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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过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2-20 15:49:48

资产证券化过程

资产证券化过程例1

一 风险的起源: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破裂

过多的发放次级抵押贷款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源头。所谓次级抵押贷款是指发放给信用等级低于630(FICO信贷等级指数)的购房者的抵押贷款。这类购房者的负债收入比较高,违约风险是优质房贷的六倍,其成本成高出一般房贷2个百分点,

自1996年起,美国住房市场经历了超过十年的快速增长,房屋拥有率已经远高于历史平均水平。经验表明,每增加1%的住房拥有串,就意味着增加100万套的房屋需求。在社会人口结构并未发生如此根本性的改变前提下,房市的过快增长实际上隐含了很大的泡沫成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使得银行的信贷条件更为宽松,也诱使一些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甚至不考虑购房者的信用等级。随之而来的是次级抵押贷款大幅增长,其占房屋贷款的比例从1999年的8%激增至2006年的20%。

优质房贷借款人通常采用的足15至30年的固定利率和固定期限的贷款方式,次级贷款借款人,则通常采用浮动利率贷款。浮动利率贷款的成本在前3-5年一般会固定在较低水平,但此后会显著增加,可能比最初的成本高出30-40%。在2003-2004年间,美国联邦利率维持在1.0-2.3%之间,许多银行推出1%的贷款计划,但在2004年美国进入加息周期后,房贷利率不断上升,次贷的还款压力聚增,房贷违约现象逐渐增加。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开始破裂,美国房市出现自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下滑,FHFA全美购房指数由2007年第二季度峰值224.09至2009年第四季度196.87下降约12%。

次贷危机的风险来源即是次贷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法国著名化学家拉瓦锡曾说过:“什么也没有创造、什么也没有消失。”正是这一违约风险的真实写照。这部分违约风险源于借款人糟糕的财务状况及信用纪录,并目,被按揭发放机构的复杂且具有迷惑性的还款计划在还款后期进一步放大。当放贷银行将贷款资产打包后,卖出或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这部分风险将扩散到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中。当房贷利率逐步走高,购房者还无法继续还贷时,当房价降至购房者更愿意让银行收回房屋时,次贷的违约风险开始暴发并蔓延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

二、风险的转移: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转移

资产证券化过程例2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风险评价 风险转移

资产证券化(Assets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是缘起于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工具。它利用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预计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发展成为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证券,从而方便投资者投资的一种工具。其基本运作程序是: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信托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将这些资产按其利率、期限、类型和风险等加以估算、审核和清理,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

对一次成功的资产证券化来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稳定的金融基础。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金融资产能够有效率地从发起人转移到SPV;二是强烈的投资者需求,这有助于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三是投资者需求水平取决于证券的风险特征和评级机构对信用的评级。

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并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开启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第一批试点运营。2007年9月,我国浦发银行正式发行了首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其发行规模达到43.8亿元,拉开了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第二批试点的序幕。2008年,建设银行启动发行了我国首只基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建元2008―1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主体的范围也逐步从初期单一的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发展扩大到证券公司参与者。但是,考虑到我国特殊的经济背景,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与问题。其中诸多环节存在风险,需要引起相关各方,特别是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的重视,在保持乐观态度的同时必须谨慎处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个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分析

根据1994年《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总结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市场风险是指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发生变动导致资产证券价格波动,利率风险尤为重要,利率风险是指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信用风险是指参与者与主体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风险,受基础资产资信等级.交易场所结算方式,交易动机等因素影响。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复杂的结构融资方式,操作风险较大,主要表现为交易结构风险,如发起人的资产出售是作为一种资产负债表内融资处理的,当发起人破产时,其他债权人对证券化资产享有追索权,这些资产的现金流量将会转给发起人的其他债权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将面对本息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金融合约不能达列预先设定的目标,或者只有在不恰当的延期或支付不恰当的代价后才能达到预定的目的。其他具体还有提前偿还风险,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最后,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

同时彭惠、李勇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初次证券化时),银行往往容易高估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风险转移作用,或低估证券化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源、成本和承诺,并有可能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受损失,对银行再次进入资本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证券化给发起人带来潜在的流动性风险:(1)证券化资产出现暂时性的现金流缺口,不能支付特定日期的证券本息;(2)多个证券化交易到期日的集中,使作为流动性增强者的银行突然面临大量的流动性需求;(3)银行过度依赖证券化市场来获得融资,甚至过度扩大贷款规模。证券化的杠杆作用使银行只需有限的资本就能支撑不断扩大并证券化的资产,一旦银行无法通过证券化获得融资而被迫持有这些资产,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和资本金不足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更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引起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我们应该重新以资产证券化为主的金融创新既可以促进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也可能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我们需要深入讨论资产证券化及其衍生品基本功能的正反两方面作用,深刻把握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我国设计和利用资产证券化产品。

参考文献:

[1]张昕欣.樊鸿雁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其对策.大众商务.2010(1).

资产证券化过程例3

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是指通过采取抵押、担保或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净扣协议中冲销头寸的办法等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和技术。抵押品作为债务人违约时的偿还债务来源,可以有效地消除或降低债务人违约时商业银行的损失,从而消除或降低信用风险,担保和信用衍生品则可以将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提供方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对手,净扣协议允许银行将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对冲,这也有效地降低了信用风险头寸暴露。

无论是抵押担保,还是衍生工具,都无法从实质上消除信用风险,只能使风险在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而在资产证券化层层风险缓释技术的使用中,衍生品设计的技术越复杂、证券化产品种类越多、参与证券化各个环节的结构层次越多、产品定价便越难。原始抵押信贷资产经过多次分割包装和信用增级后,最终的结果是投资者根本无法确切了解其中所蕴含的风险。而在结构化技术的多次使用中,不但没有减少信用风险,风险缓释技术的作用大打折扣,反而由于参与机构的增多、链条的拉长加大了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一、抵押品信用风险缓释的效率

对于合格抵押品,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资产池的汇集一定程度上有效分散了非系统风险,但由于传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资产,例如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在市场繁荣时,抵押品价格上升,金融机构定期重估价值并需追加贷款,如市场持续繁荣,则可能出现早偿风险;而进入衰退周期,由于抵押品的同质性造成违约率上升。

在次贷危机中,次级抵押贷款的一个普遍特征是通过贷款产品设计,使头两到三年还款额较低甚至低于应付利息,而利息累计到几年后(通常是三年)重新设定或本金重新计算,于是,对贷款者而言,非常理想的状态是:房地产价格持续上升,当ARM利率进入重新安排期时,借入新的ARM合同提前偿还旧合同,或者直接出售房地产来提前还款,这种情况下证券化产品没有信用风险,但却增加了早偿风险,次贷规模不断扩大;反之,如果房地产价格在重新设定期时已进入下跌周期,由于借款者在此时还款额突然上升,而因房产价格下跌又无法通过出售房地产提前还贷,借款者无法承担,最终只能选择违约,而由于MBS资产池抵押品的同质性,违约率必然大幅上升,造成相关产品风险显著增加。

可见,次级抵押贷款产品的设计存在很多问题,这种诱惑性利率设计贷款对房地产价格上升依赖性极强,具有掠夺性和欺骗性,即使在繁荣时也对金融效率有损伤。在美国,对按揭贷款条件的监控分散在各州,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监管的职能。在资产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联邦储备委员会除了使用长期利率的调控手段之外,不能更有效地调控和规范金融机构的放款和证券化行为。

二、信用衍生工具(CDO等)的风险缓释机制

随着抵押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的深入,Alt-AI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被划分后重新打包,成为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型的抵押债务权益(CDO)的抵押品。这一金融创新方式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得以参与,因此使更多的次级抵押贷款得以证券化发行。

但这一证券化过程牵涉对抵押贷款池进行复杂的切分,并且只能用金融计算模型来估计未来CDO的现金流状况,而不同的债券评级机构、抵押发行人、投资机构的金融模型都不尽相同。这虽然促进了此类产品交易的活跃,但同时也埋下了定价机制模糊、评级变化巨大的隐患。

如图1,广义的次级抵押支持债券市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初级证券化产品,既次级住宅抵押支持证券(RMBS);第二层次是次级RMBS的衍生证券市场,包括抵押担保债券(CMO),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融资信托(REMIC)以及剥离式抵押支持证券(SMBS)等市场;第三层次是在上述基础衍生化的CDO市场。

在CDO的构筑之中,SPV通过对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进拆分和组合,构筑出久期凹性、收益风险特性各不相同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如图2,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照约定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这种现金流的分配方式被称做“现金流瀑布”,通常,分为高级、中级、低级三层次,另外还有一个不公开发行的权益级,多为发行者自行买回,与股本作用相同。现金流依照信用等级次序进行偿付,当其他层级的债券本金和收益全部得到偿付时,权益级将获得基础资产全部剩余现金流。

高级衍生品合成CDO则是具有杠杆性的证券化产品。在合成性CDO结构中,SPV并不真正拥有基础资产,而是通过结构性的信用违约互换(CDS)间接拥有基础资产的敞口(图3),并将发起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CDO投资者,而投资者以保险金的形式获得收益。

可见,无论是现金流还是合成型CDO,本质是通过一组与信用相关的资产组合起来,利用现金流分配等金融技术,通过信用分层等手段创造出来的新型信用证券,这种产品是被设计出来的,与普通金融证券产品有较大的区别,现金流支付机制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通过现金流支付机制形成信用分档,每个信用档次具有不同的久期和凹性。而合成CDO,除了具有分档特征外,还是只针对基础资产敞口的高杠杆性衍生品。而由于每种CDO产品每个档次都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又是场外交易的产品,其价格只能通过模型计算,缺乏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价格确定是否合理完全依赖于模型的准确度。

CDO构造过程中,通过多次证券化和结构性金融安排,风险被高度集中在中间档和股权档,当然,高风险也伴随着高收益,实际上等于是提高了投资于次级抵押风险的杠杆性,迎合市场上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激进类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由此我们可知CDO的风险转移并不能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反而会使得市场变得更加不稳定。

(一)从整体上讲,CDO分散信用风险效果有限,甚至会积累风险

分层技术虽然通过结构化将证券化产品分成不同收益和风险的档级,适应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要求,实际上做的是金融产品细分工作,而风险集中在低级和权益级,导致风险随时间推移被积累。特别是在权益层为发行者购回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二)多档次多环节导致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当传统贷款功能分散给多个有限责任的承受者,档次划分复杂,环节重重,导致风险呈现连续性与复杂性,而由于CDO 的构造和定价相当复杂,不但容易产生操作风险,而且CDO整个运作过程中环节和参与机构颇多,每多一个环节,便多一层费用和道德风险,不但参与者的风险难于控制,而且监管机构对风险监管困难重重。由于定价模型多样,当外行投资者涉足CDO 市场,难免有损于金融稳定。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违约风险难以估计

合成CDO中由于信用违约互换CDS的使用,使证券化过程中多了一个交易合约,多了一重违约风险,交易合约的违约风险比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更为复杂,也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化。

(四)发起人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由于能够通过发行CDO 将信用风险转出,这降低了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分析和贷款质量管理的激励,从而有可能导致整体信用质量的下降。

三、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策略

随着金融深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难免作为发起行或投资者等角色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于资产证券化风险缓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应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准确衡量其风险暴露。

(一)在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时应以其经济实质为依据

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而不应只看其法律与会计形式,无论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如何变化,使用了何种衍生工具,应对其风险分配或转移的过程进行准确衡量,例如对于发起人的隐形支持、CDO分档中权益档的实际风险等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计量风险。

(二)改进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准确衡量资产证券化及其衍生产品的风险

次贷危机中损失最大者几乎全是顶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雇用大批专家运作高度复杂的风险模型。然而,包括JP 摩根在内的众多机构都未能探察到2007 年发生的次贷风险。这次危机中暴露出了金融机构现在使用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缺乏前瞻性、未对极端条件进行分析等缺陷。即使这些计量模型可取,其仰仗的经济数据也必须涵盖至少一个经济周期以上,事实上大部分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很少采用超过五年以上的经济数据,这也严重影响了模型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要准确计量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除了对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估算以外,还需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处理,在模型中增加压力测试、敏感度分析等方法。

定性分析的作用也不能忽略,资深分析师依靠经验所做出的定性预测也可与模型计算结果参照互补,更全面地评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三)改变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

由于评级机构过去一直以来的良好表现,许多金融机构在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过分依赖评级机构而忽略了自身的风险评估职能。金融机构应将资产证券化监管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计量与管理水平,将外部评级作为内部评级的参考标准,二者结合准确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

(四)加强内控管理,减少操作风险

证券化产品因为其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交易市场的灵活性、交易手段的多样性必然会面临更大的市场波动, 会需要更多的操作流程, 因此其操作风险丝毫不亚于基础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必须制订规范的执行程序,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田,秦学志,债务抵押债券(CDO)定价模型研究综述,管理学报,2008,7

资产证券化过程例4

引言

世界上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政府支持下,银行发行了住房抵押贷款来支持证券,它作为第一支资产证券化产品亮相,许多国家和地区竞相模仿,过后几十年,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也更加丰富多样。资产证券化进入中国较晚,2005年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元年,央行及银监会以试点的方式正式推行信贷资产信息化的业务,后收到经济危机的影响,一度陷入停滞的状态,自2012年重新开始启动。特别是2014年之后进入了蓬勃发展的状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不仅广泛应用于银行业,也在其他行业有了越来越多的尝试。特别是对于如今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和电商企业,对于现金流的要求较大,容易产生融资困难等问题,那么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京东在2014年开始推行京东白条服务,并紧接着于2015年开始了京东白条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本文通过对其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进行分析,探讨其收益及风险,并给出合理化建议。

1、“京东白条”产生过程

2014年2月,京东商城首次推出了“京东白条”业务,它是一款新型的先消费后付款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商品付款时可以使用“京东白条”支付,然后根据自己的信用额度有两种选择方式,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30天免息或者3到24个月的分期付款方式。同时,选择分期付款的用户需要支付不同分期所对应的相关服务费,若到期尚未偿还,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至此,由于它的服务费用低于一般的银行信用卡及蚂蚁花呗,所以收到了众多年轻用户的喜爱,仅仅一年,“京东白条”的用户数量就达千万,同比增长近600%,同时开通白条的用户不管是月订单还是月消费额都有了明显增长,更加刺激了京东商城总业绩的增长。“京东白条”的使用过程实际上就是京东将资金借给消费者,从而形成应收账款的过程,作为应收账款,它具有一般应收账款的风险性、期限性及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同时因为其支付方式多样、商品价格不高的特点,其应收账款又具有期限分散、金额较小且分散的特征。

2、“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介绍

2.1概念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本公司资产出售给顾客(计划管理人),并将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按照一定的交易结构转化为证券重新发行,最终目的是为了将流动性较差的应收账款转化为企业流动性较强的现金,从而使原始权益人收益。

2.2参与主体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有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投资者等作为参与主体。在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担任原始权益人的是北京京东世纪贸易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是京东集团的子公司,主要业务是京东网上商城的零售业务。原始权益人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此过程中将京东用户的应收账款,经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转化为基础资产,从而形成资产池,再交由计划管理人代管。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京东白条”整个证券化运作过程,主要是策划并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保证证券的顺利发行和市场流通,同时作为承销商它对原始权益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公司还具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3应收账款证券化实施过程

首先,需要选定基础资产并建立资产池。基础资产的选择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未来预期会产生现金流,原始权益人能够拥有和控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这种交易是真实存在的。“京东白条”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实际上就是京东白条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原始权益人通过对基础资产也就是应收账款进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成资产池。其次,设置特别目的载体(SPV)来出售资产池。SPV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购买基础资产,并将资产用于发行证券从而实现企业融资的中介机构。在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承担了SPV的角色,从京东购买基础资产,然后又将资产出售给投资者,起到了连接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的桥梁作用。然后,注重信用增级措施及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是一种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来降低债券风险的一种措施,目标是使用户按期偿还欠款,从而提高信用等级。其中又被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信用增级,所谓内部增级是将自己内部的资产池分为若干个等级,然后较低的一层级基础资产为较高的一层级资产做担保的一种方式。而外部增级是通过第三方担保而进行的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是指由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其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来披露相关风险,从而促进产品的顺利发行。接着,债券的发行及交易。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对京东转移过来的原始资产进行运行及管理工作,对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要求进行定价和炮手,还要委托会计事务所对专项计划中的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示相关验资报告。最后,日常管理及支付证券。在此过程中,证券发行交易结束,SPV会按照事先签订的《托管协议》对基础资产及资产池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借款人进行监督,看是否履行其还款义务并对违约情况进行处理。同时,计划管理人理应按照合约对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3、“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存在问题及风险

3.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叫做违约风险,是指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债务人是否能够按照规定履行其偿还义务,是否按时偿还,这种债务人的偿还风险会对资产池的稳定性有很大的影响,进而直接影响证券化的完成。通常来说,在此过程中,资产服务机构将会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从而预防风险的发生。

3.2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不足

“京东白条”的资产化产品是采用的是不公开交易的方式,其投资者或机构都被控制在两百个以内,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在交易所内完成证券交易,这就导致了资产支持证券过程中的流动性不足。“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不仅在数量和范围上收到了严格的限制,而且从流动性上看来,即使京东给投资者支付了可观的流动性溢价,但也无法根治这一问题。同时其次级证券不可转让的限制,也使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不足。

3.3交易结构风险

在常规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是由原始权益人通过计划管理人的中介转移给投资者的,在此过程中,交易风险受到了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影响。真实出售实际上是指原始权益人在实际转让过程中将基础资产也就是应收账款的全部收益和风险都出售给了计划管理人,进而使其对应收账款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示出来。但是在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原始权益人)将10%的次级资产分配给其旗下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来支持证券,这样就导致了与基础资产也就是应收账款相关的收益与风险并不能全部转移给计划管理人,根据会计原则,这部分的应收账款不能出表,也就是说京东白条的基础资产不能够真实出售,这会使得其偿债风险提高,同时可能面临原始权益人破产的风险。

3.4债务人提前偿付风险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务人提前偿付风险是一种潜在的内部风险,这种风险一般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如果利率持续走高,那么理智的债务人会延迟归还利息和本金来应对不断增加的借款成本,同样,如果市场利率持续下跌,那么债务人就会提前归还本金来达到节省借款成本的目的。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提前偿付会使基础资产所在的资产池中的现金流的偿还周期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

4、“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对互联网行业的启示

4.1互联网企业实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建设逐渐完善,使得企业在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同时,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市场的监管也不断推进,各个部门的审批流程也更加体系化,使得资产证券化的效率更加提高,所以为互联网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高速发展奠定基础。其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也为证券的发行提供良好的条件。证券的发行离不开市场,良好的融资环境、活跃的市场流通是促进证券化完成的重要条件,只有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才能促进资金的流通、证券的发行。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素质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于将空闲的积蓄用作投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者的数量和范围都会不断扩大,有助于推进互联网企业证券化进程。最后,基础资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关键性基础。在企业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只有在未来预期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才能够保证发行债券后达到投资者想要的预期收益,而在我国企业的应收账款一般不会出现很大的波动,总体上较为稳定,可以很好地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4.2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首先,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法律完善。在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市场流通更加规范和活跃,从而促进企业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同时,虽然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在不断完善,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资产证券化脚步不断加快,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争议,所以法律建设仍要加快脚步。其次,多管齐下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上文中已经提到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风险,所以要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多阶段多过程都要注重防范风险,包括风险结构的风险防控,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防控以及债务人提前偿还的风险防控等等。

5、结论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为互联网行业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比较典型的案例,它的优势和不足都值得我们借鉴。随着我国经济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也会越发成熟,可以预见,未来互联网行业的资产证券化也会越加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荣恩.结构金融一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资产证券化过程例5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应用;发展趋势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把流动性较差,但是在未来具有一定的现金流的资产,进行收集然后通过结构性的重组,从而将这些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出售、流通的证券。资产证券化最早是起源于美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府根据按揭住房发行了资产抵押支持证券,这种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在当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从此,资产证券化开始被广泛的运用在经济领域,并且为资金的筹集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加之资产证券化独特的创新融资方式,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金融产品领域的发展极为迅速。近年来,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已经成功的由在境外设立SPV发展到在境内设立,实现了资产证券化整体融资流程的境内化管理。但是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晚,缺乏经验,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与国际水平相差较远,因此,应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促进其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和运作过程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1.资产证券化的历程——境外融资历程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不到半个世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的资金筹集手段是“收费还贷”,经常出现资金与建设的脱节,资金紧张问题严重制约着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当时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还不能有效的实施。基于这样的情况,融资企业在境外设立了SPV,利用国外完善的法律和成熟的市场,进行境外的融资建设[1]。其中较为有名案例的就是珠海政府建设公路时,在开曼群岛注册SPV,筹集资金修建公路。由珠海高速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机动车管理费和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为支撑,在美国成功发行了总额2亿美元的债券,用于广州到珠海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建设,开启了我国基础设施收费境外证券化融资的先例。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高速公路项目通过境外证券化融资共筹集约15.5亿美元资金,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境内融资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经济市场的逐步成熟,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逐渐显现:如最先实施的中国联通计划,然后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计划等等,随着基础建设的扩大,境内融资试点也逐步推广开来,在天津、武汉、重庆等地正在研究以路桥资产等收费权为支撑的基础设施证券化产品。国内实施资产证券化有效的解决了建设资金的筹集难题,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流动性,也降低了融资成本[2]。2006年12月1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以信托型SPV模式合计发行了37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证券合计3.5亿元,由信达和东方自留),盘活了信达公司部分不良资产。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一般是通过如下的步骤实现的:

1.“资产重组”——构建资产池。根据融资需求和资产的情况,选择资产的证券化,然后,把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能够实现证券化资产的条件:(1)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2)资产有良好的质量,具有同质性[3]。(3)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率和现金流容易计算。

 

2.“风险隔离”——设计资产的隔离。这个步骤是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成立一个特定的目的机构SPV,用于隔离资产池和其它资产。SPV受母公司托付,把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出售、流通的证券。

 

3.“信用增级”——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在证券化的交易中,资产的信用、现金流与投资者的需求往往不相吻合。这就需要SPV机构把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进行信用增级。“破产隔离”、“担保公司信用担保”都是常见的信用增级。

 

4.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券商发行机构,对资产证券进行评级,然后发行证券,同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二、案例分析-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分析

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过程如下:

1.聘用特定的信托投资机构,并把中国网通未来几年的盈利收入以具体的协议形式出售给信托投资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给予受益凭证的AAA级信用评级,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是本次受益凭证的计划管理人。

 

2.中国网通和中国工商银行为信托机构发行的证券提供担保。

3.信托机构把中国网通出售的资产转化为证券,并在市场中寻找投资者。

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中国网通在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吸引较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同时是网通直接融资,降低了企业融资的成本,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低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节省了成本。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很多方面还不健全,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不能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使风险增加,严重阻碍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5]。特别是在证券化进程中信息的披露和风险的隔离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此外,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制度中都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使信托监管制度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资产证券化监管平台的不统一,对资产证券化分散风险的功能有一定的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措施

由于中国目前尚处于资产证券化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风险隔离规定、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体系、合格投资者方面仍与国外成熟市场存在较大差距,仍需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过程例6

资产证券化源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证券,是世界金融领域内的重大创新之一。8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开始流行,其应用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住房抵押贷款扩展到企业的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租金、版权专利费、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目前,资产证券化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各国,演变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基本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对金融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如下:(1)原始权益人(贷款出售银行)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的现金流资产组合成资产池。(2)由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然后以“真实出售”(true sale)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信托机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贷款出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的目的,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特设信托机构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简称ABS)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4)服务人(通常由原始权益人兼任)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二、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到目前,我国间接融资仍然占社会融资的绝大比重,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整个社会的信用中心、资金分配中心和风险中心而资本率低,高度负债经营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共同特点。就现阶段而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依然是长期性资金占用不断增加及存量不良贷款的大量沉淀而形成的现金流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压力。要想使我国商业银行健康、稳步发展,寻找一种有效的机制缓解这种压力和风险已显得尤为必要。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形成这样的机制。

1.加强资产流动性,提高银行盈利能力。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提高银行资金利用效率,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责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收回资金,扩大融资来源渠道。同时,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流动起来,释放了银行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这不仅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还将增加银行更多的潜在利润。

2.有效规避风险,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而且为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提高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途径。

3.改善信贷机构,优化银行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银行可以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优化信贷结构和转移信贷风险,并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第三,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可以说,无论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还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抑或是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是有利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会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难点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专业化程度高、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得到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由于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仍是一种融资工具的创新,缺乏实践经验,因此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制度尚难以对资产证券化形成支持,此皆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1.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法律障碍。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因素。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期待个人投资者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是不现实的,机构投资者应占据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却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如《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同业存款、买卖国债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面,从而明确界定了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及抵押贷款证券。目前我国养老基金介入证券市场也只是处于试验阶段。如能在法律上允许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进入由政府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无疑是一个强劲的需求。

2.信用评级与实现信用增级的障碍。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且决定着发行人筹资成本的高低。而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还很不完善,一是许多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二是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必须完善和规范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这方面可考虑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进行合作。

3.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障碍。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许多会计问题,而目前我国尚未有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因此相应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也是一片空白。此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销售的税收和特设信托机构的所得税处理两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规,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制度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四、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建议

除了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努力之外,要更好地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政府还应该从立法、税收、会计准则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建议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1.加快完善法律环境建设。鼓励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试点,与此同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如探索用信托模式发行证券,借鉴美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对SPV的法律地位尽快予以明确,允许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充当SPV。此外,还需完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等。为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效率,可以考虑首先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逐一分解研究,看看这些问题是否可以在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通过制定层级效力较低的规章的形式加以解决。例如,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来解决有关债权通知、抵押权转移、资产证券化公司的设立等问题,可以通过证监会制定的《资产支撑证券发行与交易办法》来解决有关发行与交易的问题。通过这些办法先进行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和法规,这样可以尽快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同时总结经验加紧《资产证券化法案》的立法进程。

2.明晰会计、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与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交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载体的双重征税,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转移过程中,豁免发起人转移资产的营业税和印花税。

3.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解决可交易性。建议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债券和信托凭证方式。对于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和公募发行的条件、方式。对于信托性质的证券化产品,修改《信托法》,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条件成熟时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无纸化、可集中交易的信托权益。

4.培育机构投资者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扩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有权威性、在国际有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加快发展担保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及其市场行为,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

参考文献:

[1]Asset-Backed Perils and Perils,Treasury and Risk Management,November 1996

[2]Bernadette Minton,Tim Opler and Sonya Stanton,Asset Securitization among Industrial Firms,Ohin State University,November 1997

[3]朱武样邓海峰:资产证券化原理及在我国运用探讨.《金融时报》,1997年9月1日、8日、15日

资产证券化过程例7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过程

1、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载体SPV。所谓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是指被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也就是融资方。原始权益人对每项资产必须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同时也可是证券的出售人和承销商。面特设载体是一个中介机构,可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也可单独成立,通常是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与证券投资相关的金融机构。该机构应该获得国际权威性的资信评级机构授予的较高资信等级,一般为AAA或AA级。为了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特设载体的行为活动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这主要包括

(1)权力限制。除按交易规定所必须进行的活动外,特设载体不应从事其他任何活动。(2)债务限制。特设载体除了履行交易中确定的债务及担保义务外,不应再发生其他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3)独立董事。如果特设载体设立董事会,则应至少含有一名服从特设载体债权人利益的独立董事。在对特设载体的目标和组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时,需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4)不得发生重组兼并,除在特定环境下特设载体应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合并或转让原始权益。

2、以真实销售方式将发起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载体,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载体进行信用升级。资产发起过程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真实销售过程真实销售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才能保证以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即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证券化资产不被列入清算财产,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降低筹资成本,特设载体必须提高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即必须进行信用升级。所谓信用升级是指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本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质量和安全性,从面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价。

三、资产证券化运行中的风险及防范

(一)法律风险及防范

我国资产证券化必然涉及资产发起、特设载体的设立和融资结构的确立三个环节,在上述三个环节操作中将遇到以下法律问题:

1,融资结构的运用管辖法律问题。根据目前我国《证券法》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股票与债券,还包括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根据立法的前瞻性原则,我相信资产证券化的时机成熟起来,其产生的资产支持债券将纳入其管辖范围。届时资产证券化的各项规定将进一步被明确。这些规定包括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规模、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等。这将极大的降低资产证券化运行过程中融资不规范的风险,从面保证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开展。

2、资产发起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资产发起过程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真实销售的过程。目前,我国如果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真实销售将产生如下法律问题。转让过程中涉及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债务人三方间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有效性缺乏法律依据。转让涉及合同的变更,且转让方式涉及三方,即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债务人间的合约变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是对合同签订原始双方(在资产证券化的转让合约中为原始权益人和债务人)面言的,面对于三方之间合同变更的有效性和时效性没有规定。因此在转让情况下由于三方间合同的变更是否有效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导致转让的流产,进面使整个资产证券化框架不成立。

3、投资需求主体上的法律问题。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因素。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因此期待个人投资者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主体是不现实的,机构投资者应占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主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金融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的投资方向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由于法律障碍,不可能成为上述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这将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二)信用风险及防范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实现信用增级方面的风险和信用评级方面的风险。

1、信用增级方面的风险及防范。资产抵押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有效的担保和实现主要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卖方信用支持)和外部信用增级(第三方信用支持)。通过内部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高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等级。内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直接追索、资产储备保留从属权方式进行。面外部信用增级是第三方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金融担保,从面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其中以金融担保为主的外部信用增级是资产支持证券被投资者接受的关键所在。

2、信用评级方面的风险及防范。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旧不完善,许多评级机构由金融机构筹建,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成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从面影响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公正胜。另外,我国目前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从面影响资产支持债券的市场接受程度,这个问题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以上信用评价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三)制度风险及防范

资产证券化过程例8

二、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模型的构建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设计精巧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较多,运作程序繁琐,因此资产证券化各参与组织可以看作复杂网络组织的模块化组织进行分析。

1.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构成

原始债务人:在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中承担债务的一方,债务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是按照合同来履行义务。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在与原始债务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一方。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把需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出售给SPV,进而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的重组优化。特殊目的载体(SPV):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首先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让给独立的中介机构,并由这家独立的中介机构发行证券,最终达到融资的目的。SPV是介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SPV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可以采取信托、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服务商:它一般由发起人或发起人自己指定的银行来承担,对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理和保管:负责收取这些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将其交付予受托人;对过期欠帐服务机构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等。受托管理人:在资产证券化中,受托管理人主要是作为发行人的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将权益资产的应收款转给投资者,另外受托人需要将服务商提供的报告进行确认并转交给投资者。其主要职责是:一是作为发行人的人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二是将权益资产的应收款转给投资者,并且在款项没有立即转给投资者时,有责任对款项进行投资;三是受托人应对服务商提供的报告进行确认并转给投资者。投资者: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最终购买者,主要有寻求长期投资机会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退休基金,需要分散经营风险的商业银行以及谋求高于债券回报的安全投资机会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等。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对将要发行证券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并给出证券的信用等级,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合理、可靠的依据。国际上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除了标准普尔和穆迪外,还有惠誉、达夫菲尔普斯。信用增级机构:它主要是使一个投机级证券的信用等级提高到投资级,进而能够进入到高级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一般信用增级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它主要为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提供各类业务指导、充当顾问,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金融监管机构是指对金融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制的机构,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法律监管部门等。

2.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模型构建

各模块化组织间的如物质、信息、服务、资金等联系,各结点与结点间的复杂关系一起构成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系统,图中原始债务人、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V、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的核心运作主体,是必不可少的模块化组组织;资产增级机构、资产评级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委托管理人是运作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核心运作主体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这几个模块化组织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被替代;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法律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运作市场,提高证券化交易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第一,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是由具有决策能力的资产证券化运作参与组织结点以及结点之间的交易连结方式、信息沟通方式、服务方式等构成的具有网络结构的整体系统。第二,每个结点之间的联系、整个网络的交易与运作以及相互遵守的协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网络的运作绩效。第三,资产证券化网络能够有效实现证券化交易目标,通过各组织结点之间信息服务、物质资金的传递与合作,达到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利润的目的。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可以看成是以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利润为目标,证券化各运作参与组织结点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相互作用,其间进行着信息、服务、物质等传递与流动,通过双向或多向的各种关系连接,构成的组织有机体。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主要是在市场的推动下,在政府的引导监管下形成的,它的规模可大可小,而且动态变化,随具体环境变化而变化。

三、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特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是证券化各参与组织结点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下,通过双向或多向的各种关系连接,构成的组织形式。从模块化组织视角来看,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是由多结点模块组织构成的复杂网络组织。

1.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理论分析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我们从组织理论视角分析证券化网络组织与结点组织的特性问题,不仅有利于证券化网络运作整体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结点组织灵活应变能力的提高。根据Langlois的观点,文章认为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具有双重性目标,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依靠与不同的结点组织相互合作与分享来降低风险,进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与交易;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的各模块化组织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是相对独立的交易组织实体。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结点组织的双重特性,使得网络运作组织的整体目标与各结点组织的个体目标通常不一致。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机制,从而协调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的网络组织整体性和模块组织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进而达到二者目标的辩证统一。但是,目前的组织理论无法协调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的整体性达到最优与模块化组织的局部性最优之间矛盾。因此,文章利用网络整体性与模块独立性双重性特征的思想,为具有异质性质的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易运作提供了可能。

2.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双重特性分析

随着网络经济以及知识经济的发展,模块化组织独特的结构,使其在创造“新组合”或需求创造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中的结点模块本身是独立的组织,但又与其他的各模块组织进行相互作用,构成了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的整体性与模块组织独立性的双重特性。

(1)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的网络整体性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交易组织是由各个模块组织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复杂网络组织。一方面,各个模块组织要与运作网络中的其他模块组织相互作用与联系,才能实现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目标。离开了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不仅不能获取网络中的各种资源如信息、服务、资金等,证券化交易目标便不能实现。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网络通过整合利用各个模块组织的资源,促使资产证券化的复杂网络组织实现耽搁组织不能实现的“涌现性”的价值效应,离开了运作过程中的各模块组织,资产证券化的各运作主体便不成为网络组织。因此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模块组织是运作网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网络整体性的特性。

(2)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的模块独立性

与一般的一体化组织相比,模块化组织能够调动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进而创造更高的组织绩效与价值。资产证券化的模块化组织本身就是为减少交易风险、提高组织利润的目标而努力的相对完整的利益主体。资产证券化的模块化组织在参与证券化网络整体的交易运作的同时,它也在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不断努力。模块化组织相对于资产证券化整体运作网络组织来说,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对于其他模块化组织,它却是相对独立的完整的主体。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组织具有特殊性,运作网络中的结点组织具有高度的异质性,他们在组织文化、组织目标、运营方式、绩效标准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性,因此运作网络整体性目标与模块组织目标可能存在不一致性,传统的组织理论无法解决此问题,网络组织中的结点模块组织的双重特性为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新的分析视角。

四、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机制的设计

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机制是在参与证券化交易运作过程中的各模块化网络组织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运行和操作的原理和方法。资产证券化交易参与主体较多,交易运作结构复杂,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机制将从利益分配机制、监管担保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四个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1.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运作的原动力。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运作过程中,运作参与组织的各自利益目标并不一致,如果利益分配机制设计不当,很可能导致运作组织的个体利益偏离整个运作网络的整体利益的方向。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利益分配机制设计的目标,就是在确保运作网络整体利益最大化并合理保障各个运作参与组织的个体利益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减少运作组织的个体利益方向偏离的程度。资产证券化运作参与组织是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整个运作网络要得到健康的发展,需要平衡每个参与组织付出与收益的比例。因此一般按照平等互利、风险与利益相匹配、公平兼顾效率等原则进行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利益分配是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运作流通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的所获得的利益之比。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交易过程中由两个步骤组成:一是由原始债权人将原始债务人的债务资产出售给证券化机构;二是由证券化机构对债务资产进行一系列的重组后,发行证券,使投资者进行购买。因此,在这两个步骤中,完成了各参与组织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散。按照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构建的市场基础,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主体主要包括原始债务人、原始债权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融资工具不仅为原始债务人和原始债权人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来源,而且为原始债权人降低了一些风险。原始债务人和原始权益人的利益主要来自本金、利息以及利率差价带来的收益。针对原始债务人和原始债权人的利益问题,主要是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放宽借贷条件等方法来扩大享受这种利益的利益主体的范围,以保证原始债务人和权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维持;投资者主要的利益来源是资产的增值部分以及利率差价带来收益,针对投资者的利益分配问题,主要是通过提高资本投资率、健全资本市场、利率市场化等方法来提高资本投资者的积极性,保证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运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利益服务费用的获取。

2.风险分担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是横向风险分担机制。横向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是借助投资、借贷等以及应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而将投资中的各种风险进行重新配置转移,最终实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横向风险分担可以规避非系统性风险,通过投资者持有多种资产组合来实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通过在各个证券化市场的参与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和配置,最终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担。要实现风险有效分担必须做到:证券化过程中产生风险的相关信息需要在市场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充分暴露和揭示;资产组合中的资产价格需要低相关性;投资者必须是成熟且理性的,如果证券化市场的投资者具有较为成熟的投资行为与心理,并且对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具有正确的认知,就不会有过强的投机行为;证券化市场的金融监管必须充分有效等。风险分担机制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内在推动力,由于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投机行为和不确定性等因素,因此风险性较大。然而通过资产证券化风险可以在市场各参与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和重新配置,过程如下:风险有效分担的前提下,基础资产质量有保证下,基础资产风险转移到SPV证券发行人;经由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机构对SPV证券发行人的资产组合进行信用评级与增级,资产组合存在的风险转移给投资者,实现风险有效分担。

3.监管担保机制

资产证券化整体运作绩效的提高,必须在科学有效的监管担保机制下才能取得。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是由原始债务人、原始债权人、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的行政监管部门等共同构成的开放的网络运作系统,是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的世界。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担保机制。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担保机制是指证券化网络运作过程中,监管担保各机构中对证券化运作参与组织通过制度安排相互影响、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监管担保机制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重要一环,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运作具有重要作用。该机制包括监督机制和担保机制。监督机制用来监督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的越轨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及运作的正常进行,它由法律部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监督和财务审计等行业协会监督组成。担保机制主要是降低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可控风险,保证资产证券化正常运作,它包括政府部门担保、商业保险公司以及经营组织机构三重担保体系。监管担保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正常运作的关键环节之一,而我国尚没有较为成熟的监管机制,因此针对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机制的监管担保机制有如下思考:应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市场监管担保现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担保法律规范体系;应以强化功能监管和市场约束为导向,明确我国三类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为主导的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和由行业协会及交易所负责的自律监管)的监管职责以及政府部门担保、商业保险公司以及经营组织机构三重担保机构的职责;建立资产证券化监管担保信息中心,统一开发证券业监管的操作系统,来取代落后的用手工操作的监管担保工具,以实现统一管理、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担保成本和提高监管担保效率,同时加快资产证券化监管担保的电子网络建设,实现运作交易过程的监管担保网络化,增强服务功能和提高监管担保水平;为增加资产证券化监管担保的透明度,我国还应尽快构建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等。

4.激励约束机制

激励约束机制,即激励约束主体根据组织目标、人的行为规律,通过各种方式,去激发企业和人的动力,使企业和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迸发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企业和人的行为,朝着激励主体所期望的目标前进。激励约束机制是资产证券化在运作交易过程中为实现整体目标效益最大化,进而达到个体利益最大化而设计的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主要针对资产证券化各个交易主体的共同目标,分析各交易主体采取积极行为的诱导因素集,从行为导向制度、行为幅度制度、行为时空制度及行为归化制度等方面构建一套具有法律、行政效力和道德约束力的激励约束制度体系,以导向、规范和制约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各交易主体的行为,使交易主体的个体目标与资产证券化交易运作的共同目标达到最大程度的和谐一致,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统一。

资产证券化过程例9

“如果你有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流行于美国华尔街的名言已经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生根开花。这项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创新产品,正在逐渐被国人所了解和运用。有专家预言,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亮点”,并有可能成为外资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金矿”。

资本证券化文献综述

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外金融专家从各个角度出发,抽象出不同的含义。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精心构造的过程,经过这一过程,贷款和应收帐款被包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义为:“资产证券化使从前不能直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大宗的、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Gardener(1991)对资产证券化作了比较宽泛的解释: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过程或是一种金融工具。开放的市场信用(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用。这个定义的突出地方,是把资产证券化放在资金余缺调剂的信用体制层面上。但是,把有别于银行信用的市场信用就看成资产证券化,似乎模糊了上个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与有着几百年历史的传统证券化之间的区别。LeonT.Kendall(1996)从技术角度的定义颇有代表性: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个人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进行打包,将被打包的资产转化为一种证券或各种证券,同时提高这些证券的信用等级或评级等级,并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国内学者王安武(1999)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收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目前国内比较流行和相对简单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和表述方法虽有所不同,但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来,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四个特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构的过程,将贷款、应收账款等重新组合、打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再融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将原先难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可流动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的发行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

从理论上讲,一项财产权利,只要能在存续期间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稳定的或者可以预见的收益,不论权利载体是实物产品还是金融产品,都适合于“证券化”,可以重新组合用于“支持”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此标准来衡量,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各类抵押/信用贷款到融资租赁设备;从信用卡应收款到石油天然气储备;从特许权到收费基础设施;从人寿保险单到各种有价证券等都可以作为证券化资产。从实践来看,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人们大多选择安全性高、稳定性好的金融产品作为证券化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应收款等。这些金融工具信用关系单纯、支付方式简单,具有借款人多样化、偿付违约率低、现金收入稳定等特点。投资者比较容易接受以这些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技术不断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为人们看好的一些期限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中小企业短期贷款等,在国外也纳入了资产证券化的范围。

(二)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

SPV是专门为证券化交易的运作而设立或存在的一个特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被证券化的资产能够吸引投资者,并非因为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等)本身的价值和信用。为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离可能影响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SPV正是由于风险隔离机制的需要而产生的。为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处剥离出来,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没有人格,即没有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其法律外壳。在法律上,SPV应该完全独立于包括发起人在内的其他交易主体,应确保支持资产不受包括发起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产倒闭的影响,以实现投资人与发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参与者的风险相隔离的目的,从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SPV也因此被称为交易的“防火墙”。可以说,SPV的设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环节。

(三)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

在组建证券化资产池时,资产范围的选择一般是未来现金流量稳定、风险较小的资产,那些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或依其性质不能流通、转让的资产不能进入资产池。在期限结构方面,资产证券化的期限应当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匹配。在行业分布方面,加入资产池的资产应符合分散风险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要求。在资产质量方面,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都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入资产池,但在试点阶段应从优良资产做起,树立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资产的地域相关性小,可以通过扩大地域的选择,分散风险。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分为准备、委托承销、发售和资金入账四个基本步骤。证券发行的准备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证券发行条件和方案的选择及确定、相关文件的制作、证券信用增级和评级、证券发行的申报审批或注册登记等工作。证券发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确定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方式、承销期限、承销价格和费用;确定最终的发行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印刷证券及有关凭证,安排发售网点,进行证券发售宣传;安排证券认购等。资金入账的工作主要有清点发售资金、结算发行费用、资金入账、向发起人支付支持资产“销售”价款,SPV相应调整财务账目等。

(五)后继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在存续期内会持续收到本息的偿付,直至最终全部清偿。在此期间SPV必须用支持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现金流量支付投资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发起人继续负责资产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请专门的服务机构承担该项工作。资产支持证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资产,若支持资产的收益在清偿证券本息和支付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应按事先约定在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一旦资产支持证券得到完全的偿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结。在支持资产清算完毕,SPV向投资者提交证券化交易终结报告后,全部交易结束。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SPV“真实出售”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SPV是专门为证券化设立的中介机构,是实现破产隔离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SPV的企业性质(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资本额限制、税收等问题)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SPV的破产隔离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而产生法律风险。原始权益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协商,变更为SPV和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变更构成了“真实出售”的实质。对于这种资产转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银行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转移了风险,转移了多少风险还是一个很大的变数。

(二)信用风险

它是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益相关人可能发生违约的风险,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可能无法按时对证券本息进行支付。信用渗透于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并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主要面临的是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证券的信用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客观、独立、公正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客观、独立和公正,甚至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肆意美化证券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等级,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三)操作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能面临三种具体风险。

一是重新定性风险。是指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被确认为贷款融资或其他属性的交易,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风险。是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的自有资金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能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是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视为同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为发起人的资产和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如2001年美国发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风险

它又称为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方向变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的价格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始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对投资者的保护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主要是靠政府审批的形式来推动,因而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六)系统性风险

是指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们的非理,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长期定价过低,或者价格大幅度下跌,从而难以提供足够的利润来抵御来自市场的各种潜在损失,引起大量的风险不断积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机构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并蔓延到整个金融体系。这种风险处理不当,最终会引起金融危机。

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应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的处理方法,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强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是防范资产证券化各种风险的根本保障。

(二)规范信用评估体系

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过程。政府应该强化对国内现有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的管理,尽量减少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乱纪的事件发生。为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也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选择一家或多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和运作过程,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监管的协调和力度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涉及面非常广。根据现阶段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和证券监督委员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的监管职责。加强这些部门的综合协调,形成合力,达到资源共享、有效监管的目标,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举措。

从监管方式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应该采取以市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考虑采用审批或审核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内容应该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

监管的最重要职能有三个方面:一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进行处罚;三是监管理念应该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逐渐由合符规范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型的审慎监管转变。只有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可以运用期权、期货及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分解和转移。具体的操作办法是:首先,测量证券的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竞争优势和风险偏好,确定合理的风险对冲目标,并根据对冲目标,选择合适的对冲策略。策略确定后,构造一种或多种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实现对冲目标,并实施对冲效果的评估。

资产证券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始终是和风险相伴相随。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必将逐步暴露出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和大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我国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和健康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当务之急。

资产证券化过程例10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从广义来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将其价值形态转化为证券资产的资产运营方式,其由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以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种方式组成。由于广义证券化范围过于宽泛,精准研究存在一定障碍,本文重点探讨狭义资产证券化业务。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一般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它一般包含引于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ABS)”两种资产证券化流程:

二、资产证券化对市场的影响

对资产市场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出现和推广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同时也达成了收益与风险的相互匹配。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仅能够分散风险,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优质资产的占比较高,能够让投资者获得优先级的低风险收益。而次优级资产的高收益率也可以使得投资者有希望获得潜在的超额收益。

对银行系统而言,随着政府对于经济市场稳步前进的调控手段进一步深入,银行在整个经济形式中承受了巨大的风险,贷款需求的迅速增长和存款的缓慢增速导致了银行系统的金融体系结构性失衡。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将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而这就将原本不可流通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化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银行系统面对的高风险,提高了银行资金的使用率,也能够提高资本市场的灵活性。

对宏观市场而言,资产证券化是在市场经济中相对特殊的一种市场化方式。它与商品市场化对应,但更加深化的市场化体现。主要设计产权的市场化和资产的市场化,其中信贷资产化就是主要涉及收益权市场化而企业资产证券化则是涉及所有权和收益权两者兼具的市场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现阶段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分为三种方式: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其中资产支持票据并没有导致资产出表和风险隔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能算是资产证券化。三种实现形式在具体的监管和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多头监管格局。在我国,金融领域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因此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无法避免的处于多头监管的格局下。比如在中国规模最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由银监会、人民银行监管。而券商创新业务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受证监会的监管。这样的监管格局结果是导致了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发行场所被人为割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之间的主动合作。再者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环境不完善,缺乏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约束,仍以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不同监管机构的通知为主要依据,但是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具体管理细则上存在差异,这就限制了业务的大规模发展。

(二)产品流动性较低。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5 年前11个月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交易额仅为105亿元,并且主要集中在证监会监管的企业支持证券,占同期债券总交易额的0.014%,流动性较低。出现这种现象主要缘于证券化产品结构较为复杂,信息披露不够全面,没有详细的现金流披露,导致估值存在较大难度。此外,目前发行规模最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大多选择持有至到期,并未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三)产品需求范围较小。资产证券化其实是一种融资化过程,它需要稳定的资金保障,需要比较稳定和宽泛证券投资者。而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者以机构为主,其中金融机构为主导,参与投资的主体范围偏窄。只有持续的拓展投资者群体,引入其他类型的投资者才能保证资产证券化持续快速发展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目前国内制度规定投资人仅在发行期间可以查询证券化资产,但代表投资者的估值机构查询以及入库分析尚未完全放开,这种信息的不公开会直接影响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一级市场的定价公允程度和二级市场的活动程度。

四、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资产证券化想要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发展壮大,其所涉及到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完善全面的法律环境需要符合我过资产市场发展水平的大环境,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虽然正开始迅速发展,但是整体的经济大环境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市场监管不利,众多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这空白的地方。因此在借鉴西方成熟的法律体系基础上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做出修改和补充,除了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外,还需要加强其他一系列民商事、经济等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会计法》 等等。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保证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二)注重培育综合性人才。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经历过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使得我国对于该领域的专业人才缺乏,众多从业者学而不专。所以要从两方面入手,首先要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和培训,不仅要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还需要提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打造一个专业的团队。其次要加强后续储备人员的教育,丰富他们的行业专业知识,提升对于行业未来的认识和创新思维。

(三)建立规范的中介机构。资产证券化整体环境发展的重要环节就是中介服务结构,它们在金融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所以首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完善评级制度,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是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必要要求,尤其是能够通过信用的建设提升我国证券市场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其次提高中介机构从业标准。中介机构通过资源和信息的整合,能够实现资金、物流和信息流之间的相互联系。能够极大的提高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要加强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督。防止行业腐败的出现。(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参考文献:

[1]赖黄平.对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2).

资产证券化过程例11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企业融资方式中重要的一种,全面的了解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企业合理采取融资方式、正确配置资源有很大帮助。针对这一点,笔者就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基本知识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具有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信用等级,缓解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拓宽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效地转移和规避风险的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融资优势

(一)发起人的收益

其收益包括以下方面:(l)资产表外化。通过“真实出售”,把资产移至表外,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2)资产的流动性。证券化的产品存在一个流动性相当高的二级市场,因此,发起人可以利用该市场获得流动性,从而增强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3)低成本的融资渠道。通过“破产隔离”,把资产信用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隔离开,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达到融资渠道多样化的目的。(4)稳定的服务费收入。发起人在出售资产后往往充当服务人角色,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有稳定的服务费现金流流入。

2.借款人的收益

对于作为发起人的金融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意味着能够及时回笼资金,增加融资能力,从而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低成本资金。

(二)投资人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产品类型多样,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搭配,能够满足投资人的多样化需求,便于投资人分散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三)投资银行的收益

投资银行不但可以担任证券承销机构的角色,也可以参与甚至主导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设计和执行、产品的设计和二级市场的交易等活动,这些业务为投资银行带来可观收益。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能够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它提高了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金融机构流动性危机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丰富了金融产品种类,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深化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完善。它可以提高金融、法律、财会和信用评估制度的完善程度,提高相关扫机构和人才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市场监督的形成等等。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参与的是发起人、特设机构和投资者,此外还有服务人、履行受托和管理职能的受托人、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等其他参与人。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基本过程是: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

首先选用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且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组建资产池: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能够容易增强流动性;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记录良好;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属于同一种类,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资产抵押物容易变现,且具有一定的变现价值高的特点;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资产的记录良好;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得。

(二)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

SPV是一种特殊载体,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计,是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设计SPV的日的是为实现证券化资产在结构上与其他资产隔离。SPV可以是发起人设立的附属机构,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三)将证券化资产组合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载体

设立SPV的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实现表外融资,割断发起人与投资者在法律上的关联,达到证券化资产破产隔离的目的。其职能是从发起人处购买基础资产并以此为支撑设计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发行收入支付出让资产的发起人。

(四)四级和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产品在上述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要求。聘请评级机构对增级后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评级,通常要进行两次,即初评和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达到所需的信用等级必须进行的信用提高程度。(五)发售

SPV将经过信用评级后的证券交给券商承销,可采用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

(六)受托管理及清偿

寻找服务商和支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受托人管理标的资产、归集标的资产的现金流以及向投资者进行支付等事项。在证券的到期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时,足额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而本金偿付日期及顺序因标的资产和所支持的证券结构安排的不同而异。证券全部偿付完后,如果资产池还有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将被返还给发起人。

四、融资模式及效用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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