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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27 10:36:07

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

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例1

近年来,考试(本文中的考试指中小学考试)问题已成为教育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一方面,对考试的批评真可谓铺天盖地,其中不少批评还严厉至极;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在努力地为考试做辩护。在激烈的争论中,考试一直被作为一种重要的事实而延续和发展着。而当前我国教育改革的主旋律是素质教育—-有不少文献甚至明确提出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由于一些人士对“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的提法存有疑问,本文暂且慎用这两个提法,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教育的基本宗旨在于促进学生素质的发展。这样,考试与素质发展的关系,就成为当前教育理论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而相当复杂的问题,对此,需要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进行探索。本文试图在考察考试与素质发展之关系的基础上对构建考试体系的基本思路作一些探讨,从而为考试和整个教育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关于考试与素质发展之关系的认识误区

当前,我国教育界对于考试与素质发展的关系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甚至针锋相对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可概括为三种主要类型:(1)考试与素质发展是对立的,考试是为“应试教育”服务的,素质发展是“素质教育”的宗旨,考试从根本上阻碍着素质发展,因此要发展学生的素质,就要废除考试。(2)考试与素质发展是一致的。考试成绩就充分地体现了学生的素质,要促进素质发展,主要依靠考试。(3)考试与素质发展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考试一方面阻碍着素质发展,但又是素质发展的必经途径,并且是社会选拔人才的必经之路。应该说,关于考试与素质发展之关系的各种讨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并合理处理考试与素质发展的关系,从而有效地开展教育实践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这些观点还包含有认识上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恰当地套用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

这里的思维方式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是宏观层次的思维方法的定型化的产物。到目前为止,已出现过多种多样的思维方式,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就是其中的一种。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显著特征是将事物划分为两个方面——即“二元”,并将两个方面对立起来,对其进行非此即彼式的选择,或者分裂开来进行分析。早在西方的古希腊和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这种思维方式就已流行,后来,这种思维方式又发展到将两个方面根本性地对立起来的同时,也承认两个方面之间的所谓的“统一性”。在中国和西方的传统哲学中,二元对立思维方式都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传统哲学中阴与阳的对立、义与利的对立,西方传统哲学中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等,都是这种思维方式的典型体现,因而在传统哲学中,哲学的根本问题“变成一个调整或协调两个分开的存在领域的企图”[1]。今天,二元对立思维方式还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上述关于考试与素质发展之关系的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就体现了这种思维方式。这里,暂且不讨论二元对立思维方式本身的正确与否,但我们认为,考试与素质发展的关系是不能套用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来分析的,因为这两者并不是一对对立的范畴。

2.对考试与素质发展之性质的误解

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将考试与素质发展看作是性质相同的两件事,由于有这种观点,就期望二者达到同一化、完全一致,如果没有达到完全一致,就认为两者是一对矛盾。进而认为考试对素质发展起着阻碍作用,是当今教育改革道路上的罪魁祸首。再加上概念上的模糊化,就在观念上形成了“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尖锐对立和所谓的对“应试教育”的大批特批。其实,考试与素质发展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个范畴,与此相关。即使“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这两个提法是恰当的,它们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发生于教育过程中的不同环节、不同层面。二是将素质理解为知识与技能等之外的某种神秘的、空洞的东西,或者说,把知识与技能等排除在素质范畴之外,由于考试往往考查的是知识与技能,因此就认为考试的东西与素质无关。认为考试无益于素质的发展,而为准备考试又得付出大量的时间,因此简单地认为考试与素质发展是相矛盾的。

3.将局部当作整体

第三个认识误区是将局部当作整体,即把含有考试或具有考试指向的教育简单地称为应试教育。前者认为,教育过程中设有考试,学生为了成功地通过考试,当然要对考试有所准备,这是正常的现象,那么,这种教育能否被称为“应试教育”呢?在一定的教育阶段结束之后实行相关的考试,如升学考试,因而使得这个阶段的考试具有考试指向,这种教育又能否被称为“应试教育”呢?显然不能。因为含有考试的教育过程,往往具有很广泛的范围,考试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局部;教育具有考试指向的同时,还具有其他指向,考试只是其中一个表面化的指向。而我们不少人却将这些教育称为“应试教育”,并将之与素质发展对立起来。长久以来,虽然我们的教育都强调考试,考试的面也较窄,但学生的素质发展并不像我们所批评的那样片面、那样畸形,我们的教育并不那么失败。

4.片面地或过高地看待考试的功能

考试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导向功能,即把学习者的素质发展导入一定的方向的功能;改进功能,即通过考试及时发现学习过程中的成败得失,发现学习过程和方法上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策略,从而改进学习的功能;激励功能,即基于人的自我肯定、自我表现、自我概念等自觉意识,通过考试激励学习者学习的功能;选拔功能,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的功能;分流功能,即通过考试来甄别不同学生的优点与弱点,从而对学生进行必要分流的功能;控制功能,即社会通过考试对教育方向与进程进行一定控制的功能;研究功能,即通过考试为教育研究提供相关的客观数据的功能。可以看出,考试的功能更多地是教育性的,只有少量的是选拔性的,教育性的功能就包括多个方面。无情地批判、简单地否定考试的人,往往认定考试只是选拔与分流的手段,而没有关注到考试的其他功能。

而过高地看待考试功能的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放大考试的主述功能,没有注意到要去制约这些功能的发挥。实际上。考试的功能也是有限的,只是多种教育措施之一,过多地依靠考试,就会干扰其他教育措施功能的实现,会将学习和整个教育控制得太死,严重地干扰学习和整个教育。

二、考试与素质发展之间的张力关系

作为手段之一的考试与作为理想的素质发展之间,既不是对立的关系,也不是同一或重合的关系,它们之间既有着实质性的联系,又有着重要的区分,这就形成一种较为复杂的张力关系,这种张力关系可视为局部现实与完满理想之间的张力关系。

1.考试与素质发展之间的实质性联系

教育的直接目的是实现人的素质发展,与此相关联,在教育领域或与教育直接相关联的领域中,考试往往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考试的受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并日益普遍和深入,形式也日益精致。所有这些,是由于考试与素质发展之间的实质性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通过考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测量出参加考试者相关领域的素质,或者说,考试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参加考试者的相关领域的素质。考试总是要学生完成各种各样的任务,尽管这些任务往往是虚构的而非直接属于现实生活的,考试的形式往往是诉诸纸笔,但是其完成却总是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知识(这里的知识为广义,包括技能)。而知识本身乃是素质的重要构成内容,尤其是能力的构成内容[2]。而且,考试涉及到的或者考试内容代表着的知识,往往是比较高层次的素质,这些素质虽然未必能够完整地保证一个人有效地完成现实的具体洁动任务,但却往往是保证完成多种现实活动的要素,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里需要澄清一种严重的误解:有人认为知识和技能不能完整

地保证一种现实的具体活动的完成,因而不构成人的能力,相反,能够完成一种现实的具体活动的人就有能力。这是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了。实质上,仅仅能完成一种现实的具体活动而缺乏知识的人,其能力往往比较狭隘且属于较低的经验水平,知识却是广阔的、相互之间融通的、层次较高的,而且是革命性的,即易于发展和进步。

这里,可以将考试与真实性评估做一个比较。近年来,不同于传统考试的真实性评估比较流行且受到一些人士的高度重视,甚至在一定范围内有大力挤压考试之势。确实,真实性评估比传统考试更能测出一个人具体情境下的相对完整的能力。但是,真实性评估能够发挥测量优势的地方往往限于具体情境下的能力,而考试则在测量出概括程度高、迁移范围广、适用范围广的知识上显著地优于真实性评估,而且考试更省时、省力。

其二,考试能够成为促进学生素质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如上文所述,考试具有多种重要的功能,将这些功能聚集起来,就可以成为促进学生素质发展的重要力量。例如,就激励功能来讲,有了适当的考试,学生的目标感、成就感、竞争感等意识都会大为增强,并会产生一定的压力感,这些意识有助于增加学生学习的动力、激发学生的潜能,更好地促进素质提高。再如,就导向功能来讲,通过考试上的方向引导,能够使学生将更多的注意力指向特别具有个人意义或社会意义的相关领域的学习与素质发展,这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各种重要的问题,从而为学生素质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就改进功能来讲,通过考试上的测量和相关研究,可以及时发现学生素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措施,从而更有的放矢地促进学生素质的发展。

2.考试与素质发展的区分

考试与素质发展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或者说,它们有着重要的区分。总的来说,个人素质的完满发展是理想,而考试则是一种现实的手段。具体地说,考试与素质发展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素质发展是目的,而考试主要是手段。学校教育和整个社会生活都具有个人素质发展的目的,而且社会发展水平越高,个人素质发展的目的就越重要、越显著。要实现素质发展这类目的,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手段,考试是其中的一种,因为考试能够测量出个体的相关素质,能够促进个人素质的发展,长久以来,考试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确实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体发展。

其二,作为理想个人的素质发展是终极的目的,而考试是具体的手段。在有些情况下,素质发展是近期的、具体的目标,而考试似乎成为终极的指向,但总的来说,个人素质发展是终极的目标,而考试为实现近期目标的具体的手段。当然,这里的终极和具体都有多个层级。

其三,理想的个人的素质发展是全面的、整体的,而考试则是片面的、局部的。一般而言,考试并不能测量出个人的整个素质,也不能完成促进素质发展的整体任务,而只能对少数几个方面或局部有效,要真正完成全面的、整体的任务,还需要依靠真

实性评估和非评价性的手段。

其四,素质发展是理念性的范畴,而考试则是操作性的范畴,尽管这个操作性的范畴要为理念性的范畴服务,但是它们毕竟是不同性质的两个范畴。

其五,素质发展总是作为一种理想而存在和发挥作用,尽管有时这种理想同时也是现实,但理想的性质仍然存在,作为理想的素质发展是完满的。而考试作为一种现实、一种手段,则往往是不完满的。

三、构建考试体系的基本思路

基于对考试与素质发展关系的上述认识,我们可以形成考试体系的基本思路,这一思路的关键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立全景发展的理想

要使得考试真正为素质发展服务,就需要首先确立完整的素质发展理想。对此,历史上已经有各种各样的探索,诸如全面发展的主张、个性发展的主张、终身发展的主张等。我们可以将这些主张整合起来,确立全景发展的理想。在个人素质发展的范畴内,全景发展是指基于全视野、以完整的思路加以动态性构建并呈现为完全“景致”的发展,包括人类个体发展(可称为“个人发展”)和人类总体发展两个基本角度。

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看,全景发展需要着重关注以下五方面的特性:一是全面性或完整性,即就可能达到的境界而言,个人发展要不要全面性;如果全面性是相对而言的,那么个人发展要达到怎样程度的全面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突出这种相对性,同时又强调和谐性,那么我们就不妨采用“完整性”的提法;二是充分性,即就可能达到的境界而言,个人发展要达到怎样的高度。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全面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包含充分发展的含义,马克思有时就提“全面而充分”的发展;三是独特性,这相当于通常所说的个别差异性、个性化、特色化,即一个人的身心发展从整体相对于其他人而言的特异性;四是健康性,尤指包括人格和道德发展的健康性,其评价基准是人性的状况和变化趋势;五是终身性,主要是指终身发展中的连续性与阶段性,即把终身的发展统整起来进行考虑和构建,既注重发展的连续性,又注重不同年龄阶段分别侧重不同的发展任务,从而保证个人以高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完美的境界。

从人类总体发展的角度来看,全景发展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方面的特性:一是广度,即人类总体能够发展起哪些素质,这些素质构成多大的范围;二是高度,即人类总体在各个人的素质发展上能够达到怎样的高度;三是素质的个人或人群分布,即单个个人或局部群体在怎样的广度和高度上具备人类的素质,这影响到人类总体发展的公平性与和谐性;四是取向,主要包括人类总体发展的总体走向和个人特色、群体特色的凸显情况,尤其是后者,这影响到人类总体发展的多元性、丰富性(第一个方面也影响到人类总体发展的丰富性)。

2.构建有效地体现素质发展的考试体系的基本策略

要使考试真正成功地为素质发展服务,最关键的是要提高。考试体系的有效性。这就需要对考试进行多层面的规划,在各层面规划上要特别关注以下三个基本方面:

其一,参照全景发展的理想,构建完整的素质评价体系。在此,评价体系包括两大评价范型:(1)考试(这里的考试包括传统的测验);(2)真实性评估。这两大评价范型又各自包括多种具体的方式。素质评价体系的构建特别需要考虑考试与真实性评估这两大范型各自的优点,它们分别在整个评价体系中占多大的比重,各自在什么场景下发挥评价的主导作用等。这里有一个背景性的认识,即教育具有多种多样的目标。针对不同的教育目标,应该分别以考试或真实性评估作为主导性的评价。例如,1999年澳大利亚出台的《阿德雷宣言:2l世纪学校教育的国家目标》将教育目标分为高标准的知识、技能与理解力几类,显然,知识和理解力的评价更适合于以考试为主导。

其二,构建考试与素质发展之间动态的相互印证与互动关系。素质发展应当是考试的目的和内在实质,考试应该反映和印证素质发展的目标。同时,素质发展目标是一个可变的、开放的、探索性的体系,对于特定个体和特定人群来说尤其如此,考试可以检验素质发展目标本身的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在具体情境中的现实性。因此,我们可以而且应当借助于考试及相关结果对素质发展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总之,我们应该建立这样一个图景:素质发展决定考试;考试建立在素质发展基础之上并反映和印证着素质发展;考试又作为一种现实,对素质发展目标尤其是特定个人和特定群体的素质发展目标起着重要的调适作用。关于考试对调整教育目标的问题,人们已有所研究。例如,佩尔G所罗门(Pearl G.Solomon)明确主张“评估同时也形成新的目标或修正已有的目标”[3]。

其三,建立关于考试的反馈与协同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说,考试本身是一种关于教育的反馈过程,但是我们还需要就考试建立一种反馈机制,以便随时了解考试的进展、效果和其他影响,这样既可更好地保证当下考试作用的发挥,又可以改进将来考试的效能。同时,还需要建立围绕考试的协同机制,诸如策划和实施考试的基本准则、操作程序、组织策略、监督机制、预警与应急机制、向教育培养过程过渡与转换的机制等,各个方面的协同机制对于考试的顺利而有效地开展及其对素质发展之作用的发挥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3.关注和把握考试的局限性

长久以来,考试一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怎样才能既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又避免或减少考试危害呢?这就需要在构建考试体系的基本思路上充分地关注和把握考试的局限性。

首先,要对考试加以必要的限制。考试对素质发展的体现和促进是重要的,但也是很有限的,过度使用考试则会产生严重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对考试加以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包括:限制教育评价的总量,对整个教育评价应该适当地予以淡化,不宜将教育置于教育评价的严密控制之下;限定考试在整个教育评价中的比重,确保真实性评估占有适当的比重;限定考试的解释功能,即不能过度地用考试成绩来解释学生的素质发展,还应该从其他方面来解释学生的素质发展;在舆论上既保持考试的影响力又适当地淡化考试。

其次,要有正确的考试代价意识。一般说来,任何活动或措施都会产生负面效果,需要相关人员或组织付出代价,考试也不例外。如上文所述,考试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主要包括导向功能、改进功能、激励功能、选拔功能、分流功能、控制功能和研究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都是有条件的,其中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要付出代价。例如,导向功能意味着重视某些方面的素质而忽视其他方面的素质,选拔功能意味着赋予某些学生以相应机会而使另一些学生失去此机会,控制功能意味着使学生和教师丧失一些自由。我们应该认识到付出一些代价的正常性和必要性,不能陷入发现有代价付出就否定考试的状况。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在考试的规划和实施上尽量做到代价不至于过大,而设法尽量减少代价,使考试始终以发挥积极作用为主。

参考文献

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例2

1.1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区别。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教育目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以及教育评价等几个方面。从教育目的层面来看,素质教育着眼于学生的个性全面发展以适应未来的社会;而应试教育只追求学生的学习分数的提高以应付眼前的升学。从教育对象的层面来看,素质教育尊重学生的个性以及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提倡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而应试教育则强调整齐划一,用分数压抑学生的个性,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教师的“塑造”。从教育内容的层面来看,素质教育把培养学生做人放在首位,主张德智体美劳并举,注重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并能根据不同学生的兴趣爱好增设多样化的选修课;而应试教育只重视与升学考试有关的学科教学,反复培养学生的应考技巧,其他教育内容则居于次要地位甚至干脆被取消。除此以外,就教育评价而言,素质教育把学生综合素质的“合格”放在首位(升学成绩只是其中的一项指标),坚决反对将“升学率”与学校或教师的奖惩挂钩;应试教育却只看“一好遮百丑”的“升学率”,直接把升学成绩作为评定教育质量的唯一标尺。

1.2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联系。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是教育存在的两种不同模式,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但都有一个共同的朴素的愿望,即让受教育者学好。没有应试教育的存在,就不可能有素质教育的提出。素质教育是在应试教育的环境中产生的素质教育不可能完全脱离应试教育,重新支起自己的炉灶。无论是应试教育的体系、内容、方法、手段都给素质教育提供了一个参考、借鉴、发展的基本框架和素材,应试教育的弊端需要素质教育来克服,应试教育的优势需要素质教育来发扬光大。素质教育的发展必须以应试教育的革新为前提,素质教育的发展没有一个现成的例子作参考,是一次全新的教育改革,为了避免改革的盲目性,造成教育的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应从改革应试教育的弊端开始,特别要对为应付考试和取得高升学率而采取的一系列教育内容、方法、措施等进行改革。

二、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协调建议

结合上文对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关系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协调发展的建议:

2.1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实施素质教育,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使教育教学工作更富于科学性、艺术性、有效性。教师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精通所教学科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灵活应用教学方法,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要有深厚的学科专业知识;其次还要有广博的相关专业知识,最好做到文理渗透、中外渗透、古今渗透,及时吸取当代科技新成果,并能有机地应用到教学中去,在教学过程中旁征博引、厚积薄发、深入浅出,使课本知识简约化、系统化、整体化,培养学生的归纳、比较、分析、整理能力,拓宽学生的视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只有不断提高教师素质,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2.2关注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和谐发展。素质教育的推进,不需要从一种教育向另一种教育转轨,也不需要以一种教育取代另一种教育,而是要改造传统教育,向它注入新的理念,给它添加新的活力。理想的教育,应该是融入了素质教育理念的应试教育实践,即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和谐发展。融合,可以造就理论上的和谐。在人的思维领域,不必再将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尖锐对立起来,从而结束近二十年的争论与批判。融合,可造就实践领域的和谐。在实际工作中,不必再为素质教育而“轰轰烈烈”,也不必再为应试教育而羞羞答答。融合,可造就和谐的教育,进而造就和谐的人才。

2.3“学”与“思”应紧密结合。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和谐发展,不但强调学生的学,还强调学生的思。学与思必须相结合,才能获得良好的学习效果。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可以说是从以知识为本到以人为本理念的转变。这个理念的转变是对素质教育批判性的发展。肯定了应试教育中注重知识文化的掌握,但是改变了以往以教师、课本、教室为中心的单向性的知识灌输,而注重了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性地位。让学生变被动为主动,主动性的掌握知识,了解知识的来龙去脉,并学会思考和探索问题,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学习能力,挖掘学生的潜能。从而达到学生在思考中学习,在学习中思考。

2.4“教”与“学”应紧密结合。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和谐发展不仅仅是教,而是要求学生的学和老师的教相结合,此外还要求老师在教的过程中自身能力的提高。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和谐发展强调的是在教的过程注重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老师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决定授课内容的多少和程度,帮助学生打开思路,并参与到学生的学习中,同时随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必要时对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素质教育是在应试教育的基础上的摈弃和发展,而不是简单的舍弃。

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例3

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发达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党和国家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高度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却“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如何解决素质教育实施“难”的症结?改革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有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所在和当务之急。

一、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关键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性,即内部诸要素以及与其它事物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素质教育的体制、理念、内容、方法、考试、评价、人事、物质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起着主导、决定作用的是人事制度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人才的选拔录用与人才的教育培养紧密联系,相互影响,人才的选拔录用决定着人才的教育培养,有什么样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就必须有其相应的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内容、方式;人才的教育培养必须为人才选拔录用服务,学校教育必须培养国家所需要的选拔任用的各类人才。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国家各行各业所需人才挑选录取任用的组织制度,它包括学校选拔性的招生和社会用人的人员选拔录用的国家制度规定。目前,我国不论是学校高中、大学、研究生等就学,还是社会公务员等岗位从业,人员选拔录用都得通过“文化考试”,按其考试成绩择高录取,单一的文化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成为其升学、就业的先决条件,甚至成为唯一标准,人才选拔录用中片面强化了文化理论素质,而忽视人的思想道德、实践能力和身体心理等素质。人才选拔录用导向人才的教育培养,选拔录用人才的“考分”如同“货币拜物教”般产生了神奇的魔力,“考分”决定着人们的升学和就业,决定着人们的前途和命运,于是人们拼命地去追求与选拔录用人才有关的决定自己前途命运的“考分”,去追求与“考分”直接有关的文化知识,而不去顾及其他素质要素。不仅学校招生的“唯分数论”使人们的片面追求、片面发展形成汹涌澎湃的潮流,而且社会用人的“唯学历论”也为人们的片面追求、片面发展推波助澜,人们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就业观”、“成就观”、“荣耀观”等价值取向和教育行为都无不倾向于“高分数”、“高学历”,人们的追求无不倾向于能够取得“高分数”、“高学历”的知识素养,而淡化或放弃了人全面发展的道德、身体、审美、技能等其他素养。作为对社会、国家培养人才的学校教育在“一考定终身”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中只能在狂热追求“考分”的旋涡中竞争拼搏,从小学、初中、高中教育到高等教育,都是在片面追求智育“考分”的主体轨道中运行,甚至连有的学前教育也不例外。考分就是“就学”,考分就是“就业”,考分就是“教育质量”,考分就是“生命线”,不论是“片追”、“偏智”还是“加负”、“择校”都是为了取得“高分数”、“高学历”,以便在升学、就业的激烈竞争中取得一席之位,取得在社会中生存、生活、发展的有利地位。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与素质教育要求的相悖,导致了学校教育外在与内在的“两张皮”,一方面表面高谈国家要求的素质教育,一方面实际大干国家人才选拔考试的应试教育,使得素质教育“口头化”、“虚无化”、“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只打雷,不下雨”。“一考定终身”、“分数论成败”、“学历定职业”单一片面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把人们的一切努力都驱聚到追求“考分”的热潮中,而素质教育陷入了冷遇虚浮的困境。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片面化导致了人才教育培养的片面化,人才培养、选用的片面化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建设发展。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单纯追求文化知识“考分”、“学历”的片面性弊端,致使社会、学校和家庭只顾追求智育的片面性教育,使得人才素质的思想道德、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身体心理等素养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学校人才的培养与社会人才的需用难以紧密联结,国家、社会需求的人才难以得力培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型人才严重缺乏,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突出。国家建设所需人才与所选人才任职素质矛盾突出,“高分低能”、“学不致用”的现象普遍严重存在,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用人就业的矛盾日趋增大,国家建设所需人才紧缺,而学校培养的“人才”却难以就业,长此以往,不仅严重影响国家建设,而且更要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推行素质教育的动力机制。社会需要是素质教育运行的动力源泉。提高人的素质既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社会、国家以及整个人类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提高人的素质能有效满足个人、社会发展各种需求,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这是实施素质教育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如果提高素质像“考分”一样能够直接解决升学、就业等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素质第一”的观念和“重素质”的氛围则会自然形成,人们便会千方百计地追求“素质”。要有效推进素质教育,就必须建立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动力机制,把“素质”作为人才选拔的重要标准,激发人们对素质发展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引导人们将单纯片面的“考分”、“学历”追求变为着重对“素质”的追求。目前,实施素质教育“难”的症结是缺乏素质教育应有的动力体制机制,即缺失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没有把“素质”纳入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选用“素质型”人才,而是以“考分”为标准选用“应试型”人才,提高“素质”不能直接解决人们升学、就业等现实生计需求,只有提高“考分”才是最有用、最重要的,因为它能够就学从业,能够改变人的前途命运。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实施素质教育客观的、现实的、根本的动力源泉,对素质教育具有巨大的内在驱动和导向作用。国家选用什么人才,就推动什么人才的教育发展,选用“应试型”人才,则推动应试教育的发展,选用“素质型”人才,就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不改革国家现行的不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就无法真正实施素质教育,只有建立起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才能真正保证和推动素质教育的蓬勃发展。

    二、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客观必然性

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对教育发展的影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教育客观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和必然结果。教育规律是教育活动内部以及其它事物之间的一种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目前,我国学校人才选拔录用的普遍方式是文化理论知识考试,决定性的标准是“考试成绩”。教育活动中,教学与考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教学是考试的前提和基础,考试必须适合教学的性质、水平和发展,按照教学的目的、目标、要求、内容来确定考试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同时,考试是教学的测评和导向,对教学具有巨大的反作用,适合教学状况的考试促进教学的发展,对教学起着合理测评、积极激励和正确引导等作用。反之,不适教学状况的考试,就会阻碍教学的正确发展,使教学偏离正确的方向。教学与考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教学活动本身固有的客观存在,是由教育特殊的本质所决定的必然联系。教育本身固有的本质属性是有意识地影响人、培养人,它主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教育者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能否为教育对象所接受和实现的矛盾,因而在教学过程中,教育者必须运用一定的教育手段、方法对教育对象施加各种教育影响,实现其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考试是影响教育对象接受和实现教育目的的有效手段,它是教学的“杠杆”和“指挥棒”。在教学中,为什么从学校领导、教师到学生及其家长,普遍重视升学考试的科目,而大抓特抓,却忽视升学不考试的科目,而敷衍应付?为什么好多学校对非升学考试的科目开不齐,课时开不足,对考试的科目却增时加负?为什么升学考试科目的社会家教、办班辅导门庭若市,非升学考试的科目却无人问津?为什么从上至下口上喊的是“德育为首,全面育人”,却实际做的是“智育第一,片面追求”?为什么普遍难以引起重视的“劳技”课,却曾在湖南汩罗教育中理论、实践双丰收?“有的劳技课教师连续三天到街上修车点悉心请教,学了手艺好教学生。汩罗恰当地用考试来指挥素质教育,也将德、音、体、美、劳列为中小学必考科目,而每次大型的劳技课考试,都是市教育局长亲自抓。考试有力的促进了这些学科的发展,使德、智、体、美、劳‘五子登科’,形成了‘汩罗教育现象’,即‘全面发展现象’、‘素质教育现象’”。为什么“文革”中取消升学考试,而极大影响了教育质量,严重耽误了人才培养?这都是考试必须适合教学性质的客观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和结果。考什么,教师就注重教什么,学生也就注重学什么,怎样考,教师就注重怎样教,学生也就注重怎样学,强化了什么考试,什么教育就迅速发展,取消什么考试,什么教育就自然淡化,这种“考试效应”,已成为普遍而必然的教育现象和不依主观意志转移的客观现实。

人才选拔录用考试制度对素质教育发展的影响是教学与考试相互作用的必然联系,是教育规律的固有作用,是客观必然的,我们必须遵循教育规律,运用教育规律,科学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

三、必须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

人才需求、人才培养、人才选拔、人才任用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要真正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研究解决素质教育与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相互统一问题,建立起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

高层决策部门应大力加强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决策,是国家层面上的制度性要求,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必须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建立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素质教育体制机制在于党和国家高层决策部门,党和政府高层决策部门应加快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改革,建立起社会、学校多元化的全面的素质型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克服人才选拔录用中单纯追求考分、学历的片面性弊端,全面选拔录用人才,从关键上解开实施素质教育“难”的症结,有力开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

建立适合素质教育本质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实施素质教育的本质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必须与党的教育方针相统一,把德、智、体、美、劳等素质纳入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诸育结合,学历能力兼顾,建立全面选拔录用人才的用人体制,以全面选拔录用人才的用人体制引导人才素质的全面教育培养,以全面教育培养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真正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建立适合素质教育质量观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全面提高质量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也是素质教育的核心任务,素质教育要求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提高素质教育质量必须建立提高素质教育质量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录用的制度保障体系,建立以全面提高素质教育质量为导向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例4

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发达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党和国家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高度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却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如何解决素质教育实施难的症结?改革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有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所在和当务之急。

一、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关键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性,即内部诸要素以及与其它事物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素质教育的体制、理念、内容、方法、考试、评价、人事、物质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起着主导、决定作用的是人事制度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人才的选拔录用与人才的教育培养紧密联系,相互影响,人才的选拔录用决定着人才的教育培养,有什么样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就必须有其相应的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内容、方式;人才的教育培养必须为人才选拔录用服务,学校教育必须培养国家所需要的选拔任用的各类人才。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国家各行各业所需人才挑选录取任用的组织制度,它包括学校选拔性的招生和社会用人的人员选拔录用的国家制度规定。目前,我国不论是学校高中、大学、研究生等就学,还是社会公务员等岗位从业,人员选拔录用都得通过文化考试,按其考试成绩择高录取,单一的文化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成为其升学、就业的先决条件,甚至成为唯一标准,人才选拔录用中片面强化了文化理论素质,而忽视人的思想道德、实践能力和身体心理等素质。人才选拔录用导向人才的教育培养,选拔录用人才的考分如同货币拜物教般产生了神奇的魔力,考分决定着人们的升学和就业,决定着人们的前途和命运,于是人们拼命地去追求与选拔录用人才有关的决定自己前途命运的考分,去追求与考分直接有关的文化知识,而不去顾及其他素质要素。不仅学校招生的唯分数论使人们的片面追求、片面发展形成汹涌澎湃的潮流,而且社会用人的唯学历论也为人们的片面追求、片面发展推波助澜,人们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就业观、成就观、荣耀观等价值取向和教育行为都无不倾向于高分数、高学历,人们的追求无不倾向于能够取得高分数、高学历的知识素养,而淡化或放弃了人全面发展的道德、身体、审美、技能等其他素养。作为对社会、国家培养人才的学校教育在一考定终身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中只能在狂热追求考分的旋涡中竞争拼搏,从小学、初中、高中教育到高等教育,都是在片面追求智育考分的主体轨道中运行,甚至连有的学前教育也不例外。考分就是就学,考分就是就业,考分就是教育质量,考分就是生命线,不论是片追、偏智还是加负、择校都是为了取得高分数、高学历,以便在升学、就业的激烈竞争中取得一席之位,取得在社会中生存、生活、发展的有利地位。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与素质教育要求的相悖,导致了学校教育外在与内在的两张皮,一方面表面高谈国家要求的素质教育,一方面实际大干国家人才选拔考试的应试教育,使得素质教育口头化、虚无化、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只打雷,不下雨。一考定终身、分数论成败、学历定职业单一片面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把人们的一切努力都驱聚到追求考分的热潮中,而素质教育陷入了冷遇虚浮的困境。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片面化导致了人才教育培养的片面化,人才培养、选用的片面化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建设发展。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单纯追求文化知识考分、学历的片面性弊端,致使社会、学校和家庭只顾追求智育的片面性教育,使得人才素质的思想道德、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身体心理等素养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学校人才的培养与社会人才的需用难以紧密联结,国家、社会需求的人才难以得力培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型人才严重缺乏,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突出。国家建设所需人才与所选人才任职素质矛盾突出,高分低能、学不致用的现象普遍严重存在,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用人就业的矛盾日趋增大,国家建设所需人才紧缺,而学校培养的人才却难以就业,长此以往,不仅严重影响国家建设,而且更要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推行素质教育的动力机制。社会需要是素质教育运行的动力源泉。提高人的素质既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社会、国家以及整个人类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提高人的素质能有效满足个人、社会发展各种需求,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这是实施素质教育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如果提高素质像考分一样能够直接解决升学、就业等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素质第一的观念和重素质的氛围则会自然形成,人们便会千方百计地追求素质。要有效推进素质教育,就必须建立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动力机制,把素质作为人才选拔的重要标准,激发人们对素质发展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引导人们将单纯片面的考分、学历追求变为着重对素质的追求。目前,实施素质教育难的症结是缺乏素质教育应有的动力体制机制,即缺失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没有把素质纳入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选用素质型人才,而是以考分为标准选用应试型人才,提高素质不能直接解决人们升学、就业等现实生计需求,只有提高考分才是最有用、最重要的,因为它能够就学从业,能够改变人的前途命运。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实施素质教育客观的、现实的、根本的动力源泉,对素质教育具有巨大的内在驱动和导向作用。国家选用什么人才,就推动什么人才的教育发展,选用应试型人才,则推动应试教育的发展,选用素质型人才,就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不改革国家现行的不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就无法真正实施素质教育,只有建立起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才能真正保证和推动素质教育的蓬勃发展。

二、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客观必然性

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对教育发展的影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教育客观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和必然结果。教育规律是教育活动内部以及其它事物之间的一种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目前,我国学校人才选拔录用的普遍方式是文化理论知识考试,决定性的标准是考试成绩。教育活动中,教学与考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教学是考试的前提和基础,考试必须适合教学的性质、水平和发展,按照教学的目的、目标、要求、内容来确定考试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同时,考试是教学的测评和导向,对教学具有巨大的反作用,适合教学状况的考试促进教学的发展,对教学起着合理测评、积极激励和正确引导等作用。反之,不适教学状况的考试,就会阻碍教学的正确发展,使教学偏离正确的方向。教学与考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教学活动本身固有的客观存在,是由教育特殊的本质所决定的必然联系。教育本身固有的本质属性是有意识地影响人、培养人,它主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教育者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能否为教育对象所接受和实现的矛盾,因而在教学过程中,教育者必须运用一定的教育手段、方法对教育对象施加各种教育影响,实现其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考试是影响教育对象接受和实现教育目的的有效手段,它是教学的杠杆和指挥棒。在教学中,为什么从学校领导、教师到学生及其家长,普遍重视升学考试的科目,而大抓特抓,却忽视升学不考试的科目,而敷衍应付?为什么好多学校对非升学考试的科目开不齐,课时开不足,对考试的科目却增时加负?为什么升学考试科目的社会家教、办班辅导门庭若市,非升学考试的科目却无人问津?为什么从上至下口上喊的是德育为首,全面育人,却实际做的是智育第一,片面追求?为什么普遍难以引起重视的劳技课,却曾在湖南汩罗教育中理论、实践双丰收?有的劳技课教师连续三天到街上修车点悉心请教,学了手艺好教学生。汩罗恰当地用考试来指挥素质教育,也将德、音、体、美、劳列为中小学必考科目,而每次大型的劳技课考试,都是市教育局长亲自抓。考试有力的促进了这些学科的发展,使德、智、体、美、劳五子登科,形成了汩罗教育现象,即全面发展现象、素质教育现象。为什么文革中取消升学考试,而极大影响了教育质量,严重耽误了人才培养?这都是考试必须适合教学性质的客观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和结果。考什么,教师就注重教什么,学生也就注重学什么,怎样考,教师就注重怎样教,学生也就注重怎样学,强化了什么考试,什么教育就迅速发展,取消什么考试,什么教育就自然淡化,这种考试效应,已成为普遍而必然的教育现象和不依主观意志转移的客观现实。

人才选拔录用考试制度对素质教育发展的影响是教学与考试相互作用的必然联系,是教育规律的固有作用,是客观必然的,我们必须遵循教育规律,运用教育规律,科学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

三、必须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

人才需求、人才培养、人才选拔、人才任用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要真正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研究解决素质教育与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相互统一问题,建立起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

高层决策部门应大力加强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决策,是国家层面上的制度性要求,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必须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建立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素质教育体制机制在于党和国家高层决策部门,党和政府高层决策部门应加快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改革,建立起社会、学校多元化的全面的素质型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克服人才选拔录用中单纯追求考分、学历的片面性弊端,全面选拔录用人才,从关键上解开实施素质教育难的症结,有力开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

建立适合素质教育本质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实施素质教育的本质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必须与党的教育方针相统一,把德、智、体、美、劳等素质纳入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诸育结合,学历能力兼顾,建立全面选拔录用人才的用人体制,以全面选拔录用人才的用人体制引导人才素质的全面教育培养,以全面教育培养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真正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建立适合素质教育质量观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全面提高质量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也是素质教育的核心任务,素质教育要求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提高素质教育质量必须建立提高素质教育质量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录用的制度保障体系,建立以全面提高素质教育质量为导向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例5

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发达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党和国家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高度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却“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如何解决素质教育实施“难”的症结?改革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有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所在和当务之急。

一、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关键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性,即内部诸要素以及与其它事物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素质教育的体制、理念、内容、方法、考试、评价、人事、物质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起着主导、决定作用的是人事制度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人才的选拔录用与人才的教育培养紧密联系,相互影响,人才的选拔录用决定着人才的教育培养,有什么样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就必须有其相应的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内容、方式;人才的教育培养必须为人才选拔录用服务,学校教育必须培养国家所需要的选拔任用的各类人才。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国家各行各业所需人才挑选录取任用的组织制度,它包括学校选拔性的招生和社会用人的人员选拔录用的国家制度规定。目前,我国不论是学校高中、大学、研究生等就学,还是社会公务员等岗位从业,人员选拔录用都得通过“文化考试”,按其考试成绩择高录取,单一的文化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成为其升学、就业的先决条件,甚至成为唯一标准,人才选拔录用中片面强化了文化理论素质,而忽视人的思想道德、实践能力和身体心理等素质。人才选拔录用导向人才的教育培养,选拔录用人才的“考分”如同“货币拜物教”般产生了神奇的魔力,“考分”决定着人们的升学和就业,决定着人们的前途和命运,于是人们拼命地去追求与选拔录用人才有关的决定自己前途命运的“考分”,去追求与“考分”直接有关的文化知识,而不去顾及其他素质要素。不仅学校招生的“唯分数论”使人们的片面追求、片面发展形成汹涌澎湃的潮流,而且社会用人的“唯学历论”也为人们的片面追求、片面发展推波助澜,人们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就业观”、“成就观”、“荣耀观”等价值取向和教育行为都无不倾向于“高分数”、“高学历”,人们的追求无不倾向于能够取得“高分数”、“高学历”的知识素养,而淡化或放弃了人全面发展的道德、身体、审美、技能等其他素养。作为对社会、国家培养人才的学校教育在“一考定终身”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中只能在狂热追求“考分”的旋涡中竞争拼搏,从小学、初中、高中教育到高等教育,都是在片面追求智育“考分”的主体轨道中运行,甚至连有的学前教育也不例外。考分就是“就学”,考分就是“就业”,考分就是“教育质量”,考分就是“生命线”,不论是“片追”、“偏智”还是“加负”、“择校”都是为了取得“高分数”、“高学历”,以便在升学、就业的激烈竞争中取得一席之位,取得在社会中生存、生活、发展的有利地位。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与素质教育要求的相悖,导致了学校教育外在与内在的“两张皮”,一方面表面高谈国家要求的素质教育,一方面实际大干国家人才选拔考试的应试教育,使得素质教育“口头化”、“虚无化”、“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只打雷,不下雨”。“一考定终身”、“分数论成败”、“学历定职业”单一片面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把人们的一切努力都驱聚到追求“考分”的热潮中,而素质教育陷入了冷遇虚浮的困境。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片面化导致了人才教育培养的片面化,人才培养、选用的片面化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建设发展。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单纯追求文化知识“考分”、“学历”的片面性弊端,致使社会、学校和家庭只顾追求智育的片面性教育,使得人才素质的思想道德、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身体心理等素养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学校人才的培养与社会人才的需用难以紧密联结,国家、社会需求的人才难以得力培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型人才严重缺乏,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突出。国家建设所需人才与所选人才任职素质矛盾突出,“高分低能”、“学不致用”的现象普遍严重存在,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用人就业的矛盾日趋增大,国家建设所需人才紧缺,而学校培养的“人才”却难以就业,长此以往,不仅严重影响国家建设,而且更要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推行素质教育的动力机制。社会需要是素质教育运行的动力源泉。提高人的素质既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社会、国家以及整个人类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提高人的素质能有效满足个人、社会发展各种需求,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这是实施素质教育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如果提高素质像“考分”一样能够直接解决升学、就业等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素质第一”的观念和“重素质”的氛围则会自然形成,人们便会千方百计地追求“素质”。要有效推进素质教育,就必须建立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动力机制,把“素质”作为人才选拔的重要标准,激发人们对素质发展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引导人们将单纯片面的“考分”、“学历”追求变为着重对“素质”的追求。目前,实施素质教育“难”的症结是缺乏素质教育应有的动力体制机制,即缺失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没有把“素质”纳入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选用“素质型”人才,而是以“考分”为标准选用“应试型”人才,提高“素质”不能直接解决人们升学、就业等现实生计需求,只有提高“考分”才是最有用、最重要的,因为它能够就学从业,能够改变人的前途命运。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实施素质教育客观的、现实的、根本的动力源泉,对素质教育具有巨大的内在驱动和导向作用。国家选用什么人才,就推动什么人才的教育发展,选用“应试型”人才,则推动应试教育的发展,选用“素质型”人才,就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不改革国家现行的不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就无法真正实施素质教育,只有建立起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才能真正保证和推动素质教育的蓬勃发展。

二、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客观必然性

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对教育发展的影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教育客观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和必然结果。教育规律是教育活动内部以及其它事物之间的一种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目前,我国学校人才选拔录用的普遍方式是文化理论知识考试,决定性的标准是“考试成绩”。教育活动中,教学与考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教学是考试的前提和基础,考试必须适合教学的性质、水平和发展,按照教学的目的、目标、要求、内容来确定考试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同时,考试是教学的测评和导向,对教学具有巨大的反作用,适合教学状况的考试促进教学的发展,对教学起着合理测评、积极激励和正确引导等作用。反之,不适教学状况的考试,就会阻碍教学的正确发展,使教学偏离正确的方向。教学与考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教学活动本身固有的客观存在,是由教育特殊的本质所决定的必然联系。教育本身固有的本质属性是有意识地影响人、培养人,它主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教育者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能否为教育对象所接受和实现的矛盾,因而在教学过程中,教育者必须运用一定的教育手段、方法对教育对象施加各种教育影响,实现其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考试是影响教育对象接受和实现教育目的的有效手段,它是教学的“杠杆”和“指挥棒”。在教学中,为什么从学校领导、教师到学生及其家长,普遍重视升学考试的科目,而大抓特抓,却忽视升学不考试的科目,而敷衍应付?为什么好多学校对非升学考试的科目开不齐,课时开不足,对考试的科目却增时加负?为什么升学考试科目的社会家教、办班辅导门庭若市,非升学考试的科目却无人问津?为什么从上至下口上喊的是“德育为首,全面育人”,却实际做的是“智育第一,片面追求”?为什么普遍难以引起重视的“劳技”课,却曾在湖南汩罗教育中理论、实践双丰收?“有的劳技课教师连续三天到街上修车点悉心请教,学了手艺好教学生。汩罗恰当地用考试来指挥素质教育,也将德、音、体、美、劳列为中小学必考科目,而每次大型的劳技课考试,都是市教育局长亲自抓。考试有力的促进了这些学科的发展,使德、智、体、美、劳‘五子登科’,形成了‘汩罗教育现象’,即‘全面发展现象’、‘素质教育现象’”。为什么“文革”中取消升学考试,而极大影响了教育质量,严重耽误了人才培养?这都是考试必须适合教学性质的客观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和结果。考什么,教师就注重教什么,学生也就注重学什么,怎样考,教师就注重怎样教,学生也就注重怎样学,强化了什么考试,什么教育就迅速发展,取消什么考试,什么教育就自然淡化,这种“考试效应”,已成为普遍而必然的教育现象和不依主观意志转移的客观现实。

人才选拔录用考试制度对素质教育发展的影响是教学与考试相互作用的必然联系,是教育规律的固有作用,是客观必然的,我们必须遵循教育规律,运用教育规律,科学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

三、必须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

人才需求、人才培养、人才选拔、人才任用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要真正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研究解决素质教育与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相互统一问题,建立起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

高层决策部门应大力加强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决策,是国家层面上的制度性要求,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必须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建立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素质教育体制机制在于党和国家高层决策部门,党和政府高层决策部门应加快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改革,建立起社会、学校多元化的全面的素质型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克服人才选拔录用中单纯追求考分、学历的片面性弊端,全面选拔录用人才,从关键上解开实施素质教育“难”的症结,有力开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

建立适合素质教育本质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实施素质教育的本质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必须与党的教育方针相统一,把德、智、体、美、劳等素质纳入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诸育结合,学历能力兼顾,建立全面选拔录用人才的用人体制,以全面选拔录用人才的用人体制引导人才素质的全面教育培养,以全面教育培养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真正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建立适合素质教育质量观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全面提高质量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也是素质教育的核心任务,素质教育要求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提高素质教育质量必须建立提高素质教育质量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录用的制度保障体系,建立以全面提高素质教育质量为导向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例6

司法考试实行多年来,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作为法律教学与实务的中间环节,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法治精神的人才选拔到司法队伍里。因此,结构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对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实务资格考试需要结构合理的专业教育体系

从法学教育的发展演变看,科学合理的法学教育结构要求理顺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关系并以培养具有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的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以美国、日本的法律职业准人制度为参照,以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否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完成为标准,可将法学教育结构分为统一结构类型和分离结构类型两类。所谓统一结构类型,是指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纳人普通高等教育系列,学生在完成高等法学教育、通过有关考试后便能从事法律职业,美国的JD教育(又称法律博士,即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职业教育)就是这一类型的典型。而分离结构类型,是指将法律职业教育置于高等法学教育之外,在完成素质教育,通过有关考试,由专门机构进行法律执业培训后,才能成为法律执业人员。日本的法律教育(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考试+2年司法培训)是这一类型的典型。

目前,如果对我国法学教育作上述结构类型之探究,或许可以将我国的法律教育称之为混合结构类型:一方面,它有统一结构的特点,即将法学教育的重心放在高等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兼有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功能,不同的是较多地突出了素质教育;另一方面,它也有分离结构的特点,即在本科教育中强调素质教育。由于我国法科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其各方面的知识都有待充实,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毕业生都能够从事法律职业,如果在法学教育中过多地强调职业教育容易限制其思维和视野;而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其不但要有开阔的视野和敏捷的思维,更要掌握实际的法律应用技能。近几年我国试办JM 教育(又称法律硕士,即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增加了法律教育中职业教育的含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为此,建议我国完善法学教育结构,将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将本科后的研究生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比如将JM 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形式。与此相适应,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以研究生教育为资格要件,并适当放宽司法考试的过关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在执业过程中根据需要分别由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或类似的教育机构再对其进行在岗培训,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

二、理顺法律教育与实务环节的关系,不断完善两者的切合点

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安排看,法律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司法考试是筛选法律人才的基本方式;如果说前者是生产流程,那么后者则是质检体系。质检体系所认定的标准必定左右着生产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质检体系的科学与否对产品质量的优劣起着相当重要的影响。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司法考试的应试者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即可。因此是否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不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必备条件。这样的规定给众多拥有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提供一个转换职业或谋求职位的机会,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但这种广泛性和公平性缺乏科学依据,并容易导致以下弊端:其一,社会上各种司考辅导班势必大行其道,这种“法律速成班”将使本已浮躁的法学教育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其二,一个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只有在一定的学习氛围并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逐渐养成,而这种思维品性更主要地体现在法律人的理念与行动当中。其三,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司法考试在客观上势必造成更多的人采取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既浪费了教育资源,又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大学法学教育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在美国,只有大学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法学院并不承担基本的人文教育,所以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获得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各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分别参加各州举行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合格后经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由于判例法国家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即法官是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拔,检察官则是政府聘任的律师,因此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考试。而在成文法系国家中,法律职业的选任模式与法学教育的联系有所不同。在德国模式中,接受高等法学教育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学生在完成至少四年的大学法学教育之后,就可以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毕业并成为准法律工作者,若要成为严格意义的法律工作者,那就要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律执行机构实习,两年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而在日本模式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不像德国那样紧密,日本的第一次司法考试主要是测试考生的综合素养,检验学生是否达到了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素质。第二次考试以判定欲成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人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并以笔试和El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见,在成文法系国家中,尽管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选任的关系或紧或松,但都强调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切合―― 尽管切合的阶段和方式不同[2]。

综上所述,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都强调法律职业者要接受专门的法学教育,除此之外,法律职业者还要具备基本的人文素养、通过法律职业选拔考试、接受法律实务培训等条件。

三、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

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后,无论高等法律院系是否愿意,其教学质量都要接受司法考试的检验。因此,对传统法学教学内容、方法、效果等进行重新审视,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形式、导向进行认真研究,以期建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就显得十分必要。

1.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目标的良性互动

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学主要围绕分析法的本质与实效,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为改革法律制度提供指导性原则和基本模式;而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围绕考察考生对法的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及应用能力。于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间就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合理解决就成为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关键。为此笔者建议,法学教学目标应定位于对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以及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的培养上,因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法科毕业生一生都将面临新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的挑战。与此相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应着重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以及对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

2.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内容的良性互动

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后,作为国家司法考试主管机构的司法部及命题机构的目标取向会直接影响教育部对高校法学教育内容的取舍,两者之问如果不能达到相互衔接与协调,就会造成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严重脱节,其结果要么就是法学教育变成了功利性的应试教育,要么就是考生从未接触过司法考试内容而造成学而无用,要避免这种恶性互动,应从以下方面人手。

第一,明确界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为确保法律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l4门主干课程,这些主干课涵盖了法学教育最基本的内容,能够适应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司法考试的内容应以l4门主干课为主,不宜再扩大范围,否则,就会影响正常的教学计划,进而影响教学质量[3]。

第二,司法考试内容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兼顾法学理论。

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的特点,比如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所以司法考试内容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是无可非议的,但也应适当地考察考生对法理学、法律史知识的掌握,因为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对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很难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4]。

第三,法学教学计划应有适当的灵活性。由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立法机关每年都要进行法律的立、改、废,为了配合新法的实施,司法考试每年都要对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有所涉及,与此相适应,法学教学中也应向学生讲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教学计划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笔者建议法律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预留一定课时以安排新法讲座。

3.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考试的良性互动

第一,司法考试中客观命题的分值应作适当调整。综观这几届国家司法考试,客观命题所占比重过大,导致部分非法律专业参考人员通过强化记忆通过了考试,而许多法律本专业考生包括研究生都考试失败。从某种意义上说,客观性命题比重过大并不能完整地测试考生的真实能力。因此,建议在司法考试中适当加大主观题比重。

第二,法律院系的课程考试题型应有所变化。传统的法学教育考试过于单一,无法考察学生的真实水平,法律院系可以参考司法考试题型,对传统的课程考试题型进行必要的变化。结合法学教学工作,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考试题型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真实水平或者说更适合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1)案例判断;(2)案例分析;(3)案例论述;(4)法条理解;(5)司法写作等。

第三,国家司法考试应增加面试部分。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增加面试的好处在于:首先,面试可以考察考生的口头语言的组织与表达能力,这一点对从事法律职业非常重要;其次,由于面试的内容是随机提问,与笔试相比具有更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后,面试有利于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总之,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需要多部门、多学科的共同配合,既需要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也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与探索。

参考文献:

[1] 杨海坤.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4~66.

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例7

第一,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要强化对法学教育的宏观调控与整合。

据悉,我国目前已有240多所法学院(校)系,各院系历史长短不一,办学规模不同,师资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甚至不具备最起码的办学条件。尽管如此,由于社会对法科学生的就业期望值较高,报考的生源较多,法学院系几乎没有生源不足的现实忧患。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将逐步为社会所接受,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有效地制约法学教育的宏观发展规模。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充分利用办学评估机制,对现有的法学院系进行以市场为基础的良性整合,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办学质量较高的院校办学规模,并进而形成规模效应。

第二,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应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

鉴于法官法与检察官法都明确地规定了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基本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毕业,且律师法对律师学历条件也要作必要的修改。因此,法学教育的起点将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取消或缩小法学专科层次的教育(包括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

第三,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必须重视对应用性人才的培养。

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毫无疑问,应为应用学科。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必然向法学教育界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教育是应用教育,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法学教育应当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与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新世纪中的法学教育,在重视知识、能力教育的同时,尤应重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使法科学生牢固地树立起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刚正不阿、不循私情等法律执业人员应有的优良品德。

第四,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应不断完善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

与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相适应,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教育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法学教育的内容亦应作相应的调整。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在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研讨、论证和动议下,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校设课的随意性,既可保证法学教育培养规格的统一,又为院校评估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司法考试必须尊重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成果,应当与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衔接。然而,衔接并不意味着高校教什么,司法考试就考什么,也不意味着这14门课的内容都要涉及。相反,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不能因此而泯灭其应有的特点。我们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与互动主要应表现在:其一,司法考试内容应以14门主干课为限,不宜再扩大范围,否则考生将不堪重负;其二,考虑到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特点,我们主张考试内容应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其三,为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紧密衔接,防止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脱节,我们建议不再另行编写统一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14门主干课教材,司法考试大纲应予参照。

第五,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应采用各种教学手段强化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例8

第一,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要强化对法学教育的宏观调控与整合。

据悉,我国目前已有240多所法学院(校)系,各院系历史长短不一,办学规模不同,师资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甚至不具备最起码的办学条件。尽管如此,由于社会对法科学生的就业期望值较高,报考的生源较多,法学院系几乎没有生源不足的现实忧患。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将逐步为社会所接受,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有效地制约法学教育的宏观发展规模。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充分利用办学评估机制,对现有的法学院系进行以市场为基础的良性整合,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办学质量较高的院校办学规模,并进而形成规模效应。

第二,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应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

鉴于法官法与检察官法都明确地规定了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基本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毕业,且律师法对律师学历条件也要作必要的修改。因此,法学教育的起点将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取消或缩小法学专科层次的教育(包括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

第三,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必须重视对应用性人才的培养。

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毫无疑问,应为应用学科。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必然向法学教育界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教育是应用教育,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法学教育应当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与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新世纪中的法学教育,在重视知识、能力教育的同时,尤应重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使法科学生牢固地树立起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刚正不阿、不循私情等法律执业人员应有的优良品德。

第四,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应不断完善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

与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相适应,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教育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法学教育的内容亦应作相应的调整。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在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研讨、论证和动议下,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是我国法学教育

改革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校设课的随意性,既可保证法学教育培养规格的统一,又为院校评估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司法考试必须尊重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成果,应当与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衔接。然而,衔接并不意味着高校教什么,司法考试就考什么,也不意味着这14门课的内容都要涉及。相反,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不能因此而泯灭其应有的特点。我们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与互动主要应表现在:其一,司法考试内容应以14门主干课为限,不宜再扩大范围,否则考生将不堪重负;其二,考虑到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特点,我们主张考试内容应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其三,为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紧密衔接,防止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脱节,我们建议不再另行编写统一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14门主干课教材,司法考试大纲应予参照。

第五,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应采用各种教学手段强化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例9

(一)什么是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就是以人类自身的身心素质为对象,着眼于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的现代基础教育。它具有全面性、全体性和主动性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素质教育的全面性。素质教育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心理素质等。二是素质教育的全面性。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不让任何一个学生落伍。三是主动性。素质教育是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的教育。

(二)正确把握素质教育的方向

虽然各种关于素质教育的诠释存在不少歧义,但其基本内涵都包括以下三点:承认学生的主体地位;发展学生的个性;学生的全面发展。换言之,素质教育就是以学生为本,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教育的社会性。如此以学生个体为中心来解释素质教育,貌似正确,但是片面强调个体、个性及个人的全面发展,就容易忽视人的社会性和教育的社会性。然而时下的素质教育研究片面强调个人发展与个性发展,这在微观理论层面是很难看出问题的。但站在宏观理论层面上我们便会发现,这种基于个人本位的教育观点虽然在德、智、体等具体育人目标上尚能与教育方针相契合,而教育方向和教育途径上却往往不识庐山真面目,乃至忘记了素质教育也是置于特定社会生产关系中的教育。教育的社会性决定:素质教育不应是为人的素质而素质的教育,而应是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调整生产关系,巩固现存社会制度的教育。教育把人的素质、人的个性及发展都纳入到超越生命的社会运动之中。

正是为了实现这一崇高目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素质教育才更需要强调教育的社会功利性,强调“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的灵魂所在。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强化特色意识,一定要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的伟大旗帜,让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保证素质教育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

二、实施素质教育的考核制度选择

实施素质教育只能逐步完善考试制度,而不能从根本上取消考试制度。

(一)不能一概否定应试教育

应试教育本身没有错。从字面上说,应试教育就是解题教育,也就是帮助人们解决实际问题的教育。这样的教育何罪之有?如果一个人连乘法口诀表都背不下来,你叫他去大街上打烧饼卖都不行呀!虽然说纸上谈兵终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理论到实践也还有一段距离,但是没有这一过程总是不行的。盖楼需要蓝图,城市建设需要规划,军队打仗也需要事先制定详细的作战方案,正所谓“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我们要批判的是应试教育中的一种错误倾向,即:通过揣摸考试出题者的出题思路来取舍教学内容的倾向。这种倾向将应试教育引向了歧路,与原本的考试精神相悖了。原本的考试是为了检验教育者教育的效果、受教育者学习的效果,根据由点及面的原则,采取抽查的形式考察教育效果的一种形式;是督促教和学的手段。

(二)确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是教育质量检查、检验的必备标准和保持教育教学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任何一种教育都不能离开与它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评估标准的衡量,否则,就无法评定教育教学的好坏优劣,素质教育也不例外。教育教学评估标准从对学生的评价到对教师的评价递进到对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价,对推动教育健康发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确立适应素质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当前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推动全社会教育评估标准的观念转变。没有全社会对应试教育评估标准的观念转变。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向素质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标准的观念转变。为此,要求广大的教育科学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有关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标准的探讨。既要从理论上搞清楚,又要注意实践的可操作性。发动全社会参与展开素质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标准的研讨。

二是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作为评价素质教育质量的核心标准构建一个系统的、动态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首先,评价内容应体现全面性和系统性,在素质教育模式下,对教育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不单是指对学生所学知识的记忆和单一的“应试”,而应包括受教育者掌握知识的多少,人格健全与否,认识能力的高低以及生活心理素质的高低等,这是教学效果的直接体现。其次,评价过程不应是静态的,而应是动态的,这是因为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教育效果和学习成绩的考核应注意其提高的速度和幅度,不能简单地进行横向比较,否则,会挫伤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再次,评价方式应是多样的,不能采取单一的应试考核制,应采取多种方式评价,才能力戒以偏概全,做到全面和系统。

三是改革现行的以选拔智育为主的高考、中考招生制度。当今我国高考、中考招生制度的弊端是:人为地造成了中学生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的不利局面,使德、智、体、美、劳五育中的“智育”上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全面选拔成了单项选拔,其结果直接导致了我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走向了应试教育这一误区。所以,必须彻底改革多年来一直影响着我国教育健康发展的高考招生制度,使高考、中考招生宏观指挥棒转向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发展的方向。

三、实施素质教育的策略选择

(一)实施素质教育的阶段选择

按照层次递进关系,可以将整个教育划分为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五个教育阶段。按照教育的功能来划分,可以将教育分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阶段。与上述几个阶段的对应关系是,学前到初中阶段就是基础教育阶段,高中以后就是职业教育阶段。

(二)实施素质教育的地域选择

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例10

1 我国教育体制下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涵义

应试教育是指偏离了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单纯为迎接考试争取高分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一种传统教育。而素质 教育是指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积极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提倡素质教育,有利于遏制目前基础教育中存在着的应试教育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有助于把全面发展教育落到实处。从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和面向未来的要求看,素质教育势在必行。这是我们基础教育改的时代主题和迫切需要。素质教育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它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中国的未来,已逐渐引起教育界、理论界以及有关方面人士的高度重视和认真思考。同时也要求我们在素质教育的一系列问题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抓紧时间、提高效率,尽快达到统一的认识,否则,就会给教育事业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2 我国教育体制下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的区别

应试教育是选拔性、淘汰性教育,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的发展性教育;应试教育是以升学为目的,以分数为标准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以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为目的教育;应试教育是片面的、狭隘的教育,而素质教育是全面开发人的潜能、发展个性的综合素质教育。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同是教育发展和历史发展的产物,素质教育也不排除考试制度和必要的选拔,应试教育也能提高人的素质却往往偏重智能。应试教育注重知识水平的掌握,侧重于量的评价,体现为终结性评价,素质教育注重能力水平的提升,侧重于质的评价,体现为过程性评价。

为什么推行素质教育那么难?学生学科知识学习的学业负担过重。为什么这种学业负担会过重?唯一的、学科知识型的学业水平测试(中考)、高考考试选拔机制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在一些错误的社会观念下,教育的本质被扭曲了。教育的基本功能不是选拔,而是提高每一个受教育者的素质,营造他们美好生活的一种方式。社会必须对教育的功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素质教育起点。对素质教育最基本的理解,首先源于对教育本质的正确认识,才能产生出推进素质教育的自觉和方向感。

3 我国教育体制下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的关系

现在实行的素质教育,尽管是针对应试教育提出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完全对立和水火不相容的。素质教育并不是完全否定应试教育,而是对应试教育的扬弃,即辩证的否定。我们知道,应试教育是在一定的特殊历史阶段的教育模式,是为满足当时社会对教育快出人才、多出人才的需要多方位、多层次选拔人才的一种方式。这种选拔人才的方式在当时条件下是必要的、合理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实践的深入,越来越需要的是各方面基础都较为全面,各方面素质尤其是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即一专多能的人才。

应试教育最大的弊端就是一切工作围绕考试来进行,这样的教育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教育目的。具体表现为初中教学围绕着学业水平测试(中考)的指挥棒转,高中教学围绕着高考的指挥棒转。即便是小学无论家长、教师还是学生,也都围绕考分转,都在为将来能升入好初中、好高中,最终能升入大学作准备。在这种教育模式下,考试成绩成为衡量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考分上去了,一切都算赢,否则,全都被否定。用这种方式培养出的人才,必然是重考试成绩,轻广泛的实际能力;重条条框框、循规蹈距,轻大胆改革、开拓创新等,步入社会往往呈现高分低能的迹象,最终培养出的劳动者显然不能适应当今世界激烈竞争的需要。

既然素质教育是对应试教育的辩证否定,那么,考试作为素质教育对应试教育的保留就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事情了。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有无考试的程序,而关键是否把考试当成了最主要的目的,考试是否成为大家最关心的,并力争追求的最核心因素。素质教育也需要考试,它也必须通过考试、考查以及各种测验的手段检查受教育者所达到的程度,以此来衡量受教育者在相应的时间内是否达到了社会对他期望和要求的标准。从此可以看出,素质教育只是把考试当成促使受教育者不断提高、完善自己的一种手段,也当成教育者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有效确定教学内容及程序的—种督促手段。

4 我国教育体制下应试教育的弊端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说:“中国教育的最大失败,不是抑制了青年人的创造性,消灭了他们的好奇心,而是使人变得虚伪,说假话不再脸红。”一时间,又引起人们对我国教育的反思。我国教育的最大失败在于功利压倒了德育,评价体系错乱的大环境下,作弊、造假就不足为奇了。在应试教育体制下,中国教育制度弊端越来越明显。衡量一个学校的好坏、老师的优劣和学生好坏,都需要“看成绩”,这就导致评价体系错乱,从而忽视道德教育,误导学生以成绩为读书目的,不择手段提高成绩。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作弊、造假就变得不足为奇了。

考试是一个选拔人才机制,而不是教育的目的。我国教育之最大失败,是败在幼儿启蒙教育,教育本身而言,不仅要教,更要育。育就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但中国的教育一直走偏了方向,学校以完成教学任务为主,缺乏对学生的引导。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曾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他曾在讲演时拿一把米,硬塞给鸡吃,鸡怎么都不吃,然后把米放地上,鸡自然就吃了。要说明的是教育也是如此,不是硬塞,而是引导。孩子的思维是最活跃的,关键在于老师如何引导、开发,如何培养孩子的能力。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师生双方缺乏情感交流。老师往死里灌,学生囫囵吞枣地照单全收,教学相长根本无从谈起。优化教学过程不仅要以智育人,还要以德育人,以理服人。

近年来,我国教育改革遍地开花,很多人都能看到我国教育制度下的弊端,但又有无能为力之感。那么,我国教育应教会学生什么?首先是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做事,然后是培养他们独立思考能力。如果只教会学生考试,只教会学生如何作弊说谎,那么,我国的社会就必然沦为假话连篇的社会。一般来说,一个社会风气之根源在教育,教育好,社会风气好。所以,教育关系到社会和谐,也关系到国家发展存亡。对教育的本质理解是否正确,是素质教育能否走上健康发展之路的前提。必须尽快走出应试教育的误区,大力开展全面素质教育。

5 我国教育体制下素质教育的误区

素质教育要求人们对教育的期望,对教育类别、层次的选择从个人生活需求出发。但在我国,人们对教育的类别、教育层次的选择认识上,只有“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这种单一的认识方式,家长和社会的不理解,直接造成了对孩子的不公平。其实,孩子只有在多样性的选择和个性化的教育中,才能真正快乐地生活和成长。素质教育已不仅仅是学校教学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永恒的话题。推进素质教育要有力度,教育是极其专业的领域,由于它的牵涉面广、显效性低、周期性长、可逆性差,整个社会要正确理解教育、支持教育、宽容教育和建设性地参与教育(如家长委员会)。如果对教育脱离实际去炒作,那便更是媒体给教育带来的新困难了。社会相关成员也要自觉地参加到教育过程中去,例如,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是一个很好的渠道和平台,只要家长做足工作,着眼长远大局出于公心,利用好这个平台和渠道就能形成一种正向推动素质教育发展的合力。家长要很好的参与教育,当好学生的第一任老师,消除对教育的纯粹功利心理。如果没有这些问题的解决,素质教育要推行就是很困难。

5.1 素质教育是无须管教自由发展的误区

有人认为,素质教育主要是发展孩子的个性,让孩子自由成长。其实,发展个性,不是放任自流,不是对孩子放松管教。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对学生的坏习惯,不但要管教,更要严管,不但不能放松对学生的教育,而且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促使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学校要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师应该积极正确地引导和指导,不能放任自流。

5.2 艺术娱乐教育是实行素质教育的误区

纵观中国的教育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必将引起一番改革,大家争先效仿。不少学校和家长以为素质教育就是音体美教育,只要加强了音乐、体育、美术课等就素质教育了。要减轻负担,把素质教育理解为艺术教育或娱乐教育。素质教育刚开始时,学校、家庭就立刻不抓文化课的学习,而是去参加各种各样的兴趣班。孩子们为此应接不暇,叫哭不堪,学校里也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仿佛只有这样才是素质教育,而将文化课的学习排在后面,在升学方面也是将那些有特长的、考级的学生给予加分。这样做非但没有减轻孩子的负担,反而加重了孩子的负担,孩子在学习完功课后忙与参加各种兴趣班、特长班。

5.3 素质教育是无负担教育的误区

上级下发了有关减负的文件,中小学必须减轻学生过重的和不必要的课业负担以及心理负担,让学生轻松愉快地学习和生活。这里包括过多的烦琐重复的作业、频繁而乏味的考试以及补课拔高等。但是,减负不等于不要一点负担。不布置作业对于学生来说未必是好事,作业不在多少,而是在于作业针对性和有效性,作业量适可而止。一味减负,减过了头,只能将学生对社会的适应期从中小学阶段推移至成年阶段,这并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将来的发展。学生负担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应该在他们生理和心理所能承受的范围以内。教师可以设计一些生动、有趣的作业让学生去完成。

5.4 素质教育是无需教师教育的误区

素质教育实践过程中,一些学校出现了这样的状况,教师不再像以前那样认真钻研教材、研究教法和认真备课了,认为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学就是讨论或争论,不需要教师讲解,学生自己理解并得出结论就行了。课堂上花去大量时间让学生无休止无边际的讨论,看似气氛活跃,却收效甚微。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其实质就是要改变应试教育的片面性,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但是,失去了教师的主导作用,没有教师的传授、解惑,学生不会天生的掌握知识和技能,那么,素质教育将是一句空话。

5.5 现行的考试制度与素质教育相对立的误区

现在的升学还是由考试来决定,有的学校表面上素质教育热火朝天,实际上仍然把升学率当作是评估质量的硬指标,老师必然要抓分数,学生的减负只能是空谈,越减越累,虽然上级是准备狠抓素质教育不补课,上学和放学的时间也都改变了,周末、假期严重缩水了,节假日补课有增无减,学生负担不堪重负。有的学校上午应试教育,下午素质教育;上学期素质教育,下学期应试教育;领导检查时是素质教育,领导一走就应试教育。形式上素质教育,如将成绩报告单改为素质报告单,其实质是换汤不换药。这种情况产

生的原因首先是对素质教育缺乏清楚的认识,把素质教育当成了短期行为,因而口头上挂的是素质教育,实际搞的是应试教育。现在许多学校,许多老师急功近利,不愿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素质教育当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素质教育缺乏一个显性的评价尺度和评价标准,对学校教育工作的评价仍然只看学生的成绩,看升学率,使本来就已根深蒂固的应试教育理念进一步得到强化。当然,不知道这些学生是素质教育的幸运儿,还是素质教育的实验品,一切都要等升学考试结束。不从根本上改变升学评价体制,素质教育永远只是空口号。

5.6 素质教育是取消考试教育的误区

素质教育与教育考试的关系例11

初中毕业生体育升学考试是在片面追求升学率、应试教育现象严重的情况下,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它牵动着全国初中学生、学生家长和教育工作者的心。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体育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素质教育需要借助考试手段,其目的是使考试服务于整体素质教育,促使学生全面发展,但必须有完善的考试制度、内容和方式做保证。因此,为使初中毕业生体育升学考试达到这一目的,广大学校体育工作者首先要认清它的必要性和性质,有良好的实际操作。

一、实施初中毕业生体育升学考试的必要性

经过多年努力,考试体育已逐步成为各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重要举措。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全方位竞争的社会,这就要求培养的人才必须具有强健的体魄和坚强的意志品质。然而现状是,青少年的健康状况令人担忧,现在中学生肥胖、近视的多,体弱的更多。因此,加强中学体育教学工作,提升学生的健康水平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初中生升入高中后,学习任务日益繁重,若以前没有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没有产生一定的运动兴趣和形成一定的运动技能,高中阶段的压力就会更大。再加上体育锻炼本身要求学生付出较艰苦的努力,持之以恒方能见效。中小学生的自觉性、自制力等不高,具有不稳定、不持久性,若没有一定的督导机制,则难以长久维持自觉性。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将这种考试体育的成绩和其他文化课考试成绩同等要求学生,造成学生、家长,甚至一些老师关心的只是文化成绩,体育教学在有些地方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对文化学科的学习起到促进作用,形成恶性循环。因此,采取考试制度势在必行,即在决定学生升学的制约机制中渗入体育成绩,对于扭转这种恶性循环局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正确处理好初中毕业生体育升学考试和素质教育的关系

实施初中毕业生体育升学考试具有必要性,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为考试而考试,考试考什么教师就教什么,学生就练什么,单纯以单次考试的成绩衡量学校的体育工作,评价学生的体质和运动能力。这样充其量只是为学生暂时升学不拖后腿而已,留下的空白或造成的危害很多。这不符合我国教育的发展方向。

必须处理好体育升学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把体育升学考试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试制度,选择考试内容与方式,引导学生全面提高身体素质;勤思多练,使学生全面掌握锻炼身体的方法,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这种考试以平时科学的教学为基础,与智育、德育、美育等方面有机地融于一体,使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心理品质都得到良好发展。只有明确初中毕业生体育升学考试的性质,将其同素质教育的各方面协调起来,取得良好效果,学校体育的地位才会自然而然地提升。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试制度与方法

正确认识了初中毕业生体育升学考试的必要性及其与素质教育的关系之后,还必须制定合理的考试制度、内容与方式加以保证。否则,这种认识就只是纸上谈兵。

1.各项考试项目标准的制定要以《体育教学大纲》、《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为依据,结合各地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使考试标准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针对性。

2.在考虑项目的确定方面,设有可供选择的项目,使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发挥优势。同时,针对男、女学生考试项目不同的特点,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处理,调整评分尺度和给分比值,使男女生得分相对平衡。

3.为避免出现“应试现象——考什么练什么,干扰正常体育教学”的倾向,可试行建立题库,考前(1—3月)随机抽题的办法。

4.为最大限度地保证考试体育的可信度,力争全部实现电子化考试,避免人力测量可能带来的误差,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让家长放心、社会放心。

5.加强巡逻、监督,保证体育考试的透明度。在体育考试的实施过程中加大纪检力度,邀请体卫、招办、纪检、监察乃至公安武警等部门参与。

6.精心组织,规范管理,保障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我市教育局针对体育考试工作制定了“一二三四五”原则,即一公开:当场公布考生测试成绩;二加强:加强对考场的封闭管理,加强对考务人员的管理;三认真:认真选聘测试人员,认真评定、审核学生考试成绩,认真做好考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四统一:统一器材、场地标准,统一测试路径,统一测试办法,统一测试标准;五不准:不准与测试无关人员进入,不准未经培训人员上岗,不准测试人员擅自离岗,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场,不准擅自更改考生信息。

7.正确认识到考试是教学的延续。把考试同教学任务和内容紧密衔接起来,考试并非只有选拔功能,更重要的是它的检测功能,初中毕业生体育升学考试除了选拔身体素质合格的学生进入更高一层次外,还要检测普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身体素质的合格程度。

8.实行综合评估。本着客观实际的态度,建立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的档案,量化每次成绩的比率,对学生的平时成绩与毕业时的升学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估。这样既能培养学生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发挥考试监督和检测作用,又能培养学生开拓进取、不畏困难的坚强性格,从而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避免出现应付考试的被动局面。

9.实行科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高度重视对学校体育综合评估工作的宏观调控,实行科学管理,把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体育成绩和衡量学校体育工作的多项指标有机统一起来。不能仅凭一次考试成绩,或获得了多少竞赛名次等,而要从多方面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如课程开设、资金投入、师资结构、教材内容安排、场地器材建设和全体学生体质增强的程度等。只有形成这样一种良好的评估机制,才能客观、公正、全面地衡量学校体育工作。

总之,对于初中毕业生体育升学考试,如果制定合理的考试制度、内容与方式,使教考有机结合,并将考试纳入到推进素质教育整体工作中,那么不仅不会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反而能促进对其他学科的学习,形成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品质,同时学校体育工作的真正价值也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