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22 11:24:30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例1

我们(企业名称)在集团总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按照总部制定的规划进行生产经营,从今年**月正式投产和投入商业运行以来,通过抓生产经营模式创新,扎实推进营运改善;抓安全意识教育,始终把牢安全生产主线;抓技术管理,深挖内部管理潜力,有力地确保了机组正常运行,充分提高了电站的水能利用率,确保机组了的安全、经济、稳发、满发,从而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截止2009年3月31日,公司实现安全运行**天,实现了一个百日安全周期。累计发电量**千瓦时,完成公司首季度发电计划**%(首季度发电计划**千瓦时),完成年发电计划的**%(年发电计划**千瓦时)。首季度累计上网电量**千瓦时,完成公司首季度上网电量计划**%(首季度计划上网电量**千瓦时),完成年度上网电量的**%(年度计划上网电量**千瓦时),销售利润实现**元,超额完成了预计任务首季度生产经营实现开门红,为全面完成今年的生产经营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一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我公司采取的四项措施:一是早工作早安排,全面分解计划。

根据公司2009年整体工作计划和部署,围绕全年生产经营目标,公司积极开展前期准备,完善了各项指标、考核细则,从内部管理上,严格按照时间、职责、措施和检查四个落实的要求,认真分解年度工作计划,与各部门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使各项工作都有条不紊。二是抢抓发电机遇,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公司抓住元旦、春节期间的库水位较高的有利时机,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强化安全管理,保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为今年一季度抢抓电量,力争多发电、发好电打下了良好的开局。三是狠抓设备维护,确保机组安全满发。全公司上下高度重视设备管理,按照“零缺陷、零异常、零违章”的要求,认真执行“两票三制”,见缝插针开展设备消缺,确保机组在不同水情下安全经济运行,保证发电效益最大化。据统计首季度共处理缺陷**项,为机组安全满发提供了有力的设备保障。四是强抓基础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我公司从投产之初就特别注重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公司与各部门、部门与班组签订年度安全生产承包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考核到位,促使全员齐心协力保安全;同时还严格贯彻执行《小水电公司电力生产反习惯性违章、违纪管理规定》和《小水电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落实各级领导和各单位的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全程控制,力争完成全年无事故目标和确保公司年度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完成,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例2

(1)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较好,均平稳增长,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截止六月底,全县民营经济实现营业收入375360万元,增加值139550万元,上缴税金6059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8512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1%、49%、26.5%和20%。

(2)项目建设情况

全县在建民营项目62个,其中工业项目25个,农业产业化项目7个,第三产业项目30个。

在建项目中新上项目52个,按转项目7个,扩建项目3个。新上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16个,500—1000万元项目2个,新上千万以上项目中,亿元以上项目1个。基宏水泥熟料项目投资2亿元,占地205亩,从六月初开工,八月一日正式奠基,目前正在搞土建工程;夏苑水库渡假村项目,占地150亩,计划投资8000万元,正在建设中;北京东顺达服装加工项目(北京引资),计划投资500万元,一期工程投资200万元,新增设备200多台,已完工投产,二、三期工程计划2008年完工;蔚州镇坤悦食用菌开发项目,计划投资2500万元,已投1400万元,开通用户2000多户;鑫源积翠生物公司葫麻籽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68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600万元,占地63亩,八月一日开工,已投入1100万元,正在建设之中。

还未开工,正在做前期准备的较大投资项目有:蔚州镇康佳医院项目计划投资1.1亿元,正在办理征地;南留庄劳动就业基地项目,占地30亩,计划投资8000万元,目前已办完征地,正在招商;代王城富家堡商贸开发区项目,已征地30亩,计划投资3500万元,正在做规划设计图。

纵观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呈现两大特点:①经营领域不断扩宽。形成了旅游开发、规模工业、特色农业竞相发展的良好态势。②发展后劲逐步增强。涌现出基宏水泥、东顺达服装加工、生物工程等一批规模较大、后劲较足的骨干民营企业。

主要工作措施

1、项目带动。按照“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的思路,我们把项目建设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攻点,对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明确任务目标、制定考核激励措施,在全县上下形成了跑项目、抓项目、上项目的浓厚氛围。具体工作中,主要抓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超前谋划、搞好储备。我县煤炭资源规模开发利用、非煤矿资源开发、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文化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民间传统工艺品开发利用等前景十分广阔,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的要求,做好项目的前期储备论证,建立充实项目库,确保项目不断档,一旦时机成熟,立即开工上马;二是抓好在建项目的跟踪管理。在机关内部,将百万元以上项目落实到每个人头,实行定时间、定标准、定进度、定责任、定期检查责任制,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建设过程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投资上千万元的重点项目,更是盯住不放,扭住不松。三是动员引导那些有了一定资本积累的煤炭业主树立科学发展观,在煤炭资源日益减少的现实情况下,引导他们以儆效尤调整创新思路,勇于开发新项目,投资新领域,敢办大企业,为县域经济发展做贡献。

2、引资推动。一是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全国各地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等信息,及时向社会,为企业搭建招商平台;二是发挥各类人员和企业主朋友多、交往广、渠道畅、有经营头脑的优势,采取以商招商、以友招商、以老板引老板的方式,吸引外地客商前来投资办厂。上半年全县民营经济引资21825万元,有力地拉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3、民资启动。我县民间资本较为雄厚,城乡居民储蓄超过60个亿,这是我们的一大优势,为充分挖掘民资潜力,我们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资自愿”的原则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县经济建设,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公益性项目,采取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吸纳民间资本投入;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采用政府主动搭建建设平台的方法上项目,基宏水泥干法熟料项目的开工建设,就是在政府的协调引导下,通过土地协调、资金协调促成了项目落地。

4、环境促动。随着县委、县政府“两提一优”活动的开展,我们下大力抓了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一是营造舆论氛围。利用“民营经济简报”和“民营经济专栏”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二是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评议活动,我局会同民营办,对国家、省、市、县针对执法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和督导,确保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财政税收、规费收取、金融信贷等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5、实施品牌战略。品牌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企业没有品牌就没有市场,上半年我们将品牌建设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召开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座谈会,向企业宣传品牌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并让获得省政府认定为著名商标“冀豪”食品公司介绍品牌在市场中重要性的经验介绍;二是重点培育在市场小有名气的“宇宙”牌杏扁、“亮星”牌剪纸和“天阳”牌太阳能热水器,力争成为省级优质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

6、培育产业集群。一是以亮星剪纸厂为龙头的剪纸产业集群。目前全县16个乡镇、96个行政村、2.1万人从事剪纸业,较集中的有单侯、南张庄、北水头等28个专业村1160户,年产3000多万套产品,营业收入近一亿,产品远销50多个国家和地区。亮星剪纸厂属规模较大的剪纸企业,在市场和同行业中知名度、信誉度较高,按照产业集群规划,计划利用3—5年时间将全县80%的剪纸以“亮星”牌进行贴牌生产销售,降低成本,以规模:质量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二是以杏扁公司为龙头的杏扁产业集群。全县杏扁基地已达42万亩,其中盛果面积8.5万亩,年产杏仁可达150万公斤,基地覆盖60%以上的乡镇和50%的农业人口。杏扁公司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从为基地农民提供销售服务入手,逐步实施杏扁系列产品深加工,目前公司已形成资产超3000万元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重点培养,形成集群发展产业链条。

7、规范担保市场秩序。我县担保发展迅猛,市场运作不规范,与金融部门衔接不畅通,个别担保公司的经营方式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市场金融秩序,六月份,我局会同工商、人行、银监部门集中对现有担保业进行了摸底调查,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顿、整合、整改,规范经营行为,目前该项目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后几个月工作安排

县委、县政府“项目建设、民营经济、旅游工作会议”后,按照会议精神,我局对今后工作做了新调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主要工作思路围绕一个主题,突出一个重点,抓好三件大事,搭建六大平台,(围绕跨越式发展主题,突出项目建设重点,抓好舆论宣传、政策落实、职能转变三件大事,搭建融资担保、信用管理、创业辅导、科技创新、招商引资、产业集群六大平台),完善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抓项目。继续把项目建设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主攻点和第一要务,强化项目管理,加大谋划力度。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例3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会计汇总报表模式越来越难以达到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系统(集团)资产、经营状况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社有企业改革,产权多元化、人格化,打破了原有独资格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等大量涌现,加上会计核算和反映没有及时适应,导致了报表汇总单位和汇总数字锐减:二是以租赁、承包经营和物业管理为主的多种经营形式的存在,出现了规模小、较分散、易导致漏统漏报:三是与大合作、大联合相适应的大核算提上了日程。各种类型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以及合伙、合作企业不断增加,使核算范围迅速扩展,现有的核算办法难以适应。因此,如何改革会计报表汇总。以适应经营管理,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改革会计汇总报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笔者认为,改革会计汇总报表要放眼于体现“大合作、大绩效”的总体思路。要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同时要具有前瞻性;既要反对弄虚作假,又要反对漏统漏报。当前,会计汇总报表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汇总单位个数不全,一些企业不再向上一级部门报送报表,造成汇总单位不完整:二是汇总报表数据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实行包税制,各级主管部门缺乏对企业的监管,造成经营业绩不能正常反应;三是财务管理混乱,核算不规范,汇总报表人为因素较大,数据不准确,汇总报表的可利用价值大大缩水:四是汇总报表还不能完全融入到企业管理中去,不能监控企业改革改制的过程和成果,不能更好的发挥财会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五是会计报表汇总数据的不准确,严重影响了报表的真实准确性,对系统(集团)大政方针的制定有一定的副作用。

为此,会计汇总报表要坚持“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充分反映经营成果,指导系统(集团)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三个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会计汇总报表的改革要坚持以国家现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为准绳。参汇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数据要严格按照参汇单位上报数汇总。财务报表数据的信息质量受制于企业管理当局的职业道德。众所周知,办企业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然而,营利的方法和途径却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人通过正当的艰苦经营来谋取利润,也有人通过不正当的操作来谋取私利。当前经营企业的利润操纵非常普遍,几乎使人们丧失了对企业经营业绩的信任。并由此而带来了系统、企业的诚信危机,很难让人确信业绩的真实性。由于目前会计制度采取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内部人员可以利用这一制度虚构某些交易与事项,从而达到内部人员希望达到的财务数据,借以操纵利润。也使汇总报表不能完全反应系统经营状况。所以,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堵塞会计核算漏洞是治本之举。

(二)科学合理原则。要适应创新体制、创新机制的改革需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系统(集团)、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科学地设置汇总会计报表的报表格式及会计指标。既要坚持广泛性,又要加以合理规范,确定汇总会计报表的汇编范围。在执行科学合理性原则过程中。应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报表汇总体系。通过电子计算机处理技术与会计方法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对所收集的会计信息数据进行汇总整理,使所形成的财务会计信息可分解、可传递、可交换,以及可供管理者、决策者选择使用,使该信息数据既服务于企业内部的决策者,又是会计部门参与决策的依据;它既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又服务于系统管理者,以及相关的财税、金融及审计部门;二是发挥汇总会计报表信息为会计部门的会计控制工作服务的功能。通过汇总报表揭示的问题,查找经营管理中的不足,预测将来发展趋势。制定好将来的计划目标,把这种服务由被动变为主动,使之成为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三)简明实用原则。报表格式及指标的设置,要既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成果,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和决策依据,又能够不增加被汇总单位的工作和经济负担。汇总会计报表设计的目标:以最简明扼要的形式。全面、系统、连续地提供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信息。

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财务目标,在设计会计报表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1)指标体系完整性原则。会计报表由若干会计指标组成,因此会计指标需要具备完整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的反映系统、企业经营发展状况:(2)统一性原则。对外报表主要强调统一性,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系统、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发展需要来设置;(3)可比性与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强调各项指标在同一时期横向可比;一贯性则是强调报表在不同时期的纵向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4)便于编制与分析原则。设计的报表应清晰易懂,便于会计人员编制。为了方便报表使用者分析,通常的做法是设置一些比较指标。如:上年实际、本年计划等。

三、改革汇总会计报表的基本思路

会计汇总报表改革要做到“两个延伸、两个精简”。一是延伸汇总单位,将汇总单位延伸至每个独立核算的个体单位。对其所辖范围内的经济实体编制的会计报表,按相同项目汇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政策上讲,都是可行的。由于不涉及税收、信贷、审计等问题,从而解决了改革汇总会计报表的技术问题。将基层个体单位作为汇总单位有利于真实、全面、完整、客观地反映这些经济实体的会计数据,有利于上级领导准确了解每个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有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有利于上一级单位与其下属被汇总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二是延伸起报单位。凡是系统(集团)内部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单位和经营实体都应单独作为一个起报单位,纳入汇总范围;三是精简汇总报表种类。现有汇总会计报表种类繁多,部分报表基本没有实际使用价值。应以科学、合理、实用为原则,重新设置能反映改革成果的汇总报表;四是精简汇总报表指标。现有汇总会计报表指标重复、过时现象严重,应大量精简压缩,同时适量增加能反映改革成果的会计指标。

四、改革会计汇总报表存在的难点与对策

对于新的改革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也会遇到一些困难。一是被汇总单位自觉履行汇总义务的比例不大。被汇总单位是否自愿接受汇总管理,是制约汇总范围延伸的瓶颈问题:二是受税收、银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汇总数据在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解决这些难点的基本对策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是解决汇总会计报表数据的前提。首先,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在组织和人员上落实,加强财会工作力度;其次,要求各级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及提高认识,坚持财会工作必须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转变“等、靠、要”的消极思想,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的改革;再次,要求被汇总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深刻理解改革汇总会计报表的目的与作用,正确处理所有汇总单位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二)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素质。这是解决汇总会计报表数据真实性、有效性的基础。一是提高财会人员道德水准。要求财会人员工作要有责任心、事业心,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积极主动,深入基层收集资料;二是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质。要通过不断学习,更新专业知识。

(三)增强为汇总单位服务的功能。这是解决汇总会计报表数据收集问题的关键。一是要通过提高基层单位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为被汇总的核算单位提供服务;二是通过委派会计人员方式,加强被汇总的核算单位财会管理实力:三是要争取相关财政、税收、银行、工商等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有关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加入到系统(集团)中来。作为被汇总单位,既享受特有的优惠政策,也有义务接受系统(集团)的管理。

改革会计汇总报表,并不是一件简单之事,有两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一是会计指标及格式问题。有人提出报表栏目应以所有制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有的人提出汇总会计报表不再划分行业等,这些意见各有利弊:二是起报单位应符合什么标准。将哪些单位纳入汇总范围须界定一个标准。这个标准要涵盖改革中的新情况,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既要客观、全面,不漏统漏报,又要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

五、会计汇总报表发展趋势展望

经济越发展,管理越科学,会计汇总报表体系建设也不可能停滞不前。结合国内外的先进会计理论,我认为会计汇总报表可以进行如下变革。

(一)增加预测内容。传统会计汇总报表为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其财务信息都来源于历史会计资料,这些会计信息是“向后看”的,而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决策时要“向前看”。实质上,上述信息的可靠性很低。在经济环境变化不显著的情况下。报表使用者可以简单地用反映企业过去经营成果以及行为因果联系的财务报告去推测企业的未来。但在经济环境剧烈变化的条件下却不行,因而就要求财务报告具有预测内容。至于如何披露预测信息,理论上讲可以编制未来前景报表。虽然编制该报表的技术难度较大,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和完善,企业财会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及科学的进步,较为科学、完善的预测报表编制必将成为可能。

(二)编制实时会计汇总报表。传统的财务报告是建立在会计分期假设的基础上的,财务报告通常是定期提供。但随着财务信息决策用途的增强,定期信息的披露远远不能满足投资决策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由于考虑会计信息费用与会计信息效用价值的比例关系,传统的汇总会计报表更多地选择了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而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导致信息产生成本大幅度下降,同时计算机的随时寄存功能,也使得财务信息的日常揭示成为可能,甚至可以实现以特定项目指标为基础的实时呈报。

(三)信息披露形式的多样化。现行的会计汇总报表实际上是一种通用的财务报告,它提供给不同使用者以相同的报告,并将不同企业的财务报告标准化,以确保财务会计信息遵循可比性原则,但却丧失了灵活性。随着会计信息使用者范围的不断扩大,传统的财务报表模式难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从而促成了财务报表模式的变革。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例4

2014年3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通知”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检报告公示制度、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建立异常名录制度等方面优化了营商环境。对处于管理下游的外汇局而言,“通知”的实施对现行的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在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方面将带来一定的冲击,值得关注。

一、工商登记改革后对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的影响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带来的影响

《通知》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而言,这将对以实收资本为基础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制度带来冲击: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仍需到外汇局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业务亟待明确。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计算及减资、撤资、先行收回投资等业务是否依然依据实缴注册资本以及实缴资本数额的确定方法应进一步明确。

(二)年检报告公示制度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将现行的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意味着外汇局现行的外汇年检制度将面临较大冲击:一是从以往外汇年检实践看,工商年检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意识,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积极性,影响外汇年检成效。二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外汇年检依旧需要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企业数据,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部分企业可能存在侥幸心理,逃避年检。因此,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外汇年检是否继续执行及该如何操作需进一步明确。

(三)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经营范围可由市场自主进行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即意味着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没有明确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前对资本金结汇使用用途范围的界定,使得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判断企业资本金结汇是否超其经营范围,将给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超正常范围使用案件定性造成困难。同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若无其他强制规定,企业可能不再准备验资报告,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业务时,面临结汇条件具备与否的标准缺失问题。

(四)异常名录制度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实行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不再执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管理制度,而按照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对于涉及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注销的,需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是否需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同步,即外汇局是否凭“经营异常名录”即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及货物贸易名录注销的相关规定需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当前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管理方式

建议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对当前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企业资金入账后,可直接通过银行办理相应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手续或系统自动确认,无需由会计事务所到外汇局网上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二)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方式

工商改革措施实施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工商管理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不同于工商年检,如果一味的取消集中式普检年检方式,年检数据这项外汇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将流失。一方面其可以使外汇局全面、准确地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权益、负债及盈利情况等数据信息,更好的监测企业资金对跨境收支产生的影响,并且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外汇形势分析;另一方面,核查外商投资企业部分外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情况,可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其外汇业务合规意识,因此建议改外汇年检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申报,企业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外汇局通过不定期抽查、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三)将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与外汇登记状态进行统一

工商改革后,企业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或通过登记的地址无法联系的,由工商主管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外汇局也应将其载入外汇信息异常名录并在“应用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也可在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定该企业登记状态为暂停。

(四)明确电子版营业执照有效性及修改档案管理留存方式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例5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清算时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6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U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文件,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充分认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与落实,从制度保障、信息归集和便利高效的纳税申报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3.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六、意见反馈各税务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例6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了综合反映集团整体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要求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一,何谓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又称合并会计报表。它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它是通过抵销内部交易或事项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而成的。所谓合并是将子公司报表纳入母公司报表。母公司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必须纳入合并范围。母公司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其他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这里所说的控制充分体现会计核算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的实际控制权。合并财务报表不仅能够对外提供反映由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情况,而且,合并财务报表还有利于避免一些企业集团利用内部控股关系,人为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况。

二、出版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现行会计信息主要是借助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向使用者传递的。会计信息以企业的经济资源及其相应的要求为中心,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动和未来发展等多角度反映企业的价值。而相关的财务比率有助于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和财务地位的强弱。它可以反映一些问题:公司的流动性如何;管理层运用公司资产是否获得了足够的资产收益,公司是如何筹资获得现有资产的;所有者(公司股东)在公司的投资是否获得了足够的收益。

根据近两年统计数据,通过一家出版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汇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计算出几个关键性的财务指标相比较分析(见表1):

1.杠杆比率

此指标可以说明公司的资本结构。从数据上看,集团的汇总财务报表中负债总额占权益的l 23.50%,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负债总额占权益的86.24%;可以看出汇总财务报表下的负债权益比率都比合并财务报表下的该项指标略高。合并报表后,集团整体的负债水平下降,对于债权人来说,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得出的数据更让人放心。集团汇总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比率55.26%,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比率46.31%。一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50%左右,从公司债权人的立场来讲,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好,这样,公司的偿债能力有保证,从比较表中的数据来看,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比率比汇总财务报表中比率低并在50%以下,表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强,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2.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比率主要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表中显示,合并财务报表的流动比率为237.49%,远远高于汇总财务报表中的流动比率185.11%。流动比率反映的是,流动资产越多,短期债务越少,所以流动比率越大,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从数据中来看,合并财务报表和汇总财务报表相比,速动比率及现金比率都有提高,尽管在两种报表下,该项指标都能反映出该集团整体偿债能力很强,但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在合并财务报表情况下反映出来的数据中,更能看到集团的短期偿债能力更好,同时也说明了集团短期运营几乎没有财务风险。

3.效率比率

效率比率可以判断企业对其投资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表中合并财务报表存货周转率是166.67%,与汇总财务报表存货周转率204.90%相比,合并财务报表比汇总财务报表的存货运营效率降低了,这里存货周转率越高,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就越快。从资产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来看,合并财务报表后集团整体的资产利用效率远低于汇总财务报表。再看,合并财务报表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是1454.61%与汇总财务报表的应收账款周转率1378.71%相比,合并财务报表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提高了,如果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应收账款收回越快,反之,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企业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的能力。

4.赢利能力

赢利能力是各方面关心的核心,也是企业成败的关键,只有长期赢利,企业才能真正做到持续经营。因此,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都对反映企业赢利能力的比率非常重视。衡量企业获利能力的3个指标分别为: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和普通股股东权益收益率。数据显示,汇总财务报表的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和普通股股东权益收益率分别是7.07%、3.59%和7.26%;而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普通股股东权益收益率分别是9.49%、4.02%和6.50%;合并报表后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有所提高,而普通股股东权益收益率反而降低。结合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公司资产利用效率偏低及权益过高影响的结果。

除以上指标外,再根据集团公司资产总额和营业总收入做进一步分析。因为资产总额和销售额是判断企业规模的重要依据,世界500强的排名主要是据此两项数据产生。根据集团公司的数据来看,在汇总财务报表中,集团资产总额为339.3亿元,营业总收入为160.2亿元;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资产总额为277.7亿元,营业总收入为105.8亿元。对比显现,合并后集团整体实际规模比汇总情况下的规模要小。由此可见,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它是通过抵销内部交易或事项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而成的,反映了自身的真实经济规模。

三、分析结论

1.合并财务报表是客观评价集团整体实力的基础

汇总财务报表是将报表的各项目简单加总得出,并无抵销内部交易。对于一个关联方交易频繁发生且交易额非常大的集团来说,这种评断标准显然是不客观的。集团管理层必须要了解本集团的整体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此为基础评价集团实力,从而认识到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为将来的战略发展提供必要的参考条件。

2.信息使用者有了解集团整体经营状况的需要

出版业的改革打破了原有状态,出版资本要走出去,其他资本也会参与进来,出版集团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机会越来越多,投资人或合作方需要以合并财务报表为依据了解集团整体经营情况。另外,股东、债权人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等都需要了解集团合并信息,维护国家或自身的经济利益。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例7

201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清算的申报缴纳机制做了一些修改。根据40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12年12月27日正式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5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8号文件自同日起废止。新规的出台,意味着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将面临新的挑战,企业财务和税务人员必须尽快掌握新政策。

一、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根据57号公告,除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税款外,总机构设立的符合以下条件的职能部门亦应被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分开核算。

同时,57号公告亦明确了五种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5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按上述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以下情形外,当年不做调整:

1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该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三个因素

三个因素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三个因素数据,即使与此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也不做调整。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三个因素,57号公告相比于28号文件作了比较重大的修订。用于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基期作了调整,即将三个因素的所属区间统一限定为“上年度”,改变了28号文件对三个因素所属区间“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的规定,保证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上半年预缴、下半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都采用一个所属区间的三个因素数额计算分配比例,还可以克服新设立企业第二年上半年因没有上一年度三个因素数额而无法参与就地分摊缴税的问题。

另外,57号公告细化了三个因素具体所属区间和具体内涵,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057号公告明确了三个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不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就可以提高三个因素的确定性,减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分歧。

(三)处于相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首先,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最后,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四)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同上。

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划分给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总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划分给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分支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三、企业所得税分摊的管理

(一)对企业所得税分摊的相关项目持有异议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二)分摊税款计算错误纠正

57号公告新增了分摊税款计算错误纠正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税款缴纳或退税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经总、分机构同意后,亦可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文档要求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纳税人一般比较关注的是分支机构是否要实质地参与汇算清缴,是否进行年度纳税调整。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五、资产损失扣除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 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六、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查补税款

57号公告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开展税务检查,但对查补税款的计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进行。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开展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少缴税款的,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按照50:50的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就地缴纳。注意,50%是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配。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要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例8

一、前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经营工作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在出台并且施行后,原本比较混乱和欠缺科学性规定的税收制度得到很好的完善和改进,为推动我国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作良好的条件。但是,当前我国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研究大多仅限纳税项目的调整,而对汇算税金的处理方面研究内容却非常少,即便有一些相关的研究,但是大多均是从专业上、理论上以及系统上进行分析,没有很好的对所得税汇算税金内容及技巧等方面进行研究,造成很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和申报过程中出现很多失误。所以,笔者认为探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状和所得税汇算税金技巧显得非常必要。

二、所得税税金汇算清缴现状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金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最显著问题是很多应该纳入税金缴纳范畴的项目没有被纳入,造成所得税申报列单与企业实际所得金额严重不符,严重影响企业税务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给企业经济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害。常见的几种未被纳入缴纳范畴的项目如下分析:

(一)超标准的利息费用

企业的超标准利息费用出现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与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要低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益率,高出的利息费用就是企业的超标利息费用。二是企业接受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的债权性投资总额或者比例超过相关标准规定数额产生的利息费用。三是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未预料到的资本化利息费用。

(二)福利产品和试用品

福利产品指的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保险或者其他一些用于利益分配的物品或者财产等。试用品指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向客户免费提供的产品,具体主要是指产品样品。目前,由于很多企业没有认识到福利产品以及试用品也是所得税应缴纳范畴内的一个重要项目,是属于应缴纳项目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均没有将其纳入缴纳范畴。

(三)超标的招待费用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商务往来,而商务往来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应酬费用,这些应酬费用是属于应缴纳费用(缴纳比例为60%左右)。通常情况下,每年这种应酬费用应该最多只能是企业年营业额的5‰。所以,一旦这类费用超出这个上限额,那么超出的费用还需要另外按照规定纳税汇算。

(四)公益性捐赠额

公益性捐赠额同样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个重要项目,但是是否需要纳入缴纳范畴,需要根据实际状况确定。通常情况下,需要纳入税金缴纳范畴的主要是超过最大额度的捐赠额和一些不属于公益性捐赠项目的捐赠额,比如企业直接将货币资金或者实物捐赠给单位或者个人则属于赞支出,不属于捐赠范畴。

(五)滞纳金和罚款

滞纳金是指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所得税汇算申报,税务机构按照超出天数计算加收的滞纳金额。罚款指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为没有按照规律规定进行合法经营而被开出的罚款金额。理论上这两个支出费用均应该被纳入缴税范畴。但实际是很多企业并没有将这些费用纳入所得税汇算税金范畴中。

三、 所得税汇算税金主要技巧

(一)了解和熟悉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防止所得税税金汇算出现漏洞的一个最主要方法就是了解和熟悉申报程序内容以及变动要求。所得税申报人员在填写申报表时必须要仔细的按照企业这一年的营业情况进行填写,准确掌握表格内容的变化,及时变更报税项目和报税金额。对很多因为所得税申报不当而被处罚企业的申报表进行分析发现,企业之所以会被处罚,很大原因在于申报人员没有仔细查看申报表的要求以及观察申报表内容的变化,而是按照前年的填写方式进行填写,所以就会非常容易出现错报或者漏报现象,如此就会造成企业因为不实填写且受到批评或者处罚。所以,若申报时人员在填写时有了解申报表变化的习惯,并在填写时每一个小格都非常谨慎小心,填写完成后还进行多次审核,那么势必能够确保将漏洞补救回来。通常情况下,申报表填写人员对报表进行审核时主要是审核以下几个内容:税务机关的备案事项、相关税金减免文件以及申报表内填写数据等。为了证实确实有进行审核,审核后还需要企业或者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这些程序全部落实后才能够上交报税机构。

目前,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算过程中可以采用预缴的方式来解决申税遗漏问题,这种预缴方式若不受一些突发状况或者特殊情况影响,那么将能够很好的解决申报漏项的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势必会有盈利有亏损,而若企业采用的是清缴的方式,那么预缴金额是按照企业的当期利润进行计算的,若在亏损时期就进行预缴,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所以,实际上很多企业就采用虚报的方式,即便企业有较大的盈利但是实际上报的却是亏损,如此情况不利于我国财务税收工作的开展。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构在设定预缴期限时可以适当增加“当期”长度,通过对企业一个比较长时间段内的营业情况计算利润总额,如此能够有效避免这种为减少纳税金而投机取巧的行为。总而言之,为了防止所得税申报不当受到处罚和推动我国税收工作顺利进行,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切忌投机取巧,如此不但不利于自己的发展,甚至还会危害到国家利益。

(二)处理好企业的招待费

招待费也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让企业更好发展而向外开展活动时需要支出的费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有明确提到,企业60%的业务招待费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提前扣除,且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总额不能大于企业一年营业额的千分之五。规定中的要求大大的减少了企业业务招待费应缴纳额,但是实际上很多企业为了得到扣除的招待费,均会采取各种办法增加招待费,并在申报时虚报招待费金额。这种现象能够让企业从中获取更多利润,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之事,但是却会对国家财政税收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所以,笔者认为更改企业业务招待费相关规定应该成为相关机构一项是在必行的任务。

(三)仔细列出企业所有收入和支出项目,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项目

企业应纳税项目中最容易因为相关纳税条例的出台而被调整的有员工福利费用、捐赠费用、广告支出费用、商务应酬费用、不按时纳税的滞纳金以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而被处罚的罚款等几个项目。这些项目中若一旦一个或多个被漏算,那么将会给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带来诸多不利。所以,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所得税税金汇算人员必须要秉着依照法律规程规定对账目进行仔细且准确的计算,防止一些不必须要的失误影响整个清缴工作。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推动企业经营活动更加平稳发展上发挥重要作用。针对我国当前税收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针对存在问题制定一些强有力的限制措施,并通过加大宣传和培训教育力度的方式提高全国所有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的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合理合法纳税,推动我国纳税事业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方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错误表现[J].新会计,2010,19(06):141-143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郜更顺,李晨光,吴泓.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税务研究,2010,30(02):852-853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例9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2008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2009年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京国税发[2008]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2008]10号文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2008]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2008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2009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2010]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例10

一、现金流量表的演进

最早的资金流量表出现在美国。通常,以营运资金为基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称为”财务状况变动表”;以现金及约当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称为“现金流量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很长时间内,财务状况变动表一直是西方国家三张必报的外部报表之一,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重视。但是随着70年代中期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客观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许多公司经历了严重的现金紧缺问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甚至因此而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者还是外部投资者、债权人,都开始关注与决策相关的现金流量的信息。会计主要目的也随后转向为投资者、债权人进行合理的决策,评估及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4年颁发了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会计中各种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认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包括现金流量表,肯定了现金流量信息在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地位。1987年,该委员会公布了第95号公告《现金流量表》,并要求企业以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199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了“E36现金流量表》”征求意见稿,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取代原财务状况变动表。1993年7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编报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但对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内容没有作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状况变动表因其本身内在的缺陷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因而我国于1998年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从1998年起,在我国企业中全面推行现金流量表,这标志着在我国编制了5年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正式被现金流量表替代。2001年对该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财政部制定了包括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

二、现金流量表的作用

1.可以反映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情况,并直观反映现金流入流出的原因。在现金流量表中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清楚地反映出公司的每种主要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2.能够分析企业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运用其经济资源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便于分析一定时期内产生的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差异;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运用资金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能力;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筹资获得现金流量的能力。

3.能够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通常报表使用者比较关注企业的获利情况,获利情况一般通过利润表反映,但是企业一定时期获取的利润并不代表企业有偿债支付能力。有时,利润表上利润实现并不可观,但却有足够的偿债能力。现金流量表可以弥补损益表的不足,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根据以上理解,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可以包含在现金等价物中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在实务中,企业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实施办法》,央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大部分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可以即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为货币资金。因此,我国的应收票据应为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存在的大部分商业汇票都是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承兑申请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银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前应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尤其对申请人的资信、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特别重视。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良好的流通性。承兑申请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债权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承兑申请人来说,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减少企业银行贷款,减少资金占用。毫无疑问,当银行承兑汇票处于流通状态时,它就是一种结算方式,就是资金的替代物。

四、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

企业经营情况汇报例11

(二)从会计科目入手—通过敏感科目分析发现业务及资金流动异常点1.关注货币资金科目。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项,反映企业货款实际支付或收回,其他货币资金反映企业开立信用证支付的保证金。货币资金规模应与企业规模基本一致,过高或过低的货币资金通常是核查异常点。2.关注往来款项科目。结合企业收付汇结算方式,贸易信贷报告情况判断业务真实性。一是对于先出口后收汇的,或是出口后收部分尾款的,货物发出时对应应收账款增加,同时对应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增加;收到货款时,对应应收账款减少。用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从国外预收货款时,对应预收货款增加,货物实际出口时预收货款减少同时对应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增加。进口货到付款的,在进口收到货物时,应付账款增加,实际支付货款时,应付账款减少。用于预付货款结算方式。进口预付对方货款时,对应预付账款增加,待货物收到时,对应存货增加,预付账款减少。二是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该项债权/债务不属于企业的主要债权/债务项目,其数额及占比不应过大,金额过高,占比较大应警惕是否存在异常原因的资金占用。3.关注经营活动的存货、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会计科目。通过与企业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总价核对,核实企业出口价格真实性。如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的收入。外贸进出口企业,该科目反映出口收入,根据收入是否确认核实企业出口业务真实性。公司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入结转的成本应与存货减少金额对应。4.关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会计科目。通过对变动异常的投资类或筹资类会计科目的核查,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贸易渠道获得资金。如可重点关注“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的增加,“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利息”等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减少,并对相关会计科目的异常变动进一步核实明细账,判明企业资金流向。

(三)从多期报表入手—多种方式比对分析,识别资金活动特点一是横向分析,即将企业连续几期的会计报表数据并行排列在一起,设“绝对金额增减”和“百分率增减”两栏,以揭示各个会计项目在比较期内所发生的绝对金额和百分率的增减变化。通过横向分析可以显示企业业务波动趋势变化情况,可以与企业的外贸收支趋势比对看是否一致。二是纵向分析,是对同一期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比率分析。将会计报表中的某一重要项目(如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的数据作为100%,然后将会计报表中其他项目余额都以该重要项目百分率的形式作纵向排列,从而揭示会计报表中各项目数据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相对意义。如可以通过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比率核实来料加工工缴费率是否合理。

(四)两种特殊业务的财务报表分析1.来料加工业务。对来料加工可以查阅来料加工料件台账和入库单证,核实进口及料件明细。在外汇情况收支表和审计报告中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来料加工企业主要运用来料加工工缴费率指标与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比对分析,若偏离过高,则反映企业主体收付汇中存在异常外汇收支。如,对企业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工缴费率较高,调阅其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成本与收入水平基本相当,而净利润较小(部分企业净利润为负)但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科目余额较大,与企业实际业务不符,最终查出企业通过高报工缴费率获取国外关联公司资金的问题。2.转口货物。对于转口货物贸易方式,企业买入时一般计入“在途物资”科目,报表中体现为存货借方增加,同时应付账款增加或预付账款/银行存款减少。卖出时,对应存货减少和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成本增加,同时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增加或预付账款减少。现场核查时可以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增减、往来款项科目的相应增减及成本收入的确认来核实企业业务真实性。

二、完善企业财务数据分析的相关建议

(一)构建与企业外汇资金流动相协调的财务指标分析体系通过分析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引起的相关会计指标变动,分析企业真实资金流向,挖掘企业异常资金流动线索。与企业外汇资金流动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指标包括企业经营效率、盈利能力、短期偿债能力等指标,通过将不同时期财务报告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进行比较,直接观察其增减变动情况及变动幅度,考察其发展趋势,预测其发展前景。评估企业收付汇、进出口规模与企业基本生产经营能力的匹配程度,进一步判定企业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如对延期付款贸易信贷金额较大的企业通过对企业速动比率和存货周转天数指标的组合分析判断企业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此预测企业开展贸易融资(或开展银行借贷)的可能性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