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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有序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xx]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专账管理)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确认程序
第五条 申请确认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领先的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能引领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企业必须是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高校必须依托专业院系,在编教师规模在50人以上;科研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编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上。
(三)工程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5年。生产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8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3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200万元以上。工程中心具备工程技术开展所必需的检测、分析等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确保工程中心每年持续投入1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组织体系完善,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内容、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必须提供培训、咨询、测试、分析等对外开放服务。
(六)近两年内曾经承担至少1项国家项目,至少4项省市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已经获得成功转化并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积极制订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创新绩效显著。
(七)负责人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已成立技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等。
(八)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应有3名以上技术带头人,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且研发人员数量超过30人;拥有3名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15名以上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工程中心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择优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七条 对于多个同类企业申请确认同类工程中心通过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估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4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4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 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相关扶持政策:
通过绩效评估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申请滚动资助,经专家评审后,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前瞻性和行业带动性,以无偿资助的形式择优给予50~100万元的滚动经费资助;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中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不参与评估或者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次年2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通过市科学技术局推荐或评审,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市财政按厦委发〔20xx〕5号文件规定,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给予无偿资助,着重提高平台能力建设。经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8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滚动资助经费另计。同一家单位建设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通知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择优予以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与专项资金比例不少于1:1,其中仪器设备总投入占项目总投入的50%以上。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且专项资金中70%以上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和高价值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年度决算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引言
在创新高校产学研创新体系中,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高校在知识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高校联合科研机构在研究中的引领作用;使高校及科研机构成为“产学研”的重要基础作用和生力军作用,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和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在实践中走出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产学研道路。
以经济建设为出发点,政府主导下,通过联合、共建、融合等多种方式加强高校与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构建高校同企业“产研分工、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进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形成高校科技创新的新特色和新亮点。
一、健全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
(一)改革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打破现行的成果鉴定办法重学术价值、轻应用价值,重研究、轻推广的评价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成果转化的需要。
(二)改革大学实力评估办法
改革现行的大学办学实力的评估办法,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及产生的经济效益作为高校科研能力的主要评价标准之一,真正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21世纪高水平大学的特别职能之一。
(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及备案制度
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给予资助的,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将企业与研究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项目作为成果转化进行预审备案,并追踪转化情况。
(四)完善人才培养引进制度
复合型人才流失是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为此应鼓励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兴办以人力资源开发为主的综合性社会服务机构,按企业化运作,从事人才交流,孵化培训一批既有扎实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又有敏锐的商业洞察力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门人才。推荐和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新技术人才,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需求。
二、发挥监管职能,优化转化环境
(一)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要严厉打击不遵守科技合作合同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建立企业信用等级数据库,定期予以,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同时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检查与监督,今后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将更多地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共同参与,除了民事、行政审判,更注重刑事审判,通过加大刑事手段的利用,提升威慑性,使知识产权维权更有力。避免高校在实施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流失以及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强化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明确分配
要明确落实高校的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政策,尤其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控,消除高校的顾虑。
(四)规范成果价值评价
建立权威的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价机构,消除高校与企业在成果价值认定方面的分歧。
(五)注重技术许可管理
对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应用研究项目,具备转化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技术所有人许可实施时,经论证考核后发挥调节作用,必要时适当缩短强制许可期限。
三、完善转化体系,转变服务职能
(一)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功能性建设。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技术扶持力度,提高其项目孵化能力;建立风险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提高其投融资能力;搭建成果转化信息网络平台,提高其信息共享能力。积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非盈利中介机构,以优惠价格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二)提高技术供需平台服务能力
经调查,74.19%的企业认为技术供需信息平台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同时有22.58%的企业根本没有关注过技术信息供需平台。为提高技术信息供需平台的服务能力,要进一步疏通高校和企业的沟通渠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需求分析机制,精准把握科技成果转化方向。与机构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充分融合,使信息充分畅通,充分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充分转化。
(三)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加大力持高校和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及其设置企业需求的开放课题,鼓励和支持联合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探索将高等学校重大仪器设备以租赁费、使用费等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等新模式。
(四)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需求方面,政府应该加大税收减免扶持力度。应进一步加快落实国家对于大学科技园的优惠政策。地方税务部门对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有关税收政策尚未出台之前,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所产生的所得税能由财政垫付,以解决科技企业初创阶段的生存问题。
(五)完善金融风险投资体系
建立财政部分出资、银行资金参与的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同时,积极支持、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通过招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广泛吸纳居民投资、社保资金和引进外资,以建立规范运作的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最终建立以商业性为主导的风险投资体系和投资机制。
(六)明确高校与企业的两个主体地位
高校是知识创新主体,提出成熟或先进科技成果是它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受体,成果转化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以向高校主动提出技术成果需求和产品需求为目标。在两者融合的过程中提升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相应的特长。
四、加强课题管理,适应市场需求
市场风险是影响企业吸纳高校科技成果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改变以往的项目立项方式,以市场应用开发前景为导向,提高企业在高校科研项目中的参与度,从源头上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提高企业吸纳高校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一)把好项目立项关
任何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立项,必须要求实施人中至少应包括一个企业,企业参与项目研究可以以技术人员参加或按比例追加研究经费,企业、高校和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使方法。
(二)把好项目结题关
任何应用型项目必须以在企业的中间实施作为结题的条件,或至少由一家企业提出工艺应用性或经济效益报告。
(三)把好项目评审关
要求项目评审、实施、鉴定等各环节与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以该项目是否适宜工业化生产、能否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评审、鉴定的重要指标。通过强化企业的作用,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市场适应性,有效调动高校与企业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成立专项资金,完善经费管理
(一)提高科研经费投入比例
要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应努力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使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比例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比例。提高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高校科研经费中的比例。
(二)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助、科技成果转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奖励等。
(三)调整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很多企业没有获得过政府科研基金的支助,因此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助力度势在必行。建议根据国家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调整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承担重大和重点横向科研项目,对重大和重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给予政策性优惠和支持。
(四)改革人事考核制度,建立成果转化机构
由于高校科技成果种学术水平,轻市场前景,导致研究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针对这一现状,为提高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提升高校科技成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1)成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建议高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等,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学校相关单位或研发团队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2)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条件和奖励科学技术人员。有条件的高校还可单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及科研人员。
(3)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人事考核评定指标
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在职称晋升上单独下达指标。对教师知识产权转化比例提出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在教职工考核和绩效发放上予以体现。
(4)改革职称评定考核制度
在职称推荐中,增加成果转让、成果服务及成果产业化等权重,并将科技成果是否成功转化作为该研究人员职称评聘定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总之,要加快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合理吸收国内外其它高校的先进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针对高校和企业实际,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实行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观念转变,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不断优化转化环境、完善转化机制,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业和中介服务业,形成经济与科技的良性互动、企业与高校的良性互动、学校与科研人员的良性互动,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的良性互动。
参看文献:
[1] 陈国顺. 湖北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分析与对策[D]. 湖北:华中农业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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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钟鸣. 日本科技中介机构及其法律[J]. 全球科技经济望,1999,(5): 58~59
[4] 李玉清,许朗.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 科技管理研究,2006,(4): 128~131
[5] 邱晓军.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与对策[J]. 理论学习―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1999,(6): 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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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2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4月23日
一、引言
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是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科研机构的统称。为解决存在的机制陈旧、学科结构老化、人员队伍固化等问题,在制定出台政策、明确改革思路的基础上,自2001年开始,国务院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全面实施。到目前为止,国务院部门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从地方上看,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则处于不平衡状态,部分省份的改革工作已经完成,部分省份改革进展缓慢甚至刚刚启动。2007年12月,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发展的政策举措。
二、江苏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现状
2000年以来,江苏省根据国家关于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结合江苏省的实际,采取了多项措施积极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2000年9月,江苏省政府转发了科技厅等11个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了江苏省科研机构改革工作,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2003年出台了《江苏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出台了《关于省属公益型科研机构公益性业务定位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启动了省属16家公益类科研机构公益性业务定位工作。2005年,江苏省研究制定《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并下达专项资金,启动了部分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更新改造工作;2006年按照国家关于公益类科研院所深化改革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了《2006-2010年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十一五”期间的改革与发展作了明确部署。
多年来,江苏公益性科研机构始终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公益服务水平,为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了积极贡献。江苏省现有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50余家,主要分布在农林、卫生、环保、水产、体育、计生、水利、质监、基础测绘、安全生产等行业。近年来,各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对内部运行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有的根据其承担的公益研究业务定位,对内部业务机构进行了重组;有的实施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启动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有的以课题为载体,通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带动学科发展,与大学、研究机构和技术实体协作并实现资源共享。通过明确的业务定位和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目前江苏省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稳步推进,顺利开展,并取得初步成效。
三、江苏公益类科研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定位有待完善。部分公益院所的公益性业务定位不明确,个别科研院所仍以应用开发为主,却列入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中,尚未实行转企改制,以提供公益为主的科研院所中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甚至个别机构尚未实行事企分开。
2、管理不够规范。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个别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名称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一些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存在编外聘用人员情况,同工不同酬现象,既违反有关法规,也不利于人才队伍稳定。
3、经费投入不足。一是人员经费不足。省财政只保障事业单位的人员基本工资, 但生活补贴、误餐补贴、年终奖等津补贴要事业单位自己解决,这对于那些主要承担纯公益性业务、无服务收入的科研院所尤其困难;二是公用经费不足。省财政虽然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了补助,但保障水平偏低,无法维持正常运行,以致一些基础设施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更新;三是项目配套经费难以落实。目前,上级在编制下达项目前,一般都要求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配套经费,但财政预算中没有配套经费的预算,自筹资金更是难以落实,因而导致配套经费的要求往往流于形式。
4、用人机制不灵活。省属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考试招录后,一些专业特长突出但综合知识欠缺的人才很难进入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工作。由于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机制不够灵活,又无自筹资金提高科研人员的收入待遇,因而很难吸引到高层次人才,且每年都有人才外流。此外,由于近年来事业单位招录的大部分为硕士以上学历人员,职称起点较高,原设立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四、加快江苏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发展的对策措施
公益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有的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如农业等;有的直接关系国民的健康,如医疗卫生等;有的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如资源开发与利用、生态环境等。加强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建设,发挥科技在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是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十二五”时期是江苏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发的《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大力推动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提高公益研究与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所属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
2、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改革经费投入体制。让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到公共研究领域中来,可以增加公共研究领域的资金来源,也有助于增强研究院所的责任感和提高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江苏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现行的投资主体比较单一,政府部门应该放宽和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制度,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研究中来。
3、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政府主导下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逐步建立起符合科研院所各自特点、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如纯公益性科研院所,其收入分配可按“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相结合办法进行管理。
4、优化科技人力资源配置,加强科研合作。目前的产学研名义上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三方合作,实际上更多的是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双方合作,高校与科研院所很少交集,主要的合作是研究生的培养。如果同样从事公益性研究、科技人力资源丰富的高校与公益类科研院所能在更多的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省属科研院所优秀人才不足的压力。
5、调整业务定位,拓展特色业务。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公益性业务定位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而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因而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阶段性的重点研究方向,适时调整明确科研院所的公益性业务定位,明确职责,突出特色,强化服务。
6、探索实行绩效考评。探索建立公益研究和公共服务的绩效考评制度,省科技、机构编制、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对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定期开展绩效考评,重点评价其完成公益科研任务情况、科技创新能力情况、开展公益服务情况以及运行与管理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对其调整投入强度、调整人员编制、承担公益科研任务等方面支持的重要依据。
主要参考文献:
长期以来,高校重视国家政府部门的各类基地建设,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些基地建设可以获得国家大量的经费补贴,另一方面,这些基地建设是国家考评高校的重要指标,有了这些基地,可以吸引各类人才,因此,对这类基地的管理,除了国家的各项制度外,高校也制定了多项相关政策。然而对于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而言,由于是高校与企业建立的,国家或地方政府没有补贴,对提高高校声誉影响甚微,因此高校很难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对其进行规范管理。目前多数高校对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的管理比较松散,只要企业提出申请,支付一定费用,高校就同意挂牌成立,高校对后期研发工作也不进行要求。这种管理模式不利于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的发展,不能起到其作为沟通高校与市场的桥梁作用,一旦建设不好,将对企业进行产学研开发的积极性造成一定挫伤,也会影响高校的声誉。
1.2考核制度缺失,科研团队凝聚困难
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制度限制,对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的考核多由高校执行,但多数高校几乎不对成立的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进行考核,一方面是管理层主观或客观上的轻视,造成管理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出于对企业的态度不明确,比如运行不好,高校管理层要顾及各方利益,考核后该如何继续,这是一个难题。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造成参与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研发工作的科研团队没有保障。由于从事的是企业委托开发项目,在高校“重纵向”“轻横向”的考核体制面前,参与这些项目研发的教师绝大部分是临时性的,对于这些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的核心成员,高校并没有给他们特殊的政策,因此很难形成一支有凝聚力的产学研科研团队。
1.3企业的诚信问题
部分企业的目标只是与高校成立产学研合作载体,然后利用这个载体的名声来获取经济利益,这在企业与高校的合作过程中偶有出现;还有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能信守承诺,不能按时足额将研发款项拨付给高校,甚至以各种理由来推脱责任,造成载体运转不顺畅,损害了高校教师参与产学研工作的积极性。
1.4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
虽然政府屡屡出台支持产学研合作的项目和政策,但尚未对处于产学研前端的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予以支持,政府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都是体现在科研项目中。如江苏省出台了重大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和产学研前瞻项目,均是对大型产学研项目进行支持,扶持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而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作为一个有实质内容的研发平台,处于产业的前端,政府未进行有效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资助。据了解,目前只有无锡、苏州等部分城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应政策,对校企成立产学研合作研发平台予以“通过后补助”的形式进行支持,但在实际操作和认定过程中也存在相应问题。
1.5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地点问题
高校和企业对产学研合作载体都有一定的诉求,将其建设在高校还是建立在企业,双方需要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产学研合作载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教师作为高校的一个成员,其科研成果将作为职务工作的一部分而受到学校的考核,高校不希望教师从事学校不认可的科研工作,另外,学校认为教师的主体工作还应该在高校内,因此希望将基地建设在高校,而企业则希望维持一个有研发团队和研发场所的机构来提升企业形象,因此希望将基地建设在企业内。可行的方案是将产学研基地建设在两个地点,由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研究,以满足双方需求。
2加强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建设的策略
2.1端正态度,完善管理机制
首先,高校要重视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的建设,要做好顶层设计,规范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的各种行为,完善载体的成立、审批、考核制度,做好校企双方定期沟通,做到有问题早发现、小问题早解决。其次,高校要特别重视企业的经费投入管理,对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要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并定期向双方汇报经费使用、项目进展以及载体建设情况等。最后,高校和企业要妥善处理好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最好是在双方签订项目时就对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约定。
2.2明确研究方向
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建设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是由双方前期沟通所决定,而在双方沟通过程中,产品研发方向是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在双方成立产学研基地前,必须形成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规划研究方向与内容、市场状况、双方具备的条件、资金投入规模,对方企业规模等,从而综合考量。高校要从是否对高校的学科建设有推动作用、是否有利于产生大型科研成果、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连续性等方面对其进行评判;而企业则需从高校技术储备、人才力量、企业自身技术承接力、市场状况、企业资金充裕度等方面进行评判。
2.3规范校企行为,避免越位、错位
产学研各方要形成战略联盟,首先缘于各方真诚、强烈的合作需求与意愿,合作各方应具有结成“战略伙伴”关系的战略眼光与战略意识,并且明确各自在合作中的定位,避免“缺位”“错位”与“越位”现象的出现。只有在形成共识,对各自的角色与作用有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才可能形成互相信任的关系,而相互信任与相互支持对产学研战略联盟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
2.4政府加大投入
作为连接高校与企业的一个紧密纽带,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对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推动生产力发展具有独特的作用,政府部门加大对重大成果转化投入的同时,也要关注这类平台的建设,为这类平台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例如,对符合政府产业政策的一些校企产学研合作载体给予部分引导资金,对参与基地建设的相关企业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与高校从各个层面上进行产学研合作。
3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模式
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是总结高校与地方和企业合作经验、提升合作理念、扩展合作空间、加强合作深度、创新合作机制的探索。通过这一合作模式,学校希望实现传统校企合作的“四大转变”,即由个人行为向学校的组织行为转变,由高校部分科技人员的合作向覆盖学校所有学科和职能的合作转变,由单纯的项目合作向平台建设、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等多方位服务转变,由短期的项目或单位合作向建立稳定长效合作关系转变,最终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长效持续的合作关系,以达到“1+1>2”的创新倍增效应。为此,东南大学专门出台《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对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从成立、运行、考核、撤销等各个方面给予指导和规定,并要求各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在具体的项目确立和合作上一定要做到学校的各个学科和人才资源向企业辐射和开放,使其真正成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支撑力量。
科学的组织、明确的权责、合理的实施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基本科研业务费组织管理当中极其重要且缺一不可的四大要素。本文从这四大要素入手,详细阐述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
1.科学的组织构架
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顺利实施的前提基础。由于基本科研业务费存在自主性强、体量大、覆盖面宽等特点,在充分分析、了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特点的基础上,为了保障组织工作规范有效,需要建立统一的领导机构并设立工作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担任,以确保基本科研业务费组织工作得力、有序开展。工作机构成员应由高校负责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单位负责人组成,以确保在项目组织管理上、在财务管理、审计管理以及监督管理上各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在统一领导机构下,全方位覆盖的工作体系。除此之外,由于基本科研业务费普遍存在覆盖面广的特点,为确保每一个支持的板块内容均有规范的管理和组织,应在工作机构下设立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各支持板块课题的申报及遴选、验收等过程管理。机构的搭建,力争做到层次清晰、工作对接顺畅、推行工作自上而下,为充分、合理使用专项经费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2.清晰的各方权责
有力的组织管理需要明确的权责做支撑。工作职责需要在涵盖整个基本科研业务费组织工作的基础上,做到分工明确、连接顺畅、实践可行。在实践过程中,应本着权责分明的原则,对各层级组织的责任、义务作较为详尽的规定和要求。领导机构须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总体规划,审定各类管理办法及实施计划等;工作机构须负责提出规划建议,拟定各类管理办法,负责预算的执行、验收、总结,负责项目经费执行进度监管,组织绩效评价;实施单位须负责项目的具体申报、遴选、检查、验收、成果归档等工作。
3.合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现财政部、教育部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资助初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制定原则应紧紧围绕国家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着眼点,详细分析研究高校如何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
方案的制定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对经费分配与使用必须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要探索符合基础研究基本规律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与人员评价制度,并以此推动高校内部科技体制、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使高校能够建立起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制度与文化氛围。
3.1资助方向
在研究方向上,为了体现自由探索的研究目的,鼓励教师大胆探索,在研究方向上尽量做到不设限制或者少设置限制,只做适当引导。
根据国家精神及专项资金资助初衷,在实践中,我们具体支持对我国战略型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方向及科学问题的凝练,支持重大基础研究和新兴交叉学科研究以及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科学问题凝练等;
在人才培育上,重点支持具有发展潜质的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团队,营造基础研究的浓厚氛围,鼓励青年教师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等领域开展自由申报的探索性研究,鼓励创新思维,着力创新能力培养。支持有科研潜质的学生开展相对独立的科技创新和课外科技活动,提高本科生及研究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在平台建设上,主要对多学科交叉等特色实验室进行支持,构建和完善多层次有机衔接、多类型交叉互动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
3.2资助目标
专项资金的资助要以明确的目标为导向,以达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持的预期成效。在国家重大项目、战略新兴产业前瞻性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在成果鉴定等基础研究关键指标方面获得提升;实现对人才的培养,尤其是青年教师创新能力的提升,为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提供“第一桶金”,为青年研究生从事全国优秀课外科技竞活动创新比赛提供支持;通过对平台建设的支持,达到构建和完善交叉互动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实现培育重大项目的最终目标,年内取得标志性重大成果。
4.完善的管理制度
高效的组织运行靠完善的制度做约束。基本科研业务费从无到有,体量从小到大,要求从宽松到严格,是制度在步步完善、管理水平在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国家级纵向项目管理方面,我们吸取了诸多经验,例如从方式管理上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从经费管理上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从过程管理上实行追踪问效制度等等。因此,需要制定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目的是通过对国家级竞争性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的借鉴,让基本科研业务费在高校自主的管理下,可以达到预期的资助成效,提高学校基础研究能力,挖掘和提升学生和青年骨干教师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王静,张延东.关于加大基础研究稳定支持力度的思考和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2008(5):19-22
各研究所,各学院:
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的国际化培养,促进教育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发际字〔2015〕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校开展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经协商,现将2021年度DAAD项目选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研究所、学院以单位形式提交申请材料。
二、培养方式和期限
派遣我校在读博士研究生到境外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以下简称“外方”)进行学习研究,回国进行论文答辩,取得国内学位。访学期限为12—22个月。
三、项目简介及录取人数
2021年度“国际合作培养研究生计划—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项目,资助学生到德国学术交流中心联系的有关德国高校和除马普学会、弗劳恩霍夫协会以外的科研机构进行学习研究,录取人数10人。
DAAD成立于1925年,代表德国241所高校和103个大学生团体,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教育交流机构之一。详情请见:daad.org.cn。
四、申报原则和条件
坚持联合培养与科教合作紧密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申报与中科院或国科大签署过院级或校级合作协议的境外单位。
申请人的具体要求条件为:
(一)系我校已完成第一学年课程学习的在读硕博连读或在读博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不得申请;
(二)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英语:雅思5.5 /托福 80及以上,
2. 德语:DSH2/德福16分/德语专业八级及以上。
(三)申请时应已获得接收单位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
五、资助办法
入选者可从国科大获得如下资助:
1. 第一年在德访学期间奖学金(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执行);
2. 往返国际旅费1次;
第二年在德访学生活费(1200欧元/月)由外方负责。
六、录取、派遣和国外管理
1. 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与外方共同确定录取名单后,国科大将通知有关人员办理录取手续。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派出前应在国内完成第二学年学习且已经转为博士研究生。
七、德方申请方式
2017年起国际合作培养计划—DAAD项目德方的申请方式变更为通过DAAD-Portal在线申请并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DAAD-Portal在线申请系统将于2020年11月4日开放,请于12月4日前通过该系统在线申请。申请人需进入DAAD奖学金数据库(funding-guide.de),通过列表筛选找到自己所要申请的奖学金项目页面(该奖学金英文名称为:CAS-DAAD-Programme / Joint Fellowship Programme for Doctoral Students of CAS),申请人可在该页面中找到DAAD- Portal在线申请门户网站的链接,首次登陆者需在该门户网站中进行注册方可进行后续的申请工作。
请按照Portal网站要求递交所有材料,DAAD申请材料清单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可上传至Portal网站“根据各国具体要求所需材料”类别中。证明、成绩单等翻译件可先在网上递交申请人自行翻译的材料,在确认获得资助后再将有公证效力的证明补交至DAAD总部。
在DAAD-Portal完成注册后,系统会生成推荐信模板,请将该模板发送给推荐人填写。填写完成的推荐信不需要在Portal中上传,只提交纸质版原件至DAAD北京代表处。
DAAD-Portal在线申请须知详见:
daad.org.cn/zh/find-funding/funding-programmes-in-germany/cas-daad-programme/
八、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
(一)请各研究所、学院于2020年12月4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至中国科学院大学,申请材料须按以下顺序排列:
1. 《2020年度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初选汇总表》(附件1),一式1份,中文,纸版和电子版(Excel格式);
2. 《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申请表》(附件2)一式1份,中文,纸版和电子版。研究所/院系须加盖公章。“在学期间”栏,请注明刊物名称、影响因子、是否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
联 系 人:李茂力
联系电话:010-88256206
邮 箱:lianpei@ucas.ac.cn
邮
编:100049
地
址:北京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甲)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合作处
(二)请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前将DAAD项目推荐信纸版原件报送至DAAD北京代表处:
联系人:任婕 / 杨琪
联系电话:010-65906656转16或45
邮箱:phd@daad.org.cn, scholarship@daad.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二座1718室,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
九、国际合作培养计划—DAAD项目在线说明会
为帮助申请人了解相关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DAAD北京代表处和国科大国际合作处将于2020年10月28日联合举办在线说明会,相关信息详见附件3。
附件:
1. 2021年度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初选汇总表
2. 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申请表
3. 国际合作培养计划—DAAD项目在线说明会报名通知
关键词: 高校科研;国防项目;质量保障;措施
Key words: university research;defense projects;quality assurance;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1-02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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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树先(1972-),男,山东海阳人,工程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高温合金精密铸造。
1 高校国防科研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现状
随着世界新军事理念变革的逐步深入和国内军事装备建设的持续发展,多种高精尖武器系统的科研生产任务逐步增加,各大高校利用自身学术优势,承担了部分大型复杂武器系统或分系统的预先研究、研发以及小批量生产任务,在我国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与企业的科研力量相比,高校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企业或专职科研机构无法企及的优势,如财务风险小、拥有众多专业人才和相对自由的学术交流平台等。但是,高校的国防科研体系中也存在诸多矛盾,如管理体制相对松散,质量保证体系不严谨等。
2 高校国防科研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难点
GJB9001B-2009标准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高校的科研工作不同于企业和专职科研机构,高校国防科研管理与GJB9001B-2009的结合尚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与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管理、资源整合以及科研任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等方面。
2.1 资源整合难度大 大学教育具有较强的综合型,学习科目多,资源覆盖面广,大部分人员、设施分布于在其所属的各类二级机构,少数跨校联合的科研项目涉及到的学科和科研人员更加宽泛。因此在GJB9001B-2009标准范围内整合自身有效的资源优势,建立符合自身特色的质量保障体系成为高校普遍面临的问题。资源整合对于国防科研的质量保障体系来说是顶层设计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2.2 组织机构设置 高校的最高管理者往往由校长担任,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作为管理者代表,从组织结构来说,往下是负责人、财、物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具体的项目组则分布在各院系。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和各二级院系更多承担的是服务职能,在管理方面与企业的科研生产有着明显不同,这些对于贯彻GJB9001相关标准来说存在诸多不适应的方面。
2.3 过程管理繁琐 科研项目的立项、检查、经费管理、成果管理一直是高校科研管理的重点内容,项目组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的开发和研究工作。因此,科研项目的质量等级主要取决于项目研发者的质量观念。企业对科研项目的监管都很严谨,但是现阶段高校的科研项目的质量管理严谨的程度远不及企业的质量监管水平。受“重申报、轻过程”思想观念的束缚,高校科研项目工作往往不重视管理流程,质量管理相对滞后,质量管理体系如空中楼阁浮于形式,缺少实质的行动。
2.4 人力因素复杂 能者多劳是高校在科研工作者的一大特点,在众多高校中,一般由具有专业水准的高素质的科研工作者承担大部分科研工作和教学任务。国防科研的任务节点紧,质量要求精细,全程可追溯,对保密要求相当严格。鉴于此,当前高校从事国防项目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积极笼络高精尖人才参与国防项目的研究。学生参与科研实践也是现阶段高校科研的一大特色,但这也增加了科研成员的不稳定性。
2.5 科研任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高校的科研工作不同于企业单一的科研生产的特点是其科研方向和工作任务复杂多样。高校可以从多个方向着手进行多个领域科研项目的研究,如科研项目的类别就涵盖了基础研究、原理样机研制和应用研究等多个专业类别,广泛的研究领域也意味着在确保质量控制的前提下要承担更为繁重的科研任务。
3 提高高校国防科研质量的措施
高校与企业在科研方面各具特色,根据其不同特点,结合高校现实条件,在深刻领会研究目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质量管理的方法途径,维护科研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为进一步推进质量管理在高校科研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笔者着重强调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3.1 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建立质量管理相关法规 教学与科研实践齐抓并举是高校培养高科技人才的必由之路。为了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高校管理者首先要落实工作场所,配备科技人员。对于科研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设施的配备,高校应该体现出不同于企业等社会科研机构特点。高校自身教学与科研并重的特殊性决定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只能独辟蹊径,切不可全部效仿企业或研究机构,甚至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管理经验。高校科研项目的质量管理只能根据自身实际,通过不断的摸索、尝试逐步完善。加强军工及其背景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科研项目研发质量,做好保密工作。在质量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基于高校实际,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将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流程体现在管理制度上。
3.2 广泛培养质量管理骨干,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高校推行教学与科研并重的科研生产模式,这就决定其无法对质量管理和保密工作投入足够的人力。高校可以利用教、研结合的优势,培养通晓科研与质量管理的人才。准确把握科研课题的研究现状,通过“点带面”的形式实施质量管理,使校内科研成员深刻理解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方法途径,促使科研人员广泛参与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工作,逐步总结出管理规律,从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得以有效实施。
3.3 重点借鉴质量管理思想和方法,实施科研项目分类质量管理 国军标GJB9001B-2009以等同采用国标为基础,增设了军品的特殊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多个科研领域,同时能满足多个专业领域科研产品的质量管理标准,但是由于类别的差异,每一类科研产品也都其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和侧重点,因此必须根据具体的管理要求分类管理高校所承担的基础研究、预研、应用研究、产品研制和型号小批量生产等项目,在不影响质量的情况下尽量突出重点,缩减流程;根据质量管理办法来管理应用基础类研究项目,坚持质量管理中的应有节点,可重点对文档化要求且适当简略。
3.4 优化重组资源,局部实现科研生产过程集中管控
高校中资源均服务于教学和科研,高校的科研专业琳琅满目,各专业领域之间一般跨度较大,研制过程差异很大,均采用小批量生产模式生产科研产品,即使是实物产品形式的工程研制项目,也只是进行样机生产或新产品试制,多方参与管理、资源重复投入的情况屡有发生。为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资源管理”对人员、基础设施、科研设备、工作环境等的规定,对批生产任务和产品试制、样机生产的项目,尽量将科研资源专用、通用,进行集中管控。
4 结束语
当前,质量管理体系在高校国防科研管理中的应用,以及国防科研质量管理监控体系的构件方面的研究尚未成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究。如果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现行高校科研管理模式将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而得以优化,并有望突破管理瓶颈,实现可持续发展。高校国防科研力量作为当前国内科研界的一部分,必将为推进我国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一份力量。高校科研管理者应该正视管理中的不足,不断强化自身优势,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大胆探索,积极尝试,切实推进高校国防科研管理实现科学化、现代化,为高校服务国防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鉴于国家的要求,市场对设备共享的呼声日益强烈,我国各省市、各高校都根据自身特点出台了各自的共享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主要集中于对大型科学仪器的共享管理办法。但是,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统一的、一致的标准,各地的管理办法零散、不一致,且分布不均匀。以上管理办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共享制度的空白,然而由于其制度还不够成熟,处于试行期,是否能够真正促进仪器的共享,满足社会的共享需求,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我国科学仪器管理与共享现状分析
我国一般性通用仪器设备较多,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相对较少,且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的仪器设备均有闲置现象,但中小企业仪器设备资源严重匮乏。
目前,在科学仪器共享方面,我国已经探索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管理系统。从1997年开始,科技部联合有关部门、地方开始了北京、上海、广东、四川、陕西、湖北、吉林、沈阳等8个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试点,在试点带动下,已经发展到了目前包含7大区域、31个省市的全国性网络,基本形成一个三级共享体系,仪器利用效率大幅度提升。从1998年开始,科技部联合中科院、教育部、总后卫生部、地方科技厅(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以共同投资、专管共用、按出资比例分配机时的共建共享模式开展了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的建设,目前已建成15个大型科学仪器中心。主要分布在生命科学、地球科学、物质科学和材料科学等领域,主要设在北京、上海、广州、长春、西安、武汉等几个经济、社会和科技活动相对比较发达的城市。经过10余年的建设,大型仪器中心对科技支撑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支撑了国家一流的科学研究,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进一步掌握我国科技资源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科技部、财政部又启动了中央、地方科研院所和高校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通过调查掌握了3.5万余台单台原值在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行和共享情况。
但长期以来,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科学仪器等固定资产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闲置现象,虽然部门及地方仪器拥有单位都采用了一定的方式来加强共享,然而总的来讲,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共享观念淡薄,缺少制约激励机制,设备维护经费不足,缺乏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国外科学仪器共享现状
1国外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环境
科学仪器设备是重要的科技资源,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开放共享是各国普遍重视的问题,各国均不断加强对国有科学仪器资源的共享管理,通过签订项目合同、法律约束、履行服务承诺等方式,从源头设计,实现国有科学仪器资源在一定范围内的开放共享。如美国依据国家资产管理的法规对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管理,规定项目承担方的共享服务义务;英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规定,对申请条件、方式、收费等内容有详细的规定;印度按项目资助方式进行筹划和管理大型科研仪器共享设施;日本规定大型科研仪器只要向社会开放,基本都是免费的,但根据使用目的,在特定情况下也进行收费,如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对其3套大型设备(HUMANCALORI-EMETER,骨密度测定装置,运动设备安装研究设备)制定了“研究设施/设备相互利用等推进办法”,规定属于国、公、私立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因研究需要,可以申请使用这些仪器,使用前需要提交“共同利用申请书”,并收取一定的电热费、数据分析人工费、专门指导费等。
2国外科学仪器资源管理机构
国外科学仪器的管理机构也不尽相同,本文分别总结了英国、美国、印度等国家的科学仪器管理机构。英国的国家实验室研究理事会(CCLRC,theCouncilfortheCentralLaboratoryoftheResearchCouncil)是英国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中心,负责向英国政府建议建设科学仪器,或购买重大科研仪器设施,以及建设或购买所需要的费用额度。
经政府批准,科技办公室(OST,OfficeofScienceandTechonlogy)将向CCLRC下拨相应的经费,CCLRC具体负责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英国所有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CCLRC通过为英国各相关研究机构提供大型科研设施来支持其科研工作。美国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通常都设在国家实验室和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和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一般归联邦政府的一个或几个部门拥有,以合同的方式为联邦政府部门进行项目研究,项目所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购置计划及审批管理是由负责项目管理的联邦政府部门负责。印度国家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有两个主要的管理体系,一是政府科技部门所属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中心,简称科技部体系(DST体系);另外一个是高校体系,即大学拨款委员会下设的校际中心(UGC体系)。
3国外科学仪器产权归属
国际上普遍重视科学仪器,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的产权归属,通过研究发现,国际上对于科学仪器的产权归属基本分为两类,一种为视不同情况产权归属分类进行处理,另一种为所有产权均归国家所有。美国的产权归属基本属于分类处理,日本、韩国、英国的相关仪器产权均归国家所有,日、韩、英在产权归属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层面也不尽相同(见表1)。
促进我国科学仪器管理与共享的政策建议
我国科学仪器,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资源极为短缺,受体制机制制约较多,管理人才结构不合理。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有偿定点地开展中国特色的仪器设备共享与管理,建立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仪器设备公共管理与服务体系。
1进一步利用网络化优势,打破地域限制
目前,我国科学仪器共享方面结合信息化等网络条件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共享,建立了资源数据库和共享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已经先后在陕西及西北区域、广东及泛珠三角区域等多个省或地区进行了试运行,系统应用状况良好。应继续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实现更大范围的共享管理。根据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实际状况,可考虑分层次共享开放大型仪器设备,先从单一的院校(或科研院所)内部共享扩展到对本省市共享,再扩展到本区域乃至全国,最终建立国家大型仪器设备中心,促进产生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2试点建设科学仪器共享模式
根据行业和共享方式的不同,试点探索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形式的科学仪器共享模式,引导各地根据自身特点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科学仪器共享模式。本文通过调研与文献研究认为,可试点尝试以下几种不同的科学仪器共享模式。
(1)大学资源开放模式。依托高等院校重要科学仪器,大力促进科研院所科技资源与相关产业相结合,促进跨院校间及院校对企业的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科研的创新和发展。
(2)行业资源集聚模式。由政府主导采用市场化模式运作,主要是针对产业领域的共性问题,对需求比较大的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凝集效应。
(3)孵化器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公共支撑和专业服务、扶持创业企业顺利成长,主要功能是成为仪器资源的整合器、成果转化的加速器。
(4)中介机构整合资源模式。由政府扶持成立的,专门针对某一类科学仪器的整合,而不是仅仅针对某行业的科技资源进行整合。因此,此种整合模式将对特定区域所有需要此类科技资源的单位提供支持,适用范围较广。
3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运行管理机制
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补贴承担开放共享任务的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用,鼓励或支持院校或科研院所的教师、科研人员充分利用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去完成所承担的科研课题。用基金资助部分和自己交纳的部分经费,支付相关仪器设备的测试费用,使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得到提高,大型仪器设备所在机构则通过收取设备维护基金和劳务酬金得到补偿,这样可以实现多赢的局面:使用者利用该基金的资助完成科研课题,大型仪器设备机构通过开放共享,实现多开机多得经费,而院校或科研院所则可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了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约束方面主要明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
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不定期的检查,同时结合资源调查数据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购评议工作,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和运行情况不佳的单位,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取消相关单位新购仪器设备资格,情节严重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探索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权转移机制
探索由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产权统一归国家所有制度,国家成立专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构评估设备申购单位资格条件,评估通过后由国家统一购买,设备申报单位负责该设备的管理及开放运行服务,并享有优先使用权,国家专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评价指标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和共享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取消对该仪器设备的管理权限并移送至其他有资质单位,且在以后时间段内限制该单位对其他科学仪器设备的申购资格。
当今世界处于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已经逐步实现全球一体化,现代科技教育越来越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个国家或民族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生活质量、国际竞争力以及在世界政治格局中的地位,无不取决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科技教育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如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科技强军战略等。高校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担当主力军的重要角色,作为国家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实施的高校,是知识创新的源头和知识库,高校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引领和文化和谐,其中:科学研究是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也是高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没有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就没有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服务地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也难以实现,也无法进行文化创新引领,促进多元文化和谐发展。而高校科学研究目的就是要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落脚点就是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科技成果的中试化、工业化、产品化、商业化和产业化,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本人结合高校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有益探讨。
1.高校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
所谓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中把“科技成果”定义为: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的结果。
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机关(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内涵与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基本相一致,是无形资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成果基本特征:①新颖性与先进性:没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或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为先进之处,不能作为新科技成果。②实用性与重复性:实用性包括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实施条件、满足社会需要。重复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复使用或进行验证。③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技报告等。④通过一定形式予以确认: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把科技成果可按其研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和发展工作成果;在统计、分析中,也可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高校的科技成果从构成和表现形式可分为9类: ①技术方案(新产品、新工艺);②新设计;③技术秘密;④工艺图纸;⑤计算机软件;⑥论文;⑦集成电路;⑧生物品种;⑨科学发现。
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校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①高校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②高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建立研发平台,直接将研究的技术和成果转化;③高校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④高校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①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②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③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等。
中图分类号:G5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3)04-0070-06
有关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研究,英文文献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师资管理来提高高校教师工作动力和效率问题 [1-2 ],以及通过对比高校中长期固定合同教研人员和短期合同教研人员,来了解短期合同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所处的边缘化现状 [3-5 ],还有对高校师资聘任和留任的研究等 [6 ]。但对于高校专职科研人员的建设则少有涉及。
在中文文献中针对中国高校专职科研机构和人员的发展建设内容有不少研究。其中,王维克 [7 ]等人的研究指出,编制缺失和薪酬缺乏保障是高校建设专职科研队伍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李军 [8 ]总结了中国高校目前设立专职科研机构的经验和成果;陈鹏和陈志鸿 [9 ]等认为美国高校师资管理中的公开招聘制、终身教职制和灵活年薪制对于中国遴选一流教师有借鉴作用。
针对国外一流大学专职科研人员建设对于中国高校科研建设的借鉴方面,姚建建等 [10-12 ]分析了美国多所大学专职科研队伍的结构规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程光旭和梁莉 [13 ]研究得出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人力资源结构中最显著的特点是高级研究人员和专职研究人员的比例较大;李甫贵 [14 ]认为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大量引进研究人员是该校成为著名研究型大学的重要因素。但在中文文献中并未涉及到国外一流大学的专职科研人员同专任教师的区别等内容。
本文以麻省理工学院为例,通过对该校的专职科研人员和专任教师在任用、晋升、考核和薪酬体系等方面的研究,以希为我国高校的科研建设提供借鉴。
一、教学科研职能的人员构成
麻省理工学院目前(2011年)共有超过10 000名教职员工{1},其中担任教学科研职能的员工占60% 左右,包括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其他学术工作人员;其余40%左右是担任学校后勤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员工,包括卫生保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和服务人员(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麻省理工学院主要担任教学科研职能的员工共有6 181人,占全校所有员工总数的59%。在教学科研职能员工中,人数最多的是其他学术工作人员,比例超过62%;其次是专职科研人员,占比约为20%;最后人数最少的是专任教师,占比约为17%。
担任教学科研职能的三类人员构成(见图1):
其中专职科研人员的体系相对复杂,主要分为长期聘任的资助研究员和短期聘任的学术研究员,这两类科研人员的主要构成(如图2):
专任教师对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均有参与,专职科研人员主要参与科研工作,而其他学术工作人员主要参与实践教学。其中,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均涉及科研工作,但这两类人员在任用、晋升以及薪酬体系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由于专职科研人员中部分短期或访问类成员不涉及晋升和薪酬,因此在同专任教师比较时主要参考高级专职科研人员,即首席研究人员和高级研究人员。
二、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和晋升体系
1. 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和晋升要求
麻省理工学院在专任教师,即教授系列职位的聘任过程中,首先由各系制定详细的人才搜寻计划,在通过学院同意后再根据计划开始招聘系内所需人才。一般来说,麻省理工学院的专任教师均为全职,很少有除在该校以外还在其他院校兼职的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在任用过程中主要考察候选人在同行评议中是否出色,以及该候选人能否为学院的教育和科研任务作出贡献。专任教师的晋升需要学院和外界对于该教师在研究能力、职业前景、教学表现以及其他服务贡献中的综合评估。
而在高级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和晋升中,主要考察候选人是否有独立开展科研以及创新能力,并且在其研究领域中是否具有独特的学术成就或技术贡献。除此以外,对于高级研究人员候选人还需考查指导他人研究工作的能力。高级研究人员虽在科研的同时还担任指导研究的工作,但其对象为其他研究人员而不是学生,因此高级研究人员仍属于专职科研人员而非专任教师。归纳麻省理工学院专任教师和高级专职科研人员在任用和晋升中考核评估的要素可得到表2。
从表2的归纳中可以看出,麻省理工学院在对专任教师的任用和晋升中主要考查候选人在教学、科研和服务中的成就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对高级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和晋升则主要考查候选人在科研成就、科研独立性以及科研中的影响力等。
2. 专任教师和高级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合同、考核评估和人数限制
专任教师中的非终身教职教授的任用合同单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允许多次延长任用合同从而连任,但是在同一级别内的连任时间总长不能够超过8年。专任教师中的终身教职教授在合同时长上并无限制,但要晋升为终身教职需要经过系统的评估考核过程,考核后由学术委员会下属的学术任命小组将候选人推荐至校长,在经过校长的获准和推荐后,最后由校董执行委员会给予最终批准。无论是非终身教职还是终身教职教授在人数上麻省理工学院都没有规定。
专职科研人员中的首席研究人员在合同时长上并无限期,但在合同期内每4年要接受一次考核评估,考核主要在学科内或跨学科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内进行。首席研究人员的聘任人数有所限制,不能超过所在实验室或所在科系所有教学科研人员总和的15%。高级研究人员的初次任用合同时长至少9至12个月,此后的连任合同允许多次延长并且总时长没有限制。高级研究人员的任用或晋升由实验室所属院系负责,如不属于任何院系的跨学科实验室则在实验室内可任命。同样,高级研究人员的人数也有所限制且更为严格,不能超过全校范围获终身教职教授人数的10%,或是实验室所属院系内获终身教职教授人数的20%。专任教师和高级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合同、考核评估以及人数限制可总结归纳为表3。
从表3的归纳中可以看到,相较于专任教师的合同时长规定,高级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合同时长较为灵活;而在任用或晋升的评估方面,专任教师一般都需要经过从院系到学校的过程,而专职科研人员主要在所在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内进行任用和晋升的评估;对于专任教师的人数学校并无限制,而对于专职科研人员的人数有明确限制,并且对于高级研究人员的人数控制十分严格。
3. 专任教师和高级专职科研人员的薪酬待遇
麻省理工学院的专任教师薪酬来自学校提供的年薪计划(Annual Salary Plan)。专任教师通常只需在秋季和春季学期(从9月1日到第二年5月31日)共9个月的时间里履行其教学与科研的职能,就可依据年薪计划全年每个月都分配到薪酬。对于在夏季由于学院需要仍需履行教学或科研义务的专任教师,可以在年薪基础上另外分配得到最高达两个月的薪酬,这两个月的额外月薪为该名教师的年薪除以9所得的金额。有时,对于在夏季仍因学院要求而需履行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也可以通过减少该名教师在秋季和春季学期的教学任务来代替额外支付薪酬。
专职科研人员中除高级研究人员以外的其他科研人员则是按照每月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来分配薪酬,即月薪制,并且收入来自所在实验室的研究项目而不是学校。高级研究人员的薪酬虽然和专任教师一样来自年薪计划,但除基本年薪外的风险收入需要高级研究人员自主为实验室的研究项目进行筹款。此外,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麻省理工学院的专任教师一般均为全职,少有兼职。但专职科研人员有所不同,首席研究人员除了参与学校的科研工作以外,允许向学校外企业或机构提供咨询,但每年不超过20天,并且每年需向科系负责人报告其在校外的活动;而高级研究人员也可以向学校外企业或机构提供咨询,并且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从表4可以看到,专任教师的薪酬及来源较为稳定,而专职科研人员的薪酬受实验室科研收入的影响较大;但专任教师主要全职参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而专职科研人员可能还参与学校以外的企业或机构的咨询服务工作。
三、研究小结
从麻省理工学院的人力资源构成和教学科研职能类人员构成(图3,图4)中可以看出,以实践教学为主的其他学术工作人员无论在全校范围(占全校员工的37%)还是在教学科研职能类人员中(占其中的62%)均是人数最多的部分。相较之下,专任教师人数比例在全校约为10%,在教学科研职能类人员中也仅占约为17%,是其中人数最少的一类人员。而专职科研人员虽然在人数上少于其他学术工作人员,但同专任教师的人数相比较多一些。
对比中国高校的人力资源结构,在教育部直属的72所高校中,专任教师的人数占教职员工总数的53%,主要参与教学的教辅人员占14%,科研机构人员占6%(见图5)。在教学科研职能类人员中,专任教师更是占到最主要部分,比例为73%,教辅人员19%,而科研机构人员仅8%(见图6) [15 ]。
可以看出,在中国的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教职员工中的主体是专任教师,其次是以教学为主的教辅人员,而以科研为主的科研机构人员人数较少;而在麻省理工学院教职员工中的主体还是以教学为主的其他学术工作人员,而教学科研双肩挑的专任教师人数并不多,少于以科研为主的专职科研人员。此外从麻省理工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的分类中可以看出,该校的专职科研人员体系成熟且分类细致。
通过对麻省理工学院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在任用、晋升以及薪酬方面的对比可以看出: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和晋升要求不同,专任教师主要着眼于教学、科研和服务中的成就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而专职科研人员主要着眼于科研成就、科研独立性以及科研中的影响力等;专任教师的任命和晋升过程较专职科研人员复杂繁琐,但人数并无限制,而专职科研人员的任用较为灵活,但对于人数有明确限制;专任教师一般均为全职,且收入来自学校,而专职科研人员可以兼职,收入则主要来自实验室的研究项目。
主要由科研经费提供收入的专职科研人员在人数上要多于主要由学校提供收入的专任教师,由此可见大学的科研经费中可用于人力资源的劳务费用能够达到一定比例,从而才能够为专职科研人员提供收入。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财务报告 [16 ],在NSF从2006年到2010年的项目经费支出中,用于支付科研人员包括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约占总支出的21%至31%。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定 [17 ],项目支出的劳务费仅可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并规定面上项目劳务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再例如在中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中 [18 ],劳务费包括了“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但其支出总额在“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另外,根据973、863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19 ],项目依托单位如果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事业单位,人员费专项经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总预算的5%以内。相较之下,美国的NSF不仅在项目经费支出中有专门用于支付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并且该费用所占的比例同中国的劳务费用所占比例相比较高。正因为由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中用于人员费用的比例上较为宽松,由此使得麻省理工学院中主要从科研经费获得收入的专职科研人员较多,甚至多于专任教师的人数成为可能。中国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孝民 [20 ]就曾指出,中国的国家重大专项和基金等特定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中对于劳务费支出的限制规定不合理,从而造成课题的科研人员无法从科研经费中得到合理收入。因此,虽然中国高校的科研经费规模不断扩大,但因为对于人员费用开支范围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高校专职科研人员建设受限。
注 释:
{1} 仅指麻省理工学院的学校员工,不包括其林肯实验室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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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Z].2002.
全面启动“13115”科技创新工程
2006年10月,陕西召开全省科技大会,确定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使科技大省成为科技强省”的主要议题,明确了当前和今后全省科技创新的着力点和主要方向。
陕西省科技厅厅长唐俊昌介绍说,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作用,必须紧紧扭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中心任务,把立足点放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来,明确主攻方向,集中各方力量,实现重点突破。基于此,省上提出了“13115”科技创新工程,今年将全面启动。
其核心内容是:确定在装备制造业、能源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等10个重点领域,组织 30个重大科技专项,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名牌产品;在重点行业和企业支持组建100个产学研结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重点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重点扶持100个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形成全省一批新的经济增长亮点;重点建设好50个科技产业园区,充分发挥科技产业园区产业集聚作用和辐射带动作用。为此,陕西将加大财政性科技投入力度,在“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以确保这一工程的稳步推进。
今年陕西省科技厅将提请省政府出台“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和《重点科技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10个重大科技专项,改革和优化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形式;启动20家~30家产学研结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筹建工作,力争有10余家挂牌运行。
创新科技体制改革
两项改革推进科技体制创新一是继续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今年将提请省政府出台《陕西省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陕西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支持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加快企业化转制步伐,稳步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二是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反应快捷,强化监督,注重实效”原则,适时调整科技计划结构;对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加强过程管理,逐步开展和完善绩效考评;继续引进省外专家参加重大项目评审,增加重大科技项目的财务和预算评审内容;完成科技项目信息库建设,逐步开展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及实施过程管理;进一步缩短项目申报审批周期。
完善三个创新高效机制 一是完善创新合作机制。通过重大科技专项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建立高校院所与企业研发信息沟通机制等手段和措施,引导和促进产学研有效结合,形成多层次的长效创新合作机制。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激励机制。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不同需求,建立分类指导、自主创新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修订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奖励项数,提高奖金标准。
三是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机制。协调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产业界加大对自主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争取将陕西列入全国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纳入证券代办系统试点,完善创业投资进入、运作和退出机制。
搭建五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农技推广、基础条件、中介服务等五大科技创新平台。
为此,2007年将在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领域新建10家省级重点实验室,验收5家~8家,为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共性产业技术创新基地,支持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和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组织的产学研结合项目;探索建立以大学为主体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新建一批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力争达100个,建立星火110科技信息服务系统,新建200个星火科技110站点、50个星火学校、100个远程培训点,编印10套《农业实用技术问答系列丛书》,对广大农民进行实用技术传播、培训;推进6个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52个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各类专业型孵化器建设,大力发展科技评估和技术咨询、交易、信息服务等中介组织;继续办好东西部经贸洽谈会和杨凌农高会等。
培育高科技产业集群
唐俊昌说,为了实现高新区的二次创业目标,就要坚持以创新为灵魂,以营造创新、创业的环境为核心,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化发展。
今年,陕西仍将以高新区辐射作用为重点,加快西安、宝鸡、杨凌等国家级高新区“二次创业”步伐,培育高技术产业集群;支持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和西安航天科技产业基地的科技平台建设,争取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给予支持;推进咸阳、渭南高新区和铜川新区体制机制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大学和科研院所新建科技产业园区,使其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围绕装备制造、能源化工、新材料、软件等优势产业,组织提高石油采收率、煤的深加工、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及产品开发、面向重点产业的应用软件、面向产品的嵌入式软件和集成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力争取得一批共性关键技术。
扶持和建设西安交大、西工大、西北农林科大、西电科大科技园等4个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软件、集成电路、光电子、新材料等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使其成为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平台。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
与此同时,唐俊昌还介绍说,今年星火富民工程,将围绕农业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将支持小麦品种979列为黄淮麦区第七次更新换代主推品种;支持秦阳、粉红女士、蜜脆三个苹果品种成为黄土高原优质苹果的替代品种;攻克果业、畜牧业的关键技术问题,力争取得20项重大科技成果。
重点实施粮食作物丰产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与现代贮运技术、旱作农业与农田节水技术、农林生态安全技术、高效设施农业产业化、陕南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等6项农业技术开发与示范工程。
新建榆林沙地农业科技示范园、环西安特色果品科技示范园等5个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新建5个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关中优质小麦、渭北绿色苹果、陕北红枣等15个农村科技示范基地。重点培育银桥乳品、海升果汁、八鱼油脂等20个农业科技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创新发展特色产业
特色产业是陕西最具发展潜力的优势产业之一。特色产品的开发必须依赖特色技术的支撑。唐俊昌说,今年陕西将继续重点组织实施三大专项特色产业的创新发展:
中药现代化科技专项开展大宗、地道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研究及良种选育研究,申报地道中药材原产地地理标志认证;以陕西省中药饮片工程中心为依托,研究陕西地道药材饮片炮制工艺和质量标准;完善中药提取、分离、纯化工程技术及其工艺的标准体系。
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科技专项重点建设具有陕北区域特色、适应陕北能源化工基地需求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煤、油、气、盐的开发,解决基地建设中的前瞻性、共性技术问题,促进煤化工产业链形成。
陕南突破发展专项重点支持机电、矿冶、中药、绿色产业及特色农业等领域的产业化项目,促进陕南经济新增长。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