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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16 05:25:1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1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意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将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到事关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高度。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等找到了途径,更为当前一段时期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指明了方向。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项关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精准发力,不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是农广校体系上下的奋斗目标,也是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

一是要突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这一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要突出抓好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这一重点,统筹推进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等项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接受农业职业教育,加强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扶持帮助他们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他们成为带动农民、富裕农民、提高农民的典范,真正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

二是要抓住携老扶贫这一关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更不能落下贫困农户。目前,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三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还没有形成主要的经营力量。我国60%的耕地仍由普通农户分散经营着,并且在相当长时间内,普通农户仍会占大多数。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增收致富,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选择。因此,要正确处理新型职业农民与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之间的关系,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让普通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实施好农业产业精准扶贫项目,结合当地的产业特色和贫困舻男枨筇氐悖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因地制宜,帮助他们走上产业脱贫的道路,提高增收致富的能力。

三是要在规范管理方面精准发力。经过多年的探索,农广校已基本建立了“三位一体”“三类协同”“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框架,形成了政府主导,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了以农广校为主体、多方资源广泛参与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但新型职业农民仍然是一新生事物,我们还需要在精准培育、精细化管理方面集中发力,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进一步优化三类新型职业农民的布局,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分级管理,进一步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机制,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驶上发展的快车道,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人才支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2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度校级基地招标项目(课题编号:ACHZ1417)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8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来,分产到户的家庭式农业经营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产量,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加深,加入WTO,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冲击,并以我国地少人多的禀赋制约下,分散式的家庭经营难以满足现代化农业的要求,传统的小农生产难以具有规模效益以及应对市场的被动性要求我们探索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与特征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职工家庭农场,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国有农场上发展起来的,并以活跃农业经济为目的。许人俊(1985)指出,职工家庭农场在活跃农场经济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强了应变能力,促进了生产发展,取得了最佳经济效益等。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现在,主要是为了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时至今日,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3年、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被着重提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新阶段的家庭农场既可以克服传统小农的分散经营,又可以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主动地应对市场。

新阶段家庭农场再一次被提出来,许多的学者对此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和阐述。伍开群认为:家庭农场在农业的组织形式中具有交易成本的优势,它可以降低生产资料、资金借贷、劳动力以及土地等要素的交易成本。高强等将家庭农场与传统家庭农业进行了比较,指出家庭农场仍然是为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更强调使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营理念,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王春来从三个方面的特征概括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农场:一是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二是以适度规模为经营方式;三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标。肖斌、付小红从全生产要素的方面,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诠释了发展规模化、商品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罗必良从家庭农场性质的多样性揭示家庭农场的本质,指出在分工的条件下,家庭经营的本质,即为农户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生产经营细分以及交易的过程中应该处于核心的地位。家庭农场虽然被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研究,并且对此确切的内涵没有给予统一的标定,但是可以看出学者们都对家庭农场的经营基础、规模化生产以及在应对市场方面给予了统一的认同。因此,本文认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传统家庭经营的升级与深化,是将分散的家庭经营,运用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与管理理念予以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并以主动应对市场为目的经济组织形式。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袁赛男从家庭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五个方面解释了家庭农场的根本特征。刘文勇、张悦对家庭农场特征的认识,认为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主要为自有劳动力;在收入方面,农业收入既是家庭成员参与生产所消耗劳动力的工资报酬;在经营规模方面,家庭农场区别于普通用户的主要特征就是规模经营;但是将农村户籍不在家庭农场的特征之内,只为其一的认定标准。高强等认为家庭农场的特征分别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虽然研究者们对于家庭农场的特征各持己见,论述也不尽相同,但都可以总结出现阶段新时期家庭农场所具有的一些共性的特点,分别为家庭经营、专业务农和规模适度等。

本文认为除了上述研究者们所认为的共性特征之外,家庭农场还具备以下一些特点:

1、规模差异化。浙江省宁波市、上海市松江区、湖北省武汉市、吉林省延边市以及安徽省郎溪县是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非常有成效并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虽然这些地区的家庭农场发展比较迅速,具有代表性,但是各个地区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尽相同,单位农场面积最大型的家庭农场有85公顷,而最小的在1.0公顷以上,如表1所示。(表1)

2、种类多样化。家庭农场的经营种类很多,并且具有兼业化。在我国的家庭农场中,种类最多的是种植业,其次是从事养殖业,再次是从事种养结合,最后为其他行业的。以安徽省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特点来看,郎溪县与天长市的家庭农场包括粮食家庭农场、蔬菜家庭农场、苗木家庭农场、花卉家庭农场、茶叶家庭农场、烟草家庭农场和畜禽及水产养殖等家庭农场,种类繁多。

3、管理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要求效率作业,因此要具备良好的设施装备、先进的科学技术并运用现代化的管理进行农业的生产与产品的加工。我国的家庭农场虽然处于起步地位,但是相比于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家庭农场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就离不开管理的现代化。

4、农场注册法人化。家庭农场区别小农生产的一个标志性特点就是要进行工商注册,实现农场法人化。法人化的家庭农场既有利于政府的管理,也有利于政府政策的落实与支持。蔡永飞提出的“农业生产法人”就是服务于进行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并认为国家应印制专门的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并免于征税。

二、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性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共同发展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必然具备着它的优势。相关学者对于家庭农场的有效性、效应分析做出了大量的研究,此处不再赘述,相关学者的论述见表2。(表2)

虽然许多学者的观点不能一一列出,而且观点也各不尽同,但是总的看来,家庭农场对于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业生产率的提高等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家庭农场的出现确是有其的必要性。除上述的观点之外,本文认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必要性,还有以下几点:首先,目前改革的开放与加深,城乡一体化使得现在更多的青年劳动力会像城市转移,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增多,致使现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减少,土地的使用种植慢慢呈现出粗放型,甚至出现撂荒的现象。因此,家庭农场的发展可以将粗放式生产甚至撂荒的土地予以流转,解决农地由谁种的问题;其次,通过土地流转形成适度规模化生产的家庭农场,会更加主动地应对市场,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种植所需求的农产品,而且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提供质量更好、更优的产品。因此,家庭农场能够有效地解决种植什么的问题,并且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最后,适度规模化的家庭农场,要求机械化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有助于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因此,家庭农场能有效地刺激科学技术在农业的进步。

三、家庭农场存在的困境

(一)农地流转不畅。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土地政策不同,发达国家如德国的土地所有权大部分是属于私人所有,明晰的土地产权能够有效降低农地的流转成本,加强了土地的流转效率。而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土地产权不明晰,并加以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存在着模糊的认识,使得农地不能有效地进行流转进而进行规模化经营。

(二)农业基础性建设程度薄弱,机械化程度低。家庭农场虽然如今发展如火如荼,但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农田水利等基础性设施还是比较薄弱,没有形成规模化、系统性的机械化作业,这些都成为制约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产品增收的关键因素。

(三)农业融资困难。家庭农场所具有的规模化的特征,需要家庭农场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农业基础性建设,而农业具有周期性长,抗自然风险能力弱的特点,加之农产品、模糊不清的土地产权问题,不能作为可靠的抵押来获得信贷,资金的缺乏限制了家庭农场有效良性地发展。

(四)粗放式的经营管理。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市场性的特性要求其要具有机械化、高效率以及精细化,来很好地应对市场,同时提高产量并保证品质。但是,目前的家庭农场主由于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受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每家每户的机械虽然全面,但是使用率不高,总体来说造成了机械的重复购置,致使成本增加,降低了市场竞争性。

四、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发展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地产权,保障农地有效流转。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是在传统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有效的农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因此政府首先要为农地的流转创造一个有利的良好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做好土地承包权的确权工作,打消农民流转土地的顾虑。

(二)加强财政对于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和力度。初期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科学技术的支持。因此,建议根据不同家庭农场的规模予以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可以直接基于扶持资金,也可以鼓励搭建融资平台,为农场解决融资的困难,这样既可以解决农场的融资问题,也可将富余的资金用于农业的基础性建设。

(三)引导农场主精细化经营。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首先可以通过建立农场主的培训教育,提高其科学素质以及经营管理的能力。其次,为农场主提供科技推广服务,提供农场的科学技术水平,培育新品种,引入新的设备。再次,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大学生返乡兴办家庭农场进行创业,进一步培育新型高素质的家庭农场主,进行精细化、集约化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许人俊.职工家庭农场在活跃农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J].中国农村经济,1985.3.

[2]伍开群.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J].经济纵横,2013.6.

[3]高强,刘同山,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J].经济学家,2013.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3

【作者简介】徐辉,长江大学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博士,副院长,副教授,湖北荆州434023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4)01-0067-06

党的十重申了“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设计了“四化同步”的关键路径,鼓励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发展家庭农场符合农业现代化的要求

现代农业,本质上是生产方式的一种进步,它采取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享受社会化服务。当前,如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整合碎片化、分散化、小规模的耕地资源,改变粗放型经营方式。构建扎实的农业生产微观经济基础,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新问题。

(一)家庭农场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途径

家庭农场是在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优势,同时又吸纳了现代农业要素的优点。家庭农场主仍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因此,可以说家庭农场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发展家庭农场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的需要

家庭农场一般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初步确立的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新世纪以后,中央曾多次重申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尤其是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在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当前我国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20%左右。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流转耕地中,流转入农户的占67.2%,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占13.4%,流转入企业的占8.4%,流转入其他主体的占10.6%。土地流人大户的是主体,一些地方在专业大户发展的基础上,开始培育多种形式的家庭农场。

(三)家庭农场有利于采用现代企业标准化管理和市场经营理念

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相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更加注重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和管理,重视农产品认证和品牌营销理念。家庭农场的经营特性明显,家庭农场主必须按照企业管理模式来核算成本、加强管理、追逐利润,必须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由于家庭农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因而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家庭农场经营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释放农业的潜力。

(四)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一些农村地区开始出现农忙季节缺人手、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阻碍农业现代化步伐,这也使得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显得更加紧迫。

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261万人,比上年增长3.9%,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增长3.0%。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城打工,农村出现了土地闲置现象,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缓慢。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家庭农场培育现状调查分析

为深入了解湖北省家庭农场的现状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按地势和经济发达程度,平原地区选取荆州市与潜江市、丘陵地区选取襄阳市和随州市、山区选取宜昌市和黄冈市、都市郊区选取武汉市新洲区和东西湖区调查。调查分两步进行,先到各县市农村经营管理局了解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及政策支持情况,然后通过入户调查了解了200个家庭农场的情况。限于篇幅,本文只分析典型调查情况。

(一)家庭农场农户基本情况

1.家庭农场人口与劳动力情况

家庭农场人口最多10人,最少2人,平均每户4.7人;家庭农场的劳动力最多6人,最少1人,平均每户3.5人。

2.家庭农场成员劳动力素质

家庭农场中的劳动力素质,文盲和初识占6.38%,小学文化程度占17.02%,初中文化程度占29.79%,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占27.66%,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9.75%。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不到一半,仅有47.41%。

3.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情况

湖北省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较大,样本中最大的为江陵永华家庭农场,其规模达到了4734亩,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376.5亩。这说明,湖北省早期培育的家庭农场土地规模经营情况较好,为家庭农场的盈利奠定了基础。

(二)家庭农场农场主基本情况

湖北省家庭农场主中绝大多数是男性,占96%,女性仅占4%;农场主以35~55岁的中青年为主,其中35岁以下的占4%,35~45岁的占59%,45~55岁的占34%,55岁以上的占3%;农场主的学历以中学为主,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占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2%,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5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7%:农场主参加培训学习次数最多为12次,最少为0次,平均为2.1次;仅有11%的农场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三)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情况

1,有无流转

根据调查,湖北省200户家庭农场中没有流转的为38户,占19%;流转3亩以内的为11户,占5.5%;流转4-8亩为2户,占1%;流转8亩以上的为149户,占74.5%。有土地流转的农户,以流转8亩以上为主体。

2.流转的形式、年限及租金

对有土地流转的家庭农场进一步调查表明,单一流转形式为124户,占76.54%;有多种流转形式的为38户,占23.46%。

单一流转形式中,与其他农户口头协商的6户,占4.84%;与其他农户签合同的45户,占36.29%;与村集体签合同的69户,占55.65%:与土地中介机构签合同的4户,占3.23%。

流转年限上,1年1签的6户,占3%;签1~3年的14户,占7%;签3~5年的20户,占10%;签5~10年的75户,占37.5%:签10年以上的106户,占53%(少数家庭农场选择了多种流转形式)。流转租金方面,最大值为1200元/亩,最小值为100元/亩,平均为516元/亩。

(四)家庭农场雇工情况

由于家庭农场经营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所以随着家庭经营规模越来越大,经营规模大的家庭农场,必定会有雇工。

家庭农场中不需要雇用劳动力的很少,调查中只有11户表示不用雇工,占5.5%:仅农忙季节需要雇工的29户,占14.5%;常年需要雇工的160户,占80%。常年需要雇工的最大值为76人,平均值为5.8人:季节性雇工的家庭农场中最多是监利县的天赐家庭农场,它一年需雇工10000个,季节性雇工的平均值为810.2个。

(五)家庭农场经营产业及收支情况

1.所从事行业

在农林牧渔中,湖北省家庭农场仅从事单一行业的占83%,其中从事种植业的占46,39%,从事畜牧业占39,16%,从事林业的占6,63%,从事渔业的占7,83%;从事跨行业的占17%,其中以从事2个行业的为主,占87,5%,其余的12,5%则经营3个行业,没有从事3个以上行业的家庭农场。

2.具体经营品种情况

湖北省家庭农场经营的农业产品品种,仅有一个品种的占53%,多品种的47%;单一经营品种中最大的为监利县的家庭农场,种了4000亩莲耦,最小的仅种了16亩葡萄:头只数最多的荆州的家庭农场养了5万只蛋鸡。最小的仅养了88头猪。

从收支情况来看,湖北省早期培育的家庭农场整体效益很好。家庭农场的年总收入平均值达到了242万,最大值为1600万,最小值为9万;年总成本平均值为169.68万,最大值为1550万,最小值为1.69万;年纯收入平均值为71.08万,最大值为840万,最小值为-2.9万。

三、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农场家庭经营资金短缺。贷款难

1.生产资金主要来源分析

调查表明,家庭农场的生产资金来源渠道除自有资金外,其他的渠道主要是信用社借贷和亲戚朋友借款。142户用自有资金发展生产,占71%;82户借用亲戚朋友资金发展生产,占41%:118户通过信用社贷款发展生产,占59%;有9户通过政府资助发展生产。占4.5%:4户依靠龙头企业资金支持发展生产,占2%;11户靠合作社资金支持发展生产,占5.5%;其他渠道的4户,占2%(部分家庭农场有多种资金来源)。

2.家庭农场缺少资金情况

调查户中表示缺少资金的最大值为300万,最小值为1万,平均值为65.4万。

3.家庭农场贷款情况分析

100%的调查户表示贷款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农业生产,仅有4户表示贷款兼有其他用途(占2%)。贷款农户中每年的贷款额度,最大值为400万,最小值为1万,平均值为37.8万。

200个家庭农场主只有28个认为贷款容易,占14%;123个认为不容易,占61.5%;49个认为很不容易,占24.5%。

表示“贷款不容易或很不容易”的农场主认为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涉及6个方面:(1)担保手续复杂(147人,占73.5%);(2)贷款额度太小(86人,占43%);(3)利率太高(73人,占36.5%);(4)没有人情关系(57人,占28.5%);(5)贷款期限太短(51人,占25.5%);(6)其他(4人,占2%)。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湖北省早期培育的家庭农场整体规模较大,生产流动资金需求量大,然而信用社贷款手续烦琐,门槛偏高,利率较高,农民的人脉关系也影响他们的贷款,贷款额度不足,且期限偏短,信用社对家庭农场贷款政策亟待创新。

(二)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供给不足,水平低

1.湖北省家庭农场目前社会化服务的提供者

39户由政府提供,占19.5%;93户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占46.5%;7户由企业提供,占3.5%:11户由私人老板提供,占5.5%;13户由专业服务队提供,占6.5%;有52户表示自己参与供应,占26%。

2.最希望社会化服务提供者

“你认为社会化服务最好由谁来提供会更好?”的调查表明,最高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108人,占54%),其次是专业服务队(55人,占27.5%)、政府(51人,占25.5%)、企业(7人,占3.5%)、私人老板(2人,占1%)、自己(2人,占1%)。

(三)家庭农场参保率不高。风险大

1.是否了解农业保险调查

200个家庭农场主中,79人表示了解农业保险,占39.5%;121个表示不了解农业保险,占60.5%。这种情况令人十分担忧。

2.家庭农场投保情况调查

由于200个家庭农场中只有83个投了农业保险,而这83个农场主又有100个选择。其中投得最多的是自然灾害损失险(51个,占61.45%),然后依次是疾病死亡保险(38个,占45,78%)、意外事故保险(9个,占10,84%)、其它险种(2个,占2.41%)。农业保险年投入额最大值是73104元,最小值是420元,平均投保额为6929.5元。

3.对期货保值的认知调查

“为防止价格风险,你进行期货保值交易了吗”的调查发现,仅有4户进行了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其余196户均未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占总数的98%。

(四)家庭农场政策不明朗,动力小

从世界范围内看,给农民大量补贴的例子其实并不鲜见。从国内外家庭农场发达的地方政策来看,都给予了家庭农场大量的补贴,当然这些补贴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在调查中,大量的农场主都在询问国家和省财政的政策补贴问题。调查表明,湖北省只有武汉市对办家庭农场有专项补贴,有补贴仅占样本的13.5%,没补贴的占86.5%。有补贴的最大值为4.5万元,最小值为3500元,平均值为2.6万元。没有获得补贴的173个农场主均认为应该给予家庭农场补贴。除了家庭农场补贴外,家庭农场主还认为有以下补贴:农资综合直补(130人,占65%)、土地流转费补贴(130人,占65%)、农机具购置补贴(89人,占44.5%)、药剂补贴(60人,占30%)、种子补贴(48人,占24%)、水稻种植补贴(38,占19%)、绿肥种植补贴(36,占18%)、水稻良种补贴(28人,占14%)、绿肥种子补贴(14人,占7%)。

(五)家庭农场增收能力受到制约,需扶持

湖北省家庭农场主认为当前制约家庭农场增收的有如下主要因素:(1)缺少资金(155人,占77.5%);(2)生产资料价格偏高(75人,占37.5%);(3)没有可靠销售市场(60人,占30%);(4)农产品价格偏低(60人,占30%);(5)土地太少(56人,占28%);(6)社会服务组织缺少(39人,占19.5%);(7)没有致富信息来源(37人,占18.5%);(8)不懂技术(43人,占16.5%);(9)没有生产保险(31人,占15.5%);(10)缺乏组织引导,不知道怎么办(16人,占8%)。对他们进行的“您认为当前办家庭农场最主要的二个困难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是:(1)资金短缺(152人,占76%);(2)政府补贴少或无(73人,占36.5%);(3)土地规模太小(65人,占32.5%);(4)市场销售困难(55人,占27.5%);(5)经营管理水平低(37人,占18.5%);(6)社会服务少(18人,占9%)。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与困难呢?广大农场主认为政府应扮演重要角色,应该为家庭农场发展做好以下工作(开放式访问):(1)放宽农场贷款政策,降低贷款利息,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提供资金帮扶(135人,占67.5%);(2)增加农场补贴(109人,占54.5%);(3)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69人,占34.5%);(4)优化和创新土地流转政策,便于规模化经营(52人,占26%);(5)提供销售渠道与信息,建立交易平台,提供互联网销售渠道等(38人,占19%);(6)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1人,占10.5%);(7)开展农场统计,指导家庭农场发展(7人,占3.5%);(8)提高社会化服务,实现机械化操作(7人,占3.5%);(9)鼓励更多返乡青年从事农业生产(2人,占1%);(10)大力引进农业技术人才,尤其是大学生(4人,占2%);(11)搞好品牌宣传(2人,占1%);(12)即时农业气象及市场信息(2人,占1%);(13)加大农资市场监管(2人,占1%);(14)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家庭农场发展工作,不搞形式主义(2人,占1%);(15)提供全面的农业保险服务(2人,占1%);(16)进行土地平整,便于机械化操作(2人,占1%);(17)组织家庭农场的先进事迹学习与培训(2人,占1%)。

四、推进家庭农场培育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据著名“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孔祥智和高强教授判断,未来的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可能主要由家庭农场、专业农户(规模较小,尚未达到家庭农场要求)和兼业农户组成,而以前二者为主。可以肯定的是,在长期内,我国仍会以小规模经营农户为主,但土地流转形成的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我国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农业现代化的主体、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因而也是未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的主体。

(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家庭农场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持

资金已成为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最大“瓶颈”,家庭农场主对政府最大的期望就是在资金借贷方面给予支持,希望放宽对家庭农场的贷款政策,降低贷款利息,延长贷款期限等。因此,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贷款制度,研究制定提供优惠贷款、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努力为家庭农场主解除资金“后顾之忧”。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商业性银行,应主动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为家庭农场主提供专项贷款,优先满足家庭农场主信贷需求,采用更加灵活的担保抵押,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加大对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家庭农场贷款除了能提供抵押物外,还可以开展全年的订单、农场经营权质押、保单质押贷款、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农村物流金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供应链金融等创新金融产品。对于农村大学生回家乡开办家庭农场的,给予5年100万元以内的无息贷款。

(二)出台家庭农场补贴政策,激发农民开办家庭农场的热情

首先,全体农业经管干部开展学习和讨论,广泛宣传家庭农场这一新生事物,指导和鼓励专业大户积极申报家庭农场,并及时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其次,根据国内外家庭农场的成熟经验,建议就家庭农场出台细致的补贴政策。例如:(1)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开办家庭农场。对于规模较大,且经营规范信誉较高的农场主,市(县)级政府及财政经验收后给予家庭农场专项补贴;(2)对于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进行的土地流转支出,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土地流转指导价的一定比例按流转土地的多少分层次予以适当补贴;(3)家庭农场可以享受在原一次性3台套农机具购置补贴标准基础上,扩大到可以一次性享受5台套农机具购置补贴,同时加大农机作业服务费用的补贴:(4)在实施农业开发、优质粮食建设等农业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家庭农场投放;(5)在财政允可的范围内,积极探讨各种形式的现金补贴和物化补贴,激励家庭农场主搞好现代农业发展,提高种粮的积极性和效率,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三)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保驾护航

全球农业发展经验表明,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也是推动农业产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健全的ASSS是各要素的“黏合剂”,把各种要素进行科学配置、重组和复合,增强农业的“造血”功能和发展功能,推进农业经营风险的释放,化解与协同小农生产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尖锐冲突。尽管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农业经营规模各异、发展路径有别,但都依靠发达的社会化服务。我国农业以一家一户为主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客观上更需要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开启小规模农业走向现代化之门。

因此,应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培育市场化服务主体,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农项目建设的重要实施主体,完善龙头企业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设,努力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服务队、私人企业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为家庭农场提供以下服务:一是农技推广服务。建立科技人员与家庭农场主结对制度,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加强和规范水稻良种生产企业招标制度,推广优质种子。二是农贸连锁经营服务。做好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配送供应服务,不断扩大农资连锁经营覆盖面。三是农产品流通服务。扩大农产品销售服务网络的覆盖范围,促进农产品及时、充分的流通。四是农业信息化服务,逐步建立农业科技信息、农村综合信息和农产品安全及管理等信息平台,满足家庭农场主对农业信息的需求。

(四)探索和推广多形式多品种的农业保险,分担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仍主要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经营,当遇上农业风险时。基本上是单家独户各自采取措施,“个人自扫门前雪”,凭经验降低损失的比较多,遇上巨灾(如今年的干旱、猪瘟、冰冻、冰雹、大规模病虫害等),使得某一地区范围内的农作物、牲畜或者是农业基础设施等受到损害、破坏而致使农户受到损失,并且这一损失超过50%以上的自然灾害、不可抗人为因素等事件时,损失难以避免。

为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风险分担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1)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认识到购买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帮助农民降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风险。(2)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围绕“三农”中心工作,逐步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3)根据当前农业巨灾保险有需求无供给的现状,建议积极探索各地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家庭农场发展奠定基础

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道路、农业机械、烘干设备、晒场、仓库等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是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长期以来,各方面对农村地区的投入都比较少,即使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一些投入,但还远远不够。因此,要根据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新需求,加大政府与社会的投入,不断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配套设施的水平,为家庭农场的兴盛奠定扎实的基础。

(六)规范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保证家庭农场规模化、持续性经营

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意味着家庭农场主承包的土地应该比普通农户多,多出的耕地就需要从别的农户租种。若要保证家庭农场长期稳定发展,则须集中更多的土地发展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长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必须长期分离。然而,离土离乡的农民和家庭农场主能否共同从土地上获得公平、体面的收入,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协调是一个难题。因此,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和建立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是家庭农场稳步发展的基础。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等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从而确保家庭农场规模化、持续性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4

[中图分类号] F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8-0020-01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汶上县党委、政府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度重视,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工作作为贯彻中央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的重要环节。

我县改革发展三十多年以来,在我县的农村中以经形成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同时存在的统分结合的双层农业经营格局。统分结合的双层农业经营制度,对我县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农村新形势的不断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逐渐表现出其局限性。首先是随着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持续向青岛、烟台、威海等沿海大中城市和南方经济发达地区以及县经济开发区转移,农村留守劳动力呈现老龄化、妇女化和低文化的趋势,农村土地今后由“谁来种、怎么种”成了当务之急,农村劳动力的构成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其次的问题是外出打工比种地务农收入多,致使越来越多的农户走出田地。农户经营土地的比较效益低下,亟需解决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水平偏低的问题。第三是农户家庭经营大多仍属于分散经营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尚未得到发挥。第四是随着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的转变,要快速和有效的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和要求。笔者结合多年农村基层工作经验,就如何做好创新农村经营新体制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谈几点看法:

一、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引导推进土地有序流转

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核心是落实和维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首先是要围绕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面积和实际不符、四至不清、空间不明的状况。其次是要从法律层面上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第三是要以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为重点,规范土地流转服务,今后要以乡镇为重点,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以乡镇为重点,分批逐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县、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提供土地流转信息、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健全交易规则,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平、公开、公正流转的市场环境。村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由村主任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供信息。第四是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快仲裁厅的建设,尽快落实“一厅三室”建设项目。

二、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是要大力发展种养大户与家庭农场。要按照“经营有场地、产品有标牌、生产有规模、管理有制度、设施有配套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种养大户和家庭式的农作物场地流转,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技术的指导和服务。

二是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加强政府扶持的力度,引导和鼓励兴办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等多类型、多元化的合作社;二是要深入推进中央、省、市和县级示范社的建设行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三是要扩大农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的合作范围,如农业的全面发展、土地进行合理的整理、农业科技技的大力推广和应用、农田中的水利的建设和使用等农业项目;四是优惠政策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中的完善。严格按规定开展信用合作,还有服务和保险产品的经营;五是构建示范社评选机构,由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共同构成,评选要分级进行。评选的示范社为政府扶持的中心;六是建立培训基地。

三是做强做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得到快速的大发展;二是使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起共赢、互利、协作等共同发展的联合机制;三是建立农业产业标准化基地。

四是努力发展农业生产业。农业生产业是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提供中间服务的产业,是我国目前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要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组织参与农机作业、产品营销和统防统治等服务。二是要从各个方面为农民提供便携、全面、低成本的优质社会化服务。三是要进行评选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活动,要把多种服务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三、加大培训力度,努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因素是人。要实现农业现代化,使我国到2020年实现农村收入倍增计划的中国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创新意识、懂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的职业农民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县职业中专和农广校要积极努力地拓展各类农技人员,进一步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阳光工程规模,广泛开展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家庭农场经营者等培训。通过培训,为农村基层储备一批符合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职业农民。

参考文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5

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正确处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之间的关系。多次强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的兼业农户仍然会占大多数,这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农情决定的。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优做强,同时也不能忽视、削弱对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政策扶持;既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要增强其辐射带动农户发展能力;既要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也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要通过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就业吸纳等多种模式,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带动更多普通农户参与规模经营,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共生、共舞、共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6

1.1专业大户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的增加、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以及中央政策的支持,专业大户的数量持续上升。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营面积在3.33hm2以上的专业大户有318万户,覆盖了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经纪服务等农业生产服务的全产业链,为农业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家庭农场现状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之后,家庭农场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截止2014年底,全国注册家庭农场87.7万家。根据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状况的调查结果,全国范围内家庭农场面积已达到1173万hm2,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4%,每个家庭农场平均拥有劳动力6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收入为18.47万元。从经营规模看,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已达到13.35hm2,是家庭承包经营下农户经营面积的近27倍。

1.3农民合作社现状

自国家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趋势。截至2014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28.9万家,实有成员接近8000万户,超过农户总数的30%。农民合作社已实现了有原来的单纯的数量增长转变为数量与质量共同增长,由原来的生产联合向产供销一体化经营转变。此外,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进一步拓展了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4年3月,全国有2159家农民合作社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信用合作。

1.4农业企业现状

自2004年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截止2014年底,全国注册成立农业企业12万多家,从业人员接近2000万,同时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2014年国家安排财政投入12.8亿元来扶植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265个,农业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约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面临传统农户经营所面临的困难,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大、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对市场的依赖性较强等原因,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约束因素。

2.1政策支持约束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2.1.1支农政策存在脱节现象,政策执行效果不理想。不少政策是通过相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部分扶持政策的灵活性不足,与农村实际需求不匹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政策落实效率低下、政策实施成本较高等现象,导致了支农政策执行效果较差,难以适应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

2.1.2土地流转不畅。确保土地合理、高效流转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顺利获得农地经营权。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政策激励力度不够等原因,农户土地流转的意识较弱,土地流转意愿不强;另一方面由于地方缺乏配套的土地流转政策、流转服务不到位等,也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此外,按照国家粮食补贴政策规定,谁种田谁受益,但在土地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往往是土地承包者享受了粮食补贴的优惠。土地流转不畅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2.1.3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滞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日益由单纯的生产环节的服务转向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的综合服务,要求社会化服务业的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与之相适应。但当前国家对于基层的农技推广体系等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还是针对于传统的农户,服务领域较窄,服务能力有限,缺乏系统的扶植政策,农业生产严重滞后,经营组织发展不够,各类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能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2.1.4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工程老化、功能弱化、效益退化现象严重。近年来,国家虽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主要用于普惠性的公路等建设,专门针对农业的基础设施由于建设投资较大、回报周期长等原因投入普遍不足,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自身财力限制也无法大量投资。

2.2金融约束

在规模化、市场化的经营要求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机构资金的依存度大大提高,金融约束问题日益凸显。

2.2.1融资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普遍生产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且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大多数办公、经营场所多是以租赁方式取得,或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导致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难度较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具有价值的资产,却很难办理抵押,极大地限制了其获得融资的能力。当前,政府大力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但是由于对中小金融结构的监管存在较大的困难,在政策上采取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滞后于农业农村的发展

2.2.2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保险自2007年实施以来,保障品种逐年增多,保障地域逐年扩大,各项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但从总体上来说,农业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保险赔付率小、覆盖范围小、理赔手续复杂等问题,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由于农业生产的成果不易衡量、损失厘定困难及农业风险较大等原因,保险公司一般也不愿意为大面积的农业生产进行担保,这就进一步增大了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难度。

2.3市场约束

农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直接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虽然较普通农户大,但仍然存在着与市场对接困难等问题。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的产品一般经农民合作社及下游企业销售;农民合作社能够有效的实现市场对接,产品流向以市场自销和下游企业为主,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农业企业市场竞争力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产品销售渠道也较为稳定,但其发展面临着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农资价格不断上涨及行业竞争不断增强的巨大压力。

2.4自身约束

从自身发展来看,也存在着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些因素。一是人才短缺。随着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持续转移,农业劳动力呈现老龄化、妇女化、低文化趋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存在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等问题,生产经营型人才严重缺乏。二是规模小、效益低。据统计,目前全国大约有70%以上的专业大户种植规模不到6.67hm2,90%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足1亿元。无论是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还是专业大户,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三是运行不规范。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还存在管理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大部分农业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存在着经济实力较弱、创新能力不足、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定等突出问题。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3.1优化落实政策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植,良好的政策环境不仅可以提高其生产积极性,还可保证其健康发展。加快完善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涉及税收、人才、土地、资金等优惠政策。财政上,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加工储运与营销等,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多种举措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产。此外,应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政策。

3.2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要充分利用当前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移动的机会,合理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措施有:①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高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②优化土地流转形式,在“三权分离”下多措施推进土地流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创造条件;③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民对土地养老的依赖,减少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促进土地合理流转。

3.3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当以基础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骨干,加快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利高效的服务。可以从生产资料供给、生产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等多方面来构建。此外,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事业,并从财政、金融、科技、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3.4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政府要引导和推动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配置,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在农村开展业务,健全多元化、多层次金融服务机制。创新农村信贷方式,允许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对贷款进行担保,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及准入门槛,根据其需求,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提高金融支持农业规模经营的可行性。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财政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息、贴息贷款以降低贷款成本,为参加农业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适当补贴。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提高补贴比重,扩大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的服务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7

红利:新型经营主体有望迎政策支持

多位专家表示,随着《意见》的即将公布,预计多项政策红利将落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望迎来加快发展的良机。

“新型经营主体怎么带领普通农户,是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问题。”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日前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办的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研讨会上透露,对于新型经营主体帮助和服务农民,《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市场营销、人才支撑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全方位表明了中央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相关意见。

中国社科院的《农村绿皮书》指出,目前中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五种类型:一是自我经营的家庭农业,二是合作经营的农民合作社,三是雇工经营的公司农业,四是新农民,五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目前,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三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还没有形成主要的经营力量。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表示,我国40%的耕地是由280万家的各类型新型农业主体负责经营,而剩下的2亿多农户经营着另外60%的耕地,这意味着,很多小农户还不能像新型经营主体一样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因此,新型经营主体怎样带动两亿多小农户一起发展,一起走上农业现代化道路,共享农业发展的收益和红利,这是一个新课题。

据了解,《意见》的重点是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优化配置。据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副司长张顺喜介绍,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多项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措施,着眼点正是为了弥补市场在这方面的缺陷,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从《意见》来看,中央培养新型经营主体也是更多地用市场化的办法,促进资源向这些经营主体倾斜,引导农户发展。

有专家表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政府的引导作用也非常重要。以财政补贴为例,新增补贴资金未来将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达到一定规模或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新增补贴资金中或被给予优先补贴或奖励。农业保险方面,未来还将创新推出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并建立各级财政共同投入机制。

突破: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将进一步推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而要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和明确适度规模经营的相关标准是先决条件。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农村流转土地面积已超过35%,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已占30.8%,这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而在标准认定方面,中央此前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界定了适度规模经营为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约100亩。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标准符合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农业部还据此标准制定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等。

多位专家认为,由于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发展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的必由之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表示,中国农业的短板是劳动生产率太低以及劳动成本太高,因此要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来降低生产成本。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发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要靠深化农村改革,特别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农业资源要素市场,激活农业土地等生产要素,完善农产品市场机制。要靠有效的、公平公正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靠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动,靠科技新和社会化服务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了解到,为了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今年农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等“三权分置”改革将深入推进。据悉,目前全国人大和各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加快调研进度,相关法律修订以及实施细则制定将成为今年的重点工作。

预测:今年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或增一成

今年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则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专家预测,随着改革的推进,今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带动农民增收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李国祥表示,现在农产品供给短时间内高枕无忧,但相应的农业结构调整影响了部分农民的增收,特别是主产区农民的增收。因此,政策上如何把农民增收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十分重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8

2.当前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流转难,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但这必须以规模较大、租期较长的成片土地为前提。尽管空心化背景下农地流转较普遍,但真正要流转规模较大的成片土地实不容易;少部分细碎化的承包地农户因种种原因(观念上怕失地失权訛譿、自己耕种、对流转条件不满意、社会保障訛讀等)不同意流转土地,意味着成片土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便没了基础。(2)融资渠道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前期投资较大、周期相对较长且见效慢。目前商业资本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较少,主要依靠返乡的经商者和打工人士、有一定眼光和实力的当地农民,面对高额的前期投入,融资却很困难。当前政策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以主要是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为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相比差距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抵押还缺乏物权属性,银行很难认可农业机械等资产为抵押物。加之小额信贷交易成本高,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难以持续,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3)基础设施落后,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助推器。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严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细碎土地不适合机耕;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大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水库及相应设施严重老化,水利设施与新型农业主体的要求不匹配;耕地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化肥大量使用致土壤板结等因素,农业潜在产能大受影响。(4)新型职业农民缺乏,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人才不足农村人力资本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核心,新型职业农民能促进人才、资本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是促进城乡统筹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但目前“空心化”下的农村极其缺乏新型职业农民,影响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发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引进杂交种子、农业机械这些物的要素,更要引进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能运用新生产要素的人。(5)农业产业化服务滞后,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自然风险、技术问题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需要精心的服务。当前农业服务滞后突出体现在:农业保险服务覆盖面窄、保险种类少、防灾避灾机制不畅和赔付水平受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灾害之忧。公共技术服务比较落后,如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出现在人员上的断层、经费投入不足、农技服务设施落后。新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又没有及时补充,造成农业技术信息与生产需求不对称;农业产前缺乏有效的规划指导、产后缺乏销售服务和渠道。(6)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削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民参与组织化的选择渠道不宽,2013年6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不到我省农民数量的10%,分散的普通农民难以抵抗市场风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机制不完善,农民各自为政的现象较普遍,经营收益不能以较民主的方式分配,常被少数负责人占有,参与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农业公司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由于农产品的自身的特征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农业公司和农户没有稳定的契约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訛讁,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7)农产品营销难,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价值的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窄、品牌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种少、品牌分散、以缺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为主、与鲜活农产品相匹配的物流配送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的营销队伍、思路和观念有待加强。

二、基于农地流转的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模式

面对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与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湖南各地进行了大量具有首创精神的实践探索,归纳起来,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主要有三种:

1.衡阳“安邦农业模式”:市场主导现代农业服务模式“安邦农业模式”可分解为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点菜模式”“、管家模式”和“帮扶模式”。“点菜模式”就是对部分不愿意进行农地流转的农户,为其提供全套餐服务,如为农户提供“种子、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防治、机耕、机插、机收、谷物烘干脱粒等全套服务”,实行规模种植,这被形象地称为“点菜模式”。“管家模式”是从农民手中收集土地,然后委托给代管户,由代管户负责日常的田间管理。“帮扶模式”则是把种植大户的土地面积扩大到200~1000亩,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种植。通过这三种模式,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全套服务,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代农业服务新模式。“安邦农业模式”要防范的风险:一是作为服务型的龙头公司自身要有稳定的经营收益,规避购买农业机械等融资带来的金融风险;二是要注重农业保险,规避自然灾害造成种巨额亏损。“安邦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重新找准了定位: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承担了发展农业的社会责任,还让农民增收,企业、社会和农民出现赢局面,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此种模式对于只要通公路的中国乡村都具有普适价值,在农村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农村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2.益阳“草尾模式”:政府主导农业组织模式益阳“草尾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公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再从政府土地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草尾模式”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带动资本下乡,推进村镇建设,改善乡村治理。益阳“草尾模式”也给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是土地信托不但与当地的湖区相适应,也可与山丘区相适应;二是土地信托不但与水田耕地流转相适应,也与经济作物相适应,甚至还适合林地、养殖水面等;三是土地信托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明显,得到了农民、企业家、基层干部较高程度的欢迎。

3.岳阳县农地经营权“竞拍与抵押模式”:市场主导探索模式2014年5月9日,岳阳县麻塘镇畔湖村一块30亩农地的11年经营权流转权进行迫卖,公开拍卖出了41.8万元的高流转价,每年租金收益由3000元一下子变成了3.8万元,飙升近十三倍。此案例意义重大:一是杜绝了农地流转中的人情交易、私下交易,维护了农民利益。二是为岳阳乃至湖南农村集体用地如何“增值”提供了范例,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做了探索。2014年6月27日,岳阳县举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民可凭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向银行贷款。此举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进一步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为农民经营现代农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将有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可作为资本的农地确权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三种典型模式突出特点表现有三:一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找到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的“分”与新模式的“统”的有机统一;二是找到了确保农业收益和实现农业产业安全的结合点与突破点;三是促进了工商资本下乡,在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的情况下,促进了农工商资本的互动和优化配置,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意义重大。

三、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与五大举措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9

一、引言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而现代农业发展转型升级主要依赖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瓶颈是其内部财务会计规范化、信息化问题。因此,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成为当务之急。推进会计信息化,必须准确分析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因素,量化分析这些因素对其意愿的影响程度与形式,从而有针对性地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规范化发展,带动实现会计信息化,进而有效地保障我国农业的转型升级与现代化的实现。目前,已有较多学者对我国会计信息化的现状特征、内部控制、体系设计、系统安全、实施效率与周期、发展战略、道路探索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方面的研究还较少。郝佳(2014)认为我国农业企业会计信息化与会计准则影响了其发展进程。高芳(2015)认为合作社内部财务控制仍然存在管理层观念落后、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通畅、监督缺失等诸多问题。为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武恒光与王乐锦(2009)认为必须建立与完善农业信息化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方面的研究较少,仅能找到的文献也只是从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微观个体视角研究出发,没有全面科学涵盖近些年异军突起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影响因素方面的探讨。那么到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到那些因素影响;其影响的程度又如何;政府应该怎样加以引导?这些都是学者和政府部门亟需思考的重要问题。因此,为了探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影响因素、厘清其实际影响效果,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笔者对湖北省736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深度访谈与调研,对相关调研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模型班杜拉人类行为模型认为,外部因素会激活个体的意愿与认知,在个体内生因素作用下最终影响个体决策行为。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会计信息化的意愿(认知)模型(见图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生因素、行为动机以及外部影响因素决定其对会计信息化的诉求方式和搜寻活动,而信息的扩散与获取则直接影响其认知水平,最终影响决策行为。

(二)研究假设假设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个体特征因素影响显著选用样本中负责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打工经历四个因素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特征因素。第一,性别因素。从经验来讲,男性敢于冒风险,接受与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对会计信息化新技术的意愿也会较强;但女性性格更注重细节,更愿意细化了解财务收支情况,因此预期性别因素会产生显著影响。第二,年龄因素。代际差异理论认为新一代(主要指80-90后)更渴望采用新技术,属于风险偏好型,因此年轻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意愿强。第三,文化程度。一般来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决策者文化程度越高,认知层次越高,越会认识到采用会计信息化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第四,打工经历。拥有打工经历的经营主体思想受到迁移地工业化、城镇化的冲击,较为开放且更新意愿强,因此会计信息化的意愿也较强。假设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主体特征因素显著影响本文选用样本的经营类型、从事产业类别、经营土地面积、固定与流动资产投资、年收入等五个因素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影响因素。第一,经营与产业类别。农业经营主体类型与产业类别决定了会计信息化的必要性,因此本文预期经营类别与从事产业会产生显著影响。第二,面积与收入。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面积会产生规模效应,进而影响其改变经营模式,同时由于“棘轮效应”与“学习效应”的双重影响,经营规模越大其越愿意采用会计信息化。经营规模越大的农业经营主体管理难度加大,既可能获得更大地规模效益,也可能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从而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就更强烈。第三,固定与流动资产投资。从总体上讲,投入越大,风险意识也会越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迫切。但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投入的风险意识表现应当有所不同。由于固定资产更新速度慢、投入大,可以从多年经营中进行折旧处理,而流动资产在当年或当期的经营中,就可能产生利润或亏损。为此,本文预期固定资产投资影响较小,而流动资产投资影响较大。假设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外部政策社会因素影响显著本文选用其家人支持度、社会关系、同行的影响、定期接受培训、政策扶持等五个因素作为外部社会政策因素。近年来,政策扶持与培训已经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推手(韩俊,2013),因此本文预期两者影响较大且为正。依据信息差异化理论,信息资源越丰富、渠道越稳定,农业经营主体获取农业技术信息的机会就越多,成本越小,认知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本文预期,作为主要传递信息的家人、同行、社会关系会产生影响;但由于信息具有失真性特征,无法判别影响的正负与大小,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证验证。

(三)样本数据搜集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课题组分别在湖北省武汉、宜昌、荆州、襄阳、黄冈、咸宁等市,对参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培训的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在此基础上制定无记名问卷调查表进行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750份,回收有效问卷736份,回收率达98.13%。本文在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影响因素时,将其决策者个体特征与生产性主体特征信息诉求动机归纳为内生影响因素,而社会、政策因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的影响归纳为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在充分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基础之上,结合调研实际,将因变量定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自变量为个体特征因素、主体特征因素、社会政策因素等。具体的变量选取与赋值详见表1。

(四)计量方法选择概率模型(Logistic、Probit和Extremevalue)都是排序选择模型(orderedchoicemodel)常见的估计方法,当因变量离散数值为多元时,一般采用多元概率模型。考虑本文选择了意愿为因变量,即设定不愿意=0、比较愿意=1、一般愿意=2、非常愿意=3,存在排序关系,因此采用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量化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及主要影响因素。其数学表达式为:y*=Lnp(y燮j|x)1-p(y燮j|x)燮燮=uj-α+Kk=1Σβkxk燮燮(1)其中,y*是因变量y的潜变量;两者关系如下:y=0,y*燮0y=1,0燮y*燮u1y=2,u1燮y*燮u2y=3,u2燮y*燮u3βββββββββββββ(0燮u1燮u燮u3)(2)(1)式中间代表3个有序Logit函数,分别为:Lnp1p2+p3燮燮=u1-α+Kk=1Σβkxk燮燮、Lnp1+p2p3燮燮=u2-α+Kk=1Σβkxk燮燮、Lnp2+p3p4燮燮=u3-α+Kk=1Σβkxk燮燮(3)(1)式中自变量x与因变量y对应关系如下:prob(y=0)=F(u1-β'xk)prob(y=1)=F(u2-β'xk)-F(u1-β'xk)prob(y=2)=F(u3-β'xk)-F(u2-β'xk)prob(y=3)=1-F(u3-β'xkβββββββββββββ)(4)(4)式中F(β'xk)=exp(β'xk)/[1+exp(β'xk)]uj为门槛,α为截距,xk为自变量。自变量中的虚拟变量与定序变量均以协变量的形式引入模型;分类变量则以哑变量的形式引入模型。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实证检验结果本文采用stata14.0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从模型拟合优度检验指标看,LRX2=473.83,其伴随概率p=0.0000,PseudoR2=0.2659,综合表明有序Logistic模型估计结果较理想,整体上显著。

(二)实证结果分析(1)个体特征因素中的性别、文化、打工经历等在1%水平上显著,与假设一致。第一,性别影响显著且为正。调查中发现,男性592人,其中“敢于率先采取新技术”的有487人,占80.74%;女性144人中仅有23人明确表示选择意愿,仅占15.97%;因此,可以得出男性影响更显著;第二,文化程度影响显著且为正。表明负责人文化程度越高,对会计信息化意愿越强;第三,打工经历为显著正向影响。这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普遍受到大型工业化企业现代管理的影响和熏陶,对规范化的会计信息化手段更加注重;第四,年龄特征影响不显著且为负,与假设偏差。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年龄基本集中在23岁至45岁之间,代际差异并不明显,且都具备“接受新生事物容易,思维开放活跃、领导能力显著”等特质。(2)主体特征因素中的经营类型、产业类别、经营土地面积、流动资金投资等对意愿影响显著,与理论假设基本相符。第一,经营类型影响显著且为正。因为农业公司、合作社财务信息对决策更加重要,财务管理内容更加复杂。因此,对会计信息化意愿强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第二,产业类别影响显著且为正。这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到所处产业链位置的影响,从事深加工的经营主体较从事初级种、养殖的意愿强。因为,从事深加工经营环节更多,财务信息对其管理的作用更加重要;第三,经营土地面积影响显著且为正。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越大,对于会计信息化需求越大。因为,随着经营规模的增加,其经营压力更大,风险和利润也同步增加;第四,流动资金投资影响显著且为正,固定资产投资影响不显著,与假设一致。(3)社会政策因素中的家人支持度、社会关系、政策扶持等对会计信息化意愿影响显著,与假设基本吻合。第一,家人支持度影响显著且为正。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会计信息化决策行为受到家人态度影响较大;第二,社会关系影响显著但为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社会关系越强,在运作资金、利润分配、政策补贴等方面操作越不规范,存在累积因果循环,因此对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财务意愿较低;第三,政策扶持影响显著但为负。获得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款的是个别少数,而这些人都有把扶持款模糊化的强烈意识。因此,政策扶持款呈现负的显著性;第四,同行的影响不显著且为负。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地缘较近的同行之间往往存在激烈的竞争,而竞争的核心是技术,因此现阶段的同类经营主体之间仍存在“信息规避”现象,与“羊群效应”不同,原因是同行之间具有传统的防范意识;第五,定期接受培训因素影响不显著,与预期不符。主要是教育培训本身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受访者尚未受到培训的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会计信息化意愿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个人特征和经营主体类别影响。从个人特征来看,性别、文化程度与打工经历等个体特征因素对意愿的影响非常显著性。从经营主体类别来看,产业越大、管理越复杂越愿意实施会计信息化管理,故经营类型、产业类别、经营土地面积、流动资金投资等主体特征因素对意愿影响显著。第二,会计信息化受经营环境因素影响。从微观环境影响因素来看,家人支持度、社会关系对其有显著性影响。从宏观环境因素来看,国家政策扶持等因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影响显著。第三,会计信息化受经营外在因素影响不显著。从回归结果来看,年龄、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同行的影响、定期接受培训等因素对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影响不显著。

(二)政策建议针对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倡导农业经营财务管理信息化,促进农业经营管理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一是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的宣传力度。从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宣传效果等三个方面入手,通过现代化的传媒技术,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并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创业知识竞赛等结合,在负责人群体中广泛传播经营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基本知识。二是广泛开展经营主体财务管理信息化培训。在现有职业农民培训体系中,突出财务管理相关知识板块,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会计信息化意识。三是逐步建立科学的农业经营财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科学的农业经营财务管理体系,最终实现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变。(2)倡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知识化,促进农业经营主体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转变。一是重点强化新型农业经营负责人职业知识。建议对负责人开展分层次、分专业、多形式的职业知识、技能长期培训,不断提升负责人职业综合素质。二是鼓励农科大学生返乡充实职业农民队伍。可以通过制定农科大学生专项扶持资金、创业培训优先参加、信用贷款优先安排、土地流转优先满足等政策,以充实职业农民队伍,提升整体文化水平。三是形成常态化的新型农民职业化教育。通过短期培训,学历教育、职业门槛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民职业化教育并形成常态,促进传统农民向现代职业农民转变。(3)倡导农业经营组织管理规范化,促进内部经营管理从内部控制向民主监督转变。一是加强农业经营主体内部机制规范化建设。可以引入现代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农业经营组织的法人与股权结构、财务与员工管理、绩效管理等。

二是推动经营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民主化建设。实现经营组织内部管理层选举、管理、议事、决策、执行等公开化、民主化;同时,提高组织成员参与经营管理的分量。三是推进内部管理机制保障实施制度化建设。可以通过强化监事会,监督经营管理日常事务、财务审计等,促进内部经营管理从内部控制向民主监督转变。(4)倡导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促进经营管理决策从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转变。一是加大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议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会计信息化专项基础建设计划,对于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等,提出会计信息化的要求,并通过他们逐步带动。二是逐步推进经营主体全产业链财务会计信息化。倡导实现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明确财务分析,实现农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财务会计信息化。三是建立健全农业经营管理科学化决策体系。完善会计信息化财务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对全产业链的财务登记、记账、核算、审计等专业化监测与管理,完善农业经营管理科学化决策体系,努力实现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的转变。(5)倡导国家扶持款项企业资本化,促进企业经营追求从侧重个人向侧重企业转变。一是建立国家扶持款项企业资本化管理制度。采用企业资本化管理方式,将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有扶持款项计入经营主体股本,作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项目管理,逐步完善资本化管理制度。二是推进国家扶持款项企业资本化积累建设。通过指定试点等方式,创新扶持款项的用途,建立扶持款项作为经营主体资本化积累制度,以杜绝扶持款项“层次性流失”,确保其能真正扶持经营主体发展。三是加强扶持资金使用和收益情况监督管理。建议定期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家扶持资金使用与收益相关进行审计与监督,防止国家扶持款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别人员贪污,或挪用成为个人资产,提高国家扶持款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效果,促进企业经营追求从侧重个人向侧重企业转变。

参考文献:

[1]毛元青、刘梅玲:《“互联网+”时代的管理会计信息化探讨———第十四届全国会计信息化学术年会主要观点综述》,《会计研究》2015年第11期。

[2]杨周南、刘梅玲:《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构建研究》,《会计研究》2011年第6期。

[3]李闻一、穆涌:《会计信息化实施效率、实施周期与客户认知程度》,《会计研究》2013年第6期。

[4]徐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建议》,《宏观经济管理》2015年第9期。

[5]汪发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面临的问题与化解对策》,《经济纵横》2015年第2期。

[6]倪慧、龚春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实践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农业经济》2015年第8期。

[7]汪发元:《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比较及政策建议》,《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10期。

[8]张普玮:《我国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及其对内部控制的新要求》,《人口与经济》2012年第1期。

[9]彭超然:《大数据时代下会计信息化的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财政研究》2014年第4期。

[10]武恒光、王乐锦:《基于农业信息化建设要求的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研究》,《东岳论丛》2009年第12期。

[11]郝佳:《会计准则变革对农业企业的影响》,《农业技术经济》2014年第5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10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区政府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作为突破口,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大力发展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较高附加值的农业龙头企业,加速资本聚集,促进资源整合,吸引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投入农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推动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和发展。2020年我区获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家;目前累计达到42家,其中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家,省级林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家,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1家;行业涵盖了精品果蔬、特种水产、苗木花卉、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等5大类型。2020年区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收入预计为90亿元,同比增长7%。以益海嘉里为核心的粮油加工集群年产值超过35亿元。

2、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进一步培育。2020年,区通过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发展“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加快各级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全年新增家庭农场45个,累计达到442个;其中省级示范家庭农场8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0个。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15个,累计达到243个;其中,部级示范社1个,省级示范社6个,市级示范社18个。

3、开展了新型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认定管理。培育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的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的新型职业农民,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2020年共培训农业新型经营主体170人次,培训农业企业家10人次,培训青年农场主5人次。

4、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重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无公害蔬菜、精品瓜果、花卉苗木、特色水产、休闲观光等产业。区政府2020年安排现代农业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通过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扩大无公害蔬菜、精品瓜果、高档花卉苗木等种植规模,为发展观光旅游、休闲体验等都市型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提供基础。

二、下一步打算

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区在打造都市现代农业工作开端良好。今后我区将依托现有的农业发展基础,以都市型现代农业为发展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富裕农民为目标,逐步引导片区农业功能向片区转移。一是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做强特色精品农业。二是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集约化生产。三是引导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业附加值。四是进一步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抢抓发展机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农民组织化和服务精细化上下功夫,努力打造“生态、高效、休闲”的都市型现代农业新形象。

1、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突出特色主导产业的培育,继续发展一批水果、蔬菜、花卉等优势生产基地。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托“两园两区”生产基地,通过招大引强,在开发区北区和高新集聚区,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11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833177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近年来,临淄区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先后获得“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区”、“全国蔬菜标准化示范区”、“部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荣誉称号。截至目前,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23家,其中部级1家,省级以上7家,总资产规模突破30亿元,固定资产达13亿元,销售收入达50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35家,创建部级示范社2家、省级示范社6家、市级示范社30家、区级示范社103家,成员17891个,带动非成员农户29346户。2014年3月,根据《临淄区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临农字[2014]27号)要求,规范了临淄区蔬菜、粮食种植业家庭农场的认定规模及申请程序,目前临淄区家庭农场发展35家,经营土地668.9hm2。

2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遇到的困难问题

2.1 企业融资贷款难,流动资金不足

大多数农业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加上担保体系不健全,获银行贷款难。部分企业受困于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要求较高,审批时间长。例如像兔巴哥、巧媳妇等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农产品收购季节性强,产品市场价格受季节影响较大,为保证常年加工,须在短期内收购足量的原材料,导致资金暂时性缺乏。

2.2 农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示范带动效应不强

临淄区现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400余家,家庭农场几十家,农产品品牌数量多,但像“巧媳妇酱油”、“翠竹蔬菜”这样知名度高的农业品牌数量太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由于近年来,农资价格大幅波动,用工价格上涨,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民依靠农业增收的积极性不高,导致示范带动效应不明显。

2.3 农业产业链条联结机制不够健全

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产业联结松散型多、紧密型少,尚未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体。尤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存在服务层次低、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与市场和企业的联动组织能力较弱,不能及时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带动作用不明显。

3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几点建议

3.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衰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当前,应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在政策、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可给予一定年限税费减免。财政每年可安排部分贴息,引导金融部门加大贷款扶持力度。

3.2 引导农业经营主体

拓市场、创名牌。政府要制定品牌培育计划,引导农业经营主体树立现代营销观念,加强技术引进、科技攻关、科技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创造名牌产品。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积极争取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安全卫生认证、环保认证,从而赢得国内外消费者的信任。

3.3 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水平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培育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组织机构,发挥其在市场准入、信息咨询、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监督追究机制,增强中介组织的凝聚力,提高经营主体组织化程度,促进各项功能更好地发挥。

3.4 鼓励发展家庭农场

临淄区制定了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规范了家庭农场的认定规模及申请程序。截至目前,临淄区家庭农场发展到35家,经营土地668.9hm2。

3.5 壮大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以现有的103家示范社为带动,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创建,培育发展联合社。立足蔬菜产业发展,计划成立蔬菜行业协会,形成参与市场竞争的利益共同体,提升蔬菜种植布局区域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和经营产业化水平。

3.6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以齐城农业高新区为核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积极拓市场、创名牌。

3.7 大力实施品牌兴农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