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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密工作总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20 00:18:44

银行保密工作总结

银行保密工作总结例1

20*年是我们商业银行业务突飞猛进的一年,也是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更新升级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支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结算中心的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把好结算第一关,做好开销户工作。

本支行由营业部主管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开户,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开户资料进行装订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哪怕存款再多都不允许开户,能处理好发展业务、优质服务和遵守制度、严守纪律之间的辩证关系,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机构健全上下联动,齐心做好反洗钱工作。

我支行年初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支行一把手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支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定进行登记审批、上报,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总行三级审批制度。我支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我支行能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认真审核客户票据,及时做好结算工作。

我支行临柜人员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时,能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素,记载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将票据各要素逐一录入电脑,并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未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票及现金支票逐笔折角核对印鉴,对新加载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或下载密码时需签订使用支付密码承诺书并签章确认(遇单位密码器发生故障需重新下载时需单位出具证明),由复核进行账号下载工作,并告知经办在该户印鉴卡上加盖“凭密码支付”的印章,同时告知主管后由主管在电脑中将该户的支取方式改为凭密码支取支付,密码承诺书由专人保管,定期装订。除此之外,临柜人员在收到转账支票和进账单后,都要通过“同城企业户名查询”交易,查实客户所填账号户名相符后再做提出交易,从而提高了每笔业务的准确率。次日,支行指定专门人员对上个工作日的提出凭证与同城交易清单进行逐笔勾对。我支行营业部承接着开发区自来水公司委托代收水费的业务,有时一天要做上百笔的提出业务,而且有许多金额相同,这就要求勾对人员在勾对时,不仅要核对发生额,还要核对票据号码和流水号等要素,我支行的勾对人员能在规定时间内不折不扣地完成此项任务。在凭证送达结算中心前,还要将凭证再检查一遍,看看章戳是否齐全,支付密码是否用指定的笔书写等等。我支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同城代转户的使用规定,由会计主管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随着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全面上线,我支行能够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挂账业务能与发起行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后由主管审批做挂账入账或退汇处理,并能及时准确做好查询和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四、抓好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防范和杜绝结算业务风险。

1、严格执行“密、压(押)、证”三分管制度

我支行会计人员分工明确合理,能做好印章、印模、印鉴卡和压数机的保管使用工作,专人保管,柜员离岗或休假时能垂直交接由营业部主管进行监交并签章确认;平时上班时做到人离章收,人离机退,中午和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柜)保管并有交接手续。柜员密码定期进行修改,并做到口令不公开、柜员不串用。

2、抓好关键环节,防范结算风险

我支行对单位验资或增资需出具证明的由主管和会计复核共同办理,杜绝一手清事项发生并建立了专门登记簿逐笔登记。近年来我行大力开展中间业务,我支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专门制订了全额银承汇票操作流程,严格按“先到位,再审批,先冻结,再出票”的流程操作,严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业务进行操作。为防范操作风险,我支行能坚持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3、做好银企对账工作,防范经济案件发生

近年来银行内外勾结侵吞客户或银行款项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我支行将银企对账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行长和分管行长对银企对账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由营业部主管负责对账工作。为提高回收率,我支行设计了专门的台账对参与银企对账的单位进行登记,详细记载了单位名称、账号、联系人及电话、已发和已收栏,为便于统计和查找还对银企对账单进行了编号。对于有未达账的由主管查明原因与单位进行沟通并在对账回执上注明。由于支行领导和结算中心的高度重视我支行三季度银企对账单回收率高达100%(税户除外)。

4、做好事后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结算质量

我支行事后监督工作由营业部主管担任,按总行规定履行职能,认真审核凭证,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对柜员进行风险提示。我支行营业部还有个星期四例会制度,在例会上由分管行长和营业部主管对平时业务中的易发差错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计对策和好的做法以防止差错发生,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在例会上及时将新业务、新文件及时传达给柜员,对于一些特殊的疑难业务由主管向人行会计科和结算中心请教直到将业务办好。在2006年度中我支行结算质量总体较高,在总行的各项检查和凭证抽查中名列前茅,差错率较低。

银行保密工作总结例2

一、把好结算第一关,做好开销户工作。

本支行由营业部主管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开户,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开户资料进行装订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哪怕存款再多都不允许开户,能处理好发展业务、优质服务和遵守制度、严守纪律之间的辩证关系,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机构健全上下联动,齐心做好反洗钱工作。

我支行年初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支行一把手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支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定进行登记、审批、上报,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总行三级审批制度。我支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我支行能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认真审核客户票据,及时做好结算工作。

我支行临柜人员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时,能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素,记载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将票据各要素逐一录入电脑,并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未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票及现金支票逐笔折角核对印鉴,对新加载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或下载密码时需签订使用支付密码承诺书并签章确认(遇单位密码器发生故障需重新下载时需单位出具证明),由复核进行账号下载工作,并告知经办在该户印鉴卡上加盖“凭密码支付”的印章,同时告知主管后由主管在电脑中将该户的支取方式改为凭密码支取支付,密码承诺书由专人保管,定期装订。除此之外,临柜人员在收到转账支票和进账单后,都要通过“同城企业户名查询”交易,查实客户所填账号户名相符后再做提出交易,从而提高了每笔业务的准确率。次日,支行指定专门人员对上个工作日的提出凭证与同城交易清单进行逐笔勾对。我支行营业部承接着开发区自来水公司委托代收水费的业务,有时一天要做上百笔的提出业务,而且有许多金额相同,这就要求勾对人员在勾对时,不仅要核对发生额,还要核对票据号码和流水号等要素,我支行的勾对人员能在规定时间内不折不扣地完成此项任务。在凭证送达结算中心前,还要将凭证再检查一遍,看看章戳是否齐全,支付密码是否用指定的笔书写等等。我支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同城代转户的使用规定,由会计主管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随着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全面上线,我支行能够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挂账业务能与发起行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后由主管审批做挂账入账或退汇处理,并能及时准确做好查询和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四、抓好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防范和杜绝结算业务风险。

1、严格执行“密、压(押)、证”三分管制度

我支行会计人员分工明确合理,能做好印章、印模、印鉴卡和压数机的保管使用工作,专人保管,柜员离岗或休假时能垂直交接由营业部主管进行监交并签章确认;平时上班时做到人离章收,人离机退,中午和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柜)保管并有交接手续。柜员密码定期进行修改,并做到口令不公开、柜员不串用。

2、抓好关键环节,防范结算风险

我支行对单位验资或增资需出具证明的由主管和会计复核共同办理,杜绝一手清事项发生并建立了专门登记簿逐笔登记。近年来我行大力开展中间业务,我支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专门制订了全额银承汇票操作流程,严格按“先到位,再审批,先冻结,再出票”的流程操作,严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业务进行操作。为防范操作风险,我支行能坚持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3、做好银企对账工作,防范经济案件发生

近年来银行内外勾结侵吞客户或银行款项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我支行将银企对账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行长和分管行长对银企对账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由营业部主管负责对账工作。为提高回收率,我支行设计了专门的台账对参与银企对账的单位进行登记,详细记载了单位名称、账号、联系人及电话、已发和已收栏,为便于统计和查找还对银企对账单进行了编号。对于有未达账的由主管查明原因与单位进行沟通并在对账回执上注明。由于支行领导和结算中心的高度重视我支行三季度银企对账单回收率高达100%(税户除外)。

4、做好事后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结算质量

我支行事后监督工作由营业部主管担任,按总行规定履行职能,认真审核凭证,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对柜员进行风险提示。我支行营业部还有个星期四例会制度,在例会上由分管行长和营业部主管对平时业务中的易发差错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计对策和好的做法以防止差错发生,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在例会上及时将新业务、新文件及时传达给柜员,对于一些特殊的疑难业务由主管向人行会计科和结算中心请教直到将业务办好。在2006年度中我支行结算质量总体较高,在总行的各项检查和凭证抽查中名列前茅,差错率较低。

银行保密工作总结例3

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对于区域性电力集团公司而言,由于其跨省、区的地理位置,由于其跨区的地理特征,营业面积广阔,所辖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银行帐号多且分散,尤其是有县(区)级供电公司的市区供电公司,往往由于环节多,资金汇划在途时间较长,致使资金向集团公司总部回笼速度减慢,给资金统一调度造成困难。因而,加强资金集中控制与统一调度,是资金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企业资金管理手段在较大程度上要依赖银行,银行的技术手段创新后,企业要及时发挥其功能,做到资金调度管理和金融科技创新与时俱进。电力集团公司为加强资金管理,曾制定有关现金调度的一系列办法,但苦于银行和企业受当时技术手段的限制,使电力集团公司的资金调度虽然有先进的管理理念,但在手段和方式上却显然已经落后。受技术手段的制约,现金调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资金潜力的充分发挥。

近两年,银行的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已能解决企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有些网、省电力公司在加强资金管理方面以实施“网上银行”为突破口,取得了较好收益。据了解,这些网、省电力公司利用“网上银行”的技术手段后,在集中资金0快电费回收速度方面获得了很大效益,最明显的结果是:网、省公司能够实时跟踪各分公司的资金流向,并运用集中的资金在资金、资本市场上运作,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回报。由此可见,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加速资金管理创新,是电力集团公司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率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

二、“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概念及其系统功能

“网上银行”并不神秘,是指以因特网为媒介,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信息为依据,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是“电子商务”的表现形式之一。“网上银行”基于传统金融服务并有了新的拓展。现阶段具备的功能有:网上实时查询、实时划拨;下载对帐单自动对帐;企业集团理财;网上结算;客户证书管理;外汇买卖;工资;各种统计、咨询、分析服务等。

网上银行的功能特点有四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实时性,通过网上资金划拨,只要网络畅通,同城或异地可以瞬时实现资金的转帐;其次,客户可随时从网上下载标准格式的对帐单,直接供本单位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对帐处理,节省了大量的手工勾帐工作;第三,可以协助企业集团理财,实施企业集团内部总(母)公司向分(子)公司划转调拨资金,查询分(子)公司帐户信息,监控其资金运作;第四,客户证书管理功能将根据客户需要对客户证书设置各种权限,查询、更新证书,帮助客户实现有效的内部事务管理。

三、加强内部管理,努力规避和化解“网上银行”业务风险

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对资金的管理,首要问题是要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网上银行”系统从四方面采取了安全措施:

1.在数据网络传输方面,采用高强度的SSL安全通信加密手段,以保护用户信息不被外界窃取和修改;

2.在身份认证方面,利用国际上安全性最强的128位非对称密钥算法建立起公钥安全体系,可有效地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认合法用户的身份,核查用户的数字签名。同时,客户证书采用支持非对称式RSA算法,带协处理器的CPU智能IC卡为存储媒介,大大提高了网上银行的安全性;

3.在整个系统的网络框架上,设置多重防火墙和一个安全服务器,以防止非法人员的入侵,保证整个系统的安全4.在业务处理上,在电子付款指令中增设一个支付密码,经过业务人员核押无误后才办理付款,同时还建立了严密的内控制度。总之,系统本身采用了业务、技术双重安全机制,理论上能确保网上资金的安全。

在企业内部要防范“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关键是要制定非常严密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定要健全监督机制,避免高科技犯罪,同时对出现结算纠纷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计算机、网络、巨额资金,给高科技犯罪提供了诱因,而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智商犯罪往往更具有隐秘性。电力企业资金巨大,一旦内控制度出现统漏,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健全内部各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和权限管理,是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求经办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四、充分发挥“网上银行”的有利因素,时刻注意消除负面影响,确保电力资金安全运转

“网上银行”业务是新生事物,其生命力强,对集团公司有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管理上台阶。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能够监控集团公司及分公司的所有帐户,防止资金“跑冒滴漏”,防范资金“三乱”风险。对决策者而言,他可以查询总公司及任何一家分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随时摸清家底,有助于做出正确决策;对于具体工作人员而言,只要在计算机终端上轻轻按键,就可以实现资金划转并立即查询结果,其自动对帐功能,使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大为减轻。因此说,“网上银行”运用得好,将大大创新企业资金管理的方式、手段、内容,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2.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通过“网上银行”,在网络畅通的前提下,只要几秒钟资金就能到帐,与传统方式比大大缩短了资金的在途时间,加速了资金周转和流通,为企业节约了资金的时间价值;集团公司对各供电局的电费实施主动划款,减少了电费上交环节,加快了电费向总部的回笼,确保了经营活动资金的正常运转。

3.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由于电力集团公司大部分早已建立广域网,具备上网条件,所以除820元的服务费及工本费等以外,不需额外追加其他费用。“网上银行‘业务现阶段将比照传统业务收取手续费,但外资银行介入中国金融业后,”网上银行“业务的手续费可能有一定的降价空间。因为在国外网络汇划收取的手续费大大低于信汇、电汇等传统方式,大部分银行对大客户基本不收手续费。

当然,电力资金管理运用“网上银行”技术,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制定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是保证资金安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利用“网上银行”改革电力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手段,加强对资金的集中控制,加快资金周转,实时监控各分公司资金帐户,逐步扩大统一结算范围,最终使各分公司银行存款达到最小或趋近于零。具体任务有:①实时掌握各分公司资金动态;②加快电费上交速度;③实现自动对帐;④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包括总、分公司,分公司之间)实行网上支付结算,条件成熟后再在关系紧密的上下游企业支付结算;⑤扩大统一结算范围,把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城农网、贷还款等业务的结算纳入进来,控制大额资金支出。

2.确定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模式。工商银行推出了“网上银行”集团二级帐户业务功能,专门针对企业集团和集团内财务公司的管理模式,解决了由于财务公司软件不能和银行接口,导致集团公司不能在“网上银行”进行查询和结算等一系列的问题。具体做法就是电力集团公司直接在银行开立帐户,作为财务公司帐户下的二级帐户,再由电力

集团公司、银行、财务公司三方签订有关协议执行。选择企业集团二级帐户的模式,一方面满足了集团公司提出的管理需求,另一方面又确保了财务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3.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有效管理。制定有关帐户管理办法,规范银行开户行为,各分公司所有帐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对分公司帐户要进行清理整顿,实行帐户申报审批制度;做好各公司银行帐户在“网上银行”系统中的设置和身份认证登记工作,办理好分公司帐户对总公司帐户的授权经营承诺。

4.财务的基础工作一定要扎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了现代化的手段,如果基础工作不扎实,没有可靠完整的数据,也难以作出准确的预测和合理的资金安排。所以,客观上要求FMIS中资金管理子系统、预算管理子系统都要配套跟进。才能更好地发挥“网上银行”的作用。

5.要有足够的软、硬件条件支持。硬件方面,实施网上银行要求必须具备上Internet的条件,同时要保证网络的高效畅通及网络安全。所以,集团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对网络条件和PC机硬件要求均较高;软件方面,必须对现有的FMIS加以改造,以适应下载对帐单进行自动对帐业务,甚至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系统自动生成FMIS中的银行凭证,省略人工制证环节。

6.财务管理的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要作适当调整。不仅财务部门内部要调整岗位职责分工,而且与财务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其他部门,也要求相关的职能分配要调整和理顺,如涉及到电费账户问题,财务和营业如何才能做到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电费帐户的合并;做到资源共享、高度集成,避免信息浪费和重复建设。

五、积极试点,及时总结,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在电力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运用中的平稳起步

电力集团公司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本身的客观规律、发达国家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经验以及电力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应用。

1.要设立财务部领导下的资金结算中心,归口管理

银行保密工作总结例4

(一)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开办操作规程

1、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十分重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并取得了显著成就。2002年获得英国《银行家》杂志 “全球最佳银行网站”、 2003年“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之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独具特色, 该行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推出了新版个人网上银行“金融@家”。 “金融@家” 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

(1)业务注册

客户在享受“金融@家”为客户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之前,需要申请开通“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如果拥有工行的活期存折,则不需要任何注册我们就已经为客户开通了“金融@家”存折版,客户通过存折版可以进行简单的账务查询和缴费。如果客户希望获得“金融@家”网上购物、证券投资、外汇买卖等更加丰富的服务,则必须办理网上银行的注册。注册前客户应拥有工行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中的任何一张,具体注册方式有以下两种:柜面注册和网上自助注册。

柜面注册:银行经办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无误后,将与客户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办理注册资料录入、客户预留网上银行密码等注册手续。

网上自助注册: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注册是指未在柜面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其中任一种卡)持卡人,可以通过工行网站实现网上自助注册,快速享受工行网上银行服务功能。

注册流程:

1)仔细阅读《网上自助注册须知》;

2)在线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自助注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3)在线提供并输入个人信息。

4)客户自助注册成功后,当日即可开/:请记住我站域名/通使用工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

(2)功能

“金融@家”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主要包括:账务查询、账户间的转账,自助添加注册卡,自助下挂子账户;同时还可以进行行内汇款、跨行汇款和批量转账操作;缴纳手机费、市话费、网费、学费等费用的服务:“个人理财”为客户提供各类独具特色理财服务,包括理财方案设计、理财业务申请、各类理财协议的签订、金融信息的定制、服务预约等;网上汇市;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和e通卡;银行卡服务;工行信使以及客户服务等。

(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对于个人网上银行业务而言十分重要。但目前银行制定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的不多,仅有中国工商银行等少数银行专门制定了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第一条 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牡丹信用卡或牡丹贷记卡的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注册网上银行或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的客户,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客户,无须注册即具备网上银行存折版交易资格。

第二条 交易场所

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是:.cn ;.

第三条 交易功能

目前个人网上银行能为客户提供的交易功能有:账户查询、账户转账、个人汇款、在线缴费、代缴学费、委托代扣、个人理财、外汇买卖、银证转帐、银证通、国债买卖、基金、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在线支付、工行信使服务、银行卡服务等。

根据客户类型和付费情况为客户提供不同的交易功能。

第四条 交易时间

网上银行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

第五条 交易限额

个人网上银行无证书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B2C在线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

使用证书的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或B2C在线支付时不受上述交易限额限制。

办理网上质押贷款业务时,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2000元(含),最高金额为30万元(含),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存款金额的90%(质押存款为外币的,质押存款金额按质押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交易费用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按照我行网站“资费公告”中的有关收费标准缴纳相应服务项目的费用。

第七条 交易风险提示

为保障客户信息资料和资金安全,客户应避免在公共场所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妥善保管并经常更换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凡使用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者其他网站提供的超链登录;若要进行B2C在线支付,应通过我行网站“网上商城”上提供的特约网站链接进入相应的网站。

客户在操作时应依照银行的提示和说明进行交易,交易完毕立即退出登录。若遇交易中断情况,客户应认真核对账务信息,若有问题要及时与银行联系。

第八条 交易资格冻结

客户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连续6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网上银行存折版客户的活期存折密码连续3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在网上银行交易资格冻结期间,不影响柜面业务办理。

第九条 其它交易事项

客户在进行银证通等交易时,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十条 交易异常

因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网上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时,客户可到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附则

本交易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2、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于1999年推出网上银行服务,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都提供了基于互联网的银行服务。个人用户只要开立了留有密码的实名制账户并拥有与实名制账户预留证件相符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可在其网站申请注册。该行注册申请因申请级别的不同有所区别,详见下图所示

3、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自1998年开始率先为个人网上商户提供结算平台,目前该行提供 “网上支付卡”和通过专业版数字证书的“一卡通活期网上支付”两种付款方式供购物客户选择。在申请开办流程方面,招商银行规定所有招商银行客户均自动享有此项服务,无须办理申请手续,既可享有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转账、修改密码等服务。

4、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取名为“家居银行服务”,其实现的载体是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系列产品之一,家居银行服务的开通申请也同样遵循:申请开电子借记卡——填写《中国银行家居银行服务申请表》,提供客户基本资料和帐户资料——开户客户在华夏银行开立华夏卡或储蓄存折——申请网上个人银行签约业务——在网点领取《华夏银行网络银行个人客户申请表》——领取到一个客户号和密码——客户进入该行“网上个人银行”,凭个人客户号和登陆密码即可得到相应服务。

(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目前我国制定的仅有的一部有关网上银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2)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3)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4)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风险;(5)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2)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措施;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描述,以及系统安全保障措施;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4)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6)申请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城市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银行申请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1)增加业务品种申请;(2)增加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请增加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银行申请增加以下新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1)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2)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3)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2、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应确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面、综合、系统的业务管理规章,应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及存在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

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应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应制定必要的系统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系统隐患和黑客对系统的入侵;应将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纳入银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应在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时,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

银行应配备专门的网上银行业务审计力量,定期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计;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

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3、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2)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3)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平竞争;(4)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管理混乱,无力对开办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5)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6)出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7)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不得擅自停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网上银行负债类业务品种。

(三)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法律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与传统柜台交易相比,有三个技术特点:1)银行与客户非面对面地进行交易;2)信息传递与储存完全以非纸的电子介质进行;3)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多,涉及的ISP、网络服务商等专业服务商多。这三个技术特点也反映在网上银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上。由网上银行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1.个人网上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之风险承担的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属于在因待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它的资金转移划拨都采用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的方式。电子资金划拨是指采用支票,汇票或其它类似书面票据之外的无纸化的任何资金转移方式,它为网上银行提供了快速、便捷的电子资金转移、清算方式。

虽然如此,由于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涉及到的当事人众多,例举如下: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厂商,电力公司等众多相关者。当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划拨资金进行结算时,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同时,网上银行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划拨的资金非常大,一着不慎,往往造成巨额损失,为此,美国国会于1978年11月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来调控客户是自然人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1989年8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针对商业性电子资金转移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第4A编,来调控大额的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但又不仅限于电子资金划拨这一方式,目前,美国《统一商法典》已成为美国管辖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重要的法律。

随着跨国电子资金划拨日益普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4A编,制定了有助于减少各国相关电子支付法令的差异,并为提供各国立法依据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不论是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法》《统一商法典》4A编还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范法》虽都不很完善,但毕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权限交易等做出了规定,一旦出了问题能够依据法律来判定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当前,全球主要有21条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我国主要有6条,但我国仍未对包括网上银行在因特网上的电子资金划拨制定出法律进行调控。

2.市场交易规则的变化。

传统的银行业务当事人通常仅有两方,即银行与客户是面对面的操作方式,而个人网上银行则不仅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使银行与客户两者关系变成银行、客户和计算机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智能信用卡等网上电子货币的出现及不断发展,现金在网上银行的出现大大减少。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实现了无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网上银行的许多业务流程也使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不相适应,亟需制定新的完善的法律来调整网上银行的操作方能使之良好运行,做到有法可依。

3.身份确认

对银行而言,身份确认问题包括银行用什么方法确认客户身份以及在用上述方法确认失败时损失承担主体的确定。

传统的柜台零售业务中,银行通过存折的持有、密码、身份证、签字等确认客户身份。在这些识别方式中,除密码外,其他方式都表现为一定的外在的有形物体。这些物体的特性之一是不可复制,例如签字,被复制的签字不能做识别使用,即使其形状与原始签字完全相同。同时,密码几乎从不被单独使用,因为密码的特点是它能被复制。在柜台交易中完全使用密码,等于放弃了柜台交易双方相互见面的优势。

对于个人网上银行而言,由于交易是非面对面地在网络中进行的,以物化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不可实现。其身份识别主要依靠特定的密码,即由银行提供给客户一个由识别文件和口令结合使用的密码。密码是网上银行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因此密码被冒用的风险由谁承担成为银行和客户在订立合约时必须明确的重要内容。密码的可复制性使得传统的约定身份识别方式如印章并以该方式的真伪作为风险分担的界限的做法不再适用于密码。目前,银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网上银行章程或在与客户的协议中约定,客户对其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即如果密码被冒用,风险损失均由客户自担。

虽然银行可以通过约定转移身份识别的风险,但这种约定能否为司法机关认可还有待实践检验。因为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掌握是不对等的,交易记录全部由银行控制,因此,不能排除司法机关对身份识别问题提出疑问,并要求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4.证据效力

就证据的来源而言,由双方确认的证据证明力要强于单方提供的证据,如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单据的证明力要强于银行自己提供的底单。

传统银行业务模式中,交易双方通过打印的存折、客户填制的纸质单据等证明交易的内容。这些证据除银行留存外,大部分都有交客户收持的正本,如在储蓄业务中,每笔交易都打印在客户纸质的存折上。但目前国内网上银行的交易,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原始交易数据。这一方面会加大对银行数据管理的要求,稍有不慎银行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有管理上的过错;另一方面,法院可能因此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加在银行一方。因此,银行在设计业务操作方案时应对业务流程记录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适当方式妥善管理和保存交易记录,以避免因证据缺陷带来的法律风险。

银行保密工作总结例5

瑞士最近有点烦。银行保密法,曾经是瑞士银行信誉的标志,帮助瑞士垄断了近三分之一的世界私人金融市场份额,如今却成了各国讨伐的对象。

由于金融危机,美国和欧洲为保证税收收入,开始向瑞士的银行保密法施加压力。先是美国以瑞银集团帮助美国富人逃税为由,把这个瑞士最大的银行告上法庭,向银行保密制度发出法律挑战。瑞银不但交了巨额罚金,还破天荒地提供了250余名客户的名单。接着,法国、德国又威胁要把瑞士放到经合组织制定的“黑名单”里,以此要求瑞士提供更多的银行信息。据称,“黑名单”将在4月的伦敦二十国金融峰会上公布,圈定了30个在税收、洗钱、金融安全等领域不合作的国家和地区,法德两国并建议二十国集团终止与这些国家的双边金融协议。

在欧美的重压下,瑞士做出妥协。在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奥地利、安道尔等国宣布松动银行保密制度后,瑞士联邦政府也在3月13日宣布,将接受经合组织2005年税收协定的第26条规定,扩大与外国税务部门的银行信息交换。瑞士等国家的让步,一时被部分媒体解读为瑞士固守了75年的银行保密制度开始失守。

但瑞士态度十分明确,绝不会放弃银行保密制度。瑞士联邦主席兼财政部长默茨强调,银行信息交换只限制在个案,而且对方必须有合理具体的要求。其次,银行保密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瑞士相关法律不会改变,跨境的税务合作只能通过双边协定渠道进行。也就是说,瑞士需要与70多个签有这类协定的国家重新谈判修订协定,然后才会执行有关规定。默茨说,这些谈判可能会持续两到三年,一些协定还必须要经过全民公决。与此同时,瑞士还为说出“秘密”附加了条件,比如新规定对银行现有客户没有追溯力。

德国显然对瑞士的让步不满意,要求后者对银行保密法做出更多松动。近期,瑞士和德国双方高层官员打起了“口水仗”,德国财长佩尔・施泰因布吕克把瑞士比作“惧怕骑兵的印第安人”,瑞士则称对方是“纳粹时代的人物”。法国也对瑞士不依不饶。法国预算部长3月18日宣布,法国不会与瑞士政府签订新的双边税收协定,除非后者同意两国交换税务信息。

据最新报道,瑞士联邦财政部3月19日发表公报称,美国国内税收署撤销了2008年7月中旬就瑞银集团客户涉税问题向瑞士提出的行政协助请求。鉴于撤销函取消了提供行政协助的法律依据,瑞士联邦税务局正式结束有关行政协助请求程序的所有工作。

对于这一行政协助请求涉及的、但尚未接到最终处理决定的瑞银集团客户,瑞士联邦税务局将正式发出行政协助请求已撤销的通知。至于在行政协助请求范围内已作出的处理决定,瑞士联邦税务部门将以这些决定无效的结论结案。

关于撤销函是否涉及今年2月瑞银集团在美国被指控一事,瑞士方面没有明确作出回答,仅强调行政协助请求是瑞美两国有关税收协定的条款,瑞士按协定办事。

沉默是金:瑞士银行的“秘密”

“如果你不相信瑞士银行家,世界将会怎样?”在007系列电影里,人们不止一次通过特工邦德看到瑞士银行在客户保密方面的严格。

美国商人奥列尼科夫这样描述他的瑞银集团之旅。“通过电梯到达了位于地下五层的秘密金库,那里安装了指纹识别系统以及面部图像辨认软件。”他告诉媒体,虽然对高科技不太放心,但银行的工作人员让他印象深刻。作为“回报”,奥列尼科夫在这家银行的账户上的资产价值高达2亿美元。

“电影里的那些情节是很夸张的,不过现实中的瑞士银行确实非常重视保守客户信息。”瑞士银行家协会的新闻发言人詹姆・纳森说,瑞士从1934年开始实行银行保密法,除非证明存款人有犯罪行为,任何人无权干涉他的存款。

瑞士银行的保密制度产生于1713年,历史悠久。上世纪30年代,面对纳粹德国等国对瑞士银行业的刺探活动带来的威胁,瑞士银行业通过了保密法规,规定银行要对客户所有事宜保持沉默。根据该法,储户可选择自己认为妥当安全的方式在瑞士的银行开户存款,开户存款时可委托人办理,财产的真正拥有者可以做到永不露面。再加上瑞士从1515年起采取中立政策,长期远离战火,全世界的巨额资产都流向这个西欧小国。在私人资产管理方面,瑞士银行居世界领导地位。据统计,瑞士银行中保管着大约2万亿美元境外资金,相当于瑞士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倍多。

瑞士银行的储蓄业务一般只对本国人开放,在海外的私人财富管理面向的是高端人士。一位银行业内人士说,几家主要的瑞士银行在每个国家的开户门槛不同,以中国为例,大概在500万人民币左右。“这还是受金融危机影响,以往门槛会更高。”

说到传说中瑞士银行的匿名账户,纳森表示虽然账户是用数字表示的,但开户时要提供详细的资料,银行内只有极少数人知道这些信息。

银行保密工作总结例6

1.跨区域经营的区域选择情况

现阶段,大部分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采取逐级跨越,由县跨越市、由市跨越省,实现跨区域经营。响应国家“三农”政策,重新审视农村商业银行的定位。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农村商业银行实力有限,市场竞争也比城市商业银行弱。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应将自身定位在乡镇地区或偏远的山区。实现跨区域发展经营模式可以采取在当地建立村镇银行、开设多个支行,实行股份制,吸引投资者或者兼并等措施。

2.跨区域经营的模式表现

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初期多半是建立村镇银行,积累行业经验,等待时机成熟后转战其他城市。例如,苏州市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在山东等地开设了一家控股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立村镇银行旨在吸引当地优秀的企业进行投资入股,共同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最主要的途径之一就是开设异地支行,由于村镇银行品牌相对单一,难以与村镇银行创始人联想在一起。因此,开设异地支行能够强化品牌效应,塑造积极形象。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已有16家农村商业银行开设异地支行。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另外两大途径为实行股份制以及对外兼并。例如,江苏省常熟市在天津、武汉等地区银行合作入股。

3.跨区域经营遇到的问题

(1)存在行政过度干预的现象

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由于行政过度干预,致使经营策略难以落实。在异地支行的日常经营方面尤为明显,农村商业银行对下级村镇银行行政干预更为严重。于地方政府而言,保障当地经济持续发展,建设市政工程,难以离开银行资金的支撑,而农村商业银行异地支行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的文件支持,故而行政干预在所难免。

(2)人才缺乏

人才是保证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银行开设异地支行需要专业人才进行支援。目前,农村商业银行异地支行的工作人员大多由总行委派或者公开招聘而来。由于资金有限,总行不会将资金投入到闲置的人员上,因此,总行委派的都是少数的精英骨干,而公开招聘的人员培训到上岗耗时较长,难以适应本行环境。

(3)控险制度较差

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时间尚短,银行的内控制度、控险措施以及管理制度上均不完善,信息系统加密技术不够先进,难以保障银行信息的安全,导致农村商业银行泄漏商业机密事件以及风险案件频发。

二、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几点建议

1.改进战略规划

跨区域经营对农村商业银行而言,不仅是一个机遇,同时,还伴随一定的风险。只有结合市场环境、银行内部实际经济能力考虑,制定出可行性战略规划。第一,农村商业银行应着眼于当地市场,与固有的客户保持密切沟通,这也是促进农村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有利途径。第二,农村商业银行应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储备充足的转型资金,从而夯实转型的基础。第三,应响应国家“三农”政策以及调整好自身的定位,做好跨区域的区域选择工作,立足于自身的经营模式和传统的客户,保障战略规划能够顺利实施。

2.探索新的模式

现阶段,农村商业银行不具备上市资格,转型资金不充足,难以吸引投资者,由于资本实力不强,市场流通渠道狭窄。扩大经营规模需要消耗大量资金,因此,农村商业银行需要探索新的跨区域经营模式。第一,在当地建立村镇银行,与当地优秀的企业与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寻求合作机会,第二,扩大金融便利站的网点,提升覆盖率,使更多的人使用这一自助设备,从而节约经营资金。第三,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实行股份制,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再者,农村商业银行应强化预算管理以及经济管理工作,进一步控制好跨区域经营的成本。

3.做好人才储备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资源之一就是人力资源,人才是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前提条件,银行专业人才培养耗时较长。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在制定战略规划时,应考虑积极吸纳人才,为日后的经营做好准备工作。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做到不仅培养人才,还能留住人才。

4.完善控险措施

银行保密工作总结例7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并表监管是母国对跨国银行进行持续性监管的一种基本方法,也是一项重要的巴塞尔原则。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与跨国银行合作监管体制的形成,并表监管原则在跨国银行监管制度中的地位也日益上升。但是受制于各国法律的歧异、监管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监管传统、监管力量的差异等因素,在跨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实施效果往往大打折扣。

一、金融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金融隐私权,是指银行拥有保守客户金融信息之隐秘性的权利与职责。金融隐私权是银行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是维系客户与银行之间信任关系的纽带。银行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制度经过英美等国家判例法以及普通法的确认和发展而成。如,在首开英美国家银行对金融隐私权富有保密义务先河的“图尼尔”案中,英国上诉法院便援用“默示条款”理论作为认定银行承担该种义务的基础。该案法官Atkin法官便指出:“银行对金融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限于客户账户本身,且还包括银行因其与客户关系的存在而可获得的任何信息,并且这一金融信息保护义务并不因银行与其客户结清账户或停止使用账户而终止。”在美国1961年的“比特森”案中,法院认为:“银行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认为它有自由向外界透露其与客户账目相关细节的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不容侵犯的保密性是银行与其客户关系内在的和最根本的原则之一。”现今各国银行法均有银行保密的强制性规定,有些国家还对此专门颁布了银行保密法,有的还将其上升为国家经济和经济安全问题,甚至规定泄露客户秘密的金融从业者须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也粗线条地规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准则。并在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第四章第53条还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做了总括性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这里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客户的有关情况。”并且还在第八章84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对客户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金融隐私权与并表监管冲突理论依据

金融隐私权阻碍并表监管的有效实施有两个理论依据:一是国家经济的最高性;二是公法与私权的冲突。

1、国家是一国在其管辖领域内拥有的属地最高权,具体表现在一国对整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最高统治权,而在国际社会中,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行使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决定权,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国家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集合体,它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方面的独立自主。国家对本国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和处置权,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绝对的监督权和管理权,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参与世界经济事务的决策,这是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自然延伸,也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国家经济的概念由此产生,而金融隐私权的实质是国家经济的一种体现,所以一国既可在其辖域内独立自主地行使管辖权,保护客户金融信息的安全,也可名正言顺地排除他国的行政管辖权力涉足本国领域,确保金融隐私权不受他国影响。除非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一国可以拒绝任何有损金融隐私权保护的行政措施,因此金融隐私权会影响到母国并表监管的有效实施。虽然人们已经意识到超越各国金融信息保密法的障碍,但是由于金融的敏感性与特殊性及金融的相对不可让与性决定了在这一法域的突破实属艰难。

2、金融隐私权是为了保护单一银行客户的个体利益而设定的,基于诚信与注意义务,银行负有对其客户账户信息的保密职责。并表监管是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和约束的公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维护宏观金融秩序,而最终是维护所有存款人和投资人的个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公法与私权、社会本位与个体权利本位、公益与私益的冲突。虽然尽管一般认为,社会本位应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社会利益应高于个人利益,并且根据 “两权相轻取其重,两害相轻取其轻”的原则可以做出选择,但是,在个案处理中却往往得出相反的结果。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把个人隐私权规定为宪法性权利,相关部门在处理公法与私权争议时往往审慎考量社会公众的反映和呼声,因而在公法与私权的冲突中公法行为未必尽占上风。

三、巴塞尔委员会及欧盟的措施

目前,为了克服金融隐私权对并表监管的影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称“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委会)和欧盟的工作最为突出。

(一)巴塞尔文件中关于金融隐私权的规定。巴塞尔委员会自1974年成立以来,围绕成员国共同关心的银行监管事项进行研讨,形成了为数众多的文件,提出并阐述一系列有关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标准和建议。其中,并表监管原则已经成为了一核心原则,而就克服金融隐私权制约并表监管的有效实施问题,巴委会在多个文件中做了阐述。

1、巴委会于1990年4月了《银行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巴塞尔补充协定)》(以下简称《补充协定》)。《补充协定》是针对1983年《巴塞尔协定》后,监管当局间的信息交流相对匮乏而制定的。《补充协定》阐述了“母国监管当局对信息的需要”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信息的需要”,在这两个部分中明确了双方监管当局的所需信息内容。由此,就奠定了双方监管当局需要打破阻碍,进行信息交流的基调。《补充协定》在接下来的部分着重提出了要“取消保密约束”,对此,《补充协定》提出四项条件,并敦促各国依照此条件审查和修改它们的保密要求。《补充协定》洞察了母国与东道国当局对监管信息需求的契合性,并建议以互惠为基础建立制度化的信息交流机制,可谓是“辨证施治”,在实践中也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补充协定》缺乏减弱银行保密屏障的具体安排,对允许银行保密的信息范围要求过于宽松,例如,《补充协定》规定,除非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否则东道国仍然有权为维护其领域内金融隐私权采取保密措施,这显然不能满足母国并表监管的信息要求。

2、巴委会和离岸银行监管者组织于1996年10月联合了《跨境银行监管》。其中,工作小组认为,保密法不应当妨碍监管者的行为,以确保金融体系安全稳运行。该工作报告在第三部分集中就克服银行保密制度的局限性做了详细规定。首先,报告拓宽了母国监管当局获取信息的渠道,规定通过多方位的信息流把大量信息汇总到母国监管当局,这样就为有效实施并表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报告将资产负债表资产方信息(非存款人信息)和存款人信息作了区分。存款人信息是银行保密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文件给予一定程度的理解。而对非存款人信息,工作小组认为,本国立法必须对无论以何种方式阻碍有关非存款监管信息传递的条款加以修改。同时,文件要求母国监管当局对获取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存款人或投资人姓名的信息应严格保密。如果无法保证对所获得的信息保密,客户的信心会受到打击,东道国当局不愿意母国当局介入是可以理解的。文件因此建议东道国对信息获取规定保密条件。工作报告列举的条件与1990年《补充协定》中所列条件大致相同。如果东道国监管者有理由怀疑母国监管者运用监管信息的能力,东道国应当保留不提供此类信息的权利。再次,为存款信息设置解密条件。存款信息是商业银行的核心机密,如果无法保证信息的安全,客户的信心就会受到打击,因此,东道国监管当局不愿意母国监管当局介入是可以理解的。为解决这一问题,工作报告为东道国的解密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上述规则对与并表监管的顺利进行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跨境银行监管》只是针对实际问题提出的一份工作报告,效力逊于一般巴塞尔文件,因此在执行中仅具有参考借鉴价值,并无法律约束力,这多少影响了该文件的实际效果,而且在有些内容上依然复制《补充协定》,如在为存款信息设置解密条件部分,其条件与《补充协定》大致相同,且条件由东道国自相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弱化了实施并表监管的有效性。

(二)欧盟银行法关于金融隐私权的规定。欧盟银行法又称欧共体银行法是欧共体制定的关于银行服务及其监管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其中,关于金融隐私权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一银行指令》、《第二银行指令》以及《并表监管指令》中。

1、为了避免成员国间具有约束力的保密法规之间的冲突,欧共体理事会于1977年《第一银行指令》中增补了设计银行监管者应负的职业保密义务的规定。《第一银行指令》第12条是针对银行监管者保密义务的专门性条款。其立法宗旨在于解决不同成员国的银行监管者遵守各自有关职业保密法则和交换信息以进行跨境监管合作之间的矛盾,实现对共同体内银行的有效监管。该条是欧共体早期努力解决金融隐私权障碍的具体产物。其规定的主管监管当局交流机密信息的前提是,各方均处于机密状态。《第一银行指令》确实对成员国之间的银行监管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信息保密义务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指令目标的实现。

2、针对《第一银行指令》的不足,1989年12月,欧共体理事会在《第二银行指令》第16条中,对《第一银行指令》第12条进行了修正。其出台具有双重目标:第一,强化《第一银行指令》第12条对银行监管者所规定的职业保密义务;第二,扩大银行监管者和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和投资服务公司(无论在本国还是他国境内设立)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本着这样的目标,第16条规定了允许披露的条件、共同体成员国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以及欧共体成员国与第三国的信息交流。由于《第二银行指令》第16条是在《第一银行指令》第12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其合理性更为突出,而且规定也较为详尽,尤其针对与第三国信息交流时出现的问题做了详细解说,即成员方可与第三国的主管机关就信息交流缔结合作协议。然而,《第一银行指令》和《第二银行指令》都不是在并表监管为主的情势下提出的,所以就目前看来,仍然有些落后。

3、欧共体在1983年《并表监管指令》及其1992年修订本(即1992年《并表监管指令》)等均对此做了规定,依该指令获取的信息尤其是该指令规定的主管当局间的任何信息交换,主管当局均应遵守1977年《第一银行指令》第12条规定的职业保密义务。由此便首先肯定了《第一银行指令》第12条中有关职业保密规定的重要性。同时,1992年《并表监管指令》规定,其他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在收到现场调查的请求时,必须通过亲自核查、允许请求方实施或允许审计人员、专家实施核查等方式尽力满足请求方的要求,这与《第二银行指令》中开展现场调查之前只需“实现通报”有关信贷机构分支机构所在东道国的规定形成鲜明对比。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双方监管机关的合作。至于和第三国的关系,职业保密的义务在并表监管的情况下略有差异。1992年《并表监管指令》第8条规定:欧洲委员会可以应某一成员国的请求或主动向理事会建议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就对如下对象实施并表监管缔结相关协议:在第三国没有主要办事机构的信贷机构;在共用体没有重要办事机构的第三国信用机构,无论是信用机构还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母企业。并且,委员会和依《第一银行指令》第11条设立的咨询委员会

应审查上述规定中磋商的结果和相应情势。

四、现状的不足及发展趋势

尽管巴委会关于国家银行并表监管所提出的建议确实顺应了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但它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理想的状态。因为,目前国际金融监管法的发展与现状不正自明地揭示了这一命题。虽然巴委会从上述两难性的尴尬中给予最低限度协调的原则意图弱化东道国的信息保护法律保护障碍,但事实是:这样的一些安排并没有实践于一些双边的国际协定之中,相反,是被载述于双边性的“备忘录”之中。我们知道,“备忘录”并非一种正式的国家法律文件,其更多地类似于“君子协定”。文件的此种冠名就从另一个侧面反衬出了并表监管中“信息交流合作机制”的无奈与困境。当然,这与巴委会的法律权威是有关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巴委会并不拥有任何正式的超国家的监管权力,它的决议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所有巴塞尔文件,实际上都是一种“建议性指南”的形式存在的,其中所表现的基本原则,大都属于国际惯例的范畴,所以其有效性当然大打折扣。

银行保密工作总结例8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在保密背景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可主动公开的信息十分有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属于人民银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非对外履职信息和其他依法不适合对外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根据以上规定,《中央银行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确认的49项秘密事项中涉及到基层分支行的事项和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秘密范围暂行规定》中明确的68项工作秘密中涉及到基层分支行的事项和信息都是不能公开的。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看,基层分支行可以公开的信息仅有涉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单位的联系方式和投诉方式,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本单位采集和生成的金融统计数据以及适合公开的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等几项。而具体工作中,又因考虑到人民银行对新闻宣传口径的要求和对舆情工作的重视,基层分支行往往将本单位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作为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金融统计数据也按照上级行标准对部分指标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难以开展。《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并对哪些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公开作了较为详细的分类规定,但对哪些信息可以通过依申请公开只是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通过排除不能公开的信息,事实上可以公开信息的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并没有实质性的拓展。

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别提出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设置了处罚性条款,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中也通过政务信息审核办法、监督检查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对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提出了要求,并通过建立制度对失于审查或审查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因此,对于基层央行来说,一方面面对的《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务公开在保密审查上的严格要求,另一方面面对的是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依申请公开工作难以实质性地开展。

(三)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保密知识、专业知识有待提高。一是目前部分基层分支行保密岗与政务公开岗工作人员并不是同一人,政务公开专职人员对保密法规的变化、保密的新要求等掌握得不如保密工作人员全面、及时。同时,政务公开工作中,判断某一事项或信息是否属于应该公开的范畴还需要该信息产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及负责人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政务公开原则,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中央银行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秘密范围暂行规定》等作出判断。而这些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均是兼职,在如何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如何正确确定公开范围、方式、时限等方面,由于保密知识、政务公开知识有限较难做出专业的判断。因此,可能导致该公开的公开不充分、不全面、不完整,不该公开不小心公之于众的风险。

二、在保密背景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公开与保密并重。信息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其不同的空间存在状态,决定了其作用的发挥及价值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的不同。信息的广泛共享性、重复利用性和无限开发性,决定了信息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方式是实行信息公开,而信息公开的程度又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主进程和经济发展速度。基层央行的信息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了解人民银行的职能、作用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树立央行在公众中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基层央行工作人员要树立辩证统一的思想,不能把政务公开与保密要求看作对立的矛盾,而要认真学习《保密法》以及人民银行的保密规章制度,掌握好保密的范围、事项。与此同时,准确把握政务公开范围、要求,提高自身政策和业务水平,并善于在工作总经验、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做到保密与公开两不误。

银行保密工作总结例9

1.金融IC卡的应用背景

金融IC卡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发行的,采用集成电路技术,遵循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具有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消费信用等全部或部分金融功能,同时可以具有其他商业服务和社会管理功能的金融工具。

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1.0)》,对IC卡电子钱包和电子存折交易进行了规范,标志着我国金融智能卡时代的开始。2005年人民银行又颁布了PBOC2.0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加快了金融IC卡推广的部署,初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金融IC卡时间表,将金融IC卡推广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预计到2015年,银行卡将全面实施银联PBOC2.0标准的金融IC卡。2011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银行卡芯片迁移工作,“十二五”期间将全面推进PBOC2.0标准的金融IC卡应用。当时选取了部分省市作为试点,发挥金融IC卡的拓展功能,促进金融信息化与城市信息化结合,扩充金融IC卡在支付领域的使用。

2011年7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的[2011]83号文,要求在现有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金融功能;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将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普通银行卡使用。2013年1月1日起,全国性商业银行均要开始发行金融IC卡,2015年1月1日起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均应为金融IC卡。

2.我行金融IC卡现状

我分行在2000年,就应东莞市社保局的要求,独家发行了集磁条和芯片一体的复合卡,不过当时的IC芯片只有医保消费和电子钱包功能,可在医院、医保商户使用,金融应用还是使用磁条,截止2011年底共发放40万余张。另外我行与天然气公司合作还发行了燃气磁条IC复合卡,用于现金或转账圈存购买天然气。由于以前银行磁条金融卡技术简单,磁条信息易被复制,使用磁条信息盗录装置复制银行卡磁道信息后,使得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盗窃持卡人敏感资料,通过针孔摄像机在ATM机上偷录持卡人密码等事件,以及伪造磁卡条、盗用磁卡信息的案件频繁发生,给持卡人和发卡机构造成巨额损失。

因此,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的方案》的通知,东莞地区已确定包含我行在内的6家银行为东莞地区社保卡业务的合作银行,并明确在2012年进行PBOC2.0国标社会保障卡的首发;我行已发放的旧金融IC卡,由于不符合新国家社会保障卡及PBOC2.0标准,因此需要更换卡片。为保证我行在同业竞争中的优势,稳定我行社保存款,对我行原有社保IC卡系统的改造已刻不容缓。

考虑到时间紧迫的因素,东莞社保金融卡的系统建设将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主要完成发卡及本行POS收单;第二阶段需求主要是解决银联收单。

3.社保金融IC卡的实施

3.1 系统结构

社保金融卡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子系统:

3.1.1 终端交易前置:负责受理本行POS医保交易、总行业务交易系统数据交换。改造现有社保IC卡前置系统相关服务程序。

3.1.2 社保交换系统:负责受理总行和社保的实时交易;非实时文件服务:负责与社保局进行文件FTP交换。

3.1.3 社保WEB管理系统:提供业务管理功能。

3.2 服务器组成

3.2.1 数据库服务器独立部署在一台服务器,为各子系统提供数据服务。

3.2.2 终端交易前置、社保交换系统部署在一台服务器。

3.2.3 社保WEB管理系统独立部署在一台服务器。

为符合信息安全要求所有都配备主备各一台机器,都是进行冷备。

3.3 关联的系统

为社保金融卡系统提供服务的分行内部关联系统有:

3.3.1 旧医保IC卡系统:提供社保IC卡换发社保金融卡的检查和账户结转的服务。

3.3.2 待遇支付系统:按原有接口提供社保金融卡客户的医保划拨服务。

3.3.3 社区银行:在社区银行中增加新社保金融卡的密码修改和余额查询等相关功能。

3.4 业务功能有

开户前身份核查、新发卡、换发卡、补换卡、医保卡激活、社保卡改密、社保卡密码重置、卡挂失/解挂、口头挂失及自动解挂流程、资金划拨、本行POS医保消费交易、本行医保POS消费清算、商户POS交易等。

为保证旧社保IC卡的正常使用,其中商户POS交易系统原来的交易全部保留,在其内增加社保金融卡的签到、社保消费、消费取消、结算、余额查询、改卡密码等功能。其中改卡密码为脱机交易,修改卡片内社保应用的密码。其它所有交易为联机交易,不进行写卡操作。

3.5 业务管理系统

3.5.1 系统维护

提供总控信息维护、系统参数设置、结息日期维护等功能。

3.5.2 用户管理

提供修改密码、角色管理、用户管理、审计日志等功能。

3.5.3 资料维护

提供支行、网点、商户、终端等资料维护管理。

3.5.4 卡管理

提供发卡流程管理、卡资料管理、补换卡申请等功能。

3.5.5 业务处理

提供日终处理、结息处理、交易撤销、卡注销等。

3.5.6 资金清算

提供本行直联POS收单的商户清算相关凭证及报表。

3.5.7 查询统计

提供交易流水等面向分行管理和持卡人的查询。

3.5.8 定时服务

3.5.8.1 日终处理。

3.5.8.2 向社保局发起卡况同步。

另外还有提供面向总行和社保局的接换服务,和社保实时接口服务、社保文件服务

3.6 POS交易前置

重新部署一套前置系统,功能与原医保交易前置类似,新增与交换系统通信的接口。POS终端医保卡和特门卡的交易依旧连接旧的前置,社保金融卡的交易连接新的前置系统,POS终端下载参数时连接新的前置系统。

3.7 加密机安全服务

新增一套与现有医保相同的加密机设备进行加密,由加密机提供前置与终端之间的交易报文MAC验证和计算。

3.8 数据移植

原有资料数据的导入,网点、商户、终端、用户等资料。

这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不单要开发以上系统及功能,还要对现有全市在用的POS、社区银行等自助设备全部进行改造升级,在社保局、总分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分行的社保金融IC卡项目在2012年6月试运行,并按计划于7月1日正式对外推广使用,从而及时保证了我市30万原社保IC持卡人及附属子女卡的更换,和抢占社保简易卡持卡人的份额,同时在部分医院可以做为诊疗卡使用。

4.金融IC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4.1 行业标准各自为政,应用推广遇阻

当下,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标准,想让金融IC真正发挥作用,实现‘一卡多用、全国通用、惠民便民’,就需要统一标准。然而在我们推广过程中发现,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大多已建立部门标准,对于新兴行业应用又处于空白,导致金融IC卡推广遇到许多技术壁垒。

4.2 部门利益复杂,难以沟通协调

我行现发行的社保金融IC卡是符合国家标准的IC卡,添加应用已没有问题,如上提到该社保金融IC卡已有诊疗卡功能,,可是不少医院以各种借口拒绝使用,更别说在上面加载燃气应用了,部门协调不易,困难重重。

4.3 国内芯片产业不成熟,成本居高不下

由于金融IC卡关系到账户的资金安全,制造技术要求比较高,虽然目前我国已能生产出相关芯片,但芯片产业链还不够成熟,未形成芯片产业化格局,各银行发行金融IC卡仍需较高成本,因此除这种社保卡强制要求更换外,其他银行卡的更换相对比较缓慢。

5.金融IC卡应用展望

虽然金融IC推广中遇到种种困难,也挡不住我们发展的脚步,在人民银行的积极推动下,全国金融IC卡推广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2年年底前实现了金融IC卡在银行增量发卡中占比超过15%,2013年8月底,我国金融IC卡累计发卡3.4亿张,存款余额和消费额不断增长。目前,金融IC卡已实现在全国ATM和商户POS的全面受理,发卡量和交易额正迅速增长,其中今年7月单月跨行交易金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同时全国可接受金融IC卡“闪付”的非接受理终端已超过130万台。

清远、湛江、韶关、梅州等城市陆续发行了市民卡,并在学校饭堂、公交车、加油站、报刊亭等多个领域实现了快速小额支付的应用推广。广州大学城的金融联名卡,集成了公共事业日常应用、金融应用和学生、教职员工、社会人员的身份识别,成为大学城内真正的‘一卡通’。

银行保密工作总结例10

FD集团企业成立于2003年6月,是国有控股大型中外合资能源企业,注册资本近40亿元。成立八年来,FD集团企业始终坚持把资金管理放在财务管理的第一要位,始终把握资金管理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服从和服务的大局,利用ERP财务软件、CA电子签名证书以及“银企直联”系统等先进手段,发挥资金集合效益,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全面防范资金风险,始终努力探索一条符合企业实际的资金管理道路。2007年底,随着电子商务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国内各商业银行陆续推出“银企直联”业务,FD集团企业高层高度关注和重视。对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如何利用金融创新手段和管理创新手段加强集团企业的资金治理,加速资金治理创新,已成为摆在FD集团企业决策者面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介绍FD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建设的主要历程,具体介绍“银企直联”系统的主要功能,指出“银企直联”对加速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积极作用,并对集团企业开展“银企直联”业务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建议。

一、FD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建设的主要历程回顾

2007年底,通过四年多的快速发展,FD集团企业已成为该省内排名靠前的国有控股企业,所属各分、子公司已多达20多家,面临着跨省、市、县、区的管理困惑,管理面积广阔,资金管理松散低效,所辖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银行账号多且分散,资金沉淀很大,集团没有形成有效的“资金池”,集团银行授信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集团没有体现出集约化的资金实力。鉴于上述资金管理现状,FD集团企业于2007年12月14日成立了资金结算中心,主要负责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各分公司、控股公司资金收付、往来结算,监督、监控各成员企业的资金使用,办理内部存、贷款业务。资金结算中心人员到位后,立即下发了《FD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实施方案》,成立了资金结算中心实施领导小组,明确了纳入资金结算中心的各成员企业范围,制定了资金结算中心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前期摸底调查,采购软、硬件,向银行传递合作意向等工作后,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于2008年2月20日正式启动,2008年6月16日正式上线运行。

FD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系统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使用了用友ERP-NC5.02资金管理软件。资金结算中心与商业银行通过租用电信2M专用数字光纤直接将企业资金管理服务器与银行银企直联服务器连接,初步实现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与FD集团企业的银企直联。资金结算中心与下属各单位通过租用电信专用数字光纤或Internet网络进行连接,各单位访问资金管理服务器采取经过加密的SSLVPN通道并经过第三方CA(企业自建CA系统)强加密认证后进入FD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内部网络访问用友ERP-NC5.02软件。为确保资金结算的安全性,公司下属各单位访问资金管理系统时还需通过第三方CA(天威诚信CA托管系统)强加密认证。最终实现下属20多个单位近50个银行账户能够使用Internet网络,第三方CA强加密认证,用友资金管理系统,实现商业银行结算系统的网络前移,实现了资金定时归集、下拨,实时结算,满足了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

二、FD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中“银企直联”主要功能

“银企直联”是指以专用网络光纤或Internet网络为媒介,以企业ERP财务软件为载体,通过加密通道实现集团企业与银行后台服务器之间联系,集团企业以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可以通过财务软件发出指令,利用“银企直联” 通道,使银行做到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信息为依据,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是现代“电子商务”的表现形式之一。“银企直联”基于传统金融服务并有了新的拓展。现阶段具备的功能有:资金自动上收归集,资金实时计划下拨,资金余额和发生额的网上实时查询,24*265网上实时支付结算,职工工资单的查询,资金集中管理、监督和控制。“银企直联”的功能特点有四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实时性,通过网上资金结算,只要网络畅通,同城或异地可以瞬时实现资金的转帐。这种功能的实现相当于FD集团企业所属各分、自公司都成为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能够独立、及时地进行款项的支付、划拨,资金流水的查询等。其次是高度个性化:商业银行在收到FD集团企业内部各单位财务ERP系统发来的个性化业务申请后,将该个性化的业务申请转换成商业银行标准格式的业务指令后分不同的业务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企业要求的格式返回,也能将银行柜面传统业务处理结果按集团企业要求的格式主动发送给企业。同时,“银企直联”能够通过参数设置满足用户对币种信息、用途信息的个性化需求,可以为用户提供标准格式的电子对账单,也可按照用户的要求提供个性化的电子对账单,提高对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节省了大量的手工勾账工作。再次是资金集中化:“银企直联”能够为FD集团企业资金结算中心提供按照预先设定的路径和规则自动或手动完成资金归集和资金下拨,方便资金结算中心对下属各单位内部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彻底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减少资金冗余和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最后是高度安全性:FD集团企业内部各单位通过专用网络或Internet网络与资金结算中心连接,再通过资金结算中心与银行之间的专用光纤最终与商业银行连接,有关资金查询、支付、转账的通讯和数据传输都将会被加密,打包,并经过规范的签名和验签后,被商业银行接收、解密、解包,整个过程可确保交易信息的唯一性,交易行为的不可否认,交易痕迹的永久保留。

三、“银企直联”对加强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和积极作用

从现阶段来看,“银企直联”业务仍然是新生事物,其生命力强,生存空间广阔,主要是因为其对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有着相比银行柜台业务、网上银行业务难以比拟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一是有利于集团企业资金管理水平上台阶。开展“银企直联”业务,能够监控集团企业及分、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防止资金“跑冒滴漏”,防范资金“三乱”风险。对集团企业决策者而言,“银企直联”系统可以查询集团公司及任何一家分、子公司的资金状况,资金流水,能够随时摸清家底,掌握资金结余情况,有助于做出正确决策;对于集团企业内具体工作的财务人员而言,只要在计算机终端上轻轻按键,就可以实现资金划转、结算并立即查询结果,其实时自动对账功能,使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大为减轻。因此说,“银企直联”运用得好,将大大创新企业资金治理的方式、手段、内容,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二是有利于加速集团企业整体资金周转。通过“银企直联”,在网络畅通的前提下,只要几秒钟资金就能实现结算,与传统方式比大大缩短了资金的在途时间,加速了资金周转和流通,为企业节约了资金的时间价值;集团企业对各基层单位的收入主动划款,定期上收,减少了环节,加快了资金向总部的回笼,确保了经营活动资金的正常运转。同时,对所属各单位银行账户资金零余额管理,确保了“资金池”的蓄水池效应,实现了资金效益最大化。三是有利于降低集团企业资金结算成本。由于集团企业大部分早已建立广域网,具备上网条件,所以除了每年少量的证书硬件投入外,不需额外追加其他费用。虽然“银企直联”业务现阶段比照传统业务收取手续费,但FD集团企业通过资金集中管理以后,提高了与银行谈判的话语权,在手续费的收取上取得了很大的优势,商业银行同意手续费打8折,有效地降低了资金成本,相信随着集团企业自身“资金池”优势的逐步显现,肯定能够争取到更多地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成本。四是有利于提高集团企业整体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FD集团企业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后,与合作银行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每个合作银行的日均存款和月度流水额都有明显的增加,合作银行将FD集团企业看成一个授信单位,通过与各自总行的沟通和争取,将FD集团企业整体的资信等级普遍提高了1-2级,最高的已经达到了AA+,达到了区内先进水平。同时,普遍提高FD集团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授信额度,对于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了最大限度的支持。这种优势,在今年这种适度从紧甚至于严格从紧的货币政策环境下就显得非常重要,有力的保障了FD集团企业今年项目进度和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四、集团企业具体开展“银企直联”业务的实施建议

通过分析FD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建设的具体案例,我们提出集团企业在具体构建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以及开展“银企直联”业务时的实施建议:一是组织保障。成立资金结算中心,归口开展“银企直联”业务,发挥企业内部银行的作用;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协调工作,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执行,工作小组除了配备集团企业具体落实实施的人员外,还要聘请银行、软硬件企业、安全认证企业及相关专业部门的专家共同参与,并对有关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指导开展“银企直联”业务的能力。二是流程保障。开展“银企直联”业务,要做好总体安排,分步实施。确定实施”银企直联”业务的时间表,选取满足条件的单位一次性推广,一步到位。通过召开基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建设动员大会,宣贯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性,表明集团企业推进此项工作的决心和信息,消除各单位负责人的顾虑,统一思想,强调执行力。通过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和《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解决资金结算中心归集各独立法人之间银行账户资金的法律障碍,为下一步实施“银企直联”铺平道路。通过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安全可靠程度高和业务往来较紧密的的商业银行、软硬件公司、安全认证公司等企业作为合作单位,确保具体实施过程通畅顺利。三是安全保障。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达到何种效果,最根本的前提是要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银企直联”系统应从四方面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

1.在数据网络传输方面,采用高强度的SSL安全通信加密手段,以保护用户信息不被外界窃取和修改。

2.在身份认证方面,利用国际上安全性最强的CA认证体系,可有效地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认合法用户的身份,核查用户的数字签名,确保操作的唯一性和不可抵赖性。

3.在整个系统的网络框架上,设置多重防火墙和一个安全服务器,以防止非法人员的入侵,保证整个系统的安全。

4.在业务处理上,在电子付款指令中增设一个支付密码,经过业务人员、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才办理付款,同时商业银行的“银企直联”服务器上只接收从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服务器上传输来的资金收付款信息,而且该信息必须是打包加密的,这样商业银行才会给予接收、解包、解密,完成集团企业的业务指令。四是制度保障。最强大的集团企业受到的致命伤害往往来自于企业内部,再强大的组织、流程、安全保障都离不开严谨的制度保障。集团企业在开展“银企直联”业务时,关键是要制定于企业实际相结合的非常严密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该制度体系应包括银行账户、资金结算、资金计划、会计核算、资金操作等相关制度要求。一定要健全监督机制,避免高科技犯罪,同时对出现结算纠纷要做好充分的预备,建立应急预案,准备好应急措施。同时,通过健全内部流程中各操作岗位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和权限治理,定期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具体经办人员责任心、爱岗敬业的精神和警惕能力,从制度体系上保障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FD集团企业资金管理系统解决方案》,2008-3-20.

[2]《FD集团企业银企直联方案》,2008-2-10.

[3]《FD集团企业CA认证项目数字认证实施方案》,2008-4-20.

银行保密工作总结例11

在金融支付工具中,支票携带方便,具有信用和授权补记等功能,是我国最普遍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支票只能在同城范围内使用。在跨区域经济往来中,人们只能选择汇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甚至现金支付等结算方式,票据传递成本高、清算效率低、资金在途时间长,缺乏灵活性和便利性,使用极不方便。

支票影像技术是银行综合运用影像技术和支付密码等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进行提示付款,实现支票全国通用的业务处理技术。票据影像交换系统就是影像技术在银行票据交换过程中的实体表现。

一、建设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

1.有利于推动我国支票业务的发展,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支付结算需求

近年来,虽然电子支付等新型支付工具发展迅速,但支票仍是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据统计,2007年支票的年签发量为12亿笔,金额达300万亿元,其中跨城市的支票使用量达到10%左右。伴随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金融市场的紧密联系、经济主体的频繁交往和地区经贸的纵深发展,支票日益呈现突破地域限制和实现全国通用的态势。我国部分地区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组织下,开展支票跨区域使用试点,例如京津廊区域、上海及周边区域、广深区域等,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支票全国通用的强烈需求。

2.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基础设施,顺应国际支付清算的发展趋势

目前,许多国家的支票均已实现全国通用,美国《21世纪支票法案》在保护传统清算方式的同时,鼓励采用影像技术推动票据的无纸化传递和清算;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建设基于影像技术的全国支票截留系统。显然,影像技术正引领未来票据领域的发展,在支付清算过程中起到重大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审时度势,在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于2007年在全国金融系统推广了以影像技术为支撑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平台,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和支票全国通用。

二、影像交换系统的总体架构及处理流程

根据我国幅员辽阔、业务量大、各地业务量不均衡等实际情况,同时为避免业务处理集中于一个节点带来的巨大压力,影像交换系统采用了三层结构:第一层是影像交换总中心,负责接收、转发跨分中心的支票影像信息。第二层是影像交换分中心,负责接收、转发同一区域内的支票影像信息,并向总中心发送和接收跨分中心的支票影像信息。第三层是票据交换所,负责采集支票影像信息和录入电子清算信息,按规定格式生成支票业务报文。

影像交换系统提供了多种接入方式。银行机构可以直接接入影像交换系统,也可以通过票据交换所间接接入影像交换系统。采用直接接入影像交换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影像采集条件,并与影像交换系统连接,通过省级机构集中向影像交换系统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采用间接接入影像交换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由于未与影像交换系统直接连接,可采取传递实物支票或磁介质方式,委托票据交换所向影像交换系统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其中直接接入方式能更好地提高支票清算的效率,目前,建设银行和华夏银行已实现直接接入方式。

影像交换系统的处理流程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纸质票据流,即收款行完成纸质支票的截留和影像采集;第二阶段是影像信息流,即影像交换系统将影像业务信息传递给出票人开户行审核付款;第三阶段是资金清算流,即出票人开户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业务回执和完成资金清算。

三、影像交换系统的信息安全技术

支票影像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主要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来保证。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采

用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加密技术,对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目前票据交换所和具备影像采集条件的银行机构,都在使用数字证书对支票影像业务报文进行数字签名,不仅保障了网上传递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也保证了交易实体身份的真实性和签名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四、影像交换系统在银行支付结算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退票率过高。主要表现为空头支票、印鉴不符、支付密码不符和信息不匹配等,对支票影像业务发展和社会公众信心造成了不利影响。二是逾期业务量大。按照规定,出票人开户行收到影像信息后,应于T+2日内返回业务回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银行未按规定返回业务回执,造成客户资金无法及时到账,影像交换系统支持支票异地使用的及时性和便利性未能充分体现。三是跨区域业务量发展较慢。据统计,新增跨区域支票业务主要在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而经济落后地区发展较慢,这种局面很大程度制约了影像系统的应用。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银行基础设施不完善。如采用印鉴核验的银行未完成客户印鉴入库工作,采用支付密码核验的银行支付密码推广不到位或未与客户签订依据支付密码核验的付款协议,造成核验通过率低,出现退票;大多数银行采用分散接入方式,业务处理自动化程度低。二是支付清算纪律不严格。一些银行存在无理拒付、随意退票、逾期付款等现象,造成大量退票和逾期业务。三是业务操作不规范。一些银行不按规定加盖银行机构代码,录入信息与影像信息不匹配。四是影像核验过于审慎。少数银行存在“宁可不付,不可错付”的心理,对电子验印系统参数设置过高,不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影像稍有瑕疵便直接退票。

五、推动影像系统建设和业务发展的措施

为解决上述问题,保障支票业务的正常清算,人民银行着重采取了以下措施:

1.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础设施

一是鼓励具备条件的银行集中接入影像交换系统,提高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水平和系统效率。

二是要求各银行协调客户,在新收支票或存量支票上加盖付款银行机构代码,确保支票影像业务传输路径的准确性。

三是支持银行的接口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

四是督促银行做好电子验印和支付密码的核验付款工作。

2.提高影像采集的质量

为提高业务处理效率,防范客户资金风险,各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的选型指导意见采购扫描仪,并与外挂软件兼容。票据交换所的扫描仪应按规定设置图像采集标准。各银行要加强责任心,认真录入和复核,确保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信息一致。

3.严肃支付清算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