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1-01 21:38:47

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例1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目前,我国农业依然是靠天吃饭,大多地区不得不主要依靠雨水灌溉,人工灌溉对于那些雨量稀少或者雨量变化无常的地区也是绝对必要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状况尽管有所改善,但是依然薄弱。因此,2004年以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直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就是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已任。由于农村区域人口居住密度小,农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指数相对较低(见表1),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主要由政府来完成。因此,承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公共财政必不可少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最关键的问题是投融资方式的选择,这不仅关系到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还决定着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及其维护等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近年来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增加较快,1994-2006年,中央累计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量超过4 000亿元,主要投向农业和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当中用于大农业方面的投资比例也有所提高,目前财政资金正在成为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2)。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总量仍然明显不足,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的投资比重偏低。造成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原因或制约农业基础设施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向城市倾斜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给不足的体制性因素。因此,必须构建城乡协调平衡、公平合理的基础设施财政供给新体制。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根据受益范围的大小,通过调整和理顺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农业基础设施的界限,建设基础设施费用原则上由各地方相应层级的公共财政予以提供,中央政府根据公平均衡的原则,按贫困程度予以支持。

2.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大多具有的正外溢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因此,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是必然选择。从目前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来看,不仅要求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还应建立健全省级以下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3.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创新。应加快城乡统一税制的步伐,合理确定农村税收,逐步建立起科学、公平、合理、规范、优化的农村新税制。同时,对农村税费体系进行合理重构,尽快形成新的有利于增加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筹资制度。

二、建立财政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筹措建设资金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1.增加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县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投资和支持方向,应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城镇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要向农村延伸,特别是城镇的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职能要突破城乡界限,逐步延伸到广大农村。

2.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在农村道路建设、桥梁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以采取BOT、冠名权等形式,鼓励、引导民营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以村为单位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筹措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改革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管理机制

过去对农业基础设施的管理主要是一种实物管理和设备管理,谈不上什么资产经营管理。无偿服务、无偿供给、无偿消费,导致供给越多而需求缺口越大。因此,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就成为有效增加供给的一个重要途径。经营性或竞争性基础设施要逐步改造成公司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一般生产企业运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非经营性或非竞争性基础设施实行以价值管理为主、以实物管理为辅的体制,可以是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负担,但是也要讲究经济效益,讲究责、权、利相统一。所有农业基础设施要尽可能实行资本化和价值化管理。农业各类小型基础设施可改建成各种合作经济、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形式,明晰产权,按企业化原则经营。

参考文献

[1]何李花,曾福生,向香云.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问题探讨[J].金融经济,2006(4):6-7.

[2]王科.基础设施与西部新农村建设[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93-96.

[3]刘伦武.农业基础设施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动态关系[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10).

公共基础设施例2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目前,我国农业依然是靠天吃饭,大多地区不得不主要依靠雨水灌溉,人工灌溉对于那些雨量稀少或者雨量变化无常的地区也是绝对必要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状况尽管有所改善,但是依然薄弱。因此,2004年以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直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就是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已任。由于农村区域人口居住密度小,农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指数相对较低(见表1),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主要由政府来完成。因此,承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公共财政必不可少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最关键的问题是投融资方式的选择,这不仅关系到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还决定着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及其维护等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近年来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增加较快,1994-2006年,中央累计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量超过4 000亿元,主要投向农业和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当中用于大农业方面的投资比例也有所提高,目前财政资金正在成为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2)。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总量仍然明显不足,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的投资比重偏低。造成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原因或制约农业基础设施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向城市倾斜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给不足的体制性因素。因此,必须构建城乡协调平衡、公平合理的基础设施财政供给新体制。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根据受益范围的大小,通过调整和理顺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农业基础设施的界限,建设基础设施费用原则上由各地方相应层级的公共财政予以提供,中央政府根据公平均衡的原则,按贫困程度予以支持。?

2.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大多具有的正外溢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因此,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是必然选择。从目前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来看,不仅要求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还应建立健全省级以下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3.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创新。应加快城乡统一税制的步伐,合理确定农村税收,逐步建立起科学、公平、合理、规范、优化的农村新税制。同时,对农村税费体系进行合理重构,尽快形成新的有利于增加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筹资制度。

二、建立财政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筹措建设资金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1.增加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县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投资和支持方向,应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城镇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要向农村延伸,特别是城镇的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职能要突破城乡界限,逐步延伸到广大农村。?

2.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在农村道路建设、桥梁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以采取bot、冠名权等形式,鼓励、引导民营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以村为单位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筹措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改革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管理机制

过去对农业基础设施的管理主要是一种实物管理和设备管理,谈不上什么资产经营管理。无偿服务、无偿供给、无偿消费,导致供给越多而需求缺口越大。因此,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就成为有效增加供给的一个重要途径。经营性或竞争性基础设施要逐步改造成公司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一般生产企业运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非经营性或非竞争性基础设施实行以价值管理为主、以实物管理为辅的体制,可以是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负担,但是也要讲究经济效益,讲究责、权、利相统一。所有农业基础设施要尽可能实行资本化和价值化管理。农业各类小型基础设施可改建成各种合作经济、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形式,明晰产权,按企业化原则经营。

参考文献:

[1]何李花,曾福生,向香云.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问题探讨[j].金融经济,2006(4):6-7.

[2]王科.基础设施与西部新农村建设[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93-96.

[3]刘伦武.农业基础设施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动态关系[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10).

公共基础设施例3

一、基本情况:

(一)发展成就:

我县现辖9个乡镇,共59个行政村。其中:北郊两乡一镇共18个行政村,南郊五乡一镇41个行政村。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和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对“三农”问题日益重视,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相继出台并得到贯彻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我县完成农村经济总收入7.46亿元,同比增长10.85%;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004元,同比增长8.62%。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设计库容为760万立方米的照壁山水库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农牧区学校面貌焕然一新,投入上亿元,对全县26所中小学危房进行彻底改造;投入265万元,使59个行政村“村两委”和9个乡镇的办公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修建人畜饮水管道720公里,建成水源地24座,村村基本用上了自来水,农牧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改善;农牧民的医疗卫生条件明显提高,投入592万元完成了8所乡镇卫生院的改扩建,投入228.1万元重点解决了中心卫生院设备短缺问题,使我县乡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跃居全疆前列;在全疆率先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使广大农牧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城乡道路建设成效十分显著,全县9个乡镇全部通了公路,59个行政村80%铺设了沥青路,形成了以国、省道为主干道,县乡镇公路为次干道、乡村公路为辐射的道路网络;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大力发展,全县有永久性引水渠首3座,临时性引水渠首6座,控制灌溉农田约20万亩,有各级渠道1588公里,配套各级渠系物建筑物2400多座,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农牧民增收奠定了基础,农村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朝着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为贯彻中央五中全会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市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指出:力争到2010年,把我县、玛纳斯县、芳草湖建成全疆新农村的示范县(农场),建成10至20个示范乡和一批对全疆有引领作用的示范村。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市委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县委十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暨经济工作会议确定:力争五年内基本完成全县59个行政村农牧民相对集中的中心村的农牧民居住生活区的改造建设。2006年我县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水西沟镇、板房沟乡为重点实施农牧民生活居住区及基础设施的改造建设,力争完成首批10个试点村生活居住区及基础设施改造建设。

目前已编制完成了《我县“十一五”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纲要》,制定了《我县“十一五”时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细则》和若干新农村建设的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改造建设资金5200万元,各项工程正在有序进行。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济建设与社会各项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但制约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因素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

(一)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由于国家和自治区、市级财政每年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有限,县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足,致使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比较薄弱。

一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较差。引水渠首工程每年春夏季受洪水威胁,渠道上下游已建成的拦洪坝、导流堤、铁丝笼子坝都被冲毁,对引水渠首的保护作用较弱,急需加固防洪设施;农田渠道配套及设施还不完善,渠道防渗率较低,其中支斗农三级渠道还有45%没有防渗;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的灌溉和人畜饮水设施,因缺少资金维修和更新设备,已严重老化,无法满足用水需求。特别是南郊的部分乡镇,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缺乏。

二是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相对短缺。有个别队及牧民定居点的人畜饮水没有解决;乡镇居民虽用上了自来水,但是各乡镇都没有下水工程,大部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渗坑或直接排进河道,造成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致使居民饮水不安全;尤其是地处我市上水源的水西沟镇和板房沟乡的生活、生产污水,将直接威协到全市的用水安全。特别是县委、县政府搬迁到板房沟乡后,新县城的建设和发展将使供排水的矛盾更加突出;8所乡镇卫生院改(扩)建虽已完成,但因后期建设资金未落实,配套建设项目无法完成;各村卫生室条件较差,无法满足当地农牧民的医疗服务需求。部分乡镇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较差。

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分薄弱。“十五”期间农业产业结构发生了突破性、实质性的进展,形成了北郊无公害蔬菜基地和南郊生态农业示范区的发展格局,龙头企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初具规模。但是总体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尚未完成,农、林、牧、渔的比例还不合理。二三产业和农业的关联度不高,农产品加工业不发达,龙头企业带动型尚处于发展初期;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市场带动型、特色资源开发带动型等产业化处于探索阶段。农技、农资、供销等部门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农业生产的产中服务环节,没有形成农业综合服务体系,难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要求。

(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设计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各乡镇新农村建设的方案等规划编制工作刚刚起步,全县村镇规划相对滞后。由于农村建设缺乏长期的规划,为今后新农村改造建设带来了许多困难:大部分农牧民和乡镇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住房大多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建造的,土木和半土木结构居多,功能不完善;生活居住区相应的供排水和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乡容村貌脏乱差问题突出,各村没有集中的垃圾处理站,随意倾倒垃圾的现象严重;在已进行农村住房改造的乡镇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水西沟镇方家庄村整体改造为农家乐后实现了人畜分离,但部分村民因无经营能力只能将改造后的房屋出租,然后搬到养殖区去居住,其生活水平并没有因住房改造而得到真正的改善。

(三)一些政策不到位或落实不力,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工作进展。

农村电网改造后,由于加收维护费等,事实上造成城乡同网不同价,增加了农民负担。乡村道路修好以后,因自治区交通厅对县道养护补助未跟上,维护资金严重短缺,路面破损、路基沉陷后得不到及时维护,导致损坏面积越来越大,降低了农村公路的服务功能和使用年限,同时也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村公路网便捷、快捷、高效等功能的发挥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提高。各乡镇对乡镇街道的保洁、亮化工作都很重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因县财政没有专门的款项,保洁员的工资及设施费用等成为各乡镇一项大的负担。我县的林业以生态效益为主,没有收入,每年浇灌林地的水电费及护林员的工资成为各乡镇的负担,因缺少资金有的林地一年只能浇一个水,部分树木已经枯死。

(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人才缺乏。

农村经济发展滞后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最根本、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高素质、实用型的人才。2005年虽已完成了8所乡镇卫生院的改造扩建工程,引进了新型的医疗设备,但因缺少专业的技能人员,新配置的部分医疗设备处于闲置状态;2002年以来我县乡级卫生院无1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目前全县13所乡级医疗机构空编48个;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因专业结构单一,长期缺乏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及临床实践,技术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此外,教育、农牧等系统也迫切需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五)其他方面的问题。

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中,由于条条块块部门多头管理,不利于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由于各种原因,我县境内的一些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非国有土地由县土地部门管理,造成了一个地区出现两个执法主体的现象,导致土地管理的矛盾纠纷较多,国有土地资源流失和变相流失的现象较为严重。在部分地区,存在农民乱建房的现象,县土地部门无权管理。

在公路建设与管理方面,县交通局将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上报市城市交通局,道路的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资金的拨付与使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监理等均有上级部门管理。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由县政府和交通局协调解决,但对道路工程质量、施工期、工程进度等无权管理,形成监督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的情况,致使部分县域年度重点建设(支持)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

位于乌市—安宁渠镇公路上的宣仁墩收费站,给安宁渠镇、六十户乡、青格达湖乡农业生产和招商引资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因要交纳过路费,蔬菜经营户或压低菜价或到其他的地方去收菜,致使北郊各乡镇蔬菜的销路和菜价受到影响、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三个乡镇都出现了已谈好项目意向,但最终却因过路费问题而导致招商失败的现象,如:曾有5000万的矿渣微粉项目拟在安宁渠镇投资,但最终却因每年300万元的过路费而另选他处;为逃避来回八十元的过路费,一些三、四十吨的大吨位车辆绕道乡村公路行驶,最高承载能力在15吨的乡村公路上每天有上千辆大吨位车辆通行,对乡村公路造成的损坏很严重;另外也增加了政府的负担,每年每车的过路费达到1.2万元左右。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相关部门也多次进行协商,农民甚至还采取了比较过激的行为——到路上堵塞交通,但目前为止此事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这些矛盾和问题,有的是在长期发展中积累下来的,有的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历史形成的欠帐多、负债重,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相对薄弱;二是农村产业化、规模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农牧业产品加工业相对滞后;三是以工业为重点的二产和乡镇的城镇化水平相对偏低,资源优势未充分转为经济优势;四是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与市场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干部队伍领导加快发展、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需进一步提高,政府推进加快发展和服务“三农”的职能需进一步转变,县域财政经济实力的基础需进一步稳固;六是历史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结构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差距扩大,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体制。

三、意见和建议:

200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来我县调研时明确提出:要从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乡村道路条件、绿化状况、供水卫生条件、供电安全可靠、电视入户和社会公德、文明水平等具体环节入手,去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时指出,我县三次产业布局规划要与市大产业布局规划紧密结合,防止低水平重复规划布局。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杨刚同志也明确指出:王乐泉书记重要指示对编制“十一五”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十一五”期间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全市的一个工作重点,加大对我县的投入力度,把我县建成全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示范县和标杆县。

(一)统筹城乡发展,做好建设规划。

要将我县建成标杆县、示范县,成为首府的后花园,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来进行规划和发展,要在政策和资金上向我县倾斜。因此,建议将我县的发展规划和乌昌、乌市三次产业布局规划进行衔接,将县域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前期纳入市属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和“十一五”规划之中,如:将建设北郊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和绿色农副产品加工区,及南郊以发展风能和煤炭资源优势为主的非农产业发展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能纳入市上的计划,予以适当支持,并能统一纳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园外区”,享受两个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以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将我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纳入市贸发和农牧部门统一规划中,并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市贸发局、市农牧局及相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商贸网络时,应规划建设农副产品在城区内外的销售网络网点,在城市社区设施建设中,应考虑农副产品销售网点的配套建设,以减少中间环节,增加农牧民收益。将托里乡、水西沟镇等乡镇的土地开发统一纳入全市占补平衡计划之中,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对全市发展的促进作用。将我县“十一五”确定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市上的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之中,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道路、轨道交通、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永丰乡作为南郊旅游景区的门户,建议重视和加快其城镇建设速度。2006年,建议能启动乌板、乌水公路,水西沟、板房沟供排水、污水处理厂及北郊河西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建设。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养护计划之中;将生态改善和大气污染治理纳入市相关部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要加强对县乡两级工作的指导,确保各项建设规划能够落到实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田、路、通讯、村容村貌整治等多方面的建设,要加强各有关专业建设规划的相互衔接,防止资源浪费,重复建设。同时,要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使之深入民心,成为民之所向。

(二)多方融资,加大资金投入。

发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缺的是真金白银和拓宽思路寻资金。一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大幅度增加支农资金的比重,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投资,包括大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农村道路及农村教育医疗、电力通讯等,为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进步提供自然条件保证。二要以规划统项目、以项目统资金。要认真研究,充分利用国家建设新农村的政策,抢抓投入机遇,千方百计争取上级资金扶持。要建立新农村建设项目支撑体系,以项目库建设为基础,做好有关项目的筛选、编制、申报工作。三要积极支持我县组建县城乡建设投资公司,扩大筹融资渠道,智谋负债建设,加快县域小城镇建设步伐。同时要制订优惠政策,采取各项措施积极推进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融资,采取股份制、投资基金、经营权转让以及财政贴息、承诺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大型基础设施、环保等社会性公益项目,以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

(三)制订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就业。

农村条件差,很多人不愿意长期在农村工作,因此农村人才的培养、现有技术水平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有关方面和各相关部门形成共识,紧紧抓住为农村培养人才、输送人才这个重点不放松,真抓实干。首先,要制订相应的人才激励政策,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引导各类人才到乡村工作,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和智力支撑。其次,要增加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既包括政策上的投入,也要包括财力上的投入,要加大改善人才创业条件的投入,同时也要加大对人才进行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再次,要加强对口部门人才支援的力度。如:市以上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结成固定对子,制定长期支援规划,明确对口支援的目标,帮助建立健全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市级医疗、教育、农牧业技术部门在缺编进人时,应优先考虑有乡镇工作经验者,甚至要求必需在乡镇服务满两年以上才能录用,这样可以鼓励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工作,从而提高乡镇医疗、教育、农牧等方面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

(四)收费站的问题。

公共基础设施例4

1 城镇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界定

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简称“两个设施”)是城镇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支撑,是城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物质条件。按照功能和形态的差异,城镇基础设施是城镇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是指能源系统、给排水系统、交通系统、通信系统、环境系统、防灾系统、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行政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保险、社会福利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加强和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展的设施等。如表1所示。

2 城镇“两个设施”建设现状问题

2.1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适应不了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伴随着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城镇基础设施相对滞后影响了城镇综合服务功能的完善。首先,城镇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不足。大运量公交系统、公交场地建设,公交换乘枢纽设施建设,公交专用道建设不足,城镇交通拥堵严重。其次,城镇污水与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城镇生活垃圾集中的收集、清运、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能力仍然明显不足,远远满足不了城镇环境保护的功能需求。再次,城镇供水、排水设施严重不足。在全国600多座建制市中,有近400座城镇缺水,其中缺水严重的城镇达130多个,全国城镇每年缺水60亿立方米。最后,城镇民用燃气水平低,能源结构不合理。居民使用液化气,燃料气化普及率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较大,由此造成的燃料浪费和环境污染现象严重。

2.2城镇公共服务设施满足不了社会民生的要求

伴随我国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城镇卫生、教育、养老、住房、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等设施发展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首先,城镇医疗卫生服务设施覆盖不足。我国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镇、大医院,中小城镇医疗资源严重短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站或卫生室)更是不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其次,城镇教育服务设施短缺。城镇中小学原本不足的教育资源不适应持续增加的农民子女就读的需要,不少城镇只能采取挤占学校功能用房、增大班级名额等应急性办法扩大学校容量。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容量不足、供需矛盾凸显,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依然存在。最后,城镇保障住房严重不足。在全国城镇低保家庭中,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已解决的住房困难户仅占7%左右;在全国已开展廉租住房的城镇,其覆盖率仅有1%。大量农民进城的保障房需求更是无法满足。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城镇中心职能和多功能作用的发挥。

3 创新城镇“两个设施”多元化投融资模式

3.1创新公益性设施投融资体制设计

城镇公益性设施项目是指无收费机制、无资金流入的项目,包括城镇敞开式道路、城镇绿化、城镇照明、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文化、公共体育等设施建设,理应由政府部门完全负责,实施政府保障型的投融资体制。

(1)实施政府主导、各级政府合理分工、合理负担的公共财政投资体制。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投资分工与协作关系,克服基层政府失灵,提高整个政府部门的融资能力的均衡性,保障基层政府有足够的履行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投资能力。在保持城镇政府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地位的同时,适当上移中央与省政府的部分“两个设施”投资职能。需要打破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过多承担“两个设施”建设的格局,加大高层政府的投入。尤其在农村公路、基础教育、基层医疗、基层文化等公益性设施建设方面,应当加大高层政府的投资力度。

(2)拓展用于公益性设施建设的财政渠道。加大中央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规范整合各类财政性投资支出,适度提高土地收入,国有资产收租分红收入、矿产资源收入、收费收入资产变现等补充公益性设施投资的资金,建立财政公益性设施投资基金。尝试运用发行政府公益性设施建设债券等金融手段筹集建设资金,建立鼓励发达地区、国内外企事业、社会团体无偿捐献、捐建各种公益性设施的机制,提高公共财政投资保障能力。

(3)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交通、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资金供给,并不意味着此类公益性设施的建设管理责任都需要政府部门独自承担。要打破行政垄断,大胆引进竞争机制,改变传统的投资配置方式,通过招投标、代建制、合同制等新型的投资方式,强化责任约束,提高公益性设施的投资运营质量与效率。

(4)支持社会资金捐建公益性设施。参照国际惯例,通过提高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等办法,大力拓宽民间资金捐建各类社会公益事业的途径,可以鼓励国内外大企业、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捐资给政府兴建各类公益性项目,也可以民间基金会等名义直接出资兴办公共教育、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设施,形成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捐建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

3.2 创新经营性设施项目资金多元化供给模式

与公益性设施项目和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不同的是,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最大特点就是投资的社会效益(即外部性)较弱,经济效益最强,因而投资主体主要由企业来担任。但由于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或效益外溢,也需要政府投资支持。

(1)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场的不断开放,价格和收费制度进一步改革,从优化国有资产战略性布局的全局出发,应当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多种途径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对于职业教育、教育培训、营利性医院、商业文化体育、商业性养(托)老服务、疗养院等具有经营性质的城镇公共服务设施来说,考虑到其具有市场需求大、个性差异大等特点,应当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形成优质服务。

(2)开展现代金融信贷服务。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实施注资信用担保机构,适当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等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对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贷款项目资本金足额合法、贷款项目预期效益好、项目收益与还款来源有保障的经营性项目,扩大中长期开发性贷款。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公共基础设施例5

从中国最近力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筹建,到国际社会普遍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当今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一直是国家制定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都非常重视的问题。公共基础设施不仅能有力促进经济的发展,也深深的影响着人民生活,它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基础。

公共基础设施是指能增加社会福利、提高生产效率的物质与技术手段,不但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卫生设施、环境等工程性基础设施,还包括科学教育、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性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提供无形产品或服务的部,它们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主要起间接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的过程。每个时期国家都有关公共基础设施重大的投资,无论是早期的动辄几百个重点项目的建设还是2008年经济危机时期的四万亿投资,还是去年两万亿投资,都使得公共基础设施得到快速的发展,如此的投资不只是为了基础设设施的发展的而投资,另一层面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然而公共基础设施对于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又如何呢?这就需要做好公共基础设施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以期望能为相关领域起到点些许的借鉴作用。

一、公共基础设施制约区域经济发展主要原因

(一)公共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制约区域经济发展。与发达国家相对多样性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渠道相比,我国的单一财政投资和银行贷款严重阻碍了在政策不及时的情况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致使我国除了一线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严重受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例如作为山西省会的太原市,公交车破旧,有的道路多年失修,脆弱的排水系统等等都与这个省会城市的名片不相符合,近两年虽有所改善,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随着人口增加、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有多少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远远落后与经济发展,有待急切的改善,尤其是近年国家战略倾向于东部沿海地区,致使中西部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城市。

公共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一方面是由于政策本来的规划不到位,不能较全面的覆盖更多地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由于之前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合理的规划,造成许多设施多次拆除及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再加之以前的政绩工程,太过注重某一区域的规划建设,而忽略其他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交通与排水系统的建设不足,更是直接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落后制约区域经济发展。由于目前我国公共基础设施主要由政府经营管理,而无过多市场因素的影响,导致其运营效率低下,在经营过程中,缺乏管理创新能力、技术更新周期长、部门繁多造成经营单位缺乏生存忧患意识,而企业多靠垄断谋取更大的利益,再加之相关职能机构臃肿、权责不清、管理混乱、办事互相推诿、管理效能低下,对整个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与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资源浪费问题尤为严重,作为福利部门的基础设施部门,经常“吃、拿、卡、要”进一步助长了垄断气氛,而国外大多市场化的经营以及多渠道的融资模式大大促进了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公共基础设施财政拨款的GDP占比较少、投资主体的单一、政府垄断式的经营等因素导致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的落后,制约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公共基础设施与经济协同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直接促进经济发展,亦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加大公共基础设施不仅可以助推经济的持续发展,也能带来其他方面的发展机会。而加大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先要因地制宜地长远合理的规划,避免因领导人的换届而造成重复建设的浪费,对基础设施项目要进行严格的论证,无论是可行性研究还是技术经济的论证。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规划布局以及未来的战略,发现公共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邀请专家编制多种相配套的基础设施投资方案,择优实施。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交通设施的建设是重点。要针对地区的特点合理布局,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增加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的里程,提高运力。例如天津自由贸易区的申请以及“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的机会,天津应加强滨海新区自由贸易园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也要重点加强与北京、河北的交通重点对接。加强城市主次干道网的建设,特别重视非机动车道的规划与建设,使道路网与地区的交通量相适应。除此之外,重点建设各地区城市的排水系统,更换设施老旧的排水网管,最好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这也是大多城市有待改善的基础设施方面,最后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强其他方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进一步打好本地经济发展的基础,提高人民是生活水平。

(二)细化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往作为投资主体的政府在不断市场化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应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从原来的经投资管理要逐渐放权,做好监督与规划,其余应交由市场完成。鼓励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要确定企业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主体地位,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鼓励和保障政策,要明确政府权责,确保依法行政,建立服务型政府。

引入特许经营和增加投融资模式。对此要引入竞争机制,对公共基础设施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加投融资模式。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可以吸取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而特许经营不仅弥补了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不足,也及大地推动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质量与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公共基础设施例6

1.物联网的概念

物联网指的是在网络的范围之内,可以实现人对人、人对物以及物对物的互联互通,在方式上可以是点对点,也可以是点对面或面对点,它们经由互联网、通过适当的平台,可以获取相应的资讯或指令,或者是传递出相应的资讯或指令。

物联网不仅是对物实现联接和操控,通过技术手段的扩张,赋与网络新的含义,实现人与物之间的相融与互动,甚至是交流与沟通[1]。

2.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根据公共需求来提供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对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成为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重要手段[2]。

3.物联网基础建设阶段的公共产品特征

物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和运营的资金来源,特别是物联网前期大量的建设资金,基本还是各个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和国有银行提供的贷款,而如果产业建设有负债,债务最终的承担人还是政府等公共事业结构,这足以说明物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还是需要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同时也可以说是要全体纳税人共同来承担,因此其服务对象也应该是广大民众,应该体现出公共物品特征来。

物联网的公共产品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效应不可分割性。物联网的建设目的不是为某一领域或者某一类的企业提供一个新的盈利点,继续遵循传统的生产——销售模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搭建一个更广泛、更智能、更自由、更稳定、更安全的网络化信息交互平台。平台最终搭建完成后,绝大部分将为整个社会所共享,基本不存在针对不同主体的效应差异。

(2)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有了3g网络的应用成熟、未来4g网络的建设和推广以及广域通信网络和小型传感网络的无缝融合,物联网的各类应用平台将拥有足够的网络容量来容纳相关业务,因此个人或者企业对于此类产品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个体的体验和使用质量,仅仅是建设的初期可能会存在一些信息挤占性和不平等体验,但这都是暂时现象。

(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在物联网网络平台搭建完成后,特别是当云计算智能处理平台搭建完成之后,从边际成本角度看,市场当中新加入消费者体现在生产和维护端的工作与原有消费者相比基本没有差异,仅仅是信息数据库中字段的增加,因此可以认为其加入没有增加生产成本,取得方式是非竞争的。

(4)提供方式的非盈利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物联网建设和市场推广上,根据刚才的分析可以看出,物联网是可以免费提供给用户服务的,政府和市场其他运营主体都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收入,甚至会高于传统的用户收费模式。而发展初期的用户端收费仅仅是一种市场扩散的策略,是一种暂时性行为。

(5)公共需求的带动。由于当前技术水平发展、市场应用滞后以及相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公共事业当中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和反馈效率都比较低,信息获取的途径和内容较为贫乏,集成交互平台功能单一、实时性和实地性差,同时缺乏高效的反馈和应对机制。而如果将这些单个需求解决方案整合起来,便是物联网体系建设的雏形。

(6)物联网建设的多主体供给性。公共产品可以通过政府生产、政府购买和混合生产的方式进行供给。在物联网的建设过程中,真正政府独立建设的比例不高,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与运营商、制造商、系统集成商、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完成的,通过集成各个主体的竞争优势,可以保证物联网建设的质量和先进性。

4.物联网市场应用阶段的公共产品特征

物联网作为公共产品,除了上述物联网建设期所体现的公共产品特性之外,物联网在投向市场进行应用的过程中的公共服务特征还有:

(l)服务的大众性。在各个行业的应用当中,物联网应用的最终端点都是大众用户,除了少数对于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较高的特殊行业应用之外,物联网的所有应用都能体现出为大众服务的特征。

(2)民生基本服务性。物联网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其对于日常生活的全面渗透性,其应用体现在日常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涵盖卫生、医疗、交通、运输、公共事业、安全、教育等等,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领域应用,也是政府服务的应有内容。

(3)高技术高质量的智能服务。从远景规划看,未来的物联网应用将会形成一种云计算式的大众性服务平台,在一定的法律约束背景下,用户可以无偿获取和使用相关的信息和产品,其技术特点保证了服务的质量和良好的体验,也是一种改善民生、提高生活效率和生活品质、推动社会整体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力[3]。

5.总结

物联网在应用领域和服务对象上体现出公益性特征,决定了物联网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投入、广告投入和投融资资金的扶持。同时,物联网的技术应用将在公共事业管理的领域当中对于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带来较大程度的提升。

参考文献:

公共基础设施例7

[DOI]10.13939/ki.zgsc.2017.12.046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城市中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也不断地增多,由于前期的公共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一部分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再加上公共基础设施自身对于资金的需求量比较大,因此也加大了政府和国家的投入力度,造成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善、投入不足、设置不完善加剧的恶性循环。想要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就需要缓解恶性循环,利用好民间资金来投入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目前我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正在使用这种新的融资模式,简称为“PPP模式”。

1 PPP融资模式的引进现状

1.1 PPP项目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优势

在我国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引进PPP融资模式,能够帮助解决目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面临的财政预算不足现象,提高城市中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能够提高城市人民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效益,同时公共部门能够跟民间私人企业共同来承担责任和风险,把风险分担和各自的利益做到了最大化处理。

1.2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建设目标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引入PPP融资模式由于参与方的利益不同,因此发展目标也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各方的发展机制能够有效合作,才能够在统一的目标下高效地完成目标。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合作目标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短期目标对于政府的公共部门来说就是通过建立公共基础设施来提升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对于私人的私营企业来说就是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回报,并针对双方做好收益和责任的分配工作。长期目标就是长期合作的含义,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对整体资金有效利用起来,而个人私营企业需要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份额,这样两者的关系需要衡量基础服务设施的有效供给。

1.3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

由于每一个国家的发展国情不同,PPP融资模式的发展也有差异性,同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融资模式还有分类同样存在差异。在充分地考虑到资产的所有权、投资还有商业关系等因素之后,世界银行把PPP融资模式分为特许经营模式、租赁模式、管理外包模式、服务外包模式等几种形式。

1.4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融资的参与对象

由于目前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都在创新实施PPP融资模式,因此其中的融资模式还有参与方也比较多样化。PPP项目融资模式的参与放出了政府和相关公共基础设施运营部门之外,其中还包括有各类银行金融投资机构、融资顾问咨询公司、私营企业、法律税务保险等咨询顾问公司、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供应商等,这些对象中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直接、间接利益关系,然后通过SPC进行组织,围绕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工作。

1.5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融资运作

完成的PPP融资模式运作程序主要有四个方面:融资前期的研究和分析、选择合适的SPC、开发运营、转移终止。首先要在前期进行分析和研究,确定好项目的可行性,然后再确定好SPC,成立SPC之后开始接受整个项目,包含有招标、投标、签约谈判等,政府在项目的开发和运营中充当监督作用,最后是SPC和政府之间的交接工作。

2 公共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的应用策略

2.1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

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相关行业的政策制定方也是管理者,要通过建立公共设施建设推动体系来促进私营部门的参与,其中包含决策层、执行层还有支持体系。通过在政府部门中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体系,能够制定出明确的促进政策,强化主管部门中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掌握,从而从侧面提升了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还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效率。

2.2 充分\用民间力量

由于目前PPP融资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比较复杂,同时政府部门在相关法律、财务、合同管理、风险分担和商务谈判上的专业能力具备不足,尤其是在如何能够把政府部门的服务公益性和私营部门的营利性有机结合上还有所欠缺,因此需要借助于民间的专业团队、专业力量,来强化政府部门的行政能力。

2.3 建立有效的奖惩政策

在PPP融资模式推广过程中,政府可以推出奖惩政策,通过制定具有吸引力的奖励政策来激励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例如,对于在PPP项目推动过程中业绩较好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由于私营部门参与到政府项目运行中,因此政府工作人员容易针对私营部门的专业知识、工作复杂性还有利益旁落有一定的抗拒心理,激励政策能够有效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参与到PPP融资模式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中来,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私营企业的服务品质。

2.4 成立具体的管理部门

在欧美国家政府的商务办公室中有专门的单位部门是为PPP项目服务的,该部门负责制定PPP项目的时事政策还有实施策略,制定电子商务的标准,同时也通过发展有关软件来帮助政府具体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因此,我国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发展模式,在商务部门建立专门负责PPP开展项目的工作部门,全程推动和指导我国PPP项目的实施和发展。

2.5 加强对私营部门参与的评估力度

在建设城市公共设施过程中,可以优先选择采用PPP方式进行融资,政府的相关审批部门一定要针对主管部门提交的公共设施项目仔细研究,同时也要针对参与到其中的私营部门的可行性进行有效评估。

2.6 积极办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针对目前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PPP融资项目的成员小组进行培训工作,在培训工作中需要针对法律、财务、合同、谈判等中药专业领域进行短期强化培训,能够帮助提升参与人员的专业技能掌握水平,帮助提升整个业务的发展质量。同时主管部门也需要针对PPP项目的理论和开展目标进行积极研究。

2.7 加强政府机关的联合互动

政府部门需要针对PPP模式适应的范围和原则进行评估确定,然后根据评估结果来设定项目方案。政府可以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成立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再把政府部门中的财政部、交通部、建设部还有发改委等联合参与到公共设施项目的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来。在省市级部门成立相应的推动小组,专门负责项目的政策制定和项目实施注意事项的研究。

3 结 论

在国家政府部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开展PPP融资模式能够有效提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公共基础设施和不同的私营企业都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劣势,因此必须严格审核项目内容和私营企业,选择出最合适的行动方案。PPP融资模式的应用推动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发展。随着目前我国城市建设的领域越来越多,PPP模式会参与到我国的更多的建设项目当中,推动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哲.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融资模式研究[J].当代经济,2016(13):20-21.

公共基础设施例8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公共交通、城市路桥、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绿化、环保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各方面进行的直接和间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五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县实际,先在县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进行试点。先由政府授权设立代建单位,再逐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对资金申请、帐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县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城司负责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投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城市规划要求,满足我县日益提高的人民生活水平对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我县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条县住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

(三)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相关行政审批;

(四)负责对代建单位代建过程的设计审查、安全生产、监理、拆迁、招标、城建档案等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评审;

(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四)组织审核批复项目工程决算。

第十二条县城司的权利义务:

(一)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二)参与编制年度、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三)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投资管理;

(四)组织专家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

(五)与代建单位共同委托中介组织编制工程预算;

(六)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七)参与项目招投标及相关合同的签订;

(八)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

(九)根据合同与项目工程进度,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按验收和县审计局审定的工程决算和合同条款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与县城司签订项目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工程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对施工、监理等组织公开招投标工作;

(三)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四)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

(五)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有关手续;

(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及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

(七)及时向县政府及投资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十一)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县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确定。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和县规划执法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论证及审批工作;县住建局依据项目规划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县城司负责制订项目建设投融资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建设计划及投融资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局下达当年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县发改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投资计划进行评审。实行代建的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作为投资限额。

第十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县城司按照县发改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代建单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投资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县城司组织专家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司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决算,由县城司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六个月内按县审计局审计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县城司、使用单位和县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县城司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

政府设立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县城司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现行财政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

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县城司比照现行财政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县城司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八条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县城司组织审计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章奖励规定

第三十条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预算超过10%以上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具体情况,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公共基础设施例9

作为农业生产的物质载体,农业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建立现代农业的基础条件。长期以来,城乡二元供给体制的负面影响,导致农业基础设施欠账严重、十分滞后。目前的主要问题集中于基础设施薄弱,跟不上经济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基础设施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投资供给缺位,总量不足结构欠佳;投资渠道分散、投资效率低下。优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路径应该注重建立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平衡的现代基础设施供给新体制。实施强效投入机制,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突出政府的投资主体作用,同步重视发挥微观主体的投资辅助作用。

一、农业基础设施与农村公共产品的相关性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指的是为农业生产过程提供基础性服务、对农业生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基本物质生产条件,主要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基本硬件设施,主要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农业技术、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基础教育等。从彼此相关性紧密程度看,农业基础设施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密切相关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同步而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直接影响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因而构成了农村发展进程中一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发展经济学家罗森斯坦—罗丹将基础设施视为经济发展中的“社会先行资本”( social overhead capital) , 认为加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可带来整个“社会获利能力”( social profitability) 提高的效果。[1]正因如此,应该进一步关注我国的农业基础设施发展建设问题。

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另一方面,宏观层面的问题依然严重,存在许多大家认可需要改进的现实问题。

(一)设施薄弱,不符合经济现代化发展要求

以农村电力基础设施为例,由于长期对农村电网投入不足,使得农村电力设施发展缓慢,设备陈旧老化,供电质量较差,已经明显不能满足用电快速增长的需要。据中华税网2008年8月调查,全国农村基础设施普遍薄弱,仅1/3 的乡镇有供水站,53%的村不通电话,3%的村不通公路,93%的村接收电视信号微弱。[2]导致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缺位,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问题上。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03-2005 年,中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总额分别为:1 754.45 亿元、2 337.63 亿元、2 450.31亿元。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7.12%、9.67%、7.22%。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尽管在绝对量上逐年增长,但农业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总体上增长不明显。根据《2006 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2005 年仅地方财政收入15 100.76 亿元,就远远高于用于四大类公共产品的支出2 450.31 亿元,收支对比可见,国家对农村公共产品投入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二)设施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

以农村现有农田水利工程为例,大多修建于五、六十年代,已经大部分年久失修、设施老化,渠系灌溉设施配套不全,全国水库约1/3带病运行,60%的排洪工程设施需要维修,许多河道淤积,行洪排涝能力下降。另外,由于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不足,使中低产田的改造难以实现。同工业投资的投资少、见效快、回收期短的特征相比较而言,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特征就是投资效益在短期内表现不明显。例如,一些大江大河水利工程,主要是针对较大的自然灾害而设计。当自然灾害没有发生时,工程的效益自然显现不明显,甚至表现出特殊的闲置。所以,往往会出现投资工程在10年之后才显示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象。这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时滞性,导致社会对农业投资的偏见和随意性,结果就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要求。

(三)投资供给缺位,增长缓慢,总量不足

将20余年来实际发生的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可以清晰看出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的百分比,从中不难得出我国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供给缺位的结论,财务统计结果可以标明这一事实。从1986年至2003年的16年当中,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比重一直偏低,年平均不足5%。变化幅度在2.4%-7.3%之间。突破7%的年份仅有两年,而不足3%的却有4年;占3%-4%的有9年,是年份最多的时间段,占4%以上的共有5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体薄弱、增幅十分缓慢;将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与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增长幅度相比较,无论绝对角度还是相对角度均差距巨大,完全是不同步而行的。

(四)投资渠道分散,投资效率低下

目前,国家对农业的投资渠道较多,不同渠道的资金分散在不同政府管理部门,各个部门都倾向于使本部门的预算规模最大化,而把资金的使用效果放在其次。虽然支持农业投入的项目种类不少,但因缺乏协调而影响资金使用的效果。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金长期多头管理,中央至少涉及9个部委,每个部委内部又涉及多个司局,延伸至地方涉及部门更多,几乎每一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都有独立的县级管理部门,还有诸如领导小组、项目办公室等非常设机构。可以想象,在资金管理使用上如此分散化,既削弱了财政支农资金整体引导优势和规模效应,又导致各部门职能交叉,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大了管理协调成本,实难达到投资效率优化和国家宏观调控实效性。[3]

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化路径

根据农业基础设施体系构成的层次性和农业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明确履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职责,围绕增加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核心目标,采取多元化途径手段解决问题。

(一)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新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的“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发展战略,导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是城乡有别的基础设施供给机制:城市的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兴建,而农村的基础设施却是以农民投资为主。1949-1955年间,农村和农业的投入基本上来源于农户;1955年至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主要通过集体强制动员和行政拨款的制度安排来实现;80年代至90年代后期,农民筹资、以工代赈成为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形式,制度外筹资,即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的、没有纳入正规财政范畴的筹资方式成为一条重要途径,其中乡镇企业的贡献和农业税等是重要资金来源[4];从1998年开始,国家转移支付成为一个稳定来源,但支撑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主要是国债资金,占年度间中央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的70%以上,正常的年度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不足30%[5]。鉴于当前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严重短缺的现实,政府应该实现由“重城轻乡”的传统型供给体制向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协调平衡、公平合理的现代基础设施供给新体制的转变。中国农民在工业化初期,就通过农业税及“剪刀差”等形式将大部分农业积累转为工业积累,为城市的工业化做出过巨大贡献。现在,城市工业已经初具规模,具备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就应该更多反哺农村补偿农民。因此,应加大对农民提供基础设施的力度,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

(二)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国际经验表明,多元化的供给主体与方式,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总量与效率。因此,应该建立以政府为主、企业和社会团体为辅的多元供给模式,并实行适度的市场化供给。[6]具体而言,政府、市场和民间组织,在提供公共物品上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政府主要偏重于供给那些关乎于民生生存、发展的生存型和基本发展型公共产品,例如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对于纯公共产品,包括农村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基层政府服务、农业科技研究等,应该由政府担任供给主体,其中资本密集型产品多为全国性的共用产品, 属于国家决策范围,供给主体应当是中央政府;技术密集型产品供给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对于私人提供更有效的,政府可以以付费、补贴或购买的方式让民间组织、私营组织来参与提供;对于近乎私人产品的公共产品, 如农村电信、有线电视、自来水、成人教育等,政府更多可按照“谁付费、谁受益, 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引入市场化的供给方式,适当地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政府委托、政府参股等多种方式,将民间资本引入到供给中。在实行市场化供给中,应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私人或民营经济进行供给。市场机制的引入,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弱化,而是意味着对政府公共产品投入方式的合理定位。在多元化的格局下,政府仍然是最后责任人,只有把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通过农村居民的消费选择,实现其农村公共产品消费的效用最大化。

(三)实施强效投入机制,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突出政府的投资主体作用

在多元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中,政府依然是起主导作用的投资主体。依据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和国际经验,国家财政应该在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中担当大头。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家财力来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积累,现在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再加上预算外收入,可用财力规模占GDP的比重近30%。应当说,以这样的财力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用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反哺农村的经济基础和外部条件。因此,解决我国当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毫无疑问,政府应该真正重视、积极投入,成为投资主体。

据统计,我国农村对公共产品的投资需求达相当于近一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和3年的全国财政收入。要解决农业基础设施短缺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政府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的主体作用和地位问题。农业基础设施大部分属公共物品范畴,因此以赢利为目的的投资者很少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只能由政府通过全部财政支持或通过部分财政投入并引导农户、涉农企业等其他渠道共同投入资金来解决,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在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就中央政府投入这一主体而言,目前最关键的就是进行投资结构优化,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并不断提高投资效率,通过大力改善农业投资环境,吸引微观经济主体对农业的不断投入。结合当前财政投入方式存在的方式单一、财政包袱重的缺陷,政府应当在现有投入方式基础上,加强财政担保、财政参股、财政贴息、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等资金带动效应大的投入方式的应用,既能缓解财政压力,又能最大限度地吸引私人部门的资金投入农业基础设施领域。

(四)发挥微观主体的辅助作用

在发挥政府投资主体作用的同时,还要吸引包括银行信贷、工商业资本及农民个人积累等资金在内的社会资金投资于农业。从公共产品供给角度来看,为此,除了依赖政府之外,还要想办法发挥其他微观主体的辅助投资作用。为此,必须加强公、私部门之间的互动,针对不同的私人部门投资主体,选用最适宜的财政引导方式或方式组合,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以多元多层次多样化协调发展模式实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选用财政补助、财政贴息、税费减免、以奖代补、以奖、以工代服等方式,也可采用“政府出资、市场运作”的财政资金运作模式,吸引更多民间资金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政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能力

农业税取消后, 相当一部分县乡失去了主体税种, 一些乡只能主要依靠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来维持机构运转,尽管中央财政为贯彻全面取消农业税改革每年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2004、2005、2006 年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别为510 亿、662 亿和782 亿元,但根据税费改革的相关精神和农业税有关政策,中央的转移支付主要是用来乡镇弥补税费改革带来的地方财政缺口。实际上,乡镇财政的支出远远大于以农业税为主的财政收入, 而这个差额部分,中央转移支付不能覆盖到,由此便导致取消农业税后县乡的总体财力低于取消农业税之前的水平,这必将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基础设施建设削弱。

正因如此,有必要改革过度集权的财政体制,增强县级财政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建立以县级财政为核心的支农资金管理体制。现行财政体制框架下,由于财力层层上移,目前政府财政投入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资金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乡级财政已经名存实亡,县级财政仅能勉强维持运转,县乡财政基本上丧失了农业基础设施的主动供给能力。而县乡政府恰恰处于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第一线,最清楚本辖区农民的真实需求,相对中央和省级政府具有更好的信息优势,理应加强其主动供给能力。因此,在目前的财政体制框架下,中央和省级政府要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加大对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基层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确保基层政府有足够财力为农民提供基础设施,而不致因此陷入负债困境。同时,县乡政府要精简人员,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增加县级财政的自主收入能力。

总而言之,农业基础设施在农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一个发达又高效的农业基础设施体系,是保证农业生产持续、高效、稳定增长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基本条件,是建立统一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必备基础。尽管目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问题众多、挑战严峻;强化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效性,任务艰巨,不容乐观,积极探讨解决途径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谭崇台.发展经济学[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1.

[2] 中华税网chinese tax.com.cn 2008-08-04.

[3] 温思美,张乐柱,许能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财政资金管理研究[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9(1):1-9.

公共基础设施例10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管理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公共服务有其内在的伦理价值诉求。为使这些诉求得以实现,我们需要为其搭建一个实践平台,即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OECD国家在这方面有着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一、公共服务伦理的基本常识

(1)公共服务伦理的含义。公共服务伦理是基于公共服务的特点和本质而对公共服务领域的诸种关系的应然性的表述,是伦理精神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体现,是对公共服务提供者(包括组织与个体)的伦理要求,具体体现为公共服务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品格。(2)以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为基础的实践平台。公共服务伦理必须彰显其实践性。而从价值层面到实践层面,需要一个可以连接两端的有效平台,保证公共服务的伦理价值体系最终转化成为公共服务伦理行为。因此,搭建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的重要性日益彰显。

二、研究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的意义

“伦理基础设施”(ethics infrastructure)的概念最早是由经合组织在1996年的一次报告中提出的,旨在通过建立一套机制,真正促使公共服务伦理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落实到现实公共生活领域。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OECD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大量宝贵的成果。在中国,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的研究成果几乎是空白的。有关公共服务的研究往往还停留在应该确立哪些公共服务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研究,而对于如何将价值诉求转化成伦理行为则缺乏系统的制度性研究,使得公共服务的伦理实践成了一种理想化的、形而上的“虚无”。因而,研究如何搭建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在中国依然是个新颖的课题。

三、搭建我国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

(1)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的含义。所谓的“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是指为实现公共服务的伦理目标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相应的法律、机构、程序和其他具体制度设计等。(2)借鉴OECD国家的经验,搭建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第一,加强公共服务道德立法。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的核心就是公共服务道德立法。法律内在蕴含了一定的伦理精神。德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明确指出,有些发达的西方国家,在行政道德“立法”,推行“行政道德制度化”方面已经取得了成效。比如,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政府道德法案》,1993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等等。我们应以此为鉴,积极加快中国的公共服务伦理法制建设步伐。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质上已经提出了公共服务伦理法规体系的建设任务。第二,建立健全行政信用制度。有怎样的行政制度,便有怎样的行政行为。如果信用缺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就不是单纯的个体道德问题,而是制度的缺失问题。可见,建立健全行政信用制度是搭建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建立健全行政主体的信用档案,跟踪记录行政主体行政信用状况,并以此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提薪、晋升的重要凭证。二是依法建立公共服务信用档案管理的中介组织,对公共服务主体的信用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并辅以法律保障。三是将信息技术引入公共服务的信用制度建设。要加快“网络民主”、“电子政府”的建设步伐,以增强公共服务的透明度。第三,设置专门的公共服务伦理监督机构。专门的公共服务伦理监督机构,能够保证公务员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例如在著名的“水门事件”之后,美国政府设置了隶属于人事管理局的道德办公室,并通过立法使之成为独立机构;1994年英国成立了“诺兰委员会”;同一年,加拿大也成立了政府道德咨询办公室。这些机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独立设置、独立运行,他们的职责在于调查行政官员的道德状况、培训道德的官员、考察政府资金运用、评估道德法律和条例并提出立法建议等。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设立类似的专门独立的公共服务伦理监督机构。因而,我们很难形成对公职人员道德行为有效的评价与监督,甚至常常出现“法不罚罪、德不责过”的怪象。因此,成立独立的公共服务伦理监督机构迫在眉睫。第四,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的伦理净化机制。具体包括:一是防范机制。正所谓“预防胜于治疗”,惩罚绝非第一选择。坚决将违背行政伦理要求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例如美国的财产登记和财务公开制度;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等。二是发现机制。此乃伦理净化机制的关键。当代公共服务体系中常见的发现机制叫做“内幕举报机制”。内幕举报机制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举报受理机制;保护举报人机制。这是内幕举报机制发挥效用的必要保证。为此许多国家还制订了《内幕举报人保护法》,坚决保护举报人应有的权利。三是惩罚机制。对于那些行为不端、违反公共服务伦理准则的人员,不但要给予行政、经济和法律的处罚,而且应从道德上进行强烈的谴责,使之受到人们的憎恶、疏远、指责,给其心理造成巨大压力。第五,专门针对公共服务伦理困境而设置的指导、建议和咨询机构。在绝大多数的OECD国家,直属的上级和领导,有责任为陷入伦理困惑的公务员提供指导、建议和咨询。在某些国家,提供伦理问题的指导、建议和咨询并非部门领导的职责,而是由专门的中央机构或者委员会特别负责:例如爱尔兰的公共委员会、韩国的政府职员上诉委员会就是如此。在另外一些国家,则会由专门的个人来提供这种指导、建议和咨询,这些人通过面谈、电话、或者是E-mail来回应公务员的求助请求。例如在美国,每个机构都有一个或多个这样的伦理官员。中国也应该建立类似的机制,为公务员的日常业务中出现的伦理困惑提供咨询和建议,使他们能够熟练运用脱离伦理困境的技巧,从根本上提升其自身的伦理修养和公共服务品质。第六,“公开”机制。政府应尽量避免公职人员的公共职责同其私利之间的冲突。公开私人利益信息,预防公私利益可能的冲突,可以使得决策更加的透明。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都要求公开公共部门的私人财务状况。各成员国要求公开的种类和范围多种多样。作为一般性的义务,有些国家要求所有的公务员都必须遵守,有些国家只要求高官或者涉及财政利益人员或者身处利益冲突敏感领域的人,执行这项政策。第七,“透明化”机制。几乎所有OECD成员国都共同关注“透明化”问题,它也被视为确保公务员责任感和抵制腐败的工具。在某些情况下,它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公民的民主参与。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在这方面发挥了独特的监督作用。公众和媒体由于获得了更多的接触政府信息的机会,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了对公共事业的监督作用。公民也就获得更多的机会,按照平等、公平或者其他的标准来“质问”政府的决策。那些被曝光的丑行或者是不道德行为,都可视为透明化机制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标志。

总之,在当前中国,搭建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对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改革者来说,都是一个新颖的话题。在当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改革开放的深度和广度需要进一步强化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鼓足勇气,以全球化的视野,借鉴OECD成员国成熟的经验和作法,结合本国国情,搭建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化色彩的公共服务的伦理基础设施,以切实提升中国公共服务的整体质量,构建长久而和谐的文明社会。

参 考 文 献

[1]OECD. 2000.Trust in Government:Ethics Measures in OECD Coun

公共基础设施例11

二、我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制度障碍

在传统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由于建设资金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政府直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管理,然而政府毕竟不是建设管理领域的“专业选手”,因此政府的这种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垄断专营势必会带来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也会极大地挫伤参建企业的积极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正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潮流。但是另一方面,除了特许权经营制度尚待建立和完善之外,不少城市还存在着观念障碍及行政障碍,仔细分析,所有这些障碍无不来自垄断的惯性。

1、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利益集团中梗阻

就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而言,已经不存在来自中央行政的市场准入障碍。最近推出的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中,仍然需要由中央审批部门“核准”的城建项目包括新建机场、燃煤热电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大型主题公园等,针对的都是项目类型而不是资本类型。

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的操作层面完全在地方政府。基础服务对其他社会资本开放的范围、顺序、路径等,都应该在地方政府的统筹规划之下有序推进。不可能强求所有城市按同一模式接纳其他社会资本,浙江、上海、成都的差异就说明了这一点。

显性壁垒已不构成其他社会资本进入的障碍。更何况其他社会资本具有很高的流动性,没有必要盯住某个对内开放不积极的城市再三要求准入,有足够的其他城市可供选择。但是另一方面,很多地方的众多案例反映出,尽管政府的主要领导层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能够取得共识,却迟迟难以把双方意愿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这一问题之所以产生,在于其他社会资本的市场准入存在隐性壁垒,主要就是利益集团的中梗阻。

许多基础服务行业由于长期的政府垄断,已经形成利益集团,口头上“欢迎”其他社会资本介入,背地里却合力抵制。在一些行业里,从设计、施工到经营、管理等,都是行业管理部门自己的事业单位或公司,表面上脱钩了,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形成“一条龙垄断”。如果其他社会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势必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垄断部门不愿把原来属于自己的“肥肉”拱手让于他人,所以会制造中梗阻。

任何地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兴起,受到竞争威胁的首先是当地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效率要高于政府投资,这是普遍性的公理,竞争的结果不问可知。手心手背都是肉,地方政府作何抉择?事实上往往是以前者服从于后者而告终。要想在这方面打破障碍,不能期待专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的企事业单位自发转变观念,关键在于地方主要领导层的行政决心和行政能力。

2、有些地方政府缺乏对项目盈利性的基本判断

当城市基础服务完全由政府提供时,具体服务部门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公司(即国有企业),二是事业单位。这两类机构间最根本的差别,在于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盈利。城市基础设施向其他社会资本开放,也就是投资项目的商业化运作,其前提仍然是项目的盈利性,只有能够盈利的项目才有希望推向市场。对于不能盈利的项目,如果不提供其他补助,只好继续由政府来操办。

基础设施项目是否能够盈利,取决于有多少有实际支付能力的需求,所以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情况,越是富裕地区越有可能把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商业化运作。各发达国家政府长期以来不断把各种被认为具有“天然垄断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向市场,我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较多地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都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就目前的普遍情况而言,仍然有很多城市基础设施是无法获得投资回报的,这恰恰显示出基础设施所特有的公益性质。明明是无法盈利的项目,如果偏要推介给其他社会资本,只会丧失地方政府的信誉。有些城市虽然全部放开市场准入,但是并没有对具体项目的盈利性和投资回报率作认真测算分析,招商工作难免失败。

3、政府亟需建立有效的监管

2004年6月,世界银行的报告《改革基础设施:私有化、监管和竞争》提出,“有效的监管”是正确实行基础设施改革的最关键的促进条件。监管可以为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利益提供可信的承诺,对于吸引长期私人资本以满足对充足可靠的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是十分重要的。监管薄弱是造成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改革和私有化失败的主要原因。在有些国家,私有化是在没有机构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是以普遍认为不合法的方式进行的。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私有化的可信度很低,在阿根廷和秘鲁的调查发现不赞成的比例超过80%。这种对公用事业私有化的不满意不是由于他们的所有制结构,而是由于负责监管公用事业的机构比较薄弱。报告指出,具体地说,监管机构必须免于政治影响,他们的决策必须接受司法部门或另一个非政治性主体的监督。监管程序必须鼓励竞争,必须是开放的,透明的,而且是在开展私有化之前就设计好的。

国内基础设施民营化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许多矛盾,与世界银行这份报告提出的问题有共通之处。地方政府要想长期稳定地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基础服务,就必须通过特许权经营制度来建立有效的监管。监管又称规制,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对价格的监管尤为关键。

(1)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走向制度化、透明化

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权经营,涉及到地方政府、其他社会资本、市民公众这三个主体。资本希望得到满意的回报,公众一是希望得到优质服务、二是希望付费低廉;这两种不同的价值期望,汇聚在基础设施产出服务价格这个焦点上。产出服务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这不仅是指价格与项目盈利性密切相连、价格变动会极大地影响投资回报率,而且是指价格变动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所以必须施行规制。

以政府资本垄断基础服务领域,本身就是一种规制。在这种规制模式下,价格的制定、调整完全由政府拍板(价格听证会制度并不改变这一实质),政府公司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其结果正如世界银行基础设施私人经济参与部主管W•史密斯先生在总结国际基础领域改革的经验和趋势时所指出的:“国家如何在此领域中行使权力?在过去作法中,由于主要是国家所有,各部委有很大的裁决权,决定这些领域的定价、投资、服务质量。但不幸的是,这种模式造成了低效,因为全世界各国的政府只要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就不想提高价格,价格无法提高,也就无法提高服务质量。很多国家对消费者的调查表明,改革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好处,但改革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好的服务是要付出成本的。”

在这里,史密斯先生只谈到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在中国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政府提高了基础服务的价格,但是并没有提高服务质量或扩展服务对象;公众也无从了解到,提价在多大程度是为了弥补成本,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公司的福利。

对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产出价格,由于出资人发生了变化,政府的规制方式也必须调整。为了协调投资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政府不但需要格外关注基础服务的价位高低,而且需要使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制度化、透明化。

(2)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

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主管部门的责任之一是“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里则规定,服务价格的调整“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执行”。这两种提法都赋予政府以价格调整的权力,都是沿袭了政府垄断基础服务时的做法,也都是行不通的。实际上在特许权经营期内,民营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该只受特许权经营协议的制约;同时,政府作为协议的签约方之一,不应该有单方面更改合同的权力。

通过特许权经营协议确认价格和价格调整方式,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来说是得到一个可以预见的政策环境,避免承担政策风险;对政府来说则是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改变传统的不受任何制约的“宏观调控”模式。

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本来就控制在城市政府手中,政府完全可以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以价格规制的方式降低投资回报、压缩投资者的盈利空间,从而使市民们享受较低价格的基础服务。

4、政府信用风险大大高于市场风险

城市基础设施有着与一般商品市场完全不同的风险特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必须注意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认真改善投资软环境,特别是认真竖立诚信的形象,绝不能以欺骗的手段对待其他社会资本。从许多案例反映的情况来看,政府的信用风险要大大高于市场风险。

(1)政府缺乏信用观念仍然是较普遍的现象

缺乏信用而且缺乏信用观念,这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通病,病根出自国资、国企、政府。基础设施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基本方式是特许权经营,它建立在一揽子合同、契约之上。政府缺乏信用观念,自然也就缺乏合同观念。

境外资本享受到的国民待遇一般比国内其他社会资本要高。对待外商尚且如此,政府与国内其他社会资本之间就更无契约可言,有时简直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态度行事,有许多地方甚至严重到“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地步。这方面的案例可以说是无日无之,完全不必列举了。

政府和政府资本缺乏信用,起因于政府的行为不受任何约束,因此很难解决。它是市场失序的最深层次、最本质的根由。其他社会资本投向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阶段好说,收取回报阶段难免要出问题。如果要实现大面积、常规化的商业运作,首先就要求各个城市政府必须有诚信,这是投资软环境最重要的一条。

(2)其他社会资本要有风险规避意识

为实现投资收益,其他社会资本的动作可以归纳为三部曲:第一,认真测算投资回报率(测算结果未必与政府所测结果一致),认真分析构成投资回报的所有投入、产出要素;第二,把分析与测算的结果反馈到与政府的谈判中去,积极争取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达成合理而又有利的条款;第三,特许权协议签订后,通过加强管理来降低建设期投资及经营期成本,力求获得更高的回报率。

由于所有者绝不缺位,因此其他社会资本在这些问题上不会像政府资本那样草率。但是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是在其他行业获得资本积累之后初涉城市基础领域,难免缺少知识积累和管理积累,所以应该注意吸取先行者的经验教训。其中,“尽量分散风险”是商务谈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要尽量识别风险因素。造价提高、工期延误、产出服务价格下调、投入品价格上调、接手国有企业时的或有债务(曾为其他企业提供过担保等)及隐性债务(退休、下岗职工等)等等,这些风险都将会使投资回报落空,不能不慎重识别。此外还需要注意项目的融资风险。融资风险是指项目筹措了债务资金之后,因各种与融资有关的经济因素及财务因素的恶化导致债务增加,它会使项目和投资者都蒙受损失,因此要对项目的融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并提出防范措施。主要的融资风险是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融资财务风险。

其次,要利用长期供销合同来分散风险。举例来说,政府投资电厂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计上网电价每度50分,预计煤炭到厂价每吨200元,电厂盈利性很好,还贷没问题,完毕。建成投产后再去签合同,电网出价每度45分,煤炭出价每吨250元,只好由行政审批部门(同时也是价格管理部门)出面“协调”,压煤价抬电价,使电厂能够运行下去。外商投资电厂时则是另一路做法:和电网公司商定每度50分的长期售电合同,和煤业公司、铁道部门商定长期供应合同以保证到厂煤价不高于200元/吨,此外还有设备供应、建筑安装等一系列与投入要素有关的合同,然后和特许权经营协议一起签字生效。所以外商为实施特许权项目,需要签订“一揽子合同”。据山东电力的同志讲,日照电厂的“一揽子合同”摞起来有一米多高。这些合同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比如说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根据特许权协议应该向政府缴纳罚款,但是可以根据合同向建筑公司索取赔偿。

合同被外商视为圣经,外商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最重要的人员,就是负责合同起草的律师和经济师。而在国内一些政府部门眼里,合同没那么神圣,必要时可以单方面,与国内其他社会资本签订的合同更是难能对政府具有约束力。但是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信用观念的地方政府总是会逐渐多起来的;换个角度看,如果合同不能得到信守和保护,其他社会资本还有其他更好的法律保护手段吗?

三、制度环境改善措施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上,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1、就是在政策法律环境上需要完善。中央、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优惠政策等等。但是一般号召性的条文比较多,可操作性的条文比较少。关于开放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搞特许经营、经营性设施、怎么开放、怎么实现股权多元化、产权多元化等等,说了很多,但是具体怎么操作,这方面的文件规定相对来说不是很细致。另一个方面,管理性、鼓励性的条文是比较多,真正保护资本权益的具体条文相对来说比较少。政府肯定要管,进入、价格、退出,包括它服务的质量,包括它能不能尽到普遍服务的义务,这方面都应该管。但是在这个同时,保护性条文相对比较少,市政投融资的民营资本保护尤其重要。基础设施特点是第一投资大,第二回收期长,第三由于资本垄断的特性,像我们城市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这些事一旦在这个里面进行投入以后,它的投资的沉淀性非常强,不可转移,而且相对来说建设成本是非常大的,它的投资是不可分割的,要在政策法律上保护他们进入建设投资领域的合法权益。

2、就是完善政府的诚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际上是和政府建立起一种合作的关系,作为政府来讲,必须要以自己良好的诚信来维护各类资本的投入,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府不可以擅自撤销你的行政许可,我们有些政府失去了诚信,政府没有按照合同协议的要求,使企业真正能够履行完合同就提前终止,这样首先使城市建设发展受到了影响,最终对城市建设造成损害。政府一定要做诚信的表率。

3、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在公共事业的价格管理方面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没有回报,或者回报率过低,就很难进行这个行业的投入。城市建设目前融资渠道单一,直接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或者发行债券融资目前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资格和条件,虽然占0.4%的企业债券投到建设里面,大部分还是我们政府性的国有企业。所以在利益激励机制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具体的讲,还应包括:

1、必须要改革现有的基础设施投资的审批制。

2、政府必须要提供必要的服务,利用自己的行政资源,土地、拆迁、征地这些法律的支持,政府作为一个市场的主体要遵守起码的信用。如果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不讲信用,那你怎么可能吸引长期的投资?

当然,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也有不少技术性、专业性的工作,例如估值、不同项目的定位和分类、对项目进行适当的分割,或者对不同的项目进行适当的整合,都可以交给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做就可以了。相比较而言,体制性的障碍影响更大,更为值得关注。

3、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上,必然面临一个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其中投融资主体的准入机制、投融资的原则、资本运作与监控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探讨。解决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融资问题,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同时有关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此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政策的开放性也是促进城市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4、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单独列项,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设立“城市基础设施推进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以及软件创新和信息化推广应用的奖励。科技部门每年在科技投入预算中要单独安排研究资金用于推动信息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加强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避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多部门、多渠道申报与审批,避免资金分散投入、分散使用、分散管理。把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投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列入城市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上,要确定政府投资的重点、范围和投资主体,区分和界定好哪些是政府应该投资的,哪些是可以市场化运作融资的,凡是可以市场化运作的都要市场化运作。同时,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保证项目的公开、透明和有效性。政府投资重点放在政府部门、科技教育系统、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程建设。对体现国家意志的公益性、战略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要集中控制,增加投入,建立专项发展资金。

6、在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上采取“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跟进”等方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初期需要大规模的投资,政府设立引导资金十分必要,政府可以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示范工程引导资金等,引导社会投资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并在税收、贷款、技术入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扶持。积极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重大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上海市通过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基金和引导资金、鼓励企业带资兴建等方式,充分调动了社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拓宽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形成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例如,浦东新区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信息化建设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应用项目的开发,有效地带动了社会资金的跟进投资。

7、颁布并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就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范围、方式、项目确定、实施程序、职责分工等要进行专门规定,逐步建立起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的制度框架,为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社会投资提供了政府规范。对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存量设施或新建设施,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形式选择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8、是设立了投资回报补偿基金,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基础设施项目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对于基于公共政策和公众承受能力等原因,价格或服务收费一时不能到位,必须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补贴的,可以采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与经营的方式。确需政府补贴的项目,由财政补贴。

9、是积极研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为了给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研究制定适当上调部分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工作方案,并将调整内容列入政府年度价格调整计划,拟择机对外公布后实施。

需要通过4项改革实现4个转变:

一是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垄断经营向开放竞争的市场格局转变。有一定经济回报的经营性项目,要在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特许经营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采用BOT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由投资者承担投融资风险。无经济回报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应由政府出资,但也要按市场规则运作。成立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二是通过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实现单一产权向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转变。原国有投资形成的大量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实行政企开分和股份化改制,逐步形成国家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国家参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并存的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各种企业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特许经营权的竞争。

三是通过价格形成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的改革,实现由计划机制向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资源的转变。经营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定价关系到投资者的积极性、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可行的财政补贴机制,使其既能刺激企业愿意投资,主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又能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证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通过改革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政府由直接经营管理者向市场管制者角色的转变。政府由过去管企业、管行业变为管市场,通过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依据法规对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加以管理。

四、参考和借鉴

美国经验:联邦政府转移支付+“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市政债券建设费用

联邦政府在美国,地方政府(县/市/镇)负责建设和运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发行市政债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费。美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具体投融资结构为:以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下属的污水处理公司为项目法人进行建设,以联邦和州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下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其它资金机制为主要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和地方政府资信担保下的市政债券融资为第二资金来源。

美国把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下水道和流域水环境整治统称为清洁水领域。长期以来,联邦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用联邦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向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了大量资金,用于清洁水项目的建设。这种转移支付机制在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清洁水法》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联邦政府对清洁水项目的支出都是来自于公共财政预算(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联邦政府没有设立其它专门的环境税收或收费手段来筹集所需资金。对环境保护领域(包括清洁水项目)的转移支付一般占支付总额的1%到2%之间,其中80年代曾达到5.87%(1980)。另外美国农业部、住房部、内务部等其它7个联邦机构亦有对清洁水项目的资金资助计划。对于清洁水项目的投资,不仅来自联邦政府当年财政支出的转移支付,还来自联邦政府已建立(或协助建立)的各种滚动基金,如环保局协助建立的“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和农业部的滚动基金。

联邦政府对清洁水项目的转移支付机制从形式上看,可以分贷款和赠款。从内容上看,分技术支持(规划,设计)、设施建设、系统完善、特殊地区帮助(印第安人地区和美墨边境地区等)等。从部门看,联邦政府环保局、农业部、内务部、联邦海洋与大气管理局、美国地址勘察局、商务部、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卫生布等都有援助资金用于清洁水项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重点援助对象之一。除“清洁水州滚动基金”外,绝大多数资金援助项目由上述联邦机构的某一个部门,通过设立资金管理和使用章程、公布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与时限、实施项目资金审查监管和后评估程序等进行直接管理。“清洁水州滚动基金”是根据《清洁水法》修正案于1987年后逐渐在各州建立起来的一项滚动基金,该基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照4∶1的比例投入资本金,由各州设立自己的管理机构,并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申请程序等。这些分布在不同联邦机构的项目,侧重点不同,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对提高美国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增加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服务区域项目,改善美国的水环境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是美国各界公认的、最大和最成功的向清洁水项目提供资金的联邦政府转移支付项目。根据美国环保局的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这个基金共向10900个清洁水项目提供了343亿美元的低息贷款,在过去5年内,平均每年提供34亿美元贷款。为了扩大资金量,在50个设立该滚动基金的州中,由34个州还通过发行“平衡债券”(用滚动基金中的1美元做担保发行2美元的债券),使其滚动基金的可使用资金共增加了44亿美元。目前,这个基金周转情况良好,除了每年都有10亿美元以上的本金和利息回流外(2000年返还的本金和利息达到21亿美元),美国国会还根据美国环保局所做的“清洁水需求调查”等基础调查,每年向这个滚动基金增拨约11亿美元的联邦资金。联邦政府(含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对全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约在100-1000亿美元之间,占这一领域总投资的77-85%。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美国各州政府对污水处理的最大投入是根据1987年《清洁水法》修正案向“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配套投入的约45亿美元(平均每年约3亿美元)。此外,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其它的污水处理资助计划,如纽约州为了保护其北部的大湖地区水质,在不同的地区和州立政府机构设立了多种资助计划。如果将“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的衍生扩容资金i使用平衡资金发行市政债券a归属联邦资金,美国各州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每年对清洁水建设项目的转移支付总量平均在7亿美元,约占全美在这一领域投资总量的5%。

作为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直接投资者和拥有者,地方政府(一般指县,行政市,镇政府)在为项目建设的融资过程中可以考虑使用多种资金,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援助资金、自有财政资金和资本市场资金(市政债券)等。从案例调查情况看,地方政府一般只从地方财政公共预算中拿出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作为项目的前期准备资金和开工经费,其余的资金多是使用联邦和州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1987年前以赠款为主,1987年以后以贷款为主)和发行市政债券。在其所发行的债券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所直接或间接购买或担保。在美国的清洁水项目(主要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中,直接来自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资金约占其项目投资总需求的7~10%。

市政债券在美国的水务公共事业领域(含供水、污水管网与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河道疏浚等流域治理等),每年的建设性投资需求约2300亿美元,其中85%来自市政债券投资,政府财政投资仅占15%。美国市政债券不仅可以直接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融通社会资金,而且产生了一定的引导和挤出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用于投资回报高或回报不高但利润稳定可靠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这样政府可以将节省出的有限财政资金用于回报率较低的城市公益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领域的市政债券筹资只占总建设投资的5~16%。近年来,这一比例有迅速扩大的趋势。超级秘书网

运营管理费用

在美国,各城市政府是靠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来维持公共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管理、建设投资还本付息,设备的更新改造,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从其财政收入中补贴,联邦和州政府在这一方面没有资金支持。

美国环保局《2000年~2020年美国清洁水/饮水基础设施需求分析报告》中指出在这20年里,美国还需在市政污水处理领域投资3310~4500亿美元,如果加上融资成本,则需要4020~7190亿美元,而同期美国还需要4060~5620亿美元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该报告指出,在现有投融资体制下,20年中,如果财政收入增长,在污水处理建设投资上会有21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如果财政收入没有增长,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上会有122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发行市政债券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方法之一。提高现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也可以考虑。通过鼓励私人部门参与提高现有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也是可提倡的方法。

参阅资料

⑴《清除对内开放隐性壁垒》。2002年4月3日《中华工商时报》。

⑵单继林:《基础设施改革:监管须免于政治影响》。2004年6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

⑶迟福林主编:《走入21世纪的中国基础领域改革》。2000年5月,中国经济出版社。

⑷阿特金森(A刀tho叮B.^tkinson)、斯蒂格里茨(JosephE.Stiglitz),((公共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⑸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和苏珊。温,《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6月第一版。

⑹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

⑺哈耶克,1949,《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⑻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