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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06 16:22:20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例1

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需要循序渐进地分步推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从而为我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提供了法律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来源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来源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转贴于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其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而只是作出审计评价,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具备要求被评价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评价意见也不必然被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只能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与《审计法实施条例》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例2

2003年5月,温家保总理以378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以上规定表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主体已经定位,这就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条例》明确界定为专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对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进一步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表明,企业国有资产已由原来意义上的政府公共资产成为了由专门部门管理的专项资产。《条例》的这些规定使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职责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政府审计机关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由主动性变为了被动性

《条例》出台前,各级政府将企业国有资产是看作政府公共资产来管理的,因此,各级审计机关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负有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的职责。这种职责是一种完全的职责,即政府审计机关不仅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主动性负责,而且还要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结果负责。审计机关要在自己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来确定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的重点审计对象的范围,并据此制定年度审计实施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审计机关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是一种主动性的审计。这种主动性的审计在某种意义上表明了审计对象确定的自由性,而这种审计对象确定的自由性在对审计对象的确定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影响了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因而也无法有效遏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无序、流失严重的局面。《条例》的颁布实施的确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主体的地位,并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权次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实施,相应地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也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承当。这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有了自己的明确的“老板”;对于政府来说,有了专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可明确追溯责任的主体,无疑这是一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值增值的更有效的方式。

然而,这种规定是否表明政府审计机关失去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权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主体地位确定后,政府审计机关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权依然存在,只是这种审计监督已由原来的主动性审计监督变为了被动性审计监督,也就是说,政府审计机关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需要实行限制性受托审计,即政府审计机关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是在接受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委托授权的基础上而实施的,是一种被动性的审计。

这里所指的限制性受托审计是相对于原来将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政府公共资产管理,政府审计机关只要经过政府对公共资产审计监督授权后就可以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主动性审计监督而言的。《条例》颁布实施后,企业国有资产已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明确地从一般公共资产中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进行专项监督管理,这意味着政府审计机关对这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不能只通过一般政府对公共资产的审计监督授权,而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授权委托,即限制性授托审计。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限制性授托审计后,政府审计机关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对象的确定就必须事先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取得审计授权委托,并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予以确定。审计机关不再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主动性负责,而只对审计监督的结果负责。随着政府审计机关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由主动性转变为被动性,其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结果负责的内容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转变就是政府审计机关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的重点由原来的维护财经法纪转换为查错防弊以及绩效审计上来。这也对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人员的培养上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即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的培养必须由重点熟知财经法纪转变到重点掌握和提高审计技能,以及对各种经济管理知识的熟悉、运用上来,使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在企业审计上达到技术、方法的真正一致。

二、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受托主体和审计内容发生了改变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例3

第二,审计机关对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审计应当围绕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此次《审计法》修订中没有涉及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审计监督问题,但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希望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紧紧围绕项目资金进行。可以考虑在《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明确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勘察、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第三,审计机关为实现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目的,可以检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管理活动,但这种检查应当紧紧围绕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这一审计目标。审计机关对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发包、转包的审计监督,有人认为是超出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范围,有的审计人员也认为应当把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扩大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我们认为,审计机关对工程管理方面的审计监督是为了揭示影响建设项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深层次原因,而不是直接干预工程管理。因此,要求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时,把握好角度,减少审计风险。

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增加这一条主要是考虑:1999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截至2005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24万多人。审计查出各种违规行为金额5000多亿元,损失浪费金额440多亿元,其中由于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行为金额340多亿元。审计还发现个人经济问题14亿多元。通过审计,有关部门参考审计结果,给予领导干部免职、降职、撤职16000多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4800多人。经过几年的发展,全国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不断增加,大部分基层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已经占到全部审计工作量的40%左右。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有必要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本条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比较原则,主要是明确其法律地位,具体内容应由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具体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除了应当执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中办、国办制定的两个暂行规定和审计署配套制定的两个实施细则以及两办转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目前,国务院已经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审计署正在着手起草。这一条例将针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作出规定。拟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审计管辖、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内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的运用、法律责任等,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本条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条规定中虽然没有列举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涉及具体单位范围,但可以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与目前上述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是一致的,包含了省部级(含)以下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地方党委、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而且,这里指的负责人,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人事等部门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会涉及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的外籍负责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调整了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但本条没有采用原来的列举写法,而是归纳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这样表述在立法技术上避免了繁琐。而且与本法其他条款中的类似表述方式相统一。

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本条规定所概括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与原《审计法》的规定相比并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大,并且具有一定弹性。与原《审计法》的规定相比,将不属于政府部门的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均纳入了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而且现行及今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仅仅是作为国家审计的必要补充。内部审计能够为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程度,能够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好职责,这是法律要求其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一条重要理由,但内部审计的功能和作用不仅限于此,内部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应当是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内部审计是为增加组织价值,促进组织目标实现而存在的。

第三,《审计法》规定范围之外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本条规定涉及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他的单位,如私营企业,国有资本非控股企业等,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本条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目前,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各地内部审计协会根据审计机关的委托,承担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在《审计法》中没有对内部审计协会的职能和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考虑在《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中明确其法律地位,原则性规定:“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职业组织进行。”

明确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职责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这样修改主要有两点考虑:

第一,适应社会审计机构管理体制变化,体现财政部、审计署的“三定”规定精神。1998年机构改革时,国务院将审计署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审计署只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这次《审计法》修订进一步予以明确。

第二,符合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具有专业优势。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监督社会审计机构业务质量,是与日常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有些审计事项必然要涉及或延伸到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如果审计机关失去这一职能,将会使审计工作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有些问题将难以查清。而且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具有专业优势。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年来积累了大量的审计经验,承担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监督有专业上的优势。同时,由于不承担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职能,与社会审计机构之间没有行政管理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核查工作,地位相对超脱,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例4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企业干部任免的重要环节,已经逐渐显现其特殊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是提高企业领导责任感和正确、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内功过是非的重要衡量条件。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需要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大监督力度。切实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保障责任经济审计更加完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已经是众多企业人共同关注的话题。那么,如何能够更好的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为企业未来的后续发展营造良好运营环境?针对此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程序

规范经济审计责任首先要规范审计操作程序。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程序要依据我国依据颁布实施的《审计法》开展,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机结合,将企业内人事部门下达的审计委托书为依据,审计部门应该组建联合审计组,对审计工作进行工作方案的编制。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时,要将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和审计要求进行明确。划分审计组长和审计员职责,结合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工作开展前的各项资料准备妥当。

在审计过程中,要注意将证据的收集、鉴定等作为工作的重点,并且要求所有参与会计资料提供的人员或者经办人签字确认,保证审计证据能够真实、可靠,落实责任。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是严谨的态度和严肃的作风。

二、强化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为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就要保证每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严密谨慎,对每一次的经济责任审计都要实行审计项目组长责任制,在审计内部还要将内部两级审计复核制度运用到其中,审计负责人和审计人员要在制度、数据、文字等各个方面严格把关,而且每个审计项目切忌个人单独进行研究,所有项目都要进行集体研究,最终下达审计结论。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提高审计的严谨性,同时也保证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三、加强审计执法程序的完善度

制定健全的审计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建设,并建立审计责任制度。将审计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保证有错案时能够有根据的将责任落实到人。例如审计人员或者审计工作发生一定问题时,可以按照建立的审计责任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以及行政赔偿等处理。审计工作要有特定的部门进行复核。我国依据对审计法和审计准则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各地审计机构要根据本地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与之相符合的审计执法程序。用制度的形式来规范每一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并对整个过程实施全程跟踪。根据审计项目的各个阶段制定操作标准,来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同时,审计组一面也要出具书面保证书,进一步保证审计工作始终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依法执行其审计监督功能。若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应当负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四、建立客观的评价体系,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正常进行,取得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要使审计工作独立于其他管理。审计工作易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风险。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指出“审计机关中经费要单独列项”。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是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有效措施,应建立一套健全、客观、公正的责任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体系,正确的分析审计工作,进一步降低审计评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还要针对同行业内不同工作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一套分类考核指标,并在实践中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和修改。

要将传统思想中对审计的独立性所定义的单独性进行更新。独立性不同于单独性。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客观、公正都来自于独立性。因为审计工作很容易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计风险。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指出“审计机关中经费要单独列项”。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能够进一步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客观。

五、科学的利用审计方法

对于审计技术,应该做到灵活运用,科学利用。传统的审计法包括审阅法、核对法、顺查法、逆查法,通过将传统的审计方法与科学的审计方法,例如抽查与详查、比率分析、经济指标计算等,进行有机融合,再采取必要的计算机信息技术综合的进行比较与分析,能够得出更加正确的审计结论。

六、结束语

审计工作是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服务的。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先决条件。审计工作的目的在于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正常的财政秩序,我们在重视审计结果的同时,更应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将审计工作的每个环节和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严谨严密,严格按照审计程序依法执行审计监督职能,净化企业财政环境,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是我们的共同目标。

参考文献:

[1]苗泽惠.以审计实施方案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会计之友[J],2011(08)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例5

第三条领导干部是指州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下级政府、派出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领导干部任职满2年,即可安排任中审计。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纳入计划管理。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及监督工作需要,结合干部任职和年度审计任务情况,经与纪检监察及审计机关协商后,提出年度任中审计项目名单,向审计机关出具任中审计委托书,由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任中审计项目的,由组织部门与审计机关协商,出具任中审计委托书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可以专门进行,也可以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进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中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中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以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规定,实施任中审计。

第九条任中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干部通报审计结果,同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任中审计结果报告,抄送委托、授权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需要移交纪检、司法机关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审计机关接受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委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后,应结合任中审计结果报告,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提交任中审计结果后,组织部门应将任中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任中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商,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应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经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将任中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例6

(一)县级以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及对象 审计机构、人员即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由指定人员、部门实施审计。审计对象是县、县级以下干部;国有及控股企业的法人。审计中,并增大审计范筹至少数省部级及地厅以上干部。国家最基层行政机关就是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不管是对县级以下干部还是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县以下政府皆是对象,所属机构承担县级以下一切经济活动,如县级以下财政所、经委、民政所、土管所、教委及派出机关。县级以下经济责任审计实施重点是审计财政职能的地税所、县级以下所,还要延伸审计、调查与评价县级以下所属机构,县级以下企业,行政村等。

(二)县级以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党政、中央、企事业和地方经济责任不同,审计内容有差别。一是县级以下干部除对一审计事项单项评价外,还需进行专题及综合评价,更要注重综合评价。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要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用数字讲话。能有效检验县级以下干部执政力,树立科学的政绩观。三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恰如其分,结论得出要慎重,不评价法规没规定的内容。四是要把握时间段。设定审计评价时期为被审期间的事项,分清以往和被审期间的活动,超出被审期间不作评价。评价角度分宏观和微观两部分。评价办法除看政绩,还看履行责任好坏,政绩要评价他经济是否搞好,还评价宏观的环保、减排节能等实施部分,给出全面、综合的评价。

二、县级以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标评价体系

县级以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在合法性与真实性基础上,评价其行政、经济活动效果和效率。评价审计指标很多,根据审计要求,评价重点分定性与定量指标,图1为定性指标。

(一)考核指标的选择 但因各地地理环境、经济等情况不同,评价时要以当地实情来选用哪些指标。考核评价指标的建立,是按县级以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目标和重点,从不同层面、侧面分析、评价与衡量经济效果及效率。既可跟本乡历史所达经济目标的指标纵向对比;也可跟本地方较好县级以下经济同期指标横向对比,或与本县全部县级以下同期平均水平对比;还可对照本县级以下各计划水平或指标及国家标准与要求。统一的指标有较强广泛性,具体到某县要以当地情况侧重点不同。评价指标分析要突出重点、特点,严禁面面俱到,具体评价某县县级以下干部时,要参考该县以往、条件、和经济发展,评价时选择适宜的指标,并尽可能转定性为定量指标。

县级以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定量指标设计公式为:

负债率=负债额/所得收入×100%

开支增长率=[(本期开支决算数-前期开支决算数)/前期开支决算数]×100%

财政支出增长率=[(该期支出决算数-前期支出数)/前期支出数]×100%

所得开支完成计划率= (当期所得/当期计划所得)×100%

集体财产保增率=(期终权益/期初权益)×100%

税收所得完成率=所得额/计划额×100%

平均所得增长率=[(该期纯人均所得-前期纯人均所得)/前期纯人均所得]×100%

投入公益设施增长率=[(该期所益资金-前期公益所投资金)/前期所益资金]×100%

违纪数额率= (违纪金额/审计总资金)×100%

使用专项金额违规率= (专项违规金额/专项总额)×100%

招待费控制率=[(支出总额-国家标准费总额)/国家标准费总额]×100%

人均开支水平= (开支总额/在编人员总额)×100%

综合GDP能量消耗=能量消耗/GDP×100%

投入环境金额占GDP 比率= (所投环境金额/GDP)×100%

(二)考核指标的审计内容 县级以下财政收入真实性重点审查县级以下财会收入材料的实际性、完全性与法规性,县级以下执行财政预算与决算状况和达到目标程度。审查县级以下政府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情况,及管理使用所收现金事宜。县级以下重大经济活动执行要点为开发公益事业、转让国有和集体土地、转制企业、建设城乡、发展农业项目等较大经济责任的方面。审查县级以下大型项目投资管理和决策过程有无违反法律和法规、投资混乱、管理不当、损失重大等情况。遵守我国财经法规事宜包括政府及部门有无违反规章、法规政策、财经制度等问题;是否有收费违规事情。自身自律廉洁问题重点是相关与审计收支的执行纪律和廉洁状况,主要是县级以下干部职责事宜的履行支出状况。还要审查本县级以下村、社区、单位对精神文明建设力度。审查健全县级以下民主制度力度,以及民主制度的制定、执行事项。居民行使民利满意度重点审查政治文明建设中重视与保证公民民利问题。

(三)县级以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模型 县级以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参照图1中的经济管理、经济决策、经济事项决策执行、经济发展、廉洁自律这5个准则层下再分别对应设计n个评价指标构成总体系和评价方法与标准,并进一步使各评价指标分值(五分制)确定,乘以指标权重等于此评价指标的加权分,加总每个情况层下的指标加权得分,可得每个情况层的评价分,再乘以准则层权重,得到经济责任五分制下全面审计评价总分。

经济责任综合审计评价总分= (■Bi*Wi)

Wi是准则层权重,Bi 是准则层得分,

Bj=■Cij*Wij)

评价指标权重为Wij,评价指标分为Cij。对应与评价层次,换算五分制成百分制综合总分:

领导经济责任综合审计评价总分= (■Bi*Wi)*n

综合评价领导任期经济责任,以综合得分分四档:90-100为优秀,经济责任履行很好;70-89为良好,经济责任履行很好;60-69为一般、经济责任基本履行;60以下为差,经济责任没有效履行。

三、县级以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案例

现应用以上研究于2013年度某县审计局屯计L社区干部经济责任实践,并参与审计工作,对本审计评价设计验证了其可行性。3人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应用同步审计,追溯和延伸重要事项,且涉及多任领导多个任期。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与领导任职情况 L社区面积75. 41平方公里,总人口51618人。张某自2007年8月至2012年6月任L社区书记,对党委工作进行全面主持,王某自2007年3月至2012年6月任L社区办事处主任,对办事处、政府工作进行全面主持,对财政工作进行分管。

(二)L社区张某、王某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完成财政收入情况为:县政府在2007年到2012年间,下达L社区3228.9万元财政计划收入,完成了3845万元,占计划120%。完成工商税收2947. 3万,为计划2780. 4万的106%;完成契税及耕地占用税286. 3万元,是计划102万元的280. 3%。超额和全面完成各年度收入计划。总体收支情况为,2007到2012间,内外预算总收入15687万元,13776. 49万元为总支出,累计至2012年底结余1503. 6万元。2007到2012间9983. 36万元为可用财力。债权债务及负债状况核实的审计结果,L社区截至2012年底1456. 68万为总负债,3879. 5万为总资产,2452. 9万元为净资产。2008年初718. 83万元为债权、1208. 22万元为债务,2012年12月末1482. 21万为债权、1354.59万为债务,增加了763. 38万债权,增加了146. 37万债务。

(三)张某、王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论指出:张某、王某任职于L社区时,账务处理与财务核算属实;财务财政收支等经济活动合法;关于L社区已建立财务规范的内控管理、票据管理制度;以政府采购来定购固定资产,但国资办对资产报废没批;管理债务较好,无盲目举债;以年度总结看出,2008年后,L社区开发与改造了城镇房屋几十多万平米,配合进行了公路改造与房屋拆迁,完成了村级公路建设,引入了酒业、冶炼厂等项目投资,并民主决策主要项目投资,没大的决策失误;两人在L社区任职时无个人经济问题。但L社区有较差的债权管理、往来中核算收支、欠规范的资金核算、少数没及时用的资金安排、用大额现金对工程款项支付及需改进、纠正的问题。

(四)张某、王某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问题与处理意见 一是应缴1671427.98元未缴非税收入。其中,包含164910. 4元转移登记费。2007至2012年9月前164910. 4元转移登记费被村建、国土管理所收取,金额作为单位开支,没交财政专户;要交纳1083246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2007年到2012年收取1083246元配套建设费,列为转往来或其它收入,审计出没有给县财政上缴;应缴未缴的78332元罚没款,收到2012年27111元罚没收入、还有之前年度财务余额挂账的51221元罚没款,审计时总78332元没交纳县财政;要缴344939. 58元其他收入,经清理,2007―2012年收到344939. 58元利息、房租、卖废品、零星罚款等,转其他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专户管理未纳入。上面于此县公布的《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4条“人民政府有非税收入征缴所有权,各级财政有管理权。部门收取非税收入需全上缴财政”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责令改正,对相关会计账目调整,收缴应缴收入……挪用、滞留、截留应缴财政收入” 规则不符,令缴1671427.98元非税收入给县财政。

二是未缴国库所征11321元占用耕地税。L社区将2007年前所征收11321元占用耕地税余额至审计时挂往来(2008年起改税务部征收占用耕地税),没缴国库。于《预算法》45条“征收预算收入部门,须按法规、法律条例……,严禁隐瞒、截留应当上交收入”规则不符。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4条“执收单位及人员违反财政收入交纳规则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账目调整,收缴应缴财政收入……挪用、滞留、截留应缴财政收入”规定,令缴11321元占用耕地税给县财政。

三是用81064.71元扩大支出范围。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在“地震灾害重建补助”列支中不属于重建补助的81064.71元用于房屋建设。于《预算法实施条例》(第186号)38条“应加强管理预算支出,对财政制度及预算严格执行,支出范围严禁扩大……资金使用要严格依预算支出规定”之规则不符。以《财政违法处罚条例》6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账目,追回资金……”之规则,令归还81064.71元于原渠道,调整账目。

四是部分原始凭证不合规。民政局于2009年6月“地震199900元救灾款没取得原始凭证(经查,此款拨至社区工程,用于道路建设),2007年12月一2010年12月发票购物品数量不完整和列支167765. 3元白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4条 “……原始凭证须填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8条1款“原始凭证须具备:……经营内容、数额和单价”违反此规则,需规范。

五是少记固定资产161163元。2007年9月用145310元购汽车,2010年6月用11530元购播种机,没写入固定资产账,2007年6月购买日用品多加了4323元账,总共161163元固定资产没记。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31条“增加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登记”规则不符。以《审计法》45条4款“责令以统一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来处理”规则,对相关会计账目责令调整。

六是往来款项长期挂账。2012年末审计出长期挂账33笔往来款2628930. 2元,6年以上13笔挂账186369. 2元,2到5年21笔2442561. 01元。其中大兴厂66609元的暂付款、中力公司91527. 1元、宝发企业71063. 16元等;有755386. 82元代管费、101753. 9元村委补助等。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9条“行政单位要严力管制暂付款项目,要清理及时,不得长期挂账"、36条“应加强管理暂存款,单位收入纳入的不得作为暂存款项;”之规则。以《审计法》45条4款“责令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规则,对往来账款清理,对相关会计账目调整。

1-6项问题张某承担主要的领导责任;王某担当主要的主管责任。

(五)审计建议 组里以审计中的综合问题,以下建议提出:管理非税收入要加强,“收支两条线”规则要严格执行,并按时交纳非税收入;强化项目核算与管理,应用项目金额一定要依照范围和规定,不可他用,充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加强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要求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报销程序,搞好会计凭证的审核,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加强往来账款管理,要求县国库收付核算中心和L社区全面清理往来款项,对相关账目及时整理,不得长期挂账。

上述案例表明,从整体上,设计的评价综合模型能全面评价被审领导在职履行责任状况,与传统审计报告中的分项评价、责任界定和描述结合,使审计能从各方了解清楚被审计领导责任履行状况,清楚地反映是非功过,明确总体状况,使经济责任审计更利于达到目的。

参考文献: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例7

1.现阶段农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1.1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

中办发17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民群众选出作风正派、廉洁公正、为农民办实事的村干部,有利于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统筹城乡一体化改革工作。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角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认真开展和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

1.2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作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不受侵犯,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有利于落实、完善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制。有利于全面、公正地考察和使用干部。

2.农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

2.1加强领导,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审计工作经费

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把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事关村级换届选举、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积极部署,狠抓落实。组织、监察等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区、镇也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按照上级工作布署,采取交叉审计、区镇联合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各种不同方式,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并下达了审计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这次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自身情况对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组织他们系统地学习了市、区审计工作方案,《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厦门市农村财务审计条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熟悉区、镇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通过培训提高了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为开展审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3严格审计工作程序,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各审计小组开展村干部离任审计时,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厦门市农村财务审计条例》、《村级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计工作规程,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一是提前三天下发审计通知书,将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完成后坚持十天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倾听被审计村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二是开展审计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查阅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对有凝问的开支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对涉嫌违法乱纪的开支,认真做好原始材料的记录和复印,取得第一手资料。三是正确处理问题,客观公正评价。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分清不同性质的情况,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该整改的要求被审计村及时整改,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及时办理移交,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对村干部任期内各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把握审计资料规范。做到有原始资料复印件,有证明材料,有审计报告,有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书等资料,做到资料齐全,立卷归档。

2.4督促落实整改,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审计工作的重点之一在于落实整改。审计结论下发后,各审计组及时跟踪督促被审计村(居)认真做好存在问题的落实整改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一是要求被审计村在接到审计结论后十五天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清退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退,该补办材料和手续的及时补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材料报区农业局备案。二是要求被审计村针对审计后还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三是要求被审计村严格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增强村级财务的透明度,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通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为组织部门进一步准确考核、选拔村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做好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3.农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存在一定缺失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例8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156-03

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始于1999年中央颁布中央两办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办法。随后,对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探索中不断前行:

中共中央2002年7月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2004年9月召开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同时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中共中央2005年1月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指出要“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并以第48号主席令予以,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相互补充,为更好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根据。

201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程序及审计报告的内容及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

2011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了《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该指南详细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程序及内容,操作指导性强,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对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对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积累了成功经验。但总体来讲,我国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业务不规范、评价指标不统一、评价方法不客观等。因此,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任重而道远,仍需不断改进与完善。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或审计机构)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从而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1}其不仅包含了对于各大中小型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同时也包括了对国家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包含内部审计,还包括外部审计,因此更为全面。为准确把握经济责任审计,本文所研究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单单是企业内部审计,还包含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政府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具有法人属性与自然人属性{2}。现代经济责任审计受到内在动因与外在动因的双重影响。在现有的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资源由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受到交易成本的限制,立法机构代表了公民对公共资源的所有权,而其经营权又由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所享有。这样就导致了社会公共资源的两权分离。现代经济责任审计的外在动因一是由于对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监督管理的需要,二则是对当前现有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3}。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国内很多学者认为,建立科学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体系很难,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量化;但是,建立企业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评价体系更容易一些。

三、我国当前审计监督方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审计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通过不断改进与完善,在强化公共责任、宏观经济监督、提高财政透明度及优化政府绩效等方面均发挥了正面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政府职能的完善与转变、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人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监督要求也随之增强。我国当前审计监督方式还具有一定片面性,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1.国家管理体制导致审计监督的依附性强。政府及事业单位审计机关:由于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审计机关同属于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受同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绝对领导,同时又受到上级审计机关的相对领导。由于同级政府机关掌握人事任免权、调动权,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与当地政府存在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被同级政府弱化。在该体制下,国家审计的职能作用未能完整体现。由于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管理体制的依赖性,使得审计工作受到同级政府部门的制衡,即使在日常审计业务工作中保持相对独立,但往往因为人事任用等多个因素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的干预,导致国家审计的权威性不高,经济责任评价体系缺乏客观公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决定难以贯彻执行,其权威性受到损害。

企业内部审计机关: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和政府审计一样,同样具有双重领导。一是受上级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机关)的领导,二是受企业领导层的领导。由于企业领导层掌握人事任免权及经济权利,其独立性大打折扣,权威性同样也受到影响。

2.审计作用的发挥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政府及事业单位审计机关:由于审计机关的领导权掌握在同级政府部门里,政府部门领导人的政治素养等问题成为审计工作者有效开展国家审计工作的重要因素。换言之,就是国家政府机关负责人坚持原则、重视法纪,审计机关的工作职责则能够公正客观地体现。如果部门领导人目无原则、无视法纪,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的评价无法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客观。其结果必然是审计机关逃避其经济责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若国家审计机关秉持原则,公开透明,将会出现政府机关负责人与国家审计人员的对立的局面。无论哪种结果,都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民主法治的健全。

企业内部审计机关:企业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也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如果企业负责人不够重视,同样会造成企业内部的不良影响。

3.审计监督权受到限制。政府和事业单位审计机关:从理论和法律上讲,国家审计机关应对本级地方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合理调查、监督和评价,因此来认定政府领导人的经济责任。但由于国家审计机关现行管理体制受到约束,监督力度受到限制,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审计机关不可能监督同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人,监督职能未能得到体现,造成国家审计的监督权力受到限制。这样只能由上一级政府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此看来,国家审计机关只能对部级、省级机关的审计产生领导,但是对中央政府的监督和经济责任体系的评价,就成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这就造成了与政治民主的要求的不相宜。

企业内部审计机关:综上所述,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无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其委托的事务所由于存在经济利益,其评价也无法做到客观公正。然而,对于现行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政府审计机关的介入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例如国家、省、市主要税收企业,由于与政府经济利益的密切关系,也有可能使得政府机关做出不客观的评价。

浙江省审计厅着眼实际,纵观大局,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线、两评、三权、四制、五指标”的县、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框架,即以当地县市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的运用情况作为开展主线,从内控制度和财政性量化指标两个方面对县、市长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总体评判,结合县、市长的经济决策权、管理权及对于经济政策的落实和监督权等“三权”来确定审计工作的重心和被审计单位,从财政收入征管体制、重点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和执行机制、财政性资金支出的监管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入手,反映县、市长的经济管理能力和经济责任;分析财政收入增长率、财政投入增长率、财政负债率、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发放率和征收率、全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等“五指标”,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成绩做出全面均衡的评价{4}。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领导干部或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其内容应结合当前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在审计内容上体现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情况。合理规划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明确审计对象及方向,提高对权力落实的监督意识。针对我国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对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紧扣经济工作中心,以重大的经济决策、投资项目,以及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财政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可通过比较分析评价法和评分评价法来进行。前者属于定性的评价方法,而后者则属于定量的评价方法。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中,通过对比较分析法和评分评价法,定性评价法与定量评价法两两结合、互为作用。从而进一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1.比较分析评价法。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比较分析评价法是一种定性的评价方法,也是最基础的评价方法。比较分析评价法,是根据审计人员所掌握的审计结果,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其标准进行衡量而提出评定意见的方法。例如发现由于被审计人员的个人不作为而导致国有资产蒙受损失,或因被审计人员存在、铺张浪费等作风问题,则判定,该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未能体现。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做好比较分析法要对审计证据进行梳理,对标准的制定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对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纳总结,保证其完整性。同时对互为矛盾的审计证据的判断、标准的运用要体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的原则,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专业审计知识。

2.评分评价法。评分评价法,是指为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设置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得分情况来判定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通过运用定量评价的评分评价法,对被审计对象在定性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客观证明力。运用评分评价法首先要将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的各项活动按照审计内容的相关要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其次根据被审计项目的难以程度制定该体系的评分标准并确定各标准的得分情况;第三通过很好、良好、一般、较差、很差这五个等级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为很好,分数在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一般,依次类推;最后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结果进行打分评判,并确定最终成绩。

开展绩效审计是我国政府机构及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国外,比如美国,已经有很成熟的绩效审计模式。他们以业绩审核、项目评估、政府政策分析为主,进行的绩效审计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推动了其他国家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我国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处于以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同时并存、并共同发展的阶段。因此,我国开展绩效审计应遵循由简到繁、循序渐进的适度原则,切不可操之过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审计制度也将逐步趋于成熟,并与国际接轨。财务审计向以绩效审计的结构转变,是绩效审计发展的战略目标。

绩效审计所使用的审计方式也尤为丰富,除了沿用传统财务收支审计中所使用的方式外,同时也采用了决策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并灵活运用多种数理统计科学理论。探索各专业领域及学科建设人员的工作成果,增加绩效审计的竞争力与影响力。通过对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电子计算机的广泛运用,不仅对系统本身进行审计,同时也将电子计算机技术运用于绩效审计计划的拟定、审计方案的优化、审计数据的整理、数据库分析等多个方面。因此,我国要完成从财务审计到绩效审计工作模式的转变,首先要改进现有的审计技术及方式。

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缺少统一标准,仍然依靠审计人员自身的取舍,随意性较大。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结合当前我国实际国情及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随着绩效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广泛运用,评价指标体系也应考虑到绩效审计内容的各项特点,在设计评价指标时要遵循一定原则,从而使各评价体系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已发展了20多年,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如何发展好我国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保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使审计人员真正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及人事利益分离,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其次,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借鉴西方国家绩效审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发展之路;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标准,保证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能持续健康发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客观公正。

注释:

{1}王利明,高雅青,李三喜.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精要与案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2}徐雪林,郭长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研究[J].审计研究,2005(4)

{3}田茂祥.论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的关系和发展趋势[J].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中国审计学会经济责任审计研讨会汇编,2006.10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例9

一是党组中心组学习有计划有步骤。局领导非常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领导带头,学法先行,精心部署、严格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指导办公室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明确领导及审计人员的学法用法内容,认真参加局每周五的学习会,解读《国家审计准则》、《市审计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知识测试,并多次在会上就依法审计工作提出要求。二是全局审计干部学法用法坚持不懈。局里为每个审计干部订阅了《中国审计》、《审计》、《中国审计报》和《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等各种法规资料;坚持周五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审计署视频培训和市审计局举办的专题讲座,采用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审计法律法规与其他行政法规学习相结合、学习与知识测试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增强审计人员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审计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做到依法审计,实现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宗旨。

(二)坚持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制宣传方式,提高法制宣传效果

一是通过局域网及时法律、法规、规章等学习课件,提高局内信息传递效率;开展专题讲座、集中培训、观看警示教育片、专业法律知识测试、撰写体会心得等活动,增加宣传多样性,并在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上解读《市审计条例》。二是通过报刊、网站、电视等媒介,进行专题解读、公告、新闻采集等形式,扩大宣传范围,促使社会各界对国家审计的理解、认识、参与和支持;同时,为区纪委机关全体干部和街镇纪检干部讲解“国家审计基本情况及街镇审计发现的问题”,为区编办组织的全区事业单位法人培训班讲解“国家审计基本情况及事业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为依法审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与宣传区委区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近年来审计工作取得的成效、发挥的作用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审计专报、专题讲解、邀请调研等方式,提高宣传效果,争取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重视和支持。四是把全区各委办局财务审计部门、街镇内审机构作为审计法制宣传切入口,通过内审人员分组季度例会形式进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聘用内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推动内审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及对国家审计的认识,今年开展的区绿化市容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全区30%的内审人员参与了项目。

(三)健全内部规范,强化内部管理

围绕依法审计,保证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多年来,我局持续抓紧内部规范建设,随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市审计条例》的出台,我局开展多形式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方式,不断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一是制度与规范性格式文本相结合,建立健全内部规范。今年我局建立了《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操作规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财务管理规定》、《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审计业务管理、行政管理制度,并针对现有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新梳理并逐步完善,同时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规范性格式文本汇编、部门预算执行规范性格式文本汇编,着手制定专项审计(调查)规范性格式文本汇编和审计项目工作流程。二是项目质量检查与优秀项目评选相结合,加强内部监督。组织开展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工作,通过对去年完成的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计划、过程等六方面内容的检查,及时发现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落实整改,有力促进了审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评选结果反映了参评项目在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创新审计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的明显进步,在市局2012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中,我局报送的区科委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区水务局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审计调查项目分获三等奖和优秀奖。

(四)逐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五联合”机制

根据两办“规定”和我区《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要求,今年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就联合进点、联合公示、联合力量、联合过程和联合反馈“五联合”工作机制作了进一步深化,明确了联合反馈的操作流程和具体细则,探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共享及整改检查等事项,确定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部门、联合反馈带队领导、联合反馈的时间、操作流程、通知方式及被审计单位参会人员范围等事项。

(五)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

一是审计公开常态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均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逐步深化审计公开。今年我局确定适时公开部分审计项目结果报告,2012年6月25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关于本区-年度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同时根据公开效果来确定下一步审计公开力度。

(六)加强职业道德检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结合市审计机关第26次职业道德检查月活动,由局纪检、监察和机关党支部共同组成检查组,通过发函、走访等形式检查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检查结果未发现一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今年我局在开展廉政教育和落实检查工作的同时,由局长与科室长签订了《科室廉政责任书》,明确科长为科室的廉政第一责任人,再由科长和科员签订《廉政承诺书》,明确科员对科长负责,实现廉政责任层层落实。

存在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例10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开展多年的基础上,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21083名企业领导人员。全国大多数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力度也在不断增强。2002年,全国共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2178人,比2001年减少了26%,但查出领导人员及涉案人员的个人经济比2001年增加了17倍,为2.2亿元。2003年的审计人数与2002年基本持平,但查出的违规行为金额却是2002年的1.6倍。

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在全国普遍推开,1998年到2003年,共审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13.6万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各地县级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据对全国20个省的236个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从1999年开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占审计项目总量的比重逐年递增,到2002年已增加到37%,投入的审计力量也由1999年的20%增加到2002年的38%。不少地区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工作格局。几乎所有省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在职务变动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一些地方的县人大还作出决定,未经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予任命。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在逐步扩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审计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7878人,其中地厅级1605人,县处级26269人。多数省、区、市都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扩大到省地市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广西、湖南、四川、云南、吉林、陕西、内蒙古等省(区)还形成了制度。各地还积极开展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大、多,所承担经济责任不明确,审计的难度大,探索市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将经济责任审计推向深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各地基本上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中不少地方还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确定工作计划,解决困难问题,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等有关部门,逐步形成了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大多数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有些地市的机构还高配半格,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各地在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审计内容、审计、组织程序、处理处罚、成果运用以及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报告的起草、审计文书的传递、审计责任的认定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基本实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些省(市)还通过了人大立法,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效明显

经济责任审计从产生到现在,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地区的经济指标、重大决策、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核查和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素质和决策水平,也能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纪,这就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了依据。1998年到2003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共给予12095名领导干部免职、降职、撤职,党纪政纪处分1254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3904人。如今,越来越多的省(市)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环节。有些省(市)明确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必须进入党委、政府用人决策程序,依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作出任免使用决定,不见审计结论不作出任免决定。还有些省(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和管理中,实行财经违纪一票否决,还有些省(市)对拟调任的领导干部实行“待审制”、“试用期制”、“负责人制”,对审计结果有疑义的缓用,有问题改正不彻底者不用,有突出政绩者重用。2003年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与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全过程,是对领导干部用财权的具体监督,是发现干部问题,结合群众举报调查核实情况的方法之一,是对干部进行财经法纪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的有效举措,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深远意义。据统计,1998年到2003年,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各种违规行为金额3301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55亿元,其中由于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行为金额219亿元,损失浪费金额43亿元。审计还发现个人经济问题12.4亿元。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广大干部也是一种和警诫。经济责任审计这些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如浙江省原供销社主任朱承岭渎职、挥霍公款案,四川省原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以权谋私将公款出借给亲友造成巨额损失案,昆明市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假借与外商合资办企业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案,湖北省枣阳市原局长贪污受贿案等,在社会上都引起了较大反响,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财经法纪,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职责的意识。不少地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探索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等措施,达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起到了审计一个,警诫一群的作用,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审计通过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决策能力、经营水平、遵守财经法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将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止领导干部失职、越权以及滥用权力,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经济工作、管理事务,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引导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加强了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比如一些地方从落实“的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角度,对“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还有一些地方将重心放在了宏观层面的,通过对审计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的深入,从完善内控制度和决策机制方面提出了审计意见和建议,旨在用制度化建设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从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

三、经济责任审计任重道远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日益凸显,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期望越来越大。为此,我们应该继续努力,不断探索,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向深入。

首先,扩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了号),要求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对县处级、地厅级和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也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几年来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已经摸索出了较为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和审计,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已是大势所趋,扩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将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其次,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生命线,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以有效运用的前提。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深入、不断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在审计实践中恪尽职守,不断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法。

第三,继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只有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才能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因此,应充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转化运用,结合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逐步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监督机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依据,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例11

2015年3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未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的开发区(新区、园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

(四)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

(五)使用公共资金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彩票公益金等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其他单位和个人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情况;

(十一)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机关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和经批准设立的特定专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对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并落实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将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拖延或者虚假整改的,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研究落实整改,开展重点督查,并报告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符合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或者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的;

(四)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审计的;

(五)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承接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由审计机关撤销委托,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主管机关。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五)收受、索取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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