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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1-22 16:03:17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1

一、××年工作回顾

××年,县政协常委会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较好地完成了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为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政治协商

县政协常委会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按照全委会全面协商,常委会专题协商,主席会重点协商的原则,开展了一系列的协商活动,切实发挥了政治协商的作用。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是全县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为加快实现这一目标,在十届三次全会期间,委员们认真听取和讨论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其它重要报告,并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和对全县人民负责的精神,从工业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

公路建设是拉动工业经济发展,促进商业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常委会议针对这一问题听取了县交通局关于××年公路建设情况及××年公路建设规划落实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成立本辽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和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位一体的公路养护机制”等建议,为加强公路建设提供了新思路。

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常委会议专题听取了县法院和县检察院上半年工作情况通报,并提出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等建议,道出了人民群众的心声。

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是城市形象的外在体现,是招商引资和扩大开放的重要环境条件。主席会议围绕这两方面情况,分别听取了县城建局和县城管办的工作汇报。针对城市建设工作,会议责成经济委员会开展了深入调研,并向县政府报送了《关于**县城市建设规划的建议案》,提出了坚持城市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等建议;针对城管工作,会议提出了尽快组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建议。这些建议促进了城市功能的完善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一区四园”是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此,主席会议专题听取了县经贸发展局代表县政府所作的关于我县“一区四园”建设情况的汇报,提出了适时适度调整“一区四园”发展规划等建议,为园区经济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借鉴。

社会最低保障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是与和谐社会建设息息相关的工作。主席会议围绕这三方面工作分别听取了县民政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工作汇报。针对低保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实施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等建议;针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提出了加大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等建议;针对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宗教团体组织等建议。这些建议指出了我县团结稳定工作的重点。

(二)拓宽渠道,注重实效,强化了民主监督工作

县政协常委会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民主监督,较好地发挥了民主监督作用。

发挥了提案的民主监督载体作用。县政协常委会非常重视提案的办理工作,通过听取县委办、县政府办提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和开展提案“后评议”等形式,加大了提案的督办力度。县委、县政府领导也非常重视提案的办理工作,亲自批阅提案件,促进了提案中所提问题的解决。十届三次会议以来,县政协共收到提案件,经审查立案件,提案办复率达到了%。

发挥了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主体作用。县政协常委会充分发挥委员联系面广、代表性强的优势,积极选派委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听证会活动,并通过听证会如实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第一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县政协应邀组织委员对部分县直单位进行了民主评议,推动了全县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

发挥了特邀监督员的民主监督骨干作用。政协委员受聘担任政府部门监督员是开展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目前,有名委员担任公、检、法等个部门的监督员,为这些部门加强行风建设,不断改进工

作起到了独特作用。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握了参政议政的重点

县政协常委会充分发挥政协智力雄厚的优势,组织委员就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立论。全年共形成份调研报告。其中,有份报告将作为本次大会的议政发言,有份报告已经报送给了县委、县政府。

融资难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常委会就这一问题,责成经济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县民营企业融资情况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创建融资环境、引进资本市场的竞争机制”等建议。

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是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目标的重要保障。常委会围绕这一问题,责成科技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加强农村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做大做强农民科技工作站”等建议。

发展品牌农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常委会围绕如何发展品牌农业这一问题,责成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发展品牌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调研报告》提出了“树立品牌形象、创立品牌信誉”等建议。

控制农村中学辍学率是关系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常委会针对这一问题,责成文教卫生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关于我县农村中学辍学问题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搞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等建议。

规范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常委会围绕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责成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关于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建立行政执法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建议。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常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责成学习宣传文史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关于我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加强德育场所建设”等建议。

加强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是事关农业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常委会就这一问题,责成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关于农村水利设施存在的问题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加强水费收缴力度、明确水利设施权属”等建议。

上述这些建议立意新,措施实,可操作性强,必将对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四)搭建载体,拓展领域,强化了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县政协常委会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履行职能的拓展和延伸,不断扩大社情民意信息的来源。

通过委员信箱建立了反映社情民意的新载体。月份,县政协在**镇北街纺纱社区设置了委员信箱,并安排名委员专门负责群众来信的收集整理和协调处理工作,对于一些重大的疑难问题交由政协秘书处统一报送给党政有关部门。政协开设委员信箱以后,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解决了一些困难,拉近了委员与群众的距离。

通过建立委员约谈会制度开辟了反映社情民意的新渠道。委员约谈会是政协为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切实关注民生而开展的新的履职形式。每次约谈会,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约部分委员座谈,当面听取委员反映社会、群众及所在界别的热点、难点问题。全年共召开了次约谈会,向县委、县政府反映了余条社情民意信息。

(五)献计出力,各尽所能,发挥了政协组织各层面的作用

县政协常委会按照宏观建言,微观出力的原则,发挥多方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发挥了专门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一年来,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就民营企业发展、农民技术协会、职业教育、防汛、农资供应及价格、广播电视、提案办理等情况开展了次大型视察活动;就一高中教学、法院执法、企业融资等情况开展了次持证视察活动。视察后,委员们针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被视察单位的工作开展。此外,文教卫生委员会在市政协开展的为沈阳市编制“十一五”规划建言献策活动中,代表县政协提交了题为《关于**县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的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并荣获市政协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发挥了委员的主体作用。常委会在全体政协委员中开展了为**城乡建设规划出“金点子”活动。先后有名委员参与了此次活动,并就城乡建设规划提出了条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经县政协秘书处归纳整理后报送给了县政府,为全县城乡建设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本次全会还将对个较突出的“金点子”予以表彰对积极参加“金点子”活动的名委员予以通报表扬。积极发动企业家委员为招商引资做贡献,全年共引进资金亿多元。其中,贡献较大的如郭宝辉委员引进资金万元,与南方一家公司合资兴建了辽冶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邢东委员引进资金万元,与澳门国际投资公司合资兴建了东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全年共有名委员参与了扶贫帮困活动,共向社会捐助资金余万元。

发挥了农村政协委员活动组的纽带作用。农村政协委员活动组是解决政协工作上层活动多、基层活动少县城活动好、农村活动差的有效途径。为更好地发挥农村政协委员活动组的作用,县政协召开了活动组工作汇报会,专题听取了各活动组的工作汇报。各活动组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建言出力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如养士堡乡活动组在视察防汛工作后,提出了尽快修复蒲河回水堤,确保防汛工作万无一失的建议,引起了主管副县长的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水利部门限期修复,使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六)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加强了自身建设

县政协常委会从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和委员队伍建设入手,进一步塑造了政协组织良好的社会形象。

加强了理论学习。在常委会议上,组织各位常委共同学习了全国政协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和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委员的政治理论水平。

加强了机关党员队伍建设。上半年,县政协机关党支部按照县委的统一要求,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自活动开展以来,机关党支部紧密围绕“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要求,坚持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使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先进性教育,机关党员的政治素质有了新增强,业务水平有了新提高,工作作风有了新改善。

加强了对委员的管理。制定了《**县政协委员守则》,加强了对委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在委员中开展了评选优秀提案活动,激发了委员的履职热情;组织委员听取了县政府上半年工作情况通报,为委员知情参政创造了条件。

加强了对政协工作的宣传报道。县政协努力改进宣传工作,由一般会议活动宣传向工作效果宣传延伸,由重视县内宣传向县外宣传扩展。全年在**电视台和《**时讯》上播发有关政协的新闻稿件余篇,并在《沈阳政协》杂志发表了题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的理论文章。积极参加了市政协举办的全市政协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在会上介绍了工作经验,加强了与兄弟县区政协的工作交流。通过扩大宣传,增强了委员的荣誉感,扩大了政协的影响力。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刻体会到政协工作要上水平、讲质量、求实效,就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县委的中心任务和要求来确定政协工作的总体思路;必须集中智慧,凝聚力量,以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必须善于调查,勤于思考,努力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必须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积极探索履行职能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

政协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年,县委、县政府分别召开了县委政协工作会议和县情通报会,极大地推动了政协工作的开展;政协工作也离不开各方的配合,社会各界对政协工作给予了宝贵的支持。在这里,我代表县政协常委会向一年来关心、支持政协工作的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一年来履行职能,付出辛苦的全体委员致以诚挚的问候!

我们的工作还有许多不足,如服务大局的能力,政治协商的重点,民主监督的力度和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方面,都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和提高。

二、××年工作安排

各位委员,××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起步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中共**县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对××年全县工作已经做出了全面部署。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进一步履行好政协职能,发挥好政协优势,争取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为此,常委会提出××年政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共**县委的部署,议大事,谋要事,督难事,办实事,切实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实效和水平,努力开创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学习,增进共识,奠定政协工作思想基础

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建设的首位,继承和发扬人民政协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优良传统,带领机关全体同志和广大政协委员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要认真学习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关系,充分认识做好政协工作对于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重要意义。

要认真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特别是总书记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

要认真学习中共**县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增强大局意识,明确履职重点,使政协工作更好地融入到全县中心工作中去。

要广泛学习时事政治、市场经济、现代科技、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不断开阔学习视野,拓宽知识层面。

通过学习,努力使广大委员成为一支高水平的履职队伍,使政协机关成为高素质的学习型机关,使政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围绕中心,共谋发展,积极履行政协职能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在新的一年里,县政协常委会要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牢牢把握“三贴近”(贴近中心、贴近民生、贴近界别)原则,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积极提出具有前瞻性、富于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沈西工业走廊**工业新城建设、招商引资工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情况开展专题协商议政活动,贴近中心建真言,推动全县重点工作的开展。

要围绕开发区及工业和农业园区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医药和食品卫生、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社区建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及排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组织各专委会开展视察活动,进一步规范提案的办理、督办及“后评议”工作,贴近界别谋良策,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繁荣。

要积极参与市政协在朱家房镇大万村设立政协委员联系点工作,认真抓好农村委员活动组工作,继续开展委员“四个一”(提出一件提案、参加一项社会活动、引进一个项目、提供一条有价值的信息)活动,贴近民生办实事,为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要围绕整合旅游资源、发展现代物流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打造产业集群、发展优势特色农业、蒲东新区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求新、求实、求精”上下功夫,争取站的更高,议的更深,多出精品。

要围绕依法行政、执法执纪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民主监督活动。强化和规范选派民主监督员工作。

要在全体委员中广泛开展“三深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活动,鼓励委员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使命“沉下去”,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体察百姓生活的艰辛。在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之后,还要带着情况,带着问题,带着建议“浮上来”,向党政部门反映民意,献计献策。

(三)履职为民,尽职尽责,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是当今社会的最强音,促进和谐是当前政协工作的主旋律。我们要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团结各界、凝聚人心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要充分发挥政协联系广泛,上下通达的优势,切实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通过进一步做好委员信箱工作,不断健全政协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民意表达的渠道。通过会议、调研、视察、提案、座谈、走访等形式,积极主动、迅速准确地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为党政决策服务。

要充分发挥政协代表面广,包容性强的优势,团结各方力量,凝聚各方智慧,进一步营造民主、和谐的政治气氛。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

要充分发挥政协位置超脱,视野开阔的优势,进一步完善落实委员约谈会制度。通过委员约谈会,如实反映委员所在界别的问题、建议和呼声。

要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竭尽全力为社会献爱心。积极发动委员开展扶贫帮困活动,让全社会都体验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继承完善,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协工作整体水平

做好政协工作贵在继承,重在创新,要在完善现有履职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新的履职形式,拓展新的工作领域,切实增强政协工作实效,不断提高政协工作的整体水平。

要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服务型机关。

要加强政协的宣传工作。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政协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向《沈阳政协》和《人民政协报》等报刊投稿,不断扩大政协的社会影响。

要加强委员队伍建设。适时举办委员培训班,强化委员的学习培训;加强同委员的联系,关心委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委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2

一、履职履廉基本情况

(一)切实履行职责 抓好党建党风廉政建设

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切实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从健全制度入手,配合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提升党员、干部政治素质,为促进全县农机化大发展予以政治保障。一是建立党建工作机制,促进党建工作健康发展。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党建工作的领导,将责任落实到支部,落实到党员,制定了考核办法,做到每月有督查,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评,奖惩有兑现。认真组织党员干部群众开展了“学准则、作表率、强素质、树形象”和“创先争优” 等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和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坚持“三会一课”的民主决策制度,重大问题坚持召开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坚持分工协作工作机制,信任、放手班子成员开拓性工作,为做好各自分管工作保驾护航充分发挥了一班人的作用。建立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能公开的一律实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党内监督;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部门形象。按照县纪委的要求,严格遵守“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保持党员干部良好的党风政风,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及考核办法,层层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廉政专题讲座、播放纪录片、学习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了廉洁勤政正、反两方面教育,不断提高了干部职工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解决了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不同形式开展“争当先锋模范”活动,使党员、干部职工思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人人争做推进农机改革与发展的尖兵,确保全县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三是健全制度,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农机部门接触面广,直接与广大农民群众打交道,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政策持续向“三农”倾斜,农民购买农机具国家实行了购置补贴,作为具体实施补贴政策的农机部门,抓好廉政建设事关重要。一年多来,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组织制定了《农机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统一考核,形成了单位廉洁从政、廉洁干事良好氛围,健全了学习、财务管理、党政务公开、人事管理等各项制度,用制度对干部职工进行行为约束和规范,经常与班子成员进行面对面的谈心,分析工作上的得失,互敲廉洁自律的警钟,以 “争先创优”活动为契机,组织大家自我剖析、查找问题,只要发现不良苗头和动机,及时进行教育和制止,防微杜渐,将问题抑制在萌芽状态。

(二)发扬民主务实 促进全局上下团结干事

一年多来,我非常重视局班子建设,大力在农机部门践行民主、务实、团结的作风,营造“农机是一家,发展靠大家”的良好氛围。一是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完善局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决不搞“家长制”、“一言谈”。实际工作中,干部任免、项目实施、资金安排都是由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及时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交由同志们讨论、沟通、交换意见再集中,特别是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涉及面广的工作措施,认真听取不同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减少了工作的盲目性,避免了工作失误。如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为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我们邀请了上级业务部门领导,组织了多方面人员进行座谈,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最后在省、市规定操作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户购机必须经乡、村两级出示证明才能购机这一项程序,同时,局里还与干部职工签订了《干部职工从事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责任书》,与经销商签订了《销售补贴机具责任书和承诺书》,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农户、经销商、经办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这一举措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推广;二是做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分工合作。根据班子成员各自的所长、性格特点进行分工,并赋予职权,让他们能放手大胆地开展工作,自己做到总揽不包办,同时,充分发挥局纪检组长在决策监督、财务监督、人事监督、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在安排资金、人事、项目前,首先问一问是否符合纪律规定,是否符合廉洁条件,是否产生不良影响,并大力支持开展工作。一年多来,班子成员之间一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工作观点从没有分歧意见,做到了开诚布公、

真诚坦率,而绝不影响工作和个人间的感情;三是加强务实亲民的作风建设。作风决定一个单位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老百姓对一个单位或干部职工的看法,一年多来,我率先垂范,在全局倡导和践行“亲民、务实、廉洁”的工作作风,影响形象的事不做,败坏风气的事不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不干。在局里经费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购置了300个抽水离心泵、43台抽渣抽排机械无偿地送给灾区群众进行防洪抗旱。同时,带头弘扬正气,抵制“黄赌毒”、告黑状、坐而论道、拉帮结派等歪风邪气,把主要思想和精力放到学习钻研业务知识、抓好本职工作,多为老百姓办实事上来。

(三)坚持廉洁从政 在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一年多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始终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政守则,时时检查自己的言行,守住纪律防线。做到在政治上同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在思想上高度统一,在言行上高度自觉,经常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要求,牢记使命,淡泊名利,做到不掺私心杂念,不取不义之财,不图特殊享受,不以权谋取私利。一是没有收取红包礼金和贵重物品;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外出办事及时向领导报告,个人重大活动一直接受纪检部门和干部职工的监督,没有从事或者参与任何营利性活动,没有向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经办人员打过招呼,没有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没有操办过任何婚丧喜庆,没有营建、买卖和参加集资建房;三是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带头遵守《关于实行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管理的规定》,从严控制招待范围、对象、人数、标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定点就餐,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燃油和维修管理,局机关3台车(其中今年 配置1台)全部实行油卡加油,机关水电费、通信、文印等费用都被降到了最低程度;四是严格执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管理人、财、物。分管副职在行使权力时,接受“一把手”和干部职工的双重监督,防止了权力的乱用。

(四)转方式调结构 促进农机化事业大发展

根据县委、县政府“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整体部署,结合我县区域特色,在装备结构上实施了“三项调整”,即:在确保农业机械总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调整大中型农业机械与小型农业机械的比例;调整动力机械与配套机械的比例;调整种植业机械与农村其他各业生产所需机械的比例。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式上实现了“四个转变”,即:由抓农田作业主要环节的机械化,向农业生产全过程机械化转变;由抓粮食生产机械化,向全面提高种植业机械化水平转变;由抓种植业生产机械化,向农林牧渔业生产机械化转变;由农业产中机械化,向产前、产后机械化转变。通过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区域推进,创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农业机械化示范样榜,使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布局逐步适应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全县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社2个,培育农机专业大户47户。在我上任时补贴资金11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争取购机补贴资金已达到250万元,在实施购置补贴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严格办事程序,坚决执行“三个严禁”、“三个绝不能”、“八个不得”基本纪律要求,层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农民购机严格实行乡村两级审核盖章、自选机具、农机和财政确认、公示挂牌、农户认可一条龙服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机积极性,杜绝了不良行为的发生。通过落实购置补贴政策,全县农业机械拥有量已达到2.75万台(套),总动力达到17.7万千瓦,机耕面积11.83万亩,机插面积1.1万亩,机收面积7.81万亩,农机作业生产总值达到1.93亿元。

(五)严格依法管理,保障农机监理作业安全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3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4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5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党的*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最基层的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切实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农村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产劳动场所、生产劳动秩序的监管,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等全面纳入到当地农村社会管理体系之内。

(二)协调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类矛盾。要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加快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三)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和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应急信息平台,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要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避免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各类恶性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农村基层稳定。要坚持依靠群众、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基层稳定、和谐。

二、进一步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据上述法律要求,村民自治组织要依法履行好村民自治的职责。

(一)强化自我教育。村民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社会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黄赌毒等腐朽思想和其他落后观念的影响。农村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广泛开展学法、守法、用法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外来务工人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自我管理。村民自治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通过民主管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依法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对本辖区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都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积极协助、支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市场及劳动用工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和土地占用的审批、外来务工人员的登记及《暂住证》核发、劳动合同的签订、务工人员生产生活条件及工资的发放和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贸易活动。发现用工场所有无照无证经营以及为无照无证经营者提供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有未经公安机关正式登记并核发《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对劳动者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有未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违法雇用童工、未成年工及严重智力残疾人员的;有不按照《*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执行和不按时足额发放务工人员工资的,要及时报告工商、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二是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要及时报告民政、国土资源、卫生防疫等部门;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中毒事故等发生时,要及时报告公安、林业、环保、水利、安监、卫生等部门。三是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传染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与职业危害等事件,要及时报告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农业等部门。四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发生人数较多的聚众械斗、游行、串联集体上访或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大型非法迷信活动或影响民族团结活动以及其他杀人、爆炸、抢劫、投毒、制毒贩毒、私藏炸药、制假贩假、纵火等严重刑事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是在经济安全类方面,发现有非法集资、非法传销、非法发行股票等经济犯罪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发现上述问题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不向上级政府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报告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村干部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一)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农民参与的农村社会管理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农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要认真落实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对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在分享比例上适当向县一级倾斜,以切实增强县级财力,提高县级政府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村两级的转移支付政策,努力保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的正常经费需求。要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协调各垂直管理部门,建立“条块结合”的协作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逐步理顺、规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切实解决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在农村社会管理领域职责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

(二)加强指导。要把加强村级组织和农村干部队伍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在手上,从制度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农村工作的指导。要帮助指导村民委员会规范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要继续扎实推进选聘优秀大学应届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任职工作,力争到“*”末,全省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大学生村干部。今后,在县、乡(镇)招考公务员时,优先从经过农村实践锻炼的大学生村干部中选拔。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7

社会责任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得到升华。大部分中央企业都深刻认识到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一些企业探索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使命、价值观和愿景,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观。国家电网、中国移动等企业专门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规划,宝钢、中国华电等企业在公司发展规划中专门体现出社会责任战略目标,为稳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了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多数企业在公司治理层面建立了有关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许多企业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制度,并根据社会责任工作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一些企业积极探索创新社会责任管理新模式,建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管理体系,取得显著成效。许多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并与国际知名企业进行对标,发现自身缺项弱项指标,通过改进完善“短板”指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2006年仅有5家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截至目前,已有75家中央企业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不少中央企业的报告获得了国内外有关机构的高度评价。许多企业通过设立“社会责任日”、建立社会责任示范基地、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形式,创新社会责任沟通机制。

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

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中央企业坚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加大环保投入,推进节能减排,积极探索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产出的发展道路。到2010年底,中央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按可比价计算)比2005年下降20.3%;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36.3%,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36.1%,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3.7个百分点,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

积极探索循环经济绿色发展新模式。许多企业结合自身优势业务,创新生产流程,实现绿色发展。宝钢坚持环境经营理念,努力建设绿色产业链,覆盖绿色研发、绿色采购、绿色生产、绿色营销、资源回收利用等各个环节。鞍钢集团钢渣处理率和利用率分别达到100%和70%,保持了世界领先水平。中铝集团等企业坚持矿产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中电投建设两处黄河土著鱼类增殖站,对保护黄河上游珍稀野生土著鱼类和生物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带动全社会节能减排。中央企业积极发挥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节能环保装备、技术和服务。中冶集团等企业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提供节能环保专业化服务,推动所在行业的绿色转型。南方电网2008年开始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工作,截至2010年底,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累计折合节约标准煤700万吨。

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央企业坚持完善和落实职代会、厂务公开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60%的企业在集团层面建立了职代会,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绝大部分建立了职代会,境内企业普遍实行了厂务公开,董事会试点企业普遍建立了职工董事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保证合理的薪酬待遇,基本实现了职工五大类基本保险的全员覆盖。通过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办理农民工工资卡等措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职工素质工程。中央企业不断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广泛开展职工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2003年以来,中央企业职工已有1682.7万人次参加了各类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315.1万人次参加了职业资格等级培训,127.7万人取得职业资格。积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央企业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40.1%;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人才比例由2003年的3.07%提升到2010年的7.94%,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94个百分点。不断深化班组建设,一大批优秀班组长脱颖而出。

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职业健康。中央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2010年中央企业百亿元销售收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53%。建立完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预防各种可能的伤害,切实保护职工群众职业健康安全。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中央企业积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影响,在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抗击雨雪冰冻、汶川和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时期,在保障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关键时刻,冲锋在前、勇挑重担,信得过、拉得动、打得赢,充分发挥了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积极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中央企业积极创新扶贫形式,通过产业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等多种方式,在产业开发、整村推进、劳务输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93家中央企业定点扶贫189个国家重点贫困县,涉及全国21个省市区、8300万人口。许多中央企业在新疆、开展文化、教育、环保、卫生、医疗、援建、技改、抗灾、捐助等各类援疆工作,为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地区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据不完全统计,2008―2010年中央企业累计对外公益捐赠133.7亿元。宝钢、中国移动等企业建立了企业基金会,探索企业慈善公益事业的规范化管理模式。东风汽车捐资1000万元设立东风帮扶大学生“村官”专项基金,帮扶大学生“村官”开展建设新农村工作。港中旅集团积极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开展“薪火相传”国民教育活动。

中央企业在海外投资贸易活动中,模范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习俗,保护当地环境,维护当地员工权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例如,葛洲坝集团在非洲大力实施“属地化”发展战略,成为我国企业“走出 大提高。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捐赠,提升透明度,增强企业公益事业的主动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切实提高企业慈善水平。三是积极推进社会责任投资。社会责任投资在近年来得到高速发展。中央企业在吸引战略投资者,开展并购重组、产业链上下游业务合作时,要注意对合作伙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估,选择社会责任绩效好的企业开展合作。我们在考虑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方向时,也将把社会责任绩效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鼓励、支持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中央企业重组、并购中发挥领头羊作用。

强化沟通和透明运营,提高企业美誉度和品牌影响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中央企业要大力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交流,增强运营的透明度。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我们明确要求所有的中央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社会责任报告,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社会责任报告,没有报告的40多家企业要抓紧开展这项工作,按时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已经报告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增强报告的时效性,提升报告的规范化程度。国际业务比较多的企业要创造条件社会责任国别报告,提升企业在全球负责任运营的形象,增强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二是积极开展“走进央企”活动。要创新与利益相关方有效沟通的方式,有条件的企业要通过社会责任示范基地、开放日等形式,主动邀请社会各界走进央企,增进理解和共识。三是进一步加强社会责任日常信息披露。要围绕利益相关方关注的重大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信息。要提高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及时披露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合规处置好突发事件。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中央企业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关切,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8

这一组组的数字,是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的量化体现。数字的背后,是省人大常委会不忘初心,为推动龙江振兴发展作出的不懈努力;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在建设法治龙江的征途上迈出的坚实步伐;更是省人大常委会圆满完成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交上的一份满意答卷。

2016年,在省委正确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深入贯彻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明确人大在法治建设和我省振兴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把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巨大动力,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务实,依法履职。

围绕服务大局,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为全面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以持续深入贯彻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聚焦奋力走出全面振兴发展新路子,更好服务全省经济建设中心任务,依法履职,是省人大常委会去年一年工作的重要遵循。

牵牛要牵牛鼻子。龙江要发展,产业项目是关键。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全省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情况视察。7个视察组分赴全省十三个市(地)和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进行视察,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我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取得的成绩,就进一步增强项目实效、提高招商引资质量、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作提出建议,推动我省产业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

铁路建设是创新实施“五大规划”、发展“十大重点产业”、建设“龙江丝路带”的重要支撑。常委会就全省铁路建设情况开展了集中视察,强调要抢抓历史机遇、补上我省短板,争取国家支持、构筑合作平台,对加快释放铁路这一重大基础设施在稳增长、惠民生的综合效应起到了促进作用。

路畅民安。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条例》,明确了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道路运输经营权、优先发展城乡公共客运、简化国际道路运输出入境手续等规定,让人们看到了我省在推进现代道路运输w系建设、促进基础产业发展方面的决心与信心。

转方式调结构是实现振兴的根本途径。为贯彻落实“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我省得天独厚的冰雪资源优势,促进冰雪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设立黑龙江省全民冰雪活动日的决定》,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合力支持做大做强冰雪经济,带动旅游等各业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提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成长步伐,充分发挥财政支出逆周期调节作用,加大对“五大规划”、“十大重点产业”和“龙江丝路带”建设的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是龙江全面创新的重要引领。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着重于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等方面作出更加细化和明晰的规定。常委会还开展了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绩效专项视察,指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地方财政支持科技成果力度,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常委会还审议了《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

现代化大农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是黑龙江省的“品牌”。常委会制定的《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建立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基本农田、生态高标准农田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整治与利用等方面的职责,对于依法保护利用好耕地,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制定,明确将重大动物疫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纳入了法制范畴,有效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治理雾霾、洁净空气的期待,将制定《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为重大立法事项,开展了专项视察,两次审议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并将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节能减排工作、2016年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建议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应用、建立秸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能力。龙江环保世纪行督促解决了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氧化塘私设排污管道、大庆油田热电厂超标排污等问题。制定的《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妥善处理了国有重点林区、垦区森林防火责任划分,以及与地方政府职责的关系。组织开展的森林法和省森林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检查,提出有效化解林农土地权属纠纷、深入推进林业改革、加快发展森林旅游业等意见建议。制定的《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为保护和保存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弘扬和展示我省独具地域特色的历史文脉提供了法制保障。

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上发力,促进全面振兴发展更多更公平惠及民生。扶贫开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大政治任务。常委会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将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创新扶贫开发资金“折股量化”新模式,细化了各部门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职责、措施、项目产权归属和受益主体等方面的内容,为推动我省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全省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积极推进部级贫困县林甸县对口扶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争取“两牛一猪”补贴、农村公路硬化改造、泥草(危)房改造、旅游集散中心、对俄旅游扶持、贫困村屯饮水安全等资金,引进泉林秸杆综合利用项目有了实质进展,为林甸县脱贫“摘帽”创造了基础条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守护好食品安全,常委会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体现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区域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了细化规定,增加了支持我省绿色生态食品产业发展、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等内容。

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美丽乡村建设情况、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情况、城市民族工作情况的报告,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改了《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审议了《黑龙江省禁毒条例(草案)》,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一法一例”实施情况检查。

努力破解制约发展瓶颈,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在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上聚焦发力

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发展法治环境。

常委会把深入开展行政许可“一法一例”实施及优化发展环境检查监督,作为贯彻落实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贯穿全年,持续用力。先后7次召开各专门委员会和市(地)人大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适时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推进落实。常委会各副主任带队组成6个执法检查组,分别到省政府的25个组成部门和13个市(地)进行监督检查,着力破解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环境的深层次问题。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行政许可“一法一例”实施及优化发展环境的报告,视察了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常委会党组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省委做了书面汇报,省委书记王宪魁做出重要批示。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陆昊主持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并将情况通报印发省直部门和市(地)政府,对如何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常委会指导带动市县乡人大推动各级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环境持续改善。

监督力度强不强,满意度上看实效。常委会贯彻中央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公开监督工作的意见》。为解决财政预算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屡审屡犯”问题,省委批转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有关意见。在深入抓好整改问题调研的基础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组成人员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为91.67%。省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整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挽回损失成果显著,责任追究得到强化,建章立制收效明显。

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让公平正义普惠人民,是普法工作的重要目标。常委会着力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听取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七五”普法规划意见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组织了31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深入推进法治龙江建设、打造全面振兴发展好环境的必然要求。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理制度改革,探索跨行政区划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切实履行行政应诉法定义务。

为提升代表和工作人员素质,省人大常委会固本强基,以加强自身建设激发内生动力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常委会牢固树立尊重代表、依靠代表、服务代表的工作理念,不断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代表作用得到了更好发挥。

省人大常委会继续举办全省五级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组织40多名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到井冈山革命圣地接受红色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和激发了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在促进龙江振兴发展中履职尽责的热情。密切常委会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组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基层行活动,了解基层人大代表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组织代表参加好代表接待日、访民日等活动,建立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精心组织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列席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立法调研等活动。增强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实效,代表提出建议均已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办理的落实率和代表的满意率明显提升。

2016年是全省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年。为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常委会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及时研究提出了换届选举指导意见,作出了相应决定,明确了增加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专职配备的意见;深入各地调研指导、举办专题培训班、会同省委组织部召开工作会议,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修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强化了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程序和责任。重新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大职能,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在不断加强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履职制度建设中,针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率低,发言不积极,议案质量不高的现状,建立了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退出机制,制定了改进和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有关意见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实行常委会委员依法履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召开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会议,并起草审议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9

我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09年的主要工作

2009年,县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圆满完成了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不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思想建设。一年来,常委会按照中央和县委的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活动中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开展活动与做好当前工作相结合,通过举办讲座、调查研究、解放思想大讨论等形式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提高了学习效果;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思想观念、履职情况、体制机制等方面认真查找常委会和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深入剖析,提出改进工作的目标和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责任。通过学习实践活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全局的思路更加清晰,围绕全县发展大局创造性地履行人大法定职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参谋与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水平。常委会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共形成调研报告16篇,为常委会切实履行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常委会党组按照县委“三问三为”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以“三问集民智,共谋科学发展”为载体,围绕“农村公路建设、柑橘产业发展”等十个方面问题,深入农村社区、厂矿企业,通过参与扩大支部会、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了10份调查报告送县委政府领导参阅,为县委科学决策和政府高效行政提供了有益参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公路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柑橘产业发展等热点问题,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了这些问题及时较好的解决。

(三)促进成果转化,人大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常委会进一步完善了三个方面的体制和机制:一是完善了监督工作机制,制定了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流程、被任命干部年度履职情况综合测评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工作办法,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二是制定了优秀代表、优秀代表建议、优秀代表小组、代表建议办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办法,建立了人大代表履职和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激励机制。三是坚持常委会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了人大常委会机关征集民意邮箱,建立了民意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沟通机制。

二、服务全县改革发展大局,依法履行各项监督职能

(一)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一是实行了“听取报告必测评,测评结果必公开”的工作评议机制。为了增强工作评议的监督实效性,强化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实行对所有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均当场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均当场公开。一年来共听取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柑桔产业发展、节能减排、法院执行工作等“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6个,并当场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人大常委会公报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是实行了“审议意见必办理,办理情况必报告;报告完毕再测评,测评未过再办理”的审议意见办理督办机制。监督“一府两院”把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到实处,是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明确要求。2009年,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意见,均提出了明确的办理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相关单位关于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票决,票决结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办理,重新报告,重新报告仍未通过的,则启动其它刚性监督措施。一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共发出《关于税收征管法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关于凤凰山景区开发建设情况的视察意见》等6份审议意见及视察意见。“一府两院”对这些意见都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告。2009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提出了建设县城第三小学、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待遇、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入厕难等执法检查意见。针对人大常委会建议,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落实措施。10月底,县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了县政府关于上述执法检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执法检查意见中提到的问题均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会议以全票满意通过了县政府的报告。

(二)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针对性。

一是围绕经济工作进行监督。为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常委会把监督经济工作作为重点议题之一。2009年共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8年财政决算和200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2008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它收支审计情况等有关经济工作的专项报告5个。在审议这些报告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还存在农业生产抵御灾害和抗风险能力不足、工业企业效益下滑、部分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困难较多、完成全年财政收入压力较大等问题,建议县政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保险机制和农村服务体系;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和企业生产调度工作;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确保全年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为确保这些意见的落实,常委会主任会议分别就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凤凰山景区的开发建设情况、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促进了全县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突出民生监督重点。常委会抓住社保、教育、卫生、残疾人工作等民生问题,开展视察、调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督促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促进了全县社会事业协调发展。2009年6月,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研究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尽快启动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等具体建议。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对中度以上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实行了政府全额支付,对县城残疾人住房困难户全部纳入了住房补贴对象,对城乡残疾儿童进入特殊学校就读实行了全部免费。切实加强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转办、督办,把切实解决问题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妥善地解决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和要求解决的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使人大真正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三是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常委会把促进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选准突破口,加强监督检查。常委会第18次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要求县法院进一步总结经验,创新办法;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为执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第21次会议听取了县公安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中,组成人员认为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治安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处罚力度,对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态度坚决,严厉打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认真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年对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县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22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促进了依法行政。

三、依法进行人事任免,认真做好重大事项决定

常委会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统一,严格按照组织法、监督法规定,认真行使任免权。一年来共依法任命县政府代县长1人、副县长3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2人,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27名,为实现“四县”目标、促进××科学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及时把县委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转变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为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常委会审查批准了2008年财政决算,对全县农村水利综合规划、2009年财政预算调整、建设刘家湾基础设施项目等重大事项及时作出了决议决定。4月,根据“扩内需,保增长”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承接省政府债券转贷资金2000万元,调整2009年财政预算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这一调整方案,并就转贷资金的使用提出了“必须严格使用途径、必须严格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必须全面加强监督、必须严格建立还贷基金”四项要求。8月,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举债3000万元建设刘家湾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认为建设刘家湾基础设施项目是扩大县城骨架、完善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安置库区移民的需要,决定批准县政府的这一议案。为确保财政担保资金的零风险、高效益,县人大常委会在作出这一决定的同时,向县政府提出了建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债务偿还三方面的管理机制的建议。

四、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创新代表履职服务方式

一是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通过向代表寄送《常委会公报》、《宜昌人大》、《××人大工作》等资料,通报常委会工作,方便代表知情知政。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的重大调查、视察活动,拓宽了代表管理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途径。丰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牢牢抓住代表小组这个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建立起市、县、乡三级代表联系网络,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了12个方面的“民生课题”大调研活动,形成专题调研报告13份,提出有关民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3条。通过上下联动,共同活动,激发了全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投身全县经济社会建设的热情,为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是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和落实。继续坚持常委会正副主任领衔督办重点建议制度。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从人大代表提出的80件建议中,选出6件重点建议,分别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进行重点督办。修改完善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办法,实行代表建议办理“两分离一测评”制度,即建议的办理由“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绩效的考评则由人大常委会负责,实现了代表建议满意与否真正由代表说了算。“一府两院”建议办理结束后,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并进行满意度综合测评,测评结果在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两分离一测评”有力推动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的落实率达47%以上,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达99.2%,一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如交通、卫生、饮水、社保等领域的困难和问题得到了较好地解决。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10

通过以上措施把涉农责任单位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宗旨责任、廉洁责任、效率责任与自查自纠有效地结合起来。同时我们把相关要求和应该落实的责任以书面等形式及时告知涉农单位,使涉农单位明确责任目标,明确如何防范失误及违法违纪行为,以便防微杜渐,改变了过去单纯要求责任单位自查自纠的做法,使自查自纠行为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与加大问责力度相结合,强化县直纪检组及乡镇纪委的监督责任

我们认真整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监督检查的主力军作用,抓实抓好“四个突出”:一是突出县直涉农单位纪检组、乡镇纪委对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监督检查责任。制定和细化了11个县直涉农责任单位纪检组、11个乡镇纪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具体内容,例如要求涉农责任单位纪检组对涉农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管理使用情况、资金发放对象是否真实等进行检查和确认。截止目前,全县涉农责任单位纪检组和乡镇纪委已经对到位的11245.29万元进行确认和监管。二是突出对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支持。把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能否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作为本单位、本乡镇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不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除了追究县直纪检组长、乡镇纪委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督促县直涉农责任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对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工作的支持。今年以来,共协调县直涉农责任单位、乡镇党委政府支持相关纪检组、乡镇纪委开展工作26人次。三是突出问责的力度。除了加大对涉农责任单位、乡镇主要领导的问责力度以外,还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负责人进行问责,督促其履行监管的职责。这种“双向”问责的措施使涉农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与纪检监察组织的目标趋于一致,促使涉农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动支持、督促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四是突出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监管的效果。主要体现在“监管到位、报告真实、处理及时”十二个字上,“监管到位”即要求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对监督检查工作仔细、具体、到点到位;“报告真实”即要求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报告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隐瞒;“处理及时”即指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对报告及时进行审核,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11

(一)围绕民主法治建设开展监督。按照县委统一安排,采取分类指导、巡视检查等方式,加强了全县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了换届选举依法顺利进行。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强化司法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全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公安“三基工程”建设进行了集中视察。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和推进和谐平安远安的现实需要出发,就加强法院执行和监所检察工作提出了加强队伍建设、改进执行方法、重视和加强监所检察装备建设、重视和探索监外服刑人员监察网络体系建设等审议意见;联系“三基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实际,提出了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着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视察意见,并向县委作了专题汇报;围绕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提出了突出重点对象和单位、注重工作实效、强化监督落实、提升整体水平等方面的视察意见,有效推动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公安规范化建设。

(二)围绕经济建设重点开展监督。围绕工业立县核心战略的实施,先后采取组织、服务省、市、县人大代表视察和市、县人大老干部参观以及专题调研等形式深入远安工业园区和重点项目开展视察,对全县工业经济和项目建设取得的业绩予以充分肯定,提出继续夯实工业园区平台、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和改进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的建议,为全县工业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围绕推进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确保年度经济社会计划目标实现,常委会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充分肯定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加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大力加强十件实事和民生工程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针对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高位运行、大宗原材料价格上涨和出口退税等政策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磷矿资源配置相对不足、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等问题,提出了要居安思危提早谋划应对措施、强化目标意识、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等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县委提出的“一高一优一快”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推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常委会先后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旅游事业发展和生猪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突出加快发展以生态旅游为重点的第三产业,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景点建设、强化旅游市场营销、改进旅游综合服务、加强景区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建设的审议意见,为全县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围绕推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建立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加快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调整品种结构,优化畜牧防疫服务、强化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审议意见。为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其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围绕实现预算收入目标和收支平衡,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财政资金支持,提出了加大投入扶持税源型企业发展,巩固良好税收征管秩序,积极推行有奖税务发票制度,规范社保费征收减免制度,调动各部门对上争取资金和项目的主观能动性,加强部门预算资金特别是重点项目资金跟踪问效的审议意见;围绕进一步做好同级财政审计工作,提出了强化乡镇人大对财政预算执行监督,采取综合措施狠抓审计部门相关处罚决定的落实到位,将人民群众关注的各项政策补助资金落实、重点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政府债务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等纳入审计范围,进一步发挥审计作用的意见。

(三)围绕民生关注热点开展监督。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常委会对全县贯彻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县、乡(镇)两级政府高度重视、主管部门工作扎实有效,防治规划建立健全、监管体系配套完善、保障制度富有特色,灾害避让处理及时等方面工作的同时,指出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存在着监测力度不够、防治经费不足的问题,提出了强化防治意识、开展隐患普查、加大治理力度、加快避让搬迁、明确责任主体等执法检查建议。对群众较为关注的鸣凤镇鹰子山采石场植被恢复治理、荷花镇望向台等重点险区搬迁、荷花镇白果树湾等治理灾害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围绕保障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对电信事业发展的需求,为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创造良好的通信环境,对全县贯彻实施《电信条例》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对电信各部门强化《电信条例》宣传学习、改进电信服务、加快电信事业发展、服务全县发展大局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提出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参与的电信业发展协调机制,与城镇建设统筹考虑编制电信业发展规划,提高电信资费透明度、通信信号覆盖率和电信服务质量,加大破坏电信设施案件查处打击力度,推进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等执法检查意见,就改善洋坪部分地区移动通信信号质量、加快农村宽带网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改进电信立法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建议,得到了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立足于保障残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和谐,常委会对全县残疾人事业建设情况开展了集中视察,充分肯定了县、乡(镇)两级政府和残联等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以对残疾人深厚的感情、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助学、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发展生产致富取得的显著成效,提出了加大《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力度,通过积极对上争取项目、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加快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残疾青少年就学、就业难题,加大残保金征收力度等方面的视察意见,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围绕规范农资市场管理、为农民群众发展生产提供“放心农资”,常委会组织对全县农作物种子和农药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了集中视察,对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把种子和农药的市场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摆在“三农”工作的首要位置,建立和推行联系会议制度,强化市场监管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以及优质服务、管理关口前移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针对种子、农药明码标价不到位,部分经营户自律意识差和检测手段滞后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宣传引导,合理设置种子农药经销点,适度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完善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添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及检测设施,加大农资市场价格监督等方面的视察意见。立足于规范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和健康安全,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高度重视超市、学校、集镇供水、自来水厂等重点区域、重点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强化食品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监测以及城区备用水源建设管理力度,逐步提高农贸市场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覆盖面,加强乡镇定点屠宰场的建设和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检验结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审议意见。

(四)认真行使决定和任免职权。常委会按照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县本级财政预算报告、年财政决算报告和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分别作出了批准年县本级财政预算、年财政决算和年财政预算调整的决定,增强了财政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度。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对两名县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犯罪作出了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撑,常委会认真审议县人民政府提请议案,作出了对国资公司予以财政补贴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和将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延伸项目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决定。立足于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城镇建设,认真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议案,作出了批准生态县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2020年)的决议,并围绕完善细化方案、强化规划管理、抓好规划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常委会严格执行《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规定,坚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职资格和条件审查、拟任命人员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宣誓就职等工作程序,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一府两院”的提请,认真审议相关人事任免议案,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3人次,其中常委会组成人员1人,政府副县长2人次,审判机关(人民陪审员)14人次,检察机关5人次,常委会工作机构1人次,既充分体现了县委意图,又切实反映了民主意志。

二、夯实工作基础,认真组织开展活动,努力发挥代表作用

(一)强化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代表素质。以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综合素养为目标,组织县人大代表深入开展了“三学”(学政策、学法律、学科技)活动,采取理论培训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全县人大代表小组组长进行了以十七大精神、县级机构建制及其运行、代表小组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培训,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受常委会委托,采取聘请专业人士辅导讲座、代表小组组织集中学习等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培训学习活动。全县171名县人大代表参加“三学”活动,其中114名代表参加了集中学习培训,已掌握1门以上技术和专业知识的代表达到134人,提高了代表综合素养,为更好执行代表职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创新督办机制,认真办理代表建议。立足于提高人大代表建议的落实率和代表满意率,常委会进一步完善深化建议办理督办机制,建立了“六公开”、“三回访”、“两督办”、“两测评”和“两通报”的督办制度,将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114件建议中的代表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60件予以公开办理,占建议总数的52.6%,比上年提高13.5个百分点。并在公开办理的建议中,筛选了10件事关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建议,由常委会领导分工负责,牵头督办。同时,对上年未办结建议建立跟踪消号制度,以文件形式将上年结转的17件建议交相关部门办理,一并强化督办检查。在建议办理期间,常委会会同县政府办公室采取访代表、看现场、查资料、听汇报、促落实等方式进行了两次督办检查,并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抓好正在办理建议的跟踪督办、不断提高落实率等方面的审议意见,有效地推动了代表建议工作的落实,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提114件建议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代表,其中已经解决和落实的占64.9%,比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上年结转办理的17件建议,已解决10件,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实现了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和解决群众现实问题的双赢。我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经验得到了上级人大的充分肯定,《全国人大新闻网》和《楚天主人》杂志予以了重点推介,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给予了高度评价,全市代表建议工作现场会在远安召开,对远安的经验进行了推广。

(三)积极搭建平台,拓展代表发挥作用途径。坚持吸纳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与县人大常委会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制度,采取发放问卷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基层选民、人大代表的沟通和交流,全年共召开各类座谈会80多场(次),参加问卷调查、座谈的基层群众、人大代表1000多人(次),确保常委会审议议题和提出审议意见充分反映民意。为推进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活动不断深入,年7-9月,由常委会领导带队,19位组成人员参加,以“进代表门、知代表情、解代表忧、帮代表困”为主题,开展了走访人大代表活动,共走访代表190名,召开座谈会8次,向代表发放和回收问卷调查表190份,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36件,并及时全部转交相关部门办理,不仅了解和掌握了人大代表的工作生活现状和思想动态、激发了代表履职热情,也通过这种途径使代表的建议进行了转化,发挥了代表作用,省人大以“零距离接触代表,求实效改进工作”为题推介了我县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经验。在巩固借鉴年开通代表联系选民专线电话花林寺试点经验基础上,扩大了专线范围,在全县7个乡镇选择31名县人大代表开通了联系选民专线电话,并在旧县镇洪家村召开了授牌现场会,进一步完善了工作办法,实行专线工作运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全年共接听选民反映各类问题329件,反映到“一府两院”解决38件,代表自行解决262件,尚有29件正在解决之中。一年运行情况充分说明,开通代表联系选民专线电话,较好地发挥了代表联系选民、服务选民、反映民意、吸取民智、凝聚民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同时,常委会在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协助和配合下,利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62名农村县人大代表围绕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采取大会汇报发言和书面述职汇报等形式,向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并组织党员、村民代表大会代表或选民代表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参与述职和测评的选民达到20940人(次),有效地强化了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增强了履职责任和紧迫感。

(四)扎实开展活动,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根据鸣凤镇社区改革情况,及时对代表小组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使全县人大代表小组达到53个,全年共新建和改造代表活动室8个,使每个人大代表小组都有了活动阵地。坚持以落实“两卡一册”管理制度和深入开展“双争创”、“八个一”活动为载体,积极组织和引导代表小组开展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视察活动。一年来,各代表小组围绕新农村建设、主导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主题,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157次,参加代表792人(次),收集代表意见202条。其中开展调研活动32次,组织代表视察53人次,形成调研视察意见73条,较好地发挥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同时,在县人大代表中建立了评比激励机制,通过乡镇人大主席团初选推荐、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通报表彰优秀人大代表18名、优秀人大代表建议10件、优秀联系选民专线电话代表7名,在全国、省、市人大网络报刊宣传15名人大代表履职先进事迹,有效激发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三、优化工作机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工作水平

(一)优化监督机制。常委会围绕听取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集中视察等监督议题,不断深化“五公开”、“五结合”的议题审议方式,坚持在审议议题之前,组成工作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年共围绕工作议题开展调查研究16次,在充分肯定相关专项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客观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60多条,为提高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奠定基础。全面推行了常委会会议分组讨论审议程序,充分发挥每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代表的作用,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全面推行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制度,对“一府两院”5个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增强了“一府两院”履职责任和接受监督意识,更好地依法行政和改进工作。围绕推动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坚持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参与,深入到办理单位,加强跟踪检查和督办。一年来,“一府两院”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书面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确保了监督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服务发展大局。常委会在推进年度议题落实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紧密的优势,围绕事关全县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立足于促进全县金融事业发展、实现银地合作双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常委会以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主题,开展专题调研,向县委提出了建议报告,得到县委充分肯定。根据鸣凤城区社区改革后的运转现状,对城区社区建设和运转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县委提出加强社区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社区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等方面的建议,县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对相关建议予以采纳。按照县委安排和要求,由常委会领导牵头负责,分别就贯彻实施《物权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思想解放、生态家园建设等主题开展专题调研,结合人大工作实践提出对策和建议。同时,常委会领导按照县委的分工和安排,围绕所联系的推进远安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城区道路路面综合改造二期工程、宜昌花林水泥项目、野风食品项目以及相关企业建设和发展,积极开展专题研究和办公,加强协调和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矛盾,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实效,为重大工作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围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常委会5名领导参加全县大接访活动31天,接待上访群众71人(批次),并认真执行人大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直接受理问题的交办和督办力度,化解了一批矛盾和纠纷,得到了人民群众好评,为全县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贡献。

(三)加强自身建设。常委会在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基础上,根据《监督法》和《实施办法》规定,对《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建立了《常委会分组讨论办法》、《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和《常委会视察办法》等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开展效能建设提升年活动,着力加强学风、工作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行了常委会每次例会会前学法制度,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聘请专业人士对预算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专题辅导培训,提高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在5.12汶川大地震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先后三次开展向灾区献爱心和缴纳特殊党费活动,共捐助资金1万多元,在人大机关发挥了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强化理论宣传。围绕巩固和扩大上年人大理论宣传工作成果,努力为全县人大工作营造深厚氛围,常委会对人大理论宣传通讯员队伍进行了适当调整,聘请通讯员30名,修改完善了考核奖励办法,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对人大理论宣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两次邀请市人大专业人士进行培训指导,不断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推动全县人大理论宣传工作上了新的台阶。一年来,全县被市以上各类媒体采用稿件551件,其中部级113件,分别是上一年的2.3倍和4.2倍,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交流合作。坚持把指导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充分发挥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年来,共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40多人次,参加各项活动180多人次,在通过工作调研、检查视察等形式加强指导的同时,先后3次专题召开乡镇人大主席会议,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情况汇报,指导改进乡镇人大工作,并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推动了乡镇人大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常委会先后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赴夷陵区、五峰县和枝江市参观学习,两次参加全国部分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横向联系会议,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加强沟通交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做好驻远市人大代表的服务工作,先后完成了“两卡一册”记载、优秀代表建议初选上报、组织开展集中视察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政府采购法》、《劳动合同法》、《森林法》、《旅游条例》等7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和生态家园建设、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等议题调研以及《义务教育法》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检查等工作,积极协助省、市人大常委会到我县就乡镇人大工作运行、人大监督、人大理论宣传、代表建议办理等开展工作调研,省、市人大对我县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和取得的良好效果给予充分肯定,并进行了宣传和推介。一年来,共接待省市人大常委会和兄弟县市到我县开展调研、检查、视察和学习交流活动200余人次,既总结宣传了全县人大工作的经验,又进一步争取了上级人大的重视和支持,还展示了远安经济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

回顾总结和分析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是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代表建议提出质量和办理落实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常委会及机关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常委会党组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年是我县全面推进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战略部署十分关键的一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各项工作推进带来严峻的挑战,但国家扩大内需等宏观政策实施也带来许多有利机遇,做好人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年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思路是: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全局,紧紧围绕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的目标,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围绕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各项决议决定精神,不断改进和加强代表工作,积极推进履职机制创新,坚持不懈地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责,更好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围绕走在前列目标,认真行使法定职权。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针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议决定,确保年度计划目标和“十一五”规划圆满实现。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突出农村改革和发展、城乡统筹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围绕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大决策,突出我县重大项目建设、工业经济发展、财源建设,围绕以人为本,突出不断改善民生、社会和谐建设,围绕可持续发展,突出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围绕民主法制建设,突出依法治理和公正司法等主题,不断强化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远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