂潮还未大规模发生,但是这种全民借贷绝非一个健康的经济现象,实体经济的萎缩,没有理由支持这种营利模式的持续发展,很多高利贷的还款来源并非来自实体经济的利润,而是来自于以借还借,就看谁是接了这倒霉的最后一棒,这就是一种大规模的「庞氏骗局。所以本律师对咨询的放款者说:就是穷尽所有的方法从文书上帮您把关,也不能控制这种无法克服的风险――就是最后借钱的人会没钱还。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台商不能控制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坚持加入借钱放贷行列。

果不出所料,2011年下半年开始,温州地区甚至其他地区陆续发生借贷资金断裂潮,「全民借贷慢慢演变成「全民追债。在这种背景下,大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严判引起了大陆民间及法律界人士极大争议,现行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线十分模糊。大陆急需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线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仅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

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上述要求。这是一个微妙的时点。因为就在2月14日那一天,最高法表示将依法审慎处理好「吴英案。

该通知透露的主要信号是(见下图):

合法利息的再次界定

《通知》要求,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央行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也就是说,年率26.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

非金融企业间的

拆借行为

不能一概而论

国务院早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虽然实践上民间金融与国家金融都是并存的。但是在制度层面,原来是不倾向认可的,比如,1990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行为,认为其违反金融法规,应确认合同无效。再比如2000年以前非金融企业之间拆借行为甚至被法院判决利息没收。

此后,最高法提出了区分借贷的目的和方式予以不同处理,对偶尔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借贷,在不违背法定利率范围的情况下确认其效力的倾向性认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开先河,提出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例6

案例:去年6月,刘某找到常某说:“家里想买辆家用小汽车,手头紧,想借20000元。”因两人关系不错,常某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在交钱时常某出于情面也没让刘某打借条。转眼一年多过去,约定还钱的时间到了。可正在这个节骨眼上,却传来了不幸的消息,刘某驾着家用小汽车出门办事时,由于车速太快,不幸撞在一辆大车上,造成车毁人亡。刘某就因这次车祸永远去了。出于无奈,常某只好找刘某的爱人索要借款,但其爱人却说不知道,拒绝还款。没办法。常某只好诉至了法院。但让常某没想到的是,法院没有支持他,把他的诉讼请求驳了回来,原因是常某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欠了他的钱。

维权提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所以,无论借款给谁,借款时应要求对方履行手续,打张借条,这样才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安全栅栏之二:借款问清用途,用途一定要合法

案例:陈某最好的老邻居郑某找到他,说想借30000元投资大型游戏机馆。陈某认为做这种投资风险太大,不太“靠谱”,在经过考虑后,便一口回绝了郑某。可郑某仍软磨硬缠,并再三保证不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会如约还钱,不会影响到对陈某债务的履行。在此情况下,不得已,陈某最终还是把自己积蓄的30000元借给了郑某,并要求郑某打了一张欠条,注明如果发生意外,一切责任全部由郑某本人承担。结果,郑某的游戏机馆开业还没有几天,便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封,这样一来,导致郑某大受损失。这下陈某有些慌了,便多次上门向郑某索要借款,可郑某每次都推说暂无偿还能力,以后有钱再说。思量再三,陈某只好诉诸法庭,要求以郑某的财产抵偿债务。可出乎意料的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还对他进行了罚款,这真是让陈某“赔了夫人又折兵”。

维权提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陈某违反了这一条“意见”,所以,就得到了这种结果。现在很多人对借款用途都存在误区,认为不论借款人借钱用于正当经商还是非法活动,自己都可以主张债权,不会对还款产生影响,这种认识错误,往往导致借出去的钱因用于非法活动而无法索回。

安全栅栏之三:借款支付利息,利率应在法定内

案例:做钢材生意的李某,打听到近期钢材价格要大面积上涨,而他的手头资金又比较紧,为此,他只好决定向别人借款。他找到了以前生意场上认识的一位朋友米某,提出向他借200000元,同时还答应还款时会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支付利息。米某也想借此机会多赚些利息,便答应了。5个多月后,李某购进的钢材全部出手,但他在偿还了米某的本金后,并没有按原来的承诺偿还利息。米某不乐意了,把李某诉至了法院。法院最终对此作出了判决:米某要求李某支付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6倍的利息不合法,在法律上只保护4倍的利息,对剩余2倍的利息法律则不予保护。

维权提示:

《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在出借钱财时,出借人切不可乘人之危,收取高额利息,这是违法的。因此,不依照法律而抬高利率,即使在借条上写了也是白搭。

安全栅栏之四:借款到期未还,有效期内应及时催促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例7

人生走到今天,我感到最自豪的是,任何债权人都找不到我任何一次不守信用的纪录,我的信誉度目前仍然排在全球第一位,当然是和全世界所有从来没有不良信用纪录的人并列第一,因为在全世界信誉度排名是没有第二名的。

我的意思是, 一个人值得很多人信赖和有很多人值得自己信赖是两笔巨大的财富,如果这两笔财富都没有,一定是不可能通过正当途径致富的,并且只能去做非常简单的和不重要的事。

第二是财商。

如果你的财商很低,金钱就会比你更精明,你将为之工作一生。怎样才能提高自己的财商呢?

1.要学一点财务知识。财务知识并不是非常深奥的科学,最主要的是要学会看会计报表,要知道现金流是怎么回事。

比方说,如果你想购买某公司的股票,你就必须通过会计报表至少了解其以下数据:总资产、每股净资产、未分配利润、净负债、销售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率、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如果你连这些数据都不知道就去炒股,就相当于闭着眼睛在高速公路上开车,不管路修得多么好,你也一定会出事的。

2.一定要有成本意识,要努力做到用最低的投入实现最大的回报。

我在创业初期资金非常紧张,常常按l0‰的月息借钱周转,所以我坚决不买房子住。因为当时我花250元,就在离公司l 00米远的地方租了一套140平方米的住房。另外,请一个保姆的工资为300元/月,保姆的生活费大约200元,月,水电气150元/月。相比之下,如果我买房,借l0万元的利息就要l000元/月,而租房包括保姆水电气加起来才900元/月。这样低的租房成本,我为什么要买房呢?

第三,要学会推销自己和自己的产品。

央视白岩松说,把一条‘哈巴狗’牵到中央电视台去连播30次,这条哈巴狗就变成了一条名狗。一条名狗的价值就再不是那一条哈巴狗的价值了。所以,会推销自己的人能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并且有可能因为多次好机会的积累,使他与那些原来在同一起跑线上的人档次越拉越大,他很可能会越来越优秀。

第四,要学会用钱去赚钱的技术。

空气对于人来说是最重要的,但空气不要钱;而人一辈子不喝啤酒也不会危及生命,但啤酒却要5元钱一瓶。主要是因为空气不稀缺,而获得啤酒却要付出代价。

我的意思是,投资理财就是学会把资本投资到回报率最高的地方。如果自己有能力当老板,那当然最好;当自己没有能力单独当老板时,能与会投资的人合作当老板也不错;当这种机会也没有时,将自己的钱借给值得信赖的老板按市场行情收取利息也是一条生财之道。

当以上机会都没有时,就可以学习选择股票和基金投资。但不管选择怎样的投资方式,都是有技巧的。要想赚钱,就要多学习赚钱的相关知识。

第五,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要赚钱就需要经常深入市场,了解价格信息,了解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状况,并关心国家的政策变化,有时还得关心国际的政治动向。

市场价格千变万化,不管是做常规生意还是买房、炒股、买基金等投资理财活动,如果没有敏锐的市场眼光,那就只能靠碰运气,但靠碰运气是非常危险的。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例8

一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对法律思维的界定

法律思维是法律执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执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虽然这些职业的差异很大,但是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有所不同。对于法律思维的特点,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一)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起点的实践思维

法律执业者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对各个时生效力的实在法,也就是说必须以法律作为起点和最根本的依据,来思考和判断法律问题。法律执业者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维是法律规范性的思维。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法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它没有物理、化学一样的严密和精确,进行法学上的疑惑也不能在实验室里得到求证和解答,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法学上的结论,不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统一而又无差异的再现和证实。尽管法学可以建立严谨的学科体系,可以有独立的思维方法,但是法学的科学性归根到底是和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不同,因为法学永远不可能不受意识形态、阶级利益、道德观念等价值性因素的影响,法学家也永远不可能像科学家在实验室里面对他的研究材料那样来面对法学的对象———制度、人、复杂的社会、形形色色的矛盾与纠纷。总之,法学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的学习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活动,而学习法学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思维也必然是以法律为起点的实践思维。

(二)法律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就是要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学问,大的可能是国际间的争端、地区间的争端、民族间或种族间的争端等,小的就是指我们日常的事务,夫妻间的纠纷,邻居间的纠纷,同学间的纠纷等。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而法律思维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这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是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

(三)法律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案例:乙向甲借钱,借据上写明,乙向甲借钱一万元,上面有乙的签名和借款日期。借条由甲保管,甲是货车司机,他将借据拽在兜里,时间久了,借据被弄得脏兮兮的,于是甲把借据的边沿裁掉了。由于乙久不还钱,甲就起诉乙,要求还款一万元。乙辩称仅欠甲1000 元,其它9000 元已在之前分四次(3000 元、3000 元、2000 元、1000 元)归还给了甲,每一次都是在河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并称还钱的记录都是记载在原告手中的借据上,因为那张纸很大,记载在一起,对双方都很安全,可是现在原告把还款记录撕掉了。甲说乙是一派胡言,根本不存在还钱这回事,请求法官进行裁判。

法律思维具有运用一定思维方式为法律决定寻求理性证明方式的能力,具体包括演绎、类推和归纳等。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彰显出法律思维的理性,体现了法律思维的逻辑力量。在处理这个“半张借条”的案件时,就要有很强的运用法律思维的能力。根据举证责任,谁应当承担不利责任呢?若乙还了钱是否有义务举证,若甲认为乙没有还钱,他该怎么证明乙没有还钱。法院判决的结果是乙还甲1000 元,即法院认可了乙已还甲9000 元的事实。法院解释为,这个案件纠纷源于证据瑕疵,而瑕疵是由甲带来的,如果甲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为证据保管人负有保管义务及相关责任。

(四)法律思维是经验、理性的思维

法律的实施实际上就是法律执业者理解和运用集合了理性和经验的法律规定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既不是单纯的思辨,也不是单纯的经验判断。“法律的目的要求法律执业者能够完美地结合运用经验分析和价值判断”。可以说“法律思维就是一种经验条件下和范围内的法律人的职业活动”。

(五)法律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法律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思维是不同的,法律思维以“崇尚法律”“恪守公正”为思维定势和价值取向。法治社会“法律至上”观念深入人心,这也就决定了法律思维的思维定势主要表现在“崇尚法律”,面对任何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基本任务在于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并对照法律规定“, 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最终作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同时,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永恒价值追求,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思维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在于“恪守公正”。

二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是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使学生适应社会需求、增强就业能力以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的。“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况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则无以养成。”因此,要想培养和造就合格的法律执业者,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理学,作为专门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基本技能和理论思维方式的学科与课程,应当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规范的法律语言

“思维活动及其模式的建构是在语言直接参加的条件下完成”的,因此思维是通过语言体现的。“语言是传达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心理的特殊的难以剥离的外在形式,当法律一旦形成,语言就成为它不可分割的有机体。对于法律,我们不可能通过视角直观到它的任何抽象的或具体的意义,只能通过语言符号的整合、组织,才有可能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

高职院校在法理学教学中对专业理论知识坚持“够用”原则,有针对性地讲授法律专业职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在此基础之上,在教学中除了教师以规范的法律语言教学外,还运用课堂案例讨论、课内实践等多种教学方法,来使学生掌握规范的法律语言,并且学会运用法律语言的技能,使学生能够以法律语言为基础开展社会交往、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职业。

(二)培养和训练学生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律执业者必须具备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解释能力、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以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能力。作为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阶段,应该学会像法官或者律师一样亲身体验法律思维运用的全过程。高职院校的法理学教学,应该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过分地强调课程体系完整的教学模式,注重案例教学和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能力,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训练学生的辩论或调研能力,充分体现教师主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教学过程中运用以“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为原则的案例教学方法,可以从任何一个案例进入法理学,基本上使每个问题都会融入案例,而案例也会涉及到一些部门法内容,为今后的学习打下基础。在案例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形成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执业技能

在高职院校的法理学教学过程中,每节课、每个知识点都需要进行教学组织设计,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和热情。可以采用情境模拟教学,由教师创造一定的教学情境,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分别在教学情境中扮演不同角色。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有教师模拟、学生模拟、教师与学生共同模拟等方式。最常见的就是采用模拟法庭教学形式,使学生充分投入法庭角色的实战演练当中,通过模拟法庭实践,由学生自主组织、演示,老师辅导、点评,使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熟悉法律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辩论、口头表达等综合能力,从而对法理的学习形成一个从点到面,从关注现象、思考问题到掌握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从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学习到整合法律、诉讼程序、法律文书制作等多学科学习的系统的良性过程,以促进其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实践能力的全面提升。同时发掘学生的潜力与智慧,提高学生的执业思维能力和执业技巧。

(四)培养学生的社会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法律意识既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思维的产物和结果。全面树立“民主”“法治”“人权”等现代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和提高法律执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平。在现代法律意识的支持下,法律思维表现为权利的思维方式和程序的思维方式。无论何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执业思维应该彰显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在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过程中,特别要注重培养学生公平正义的理念、崇尚法律和献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在高职院校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应该共同建立起学习的原则,将法理学的思维和精髓深刻地融入到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这些原则可以是分享体验、交流观点的分享原则,先观点、再理由的理性原则,自由表达权利的权利原则,民主表决制定课堂规则的民主原则,以及先举手后发言的程序原则。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 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 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例9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管体制;规范化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features, size and private lending and private lending relationship, to explain the advantages of private lending; then analyzes the issue of private lending in-depth, analyzes the reason for the increase of the current private lending cases; from a professional point of view to analyzes actual cases of individual private lending; actual cases bring to the inspiration of how to regula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rivate lending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the regulatory regime; standardized

中图分类号:F832.4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20-02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法人未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而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求借贷的主体合格,借贷合同的条款、借贷合同的担保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的法律规定,且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即可认定有效,而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1民间借贷的优势及现状

民间借贷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融资的一种途径。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国务院曾《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则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1]。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目前,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十分常见。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了地方经济,其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腾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不容忽视,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研究测算,2003年中国民间借贷的规模有7000多亿元,其绝对规模占同期银行信贷绝对规模的比重重大30%左右。特别是在沿海地区,比如,温州市的民间资金规模超过4000亿元,浙江省的民间规模超过了千亿元,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数额之大,比重之高,繁荣之况。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由于出借人对利益的渴望,以及借用人对资金的需求,如今的民间借贷有一部分正游走于高利贷的边缘,例如东莞民间借贷月息为2%-4%,后半段完全超过了国家的标准,无疑属于高利贷,更应该注意到的,这仅仅是表面上的数字,由于民间借贷市场远非价格统一的市场,个子市场的利率价格差距很大,已经打破了法律的底线。

因此,在看到民间借贷优势之余,也要注意到当前的部分民间借贷正处于金融市场的灰色地带,如果再无严格监管,恐怕将扰乱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发展成严重的经济犯罪。

2民间借贷案件增多的原因

国家多年来的经济发展,使得公民手中的财富越积越多。近年来,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纷纷走进房地产与股票市场等,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受国家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股票市场被内幕等不正当的交易笼罩,这种投资不仅没了收益,甚至还会血本无归,人们逐渐把目光转移到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案件得以迅猛增多。

2.1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

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对《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具体体现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法律意识的淡薄加大了借贷行为的风险系数。

2.2市场经营存在风险,借贷人风险意识不强

公民风险意识淡薄,随意签字担保,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了解。一些借款人经营失败,经营风险转嫁到出借人身上,无法归还借款,更不用说高昂的利息。还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出借人盲目逐利的心理,用花言巧语骗取信任,或伪造产权证照提供假担保,诈骗钱财。

2.3银监部门监管薄弱,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

目前银监部门对民间借贷管理不力,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民间借贷民间活动的公司或机构,这些公司的实质为向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对于此类民间借贷中介行为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进行规制,除此之外,由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导致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但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3民间借贷的实际案例及分析[2]

2006年5月,陈某在中输了钱,向舒某借钱,当时口头约定按5%的日利率计算利息,即10000元一天的利息是500元。第一次舒某借给陈某10000元,扣除当天利息,实际只给了陈某9500元;半小时后陈某将9500元输掉了;舒某又借给陈某10000元,同样只给了他9500元,一会陈某又将这9500元输掉了;陈某又提出借钱,舒某接了8000元给陈某后就离开了。是个十多天后,舒某、陈某同坐一辆车去一堵场,路上舒某借给陈某10000元 ,扣除当天的利息实际上给陈某9500元,借钱时陈某均未出具借据。到2006年6月6日陈某没钱归还,便出具了一份38000元的借据给陈某,后舒某向陈某多次催收未获,故诉至法院。

涉赌债务可以结合涉赌债务中当事人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不同分为多种情况,此案例属于过程中参与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的债务。或者是先赌后借,一般是在过程中,因输赢没有实际支付,而采取欠条方式确认的债务,或是先借后赌,是指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贷关系后发生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借款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均应认定为赌债,赌债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舒某明知被告而以放高利贷的形式向其提供赌资,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产生的借据应属无效。最终。法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和《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

4规范民间借贷的方法

在对待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问题上,首先,提出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原则:一是合法化、公开化;二是正确区分民间借贷的正面与负面成分,引导规范与打击取缔并重;三是构建有力的民间借贷监管体制;四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多样化地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五是同步进行相关配套改革。其次,针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一,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的地位,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借贷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第二,建立规范的监管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到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中。第三,从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多样化地解决民间借贷出路。第四,同步进行相关配套改革,包括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3]。

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尽管现在,国家有关方面对民间借贷进行了法律上的解释和一定程度的规范,但这些法律规章对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应该如何与正规金融机构良性共存,如何规范其活动,都还没有一个完整和有效的说明。可见,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急需补充和完善。基于此,可以认为:尽管民间借贷自身存在着很多负面因素,但是鉴于其的存在和发展有合理的原因,以及其对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巨大贡献,首先,应该明确民间借贷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应有的位置;其次,在深刻认识其积极效应的基础之上,建立良好的机制,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将其引上一个健康的发展轨道;最后,积极探索民间借贷的出路,充分发挥其有利一面,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5结论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得不到官方部门的重视,加上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连锁不良反应,严重时会危害社会安定,因而具有很大风险,是官方重点的管制对象。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确实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对农户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国家必须深刻认识民间借贷的双刃性,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引导和规范发展其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方面,消除其负面影响,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例10

朱强和杜萍是一对恩爱夫妻,生活于湘中某县。为人豪爽的朱强朋友很多,在圈子里小有名气,或许因为这个缘故,知根知底的杜萍对丈夫采取了财政紧缩政策,工资全部没收,零用钱也限时限量,让他无法耍大方,也让他赢得了“妻管严”的美名。家有严妻不是坏事,声名远播,倒省了不少麻烦。朋友们多有求助的,鲜有借钱的;帮忙办事,力所能及范围内,朱强也不觉得有多为难。

2014年9月的一天,久未联系的赵文把电话打到了朱强手机上,约他到茶馆里喝茶聊天。赵文是朱强的中学同学,两人打小就认识,交往已久,只是近年来各自成了家,有了孩子,家事缠身,久未谋面,突然邀约,应该就是叙叙旧吧。朱强没多想,爽快答应,很快来到了约定的茶馆。赵文早已在茶馆里坐定,同坐的还有一名男子。

“朱强,这位是田总。”赵文喊来服务员为朱强沏上一杯龙井茶后,把同坐男子介绍给朱强认识。一番交谈,朱强弄明白了,这位被赵文称为田总的男子叫田正军,是赵文的同学,其实并不是什么公司老总。又一番交谈,赵文说出了他的真正意思,聊天为假,借钱是真。

“朱强,我最近遇到困难,需要兄弟帮我一把。你是知道的,我做木材生意,最近有点小麻烦,要借点资金周转一下,数额不大,几万就行。”赵文开口借钱,让朱强十分为难,他在家里毫无财权,别说几万,就是几千也得向妻子请示,这借钱的事儿,妻子根本不可能批准。赵文似乎早料到朱强的反应,还没等朱强开口,话锋一转接着说道:“不需要你拿出真金白银,只要提供担保,在借条上签个字。”

赵文说得轻描淡写,可朱强又怎会不知道签字的分量?“就是签个字,钱只借半年,半年内我肯定还,不会连累老同学的。”见朱强有些犹豫,赵文赶紧说道。朱强本来拿不定主意,听赵文这么一说,又满怀期许地盯着他,若一口回绝,面子上真挂不住。不就是签个字吗?听说赵文生意做得很好,风险应该不会很大吧?一向不会拒绝人的朱强,又获知赵文不过借3万元,碍于情面,就点头同意了。

很快,赵文写好借条,签下名字,落下年月日,就把借条递到朱强面前。朱强略一思索,在借条上写下“担保人朱强”几个字。见借条已写好,田正军走出茶馆,从附近银行取出3万元交给赵文,同时从赵文手中接过欠条,这笔民间借贷就此完成。三人又喝了一会儿茶,聊了一会儿天,各自散去。

回家的路上,朱强越想越觉得事情办得草率,怎么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当了担保人呢?要知道,这担保可不仅仅是名分,有可能带来实打实的经济损失,3万元倒是不多,可万一有事,怎么向妻子交代?这是朱强最担心的。可思来想去,他也想不出什么好办法。不就是半年嘛,说不定半年里赵文如约把钱还了,那不什么事都没有了?这样想着,朱强决定先不告诉妻子,暂时保守秘密。 好友不还钱,丈夫受牵连

为好友担保借钱的事,朱强对妻子守口如瓶。刚开始心里多少有些忐忑,时不时地向朋友熟人打探赵文的状况,没听到什么负面消息,他的心情也就慢慢平静了下来。只要借钱不是用来,只要这钱真是用来做生意,总不至于打水漂,闹到要他这个担保人还钱的份儿上吧?他不停地宽慰自己,而妻子也没看出异样,一切风平浪静。

揣着心思,时间过得有些慢,好不容易6个月过去了,朱强无法放心。2015年4月的一天,他找到赵文,询问借钱偿还的事儿,结果却是半忧半喜。忧的是,赵文告诉他,那3万元还没有还,资金周转没有顺过来,还得再借一段时间;喜的是,赵文拍胸脯保证,这3万元保证不连累他,而且延迟还款,已经征得了田正军同意。事已至此,朱强没办法,只能相信赵文,耐心地等待。

时间过得更慢了,等待中的朱强每天都期盼着好消息。可好消息迟迟不到,坏消息却接踵而来……

“听说赵文生意亏了,瞧以前他多牛,眼睛都瞪着天上……”坏消息先是从杜萍口中说出来的。杜萍不知道丈夫为赵文借钱作了担保,虽然没有幸灾乐祸,却也说得极其坦然。别人的钱袋子,鼓也好,瘪也罢,与自己有何相干,谁又会去无谓操心呢?杜萍这样说,无非是把道听途说当作饭后谈资,聊以打发时间,可这话进了朱强耳朵里,他心里却是咯噔一下。杜萍知道丈夫与赵文相熟,见丈夫表情有些异样,她也没往坏处想,而是赶紧叮嘱一句:“赵文如果找你借钱,千万别答应。”“嗯,好。”朱强不敢把担保的事向妻子坦白,心不在焉地应了一句。

第二天,心悬在半空的朱强特意到几个朋友中遛了一圈,旁敲侧击地打探赵文的近况,各方面反馈回来的信息显示,赵文的生意真的亏了,而且亏了不少。这让朱强更加担心担保的事儿,他便想找赵文问个明白。谁知登门造访却扑了空,拨打手机,电话倒是通了。寒暄几句后,朱强直截了当地问起借款担保的事,电话那头一下子变得吞吞吐吐:“那笔钱还没有还,现在生意不好做啊,你可能已经知道了,最近我亏了,那3万元一时半会儿真还不上。不过,钱是我借的,田正军要账,肯定冲着我来。田正军还没找我要账,你担保人那么着急干什么!要钱,他田正军会来找我的。这钱是我借的,你放心。”可朱强哪里放得下心,又与赵文说了几句,闷闷不乐地挂了电话。

借钱人是赵文,赵文首当其冲,没过多久,债权人登门要账了。好说歹说,在赵文承诺想办法还钱后,田正军又宽限了两个月。送走债权人,赵文也的确想了些办法,然而收效甚微。两个月过去,3万元还是还不上,田正军如期而至,讨不到一个子儿,遂把矛头对准了担保人。朱强还没有把担保的事儿跟妻子汇报,他没有钱替赵文还债,也不想替赵文还债,田正军倒也不纠缠,听他把话说完,转身离去。

债权人走了,可没过多久便以另一种方式卷土重来,一纸诉状将赵文夫妻、朱强夫妻告上法庭。田正军诉称,2014年9月,赵文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3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并由朱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赵文没有偿还。借款发生于赵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担保亦发生于朱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该笔债务属于赵文夫妻共同债务,由此产生的担保之债属于朱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赵文夫妇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朱强夫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丈夫担保债,妻子担责否?

曾经心存侥幸,好友却不给力。2015年10月,当法院将状副本送到家里来的时候,那刻意隐瞒的事实再也包不住了,面对妻子的质问,朱强只得将原委一一道来。“你怎么这么糊涂?”杜萍恨铁不成钢,气不打一处来,“你自己惹的事你自己解决!”抛下这句话,摔门而去。如果纯属两口子的事,床头吵架床尾和,谁也不会去干涉,可这事儿不是家庭内政,已经闹上法庭,同被列为被告,又哪里由得着杜萍。明晓其中利害,杜萍还是进行了积极准备。

2016年初,湘中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于赵文借钱、朱强担保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但对于二被告的配偶要不要担责,尤其是朱强妻子杜萍该不该承担偿还责任,双方分歧巨大。

田正军的意见没有变化,赵文借钱做生意,赚了用于家庭生活,亏了属于家庭债务,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朱强为担保人,法律没有规定担保之债为个人债务,应推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3万元借款系赵文所借,其妻子不知情因而不是共同债务的辩解,从法律上讲站不住脚,很快草草收兵,法庭辩论聚焦到杜萍要不要承担偿还责任上。对此,杜萍及其人提出了自己的理由。杜萍表示,朱强为赵文借款提供担保,借条上签字时她不知情,签字后直至田正军时,她也不知情,因为不知情,便不存在她默认的可能性。对于朱强瞒着她擅自担保,她的态度十分明确,不关她的事。在担保中,朱强没有从赵文那里收取任何费用,纯属无偿,没有经济利益,由此产生的担保之债,就没有理由让夫妻俩共同承担,也就不应该牵连到自己。因此,这3万元钱,跟她没关系,她不还。

丈夫欠下担保之债,妻子真的能置身事外吗?

法院认为,赵文从田正军处借3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可预见的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因而,不管事实上赚钱与否,不管其妻子知情与否,都不影响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朱强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与田正军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双方未就保证方式做出约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债权人田正军既可以要求赵文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朱强偿还债务,还可以同时要求二人偿还债务。如果朱强偿还了债务,有权向赵文追偿。朱强与杜萍系夫妻,夫妻之间互享家事权,家庭日常事务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可以擅自做主,单方行为代表夫妻共同行为,配偶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家事,只限于日常事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尤其是债务数额较大的时候,是不能适用家事的,因而,在杜萍不知情、不追认的情形下,朱强的担保行为只能认定为其个人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个人行为欠下债务,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朱强所欠担保之债,正如杜萍抗辩,无收益,系无偿,没有经济利益,显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当属于个人债务,与杜萍无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赵文夫妇偿还田正军3万元及相应利息,朱强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后

丈夫擅自对外担保,妻子最终置身事外。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例11

李群之所以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毫无疑问是她已无法偿还这笔巨额借款了。众所周知,一亿元可不是小数目,可这些钱到底流向了哪里,是弥补了银行黑洞,还是用于了个人挥霍?目前公安部门已经接手这个案子,相信不久迷底将会大白于天下。我们现在要思索的问题是李群为什么能以私人的名义借到这么多的钱?在这个“借”字后面,我们应该得到哪些教训?

群众之所以能借钱给李群,是因为她是银行行长。记者在采访中看到,李群借了人家的钱,都开出了借条,借条的落款除了李群本人的签名,还加盖了中国农业银行阜阳腾达支行的公章。人们从中不难看出,大家如其说是相信李群,不如说是相信银行的公章。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银行的公章怎么成了李群的私章呢?有人会说,这还不容易,行长说句话,如同圣旨下,那些个管公章的还不乖乖地将公章交给她。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在一个金融单位,行长的权力咋就那么大呢?的确,目前在一些地方行长的权力真的是大得不得了。它不但超越了一切规章制度,而且让所有的人甚至监管部门都噤若寒蝉。这不是危言耸听,李群案就是见证。想想,借款一亿多,历时数年整,涉众六七十,难道这个支行的会计部门、监察部门、纪检部门、信贷部门,等等,都是木偶,双眼不视,充耳不闻?实际上,他们中的许多人是知道的,之所以装聋卖哑,就是因为李群是行长,行长做的事没人敢质疑,即使违规越矩也没人敢阻拦。一个失去了监督的权力不出事那才是咄咄怪事。纵观当前银行出现的大小案件,十有八九都发生在行领导身上。2008年夏天,发生在辽宁省的葫芦岛农行案――农行被一家民营企业骗贷8.5亿元――也是在葫芦岛分行行长杨树良、连山支行行长刘凤芹等人的审批下,通过“绕规模”、拆零发放贷款等方式制造的。所以,银行要从根本上杜绝案件,在较大程度上限制行长权力、监督行长操行是重要的一环。

群众之所以能借钱给李群,是因为她能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在李群的借款人群中有一人叫孙志刚,是安徽阜阳医药集团的老板。他和妹妹孙永红曾先后借给李群2300万元。当时借款约定的使用期为7天。一周后,孙志刚向李群催还借款,李群没钱还,便答应给孙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据孙志刚说,他得到的第一张承兑汇票是2.5分的利息。孙志刚见能得到银行开出的汇票,也就没有了戒心。与此同时,李群还给其他老板开出了同样的汇票。就这样,银行承兑汇票就像一块黑布遮住了不少私企老板的眼睛,任李群牵着走。

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了一起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作案的案例。所谓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过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须具备如下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按照上述条件,像孙志刚等私企老板都不具备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因为他们都没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更谈不上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他们只是与李群个人发生过借款关系。但为什么他们能得到由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呢,这中间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是李群利用权力违规操作。其二,足以说明当前在部分银行,特别是基层银行对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多么的粗疏和混乱。在一些银行员工眼里,仿佛银行承兑汇票就是一张票,甚至一张纸,全不知道它就是大把大把的钞票,因而不重视对它的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