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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分析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06 09:58:21

数字经济分析

数字经济分析例1

数字技术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信息的商务模式,数字化是信息社会的技术基础。数字化经济现在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数字化经济带来了电子商务的进步和生产率的提高,同时也对中国劳动力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力,所以有必要研究适应数字化经济变化和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以便提升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和促进就业,进而推进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一、数字化经济的产生

数字化经济,是指在计算机、网络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人类社会在信息化和网络化下的一种经济形式。数字化经济,实质是指一个经济系统,并且在这个经济系统中,数字技术被广泛地使用,并由此带来了整个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根本变化。数字化经济同时也是一个信息和技术数字化的全新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系统。数字化经济还包括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是指应用计算机、网络及通信设备等,来实现政府工作流程和组织结构的整合与优化。电子商务是指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

二、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

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也会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今,中国劳动力市场上的供给主要包括三种:新增劳动力、失业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如图1所示,2002年第1季度,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约有3320740名求职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岗位,到2010年第4季度,这一数据增加到8700720,增长了158 %,这充分说明,劳动力市场逐渐成为中国劳动力配置的重要途径。

(一)现代服务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现代服务业迅猛发展,传统产业诸如工业、农业的就业需求大量减少,而第三产业的就业需求却大量增加,现代服务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大增加,已成为国家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平均每年新增就业人口近700万。

(二)大学生就业困难

2013年上半年中国有6.7万家民营企业倒闭。2013年大学毕业生人数达到699万,是高校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季。

(三)新兴产业高技能岗位人才缺乏

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新技术高科技人才缺乏。相关的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劳动力供给有8.4亿左右,其中90%以上的人没有受过良好教育,没有人力资本,也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根据目前的发展情况,新兴产业人才严重欠缺,高技能岗位人才尤其匮乏。

三、数字化经济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与变革,必将推动中国经济从传统工业经济向数字化经济转变,这也将深刻影响中国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其中主要包括了劳动力市场结构、工作方式及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变化。数字化经济带来电子商务进步和生产率提高的同时,还对中国劳动力市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冲击。

(一)直接影响劳动力市场

数字化经济是以数字化技术大量应用为基础的,技术创新改变了劳动活动过程中生产工具与劳动力结合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使劳动力市场在数字化经济技术下进行的,这样就在微观和宏观层面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了影响。

(二)影响劳动力的供求关系

数字化经济带来了新服务和新产品需求,导致市场供求发生了深刻变化,进而就引起了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和优化,最终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

四、国外劳动力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数字化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加速了人力资源在全球的流动。数字化经济时代,互联网技术在美国经济和社会中大量普及,越来越多的经济投入和经济产出以数字化形式出现,工作实际活动场所的作用逐渐弱化,虚拟工作场景和远程作业模式却随之出现。根据世界薪酬协会统计,2001~2008年美国从事远程作业的人数迅速增大,如图2所示。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在中国经济、环境和社会领域的大量运用,其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

(一)新的工作模式出现

数字化网络技术变革带来了全新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作为21世纪的新作业模式的远程就业在中国也已经开始出现了。

(二)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增加

美国在数字化经济进程中,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远程就业,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供求配置效率,通过开展职业培训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同时积极引进国际人才以保持科技竞争力,进而形成了“产出人才、培养人才和吸引人才”的高素质人才供给体系。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

五、中国劳动力市场的调整策略和建议

面对劳动力市场结构性失衡的这些新变化,只靠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调节是不能解决失业问题的,我们需要采取更加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劳动力市场策略,发挥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能效。

(一)建立互联网服务就业平台

互联网可以大大降低信息技术传递的成本。为了使劳动力供给与需求更加匹配,我们可以构建就业服务网络平台,搭建劳动力供需信息交流平台,使求职者可以通过网络有效获取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信息,从而降低劳动力的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的信息技术沟通成本。我国的网络化就业平台可以包括“岗位信息网”、“技术培训网”和“工作交易所”这三个基本信息库,进而形成“岗位匹配、职业引导及技能培训”三位一体的综合就业平台模式。

(二)实施提高技能的职业培训计划

随着网络数字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工作岗位越来越少,新岗位及新工作模式需要具有大量的知识技能,因此劳动力市场需要的是知识密集型的大量高素质人才。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了阻碍中国网络数字化经济及劳动力市场发展的瓶颈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以提高技能为重点的职业培训计划,发展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的职业教育,通过培训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改善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加速中国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培训,确保网络数字化经济的稳定顺利转型。

(三)优化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

要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发展,针对数字化经济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根据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状况,结合中国经济社会生活发展形势,设定当代大学的使命和目标,改进和优化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设置,制订符合国情和学校情况的人才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设定切合实际的人才培养目标,设置合理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开发学生的第二课堂,加大实训实践课的教学,产学研结合提高人才培养的实际能力,办中国特色的品质大学,培养高素质的特色学生,提高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优势,适应数字化经济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四)制定有利于引进人才的人才发展政策

数字化经济加速了全球化经济发展,加速了人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步伐。我们要制定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优化人才引进的机制,改善人才引进的环境,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大幅度地吸引和引进国外优秀的高素质复合型技能人才,以弥补国内对STEM领域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匮乏。同时,要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完善人才成长的职业规划,改善人才成长的环境,加快人才培养的力度和步伐,吸引和引进人才的同时留住和培养人才,促进人才的更快成长,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从而减小数字化经济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网络数字化经济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这样带来电子商务进步和生产率提高的同时,还对中国劳动力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力,带来了更加敏捷迅速的就业模式,延扩了劳动力市场匹配的虚拟空间,进而引发了劳动力产业间的流动。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现状,针对数字化经济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并且学习了国外劳动力市场的经验,提出了中国劳动力市场适应网络数字化经济变化的方案和策略,进而提高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效率并以此来促进就业,努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信息技术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和谐的数字科普环境,充分发挥首都科技优势,开展数字科普学术交流,推进“数字北京”,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滕远杰.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及完善策略[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3(29).

[2]田大洲,田娜.我国劳动力市场需求特征分析[J].全球科技经济嘹望,2013(28).

[3]翁杰.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07).

[4]Samira Borouji Hojeghan,Alireza Na

zari Esfangareh.Digital economy and tourism impacts, influences and challenges[J].Procedia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2011(19).

[5]Ana C. Dammert, Jose Galdo, Virgilio Galdo. Digital labor-market intermediation and job expectations: Evidence from a field experiment[J].Economics Letters,2013(120).

[6]梁晓滨.美国劳动市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7]何枭吟.经济数字化对美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及启示[J].经济问题探索,2013(08).

数字经济分析例2

一、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

人类生产、生活及治理的数据基础和信息环境正在得到大幅加强和显著改善,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持续普及部署,智能终端和传感器加速应用渗透,人、机、物逐步交互融合,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相关的各项活动已启动全面数字化进程,呈现出从被动到主动、从碎片到连续、从单一分离到综合协同的三大转变,源源不断地产生着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的海量数据,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和潜力。数据已成为与资本和土地相并列的关键生产要素,被不断地分析、挖掘、加工和运用,价值持续得到提升、叠加和倍增,有效促进全要素生产率优化提升,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新动能。

图1 新摩尔定律主导下2015-2035年全球数据总量增长态势

数据来源:IDC,中国电子学会整理

二、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是首要战略任务

全球经济仍处于相对稳定的复苏阶段,以先进制造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将继续作为主要增长点,在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中不断焕发新的动力。下一阶段,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相关战略会陆续深入实施,普遍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先进制造业作为重要举措,积极推进从生产要素到创新体系,从业态结构到组织形态,从发展理念到商业模式的全方位变革突破,持续催生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形成数字与实体深度交融、物质与信息耦合驱动的新型发展模式,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有效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图2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资料来源:中国电子学会

三、平台化、共享化引领经济发展新特征、新趋势

企业之间的竞争重心正从技术竞争、产品竞争、供应链竞争逐步演进为平台化的生态体系竞争,一批用户基数庞大、技术积累丰富、资金实力雄厚的行业领军企业已率先启动,通过提供开源系统、营造开放环境、促进跨界融合、变革组织架构、重塑商业模式、孵化创新团队等多种方式,持续构建完善资源集聚、合作共赢的生态格局。同时,飞速发展的新一代信息科技,高频泛在的在线社交,以及渐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为大量未能得到完全有效配置的资源提供了成本趋近于零的共享平台和渠道,吸引了共享者数量的指数级集聚,弱化了生产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强调“使用权”,逐步创造出新的供给和需求,促使共享经济快速兴起。

图3 共享经济行业渗透趋势

数据来源:罗兰贝格,中国电子学会整理

四、全球创新体系以开放协同为导向加快重塑

创新仍是推动经济数字化发展的源动力,受技术开源化和组织方式去中心化的双重作用,知识传播壁垒开始显著消除,创新研发成本持续大幅降低,创造发明速度明显加快,群体性、链条化、跨领域创新成果屡见不鲜,颠覆性、革命性创新与迭代式、渐进式创新相并行。创新主体、机制、流程和模式发生重大变革,不再受到既定的组织边界束缚,资源运作方式和成果转化方式更多地依托互联网展开,跨地域、多元化、高效率的众筹、众包、众创、众智平台不断涌现,凸显出全球开放、高度协同的创新特质,支撑构造以数据增值为核心竞争力的数字经济生态系统。

图4 具有典型意义的开放式协同化创新平台

资料来源:中国电子学会

五、基础设施加速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

持续提升数据获取的量级和频率,不断丰富数据传输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扩大数据存储空间,强化数据加工能力,创新数据使用能力,都是数字经济能够得以蓬勃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万物互联和人机物共融将会成为网络架构的基本形态,各国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与部署都面临着扩域增量、共享协作、智能升级的迫切需求。同时,电网、水利、公路、铁路、港口等传统基础设施也正在逐步开展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向着智能电网、智能水务、智能交通、智能港口转型升级,显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调度能力,支撑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图5 基础设施加速转型升级

资料来源:中国电子学会

六、国家和地区的核心竞争力延伸至信息空间

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核心竞争力构成要素呈现数字化发展趋势,传统产业纷纷面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日益广泛深入。人类社会、物理世界的二元结构正在转变为人类社会、物理世界、信息空间的三元结构,国家和地区之间竞争和博弈的重心逐步从土地、人力、机器的数量质量转移至数字化发展水平,从物理空间延展到信息空间,并将很快呈现出以信息空间的竞争和博弈为主导与引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格局。掌握信息空间核心竞争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将在围绕新一轮国际分工态势展开的博弈中抢先占据价值链制高点。

图6 2016年主要国家数字经济规模

资料来源:《数字经济 迈向从量变到质变的新阶段》

七、数字技能和素养推动消费者能力升级

新兴的数字化产品、应用和服务大量涌现,已形成规模巨大的消费市场,不啻于是对消费者提出了新的能力要求,需具备一定的数字化技能和素养,才能更好地发掘数据价值、使用数字化产品和享受数字化服务。消费者所具有的对数字化资源的获取、理解、处理和利用能力,将成为影响数字消费增长速率和水平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数字经济的整体发展质量与效益。全球各主要发达国家将会愈益重视对公民数字素养的挖潜和培养,并将持续提升公民数字素养上升到构建国家新兴战略竞争力的高度,作为推动数字消费、扩大内需市场、强化内生动能的重要举措。

图7 数字经济时代对公民素养提出新要求

资料来源:中国电子学会

八、社会福利水平依托数字化手段得到有效改善

满足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数字经济孕育、诞生、发展的重要动力及目标。大幅提升公共资源供给效率,显著增强公共服务效用,进一步推动教育、医疗、慈善等公共事业的便捷化、普惠化、均等化,是数字经济在创新变革生产方式、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之外的关键着力点和突破口。多种类型、多个领域的网络化、智能化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将被搭建,面向公众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互联网远程诊疗将成为高频次、低门槛、易得可选的常规医疗方式,并引入人工智能助手有效提升诊疗精准度,缓解全球性的医疗资源紧张难题。区块链技术将在慈善资金募集和捐赠过程中得到大规模应用,强化互信关系,减少交易成本,溯源资金去向,保障慈善事业的公正、透明、有效。

图8 数字化手段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资料来源:中国电子学会

九、数字城市与现实城市同步启动规划、建设和管理

随着信息基础设施的规模扩张、功能升级和网络构建,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运行管理过程中广泛深入地推广应用,大量完整、连续、系统,具备一致性、关联性、价值性的城市数据将被持续获得,为构建与现实物理城市精准映射、智能交互、虚实融合的数字孪生城市提供了可行基础。全球一批形成技术、人才集聚发展,产业规模与创新能力较为突出,具备主动比特化条件的现代化城市将率先尝试数字城市与现实城市的同步规划,并逐渐上升为两者的同步建设和同步管理。为匹配真正海量数据的采取、传输、存储和计算,专门用于数字城市运行管理决策的系统级平台将得到持续的开发与完善,并逐渐形成可推广复制的标准体系。

图9 数字孪生城市功能日趋完善

资料来源:中国电子学会

数字经济分析例3

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农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取得显著进展 但面临诸多新形势新问题

当前,信息革命已经从数字化、网络化进入到以数据深度挖掘与融合应用为特征的智慧化阶段。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极大提高了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深刻改变着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已经成为引领创新、驱动转型的先导力量,是世界主要大国的国家战略重点和优先发展方向。

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已取得显著成效,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明显缩小,成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据统计,2016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22.5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30.3%,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4.3%,超过世界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络零售总额高速增长,2016年达到1589亿元;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经过3年试点,目前已进入整省推进的新阶段,到2017年底,或建成益农信息社超过8万个;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示范扩大到9个省份,相继推出了426项农业物联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模式;农业部制定印发了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组织对8个农产品单品种大数据进行试点,遴选认定了38项农业农村大数据实践案例;已经认定三批共210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和网站整合的力度亦前所未有。更为可喜的是,一些互联网、大数据企业纷纷进军农业农村这片蓝海。这些都为农业大数据的发展应用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

还要看到,我国农业大数据发展应用正面临诸多新形势、新问题。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与发达国家和其他行业相比,总体上仍相对落后,尤其是农业大数据发展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

具体来看,农业大数据科技创新尚处于“跟跑”阶段,自主创新能力还很薄弱,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主要依赖进口;农业数据资源最为丰富,但目前远未得到充分挖掘和应用,数据资源体系亟待加快构建和完善;在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上,普遍存在不愿、不想、不敢共享开放的问题,主动开放让社会主体进行二次开发应用的体制机制还存在很多障碍;大数据与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社会治理融合度不高,对优化配置资源要素、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潜力还远未挖掘,对提升农村社会治理能力的作用还远未发挥;对农业数据安全的认识有待深化,农业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亟待强化和完善;网络传播和信息服务在打破农民封闭意识、提升农民素质、增强农民信息化应用技能等方面的作用,还需进一步释放。

准确把握农业大数据的发展内涵

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 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

截至目前,大数据还没有一个统一、准确、权威的定义,但国际上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从定义内涵看,麦肯锡认为,大数据是指规模超过现有数据库工具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并同时强调并不是超过某个特定数量级的数据集才是大数据;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认为,大数据是指具备海量、高速、多样、可变等特征的多维数据集,需要通过可伸缩的体系结构实现高效的存储、处理和分析;我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认为,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从发展进程看,大数据是互联网延伸及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低成本化驱动的自然现象。从应用方式看,大数据正在创新甚至颠覆传统统计方法,由过去的随机样本变为全体数据,由精确求解变为近似求解,由因果关系变为关联关系。应用超前于理论。从运用价值看,大数据是认识复杂系统的新思维新手段,是促进经济转型增长的新引擎,是提升国家综合能力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新利器,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大数据的核心功能在于预测。从战略意义看,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越用越有价值的特性。

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新的基础设施。工业时代的“铁公机”带来的是“乘数效应”,而大数据带来的将是“幂数效应”,对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明确推进农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点任务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构建农业数字资源体系 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力度 强化政务信息资源整合落地 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农业大数据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此,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坚持问题导向,以应用成效为检验标准,找准切入点。当前,结合农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现状和需求,应当主要抓好以下几项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农业大数据的“云”“网”“端”基础设施建设,既包括国家农业大数据平台、重要信息系统等软件基础设施建设,也包括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包括安装在田间地头的传感设备、移动终端等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加快构建农业数字资源体系。全面提升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利用、安全保障等能力,加强农业大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形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农业数字资源体系。现在最基础、最关键的是要解决没有数据这个最大“短板”。

数字经济分析例4

数字技术对法律提出的挑战,体现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的一些程序流程中,我国在一些实体法中已开始逐渐解决,但在程序法上仍未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大量技术含量极高的案例中,作为程序的核心——证据制度,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行政证据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都处于一种尚付阙如的尴尬境地,这种尴尬在目前沸沸扬扬的新浪与搜狐的诉讼之争中又一次被重演。不仅当前制定证据法的学者们所提出的数稿中有的根本就没有此方面的规定,即使作为对以往司法实践的与最新证据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数字技术引发出的愈来愈多的问题也依然未给予应有的注意。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对证据制度进行再研究(注:数字证据可以出现于三大程序法中,本文针对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法中的数字证据问题的共性进行讨论,并不涉及基于不同程序性质而产生的细节问题。同时,我们无意在此对我国原有证据体系的分类模式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那并不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问题。)。

一、数字证据概念评析

使用精确的概念,进行内涵的准确界定与外延的清晰延展,对于一个科学体系的建立极具论意义,并且也符合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因此,建立一个体系首先进行的便应是概念的归纳。同时,一个精确的概念必须能够抽象归纳出所有客体的本质共性,必须能够把表现同性质的所有现象全部容纳进去。对数字证据进行概念归纳,基于其鲜明的技术特征,在归纳时要回归到数字技术层面,在其所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基础的结合中寻找恰当的突破点。

关于数字证据的概念,在国际上至今未有定论,如computer evidence(计算机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数字证据)都具有其使用者。我国采取数字证据概念的大多是IT业界,法律学者采用的概念主要是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进而在这些概念基础上证据的性质、效力、类型等(注:还有的学者在论述中并未对其使用的概念进行定义,如吴晓玲发表于《计算机世界》1999年第7期的《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一文中使用电子证据,游伟、夏元林发表于《法学》2001年第3期的《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一文中使用计算机数据电讯。吕国民发表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的《数据电文的证据问题及解决方法》一文所使用的数据电文等都未进行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这些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分析存在一些问题,之所以如此,或者是因为单纯注重对社会经济层面的考查却忽略了对技术层面的透彻分析,或者是因为虽进行了技术的分析,但却未深入到进行法律归纳所需要的足够程度。因而有必要在与这些概念、定义的多维比较中分析数字证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数字证据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的比较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然各个概念所使用的语词不同,但在内涵上,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都是针对不同于传统的数字化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在外延上一般囊括数字化运算中产生的全部信息资料。不过,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这两个概念并不妥贴,不能充分表现该种证据的本质内涵,由此而容易导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涵盖该种证据的全部形态。

1.“计算机证据”概念。有人认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采取“计算机证据”概念来表述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计算机及以计算机为主导的是数字化运算的主要设备,并且目前数字化信息也大多存储于电磁性介质之中。从数字化所依靠的设备的角度来归纳此类证据的共性,在外延上能够涵盖绝大多数此类证据。然而,虽然计算机设备是当前数字化处理的主要设备,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是当前此类证据中的主要部分,但是进行数字化运算处理的计算机这一技术设备并不是数字化的唯一设备,例如扫描仪、数码摄像机这些设备均是数字化运算不可或缺的设备,但并不能认为这些也属于计算机之列。从国外立法来看,没有国家采取computerevidence,采用这种概念的学者在论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迪尔凯姆认为,研究事物之初,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这样更容易接触事物的本质,但却不可以在研究结束后,仍然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质。所以,“计算机证据”概念从事物外形上进行定义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计算机证据”概念未能归纳出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共性,不能够涵盖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的信息资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对将来出现的证据类型预留出弹性空间。

2.“电子证据”概念。目前,采用“电子证据”者甚众,但对电子证据的具体含义则各有不同表述。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2]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储存的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3]“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它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4]加拿大明确采用了电子证据概念,在《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的定义条款中规定:“电子证据,指任何记录于或产生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的媒介中的资料,其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读取或接收。”[5]

综合起来,各种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第一,狭义的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概念,即自计算机或计算机外部系统中所得到的电磁记录物,此种内涵过于狭小,不能涵盖数字化过程中生成的全部证据,不如第二种定义合理。第二,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两种证据,在内容上包含了第一种定义,并且还包括我国诉讼法中原有的视听资料。但我们认为,这些定义中不仅所使用的“电子”一词不妥,而且所下定义亦为不妥,理由如下:第一,将电子证据或者计算机证据定性为电磁记录物未免过于狭隘。虽然数字设备的整个运作过程一般由电子技术操控,各个构件以及构件相互之间以电子运动来进行信息传输,但是仍然不可以认为该种证据即为自电子运动过程中得到的资料。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2(5)中规定:“电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扩大解释了电子的语词内涵,使用各种不同的技术载体来表达扩大的电子语义,已经失去了“电子”一词的原义,原本意义上的电子只是其使用的“电子”概念中的一种技术而已,从而能够涵盖大多数此类证据。不过,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使用能够涵盖这些技术特性的“数字”概念,在工具价值方面更有可取之处。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解释中之所以采取“电子”,“因为信息为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所记录或存储”,但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接下来又承认有些数字信息(digital information)未涵盖于本法,因为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调整。第二,电子证据概念不能揭示此类证据的本质特征。电子运动只是数字化运算的手段,而非本质,并且也并不是所有数字设备的运算全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进行数字化运算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数字设备的共同之处在于这些设备的运算均采取数字化方式,而非在于均采取电子运动手段。第三,不论是将视听资料这种已存的证据类型纳入电子证据中,还是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中,都会致使“电子证据”与我国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相混淆,而此类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的本质共性并不相同。视听资料主要为录音、录像资料,其信息的存储以及传输等也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录音、录像采取模拟信号方式,其波形连续;而在计算机等数字设备中,以不同的二进制数字组合代表不同的脉冲,表达不同信号,信息的存储、传输采取数字信号,其波形离散、不连续。二者的实现、表现、存储、转化都不相同。传统的电话、电视、录音、录像等都采取模拟信号进行通讯,这是视听资料的共性,而计算机与网络信息技术则采取数字化方式通信,这是数字化运算中生成的证据的共性,两者不同,不应混淆。

可见,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在外延上只能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证据,失之过狭;广义上的电子证据确实能够在外延上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证据,但却失之过宽,如将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这两种差别极大的证据容于同一种证据类型中,将不得不针对两种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从而导致同种证据类型的证据规则不相统一,很难建立起一个和谐一致的体系。

(二)数字证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我们认为,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这里使用的“数字”(digital,digits pl.)与日常用语中的“数字”语义并不相同,虽并不如“电子”更为人们熟悉和容易理解,但重要的是根据科学的需要和借助于专门术语的表达,使用科学的概念来清晰地定义相关事物,况且“数字”概念在现今信息时代也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计算机与数字化认为,数是对世界真实和完全的反映,是一种客观存在。人类基因组的破译说明,甚至代表人类文明最高成就的人自身也可以数字化。[6]来势汹涌的全球信息化潮流实际上就是对事物的数字化(digitalization)处理过程,区别于纸质信件、电话、传真等传统信息交流方式,这种采用新的信息处理、存储、传输的数字方式在现代社会包括日常交往与商业贸易中逐步建立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毋庸置疑的是,数字技术还会不断地发展,因此在进行法律调整之时就更不能限定所使用的技术与存储的介质,从而在法律上为技术的发展留存一个宽松的空间。

1.数字证据有其数字技术性。信息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数字技术设备以"0"与"1"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值运算与逻辑运算,所有的输入都转换为机器可直接读写而人并不能直接读写的"0"、"1"代码在数字技术设备中进行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转换为人可读的输出。数字证据以数字化为基础,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数字证据具有依赖性,其生成、存储、输出等都需借助于数字化硬件与软件设备;具有精确性,数字证据能准确地再现事实;具有易篡改性,数字化技术特性决定了数字资料可以方便地进行修正、补充,但这些优点在数字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成为缺点,使其极易被篡改或销毁,从而降低了数字证据的可靠性,这个特点也决定了在对数字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时应当切实保障其真实性。SWGDE(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on DigitalEvidence)与IOD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n Digital alvidence)在1999年在伦敦举办的旨在为各国提供数字证据交换规则的会议IHCFC(International Hi-Tech Crime and Forensics Conference)上提交了一份名为《数字证据:标准与原则》的报告,对数字证据从技术方面进行了定义,“数字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或传输的信息或资料”,[7]在接下来的规则中则重点阐述了如何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保障。

2.数字证据有其外延广泛性。数字证据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纳目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全部证据,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纳以后随着技术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此类证据。数字证据可以产生于电子商务中,也可以产生于平时的日常关系中,表现为电子邮件、机器存储的交易记录、计算机中的文件、数码摄影机中存储的图片等。从美国FBI目前的犯罪执法中可以看到,现在专家越来越喜欢用数字技术对一些其他证据进行处理,例如用AvidXpress视频编辑系统、Dtective图像增强处理软件对取得的录像进行处理,并且这种处理也往往得到法庭的承认。这种对原始证据进行数字技术加工后形成的证据也可看作是一种传来数字证据,即形成了一种证据类型向另一种证据类型的转化,例如对我国视听资料中的录音、录像进行数字处理后可以认为是数字证据,适用数字证据规则。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证据类型往往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从而在真实性等方面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

数字证据一般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机器中存储的机器可读资料,二是通过输出设备输出的人可读资料,如显示设备显示出来或者打印设备打印出来的资料。前种作为数字证据毫无疑问,而后者从表面看来似乎可以认定为书证。其实,此种人可读的输出资料仍然属于数字证据,因为这些资料来源于数字化设备,是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取得的,其产生完全依赖于前者,人可读的资料是由机器可读的资料经过一个转化过程而取得的,两种资料在内容上保持了一致性,具有同质性,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后者的真实性依赖于前者,在如何确保真实性、合法性等规则上,应适用数字证据的规则,却不可以因为其表现为传统的纸面形式就认为是书证,从而适用书证规则。

二、将数字证据纳入我国证据体系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数字技术推动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提出新的要求,体现于法律之上,在实体法上表现为,要求更新确认这种新技术指示的新类型社会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程序法上表现为,当这种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相关程序,或者对已有程序进行完善,能够满足这种纠纷不同以往而与其技术特征相适应的要求。而在程序法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基本表现就是,要求数字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数据资料等能够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得到证据规则的认可,能够被法庭接受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虽然数字证据并不单纯只是在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其还可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注:以数字化设备为基础而生成的数字形式读写的证据均可认为是数字证据,其可以为民事程序法上的证据,也可以为刑事、行政程序法上的证据。不过,在现阶段,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的这类证据的数量多于其他类型社会关系,但不可以认为数字证据即为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证据,例如内部局域网、个人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也可成为数字证据。),但数字证据问题主要是出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提出。出于电子商务交易追求交易的快速便捷、无纸化(paperless trading)流程,在很多交易过程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纸质文件出现,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存在的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可能完全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等存储设备中。一旦产生纠纷,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认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当事人将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商人对电子交易就难以产生依赖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起,EDI数据交换方式便以其便捷、高效、准确而备受青睐。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等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欧美各国在实体上早已承认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申报纳税与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传统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在程序法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通过重申现行判例和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数据电文无论是人工做成的还是计算机自动录入的都可作为诉讼证据。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中,文书内容只要符合法庭规则就可被接受成为证明任何事实的证据,而不论文书的形式如何。[8]在1988年修正《治安与刑事证据法》(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也作出了类型的规定。加拿大通过R.V.McMullen (Ont.C.A.,1979)一案确立了新证据在普通法上的相关规则。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又承认了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数据电文满足了对原件的要求,在诉讼中不得否认其为原件而拒绝接受为证据。这些规定运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认为只要与传统方式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认定为具有同等效力。我国也与这一国际立法趋势相靠拢,例如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中规定了电子数据报关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合同法中已承认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承认其符合法律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要使实体法的修改有实际意义,就必须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使得以实体规定为依据,在诉讼中寻求救济时具有程序法基础,否则实体法上的修改不啻一纸空文。

纵观证据法的发展历程,各种证据类型是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得到法律承认的,目前作为主要证据形态的纸质文件经历很长的时间方得到法律认可,视听资料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电子技术在20世纪大行其道,导致证据法上接受了电子资料的证据效力,而数字技术在20世纪末便开始获得了极大进步,对经济与社会有着深远影响,在新世纪之初所取得的发展与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目共睹。虽然法院尚未正式使用数字技术形成的数字证据,但法院却早已开始使用数字技术方便案件的处理,虽然不能肯定数字技术会否在某一天取代电子技术,但却能肯定数字技术必将抢占电子技术所占据的社会份额,其对社会的影响必将超越电子技术。任何一种技术新出现时都会有其欠缺之处,但正如电子资料最终成为证据法上的证据类型一样,不能因为数字证据在目前所具有的脆弱性等消极因素而拒绝直面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于消极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加以调整,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可采性,从而扬长避短,在程序法上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作用。

在法律上承认数字证据的可行性就在于法律能否将数字证据容纳进去,与法律的价值理念不相冲突,并可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协调,重新建立的规则与原有的体系也并不矛盾。各国在证据立法上有三种模式:一是自由式,原则上不限制所有出示的有关证据;二是开列清单式,明确列举可作为证据的种类,此为我国所采;三是英美判例法证据模式。承认数字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国并不存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由判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例如“最佳证据规则”与“传闻规则”的束缚,以至于出于与根本性原则不相符合而使程序法容纳数字证据大费周折(注:英美判例法中,在这两项原则的制约下,起初由计算机数字设备中取得的资料并不能够成为诉讼中有效的证据,但是法官通过扩大解释一些本已存在的例外性规定,使这些资料成为法庭可以接受的证据。对此,可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我国诉讼法对证据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只要立法将新的证据类型予以确认,即可使之成为合法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有效使用。将原有一些规则进行重新阐释或者进行规则的另行制定,即可建立起数字证据制度。法律是个不断进化、发展的而不是僵化的封闭体系,在有完善的必要时,或者修改立法,或者在未修改前对这种新证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扩大解释,予以诉讼上的许可也是合理的,既符合立法者意图,也不违反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我国法律上是可行的。

三、数字证据影响证据体系

由上所述,我国应承认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的证据力,数字证据要想在诉讼中具有可采性,得到有效使用,首先应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对于以列举方式来进行证据分类的立法而言,一般是先确认合法的证据类型,将证据分类,然后将资料归入到确认的证据类型中去,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我国现有的民事、行政、刑事证据体系都由各自的证据类型与相应的证据规则组合而成(注:三大程序法的证据类型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同时,行政诉讼法中还有一种现场笔录,刑事诉讼法中还有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实际上,主要证据类型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程序在操作层面有不同的情况。)。确认数字证据,将之纳入到程序法证据体系中,自然会对原有证据体系产生影响:首先,要在程序法上承认其合法性,具有可采性;其次,应确定其证据类型;再次,需制定数字证据规则。这就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可以扩大解释原有概念,将数字证据包含于原有体系之中,从而保持原有体系与规则的稳定性;二是如果扩大解释并不足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而应将之视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纳入到证据体系中,那么如何设定相应的证据规则。

(一)数字证据应成为新证据类型

数字证据并非以其物理状态,而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与我国程序法中现有证据类型中的物证等并不相同,而与视听资料与书证非常相似,因此关于数字证据类型的问题主要是围绕应将数字证据归于视听资料、书证中,还是应当独立出来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展开,这三种观点都有其支持者。所以应当对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书证的关系进行比较,从而分析数字证据是应当划归原有证据类型之中,还是应当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

1.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不仅现在有许多观点认为应将计算机存储的资料等数字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之中,而且在此之前的一些学者中,也认为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注:这方面的论著可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4页;张梅:《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游伟、夏元林:《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法学》2001年第3期。)。不过这种主张并不像将数字证据纳入书证的主张那样有国外立法例作为支持,而只是一味的希望将数字证据纳入原有规定中,以维持原体系的稳定性。

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之间,一个直观印象便是两者都须借助于机器中介方可存储或显示信息,似乎相同。但视听资料一般采取技术,采取模拟信号进行信息的存储、传递、显示,从而会导致信息的流失,因此存在原件与复制件之分。而数字证据采取数字技术,与电子技术间存在较大的不同,复制过程一般不会导致信息的丢失,原件与复制件的区分对于数字证据而言已无大的意义。就表面看来,数字证据的表现与视听资料似乎是相同的,但是我们认为,正如上文所述,在物理性质与表现手段上,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存在的环境与据以生成的方式存在很大差异;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在证据规则上也很不相同,将其同归于一种证据类型中,规则的性很难保证。并且的在于,在我国诉讼中,视听资料一般不能成为独立定案的依据。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往往只存在数字证据,少有其他类型的证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解释,视听资料的证据力仍然很弱,一旦将数字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之列,会使案件中没有证据力强大的可独立定案的证据而不利于准确裁判,这也是不能将数字证据归入证据力较弱的视听资料中的最关键的理由。将视听资料纳入数字证据之列固不可取,却也不可以将数字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之列。

2.数字证据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9](P154)其与数字证据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载体与证明手段上。将数字证据归于书证之列在的学界论述中颇占上风,以书证规则对数字证据进行规制的声音也远多于以视听资料进行规制的声音,并有国外的立法例作为有力的论据,但是书证与数字证据虽有相同之处,但差异远大于相同。

从程序法角度来看,一般意义上的书证是通过纸质文件、布片或者其他有形物体所载的文字、图画或其他符号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具有原件与副本之分,法庭一般会在提供书证原件的情况下方承认其效力。数字证据则一般存储于数字化技术设备之中,以磁盘或者光盘等为存储介质,所存信息在复制、传递、显示过程中保持了一致性,产生上虽有先后之分,但并不存在书证意义上的原件与副本之分。在证明手段上,数字证据不同于书证,常常表现为各种文字、图形、图画、动画等多媒体资料。并且,只要保存方式得当,数字证据可以永久保存,不像书证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得暗淡不清。再者,较之于书证,数字证据更易被伪造或者篡改,致使现在很多国家的法院仍然怀疑数字技术不当使用的可能,从而使数字证据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与不可靠性大大增加。

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实体法的一些规定,尤其是合同法将以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归于书面形式为将数字证据归于书证的观点似乎是提供了实体法上有力的佐证,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书证不一定就是纸质形态,书面形式并不等于纸面形式,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并不等于数据电文就是书面文件。在对书证与数字证据进行比较时,应当对纸质形态、书面文件、书面形式几个概念进行理性的区分:书证不等同于纸质形态,不等同于书面文件,反过来看,纸质形态与书面文件形式的证据也并不一定就是书证,所以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也不等于其可归于书证。并且,合同法所运用的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为各国普遍认可的功能等同法,只是在功能上将数据电文与传统的纸面形式同归为实体法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但却不承认此两者在证据类型上为相同类型,即同为书证。

《电子商务示范法》在第8条与第9条中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信息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信息自首次生成之日起,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存储、显示中发生的正常变动外,并无其他变动,则始终保持了完整性(integrity),并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依此来判断是否为原件(注:根据这种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的有关原件认定的规则,对于数字证据而言,在技术平台上初次产生的数字证据可以认为是原始证据,在经过复制、传输之后则为传来证据,但此两种在证明力上并无二致,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这种确定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划分在数字证据规则中已无意义。这也表明了数字技术的出现使得法律上原有的一些规则在对这些新技术导引的关系进行调整时已不再如以往那么有效了。)。这种规定排除了数字证据归入书证之列的最大障碍——书证对于原件的要求,使数字证据归属于书证之列不存在大的矛盾。但是,两者的不同性导致如果将数字证据归属于书证之列,势必会引起书证原有证据的变更,例如证据的出示、原件与副本、真实性的鉴定、证据保全等。我国诉讼法上的数种证据类型中除物证、视听资料外都可表现为书面形式,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因其自身的特征而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建立起自身的证据规则。而数字证据很明显有区别于其它证据的显著特征,同时,其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基础又区别于其他种证据类型,为了解决数字证据本身证据力强弱的问题,不必一定要将之归于书证中。

包括英、美、加拿大在内的许多判例法国家将这种证据归于书证之中,但我国不能采取同样的方式。因为首先,英美的这种规定是与其原有的证据规则相一致的,例如在新的证据规则中结合了对microfilm与oral evidence等的规定,又新了最佳证据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我国不存在这样做的基础;其次,我国不存在判例法中已存和不断补充的新判例规则可以及时有效地对之进行调整;再次,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决定了数字证据规则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步伐不断调整,而一旦归入书证中,为保持书证原有规则的隐含必然会牺牲数字证据规则的完整,而严格的立法程序又不会使证据规则的修订很容易。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当然要国外的立法,但是又必须考虑到本国的法律沿革与现状,而不可盲目地吸纳国外规定却不顾本土的现实,以至于出现消化不良的情况。

3.数字证据为新的证据类型。数字证据在目的上与其他证据一样都是为了证明案件情况,但在存在形态与证明方式上和以往的证据类型颇不相同,不论归属于何种已存证据类型中均不合适。数字证据具有独自的社会经济基础,具有本身的显著特性,具有与其他证据类型相区别的特征,在证明方式上与书证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修改立法前为了解决目前比较急切的问题,可以司法解释明确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将之归于书证之中,并作出适应数字证据自身特点的一些证据规则,保持书证原有规则的稳定。而最好的方式为将之视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数字证据,同时还应制定与其特征相应的证据规则。

(二)数字证据具有独立的证据规则

对数字证据的证据规则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数字证据产生的环境、生成方式、存储手段等技术特点以及法律的传统与体系的内在逻辑。数字证据具有许多优点,但也有其较之于传统证据类型的缺点,尤其是对其真实性的保证相对较难。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保障,在技术上可以推进安全技术手段的发展,严格系统操作流程,以及服务中心中转存、电子签名、网络认证等一系列信用保证手段来提升其安全性和可信度。对数字证据真实性的保证主要应从法律角度着手,不过,在法律上保证数字证据的真实性时,不应对数字证据所使用的技术进行限制,而应采取功能等价与技术中性原则,从而不至于使法律成为阻碍技术发展的桎梏。我们认为,在确认了数字证据类型实现了证据合法性的前提下,在满足程序法例如举证分担、举证时限等一般规则的条件下,数字证据自身规则的设计主要应放在对其真实性的保障之上,这一点在各国相关立法上均得到了体现,例如 Civil Evidence Act,1968 U.K.、South Australia Evidence Act(1929-1976)、South African Computer Evidence Act,1983,主要规定的是数字证据的可接受性,其中便以大量篇幅来规定其真实性。不论数字证据是作为书证,还是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基于其自身特征,我们认为都应当至少确立以下证据规则:

1.保证数字证据的真实性。(1)审查数字资料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注:包括联合国贸法会在内,各国一般考虑生成、存储或传递该数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于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采用数字签名的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强于无数字签名的数字证据;使用的签名技术安全性更高的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大;保密性强的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强于保密性弱的数字证据。(2)审查数字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3)审查数字证据与事实的联系;正如不能说物证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一样,也不能简单地说数字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对此应根据数字证据与案件本身的联系来区分。但是,目前许多学者的论述中却脱离案件来谈数字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决定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联系的紧密程度,同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力较大,反之则证明力较小。因此,如果查明一项数字证据自生成以后始终以原始形式显示或留存,同时如果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则其为直接证据;反之,若该证据不足以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则属于间接证据。(4)审查数字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伪造、篡改的情形;可以审查数字证据产生的硬件与软件进行环境、系统的安全性、内部管理制度;要考虑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信息的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以及伪造、篡改情形出现的可能性大小等因素(注:美国法院在《联邦证据规则》修正以前经常采取的一个判例中确立了这些原则,King v.exrel Murdock Acceptance Corp,222 So.2d.393 at 398,(1969)(Miss.Sup.Ct),而这些原则在另一个判例中又得以充实,Monarch 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 V.Genser,383 A.2d 475 at 487-88,1977(N.J.Superior Ct,Ch,Div.))。(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尤其可以考虑无关第三方、CA认证机构、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数字证据。例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规定,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的,以电子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11](P564)

2.数字证据可以成为独立定案的论据。尤其是在目前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中,在不存在其他证据类型时,应当认可数字证据可以成为独立定案的依据。在数字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出于数字资料较易篡改,所以在现阶段一般要承认物证、书证的证据力强于数字证据。不过,任何证据都有伪造的可能,因此还要重视发挥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心证。

3.当事人可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当事人提供数字证据,如无相反事项证明其不真实则应认定为真实;对方当事人可对其真实与否进行举证(注:英国1988年修正的《治安与刑事证据法》采取这种反面列举的规定。)。即使数字证据变换了形式,只要在内容上保持了与原始载体内容上的一致,仍可认可其证据力。

4.当事人可申请有关专家对数字证据进行证明。这种证明可以认为是专家证人性质的证据,用来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等进行证明。在有关数字证据的认定等问题较为复杂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调查取证,也可指派专业人士或机关进行签定。美国存在一个较大的EED(Electronic evidence discover)公司,其在为数据的认证、定位、处理、删除数据的恢复等方面提供专家证人领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该公司为美、英、加拿大、欧洲提供这种服务。专家在对受到怀疑的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作证时,按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其需对所采技术、处理流程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接受交叉询问。

5.数字证据原始载体与复制件具有同等的证据力。数字信息在经过多次复制、传输以后仍然保持了与原始载体内容上的一致性,而不似其他证据会有信息的丢失、缺损。数字证据的原始载体与复制件不相吻合并不能说明复制件为伪造,但应当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从多方面综合判断数字证据的真实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复制件的可采性”作出了这种规定。[12]

6.数字证据公证。允许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数字进行公证,在诉讼中进行使用,不过,进行公证的公证机关必须具备进行数字证据公证的能力,同时应规定相应的公证程序规则。

7.数字证据保全。数字资料的存储不同于其他证据,且常常是有关证据存储于当事人或者网络服务中心的服务器中,因此在对证据进行保全时,法院如何进行保全,如何寻找到存储的数字资料,不能寻找到而当事人拒不提供,以及采取证据保全会影响当事人的服务器的正常运作而影响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时,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等,都应当设计相应的规则(注:数字证据保全规则的设计篇幅较大,我们在此并不过多涉及。)。

8.确定网络服务中心出于资料保存、证明的义务。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输需要服务器,服务器在传输信息时一般都对信息进行存储、中转,这些服务器大多由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接人服务提供者控制。尤其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当事人一般是通过网络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数据的传递与交换。在诉讼中,网络服务中心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且无论技术与设备,还是资信状况,均比较可靠。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时,法院可要求网络服务中心提供其留存的相关资料。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不相符合时,应认定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在法律上要求网络服务中心在一定期限内留存相关交易资料备查,同时又要注意对交易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EDI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凡是法律、法规规定文件、资料必须长期保存的,其表现形式的电子报文要给予存贮,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EDI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双方可依照协议申请仲裁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信息时间、网络地址,用户上网帐号、主叫电话号码等,并需留存60日,在相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这些规定对于一般性案件,尤其是侵权案件证据的保存与提供非常有帮助。而广东省的规定则专门针对于电子商务引发的案件中的证据的保存与提供。)。

【参考】

[1]张西安.论机证据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2-11-7(3).

[2]白雪梅,孙占利.电子证据中的法律问题[EB/OL].WWW.anyadd.com/falv/wenji/finsx/fnsx100.htm2001-12-6.

[3]韩鹰.对电子证据的法律[A].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集[C].

[4]李鹏程.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EB/OL].WWW.sohoren.net/law/Special show.asp?Special ID=4 2001-12-6.

[5]Definitions 1,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Canada.

[6]蔡曙山.论数字化[J].中国社会科学,2001,(4).33.

[7]See,"Digital evidence:Principls and Standards"in WWW.fbi.gov/hq/lab/2002-5-12

[8]The Civil Evidence Act,1968(U.K.1968c.64)Section 5.Admissibility of statements produced by computers.

数字经济分析例5

但是,技术本身是双刃剑。笔者认为国际数字鸿沟可能对落后国家的技术跨越具有促进作用,落后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闻存在经济收敛的可能,并创造了技术跨越发展的机遇。

索特(Soete,1985)率先提出了“蛙跳”发展的观点,帕雷兹(perez)和索特在1988年又进一步指出,在一些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众多蛙跳发展的机会窗口(windows of opportunity)。因此,发达与不发达、先进与后进并非一成不变,发展中国家如果把握好后发优势,进行正确的技术选择,完全有可能赶上或超过发达国家。以索洛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增长理论也认为,在自由竞争、要素充分流动的条件下,经济增长率与初始人均收入水平成反比,后发国家将比发达国家以更快的速度发展,世界经济将出现收敛。笔者认为,在强调知识和技术内生变量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时,后发优势绝不仅仅包括以上原因。

第一,ICT产品本身具有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的经济特征。根据摩尔定律,技术产品往往创新性强,性能不断增强而价格急剧下降,因此,ICT普及的经济门槛不断降低,为落后国家提供迅速普及和扩散ICT成为可能(当然,提高ICT普及水平只能缩小狭义的数字鸿沟,并不能提高落后国家ICT的应用水平与生产能力)。在信息化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意识到ICT重要经济意义的同时,将信息化和工业化发展融合起来,实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新的赶超模式,直接跨越发展到ICT生产和应用的更高阶段。

第二,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传统技术上投资较少,一旦这些国家具备适当的技术和基础设施,就有可能在新一代技术发展的早期,在准入约束较少的情况下,发展新的ICT,并取得蛙跳发展。正确的技术选择可以使发展中国家技术落后的劣势演变为后发优势,通过技术进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在新的技术-经济范式的发展轨道上,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并无其他国家投资在传统技术上庞大的沉没成本,不易形成对原有ICT的成本约束,因此更容易实现从旧的发展轨道向新轨道的转换,产生后发优势。换句话说,先进国家由于在现有的技术一经济范式中投入了较高的沉没成本,因此转移的机会成本很高,可能存在改革的惰性。国家不会因为固有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而锁定在原有的技术经济范式中,却能够以较低资金成本实现技术一经济范式的更替和跨越。

数字经济分析例6

截至2016年,全球网民达32亿,智能手机用户达25亿,在线用户将逐步拓展到每一个角落、每一个人。到2016年6月,中国互联网网民达7.1亿,渗透率已经超过50%,日均上网达3.8小时。网络购物、支付宝、滴滴打车等已经成为路边小贩卖菜,偏远农村地区大妈购物,上班族出行的新常态,在线化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普遍存在。

1.0vs2.0

数字经济1.0的核心是IT化,互联网刚刚开始发育。在这个阶段,信息技术在传统的行业和领域得到推广应用,属于IT技术的安装期。通过推广应用IT技术,大大提升了原有经济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了运行成本。同时,成长起了以IT设备制造和相应软件业为主体的信息产业,互联网开始兴起并得到初步应用,但是没有能在全社会形成成熟的互联网商业模式。这个阶段持续到21世纪10年代。近年来,基于数字技术、以互联网平台为重要载体的数字经济发展开始兴起,我们称之为2.0时代。数字经济2.0的核心是DT化,即万物在线互联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数据成为驱动商业模式创新和发展的核心力量。数字经济2.0架构在“云网端”新基础设施之上,生长出互联网平台这一全新的经济组织,并带来了商业模式、组织模式、就业模式的革命性变化。对比1995年和2016年两个时代的主要互联网科技公司,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在技术水平、业务方向、组织架构都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

三大特征

架构在新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之上的数字经济2.0,具有平台化、数据化、普惠化三大特征。

平台化——平台是数字经济2.0的基础。依托“云网端”新基础设施,互联网平台创造了全新的商业环境。信息流不再被工业经济供应链体系中巨头所阻隔,供应商和消费者的距离大大缩短,沟通成本大大降低,直接支撑了大规模协作的形成。信息的透明使得企业信用不需要和规模挂钩,各种类型、各种行业的中小企业通过接入平台获得了直接服务消费者的机会。在物种上,成熟的数字经济2.0平台上的物种极为丰富。以阿里巴巴为例,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基础、标准的服务,大量个性化的商业服务,则由生态系统内各种各样的服务商所提供。目前,服务市场已聚集数万家服务商及服务者,为千万淘宝及天猫卖家提供服务,年交易规模数十亿,提供了包括店铺装修、图片拍摄、流量推广、商品管理、订单管理、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外包等相关服务与工具几十万个。借助数字经济2.0平台能够实现超大规模的协作。在大淘宝的零售平台上,大淘宝平台+4亿消费者+约1000万在线商家,共同构成了一个超大规模的分工/协作体系。这种超大规模的用户数,是工业时代的公司无法比拟的。

数据化——新兴的数字经济2.0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高度数据化。工业时代的公司,以IT技术为核心实现数字化,数据的流动以及在线化范围有限,数据应用场景主要局限在以自我为中心的小的生态圈之中。数字经济2.0时代,数据的流动与共享,推动着商业流程跨越企业边界,编织全新的生态网络与价值网络。正如埃森哲首席科学家齐韶先生所言:“云计算模糊了企业内部IT与外部IT的界线……公司间传统的数据与程序相隔离的状态将有望被打破,随之将出现新的商业生态和价值网络……未来五年,公司间的业务流程可能会高速增长,这反过来将有助于商业生态系统的建立……公司IT系统一旦穿过防火墙,就非常容易与其它公司的IT系统实现信息交流与交换,从而越过公司界线执行业务流程。”

普惠化——在数字经济2.0环境中,“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特点,实现了普惠科技、普惠金融和普惠贸易。在科技领域,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按需服务业务形态使得个人及各类企业可以用很低成本就轻松获得所需要的计算、存储和网络资源,而不再需要购买昂贵的软硬件产品和网络设备,大大降低了技术门槛,根据阿里研究院测算,云计算的使用可以使企业使用IT的成本降低70%,创新效率提升3倍。在金融领域,以互联网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信用评分模型,对于普惠金融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大数据统计概率计算,可以使得不同风险的个体得到精准的风险评估,从而能够匹配差异化的金融信贷服务,让更多的个体享受到适合其各自风险特质的金融信贷服务。据网商银行业务团队的计算,假设不良总金额保持不变,如有新型信用评分模型的支撑,那么可授信的客户数量将大幅提升。可授信的企业类客户数量将增长360%,为原有数量的4.6倍;可授信的个人类客户数量将增长1600%,为原有数量的17倍。

在全球贸易领域,数字经济2.0为全球带来了普惠贸易的全新局面。普惠贸易意味着各类贸易主体都能参与全球贸易并从中获利,贸易秩序也将更加公平公正。普惠贸易包括以下几个特点:弱势群体能够参与国际贸易;贸易流程更加方便透明;国际贸易信息对称;全球消费者能方便购买来自全球任意地点的商品;贸易中的参与主体,如消费者、小企业,都能从中获益。跨境电商快速发展、eWTP理念得到积极认可,正是普惠贸易快速发展的例证。

未来的样子

过去20年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这轮技术自身的积累与进步。而未来十年,这轮技术则向零售、制造、教育、医疗、文化等行业深入渗透。与此同时,各种新技术将层出不穷,量子计算、区块链与生物科技等将在未来获得突破性进展。伴随技术进步,经济组织也将进一步演化,数字经济2.0时代的平台经济体将进入蓬勃发展的黄金阶段,成为全球经济活动的主角,彻底改变我们的工作、生活。

想象一:自由连接体

在网络的连接下,数字经济将为社会创造上亿的就业机会,成为促进民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亿万个体将成为数字经济生态系统中的一个个自由连接体,未来社会就业将出现六个趋势:

“平台+个人”的“平台式就业”将成为基本的就业景观。

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式就业”将成为一种重要的就业方式。

U盘式就业、分时就业、斜杠职业等“灵活就业”将极大提升人们的幸福感。

基于网络、跨越地理距离的“分布式就业”将越来越普遍。

基于数字技术的产业、商业和经济模式快速创新、快速演化、快速迭代,大量高度细分、快速演化的新职业将大量涌现。

在数字技术的帮助下,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大学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将获得更加公平、更加可贵的就业机会。

预计未来十年到二十年:

未来十年,数字经济将创造更多的岗位和就业机会,人类将更多地倾向于成为芭蕾舞演员、专职音乐家、数学家、运动员、服装设计师、瑜伽大师、小说作者等等,成为给机器人安排任务的“主人”,人类和机器之间将形成一种共生共存关系。

未来二十年,八小时工作制将被打破,50%劳动力将通过网络实现自我雇佣和自由就业,灵活就业成为未来人们的重要就业形态。

未来二十年,在制造业领域60%、服务业领域30%的重复、枯燥、繁重劳动,以及大量的家庭服务将被人工智能机器人取代,人工智能机器人将成为重要的劳动力大军,形成人类特定时期的技术性失业。

想象二:人人经济

在网络的连接下,每一个个体都有权力、有机会成为数字经济活动中的活跃主体。每一个个体的创新、创业、创意、创造能力将得到极大释放,人人设计、人人制造、人人销售、人人消费、人人贸易、人人银行、人人物流等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将逐步涌现,催生人类经济活动的新范式,形成人人经济的新景象。

预计未来十年:

经济和产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数字经济规模将超越制造业规模,贡献全球25%的经济总量。

众创众设将成为企业与用户改进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的重要创新方式,用户和消费者通过网络参与研发设计,成为企业聚集智慧,提升研发设计能力的新渠道。

4D打印将成为满足个人化、快捷需求的重要制造模式。

自然人经营权、消费权、资源获得权,将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人类的重要权力。人人都有利用互联网开设网店、开网约车、售卖自家农产品、交换个人闲置物品等的权力;人人都拥有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权力;人人都享有通过自己的信用、无需担保平等地获得贷款等金融普惠服务的权力。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将成为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的新形态。每一个个体在获得金融普惠服务、快捷高效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有权利和义务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物流快递等服务并从中获得收益和报酬。

想象三:平台经济体

技术的创新将伴随经济组织的变革,“共享平台+企业/个人”的经济组织方式在未来20年将获得突破性进展。当小企业或个体接入到“平台经济体”,他们将变得强大起来,能像大企业一样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创作并在全球分享、交易。个体只要有一块屋顶就能做太阳能的生意;有一辆车就可以做网约车;通过手机甚至联网的眼镜就能买卖全球。

想象四:万物在线与数据核爆

移动互联网如同一个强大吸引力的黑洞,将世界万物连接在一起。到2016年底,全球网民数量将突破35亿,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26。人的在线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物的在线化也正在迅猛发展。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构建了互联互通的网络,人与机器自由穿梭在边界日益模糊的虚拟与现实之间,共同编织着生动的实时在线世界。数据量将呈现爆发式增长,真正成为核心生产要素,通过在线数据、迭代算法、实时计算匹配供需,进行市场资源配置。

预计未来十年:

超过万亿传感器将接入移动互联网,超过10%的衣服、鞋、眼镜等都能接入移动互联网,首款植入人体式手机也将上市。

无人驾驶汽车将占美国汽车保有量的10%,人们将乐于使用汽车共享计划而非使用私家车,全球范围内使用汽车共享服务的行驶里程将超过私家车。

超过10%的人拥有人工智能私人助理,帮助我们买菜、饮食搭配、健康建议、安排行程、补充知识等。

自然人机交互成为主流,人类可以通过自然语言、身体动作甚至思考意识与机器进行交流。

全球的数据量将超过230ZB,以数据计算为基础的零人工干预的经济模式也将迅猛增加,将超过经济总量的10%。

计算量将代替耗电量成为衡量经济活跃度的重要指标。

想象五:再造经济学理论

数字经济是以交易和账户为中心的经济体系,交易效率远远超过生产效率,不同于以生产为中心的工业经济体系。从生产到消费,从柜台到平台,从IT到DT,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学带来三大冲击:一是诸如市场理论、产业经济学理论、边际成本理论、博弈论、就业理论、产权理论、竞争理论等一些具体领域;二是资源稀缺性、理性人等基本假设;三是方法论。

预计未来十年:

数字经济分析例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深入,我们已步入一个经济化的时代。其实,埃德蒙・伯克早就说过,骑士制度的时代已经过去了,随之而来的是诡辩者、经济学家和计算机的时代。在这个经济化的时代,每个人都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正如保罗・A・萨缪尔森所言,“在一个人的一生中,从摇篮到坟墓,都会遇到经济学的真理……,经济学不会使你成为一个天才,但是,没有经济学,你简直非吃亏不可。”现在,大量的英文经济学原版著作引入到中国,进入到大学课堂;英文报刊、广播、电视英语节目,大量涉及国际、国内财经报道,广大的英语学习者和英语爱好者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大量的经济英语文献。经济英语是英语语言知识技能和经贸知识的结合。由于经济领域的浩瀚,以及经济学的不断发展,使经济学和数学结下不解之缘,出现经济学的数学化倾向。“特别是西方经济学家惯常运用晦涩费解的语言和复杂难懂的数学公式,其结果往往使读者难于理解他们所要表达的内容。”

一、经济学和数学

经济学是研究客观的经济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被称为社会科学之王-是最古老的艺术、最新颖的科学。经济学研究的经济现象,虽然不可以象自然现象那样进行精确地计量,但还是可以部分计量的。事实上,可以用数学方法来考察经济现象的数量关系,用数学语言来表述经济模型和经济理论,也可以用经验的统计资料对经济理论进行验证。科学的分析方法,必须在定性研究的同时,运用数学方法进行量的分析,才能完善地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正如马克思所言,“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达到了完善的地步。”

数学方法正是对客观事物进行量的分析。在经济分析中,运用数学方法的优点在于:(1)所应用的语言是更严密和更准确的;(2)有大量的数学定理为经济分析服务;(3)由于它使我们明确地表达一些假定条件,可以使我们避免采用一些不理想的含义模糊的假定;(4)它使我们能够处理有几个变量的情形。所以,数学方法被广泛地用于经济分析。

1.经济数学化

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加强了数学分析,甚至出现了经济学的“数学化倾向”。在西方经济学著作中,除了对经济理论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外,还广泛地运用几何、矩阵代数、微积分、概率论、差分方程和序列论等对经济现象进行数量分析。

2.数理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

数理经济学(mathematical economics)是一种经济分析的方法。在这种分析中,经济学家使用数学符号以表述经济问题,凭借自己已知的数学定理来帮助其推理。数理经济学和所谓“文字经济学”的主要区别在于:在数理经济学中,假设和结论是以数学符号表述的。另外,代替文字逻辑的是应用数学定理来进行推理过程,使表述更为严密和准确。

计量经济学(econometrics)则是在本世纪西方经济学“数学化”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把数理经济学和数理统计学兼容并蓄的特点。简言之,计量经济学是对已形成的经济理论所进行的实证统计考核数理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是数学分析方法在经济分析中应用的集中代表,充分体现了数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二、经济英语与数学

经济英语主要指与经济有关,或涉及到经济的英语。经济英文语篇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英语经济学文献,即英文版经济学原著和英文经济学论文等。应用经济英语文体,如商务沟通(business communication)等;报刊英语经贸文章、报道(财经报道financial report)。国际经济组织文献。由于数学方法在经济分析中的广泛运用,使得在经济学文献中,随处可见大量的数学词汇。如curve曲线,variable变量,coefficient系数,index指数,function函数,multiplier乘数等等,以及与之相应的经济学术语,如endogenous/exogenous variable 内/外生变量;coefficient of price/income cross elasticity of demand需求价格/收入/交叉弹性系数,Gini coefficient 基尼系数;Consumer’s price index,CPI消费品价格指数,Lerner index 勒拿指数;social welfare function社会福利函数,consumption function消费函数;deposit multiplier储蓄乘数,foreign trade multiplier对外贸易乘数等等,以及其他数学内容如:

1.图表

图形是说明两组或两组以上的资料或变量如何相互联系的图示。它的优点在于,在很小的空间里汇集了大量的资料并易于理解。图形对于经济学者如同榔头对于工匠一样必不可少。你必须具备足够的图形的知识才能够掌握经济学。(保罗・A・萨缪尔森,1991:25)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中,附录1 就是“如何阅读图形?”。 所以,在西方经济学英文文献、英文财经报道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大量的图表,如graph图表、图解,diagram简图,示图,curve曲线图,pie chart扇形图,bar chart条线图,block chart直方图等。其中,曲线图使用最多,如supply curve供给曲线,demand curve 需求曲线等。

2.数字

英文经济文献,特别是财经报道,总会涉及大量的数字(figure)。用数字来反映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情况,以数字说话。经济英文中的数字包括阿拉伯数字和其他英文数字。英文数字有表示准确数的,如dozen十二,double二、二倍,decade十年,century百年,hundred百,thousand千,million百万,billion十亿, couple两个、一对,duplicate二份、二倍,triplicate三份、三倍,quintuplicate五份、五倍,sextuplicate六份、六倍(多用于文件、合同中);也有一些表示模糊数的,如few,a few;little,a little,many,much等。

3.模型

这里的模型当然是经济模型(economic model),即经济实际的一个简化的解释,它可能是一个图形、统计表或方程组。总之,经济模型是各种经济变量间的数量关系的反映(杨玉生,1995:449)。经济学家在经济研究中,特别注意建立各种经济模型。雷诺滋就认为,“理论研究,简单说来,就是形成模型,并从中得出逻辑预测。”(牢埃得・雷诺滋,1983:11)。在经济英文文献中,常见的经济模型有work-leisure model工作-闲暇模型,income-expenditure model收入-支出模型, growth model增长模型等等。

综上所述,经济学数学化使经济英语与数学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其明显的标志就是众多数学词汇的使用,大量的数字、图表,以及各种各样的模型等。要真正完整、准确地理解经济英文语篇,除了要具备基本的英语语言知识、技能外,还应结合具体的语境、语篇,特别是注意经济学和数学等背景理论知识的理解,才能准确地把握经济学理论,了解国际国内经济信息,成功地进行商务沟通,使英语语言学习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数字经济分析例8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财政赤字是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而形成的差额,历来是很重要的经济指标。财政赤字对利率水平的影响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国内学者多通过定性分析或根据统计分析来判断财政赤字与利率的关系,认为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积极财政政策提高了利率水平的学者比较多。曾令华(2000)认为,实际利率上升与它对非政府投资的某些抑制作用不能说明政府支出扩张有“挤出效应”,只是说明利率政策与财政政策的不协调。刘溶沧、马拴友(2001)利用中国1984~1999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论是中国的财政赤字、国债规模没有产生挤出效应,不但财政赤字没有使利率上升,而且财政投资也未挤出私人投资,目前不存在财政赤字抬高利率的因果关系。但其研究方法仅为简单的OLS回归,尚需更严格的计量分析来提供实证支持。郭庆旺(2002)认为,利率管制使利率水平对财政赤字反应灵敏度很小,公债对银行利率没有推动作用。上述研究大都关注财政赤字对利率的影响,而很少研究财政赤字对利率期限结构的影响,尤其是对市场化的利率期限结构。利率期限结构不仅受到市场上各种直接因素的影响,经济系统中的各种因素也在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市场因素影响着利率期限结构。利率期限结构反映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因此研究财政赤字对利率期限结构的影响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为了抵御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政府从2008年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赤字与宽松的货币政策。计划到2010年时,确定财政投资4万亿元。同时,由于大幅扩大财政投资,而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导致财政赤字上升很快。2008年的财政赤字为1,110.1亿元,2009年估计可能达到创记录1.1万亿元。

本文将以扩展VAR模型和广义脉冲响应函数、方差分解等为基础,在4变量系统内检验2001年8月至2008年12月中国的财政赤字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期限结构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若财政赤字对利率期限结构具有Granger影响,则进一步通过广义脉冲响应函数、方差分解来识别财政赤字对名义利率的影响方向,为中国实施恰当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其政策组合提供实证支持,为财政赤字在利率期限上的应用提供理论和实证基础。

二、数据说明及变量的选择

(一)利率期限结构数据。本文选择Nelson-Siegle模型,利用上交所交易的国债信息对2001年8月至2008年12月每周的利率期限结构进行估计,共有360条周收益曲线。数据由北方之星导出并由Nelson-Siegle方法计算得到。利用Nelson-Siegle模型拟合了即期利率曲线之后,就可以选择即期利率曲线上不同时点的即期利率,对利率模型进行估计。

从拟合后的曲线可知即期利率从2001年至今总体呈现出波动起伏的走势,自2001年年底开始走低,并于2002年5月左右达到低点后开始反弹,并逐步走高。直到2004年10月左右达到最高,直到2007年底走低。此后逐渐反弹,但到2008年8月份左右开始下跌。可以看出,利率变动也经历了几个周期。还可以看出,虽然即期利率的收益率不同,但是不同期限的收益率的走势却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这说明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可能是几个共同的因素影响作用的结果。

(二)宏观经济变量选择。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较短,同时时间序列数据应加大样本容量,因此取月度指标进行实证分析。各变量样本采集自2001年8月到2008年12月间的月度数据,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局网站和中经网数据库,实证分析使用eview5.0计量软件。

在筛选宏观经济指标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如下原则:一是指标的代表性,即能够充分代表宏观经济;二是指标的影响性,即能够对经济生活的各方面产生充分的影响。

CPI代表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以2001年1月为基期,为100。REALDEFICIT为真实财政赤字,由财政赤字除以居民消费物价指数。REALONE代表一年期利率实际利率,为银行债券市场一年期利率减去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率。REALFIVE代表五年期利率实际利率,为银行债券市场五年期利率减去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率。为了消除时间序列的异方差,对月度数据值取自然对数。

三、财政赤字对利率期限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

为探讨利率期限结构与宏观经济变量关系,我们采集了2001年8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上述各项指标数据。在分析方法的选取上,采用现代经济计量学理论中的向量自回归(VAR)、脉冲响应函数及方差分解等最新技术,探讨我国利率期限结构与宏观经济变量的数据属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动态均衡关系及冲击响应。

(一)向量自回归(VAR)分析。向量自回归(VAR)常用于预测相互联系的时间序列系统以及分析随机扰动对变量系统的动态影响。为了更详细地讨论财政赤字与长、短期利率、通货膨胀率的关系,对6个月利率、10年期利率同各宏观经济变量运用向量自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所有根模的倒数小于1,即位于单位圆内,则其是稳定的。

(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财政赤字、1年期利率、5年期利率、CPI变量运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分析发现,真实财政赤字不能Granger引起真实5年期利率、1年期利率的原假设都被拒绝。说明真实财政赤字是Granger引起真实5年利率、5年利率变动的原因。

(三)脉冲响应分析。下面,我们使用脉冲响应函数与方差分解来探讨系统的动态特性,研究宏观经济变量对于利率期限结构的冲击响应。

对财政赤字、1年期利率、5年期利率、CPI变量运用脉冲响应分析发现,真实财政赤字对1年期真实利率在第4期前有一个正向冲击,冲击在第3期达到最大,到第4期转为负的冲击;而从第6期时又转为正的冲击,此后冲击一直较小。真实财政赤字对真实长期利率的脉冲响应与真实短期利率相似。真实财政赤字对5年期真实利率在第4期前有一个正向冲击,冲击在第3期达到最大,到第4期转为负的冲击;而从第6期时又转为正的冲击,此后维持一个较大的正向冲击。有趣的是,财政赤字对CPI的影响较大,一直为负的冲击,在从第3期开始,一直保持-0.7的负向冲击。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真实财政赤字对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长短期真实利率有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真实长期利率。

(四)方差分解分析。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VAR中的一个内生变量的冲击给其他内生变量所带来的影响。而方差分解是把内生变量中的变化分解为对VAR的分量冲击。因此,方差分解给出对VAR中的变量产生影响的每个随机扰动的相对重要性的信息。

从方差分解分析中可以看出,真实财政赤字对长短期真实利率的贡献率很大,最大为45%左右,维持在40%左右。这也同经济理论相吻合,即真实财政赤字对长短期真实利率的影响较大。真实财政赤字对物价指数的贡献率也较大,其中最大达到了25%左右。这也表明,长短期真实利率、物价指数充分考虑了财政赤字影响。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从理论与实证上分析了财政赤字对利率期限结构的影响,VAR模型、因果关系检验和广义脉冲响应函数、方差分解的结果显示,财政赤字的增加均导致1年期利率、5年期利率及CPI上升,财政赤字在长短期利率的变动中贡献了40%,对CPI贡献了25%,这与有关的宏观经济理论一致。其原因可能在于:

第一,中国的财政赤字政策在扩大社会总需求方面效果明显,均衡收入增加,货币需求随之上升,而真实货币需求余额增加将促使长短期利率水平上升,特别是对长期利率,比较符合凯恩斯主义的流动性偏好理论。

第二,根据市场规则假设,在有效的金融市场上,高水平的财政赤字可能导致财政赤字的不可持续性而影响公众的预期,要求对政府债务的利率水平施加一定程度的风险贴水,因此财政赤字对利率具有正效应。当理性个体观察到财政支出大幅增加,出现财政赤字时,便会预期到政府在将来会增加债券发行,从而导致长短期利率上升,特别是长期利率上升更快。

第三,从财政赤字的融资方式来看,银行间国债发行走向全面市场化,国债发行利率由财政部与承销商之间通过公开招标,以市场方式来确定。国债发行利率更能合理地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表现为国债发行利率对利率的变动有了很强的预测作用。

第四,为弥补财政赤字的国债发行可能会减少民间部门的资金供给,改变资金供求关系,形成金融市场上利率上升的压力,比较符合可贷资金模型。

自从启动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步建立了一套适合国情的金融政策框架和制度,财政赤字实施和策略实施逐步走向制度化和科学化,利率期限结构与财政赤字的关系日益密切,这里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决策者参考。(1)在制定财政赤字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将利率期限结构作为制定财政赤字的辅指标;(2)推出和定期公布权威的收益率曲线。目前,各类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多达几十种,名目繁多,让投资者不能形成确定的预期,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另外,国外金融机构已经推出中国的收益率曲线,如果中国不推出权威的收益率曲线,就等于丧失了金融资产的定价权,不利于国家的金融安全;(3)定期公布长短期利率的利差,并将其纳入经济先行指数指标之中。

利率期限结构可以作为现有财政赤字工具的补充,对财政赤字的决策发挥辅助作用。我国金融体制处于深化改革之中,利率市场化正不断推进,因此,加入了具有一定预测能力的利率期限结构,财政赤字工具体系将更为丰富和完善,财政政策调控也将更为准确和有力。

(作者单位:长沙银行)

主要参考文献:

[1]曾令华.近年来的财政扩张是否有挤出效应[J].经济研究,2000.3.

[2]刘溶沧,马拴友.赤字、国债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兼评积极财政政策是否有挤出效应[J].经济研究,2001.2.

[3]郭庆旺,赵志耘.中国财政赤字的规模与作用[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2.

数字经济分析例9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经济增长、财政赤字、通货膨胀三者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热议的话题。部分学者认为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存在密切联系。uribe(2002)发现不可持续的财政赤字持续扩大是导致货币过度发行从而引发通货膨胀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有很多学者认为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并无显著关系。stanley fisher和william easterly(1990)证明,工业化国家赤字规模在gdp1%、发展中国家赤字gdp2.5%以下,则赤字所引起的货币供给量增加将不会引发通货膨胀。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间的关系同样引发很大的讨论。干霖、董智勇(2011)发现gdp、cpi对各自贡献率和交叉贡献率均为近似余弦曲线。很多学者还对财政赤字的可持续性进行了探究。戴蕾、王叙果(2011)发现虽然2008年政府财政赤字是可持续的,但公众预期通货膨胀率以及汇率的变动会对未来财政赤字的可持续性产生影响。

已有研究成果多数是采用理论分析论证法,缺乏实证分析。多基于凯恩斯古典经济学或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上的剖析。针对已有研究缺陷,本文拟运用var计量分析模型,并辅助单位根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技术,对财政赤字、经济增长及通货膨胀的内在关系做一系列的实证分析检验、评价和预测。

二、模型构建与分析

本文的数据是从1980年至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gdpr)、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defbg)、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cpir)三个指标所构成的时间序列。数据从中国统计局网站的《中国统计年鉴》中获取。经单位根检验,三个变量均不存在单位根过程,由于序列趋势平稳或随机平稳,所以可以继续进行后续var模型构建和脉冲响应分析。

1.模型构建

用gdpr、cpir、defbg三变量构造var模型,再借助aic、hq、sc、fpe准则为方程确定合适的阶数,四个标准结果为:3,3,2,3,因此,将阶数定为3。

通过参数估计,具体的var模型如图:

2.模型评价

通过对模型残差的正态性检验、相关性检验以及条件异方差检验,证明残差服从正态分布、无相关性和异方差性。表明模型拟合的很好。

3.格兰杰因果检验

原假设 f统计量 p—value 结论

gdpr不是cpir和defbg的格兰杰原因 2.9841 0.01324 拒绝

cpir不是gdpr和defbg的格兰杰原因 1.8077 0.1138 接受

defbg不是cpir和gdpr的格兰杰原因 0.5401 0.7755 接受

从检验结果可以得出,gdpr是cpir的格兰杰原因,而cpir不是gdpr的格兰杰原因,表明说明经济增长对通货膨胀的传导效应是单向的。gdpr是defbg的格兰杰原因,而defbg不是gdpr的格兰杰原因,表明经济增长对赤字的传导效应也是单向的,经济增长有助于削减财政赤字水平,但财政赤字也并非导致经济增长或谁退的显著原因。cpir与defbg间无格兰杰因果关系,表明通过膨胀对财政赤字无显著的因果影响,反之亦然。证明通胀和赤字间的相互影响是不明显的,存在间接的影响,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

4.脉冲响应分析

本文每个变量扰动的脉冲响应关系如下:

由图1-1得出:gdpr对cpir当期及未来的影响都是正向的,验证了经济增长推动通货膨胀的增长。gdpr对defbg当期及未来的影响都是负向的,表明经济增长有助于财政赤字的减少但并不显著。由图1-2得出:cpir对gdpr当期有负向的影响,表明通货膨胀对经济增长有很大的抑制作用。cpir对defbg当期有较小正向影响,而后影响由正转向负并不断减弱,表明通货膨胀使得财政赤字在短期内小幅波动。通货膨胀一方面增加通货膨胀税、所得税、商品税提高财政收入、降低赤字,另一方面由于抑制

经济会迫使政府增大财政支出、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发行国债来抑制通胀并增加转移支付,增大财政赤字,政府作用一定程度上相互抵消,通货膨胀对财政赤字的影响并没有显著作用。由图1-3得出:defbg对gdpr短期有较显著正向影响,而后转为负向影响,表明赤字对在短期拉动经济增长,长期由于财政挤出效应不利于经济增长。可见积极地财政政策在短期有效但不宜长期施行。defbg使cpir在短期内上下震荡,从第3期后转为负向影响并于第4起达到最大并最终减小为零。短期内对通货膨胀的正向作用可以由于财政政策的货币化,政府被迫采用增大货币供应量的方式弥补财政赤字从而增大通货膨胀率。长期财政赤字抑制经济增长,继而带来着物价水平的下降,并最终随着赤字对经济影响的逐步减弱而减弱至相对稳定水平。此外,财政赤字对经济增长的正向影响在第二期是达到最大。综合图1-4,defdg对gdpr及cpir的脉冲响应高度一致,可以得出财政赤字从影响经济增长到影响通货膨胀存在一期的时滞现象。因此,如果政府进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三年后适当地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将对通货膨胀起到更好的抑制效果。

三、结论和建议

经济增长对通货膨胀和财经赤字具有单向传导作用。财政赤字短期促进、长期抑制经济,因此财政政策不宜长期使用。通货膨胀短期、长期皆抑制经济,中国国情与菲利普斯曲线不符,因此稳定物价作为首要宏观政策是重要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皆非中性,货币政策更显著,财政政策更独立。财政赤字从影响经济增长到影响通货膨胀的存在一期时滞,因此扩张性财政政策实施三年后配合适当紧缩的货币政策效果更好。

参考文献:

[1]uribe. a fiscal theor y of sovereign risk[r]. european central bank working paper. 2002

数字经济分析例10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美国的次贷危机不断扩大影响到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俨然发展成为新一轮的全球性质的金融危机。中国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其冲击,如2008年10月份,全国财政收入5,328.95亿元,同比下降了0.3%,这是数年以来第一次同比负增长。为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央政府在工作会议中提出,将宏观政策定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不断地扩大财政赤字、发行国债,至2010年底中央财政投资1.18万亿元,带动全社会4万亿元的总投资。2009年财政赤字将达国内生产总值的1.5%~2%,预计增发5,000亿元国债。扩大财政赤字、发行国债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什么关系?至此,财政赤字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继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再次成为热点话题。

一、经验观察及描述性分析

对于财政赤字的问题,国外很早就进行了研究,西方经济学家们的观点大致包括三个派别:反对财政赤字,代表人物有马歇尔瓦尔拉斯萨缪尔森、弗里德曼,他们认为财政赤字必然会有损经济发展;财政赤字有效理论,以凯恩斯宏观经济学派为代表,他们认为只要是财政赤字就能促进经济发展;适度赤字论,以新古典综合派为代表,主要观点是要注意财政赤字的背景条件及其规模效应。如刘易斯认为,国内储蓄以同样程度增长,日益上升的财政赤字就不会对国内金融市场构成一种额外负担,并且还能够顺利地得到弥补。

与国外情况相类似,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李万甫分析了财政结余、增加税收、发行国债等几种财政赤字弥补方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苏耘证实财政赤字对通货膨胀存在着Granger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财政赤字是通货膨胀的Granger原因,甘耘也有类似的观点;李雅丽利用铸币税模型认为中国政府可以通过铸币税来弥补财政赤字,能够减少税收扭曲,摆脱通货紧缩,促进经济发展;刘溶沧、马拴友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赤字、国债与利率、私人投资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认为我国的赤字和国债规模没有产生挤出效应,财政赤字不但没有使利率上升,而且也没有挤出私人投资,如果财政赤字和国债用于公共投资,那么它们的净效应是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王攀、牟晖对我国历年财政赤字和国债状况进行了分析,也认为利用国债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夏少刚通过定量分析指出如果采用国债进行赤字的弥补,所引起的通货膨胀较小。

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财政赤字与经济增长的相关理论,在分析1991~2007年中国财政赤字与经济增长变化趋势的基础上,运用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对财政赤字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研究。

二、实证分析

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目前的主要任务是扩大内需,因此应使用赤字政策动员未加利用或利用不足的物质和人力资源,积累庞大的社会资本,包括基础建设,最终推进经济发展。

1、模型。本文建立两个双对数模型,如下:

LNY1=aLNX1+α(1)

LNY2=bLNX2+β(2)

其中,X1:财政赤字额;X2:赤字率;Y1:国内生产总值,GDP;Y2: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2、数据。全文数据为年度时间序列,样本区间为1991~2007年,包含17个样本。

(1)解释变量LNX2为赤字率的自然对数,是本年度赤字额的自然对数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自然对数之差。

(2)被解释变量LNY1为国内生产总值,按照可比价格计算的实际值,为修证后的数据。

(3)被解释变量LNY2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是本年度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与上年度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之差的自然对数和上年度实际GDP自然对数的差。

(4)本文使用的数据全部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8》。

3、数据说明

(1)财政赤字规模和国内生产总值均大幅度增长。分别从1991年的237.14亿元、2,1781.5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540.43亿元、249,529.9亿元。1998年受到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我国财政赤字规模出现根本性变化,当年赤字额达到922.23亿元,1999年更是突破了千亿元,当年赤字达到1,743.59亿元。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加,2001年以109,655.2亿元突破十万亿元大关,2006年开始超过20万亿元。

(2)赤字率不断变化。1998年以前一直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1998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后开始增加,2002年是2.6%,接近3%这一《马约》标准,之后出现下降趋势,近两年防止经济过热发展,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都维持在不到1%的水平。总的来看,财政赤字率的变动在不同的经济背景下体现出不同的特征。

(3)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波动性较强。1991~1996年GDP平均增长率达10.4%,1997年开始下降,1999年跌至谷底,2000年后重新出现增长。

4、方法。利用EVIEWS3.1软件,采用最小二乘估计法估计。

5、回归结果

(1)赤字额与国内生产总值。表1列出了回归方程窗口显示的有关信息。(表1)

因此,模型一估计为:

LNY1=0.3842LNX1+8.6272

t=(3.5213)(10.9742)

R2=0.4525F=12.3994D-W=0.5455

(2)赤字率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表2给出了回归方程窗口显示的有关信息。(表2)

因此,模型二估计为:

LNY2=-0.2268LNX2+1.3188

t =(-2.5702)(0.0042)

R2=0.3057F=6.6057D-W=0.7882

6、模型分析

(1)R2是考察模型对样本数据的近似程度。R2越高,说明模型所包含的解释变量已经能够较好地对被解释变量进行解释;R2越低,则意味着其他因素的解释能力较强,遗漏的解释变量越重要。

就本文两个模型而言,模型一相对于模型二,其解释能力较强,但R2都没有达到普遍意义上的显著,这说明财政赤字、赤字率只是影响GDP、GDP增长率的因素众多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除此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

(2)F统计量检验模型对总体近似程度。取显著水平α=0.01,F0.01(1,15)=4.54,两个模型的F都大于FΑ,则通过F检验,模型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

(3)T统计量检验每个解释变量(影响)的显著性。取显著水平α=0.05,Tα/2(15)=1.753,所有T检验全部通过。

(4)D-W适用于检验一阶自相关性。取显著水平α=0.05,dL=1.133,dU=1.381,则0≤D-W≤dL,即存在一阶正自相关。从现实情况来看,模型中遗漏了重要的解释变量。经济的发展除了受到财政赤字影响以外,还有消费、出口、投资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表现在随机误差项中,从而使得随机误差项的各期值之间呈现出相关关系。

结合相关的实证研究,从总体上来说,建立的模型可以说明所要研究的问题。

三、结论与启示

以上在对财政赤字与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中,建立的两个模型虽然通过了个别检验但并没有达到整体普通意义上的显著水平,因为方程的构造忽略掉一些其他影响因素,因研究方便,样本问题及某些问题难以量化,本文没有将这些包括在模型中。这样,我们将赤字率与GDP增长率建立了一个方程,两个方程一同说明一个问题。回归结果的观察比较中,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从样本17年总体看来,财政赤字与经济增长之间有着明显的关系,并且财政赤字具有正向的经济增长效应。模型一结果表明,财政赤字与经济增长的弹性关系为财政赤字每增加1%,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加0.3842%。

2、回归结果同时表明,赤字率与GDP增长负相关,赤字率每减少1%,GDP增长率增长0.2268%。说明当赤字的增加率小于国内生产总值增加率时,GDP的增长率才会不断增长。也就是说要注意控制财政赤字的合理规模。

本实证给予的启示之一:我国目前的财政赤字具有正的经济增长效应,财政赤字可以一方面直接扩大社会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乘数效应,进入消费过程,拉动消费需求。因此,目前内需不足、经济增长速率降低,国家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启示之二:要防范和化解财政赤字风险,控制规模,加强管理。如控制国债发行规模,增加国债品种,发展政府债券市场,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可以完善财政补贴、出口退税等政策优惠。将财政赤字集中在基础建设上,以优化经济结构为出发点,以激活闲置资源为目标,最终拉动经济。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弗里德曼,财政赤字与物价上涨[J],世界经济译丛,1982.3.

数字经济分析例11

摘 要:随着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日常的生活产品逐渐数字化,国内居民的生活方式逐渐发生变化,逐渐形成一种新的数字化的生活模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居民逐渐被排除在新的社会生活模式之外,出现了“数字歧视”现象,并逐渐形成新的“数字弱势群体”。文章结合多种研究方法,综合运用行为学、统计学和相关的分析方法和理论工具对数字弱势现象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 :数字化;数字歧视;弱势群体;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1.004

*基金项目: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项目编号:20141052502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项目编号:SJ201479)

作者简介:张贝贝(1995-),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12级本科生;周林(199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12级本科生;严龙茂(1965-),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汽车经济和企业金融方向的研究。

收稿日期:2015-04-16

信息化产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在拥有和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存在差距。为了缩小这种差距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有必要加强在该领域的研究。

1 相关概念界定

数字歧视,指的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在信息产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在铺天盖地的信息产品的席卷之下,数字化逐渐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显著特征,我国居民的生活方式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信息产品的参与,从而慢慢形成了一种数字化的生活模式。但实际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科技进步给人类带来的便利,有很多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无法使用甚至是接触到新型的数字化产品,便被排除在新的生活模式之外,也慢慢的与大众脱离。久而久之,适应信息化生活的人和那些排除在新生活模式之外的人之间就形成了巨大的差距,直观上看来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就叫做数字歧视。

数字弱势群体,指的就是在上述数字歧视现象中处于劣势地位的那一群人。他们在生活中接触不到有形的电子化产品,更享受不到各种无形的信息产品给生活带来的便利。所以,在享受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的成果,和体验新的生活模式方便,他们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我们把处于这样的不平等地位的人,统称为数字弱势群体。

“数字歧视”和“数字弱势群体”是两个比较新颖的词汇,也是笔者文章的创新之处,希望以上解释能给读者在阅读中带来便利。

2 湖北省弱势群体的“数字歧视”现象研究设计

2.1 研究方法

此次调查分析基于被调查者已经遭受到了数字歧视,并由此设计问卷进行研究调查出现国民数字化歧视的原因,通过对影响因素的分析,增进国民对此种现象的认识,引起广大的居民的重视,更好地享受现在的数字化生活。

本章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问卷调查法、数据分析法和理论分析法,并使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可信度分析和主成分分析,找出影响数字歧视的关键因素。

(1)问卷调查法。笔者为了研究这一现象,笔者在十堰、黄石、随州、襄阳、宜昌、武汉等13个县市发放《数字化歧视现状调查》问卷资料共计1 500份,回收后有效问卷为1 379,通过各地区对问卷的作答来了解“数字歧视人群”在普通人群中的比例,并了解数字化在居民中的应用深度及服务深度。

(2)数据分析法。使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实地调研得出的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信度分析、因子分析、回归分析等方面的处理,从实证的角度研究各变量的关系,构建分析模型。

(3)理论分析法。以调研的结果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与方法,从整体上综合研究以得出导致“数字歧视”的关键因素,并进行经济解释。

(4)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资料进行研究,了解国内外有关数字化歧视的有关描述及观点,然后对湖北省的“数字歧视”现象进行分析比较,从而获得更可靠的文字信息。

2.2 研究设计

2.2.1 问卷设计

此次调查分析,笔者选定的主题是数字化歧视,首先假定在现行社会中确实存在数字歧视现象,有部分人群遭受到了数字歧视,通过搜索各种相关资料区别出“数字化弱势人群”并研究影响数字化歧视的各项因素,设计调查问卷。

问卷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数字化歧视的判定问题,通过对题目的回答来判断调查对象是否为受数字歧视者,并以此为标准来筛选有效问卷,保证问卷的可靠性和调查数据的可信度;第二部分为数字化歧视影响因素重要性评价,利用李克特量表,将每项因素按照完全不重要、不重要、一般、重要和非常重要五种程度来判定每项因素对于该问题的重要性。第三部分是个人信息,反映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情况。

2.2.2 数据收集与分析思路

调查分析是基于对湖北省十堰市、武汉市、襄阳市、随州市、黄石市和宜昌市共13个县市进行抽样调查,其中农村和市(县)调查者居多。抽样调查的对象涉及到了各个年龄段和各种不同职业的普通人群,主要针对18岁以上的成年人,职业多为农民、工人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共发放了1 5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 379份,有效率高达92%,通过SPSS软件分析可信度达到了98.5%。

3 数据分析

3.1 信度分析

使用SPSS软件对所有根据问卷得出的数据进行可靠性检验, Cronbach's Alpha的信度系数为0.986,大于0.9,问卷的可信度很高,即这批问卷和基于这份问卷得出的数据是可靠的,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次数据的处理结果是比较可信的。

3.2 描述性分析

表1反映了在1 379个被调查者中,有49.7%的人使用传统渠道,如电视、报纸、收音机、人口相传等形式获取信息,有50.3%通过新型的网络媒体获取信息。由于此次问卷调查的目的在于找出产生数字歧视的原因,而衡量这些潜在影响因素的指标由完全不重要、不重要、一般、重要、非常重要五个构成一个完整的衡量体系,所以,在这里把前面的这两个衡量指标去掉,因为它们表示被它们表示的变量不是影响因素。此处只统计后三个衡量指标,统计结果如下:

基于五个衡量程度分析得出结果,并截取了上面一部分的代表性数据,在问卷设计中的说明,衡量程度中“一般”的代码为2,“重要”的代码为3,“完全不重要”的代码为4。而表2是经过处理的结果,以性别为例,我们把认为性别完全不重要、不重要、一般、重要、完全重要的所有选项加权平均,根据后面的结果可以回归到之前的假设定义。靠近3和4表示是重要或完全重要的,被它们所描述的变量对数字歧视很可能存在影响或影响很大,具体到这张表,“个人观念”和“经济发展程度”很接近3,而“网络普及程度”接近4,表明了这三个因子是造成数字歧视的重要原因,并且,人们对某一因素的选的越多,表明人们认为这一因素的确产生了数字歧视,其相应的高频率和百分比也进一步佐证了笔者的这一判断。

3.3 因子分析

KMO值介于0和1之间,它的测度值越大(即接近0.1),表明变量间的共同因子越多,研究数据越适合用因子分析。由表3可知,KMO值为0.938,表示非常适合进行因素分析。

Bartlett的球形检验的目的是检验相关矩阵是否为单位矩阵,如果是单位矩阵,则认为因子模型不合适。由上表可知,Bartlett的球形检验的近似卡方值为37529.654,自由度为78,同时,概率值sig.为0.000<0.01,达到了显著水平,说明其适合做因子分析。

由表4可得,第一大栏为各成份的序号,共有13个变量。

第二大栏为初始特征值,共由三栏构成:特征值、解释方差和累计解释方差。合计栏为各成份的特征值,此处固定提取3个因子,因此软件提取了3个因子。累计解释方差栏为各因子方差占总方差百分比的累计百分比。如在解释方差栏中,第一和第二成份的方差百分比分别为87.429%、3.961%,累计百分比这栏中,第一成分的累计百分比仍然为87.429%,第二成份的累计百分比为91.390%,即为87.429%、3.961%的和。

第三大栏为因子提取的结果,未旋转解释的方差。第二大栏里固定提取的因子的特征值提出来,单独列在第三大栏,并且按照特征值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列,所以第一个公因子的解释方差最大。

第四大栏为旋转后解释的方差。与第三大栏相比有所改变,旋转前的特征值从11.366到0.315,从旋转前最大特征值与最小特征值之间的差距比较大到相对集中,特征值从4.197到3.914。

由表5可得,提取的三个因子中,在第一因子中,排在前3位的因素是性别、收入、数字化产品更新速度,从均值来看,收入是影响数字歧视的重要因素,因此将第一因子命名为“收入因子”。

在第二因子中,排在前4位的是经济发展程度、个人观念、学历、政府重视程度,从均值来看,经济发展程度是影响数字歧视的重要因素,因此将第二因子命名为“经济发展因子”。

在第三因子中,排在前3位的是网络普及程度、年龄、家庭环境,从均值来看,网络普及程度是影响数字歧视的重要因素,因此将第三因子命名为“网络普及因子”。

由此可见,影响数字歧视的的主要因素有:网络普及程度、经济发展程度、收入状况。

4 分析结论与建议

4.1 研究的主要结论

本报告从数字化产品及服务的应用情况出发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得出造成数字歧视的主要影响因素,并依此为基础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和建议。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造成数字歧视影响因素有很多,通过利用SPSS统计应用软件对调查结果进行数据分析,最后得出造成数字歧视的关键性因素主要有网络普及程度、经济发展程度、收入状况。

第二,对于数字歧视问题的解决,应该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主要从政府、企业、社区组织和个人四个角度进行改革和深思。

4.2 数字歧视的主要应对措施

4.2.1 政府层面的应对措施

(1)政府应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网络信息普及程度的发展。通过研究国内东西部地区和城乡信息发展不均衡,发现关键在于信息技术应用所依托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差距。因此,首先要解决农村由于资金不足而缺乏信息化发展设备的问题。要想提高农民的信息工具普及率,就要提高计算机的普及率,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居民的硬、软件设备。

(2)要缩小及跨越数字歧视,必须坚持教育先行基本国策。国家应持续加大在基础教育方面的投入,同时也应加大对于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教育的投入,对社会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面向社会公众大力进化教育。为弱势群体阶层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高全民的信息技术水平和素养,使其掌握信息技术使用的基本技能,从而为缩小以至跨越数字歧视提供智力支持。

(3)政府应加强信息化和数字化社会的宣传,提高群众的数字化信息意识。国大多数人的信息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信息和现代信息技术知识了解得较少,捕捉信息的能力较差,因此要努力提高他们的信息意识,促使他们了解信息的重要性,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可采取各种大众传媒、各类信息机构和其它多样化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广泛持久的宣传。

(4)采用“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运作”的运作模式。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企业规模小无力独立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可以采取国家设立普遍接入基金和国家财政的两种形式。

4.2.2 企业层面的应对措施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要求企业采取措施,在减轻“数字歧视”的过程中发挥长效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寻找到迎合企业自身利益的出发点。消减“数字歧视”有利于新型数字化产品的推广和普及,从而扩大企业的盈利。因此,企业应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措。

(1)在产品推广过程中,采取适当刺激措施。很多人尤其是中老年人,对数字化产品并不敏感,这些数字产品在他们的生活中并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人们对产品没有了解的欲望,就会缺乏购买的欲望。因此商家为使这类人群成为消费群体,可以采取一些刺激措施,调动此类人群对于产品的积极性。

(2)加强产品安全性宣传,建立安全保障、赔付体系。对于未使用过或很少使用数字化产品的人来说,不愿使用它们的原因可能集中于以下几点:一是不会操作;二是操作程序复杂;三是对产品的安全性保持怀疑。其中,消费者对于数字产品安全性的怀疑应引起开发商、商家重视。因此运营商应加强产品安全性得宣传,建立安全保障、赔付体系,可以以实际赔付事例赢得消费者信任,树立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信心。

4.2.3 社区层面的应对措施

社区可以组建“数字产品科普室”,“老年人专用电脑室”等社区信息中心。征集义工、提供场所,在征得社区住户支持的前提下可筹集一定资金,为老年人组建“数字产品科普室”,“老年人专用电脑室”等,并安排时间为社区中的老年人们普及数字产品的使用方法,组织老年人进行学习,另可组织相关比赛活动以调动老年人积极性。而对于义工,社区也可采取适当鼓励政策,如与附近学校联合,让学生为老年人普及知识,学校和社区对参与活动的学生给予奖励等。

4.2.4 个人层面的应对措施

就个人层面而言,数字歧视者更重要的是转变自己对数字化的观念,了解数字时代的特征,努力去接受新型数字产品和软件;另一方面,未受数字歧视的个人可能更有优势、更有意愿去尝试和接受新型产品,他们在享受数字化带来的便利时,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帮助身边的数字歧视者更好地融入数字化生活中,脱离出数字歧视群体,从而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沐贤斌.数字鸿沟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硕士论文[D].合肥:安徽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