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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财政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必须客观、完整、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做出检查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划分予以积极参与配合。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每年年末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检点,统一安排,并将汇总的检查计划报经财政局党组批准后,予以下达执行。
第六条对外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预算、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退付预算收入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
(九)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七条财政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涉及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特定专项检查以及市政府和财政局党组交办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牵头、会同并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财政厅直接部署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组织实施。
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部门管理工作需要纳入计划的其他检查项目,由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检查结论抄市财政监督稽查局备案。
第八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九条对外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财政系统人员实施,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以回避。对检查项目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等特殊情况可依照有关规定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参加,并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竞标竞聘,费用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依据有关标准统一结算。
第十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被查单位的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外监督检查应予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在实施检查时送达。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经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报告,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问题的种类、性质向财政局党组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五)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的签名。
第十四条检查组向财政监督稽查局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检查涉及的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检查报告送达回执、检查询问记录单等文书格式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设定并印制。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开具并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与审理相分离制度。审理工作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财政局设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审理小组”)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定性。审理小组成员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人以及每次被检查对象所涉及财务管理分管处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小组组长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财政监督稽查局审理处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及其他材料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充、完善;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终止审理,并通知检查组予以证明、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后另行调查取证;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处理建议不适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四)检查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审理小组组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审理认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提出的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等材料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时间可延长60日内。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审理小组对检查事项审理完毕后向分管局领导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形成的检查结论统一以“财监审字”的名义下达。检查结论的执行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会同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拟做出的检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的,财政监督稽查局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经财政局税政条法处依法举行听证后,再由审理小组提出检查结论或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涉及检查结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由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办理,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当年全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列入部门预算。当年财政监督检查经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追加。财政监督检查经费专项用于与监督检查业务有关的资料购置与印刷、业务培训、设备配置、专业人员聘用等开支,实行报帐管理,原则上用于当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内的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向财政局办公室核报。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以库存的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食市场,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它特定用途。
第四条县商务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价差损失等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对库存实施监管;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经营管理,做到“一符四无”,即账实相符,无霉变、无鼠雀、无虫害、无事故,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计划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县级储备粮规模为2500吨粳稻。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及政策性动用,由县商务局负责提出,经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会商,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价格,报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批准后,实施轮换。
第三章粮食库存管理
第八条县级粮食储备的承储企业必须是经县商务局审批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承储企业必须按确定的库点、仓号储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报县商务局批准。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依据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承储企业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可先凭县政府的通知办理出库,事后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储存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认真执行县商务局制定的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规范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报表,切实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自觉接受上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一条县商务局和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粮食品质,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县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县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账目、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的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粮地点逐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进档备查。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执行,即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补贴0.08元;利息补贴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由承储企业提出拨补申请,县商务局审核后,县财政局按季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第四章粮食轮换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中等质量标准的当年产新粮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的入库成本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县商务局、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食的储存品质年限等情况,在每年年初按一定比例提出轮换计划,报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批准,原则上每年轮换小麦三分之一、粳稻三分之二以上,但三年必须全部轮换一次,具体轮换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要按照“先入先轮,均衡有序,确保质量,节约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承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轮换。因先销后购形式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及时存入农发行专户。
第二十条轮换所需的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执行,即小麦每年每公斤0.04元、粳稻每年每公斤0.08元。正常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经营,盈亏自负,并建立轮换风险基金;由县政府决策用于宏观调控或其它特定用途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财政负担,动用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县商务局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领导,对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质量及轮换落实情况,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要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回收贷款,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设立信贷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行同步变化。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管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贷款按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
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二十七条县商务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时,县商务局应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八条县商务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情况时必须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权力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管理。承储企业要接受县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并积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需积极配合县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商务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实物台账。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
(四)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五)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经检查,储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商务局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品质非正常下降以及非正常情况不报告。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
(三)轮换期超过规定时限。
(四)入库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及农发行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市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粮食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市粮食局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经市粮食局审核,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取得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资格,可以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任务。
市粮食局应当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和承储企业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按省级储备粮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及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七条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四条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市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七)项之规定,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八)项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市农发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调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节约成本。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共同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县粮食局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业务委托,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县级储备粮油的综合平衡计划,指导和协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安全、购销及调运等行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和粮食风险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对有关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资金供应和信贷管理。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收购、保管、销售和调运工作由县粮食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购、销县级储备粮油应当由粮食局组织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购入的县级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食用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油。
第九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接受县粮食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实行委托制。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参与,采取招标等方式在取得承储资格的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业中确定承储企业,并由粮食局与之签定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承储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县粮食局每年对承储企业的储存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3次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由县粮食局在县内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企业中按下列条件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承储库符合县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和储粮技术要求,交通方便;
(二)有效仓库容量在100万公斤以上,并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条件;
(三)具有管理水平高、业务精干的专业保管技术人员。做到管理有序,储粮科学、规范;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规范管理:
(一)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储备粮油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二)严格按照“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帐记载、专人管理)四落实(品种、地点、仓库、质量)”的要求进行储存,确保存储粮油安全,管理规范;
(三)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仓库必须统一制挂XC字样的匾牌,匾牌为白底红字,规格为(长)60cm×(宽)30cm。未经县粮食局同意,不得变更县级储备粮油承储的地点和仓号;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帐卡记载、粮情检查记录、档案管理、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及时改正。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局。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破产时,其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在核实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相关责任后,由发改局会同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安排处理。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储备粮油品质良好,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根据储备粮油的品种和储存年限情况,原则上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储存企业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粮食局在每年12月底前审核下达次年轮换任务。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期限内适时择机轮出,但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将轮换情况(包括轮入、出的品种、等级质量、出入库时间等)书面报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
第十八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管理,对批准轮换的粮油要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轮换按计划进行。
第五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粮食局(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措施等下达动用令,督促承储企业具体执行。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下达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第二十一条建立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期间粮油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90日内,将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油按品种、数量、质量购进入库,确保应有的规模。
第六章县级储备粮油资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必须坚持“钱随物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在下达储备计划时确定,并在轮换时按照确定的购进价格进行调整。
县级储备粮油成本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粮食局检查落实提供的情况或意见,计算拨付到农发行(行)专户。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财政局核实,拨入资金补充或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实行事先预拨、终了决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保值增值机制。按照经营型财政和市场规律要求,实行“高抛低售”的方式运作,当粮食市场充裕,价格较低时,吸纳粮油、稳定价格,当粮油市场短缺,价格高时,抛售粮油,平抑价格,达到保值增值和稳定社会作用。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发生的价差,由县财政局核实后,通过县级财政拨付或上划县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正确反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情况,并按时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
第七章县级储备粮油责任
第三十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油法规、规定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安全等储存情况;
(二)检查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质检、会计、统计资料等有关情况;
(四)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信贷、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责成承储企业纠正、处理。承储企业务必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办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和签字等工作。检查记录情况应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油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情况而不责成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限期改正、信用制裁、罚款、取消承储资格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八)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替代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管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条六条市粮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南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不得隐瞒和积压。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九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根据储备粮收购时间、质量、储存条件,每储存35年轮换一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年度轮换数量,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审批并按照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经市粮食局审核确定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为当年或上年生产的新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所产生的储备费用参照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即保粮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储备粮成本价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季核定后拨付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市场价格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二条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下达动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市粮食局应当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对本企业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督。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一、使用范围
教育费附加是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的教育专项资金。市直教育费附加用于市城区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改善市属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市属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和师资培训,支持市属职校学校建设。教育费附加依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教育费附加安排以基础教育为主,按有关规定安排职业教育。
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统筹安排原则。教育费附加结合学校非税收入统筹使用,以调整市直教育结构,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绩效预算原则。注重发挥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项目有评审、执行有考核、绩效有评价。
三、使用安排
教育费附加支出安排,按照学校申报、教育局提议、财政评审、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在执行过程中个别项目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再行调整。具体操作程序:
(一)各相关学校根据本单位改善办学条件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二)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入库数通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根据年度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单位需求,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实行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五)市教育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修改完善安排计划;
(六)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报请市政府审定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计划。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年度安排计划;
(七)资金使用学校根据下达的教育费附加计划项目类别,分别实施政府采购和基建项目招投标程序。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进度及基建项目完工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八)资金使用学校基建项目完成初步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
(九)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项目绩效评价。
根据教育费附加年度计划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门管理,专项用于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中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和对项目管理先进单位的以奖代补及项目管理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同等条件下,对项目实施效果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学校,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安排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
四、资金管理
教育费附加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基建项目按招投标程序规定实施,用于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购置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的总规模,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计划,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计划,建立项目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一、加强预算编制,夯实执行基础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坚持公共财政理念,以人为本,采取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方法,将所有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户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继续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集中政府财力向“三农”、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节能减排、城区经济等方面倾斜,重点关注民生事项。
二、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是满足部门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的财力保障。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区财政局尽早下达计划和预算,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9月底之前,专项资金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60%、80%。除特殊原因外,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拖延至第四季度分配。各部门确需追加预算的事项,先由区财政局在部门安排的项目预算中调整,超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由区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要不断改进超收收入使用办法,超收财力主要用于民生事项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对于单位年终的项目结余资金,区财政局按总额(上级专款以及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除外)的50%结转给单位使用,其余50%平衡预算。对于年终单位项目的结余超过其当年预算总额5%以上的,区财政局在编制单位以后年度项目预算时,根据超出资金数额核减该单位项目预算的财政拨款规模。跨年度结余的,全部由区财政局平衡预算。
三、规范支出程序,严肃财经纪律
基本支出要按照序时进度,计划使用,杜绝前松后紧或前紧后松。
专项支出要明细支出项目,按合同或工作进度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坐收坐支。
没有明确项目的专款,不准款项所在单位自行分配,须经财政局相关科室出具支出通知单后方可支付。
四、加强预算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预算监督的重点是“三农”、教育、科技、社保、医疗卫生、城市建设等涉及民生的重要专项资金,要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预算监督的检查结果是编制次年预算,执行当年预算包括当年资金拨付、项目资金调整、年度决算和项目完工(竣工)结算(决算)的重要依据。
本区内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信息化新建项目和信息化结转项目)。
二、项目分类
新建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实施的项目,包括新建信息系统的项目和对已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
结转项目,是指上年度已由区信息委组织评审并同意实施,且区财政局已安排预算并纳入分年度滚动管理,本年度需在部门预算中继续安排实施的跨年度项目。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区信息委是区级信息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的技术论证,硬件购置、软件开发总体经费支出的审核等,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区财政局是区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审核和平衡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管理流程
区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的操作流程主要分:立项阶段、建设阶段、验收阶段。具体操作流程如图所示(附件一)。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信息系统监理、信息安全测评和软件评测等政策法规或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市、区两级关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和信息化标准建设的要求,按照区财政局预算批复,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一)项目建设申请和审核
1、对列入本区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并上报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二)。
2、信息委对申报表作审核,特别对项目的功能需求作深入的调研,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区信息委将确认意见书送区财政局备案。
3、重大项目要引入信息化项目监理。
(二)招投标和采购
1、1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50万以下采用分散采购,50万以上采用集中采购;
2、1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
(三)资金拨付
列入本区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拨付,根据建设项目合同书及施工进度,由区信息委核准,区财政局核定拨付。
项目实施过程中,区信息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包括对项目总体计划审核、项目进度管理、参与重大变更审核、了解试运行情况、参与重大会议等。
(四)测评、验收和决算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区信息委、区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和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测评:软件开发项目需进行软件测评。涉及网络安全要求的项目及单位的项目需进行安全测评。
提升财政监督理念,完善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延伸,是新时期财政监督发展的需要。从几年来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看,违规违纪问题产生的原因,大体可以概括为:一是由于政策滞后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造成的违纪。如招待费问题,按国家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但这一标准已很难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造成单位招待费超支,有的单位私设“小金库”来满足自己需要。二是财务人员政策观念淡薄,业务水平低造成的违纪。如一些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出现白条列支、固定资产不入账、违反控购采购规定、截留国家预算外收入等现象。三是财政财务管理和工程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违纪问题。由此看来,如果我们还用就检查论检查、就违规论处罚的财政监督理念来统领我们的检查工作,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监督理念不能停留在原有的状态上,而是要提升到新高度,用新的理念来谋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即财政监督要以检查为手段,以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为目标,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同时,应与审计部门共建一个监督检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以便进行现代化的、有效监督,构建科学高效的财政监督机制,从而达到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不断推进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一)内强素质是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保障。只有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高的监督检查队伍,才能出色地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在内强素质上,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强化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督检查干部队伍,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我们一抓学习。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强化学习,就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学习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学习上,我们采取自学和统一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抓工作作风。财政监督是一项严谨而又艰苦的工作,必须有求真务实、坚持不懈、热忱服务的工作作风。每当被检查单位有抵触情绪或提出问题时,我们就不厌其烦地讲解有关政策法规,保证圆满完成检查任务。三抓廉政建设。建立一支清正廉洁的监督检查干部队伍是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的先决条件。因此,在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上,一是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教育干部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二是要求检查人员不许在被检查单位吃请,不许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纪念品,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正是如此,几年来我局从未发生过违法违纪现象。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为强化财政监督检查职能,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我们先后制定了《*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市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纪律准则》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规范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行为,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而且提高了监督检查机构的整体素质,使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外树形象是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保障。检查与被检查本身是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取得被检查单位的理解和配合,我们的做法一是执检部门要端正态度,以服务之心来实施检查,将检查工作寓服务之中,以缓解被检查单位的抵触情绪。二是要实事求是地对待查出的违纪问题,充分考虑问题的成因、违规程度,按照财政法规做出公正的处罚。与此同时,执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纪律准则》,严禁吃拿卡要,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在公正的平台上进行,真正树立起财政监督检查干部公正廉明、热忱服务的工作形象。几年来,我们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始终坚持财政监督寓财政财务管理之中,寓服务之中。我们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规范行为的关系,也取得了被检查单位的理解和配合。由于我们依法行政能力较强,执法形象较好,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市政府指令我局对20*年中国*国际矿泉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拓宽财政监督检查领域,深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一)科学统筹、合理安排,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根据《*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规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为的是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降低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我们着重解决监督检查一口出的问题。首先,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前,向局内各科室印发“关于各科室拟报年度财政专项检查的函”,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科室将拟定的专项检查计划,报监督检查局。其次,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确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单位。再次,根据局党委意见确定内部审计单位。最后形成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法制局批准。20*年,我们将省局安排的工商系统、药监系统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我们计划安排的天然林保护资金专项检查结合起来,用一个检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年我们又将省厅安排的政府性基金检查和“双清”检查合并在一起,一次性完成两项检查。这既节省了时间、人力、物力,又减轻了被检查单位负担,提高了监督检查工作效率。
(二)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提高监督检查质量。财政监督不能就检查论检查就违规论处罚,而是通过财政监督检查发现财政财务管理的漏洞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达到完善管理的目的。这就要求监督、处罚与管理有机结合。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求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注重解决监督检查中的热点问题,不断深化监督检查工作。
1、强化内部监督,完善财政内部管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重要手段。在认真总结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据此,不断拓宽内部监督检查领域,实现了内部监督由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向监督检查财政财务法规政策和贯彻执行情况的拓展。20*年3月,我们对局属农发办进行了检查,发现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上都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就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农发办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同年6月对所有农发资金项目全部实行招投标管理,保证农发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2、查管结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因此,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几年来,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完善财政财务管理为目标,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规范行为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第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要寓财政财务管理之中。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手段,完善财政财务管理是目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一要发现财政内部管理上的问题,二要寻求解决问题、堵塞漏洞的方法,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我们对本地区技术监督系统2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发现,各县区的年末经费超支一律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导致各单位的会计报表资产虚增、结余虚增,会计信息不准确。我们为其纠正了这一错误,使各单位能正确地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处理各项帐务,从而规范了财务管理,维护了财经法规。实践证明,我们通过检查找出共性和个性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财政管理,促使被检单位规范财务管理,维护国家财政法规的正确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规范行为的关系。在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势必涉及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行政执罚,而行政执罚的目的在于增强被检单位遵章守法意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完善财政财务管理。我们对*市建设局及所属事业单位2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发现,整个系统的事业单位都未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原因是财政局在印发相关文件时,只发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没有及时转发,而财政部门本身宣传又不到位,导致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均未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此问题做出了从轻处罚并责令改正。由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目的在于规范行为,完善财政财务管理,为此我们建立了回查制度,对责令改正的问题和应补缴的税金等事项进行回查,该调账的调账、该补缴的税金要补缴,维护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严肃性。
3、拓宽专项检查内容,提高专项检查质量。为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在认真总结多年来专项资金检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我们认识到:专项资金检查如果只对账面检查,就不能全面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为例,20*年我们受省局委托对本地区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为了能够客观公正地检查和评价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我们从市基建审核中心抽调了一名水利工程技术人员与市监督局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从工程立项、招投标管理、预决算编制及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详实的检查并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查出违纪金额2,200万元。其中: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挤占挪用工程款、超批复概算范围支出、未按规定取得票据、无原始票据列支等,违纪金额2,058万元,占违纪总额的94%。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工程招标形同虚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非中标单位,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工程预决算审查不严,造成多支付工程款等,违纪金额142万元,占违纪总额的6%。如果扣除尚未取得原始发票列支的违纪金额1,765万元,那么财务违纪金额占违纪总额的67%,工程管理方面的违纪金额占违纪总额的33%。这说明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除了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违纪问题,工程管理方面的违纪问题也相当严重,因此,专项资金检查除了账面检查外,还必须延伸检查相关内容,从而达到客观公正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几年来监督检查工作的体会
一是加强领导是构建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的关键。建局初期,财政局党委不仅十分重视机构编制和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配备,还协调县区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了较为精干的专职人员。随着监督工作的发展,市财政局精干整化了监督检查局和监督检查办公室的力量,以财政局文件形式印发了监督检查局制定的《*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多种工作制度和规范,要求各科室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局开展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在抓典型案例出“精品”工作中,或遇到较大阻力和繁重任务时,财政局领导都及时帮助我们解决。实践使我们感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始终贯穿在整个监督检查运行机制之中,特别是关键性的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做好我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我局重点检查二十个单位(名单见附表),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以被查单位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为重点,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检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时,将向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报告有关情况,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加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一是强化对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节能环保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财政投资的经济效益,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强化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四是重点检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时反映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财政风险;五是服务房地产宏观调控,开展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重点选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成本费用核算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合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医院、学校等单位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组织方式
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区财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下设以为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从年月起至8月结束,为期5个月。
五、工作步骤
按计划检查时间,整个检查的开展分别为准备实施、全面检查、总结上报和考核评价四个阶段。
(一)准备实施阶段
月日-月日,成立检查小组,各检查小组针对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
月日-7月31日,按照工作要求,各检查小组分别对所检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提出整改意见。
(三)总结上报阶段
8月1日-8月15日,各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撰写检查总结;各检查小组于8月15日前向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材料,包括各检查小组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整改措施、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分析归纳等)和检查情况表(纸质和电子版)等。
(四)考核评价阶段
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小组的检查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整体成效,检查工作的总体组织情况,对社会宣传工作情况,检查和处理处罚的力度和规范化,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等。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充分准备
加强管理,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明确工作重点,以高度责任感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对待检查。检查前要收集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资料,查前准备工作要做细做实,保证按计划完成检查工作。
(二)依法行政,严格检查
(一)实施组织领导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做到领导机构及人员到位、实物工作量到位、工作机制和责任制落实到位等;是否依法、高效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是否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受援地的协作配合。此项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为主负责。
(二)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使用是否做到依法有序,即是否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是否如实统计、汇总和及时上报、公布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情况及安排使用情况;是否对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的诈骗行为进行重点查处,保证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等。此项监督检查由民政部门为主负责。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情况以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及时调拨资金;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等。此项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为主负责。
(四)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拨付和使用救灾款物,是否存在滞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克扣等问题;救灾物资的采购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和弄虚作假等问题。此项监督检查由审计机关为主负责。
(五)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公开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即是否做到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的公开,发放时间、地点、方式的公开,发放项目、对象、金额的公开等,接受上级、社会、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此项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为主负责。
二、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8月,各县(市)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开展自查自纠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情况,应于9月5日前报市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小组(材料寄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室)。
(二)9月开始,市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联合检查组,采取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深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账目、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方式方法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市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水利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卫生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一位副局长担任,其他成员单位一位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安排,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保对专项资金和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室主任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一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组织联合检查组,组长由协调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联络员担任。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