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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19 14:49:28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例1

从目前该网运行情况来看,企业和各级监管机构可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监控,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网络化监管。

一、网络创建的重要意义

1、网络化安全管理

近几年,内蒙古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其中安全监管的手段单一,不适应我区高危企业多数散落在边远山区的特点,势必难保较好的现有安全形势。

为了改变我区对重点高危行业的监管采用的都是常规的手段这一现状,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信息化,能够及时掌握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和盟市、旗县区监管情况,做到各级监管者和企业都心中有数,更有效的监督、指导重点高危行业重点企业的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这是内蒙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份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体现,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去年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深入和继续。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结合自治区近年来对高危行业隐患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筹集经费42万元,创建了安全隐患网络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目前已进入正常运行,与此同时,全区发生各类事故13209起,死亡2074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5.92%,死亡人数下降11.59%。在数据上看安全网络的建设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2、安全检查系统的使用

安全检查系统创建运行以后,在传真、邮寄等传统隐患上报的形式上,又增加了网上录报。网上录报不仅是增加了一种上报形式,四级平台的建立减少了工作量,更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自治区安监局要求:各盟市每季度负责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每季度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每次检查面不得低于20%,并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网;对所监管企业检查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经过详细核实后,要及时录入信息网;及时督办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和所监管企业的重大隐患;每半年对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抽查其所监管企业。

各旗县区每月组织一次对所监管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的现场核查;对所监管企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查出的一般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并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网;检查企业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经过详细核实后,要及时录入信息网;及时督办企业上报和本级检查出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并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网;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向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重大险情随时报告;企业各岗位、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都要设立隐患登记台帐。企业应定时将各部位隐患台帐分类统计,经主要负责人核查无误后,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组织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产、停业整改;企业负责人负责督办一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安全网络化管理工作成绩

全区安监部门和重点高危企业紧紧围绕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目标,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为重点,强化网络建设责任制,加大对网络系统的投入,注重对网络管理员的培训,利用网络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受到了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的好评。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将企业纳入网络化管理,企业利用机关网络平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这在全国还是首家,可以说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为把网络系统建成操作既方便又实用,又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采取了发动群众边试用边征求意见的方法,不断完善和改进网络系统。

为实现对重点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自治区安监局首先明确责任,进行分工负责制,在网站试运行前全区12个盟市安监局,101个旗县区安监局,9个开发区,1297个重点高危企业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区分了任务,形成了四级网络系统管理体系,为网络系统建设和网上办公打下了坚实的组织领导保障基础。

初计划要在三月底完成基础数据库建设,四月一日开始试运行,而内蒙古绝大多数高危企业都落户在边远山区,将遍布全区的1297个企业基本数据采集完并录入数据库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自治区局精心组织,盟市局和旗县区局密切配合,企业积极参与,有关人员加班加点,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完成了基础数据库建设,特别是赤峰市和鄂尔多斯市安监局在工作量大,困难多的情况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任务。

为使注册到安全生产网络系统的企业、机构、执法人员会使用网络系统,自治区安监局采取了网上培训的方法进行了有效的培训,呼和浩特市局、锡林郭勒盟、包头市局单位采取办班的方式进行了培训。目前全区12个盟市局管理员、89个旗县区管理员、60%的企业管理员都能熟练应用网络系统,和对本级用户的维护管理。

截至2月,内蒙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注册机构134个、执法人员1515人,发文件322份,并将全区1127家重点高危企业纳入网络化管理。

去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网站已登记隐患5713个(一般隐患5645个,重大隐患56个,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12个),期中,乌海市403个、赤峰市1935个、呼伦贝尔市788个、鄂尔多斯市437个。经企业整改,88.86%的一般隐患、80.88%的重大隐患、75.00%的列入治理的重大隐患验收销案。四级平台的建立减少了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了企业和执法人员的好评。

三、网络管理的不足之处

在全区安监机构和重点高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四级网络平台已建立起。企业和各级监管机构可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网络化管理和监管,但在实施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内蒙古去年前11个月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上报隐患10398项、危险化学品上报隐患4262项、烟花爆竹上报隐患744项,而网上录报分别只有1175条、1547条、565条,煤矿上报8000多条隐患、网上录报的是1847条,企业不及时如实填报隐患,造成非网上报的隐患和网上录入的隐患数相差甚大,使网络系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个别部门和企业领导不重视隐患排查信息网建设工作。一部分是认识不到位,没有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和下发的网络建设的通知,没有意识到信息化管理的先进性和重要性,没有将其当作是今后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没有认识到抓网络建设是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落实,不督促操作员和执法人员及时在网上录报隐患、当月的自查和检查情况;三是没有按要求配备专用电脑和操作人员;四是领导不带头学习电脑知识和使用网络系统。

个别单位没有指定专人负责网络系统工作,有些是临时指定兼此项工作,出现了忙时无人做此项工作的现象,人员的不固定和兼项工作过多,使操作员不能专心信息网络工作,不同程度影响了隐患录报工作。

企业和安监机构自查、检查制度落实不够好。按照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并将自查情况录入到网络系统上。而我们的大部分企业和旗县区安监局没有按照规定办。

目前内蒙古各级安监执法人员不足,安全监管专业技术力量薄弱,对所辖区域企业监管存在盲点。从网上统计数据和隐患整改治理情况看,部分安监执法人员对隐患信息网还不会使用,对企业上报的隐患审核和督办存在滞后现象,有的企业上报重大隐患一周多时间,却无人去审核去督办。

四、下一步工作认识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例2

从目前该网运行情况来看,企业和各级监管机构可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监控,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网络化监管。

一、网络创建的重要意义

1、网络化安全管理

近几年,内蒙古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其中安全监管的手段单一,不适应我区高危企业多数散落在边远山区的特点,势必难保较好的现有安全形势。

为了改变我区对重点高危行业的监管采用的都是常规的手段这一现状,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信息化,能够及时掌握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和盟市、旗县区监管情况,做到各级监管者和企业都心中有数,更有效的监督、指导重点高危行业重点企业的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这是内蒙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份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体现,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去年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深入和继续。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结合自治区近年来对高危行业隐患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筹集经费42万元,创建了安全隐患网络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目前已进入正常运行,与此同时,全区发生各类事故13209起,死亡2074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5.92%,死亡人数下降11.59%。在数据上看安全网络的建设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2、安全检查系统的使用

安全检查系统创建运行以后,在传真、邮寄等传统隐患上报的形式上,又增加了网上录报。网上录报不仅是增加了一种上报形式,四级平台的建立减少了工作量,更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自治区安监局要求:各盟市每季度负责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每季度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每次检查面不得低于20%,并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网;对所监管企业检查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经过详细核实后,要及时录入信息网;及时督办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和所监管企业的重大隐患;每半年对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抽查其所监管企业。

各旗县区每月组织一次对所监管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的现场核查;对所监管企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查出的一般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并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网;检查企业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经过详细核实后,要及时录入信息网;及时督办企业上报和本级检查出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并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网;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向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重大险情随时报告;企业各岗位、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都要设立隐患登记台帐。企业应定时将各部位隐患台帐分类统计,经主要负责人核查无误后,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组织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产、停业整改;企业负责人负责督办一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安全网络化管理工作成绩

全区安监部门和重点高危企业紧紧围绕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目标,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为重点,强化网络建设责任制,加大对网络系统的投入,注重对网络管理员的培训,利用网络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受到了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的好评。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将企业纳入网络化管理,企业利用机关网络平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这在全国还是首家,可以说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为把网络系统建成操作既方便又实用,又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采取了发动群众边试用边征求意见的方法,不断完善和改进网络系统。

为实现对重点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自治区安监局首先明确责任,进行分工负责制,在网站试运行前全区12个盟市安监局,101个旗县区安监局,9个开发区,1297个重点高危企业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区分了任务,形成了四级网络系统管理体系,为网络系统建设和网上办公打下了坚实的组织领导保障基础。

初计划要在三月底完成基础数据库建设,四月一日开始试运行,而内蒙古绝大多数高危企业都落户在边远山区,将遍布全区的1297个企业基本数据采集完并录入数据库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自治区局精心组织,盟市局和旗县区局密切配合,企业积极参与,有关人员加班加点,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完成了基础数据库建设,特别是赤峰市和鄂尔多斯市安监局在工作量大,困难多的情况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任务。

为使注册到安全生产网络系统的企业、机构、执法人员会使用网络系统,自治区安监局采取了网上培训的方

法进行了有效的培训,呼和浩特市局、锡林郭勒盟、包头市局单位采取办班的方式进行了培训。目前全区12个盟市局管理员、89个旗县区管理员、60%的企业管理员都能熟练应用网络系统,和对本级用户的维护管理。截至2月,内蒙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注册机构134个、执法人员1515人,发文件322份,并将全区1127家重点高危企业纳入网络化管理。

去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网站已登记隐患5713个(一般隐患5645个,重大隐患56个,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12个),期中,乌海市403个、赤峰市1935个、呼伦贝尔市788个、鄂尔多斯市437个。经企业整改,88.86%的一般隐患、80.88%的重大隐患、75.00%的列入治理的重大隐患验收销案。四级平台的建立减少了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了企业和执法人员的好评。

三、网络管理的不足之处

在全区安监机构和重点高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四级网络平台已建立起。企业和各级监管机构可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网络化管理和监管,但在实施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内蒙古去年前11个月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上报隐患10398项、危险化学品上报隐患4262项、烟花爆竹上报隐患744项,而网上录报分别只有1175条、1547条、565条,煤矿上报8000多条隐患、网上录报的是1847条,企业不及时如实填报隐患,造成非网上报的隐患和网上录入的隐患数相差甚大,使网络系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个别部门和企业领导不重视隐患排查信息网建设工作。一部分是认识不到位,没有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和下发的网络建设的通知,没有意识到信息化管理的先进性和重要性,没有将其当作是今后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没有认识到抓网络建设是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落实,不督促操作员和执法人员及时在网上录报隐患、当月的自查和检查情况;三是没有按要求配备专用电脑和操作人员;四是领导不带头学习电脑知识和使用网络系统。

个别单位没有指定专人负责网络系统工作,有些是临时指定兼此项工作,出现了忙时无人做此项工作的现象,人员的不固定和兼项工作过多,使操作员不能专心信息网络工作,不同程度影响了隐患录报工作。

企业和安监机构自查、检查制度落实不够好。按照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并将自查情况录入到网络系统上。而我们的大部分企业和旗县区安监局没有按照规定办。

目前内蒙古各级安监执法人员不足,安全监管专业技术力量薄弱,对所辖区域企业监管存在盲点。从网上统计数据和隐患整改治理情况看,部分安监执法人员对隐患信息网还不会使用,对企业上报的隐患审核和督办存在滞后现象,有的企业上报重大隐患一周多时间,却无人去审核去督办。

四、下一步工作认识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例3

文章编号:2095-4085(2015)07-0139-02

随着我国建筑施工规模越来越大,暴露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漏洞,传统的安全监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大型建筑项目的安全管理需求。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逐渐被应用于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并逐渐形成了新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模式一网格化监管模式,本文将基于建筑施工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探讨建筑施工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运行机制。

1.建筑施工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运行机制分析

在整个建筑施工过程实行中网格化安全监管模式是保障其安全的基础。网格化安全监管模式主要包括以下4种机制。

①触发机制。触发机制可使安全监管网格体系的正常运作得到有效保障,对于安全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主动发现并及时解决;

②统一监督机制。往往在建筑施工过程发生安全事故属于偶然事件,通常机率较低,导致在安全问题上多数安全监督人员没有引起重视,从而对于某些安全隐患无法预见。而通过实行统一监督机制,确保施工的安全性,能够使建筑施工管理的主动性增强,有利于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③差异化监督机制。差异化安全监管是指根据监督者的不同责任和任务,实现分类监管建筑项目,从而合理应用监督资料,以促进整个网格化管理模式的顺利运作;

④闭环监督机制。在施工过程中,闭环监督机制是保证监督工作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实现信息共享,并对危险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2.建筑施工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构建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网格化监督模式主要针对建筑工程项目,利用网络监控平台、参照相关标准将不同施工部门、监督对象划分为不同网络结构,再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各个网格之间能够协调工作,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质量与效率。目前,网格化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安全监督组织网络;二是安全监督信息平台;三是安全监督任务。不同的建筑施工项目可根据监督任务灵活分为不同层次,同时根据不同任务层次对监督任务进行合理分配。

2.1安监组织网格设计

目前,建筑施工安监网格均属于三级网格,即:一是市县政府级网格;二是施工项目级网格;三是建筑安监企业级网格。其中,市县政府级网格中包括了质监机构、安监机构等,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安监机构主要通过执法、监督等职能来保障安全。施工项目级网络包括各安装单位、分包单位等,是建筑工程的施工者,直接关系和保障着建筑施工安全。安监企业级网格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虽然在工程项目中这些机构的定位不同,但在安全问题中,都负有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于项目中的危险源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监督。

2.2安监任务网格设计

为建筑施工过程中提供一种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模式是网格化监督模式的主要目的,因此对于整个网格监督模式是否成功会直接受到安监任务网格设计的影响,而整个模式的价值也由任务完成的质量所决定。其中工程设备、材料等是安全监督的主要对象,同时也包括监督安全管理工作,可通过采取任务分配的形式对工程设备、材料进行监督,尤其是重点监督危险陛较大的部分,将其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3.网格化安监模式运行的难点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例4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经营者,以及为网络食品经营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网络食品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范围一致。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网络食品经营的规定。

第七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的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二)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四)建立食品经营电子数据备份和管理制度;

(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书面告知其营业执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文字信息及图片。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页面进行更新。

第十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或者贮存场所的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能够满足保障所经营或贮存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不得在网上进行信息及交易。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第十三条 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网络经营的,除符合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标明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以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网络食品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食品的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二)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信息不得在同一页面展示,在显著位置标示保健食品特殊标志,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等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信息一致;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在食品信息时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十五条 从事网络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六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并留存相关资料。

经营进口食品的还应当取得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等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有经营资质,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配送。

第十九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二十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供货者档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第二十二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案件查办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节 网络订餐服务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信息、主体业态、经营项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并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保障食品安全送达。

第二十五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达时间以及食品流向。

第二十六条 鼓励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将其加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展示。

第二十七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配送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单位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第二十九条 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装应清洁、密闭、完好,送餐设备应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三十条 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统一标识制式工作服。

第三章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资质、网站名称、网址、IP地址、网站ICP备案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进入本平台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对于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其在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档案和台帐,审查并记录食品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信用信息、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信息等内容,并定期核实更新。

第三十六条 个人通过网络经营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如实记录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并及时核实更新。

对通过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并及时更新。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要品种及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保证食用农产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第三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网络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网络食品经营者在其平台上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内结束经营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食品经营者在其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经营许可证号等内容。

第四十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和报告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在信息查询、交易数据提取、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督促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在食品经营者未及时删除互联网上销售的涉及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时,有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第四十二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实施监督抽检。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食品质量抽检制度,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检,切实保障平台内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十三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身份认证、质量安全认证、信用评价、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服务,提高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办法履行审查义务的,依法与该入网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执行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消费预赔金等制度,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的行业自律。

第四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自身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经营者台帐、经营数据统计、食品安全管理及自查报告等方面信息,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信息的数据统计、调研分析工作。

第四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身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第二章的规定。

对自营食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记,以区别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食品经营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网络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的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年度抽检计划,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程序,对辖区内经营的网络食品实施监督抽检。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经查实后,可以作为对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五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后,需要关闭网站的,可以依法移送网站许可或者备案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以团购形式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团购网站和团购食品提供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抽样、召回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等活动,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河北省多举措强化网络食品销售和监管为强化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多种举措加强网络食品销售和监管。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例5

我市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以前在药监、卫生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药品供应渠道混乱,市场上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还不少,农民用药安全,吃上放心食品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保证。从近两年我市农村药品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形势严峻、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是药品从业人员素质低。在全市400多家村卫生所(室)、门诊部中90%从药人员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二是购药渠道混乱。不少个体诊所、村卫生所(室)及药店从个体商贩中购进药品,进药渠道不合法,质量得不到保证;三是农村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滥用抗生素和药品经营单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现象;四是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严重。20*年至20*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全市个体诊所、村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绝大部分存在使用过期失效药品行为。

以上情况说明,随着药品监管力度加大,城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秩序日益规范,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不断向地理位置较偏僻,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农村转移,农村地区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差,严重缺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对药品规范管理的认识不足,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我们必须以事实求是的态度,以向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正视目前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和药品供应渠道方面存在的问题,认清形势、确立目标、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出色地完成政府下达的农村“两网”建设任务,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农村食品药品市场混乱现状,让农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

二、明确要求、明确任务,全面落实农村“两网”建设目标。

为解决好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和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列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0*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市[20*]49号)、《指导意见》中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保证农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宗旨,正确处理好“两网”建设工作中的各种关系,要紧密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在当地政府的直接组织和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开展“两网”建设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把“两网”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逐步建立覆盖县、乡、村以药品监督部门为主,以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为辅的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建立健全农村药品质量体系,确保对农村药品的监管到位。到20*年底,各省(区、市)县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管网络,要有不低于60%的县实现药品连锁、配送进县到乡,有不低于40%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供应进村的目标。

根据这一指导性意见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两网”建设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已转发了这一方案,这个《方案》中确定我市“两网”建设的目标是到20*年底前,建立起乡镇有领导分管、有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行政村有食品药品监督联络员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体系;实现药品供应网络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和90%以上的村卫生室和村级药店,消灭药品监管和供应盲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安全。20*年度的工作目标是:建立起各乡镇有领导分管、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60%的行政村有食品药品监督联络员的食品药品监督网络体系;所有乡镇60%左右的行政村和1000人以上行政村都有药品供应网点。

在药品监督方面,20*年以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部分乡、镇卫生院、药品经营企业聘请了一些信息员,信息员们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并反馈药品质量总体状况及药品市场情况、协助开展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今年年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联合下了《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并按《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指导各乡镇卫生院进行整改,同时对村卫生所(室)进行全面整治,对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改变了村卫生所(室)的面貌,提升了管理水平,提高了从药人员的素质。他们还组织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打击非法邮售假劣药品、整顿和规范农村中药材集贸市场、整顿和规范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行为等6次大规模的药品市场整治活动和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采血器、一次性输液器、血液制品、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急救室、妇产科、过期失效药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等16个专项检查,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在药品供应方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积极推进以下药品供应模式,一是充分利用卫生网络资源,实行由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所(室)实行药品统一代购配送。基本上规范了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行为;二是大力推进药品连锁、配送,目前我市已实现了药品连锁配送进市到乡。下一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部分乡镇设立中心药店,进一步推进药品连锁配送工作,并支持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发展乡镇(村)零售连锁药店。

在食品监督方面,5月份市政府成立了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还制定了《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目前,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我们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我市农村食品药品市场仍然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上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还不少。二是购药渠道不规范,一些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经常从个体药贩手中购进药品,药品质量难以保证。三是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消毒不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没有作毁形处理;三是不合理用药现象严重,乱用抗生素。四是违法经营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农村食品药品市场存在以上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项主要原因是现在药监管理体制乡、镇以下未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为了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使广大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设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和药品供应网络的意见。这个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吴仪副总理的肯定。吴仪副总理指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正义之举,不仅需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更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供应网络建设”。全国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在积极加强“两网”建设。

前不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全省“两网”建设情况,我市是全省没有建立食品药品监管网9个县(市)之一。

三、提高认识、落实职责,全面推进农村“两网”建设。

市政府办公室已转发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全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政办发[20*]88号),它是我市推进农村“两网”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它具有高起点、高要求的特点,要在年内全面实现20*年度目标要求。在这里,我向与会的全体同志,向各镇乡的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提出以下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药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食品安全关系到家家户户”,关注老百姓的食品和用药安全,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总书记曾经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吴仪副总理也指示:“食品药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件天大的事”。因此,搞好农村“两网”建设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好实践,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贡献。这件事如果办好了将对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一定要时刻牢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胸怀建设全面小康的大目标,全力推进农村“两网”建设,不断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例6

为切实履行通信网络安全管理职责,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请于2009年9月4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

电子邮件:wangxiaofei@miit.gov.cn

附件:《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通信网络”)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权威解析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被非法控制等以及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被非法篡改等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管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订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责任主体)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政策、标准的要求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单位通信网络安全负责。

第五条(方针原则)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同步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规划、设计、新建、改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满足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

已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没有满足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进行改建。

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费用,应当纳入本单位建设项目预算。

第七条(分级保护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将各通信网络单元按照其对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通信网络单元的分级结果应由接受其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通信网络运行单位调整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评审。

第八条(备案要求1)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通信网络投入运行后30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子公司、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向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单元,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备案。

(三)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的通信网络单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九条(备案要求2)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主要功能等。

(二)通信网络单元责任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三)通信网络单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四)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关键设施位址等。

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

第十条(备案审核)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通信网络单元备案申请后20日内完成备案信息审核工作。备案信息真实、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备案信息不真实、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通知备案单位补正。

第十一条(符合性评测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的要求,落实与通信网络单元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自行组织进行符合性评测。评测方法应当符合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通信网络单元的级别调整后,应当及时重新进行符合性评测。

符合性评测结果及整改情况或者整改计划应当于评测结束后30日内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经常性的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风险评估方法应当符合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前,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及隐患处理情况或者处理计划应当于风险评估结束后30日内上报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三条(灾难备份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的要求,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演练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

第十五条(监测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自主监测,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监测系统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与电信管理机构的监测系统互联。

第十六条(CNCERT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建设和运行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系统。

第十七条(安全服务规范)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管理,保证其服务符合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政策、标准,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检查措施)电信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委托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检测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测活动。

第二十一条(配合检查的义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对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规范检查单位)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检测,不得影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软件、设备或者其他产品。

第二十三条(规范检查人员)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泄漏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对专业机构的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由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罚则1)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例7

(一)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信息安全(Network Information Security)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仅跟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紧密挂钩,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民族文化的继承发展与经济繁荣稳定。“网络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的正常运作和其中信息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可以从形态上进行划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网络信息存储的安全,二是网络信息传输的安全。由此可见,网络信息存储安全主要是信息在静态中的安全,而网络信息传输安全则是信息在动态运作中的安全。从网络信息的具体内容的角度看,可分为信息网络的本身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和信息安全。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信息安全所涵盖的范围很大,包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过的军事政治也包括到生活中的各类民事行业,甚至可以具体到一个家庭及个人的信息安全。

 

(二)公民宪法监督权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以契约形式的权利让渡,的确,在民主国家,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只是人民赋予给他们从事管理国家的工具。而政府对权力的运用,可能会给人民带来福祉,但也可能因为权力被滥用而给人民和社会带来危害。针对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监督体系,其中也包括公民监。

 

上述可以说是对监督权的概述,而网络监督权则是对于监督权的具体表现,现代社会的民众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类信息,通过自己的理解和与网络的多种交互行为,得出对于社会事件和政府政策的中肯评价,从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和纠正社会不良风气,发现政府决策瑕疵,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体现,这是网络时代对于公民监督权行使的积极影响。但是,溯及其本源来看,公民的网络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一种工具延伸。公民通过网络行使国家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是顺应网络时展的需要,这不仅使公民能够更好的行使自身监督权,也能使网络发挥积极的新作用,促进网络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应用。通过两者的互相影响,是我国的社会朝着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引领网络新的发展方向。

 

二、公民宪法监督权与信息安全的冲突

 

(一)冲突的表现

 

从唯物辩证法的方法看,所有的事物都是一个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物体,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当然也在此列。虽然网络监督权在现阶段的行使确实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了一系列积极影响,但是不能否认,我国也确实存在网络监督权滥用的情形。这也是本文即将探讨的问题。

 

1.对侵犯他人隐私侵犯:网络监督权得到公民的广泛认识和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本身的自带属性,网络自带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是人们更愿意通过它行使权利和表达意见。例如,“人肉搜索”现在对于现在社会也不再陌生,近几年来,出现人肉搜索的次数越来越多,甚至可以说很多人已经见怪不怪了。这是否可以看作是对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呢?我们不否认它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在揭露社会事实真相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公布搜索事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由于网络的传播性和开放性,公众可以获得当事人一系列隐私信息,网民也会在短时间内获取到该类信息。不可否认,这是对当事人甚至其家庭隐私权的侵犯,这也是违反监督行为的初衷。

 

2.易引发网络暴力:监督权的行使主体是公民,作为其延伸的网络监督权的主体同样是公民,但是监督权的行使效果还是受到公民自身素质的影响,网络上公民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某些公民的思想观点带有明显的偏颇和激进,但是有时这种观点很容易得到一些网民的认可,这很容易造成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伤害,但是他的危险程度不亚于现实暴力行为,有时甚尤过之。往往网络上一件热议事件捆绑上道德后迅速发酵,由此更多的网络力量加入进来,可能会带来各种对于事件当事人的各种攻击,最后造成网络暴力的不良后果。

 

3.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公民在网络上一定程度上因为网络的匿名性使其处于失控状态,公民在现实中发表言论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或者是来自国家的制裁,但是公民在网络上则很少有这种顾忌。这使得公民在网络上发言有时只图一时之快,容易给社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违背现实社会生活中基本的道德准则。这种道德感的缺失也导致网络言论的信用度大幅下降,有时更会给不法分子带来可趁之机。一些极端的个人或者团体就会抓住这样的漏洞,从事一些伤害他人的事而从中获利。例如,编造一些网络谣言,大范围的在网络上传播,给当事人编造一些莫须有的道德事件,短时间内造成一定轰动,但是事实上会给当事人名誉权造成一系列苦果。这种行为不仅会给个人及家庭带来恶劣影响,而且情节恶劣的甚至会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4.破坏司法独立:网络一方面使公民能够接触到更多的社会上各类信息,特别是一些深受社会关注的法律案件的判罚,一旦获得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机关的审判就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这容易破坏司法的独立性。正常情况下的合理监督是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但是社会的过度关注可能会是法庭在判罚中为了安抚民意而做出违反司法逻辑的判决。其中最典型的是沈阳刘涌案,由于公民对于此案最终判决不服,在网络上大肆宣传不满情绪,认为此改判有黑幕。最高人民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最终判处刘勇死刑并立即执行。这不仅破坏了司法独立性,更是一定程度上对于司法尊严的践踏。

 

(二)冲突的原因

 

1.缺乏道德约束: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事来自道德层面的批判。它的存在已被看作是对传统道德的冲击。最直接的表现是,人们在网络中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来摆脱道德约束,在网络中发言只顾自己的一时满足,不考虑现实后果,不会顾忌到自己的言行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网民认为在网络中他们不必承担现实中会产生的责任,言行过于随意,致使他们毫无顾忌的发表意见。总之,道德层面的缺失是网络监督权的行使陷入两难的境地。

 

2.行使载体缺乏真实性:公民网络监督权和社会现实中监督权存在差异。在社会现实中人们任意行使监督权是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人们也会因此谨慎行使自己权利。这一方面规范了监督权的行使,但是另一方面也会制约监督权发挥其实际作用,人们不敢对于不良的社会现象进行斗争,但是在网络中,公民可以随意举报类似现象。这也是网络自身属性所带来的影响,它暴露了网络监督权的行使缺乏真实的载体和有效的手段,继而造成了更多弊端。

 

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早在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开始就已经暴露了它的不足。我国虽然早在上世纪已经对网络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不成体系,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再加上网络监督权具有其特殊性,现阶段的立法不能完全满足它的发展。这就造成了关于网络立法的滞后性。这相较现阶段处于高速发展的网络来说,明显不足。这就致使法律不能发挥它的规范作用,造成了法律一定程度的缺失,制约了网络监督权的完善发展。所以,我们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机关和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一部符合现阶段网络监督权发展需要的法律,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行使网络监督权。

 

三、构建网络信息安全与公民网络监督的冲突协调机制

 

(一)制定网络监督法

 

网络现阶段在中国大范围的普及,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致使中国相应的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随着世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我国的相关法律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也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些都是我国立法所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也不难理解我国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存在一些消极影响,甚至有些偏激分子利用网络对社会施加不良影响。所以制定一部可行的相关法律是中国网络发展不可缺少的。所以本文作者希望可以制定相应的《网络监督法》,规范公民网络监督权的行使,明确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权利以及由此会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不仅会优化网络监督权的行使,也会一定程度推动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和普及,创造更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督监管机构

 

大部分权利的运行都是会受到相应机构的监管,这样有利于更好的行使权利。我国的网络监督权的行使,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个层面。我国现阶段并不存在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所以为了我国公民此项权利的更好行使,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在这方面是走在中国前面的,我国在建立监管机构时完全可以在考虑自身情况的同时,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新加坡的传媒发展局、美国的联邦通讯管理委员会及印度的网络警察局。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也一直推动着这些国家网络的健康发展。我国也因此取得过阶段性发展:2004年,我国开通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通过这个网站可以了解网络上的不法行为,还可以针对不法行为进行威慑。这样通过此类监管机构,公民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优化了监督权行使的环境,另一方面也防止了公民网络监督权的滥用,更能为实际的执法部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三)提高网民素质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例8

二、明确药品“两网”建设目标

药品“两网”建设以促进我县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便捷为目标,建立健全以行政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技术监督为支撑的药品安全监督网络,进一步完善主体清晰、渠道规范、保证质量、满足需求的药品供应网络。

(一)阶段性目标:对全县医疗机构“星级药房”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药房”建设、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跟踪检查,进一步深化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切实发挥农村“两网”保障药品安全作用。

(二)中长期目标:2015年前,在全县逐步建立起“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药品安全监督网络高效运行,药品供应网络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便捷。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督网络

(一)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县政府对全县的药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将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各镇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加强统一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充分发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药品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社会化监督,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健全和完善基层药品监管信息报制、稽查快速反应和协同联动机制,对药品推行数字化、全方位动态监管;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继续提高监督抽验的针对性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加强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由镇政府在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中选配适合工作任务要求的人员担任专(兼)职药品安全协管员,履行药品监督协管工作职责;酌情在每个社区(行政村)确定1~2名具有一定文化水平、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药品安全信息员,负责及时收集、报告基层药品质量安全信息。

(四)提升药品安全监督网络运行质量。定期对药品监管人员、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督网络的例会制度、监督报告制度、检查指导制度等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药品安全监督网络运行质量。

四、积极推进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一)积极稳妥地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根据国家、省和市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流配送、购销使用、定价报销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公开招标采购,进一步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医药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二)健全完善适应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药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药品现代物流,促进城乡药品连锁经营,鼓励连锁网络建设,促进药品零售连锁向社区、农村延伸。进一步规范药品采供渠道,着力提高农村、城市偏远地区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能力。

(三)深入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严格依法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工作,加强对认证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药品经营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强化对药品采购、储运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环节的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

(四)加强药品零售和临床用药药学服务。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药品零售企业深入开展药学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正确、合理的用药咨询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的药品使用管理机制,促使医疗机构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使用药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制度,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收集和报告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药品“两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例9

一是强化综合职能,牵好头起好步。先后出台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镇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职责》、《xx县镇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向镇、村纵深处延伸;成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积极组织力量开展对水产品市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全县的“小刀手”等的专题调研,摸清实情、把握动态、及时应对、服务决策。

二是强化监督职能,监督考评同步走。以政府食品专员的角色,强化对部门、环节的监督。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体系,采取自查自评、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随机评价与安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考核和评价各镇、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是强化组织职能,协调运作各项活动。从职能出发,整合相关的资源,先后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春雷行动”、水产品、肉类食品、豆制品、奶制品、生活饮用水等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确保饮食安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为您饮食用药安全护航”大型广场咨询等服务活动中,组织食品安全各部门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四是强化查处职能,树立牵头权威。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我们首先是界定相关部门、环节的责任,组织调查、落实整改、追踪处理,增强食药监局对食品安全的督察力。比如200x年门河学生中毒事件,我们及时向县分管领导汇报并向有关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二、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探索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

(一)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形成政府负责、群众监督、流通规范的网络格局

一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纵向到底。县政府与各镇镇长、食安委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了《200x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状》,进一步落实了县政府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镇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是构建“群众监督网",横行到边。整合工商部门的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网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两网”监督网络,实现三网合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维权群众监督网。目前从社会各界聘请的40名县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81名镇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员和408名村级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已全部到位。

三是创建“现代流通网”,保证食品质量。以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核心,依托龙头商业企业“苏果超市”,由供销社筹措资金400万元,在县城建立一个面积达2500平方米的大型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一个大型超市。各村的“为民便民社区服务中心”所有食品、生活日用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

(二)加大三方面力度,着力提高农村药品“两网”运行质量

一是争取县政府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县政府将药品“两网”建设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并做为政府目标考核之一的基础上,通过开展药品“两网”示范县工作,进一步细化了xx县药品安全工作评定细则,量化了县政府对镇政府的考核目标。同时县政府正在积极落实乡镇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专职化、办公场所固定化和“两网”建设经费专项化。

二是加大对药品供应网络的扶持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调节、简化程序、优先审批等手段,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向边远地区延伸,方便农民购药用药。目前,我县药品零售企业已发展到165家(村级67家),今年上半年新办药店13家,其中设在乡村的就有10家。

三是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结合我县实际,出台《xx县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完成了xx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方案及评定标准,为下半年全面开展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打下了基础。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例10

互联网与反腐败之所以能够产生交集,在很大程度上是网民可以用一组代码替代真实身份监督腐败行为,极大地提高了网络检举人的安全感,对网民监督腐败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遗憾的是,这种匿名性还携带造蔽功能,在网络监督中常常产生“泥沙俱下”鱼目混珠的虚假举报信息,有时会激发网民非理性表达的冲动,甚至酿成网络,给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制造伤害。对此“网上”与“网下”关于互联网实名制问题的争论不断升级,其中有三种代表性看法:其一持反对态度,认为网络实名制并不能阻止网络负面信息,反而会削弱网民反腐积极性,不具备可操作性;其二持赞成态度,认为网络实名制应该尽快出台,网民注册真实身份信息,可约束并增强网民反腐责任感,遵守基本道德底线,从而减少或阻止以反腐为名掩盖诽谤之实的网络言论传播;其三持折中态度,认为采用网民在网站后台注册真实身份信息,在前台仍用虚拟身份信息的方式,既可制约不良信息传播,又可提高网民发言自由度。

从理论分析角度,这三种看法对于整治网络监督秩序似乎都具有一定道理。但在实践中,坚持反对网络实名制,任其虚假反腐信息扰乱网民视线,网络监督将难有大作为;坚持赞成网络实名制,在法治社会尚未形成,特别是检举人保障法还没出台的历史时期,实名制将成为网络监督持续推进的桎梏;坚持有限实名制,在网站安全保密技术还不够发达、网络管理机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其实用价值也难以应对严酷的挑战。在韩国曾经实行的网络实名制中,曾有3500多万名网民(当时韩国总人口4800万)真实身份注册信息被泄露,使政府意识到,这将带来比网络诽谤更严重的多种巨大威胁,被迫宣布取消网站实名注册。欧洲许多国家也曾提出实行网络有限实名制,其结果都是无疾而终。根据宪法原则,公民利用媒体发表个人看法,无论采用实名还是匿名方式,都具有自由选择权利。同理,网民以何种身份揭发检举腐败也有选择的自。按照宪法精神,从网络实名制只能倡导,不能强制推行的逻辑出发,网络监督队伍将不断得以壮大。至于网络监督中涌现出的种种问题,须采取常态化措施,从网络安全技术、侦查技术、监管方法以及法治建设等方面寻找突破口,探索其解决问题路径。

二、官员隐私权应克减,不应等同于百姓

隐私权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已经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与法律保护。在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隐私权,但已经阐明隐私权受宪法保护之意,如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是宪法保护公民人权的纲领,是保障公民私生活免遭侵扰的准则。然而,官员隐私权应如何界定?这在我国现行宪法及其法律法规中目前还找不到答案。正因为如此,自从网络监督问世以来,官员隐私权便成为我国法学界很有争议的命题。一些网络检举人行走在道德与法律边缘,纠缠于合法与违法之中。“官员也是国家公民,其隐私权当然受宪法保护”的说法,困绕着一些网络监督案件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官员隐私权成为一些网络举报人蒙受打击报复的借口,甚至成为一些官员掩盖腐败的盾牌乃至贪官的免死牌。

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从法律角度提出,当献身公共事业的公职人员私人生活无法与所从事之事业完全分开时,其隐私权不存在。官员属于公众人物,尤其是手握重权的官员都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官员隐私的保护应是最低程度的保护,这一国际惯例被称为“官员无隐私”。国际人权领域公认,隐私权是一种可克减的权利,只能在国家生存受到威胁或其他紧急关头,由法律对其明文界定。据此可以推论,在事关政息国亡的腐败与反腐败交锋中,官员隐私权应具有克减性。那么,应克减到何种程度呢?恩格斯早就阐明过,“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因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据此可以判断,官员作为人民的者,在网络监督中其隐私权已被政治化,不应等同于百姓,其隐私权应克减至无穷小,即零隐私。如果以此为网络监督立法的逻辑原点,将为攻克网络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行使中产生的诸多难题提供重要依据与线索。

三、网络治理应采用复合手段,不应单靠管制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例11

一是强化综合职能,牵好头起好步。先后出台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镇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职责》、《xx县镇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向镇、村纵深处延伸;成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积极组织力量开展对水产品市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全县的“小刀手”等的专题调研,摸清实情、把握动态、及时应对、服务决策。

二是强化监督职能,监督考评同步走。以政府食品专员的角色,强化对部门、环节的监督。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体系,采取自查自评、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随机评价与安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考核和评价各镇、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是强化组织职能,协调运作各项活动。从职能出发,整合相关的资源,先后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春雷行动”、水产品、肉类食品、豆制品、奶制品、生活饮用水等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确保饮食安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为您饮食用药安全护航”大型广场咨询等服务活动中,组织食品安全各部门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四是强化查处职能,树立牵头权威。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我们首先是界定相关部门、环节的责任,组织调查、落实整改、追踪处理,增强食药监局对食品安全的督察力。比如200x年门河学生中毒事件,我们及时向县分管领导汇报并向有关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二、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探索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

(一)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形成政府负责、群众监督、流通规范的网络格局

一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纵向到底。县政府与各镇镇长、食安委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了《200x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状》,进一步落实了县政府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镇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是构建“群众监督网",横行到边。整合工商部门的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网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两网”监督网络,实现三网合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维权群众监督网。目前从社会各界聘请的40名县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81名镇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员和408名村级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已全部到位。

三是创建“现代流通网”,保证食品质量。以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核心,依托龙头商业企业“苏果超市”,由供销社筹措资金400万元,在县城建立一个面积达2500平方米的大型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一个大型超市。各村的“为民便民社区服务中心”所有食品、生活日用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

(二)加大三方面力度,着力提高农村药品“两网”运行质量

一是争取县政府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县政府将药品“两网”建设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并做为政府目标考核之一的基础上,通过开展药品“两网”示范县工作,进一步细化了xx县药品安全工作评定细则,量化了县政府对镇政府的考核目标。同时县政府正在积极落实乡镇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专职化、办公场所固定化和“两网”建设经费专项化。

二是加大对药品供应网络的扶持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调节、简化程序、优先审批等手段,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向边远地区延伸,方便农民购药用药。目前,我县药品零售企业已发展到165家(村级67家),今年上半年新办药店13家,其中设在乡村的就有10家。

三是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结合我县实际,出台《xx县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完成了xx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方案及评定标准,为下半年全面开展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打下了基础。

(三)整合管理资源,实行两张网有机结合

一是食品“政府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与药品“监督网络”的有机结合。聘请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原药品协管员担任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聘请原药品“两网”中的村级药品信息员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同时为适应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拟在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各镇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组建为镇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导机构,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