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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02 10:20:24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例1

中图分类号:D634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17)01-00069-04

宗教是慈善之母。五大宗教教义教规各不相同,但在教育引导信众投身社会公益慈善这一点上是共同的。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鼓励和规范宗教慈善行为。五年来,常州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意见》精神,积极开展宗教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课题组通过查台账、看现场、听汇报、表格填报、调查问卷等方式,对五年来全市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旨在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分析问题,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推动宗教界更好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一、常州市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基本情况

全市宗教界现有养老(安养)院7处。其中,佛教6处(常州市武进区大慈安养院、常州市武进区三圣寺临济慈善功德安养院、常州市武进区永宁寺莲居安养院、常州市武进区大林寺居士念佛堂、常州市天宁区南城寺净修养老院、常州市新北区万佛寺弘法托老所);道教1处(白龙观养老院)。共有床位1186张,入住老人274位;3处收费(常州市武进区大慈安养院、常州市武进区三圣寺临济慈善功德安养院、常州市武进区永宁寺莲居安养院),其他4处免费。常州市武进区永宁寺莲居安养院向民政部门申领了登记证书,其他6处尚未登记。现设有慈善组织3个:常州宝林慈善基金会,2013年7月创立,原始基金300万元,募集资金354万余元,使用资金近330万元;常州天宁禅寺慈善基金会,2015年9月创立,原始基金200万元,募集资金12万,使用资金7万;常州金坛区龙山慈善基金会,2016年6月创立,原始基金300万元,募集资金14万元,使用资金26万元。

二、调查问卷情况分析

课题组共回收有效调查问卷695份。其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116份,宗教教职人员356份,信教群众223份。统计数据如下:认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非常重要的574人,占82.6%;比较重要的120人,占17.3%。对所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公益慈善活动很满意的516人,占74.2%;比较满意的174人,占25%。认为社会各界对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持欢迎态度的664人,占95.5%;持无所谓态度的30人,占4.3%。认为慈善公益事业是需要统筹策划、精心部署、科学管理的649人,占93.4%;认为遇到事情就捐钱捐物、尽力而为即可的46人,占6.6%。认为宗教团体应发挥主人翁精神和协同自律作用的673人,占96.8%;认为只是配角、敲边鼓的22人,占3%。认为不得在慈善公益活动中传播宗教的397人,占57.1%;认为可以传播宗教的249人,占35.8%;认为必须传播宗教的23人,占3.3%;认为绝对禁止传播宗教的26人,占3.7%。认为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意义重大的521人,占74.97%;比较有意义的143人,占20.57%;成效一般的25人,占3.6%;流于形式的6人,占0.86%。认为宗教界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同时存在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活动不规范、人才匮乏等问题的273人,占39.3%。在八项慈善公益活动中,感觉单位(个人)在灾害救助方面投入最多的463人,占66.6%;在扶贫帮困方面投入最多的136人,占19.7%;在扶助残疾人方面投入最多的44人,占6.3%;在捐资助学方面投入最多的19人,占2.7%。

三、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及原因

对调查的相关数据、表格及问卷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发现五年来常州市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一)充分认识宗教慈善公益活动的重要意义,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活动情况是满意的。逾99%的人认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非常重要、比较重要;逾90%的人对所在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情况表示很满意、比较满意;逾95%的人认为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意义重大、比较有意义;逾九成五的人觉得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受到社会各界欢迎。

(二)准确把握宗教慈善公益活动的本质,宗教团体的主体责任是明确的。逾93%的人认为,宗教慈善公益是一项需要统筹策划、精心部署、科学管理的工作;近九成七的人认为宗教团体应发挥主人翁精神和协同自律作用。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例2

答:党和政府一贯倡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与文化繁荣作出应有贡献。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我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开展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等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但是,由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认识尚不一致、政策尚不明确,有些优惠待遇得不到落实,影响了宗教界参与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加之宗教界自身由于人才、财力、制度等因素的制约,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活动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公益慈善活动的效果。

为促进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都具有重要意义。

问:对《意见》的主要内容应该如何理解?

答:六部门联合这个文件的目的首先是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意见》肯定了我国宗教界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方面取得的成绩,强调了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意义,明确提出了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支持、平等对待”的工作要求,择要列出了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基本形式以及可以享受或者参照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可以说,《意见》重申和强调了党和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既定政策,有利于统一各方认识,将为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活动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和空间。

同时,《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国宗教界实际,明确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对相关部门提出了“完善机制、依法管理”的工作要求,为宗教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进行的引导和规范。

问:《意见》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宗教界实际情况,我们在《意见》中明确了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选择这些领域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界定的,适合宗教界从事的公益事业;二是国家号召社会力量参与,宗教界具有一定优势、传统和潜力的慈善事业。

当然,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仍在不断发展之中,各地各教情况有很大差别,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

动不可能仅仅局限在上述范围之内,因此文件中规定,只要是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都是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的。

问:《意见》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提出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是如何确定的?

答:《意见》在税收减免、政府资助、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来自于国家对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非营利组织给予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意见》主要是对这些政策同样适用于宗教公益慈善事业进行了明确和强调。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例3

一、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慈善事业的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弘扬扶贫济困的慈善宗旨,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以满足更为广阔的困难群体需求。要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建立起政府推动、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自主运作的工作体制,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大力宣传慈善文化,增强公民慈善意识

慈善事业是集健康、时尚、快乐、文明为一体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实现人生价值的一种方式。慈善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定期宣传慈善事业。广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乡村进行宣传,普及慈善教育,弘扬慈善精神,增强公众的慈善意识,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在全市营造人人关注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从而促进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

三、健全慈善捐赠管理办法,规范捐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以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的规定,全市社会捐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组织捐助职能的其他任何部门、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组织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社会捐助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受同级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助活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事宜。接收款物可由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协商后,统一分配。接收社会捐赠款物要使用专用票据,慈善资金要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结合普法教育,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让社会捐赠活动在法律的范畴内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社会捐助活动。从20*年起,结合“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每年的11月在全市范围内有组织地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采取鼓励、引导和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捐一天的经济收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少捐一天利润的办法,建立慈善基金较为稳定的增长机制。

(三)建立“企业冠名慈善基金”,动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将捐款存入慈善专户,每年运用捐款利息并按捐赠者意愿设立单项救助基金,定期或定向救助城乡贫困群体,营造和谐*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慈善基金管理的“阳光操作”制度,慈善机构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示善款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五)审计部门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每半年向社会公示一次。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非法筹资的违法行为。

(六)认真搞好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慈善机构是面向社会接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并帮扶社会弱势群体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直接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慈善救助网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度。搞好慈善队伍建设,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发展慈善义工队伍,积极推进慈善工作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促进慈善志愿服务快速有序发展。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9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精神,捐赠人可凭“捐款专用票据”到税务关系所属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前扣除登记。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大宗物品,由慈善机构与税务、质监、物价等部门联合检验评估,按评估价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建立捐赠激励机制,激发公众的捐赠热情

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慈善精神,不断完善和建立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

(一)每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十佳慈善企业”和“*十佳慈善之星”评选表彰活动。

(二)对长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且捐赠累计逾100万的个人或团体、单位法人代表,可聘请到慈善组织担任名誉职务,并由慈善组织发给相关证书以示褒扬。

(三)对捐赠30万元善款以上支持慈善事业者(含企业和自然人),可以慈善组织名义在指定的公共场所树碑纪念;捐赠100万元以上给慈善公益性项目者,享有该项目的冠名权。

(四)鼓励开展义演、义画、义卖等慈善公益性活动。城管、文化、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为义演、义画、义卖等慈善公益性活动提供便利服务。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例4

作为道德范畴,慈善反映了人们建立在仁慈、同情和慷慨上的救助行为。它以无私的道德情感调节和引导道德行为,用爱心对贫困者和遭遇不幸者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所以贝克尔给慈善这样的定义:慈善就是将时间或产品转给没有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

一. 慈善伦理的内容

当慈善由个体行为扩展到整个社会层面时,慈善便具有了社会道德的含义也就变成了慈善伦理行为。所以我们可以将慈善伦理定义为:在慈善活动中用来调节慈善行为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总和,是慈善活动中各种道德意识、道德行为、道德心理的综合体现。是依据一定的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价值理念对慈善活动的客观要求所进行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升华。它的目标是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进而实现人类的幸福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 慈善伦理的特征

1.公益性

作为慈善行为的主体,不应该抱着追逐利益这样的目的。慈善体现出的就是一种对他人对社会的回报,是捐赠者基于内心对他人的关心、同情而对他人施以援手,属于的志愿行为。所以在慈善活动中,捐赠者牺牲了个人利益,而对他人或组织做出贡献,所以慈善伦理是一种公益行为。

2.人道性

慈善伦理也体现着人道性,这集中表现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也应该同正常人一样享有权利和自由,所以每个人建立个人幸福时必须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做有损别人利益的事情。

3.自律性

在慈善活动中,慈善主体享有充分的主动性,因此在慈善活动中,慈善主体必须具有很强的自律性。慈善伦理的主体要做到在进行慈善活动时是真正地对他人对社会的一种回报心理。

三. 慈善伦理的功能

发挥慈善伦理的功能,有利于构建社会主道德价值观体系。慈善体上有三种功能:其一,经济功能。慈善可以用来调节市场分配带来的不公现象,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保护。其二,政治功能。由于分配失衡而引起的公众对制度合法性怀疑。政府可以通过慈善的模式,解决一些困难群体的生活问题,这样更利于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其三,社会功能。民间的一些慈善组织发展壮大有利于更加广泛的募集到资源,给弱势群体带来帮助,从而有效缓解社会矛盾。

四.我国当前慈善活动现状

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成就巨大,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浪潮。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跻身慈善事业,全身心地投入各种慈善活动,各种慈善组织也形成开来,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添砖加瓦,在我们身边总能涌现出很多好人好事,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当前慈善活动出现的一些问题。

1.慈善观念不正确

慈善是不应该求回报的,慈善本身就是一种摒弃了“功利”这层外衣的行为,当前一些人为了一己私欲,刻意制造噱头以慈善的名义来满足自己的私利,这样便有悖慈善的初衷,变成了一种交换或者是交易。

2.慈善模式不合理

慈善模式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人们参与慈善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当前的慈善模式是只有弱势群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途径被人们所知晓,人们才会意识到这些弱势群体是需要帮助的,才会采取救助行为。而媒体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很多弱势群体还处于无助状况,所以慈善应该是个人和社会群体自愿而又主动地进行的行为,然而这样的行为目前还不普遍。而对这种情况,官方应该引导和实施募捐活动,这样就可以号召更多的人和社会群体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募集到更多的善款善物。

3.慈善机构发展不全面

当前,我国慈善机构发展还不够全面,总的说来一共有两点。第一是慈善机构数量较少。专门从事慈善的机构数量有限而民间慈善机构数量又较少。其二是慈善机构信誉度低。这表现在慈善机构运作的各种信息没有向捐赠者公开或者打着非营利的幌子将善款用来营利;慈善机构没有相应的体制和能力来及时有效地救助那些应该得到救助的人;慈善机构内部出现了挪用贪污善款善物等腐败行为。这些方而导致了慈善机构的公信度下降,违背了广大捐赠者的初衷,势必挫伤捐赠者的积极性。

4.动员机制和鼓励机制乏力

虽然慈善是捐赠者出于自觉自愿的行为,但是,如果他们认识不到慈善的意义和价值,积极性和主动性必然会被挫伤。目前中国有关慈善的宣传力度还不够,社会舆论无力,对于慈善的意义和价值很多人都不了解、激励慈善的政策和法律还需要健全。这些方面必定会影响个人和社会群体对慈善活动的参与。

五. 促进慈善活动的措施

1.树立新的慈善观念

我们应该让更多人认识到,慈善不仅是私人捐赠,也是一种公共行为;慈善不是某些人和社会群体的事情,而是所有个人和社会群体的共同责任,需要我们所有人来参与。慈善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拘泥于捐款捐物,还包括义工、义演、义卖等方式,只有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这一点,所有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才会真正认识到慈善的意义和价值,积极地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这样才能解除受助者的痛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2.提高慈善机构的透明度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例5

慈善是民间的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帮助。一部分群众把钱或物送给有需要的人,就是慈善;还有一部分人募集了钱然后去盖学校,这就是公益。这与政府行为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性质不同。前者是表现人们之间的爱心互助,后者是体现政府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上世纪80年代我国还没有慈善公益事业。

在80年代,慈善很少被人提及,即使提到,也很少有人阐述;公益概念更是完全陌生的。

所以,我认为80年代是慈善公益事业的萌动期。它的具体表现就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1981年)、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982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4年)、爱德基金会(1985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989年)等陆续成立。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以特定救助对象为目标的组织,规模不大;都没打出“慈善”的旗帜,而是以“福利”、“救助”的面貌出现。

这期间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到现在都在延续,即使在“”时期也没有停顿。80年代红十字会除了开展日常的救助、救灾工作外,大概做了三类事:在全国各地兴建一批急救中心;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红十字医院;还有在偏远地区打井,解决当地群众的饮水问题。最后一点我有很深的印象,当时卫生部副部长杨纯特意找我讨论,井打好以后,供电、维修等后续管理问题怎样更好地解决。

我从1978年进入民政部政治部工作,一直到1993年退休,其中做了11年部长。在此期间民政部主要做了三类事。

一是恢复重建农村敬老院。1958年的时候全国建了大批敬老院,但是随后三年自然灾害和“”十年,到80年代初期这些以村、大队为基础建立的敬老院基本都垮了,可以说是破败不堪。民政部当时革新了观念,在乡镇一级几万人的基础上重建敬老院,受到基层各地普遍欢迎,一共建了三万多所,收养孤老40万人。与此同时就是在城市建老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

二是开展社区服务工作。主要内容就是以街道、居委会为单位,发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政府只起指导作用。这项工作的核心是服务,基点落在社区。80年代这样的群众性组织发展很快,全国各城市都建了很多。

第三是开展“有奖募捐”,当时还不叫福利。因为民政部的福利事业没有资金支持,当时国家百废待兴,各行各业建设都需要大量资金,这种募捐方式解决了民政部搞社会福利的资金渠道,募集的资金以亿为单位。

要知道慈善和慈善事业是不同的概念。慈善就是人们之间的互相帮助,慈善观念在我国古已有之。而作为许多人共同努力、一致而为的慈善事业,在我国出现要有三个先决条件。

思想解放是最基本的。我国曾长时间处于封闭状态,根本不提“慈善”二字,在思想界认为慈善就是伪善,是有钱人把吃剩的东西扔给穷人。所以,首先要冲破意识形态的束缚;其次社会要有一定的财富积累,在贫穷的、平均主义的国家,当然不可能出现慈善事业;另外,还需要有一部分人能够提前预见这是一项重要的事业,为此奋斗,并勇于承担其中要面对的风险。这也是我们的国情决定的。

所以,经历了80年代的积累,到上世纪90年代,标志中国慈善事业真正开展起来了有两件事。一是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这标志在北京有人举起了慈善的旗帜,后来各地效仿,慈善组织纷纷成立。第二件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希望工程”也是一个标志,钱完全是从民间募集,没有来自政府,然后在贫困地区建希望小学,帮助那里的贫困孩子上学。这就是真正意义的慈善事业了。

目前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仍处于成长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赶上欧美国家还得50年左右的时间。

首先,国内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理论研究不够,没有深度的论述。欧美人的慈善观念有的基础,而我国大多数人都是凭着一时感受做慈善,缺少深厚的思想基础。人为什么要这么做,精神上的原动力是什么,目前很少有人去做研究,没人把关于慈善的深度理性思考普惠国人。

其次,我们缺乏一支管理公益慈善事业的队伍,这应该是一批有专业知识、有思想、有能力的高层管理者,比如金融专家、法律专家以及能够提出好的项目的创意人员等等。欧美大的NGO完全是企业化运作,团队中拥有各类高精尖人才。现在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太少。

另外,中国政府在慈善公益事业的站位靠前,而NGO的力量太弱。公益慈善本应是民间活动,政府支持、监督都可以,但不应代替,不应管不该管的事。

面孔・政府力量

邓小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理论的创立者。宋庆龄基金会名誉主席,是他一生中最后的职务之一。1990年9月5日,邓小平为“希望工程”题名,揭开了“希望工程百万爱心行动”的序幕。邓小平将慈善去意识形态化,公益慈善的概念慢慢被很多人接受,推动了人人慈善。

关键词

慈善・慈善家

慈善一词翻译成英文为“FHILANTHROPY”,源于古希腊语,本意为“人的爱”,还有一词“CHARITY”本意为“爱”,西方的慈善有很深的宗教传统。新中国建立后受国内外形势以及苏联的影响,慈善被意识形态化。中国现有的《辞源》、《辞海》、《现代汉语词典》中都没有“慈善家”的词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慈善事业”的释义也较负面。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已逾百万,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看法已有很大改观。

宗教慈善

慈善事业中最重要、最悠久的慈善活动之一就是宗教慈善,慈善与宗教相生相伴。从历史的发展角度可以清楚地看到,各种宗教组织所做的慈善事业在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和保障群众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根据2000年的一项统计,美国约有宗教机构35万个,这个数字仅占美国全国所有非营利机构的20%、所有慈善机构总数的30%,但其所获捐款却占全国慈善捐款总额的60%。在我国比较著名的宗教慈善机构是1994年2月创立的少林寺慈善福利基金会。

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一词是从拉丁文humanistas(人道精神)引申来的。人道思想是随着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萌发的,但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则是在15世纪以后逐渐形成的。最初表现在文学艺术方面,后来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人道主义原则的实践或表现,亦称“博爱主义”、“慈善行为”。在中国,对人道主义问题有种种不同的理解。与“慈善”命运类似,人道主义在新中国近60年的历程中,也经历了被批判与逐渐去意识形态化的过程。现在,我们更加关注它是全人类共同精神财富这一特点上。

慈善传统・慈善文化

中国的慈善思想与慈善文化源远流长,有着自己的悠久传统。先秦时期的诸子百家对此都曾有过精辟的论述。譬如:老子在《道德经》中说:“上善若水。”孔孟也曾说:“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而现代慈善不等同于“功德”。 在现代慈善概念中,公民是慈善的主体,一个人之所以行善,是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是现代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主体地位的体现,也是慈善文化这个综合体系的基础。

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在20世纪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内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最有名。2008年比尔・盖茨成立了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国务院常务会议在1988年9月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基金会管理办法》。截至2008年6月,我国共有各类基金会1392个。

公益事业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一些“慈善事业”也用“公益事业”来代替,目前学术界也倾向将两者区别对待。总体上来说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等活动。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等等。 2008年3月,公益事业的汉语拼音已被正式注册为网站网址,即 省略 。随着国家支持力度的加大和民众参与热情的提高,我们国家的公益事业势必会迎来一个全新的景象。

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是以为公众谋利益和提高福利待遇为目的而设计的广告;是企业或社会团体向消费者阐明它对社会的功能和责任,表明自己追求的不仅仅是从经营中获利,而是过问和参与如何解决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这一意图的广告。公益广告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初的美国。我国通过电视媒体播出公益广告,最早出现的是1986年贵阳电视台摄制的《节约用水》。之后,1986年10月26日,中央电视台开播《广而告之》栏目,揭开了我国公益广告新的一页。

募 捐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收捐献。而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都是有审计监督的。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不具有组织和发起募捐的主体资格,因此,民间私募在法律上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

彩 票

19世纪末,上海开始流行,当时叫“发财票”,老百姓又把它称为“白鸽票”。解放后,在我国一度销声匿迹。1985年初,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发行,从而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发的先河。1987年6月3 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简称中募委)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家经营、管理机构。不久又组建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1987年7月,新中国第一套福利在石家庄、天津、上海等地发行。

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是人们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的群体,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企业)、文化组织、军事组织、宗教组织等。2008年10月,全国社会组织管理暨执法监察工作会议披露的信息显示,截至2008年6月,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已经超过38.6万个。2007年度,全国各类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456.9万人;形成固定资产总值682亿元;收入合计1343.6亿元。

扶 贫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例6

一、立法范围:慈善的定义

中西方词源学上讲,无论“仁慈”、“善良”,还是charity、philanthropy,慈善可以说是以人类之爱为基础对他人的同情、怜悯及帮助。从这个意义上讲,慈善活动的范围非常宽泛。那么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慈善活动呢?参照各国慈善法及我国慈善法草案的规定,李芳博士认为“慈善活动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地、不图私利地(无偿或以优惠条件)给予受益者以财物、劳务等帮助的行为”。这一定义在相当程度上化繁为简,抓住了慈善活动的核心本质――利益给予,同时强调行为而不追究道德动机,在理论上十分精练。然而笔者认为,在法律实务上仍有必要列举慈善活动的类型,给人清楚的指示,即某一类型的慈善活动是否受该慈善法调整等等。例如,在以立法精细著称的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把“特定非营利活动”界定为“附录中列明的以促进多数不特定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活动”,然后在附录中详细列明范围:“1.促进健康、医疗或者福利事业的活动;2.促进社会教育的活动;3.促进社区发展的活动;4.促进文化、艺术或者体育的活动;5.环境保护活动;6.灾害救援活动;7.促进社区安全的活动;8.促进人权或者促进和平的活动;9.促进国际合作的活动;10.促进形成一个两性平等参与的社会活动;11.促进对青年的健全培养的活动;12.对上述活动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或者提供与上述活动有关的联络、咨询或者协助的活动。”从内容上讲,这种类型划分具有显著的日本特色,可能不太符合我国的习惯,但是从立法方式上看,这种原则性定义之后列举种类范围的做法在我国立法中也多有先例。

民政部起草慈善法草案时,在慈善的定义方面遭遇难题,应该不是简单理论上的文字和逻辑,而是实务方面需要一一确认,哪些属于慈善的范围之内,哪些属于慈善的范围之外。例如,在以下两个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慈善与社会救助的界限。由于在救助对象方面有很大的重叠性,慈善与社会救助的立法也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早在1601年,为解决圈地运动后的流民、贫民以及贫富差距等问题,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济贫法》等一系列济贫制度,呈现出“政府救济与慈善救济相结合的特点”,要求有产者以税收救济贫困并参与监管,这被视为现代慈善事业的先声。制定现代慈善法,必须慎重考虑与社会救助法的关系,即明确社会责任与国家责任的关系。比如,社会救助法中对于城乡低保制度、灾民救助制度、农村五保制度,以及包括医疗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教育、司法、住房等方面都有专项救助规定,那么慈善法与行政救助法的调整范围存在交叉的部分须划分清楚。

(二)慈善与公益的界定。慈善活动有助于公益目标的实现,但是慈善活动并不等同于公益活动,一般来说慈善活动的范围小于公益活动的范围。正是因为大家普遍有这种认识,对慈善的定义与对公益的定义密切相关。例如我国1999年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将慈善捐赠视为公益事业捐赠,并在第三条中界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近些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公益或公共利益研究较多,叶必丰教授更是将“公共利益本位”作为行政法的基本观点,将行政法定义为“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公共利益给予极高关注。因此,在慈善法立法中,应对以什么样的标准和程序认定公共利益,以及政府应当如何促进实现公共利益,怎样划分公益与慈善的界限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二、慈善法的目的、原则

立法目的条款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并非必需,而在我国法律第一条表明立法目的或者宗旨几乎成为立法铁律。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也有立法目的条款,在第一条表明:“本法的目的是,通过赋予从事特定非营利活动的组织以法人地位等手段,促进志愿者从事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以及其他由公民无偿进行的有利于社会的活动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公共福利的进步。”日本的立法例为我国慈善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无须模仿我国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表述,空泛地讲“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应当进一步加强研究现代慈善法的特征和要求,避免过强的行政管理色彩,突出社会公共福利的内容。

原则性条款在许多主要立法中都有规定,主要用来表达立法所要遵循或者贯彻执行的整体性、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理念、要求和价值。原则性条款既是该法的立法指导和引领,也是该法执行和适用的灵魂。在慈善立法中,分散立法模式的国家,对慈善(慈善活动、慈善立法等)做出专门原则性规定的并不多见,但是在统一立法模式的国家,大都在慈善法的总则部分对慈善立法原则做出专门规定。例如,《亚美尼亚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维护社会正义;传播并促进人道主义原则;维护人类尊严;加强时代凝聚力;维护特定的社会政策;排除社会依赖;排除种族歧视。我国慈善法草案(2008年12月修改稿)第四条对慈善法的原则作出了规定:“慈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不得以慈善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进行与慈善宗旨无关的活动。”笔者认为,我国对于慈善活动遵循的原则,应当在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研究,针对慈善事业的特性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例如保护慈善组织独立地位,是否可以发展成为慈善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慈善组织

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慈善组织是慈善法最重要的法律主体。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四类:一是社会团体,如以中华慈善总会和各级慈善总会为主体的慈善会,目前在全国有2000家左右。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一些民办医院、学校、福利院等。三是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以及非公募基金会,如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等。四是“草根性”慈善组织,一般存在于城市社区,组织规模不大,且多数没有履行合法登记手续,因此变化较大。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存在官办色彩浓厚、政策扶持少、经费严重不足、社会公信力差、专业管理工作人员缺乏等问题。笔者认为,为适应现实需要,慈善法应着力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注册登记:降低门槛

我国制定慈善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大量草根性慈善组织面临合法性困境。我国慈善组织注册登记,采取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注册程序主要包括自我审查、业务部门初审和登记主管部门的正式审查。按照这种注册管理规定,很多慈善组织都会遭遇无法注册的条件限制。首先是达不到注册登记规定的资金和人数的要求,其次是即使达到资金和人数要求也难以找到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因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全国性、地方性社团在资金和人数上分别作出要求,并且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且只能是政府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机构。而这些机构往往害怕承担风险,不愿意承担起主管单位的责任。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申请设立基金会,也会面临同样情况。有学者提出,注册登记等设立程序上的种种限制,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寻租与社会不公,结果必定是抑制了慈善组织的发展,应将目前的双重认可和管理原则转变为认证原则,即只由民政部门统一认证,并在设立条件方面降低门槛。如此一来,制定慈善法还必须修改完善配套法规,降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注册登记条件。

(二)内部治理:走向独立法人

实践中我国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多为官方机构,他们往往有干涉慈善组织的权力,如影响负责人的推荐、任免甚至慈善项目的实施。政府与慈善组织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通常情况下的上下级关系,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种官方背景和行政色彩如果利用得好则在短期内有利于推动慈善事业高速发展,但是时间一长很容易就堕入体制僵化的弊病中,变得越来越不符合现代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求。这种传统管理体制需要法律的重新界定。在管理体制改革中,除了确立慈善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之外,还要探索慈善组织的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借鉴公司治理理论来提高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效率。在非营利组织中引入公司治理的概念,较多出现在西方研究文献中,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就是大声疾呼和身体力行的代表人物。明确的组织使命感以及可以界定的董事会和有效的经理层等组织架构,可以有效提高慈善事业运营管理的效率。在慈善组织的经费管理方面,允许慈善组织提取管理费,用于维持机构运营的开支,包括雇员工资、设备、差旅费用等,有利于慈善组织的去行政化。遵照国际红十字会的惯例,管理费提取不得超过经费的10%。慈善组织也可以从事一些经营活动,但是获得收益必须用于所有受益人,慈善组织领导层和管理层无权分配收益。

(三)监管模式:提高透明度,鼓励社会监督

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审计,采取的是行政为主的多主体模式:一般来说民政部门承担依法登记管理和依法监督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侧重对慈善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具体的日常管理,审计部门重点监督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这种分工理论上是明确的,实践中如果有健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制约也是可以发挥一定监督作用的,但是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行政为主的监督(媒体和社会较少介入)很容易陷入监督的随意性、消极性弊端。有的监督主体往往把监督视为一种权力而非职责和义务,不但不能履行监督职责,反而向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甚至挪用善款,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企业与公众投身慈善事业的信心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但是,行政监督的积极作用仍然不能放弃,尤琳教授建议,立法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慈善组织行使监督权。由于慈善组织管理人转移资产甚至欺诈行为等造成公益财产损失的,检察院可以提讼,要求管理人予以赔偿,而赔偿的款项将由检察院追回并交回慈善组织。

当然,维护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最根本的还是自律监督,努力完善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提高公开透明度。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信力。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因此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确保慈善组织公开透明是制定慈善法的关键点。慈善立法要在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规则、财产管理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设计出相应的制度,以保障公开透明机制能够有效建立起来。应当保护公民知情权,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对捐赠款物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例如,为了增强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感,慈善组织账目必须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很多学者开始关注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议建设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平台、慈善捐助信息系统等。

此外,还要大力发展社会监督,包括社会舆论、民间评估机构及公民个人监督等。对慈善活动的监督只有政府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应当鼓励社会民间性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进行评估,允许其把所出具的测评报告向社会公众,社会公众以此作为是否向该慈善组织捐赠的标准。应当确保媒体和公众对慈善活动监督渠道畅通,例如郭美美事件、万元餐费事件等社会舆论热点在某种程度上将对于促进慈善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也是件好事。

四、政府在慈善法中的定位:

与慈善组织的关系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政府在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反过来也成为制约社会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政府成为慈善组织的直接参与者、组织者和管理者,这种政府功能过于强大、民间慈善组织发展规模和数量明显不足的局面,显然与慈善事业民间性、社会性的特点是不相符的。虽然也有像新加坡那样主要靠行政手段推动、政府主导的慈善事业发展模式,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广,政府财力有限,必须积极发挥民间慈善组织的主体作用。要鼓励慈善组织成为慈善事业的独立主体,就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慈善法中对政府的职能正确定位。政府应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更多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系统中。对于社会慈善事业,政府应当起推动、促进作用,采取各种方式引导和帮助慈善事业的发展,制定政策予以鼓励,并依法予以监督规范。

在公共事务多元化治理过程中,政府与慈善组织已经不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政府根据相关的法律政策处理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并非随意地干预慈善组织的内部运行。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财税政策等特定方式和手法实现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引导。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领域,政府必须减少对慈善组织的控制,强化与慈善组织的合作,尽可能对慈善组织采取邀请、授权、委托等方式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一方面政府需要慈善事业来弥补公共政策手段(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推动社会道德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慈善事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接受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制,实现慈善行为有赖于政府力量的保障。要形成政府与慈善组织间的良好互动关系,政府必须认识清楚慈善组织是独立于政府、独立于市场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第三部门,而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政府只能是慈善事业的扶持者、调控者和监督者,而不能是慈善资源的提供者与组织者。

五、慈善募捐

慈善募捐是指社会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募集捐赠活动。由于慈善资源的有限性,石佳友教授提出,慈善法应当对公共募集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并对捐赠人的权利和募捐人的义务进行有意义的探索。那么,哪些组织可以成为慈善募捐的主体?经过民政部统一认证的慈善组织自不待言,其他可以进行募捐的组织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否则不得擅自开展慈善募捐活动。那么法律法规可以授权慈善组织以外哪些组织进行慈善募捐,新闻媒体可以吗?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是否应当向政府申请获得许可,如果申请许可政府应当以怎样的程序作出决定?以及慈善募捐活动中存在的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行为,应当如何杜绝?慈善募捐的组织方应当在信息公开、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具有哪些义务?这些问题的研究都将非常有意义。

六、慈善事业的扶持与保障:

税收优惠等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例7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慈善事业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慈善事业必须有良好的“人文关怀”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的形成,需要有文化的承载和激励。于是,在经历了初创时期的“热闹”过后,在行政动员缺乏对慈善事业持久影响力的状况下,我们又如何去面对可持续发展的命题呢?答案只有一个:建构慈善文化,发展慈善文化。

一、关于慈善文化核心价值观的思考

实践告诉我们:慈善文化的核心是利他主义价值观。弘扬慈善文化所要达到的境界就是要在全社会造成浓郁的“人文关怀”的氛围,减少社会冲突,调和社会矛盾,使社会呈现一种稳定和谐的状态。

基于慈善事业的宗旨,弘扬利他主义价值观,就要确立如下理念:

1、平等互助的理念。政府组织为第一部门,企业组织为第二部门,非营利组织为第三部门。三个部门具有各自社会职能,建立起社会的组织架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伙伴关系。我国现代慈善事业作为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超越了施舍恩赐的含义,而具有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上的互助互爱、共同进步的新内涵,帮助了弱者就等于帮助了自己,帮助了社会,实现了自身的生活理念和价值目标。

2、依法行善的理念。我国慈善事业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尤其在98’抗洪以后,慈善事业冲破种种“左”的观念的束缚,全面走向前台,改变了曾经有过的“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尴尬局面。随着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也给积极扶持和规范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慈善事业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建立健全法规政策的制度环境。依法治国同样需要依法行善。

3、企业公民的理念。“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慈善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必然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慈善家。现代社会的“企业公民”理念告诉我们,企业是国家的法定公民,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为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作出贡献。评价一个企业的成功,不单是实现超额的利润,理所当然还要包括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宣传“企业公民”的理念,就要为建立“慈善家”队伍开辟道路,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4、慈善无界的理念。慈善事业的重要标志在于高度的开放性和社会化。“慈善”是我们的共同的“机构品牌”和共有的“精神家园”。要克服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形成的狭隘地域观念,因为这背离了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理念;要克服由于“行政力”影响形成的地方封闭式援助机制,因为这背离了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价值观。要创新工作机制,构筑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协作平台,强化“大慈善”的社会观念,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化程度。

5、开拓创新的理念。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正在大踏步前进,在这个每天都在发展变化的时代里,中国的慈善事业必将大有可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已把慈善事业摆上了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必将起重要的推动作用。必须看到,由于体制和文化背景的不同,我们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慈善事业的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土实践,开创符合我国国情和文化背景的现代慈善事业的新局面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设慈善文化要做好几个结合

我们在建构慈善文化价值理念的同时,要从社会发展的大视野中把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在与各种文化的碰撞与磨合中凝聚共识,整合资源,提高公信力,推动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慈善文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想结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以德治国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弘扬慈善文化发展慈善事业理应成为两者的重要载体。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也为我们建设慈善文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慈善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慈善文化应该为塑造人性德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出贡献。营造“以人为本”“助人为乐”的人文关怀的社会环境是慈善文化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2、慈善文化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国五千年文明史,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其中许多优秀的成分,至今影响着我们的言行举止,成为我们的行为准则。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如何应对这把“双刃剑”,是我们应该深刻思考的问题。旧的道德传统已不适应新的环境,新的道德体系尚未成型,这中间的“断层”如何衔接?慈善文化应该为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构建新的道德体系做更多的事情。“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等,已经给了我们足够的启迪,我们要做的实在太多。

3、慈善文化与企业文化相结合。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离开了企业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企业的成功得益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种核心竞争力离开了质量和品牌也是不可想象的。慈善机构的准市场化策略告诉我们,慈善文化必须积极主动地溶入企业文化,慈善机构要与企业建立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强化服务意识,努力为企业参与慈善事业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要积极倡导“公益营销”,利用公益平台,推动企业“品牌”的发展。要当好企业的“公益”顾问,使企业参与慈善事业视为一项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社会投资。使企业为善不仅是“最乐”,并且是“好生意经”。要通过慈善文化与企业文化的结合,培养企业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慈善机构与企业达到双赢,并逐步培育一支慈善家队伍。

4、慈善文化与社区文化相结合。要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光靠几个机构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人文关怀的重心在基层。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推进,使慈善事业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凸现。社区的原则是以人为本、互助互利、奉献爱心,民主自治。社区文化的核心是“志愿和奉献”,慈善文化与社区文化的结合,对于改善社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这样说,建设一个现代新型社区离不开慈善公益事业,慈善公益事业在基层社区建设中大有可为。

5、慈善文化与消费文化相结合。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加入WTO,全方位开放市场,国外知名品牌大举涌入,在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中产阶层和高消费群体。当我们看到一些人花千元、万元买盒化装品买款新衣的时候,慈善机构也在为筹募百元千元去救助一个失学的学生,一个残疾人,而四处奔走。这中间难道没有我们应该感悟的东西吗?消费时尚和公益时尚这原本是社会发展的表现,我们应该在消费时代到来的时候,使慈善文化渗透到这个广阔的领域中去,推动慈善文化与消费文化的结合,使富人更多关注穷人,使人的外在美与内在美得到和谐的统一,使公益时尚与消费时尚一齐引领时尚的潮流。

6、慈善文化与传播文化相结合。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现代传媒的作用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它改变着我们的观念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慈善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媒体的推波助澜。慈善机构与媒体合作开展慈善事业的宣传报道,策划和组织各种形式的救助活动,呼唤社会公平营造“人文关怀”舆论环境等,都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样,慈善事业的宣传报道对于丰富传播文化,提升媒体品牌也起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慈善公益类的报刊杂志逐年增多就是一个例证,慈善文化与传播文化的结合已显得越来越紧密。

7、慈善文化与宗教文化相结合。慈善不是宗教,慈善文化也不是宗教文化。但是,不论何种宗教,都有弃恶扬善,救苦救难的思想内容。在中国,不少佛教机构扶贫济困“普渡众生”的善心义举,为配合政府的社会保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台湾佛教慈济会多年来在内地开展赈灾救助工作,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开展的各项扶贫济困活动,浙江普陀山佛教协会创办的孤儿学校等都彰显“慈悲济世”的情怀,佛教机构参与慈善事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当我们看到大批善男信女烧香拜佛,无私捐献的时候,他们祈求的是平安幸福,健康长寿。他们得到的回报除了精神的抚慰和对未来希冀,是不是应该引导他们更多地溶入现实生活,把“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佛教精神化为爱心行动,使慈善文化与佛教文化有机结合,把慈爱的光和热奉献给社会。

8、慈善文化与文化相结合。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对中国人生活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属于现代社会的业并由此而产生的文化在中国内地的历史并不长,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正式发行的只有福利、体育,除此以外,有的企业营销和竞技评奖中多少带有点的成份。事实上,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业是筹集慈善资金的重要来源,它对于开发利用社会资源,帮助弱势群体,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不能把业与简单地混为一谈,从而制约了业的发展,导致大量慈善资源的流失。我们应该对业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分析,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利和弊两方面做出科学的评估,从疏导、发展、规范入手,推动业的发展,为我国的慈善事业筹募更多的善款。

9、慈善文化与精英文化相结合。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导致优胜劣汰,竞争导致人才辈出。科、教、文、卫、体是精英荟萃之地。精英人物尤其是文艺界的精英人物是公众人物,人们在敬佩精英们骄人业绩的同时,也更多地关注他们的人格魅力和公益形象,这是公众人物所必须肩负的社会责任。正因为公众人物的社会感召力,所以慈善事业离不开精英人物的参与。精英人物也应该成为慈善事业的形象大使回报社会。在中国,精英人物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尚未形成浓郁的氛围,除了媒体经常可以看到的濮存昕、蒋雯丽作为“预防艾滋病形象大使”时有亮相外,其它的乏善可陈。而不时听到的演艺界精英人物参与慈善义演拿高额报酬却成为“爆料”而遭公众唾骂。在中国,慈善文化与精英文化的结合做得很不够,精英人物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慈善机构要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两者都要付出不懈的努力。中国的精英文化应该为创建和谐社会做更多的事情。

10、慈善文化与公职人员从业文化相结合。我国的公职人员队伍庞大,人才汇聚。一方面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为社会服务,是他们应尽的职责。同时,公职人员的责任感和纯洁性,对社会风气又有着直接的影响。公职人员不仅要“以人为本”,善待纳税人。公职人员更要率先垂范,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做扶贫济困的带头人。我国慈善事业十年的发展证明:一个地方的慈善事业发展的快不快,与政府的推动和公职人员的垂范有着密切的关系。假设一个地方管理混乱,腐败案件不断,社会环境恶劣,要去发展慈善事业,那是不可想象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慈善文化应该成为构建公职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溶贯于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去影响和带动社会。

综上所述,慈善文化不是一种孤立的文化现象,他渗透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需要我们去潜心研究、发现和领悟。但是作为一个慈善机构来说,它的生存与发展首要的是抓矛盾的主要方面,高效地调动社会资源,树立“品牌”形象,这就要优先考虑做好慈善文化与企业文化、传播文化结合这篇大文章,建立互动机制和伙伴关系,形成竞争和参与的能力。

三、进慈善文化建设,我们怎么做

慈善文化包涵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形成慈善文化的环境归根到底有赖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就当前来说,慈善机构必须把握时展的脉搏,将全社会和整个市场环境当作我们的工作平台,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把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密切结合起来,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1、要积极推进“依法行善”的制度建设。我们要树立“依法行善”的观念,积极向政府建议献策,配合政府完善公益事业的法制环境,研究解决捐赠、救助、投资、监督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要统一捐赠优惠政策和解决发展成本。要通过建立法制环境,使慈善事业发展的各个环节更趋规范,使“玻璃瓶”事业真正成为大众的事业,社会的事业。

2、要主动与企业建立互相合作的“伙伴关系”。我们要倡导慈善文化与企业文化的结合。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宣传慈善意识,提升企业品牌的“公益价值”,在开发企业的市场价值中塑造企业的公益形象,引导和协助企业成为慈善事业的生力军。要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推动非公募基金的发展,互助合作,共同成长。

3、要运用“营销文化”推动准市场化筹款。我们要推广服务就要学会“公益营销”,实现商业利益与社会公益的有机结合。当然“公益营销”有别于企业的“产品营销”,我们销售的是自己,是慈善的“品牌”,是慈善机构的服务态度。如果我们的营销成功了,社会主体接受了我们的理念,慈善机构与企业才能达成一种“默契”和“双赢”的局面。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例8

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从儒家的“仁爱”、道家的“积德”、释家的“慈悲”等思想可以看出,各流各派对同一问题的表述虽不尽相同,然义理相近,都蕴含着慈善的人道理念和道德准则。在西方,慈善思想同样影响深远。在英语中与“慈善”相对应的词有“charity”和“philanthropy”,多指基于需要而提供帮助或施舍救济之意,但追根溯源,最初二者的意义是爱———基督教的理想。这可以从《圣经》中大量记载着关于慈善的教导得到印证。可见,无论是中西方的宗教教义还是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都赋予慈善“以扶危济困、扶弱济贫”的文化内涵和传统道德。概言之,慈善既是一个道德范畴,也具有丰富的文化含义,它是人们发自内心的一种精神、一种理念的体现。但无论从价值目标还是行为模式上,立法还是实践中,人们对于慈善的描述还是过于模糊和宽泛[2],特别是在普通法系,法律如何定义慈善至今也尚未有一个普遍赞同的答案,甚至世界上最早出现民办社会公益性事业,有着400年慈善法制史的英国,在其政府专门研究慈善问题的白皮书中竟然得出这样的结论:重新定义慈善没有多大好处,但却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不打算提出慈善的定义[3].

不过,与传统“一帮一”式的私益慈善行为和纯粹以“扶贫济困”为目的的公益慈善理念不同的是,现代慈善更是组织慈善,慈善的基本内涵也从传统道德转向公益伦理。也就是说,现代慈善往往要通过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慈善项目等运作方式,慈善赞助等商业思维,对社会弱势群体、其它社会公益组织和从事公益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实施爱心捐赠、资助、救助和赞助。换句话说,现代慈善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出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小区改善”与“人的提升”等公益伦理。而且,通过考察中西方文化关于慈善概念的进化历史与特别含义,以及现代各国慈善立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发现“慈善”往往与“公益”相对应。它在英语中由public和welfare二个单词所构成,分别指“公共的”、“益处”,二者组合即为“公益”.而我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公益”这一概念的含义则可宽可窄,通常指人们一种追求公共利益的活动和对共同善心的向往,它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愿性和社会性等特点[4],往往需要人们直接参与或从事捐赠,或通过公益组织、公益广告、公益歌曲等方式参与。

不过,相对我国而言,“公益”一词只是个“舶来品”,尽管慈善与公益并非一回事,但是慈善具有内在性,公益具有外在性却是毋庸置疑的。也就是说,人们的主观“慈善”只有通过其客观的行为效果———“公益”(publicbenefit)才能表现出来,其判定标准就是慈善目的是否具有“公益”(publicbenefit)。更确切地说,慈善不能只是捐赠人自身道德的提高和自我灵魂的拯救行为,而必须包含着帮助他人、使他人受益的“利他”意思。特别是在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分工也更加细化,现代慈善正经历着一个从传统慈善向现代公益的转型过程,那种传统的“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父爱主义、等级观念和慈善恩赐观,及单位主导的社会慈善组织与系列制度正在重建,新的公民权利观、财富观,现代公益观及组织形态和公益性制度正在形成[5].

二、慈善与商业:营利与非营利的合理边界

(一)商业化慈善是营利组织的“公益之善”.

“营利”是商的本质特征,并非是“商”的唯一特征。例如,营利组织在追逐利润的经营过程中也会从事一些非营利性行为,这种非营利性通常表现为“自觉的”公益之善和“不自觉”的非公益之善。其中,“自觉的”公益之善是具有明确目标导向的公益行为,其目的不仅是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利润,而且是把利益相关者自觉地扩大到整个社会[6],履行社会责任。这也可以从我国过去企业的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分离与结合模式的历史窥见一斑。以公司为例,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司并不完全是经济组织,有时它还同时扮演着一个安置单位的角色,公司办社会,曾经一度成为国家整合与控制的中介。同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社会责任相结合,企业也形成“双重人格”[7].而“不自觉”的公益之善则是指企业在持续营利的同时会意外产生诸如国家税收的增加、劳动就业机会的提供等公益结果。尽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有时会有冲突,但是二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也就是说,营利性并不等于不从事任何非营利性活动,非营利也不等于不从事营利性活动,重要的是经营行为之目的。特殊场合,营利组织也可以通过无偿捐赠、社会救助等不求回报的纯慈善行为去履行社会责任,或者通过商业赞助、社会责任投资等商业性慈善行为来实现公益性效果。

商业化慈善行为通常表现为营利法人通过市场运作方式从事公益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目前主要呈现出两种样态:一是营利组织将社会责任视为商业营销文化的商业道德观。一方面,企业所有者负有通过股份捐赠、劳动者参与为公司股东或内部员工谋求福祉或通过提供性价比最高的产品与服务,客观上为消费者带来福利的道义责任;另一方面,企业也谋求通过公益风投、设立基金会等资本运作方式,履行将善款进行保值、增值的慈善义务。二是营利组织将社会责任作为其获取商业利益的经营策略工具,如商业赞助和社会责任投资就是最好的说明。其中,商业赞助既不同于公益捐赠,也有别于纯粹的商业广告与商业投资,赞助的对象通常为社会公益活动,赞助的目的则是推广营销产品或进行企业冠名,因而它是一种典型的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的“双重性”行为。而社会责任投资是一种盛行于英国、美国、荷兰、瑞典、挪威、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以社会责任为主题的基金。投资人只对合乎其社会责任要求的公司投资,在我国相关的社会责任投资通常是指退休基金和社保基金的证券化。它是一种强调以伦理、人权和动物福利为价值的一种投资理念,于今成为投资人、企业与政府讨论在以对社会、环境与道德风险的影响力的认知为基础的企业长期表现的永恒议题[8].[ LunWenData.Com]

在我国经济与社会领域,商业化慈善现象十分普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伴随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环境、资源矛盾的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公众对社会责任投资、商业赞助和公司捐赠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社会变革中商法立法理念落后,与某些具体的商业化慈善行为相应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和政策立法不完善,使得商事赞助的性质、程序、法律救济、社会责任投资的主体选择、运作方法和监管机构,以及公司捐赠中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内部主体的利益冲突等实际问题均无法可依。反观国外,一般有相应的立法或政策与之配套,如在商业赞助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实施准则》,对为缔约方实施和执行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提供指导;而国际商会作为全球性商业组织,为约束企业赞助行为,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名为《关于赞助的国际守则》的自律性守则,在其2003年修订的《赞助的国际守则》中对赞助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甚至中国澳门还将赞助合同作为有名合同专门规定在《澳门商法典》第四章。而在公司捐赠上,各国早期的公司法均认为公司捐赠超越了公司目的范围,属于越权应当归于无效,现在法律和司法政策对公司捐赠的规制才逐渐发生了松动,公司捐赠多被认为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是公司一项默示的权利能力,无须公司章程进行明确的提示,如美国1984年《示范商业公司法》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每个公司都有权“为了社会福利或者为了慈善、科学或教育的目的作出捐赠”.至于在公司社会责任投资方面,英国2000年后修订的《退休金法案》要求职业退休计划的托管人应该公开其投资原则申明,揭露其决定投资决策的股票是否考虑社会、环境与道德的因素。随后比利时(2003年)、法国、德国、西班牙(2004年)与瑞典也有类似的规定[9].

(二)慈善商业化是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手段。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初由政府推动,后来凭借市场经济的先发优势和财富效应,并结合慈善机构自身非营利事业的特点,经过10多年艰难发展,逐渐形成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近年来,慈善机构以慈善资源开发和利用为导向,以慈善机构法人治理为重点,通过公益营销、低廉的有偿公益服务、与营利企业开展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劝募市场的竞争与协作,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和商业性合作的理念与方法,也越来越显示出慈善“商业化”的特征。实践中存慈善商业性合作模式和“营利性”手段的现象。例如,邓飞等公益人士发起的“微博打拐”、“免费午餐”等儿童福利项目的善款筹集便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商业化运作。甚至,河南宋基金、中国商红会等部分慈善组织还直接涉足商业领域。只是因为“郭美美”事件暴露出一些慈善组织违规操作现象而为社会广泛关注。尽管公众对于慈善商业化造成当下商业利益与慈善信用“双输”的尴尬局面,但从中可以看出许多非营利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进行营利,这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

概括起来,这种慈善商业化具体又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10]:公益组织内部管理企业化;公益组织向受益人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公益组织接受政府采购服务并获得对价;公益组织进行商业投资;公益组织与商业合作伙伴从事公益和商业活动,包括商业伙伴进行公益促销、公益推广活动和许可商业合作伙伴使用公益组织的名称和商标等。

关于非营利法人能否从事商业活动,各国在立法上有不同的立场,有绝对禁止主义、原则禁止主义和附条件许可主义等立法例,我国采原则禁止主义[11].其实,慈善与商业之间本并非如公众所预想的那样泾渭分明,根据美国著名学者莱斯特·M·萨拉蒙对全球22个国家的比较研究表明:非营利部门的收入来源包括了慈善捐赠、会费和公共部门的支持,而会费和其他商业收入已占其总收入的近一半(49%)[12].而日本《团体税法实施条例》也允许非营利组织在33个行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且享有税收优惠,其对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的所得课税的税率则规定为27%,这低于对一般企业经营所得课税所适用的37.5%的税率。我们认为,从国内外理论和立法实践来分析,慈善商业化目前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方面,营利还是非营利,关键不在于其是否“能不能”、“应不应该”从事营利活动,而在于其营利活动所得之归属[13].这通常可通过主体、内容和目的来判断,如营利是否分别是在宗旨范围内、与宗旨相关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行为[14].另一方面,即使要营利,也需要考虑营利方式的安全性、营利活动规模的适当性、营利行为实施的独立性等因素[15],并要遵循一些商事活动的特殊规则,如商法的主体登记、商事能力、商业账簿等组织制度和商事票据、证券、基金等商事行为制度。

三、商业化慈善与慈善商业化:法律规制与价值选择

从某种意义上讲,选择营利还是非营利,是设立法人或组织的目的选择,是对所有权的一种处理和安排。商业化慈善与慈善商业化都是慈善市场化的必然趋势,说到底无非就是营利法人如何进行伦理投资,非营利的社会部门如何“以商业化的方式”和“像企业一样运作”去做慈善[16].然而,“慈善”和“商业”行为二者之间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一个不求回报,一个则以营利为目的。特别是从事慈善公益事业,一定要把握好“慈善”和“商业”二者之间的合理边界。而立法上的回应便是有必要将营利性法人的“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的“营利性”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要处理好商事法与社会法(以下称为“两法”)之间的衔接。为此,我们认为,在法律规制与价值选择上具体应该从以下方面去努力:

(一)处理好商事法与社会法之间的立法衔接,促进股东、公司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尽管营利是商业的本质特征,但是公益性与生态性也是现代商事关系发展的新趋势,即企业还应该履行社会责任。这一点,论文格式在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五条已有明确规定,即“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过于抽象,至今关于公司具体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仍然处于立法真空。其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方营销一样均是不折不扣的商业行为,虽然其给社会带来了表面好处,但真正的目的仍是旨在使经营环境变为更有利的商业利益。也就是说,应该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念和原则[17],相应的,在我国商事立法中要综合考虑商行为的营利性、公益性和生态性特征,更多关注商法的公益性与生态性价值,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纳入商法整体调控范围,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利益平衡。有鉴如此,在立法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上,应该做好商事法与社会法“两法”之间的衔接:一是在商事立法理论中要坚决贯彻商法营利性、公益性和生态性的价值目标;二是将营利法人从事商事赞助、公司捐赠和社会责任投资等具体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均纳入相应的法律调整范围;三是在“两法”的衔接上,建议将赞助、捐赠等慈善行为纳入未来统一慈善法调整范围,将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纳入《投资基金法》调整,而为了体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将公司或公司负责人作出公司赞助、公司捐赠或社会责任投资的决策权和程序规则纳入将来修订的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二)加强非营利法人营利行为监管,规范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在我国,非营利性法人并非不能营利,只是要严格区分与其宗旨相关的营利活动和无关的营利活动。如非营利法人尽管也募捐、公演戏剧或者开展览会收取费用,但是,只要其没有将其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仍旧为非营利法人。特别是从我国当前慈善商业化所引发的诚信危机来看,非营利法人的营利活动涉及到经营的合法性、效益性和安全性,立法有必要对其经营行为实施一定程度的规模和效果控制。

而加强非营利法人的“营利性”监管,规范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是重塑慈善公信力的关键。

为此,建议尽快出台《非营利性组织法》,强化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一方面,要求在非营利组织中引进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竞争机制,以加强组织内部的分权与制衡。同时,强化对非营利组织领导者,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组织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个人行为的道德自律,防止慈善腐败;另一方面,要求非营利组织营利活动与公益活动要分开,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如对于非营利性法人从事相关营利活动往往在立法上规定减免所得税,并对其增值税等其他税种实施优惠;而对于其无关营利活动,则比照营利性组织征税。除了税法的监管以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如果从事营利活动,一律采取设立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的形式和名义来进行,并实施严格的人员、资金、财务等分离制度。

(三)建立慈善信义法律关系,完善非营利法人财产与责任制度。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例9

一、慈善机构概述

慈善机构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机构的发展程度也是一个社会成熟度的标志之一。慈善机构分为私人慈善基金会和公共慈善基金会。私人慈善基金会的资金渠道包括某一个人、家族或者社团的捐赠。公共慈善基金会的资金渠道,包括私人基金会、个人、政府机构、其他公共慈善机构,以及提供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基金会为了保持其地位,必须不断地从不同渠道获取资金。慈善机构有如下特征:

(一)独立性

慈善机构独立性是指能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慈善机构属于财团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采取许可主义。财团法人的形态表现为无成员,是钱的集合,所以,必须有人捐赠才能造就财团法人,但捐赠者不是财团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设立行为完成后,财团法人便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设立人便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财团法人的设立需要捐助行为,其可以是生前行为,也可以是死因行为,并且没有二人的限制,捐助由一人进行即可,而且捐助包括订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财产两部分。财团法人又称他律法人,只有一个管理机关,有时还有受益人,财团法人无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等机关。财团法人一般为慈善目的,属于非营利性质,如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财团法人没有成员,所以其变更或消灭需依特定有权机关的命令,或者由于目的达到、期间届满、财产不足等原因而出现变更或消灭。

(二)中介性

慈善机构中介性是指收集求助信息、确认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求助信息、保持供求平衡。首先是收集求助信息。人们遇到困难会想到找慈善机构。慈善机构影响力越大,到机构求助的人就越多,其拥有求助信息量也越大。慈善机构应把求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再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其次是确认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假的求助信息一经会影响机构的声誉,也会伤害捐助人的积极性。因此,在向社会求助信息之前,慈善机构有必要对求助人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再次体现在求助信息。比如在网络、报纸、电台、电视台,或者以传真形式在慈善机构间进行沟通。具体方法可根据求助的轻重缓急而定。的内容应以求助方位、原因和目的为主,隐去求助人姓名和地址,统一以慈善机构的电话和地址进行联络。最后体现在保持供求平衡。将捐助人与求助人进行对接,把求助对象的联络方式和地址告知施助对象,达到实现求助人愿望的目的。

(三)透明性

慈善机构透明性是指慈善机构运作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一方面要求运作过程公开。比如定期披露募捐的目标、活动的目的、活动方案以及可行性分析以及拟开展活动与慈善组织目标的关系等。比如采取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求结果的公开。比如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公布其接受捐赠的数额以及用于慈善项目的种类和数额;比如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比如财务组织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慈善机构的全部活动进行审计。

二、我国慈善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慈善机构独立性不明确

目前我国现有的100多家慈善基金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慈善基金会,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机构是与政府完全分离的民间组织,而我国的慈善机构由政府主持。现在合法的慈善机构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比如我国慈善机构注册登记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这使得慈善机构在法律主体地位上不明确。这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慈善救助的需要;同时造成了慈善机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的现状。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机构是拥有专业人才进行现代化管理和资金运作民间组织,而我国的慈善机构管理模式陈旧和资金运作低效,与国外的慈善机构差距很大。

(二)慈善机构的中介力弱

一方面是求助信息收集能力弱。人们遇到困难基本上不会想到找慈善机构,而是会求助亲戚、朋友、同事,会求助电视台和广播台,让媒体呼吁广大民众募捐,解决生活的困难。另一方面保持供求平衡能力弱。主要表现企业捐助者和富人捐助者太少。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0%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2010年,我国人均慈善捐助竟然下降到不足1元人民币。相比美国,70%以上家庭都对慈善行业有捐赠,平均每年每个家庭捐赠900美元,占家庭总收入的2.2%。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还显示,我国20%的城镇富裕家庭占有着社会财富的50%,他们在捐助上的支出却少得可怜。现在支撑我国慈善行业的主要是基数巨大的普通人的爱心和海外华人。相比美国,慈善起着社会财富再次分配的功能,从税收和道义上都支持富人回馈社会。目前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仅限于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

(三)慈善机构组织运作不透明

慈善机构现代化管理理念和制度的缺失使得组织运作不透明。比如慈善机构缺乏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没有募集和执行的专业分工,善款的管理和使用不透明,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大,甚至出现侵占、挪用、贪污的行为;没有慈善事业专门人才,慈善机构与民政部是“一个部门,两个牌子”,慈善部门的负责人来自政府,慈善机构用类似政府的方式运作,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甚至有的部门把自愿捐款变为强行摊派;对于善款的来源、分配、去向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

三、解决我国慈善机构存在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针对慈善主体不明确的法律对策

一方面要立法明确慈善机构的财团法人地位。法律可以要求慈善机构必须经过民政部门许可,颁发公共募捐许可证书,证书载明募捐人名称、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范围、募集目的、募集期限限制等基本要素。另外,法律还可以规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疫情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可以申请许可证制度的豁免制度,采取例外性特许程序。募捐频率,原则上就同一事件,如果损失的程度没有明显升级,同一慈善组织在一定时期内不应针对同一范围的对象组织重复募捐,但是捐款人主动捐助不在此限。另一方面慈善机构要完全市场化,坚决与政府脱钩,政府不派人员参与慈善主体的运作,慈善机构的管理者由基金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政府只对慈善主体进行宏观调控。

(二)针对慈善机构中介力弱的法律对策

一方面是加强求助信息收集能力。慈善机构要扩大机构数量,加快普及到乡镇,使各级慈善机构上下联通,减轻县级以上慈善机构对求助人信息收集能力和真实情况核查的压力,降低核查成本。慈善机构要吸纳慈善专业人才从事慈善工作。同时建立一套能够科学选拔慈善工作者、优化慈善工作者队伍和确认慈善工作者任职资格制度。另一方面加强供求平衡能力。慈善机构要多挖掘企业和富人的慈善资源。支持富有公信力的慈善品牌,推进冠名基金、定向捐助等活动。不断扩大慈善资源,鼓励企业和富人冠名基金和定向捐助,对企业和富人进行税收的减免。创新慈善募捐形式和载体,引导公众通过在线捐赠、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等捐赠渠道奉献爱心。政府要努力宣传慈善文化。比如民政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制定慈善教育计划,指导学校在德育课程中传授公益慈善、互帮互助、团结友爱思想,并纳入学生学。政府对制作、播出、刊登公益慈善广告和公告的行为给予鼓励,并依据国家政策减免相关费用。积极推动慈善周、慈善日等多种形式慈善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氛围。

(三)针对慈善机构组织运作不透明的法律对策

善款使用情况的彻底、完全公开,是改革不可动摇的方向。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捐赠人的下列权利:一是知情权。捐赠人对于所捐赠资金的使用和运作,享有知情权。同时要完善慈善监督。慈善组织应聘社会监督员,对于重大慈善项目,应该要求民政部门应设立项目巡视员,以提高监督的及时性与效率,更好落实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二是赔偿请求权。慈善机构如果擅自将捐赠人的个人信息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其他的慈善组织。干扰捐赠人的私生活、家庭生活或者基于捐款人的捐赠数额而侮辱贬损捐赠人的人格尊严,捐赠人享有对他们提起直接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三是撤销权。如果慈善组织工作人员故意私分、挪用慈善资金,捐赠人应享有捐赠撤销权和赔偿请求权。同时在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滥用慈善组织以服务于其个人利益的时候,应允许捐赠人享有对他们提起直接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慈善机构的下列义务:其一,募捐信息公开义务。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慈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完善慈善公益信息统计平台,及时慈善数据,定期慈善事业报告。从完善公益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政策入手,逐步推动慈善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推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实行阳光运作;完善公益慈善组织的第三方评估制度,促进公益慈善组织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慈善机构必须定期披露募捐的目标、活动的目的、活动方案以及可行性分析,以及拟开展活动与慈善组织目标的关系等。慈善组织必须要捐赠人出具有效的财务凭证,使其能够享受税收上的抵扣减免等优惠。慈善机构应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公布其收入以及支出;提倡财务组织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慈善机构的全部活动进行审计。其二,保护捐赠者个人信息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的义务。未经捐赠人的明确同意或者有关法律的许可,慈善机构不得擅自将捐赠人的个人信息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其他的慈善组织。不得对捐赠人的私生活、家庭生活等构成干扰。募捐过程中,不得基于捐款人的捐赠数额而侮辱贬损捐赠人的人格尊严;在向受益人发放有关慈善款项的时候,同样必须要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其三,妥善管理和运用资金的义务。必须强调慈善机构对捐赠人负有忠诚和诚信义务,必须严格信守接受捐赠时作出的各项承诺;另外,慈善机构必须妥善管理和运用全部资金,不得私分、挪用慈善资金。

参考文献:

1、王俊秋.论我国慈善法律制度建设[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7(11).

2、李科.我国发展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报,2008(3).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例10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6-0031-04

宗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悠久而普遍的社会存在与历史文化现象。公益慈善事业是个人或社会团体基于慈悲、同情、救助等观念,为灾民、贫困者及其他生活困难者进行帮扶、救助活动的统称。近年来,全球范围出现了结社革命,世界范围内的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也很迅速。我国的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空间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这些民间慈善公益组织中,宗教慈善组织是其重要类型。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是我国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发挥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的现实有效途径之一。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虽规模不大,其作为一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效应已不可忽视。宗教慈善公益行为对民族地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社会意义。但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公益事业整体上成立时间晚、发展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优势、潜力和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挖掘和发挥。培育、引导少数民族地区宗教界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实践和理论应引起学术界的更多关注。

一、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社会意义

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对个人道德人格的塑造、民间信仰文化的拓展、人们交往空间和情感的传递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

(一)宗教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活动对慰寂苦难者心灵,使他们重拾生活信心具有先赋优势。受历史、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现象还比较普遍,扶贫任务异常艰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2012年3月21日对外公布的贫困村名单,广西现在还有3000个贫困村。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4月1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的通知》,广西还确定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8个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1个。从我国社会救助和扶贫工作效果来看,心灵慰寂的“造血”扶贫和救助方式比简单的物质给予扶贫和救助方式更有成效,对贫困者的内心更为震撼,对其自身今后的发展更有推动力。有学者近期就撰文指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从生存型救助走向发展型救助过程中,应当从生活救助到注重能力救助、从消极救助到积极救助、从单一性救助到多元化救助、从补救性救助到注重预防性救助、从救助管理到救助服务上实现我国社会救助的制度转型”[1]。广西佛教济善会在确定帮扶名单后,就会组织一些义工和志愿者代表前往帮扶对象家里进行救助物质的发放。在受助者接受捐助后,义工和志愿者代表不是马上离开,而是和受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较长时间的谈心交流,帮助受助对象分析当前的生活困难和出路,鼓励受助对象树立生活信念,克难攻坚。在准备离开受助对象家里时,义工和志愿者的组织者还会把自己的联系方式告知受助对象,并在间隔一段时间后,安排受助对象回访活动,及时了解受助对象的近期情况和困难。这样的帮扶服务方式就会给受助对象更加强烈的生活勇气和更为明确的发展方向。

(二)宗教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拓展人们交往空间,增进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群众的情感融合。广西地处中国西南,境内拥有壮、苗、瑶、侗等12个少数民族,是我国多民族聚居地之一和五个民族自治区之一。近年来,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全国各地前往广西谋求发展机会的人员逐年增多。广西佛教济善会以“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正知正觉,共证菩提”为宗旨,秉乘“十方来,十方去,十方共成十方事;万人施,万人用,同结万人缘”的理念接纳广大义工和爱心人士入会。广西佛教济善会的入会门槛排除了地籍、民族、性别、职业的限制,有爱心又想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者都可以自愿申请入会。所以,广西佛教济善会会员遍布广西各地和全国部分省市。会员们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协调中会进行彼此的沟通和交流,来自全国各个民族的义工们可通过广西佛教济善会这座桥梁不断增进情感交融和民族交往。

(三)宗教慈善组织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扩大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救助主体的力量。社会救助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低保救助、五保供养为核心,以专项救助为辅助,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国家的社会救助能力和社会救助领域都得到了迅速发展。而面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转型期特殊矛盾不断增多和社会救助覆盖面不断扩大的新形势,单靠政府的社会救助显然不能够完全满足社会救助不同层面的需求。有学者早就指出,“面对我国仍拥有数千万贫困人口、贫困问题突出而政府救助能力不足、反贫困任务依然艰巨的国情,我们完全应该在完善、健全政府救助的同时,创造条件开发社会救助资源,推进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组织为补充的、立体交叉、纵横交错的、面对社会各类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系统”[2]。广西佛教济善会作为由自愿奉献爱心的佛教徒组成的非营利性慈善事业组织,成立10年来,社会救助领域、受助对象和服务区域不断扩大。仅2011年,广西佛教济善会资助贫困学生165名,关爱孤寡老人88名,建立爱心书屋13个,捐助生活物资近13万多元,还从社会募捐衣物、被褥等寄往山东、云南、、广东、新疆、内蒙古、湖南及广西区内等地的贫困家庭。可以看出,广西佛教济善虽规模不大,但其在特定的民族区域内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对于当地特殊群体的及时救助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二、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宗教慈善组织在慈善捐赠数额、志愿者数量、慈善公益项目、社会服务领域、慈善组织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宗教慈善组织还面临转型社会的多维救助需求、专业人才队伍缺乏、善款筹集难度加大、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等发展瓶颈。笔者以广西佛教济善会为样本,对其在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进行分析,以便梳理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型规模的宗教慈善组织目前发展面临的共同困难。

(一)起步晚,规模小。从全国宗教慈善组织的总体发展来看,我国宗教慈善组织的社会公益慈善服务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才逐渐取得迅速发展。比如,中华慈善总会在1994年才成立。同年,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正式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经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佛教慈善机构,也是中华慈善总会的创始会员和特邀理事。目前,中华慈善总会有300个会员单位。广西佛教济善会成立于2002年,目前会员只有1000人左右,而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的海内外注册会员已达15980人。

(二)组织结构不健全。广西佛教济善会由释克真法师创建,成员基本上是法师、义工和志愿者。目前该会有自己的宣传网站——广西济善公德网,设有济善QQ交流群5个。广西佛教济善会至今还因各种原因未到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没有建立内部管理机构,也没有专职人员,开展的活动主要是由入会较早、有公益激情的义工来发动、组织。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广西佛教济善会参与人员以佛教信众为主(也存在部分非佛教信众),其成员的奉献精神、志愿服务和信任感更为持久,组织运作的成本相对低廉。但是义工组织者往往受到家庭、工作、能力、时间、阅历、知识结构等自身条件的局限,宗教慈善组织公益事业完全依靠义工兼职进行活动策划、组织实施,对宗教慈善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显然是不利的。

(三)组织之间合作太少。广西佛教济善会的交流集中在会员之间和济善QQ群成员之间,很少与广西区内外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进行交流,也没有与国内外的企业、公司合作进行公益慈善项目开发,还没有过和境外公益慈善组织接触的经历。广西佛教济善会更多地是把自身看作是一个自发的慈善组织,缺乏对外交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调佛教里讲的一切随缘教理。

(四)社会监督机制缺失。广西佛教济善会在协会宗旨上明确了开放性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理念,勇于接受社会的监督与质疑。它每次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后,会在广西济善公德网上公布捐赠信息、帐目来往清单、活动照片和视频资料等。而广西佛教济善会成立10年来,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也从未进行过年度财务审计。广西济善公德网上公布的监督电话却是广西佛教济善会南宁地区负责人的电话。这说明广西佛教济善会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上急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五)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受义工知识背景、文化水平、人员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广西佛教济善会的公益慈善活动涉及领域比较狭窄。它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不定期向受灾地区群众捐赠被褥、食品等生活物资,向贫困家庭赠送衣物,向贫困学生提供经济资助等方面;主要是先募集爱心人士的经济和物资捐赠,然后把这些爱心人士的经济和物资捐赠转交给受助群体,“中转站”的作用非常明显。它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养老、托幼、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灾后重建、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还没有涉及,服务领域有待拓展,服务能力需要提升。

三、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管理创新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仍面临着一系列亟需解决的公共服务难题。少数民族地区的这些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仅靠政府和市场来解决显然还不够,亟待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力量来补充。这对我国宗教慈善组织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宗教慈善组织要在慈善理念、管理机制、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变革,突破限制自身发展的瓶颈,才会有能力参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进行管理创新的路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宗教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为重点,拓展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内生动力

1.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宗教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治理结构一般指治理的机构、体系及其内在控制机制,通常由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组成。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外公益服务机构治理的普遍做法。宗教慈善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管理机制,采用现代组织策略和精细化的科层制进行规范管理,实行阳光运作,加强慈善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信教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防止极少数不法分子以公益慈善活动为名开展聚敛钱财等不正当活动。

2.创新慈善救助的内涵和形式,开发宗教慈善组织富有特色的公益慈善项目。宗教慈善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根据社会需求进行特色公益慈善项目的统筹规划,探索“以特色项目吸引捐助,以社会捐助推动救助”的慈善模式。要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安老、支教、义诊、环保、改善公共设施等方面找准特色项目定位,通过特色公益慈善项目的实施,为不同社会成员参与慈善事业构筑平台、提供条件。要引导公众通过在线捐赠、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等新型捐赠渠道奉献爱心,吸引更多的慈善资源参与慈善事业。

3.增进组织的对外交流,推进宗教慈善组织的合作开放程度。在全球化、工业化、信息化迅猛发展的社会形势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孤立封闭地成长。宗教慈善组织要顺应并融入时展的潮流,积极开展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沟通。不同宗教慈善组织之间可以发扬不同宗教的优良传统,求同存异、合作互补,共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建设。同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宗教慈善组织要适应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和国际合作交流的客观需要,推进公益慈善组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方面,要吸引更多国际慈善资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要向有需要的国家和地区提供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跨宗教的国际性公益慈善服务。

4.加大公益慈善活动宣传,注重宗教慈善组织的社会美誉度建设。组织的美誉度是组织成员通过特定的行动和事件在社会传播并得到社会认可、赞赏的良好评价。组织的美誉度也是一个组织得以发展壮大的品牌优势。宗教慈善组织在加强自身主办的网站、期刊、报纸宣传平台建设之外,还要加大与报社、电视台、电台、网站等传播媒介的合作,以便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得到最为广泛的宣传推介,让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普通群众更多更全面地了解、熟悉宗教慈善组织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慈善资源。同时,宗教慈善组织还要深入到广大城市和农村社区中去,与社区领导和群众取得密切联系。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自己更为熟知城市和农村社区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可以使社区在遇到需要帮助救助的特殊紧急情况时随时向宗教慈善组织进行告知。

5.推广公益慈善文化理念,营造人人都是慈善家的社会扶持互助氛围。宗教慈善组织并不是宗教,在进行公益慈善时不传播宗教,但是宗教慈善组织可以结合教义精髓,宣传慈善文化的内涵,从而激发人们爱人类、爱社会、爱他人、爱自然、爱生命的善良意识,培养人们的爱心、感恩、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让慈善行为在慈善文化的熏陶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推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社会公益事业的现代转型。

(二)以宗教慈善组织外部管理体制改革为辅助,建立政府有效管理、社会支持监督的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1.简化登记注册手续,确立宗教慈善组织的合法身份。目前的社会组织登记仍沿用于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双重管理”体制,即要求我国社会团体组织登记需要经过两个部门的批准,包括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审核和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核。这是民间慈善组织一直以来面临的“身份”困扰。近年来,取消双重管理制度,从事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新的准入机制已经在北京、上海、广东、广西等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开始试点施行。广西佛教济善会要抓住这个机遇,尽快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便今后在身份合法的前提下享受到国家的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扶持。

2.建立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升宗教慈善组织项目执行能力。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指政府把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以转移、委托的方式,提供给市场和社会组织。20世纪80年代后,政府购买服务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兴盛,逐步成为各国政府向社会分担公共职能的主要方式。我国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上海、广东、北京等地方政府也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尝试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试点。各地的宗教慈善组织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实施政府购买制度的情况,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竞争有实力、有能力完成的政府购买项目,不断提升宗教慈善组织项目执行能力,拓展社会公共服务领域。

3.完善宗教慈善事业监管体系,提高宗教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组织公信力是公益慈善活动的灵魂所在,是社会大众进行捐赠选择的首要考量因素。各地民政、宗教、工商、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年检和评估工作制度,重点加强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逐步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财务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宗教慈善事业监管体系。宗教慈善组织要主动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逐步形成对慈善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切实提高宗教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例11

关键词:慈善文化慈善事业公共精神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慈善文化是国家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文化强国的推动力。目前,我国文化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完全适应,在慈善领域产生了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慈善组织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全民慈善意识薄弱等现象。慈善文化在推动全民族文明素质提高中的作用亟待加强。

一、相关概念的理解

1、慈善文化

慈善文化属于文化范畴类的一个概念,对于慈善文化的概念,国内学界中有几个认同率比较高的概念界定。

“慈善文化是基于对和谐、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注重社会道义,强调社会责任,更多地考虑社会分配的公正性,把从社会得来的利益再回报给社会。” 该定义从和谐社会构建出发,认为慈善文化是一种基于社会公平而生的一种社会责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但是该学者对慈善文化的界定依然比较模糊,只是说明了慈善文化表现出来的一种形式,没有明确慈善文化的真正含义。[1]

“慈善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慈善行动和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思想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该定义将慈善文化明确在慈善领域,认为慈善文化是有慈善领域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文化,这种文化更多的表现为思想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这一对慈善文化的解释符合文化的概念,但是对于慈善文化到底是何种价值观并为进行说明。[2]

另外有学者认为,“慈善文化是人们发自内心的一种精神,一种理念的体现,这些精神或理念主要包括人本权利观、公民社会责任观、利他主义价值观、理性社会财富观、企业公民观、社会志愿精神、‘授人以渔’的新慈善精神”。此概念从精神层面去理解慈善文化,认为慈善文化即是一种精神和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形态。[3]

结合文化和慈善的含义,再结合社会大背景,笔者认为,慈善文化是一种意识形态,体现为一种慈善领域的公民精神,这种公民精神随着一个地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固化,而这种公民精神的核心是一种对维护公共利益的正义感和行动性,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精神力量。在另一方面,慈善文化也是一个地区慈善事业发展程度体现出来的一种氛围,高水平慈善文化的社会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拥有高度人文关怀、公平正义、人际和谐、互帮互助、冲突矛盾缓和的氛围。

2、公共精神

所谓“公共精神”是指孕育于现代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之中,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以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为依归的一种价值取向,它包含着对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认肯与追求。[4]笔者认为公共精神是一种存在于公共领域的各群体所彰显出的一种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追求公共利益的目标的精神理念和价值追求。在慈善领域的公共精神就是慈善事业参与者所突显出的一种以公共利益为追求的慈善意识。

二、中国慈善事业文化缺失困境

1、慈善文化缺失的现状

慈善事业是一个将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然后分配给弱势群体的一个过程,是对公共利益的一个再次分配,而在慈善领域体现出慈善文化的公共精神应该贯穿于每一利益相关方。慈善事业是公共精神在社会中生根发芽的产物,其发展需要一种“人文关怀”的慈善文化,这是一种充斥着公共精神的慈善文化。但是随着慈善事业在中国的蓬勃兴起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层次低,进度慢的不假事实。近年来,国内慈善丑闻层出不穷,尤其是某些恶性事件的曝光,如2001年的以孤儿名义聚敛钱财的“胡曼莉事件”、2008年某红十字会在四川汶川地震中的“强收募捐管理费案”、2011年的“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等等,使原本代表着公益精神的慈善组织在利益驱动和环境诱导下,责任伦理开始丧失,使建立在透明的“玻璃口袋”中的慈善组织被蒙上阴影;政府作为公共资源分配的操纵者,对公共利益的操作上有较大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空间,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始终不放手中权力,部分地方政府管理人员缺乏公共精神,在对公共资源的分配上往往是从自我利益出发,或者仅从眼前的、局部的利益为目标,“公益腐败”、“权力统筹”等问题日渐成为公众的关注点,传统的“慈善模式”和慈善文化开始受到公众的质疑,公民的慈善热情也受到负面影响,中国的慈善事业面临发展困境。

2、慈善文化缺失的原因―缺乏公共精神

从慈善组织、政府、企业个人的角度来看,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所形成的慈善文化并不能有效的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或者说我国慈善领域还未形成一种能够有效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化动力,而追根溯源是公共精神的缺失。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分配的人,应该是公共精神最高代表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绝对中心和主体。受“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观念禁锢,在慈善事业上,政府一直存在着角色和职责定位不明确的问题,长期以来对慈善事业进行直接的控制和干预,得到政府认可的慈善组织对政府形成了过度依赖,自主发展性低,而一些能够自主发展的草根组织却又得不到政府的承认。政府始终不愿意将手中的权力下放到社会,这使得很多慈善行为有着明显政府的强制性,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创收业绩,利用权力统筹进行行政摊派完成慈善“目标”。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直接从事者,原本应该是慈善文化最深远,慈善氛围最浓厚的地方,但是中国慈善组织发展并不如国外慈善组织那样有效,从公共精神的角度去分析,原因有二。第一,被动缺失公共精神。由于受政府的权力管治,中国大多数正式慈善组织缺乏自主发展能力,所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进行公共利益分配和公共服务提供的一个工具,常常由于独立性的缺乏而不得不依附于政府,从而导致其社会影响力不足,与公众的关系疏远,其公共精神逐渐的被磨灭;第二,公共精神的主动缺失。由于一些慈善组织内部成员公共责任感不高和道德伦理缺失造成的。公共责任感不足表现在许多慈善组织把其工作重心放在了如何最大限度的招募筹集慈善资金,而没有放在如何将这些资金最有效的运用于社会;另一反面,慈善组织道德伦理缺失则表现为一些慈善组织为谋取私利,假借慈善名义欺骗社会大众的善意,这种行为给中国慈善事业蒙上了难以挥去的阴影,近几年各种慈善丑闻的曝光是国内慈善组织公信力降到了谷底。

改革开放后的慈善事业发展中,企业作为一个承担社会捐赠的角色,已经成为公益慈善的一大支撑体,国外企业一般会将慈善事业与本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经济利益紧密结合,每年会制定出公司的年度捐赠,并形成了公司独有的企业慈善文化,但是中国企业尚未形成一种“企业公民”的公共意识,或者说慈善文化并未融入企业文化。除此之外,中国个人慈善意识薄弱,大多数的人依然把公益慈善事业归为政府的职能范围,然后出于道德意识在某些特殊情景下进行单一的社会捐赠,而并未把慈善事业是为社会公共资源再次分配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途径。

三、慈善发展新探索:培养公共精神,构建慈善文化

1、增强政府公共精神,转变政府在慈善领域中的角色

政府应该拥有的公共精神是一种以全体公民的生存和整个社会发展为目标的一种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集合,这种精神是一种原动力,在慈善领域,是一种能够有效培养公民慈善意识,塑造浓厚慈善文化,推动整个社会慈善事业前进的动力,是保证公共利益公平分配的力量。这种公共精神促使每一名政府公务人员对社会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得决策者能够从公民的公共利益出发进行决策活动。在慈善领域的文化培育中,政府应该担当的是引导者和协调者得角色,而不是直接控制者和间接操纵者。政府应该从“大政府、小社会”转换为“小政府、大社会”,并且成为扩展公共慈善领域的推手,将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纳入这个慈善领域,使社会群体和个人能够在这个领域中培育和提升公共精神,从而提升慈善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是社会慈善组织成为慈善事业的主体,企业和社会公众成为慈善事业的积极参与者。

2、提升慈善组织公共责任感,加强慈善文化建设主体功能

慈善组织应该拥有的公共精神更多的体现为组织的公共责任感,从组织的目标使命到组织的运行,都应该反映该组织对社会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对委托人负责,也包括对受益对象负责。慈善组织在慈善领域作为慈善资源的受托人,接受政府、捐赠单位和个人、志愿者等的委托对公益资产、志愿者资源等进行管理,那这些慈善组织则必须向委托者负责,这种负责所代表的公共精神则是绝对诚信:必须诚信公开组织信息,如组织财务运作表、组织重大人事变更、组织活动项目开展情况等,让委托者们能够及时了解到他们所委托的这些资源是如何使用的,是否用到了该用的地方,效果如何。同时,慈善组织还必须对受益群体负责,一个慈善组织的存在必然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所以组织一切活动的出发点是如何有效解决这类社会问题,而不是如何筹集到更多的资金。慈善组织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问题反馈机制,及时了解该组织解决问题的情况,确保慈善行为的有效性。

3、彰显企业文化和公民精神的公共性,慈善文化建设多元参与

慈善文化建设需要企业和公民的参与,所以企业文化和公民精神具有公共性是培养慈善文化的内在要求。

社会公众是社会公共资源的拥有者,应该是掌控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该具有高度公共精神,志愿积极的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而非甘愿将自己参与公共利益分配的神圣权力拱手给政府,然后成为一名与慈善无关的“公民”,这样的“公民”根本就不能成为合法的公民,正如著名政治思想学家约翰・密尔所说过,一个没有参加政治事务的人不应该称之为公民,或者我们可以把密尔的观点再扩展一点,不仅仅只是参与政治事务,而是公共事务。社会个人在慈善领域的公共精神应该体现为一种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意识,不仅仅是进行捐款和志愿活动,还有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等等。

四、结语

发展慈善事业是一个国家第三次分配的有效途径,而慈善文化正是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在大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今天,社会中每一个群体都应该成为公共文化建设的参与者,而在慈善文化建设中,还必须树立公共精神,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标,彰显具有公共精神的慈善文化。

参考文献:

[1]张维.慈善文化: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动力[J].成都大学学报 社科版,2007 4 .

[2]毕天云.慈善文化的民族性及其意义[Z].中华慈善文化论坛 无锡 暨首届市长慈善论坛.

[3]高红.李雪卿.论和谐社会视域中的慈善文化[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7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