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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的理解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08 11:20:35

逻辑思维的理解

逻辑思维的理解例1

什么是逻辑性思维?我们一般认为,逻辑思维是我们直接领悟的思维,是我们人脑对于突然出现在面前的新现象、新事物、新问题及其关系的一种迅速的识别,直接的本质理解,敏锐而深入的洞察和综合的整体判断。对于逻辑性思维的认知机制,国内外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都有着不同的解释。其中一种知识组块说的独特观点引起了我的深入思考。我就这一观点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一、逻辑思维所映射出的教育功能

物理学研究中的逻辑思维品质是物理学研究者在学习和研究物理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个体性逻辑思维特征。其主要包括逻辑思维的深刻性、逻辑思维的批判性、逻辑思维的灵活性、逻辑思维的敏捷性和逻辑思维的独创性。物理教育中逻辑思维的教育功能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灵活性逻辑思维

逻辑性思维的灵活性是指思维活动的灵活程度,思维能够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能够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去思考问题。它以脑海中的整个知识为背景的直接认识,这样的思维具有跳跃性、灵活性和猜测性的特点。不经过详尽的逻辑推理,不经过仔细分析的演绎步骤,凭借逻辑思维而提出一个假设或法则去试图解决问题,当问题不能解决的时候,又可以提出新的假设和新的推理,从而充分地表现出思维的灵活性。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深刻性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的深刻性反映了思维活动的深度、广度和难度。这种思维表现为善于深入地思考物理问题,充分把握物理事物的规律和本质,善于开展全面的、系统的物理逻辑思维活动,这种思维善于从问题的整体上去认识物理事物,掌握物理知识。逻辑思维的深刻性是指逻辑思维品质的基础,这种思维的发展水平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逻辑思维品质的发展。而逻辑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逻辑思维深刻性的本质。我们往往借助于逻辑思维的高级表现形式即科学洞察力,来透过事物的现象而直达事物的本质,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逻辑思维

思维逻辑的批判性则是指我们在进行逻辑思维时,善于发现问题并敢于提出质疑,不盲从附和,不人云亦云。如此一来,即使是理解科学知识的内容,我们也同样离不开逻辑思维的批判性。只有选取相同的衡量标准,才能使比较的结果有意义。所以,比值定义法通常采用两个物理量来相互比较,就是在比较时选取相同的标准。不讲明白这一点,学生就不可能明白比值定义法的真正意义。

二、对于如何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建议

(一)培养发散逻辑思维能力

为了培养学生的发散性逻辑思维,教师在讲解物理概念和规律之前,需要穿插置疑,在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自觉广泛地搜寻自己的贮存记忆,尽可能地提出更多的信息来寻求答案。用实验方法研究电阻电压电流之间的关系时,教学时候首先提出:要研究三个物理量之间的变化,可假使其中的一个量保持不变,研究其余的两个量之间的变化关系。将三个量之间的变化转化成两个量之间的变化,控制另外一个量保持不变,研究剩下的两个量间的关系,然后通过实验结果总结得出三个量之间的变化关系。最后介绍实验的方法结论。如果实验成功,学生将会体会到成功的喜悦,更为自己学到了物理知识而高兴。

(二)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抽象性

物理学中的许多概念比较抽象,学生难以理解,若一味死记硬背,学生就无法进入创造性逻辑思维的情境。在概念教学中,如果教师能设置有趣的小实验和一些诱导性的问题,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学生就能形象直观地领悟概念的内涵,把抽象的问题具体化。这样,学生就可以在具体的问题中更好地理解物理的概念,比死记硬背的效果好多了。

(三)培养逆向逻辑思维能力

逆向思维逻辑就是把问题倒过来想,把逻辑思维的顺序逆时针一样地转过来,颠倒空间和时间的顺序,把条件与目标、始态与终态、结果与原因沿着相反的思路来思考问题。物理学中有很多的问题,都需要运用逆向逻辑思维,从问题的反面来思考而得出结果。这也是研究物理结论过程的科学思维方法。譬如说就如何判断静摩擦力的方向这一问题,对物体相对运动趋势难以捉摸,学生就会感到无从下手。若教师引导学生进行逆向逻辑思维:如果两物体接触面是光滑的,其中一个物体会向什么方向运动?这个物体的运动方向与相对运动趋势方向的关系如何?从而得到这个物体相对的运动方向就是物体在光滑接触面上运动的方向。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在教学中本着从细微之处着手的原则,让学生在轻松的教学氛围之中有效地掌握知识,培养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

逻辑思维的理解例2

关键词:思维逻辑;实践思维逻辑;马克思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2)05-0001-06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变革整个西方传统哲学,尤其是变革整个近代西方哲学所实现的。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能实现对旧哲学的革命性变革,其关键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了思维方式的转变。实现思维方式转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颠覆了以往哲学家拘执于西方传统哲学思维方式对相关哲学问题的思考限制。新思维方式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事物、现实、感性”不再“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从“抽象能动方面去理解”,而“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观方面去理解”[2]16。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变革整个西方传统哲学的关键,更是源于思维方式所遵循的“道”或“理”,即思维逻辑的变革所决定。所以,从整个西方哲学思维逻辑发展的历程,来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的哲学的思维逻辑,不仅有利于在深层次上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西方传统哲学的变革,而且更有利于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性。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逻辑的基本涵义以及研究的必要性

从哲学的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的传统哲学,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研究中可谓少之又少。这是因为学者们把关注点集中在世界观的相关领域,总是从世界观上去理解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的传统哲学;而对属于方法论研究领域的思维逻辑却很少涉足。即使有涉足也仅仅局限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式逻辑即逻辑学的研究领域,而逻辑学领域的形式逻辑,是在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的前提下,对形式逻辑自身规律和规则的应用和演绎。而形式逻辑这种对自身规律和规则的非批判性,恰恰无法从哲学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传统哲学的。在目前哲学界里,除了有对形式逻辑的逻辑学专门研究的人外,真正从哲学思维方式,尤其是思维逻辑视角,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传统哲学,这可谓是一个新的尝试和开拓。

而要从哲学的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如何变革以往传统哲学,必须明确哲学的思维逻辑是什么问题。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方面在比较意义上:明确哲学的思维逻辑与哲学思维方式的关系,只有明确了这一方面,我们才能知道哲学思维逻辑在哲学中属于什么样的领域,是世界观还是方法论?这也就是哲学的思维逻辑在哲学中处于什么样的层次问题。第二方面:就是在明确了哲学的思维逻辑处于什么样的层次后,必须明确哲学的思维逻辑在这个层次中的具体涵义是什么,即哲学的思维逻辑的具体内涵是什么的问题。从比较意义上的第一方面来看:哲学思维方式是指一定哲学家对相关哲学问题的理解、把握和评价方式,即是指一定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根本思维方式。而哲学思维逻辑是指一定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所遵循的“道”或“理”,即哲学思维方式的内在规律和规则性。换而言之,就是说一定哲学的思维逻辑是一定哲学的思维方式,哲学思维的内在规律性,即它所遵循的“道”或“理”。由此可见,哲学思维方式是说明一种哲学思维的“所然”,而哲学思维逻辑则是说明一种哲学思维的“所以然”。显然,哲学思维方式是处于哲学方法论中的显层表现,而哲学思维逻辑则是处于哲学方法论领域中的隐层规律和规则。因此,相对于世界观领域,对于方法论领域的哲学思维逻辑的探讨,也就进展到了一个更深入的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以往传统哲学以及理解马克主义哲学的内在本性。

从具体意义上的第二方面来看:哲学思维逻辑,是指一定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的内在规律性和规则,即一定哲学思维方式所遵循的“道”或“理”。而这个“道”或“理”即哲学思维逻辑,就是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构成自己的根据和原则,即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构成自己的逻辑支点。这就意味着作为构成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的根据和原则即哲学思维逻辑,对于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来说,不可避免地就具有“隐匿性”和“强制性”。所谓“隐匿性”就是说,哲学的思维逻辑是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中的“一只看不见的手”,是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构成自己的“幕后操纵者”,这就是它的“隐匿性”,即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前提。所谓“强制性”就是说,隐匿于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中的思维逻辑,规范人的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内容,这就是它的“逻辑强制性”,也即是规范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方式。

而隐匿于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之中并规范和制约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逻辑,其所具有的“逻辑强制性”,要求我们从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在批判性地反思和变革西方传统哲学思维逻辑的“逻辑强制性”过程中,创立了实践的逻辑。由此,在思维逻辑层次上,才能使我们深入地理解马克思的实践逻辑对“解除”以往哲学思想前提的“逻辑强制性”的变革意义;才能使我们更深入理解马克思实践逻辑在变革以往传统哲学过程中,为自觉地建构哲学思维方式构成自己的逻辑和原则即思维逻辑,从而使哲学思维逻辑在重构与解构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使哲学思维逻辑之间永远保持着自我批判的空间,进而实现思维逻辑层次上的跃迁,促进哲学思维方式的转变,所具有的方法论上的革命意义。所以,在哲学的逻辑层次上,从西方传统哲学思维逻辑的变迁历程,来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对其实现的变革,是我们更深层次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性所必须的。

二、马克思之前西方传统哲学思维逻辑的变迁历程

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由于时代历史的发展,表征时代特点的哲学思维方式不同,相应地决定不同思维方式的思维逻辑也不同。马克思之前西方哲学(除康德的先验逻辑、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外)主要有三大思维逻辑:(1)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经验存在逻辑;(2)亚里斯多德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式逻辑或概念逻辑即内容与形式相分离;(3)黑格尔的思辨思维方式的思辨逻辑或概念逻辑即内容与形式相统一。这些马克思以前的西方哲学的思维逻辑,后者均是对前者的扬弃,实现了逻辑层次的跃迁,从而形成由赫拉克利特哲学的存在逻辑(肯定)――亚里斯多德哲学的形式逻辑(否定)――黑格尔哲学的思辨逻辑(否定的否定)的合规律性发展。

一是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存在逻辑。古希腊哲学的中心问题是“世界本原”问题。对世界万物的多样性、产生和变化,此时主要从朴素直观的思维方式出发,按照有生必有死的常识,存在的东西一定会归于虚无。然而,生死有序、四季交替、草木枯荣的自然景象却告诉我们:万物聚合而成的自然,没有因为万物的生死变化而毁灭,而是表现为一种永恒的循环。既然如此,这说明在生死变化的万物之中,存在着某种始终不变的东西,他们称它为万物的本原。当时,哲学家们企图用水、土、气等具体元素作为本原来解释万物的多样性及其变化,他们把世界万物这些变体看成是由不变的本原所导致。但在这里,哲学家面临着一个困境:即哲学家无法很好地说明动变的变体与不变的本原之间的关系。值得思考的是,赫拉克利特立足于朴素辩证的存在逻辑,以动变的“火”即逻各斯为万物的本原,提出宇宙是燃烧的活火,而不是把某种确定的存在物(“火”)作为万物所由来和万物所复归的“始基”或“基质”,而是把动变的过程(“火”)本身视为本体。显然,这种用来解释世界万物的“逻各斯”本体具有内在的否定性和矛盾,对于当时的哲人和世人来说,均难以理解和不敢苟同。而赫拉克利特在“感觉确定性”层次上,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对变动不居现象的经验描述,只是一种经验层次的、朴素辩证法的表达方式。但问题的关键是: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人们都可以承认“运动”。而表象意识只能“承认”运动的现象,而不能说明和把握运动的本质。这也正是芝诺对无法用经验事实表达运动本质的“阿喀琉斯追不上乌龟”、“飞矢不动”所苦恼的真正原因之所在。而要说明运动的本质,就必须用人类所特有的表达方式即概念的逻辑,去表达和把握运动对象的本质。正因为没有自觉到这个问题,所以,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存在逻辑,才被称为朴素辩证的存在逻辑。针对朴素辩证存在逻辑的朴素性,列宁提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3]。虽然如此,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的存在逻辑,其合理性不在于合后来的主观概念逻辑之理,而在于合客观的事实逻辑之理,即存在逻辑。即在感性的、经验的层面上,使逻辑的“真”与事实的“真”一致,从而自发地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

二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式逻辑。对于形式逻辑,人们通常称为“普通逻辑”,即指为亚里斯多德的《工具论》所理论化、系统化的逻辑学,它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思维科学。如目前逻辑学专业学习的逻辑,以及由形式逻辑所衍生的数理逻辑、符号逻辑等。这种形式逻辑的最大特点就是:研究的不是现实的存在物即世界万物,而是思维物即作为思维逻辑的概念、判断、推理及其规则、规律。而作为思维内容的世界万物,则不在这种逻辑探究的视野内。形式逻辑有三种基本规律即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就其实质而言,都要求思维的确定性即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能同时承认既是又不是。在这个意义上,形式逻辑只要人的思维运演过程遵循一条规律――A就是A的同一律就行了,而其他逻辑规律只是这个规律的逻辑延伸和补充说明。显然,这种脱离内容的形式逻辑,对两类前提是不予讨论的。第一个前提,对形式逻辑要推理的事物本身,即已知判断和确定概念,采取“存而不论”或“置之不理”。就是说形式逻辑以承诺或设定推理事物本身的已知性、不矛盾性和确定性为前提,只要推理过程符合形式逻辑的规则就行。第二个前提,形式逻辑对自身的规律和规则是“存而不论”,不去追问为什么要遵循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不去追问自身规则和规律何以能够成立的根据问题。显然,对这两种前提存而不论的必然结果,就会使人的思维在把握处于运动、变化的存在物的过程中,使其静态化、凝固化,把存在物肢解化、割裂化,把联系的存在物非连续化、片面化,把活生生的存在物僵硬化,由之去抽取存在物的这一个和那一个互不相关联的、抽象同一的属性,在形式逻辑上用概念来进行表达,进而进行判断和推理即进行概念的逻辑思维。而在这样的逻辑思维中,必然使思维所表达、反应的存在与外部的实际存在不符合、不统一的矛盾,由之会造成思维与存在的对立、思维脱离存在,犯用思维去推论存在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这就是形式逻辑的最大特点。但是,形式逻辑也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1)人的思维的确定性是具体科学的客观要求。在具体科学中,从相对静态、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对同一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来说,是必须的。(2)人的思维的确定性是人类交流思想的客观要求。但形式逻辑自身所具有的不矛盾性、抽象同一性和非此即彼性,造成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相对立,就使思维无法把握实际的存在以及与存在实现对立面统一。

三是黑格尔思辨思维方式的思辨逻辑。面对形式逻辑所造成的思维与存在对立的独断论,第一个对形式逻辑进行反思的是康德。但康德的先验逻辑设定的物自体与思维的对立,实际上没有实现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真正统一,而是把思维与存在绝对地对立起来了。建立在通晓思维历史基础上的黑格尔,对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关系进行思辨的反思。黑格尔立足于“抽象的同一”与“具体的同一”的区别,批判形式逻辑遵循“抽象的同一”的同一律,这样的同一律只是抽象理智的规律,而不是真正的思维规律。他提出:同一律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A”是“A”,这就完全把思维的形式与内容割裂开来,一切思维所把握到的事物成了与自身无差别的、僵化的、无发展的抽象同一物。而与“抽象的同一”相区别,“具体的同一”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是具有内在否定性的“差别的内在的发生”,由这种具有内在差别的思维把握存在实现同一所展开的思维运动的逻辑,是概念之间的自我否定的不断扬弃过程,这个过程是思维遵循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在把握存在过程中所展开的概念运动过程。显然,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概念逻辑是对形式逻辑的“抽象的同一”的彻底扬弃,打破了思维把握存在所实现抽象的、无差别的统一,即概念处于僵死凝固的状态。而在具体统一中,任何思维把握存在而形成的概念,都同时既是规定又是否定,都是作为环节和中介而存在的,存在就成了概念之间不断把握的结果。这种概念的自我否定,既是对存在的虚无性的否定,又是对自身的固定性的否定,从而使思维处在以概念形式对存在的动态把握过程中。因此,黑格尔的概念逻辑在打破形式逻辑“抽象的同一”的同时,也实现了对形式逻辑所承诺存而不论的两个前提的变革,这对思维概念地把握存在的逻辑的历史发展和创新来说,具有解放思想和推动逻辑变革和创新的重大作用和意义,实现了人类思维逻辑层次上的跃迁。但同时我们看到,思辨逻辑采用客观唯心主义的思辨方法,消解外部的客观对象性的存在为内部的思维主观对象性概念存在。这样,所谓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并不是主观的思维与所反映的客观的外部世界事物存在的同一,而被转化为思维自己与自己的同一。在这个意义上,无异于取消了真正哲学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

三、马克思实践思维逻辑对传统西方哲学思维逻辑的变革以及实践思维逻辑的确立

黑格尔在对形式逻辑的变革过程中,同时开辟了思辨思维逻辑的道路,这种思辨思维逻辑极大地影响着黑格尔以后的哲学家包括青年时期的马克思。马克思实现对黑格尔思辨思维逻辑的变革是经历从刚开始的推崇思辨思维逻辑,到后来的接受费尔巴哈人本逻辑并展开对黑格尔思辨思维逻辑批判,再到最后完全确立实践逻辑,进而实现对思辨思维逻辑和人本思维逻辑的彻底变革。

(一)马克思思维逻辑的转变

马克思在大学时代,尤其是在思辨思维盛行的柏林大学,由于结识了鲍威尔、科本等青年黑格尔派的中坚,并在其影响下,马克思很快接受了黑格尔的思辨思维逻辑。马克思立足于黑格尔的思辨思维逻辑,探讨了哲学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并具体指出宗教是把神看作道德的基础,把上帝看作幸福的源泉等用思辨的“人性论”武器,揭示了宗教的弊端;而且也探讨了哲学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相统一的过程。这种思想最集中体现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莱茵报》时期的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塞尔河沿岸农民的贫困问题等政治实践所产生的思想苦恼,使马克思意识到,思辨逻辑所论证到的作为国家的法,实际没有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促使马克思萌发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动因。随后马克思经过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4]不是黑格尔思辨逻辑所认为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恰恰相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立足于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指出,市民社会才是人的本真存在状态。在面对解放德国所依据的是什么时,马克思从“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2]15;在分析处于异化状态的问题上,马克思立足于人的本质是有意识自由的类即人本逻辑。显然,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思辨逻辑唯心主义的缺陷,并接受了费尔巴哈人本逻辑,进而展开了对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的思辨逻辑思维的批判。由此可见,此时的马克思是从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转向了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

但同时我们应看到,马克思在由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转变为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时,并不是完全立足于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而是用人本的逻辑进行思辨的思维、用思辨的思维进行人本的逻辑。在这种相互贯穿的逻辑中,既立足于人本逻辑分析人的“类”本质的异化问题,又立足于思辨逻辑通过思辨的扬弃道路,使异化了的人的本质回归人的真实存在状态,从而引出了共产主义的结论。马克思思想相互贯穿不同的逻辑支点蕴含着马克思与费尔巴哈的内在矛盾,这就内在地促使马克思在哲学思维逻辑上进一步否定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思维。

随着马克思批判现实实践活动的深入,并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深入研究,已经发现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规律,从而促使马克思突破传统哲学的思维逻辑,尤其是突破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最终确立实践的思维逻辑。这就是1845年春马克思写的“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即马克思为制定自己新哲学的观点而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在这个具有高度浓缩、原则性的提纲中,突破了传统哲学的思维逻辑限制,尤其是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确立了自己新哲学的实践思维逻辑。立足于实践思维逻辑的马克思首先对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展开了批判。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仍然和从前的唯物主义一样,“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2]16。在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里,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上只有“自然”和“人”这两个实体。而在这个世界中,由于有了人这种对象性的存在,就使自然的、也包括人的一切事物,都成为一种对人来说的对象性的存在。在这个世界中,由于任何对象性都是人的对象性,因而应该从人本逻辑,去看待、理解作为与人处于对象性存在的一切事物。而作为对象性的人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物呢?显然,费尔巴哈的回答只能是:人仅仅是脱离现实实践的直观的、感性存在的人。马克思正是抓住费尔巴哈把人理解为内在的、无声的抽象人的缺点,并突破其缺点确立了应“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2]16的实践思维逻辑的伟大变革。

(二)马克思实践思维逻辑的确立

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马克思不仅对费尔巴哈人本逻辑进行了彻底批判,而且对一切传统哲学进行了彻底的批判。马克思指出:传统哲学离开“实践的思维”,把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统一,当成“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进行争论。在这种争论中,只会造成或脱离实践所生成发展的存在而“抽象地发展思维的能动性”,或脱离对象化活动的人直观地理解“存在”,这样,最终无法实现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真正统一。马克思认为,离开思维的此岸性即实践,便无法解决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对立统一,要真正地实现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对立统一,只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18。由此可见,马克思立足于实践逻辑,来解决整个传统哲学所造成的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对立。因此,实践思维逻辑视野下的存在、思维以及思维把握存在所实现的思维与存在统一的思维逻辑,就和以前旧哲学所理解的发生了根本性的区别。第一,所谓的自然界、存在不再是“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离开来的自然界”[5] 、“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的存在,而是由人的双重对象化实践活动所生成的、发展的、现实的、属人世界中的存在,是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属人世界的实践存在。这个存在由于实践规定项、基础项和中介项的介入,在“本然”意义上已注入实践的烙印,已经不是自然界自在的存在了。第二,立足于实践逻辑的思维,是在双重对象化实践活动中、在人的历史活动过程中生成、发展的思维。因此,不能脱离实践、脱离人对属人世界存在的实践改造去理解、把握思维。而是“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1]306的思维。第三,思维把握存在所实现的思维与存在统一的思维逻辑,就是符合在双重对象化实践活动中,由实践所规定的属人存在物自身生成、发展的那个样的思维逻辑。这种思维逻辑符合实践存在那样的存在的逻辑,这就决定了哲学思维方式必须以实践为基点,以实践为视角、切入点、立足点和规定点,按实践的内在本性和规律进行思维,进而从实践的生成、发展中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双重对象化活动的对立统一。

因此,思维符合实践规定属人存在物自身生成、发展的思维逻辑,称为实践的思维逻辑即实践逻辑[6]。在实践思维逻辑中,由于实践的基础项、规定项、中介项的注入,就使思维合于它的实践存在那样的存在的逻辑即实践逻辑,相对于朴素辩证的事实存在逻辑、形式逻辑和思辨逻辑来说,就具有了自身独特的基本规律。依据马克思新哲学的实践思维逻辑及其相关思想,可以把实践逻辑的基本规律概括为:(1)实践的思维和存在同一律,思维反应存在、达到与存在的统一,是在实践中即人的历史活动过程中生成、发展的,因而是表征这种思维与存在同一的理论观念、实践观念,均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而不是形式逻辑的抽象的同一或思辨逻辑的思辨同一。(2)实践的对立统一律,实践逻辑的对立统一律是人对以实践为中介的,通过实践所造成自在世界与属人世界、属人世界中一切存在物对立统一的反思性概念把握的产物,而不是不属人的自在存在的自发产物。(3)实践的质量互变律:实践逻辑的质量互变律是以实践为中介的质量互变,即由实践导致属人世界中实践存在物自为的、自觉的质量互变进程;而不是虽然是属人世界的实践存在物,但属于具体科学研究的自发的、不自觉的质量互变的自然属性,更不是自在世界中自在存在物自发的、不自觉的质量互变。(4)实践的否定之否定律,实践的否定之否定是在属人世界中实践存在物以实践为中介的否定之否定,即由实践导致的实践存在物由肯定到否定,由否定到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发展;而不是虽然是属人世界的实践存在物,但属于具体科学研究自然本性的否定之否定的运动,更不是自在世界中自在存在物自发的、不自觉的否定之否定。(5)实践的历史与逻辑统一律。由于现实的一切历史都是在实践的双重对象化实践活动所生成、发展而来的,因此,实践逻辑的哲学思维就应该以人类实践活动历史的开始为出发点。实践逻辑的概念的运动过程,应是对实践的历史过程反思性概念的把握和反映,并且须同实践的历史过程大体地相一致、相统一。这样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不是人们的社会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4]。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 列宁.列宁全集:第55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16.

逻辑思维的理解例3

换而言之,就是说一定哲学的思维逻辑是一定哲学的思维方式,哲学思维的内在规律性獉獉獉獉獉,即它所遵循的“道獉”或“理獉”。由此可见,哲学思维方式是说明一种哲学思维的“所然獉獉”,而哲学思维逻辑则是说明一种哲学思维的“所以然獉獉獉”。显然,哲学思维方式是处于哲学方法论中的显层表现,而哲学思维逻辑则是处于哲学方法论领域中的隐层规律和规则。因此,相对于世界观领域,对于方法论领域的哲学思维逻辑的探讨,也就进展到了一个更深入的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变革獉獉獉獉以往传统哲学以及理解马克主义哲学的内在本性。从具体意义上的第二方面来看:哲学思维逻辑,是指一定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的内在规律性和规则,即一定哲学思维方式所遵循的“道”或“理”。而这个“道”或“理”即哲学思维逻辑,就是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构成自己的根据獉獉和原獉则獉,即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构成自己的逻辑獉獉支点獉獉。这就意味着作为构成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的根据和原则即哲学思维逻辑,对于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来说,不可避免地就具有“隐匿獉獉性獉”和“强制性獉獉獉”。所谓“隐匿性”就是说,哲学的思维逻辑是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中的“一只看不见的手”,是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构成自己的“幕后操纵者”,这就是它的“隐匿性”,即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前提。

所谓“强制性”就是说,隐匿于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中的思维逻辑,规范人的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内容,这就是它的“逻辑强制性”,也即是规范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方式。而隐匿于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思想之中并规范和制约哲学家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逻辑,其所具有的“逻辑强制性”,要求我们从思维逻辑层次上,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在批判性地反思和变革西方传统哲学思维逻辑的“逻辑强制性”过程中,创立了实践的逻辑。由此,在思维逻辑层次上,才能使我们深入地理解马克思的实践逻辑对“解除獉獉”以往哲学思想前提的“逻辑强制性”的变革意义;才能使我们更深入理解马克思实践逻辑在变革以往传统哲学过程中,为自觉地建构哲学思维方式构成自己的逻辑和原则即思维逻辑,从而使哲学思维逻辑在重构与解构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使哲学思维逻辑之间永远保持着自我批判的空间,进而实现思维逻辑层次上的跃迁,促进哲学思维方式的转变,所具有的方法论上的革命意义。所以,在哲学的逻辑层次上,从西方传统哲学思维逻辑的变迁历程,来透视马克思是如何对其实现的变革,是我们更深层次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性所必须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由于时代历史的发展,表征时代特点的哲学思维方式不同,相应地决定不同思维方式的思维逻辑也不同。马克思之前西方哲学(除康德的先验逻辑、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外)主要有三大思维逻辑:(1)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经验存在逻辑;(2)亚里斯多德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式逻辑或概念逻辑即内容与形式相分离;(3)黑格尔的思辨思维方式的思辨逻辑或概念逻辑即内容与形式相统一。这些马克思以前的西方哲学的思维逻辑,后者均是对前者的扬弃,实现了逻辑层次的跃迁獉獉,从而形成由赫拉克利特哲学的存在逻辑(肯定)———亚里斯多德哲学的形式逻辑(否定)———黑格尔哲学的思辨逻辑(否定的否定)的合规律性发展。一是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存在逻辑。古希腊哲学的中心问题是“世界本原”问题。对世界万物的多样性、产生和变化,此时主要从朴素直观獉獉獉獉的思维方式出发,按照有生必有死的常识,存在的东西一定会归于虚无。然而,生死有序、四季交替、草木枯荣的自然景象却告诉我们:万物聚合而成的自然,没有因为万物的生死变化而毁灭,而是表现为一种永恒的循环。

既然如此,这说明在生死变化的万物之中,存在着某种始终不变的东西,他们称它为万物的本原。当时,哲学家们企图用水、土、气等具体元素作为本原来解释万物的多样性及其变化,他们把世界万物这些变体看成是由不变的本原所导致。但在这里,哲学家面临着一个困境:即哲学家无法獉獉很好地说明动变的变体与不变的本原之间的关系。值得思考的是,赫拉克利特立足于朴素辩证的存在逻辑,以动变的“火獉”即逻各斯为万物的本原,提出宇宙是燃烧的活火,而不是把某种确定的存在物(“火獉”)作为万物所由来和万物所复归的“始基獉獉”或“基质獉獉”,而是把动变獉獉的过程(“火獉”)本身视为本体。显然,这种用来解释世界万物的“逻各斯”本体具有内在的否定性和矛盾,对于当时的哲人和世人来说,均难以理解和不敢苟同。而赫拉克利特在“感觉确定性”层次上,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对变动不居现象的经验描述,只是一种经验层次獉獉獉獉的、朴素辩证法的表达方式。但问题的关键獉獉是: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人们都可以承认“运动”。而表象意识只能“承认”运动的现象,而不能说明和把握运动的本质。这也正是芝诺对无法用经验事实表达运动本质的“阿喀琉斯追不上乌龟”、“飞矢不动”所苦恼的真正原因之所在。而要说明运动的本质,就必须用人类所特有的表达方式即概念的逻辑,去表达和把握运动对象的本质。正因为没有自觉到这个问题,所以,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存在逻辑,才被称为朴素辩证的存在逻辑。#p#分页标题#e#

针对朴素辩证存在逻辑的朴素性,列宁提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3]。虽然如此,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的存在逻辑,其合理性不在于合后来的主观概念逻辑之理,而在于合客观的事实逻辑之理,即存在逻辑。即在感性的、经验的层面上,使逻辑的“真”与事实的“真”一致,从而自发地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二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式逻辑。对于形式逻辑,人们通常称为“普通逻辑”,即指为亚里斯多德的《工具论》所理论化、系统化的逻辑学,它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思维科学。如目前逻辑学专业学习的逻辑,以及由形式逻辑所衍生的数理逻辑、符号逻辑等。这种形式逻辑的最大特点獉獉就是:研究的不是现实的存在物即世界万物,而是思维物即作为思维逻辑的概念、判断、推理及其规则、规律。而作为思维内容的世界万物,则不在这种逻辑探究的视野内。形式逻辑有三种基本规律即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就其实质而言,都要求思维的确定性即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能同时承认既是又不是。在这个意义上,形式逻辑只要人的思维运演过程遵循一条规律———A就是A的同一律就行了,而其他逻辑规律只是这个规律的逻辑延伸和补充说明。显然,这种脱离内容的形式逻辑,对两类前提是不予讨论的。第一个前提,对形式逻辑要推理的事物本身,即已知判断和确定概念,采取“存而不论獉獉獉獉”或“置之不理獉獉獉獉”。

就是说形式逻辑以承诺或设定推理事物本身的已知性獉獉獉、不矛盾性獉獉獉獉和确定性獉獉獉为前提,只要推理过程符合形式逻辑的规则就行。第二个前提,形式逻辑对自身的规律和规则是“存而不论”,不去追问为什么獉獉獉要遵循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不去追问自身规则和规律何以能够獉獉獉獉成立的根据问题。显然,对这两种前提存而不论的必然结果,就会使人的思维在把握处于运动、变化的存在物的过程中,使其静态化、凝固化,把存在物肢解化、割裂化,把联系的存在物非连续化、片面化,把活生生的存在物僵硬化,由之去抽取存在物的这一个和那一个互不相关联的、抽象同一的属性,在形式逻辑上用概念来进行表达,进而进行判断和推理即进行概念的逻辑思维。而在这样的逻辑思维中,必然使思维所表达、反应的存在与外部的实际存在不符合、不统一的矛盾,由之会造成思维与存在的对立、思维脱离存在,犯用思维去推论存在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这就是形式逻辑的最大特点。但是,形式逻辑也有其必要性獉獉獉与合理性獉獉獉:(1)人的思维的确定性是具体科学的客观要求。在具体科学中,从相对静态、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对同一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来说,是必须的。(2)人的思维的确定性是人类交流思想的客观要求。但形式逻辑自身所具有的不矛盾性、抽象同一性和非此即彼性,造成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相对立,就使思维无法把握实际的存在以及与存在实现对立面统一。三是黑格尔思辨思维方式的思辨逻辑。面对形式逻辑所造成的思维与存在对立的独断论,第一个对形式逻辑进行反思的是康德。但康德的先验逻辑设定的物自体与思维的对立,实际上没有实现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的真正统一,而是把思维与存在绝对地对立起来了。

建立在通晓思维历史基础上的黑格尔,对思维逻辑与存在逻辑关系进行思辨的反思。黑格尔立足于“抽象的同一”与“具体的同一”的区别,批判形式逻辑遵循“抽象的同一”的同一律,这样的同一律只是抽象理智的规律,而不是真正的思维规律。他提出:同一律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A”是“A”,这就完全把思维的形式与内容割裂开来,一切思维所把握到的事物成了与自身无差别的、僵化的、无发展的抽象同一物。而与“抽象的同一”相区别,“具獉体的同一獉獉獉獉”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是具有内在否定性的“差别的内在的发生”,由这种具有内在差别的思维把握存在实现同一所展开的思维运动的逻辑,是概念之间的自我否定的不断扬弃过程,这个过程是思维遵循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在把握存在过程中所展开的概念运动过程。显然,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概念逻辑是对形式逻辑的“抽象的同一”的彻底扬弃,打破獉獉了思维把握存在所实现抽象的、无差别的统一,即概念处于僵死凝固的状态。而在具体统一中,任何思维把握存在而形成的概念,都同时既是规定又是否定,都是作为环节和中介而存在的,存在就成了概念之间不断把握的结果。这种概念的自我否定,既是对存在的虚无性的否定,又是对自身的固定性的否定,从而使思维处在以概念形式对存在的动态把握过程中。因此,黑格尔的概念逻辑在打破形式逻辑“抽象的同一”的同时,也实现了对形式逻辑所承诺存而不论的两个前提的变革,这对思维概念地把握存在的逻辑的历史发展和创新来说,具有解放思想和推动逻辑变革和创新的重大作用和意义,实现了人类思维逻辑层次上的跃迁。但同时我们看到,思辨逻辑采用客观唯心主义的思辨方法,消解獉獉外部的客观对象性的存在为内部的思维主观对象性概念存在。这样,所谓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并不是主观的思维与所反映的客观的外部世界事物存在的同一,而被转化为思维自己与自己的同一。在这个意义上,无异于取消了真正哲学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

黑格尔在对形式逻辑的变革过程中,同时开辟了思辨思维逻辑的道路,这种思辨思维逻辑极大地影响着黑格尔以后的哲学家包括青年时期的马克思。马克思实现对黑格尔思辨思维逻辑的变革是经历从刚开始的推崇思辨思维逻辑,到后来的接受费尔巴哈人本逻辑并展开对黑格尔思辨思维逻辑批判,再到最后完全确立实践逻辑,进而实现对思辨思维逻辑和人本思维逻辑的彻底变革。马克思在大学时代,尤其是在思辨思维盛行的柏林大学,由于结识了鲍威尔、科本等青年黑格尔派的中坚,并在其影响下,马克思很快接受了黑格尔的思辨思维逻辑。马克思立足于獉獉獉黑格尔的思辨思维逻辑,探讨了哲学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并具体指出宗教是把神看作道德的基础,把上帝看作幸福的源泉等用思辨的“人性论”武器,揭示了宗教的弊端;而且也探讨了哲学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相统一的过程。这种思想最集中体现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莱茵报》时期的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塞尔河沿岸农民的贫困问题等政治实践所产生的思想苦恼,使马克思意识到,思辨逻辑所论证到的作为国家的法,实际没有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促使马克思萌发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动因。随后马克思经过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4]#p#分页标题#e#

不是黑格尔思辨逻辑所认为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恰恰相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立足于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指出,市民社会才是人的本真存在状态。在面对解放德国所依据的是什么时,马克思从“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2]15;在分析处于异化状态的问题上,马克思立足于人的本质是有意识自由的类即人本逻辑。显然,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思辨逻辑唯心主义的缺陷,并接受了费尔巴哈人本逻辑,进而展开了对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的思辨逻辑思维的批判。由此可见,此时的马克思是从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转向了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但同时我们应看到,马克思在由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转变为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时,并不是獉獉獉完全立足于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而是用人本的逻辑进行思辨的思维、用思辨的思维进行人本的逻辑。在这种相互贯穿的逻辑中,既立足于人本逻辑分析人的“类”本质的异化问题,又立足于思辨逻辑通过思辨的扬弃道路,使异化了的人的本质回归人的真实存在状态,从而引出了共产主义的结论。马克思思想相互贯穿不同的逻辑支点蕴含着马克思与费尔巴哈的内在矛盾,这就内在地促使马克思在哲学思维逻辑上进一步否定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思维。随着马克思批判现实实践活动的深入,并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深入研究,已经发现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规律,从而促使马克思突破獉獉传统哲学的思维逻辑,尤其是突破费尔巴哈的人本逻辑,最终确立实践的思维逻辑。

逻辑思维的理解例4

在公务员、事业单位、选调生等考试中多数考生分数较低,原因是由于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科目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逻辑判断,主要测试考生应用逻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学生仅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应用实践能力不强,造成较多考生在逻辑试题上虽用了大量时间却没有做好,其他题目也受到了影响,造成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较低,影响了考试的整体成绩。第二,解决怎样实现教学目标从“知识掌握”到“能力培养”转移的问题。逻辑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不仅是一门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一种运用逻辑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应用工具。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树立“理论实用、掌握使用、动手能用”的学习理念,通过丰富的教学形式培育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创新动力。第三,解决怎样实现教学方式从“主动教”到“被动教”转变的问题。在当前的形势下,国内本科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而作为工具性学科的逻辑学,在学生的思维认知和具体应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培养其正确的认知观念和树立正确的就业思维有着不可替代地位。通过深入的研究分析和论证,更深层次研究如何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出切实改变教师教学被动性的有效办法和方式。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逻辑学课程教学改革的侧重点

一是对传统逻辑学教育理念转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索论证。探讨如何转变传统逻辑学教学观念和方式,探索如何树立逻辑学教育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的具体途径,论证对逻辑学教育模式进行实质性的改革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二是研究转变课程配置的方法。逻辑学教学需要借鉴国外高校相关的课程配置,依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开展合适方式的逻辑学课程,定制对应的教学纲要和实行不同的授课方式。以法政学院为例,在法学专业开设法律逻辑课,有利于增强学生在法律论证中的逻辑思考能力;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开设逻辑课程,侧重于开展逻辑基础性知识的学习;在人力资源和行政管理专业开设逻辑学,重点在于通过对逻辑思维知识的讲解和对批判性思维的学习,增加学生的思想和语言表达的精确性、严谨性、条理性;在文化和传媒院校开设逻辑学课程,侧重于提高学生与写作、论辩和演说等中文实践相关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技巧。三是分析现有实践教学模式的优缺性。对现有实践教学模式的优缺性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实现传统教学模式和应试教学模式的综合互通。过具体而深入的论证,阐述如何推动逻辑实践教学改革循序渐进,保证教学效果的稳定提升,最大程度减少教师和学生在改革期的不适。

三、应用型本科院校逻辑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路径

(一)建立科学的教学实践反馈机制探讨如何建立一套科学的逻辑教学实践反馈机制,从而不断优化逻辑学的授课方案,切实提升逻辑学教学模式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探讨如何打破教学模式单一的现状,实现逻辑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主要是案例教学方法)双向互通,分步骤进行,促进教学效果最优化的方式方法。主要是探讨采用具体个案与传统教学模式进行互动补充的方法,深入探讨实践教学改革循序渐进的具体路径。以公务员考试中的职业行政能力考试、行政管理MPA、工程管理GCT测试为例:逻辑试题分为:(1)推断型:(2)加强削弱型;(3)集合型;(4)排序型;(5)真假话型;(6)前提型;(7)形式比较型;(8)论点型;(9)因果型;按照具体的推理规则、论证思路又分为:简单判断推理、模态判断推理、直接推理、复合判断推理、AB结构:由因诉果、BA结构:由果诉因。答题思路又可分为:运用逻辑方阵、“假言”、“联言”、“选言”综合运用、凭语感、常识和一般的逻辑推理等。剖析逻辑题目的分类,从出题的形式中寻找题目的普遍特征和答题思路。

(二)引导学生运用逻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运用逻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体现在社会上的一些热门考试中,针对于这一现状,教学体系是如何突出问题导向,将逻辑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解题能力。教师重点要解决的是将逻辑学知识转化为解题能力,依照不同题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解答方式,分析研究命题人的思路,提高学生跳过思维陷阱的能力。具体教学中的讲解重点要对逻辑试题进行细化分类,在教学中用贯穿不同知识点的案例进行分析,让学生在充分理解掌握的基础上,增强逻辑解题的各种方法,从而训练并提高其逻辑思维能力。逻辑与法律的交叉,在法律逻辑的教学中,要更加注重对实际案件的逻辑推理和论证分析,引导学生在掌握了逻辑理论知识,准确运用理论知识分析研究涉法案例,培养法治逻辑思维能力。

(三)强化学生的逻辑实践学习能力通过对逻辑实践应用的教学指导,使学生更加有效地掌握和运用理论知识,增强学生运用逻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学生既熟知逻辑知识又具备运用逻辑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教学的实践不断证明,在课堂上精彩的逻辑谬误分析,对提高逻辑学教学效果和改善教学质量有很大帮助。在我自己的教学经历中,就会常常把收集到的各种生动有趣的逻辑案例运用在教学中,让学生具体分析,促进学生对逻辑知识理解的更快,接受的更容易。

逻辑思维的理解例5

思维内容与形式不可分离

思维是存在的反映。同存在一样,思维也是一种既有内容又有形式的统一体。内容之所以成为内容,是因为它规定着自己的形式;形式之所以成为形式,也是因为它表现着自己的内容。这说明,内容与形式必然是相互渗透和转化的,正如黑格尔所说:“内容非他,即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非他,即内容之转化为形式。”①因此,只要断定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就同样断定了它也是研究思维内容的,否则,逻辑学研究的思维形式就成为无内容的形式,因而也就失去了作为形式的意义及其存在的根据。进一步说,一门科学,如果它不具有自己特有的科学内容,它同样失去了作为一门科学的根据,逻辑学也不能例外。

可是,为什么我们又把形式逻辑称为形式科学呢?应该指出,在特定语境下,认为逻辑学不研究思维内容,也不能说是错的,否则,学术界为什么一直把它看作正确的观点并长期加以坚持?其实,我们通常说的逻辑学所不研究的思维内容,是指具体科学所研究的经验内容。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它是指可感知的内容。在这种意义上,不仅逻辑学,哲学也是不研究思维的经验内容的。这就是哲学和逻辑学同具体科学的区别。黑格尔说:“进一步就内容与形式在科学范围内的关系而论,我们首先须记住哲学与别的科学的区别。后者的有限性,即在于,在科学里,思维只是一种单纯形式的活动,其内容是作为一种给予的〔材料〕从外界取来的,而且科学内容之被认识,并不是经过作为它所根据的思想从内部自动地予以规定的,因而形式与内容并不充分地互相渗透。反之,在哲学里并没有这种分离,因此哲学可以称为无限的认识。当然,哲学思维也常被认作是单纯的形式活动,特别是逻辑,其职务显然只在于研究思想本身,所以逻辑的无内容性可算得是一件公认的事实。如果我们所谓内容只是指可以捉摸的,感官可以感知的而言,那么我们必须立即承认一般的哲学,特别是逻辑,是没有内容的,这就是说,没有感官可以知觉的那种内容。”①在黑格尔那里,逻辑学就是哲学,它们都是研究思维自身的运动,它的内容不是通过感官的感知得来的,因而不具有这种可感知的经验内容。

在这种意义上说,逻辑学是不研究思维内容的,即不研究由感官感知得来的经验内容。但是,它所研究的思维单纯形式的活动,其本身是有内容的,也属于思维的一种内容。所以,在哲学和逻辑学中,思维的内容与形式又是统一的,并不存在无内容的形式,也不存在无形式的内容。科学和艺术也具有这种统一的普遍性:“只有内容与形式都表明为彻底统一的,才是真正的艺术品。”②艺术的内容与形式,属于形象思维范畴,由美学研究。逻辑学本身是有科学思想内容的。逻辑学的发展,不只是思维形式的发展,它同样是逻辑思想的发展。许多逻辑史的著作被称为“逻辑思想史”,就是一个明证。这里的“逻辑思想”,作为逻辑学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学者们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它的存在已经表明,逻辑学发展史是思维的内容与形式统一的认识史。“这就不啻承认,思想不可被认作与内容不相干的抽象的空的形式,而且,在艺术里以及在一切别的领域里,内容的真理性和扎实性,主要基于内容证明其自身与形式的同一方面。”③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所研究的经验内容,都是通过实践活动从外部世界得来的,不可能从思维自我运动中产生。所谓思维的自我运动,即思维“单纯的形式活动”。在这种意义上,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并不充分地互相渗透”。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不同思维层次之间,就是说,一个层次的思维内容与另一个层次的思维形式之间,是可以分离的。但在同一层次中,如在具体科学中,则是不可分离的。思维形式对思维内容发挥着重大的能动作用,即用自己的特有形式,如概念、命题、原理、定律等,来表达经验内容,使这些内容得到抽象和概括,并把它们组织到自己的形式模式中去,揭示这些内容的必然联系,并表述为科学规律。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思维内容和形式时,必然涉及思维和语言之间的关系。无论是思维内容,还是思维形式,都是与语言分不开的。我们经常也把语言称为思维的形式,而这里所说的“思维”,其本身又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说明了思维内容与形式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当我们说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时,这实际上是指语言是作为内容和形式统一体的思维的载体。如果没有语言,一切思想的表达都是不可能的。索绪尔说:“思想离开了词的表达,只是一团没有定形的、模糊不清的浑然之物。”④这又产生了另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即思维内容与语词形式的关系问题。在文学中,朱光潜把这种关系概括为“意”与“文”的关系。朱光潜说:“在为思想所凭借时,语文便杂在思想里,便是‘意’的一部分,是在内的,与‘意’的其余部分同时进行,所以,我们不能把语文看成在外在后的‘形式’,用来‘表现’在内在先的特别叫做‘内容’的思想。‘意内言外’和‘意在言先’的说法绝对不能成立。”⑤形式是表现内容的,只有在相应的形式中,内容才得以显现。这表明,内容与形式不仅是同时成就的,而且也是相随而变的。如果更动了文字,就同时更动了思想情感,说明了思想活动和语言活动的一致性。对于思想来说,语言是表达形式,在这种表达式中,既包括了思维的内容,同时也包括了思维的形式。所以,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统一于语言之中。“语言的形式就是情感和思想的形式,语言的实质也就是情感和思想的实质。情感、思想和语言是平行的,一致的。”①如果说,语言是思维的居所,那么,这就意味着语言不仅是思维内容的居所,同时也是思维形式的居所。语言是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统一的载体。一切科学,包括形式逻辑在内,只要运用语言来表达,它所表达的就不仅是思维形式,同时也表达了思维内容。如果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话,那么,它必定同时要研究相应的思维内容,因而也就是研究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的统一。#p#分页标题#e#

语词符号的意义

我们在研究思维时,习惯于先把思维的内容和形式分离开来,并对它们分别地加以抽象规定,说明什么是内容、什么是形式,由此认为内容和形式是事物内外的两种规定:内容是事物内在的规定性,是各种内部要素的总和;形式是事物外部的表现以及这些表现之间的联系或结构。这种分析,自然是必要的,作为认识的一个阶段,也是合理的。但它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把思维形式看作与内容不相关的外在形式,从而使形式脱离了内容,成为独立的部分,其结果必然要否定内容,否定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别林斯基说:“如果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它必和内容紧密联系着,你要想把它从内容中分出来,那就意味着消灭内容,反过来也一样,你要把内容从形式中分出来,那就意味着消灭形式。”②所以,单用分析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同时把分析与综合结合起来。

思维以语词为载体。如果运用分析方法,把言语的思维分解成它的组成部分:思维和词语,这种方法虽然也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但不再把它们看作一个整体,这就必然使言语思维的原先特性消失。维果斯基把这种分析的方法称为“元素分析法”,并认为是不可取的方法,他指出:“把言语的思维分解成它的组成部分:思维和词语,并且互不联系地孤立地对它们分别进行研究,会使心理学在同样的死胡同里曲折前进。在分析过程中,言语思维的原先特性已经消失。研究者们一无所获,唯有发现两种元素的机械的相互影响,期望以纯粹的投机方式来重新构建业已消失的整体特性。”③因此,他不主张“元素分析法”,而主张“单位分析法”。这种方法就是整体分析法,分析的结果则是保留了整体的所有基本特性。

思维与语词是不同的两种事物,但是它们又是不可分离的。没有语词的思维是一片模糊,没有词义的言语是空洞的声音。思维是对存在的概括反映,它的表达形式是语词的词音,即听觉形象;语词的内容就是语义,即语词所负载的信息。所以,语词同样是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统一,它们是无法割裂的。语义的概括同样不能不用语词来表达,因而语义是词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词义既是思维又是言语。根据这种分析,维果斯基把语义看作言语思维单位。思维的“单位分析法”,就是语义分析法。他说:“在探究言语思维的本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便是语义分析(semanticanaly-sis)———研究这个单位的发展、功能和结构,它包含了思维和言语的相互关联。”④从思维与语言的发生史来考察,思维在最初发生时,语言并没有同步地发生。这不是说思维没有物质载体,只是表明,思维的最初载体并不是语言,而是动作。这时,思维与动作还没有分离,而存在于动作中。但是,思维是心理和观念形态,不具有被感知的特征,没有物质性的载体,它既不能表达也不能实现。后来,产生肢体语言,使思想得以开始交流。为了适应思维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产生了有声语言,使每一种声音都能传递某种信息,而且表达某种意义。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反过来进一步推动了思维的发展,要求将思维的内容保留下来。经过长期的实践,出现了书写语言,即文字。文字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思维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这时,思维找到了固定的载体,语言不仅成为思维的居所,而且也成为人类的家园。为了克服自然语言的模糊性、歧义性,在自然语言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人工语言,进一步推动了思维科学的发展和应用。这是语言在现展所取得的成就。

今天,我们所说的语言,应该包括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两个部分,而且都可以称它们为符号,即自然符号和人工符号。显然,同语词一样,无论哪种符号,它们也都是有意义的,否则它就没有任何用途了,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我们使用符号的目的是表达和实现思想,因此符号必定包含有某种意义。可见,符号本身不仅具有意义,同时又是一种形式。符号具有怎样的意义?必须通过解释加以确定。根据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赋予符号一定的意义。在具体科学中,这是各门科学自身的工作,逻辑学不能代替而只能完成本学科的符号解释。只有当某个言语形式的意义在我们所掌握的科学知识范围内,我们才能准确地确定它的意义。所以,无论是在具体科学中还是在逻辑学中,符号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一切科学规律都是凭借这种统一来表述的,而且也只有凭借这种统一才能得以表述。例如,牛顿力学中的第二运动定律,可以用符号公式表述为:f=ma。这个表达式是人工符号表达式,其中用了四个符号。只有对每一个符号都作出解释,赋予一定的意义,才能使它表达第二运动定律的内涵,并被人们所理解。对于已学过牛顿力学的人,只要看到这个公式,就明白这个表达式的意义,因为他们已经知道了对符号所作的解释。这里的解释,有两个步骤。第一,赋予符号以特定的意义:“f”是对物体的外部作用力,“m”是被作用物体的质量,“a”是被作用物体在受外部作用后所得到的加速度,“=”是等值。第二,解释符号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量的关系的解释,这个公式表示,f等于m与a的乘积,两者的关系是,物体的加速度(a)与所受外力(f)成正比,与物体的质量(m)成反比;二是对质的关系的解释,即加速度(a)与外力(f)都是矢量,具有方向性,而且加速度的方向与外力的方向相同。通过上述解释,我们不仅知道了牛顿力学第二运动定律的形式,而且也知道了这个符号表达式的内容,从而表明了思维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这里的形式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每一个符号都是一种形式;第二,符号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形式结构。因此,我们在研究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的关系时,主要任务不在于分辨谁是先在的,内在的,是决定者,谁是后在的,外在的,是被决定的,而在于寻求它们之间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多样性取决于是否存在经验内容的渗透以及这种渗透的程度,从而使逻辑科学构成一个庞大的“家族”。

思维内容和形式在形式逻辑中的统一

从思维内容和形式统一的观点看,形式逻辑不仅研究推理形式,同时也研究推理内容,研究思维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认识这种统一的具体表现。第一,逻辑符号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现代形式逻辑,又称符号逻辑。它的一切符号,只有通过解释,才具有特定的意义。这种意义,就是作为思维形式的符号所具有的思维内容。在形式逻辑中,不仅逻辑形式都是由符号构成的,而且逻辑内容也是用符号和符号组合来表达的。在符号逻辑中有许多作为逻辑常项的符号,对这些符号只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才能赋予它们意义。这种意义,就是被解释的符号所具有的逻辑内容。例如,对符号“?”的解释是“否定”,对符号“∧”的解释是“合取”,对符号“∨”的解释是“析取”,对符号“→”的解释是“蕴涵”,对符号“≡”的解释是“等值”,等等。这些意义,都赋予了逻辑形式特定的思维内容。不同的逻辑系统,有不同的符号。由于给予不同的解释,它们就具有各不相同的逻辑内容,从而形成思维内容和形式的不同统一。例如,在模态逻辑中,把符号“”解释为“必然”,把符号“”解释为“可能”;在时态逻辑中,把符号“P”解释为“过去”,把符号“T”解释为“现在”,把符号“F”解释为“将来”;在道义逻辑中,把符号“O”解释为“义务”,把符号“P”解释为“允许”,把符号“F”解释为“禁止”,等等。在这些不同逻辑系统中,有的符号是相同的,有的是不同的。即便是相同的符号形式,由于给予不同的意义,它们也就成为具有不同的内容的符号。例如,“P”这个符号,在直言命题中,它代表词项;在命题逻辑中,它是肢命题;在时态逻辑中,它被解释为“过去”;在道义逻辑中,被解释为“允许”。显然,这些符号的选择,完全是自由的,也完全是任意的,我们可以选择这些符号,也可以选择另一些符号。但无论选择什么符号,对它的解释,则是有确定内涵的,绝不能是完全任意的。而且,这些符号只有在特定的关系和形式系统中,才具有它的确定意义;在不同的关系和形式系统中,它们的意义也是不同的。这些都说明,符号形式和符号形式的意义,反映了在形式逻辑学中形式与内容在特定条件下的统一。#p#分页标题#e#

第二,逻辑基本规律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逻辑基本规律是获得“逻辑的真”的规律,它们决定了形式逻辑必须研究命题真假关系的思维内容。形式逻辑教科书主要讨论形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这些规律都可以由符号构成的公式来表述。同一律表述为:A≡A;矛盾律表述为:﹁(A∧﹁A);排中律表述为:A∨﹁A。对这些公式意义的解释,就是这些规律的内容。例如,亚里士多德对矛盾律的解释是:“一切意见中最为确实的是,矛盾的陈述不能同时为真。”①逻辑基本规律同存在、认识、心理和意义等是密切关联的。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主要研究了矛盾律和排中律,对同一律也有所涉及;在逻辑规律的讨论中,涉及的不只是逻辑方面,而且还比较多地涉及本体论、认识论、心理学和语义方面的内容。这说明,逻辑规律是存在规律的反映。矛盾律为什么在我们的思维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只能由存在规律来解释。格•克劳斯说:“我们不能把思维作为本原的东西,用思维来解释这一点。我们不能说:‘我们的思维当它逻辑上不矛盾时便正确’,而回答只能有一个:因为它合乎逻辑。不矛盾律的特殊作用取决于它是从本体论的规律即从本原的基础引申出来的,也就是说,它是存在规律的反映。”②可见,逻辑规律的基础是存在规律,彻底割断本体论与逻辑学的联系是不可能的,这是决定逻辑规律具有思维内容的重要根由。因此,在形式逻辑中,逻辑规律不只是形式方面,也不只是内容方面,而是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的统一。

第三,推理规则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构成形式逻辑基础的是推理规则,它是逻辑基本规律在推理过程中的具体化。涅尔在《逻辑学的发展》中说:“逻辑是研究有效推理规则的。”③这就明确地表述了真与假的内容与符号的形式之间的统一。涅尔所说的逻辑,自然是指形式逻辑。他在这个说明中,特别强调的是形式逻辑推理的有效性以及保证推理有效性的规则,由此实现从真前提中有效地推出真结论。因为,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不同,存在规律的表述是有经验内容的,逻辑规律是没有经验内容的,它只是符号系统的规则,与现实世界中的因果关系不直接相关,只是反映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所以,“在逻辑上具有巨大意义的规律,是表示一些判断的真(假)同另一些判断的真(假)之间的依赖关系的规律。这些规律决定着推理有合乎逻辑的正确形式”④。命题的真假,并不是思维的形式,而是思维的内容,但又只有在形式关系中,根据一定的规则,才能断定命题的真假。这表明,“真”与“假”不是事实关系中的真与假,而是形式关系中的真与假,即如何以形式之间的正确联系来达到这个“真”,这便成为形式关系中的内容。进一步说,所谓“有效性”或“无效性”,就是一种思维内容。有效性是真的,无效性是假的。由于推理形式本身包含了“有效规则”,因而它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形式逻辑的核心,就是逻辑后承,或有效后承。所以,简要地说,形式逻辑只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规则,只有遵守这种逻辑规则,才能使推理形式有效。有效的推理,其结论必定是真的;无效的推理,其结论必定是假的。“必然性”,“必然地推出”,是指内容方面的问题;如何通过形式之间的关系来实现这种“必然性”和“必然地推出”,关键在于形式的保证,是形式方面的问题。这同样表明,在任何形式中,都包含着与思维形式相适应的内容。

第四,内涵和外延都是思维内容。逻辑内容不仅包括作为符号内涵的质,而且也包括符号外延的量。在关于概念的讨论中,逻辑教科书都把内涵与外延看作概念的两个逻辑特征。不只是概念,语句也同样具有这两个逻辑特征。形式逻辑通常都不研究概念的内涵,而只研究概念的外延关系,因而我们都称形式逻辑为外延逻辑。正是这个原因,不少人把现代的哲学逻辑称为非形式逻辑或内涵逻辑,因为它引进了一些哲学范畴作为逻辑常项,如“必然”与“可能”,“过去”、“现在”与“将来”等。上面所说的对符号的解释,首先得到明确的是符号的内涵,即意义,然后即可确定它们的外延关系。例如,在模态逻辑中,符号“”和“”之间的关系,由于赋予了“必然”和“可能”的意义,同时也就规定了它们的外延关系。在模态对当方阵中的矛盾关系、差等关系和反对关系,同形式逻辑中的对当方阵一样,都是用外延关系来确定的。外延关系是由内涵决定的。如果说形式逻辑是外延逻辑,那么,模态逻辑也应该是外延逻辑。不同的是,模态逻辑引进了必然(“”)和可能(“”)等不同的逻辑常项,表明它具有不同的内容。但要进行逻辑运算,都必须依赖于外延关系。内涵是思维的内容,这是没有异议的。问题是,外延也是思维内容吗?形式逻辑对全称量词(?x)和存在量词(?x)的赋值,已经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回答。因为这些赋值都属于量的方面,而且成为这些符号的意义。所以,外延的量同样是一种意义,属于思维内容。内涵与外延的关系,不属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而是质与量的关系。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的规定性,对这两种规定性的反映,使概念、词项、句子等都具有内涵与外延的属性。卡尔纳普认为,一个谓词包括作为“类”和作为“性质”两个方面的特性,如,“人”既是作为包含许多个别人为元素的类的“人”,又是作为具有同样人性的性质的“人”。于是,谓词“P”的外延是相应的类,而其内涵则是相应的性质。

关于语句,当它具有真值时,便是一个命题。因此,语句的内涵是命题,它的外延则是它的真值。关于某一个体词,它的内涵是它所表达的个体的概念,它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个体。所以,外延是由内涵决定的,因而内涵与外延是不能各自独立存在的,是不能分离的。詹斯奥尔伍德指出:内涵是“连接语言和这个世界的黏合物。一个内涵就是使一个语言表达式和它的外延产生联系的某种东西。它决定一个语言表达式的外延”①。在一切逻辑科学中,内涵与外延都是统一的,形式逻辑也不能例外。由于外延是由内涵决定的,因而外延的存在必须以确定的内涵为前提,所以它不属于逻辑形式,而属于逻辑内容。作为逻辑内容的内涵和外延,其中虽然也有对经验内容的进一步抽象,但不都是经验内容。事物的质和量,是现实世界中的形式和关系,它反映到逻辑科学中,表现为内涵和外延,这只是说明逻辑内容和逻辑形式的外表来源。“但是,为了对这些形式和关系能够从它们的纯粹状态来进行研究,必须使它们完全脱离自己的内容,把内容作为无关重要的东西放在一边”①。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没有经验内容的逻辑内容。内涵和外延,就是事物的质和量这些经验内容的抽象,说的都是逻辑学的思维内容。上述分析表明,形式逻辑不仅研究推理形式,而且也同时研究推理内容。所以,认为形式逻辑只管思维形式而不管思维内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p#分页标题#e#

逻辑学研究的意义逻辑转向

在宏观上,意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验内容的意义,另一类是非经验内容的意义。具体科学中的意义属于前者,逻辑学中的意义属于后者。莱布尼茨早就提出了理性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区分,他说:“有两种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的否定是不可能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的否定是可能的。”②形式逻辑所追求的是推理的真理,属于非经验内容的意义;具体科学所追求的是事实的真理,属于经验内容的意义。因此,推理的真理只是形式的真,只管形式的正确性,不管内容的真实性。其中的逻辑必然性,也只是形式必然性或抽象必然性,虽然它也是事实真理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要使抽象必然性向具体必然性过渡,实现逻辑的真理与事实的真理的统一,必须建构经验内容进入逻辑思维的通道。但形式逻辑系统的封闭性已经断绝了这种通道,也就已经无缘实现这种结合了。

一旦逻辑学向经验内容开放,它便离开了单纯的形式研究而进入逻辑应用的具体科学领域。这时,推理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形式的正确性,而且必须依赖于经验内容的真实性。斯蒂芬•里德指出:“经典逻辑坚持所有逻辑推论都是形式问题,就不能把其正确性依赖非逻辑词项之间的关系的推理作为有效推理。给定一个圆的对象,可以推出它不是方的;但这个推理根据形式不是有效的,如果根据内容,即根据‘是圆的’的含义,那么它是有效的。我们可以称这样的推理为实质有效推理,即根据内容而不是形式为有效的推理。”③实质有效推理所得到的结论是事实的真理。在这里,需要输入经验内容的意义。从单纯形式的立场看,知道了“若是圆的”,并不能知道它“不是方的”,而只能是:知道了“若是圆的”,就知道“不是非圆的”,即“若是p”,就“不是?p”。斯蒂芬•里德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示:实质有效推理使逻辑学研究走向意义逻辑,是使理性真理向事实真理转化,实现两种真理的统一的途径。波普尔在研究社会科学的逻辑时,提出了27个命题。其中的第一个命题是:我们拥有大量的知识;第二个命题是:我们的无知是无限的、令人清醒的。关于这两个命题,波普尔指出:“当然,我的关于知识与无知的两个命题只是看上去好像彼此矛盾。这种表面的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两个命题中各在颇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了‘知识’这个词。然而这两种意义都是重要的。”④要说明这两个命题的不矛盾性,同样需要经验内容的引入。

逻辑思维的理解例6

其次,逻辑思维能力是指正确、合理思考的能力。即对事物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的能力,采用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准确而有条理地表达自己思维过程的能力。它与形象思维能力截然不同。逻辑思维能力不仅是学好数学必须具备的能力,也是学好其他学科的前提基础及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所必须具备的知识能力。是对知识的理解、掌握到运用的升华!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因素!

然而,数学知识是用数量关系、包括空间形式来反映客观世界的一门学科,其逻辑性很强、很严密。那么,如何培养小学生采用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准确而有条理地表达自己思维过程的能力呢?教学中教师应做到:一是要重视对学生思维过程的组织;二是要重视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三是要重视对学生寻求正确思维方向的训练;四是要重视对学生良好思维品质的培养。根据思维是人脑的机能、特性和产物,是人脑对于客观事物的间接地、概括地反映。以及思维推理的不同,我们将逻辑思维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顺向思维和逆向思维!即顺向思维方式是以问题的某一条件与某一答案的联系为基础进行的,即在思维时直接利用已有的条件,通过概括和推理得出正确结论,其方向只集中于某一个方面,对问题只寻求一种正确答案;逆向思维与顺向性思维方法相反,逆向性思维是从问题出发,寻求与问题相关联的条件,将只从一个方面起作用的单向联想,变为从两个方面起作用的双向联想的思维方法。但无论是顺向思维推理还是逆向思维推理都应遵循:

一、逻辑思维能力的学科特点

我们不但要培养学生对所学的内容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对简单的问题进行判断、推理。同时还要注意思维的敏捷和灵活的运用。数学教学是数学思维活动的教学,而不仅是数学活动的结果,即数学知识的教学,数学教育的任务是形成那些具有数学思维特点的智力活动结构。数学的这些特点和数学教学的任务,使得数学教学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方面,较之其它学科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同时,培养学生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数学教材具有优越的条件,数学本身具有抽象性、严密性和应用的广泛性等特征。数学教师在数学课堂教育教学中应肩负着引导、培养、深化学生对逻辑思维推理理念认识的重大责任。

二、逻辑思维的导向性特点

在教育教学中逻辑思维具有多向性。一般来说,逻辑思维具有:顺向性、逆向性、横向性及散向性。培养学生逻辑思维的能力,不仅要使学生认识思维的方向性,更要指导学生寻求正确思维方向的科学方法。同时,培养学生思维能力既要求教师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感性材料,又要求教师对大量的感性材料进行精心设计和巧妙安排,从而使学生顺利实现由感知思维向抽象思维这一逻辑思维推理的转化。比如:在教学中如何求圆的面积?引导学生如何把圆转化成长方形或正方形,从而得出:长方形的长等于圆周长的一半(лr),长方形的宽等于圆的半径(r),自然推出圆的面积公式:S=лr X r=лr2; 又如求圆柱的表面积公式:引导学生得出圆柱的表面积就是一个侧面积加上两个底面积!即用公式表示:S=2лrh+2лr2;这样根据逻辑思维推理中的顺向性思维得出的导向公式概念,并不是意味着是问题解决的升华!我们还应在教育教学中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逻辑思维推理能力中的散向性思维!在寻求正确思维方向的科学方法的同时,延伸归纳推出:S=2лr X(h+r)。这样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化归整理的原则,在某种程度,某种意义上达到了化难解易的导向目的!

逻辑思维的理解例7

1. 逻辑思维的训练可以帮助学生开发智力。学生都习惯于运用程序化即解题步骤的套路去解决数学中的难题,并且把这种步骤固化,生搬硬套到多种问题的解决方法中,乃至生活中的一些问题也经常会从线型顺向的方向进行思考。这样的惯性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向,会使学生的思路受限,思维方式变得单一。而逻辑思维方式的培养,就能够弥补思维单一的不足。逻辑思维方式能够帮助学生找到很多解题捷径,一旦他们脑子里面形成了这种逻辑思维的意识,就能够使他们的思考能力比别人要强很多。思维能力的发展是学生智力发展的核心,也是智力发展的重要标志。

2. 逻辑思维方式的培养,可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逻辑思维本身就属于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它的思考方向与常规思考方向是正好相反的,从不同多角度去思考就能够发现新的事物、新的规律。逻辑思维方式的培养需要学生对事物、对数学公式和概念有个本质的了解。所以,这种非常规思维模式的培养就能够帮助学生看到一个全新的世界,对问题有个本质上的理解。在数学教学中充分发挥逻辑思维的作用,培养学生遇到问题,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它,也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它,就能够开阔学生的思路,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

3. 逻辑思维可以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同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逻辑思维的学习和培养需要对学生的观察能力进行锻炼和提高。只有善于观察,在短时间内就能够抓住问题的各种明显或者隐藏的条件的学生,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才会有飞速的提高。在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进行锻炼时就能够锻炼出学生的观察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同时,逻辑思维方式总是能够带给学生不同的解题方法和灵感思维,这些不同的思想和方法就能够激发学生的数学学习兴趣。

二、高中数学教学对学生逻辑思维的培养策略

1. 教师要将逻辑思维贯穿在备课全过程中。备课是高中数学教师在教课的整个过程中的重要的环节。在备课内容中要时刻牢记将逻辑思维方式灌输到课堂内容中去,不断引导和提示学生用逻辑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经过课堂上教师对不同的教课内容中涉及到的逻辑思维的不断疏导,不断的强化学生的逻辑思维方式。逐步引导学生养成遇到问题,当顺向思维解决不了时就用逻辑思维方式进行思考。

逻辑思维的理解例8

法律逻辑学作为研究人的思维形式之逻辑结构与逻辑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领域中特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的一门科学,乃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不同于部门法学或理论法学,其教学方法也有别于法学一般课程教学。探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既有助于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掌握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也能够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提供充分的逻辑学知识和逻辑思维方法。

(一)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在培养法学学生时,法律思本文由收集整理维能力的培养相当重要。“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和规律,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1]。法律逻辑学这一注重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教学的学科能够为学生更好地学习法学,理解更深层次的法学内涵,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强大的后盾。

(二)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表达和思维的严密性

法律工作者离不开说话和写文章,包括法律文书、学术论文、著作等。如检察人员要提起公诉,写起诉书,参与现场法庭辩论;审判员要参与审判活动,理解辩论双方的陈词和话语要义,制作判决书等;律师要撰写辩护书、当庭辩驳、询问证人等。将来需要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在口头表达和论证过程中必须做到严密、准确,以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论辩、识别谬论和驳斥诡辩的能力[2]

合乎逻辑的推理与论证乃是法律思维方式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前提与保证。“理性法律论证概念的说明是要通过对一系列规则和形式加以阐述来进行的,论证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并且必须采用这些形式,以使其所提出的要求得到满足”[3]。法律工作者在开展法律活动时,通常要通过论证自己的观点以及驳斥别人的观点来进行。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够通过事实性的根据和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在立法主张、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或法律学说理解中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能够发现别人语言中或者论证过程中的错误,甚至能够拆穿别人的诡辩,有效地进行反驳。

(四)法律逻辑学能为学生提供实用的逻辑知识和逻辑方法,用以解决现实法律问题

法律逻辑学提供的不是具体的科学知识,而是方法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能够提高人们的推理能力,由已知探求未知,这对法律工作的开展有着独特的作用。例如,在侦查工作中,犯罪分子为了使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非常隐蔽的方式,有时候甚至故意制造假象、销毁犯罪证据,说谎等,因此,侦破工作就比较困难。我们必须在占有事实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侦查假设、逻辑推理和事实证明等来实现。在此过程中,法律逻辑学的知识能够为这些工作提供武器,帮助侦查人员理清思路,步步推演,最大程度准确地完成侦破工作。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的技能性得不到发挥

一般高校法律逻辑学课程的学分为2学分,课时量在32课时左右。法律逻辑学的内容较为抽象,许多知识都是抽象化的符号和公式,在讲解过程中需要耗费较多时间让学生的思维实现由实质到形式的转化。所以,受课时的限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集中精力讲解逻辑学的基础理论知识,课堂练习的时间较少,许多学生课堂上理解了基础理论知识,但印象很浅,时隔一星期就忘记,案例教学无法得以展开。逻辑学课程是传授方法的学科,学是为了用,而现实中因受课时的限制、练习的缺乏,学生往往无法实现学以致用,理论的掌握不能成为技能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知行脱节。

(二)轻视其涉法领域的特质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它首先是一门逻辑学,另外它还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目前,逻辑学教材大多偏重一般逻辑学的知识,而轻视它与法学的结合,应用于司法活动过程的知识。法律逻辑的教学模式一般是先讲解形式逻辑的基础知识,而后在此基础上与法学知识相结合,阐述涉法思维活动中的特殊思维形式和规则。然而由于前一部分形式逻辑的教学已经耗费了较多课时,导致后半部分涉法思维的讲解只能草率一些,如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辑等。“法律逻辑学科体系,应围绕法律思维方式有的放矢,选取与法律人实际思维密切相关的逻辑内容,结合办案思维与大陆法系法律推理模式,汇集法律逻辑内容”[4]。但现有情况是教师在讲解基础逻辑知识时,没有突出其在涉法思维领域中的运用。从整体来看,该课程丧失了其涉法思维的特色。

(三)有脱离经验生活的取向

法律逻辑学更多地关注形式上的、符号化的知识无可厚非,这是本学科存在和推演的基础。但是过于强调形而上学的思辨也难以实现法学教学和法学应用的目标。人们之所以走法律程序的途径,一般而言是为了解决双方或多方无法解决的问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单纯形式上的思辨无法达到相应目的,解决现实纠纷。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比较重视知识的灌输、形式的推演和论证辩驳,却较少地与司法实践中的素材和需要相结合。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思路

(一)让学生认识到法律逻辑学的重要作用,培养并保持学生对法律逻辑的学习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它所教授的知识在法学专业学习和实践的全过程都具有重要价值。词项逻辑和命题逻辑等,对具有最强规范性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归纳推理和侦查逻辑等对侦查人员办案的法律思维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法律规范命题和法律论辩逻辑等对庭审中双方辩论的进行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从最具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在学生就业时,我国许多地方在公务员考试时,各用人单位的初次能力测试中都有许多需要运用法律逻辑学知识的考题。凡此种种,目的都是为了让学生明确这门学科的重要性,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除了深入浅出地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广泛搜集与法律逻辑学相关的案例,运用到教学当中,加强课堂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结合。无论是课堂的导入还是案例的使用都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和艺术,防止枯燥无味的符号化信息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重视一般原理的同时,注重涉法思维的训练

首先,要完成逻辑学一般原理的教学,思维形式、思维规律以及简单的逻辑方法都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在讲解逻辑学一般原理时,既要将知识讲解透彻,也要有相应的配套练习,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其次,要特别重视法律逻辑学中特有思维的训练。“一方面,法律逻辑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过程,从而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5]。简言之,既要学习逻辑学的一般知识,也要学习其在法律领域的特殊形式和规律的逻辑理论,使逻辑学知识与法律能够完美结合,为法律实务提供科学方法。

(三)逻辑与经验相结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逻辑思维的理解例9

引言

数学作为一门自然科学学科,在初等数学学习中主要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及运算能力。初中数学教学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进度的前提下,考虑到每个学生对数学的基础、兴趣、接受能力,对部分学生给予个性化辅导,让学生具备逻辑思维意识,从而积极主动地提高自身逻辑思维能力。所以怎样在初中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将是本文主要探讨的。

一、逻辑思维能力与分析思维能力

逻辑思维能力指正确、合理思考的能力,即对事物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的能力,采用科学逻辑方法,准确而有条理地表达自己思维过程的能力。与形象思维能力截然不同。

分析思维指形式逻辑的思维形式,是最基本的逻辑思维过程,要求学生在掌握推理的形式与方法上,分清命题条件与结论,推论时要有理有据,符合因果关系,掌握基本论证方法等。

概念是思维的基础,是构成判断和推理至关重要的要素,没有概念就不能进行思维,没有概念就无法构成判断,也没法进行推理参照。概念教学的基础是要求学生正确了解和掌握内涵和外延。其中适用于概念的所有对象的范围,叫这个概念的外延;适用于概念的所有对象共同本质属性叫做概念的内涵。如果一个概念的外延越大,内涵越小,反之亦然,此种关系对从属关系的概念有效。教师在教学中应注意这种有先决条件的反相关关系,避免造成学生概念混淆及以偏概全的逻辑混乱状况发生。

二、如何在初中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一)如何在现实生活中激发学生的逻辑思维兴趣

哲学中,人与动物本质上的区别是制造和实用工具,并且在劳动过程中产生人类特有的意识,随着意识逐步强化,渐渐出现思维。人类一切重要活动都是在思维指导下进行的。逻辑思维已经跟随数学这一自然科学渗透到社会各处,在各行各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数学教师应善于发现实际生活中涉及的逻辑思维现象、事件,并以此让学生自行推断,激发学生思维兴趣,并在课堂上提出一些贴近现实生活、学生感兴趣并且具备逻辑思维问题的问题。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只有对一件事情感兴趣,才能积极投入事情中,让学生更好地投入其中,进而锻炼和提高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如何在教学内容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首先教师应认识到初中数学知识教学不是填鸭式地一股脑把知识倒给学生,必须有意识、有目的地培养学生的初步逻辑思维能力。只有在基础知识清晰明确后,才能从初步逻辑思维能力开始,有目的地挖掘教学内容中存在的逻辑关系,让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逐步提高,但要注意的是,需要结合初中数学知识教学,同时明确数学不只是逻辑,结合初中数学教材培养学生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做到二者有机结合、自然渗透、融会贯通。

(三)如何在思维基本训练中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在初中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就是让学生在不断思考中学会和掌握思考方式,对事物进行观察、比较、分析、概括、判断、推理等。需要数学教师在教学中有计划地穿插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训练。其中数学大多数概念都需要理解、想象,是构成判断推理的主要因素,是最基本的思维形式。其次,选择判断能力反映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往往先有直觉判定,并获取信息、对信息进行筛选、判断之后才有策略。所以需要教师培养学生正确获取信息的能力,这是判断能力的关键。

结语

良好的思维品质、逻辑思维能力是学生取得好成绩的必要条件,也是今后作为一个个体必须具备的最基础素质。素质教育观下的素质教育应以育人为本,在初中数学教学中应始终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兴趣,开发想象力,强化学生的创造意识,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取得优异成绩。

参考文献:

逻辑思维的理解例10

一、逻辑及数学的关系

“逻辑”一词含义非常丰富,它最早源于古希腊哲学体系,原意指思想、辞、规律等泛义的方法性知识体系。现代逻辑学认为,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人们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和方法。推理形式是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重要形式,在逻辑学发展的历程当中呈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早期的逻辑学由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创立,发展至19世纪则进入现代逻辑学阶段。现代逻辑学主要是形式逻辑及其相关理论。现代逻辑对逻辑推理规律的研究更加细致,并且数学性质在现代逻辑中越来越明显,数理推理为现代逻辑学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强大的支撑和推动作用。

数学中所包含的“简单逻辑”是这门学科形成和发展的骨架,它主要是在满足数学教学和学习的需要驱动下,对相关的逻辑知识在理论、思想、方法和语言方面做必要的了解。这些逻辑知识体系主要是学生认知规律的一种体现,同时对他们更加深入和准确的理解各种数学知识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在数学教学中对逻辑知识体系的介绍和教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长期的数学教学中虽然也积累的一定的经验,但是随着学科教育的不断发展,无论是教师还是科研工作者不断在思考如何从根本上提升数学教学的有效性和效果。得到的结果必然是在学生思维中首先建立起一个严密的逻辑框架。这样才能使他们更加有效的消化和吸收各种数学推理和思维能力。因此逻辑在数学教学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

二、数学教学的逻辑透析

数学教学中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教师的教学,二是学生的学习。对于教学而言,教师必须解决“为何教?如何教?”的问题。而学生则也要清晰的认识到“为何学?如何学?”的问题。也就是在数学教学和学习中主体首先要对目的、内容、方法、手段和途径建立一个清晰的框架。这是逻辑知识体系的最基本要求。数学教学与逻辑之间的联系由此开始,数学教学这一过程中本身就包含了教师对教学这一工作的思考和实践,他们首先应对知识本身的逻辑特点有着更加深入的把握,数学知识的逻辑特点同时也是知识发生过程的直接体现。为此,教师应当在对知识特点与逻辑规律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按照逻辑规律和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教学。这样的教学才能称之为有效的教学,符合规律的教学,也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应当把握好知识与逻辑之间的关系。在破解一些数学难题的过程中要充分借助逻辑规律进行推理、假设。如此反复的训练自己利用逻辑这一思维工具的熟练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也就顺利的实现了逻辑思维能力形成和发展的良好效果。

三、逻辑在数学教学中的价值

逻辑思维的理解例11

数学是一门理性的学科,需要有着理性的思维,以及超强的逻辑思维,这样才能去理性冷静的去思考数学问题。

因此,为了适应现在社会的人才需求,在高中数学学习阶段对学生的逻辑性思维的培养是前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数学与逻辑思维的联系

中国教育为什么如此重视数学?这是因为,很多中国人认为数学在思维发展特别是在抽象逻辑思维发展方面具有特殊重要作用,数学好的人,逻辑思维能力一定很强。就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而言,数学是极其重要或者说,在这方面是比其它学科更有用的。

美国教育家约翰・杜威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一书中说:"这种技能,不管是簿记,或对数的运算,或关于碳氧化合物的试验,都限于这种特别的动作。一个人也许是某个领域的权威,但是,除非他在专门领域的训练和其他领域所用的材料有关,否则对于其他没有密切联系的事情,其判断力的拙劣也许超过一般的程度。"

逻辑思维能力不仅仅体现在数学之中,也没有证据显示数学比哲学、逻辑学等其它学科更有逻辑,不过数学的逻辑有自己的显著特色,那就是数学的确定性、完美性,数学的答案及解题过程基本是确定的,逻辑是相对完美的,这种特色确实很吸引人。我们可以说数学的逻辑性很美,但不一定是最强的。

所以,在数学学习过程中我们要善于运用逻辑思维来思考问题,这样我们才能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有条理的思路,才能从特殊推广到一般、从一般转化为特殊。这样才能知道问题中那些事常项,哪些是变项。有了超强的逻辑思维,我们在面对数学难题时才不会慌手慌脚,而是冷静理性的去思考,淡定从容地去面对,这样才能做到游刃有余。

二、逻辑思维的重要性

逻辑思维能力是指正确、合理思考的能力。即对事物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的能力,采用科学的逻辑方法,准确而有条理地表达自己思维过程的能力。

逻辑思维不仅是学好数学这一门科学知识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也是学习其他学科知识所不可缺少的一种能力,更是在生活工作中思考问题,处理事项,为人处世所必须具备的一种能力。

逻辑思维是人类认知的一种高级形式,对人的素质能力有着重大影响。据心理学研究显示,作为智力的核心要素,逻辑思维决定性地影响着人的分辨能力、表达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逻辑思维是人的这四种基本能力产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逻辑思维能够增强人的分辨能力。当今世界资讯发达,呈现于人们面前的是流派庞杂、路数各异的文化形态。如果缺乏逻辑素养,就难以对其作出正确的比较、分析和评价,更不要说通过择优汰劣来吸收优秀思想、抵御错误观念了。而且,现实生活中人们也经常会遇到各种涉及道德取舍的问题,需要逻辑思维进行判断并付诸行动。逻辑思维有助于人们独立思考,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

逻辑思维能够改善人的表达能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人们通过说话或写文章来表达思想、交流情感。这些都是表达能力的具体体现。改善表达能力,离不开逻辑思维水平的提高。说话或写文章的内容对不对、合不合客观现实的规律,是逻辑学的范围。说话或写文章的思想内容要正确,必须同时做到两点:一是据以推理的前提真实;二是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遵守逻辑规则。前提是否真实,要靠专业知识去判断;推理是否遵守逻辑规则,需用逻辑知识来回答。专业素养和逻辑素养欠缺其一,思想内容就难免出错。因此,改善表达能力,需要注重逻辑思维的训练。

逻辑思维能够提高人的学习能力。学习通常要解决两个问题:学什么?如何学?前者涉及学习内容的辨别,是学习之前要回答的问题;后者属于学习方法的选择,是学习之中要解决的问题。学什么,应根据个人的实际需要和学习条件,借助逻辑思维作出分析和判断。学习内容一经确定,逻辑思维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具体学科是由概念、命题、推理或论证等构成的知识系统,而逻辑学揭示了概念、命题等思维形式的一般结构和规律,从而为学习提供了通用的一般方法。从一定意义上说,学习就是对众多概念和规则进行逻辑分析、消化吸收的过程。因此,能否掌握逻辑思维方法,关乎能否富有成效地持续学习、终身学习。然而,对数学的学习是培养我们逻辑思维的途径。对于逻辑思维的培养与我的生活和学习息息相关。逻辑思维的培养是为了让我们更好适应今后的工作与学习。因此,在高中数学的学习中对逻辑思维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

在高中数学学习阶段对学生的逻辑性思维的培养是前刻不容缓的任务。

三、逻辑思维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