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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申报材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12 15:41:46

慢性病申报材料

慢性病申报材料例1

3、初次申办门诊大病的患者(从未办理过门诊大病)申办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过敏性紫癜并肾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结核病病种的,可以到开通即时办理业务的定点医院办理。各医院仅办理定点在本院的门诊大病,结核病需定点在设置结核专科的医疗机构。

慢性病申报材料例2

定点医疗机构按等级管理,执行与之相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二、起付线

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5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但应为非营利性)500元。

三、门诊统筹补偿(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限于参合农民本人在户籍所在的镇级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就诊,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补偿。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村级补偿比例为90%,镇级为80%;年度每人最高补助限额50元,家庭成员可捆绑使用。

四、住院补偿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但应为非营利性)为60%。

五、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按规定纳入新农合报销费用。

(l)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3)其他2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六、特殊慢性病申请及审批程序

(1)患有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合人员,由本人或家属到镇合医办领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疾病申报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到我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购相关科室作检查、诊断并出具检查诊断结果。

(2)交申报表时,同时提供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一年内的病情诊断证明、检查或化验结果(如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

慢性病申报材料例3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诚实信用;

(三)国家救济与社会帮扶相结合;

(四)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五)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平稳推进、规范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

(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实施,实行分工负责制。县民政局负责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承担城市医疗救助办理、救助对象审批、救助费用审核、救助金发放等日常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划拨、专户管理、医疗救助工作经费落实等,并依法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卫生局负责确认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并指导、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专门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城市医疗救助人员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情况,配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调研。

县审计局要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及参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落实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调查、申报、公示等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提供辖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准确、真实的背景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协助做好调查、公示、宣传等工作。

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病种和标准

第五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是户籍在*县区域内的非农业人口的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本人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卧床不起和需长期服药的人员;

(四)经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一)因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因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的;

(三)因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

(四)因工伤、交通、医疗等事故造成有第三者责任险的。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

(四)到非城市医疗定点机构就医、诊治、购药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

(六)保健理疗、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城市医疗救助病种:

(一)大病、重病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急、慢性肾功能性衰竭;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症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意外创伤;15、高危孕妇住院分娩;16、器官和组织移植;17、严重内风湿;18、癫痫持续状态;19、脑栓塞;20、脑出血;21、胃十二指肠溃疡合并出血;22、先天性心脏病;23、严重皮肤病;24、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慢性病包括:1、慢性阻塞性肺病;2、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症;3、慢性肝炎;4、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5、高血脂症;6、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7、活动性肺结核;8、严重风湿性关节炎;9、恶性肿瘤晚期;10、严重支气管哮喘;11、冠心病;12、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慢性疾病。

第九条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在城市医疗定点机构就诊期间,每一个自然年可享受医疗救助的额度不超过3000元。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个人负担的多少,每一个自然年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

1、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按200元救助;

2、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30000元(含30000元)之间的,按10%救助;

3、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30000元以上的,对其年救助3000元;

4、因病常年卧床不起和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的人员每人每年限一次性救助,其救助费用不超过800元;

5、对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6、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在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享受医疗救助的标准按本条(二)项中的规定执行。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的救助人员在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医疗救助的标准参照上述三项执行。

第十条审核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第三章医疗救助办法和申请、审批程序及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城市低保对象就医时要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并适当减免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凡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在患病时应当到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其原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承担城市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治疗。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危重病患者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重症需要会诊或转院治疗时,就诊医院应当出具会诊或转院证明,救治结束后报县民政局备查。

(五)属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城市医疗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群众评议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后,作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应及时审核并做出行政审批。对符合救助的对象,按核准的金额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一般应在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和救助金发放手续。

(五)县民政部门每半年应将享受城市医疗救助人员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十四条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应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二)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病历、医疗收费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处方、会诊证明、转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六)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负责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建档,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档。

第十六条城市医疗救助服务的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我县城镇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县民政、财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医保)、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研究探索便于贫困群体就医的办法措施,控制、降低贫困群体就医费用,减轻贫困病患家庭和政府的费用负担。

(三)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广泛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教育救助对象按规定就医、实事求是申报。

第四章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严把资格审查关,合理开展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坐支、截留或改变用途;不得挪用、私分、贪污或变相挪用、私分、贪污等。

第十九条我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有:

(一)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二)省、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财政按配套政策规定列支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城市医疗救助账户。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侵占、挪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机构,对责任人同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慢性病申报材料例4

今年以来,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入点,不断加强理论学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先导,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用科学健康向上的理论武装头脑。一是认真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理论文章和先进典型,切实改进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x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认真学习业务知识。

二、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一)充分发挥窗口便民功能、精简流程、转变作风。一是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自20xx年6月启动的医保等各项报销费用支付由医保中心与银行联网直接划账业务,彻底结束了参保人员费用报销多次来回奔波的历史。过去,参保人员费用报销先报送材料,等审核结束后,还要再到医保中心办理结算,也就是说一次报销办的最顺利也至少要跑两个来回,现在只要报销材料齐全,一次申报就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收到医保中心直接通过银行划拨到本人账户的医疗费用。最大程度的减少了报销人员旅途奔波劳顿之苦和报销成本。二是精简流程,最大程度地方便服务对象。今年以来我们对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精简,将只要不影响报销政策、规定执行的环节和材料一律精简,能在网上直接审核办理的事项坚决不要服务对象跑路。现在职工异地就医报销只要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转诊转院表(首次报销另外一个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整个报销申报,定点药店原来每月都要到医保中心报账,现在网上直接审核直接结算。

(二)多措并举、办理业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医保中心经办的业务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业务办理的怎么样,广大参保人员和服务对象说了算。为使广大参保人员和服务对象了解我们业务办理的全过程,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公开经办内容。将医保中心工作职责、业务范围上墙,使每个来中心办理报销和咨询业务人员一看就一目了然,知道自己所办事项属于哪个范围,怎样办理。二是公开经办流程。将医保中心各险种报销流程,所需提高材料上墙,杜绝模糊经办。三是公开服务承诺。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每位到中心办事的当事人,认真解答他们提出办理的事宜;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材料的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也就是说,只要财政资金能跟得上,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最多在20个工作日内就能划拨到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服务对象所办事宜需要的条件、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对不属于本中心办理的业务,告知到什么单位或什么科室去办理,有联系方式的提供联系方式。同时在公开服务承诺中对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实行3个禁止,即禁止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禁止“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现象;禁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态度差等现象。

(三)建立医保中心与参保人员和服务对象互动机制,化解矛盾与纠纷。医保中心服务人群广、层次多、政策性强。各险种报销政策、比例、经办流程、保障水平都不尽相同,电话咨询,上门咨询人员多,有的是对经办业务不了解进行咨询,有的是对政策不理解,甚至对现有保障水平不满意诉说怨气,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要求我们要认真、耐心、细致进行解答说服,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惑必解,最终取得他们的理解。否则,言语稍不注意就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争吵。过去每年中心都有发生来办事人员因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

在中心吵闹,给中心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今年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一起这样的事情。今年,到医保中心反应最多的是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低于前些年的问题。实际上20xx年12月医保结算全市实行统一结算系统,统一政策待遇后,部分慢性病的报销封顶是高于以前政策的,如高血压3期、慢性肾功能不全等报销封顶线都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1000元(原4000元、现在5000元),不同的是,过去在审核上是粗线条的,非本病种的用药,只要是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都纳入了报销,但现在按规定,这部分费用不能再报销了,所以广大患者不能理解,这是情理之中的事。通过我们对政策、规定的耐心细致的宣传解答,最终都取得了这部分人员的理解和认可。

(四)创新管理,确保基金使用效率和安全。随着广大参保人员健康意识不断增强,有限的医保基金与广大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快速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把有限的医保基金用在刀刃上,我们只有在加强管理,创新机制上做文章。一是在经过反复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借助外地经验,我们向县政府提出将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行商业再投保的建议,很快得到县政府领导的同意并批准实施。这是职工医保一次制度的创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一制度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针对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待遇申报过程中,一些参保人员到医院托关系找医生制作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情况,我们对慢性病鉴定进行了改革,由原来医保专家组只凭材料鉴定,改为由医保专家组对申报人员现场询问+体检+材料进行鉴定,有效杜绝了鉴定的疏漏,确保了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得到了慢性病患者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是继续加强两个定点单位管理,强化服务协议的履行职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从源头上消除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合理合规支付。现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生活用品、日化用品刷卡得到杜绝,定点医院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得到进一步落实。

三、廉洁自律、筑牢反腐防线

慢性病申报材料例5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 使社会各方面对病案信息资料的需要不断加大。随着医院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和标准化, 病案资料复印工作不仅成为医院病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成为整个医院医疗服务活动的最后一个服务窗口。对病案复印的管理也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病案复印的目的可用于医疗、商业保险报销、慢性疾病审核及办理病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损害或事故鉴定等。由于病案复印的目的不同, 依据各自不同要求, 复印的范围也可以不相同。比如: 用于商业保险报销的,复印内容为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医嘱单和体温单; 用于慢性病审核的, 其中慢性支气管炎的复印内容为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胸片诊断、肺功能诊断; 用于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的, 需要复印医嘱单; 用于工伤鉴定需要复印影像报告等。针对病案复印的不同目的, 可以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指导下, 将病案复印的内容逐一进行统一, 这样, 既减少浪费又能使病案资料得到有效充分的利用。

细化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将复印的流程制度化。加强复印病案各环节的质量控制, 提高服务效率。病案复印需要六个环节, 复印申请、病案传递、病案复印、盖章登记、核对发放、缴纳费用。每一个环节都衔接紧密, 严格落实四签, 即申请者、办理者、传递者、复印者确认执行后签名; 四对, 即申请时、办理时、传递时、复印时、发放时核对患者病案号及姓名;六注明, 即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日期、复印时间、复印用途、患者联系方式、复印编号、复印员工号及复印张数, 各个环节执行者在申请单上注明完成时间并签名。落实同时, 将四签、四对、六注明制度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增加了病案的公开与透明度,病案的价值越来越显得重要。病案复印工作已成为医院病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院对患者和社会开放的另一服务窗口。随着病人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病案作为患者再次就诊的参考及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证据已被患者普遍重视。

1. 认真核对申请复印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患者或其人复印病历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目前多数理解是指身份证、学生证、军官证。一般情况下,患者本人申请复印病历只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复印;由患者近亲属或其人申请复印的情况就复杂得多,按照《规定》申请者应提供患者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但在实际工作中要证明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的确不容易,户口簿有时虽然能够证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但人多为兄弟、姐妹、表娌关系等,户口根本不在一起,且户口簿上没有相片对照,真实性难以辨认。如在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中,肇事方为了得到患者病案,慌称是患者的亲戚,但又无法提供患者委托书或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与患者关系的有效法定身份证明。因此,医务处或病案管理人员在接待病案复印人员时,应认真核对患者或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资料,以及所提供的两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将证件复印件及连同复印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病案档案中保存,并做好病案复印登记工作。对一些所带证件不全的家属或人要明白告知需要这些证件的必要性及相关法规,做好沟通工作,避免引发纠纷。

2.加强未归档病案复印管理。未归档病案原则上不允许复印,因未归档的病案有许多不定的内容,从医师、护士那里拿到没有成形的病案,只有初步诊断,没有最后诊断,没有经过科主任签字审核等。未归档病案申请复印有两种情况:

a.患者受意外伤害病情未愈,还在住院治疗,但费用已经耗尽,而肇事方以索要住院病历才补交住院费为由,迫使患者复印病历;b.是患者所受伤害涉及到某个案件,交警、公安、法院需要立即复印病历材料。鉴于第一种情况,主管医师要向患者说明病历暂不能复印的理由,科室可以出具患者住院病情简介和每天打印费用清单交给患者或家属,以此作为依据去追肇事方补交费;第二种情况,相关部门办事人员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来办理,但病历必须经过科主任审核后才能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次复印的具体时间。

3. 加强病案复印内容管理。按照《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案的内容有: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这些属于客观病案,允许复印。患者或其人因不了解病历复印的相关法规而与医务人员争吵,认为不给复印的部分病历肯定有问题,医院在为难他们,有的甚至为此而抢夺病历。因此,在患者或其人填写复印申请单时,一定要明白告知病历复印内容的相关要求,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提高病案服务质量。

4. 保证病案复印过程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病案复印时一定要在患者或其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案拆开复印时要注意保护,避免损坏,并保证其完整性。对一些情绪过激的患者或家属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抢夺病历事件发生。

病案复印工作在日益繁忙的情况下, 通过以上各种管理措施, 做到忙而不乱。既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 又保护了病人隐私, 维护了医患和谐, 保证了医疗信息的安全, 同时也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参考文献:

慢性病申报材料例6

“三属人员”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享受国家抚恤人员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伤残军人、伤残国家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

享受国家生活补助人员指:“三红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农村籍烈士子女、伤残民工、襄渝线西段患尘肺病民兵。

二、调研工作要点

1、对重点优持对象自然减员情况进行针对性抽查,减员后乡镇是否及时上报。工作方法:对乡镇提供的重点优抚对象花名册,走村入户进行抽查(重点是年龄偏高的三属、三红、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一次性困难补助、医疗救助经费兑现情况。工作方法:通过民政局下发文件掌握经费下拨情况,通过对象领取票据、帐目,乡镇是否足额兑现。

3、对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包括错杀人员),身份认定不清、界定不明、年龄不符的人员通过走村入户了解核实。工作要求:乡镇必须严把政策关,严格档案审查,对身份认定不清、年龄不符的对象要深入基层掌握实际情况,杜绝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4、农村优抚对象由民政局全额资助参合,城镇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按农村优抚对象参合标准补助。查村、社是否收取优抚对象参合资金,乡镇是否按时按员缴纳参合资金。

三、优抚工作政策宣讲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身份认定: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退伍义兵和初级士官。

申办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三)出示退伍军人或退出现役登记表(三)军队医院证明,有其中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上述材料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查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并由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原病进行确诊,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补助比例:对优抚对象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医疗补偿后,自费部分除外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红军失散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按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按30%。老红军、西路红军的医疗费用按通府[2002]45号文件执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按照《巴中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巴市民发[2007]56号)的规定执行。

申办程序:(一)本人申请(二)入院、出院证明(三)首次补偿报费票据。上述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按补助比例给予补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落实。

三、退伍军人安置:

慢性病申报材料例7

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员,第一类为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城市低保),第二类为患重大疾病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以上到低保标准120%之间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及范围

(一)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二)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期间的费用(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放化疗除外)。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等引发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一)本市城市低保人员降低医疗收费标准的项目为CT、核磁共振检查费减收2O%,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

(二)本市城市低保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O元;

2、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O元。

(三)本市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O元;

2、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O元。

四、定点医院的管理

(一)申请降低医疗收费的人员应在各区(市)指定的医院就诊。其中市南区为市南区人民医院,市北区为市北区医院,四方区为四方区医院,李沧区为李沧区医院。

(二)因首诊医院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的,应办理转诊手续。由首诊医院填写《青岛市城市低保人员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报区(市)民政局审批同意。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就诊。

(四)各定点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治疗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进行管理,并使用目录内价格较低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出院时应提供符合“三个目录”管理要求的费用明细清单。对救助对象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要比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患者进行管理,结算时出具费用明细清单。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1、低收入家庭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由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认定;

2、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可与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同步进行。

(二)要求降低医疗收费程序

城市低保人员在去指定医院就诊前,应到批准城市低保待遇的区(市)民政局办理城市低保身份证明。医院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青岛市城市低保人员证明信》对城市低保人员予以降低医疗收费待遇。

(三)办理大病门诊证程序

救助对象患尿毒症需门诊透析,或患癌症需门诊放化疗的必须办理大病门诊证。

非医保救助对象办理大病门诊证时,必须提供出院记录、诊断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报区民政局,委托医疗保险机构办理。

(四)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家庭在住院治疗前,应书面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发给《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登记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2、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家庭在每季度末,由户主凭《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登记表》,向认可住院治疗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材料,填写《青岛市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青岛市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审核表》;

3、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全部材料后,派人进行调查核实,经张榜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4、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市)民政局;

5、市内四区民政局每季度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备齐后,填《青岛市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材料复核表》,报青岛市医保中心复核,其他区(市)报当地医保中心复核;

6、区(市)民政局根据医保中心复核意见,确定最后审批意见;

7、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程序。

8、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公布本辖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暂不受理情况

为便于城市低保对象就近看病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人户分离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并及时办理低保对象迁移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暂不受理其医疗救助。

七、有关证明的认定

(一)申请认定低收入家庭的,其证明材料内容与申请城市低保的材料要求相同。

(二)要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城市困难居民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是其本人在当年内(1月1日一当年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院记录、有效发票、收费明细清单;急诊的还需提供急诊病历、处方、化验检查报告等。

2、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报销、补助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

3、有关部门及社会救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4、慈善机构的医疗救助证明材料。

(四)审核发放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时,应除去下列费用:

l、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2、所在单位为其报销和补助的医疗费用;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和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不属于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

5、慈善部门和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市、区(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报下一年度本级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预算,报同级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按上年实际发生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经费,市内四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安排当年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区级负担。2004年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区人口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区补助定额。各区依据定额按1:1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负担。

(二)本市城市低保人员降低医疗收费的费用,市内四区由区以及医保定点医院先行挂帐。各医院于7月10日和第二年的1月10日前将降低收费材料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于7月15日和第二年的1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经费拨付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及时将市级及区级配套的降低医疗收费资金拨付各区民政局。各医院持区民政局审批的降低医疗收费证明到区民政局报销。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费用,市内四区由各区民政局于7月15日和第二年的1月15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区民政局申报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材料进行审核,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及时将市级及区级配套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各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拨付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批后的救助人数和救助资金发放救助资金。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青岛市和区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提供的资助,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统筹安排。

(五)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础档案,严格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各区(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九、组织管理

(一)成立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由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组成,负责全市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和参保困难职工给予优惠政策,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三)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有关法规和医疗常规,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拒绝、推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卫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违法者将移送有关部门。

(四)享受降低医疗收费和领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享受降低医疗收费和领取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如数追回外,并在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备案,两年内不再进行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五)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医疗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慢性病申报材料例8

第二条疑难病症在本区或本市定点医院无法治愈,经初诊医院出具凭证可转非定点专科医院或外地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费用补偿需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并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三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外出打工、就学、探亲、访友人员因情况紧急的危重病或分娩可就近在县、市级以上医院就诊,但在入院后三日内必须报区合管中心。其住院费用经审核批准后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报告内容为: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入住医院名称与联系电话。

第四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外出因患病(分娩)在当地就诊后申请补助时需提供所在工作、生活的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外出的地域范围是指在长沙市市区以外的区域。

第二章补偿的诊疗项目与用药目录

第六条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等。

2、出诊费、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检查治疗加急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电话预约看病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以外的特殊病房费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医疗污物处理费、膳食费,超所患疾病的范围进行检查化验项目单项费用较高的。

3、医疗期间收取的一切保险费。

4、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5、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风疫苗接种除外)、疫病普查费、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材料及器材项目类

进口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助听器、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轮椅、和种眼镜架费、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费、各种辅助床垫费、各种服装费、各种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

(四)其它

1、近视眼矫形手术费。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性等辅治疗项目费用和各种理疗康复费用。

3、戒毒、不育(孕)症、障碍的治疗费;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医疗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事故。

5、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

第七条按费用比例控制纳入补偿的诊疗项目

国产无法替代的各类进口导管(套、丝)、各类进口体内放置材料、各类人造器官,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核磁共振(MRI)、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超、冠脉造影、数字血管减影(DSA)、静脉肾盂造影、纤维支气管镜、支气管造影、心电监测、动态心电图以及其它治疗、材料费用较高的项目均按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0%纳入补偿计算额内,再按相应补偿比例计算应补偿额。

全部采用中医药诊疗的住院病人的药费除限制补偿药品外,可同比提高5%的补助比例。

第八条对超出《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今年版)》以外的药品不予补偿。

关于住院床位费限额补助标准参见附件2。

关于不予补助的意外伤害项目参见附件3。

第三章住院补助(含分娩补助)

第九条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都在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街(乡)合管办申领住院补助的兑付,跨运行年度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运行年度时间界限分别计算,并分别计入相应年份。

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由街(乡)合管办审批;2000元—1万元的,由区合管中心审批;1万元—2万元的,由卫生局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批准。区合管中心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条兑付日期统一规定为每周星期一、三、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传统节日(春节、端午、中秋)除外。

第十一条患者向街(乡)合管办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户参加合作医疗的有效凭证;

(二)定点医院规范的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或一日一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医嘱单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诊断证明及居住地村卫生室就诊证明;

(三)凡在市外非定点医院急诊救护的除应符合上述相关要求外,还应出具所在地村卫生室就诊证明该情况是否属实,并报经区合管中心核准,其住院费用按相应级次医院的比例下降15%予以补助。

(四)外出打工、就学、走亲访友人员应提供所在地村卫生室出具的因病住院证明。

以上各项证明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否则不能办理补助。

第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出院患者在年度期满后一个月以内申请补助有效,逾期不得办理补助手续。

第十三条在定点医院治疗,因患者家庭困难,在院外租房居住,且出院时有完整出院手续的,按住院补助。

第十四条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同时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原始住院发票及相关资料应提交乡(街)合管办审核,2000元以上(含2000元)交区合管中心审核。原始发票及相关原始资料由保险公司留存的,应递交其复印件,并由留存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证明。不能出示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未签字盖章证明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凡年满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住院治疗,凭有效证明,按相应补助比例提高10%的补助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同一病因在30天内两次间断在同一医院住院治疗,第二次住院时则扣除50%起付线;两次住院在不同级次医院治疗的,只扣除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第十七条在运行年度内参加了合作医疗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者不论在哪类医院生产,其生育费用按平产300元、剖宫产550元实行一次补偿;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申请分娩补助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农户的参合有效证件;

(二)《生育证》、《出生证》、住院发票;

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婴儿死亡的,应有婴儿死亡证明,并收存《生育证》、《出生证》复印件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因产前、产中、产后的并发症凭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按医疗住院规定执行,但分娩定额补助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门诊补助

(含特殊慢病门诊补助与动物咬伤)

第二十条根据各乡、街实际参合农民人数,按当年基金总额的20%统一划拔给各乡、街对农民常见病的门诊费用进行补助,该款项实施“总量控制、量入为出,原则上超支不追加,结余滚存下年”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立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民申请补助的特殊慢病门诊疾病限于如下二十种疾病,按门诊发票金额,每月扣除100元起付线后,按下列标准计补,不足补偿标准的按实计补。

1、肝豆状核变性200元/月

2、慢性梗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100元/月

3、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100元/月

4、慢性肾炎100元/月

5、风湿性关节炎100元/月

6、高血压(Ⅱ期)100元/月

7、血小块减少性紫癜400元/月

8、糖尿病出现合并症100元/月

9、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200元/月

10、慢性活动性肝炎200元/月

11、失代偿期肝硬化200元/月

12、恶性肿瘤门诊放疗与化疗800元/月

13、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月

14、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排异反应治疗800元/月

15、尿毒症透析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800元/月

16、帕金森氏症200元/月

17、白血病400元/月

18、精神分裂症200元/月

19、癫痫100元/月

20、血友病400元/月

上述20种病,应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补助申请表》后,由乡、街合管办负责人审核,在划拔到各乡、街的门诊补助费用中补偿列支。

第二十二条申请特殊慢病应在各参合年度中申请一次,并自申请批准日起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动物攻击造成身体伤害的,凭门诊发票补助25%,但最高补偿不得超过200元(所导致的急性传染病需住院治疗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可持“医疗卡”在各村卫生室、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常见疾病进行门诊并申请医疗费用补助。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二次。在村卫生室诊疗的,按村卫生室处方的35%予以补助;在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的,按该中心开出处方的30%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每次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50元/次计补,并应保证三天内的药量;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60元/次计补,亦应保证三天以内的药量,对超出处方限额的医疗费用部分,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自付,并在处方上签名后方可开出,但超出部分不计算补偿。

第二十六条对于门诊补偿与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事项,由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并定期开展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村卫生室与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本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助情况。各乡、街合管办应定期公布特殊慢病门诊补助情况,并将其列入各村、乡(街)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意外伤害补助

第二十八条合作医疗的意外伤害对象是指合作医疗参合人在劳动作业和生活过程中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的住院治疗患者。

第二十九条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助对象不包括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医疗事故:经法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有责任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自杀、自残:由于自杀自残后一年内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酗酒、吸毒:因酗酒、吸毒引起的身心疾病;

(五)职业病以劳动法规认定的职业病:

(六)工伤:在各类用工单位的劳动过程中造成的身体伤害;

(七)纠纷:邻里纠纷、家庭暴力及其他民事纠纷产生的身体伤害:

(八)其他有责任方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意外伤害补助的程序

(一)向户口所在地乡(街)合管办申报并提交申请住院补助的相关资料;

(二)由村卫生室配合该村村委会对意外伤害发生情况应进行实地调查,填制《意外伤害调查表》,载明调查情况,并予公示,一周内无异议,再由街(乡)合管办主任签署意见,报区合管中心审批,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意外伤害补助按住院补助比例计算补助额,但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4000元/人/次;

(四)具体操作参见本细则(附件2)。

第六章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区合管中心应在每年度工作运行前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芙蓉区新农合医疗机构定点合同》。

第三十二条凡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开通计算机HIS接口,其使用的医院计算机管理软件应由市卫生局农合处验收合格并由区合管中心认定后方可启动医院直补。

慢性病申报材料例9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经县民政部门确认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严重心脏病、重症慢性病、重症精神病和其它重症病种等。

三、救助标准

县民政部门经过调查审核,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其它补助部分后,按比例进行救助(以下简称剩余部分)。

(一)农村五保户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元以下的(不1000元),按50%比例进行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5000元的(不5000元),按60%比例进行救助;

3、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7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救助10000元。

对于在农村敬老院居住的农村五保户住院费用,剩余部分按70%比例进行救助。

每年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五保户门诊看病费用补助。其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8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100元;采取“一卡式”发放形式,分散供养的打卡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打卡发放到所在敬老院账户。

(二)城乡低保对象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不5000元),按25%比例进行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3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救助4000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部分后,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救助3000元;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救助4000元。

(四)慢性病门诊费用救助

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在报销后剩余部分达1万元以上,可给予1000元救助;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在报销后剩余部分达3万元以上,可给予2000元救助。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档在册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额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有关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按规定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三)实行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相结合。救助对象患有救助病种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申请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并按程序上报。医前救助必须是所列病种范围内的对象,必须附上一年度救助的合作医疗结算单和医保结算表,还须附本年度医生开具诊断的病历;医中、医后救助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医后救助金额应扣除医前、医中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相关对象救助最高限额。

(四)小额临时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偏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5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五)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五保户和低保对象,凭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环峰镇中心卫生院等10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同步进行,实行出院、结算、救助“三同时”。

(二)申请、审批办理程序。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申请医疗救助须填写《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新农合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费用结算表、相关证件(五保证、低保证等)、个人报告,并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县民政部门接到镇政府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突发性大病患者及时予以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县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已获批准的申请人手中。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性资金、专项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当年预算。

(二)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核拨至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至民政救助专户,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二)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县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做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慢性病申报材料例10

 

朝阳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1年区政府工作安排,依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区科信局编制了《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申报指南》(详见附件),并面向全区征集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请各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积极组织申报。

 

 

附件: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申报指南

 

 

                     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021年xx月xx日

 

 

 

 

 

 

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申报指南

 

朝阳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十四五”时期朝阳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强化区域科技成果示范、应用、推广和技术创新活动,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本次征集主要面向医疗卫生领域开展。

一、项目类别及经费安排

(一)平台合作项目:支持朝阳区医疗卫生专业协同合作平台建设,支持平台资源单位,通过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学科共建、联合研究等形式实现对接,提升基层科研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等化,促进朝阳区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支持经费20—30万元/项;

(二)青年项目:支持具有一定临床研究能力的优秀青年骨干医生开展临床创新性的探索研究。支持经费10万元/项;

(三)常规项目:围绕疾病预防、临床诊疗技术推广应用、健康促进及重大疾病防控策略等方面开展研究,助力“健康朝阳”建设。支持经费10—20万元/项。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朝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有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有良好的信誉度;

(三)申报单位应设有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能够做到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

(四)单位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申请人热爱医学科研事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且近3年内未作为主要责任人出现重大医疗安全事故及科研不端行为;

(六)申请人应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并以其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如申请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跨越退休年龄,所在单位需提交能够按期完成项目的意见书,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七)青年项目申请人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5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以上内容提交材料时,需附上相关制度、身份、学历、职务职称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要求及组织方式

(一)由各单位统一组织项目申报,每个单位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3项(下设课题不超过3个),其中常规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1项;

(二)同一申请人项目申请限1项,参与项目不超过1项。未结题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年度项目申报;

(三)为避免项目重复支持,凡已获得其他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以相同研究内容进行申报;

(四)鼓励有配套资金的项目进行申报。

(以上内容提交材料时,需附上项目查重检索报告或承诺书、人才认定证书、配套资金来源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申报的时间及程序

(一)项目申报时间、地点

各单位请于2021年4月26日(星期一)24时前完成网上申请工作。网上审核通过后,4月27日(星期二)17时完成书面材料报送工作。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2021年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纸质材料报送至朝阳区科信局社会发展科,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区政府中楼524室,联系人:邢杰、刘伟凡,联系电话:65099685,电子邮箱:xingjie@bjchy.gov.cn,技术支持:65202511-801;联系人:李咪娜。

(二)项目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1.请登陆朝阳区政府门户网站“北京朝阳”(网址bjchy.gov.cn),在网页最下方点击进入“朝阳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如第一次登录,点击“注册”进入注册页面,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单位资料,等待系统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后登录,进入申报界面。

2.点击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 添加项目申报 — 社会发展项目— 医疗卫生领域,选择项目类别及专业申报,按要求逐项填写项目申报内容,并上传盖章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所有附件材料后保存提交。如因故填写中断,可点击当前页面“保存”按钮,后续在「管理项目申报中找到并点击该项目继续填写(注:上传附件目录必须点击添加附件进行上传,请勿提前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3.区科信局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申报单位可登录系统随时查询材料审批状态。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上网打印自动生成的《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word文档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相关附件等材料,用A4纸、宋体小四号字打印,一式三份,并左侧胶装成册(用浅色封面纸),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后,提交至上述指定地点。

4.项目申报系统需上传及提供的书面材料及顺序: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认真撰写、组织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按如下顺序提交系统及装订成册:

(1)             《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签字盖章,上传PDF格式);

(2)             附件1《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明细申报表》;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有助于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单位管理制度情况(包括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制度目录、临床研究相关伦理委员会备案证明材料等);

(以上材料首次申请单位及信息有变更的单位需提供)

项目查重检索报告或承诺书;

配套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申请人身份、学历、职务职称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重点支持方向

(一)临床诊疗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

支持开展针对常见病、多发病、慢病、职业病、地方病和重大健康问题进行的技术研发,形成科学完善的预防体系,提高预防控制水平;促进恶性肿瘤、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应用研究,在疾病预防、诊治、健康促进和综合管理等方面,开展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等原始创新或引进再创新的科学研究及临床试验;对在国内、外研发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项目,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支持其开展临床试验;加强对安宁疗护科技支撑服务的应用示范。

(二)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与公共卫生关键技术研究

支持围绕新发突发传染病开展临床诊疗方案研究、中西医结合防治技术应用、药物筛选、免疫评估等科研攻关;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调标准流程的制定研究,加强流行病学调查溯源、病原检验检测等创新方法的应用;重点支持新冠肺炎以及传染病流行爆发等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控、早期预警、预防及诊治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高传染病早期发现和迅速应对能力;加强呼吸、重症、感染、检验、流行病学、心理和精神卫生等学科建设,提高“科技抗疫”水平。

(三)中医药文化传承研究

支持中医临床专科的建设,支持中西医结合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强化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居民中医药健康素养的提升;加强中医专业人才培养,完善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应用中医药技术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应急救治能力的应用研究;择优支持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中青年名中医开展课题研究;支持医养结合模式在朝阳区民生事业中的试点示范。

(四)卫生健康科研体系建设

支持医疗卫生专业协同合作平台建设,探索国际化特色医疗服务模式,加强全科医学建设,支持建立和完善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卫生监督、紧急救援、健康教育、社区卫生城乡统筹一体化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

慢性病申报材料例11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逐步实现农民“病有所医”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实行“全区统筹,区镇(园区)共管”,纳入区、镇(园区)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

第四条凡自愿遵守新农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新农合经费,户口在行政村、村改居、转成村的农民(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或因其他原因长期居住外地的人员。已享有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合作医疗的人员除外),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敬老院供养人员在院驻地村参合,不必到户口所在地参合。每缴一次费用,则界定为参加一年,中途不予办理加入或退出手续。

第二章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参合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

(二)按有关规定得到新农合医药费用补偿;

(三)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

(四)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六条参合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新农合经费;

(二)自觉遵守新农合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年度每参合农民筹资总额为29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50元。

第八条鼓励各社会团体和有条件的镇(园区)、村集体对新农合筹资支持。

第九条各镇(园区)要由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抓好参合群众的资金收缴、统一上缴新农合基金专用帐户、信息录入和证件发放。

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至新农合基金专户;上级财政的补助资金逐级拨付到位。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民政部门全额缴纳。

第十条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区统筹统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并负责基金的监管。区合管中心在国有商业性银行设立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区外住院医疗费用及特殊大额门诊慢性病的补偿款。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合管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各镇(园区)向区财政局购买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以户为单位为缴费的参合者开具收据。

第十三条补偿基本模式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

第十四条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和风险金后的部分建立。

第十五条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一般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参合农村居民40元提取。

第十六条筹资水平提高后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统筹基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一般诊疗费的提取标准为每参合农村居民每年16元。

第四章医疗费用补偿

第十八条参合者医疗费用补偿遵行“补大亦补小,以补大为主”、“住院为主,门诊为辅”的原则,实现风险共担、互助共济。

第十九条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只限用于参合农民因自然疾病和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及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偿。

(一)补偿范围: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转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诊疗费用,依据《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予以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按实际出院日期年度补偿标准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不予补偿范围: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参合者在补偿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门诊病人补偿方法。门诊补偿仅限在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镇级为40%,村级为45%。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60元,镇级次均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村级次均费用控制在为30元以内。各镇、村级补偿实行月封顶办法管理。各乡镇、村当年的门诊统筹基金总量确定后,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年度结余入大病统筹基金账户。每名参合患者一天只能报销一次,家庭内不可调剂使用。参合农民原家庭帐户结余基金必须在年底前使用完毕,可以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冲抵门诊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列入全区门诊统筹基金。

(二)住院统筹补偿。

1、封顶线每人每年7万元,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

2、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治疗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同年度中从第2次住院起不再扣除起付线。

3、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3日内),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3日内),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中扣除。同级医疗机构连续转院住院治疗的(3日内),只扣除第一次起付线费用。

4、参合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合管中心审批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电话报告合管中心,并在规定时限内住院期间补办相关手续。

5、参加人在异地居住的,在合管中心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偿。

6、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直至一人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1)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2)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8、对于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劳动中意外损伤,机械、工具等意外伤害,意外跌落摔伤,农药、鼠药、一氧化碳、误服药物意外中毒,意外烧烫伤等),可报住院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为1万元。对下列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1)因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发生的有他方责任的伤害;

(2)在工厂、工地等做工期间,因机器、机械、工具等造成的伤害以及不慎跌落、摔伤;

(3)为他人或他方务工、建筑等作业期间造成的伤害;

(4)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伤、自残、吸毒等原因造成的伤害;

(5)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需提供区级或区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9、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正常产住院分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10、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医疗救治按省卫生厅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

1、特殊慢性病是指经过相当一段时间住院治疗、不能使病情完全恢复,只是症状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的改善,需规范连续门诊治疗的疾病。区卫生局具体负责特殊慢性病的鉴定组织工作,合管中心具体负责特殊慢性病诊疗监督管理及补偿审批工作。

2、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范围。根据流行病学统计和我区新农合统筹基金情况,纳入新农合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的慢性病病种暂定以下十五种:1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2各种心脏病合并慢性心功能衰竭,3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4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肝硬化,5慢性肾炎,终末期肾病,6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7恶性肿瘤放化疗,8癫痫,9再生障碍性贫血,10血友病,11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精神病,14活动性结核病,15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

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3、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报条件。参合农民患上述十五种慢性病病种中的一种或多种疾病,病程较长,需长期服药且无需住院的,可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慢性病患者应具有一年以上病史和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一年前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或一年前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专项检查报告单。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一经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即可申报。

(2)申报程序。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申报特殊慢性病相关资料到区合管中心进行申报,由合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报合管中心。

(3)审批程序。特殊慢性病的审批实行专家集体审批制度,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新农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界定标准,并组织成立5名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医生参加的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组。专家组按照界定标准对申报特殊慢性病患者病情进行鉴定。由合管中心审批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慢性病医疗证》),有效期一年。月份集中申报、审批一次,取得《慢性病医疗证》后可享受本年度内该病种特殊慢性病治疗补偿待遇,期满需要继续享受该待遇的,应到合管中心进行年检,否则自行作废。

4、就诊及补偿程序。特殊慢性病患者持《合作医疗证》、《慢性病医疗证》到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个人先行垫付医药费用。特殊慢性病患者每季度补偿一次,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持《合作医疗证》、《慢性病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合法有效票据(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记录、门诊费用清单和门诊费用收据)到区合管中心按照规定补偿。

对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补偿实行总额控制。在门诊发生的可补偿费用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执行,超过补偿封顶线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负。参合特殊慢性病患者的诊疗与《慢性病医疗证》上登记的慢性病无关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每次处方用药量控制在三周内为宜,下一次处方用药在上一次药物用完后方可开具。

第二十一条参合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偿手续:

(一)门诊补偿实行就诊直报。即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持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参合农民在补偿登记表上签字。

(二)在实行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登记,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需凭诊断证明书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出院时凭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及由医院提供的全省统一住院结算收据(原件、复印件)、病历首页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住院相关资料到医院新农合窗口办理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补偿费用。

坚持“出院即报”,因特殊原因不能当日补偿的,最长不超过出院日7天。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此政策在患者住院登记、出院结账时向参合患者及家属提前告知。

(三)参合农民需转诊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需凭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在外省市暂住的需提供当地社区开具的证明或暂住证。急、重症患者先行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出院前持诊断证明到区合管中心补办转诊备案手续,出院后一个月内参合农民需凭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及由医院提供的全省统一住院结算收据(原件、复印件)、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转诊证明等住院相关资料,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经审批后到指定银行领取补偿款。

(四)申请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者在提供疾病住院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到区合管中心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病人补偿审批表》,填写完毕经村级、镇级确认(签字盖章)无责任人意外伤害后,返回区合管中心。意外伤害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不实行出院即报。拨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和地点及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15天,接受举报。公示结束后,无上访举报,符合补偿条件,区合管中心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五)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可持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或由合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偿手续。

(六)区合管中心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和门诊补偿,实行年度补偿金总额控制和次均住院费用最高限额,超总额或超限额补偿患者部分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门诊及住院补偿金于每月汇总后上报区合管中心予以审核拨付。

第五章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区人大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向区政协通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要尊重参合人员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合管中心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农合运行情况。实行区、镇(园区)、村三级每月公示制度,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参合者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要严明奖惩制度。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新农合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区合管中心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协议义务,遵守新农合有关制度规定,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掌握诊治原则,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禁违规开方、用药、收费、检查。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要向参合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新农合统一使用专用处方、票据、表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汇总报表工作,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做好信息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