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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7-11 19:43:11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例1

一、学习情况概述、学习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详细写哦)

二、思想认识、学习纪律的遵守等

三、存在的问题、努力方向

通过学习,我掌握XX,具备XX。我将在以后,继续努力,不断提高

成人护理本科毕业自我鉴定范文(一):

自20XX年3月到XX科技大学参加成人业余本科学习。现在,在校的学习生活马上就要结束了,两年半的学习,使我系统地学习了法律、英语、毛邓、西方经济、会计、组织行为学、劳动关系、社保、薪酬和人力资源开发等课程。这些课程让我在思维上有了新的认识与改变,除了这些基础和专业课的学习,更大的财富来自于教授我们课程的一些优秀教师。在课堂上为我们答疑解惑,在课余为我们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作为一名在职学生,我的职业是在企业中做HR。来科大读书是为了让自己更加系统、深刻地学习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方面面,并能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

学习的过程是辛苦的,每天忙忙碌碌地工作加上周末的学习,但现在想想这些努力是值得的。我现在可以用书本上很专业的词汇给我们企业的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也可以在年度和季度总结中把自己的工作分析与报告以一种专业的形式表达出来。

我想专家之所以称为专家是因为他们看到的和表达出来的东西在用词上更加精准。比方说招聘,我们通常所说的招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但通过学习,我们可以用更精确的两个词来表达这两种意思:招募和甄选。这就是我在科大学习的成果,通过专业的知识让自己更加专业。

作为20XX年的毕业生,我很骄傲也很自豪地说,我是科大的一份子,我曾经在科大学习过。我热爱我的职业,作为HR我会把我在科大学习的成果融会贯通到我的工作中,在科大的学习将会成为我职业生涯更上一层楼的起点。

成人护理本科毕业自我鉴定范文(二):

光阴似箭,电大的学习生活悄然从指间滑过,在两年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回望过去的日子,不禁让我感慨万千: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苦铭心。年华虽逝坚,带不走的记忆却历历在目。

在思想上,我持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不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且各方面表现优秀。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怀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且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例2

一、学习情况概述、学习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详细写哦)

二、思想认识、学习纪律的遵守等

三、存在的问题、努力方向

通过学习,我掌握XX,具备XX。我将在以后,继续努力,不断提高

成人护理本科毕业自我鉴定范文(一):

自20XX年3月到XX科技大学参加成人业余本科学习。现在,在校的学习生活马上就要结束了,两年半的学习,使我系统地学习了法律、英语、毛邓、西方经济、会计、组织行为学、劳动关系、社保、薪酬和人力资源开发等课程。这些课程让我在思维上有了新的认识与改变,除了这些基础和专业课的学习,更大的财富来自于教授我们课程的一些优秀教师。在课堂上为我们答疑解惑,在课余为我们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作为一名在职学生,我的职业是在企业中做HR。来科大读书是为了让自己更加系统、深刻地学习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方面面,并能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

学习的过程是辛苦的,每天忙忙碌碌地工作加上周末的学习,但现在想想这些努力是值得的。我现在可以用书本上很专业的词汇给我们企业的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也可以在年度和季度总结中把自己的工作分析与报告以一种专业的形式表达出来。

我想专家之所以称为专家是因为他们看到的和表达出来的东西在用词上更加精准。比方说招聘,我们通常所说的招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但通过学习,我们可以用更精确的两个词来表达这两种意思:招募和甄选。这就是我在科大学习的成果,通过专业的知识让自己更加专业。

作为20XX年的毕业生,我很骄傲也很自豪地说,我是科大的一份子,我曾经在科大学习过。我热爱我的职业,作为HR我会把我在科大学习的成果融会贯通到我的工作中,在科大的学习将会成为我职业生涯更上一层楼的起点。

成人护理本科毕业自我鉴定范文(二):

光阴似箭,电大的学习生活悄然从指间滑过,在两年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回望过去的日子,不禁让我感慨万千: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苦铭心。年华虽逝坚,带不走的记忆却历历在目。

在思想上,我持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不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且各方面表现优秀。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怀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且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例3

期:___________

2021年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总结

进入__成教学院已经将近三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___的重要思想,树立“八荣八耻”的良好风尚,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关心同学,热爱___。

由于成人教育的特殊性,就要求在课下练习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对于实在不明白的就要向老师积极请教,并时常去图书馆查一些相关资料。日积月累,自学能力得到了提高。并且学会了改进学习方法和独立思考。在学习中,我不只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我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学习知识这段时间里,更与老师建立了浓厚的师生情谊。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体会了学习的乐趣。我与身边许多同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

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是一种传统美德。现在我理解理解的是,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受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我现在领悟到,与其说品德是个人的人品操行,不如说是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对社会负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有了高尚的品德,就能正确认识自己所负的责任,在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个人认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___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但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三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归纳了一些自己的优缺点。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三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一小段,是闪闪发光的一段,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回顾这几年的生活,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

在思想品德上,本人有良好道德修养,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___制度,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予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主义活动.

在学习上,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对OFFICE办公软件和其它流行软件能熟练操作,并在因特网上开辟了自己个人空间.平时我还涉猎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相信在以后理论与实际结合当中,能有更大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随我迎接未来新挑战.

在工作上,我通过加入院学通社与合唱团,不但锻炼自己的___交际能力,还深刻地感受到团队合作的精神及凝聚力.更加认真负责对待团队的任务,并以此为荣!

作为积极乐观新时代青年,我不会因为自己的大专文凭而失去自信,反而我会更加迫切要求自己充实充实再充实.完善自我石我未来目标!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我参加了成人专科,考取了采矿工程专业,于是开始了三年的学习。通过学习,本人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一、政治思想上:

本人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___的领导,热爱自己所从事的煤炭事业。函授学习期间,我努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自己的煤矿兴趣。尊敬师长,热爱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和岗位,与班级同学和睦相处,且关系融洽。

二、学习目的及态度:

我已圆满的完成了学院规定的课程。三年时间__函授学习,从时间上讲很是短暂,加上平时工作的任务颇多、事务繁重,但是我正确理顺了学习和工作的时间安排,珍惜每次面授的时间,上课时候,保持学生时代的作风,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有问题就及时和老师探讨。

这样的学习过程,使我在工作岗位中受益很多,我自己知识面扩大了,思维空间拓展了,工作起来也提高了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收获和体会:

平时不常读书,函授学习使我感受到自身修养的欠缺,我充分利用自己空暇时间,阅读书籍,努力学习煤矿开采技术等专业书籍,并把它与平时的教学工作相结合。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个人素质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四)工作与学习的处理上:

在我工作期间,做好了工作学习两不误,工作与学习完好相结合,我一边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一边我把我学到得知识系统的归纳,科学有效的结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充分发挥理论和实践应用的结合,这样我的个人素质也提高了,业务能力也提高了。特别是我学习的《煤矿开采技术》、《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电工》、《计算机基础》等知识,使我在工作中得到更多应用空间,今后,我将继续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毕竟,知识是提高人修养的基本途径,也是时代的需要。

(五)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虽说是三年__函授学习,实际上面授只有三个月左右。虽说函授教师备课认真负责,学员真正能从老师那学到的东西并不多。大部分的知识还得靠自己的积累和工作实践中的领悟。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将以此为基础,不断的研究学习,提升自己。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例4

在校学习期间,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他的领导。能初步树立起马列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和自尊自爱自强的社会主义思想观念。

业务知识:

三年的函授学习,虽然面授时间短,平时教学任务繁重,没有很多的时间作深入的思考,但觉得还是有较大的收获:特别是通过对《xxx》、《xxx》、《xxx》、《xxx》、《xxx》、等专业课程的学习,使本人美术业务知识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一个较完整的提升,对以前在专科阶段学习的知识有个反刍的机会,对知识有进一步的理解,自身素质有进一步的提高。这些知识使本人提升了对教材的宏观把握和微观处理的整合能力。

专业技能:

美术教师的专业技能涉及到教材的处理技能,问题设计技能,授课技能等, 函授学习对我影响最深的是课堂教学技能中的导入技能,过渡技能,示范技能,讲解技能,纠错技能等;如何有效地引导学生进行小组合作探究.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例5

一、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现状及其评价。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某基层法院碰到了一起棘手的刑事自诉案件。案情其实并不复杂,自诉人汤某控诉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当地公安局出具的两份法医鉴定书。令人费解的是,该两份法医鉴定书时间相隔不到两个月,然而内容竟截然相反。早期的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但两个月后该局竟出具了九级伤残的轻伤评定书。被告人认为当地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有失公允,申请重新鉴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构成轻微伤的法医鉴定结论。该基层法院采信了中院的鉴定结论,判决被告人范某无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经济损失4000余元。自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自诉人汤某要求重新鉴定,中院遂依法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某医院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中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起简单的刑事自诉案因为鉴定结论的迥异变得异常复杂起来。法官在扑朔迷离的鉴定结论面前无所适从,当事人无可奈何地陷入讼累之中。

事实上,这类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鉴定结论在定案过程中往往成为举足轻重的“焦点”,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关系到赔偿与否、赔偿多少等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则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问题。然而目前的法医鉴定机制不完善、鉴定规则不统一、立法明显滞后等现状又严重阻碍了审判实践的发展。“扯皮鉴定”、“重复鉴定”、“人情鉴定”等问题日益突出,改革法医鉴定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现状及其弊端分析。

我国法医学鉴定实践起步晚,发展相当缓慢。80年代初期,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主要是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原则入手的,在公、检、法内部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医鉴定机构。到目前为止,关于法医学鉴定仍没有统一的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等等。这些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法医学鉴定行为,促进法医学鉴定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一些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法律、规章显然已不能适应法医学鉴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存在的弊端也不断凸现。当前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对鉴定人资格审查、鉴定标准和程序、鉴定机构、鉴定期限、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这不仅给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更是为原本就相当薄弱的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发展增加了桎梏。有人著文说“由于多鉴定体制的存在和鉴定的复核程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最举足轻重的‘证据’又最具随意性、可变性!随意性和可变性又会和失职、渎职、伪证乃至国家赔偿联系在一起,以致基层的法医工作如履薄冰……”[1]

具体而言,法医学鉴定体制不完善的弊端表现在:(1)立法不完备,缺乏操作性。公检法三机关“自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等违反科学精神、违反诉讼法原则的事件时有发生;鉴定机构互相扯皮,鉴定结论互相拆台、互相矛盾的现象屡见不鲜。(2)机构设置混乱,缺乏权威性。目前,除公、检、法、司自上而下设立的鉴定机构外,还有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医科大学、政法院校的鉴定中心等。多系统设置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同时又使鉴定质量发生异化,法医鉴定的权威性大打折扣。(3)鉴定规则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各系统、各地区指导、规范鉴定的标准各不统一,互不约束,各自为政,致使实践中鉴定结论截然不同。(4)证据采信存在任意性,缺乏公允性。在鉴定结论的认定上,无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二、重构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理性思考。

在考虑构建法医学鉴定体制之前,我们必须分析一下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本质特征。法医学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当然的“证据”,不一定具有证明力,因此不能直接予以采信,我们权且称之为“准证据”;鉴定结论又是一种特殊的必须通过科学手段和方法进行严密科学活动才能得出的结论,具有科学性;与此同时,鉴定结论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严格审查才能认定的法定证据材料,具有法定性。可见,作为“准证据”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法定性双重特征。鉴定体制的构建必须保障鉴定结论本质特征的实现,这是鉴定体制在实际操作中的价值体现。换句话说,建立科学的鉴定体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中鉴定结论科学价值和诉讼价值的实现。[2]

法医学鉴定体制在初创时期没有很好地满足鉴定结论的科学要求和法律要求,因此,在改革法医学鉴定体制过程中,人们都把着眼点放在满足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性上。关于重构法医学鉴定体制,目前主要有四种学说,即“一元说”、“两元说”、“维持现状说”和“多元说”。

迄今为止,代表大多数法医学工作者心声的是“一元说”,即建立统一的、高效的、独立的、公正的法医学鉴定体制。他们主张,在中央设置法医工作委员会或法医总局,隶属于法制委员会。法医工作委员会或总局之下设置一至二个科学研究机构,进行重点科学研究和疑难病例的会诊工作。同时在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地级市)、县(县级市)设置相应的法医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

“两元说”则主张分别设置公安系统的法医鉴定中心和检察系统的法医鉴定中心;或者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中心合并为一个鉴定中心,另构建一个社会性的鉴定中心。

而“维持现状说”的持有者为保守主义者居多,他们担心大量的变革会不利于平稳过渡,所以主张在现有的法医学鉴定体制的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如严格审查鉴定资格,建立监督程序等。

“多元说”我们将在下文作详细的论述。

逐个分析以上几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除“多元说”之外的三种学说都存在着种种弊端,因此它们都不能成为法医学鉴定体制的最终选择模式。

“一元化”法医学鉴定体制具有三个特点,即高度的集中性、严密的隶属关系和明确的分工范围。这种体制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无法确保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而使该结论的法律性失去可靠的前提。首先,“一元化”体制容易形成行政隶属关系和狭隘的行业圈子。鉴定机构的单一性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无法满足诉讼民主的需求,再加之行业垄断形成的弊端以及主观人为因素等的影响,因而不能确保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鉴定结论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一元制”不利于法医学学科的发展,从根本上损毁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赖以存在的基础。这主要由于“一元制”下法医鉴定机制的高度集中性,就剥夺了政法院校、医科大学参与法医鉴定的可能,很大程度削弱了法医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实验基础和经济条件。从长远看,法医学鉴定队伍将无从保证后备力量的充实和储备,法医学的长远发展势必受到影响。由此可见,“一元化”体制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目前的“重复鉴定”、“人情鉴定”等现象,那么由现行体制向“一元制”的改革将没有必要。

“两元说”持有者的初衷是为了兼顾诉讼民主与科研水平之间的平衡,但其提出的“两元”模式实际上造成了不可避免的“跛足”现象。如果只在公安、检察系统内部设置两个鉴定中心,则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公检的工作压力也是可想而知的,鉴定质量也难以保证;而如果将公检两机关的内部鉴定中心合二为一,则不能保证公安与检察机关的制约与平衡,进而不能避免鉴定中滋生的腐败现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自然难以实现。

至于“维持现状说”,更是不能符合目前改革的需要。改革必然带来“阵痛”,不能因为惧怕“阵痛”而维持现状。其所提出的严格审查鉴定人资格、增加鉴督程序等也无异于隔靴搔痒,难以真正起到作用。

三、国外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置。

与我国相比,国外许多国家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立已有多年的历史,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在法治国际化、一体化发展的今天,分析、借鉴外国先进的、通行的做法不啻为我国法制改革中的一个良方,批判地吸收是我国的立法方法之一。

(一)英美法医鉴定制度。

英国的法医鉴定体制由三部分构成:死因裁判官、法医病理学家和警察外科医生。如果联系诉讼加以考虑的话,大体上可分为相对的两套系统:一套是服务于警方的法医鉴定系统,另一套是内政部主管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法医鉴定系统,当然也不排除警方受惠于该体制,如果警方确有需要的话。[3]这两套法医鉴定系统的形成与英国对抗制诉讼结构有密切的联系。在英国,证人和鉴定人、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在证据法上没有明确的划分。鉴定人(专家证人)一般由当事人聘请,因此辩诉双方的鉴定人往往会在同一问题上提出针锋相对的鉴定意见,双方律师也可以对专家证人进行盘诘。这就有利于确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性。

另外,英国采用鉴定人资格制度,无论是死因裁判官,还是法医病理学家、警察外科医生,都必须符合一定的学历、从业经验的限制方能胜任,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鉴定人的专业化、专家化。美国与英国一样,也实行多元化鉴定体制,最为庞大的法医鉴定系统是警察系统,除此之外,很多高校及科研机构也有法庭科学实验室。还有些个人也建立了自己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它们多向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提供科学鉴定服务,当然也向警方提供服务。美国也实行鉴定人制度,但鉴定人的资格不是采取考试之类的硬件措施确定,而是视具体情况由法官和陪审团来确定。[4]这些规定与美国对抗制诉讼结构是相一致的。

(二)法国的法医鉴定体制。

法国警察系统设有法医鉴定机构,在需要进行物证鉴定和尸检的现场勘察中,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可指定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参与现场勘查;如果被指定者不是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的鉴定人,则他必须以书面形式宣誓,保证以自己的人格和良心发誓为司法提供帮助。[5]可见,法国没有明确载明实行“多元制”,但暗示了鉴定体制不是单一的,因为鉴定人注册名单之外的人是个不确定的概念,表明除注册名单之外还有别的鉴定机构或鉴定自然人。法国实行鉴定权制度,一个案件中是否进行鉴定,由刑事预审法官决定。鉴定活动由鉴定人具体操作,鉴定人资格通常是预先根据行政规章确定是否启用有资格的鉴定人由预审法官决定,这也体现了法国诉讼结构中法官职权主义的特征。

(三)日本的法医鉴定体制。

日本法医鉴定体制呈现多元化形态,包括监察医制度、警察医制度、大学教授解剖制度以及科学警察鉴定制度。[6]日本实行鉴定人资格审查制,一般说来日本鉴定人的资历要求比英国要高。

可见,英美法日等国的法医学鉴定体制的共同点是:(一)实行多元化法医鉴定体制,这与各国诉讼结构的特征是一致的。(二)警察系统自上而下设置了独立的鉴定体系。(三)法院内部没有单独的法医机构和专职法医。(四)各国对鉴证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都有详细的规定。

四、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多元化”构想。

借鉴各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成功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笔者认为,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应该实现“多元化”。“多元化”的基本框架包括为社会提供法医鉴定的机构和为国家利益提供法医鉴定的机构。[7]前者包括高等政法院校或医科大学的法医鉴定中心、医院或民间法医鉴定部门等,它们承办民事诉讼中的法医学鉴定;后者包括公安和检察系统内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它们承办刑事诉讼中的法医学鉴定,遇到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时,也可委托高等院校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体而言,“多元化”法医学鉴定体制的配套要求有:(1)撤销目前法院系统内的法医鉴定机构,或者即便保留,该机构的任务也应当转变为咨询性质,为本法院或本系统法官提供技术支持,其本身不再从事鉴定活动。这是因为,法院内法医只有双重身份即既是法院的内部成员又是当事人一方的证人,这不可避免地使法官的裁决产生偏向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上的可检验性也不可避免地降低。(2)公安、检察内部同时保留鉴定机构。公、检的鉴定中心是为维护国家利益而设立的,在一些刑事大案中,内部存在鉴定机构有利于工作的保密性,两者共存则有利于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3)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应改为民办。因为该机构一直面向社会从事鉴定活动,在职能上并不代表国家,改为民办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以及减少国家财政的负担。(4)符合条件的医院可以从事法医鉴定活动。新《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是医院参与法医鉴定的法律基础。包含两层含义: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少数医疗水准很高的医院才能进行法医鉴定,这类医院只能就特定法医学事项从事鉴定。(5)医科大学、政法院校的法医科研中心可以进行法医鉴定。一般这类中心的科研水平较高,可以从事专门性强的疑难病例或尸体检验。一定条件下允许它们成为鉴定主体,有利于资源的最合理化利用,也有利于推动法医教学的发展,从而为我国的法医学提供人才储备。

在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置模式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按行政区划设置数量不等的鉴定中心。这样,既合理地实现法医鉴定资源优化配置,又可以满足诉讼民主的需求,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从而实现法医鉴定体系的科学化、独立化、专业一体化。(1)区县级地区可设置公安、检察以及医院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网络化鉴定模式。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分流出来的鉴定资源可充实到公、检系统。而医院的法医鉴定机构可与该地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合二为一,遇到特别疑难的病例时,可以从三家鉴定机构中抽调部分专家组成临时的鉴定综合小组,由此形成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三足鼎立的科学格局。(2)地(市)以上的地区可以设立三家以上鉴定机构。除公、检内部的两个鉴定机构外,可以成立两个左右的医院法医鉴定机构,缓解医疗事故及法医鉴定数量增多带来的工作压力,同时又可以扩大当事人的选择权。当然,这两家医院的综合技术力量必须绝对过硬,同时鉴定机构还应吸收同地区其他医院的优秀专门人才,具体的机构人员配置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法院负责监督协调。操作时可通过电脑区域联网,建立人才资料库,实现区域人才共享。有条件的地区,这里主要指辖区内建有高等政法、医学院校的,可以根据其法医学实力组建科研性质的鉴定中心,必要时可以接受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医鉴定机构的委托,从事疑难复杂病例的鉴定。

在按行政区划设置鉴定机构时,有人主张县级区域建立三家鉴定机构,地级区域建立四家,省会城市建立五家。笔者以为没有必要作此硬性规定,因为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区没有必要设置五家,有的地区则不能达到五家鉴定机构的规模。过于死板的硬性规定则可能适得其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机构过于繁冗也不利于鉴定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总之,“多元化”的法医鉴定体制是一个开放的、健康的、科学的体系,能够避免鉴定机构的官僚化、行政化,有利于营造“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科研氛围,还能够保障诉讼民主、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院超脱(撤销)法医鉴定机构也有利于保障法官的中立地位,从而保证公正地采信鉴定结论,并作出合理的裁决。一句话,“多元化”的法医学鉴定体制是实现鉴定结论科学要求和法律要求的最佳选择。

五、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法医鉴定的监督问题。

法医学鉴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医鉴定结论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法医鉴定活动必须加强监督,以防止鉴定滥用、违反程序等现象的发生。

为稳妥起见,我国可实行鉴定权制度和鉴定人资格制度。鉴定权由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掌握,在委托合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严格审查鉴定机关提供的鉴定人选,具有法定资历的方可实施鉴定。值得一提的是,除对医院鉴定机构提供的人选进行审查外,法官对公检系统的法医适格性也应审查。这样就实现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的双重认证保险。这里又产生一个问题,鉴定权的决定由法官掌握,但法官决定鉴定是否适时,采信鉴定结论是否合法,是否遵循回避规定等情况,又应由谁来监督呢?目前,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借助法院内部政工、纪检部门,以及人大、政协等机关的监督。当事人一旦有异议,可向该院政工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新闻舆论界也可发挥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法医鉴定可引进参与机制,适用抗辩程序。

在公、检等机关组织的法医鉴定过程中,法官、法院应具有参与权。主审法官的适当介入,可以严格程序监督,从而有效避免证据采信时的“拿来主义”或“随意主义”。控辩双方当事人也可申请参与到法医鉴定中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活动应当具有知情权、在场权和发表意见权,发现异议的,双方还可进行辨论。鉴于当事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法医鉴定过程中来,但受委托的对象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与法官、鉴定人无利害关系,不能影响案件的正常鉴定进程。通过引进鉴定抗辩制,法医鉴定结论将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三)鉴定时限及鉴定人法律责任。

法医鉴定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医鉴定过程中,诉讼期间自然中断。一般说来,法医鉴定并不会必然导致案件超审限。但客观上,如果鉴定时间过长,就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使当事人陷入讼累之中,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然而目前,我国除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期限作出了规定,其它无法律、法规规定法医鉴定期限问题。笔者主张,法医鉴定机构自接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45天内必须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提请审委会讨论批准后可延长两个月。

目前,法医鉴定还存在责权不明的现象。事实上法医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甚至生杀予夺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万一法医鉴定结论有错误,责任将如何追究?为此,笔者认为,应引进鉴定责任制,法医鉴定应由单位责任向自然人责任过渡。法医鉴定应实行合议制,参与鉴定的鉴定人都应当署名。[8]鉴定书中应有各种不同意见的如实记载,包括被否决的少数人的保留意见,而不能只有一种意见的记载。首席鉴定人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责任认定上,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鉴定结论出错,除非鉴定人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鉴定人都应对错误鉴定结论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定人存在故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书目:

[1]胡志强:《“灰色理论”与伤情鉴定》载《法律与医学杂志》1997年第二期;

[2]贾静涛:《我国法医体制改革的展望》载《法律与医学杂志》1994年第二期;

[3]何家弘编著《外国犯罪侦查制度》第322页;

[4]同[3];

[5]同[3];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例6

鉴定结论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为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它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是否存在,所涉罪名是否成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其客观性、公正性也经常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并不是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而是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基础是证据。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兼具公信力,但由于我国现行鉴定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审判机关在鉴定结论质证方面的明显缺位,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本文从证据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种类的不同特点,比较两大法系中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的差异,就如何借鉴他山之石完善我国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鉴定结论及其特点

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的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1]。在我国,侦查、起诉、审判等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在这些阶段产生的鉴定结论都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专家证言,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一般都把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科学知识的人通过技术手段提供的证据。它是科学技术与诉讼活动相结合的产物。科学性是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揭示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科学知识构成了司法鉴定的基础,这正是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根本区别。

鉴定结论虽以科学为根据,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科学判决,可以无条件地作为审判的基础。因为鉴定结论除具有科学性外,还具有法律性。“科学结论要经过不断的修正,而法律则是必须最终快速解决争端。”[2]科学认识的正确与否经过时间的“过滤”,一般会得到解决,但以科学认识为基础的科学结论则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矛盾正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复杂性所在,也使得对它的审查判断成为必要。

第二,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示。在诉讼证明中,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但另一些证据的证明价值却无法根据经验或感官直接做出判断。譬如:我们在犯罪现场通过肉眼即可发现血迹,但肉眼不能判断血迹源自动物还是人类;我们或许凭经验能够辨别出伪造的签名,但经验却无法判断签名的书写日期。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示,可帮助法官做出准确的判断,具有补充法官认识能力的作用。然而,由于鉴定结论是对其他证据证明价值的展示,所以,鉴定结论具有依附性的特点,它是在对其他证据进行再认识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作为基础,鉴定结论不可能产生[3]。因此,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还必须进行审查。

第三,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所作的判断。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属于意见性证据,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是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对特定问题所做的一种判断,而非对特定事物的客观描述。因此,由于认识及水平上的差异,对同一问题,不同的鉴定人可能做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我们要用科学的态度去对待鉴定分歧,给予认真审查。法庭虽不能对专门问题的科学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但是有能力从程序上对鉴定结论是否可信做出判断,因此,对于鉴定结论不能盲目崇拜,更不能以存在鉴定结论为由,否定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第四,鉴定结论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鉴定结论只负责解决案件有关事实问题,而不能对其中法律问题做出判断。在诉讼案件中,解决案件的法律问题是司法机关的职责,鉴定人不能逾越鉴定的范围和权限,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二、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被很多人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任何已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认证、采证的一系列证明过程才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英美法系国家,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必须经过一个激烈的质证与辩论过程。对鉴定人的口头询问在程序上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基本上与询问一般证人的规则相同。鉴定人必须像普通人一样在法庭上就其鉴定意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在大陆法系国家,其刑事诉讼法也大多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庭查证之后,才可以对其证明力做出判断,运用鉴定结论证明案件应以法庭调查为前提条件[4]。总之,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判断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

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与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与鉴定人是否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有着直接的联系。这种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一是诉讼当事人或司法人员在聘请或指派鉴定人时对其资格的审查,二是法庭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可靠,在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后,对其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时,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的审查。

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自由鉴定人制度。原则上,所有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人,或者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都可以充当鉴定人,法律并不对鉴定人的资格做出任何明确的限制。因此,当诉讼双方当事人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时,事先都会对要聘请的专家进行资格考查。当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在法庭上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时,双方律师会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先由盘问律师提出必要的基本问题,表明该专家在提出其意见之前所接受过的训练、拥有的经验和专门性技能。对方律师在这一过程中有打断和反对的权利[5]。在直接盘问结束后,对方律师还可以对专家证人进行资格质询。不仅对鉴定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及专业技术知识水平进行发问,而且还经常涉及鉴定人过去所做鉴定记录等问题,如果鉴定人过去曾有过错误鉴定的记录,将会严重地影响到他的资格认定和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当然,这些人的所谓专家资格,也要获得主审法官的认可[6]。

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的范围比英美法系要窄。鉴定人在专职或兼职从事鉴定职业时,已通过国家有关机构或组织的资格审查,司法人员在选任鉴定人时,主要审查的是鉴定人是否具有回避的情况。当鉴定人完成鉴定结论后,司法人员在审查鉴定结论时,仍需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与英美法系国家对鉴定人资格审查的广度和深度相比,大陆法系国家无疑粗浅得多,但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似乎更为可取。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鉴定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均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只原则性地规定了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只要受到公、检、法三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都可作为鉴定人进行鉴定。立法上的空白导致鉴定人的准入轻而易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应有的严格监督和管理,鉴定人不顾鉴定条件、方法和水平如何,省略鉴定步骤,简化鉴定结论的现象较为普遍。他们更不愿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由此看出,我国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工作,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既没有事先的资格审查,也没有法庭上接受当事人对其资格的质疑程序。在这种情况下,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效果可想而知。

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全国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和登记制度。鉴于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体制的无序的现状,这一立法至少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以调整公、检、法、司各鉴定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因为任何一部门所立的法对其他部门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可参照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这样,人民法院对做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就有法可依,再结合法庭当事人对鉴定人资格的质疑,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就有了最低限度的保障。

(二)对鉴定所依据材料的审查

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充分有很大的关系,鉴定人只有掌握了进行鉴定所必需的可靠的材料后,才可能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因此,审查鉴定结论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充分。

英美法系国家对鉴定所依据材料的审查是由对方律师在法庭上通过质询的方式进行的。由于律师站在维护自己当事人的立场上就有关问题发问,因此,律师在审查材料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充分时,所提的问题十分尖锐。作为鉴定人,很可能会因为在鉴定过程中对检材和样本收集、保护环节上一些细微问题的忽视而导致鉴定结论不被采纳。在这方面,著名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它给美国乃至全世界法庭科学界以足够的警示,鉴定所依据的样本和检材一定要真实可靠,结论要科学、准确无误。否则,鉴定结论无法通过法庭的严格审查,从而失去应有的效能。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是由决定鉴定的司法人员提供或是经司法人员核实后提供的,因此,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对鉴定所依据材料来源的审查不免流于形式。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送检的材料和样本不全面、不可靠,或是由于材料和样本保护的不当,鉴定结论与事实有误的事也时有发生。我国法官普遍存在对鉴定结论的过分依赖,不注重对鉴定结论内容的审查。笔者认为,在我国鉴定技术认证体系尚不健全的今天,法官对鉴定所依据材料的来源从程序上应给予认真有效的审查,以减少或避免错案的发生。

(三)对鉴定所依据方法和设备的审查

在现代诉讼中,许多问题必须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采用新的检验方法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所以,审查鉴定结论时,必须对鉴定所依据的方法和设备进行审查。

英美法系国家在审查鉴定所使用的设备和所依据的方法是否先进、科学时,也是通过法庭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的。由于辩方聘请的专家也精通鉴定所涉及的科学领域,因此,往往能找出漏洞,如果控方专家对辩方专家提出的问题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就会影响鉴定结论的采纳。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鉴定所使用的设备和所依据的方法的审查是由决定鉴定的司法人员进行的。由于司法人员不具有该问题的专门知识,对鉴定的理解多是凭日常工作经验,因此,审查时多是根据常识进行判断。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不是科学家,所以由法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方法是否科学有很大的难度。西方一些国家法官在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方法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标准:一是普遍承认标准。即只有那些依据成熟学科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法官才予以采纳。如许多国家对声纹鉴定和测谎鉴定等方法产生的鉴定结论都不予采纳,该方法不被人们认可是由于本身的不完善和结论的不确定性,其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未被普遍接受。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认为:“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实质证明标准。由于科学技术的分支越来越细,新的鉴定技术和方法越来越多,普遍标准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的发展。于是,实质证明标准应运而生。依据该标准,鉴定结论所依据方法的科学性审查已不被限制在普遍接受范围内,被科学界部分人接受的方法可能也会被采纳。当然,提出鉴定结论的专家必须解释其方法,并用客观的方法证明其可信赖性。如在美国科波里罗诉佛罗里达州一案中,一名病理学家为了鉴别某一特殊化学药品在身体组织中的作用,研制出了新的科学实验方法。尽管该方法不被病理学家们所熟悉,但实验结果仍被当做证据,因为法院认为不能仅仅因为解决特殊问题而发明的新实验方法不能被全行业熟悉就简单地否认,真正的检验标准是用事实证明其可靠性。

实质证明标准实际上给予了法官在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方面更大的自由度,但法官们却面临一个比以前更复杂、更艰巨的任务。法官在采用前一标准时任务相对简单,只要断定由专家采用的方法是否在科学团体中被广泛接受即可。相反,在采用后一种标准时法官必须扮演把关者的角色,将那些科学性不可靠的证据排除出去。

实践证明,让不是科学家的法官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勉为其难的。笔者认为,我国法官在审查判断时首先应该根据普遍承认标准,在适用普遍标准不可能的领域,可采用实质证明标准,在采用实质证明也难以认定鉴定结论依据的方法是否科学时,应考虑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四)对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的审查

审查鉴定结论时,必须结合案内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仅凭鉴定结论对事实进行认定是不够的,所谓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规则对鉴定结论同样适用。一般来讲,如果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符,并且本案的鉴定结论很有说服力,基本上可以确定该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如果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有矛盾,就应当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审查判断。

总之,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比有其自己的独特之处,我国应关注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借鉴其好的做法,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制度。

注释:

[1]樊崇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2]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3] 邹明理.论鉴定结论及其属性[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4] 樊崇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例7

1.实习前对心内科的一些基本操作要掌握,如做心电图、测血压、心脏的体格检查等,不要小看这些,以最简单的测血压为例,很多人都没有规范的掌握。

2.搞熟心内科常见疾病的书本知识,如高血压、心力衰竭、心肌并瓣膜并冠心病等;然后再在临床上将上级医生的诊疗方案与书本相对应,看看如何与患者个体结合,不懂就问,水平会提高很快。

3.学会一些急诊处理,如高血压急症、急性肺水肿、心律失常等,急诊的东西会处理了,后面慢的也不用着急,这样做到心中有数,“一切尽在掌握”,呵呵!

4.还有就是,医生不光要掌握高超的医术,同时还要很好的沟通技巧,与患者、与同事,平时多学学上级老师的沟通、谈话方法和技巧,等到真正工作了会很快上手。

这段外科的实习经历,其中复杂的滋味也许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酸甜苦辣,无论是什么滋味,都挺值得回味的。当然更重要的是知道了好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也认识了几个不错的朋友,或许这比书本更有价值吧

在老师的辛勤指导下,经过不断的努力,在心内科的实习很快结束,取得了很大成绩。首先,在基础理论方面,温故而知加强了巩固和提高;其次,在临床放面学到了新的知识和处理方法。总之。经过在心内实习,是我对常见并多发病的诊断治疗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提高,在突发病方面,学到了应对的知识和技巧。我一定把学到得知识应用到今后的工作中去,并不忘记老师的教诲,不断地学习进步。

算算进心内科实习的日子有半个月了吧,新年刚过。感觉到现在,自己在心内科学到的东西没多少增加。踏进了科室,见识了不少的人,接触了不少的事情。也让我看清楚了有些人的面孔。换句话来说,是不是实习,就代表了自己已经开始接触半个社会了呢?

由于实习时间不是很长,与学生交流少,目前学生的内心世界及现有的学习状态,对我来说还是陌生的,做到真正了解学生,不是易事,有待以后去探索,总之,经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对于教师的工作已有所了解,但在一些细节问题上,还不熟悉,尚待完善。

自我鉴定格式

1、自我鉴定是对自己某一阶段内的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而形成的书面文字。

2.自我鉴定的特点

篇幅短小,语言概括、简洁、扼要,具有评语和结论性质。

3.自我鉴定的作用

(1)总结以往思想、工作、学习,展望未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指导今后工作。

(2)帮助领导、组织、评委了解自己,作好入党、入团、职称评定、晋升的依据材料准备工作。

(3)重要的自我鉴定将成为个人历史生活中一个阶段的小结,具有史料价值,被收入个人档案。

4.自我签定的格式

自我鉴定的结构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自我签定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1)性质内容加文种构成,如《学年教学工作自我鉴定》。

2)用文种“自我鉴定”作标题。如果是填写自我鉴定表格,不写标题。

(2)正文。正文由前言、优点、缺点、今后打算四部分构成。

1)前言。概括全文,常用“本学年个人优缺点如下:”“本期业务培训结束了,为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利今后工作学习,特自我鉴定如下:”等习惯用语引出正文主要内容。

2)优点。一般习惯按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内容逐一写出自己成绩长处。

3)缺点。一般习惯从主要缺点写到次要问题或只写主要的,次要一笔带过。

4)今后打算。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概括今后的打算,表明态度,如“今后我一定×××,争取进步”等。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例8

1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

自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以来,高校一直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司法鉴定的工作。《决定》出台之后,许多具备条件的高校纷纷成立了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已经成为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承揽着大量的司法鉴定业务。据统计,2006-2008年,我国审核登记的教育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逐年增长,其中,2006年新增加158个,2007年增加171个,2008年增加123个。这表明,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利用自身的科研、设备及人才优势成立司法鉴定机构,开始向司法鉴定市场进军。而快速增长的司法鉴定业务量则是高校积极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根本原因。据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共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三大类)505184件,比2005年增加238943件,增长率为89•7%。2007年我国共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三大类)639889年,比2006年增长26•7%。2008年我国共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三大类)783366年,比2007年增长22•4%。从上图可以看出,个人委托司法鉴定业务量在快速增长,尤其在《决定》出台后第二年即2006年个人委托司法鉴定业务量比2005年翻了一番多。虽然目前个人委托仍然无法取代公检法机构委托业务量,但他势必会发展成为最主要的鉴定主体。而个人委托也将成为司法鉴定机构争相竞争的对象。

司法鉴定机构委托主体的多样化,司法鉴定机构主体的多样化给传统的司法鉴定领域注入了新的因素,带来了竞争。有了竞争有了选择,便有了市场。市场同时也意味着选择,意味着竞争,意味着机会。在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的大趋势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不可避免,在司法鉴定领域有序竞争的情况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若能抓住机会,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定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胜出。

2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的优势

2.1市场辐射范围广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我国高等院校的一个实践教学部门,在教学实践中承担了大量的实践教学课程,在学生当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当学生,尤其是政法院校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将会把本校的司法鉴定机构带向全国各地,在碰到案件时,往往首先就想到的是本校的司法鉴定机构,这就无形中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作了强有力的宣传,极大地扩大了该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知名度。同时,高等院校的知名度也从侧面提高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认可度。市场辐射范围较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更广,从而帮助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市场竞争中抢得先机。

2.2运行成本低,抗风险能力强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兼具鉴定机构和高校部门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它的鉴定场所、鉴定设备、鉴定人员也具备双重身份,即同时也是高校的办公场所、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教学人员。“一物二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设施的教学、鉴定的兼职化减轻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财务包袱,对于鉴定机构来说运营成本更低。从目前来看,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均未脱离高校的统一管理,作为高等院校部门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比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更强。

2.3鉴定质量有保障

市场机制,质量先行。随着司法鉴定这一市场越做越大,竞争势必日益激烈。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即好的鉴定质量能够保证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有力地抢分司法鉴定市场。而好的鉴定质量取决于多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则是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设备的先进性。相对于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软件、硬件设施兼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技术领先、设备也领先,更能快速占领市场。

2.3.1软件优势

高等院校雄厚的师资力量、深厚的理论基础、有序的学术梯队使得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有着无可比拟的人员优势。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均拥有一批知识储备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专家学者,他们能够在所涉领域经常性地开展交流活动,不断更新和吸取新理论新技术,人才优势显而易见〔5〕。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内容的专业化和复杂化对我们的鉴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作为鉴定技术水平前沿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则能够迅速有效地满足这种要求,作出更专业更准确更科学的鉴定结论。

2.3.2硬件优势

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司法鉴定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许多的鉴定案件必须要依靠先进的技术设备、手段才能得以解决,而高校在这一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高校由于教学科研需要,普遍建有省级、部级实验室,实验设备先进齐全。而高校教育的超前和科研的创新都决定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硬件设备有着较强的先进性。

2.4鉴定人中立性强

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和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都决定了作为鉴定主体的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保持绝对的中立,不偏不靠,对案件不先入为主,与案件当事人保持距离,能拒绝各种诱惑,保证整个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作为高校中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教师、鉴定人的双重身份促使他们具备了比其他专业鉴定人更高的道德修养。他们除了要受鉴定人的职业约束外,“身正为师,德高为范”将作为一个有力的道德标准予以更高的道德束缚。同时,高校作为一个学术圣地,环境、氛围都比其他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更单纯、功利性更弱,鉴定人面临的干扰和影响也少得多,能够更有力地抵御外界的诱惑,中立性更强,更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这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注入了一支强劲的市场竞争优势剂。

2.5社会声誉高,公信力强

高等院校作为一座高等教育学府,在本地甚至全国都有着一定的乃至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作为高等院校一部分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有效地利用这种无形资产来延伸自我。与此同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背后是整个大学,给人感觉更诚实可靠,能够更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6〕。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应持有科学、公正、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而高校教师对职业道德的恪尽职守、追求真理、淡薄名利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树立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他们在出具鉴定意见时能够秉承良心,公正客观,能更为公众所信任和接受。司法鉴定结论所依靠的科学技术,在公众眼中则更多的体现在对科学权威的崇敬,这就更加深了社会公众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认可,自然公信力就更强。而公信力则是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关键竞争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强大的公信力则成为了他核心竞争力所在。

2.6能有效克服市场局限性

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在有效配置司法鉴定资源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这将导致鉴定机构积极开展投入少收益大的鉴定业务,对于投入大、收益小同时市场需求量也小的鉴定业务则不愿意开展。而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实践教学机构,首先提供的是一种教学服务,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条件。尽管一些鉴定类别相应的鉴定业务量较少,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仍然会配备实验器材,满足学生实践需要。实际上,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的工作,除了追求直接的经济效益之外,还有其他的获益,比如科学研究的需要。因此,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能够不以追求利益为第一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能够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能够较为轻松地开展经济效益不大的鉴定业务,满足诉讼需求,克服市场片面追求利益的局限性。

3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的难点

3.1管理不科学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高等院校的一个部门,仍然难以完全脱离事业行政部门的管理和运行的规则方式,凡事请示打报告的现象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中普遍存在,没有完全实行公司企业化的运作模式。没有跟上市场需要的运行模式,导致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运行中可能出现效率低下,工作拖沓的局面,不利于其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既受教育部门的管理,又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这样的双重管理将导致其在管理方式和目标上的冲突和矛盾。同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学校的领导,在人事、财务等方面没有足够的自。重大决策仍须向学校请示汇报,这就可能错失最佳的决策时机,影响了决策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摆脱事业行政部门的影子导致了管理上的缺陷,非专业化的管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更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化,使其在市场化进程中难以施展拳脚。

3.2财务不清晰

目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财务管理普遍不规范,各个高校都有自己的财务管理方式。有的高校采取3:7的方式,30%作为鉴定人的鉴定费用,70%上交学校;有的高校采取3:3:4的方式,30%作为鉴定人的鉴定费用,30%上交学校,40%作为鉴定机构的发展资金;有的高校采取定额度的方式,每年固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其余盈利由鉴定机构支配。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财务都是不明朗的。首先,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经费不清晰导致鉴定机构发展受制约,宣传力度跟不上,知名度不能得到最有效地提升。其次,大部分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学校投入的资金和鉴定所的费用没有明确的分开,混合使用导致混乱管理。混乱的财务管理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而有着混乱财务管理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和科学财务管理的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必然处于劣势。

3.3运行成本难控制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经费来源一般为学校的行政拨款,相对于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来说没有经费压力。但鉴定人的双重身份也导致了他们对于鉴定机构“主人翁”意识的缺失,而机构负责人更是一时难以摆脱行政部门管理者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得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运行过程中浪费大量存本,成本难以控制,管理弊端显而易见。而成本控制则是市场竞争的关键,不能控制成本,在市场大浪潮中将难以抵挡住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冲击和挤压。

3.4产权不明晰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同时又隶属于学校。那么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产权到底属于学校还是鉴定机构本身,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定论。同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人事调配方面没有自,学校才是人事任免的决策者。产权的不清晰导致了鉴定机构人员身份处于一个尴尬境地,没有归属感,鉴定人或者管理者身份的相对不稳定性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都大大地减少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5利润分配不合理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利润分配方式相对于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利润分配方式虽然呈现一个多样化的局面,但是现有的分配方式仍然不科学,不能最大的发挥其市场要素的功能。由于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属于行政拨款范畴,因此他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都不在鉴定机构内部支出范围。这样的利润分配方式自然不能够调动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和鉴定人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利益的驱动,他们当然不会主动地将鉴定这块蛋糕做大做强,也不会主动地将自己原有的市场份额保住的同时占领新的市场。

3.6鉴定效率受影响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作为高等院校的一个部门,但他又与其他部门有所不同,作为一个法人机构,能够独立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身份较为特殊,同时服务教学又服务司法,既承担科研又承担实践。作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时又具备高校教师的特殊身份。随着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的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业务量也逐年加大,尤其是《决定》实施后,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选择鉴定机构,部分业务水平精湛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业务量甚至出现井喷式的增长。作为高校部门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数量由于编制和师生比的限制难以匹配日益增长的业务量。随着工作量的增加,教学、科研和鉴定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鉴定人有限的精力难以兼顾。面对教学质量提升的压力,科研的压力,加上鉴定业务量的增加,委托人的催促,可能会出现鉴定人工作不细致,案件了解分析不透彻的现象,导致鉴定结论不够准确;或者可能出现鉴定人由于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大,而不能及时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效率不高延误了委托人的时间,而最终影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声誉和社会公信力。鉴定机构的声誉一旦受到影响将会对该鉴定机构造成重大的不利后果,大大削弱该鉴定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4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市场化的几点建议

在司法鉴定日益市场化的今天,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若想实现快速有效地发展必须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优势,主动将“科学技术转换为生产力”,最大限度地利用其人才力量、技术力量、声誉等其他无形资产,克服由于体制、管理等不利因素所带来的一系列困难,创新思路,在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浪潮中又好又快的发展。

4.1规范管理,科学运作

一个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水平与市场开发占有份额密切相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必然有利于开发市场,反之,就不利于市场的开发甚至丢掉原有的市场份额。

(1)改善制度管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要改变现有的行政事业部门管理模式,试行专业鉴定机构管理模式。努力克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兼职鉴定人过多带来的人员紧张等问题,严格落实司法鉴定受理、实施、收费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同时逐步建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自律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执业公开、受理登记、保密、回避、鉴定人出庭、档案保管等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岗位的职责,积极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保证鉴定过程公正、鉴定结论客观。

(2)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配置。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财务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透明化。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3)规范程序管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委托案件鉴定过程中,要规范程序,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实施鉴定。

(4)积极宣传管理。改变原有的“守株待兔”保守观念,主动出击。不再等待委托人上门寻求鉴定,而是积极“走出去”,扩大宣传适应市场。

4.2打造一支极具竞争力的鉴定团队

目前,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绝大多数均为兼职鉴定人,他们不能把全部的时间、精力投入到司法鉴定工作中来,同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笼统,分工不细,职责不明确。以上这些因素都大大削弱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因此,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市场的导向下引入专职鉴定人充实鉴定人队伍,职责细化、分工明确,提高鉴定人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4.3服务社会,立足市场,坚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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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程与轻工专业大学毕业生自我鉴定 大学中学习的课程和专业有些让我不知所措,一些学习的方式和时间分配让我找不到了自我。在这四年里面,我成绩基本是中等的,班级计算机网络专业大学生自我评价 一.具备比较扎实的计算机基础和软件应用能力.熟悉电脑硬软设备,熟悉其操作平台以及一些相关配置.熟悉office,dreamweaver, potoshop fla2010社区工作计划范文2篇在召开的2010年社区工作计划的会议上,领导一再强调抓好社区工作质量,带领居民齐动手,建设好社区基础平台,使社区成为构建社会和谐必不可少的部分会计专业自我评价四年的大学糊口结束了,在这几年中,我一直以严谨的立场和积极的热情投入到学习、工作中,经由良师的精心指导和自己的耐劳努力,顺利完成了学业。财务会计工商局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通过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我进一步增强了党性修养,对“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有了进一步认识。科学发展观是对以胡总书记为中心的党中生产部门经理自我评价 个人优势: 一,熟练操作qc七大手法,能应用qc七大手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样可以降低公司产品的不良率,节约成本。 二,熟悉丰田生产管市级领导工作鉴定范文 近几年以来,在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在思想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在行动上认真诚信演讲稿——信用,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资本 “狼来了”的故事,想必大家都知道。故事中的放羊娃因撒谎,把信用当游戏,最后被狼吃掉了,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小时候,父小学上学期五年级班级工作计划 一、班级学生情况分析 本班共有学生10人,其中男生4人,女生6人。本班学生学习成绩较差,一是由于基础差,二是由于没有建立良好奖学金个人事迹材料弹指间,两年的大学生活已落下帷幕。成熟与自信代替了曾经的青涩与稚气。在这第二年的生活,汗与泪,苦与乐,勤与专,交织成一张严谨求是、刻苦专攻的茧 市场营销实习鉴定三个月的实习期就要结束了,对自己的工作作以下自我鉴定:在公司领导的热心指导和关心下,积极参与公司日常管理、销售、生产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践验证所学的理论,探求日常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市场营销一序列环节的规律,销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非常具有挑战性.充实的生活让我感到无比快乐.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使我对日常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和理性的认识.回顾我的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实习中,我采用了看、问等方式,对武新华电科技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分析了公司业务开展的特点、方式、运作规律.同时,对公司的服务品牌、企业使命以及企业精神都有了初步了解.市场营销实习鉴定 相关文章:师范生毕业实习鉴定大学生在银行实习鉴定历史学专业实习鉴定大学生基层工作实习鉴定外语专业在博物馆实习鉴定生物系学生实习鉴定代课教育学生实习鉴定领导对实学生的鉴定查看更多>> 实习自我鉴定 教师节演讲稿1500字无论阳光灿烂,还是阴雨连绵,在我眼中看到的却始终是一片光明。老师,因为有了您的存在光明便时常驻守在我的心间。 您用火一般的感情温暖着每一个同纪检监察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XX年10月上、中旬,我有幸参加省局(公司)纪检监察处组织的全省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银行礼仪培训心得 x月xx日参加了总行组织的服务礼仪培训,使我有幸聆听了专业资深专家具有国际标准水准的讲座,接受指导,她们在服务礼仪课程中所陈述的内容,使我深有感触仓储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国际商标许可合同中国_________(以下简称“被许可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鉴于许可方拥有一定价值并名师骨干教师述职报告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 下面我从个人专业发展和团结合作、专业引领两个方面向大家汇报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 一.个人发展,在专业学习方面平软件工程开题报告一、选题依据(拟开展研究项目的研究目的、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 ,用计算机实现企业人事工资的管理势在必行。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体育部工作计划书一、工作职责 我院体育部是我院学生会的主要部门之一,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坚持不懈地抓好学生早操检查、评比和公布工作(出勤率、质量)。2、积极组织各镇小学依法治校行政工作计划为推动学校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规范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校教育法制环境,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将我校特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我是一名即将从南昌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的本科毕业生,通过几年的大学生活,我成长了很多。在即将毕业之时,我对自己的收获和感受作一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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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制度

一、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改革的原因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一直存在着某些不合理因素,在2005年《决定》通过之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存折着比较复杂的缺陷,具体而言,在当时司法鉴定机制中,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五类:首先,是在公检法机关设置的鉴定机构,其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内置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四是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经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五是政府部门指定的医院。①从以上我国的司机鉴定机构基本设置结构来看,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体系是在公、检、法为主的基础上加之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为辅助的模式,当然由于科研、技术以及人员配置以及其他等等不特定因素的存在,使得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检法”机关几乎垄断了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其他辅助机构形同虚设。

正是基于这一系列原因的存在,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推动我国司法鉴定大改革的新《决定》,这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改革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适应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了我国独有的司法鉴定特色。如对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以及鉴定的启动模式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而全国人大常委出台的《决定》中最大的创新之处是明确统一与确立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决定》规定:侦查机关可以设置鉴定机构,但是其业务范围仅仅集中在公检法机关内部,其不得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同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将无权设置鉴定机构。这一决定的如此规定,促使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革,作为辅助角色的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可以设置司法鉴定机构的群体,在新《决定》的立法新思想指导下,重新启动与完善其自身的司法鉴定素质与相关能力。

二、高校鉴定机构设置的现状

我国司法鉴定资源短缺,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司法鉴定人才的短缺。由于司法鉴定属于特定行业,其业务能力势必存在着一定的科学性,这种特殊要求也决定了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而在辅助角色中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由于所处环境以及涉及的利益关系较为独立性,故而其可以更为科学的进行鉴定并保持中立的角色。

但是高校鉴定机构也有存在不足的地方。首先,高校机构数量庞大,发展参差不齐。2005年《决定》的实施将我国高校司法鉴定事业推向了发展的高潮。据司法部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底,209所高校设立了鉴定机构,但是经过几年的运行,由于发展速度不同,各种矛盾的逐渐显露,各大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差距也逐步拉开,而且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问题层出不穷,很难做强做大。其次,虽然高校设立鉴定机构的数量很多,但是新型门类的鉴定机构却远远不足。我国的高校鉴定机构大部分是以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为主,但是传统的鉴定机构根本不能满足如今诉讼的需要。只有鉴定机构多元化,即各个学科、各个领域都有符合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才能满足鉴定各类证据的需要。然后,司法鉴定、教学、科研任务不能并重,质量不高。因为高校的鉴定机构普遍都是校内的老师兼职鉴定人或外聘兼职鉴定人,由于他们往往把精力放在主业上,因此当他们的本职工作与鉴定工作相冲突时,就会使很多鉴定工作无法完成或者质量不高。最后,高校设施先进高端,但是未能完全实现资源共享。许多高校鉴定机构并不真正具备鉴定所需要的某些仪器设备,这些仪器只是分散于高校的各个院系之中,并不能为鉴定工作所用。而且就算拥有一些高端的仪器,也会因为竞争或者其他政策的原因不愿意贡献资源。

三、高校设置鉴定机构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高校设置鉴定机构存在这些许问题,在解决此类问题的基础之上,其设置的必要是存在,大致如下:

(一)培养后备人才,有助于提高鉴定人员素质

高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雄厚的师资力量、深厚的学术基础、科学合理的学术团队保障了鉴定人员整体素质上的优势。2006年我国中级职称及其以下的司法鉴定人占我国司法鉴定人数总和的56.7﹪,想要摆脱这样的问题就必须大力培养后备人才,高校是司法鉴定人成长的摇篮,是鉴定人员的输出设备,高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直接影响未来我国司法鉴定人员的水平。

(二)教学与鉴定结合,资源共享,以提高司法鉴定水平

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使得诉讼中涉及的大部分专业知识不为人所掌握,因此需要用鉴定的方式进行。高校拥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以及比较高端的设备,高校也可以在充分利用这样资源的基础上开设司法鉴定的课程,不仅可以缓解社会鉴定资源的短缺,还可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而且建立相应的实验室,比社会上其他的实验室更有示范作用,也能使教学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打破传统教学方式提升整体素质,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三)公正公开,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

在公、检、法三机关垄断鉴定的格局下,各类鉴定机构在鉴定人员的资质上以及鉴定程序、鉴定标准上各自为政,缺乏全国的统一管理。特别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鉴定上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重复鉴定,不仅造成国家资源上的浪费、还浪费了申请鉴定的人的时间和金钱,甚至还损害了办案机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但是作为高校老师,大多数教师都有较强的原则性,人品相对有保障,信誉度也高,这样就决定了教师队伍能够很好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我国鉴定公信力的建立。

参考文献:

[1]霍宪丹、郭华:《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发展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郭华:“国外鉴定制度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关系”,《中国司法》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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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1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3-0136-02

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它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被多数国家的立法及判例所确认或肯定。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其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是依靠拥有的专门知识所获得的理性认识的结果。鉴定结论也不同于实物证据,它是透过现存现象对事物内在本质的表达,而不是事物外在形象再现的结果。鉴定结论在诉讼中与其他证据一样不具有预先的证明效力,都要经过法庭确认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结论因其倚重于鉴定人的“专家”身份及其携带着超常人智能的科技因素或专门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异乎寻常的作用。因此,研究如何发挥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以确保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鉴定结论的功能、本质

(一)功能

鉴定结论作为鉴定人的判断性意见,可以弥补其他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上的不足,尤其是能够弥补法官在某些专业知识领域的欠缺。这在诉讼中是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鉴定结论的识别功能。鉴定结论能够甄别其他证据的真伪以及确定其内在本质,对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因果联系发挥着识别功能。无论是被寻找客体(潜在的证据)与受审客体(现实的证据)间的同一关系还是种属关系,鉴定人利用检材和样本进行对比可作出评断,为法官识别证据本身的真伪提供依据。第二,鉴定结论的桥梁功能。鉴定结论能够揭示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关系,“解释事情为何发生、如何发生,或者事情为何、如何没有如此发生、”。[1]它通过对某些特定的场所以及相关人或者物的内存信息的揭示,使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得以确定。第三,鉴定结论的直接证明功能。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借助于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的主观分析与判断,它通过揭示事实本身的内在规律对案件事实发挥着指引作用。

(二)鉴定结论的本质

第一,鉴定结论属于主观认识判断。鉴定结论不像其他证据那样可以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自动生成,它是鉴定人依靠专门知识得出的判断认识结论。因此,鉴定人对知识的把握程度(鉴定人专门知识的应用能力的体现)是鉴定结论赖以产生的基础条件。这一属性必须要求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在专业领域中被同行所认可,且具有科学知识的一般意义。第二,鉴定结论属于鉴定人个人的判断性意见。司法鉴定作为一项科学认知活动,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受到技术水平的限制、仪器设备的影响和经验积累多少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难免有所出入,鉴定人对于鉴定案件的主观认知态度如何会直接影响着鉴定的结论。鉴定人的自身道德修养、对职业标准所持守的敬业精神也是至关重要的。在虚假鉴定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鉴定人对送来的鉴定材料没有认真核实,依据虚假的材料进行鉴定,最终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二是鉴定机构出于各种原因,和鉴定申请人共同造假,以达到双方均满意的目的。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判断,是鉴定人专门知识的应用能力的体现。然而,由于鉴定人首先是普通人,进而才是专家,这就需要鉴定制度与诉讼程序对鉴定人作为普通人的弱点予以关注,同时还要对鉴定人作为专家可能存在偏见性的缺陷进行弥补。在诉讼中,普通人的弱点借助于交叉询问程序可以发现,而鉴定人作为专家的偏向性采用纠正普通人弱点的方法却难以发挥作用,需要特殊的控制制度。主要应通过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准入、鉴定机构的中立、鉴定人的回避、鉴定人独立鉴定的责任及鉴定人的信誉制度来保障。这些制度不仅有助于保障鉴定人的专家良知促使其客观、真实、独立地表达判断意见,而且有利于促进技能的发挥,保障鉴定结论具有可信性。

二、保障鉴定结论可信性的制度架构

(一)鉴定结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司法鉴定存在诸多弊端①,社会公众的信任度不高,虚假鉴定多,鉴定人资格没有统一的标准,鉴定人出庭率低,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导致司法鉴定公信力不高,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影响司法公正。

任何鉴定制度都不可能完全杜绝鉴定结论的偏差,但绝不能因此就放弃通过制度、诉讼程序抑制其偏差的努力。这些诉讼程序主要涉及保障鉴定结论可靠性的控制程序以及检测鉴定结论可靠性的诉讼制度。前者主要包括鉴定的启动程序、鉴定的决定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程序、鉴定的实施程序以及鉴定的质量控制程序等;后者主要包括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补充与重新鉴定制度以及专家参审制度等。鉴定结论的本质使其相对于其他证据更依赖诉讼程序,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制度与程序相对于实体显得更为重要。

鉴定结论的产生如果缺失可信性制度的维护,即使是可靠的,在实践中也难以获得可接受性;如果鉴定人不能独立于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将难以信任。实践中的法医学会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所以颇有争议,问题的症结就在于鉴定人不独立。鉴定结论的可信性需要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制度和鉴定人的独立性制度予以保障。在鉴定启动方面,增加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的权利,以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相吻合,并对法官权力的行使形成一定的制约。

(二)保障鉴定结论可信性的制度架构

1.鉴定机构的中立性

司法鉴定的目的决定了鉴定机构必须是中立的,这就要求侦控机关的鉴定部门也应该是中立的,否则,鉴定人容易在主观上对鉴定形成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千方百计地寻找符合自己结论需要的依据,进而作出与自己设想一致的鉴定结论,使科学鉴定变成了主观臆想[2]。

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要求其不隶属于任何诉讼主体以及不依附于任何其他鉴定机构。2008年贵州省瓮安县李树芬因死亡鉴定分歧引发了“6・28”重大社会事件,三次重复鉴定均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地位不中立有关,因鉴定机构不中立引发的争议不仅减弱了人们对侦查机关的信任度,也给社会造成了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我国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仅存在非中立问题,而且在实践中还引发了侦鉴不分、鉴定迁就侦查以及迎合侦查,甚至误导侦查造成侦破“假案”的可怕后果[3]。需要限定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种类范围,仅允许侦查机关在少数特殊情况下指定本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需要启动侦查机关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弱化其官方色彩,加强其中立性;对于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鉴定机构,加强其资质的控制,防止出现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事后又难以追究责任的状况。

2.鉴定人的独立性

鉴定人在制度上的独立主要包括鉴定人的地位独立、职务独立、活动独立和责任独立。鉴定人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其个人的专业素质与专家魅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对鉴定人实行了登记管理制度,并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批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准入和管理制度不仅应当保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获得鉴定的资格,还应当将不具有专家水平和能力的人排除在外。提高鉴定人的准入门槛和严格限制鉴定人的执业范围,在实行全国统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基础上,打破职权机关垄断鉴定启动权的局面,赋予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形成鉴定决定权与鉴定人选择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三、保障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制度设计

(一)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制度保障

1.在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认定上,改革现行鉴定人资格制度,建立专门的鉴定人资格和登记注册制度,通过庭前控制的方式来保障鉴定人的适格性。

2.鉴定结论的标准化制度、统一的鉴定方法、标准和程序的确定。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除了依赖鉴定人的专业素养及其鉴定能力外,还依赖于鉴定所依据的理论和方法的正确性,有赖于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主要包括鉴定运用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本身的科学性、鉴定采用的方法手段的科学性、鉴定借助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科学性、鉴定程序的科学性、鉴定采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科学性等。鉴定技术标准本质上是鉴定技术规范。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是凭借必需的客观性基础作出的一种主观的认识结果。这种认识结果的科学性的保证来源于客观条件的标准化和鉴定意见的规范化[4]。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鉴定人往往凭自己的实践经验出具鉴定意见,使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得不到统一,并由此导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由于司法鉴定的专业性较强,涉及的领域较多,司法部可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协会在各自的鉴定领域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并且,鉴定标准要在鉴定实践中不断地完善。

(二)鉴定结论可靠性的程序保障

1.当事人质证

鉴定结论作为鉴定人的判断意见,在一定意义上暗含有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猜测的成分。尽管这种猜测不是主观臆想而是蕴含着科学的分析,但猜测本身仍带有潜在的风险。这种风险或者错误,需要诉讼程序赋予当事人反驳的权利以及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寻找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这就需要建立当事人质证鉴定结论程序,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向法庭阐明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结论,并要当场解答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审判人员就有关鉴定所提出的各种疑问,否则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是正当程序的要求,只有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法官才能充分了解鉴定结论的内容,才能在众多的鉴定结论中分辨出哪一份是符合可采性标准的鉴定结论,才能使当事人认同鉴定结论并进而认同判决结果[5]。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就自己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说明,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

2.专家辅助控辩双方质证

在鉴定实践中,鉴定专家经常会碰到与检测标准不太相符的检材。这些来自现场的样品可能已经发生污染、降解或者只有非常少量的检材可以复制到刚好符合鉴定的状态。指纹、足迹或者工具等样本很可能是模糊或不完整的。玻璃和纤维证据很容易与证人、侦查人员或旁观者无意中带入犯罪现场的其他物质混合在一起。[6]这些源头性问题尽管不是鉴定本身造成的,却关乎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这些问题一般人难以发现,只有专家质疑才能觉察,建立专家协助当事人质证鉴定人的诉讼程序便成为发挥质证有效性的重要环节。[7]特别是在庭审中,专家辅助人接受控辩双方委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其询问、诘问鉴定人,借助于程序功能可以发现不可靠的鉴定结论,同时还能为法院排除不可靠的鉴定结论提供理由。

3.建立专家顾问制度

随着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完善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法庭质证的引入,在程序上必然会加重鉴定结论质疑的对抗氛围。尽管从理论上说真理越辩越明,但实践中因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在专门知识上的交锋与论战有可能会使缺乏专门知识的法官面对专家的分歧与争执反而产生疑惑。面对迷惑不解的鉴定结论,法官如果仅凭常识与经验,往往难以作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启动重新鉴定或者私下寻求专家咨询来解决问题。重新鉴定可能导致新的不同的鉴定结论的出现,使鉴定人陷入循环反复之中;如果法官在私下咨询专家,在不公开的刑事诉讼体制中,法庭科学组织可能成为自满和质量差的科学证据的繁殖地[8]。完善专家陪审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出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帮助法官了解专门的技术问题、对鉴定过程进行见证、旁听庭审就鉴定结论进行辅助的质证,并就鉴定结论相关的细节和程序提供意见咨询。专家陪审的好处在于,一方面,专家陪审员可以利用其专门知识适度控制法庭对鉴定结论质证的程序,保障质证不脱离专门性问题的证明范围,从而提高质证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使陪审员在充分听取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辩论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地向法官解释争论的焦点以及为法官解释有关专门知识的疑惑,从而保障合议庭有能力对争议的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专家顾问就专门问题所做的说明并不具有诉讼法上的证据效力,不是独立的证据形式,仅仅是法官用以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手段。建立专家顾问制度,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加证据采信的准确性,保障判决的公正性。同时设立相应的专家顾问经济补偿制,保障专家顾问的权益。

注释:

①当事人不享有司法鉴定启动权、案件重复鉴定率高在黄静案中,先后共有7家鉴定机构介入,进行了五次尸检、八次文证审查、一次中止鉴定,共有6份鉴定书,鉴定到最后尸体标本都丢失了。

参考文献:

[1] (美)汤玛斯・摩伊特.诉讼技巧[M].蔡秋明等译.台湾商周出版社.

[2] 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2

[3] 邹如升,夏洪涛.论现行刑事技术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4);姚绍宽,胡家翔.从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看我国刑事技术管理体制[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4] 黄维智.鉴定证据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40.

[5] 蒋丽华:刑事鉴定质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