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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四红旗团总支评比办法
(一)参评对象:全院各系团总支
(二)评比程序:
1、每年3月,各团总支对照创建标准,向团委积极申报并递交创建活动方案(包括工作计划),经院团委研究同意后即取得创建资格,院团委对申报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评优。院团委对“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考评实行量化考核(按《xx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基层团总支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考评),以两学期量化积分排序,积分处于前列的将作为评比、表彰对象。
2、考核工作由院团委、学生会共同参与,每年院团委将考核成绩汇总并上报院党委;
3、院党委批准后将评比结果公布并表彰。
(三)考核评比说明
1、“五四红旗团总支”评比每年进行一次,是对全院各系级团组织年度工作表现先进的一种表彰,每年的创建、考核期为当年2月—第二年1月。
2、“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评比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量化考核综合考虑。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评比办法
(一)参评对象:全院各团支部
(二)评比程序:
1、团支部申报:各团支部根据先进团支部评比条件的要求,认真总结,形成申报材料,向所在院系团总支进行申报;在各系评出系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基础上,推报院团委,评选产生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
2、团总支组织团支部书记对支部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和总体工作考评;
3、各团总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评选出本单位支部数的15%作为系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再从其中取前30%推报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
4、对弄虚作假的支部,取消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考核评比说明
1、“五四红旗团支部”分为院、系两级。系级按照各系团总支支部数的15%的比例,评选本系“五四红旗团支部”;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评比,各团总支从系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中,取前30%作为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候选单位进行推报;
2、申报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单位,必须当年评为系级“五四红旗团支部”方有资格申报;
3、“五四红旗团支部”每年的创建、考核期为当年2月—第二年1月。
4、各系根据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评比要求,制定相应的本系“五四红旗团支部”量化评比办法,规范评比程序。
四)评比条件(满分100分)
1、团支部班子建设好(10分)
团支部班子配备齐全,民主选举,每学年换届选举一次,整体素质高;团支委品行端正,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支部中能形成正确导向;能完成上级团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在学生中有号召力,有威信。
2、团支部制度建设好(15分)
团支部制度健全,执行情况好,工作活动正常,岗位责任制明确至个人,团费收缴工作正常,按时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及民主生活会。按期上报工作计划,活动总结。
3、围绕教学开展活动好(10分)
所在班级班风好,学风优良,学习风气浓厚,专业思想稳定。积极开展创新活动,积极参加院、系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成绩显著。能积极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有一助一帮教制度,考试考查及及格率90%以上。
4、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作用好(15分)
在创建文明校园和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在校园和社区中有志愿服务点,青年志愿者活动能常年坚持,暑期社会实践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希望工程活动,关心特困生工作。团支部团员能严格遵章守纪,无人受到学校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5、团支部工作实绩好(10分)
团支部在团员教育管理中积极主动,团员发展工作、“推优入党”工作规范,主题教育活动有特点,宣传工作有力度。
6、组织生活开展好,团日活动有特色(20分)
按要求围绕思想道德建设、责任感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主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主题团日活动有特色。能够坚持组织生活制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团委、团总支下达的任务,定期开展团组织组织生活,并做到组织生活记载详细,支部出勤率在95%以上。
7、团支部组织建设好(20分)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有序完成,团籍注册95%以上;每年按要求,按期完成团费收缴工作,有团员花名册;按期完成新生团员登记和补办手续,按期完成毕业生团组织关系清查及转出工作。
三、相关要求
局属各单位,包括局下属各事业单位和局内设各股室。
二、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对各单位目标绩效考核方式参照《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县农业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江农发〔2012〕3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农业局2013年度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任务》(附件1)、《县农业局2013年度物质文明建设目标任务》(附件2)及《县农业局2013年农业工作意见》(江农发〔2013〕27号)、《县农业局关于下达2013年宣传信息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江农发〔2013〕35号)等相关文件开展。局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组,由局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计财股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对全局各单位的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黄邑任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全局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计分办法。坚持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得分由绩效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初评复查分、获奖加分和扣分三个部分组成。
1.初评复查分。
实行百分制。年终,由各单位对照《县农业局2013年度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县农业局2013年度物质文明建设目标任务》(附件2),认真进行自查打分,并将书面总结交局绩效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局绩效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抽查检查的情况和年终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初评,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占40%、物质文明建设占60%的分值折算汇总,呈报局绩效考核领导组审定。
2.加分办法。
(1)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属厅(局)和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委、县政府表彰,分别按3分、2分、1分、0.5分四个档次加分。设出色完成工作、圆满完成工作、完成工作奖的,圆满完成工作的减半加分,完成工作的不加分;设一个等次的,只对排在前三位的加分;设出色完成工作、完成工作二个等次的,只加前一项。对非普发性表彰、报刊发行类表彰(党报党刊除外)不加分,组织奖不加分。
(2)出色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受到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委、省属厅(局)和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书面文件肯定的,分别按2分、1.5分、1分、0.5分四个档次加分。
(3)单位牵头完成的工作以“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名义受到国务院,国家机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按4分、3分、2分、1分四个档次加分,其中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必须进入全市前三名。
(4)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列全市1-3名(以市局考核文件为准)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
同一项工作获多级(种)表彰的,不得重复加分,只加最高分。获奖加分实行申报制,由各单位申报,局绩效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初审,局绩效考核领导组审定。申报材料应齐全、事由清楚,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供表彰奖励的文件等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3.扣分办法。
(1)受到国务院,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分别按5分、4分、3分、2分、1分五个档次扣分。
(2)凡被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县级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分别按4分、3分、2分、1分四个档次扣分。
(3)单位承担工作年终考核位列全市5名以下的,扣2分。
同项扣分事项,按最高扣分标准扣分,不重复扣分。
三、奖惩办法
不知不觉又是一年过去了,在这过年的一年里,可以说学院经历了不平凡的一年,而我也在学院发展中与他共同的进步。在这一年里,我在学院领导特别是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下面我就分三个部分向大家汇报我的思想和工作方面的情况。
一、履行职责和取得的业绩情况
我记得去年在述职的时候分两个阶段来说的,不同的是当时的我在同一个部门所处的角色不同,在今年我还是要分两个阶段来说,但是所处的部门不同。第一阶段是从20__年竞聘上岗后我担任政治处处长,一直到20__年的7月28日。在政治处我主持政治处的全面工作,政治处的工作千头万绪,对上部门较多,部门工作较杂,包含着组织、宣传、纪检、工会、老干部等工作。这些都要求部门负责人不但工作政策要熟、工作的内容也要熟,对于业务的要求比较高。我们按照部门的分工,在与部门其他人员共同努力做好工作的同时,我主要负责全院的党建工作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院管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的相关工作,全院离退休职工及老干部工作,还兼及工会女工的工作,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工作等;第二阶段是根据学院的需要和安排,我从7月底调到学术科研处工作,并主持工作。学术科研处和政治处的工作业务是两个概念,同样对于业务要求较高,我在科研处主要负责本部门制度的建立及全院下半年教科研计划的制定及年度计划的落实,学院学术活动的策划、安排和落实,组织学院论文的评选上报,组织各系部做好专业的开发(特别是教学计划及大纲的撰写),同时根据学院的需要,我还组织了学院的统一的期初期中教学检查工作。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汇报:
第一阶段:在政治处的工作
1、进行专题调研,不断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经常讲,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是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政治保证。但是怎样才能更好地体现,让别人也得以认同?为了稳定党员、职工队伍建设和更加有的放矢的开展学生思想工作,为学院发展提供良好的稳定环境,今年上半年,我和全处同志、学院各支部书记一道分批进行了调研,紧密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着重进行了党建、文明创建、德育及心理咨询三个方面的专题调研,并通过调研认真总结了工作中的不足,收集了一些建议和意见,通过个别谈心、召开座谈会及问卷调查的形式,有200余人次参与到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学院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2、规范党支部管理,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模式。
由于学院地处分散,支部书记又多为兼职,所以工作上往往进度有所不同,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推进支部达标工程,我起草了《党支部考核评分方案》;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员先进性工程活动的落实,拟了《关于在全院党员中开展“为学生献爱心、为教师树榜样、为改革添动力、为学院做贡献”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通过关爱贫困学生、送技能下乡等活动帮助大泉村脱贫致富;通过指导第三支部帮助离休老干部撰写回忆录,庆祝建国五十五周年,推进关心下一代工程;征集党员活动日方案,积极开展特色性党员活动。在上半年过程中,党员发展有效进行,共计发展预备党员6名,推选了3名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班;组织支部书记会议6次,离退休老干部支部活动2次。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宣传阵地的开拓,还初步建成了党建之窗网页。积极做好建党83周年的活动的组织和相关的材料的草拟工作。
3、加强干部教育和培训,按照要求做好后备干部的推选工作。
上半年,为了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我牵头组织了3期院管干部培训班,聘请教授给干部进行了创新能力和公共关系的讲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管理,草拟文件进一步明确我院组工干部公道正派形象及廉洁方面实施要求。为了做好学院的后备干部的推选工作,结合学院情况按照上级要求,我和部门其他人员按时完成了局管后备干部的推选工作。期间共召开3次党委会,1次院管干部推选会,2次群众座谈会(共19人次),完成上报情况报告1份,考察材料5份);我还积极组织并参与了“十佳廉洁奉公”个人风采展示赛工作,完成张银喜同志宣传记录片、宣传材料和总结材料的撰写、宣讲人员选拔等相关工作。同时组织开展了“树形象、见实效”,“严格自律、秉公执纪”
两个主题教育活动,落实了组工干部、纪检干部、老干部工作者的调研论文撰写工作。在部门其他人员的配合下,在老干部工作上一丝不苟,曾3次上门慰问,做好老干部活动服务工作。起草干部任免文件5份。
4、推进学院精神文明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学院的文明的创建水平。
组织召开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学院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并于部门同志一道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准备工作。为了推进学院文明建设的步伐,我曾策划并组织了“精神文明月活动”,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如“我与诚信演讲比赛”,网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答题比赛等在全院掀起了精神文明创建的。在活动中,参与网上答题的人员共计156人,演讲比赛人员12人,争得教师的师德、改革创新、快乐蓝领等征文20余篇,文明创建调研发放问卷230份,回收178份,回收率达77.04%,召开座谈会四场次,共计100余人次;另外还进行明察暗访,提出改进意见,推进文明创建工作。
作为兼职女工主任,我与其他女工委员一道,做好女工工作,今年主要组织了三八节系列活动,开展了“四个一”活动,组织了妇女知识讲座,组织了优秀女工到海南考察,牵头策划了到聋哑学校进行爱心交流,如何针对学生进行教育。还加强了对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的争创活动,完成了狮子坝计时大厅创新示范岗的材料撰写、整理、上报工作。今年上半年,我院又荣获省交通系统“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组织申报了知识型先进女工,策划并组织开展了“学习许振超,岗位建功活动”等。
第二阶段:在学术科研处的工作
在学术科研处,我也倾注了许多的心血。但是从工作的熟悉到工作的开展,我也经历了调整期。怎样做好学术科研处工作,我从接受的工作入手,逐渐熟悉起来。
1、以组织20__年汽车类专业的外审为契机,推进学院其他专业教学文件建设的步伐。
学院的专业设置由于前期没有太充分的准备,教学文件不够齐备。在我到学科处的10天后,从抓教学计划入手,进入了角色。我组织了汽车类专业的外审工作。同时还对数控专业及机电一体化专业进行了初步的内审,为了能够更充分地做好此次项工作,征得了领导同意,并在葛校长的帮助下,组织了到盐城技校考察,通过考察调研,更加明确了该专业开设的要求和课程体系建设的内容,以及实验实习设备的配置。由于交通工程系所属专业新,人员经验不足,该系专业教学文件需要修订和完善,而我本人对于公路方面的内容也是门外汉,于是为了能够尽快得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起草和课程体系的建设,我又组织该系专业教师和教务人员到镇江进行了专题考察调研。现在本专业经过三次的内部审查和推敲,该专业教学课程体系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改善。
不管是在政治处还是科研处,我都组织了调研。我为什么要搞调研,因为只有掌握一手资料的人才有发言权,也只有了解才能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调研还可以使自己更加地了解自自己的位置和责任。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只有更加明白责任才能更好地思考和履行职责,从而更好地为学院的发展服务。
2、以整理高职申报材料为抓手,梳理学院的教学资源,策划评估重点专业。
根据学院领导的安排,我部门接收了高职申报材料的组织准备工作。在整理高职材料的过程中,我进一步了解了学院的师资、设备、实验室建设情况,同时也为下一步探索学分制模式奠定了基础。在葛校长的指导下,我们一起对学院重点专业的评估体系进行了修订。并为下一步重点专业的建设投入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3、以组织学院参加交通系统计算机技能竞赛和承办技能大赛为导线,接通与市技校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切磋和交流,提升了教师的实践水平,促进了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
在学院领导的安排下,我部门负责协助教务处做好计算机技能竞赛,并与智能信息系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为了能够做好此项工作,加强了与市技校的联系,特别是在教师业务的交流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4、以加强教学督导为切入点,推进教学教研工作的进行。
作为兼职教学督导部门,为了能够依据教学实际进行教学研究,我先后两次组织了全院性的教学检查,并对原教学检查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教学检查和督导工作的地位,在教学检查过程中,我共计深入课堂听课26人次,并对听课教师进行了现场的评课。组织策划了学院首届英语演讲比赛,促进英语教学的交流和教学改革。
组织策划了新教师的好课比赛和优秀教案评比活动,本次新课比赛共计参加教师11人,覆盖专业课教师、基础课教师、实习课教师,检查教案26人次。这次活动为规范新教师的课堂教学,促进教师的成长奠定了基础。另外,部门还组织了学院的作业抽查,通过本次作业的抽查,为05年度的教师培训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
5、以推选参赛论文和教科研成果为动力,提升教师参加教研论文撰写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下半年,我组织了10篇论文参加了中国交通职业教育论文比赛,其中有两篇荣获三等奖。根据年初的科研课题,结合市劳动局的申报要求,我处组织了全院的科研课题的评选和上报工作,其中推荐了6项科研课题参加了省劳动厅的评选。
此外,我还制定并参与了对第二批教师的上岗培训,起草了《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系部校区建设的若干规定》,完成了高职部的化学教学的成人高考辅导工作。
应该说无论是在政治处还是在科研处,我都非常的严格要求自己,克勤克俭。同时我也觉得非常有幸,因为分管领导非常关心我的工作,而部门的同事则非常支持我的工作,虽然在政治处的几个人都比较年轻,但相处的还是比较融洽,工作也比较得开 心;调到科研处后,虽然丁老师无论从年龄还是从资历都比我长,但是也非常配合我的工作,还有其它院领导也一直以来在工作中提醒我帮助我,在此我一并对他们表示感谢。
二、思想作风建设情况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着人类有史以来以来最为迅速最为广泛最为深刻的变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知识经济”、“电子商务”、“数字地球”、“加入世贸”等新名词、新事物不断涌现,我深刻意识到今天知识更新太迅速了,作为一个小小的科级干部,不学习就要落后,不学习就赶不上时代潮流,不学习就要被历史淘汰。为了不辜负学院的期望,更好完成学院领导所交给的各项任务,必须不断地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组织开展工作的能力。一年来,我在自己学习、加强思想建设上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一些效果。
一是学理论。
学习政治理论,特别是在政治处工作,要求信息更新快,反应快,既是业务要求也是理论要求。学习了电脑的知识,通过上网学习各种政治理论等。
二是学科技。当今科技创新日新月异,必须采用科技手段才能更快更多获取信息,加快知识的更新。我主要采取用电脑充电,来加快新知识的占有量,有人讲:“劳动工具使人手延伸,汽车轮子使人腿延伸,电脑使人脑延伸”。这确实是真理,利用电脑是成功获取知识的捷径。
有播种就有收获。电脑因特网有效的学习方法,使我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提高了业务水平,我自己觉得工作充实,而且在不断影响着身边的人,同时也促进了自己在更高层次抓工作的自觉性。
一年来,给我最深刻地认识就是“观念比能力更重要”,我有强烈的紧迫感、危机感,一定要努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学习的知识和获取的信息,从而更有效地推动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三十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五条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九十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包含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
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章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
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二十六条用于视频点播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公正。
第二十七条开办机构应配备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三十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五条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九十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包含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
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章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
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二十六条用于视频点播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公正。
第二十七条开办机构应配备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广电总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统计质量效益年”活动成效显著
一是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工作成绩显著。县统计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网上直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督导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上直报的上报工作,同时确保上报数据的时效性和真实性。目前,全县495家“四上”企业都实现了独立自主的网上直报。二是扎实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坚决贯彻“先进库、再有数”和“不进库、不出数”的原则,及时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做到完整统一、真实准确、信息完整、及时更新。到目前为止,我县名录法人单位4890家、产业活动单位1022家;三是星级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县统计局按照统一组织、培训、辅导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对星级申报时间、进度、质量等作出严格要求;对各统计站、“四上”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对企业上报材料严格审核。截止目前,共有333家企业提报了统计星级管理申报材料,占总企业量的96.8%。
(三)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更加牢固
一是积极推进“镇(办)统计所规范化建设年”,在各镇办建设实体型统计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统计力量,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做到人员、装备到位,制度健全,档案完备,各种定报及时规范;二是加强与部门统计的协调沟通,积极召开统计联席会议,大力实施科学统计;三是强化统计培训。对各镇办、县开发区工作人员和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从统计制度、统计台账建设、联网直报、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业务培训,特别针对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及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强化操作流程培训,确保人人填报熟练、审核熟练、网上直报熟练,不断提高统计员业务素质,促进基层统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四)统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是借助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县直部门全年的统计目标任务、县域综合考核评价和黄蓝两区考核,通过统计联席会议加强了部门与部门间数据的分析和研究,部门与上级数据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分析部门数据对全县汇总数据的影响,从数据变化中发现规律性、苗头性和趋势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充分发挥了统计部门的“晴雨表”作用。二是及时编纂与公布《2012年统计年鉴》,对上门查询或电话查询一律做到热情服务,及时应答,充分发挥了统计部门的“信息窗”作用。截止目前,编印《统计快报》31期、《统计月报》12期、《统计调研》13期;三是围绕县委、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撰写统计分析,选题贴近社会热点,内容深刻到位,对策积极可行,充分发挥了统计部门的“参谋部”作用。
(五)着力加强统计执法工作
一是按照《统计法》等相关要求,不断加强统计普法宣传,保证全县统计法制化。2015年全县有87人取得了统计从业资格证,对270名统计人员进行了统计继续教育,全县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达到658人,全部“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实现持证上岗。二是坚持预防与惩罚并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小组,对全县16个镇(街)和开发区的67家“三上”企业单位进行了重点执法检查;对新增的或升星的138家单位中的25家进行了重点抽查,对部分星级未变动的企业进行了复检。
(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七)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九)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按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施阶段的不同,划分为预备项目、前期项目和年度在建项目。
(一)预备项目是指列入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规划调研、论证准备工作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的,进入项目库管理。
(二)前期项目是指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正在办理报批手续的项目。
(三)年度在建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重大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的续建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重大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协调机构,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三)组织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评审;组织、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谈判,提出投资基本融资方案;
(四)对社会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工作;
(五)负责对年度在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镇区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进度不理想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及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市建设、交通、经贸、水利等部门是重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施工监督机构,主要负责:
(一)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项目设计的编写、评审,协助编制、报送各相关专项报告。
第六条市属有关单位是重大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市重大建设项目;
(二)组织、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加快前期手续,推进工程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密切配合,加快审批进度。
第七条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区域特色,按“实施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做好重大项目储备,对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申报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为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成立专责小组,协调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等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是重大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项目法人单位应科学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进度,抓紧组织项目论证、设计、招标等工作,落实建设计划;
(二)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单位报送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度和施工进展情况;
(三)凡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快相关手续的报批工作,确保年内按计划开工。达不到开工条件的,项目法人单位要承担责任,作出书面检查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重大建设项目从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报送的项目中筛选产生,并按下列程序分类申报和确定:
(一)提出项目申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部门、本镇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后,于每年9月至11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类提出列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在征求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影响重大的项目应实行听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分类)草案。
对未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列入重大预备项目;对正在履行各种审批手续的,列入前期项目;对已完善立项审批、环保评价、规划审查、用地预审等手续、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列入年度在建项目。
(三)公布实施。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分类)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向有关部门、镇区及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下达。
第十条申请列入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备项目申请表;
(二)有关该预备项目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说明。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前期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概念规划、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资料;
(四)正在办理或已经办毕的有关审批事项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列入年度在建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在建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批复文件;
(三)环评审查批复;
(四)规划审查意见;
(五)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土地使用证;
(六)资金落实情况说明或证明;
(七)项目法人批准文件;
(八)项目开工进度计划说明。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月度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市重大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或审核手续。严禁未批准而先开工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市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经营性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指定代建管理机构对项目组织建设并负责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属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实行法律顾问咨询制。
第十七条列入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政府直接督办。
第十八条市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正式投入运营一个财务年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十九条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条件具备的市属重大建设项目要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市重大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根据项目特点推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二)市国土部门应优先保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优先办理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及征地拆迁手续;
(三)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四)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应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五)社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优先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市政府在用地指标、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技改贴息等方面对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列入前期项目的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前期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及融资包装推介等开工前所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制度,重大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履行规定职责情况纳入市直机关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范围。年度结束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重大建设项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从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对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考核,评出年度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明确职责权限
(一)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进驻项目的办理和服务。
2.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对有关进驻机构(单位)窗口事项办理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管理和服务指导。
4.负责对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
5.协助处理对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6.负责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和项目办理情况。
7.对村(社区)便民服务室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
8.完成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的主要管理权限
1.组织人事管理权限: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不能胜任或者有违纪现象的,便民服务中心要及时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重新派驻人员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临时顶岗换人或遇特殊情况需工作调动的,要先和便民服务中心协商。
2.日常业务管理权限:便民服务中心进驻窗口的主管机构(单位)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关权限;需镇(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和单位共同办理的重大事项,由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协调。
二、完善服务功能
(一)明确进驻中心的服务部门和服务项目。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便民利民、便捷高效、应进尽进的原则,做到“四个必进”,即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必进;与上级行政服务中心有审批联系、与其他机构(单位)关联度大的事项必进;窗口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必进;与进厅事项相关的收费事项必进。确保有12个以上机构(单位)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其中村镇建设管理所、城管执法中队、农服中心、农经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环保所、民政科(残联)、工会、卫生科(卫生监督分所)、房管所等机构(单位)必须设立窗口。
各镇(街道、办事处)进驻便民服务中心的项目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具体进驻项目的目录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二)相对集中审批服务权限。凡进驻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机构(单位)不得再受理,其他便民服务事项,应根据各地实际,合理设置受理范围。各进驻机构(单位)要确保对窗口的授权,进一步简化流程,做到即受即办。
(三)加快建立网上审批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要采用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网办公,做到数据录入及时,业务衔接畅通;要定期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上报数据,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网上审批的服务终端要向镇(街道、办事处)便民中心窗口延伸,逐步实现网上下载、网上申报受理、网上流转、远程审批。
三、加强规范管理
(一)深化政务公开。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要按照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要求,将窗口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条件、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申报材料、样表格式文本等向社会公示。
(二)实施分类管理。要根据办理时限、内容和权限,将审批服务项目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上报事项、补办事项、退回事项。对各类办理事项要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三)完善服务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岗位职责、日常考核及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预约服务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在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的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和管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加强队伍建设。镇(街道、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总体要求,择优选派并充分授权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学习与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四、落实保障机制
(一)认真部署有序推进
一是在局系统2015年效能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中,将开展推行"马上就办"强化治庸问责活动确定为今年机关效能建设的工作重点。二是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办和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系统推行"马上就办"强化治庸问责活动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三是于3月10日召开局系统"党风廉政纠风效能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党组副书记蔡顺华代表局党组,对我局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推行"马上就办"强化治庸问责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四是及时制定推行"马上就办"强化治庸问责活动实施方案,指导机关各处室办和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序开展各项活动。
(二)全力推行马上就办
一是把"马上就办"要求纳入局中心组学习和干部职工学习教育的内容,强化"马上就办"理念,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和推进力度。二是积极探讨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马上就办"事项的可能性,增加"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等3项"马上就办"事项,"马上就办"办件量占比提升至XX%.三是完善行政审批、内部管理"马上就办"制度,加快对机关内部管理和服务事项全面梳理,尽快形成清单目录,分清即办件和承诺件。
(三)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一是调整审批管理方式,实现审批事项总数再减少。将"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等3项审批事项转为公共服务事项。二是继续做好标准化审批,规范办理流程要件等,方便企业整理申请材料,有效降低企业申报材料的补退件率,同时也规范了审批人员审批行为,减少了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批透明度。三是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主动加强与省厅和各区建设局联系,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和"减、放、转"工作,积极推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落实 "一个单位一个窗口、一个行业一个窗口"精简高效的要求;入驻市政务中心事项的平均受理时限压缩到法定时限的XX.35%,超过市政府"压缩到XX%"的要求。
(四)强化治庸问责力度
一是在局系统重点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工作制度等问题,3月份对下属事业单位质监站违反纪律的人员予以立案处理。二是建立工作落实情况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过局《督查简况》通报我局机关各处室办、局属各事业单位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局事项、市领导和局领导交办事项、行政会议议定事项情况,加大对各处室办、事业单位督查促进力度,有效确保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大对局系统落实机关效能"九项制度"情况的日常检查力度,实行每周1次效能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纪律的不良行为。四是严格外网管理。机关每个处室仅留处室负责人电脑和公共电脑可上外网,其余电脑均只能上内网,有效杜绝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从事上外网聊天、网上购物等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作风建设方面
虽然我局一再重申机关工作纪律"七个规定"、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但局系统违反效能规定的情况仍偶有发生。如部分工作人员存在上班迟到、早退,未佩戴胸牌,去向牌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现象;个别处室业务较为繁琐,人员配备不足,各位工作人员工作量普遍较大,当上门办事或者咨询的群众较多时,偶尔存在一定的厌烦情绪,服务态度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二)提高办事效率方面
虽然我局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全力推行"马上就办",并将入驻市政务中心审批事项平均受理时限压缩到法定时限的XX.35%,但在一些非"马上就办"事项,个别业务的办理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城建档案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报送地点不同,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入驻备案管理办法,"黑名单"制度及巡查机制不够完善;建筑废土管理办事指南还不够不完善;对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招标建设项目,由于目前尚无国家或省级招标文件范本可以参照执行,造成具体监管工作难以统一,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受到影响。
(三)效能建设宣传方面
虽然我局严格按照《关于推行马上就办强化治庸问责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XX效能办〔2014〕1号)精神,每月至少上报1条效能工作信息,并着手准备在新闻媒体刊发我局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工作内容,但从整体上来讲,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如我局官网的宣传内容中,大都与业务工作相关,与效能建设工作相关的内容偏少。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我市推行"马上就办"、强化治庸问责活动的要求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推动我局行政审批服务、治庸问责工作更上新台阶,同时要以本次自查自纠为契机,加快问题整改。属个人作风方面的问题,要实施问责并督促其整改;属机制体制方面的问题,要抓紧修订完善。
一要完善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梳理、完善"马上就办"制度;建立治庸问责情况、目标考核结果、评优评先相互运用的机制,将干部职工工作能力纳入干部任免、评先评优考评体系;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责任追究制、社会评议制等效能建设制度及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列出需协商协调、应公开听证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事项的目录,并完善相关制度。
二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继续做好标准化审批服务工作,实现审批事项总数再减少,承诺时限再压缩;增加制定一些事项的标准化审查要点,同时对已出台的审查要点进行评价、梳理,促使审批更加规范;要以我市加快推进道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为契机,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平台,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切实加快道路工程前期协调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三要加大治庸问责力度。落实岗位职责,按照各位工作人员职责任务书,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切实整治庸作为、虚作为、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同时发挥我局工程建设推动平台作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对接,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力促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以党的十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平安单位”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体目标,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创建工作的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行业安全生产预防,努力推进各项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成员单位的行业职能作用,狠抓安全生产监管督查工作,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按照“平安单位”创建标准,把全局建成领导机制健全,领导责任明确,服务行为规范,督查管理有效,安全管理到位,防范措施齐全,维稳工作扎实,队伍建设规范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域无重大安全生产和治安灾害事故,重点要害部位(重点领域)管理有序,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到检查一批、整改一批,满意一批,整改率达到100%,遏制重大事故意识增强,实现行业安全感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三、创建内容
以“五抓五促创平安”为载体,即抓行业,促规范;抓示范,促创建;抓调解,促稳定;抓机制,促落实;抓宣传,促氛围;有序稳步开展安全生产文化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等“五进”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十四个安全生产教育月活动》等。
四、创建标准
1、人防到位。有领导主抓,有一名领导分工主抓平安创建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有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工作部署、检查记录(一年内不少于四次)。
2、物防到位。加强门、窗、柜等物理防范,在办公室、微机室等重点部位加大防护力度,财务室安装防盗门,有效阻挡、延迟犯罪空间、时间。
3、技防到位。在重要部位安装防爆、防盗报警等技防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发挥作用。
4、宣传到位。单位环境整治,平安秩序良好。有平安建设宣传标语、宣传栏,单位职工对平安建设知晓率达到95%以上。
5、措施到位。单位(科室)达到“七无”标准:即无盗窃、无火灾、无、无职工犯罪、无黄赌毒丑恶形象、无非正常上访、无群众性闹事。干部职工安全感和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五、创建方法
按照《县“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整体要求,我局“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从4月15日开始,到10月15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15日-4月25日):部署工作。学习《县“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单位实际和职责,制定本局方案、强化宣传及落实,做好宣传动员,部署工作,务实创新,狠抓落实。
第二阶段(4月26日-9月30日):集中创建。按照“平安单位”创建标准,以及在巩固“自治区平安县”创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上,使群众的平安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加强技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技防设施覆盖率达到95%以上,完善档案资料,查缺补漏;加大执法力度,预防恶性事故的发生;不断总结分析,查找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突出重点,完善机制,档案资料齐全率要达到100%。
第三阶段(10月1日-10月10日):总结阶段。在巩固前两个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开展创建平安单位总结,查找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做好整改,把“平安创建”作为我局的经常性工作,全面提高综治工作水平。10月10日前将今年以来平安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报送至县综治办。
第四阶段:(10月11日-10月15日)验收阶段。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10月15日前结合创建单位申报材料,组织县平安建设各成员单位对全县各单位进行统一验收。
六、创建活动重点及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到位,健全创建机制。根据《平安创建工作标准》的通知要求,围绕“平安单位”创建标准,成立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领导小组,加大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制定细化有关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相关队伍,定期研究安全防范工作。
(二)完善服务体制,规范服务行为。结合单位治安实际情况,排查隐患,在巩固原有“平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机制。结合行业特点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开展一系列主题鲜明,效果明显、彰显促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活动。其主要举措如下:
1、3月中旬,在电视媒体,企业、社区广播、张贴《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一封信,使广大群众、干部自觉遵法守规,履职尽责,注重预防,遏制事故,促使企业安全发展。
2、3月底,计划举办安全生产文化“四进”—进校园活动。重点培养安全生产文化知识从娃娃抓起理念,实现校园安全生产文化常抓不懈。
3、4月中旬,举办一期非煤矿山、危化品《安全生产法》及政法规培训班,通过收看典型案列,建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的意识。
4、4月底,开展一期安全生产热线专线电话服务活动。以“阿广热线”为载体,讲解安全生产法及典型案列,及时为群众提供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咨询,协调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树立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新形象。
5、4月底,对前期下发的《以人为本、聚焦安全”第一届县安全生产书画、摄影展活动方案》进行评选。实现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推动安全生产文化不断繁荣发展。
6、5月底,拟计划举办企业《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强化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让安全第一的种子深深埋入企业和每位员工的心灵深处。
7、5月底,拟计划举办安全生产文化“四进”—进乡(镇)活动。重点讲解近期乡(镇)火灾频繁发生案列,传授防火、防灾知识,开展“119”消防演练,增强“平安家庭”意识和人身安全。
8、6月初,与县普法办对接,按照依法治“安”的总体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法》开考试,营造全县领导干部人人懂安全生产法,共筑平安良好的氛围。
9、6月初,制定《县第十四个安全生产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举办群众喜闻乐见聚文艺演出、手工艺品展示、典型案列图片展示,应急演练、政策法规发放、黑板报比赛等为一体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
(三)保持内部安全有序,有效督查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及时进行检查督查,力求实质性效果,防止流于形式。同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管理和培训;每逢节假日、两会等敏感时段,细化各类检查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重点开展道路“打非治违”、无证驾驶、酒驾、疲劳驾驶,企业单位内有无违章生产经营等现象。
(四)全面履行职能,安全管理到位。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行业)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管力度,落实到人,管理到位,确保当年不突破地区下达的各类事故的控制指标,不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加强内部防范措施,保持良好治安环境。进一步加强防范措施,以严密的措施保持单位内有序的治安环境,确保单位内无打架斗殴、无重大火灾、爆炸、盗窃等案件发生,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干部无刑事犯罪。
(六)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扎实开展维稳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重点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排查中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矛盾、纠纷进行及时化解;对群众时间及时调查处理,将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无群体性上访、闹事等事件。坚决制止在单位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等活动。
(七)规范队伍建设,狠抓精神文明健康。以精神文明建设为载体,狠抓精神文明建设,消除年轻干部摆学历,老干部摆资历等不良现象,引导单位内部上下级和谐、干部工作、生活秩序良好、遵纪守法、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助人为乐、文明卫生、爱护环境蔚然成风。
(八)加强普法教育,增强道德素质、积极参加平安建设评选活动。结合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知识培训,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各项宣传活动和安全生产观深入人心。加强普法和依法治理安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十佳个人和十佳单位”评选活动。经常开展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法制意识,形成遵纪守法的风尚,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建立一支懂法、学法、守法、运法、依法执法的安监队伍。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机构,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人员,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及时确定创建“平安单位”操作实施方案。主要领导亲自领导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及时分析并解决存在问题,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市区户外公共场所以文字、绘画、图形及其他表达方式,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广告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布幅(横、吊、巨幅、刀旗)交通工具(车、船)人工飞行物等媒介和其他形式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者,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户外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城市设施和空间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制度所称广告主,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广告经营者,指受广告主委托为其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广告设置者,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也属于广告设置者。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管理工作。工商、规划、气象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其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市城建监察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影响城市市容的单位和个人。
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委托城建监察机构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开招标、拍卖工作,其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收入全部缴入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利用大型氢气球和飞艇悬挂广告的应当到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
第六条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公共绿化用地、广场、公共设施、公用建筑、城市空间属城市广告设置的公共资源。
临街单位、个人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置属城市管理资源。
第七条需要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法人或个人,应当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应当经过公开竞标、竞拍获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
户外广告占用城市管理资源的必须经行政许可后,由产权所有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协商,协议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城市管理资源的应与其产权所有人签订使用协议。
第八条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使用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聘书;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六)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允许使用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允许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合同书等;
(七)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申请表》
(二)市城建监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相关部门审核。
(四)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颁发批准文件。
应当经过公开竞标、竞拍获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颁发批准文件前,由市城建监察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招拍工作。
第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登记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等进行张贴、悬挂,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取得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广告主的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其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经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的名称。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登记档案,掌握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时组织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设置期满后的拍卖。
第十六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经批准依法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者应当及时自行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维修、维护、更换、拆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齐、安全、美观。户外广告设置者发生变动的由原设置者负责拆除户外广告;无须拆除的由承继的设置者负责该户外广告的维修、维护、更换、拆除;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十九条禁止在城区街道上利用过街横幅户外广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可以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设置的户外广告因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建监察机构责成广告设置者予以重新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