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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13 08:19:15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例1

Abstract: based on the working practice, practic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measures.

Keywords: general contracting; Management framework;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总承包管理作为建筑工程发包的一种模式,可以充分整合生产资源,优化管理架构,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有效提高施工质量,已经成为工程发包的主流。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介绍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方式主要有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等形式。

从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合同结构分析以及工程实践情况来看,实施工程总承包有其独特的优越性:⑴、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的内部协调,减少外部协调环节,降低运行成本。⑵、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深度合理交叉,缩短建设周期。⑶、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质量不稳定因素,保证工程质量。⑷、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费用控制,保证投资控制。设计阶段是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环节。⑸、克服了非专业机构实施项目管理的弊端,提高各方的效率和效益。

三、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难点分析

1、工程总承包涉及土建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其他专业工程( 玻璃幕墙、钢结构制安等) 、外环境道路等众多专业施工单位的施工协调(包括进度、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控制及施工平面布置协调) ,必须全方位配备相应各专业的高素质管理人才,才能满足总承包管理需要。

2、现场不同专业的众多施工企业交叉作业,数千员工素质参差不一,各个不同的施工阶段平面布置均需调整变化,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不断变化的现场条件全盘策划施工安排,及时协调好众多施工企业之间的复杂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精心组织、科学管理。

3、不同施工阶段的具体施工内容对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整体优化,全面统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期计划、技术、质量、成本、安全、资料等管理,统一策划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质量计划和保证措施,统一管理施工进度,统一完成竣工资料编制与移交,对总承包管理的统一策划、组织、协调水平提出了高标准要求。

4、将整个项目不同阶段、不同专业的施工过程变成一个有机的、相互协调的整体,根据不同专业的自身特点以及施工环节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管理协调,按照不同专业的施工工艺要求和内在规律制定合理的总体施工计划。

四、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应对措施

总承包工程项目较多,工作量大,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各工种的穿插作业多,为了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必须认真协调好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和各专业工种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1、建立完善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架构(如图1)

图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

2、明确施工总承包的服务内容:⑴、提供各分包单位轴线、标高等控制线,对各分包单位的轴线、标高等控制线及时复核,防止出现差错。⑵、提供分包单位土建、水电及其他各项预埋工作并保证预埋准确无误。⑶、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提供其施工方案,所需场地使用方案,得到监理、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安排施工场地,明确搭设要求。⑷、总承包方提供各分包单位的施工道路,确保现场施工道路畅通。⑸、总承包方在场地四周循环布置施工用水水管,并统一安排水源接口,供分包商施工使用。⑹、由总承包方在场地四周布置施工电缆及电源驳接点,各分包单位需从现场各分电箱接电时,由总承包单位直接管理,各分包单位不得私接乱接。总承包方在各施工层均安设分电箱,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用电,如分包商需架设电线,应经监理、总承包商批准。⑺、按总承包方指定位置搭建生活设施。⑻、总承包方已准备足够的垂直运输机械供分包方使用,并主动了解各分包单位吊运计划及吊运重量和时间,由总承包方合理安排吊运。⑼、总承包单位搭设的施工脚手架,供自身及分包单位使用。在施工脚手架未拆除前,总承包方有义务为各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脚手架。⑽、总承包单位督促做好自己操作面上的清理工作,各分包单位应自觉做好各自的施工场地清理,做到工完料清。

3、总承包管理中的技术管理。配合监理单位建立良好的总承包技术管理秩序,使管理过程符合技术规范、规程,科学有效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的顺利展开。组织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通过审查图纸等工作,全面部署、重点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工序搭接、关键部位的难点,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做好总体协调工作。总承包方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收集汇总工作,定期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做好各项技术资料定期归档工作,督促、收集、整理指定分包商的工程竣工资料,汇总、移交市档案馆。

4、承包管理中的质量管理。严格按要求施工,总承包方将根据工程特点,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供符合总包要求的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分包商施工过程中,要求各分包单位严格按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运转,同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控。配合甲方及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督促分包单位明确施工质量人员,并与总承包方的有关人员相对应,进行对口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对分包单位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并编制相应的检验计划。

5、总承包管理中施工进度的管理。施工进度计划能否按时完成将直接影响到业主的利益,总承包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管理和控制将是至关重要的:⑴、明确分包单位进度目标。⑵、明确分包商阶段性目标。⑶、坚持工程例会制度。⑷、分包单位施工进度的调整。

6、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⑴、安全教育及交底。⑵、安全学习。⑶、安全设施的管理。⑷、安全检查的落实。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例2

《办法》第三章对总承包和分项承包的要求,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项目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总承包与分项承包的要求

《办法》第十八条对总承包和分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由于总承包单位对承揽工程实行分项发包时,其身份即转换为发包单位,为防止总承包单位逃避对分包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同时还规定,总承包和分项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特别强调总承包单位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并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次分包。

承包单位的证照和资质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本条规定“依法取证”,是指承包单位应当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范围进行取得许可证,其规定范围以外的承包单位则无须取证。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是证明其施工能力的依据,为了提高准入门槛,本规定要求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必须与其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除了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资质要求外,还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作出具体规定。

考虑到石油天然气专业分工种类繁多,除了按照现行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工资质外,对国家尚无施工资质规定的情况,本条规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的管理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解决目前普遍存在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事故频发等问题,本条对项目部管理作出量化规定,强化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管理的责任。

本条还特别强调,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针对目前外包工程存在大量挂靠现象,一些施工队通过交付管理费后,以项目部身份挂靠有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利用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承揽外包工程,造成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进入外包施工领域,这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的要求

《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方面提出要求。这是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具备的安全管理基本条件要素,也是承包单位和项目部承揽工程的安全准入门槛。

同时本条还特别规定,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不低于50%。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这是根据当前项目部普遍存在缺少工程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为了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对项目部提出的基本要求。

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施工方案是外包工程设计的细化和施工作业指导,是外包工程施工有计划、有程序,并符合标准规范的基本条件;现场管理是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为此,本条针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负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承包单位信息报告制度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区、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外包工程概况、本单位资质等级、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等。为了便于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管,本条明确由承包单位负责将有关外包工程方面的信息,告知作业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在以往的工作中,有些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将告知性备案当作审查性备案,这样做是不妥的。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本条规定以书面报告的方式体现。

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

《办法》第四章主要从事故处理、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规定。

加强对事故多发承包单位监管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承包单位许可颁证机关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请承包单位许可颁证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使承包单位的许可颁证机关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对异地施工的承包单位监管,本条对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上述要求,目的是施工地和颁证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检查事项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例3

中图分类号: F721.6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年来,CPE总承包管理模式被广泛使用,给建设工程的施工带来了很多好处。同时,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影响该模式的实施效果,因此,必须要给予解决。

二、EPC模式的特征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仅业主将工程视为投资项目,而且业主的建筑师、承包商都从这一优先次序出发。在指定专业分包商时,通常只规定基本要求,以使建筑设计师、承包商共同寻求最经济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2、业主将工程划成多个工作包在总包的协调下实施项目管理。

业主为了寻找有竞争力的专业分包,一般都将整个项目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工作包,在总包的协调下由不同的专业分包商负责各个工作包的设计、制造或提供材料与构件并负责施工与安装。

3、协调关系复杂。各专业分包商的深化设计工作由业主的设计监理负责协调,工程构件、设备制造或供货、施工由总承包商协调。大型项目中,通常由业主的工程管理部负责协调。虽然这种协调在标书中就进行了详细规定,但仍然有许多一时难以确定或未预料到的问题留给专业分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逐步解决。专业承包商必须保证其分包部分的工程施工与其他分包商的工程在设计和管理上的准确衔接。这种双重的协调反馈、依靠项目相关各方均能遵循公认的控制程序、规范和技术标准。因此,关系的复杂性使的总承包商的组织机构通常要采用矩阵结构。

三、EPC总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以下据笔者对部分大型国有工程公司的考察并结合实践体会,对我国EPC总承包管理在国家政策法规、建设项目业主、总承包商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国家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虽然国家2003年了“30号文”,并于2005年颁发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国家标准,但在许多方面还缺乏与实际操作直接相关的政策性法律法规和指导性规定,目前较突出的有以下几方面:

(一)工程总承包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虽然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已经推行多年,但多年来,还没有出台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有具体规定,而对工程总承包这样一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虽然在第24条提出提到了“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但该法的调整范围仅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工程总承包市场准人仍有障碍。虽然“30号文”和此后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人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1573号)对此作了明确的意见,“《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仍遇到了一些障碍,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上也没有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内容。

2、建设项目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业主认可度低,市场发育不完善。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在推行工程总承包之前,基本实行的是甲方(建设单位)负责组建,乙方(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丙方(设计单位)负责设计的“工程指挥部”管理模式,其明显的弊端是设计与施工、设备制造、设备采购、调试分工负责脱节多,协调量大,责任主体不明确,往往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工程进度延误、工程质量不高的弊端。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后,虽然目前大多数外资项目业主认同工程总承包方式,许多民营项目业主也能够接受工程总承包方式,但是一些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没有充分认识到工程总承包在工程建设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效益。少数业主认为实施工程总承包以后,自己的权力受到了削弱,不愿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项目建设。多数的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还习惯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分别发包,甚至肢解发包。有的业主对建设部的总承包政策理解不够,不承认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的工程总承包资格,使企业在市场准人上遇到了很大困难。

(二)业主操作不规范,导致真正意义上的EPC总承

包难以实现。实践中,有的业主即使采取了EPC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方式,但在具体的实施和操作中不规范的地方也较普遍。例如有的业主忽视项目前期的运作,方案设计不规范或不到位,导致施工图设计时问题较多;有的业主对建设工期进行不合理的压缩,导致总承包商成本的大量增加,有的甚至埋下质量隐患;有的业主仍然习惯于从前的管理模式,喜欢由自己来进行工程设备的采购,导致设备质量、供货期与施工相脱节,有的变成了既不是EPC总承包、也不是D-B总承包(设计一施工)的模式;还有的业主认为既然总承包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就不存在洽商变更问题了,就连设计意图的变更也不给予总承包商以费用的调整。

(三)业主项目管理人才缺乏,导致EPC总承包在实施中困难重重。业主方项目管理人才和知识的缺乏往往经常引起与总承包商的扯皮。虽然国家同时也在大力推行项目管理服务(PM)方式和政府投资工程强制实行监理制,但在项目的实际运作中业主的意见往往将产生重要和关键性的影响,这尤其在项目前期和总承包合同谈判阶段特别明显。

四、几项基本的应对措施

1、从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入手

针对“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努力做到门类齐全,相互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和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让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保险、担保、质量审查等管理规定和措施逐步完善,形成企业重视信誉和竞争力的培养的良性机制,以为工程总承包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建议在《建筑法》修改时,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增加相关内容;抓紧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细则,规范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使工程总承包有法可依。

借鉴FIDIC条款,制定统一、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条款范本,使承发包单位都有法可查,造价计费统一,从而稳定市场。

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尽早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30号文确定的“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有关政策增加到部令中去。对部分企业成立的二级法人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遇到的无任何资质的问题,一是建议企业取消工程总承包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变为其内部机构;二是建议具备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公司单独领取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设计资质,但要在政策上予以必要的扶持。如对工程总承包的业绩予以认定,并且不限制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

降低承包商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资金风险,从法律上对垫资带资工程明确最低利息和偿还期限,形成有利于承包商开展融资的市场环境,鼓励工程总承包的发展。2、把功夫下在提高业主方的管理素质上

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争取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上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或其项目管理的组织实施方式,以起到带头作用。

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对业主进行培训,使其深刻认识、了解工程总承包,促其积极支持与配合。

3、全面对接EPC总承包的规则和要求,加快承包队伍的整合

第一,要合法取得设计资质。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质的要求,我国政府对工程总承包商不仅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施工资质,还要有设计资质,大大提高了工程总承包的准入门槛。在解决资质问题上,通常可有二法:一种是借鉴全国施工企业500强和江苏省建筑业综合实力前5强企业南通四建收购设计院的例子,

作为快速拥有设计资质的捷径之一;另一种是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周期性特点,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时与设计单位组成项目联合体进行投标,与收购设计院相比,此法既节省了成本又降低了风险。

第二,要培养和留住人才。依国际工程总承包经验,做好工程总承包最核心的有两个元素,即多元化的管理人才和雄厚的资金保障。上世纪60~70年代,国际工程总承包已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普遍推广,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保证了整个行业的丰厚利润,总承包企业有足够的效益来培养和吸收优秀的多元化管理人才。当下我国的承包商要大力培养复合型、能适应国际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各类项目管理人才,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标准等,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以适应国内总承包商应对“引进来”和“走出去”挑战的需要,完善协调激励制度,不仅在物质上、更要从精神上激励员工,留住人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EP总承包管理模式依然需要进行改进,面对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要认清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二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避免问题再次出现。

【参考文献】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例4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二、“两个总包”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属于工程建设中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是二者都属于工程承包的一种方式,两种总承包方式下总承包人都对发包人负责(或者与承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两种总承包的法律性质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承包范围不同。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可以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范围;施工总承包的范围是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施工,工程总承包的范围要大于施工总承包的范围,工程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的施工作业。2、资质要求不同。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复函”):“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就是说,从事工程总承包必须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其中一种,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实行工程总承包时,不得由自己进行工程施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并明确规定了每个等级的资质条件。根据上述两个复函的精神,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并可以进行工程的施工。即是说,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承包内容。3、合同分类不同,法律适用标准不同。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虽然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但工程总承包方式下,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方式下,签定的合同属于施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等法律性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装修合同等,各种建设工程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别。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在适用法律方面会存在一些差别。

三、工程实务中“两个总包”的问题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基本划清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区别,由于工程实务中对“两个总包”大多混称为“总包单位”,从而引起了一些对“两个总包”的含混和分歧,导致认识结论完全相反。简单举个例子,我的一位从事工程的朋友曾经问我说,根据法律的规定,总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除部分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外,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亲自完成,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现实中有些总包单位并没有这样做,在总包单位承包后往往又把一些主体工程或基础工程分包出去,这样的分包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否属于违法无效的分包行为?针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主体结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行为是否无效有两种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问中所假设的“总包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总包单位”,因为根据上述分析,我国法律中的“总包单位”有两种情况,即“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简单来说(假定两种情况下都获得了发包人的认可或总包合同中都允许分包),如果是指工程总承包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如果是指施工总承包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则确定地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必然无效。理由是:《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条第2、3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通过上述二法和两个复函的精神可以推导出第二个结论:我国法律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同时,涉及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的其中一项,都可看作是工程总承包的“部分工作”;施工总承包方式下的“部分工作”是指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工作。因此,判定“总包单位”分包主体结构的施工是否违反法律、分包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区分以下不同种情况予以判别(均假设征得了发包人同意):

第一,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勘察或者设计企业,而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在实行工程总承包后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和上述两个复函的精神,具有勘察或者设计资质的企业均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当然包括对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包,只不过,根据复函的精神,勘察或者设计企业在实行了工程总承包之后,自己不能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的施工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这一点,在即将修订出台的《建筑法》中可以得到印证。《建筑法》(修订送审稿)根据建设工程实务的具体情况,在送审稿第38条中确立了工程的总承包与总分包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所承包工程中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施工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通过以上政策精神和立法态度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把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行为不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是遵守了法律规定,其分包行为应为合法有效。随着我国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立法和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此种情况在实务中会越来越普遍。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例5

中图分类号:TU7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7(a)-0134-01

以当前来看,施工总承包模式仍然是国内建筑行业比较认可的一种管理模式。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分包行为,这时总承包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做好对分包的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这都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等的控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分包的现状

一些大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把自己不擅长或者利润较低的一部分生产任务分包出去后,可以降低一些生产成本,提高利润率,同时可以集中精力去提高自我的管理能力并加强自身专业化的施工能力。这样,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可以相互配合,各自发挥优势,产出质量优良的工程项目。如今大多数的分包商很难得到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现场管理人员以及技术工人,这就需要总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考察分包商的管理水平,施工效率和普通技术工人的综合素质。往往体系比较完善的分包商在合同报价时是比较高的,因为他们的管理成本、施工技术等需要的成本会比较多一些,但是这些已成体系的分包商施工效率高,管理水平先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总承包商的管理压力,而且在工期和质量问题上会有很大的保证。也会有一些小型的分包商,他们大多是在劳务市场招募一些临时工,价格较低,但是工人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是不能保障的。一个好的分包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好坏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在选择分包商之前要对各个分包商进行多方面考察,同时在确定好分包商后还要督促分包商适时对工人进行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总承包商加强分包管理的对策

2.1 合理规划施工现场布置

施工现场直接反映总承包项目部的管理水平,也是开发商对外销售宣传的门面,赢得开发品牌的关键环节。总承包项目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现场管理工作。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科学合理地规划布置总平面图,同时将“三通一平”做到既合理又经济。根据施工进度的具体需要,按阶段调整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便于多家分包商同时作业。施工现场应三区分离,规范管理。作业区全部采用硬覆盖,各工种作业场合理布置并且每项建筑单体工程采用全封闭,使施工标准化,现场公园化,宿舍公寓化。各分包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用安全帽的颜色区分管理和作业人员,便于现场管理。现场办公室应有统一明确的标志,项目部成员人名上墙,保证机构完善,职责清晰。

2.2 严格管理分包单位安全

在选择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商要杜绝考虑安全不达标、不遵守合同的分包商。同时要收集各种分包单位的资料,建立相关的档案,包括各分包商的企业资质、安全许可证、人员配置情况、设备配置情况、专业化程度以及近几年的安全生产状况等。在必要时,可以与分包商协商,要求其从合同价款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安全备用金,一旦分包商不能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义务时,总承包商可以在不经过分包商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这笔资金进行安全方面的投入,保证安全生产,在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情况将多余的备用金返还给分包商。加强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还要从根本上改善分包商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和落实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让建筑安全政策法规和安全行为准则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规范,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3 全面监督分包工程质量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质量管理方面,总承包商要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同时还要对各分包商所负责的系统功能进行监控管理。将工程分包出去前,总承包商要对各分包商的施工实力进行评估,要保证分包工程能够顺利完成,并且质量达标。施工时,还要对分包商的施工流程进行控制,审查施工措施是否规范,确保不存在质量方面的隐患。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对工程质量应严格把关。施工完成后,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总承包商要组织相应的人员,使用规范的技术手段对成品进行保护。同时,做好档案的整理工作。

2.4 严格监控分包工程进度

总承包商必须严格把握工程的整体进度,周密筹划进度计划,并且时时监督控制。总承包商在和分包商签订合同时要斟酌好合同工期,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必须留有可调整的余地,预防意外情况的出现,造成工期延误。实施计划监控时,应经常地、定期地跟踪检查实际进度情况,与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及时调控。当发现某些工序拖延工期时,必须立即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做出明确的判断。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另外,发挥总包的协调作用,尽量避免工期延误。

2.5 全面加强分包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前必须对分包方进行资信调查。资信调查之所以是一个重要问题,是因为这样可以使合同得以安全履行,以此保证合同的目的可以顺利达成。同时因其在习惯上又易于被忽视,所以必须对此有所重视。健全项目合同专人管理制度。由于工程项目庞大、复杂、施工周期长,分包队伍多,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设计变更和计划的修改,以及对合同某些条款的变更。因此,在施工总承包中要有专人及时做好设计和施工变更洽谈记录,明确变更而产生的经济责任,作为索赔、变更终止合同的依据,这也就是从合同审核中要产生效益。注意规避合同风险。由于建设项目关系的多元性、繁琐性、多变性、履约周期长等特点及建设项目资金庞大、市场竞争过于激烈等因素,所以应谨慎分析影响工程施工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规避掉承担风险的条款,在履约合同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

2.6 有效协调总分包商关系

总承包商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分包商有协调配合义务,服从总承包商的管理。总承包商可以制定一系列的奖惩措施,进一步强化分包商主动去配合总承包商协调管理的行为,遇到无故违反总承包商要求的分包商,必须进行批评更正,并给与一定的罚款处理。也可以在平时按期举行协调会,用于管理一些日常协调事件的处理,以此来提高分包商对项目的整体观念。

3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工程分包的管理可以从分包单位安全、分包工程质量、分包工程进度、分包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和控制,力争使分包工程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例6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 into the domestic marke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poses such as the policy support, contract, bidding, contract management, design and site connection class problem, the problem is solved by providing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and solve train of thought, through the presentation of questions and hope to promote the overall contract management solution raise the level of.

Key words: EPC; general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bl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4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随着EPC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进入国内市场,起初从化工行业逐步向基础建设、能源建设等方面推广开来,由于总承包模式实现了建设项目的产品化、建设组织方式的集约化、建设过程管理科学化及专业化等,其代表着项目管理的一种发展方向。当今的建筑市场传统的承发包模式还是主流,故相应的制度、操作习惯都是以传统模式工程为主要考虑对象,在这种时代背景下,EPC总承包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就暴露出了国家政策方面、建筑法律方面、合同方面、项目管理方面不协调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就在EPC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及相应对策进行了总结,以期共同提高。

EPC总承包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类政策支持类、合同类、招投标类、总承包管理类、设计与现场衔接类,具体如下:

1政策支持类

EPC总承包模式与现行的建设法规及地方法规存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存在不协调情况。2003年,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 [2003]30号)并废止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使设计施工一体化建设总承包的方式得到充分肯定,可由于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衔接上,客观上限制了设计单位往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 虽然]30号文以及后续的一些补充文件(如“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573号)表述了设计单位总承包的合法性,但目前总承包项目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一般都要求有施工总承包的资质,设计单位以设计资质去投总承包的项目一般不会被接受。即便在一些外资项目上业主因受投标或项目管理公司的影响,也会要求投标方提供施工总承包资质。

另外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政府的工程建设程序手续中的地位不明确、任职条件不明确,在建设前期中中标通知书、工程报建、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等办理过程中均只有传统的施工承包项目经理,而没有总承包项目经理署名的地方,而且对总承包项目经理无任何约定。这也导致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无有力的证明,影响后续项目投标。还有建设行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如有效IC卡)也和施工企业不同,项目IC卡流程设置、招标程序、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许可证申请、质监等方面还没有适用于设计企业进行总承包的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所以项目上设计公司往往难以登记。一些项目还必须和施工企业合作联合总承包,以施工企业的名义登记业绩,总承包企业的业绩不宜认可。

政策的推进要靠政府改革的进程,也要靠总承包研究的学者及总承包人用通过不同渠道进行推动。

2招投标类

2.1总承包招投标

EPC总承包招标往往要求有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投标往往不被接受,国家政策上还存在着予盾。在现阶段解决此类总问题的办法应是采用设计施工联合体的方式,在合作协议上注明以设计单位为主。

2.2EPC总承包分承包

总承包项目往往由各种专业项目组成,工程的分包是总承包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形成总承包项目利益的核心工作。而总承包的分包是否违反了《建筑法》规定是值得探讨的。

根据《建筑法》第24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根据《建筑法》第29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因此可以得出信息,EPC总承包的主体决定分包的合法性,如设计单位为主体的总承包,施工分包是合法,而施工单位为主体的总承包,可将勘察设计进行分包,而主体结构施工必需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另分包招标中业主在分包招标过程的地位问题是EPC总承包分包工作的难题,业主在分包确定中扮演什么角色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一般情况下,总承包商应让业主参与分包商资质标准的确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派业主代表参与评标。而业主没有确定分包商的权力。

3合同类

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交钥匙类型的工程,实现了建设项目的产品化,投资人(业主)建设工程应该像在市场购买物品一样,在合同中只须明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要求、时间节点、付款方式及条件、惩罚措施,重点强调投资效果及工程性价比的控制,而应弱化介入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然而普遍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当今建筑市场,EPC总承包合同中传承包模式的痕迹还是非常的重。由此也产生了诸如:管理、工期、付款、移交、质量标准等合同问题。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例7

一、建设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l.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及管理人员资质证书,不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或个人。

2.审查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分包单位将上述文件送总承包单位备案。

3.协调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发生的施工配合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总承包单位。

4.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分包单位做好抢险、救人及现场保护等相关工作。

5.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总承包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l.按时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各项施工配合工作。

2.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与服务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总责。

3.分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机械、临电、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双方须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和《机电架设备、设施移交单》。

4.对分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及相关工作提供帮助。

5.对分包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应急救援服务。

6.由于总承包单位或总承包与分包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分包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l.贯彻落实国家及××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服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3.对由总承包单位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负有全部责任,并按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在进行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施工作业前,须告之相关单位及人员。

4.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5.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市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特种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总承包单位备案。

6.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总承包单位备案。

7.按照××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事故隐患,应向总承包方及时报告。

8.按照××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帮助。

9.使用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总承包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0.服从总承包单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1.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导致总承包方和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分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2.由于总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包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3.由于双方或第三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h内向总承包方报告,并按照××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补充条款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另行注明事项可在补充条款中说明。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保存一份。

建设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承包单位(章) 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例8

我国的工程总承包从1982年江西氨厂改尿素工程试点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0多年风雨历程。在这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培育和扶持工程总承包事业的发展,使得工程总承包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003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仁200330号文),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规定凡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都可以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这就相当于为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颁发了建筑市场的准入证。该指导意见的颁发促进了勘察设计类企业和施工总承包类企业在工程总承包领域里的发展。

2005年建设部颁发了《建设项目土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一2005)。该规范的颁发更进一步的推进了我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水平,推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与国际接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当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在前进和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正如建设部王素卿司长所说:工程总承包目前还存在着业主认知度不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参与的工程总承包工程中也充分的表现出来。在这里我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施工这个环节上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分析。

在分析问题之前,我先就我国目前工程总承包的建筑市场准人和各阶段任务的分配做一下简单的介绍。

1从建筑市场的准入上有二种企业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

l)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2)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于,建筑市场条块分割及专项技术拥有等原因,目前第一种企业在工程总承包市场上占有的份额较高。

2工程总承包企业各阶段任务的分配

l)上述第一种企业,自己完成勘察、设计、采购、开车、竣工验收,将施工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2)上述第二种企业,将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自己完成施工.采购、开车、竣工验收。

3工程总承包在施工环节常常出现的一些问题

3.1混淆了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大家常常习惯把施工总承包单位简称为“总包”。但同时也把工程总承包单位简称为“总包”。由于两者简称的称谓一样,所以大家就常习以为常的将两个概念混用。其实工程总承包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或其中几个过程的承包管理,而施工总承包是建设工程中施工这个环节上的承包管理,这两者承包的范围截然不同。事实上此“总包”非彼“总包”,两者有着天壤的区别。

3.2两个“总包”在建筑工程施工环节中能不能混淆

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包含了施工总承包的承包范围,那么在施工环节中这两者还有什么区别呢?其实这个问题要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具有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没有区别,但要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而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有区别了。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对这样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由于市场准人的原因,只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不把总承包中施工阶段的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这样一来两者承担的责任就不同,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也对这样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环节中就存在差异了,一个有资质,一个没资质。所以不能将两者混淆。

3.3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环节上到底管理谁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最多的问题就是,建设单位或者其聘请的监理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问题。一般情况都是建设单位的合同是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单位只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这是无可非议的。监理单位说我是建设单位聘请来的管理施工的,合同是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的。我们只管理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商,我们与分包单位构不成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我们不监理分包商。这就出现问题了,一个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一个没有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监理,这明显是不合法的。这也许就是我们相关的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

4建议

通过上面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也有一些建议:

l)监理工程师从事的是一份令人尊敬的职业,他在技术领域的地位等同于法律领域的律师,医疗领域的医生。那么在这个职业上就应该追求真理。既然承担了施工监理的工作就应该尊重实际,无论谁承包这个工程,只要他符合市场准入原则就可以管理他们。在施工环节上万万不可管理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他所管理的施工企业必须是有市场准人资格的。同时也建议建设单位在将工程发包给只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总承包单位时,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同时明确一下,监理单位与以后有资质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要不然监理单位很难对一个没有合同关系的单位执行监理任务。这也是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2)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加快培养懂得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施工管理中来,为整个项目目标的运作和决策提供可靠的保证。目前很多具备勘察、设计的单位都有监理机构,在监理机构里面选择适当的人选也许是一种可行的快捷途径。

3)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加快适应市场的需求;加强施工管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对有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水平;认真研究如何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比如说如何参与到施工管理上来,如何能够发挥和互补各自的优势,勘察、设计单位有设计能力可以优化设计以满足施工简易方便的需求,施工单位有施工技术管理的优势,可以提出设计时尽量考虑的优质快捷的施工工艺的应用,最大限度的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设计、施工相互脱节的现象。从而提高整体的工程总承包水平,为全面推进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加快建筑业与国际接轨做贡献。

参考文献

[l]王铁梦.〔程结构裂缝控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例9

一、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模式已在国内推行30余年,也达到了一定的广度、深度与高度。无论业主、承包商还是其他项目干系人,都在管理技术、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甚至管理理念上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然而近年,由于工程建设中工艺技术复杂、周期长、外界因素影响日渐增多,很难在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签订时明确所有的技术指标、执行规范、使用要求等,由此可能发生总承包合同费用和工期的巨大变化。变更的发生,是承包商的主要风险之一,而且总承包模式下的变更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多样性。总承包商对变更的成功管理有利于控制项目风险、保障工程成本、工期和自身利益。

二、常用的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模式。EPC是英文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是指一个总承包企业或者总承包商联合体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实现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及投资全面负责。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加采购承包模式(EP)。在EP承包模式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承包企业只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工作,并对其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负责。

3.采购加施工承包模式(PC)。在PC承包模式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承包企业只承担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施工工作,并对其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负责。本文讨论的样本就是某承包企业在某大型炼油项目(以下简称“样本项目”)中承包的部分装置,采用的是采购加施工的承包模式。

4.设计加建造承包模式(Design-Build,以下简称为DB)。在BD承包模式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承包企业只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工作,并对其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负责。

三、总承包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类型虽有多种,但基本上可划分为固定价合同与开口价合同两大类。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样本项目业主采用的是邀请招标。总承包商的利益获取点是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相互脱节和时间等待,将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有机融合在一起,进行统筹安排、优化设计、合理深度交叉,从而拾取节省、集约、技术增值和服务增值的效益。但这种效益也是建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进度和投资进行有效控制上。同时,业主通过与总承包商建立合同关系,将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总承包商,业主责任和风险较小,同时也极大地减少了业主的协调工作量。

四、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的界定

总承包模式虽然有很大优势,但由于总承包项目一般是固定总价合同,项目不确定因素较多,项目实施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变更。本文重点论述与费用有关的变更在国内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是如何管理的。通常总承包合同中对变更的起因都有界定,我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中,对变更权、变更范围、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等都有明确的定义。样本项目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变更的定义如下:第X.1.1条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第X.1.2条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合同生效后至工程性能考核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第X.1.3条变更建议权:总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业主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工程变更才能实施。在样本项目中,业主编制了一系列的变更和费用索赔管理规定,各总承包商要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五、工程变更分类

1.业主变更。业主变更通常指在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发生的变更,包括:工程/工作范围变更、计划调整、赶工指令、工程暂停、合同终止等及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总承包商对业主变更可以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工程/工作范围变更是最普遍的变更,是变更控制的主要对象。在工程建设中,工程/工作范围变更主要表现为新增工程。新增工程可能包括各种不同的范围和规模,其工程量也可能很大。因此,总承包商应严格按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范围和业主书面指令实施工程,要求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尤其是合同工程师要认真学习合同条款,熟悉合同内容及特殊要求、相关规定、标准,掌握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及法律义务。

2.总承包商变更。总承包商变更是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一般包括:设计变更、设备材料变更、工期调整、施工措施变更、供应商或分包商履行合同的失败、有缺陷的工序和低劣的工程等。按照国际惯例,总承包商提出的各种书面变更建议,如果业主采纳并给项目带来利益应由合同双方分享。总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就应当提出来,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利益分配方式。但在样本项目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写明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在该项目不适用。一般由总承包商自身原因的变更,总承包商是无法向业主进行费用和工期索赔的,这也是对总承包商必须做好变更控制管理的要求。

2.1设计变更。一般总承包项目的合同基础是基础设计文件,项目的基本功能已确定,投资和进度目标基本确定,随着详细设计的开展,某些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必不可少。对总承包商来说,设计在总承包项目中处于主动地位,设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总承包商的效益。在详细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应在原基础设计文件上,尽可能进行设计优化,同时严格控制总承包商自身的设计变更,减少其对投资和进度带来的不利影响。

2.2物资采购变更。物资采购变更内容有价款变更、货物规格、供货计划等等。价款变更最多表现在采买过程中由于材料变化引起的。材料变更一般按照以高标准(等级)材料代用低标准(等级)为原则,但是产生的费用一般由总承包商承担。

2.3施工变更。施工变更内容指在施工实施阶段,对图纸、材料、进度计划、合同、施工条件、施工技术规范与标准、HSE管理要求等做出的修改。2.4其他方变更。其他方变更一般包括:不可预见的工地地质条件及其他自然条件的改变、管理机构的变更、工程所在地的规章变动、劳动纠纷等。由于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变更,一般只能对工期进行索赔。

六、变更的处理

1.变更处理程序。在总承包合同中,一般对变更都有约定。样本项目总承包合同中对变更程序约定如下:第X.3.1条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发出通知。第X.3.2条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第X.3.3条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总承包人根据第X.3.2条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5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第13.3.4条总承包人根据第X.1.3条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1业主变更指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业主往往会在设计、采购、施工过程中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并变更指令。除非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不能照办的理由并经业主同意,否则应遵照执行。变更指令的内容包括详细的变更范围、变更处理原则等。业主的这些要求,往往对项目和其自身是有利的,但其中有些是超出总承包合同范围的,实际上构成了费用变更。总承包商一定要及时分辨出变更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变更程序。样本项目业主变更规定:总承包商必须按《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施工变更管理规定》办理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变更通知单等手续。

1.2总承包商建议的变更。在总承包合同第X.1.3款变更建议权:总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业主带来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资料等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只有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工程变更才能实施。就是说业主收到总承包商的建议书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出是否批准或修改建议书的回复。双方就变更方案和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后,业主签发正式的书面变更文件。总承包商确认收到该变更指令,则此变更成立。在业主没有正式下达变更令前,总承包商不得擅自对工程实施任何变更,否则将导致业主方索赔。还有一种情况,第X.4.1条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总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总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应当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同样,总承包商最终也要得到业主的书面指令,以便事后进行索赔。

1.3总承包变更。总承包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详细设计优化、错漏的修改和对成品设计文件的修改或完善、物资采购的变更和施工过程中的缺陷等原因引起的变更,业主一般不视为变更,如前面说所的总承包合同中第X.2.5条。但是总承包商还要按业主的相关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等有关手续,因为业主要知道总承包商的设计变更、物质采购变更是否存在减少设备数量、材料以低代高、现场施工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等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

2.变更价款确定。变更的费率或价格是业主和总承包商双方协商的焦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业主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或与承包商商定变更项目的计量方法、费率和价格,进而确定变更项目的合同价格。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综合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此综合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综合单价或执行当地的指导价格。

七、合同价格调整

有变更就会有费用发生,就会涉及到总承包合同价格的调整,样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第X.7条约定:合同价款固定价格部分,除合同中约定的变更外,不因人工、设备材料、机械价格变化及工程量变化而调整。设计联络单、工程联络单、材料代用申请等必须根据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转化为工程变更,并经发包人批准、由总承包人实施。需要变更合同费用的,总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项目费用变更和费用索赔管理办法》提交费用变更申请,只有按发包人工程变更审批流程转为合同变更的,方可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一般都是先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

八、总承包商变更应对

1.准确界定工程/工作范围。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变更的主要成因是工程/工作范围变更。因此,准确界定工程/工作范围在项目合同谈判阶段尤为重要。总承包商在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时要对相关条款逐条进行严格审查,工程/工作范围描述尽可能做到全面准确,避免出现错误和遗漏,这样总承包商才能够充分理解业主的要求,尽量避免或减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误会。总承包商也要对超出总承包工程/工作范围内的内容提前以书面方式正式告知业主,得到业主书面批准后才能实施。

2.加强变更技巧,转嫁风险。总承包商要注意分包商变更与业主变更的转化关系,从总承包商的立场出发,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自己所面对的变更转化为业主变更,即及时将分包商提出的由于业主原因产生的变更索赔提交给业主,形成对业主的索赔。另外,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要将与业主的总包合同条件同步到与分包商的合同中,让分包商也承受业主的合同条件约束。

3.加强对设计的管理力度,减少设计变更。总承包商的优势在设计控制。设计的优化将会带来项目的利益。能否抓住设计变更至关重要。总承包商应精心准备、周密筹划,全面、细致、扎实地做好前期策划工作,为设计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严格控制设计质量,将设计质量优劣与效益节约挂钩,促使设计部门提高设计深度、改善设计质量,将设计变更降到最低。同时,现场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对设计变更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规范化。

4.加强变更管理。总承包商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不是直接具体控制施工方案,而是对分包商所提供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优化,提出适合合同的规划,追求正当效益最大化。所以相关专业管理人才将直接影响控制效果。在总承包模式下,充足且优良的项目组织和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是现场变更管理、费用管理及项目其他各个方面管理的保障。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例10

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mode of most is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but as a railway industry department has not yet issued the railway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subcontract, can only reference construction ministry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the base of the subcontract management method" to refer to. As the construction unit, how to effectively manage of the subcontract works, is the construction unit are currently facing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s own practice,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how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mode is proposed as feasible measure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th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53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分包及分包模式

我国在建筑领域将分包行为共分为三种,分别是专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和转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标准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中合同专用条款第4.3.2规定:“一般分包应在投标时提出,纳入合同,特殊情况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其它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得活动。转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承包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分包的基本原则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专业分包工程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2.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实施合同管理。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工程

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报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

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禁止转让、出租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三、施工分包责任、违法施工分包的界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违法分包包括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业主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违反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包人对分包商资格的审批

承包单位选定分包商后,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审批分包商的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关于分包工程的基本情况,说明拟分包工程的范围、内容及本次分包工程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关于分包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分包商的企业简介,生产技术实力,企业过去的工程经验与业绩,企业的财务资本状况等;分包协议草案;说明主承包商工艺、分包商设备和到场时间以及材料供应情况等。

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申请审批分包商的报告。审查时,主要是审查分包商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审查后,如果认为该分包商不具备分包条件,则不予批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该分包商基本具备分包条件,则应将意见报送至发包人,征地发包人同意后,批准分包。主承包商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通知后,应尽快予分包商签订分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送监理工程师备案。

五、发包人对分包商的管理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保证分包商的质量,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前提。因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商资质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的管理。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管理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并要求分包商严格遵照执行,若发现分包商在执行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监理程序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指令要求总承包商及时停止分包商的施工工作。

2.鼓励分包商业参加工地会议。分包商是否参加工地会议,通常是由总承包商决定的。但在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向总承包商提出分包商参加工地会议的建议,加强分包商对工程情况的了解,提高其实施工程计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检查分包商的现场工作情况。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督促总承包商严格监督分包商履行合同和认真实施分包工程,保证分包工程质量。另一方面也应对分包商的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分包商的设备使用情况,即根据分包协议中规定的设备种类、数量及可用程度等进行核实;分包商的施工人员情况,要根据分包协议中有关配备人员的规定,检查其人员资质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系统的情况;实施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标准。4.对分包商的制约与控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或减少由于分包商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所带来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可通过采取一定手段和指令,对分包商进行有效的制约于控制。

5.停止施工。当分包商违反合同、规范及监理程序,而且不积极接受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意见予以改进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书面指令主承包商暂停其施工,直到工作得到改进,获得满意结果。

6.拒绝签署付款凭证。分包商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保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总承包商拒绝签署与之有关的支付证明。

7.取消分包资格。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分包商由于技术能力差,无法按合同要求保证分包工程质量;或分包商无视监理工程师警告,忽视分包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可书面建议或要求主承包商取消分包资格。

六、结束语

尽管铁路一直没有出台关于分包管理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原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确切把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转包的内涵,合理界定分包与违法分包及转包的界限,依法合规建设,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笔者以自身实践提出分包管理的要点,以此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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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 mode is the construction price contract, but as the railway industry competent department Ministry of Railways has not yet issued railway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but refer to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As an construction owner, how to effectively sub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owner, is faced with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 combines oneself practice, on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contract model and how to strengthen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le measures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例11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3-0173-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3.085

1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概念

1.1 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含义

所谓工程项目总承包,主要指的是从事工程总承包的相关企业受业主的委托,并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全过程或者部分阶段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承包过程。它是一项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和服务为宗旨,并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思路、整体安排以及全面协调衔接工作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工程总承包企业需要依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向业主负责项目质量、工期、成本等工作,同时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一些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此外,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宗旨是在节省造价成本以及满足业主对产品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在规定工期内,凭借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和技术能力,完成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

1.2 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特点

1.2.1 尽管业主招标环节是发生在项目立项之后,但是总承包企业一般都会在工程项目的立项前,就开始给业主做详细的项目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使总承包企业与业主建立良好关系,同时还便于总承包企业更好掌握业主的意图,进而在项目投标过程中开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报价来中标。

1.2.2 由于总承包的项目往往都是工程量非常庞大的,往往不是一个企业就可以独立完成,因此就必须考虑加强资源的优化组合,综合各个承包企业的核心能力,进而有效地形成横向和纵向的供应链,只有这样才可以形成有竞争力的投标和报价,进而实现工程项目的效益最大化。

1.2.3 在总承包项目中,业主更多的是关注工程需要达到的目标,而对于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只从总宏观的角度进行一定控制,进而使得承包企业能够更加自主地进行项目实施,尽管可能会面临着更大的风险,但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锻炼在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管理等环节的创新能力。

1.2.4 总承包企业拥有完整的责任体系。总承包企业对项目设计、施工以及运营的协调责任是一体化的,这也就使得在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各专业工程之间的责任都非常的明确,不存在责任的盲区。

1.2.5 由于总承包企业不仅需要负责项目整个生命期,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各个专业工程在工作中的协调,进而全面分析、研究和处理项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 工程项目总承包的重要性

工程项目总承包方式是现阶段国内外建设过程中使用广泛的发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方式对于处理工程建设中业主与承包商、设计企业与业主、总包与分包、执法机构与市场主体等各种复杂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1 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工程项目总承包不仅降低建设过程中资源占用和管理成本,同时也使得业主避免了各项繁杂事务的困恼,使得人力资源以及成本的合理化利用。此外,承包企业也减少了因变更、纠纷以及索赔的繁琐,使得成本、技术和管理的各个环节更加紧密。

2.2 利于提升履约的执行力,确保工期和质量

由于采取项目总承包,可以让承包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力量、管理能力以及丰富经验的优势。而且在总承包企业的指挥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综合协调都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进而促进项目建设的整体质量和进度。

2.3 利于政府部门打破行业垄断

不仅可以集中力量去处理激烈的建筑市场当中突出的各项难题,同时还可以加强风险保障制度的落实。

2.4 便于加强工程造价的控制,提升招标的档次

在落实工程设计责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概念设计和成本的双重竞标,把“投资无底洞”的现象扼杀在工程发包当中。

2.5 利于组织结构的优化

首先,实现了组织形式从单一的形式转变为综合的形式,进而有效地整合成资金、技术、管理的大型企业;其次,建立了工程总承包、施工承包、分包三大梯度塔式结构形态;最后,不仅扩大行业市场的份额,同时还提升了参与BOT的实力。

2.6 利于促进管理的现代化

采用项目总承包模式作为建设协调中枢进行项目建设,就需要建立计算机系统,进而确保建设施工的各项工作能够实现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进而有效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3 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管理的现状

3.1 相关法规不健全

首先,根据当前国家在工程总承包方面颁发的法规和资质体系来分析,现阶段我国在建设行业中的各项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完善健全,尽管在《建筑法》当中提倡加强建筑工程实施项目总承包模式,但却没有明文规定该怎么样进行总承包工作的开展,也没有颁发相应的法规文件;其次,在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法当中,都有详细地对项目的施工、设计以及监理等分别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但对于项目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方面没有做出相关的条文规定,并且还没有相关的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的范本;最后,在项目监理、咨询、设计以及施工单位资质的分割方面,依然存在着政策性的问题,进而导致项目总承包还处于提倡阶段,没有实际的应用,从而游走在项目承包市场的边缘。

3.2 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在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当中,专业的管理人员比较缺乏,尤其是在当前先进的科技、管理技术等多重基础素质的要求下,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人才就十分的缺乏,并且能够熟练掌握各项新技术、与国际交流的管理型复合人才也非常的少,进而导致管理人才在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上存在问题,无法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工作的要求。

3.3 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组织结构不合理

在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建筑行业传统机制的影响,导致建筑企业存在着部门分割和行业分割的各项问题,使得一个施工企业的内部无法有效地进行协作,更无法以专业化的方式来促进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提升,因此这种组织结构的不合理的情况,导致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4 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有待提升

在实践中,跟一些国际型的建筑公司合作后,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许多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在项目管理技术方面与国际上相比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国内的许多地方,还没有意识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也没有有效地采用信息管理进行工程建设的沟通交流,比如采用互联网利用项目管理软件进行工程管理。

3.5 技术创新与管理责任的落实工作有待加强

部分国内的大型工程企业虽然学习了总承包管理模式,但是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同时还没有有效地重视总承包的管理,不仅对WTO的相关资讯不了解,同时还对国际承包企业的条例不了解,进而导致对总包和分包的责权管理混乱。此外,还有许多的建筑企业在技术创新和项目管理的学习流于形式化,导致企业当中缺乏有效的竞争和创新机制,在技术创新方面严重不足,进而使得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当中处于不利地位。

4 改进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措施

4.1 提升项目信息化管理,加强总承包管理

在项目总承包管理工作中,加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实现项目网络化和虚拟化的管理,同时还可以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在一些管理软件的基础上开发出符合本工程的软件及管理方案,进而起到充分发挥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总承包管理的水平的作用,最终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目标。

4.2 调整项目总承包管理的组织结构

对于调整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组织结构,我们可以采取提升总承包施工资质的标准,进而降低符合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并对一些大型施工企业提供优惠的政策措施,进而有效地培养出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集团,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国内外与国际承包商抗衡。

4.3 明确承包责任和质量责任

对于承包责任,首先,在项目实施前期,要保障社会及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协助业主完成规划、设计、报批等手续,做好拆迁工作;其次,要协调设计环节,主要是在施工图的设计阶段,要加强协调结构与建筑设计,在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的专业系统的设计工作;最后,要加强采购设备的协调,其内容主要是一些设备的外贸、报关、开箱、索赔等。

对于质量责任,主要是要明确各级质量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以《工作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为主要依据,加强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质量目标设计,对技术、质量管理的权威和责任,并根据ISO9000标准的相关要求,对各分包单位的技术方案、质量设计方案、重点设备材料供应方案进行严格审批,进而保障总承包实施的整体质量。

4.4 加强复合型人才综合技能素质的培养

当前,我国存在复合型人才的匮乏,各项人才综合技能和素质普遍不高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充分学习一些发达国家在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方面的经验,并结合当前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度等,同时从政府着重培养建筑公共管理人才,企业着重培养建筑工商管理人才,项目部着重培养项目管理人才等方面来培养复合型人才,使之既拥有坚实专业技术知识,同时还拥有较强法律知识、外语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等复合型管理人才。

5 结语

总之,在我国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制度实施已经有20年左右的历史了,在努力实施建筑行业的改革条件下,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其经营的质量,是当前每个建筑施工单位需要认真探索的课题。伴随着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经验的不断积累,需要不断把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的重点放在强化组织结构、落实承包责任、质量责任、理赔管理等重要工作中,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建筑行业特色的总承包体系,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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