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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论述在分析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础上,从总体思路上勾画出了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这一体制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架构:
一是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及其地位,即分别确立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二是确定了不同层次出资人的出资范围;
三是要求中央与省市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四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要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五是要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
这一架构从根本上将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职能相分离,即政府只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保值增值职责则由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承担。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的体制和方式则要求作进一步探索。
按照这一精神,有关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将国有资产经营与使用职能相分离或区别的思路,即将现行国有企业的实业经营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加以分离,将后者即资产经营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承担,而将前者即实业经营职能继续留给原企业。这一设想与前几年有关学者和国有资产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据上述思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即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机构共同构成。
新体制构架中各类机构性质与地位
在上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部门,它是政府中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是国有资产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些部门都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新体制下,由于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器,应服务与监管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设立统一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机构,原各政府部门不再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对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担责任。此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集中于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即是适应这一要求而设立的政府职能部门。
按照这种思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职能是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应包括统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定国有资产经营方针,代表国资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发生关系,分级持有国有资产,并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资产管理需要设立或选择利用社会经营机构负责经营国有资产,代表出资人与资产经营机构发生关系并监督考核其经营活动。
在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依法设立或根据合同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经营机构,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组织,它们的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使其保值增值。例如,它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处拿到100亿元资本,这种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资产或者股权。资产经营机构利用上述资产去进行投资,管理活动,并要对这种活动效果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它就成为实实在在的经营机构,一个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尽管它经营的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企业经营,实行市场竞争,要核算投入产出比,并获取盈利,故它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门的相关权利。在与其他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他们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种代表身份是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时一并受取的。这样的机构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投资公司等。
在新体制采购中的第三类机构是一般国有资产使用或受资企业。这类企业在新体制架构中属于普通经营企业,他们根据合同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利用这种资产或投资进行生产经营营利活动,以其实现利润回报投资者,企业经营效益好,可以向投资者返回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资产或投资产生亏损。从目前来看,这类企业还带有一定的国有性质,随着新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他们即应完全走向市场。他们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应逐步彻底割裂,完全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经营和盈利活动。
不同国资机构之间的关系
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三种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政府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国有资产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由于国资委是从总量上管理和持有国有资产,他们不宜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责应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营机构,故要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他们从国资委处将经营资产受托下来,进行经营并要对其保值增值承担责任。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责任,对于他们的授权经营要赋予明确的责任,并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例如在正常经营环境下,对其承担经营的资产每增长一定比例给予何种奖励,造成一定损失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国资委还应依据授权合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资产经营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应是投资和被投资或者是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受让人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资本经营关系,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保值增值要求向生产经营企业投资,获取企业股权,依据股权参与管理,行使权利,包括对企业经营方针提出意见,参与企业负责人的决定,参与企业收益分红等,当企业快速扩张或经营不善时,及时进行追加投资或将其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卖出。在此关系中,资产经营机构对国家投资拥有股份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只是以股权的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见,他们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既是“老板”,又当“婆婆”。即便是大股东,也没有超越公司法干预企业的权利。
(2)对于尚未改制的企业,是国资使用权出让与受让关系。资产经营机构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将资产交给企业使用,履行出资人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选拔企业经营者并对企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资产效益进行考核和奖惩,同时积极推行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渐将其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而使两者关系向第一种关系转化。
(3)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这应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于这类机构要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国资经营职能和实业经营职能相分离,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责权不一致问题。
新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
上述体制架构是根据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实行这一架构,需要对现行格局和利益关系作出较大调整。为此建立这种新的体制架构既要循序渐进,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要使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资所有者职能相分离,即实行政资分开。这一分开要求在设立国资委的同时,将现行政府部门中国资管理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彻底分离,这些机构在以后的职能中不再具有国资管理与经营职能,制定政策、进行监管,行使职权应对一般企业和有国资的企业一视同仁。与此同时,新设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则成为政府管理国资的统一和惟一机构,中央与地方均如此。
第二,新设的国资管理委员会应按十六大报告要求实行政企分开,专门行使国资管理的政府职能,而将国有资产经营职能通过专门的经营机构来承担。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完善制度体系的要求;《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格式、内容以及相关编报要求;
(三)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有关方面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
(五)负责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并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六)组织开展中央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
(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中央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审核;各地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将根据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视情况对资产报告格式、内容及相关编报要求进行修订。
第四章 报告编报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第二十条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第五章 报告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资产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单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是否一致;
(四)本期资产报告期初数与上期资产报告期末数、本期资产报告与同期财务报告同口径数据是否一致,数据差异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作出合理说明;
(五)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资产报告审核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主管部门在报送资产报告前自行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二)集中会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三)委托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资产报告审核工作。凡发现资产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报告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 数据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数据资料,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形成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结合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严格控制资产增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处置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有效利用资产报告数据,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资产报告数据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时报送资产报告或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或纠正重报;对拒不完成资产报告工作的单位,除按统一要求推进的改革外,不予办理当年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中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对资产报告数据与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批复数据不能衔接一致的,应当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考核,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拖延报送或严重数据差错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报告编报审核过程中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资产报告差错严重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其资产报告工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办公楼、下属各部门使用的各种形式办公住宿等用房、政府所属各种形式的房屋均系国家所有,任何人无权私自出租、出借、出售及通过其它形式变为私人资产。如下属资产需出租,必须以申请形式报乡政府申批,财政所备案,方得出租。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将追究责任,违法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办公器材管理
1、办公器材购买需报乡长审批,并报财政所备案。金额高于一千元,需告知财政所,由财政所到区财政局报批,区财政局审批后方能购买。
2、办公器材购买后,需到财政所备案登记,作为固定资产盘点的依据。
3、办公器材安置存放在各办公室中,由各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使用的责任人,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
4、办公器材老化,无法再使用时,需报政府批准报废,政府批准后,将报废的器材报财政所备案。
5、人为故意损坏、丢失的办公器材,由损坏人私人赔偿。
二、易耗办公用品管理
(一)日常办公用品直接告知财政所,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如需小件用品或急用时,报党政办公室,由办公室到超市购买。
(二)各办公室加强对日常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杜绝浪费,如过分浪费或故意浪费的,将进行纪律处理。
三、费用管理
(一)出差费用管理
如因工作需出差时,报领导批准。如需租车时,报主要领导批准安排,方可执行。出差时间超过一天需安排住宿生活等,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二)接待费用管理
因各种工作检查、上报报表、汇报工作或出差需要安排生活时,应报领导同意。如无领导同行,应电话请示告知。
(三)用电、用水管理
1、各部门用水用电以节约为主,杜绝“昼夜灯”、“长流水”现象。如人为故意不关水、不关电器用品,致使单位蒙受巨大损失的,将处以相应的罚款。
2、住宿所产生的水电费由所住的职工自行承担。
1 国有水力发电企业资产管理与内部控制重要性
通过多年的摸索,越来越多的国有水利发电企业认识到资产管理与内部控制在自身经营与发展中的重要性。一方面,资产是国有电力企业赖以生存,顺利运行和实现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能否更有效地运用资产创造出更多价值,直接决定着企业的近期效益和长期远景;另一方面,内部控制是企业保障自身经济资源安全、完整,确保自身经济信息真实可靠,提升生产经营中重大经济决策科学性与可行性的重要基础,资产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2 国有水力发电厂资产管理现有问题与对策
资产管理现有问题。国有水力发电厂资产管理普遍存在重货币管理,轻实物管理的现象,而众所周知水力发电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资产总额中占据很大的比重,通常能达到50%以上。由于这一现象的存在,国有水力发电企业资产管理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管理成效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国有水力发电厂领导和财务工作人员并未对资产管理工作行程全面的认识,虽在近年来逐渐开始强化对重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与评价,对企业货币资产的管理力度也逐年加强,但固定资产的管理仍未被充分重视起来,或开始重视但由于多年管理粗放的缘故而使其管理难以深入。这就导致水电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缺陷重重,执行成效低下;物资采购管理粗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水电企业开始推行预算管理,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企业的经营成本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许多企业在物资采购中的资产管理粗放、低效,时常发生库存与采购的不协调而导致超预算的问题,同时,采购、生产与技术部门与预算部门的沟通不足,物资采购预算的合理性也难以保证;资产会计核算不规范。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向国有水力发电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此转变下,会计核算工作尤其是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的不规范问题十分突出。许多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不及时、不细致,时常在因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过短,而导致其在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失效,在此时才去对其进行了解和分析,通常只能进行报废处理,对企业利润造成影响。
资产管理完善对策。为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企业资产管理特点,强化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围绕此制定针对性、可行性较强的资产管理制度,尤其是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部分,同时严格落实新制定的规章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强化内部审计对固定资产的监督。内部审计在固定资产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此财务部门应与审计部门进行经常的沟通交流,审计部门应及时反馈固定资产监督中所发现的问题,对固定资产帐不符实、闲置浪费、非法侵占等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地解决;强化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高素质的资产管理队伍是确保资产管理科学有效的重要前提,对此企业应开展一系列资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活动,尤其是使相关人员认识到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熟悉国家相关规章制度,了解资产管理最新理论科技成果,以便更高效、更科学的从事资产管理工作。
3 国有水力发电厂内部控制现有问题与对策
内部控制现有问题。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国有电力企业形成了较为粗放的管理作风,
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2期2013年第39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对内部审计、会计核算、会计队伍建设等方面不够重视,而电力体制改革至今,许多水力发电厂尚未建设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工作粗放而杂乱,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有:内控概念不明确。受以往计划经济下的工作思路束缚,许多国有水力发电企业并未对内部控制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的内控体系,目前虽然许多企业已经就内部控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但内控机制仍然形同虚设,内部控制工作没有落到实处,究其原因,与国有水电企业财务部门长期有责无权的情况不无关系;2)会计责权不清,控制不力。目前国有水力发电企业会计责权控制存在很多问题,几种体现在财务与会计功能区分不足这一问题上,财务与会计联合办公,容易造成服务对象不明,财务监督失效等问题,显然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同时也违背了职务不相容的原则;3)内部审计工作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国有水力发电企业审计部门都十分重视自身的监督职能,而并未形成服务意识,而事实上,审计部门不但要做好内部控制中的监督工作,也应充分履行期服务职能,在监督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地帮助财务及管理部门分析原因,同时积极献计献策,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应有功能。
内部控制完善对策。结合现有问题,认为国有水力发电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改进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优化重组企业组织机构。科学可行的企业组织机构是国有水力发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组织机构的科学性对内控机制的合理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及时优化和重组内部组织机构是企业完善内控机制的基础性环节。在组织结构设置过程中,应为各职能部门设置一些具有专业能力和管理的人员,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经验,来引导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和实践。同时各个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员工,应该加强信息沟通与合作,共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努力;强化会计责权控制。对会计的责权进行充分明确,并进行有效的控制,是避免内部控制失效的重要途径,对此企业应在明确会计职责、权力、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来约束和引导会计人员的行为,同时要将财务与会计两个部门分开办公,顺应内部控制对财务与会计的基本要求,遵循不相容原则。按照财务负责资金流和会计负责信息流的方式将两者进行合理分离,并分别为两者制定不同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定
1.资产评估的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目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科学的评估。
(3)市场原则。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代原则。替代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国有资产评估和核定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拥有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包括应核销资产损失、核减债权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电、排水、清洁卫生和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资产,用于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如离退休人员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扶贫等方面的资产以及用于其他应由政府负有职责如职工住房管理、学校、医院和托儿所等方面的资产。
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必须先将这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从国有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以便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能够正确核定转让的国有资产数额。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无偿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几种方式。在对国有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全力介入,一方面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的核销或核减,完成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估价;另一方面妥善处置其中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例如国有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使产权尽快明晰,完成国有产权退出的过程。
二、国有资产退出实行“二次改制”
1.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这个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信息缺失。无论进行怎样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掌握的信息总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应约束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如何防止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故意隐瞒资产或者人为采取措施使国有资产“缩水”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呢?较好的选择是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就能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这样可以在国有资产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来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可能发生的隐瞒资产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来的国有企业资产被隐瞒或被人为缩水,也会因为国有资产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国有企业中,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在企业的日后经营中会获得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信息,从而大大地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完善原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留的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保留20%左右较为适宜。按照我国普通股份制企业的情况,20%左右一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也就不会影响国有资产退出对于国有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的发挥。但是,20%左右的股权比例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也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能够获得有关资本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保证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国有股份,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国有企业中的部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国有资产退出的终极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要通过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持,有序退出”,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在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比重,以利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国有企业经营的进一步市场化。
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业国有股上市交易、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股的比重,完成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制。
通过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资产,以存量吸补增量,减轻国有企业资金压力,使国有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上市,促进国有企业的运营进入一个良性轨道;通过第二次改制,完成国有资产的退出,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
三、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中的作用
为了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以及国有资产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于部分国有资产运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对独立的专家学者团队,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应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无偿转让
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租赁、承包。
第四条 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行政单位清理出来多余的办公用房,累计超过一个自然层次的,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给办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单位使用。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合作建设中产生的房屋产权租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第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单位对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涉及相关支出应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4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加强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情况。
各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管理制度,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缴事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定期清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的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产权证明和资产价值证明;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行政单位已出租、出借的资产,其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终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
以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逐渐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使决策的能力,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就我县当下的发展形势,需重点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为重点,加强宪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推进各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轻松撰写职场应用文工作转正申请职场考勤请假工资表收入证明工作计划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围绕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干部职工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结合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全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过于形式化,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有的使用部门虽然设置了台账,但执行不到位,相关的管理部门不清楚本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数目。企业在生产时一些固定资产被损失后,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因专注于生产而不作汇报,甚至为了免责故意隐瞒不报,所损坏的固定资产不会出现在财务账面上;固定资产的不合理使用(如不按使用要求标准使用,或者过度使用),缩短其使用寿命,使用时间远远低于折旧年限。
(二)资产流失严重
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没有进行严格验收,报销凭证仅仅是靠发票,购进的固定资产没有监管,有些固定资产被个人当作私人物品所用,如手提式电脑以及照相摄像机等容易携带的资产,公私混用的现象时常会发生。个别基建项目的支出情况只在科目中出现却不进行结算,企业的隐形资产就是这样形成的;超出计划范围的建设或者对房屋的修建和改造,所有建设资金列入费用之中,却没有转增固定资产。
二、强化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提升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提高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一,应该做好对闲置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其再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固定资产闲置。资产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全面的掌握闲置资产信息,并合理处置相关固定资产的使用等问题。第二,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结构配置进行合理的优化。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自身对相关核心业务发展的需要的前提下,确立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并以战略目标为立足点,对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最优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以减少固定资产的闲置。
(二)严格制度落实,实现固定资产管理流程规范化
其一,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定制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落实,依据具体的真实需求,针对在年初制定的购置计划和购置预算购买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免由于没有计划的购买导致固定资产的长期存放于仓库中,造成浪费。其二,对于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并形成制度。企业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季查或年查,对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掌握的一清二楚。从固定资产的预算开始,直至资产的入库和处置等全部环节都应包括在内,规范目标控制和考核制度,使固定资产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
(三)拓展管理渠道,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实现固定资产的管理
当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多则上亿元,包括的固定资产条目众多。若离开了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科学的管理就难以实现。国有企业具有资金实力雄厚的特点,信息化的社会资源相当丰富,ERP系统的使用以及条码信息化管理技术的使用,不断完善数据库管理,深化固定资产的智能化管理。
三、提高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的发展方向
(一)划分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实行分包到人的制度
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记账制度等。固定资产要有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对资产进行保管要有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实物和财务账目的管理由不同的专业人员承担,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对于贵重物品的使用要实行登记管理,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领用制度。如果使用资产的部门或个人发生改变,要及时变更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制度。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修养,树立高尚的价值观,树立责任感,责任到人。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既定的国策,也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更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我们的经济条件和服务条件以及其他的一系列相关条件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其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1、政府在宏观调控上取得了巨大的成果。通过几年的宏观调控的实践,中央政府在不借助于国有企业这一调节手段的情况下,只需宏观调控就可以实现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的目的。这种实践经验的运用说明政府无须利用国有企业的调节也可以驾驭经济,为政企完全分离清除了后顾之忧。
2、政府机构的改革已基本成功完成,为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人员分流减轻了压力。根据“转变职能、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要求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的完成为政府职能转向社会化服务,形成公共行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一方面要逐步撤消和合并过细的专业性部门机构,加强综合性经济部门,理顺各部门职能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为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权责分工明确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减少政府机构官员,推行公务员制度,运用知识结构新、管理水平高的人才,提高管理效率,当然也就有利于国有资产营运效率的提高。
3、健全的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我国建立市场体系的目标以定位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作为要素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本市场当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之中,这为国有资产灵活、顺畅地进入或退出创造了条件,最终对国有资源配置取基础性作用。
改革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对策和措施
1、建立多层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当是像“泸深”模式那样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资本进退灵活、资产结构优化的管理体制,其基本的框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即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这种机构的设置实现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离,确立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解决长期出现的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其办法是将经营国有资产交给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避免政企不分、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他们的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和政策,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的管理;第二层次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它是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经营建立的国有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等。作为国有资产的产权持有主体,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它承担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能,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以保证经营国有资产的安全、盈利、保值增值等为目的,通过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参股、控股、投资等形成资本营运体系;第三层次是国有独资、参股、控股企业,它们是国有营运机构将其营运的国有资产按不同的投资份额分别投入所形成的国有独资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依法拥有法人财产权,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竞争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国有营运机构的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依出资比例享有重大决策权、资产受益权以及选择经营者等出资权,同时承担有限责任。由此可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企业所构成的“三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建立在授权与被授权、委托与被委托基础上而形成的多层次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监督体系。
2、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改革。国有资产从大的方面分企业国有资产和非企业性国有资产,而企业性国有资产又分为盈利性国有企业资产和非盈利性国有企业资产,对不同形式的国有资产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提供公共物品的非盈利性国有企业宜采取国有国营的管理模式,且国家控制要紧;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且具有垄断性企业,由于其承担双重职能即既要参与市场竞争又要承担某种特定的社会目标,故宜采取国控的模式;那些盈利性的企业基本可以采取上述多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一些非企业性的国有资产如环境和资源类的等国有资产应加大保护力度。首先应加大资金的投入,环境、资源类的国有资产的破坏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因此对其治理和保护也是一个长期的艰巨任务。以前由于对这类资产没有重视,投入严重不足,而现在加以整治就不得不加倍付财力、人力、物力,这部分资金应来自财政拨款;其次应采取专款专用,不能发生资金使用上的漏洞,而且应提高这部分相对投入不足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资源需保护的重要性、时间性来区分轻重缓急。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探索
以甘井子区为例,现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政府主体、(财政部门)统一要求、使用单位分级负责,国资管理人员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近年来,该区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体现特点:
(一)夯实基础
2001年成立了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挂牌在区财政局),国资管理人员经常深入基础单位实地调研、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了《甘井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井子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工作制度》等10多项制度。
(二)管理日趋规范
强化资产配置、处置和使用管理,严格把控资产采购、处置等关键环节,不断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注重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产权管理、资产收入管理,具体措施:
1、创新管理配置
针对资产占用结构失衡、缺乏统一配置标准等情况,对全区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状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对资产使用年限、成新率进行了细致分析,按照先难后易、先同后异的原则,制定了《甘井子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以增量调整存量结构,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政府采购预算对资产配置的约束作用,杜绝奢侈浪费;对无偿转让、出售、报废等资产,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后残值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尚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资产发挥应有的最大价值。
2、加快信息建设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为2005年,在全市率先实施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209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对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重要资产进行电子卡片管理,按资产类别设置了总账和明细账,建立了完整的固定资产基础资料。2008年,与14个街道国有资产数据库实行联网工程,使区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达到213个,实现了全区国有资产动态数据联网。2014年,对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一步改造升级,在实现网上办公的基础上,力争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动态及时传输等目标。
3、开展资产清查
定期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掌握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一步梳理国有资产的保有数量、主要类型、资产质量等情况,理清资产的产权归属、资产经营和收益入帐情况,健全国有资产台账和数据库。要求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三)成效逐步显现
重视产权管理,强化收入管理。将闲置的土地房屋资产移交给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具体管理,解决闲置资产日常维护不够,不能充分发挥其资产效益等问题,提高了闲置房屋资产使用效率;为更好防止行政事业单位随意变更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产权,实现管理效益最大化,对全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对规定金额以上的国有资产产权实行进场交易。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受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影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量资产家底有待进一步理清
有的单位“重钱轻物”、“重购轻管”,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基础薄弱,固定资产的盘点规则和要求没有建立起来,存在重复记账、资产名称录入与实物不符、多项资产一笔记账等问题;部分报废、无使用价值的资产长期挂帐,没有及时办理报废等相关手续,资产处置手续交接或传递不及时和帐务处置不及时,造成资产统计不实。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脱钩。
(二)国有资产运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长期以来,因有关制度不够完善,新的规章制度还未出台等客观原因制约,预算审批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尚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资产预算申请审批不严格,很多单位尤其是强势权力部门资产充足甚至闲置和浪费,加之尚未形成良好的调节机制,有富余资产的行政业单位不愿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需要资产的部门往往也不愿意使用调剂来的资产,而是更倾向于重新购置新资产。如此一来,从总体上降低了整个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国有资产绩效观念仍需进一步加强
国家拨付给行政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其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或者磨损,国家不要求其偿还。行政事业单位从国家取得的国有资产的无偿性是催生行政事业单位“重预算申请、轻资产管理”思想的根源。换句话说,行政事业单位会认为是在“花国家的钱、办公家的事”。“管与不管、管好管坏”对于单位自身没有太大影响。因此,就造成了从财政部门到主管部门到其体行政事业单位不重视资产管理、绩效观念缺失、责任意识淡薄的现状。
(四)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并未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人员一般是由单位行政办公部门或财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兼任。这种以兼任形式存在的人员很难保证全身心的投入资产管理工作中,更难谈以专业的态度和水平管理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人才的缺乏一方面是由于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重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受限。资产管理不被重视必然会助长现有资产兼职管理人员的应付心态。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基本框架
财政部36号令第六条第七款要求各级管理机构要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本着将绩效理念贯穿到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原则, 设计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这是确保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全面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的重要支撑。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些共性特征设计共性指标,以资产管理的重点为依据,设计包括资产保障水平、资产管理能力、资产运行效率、资产管理与运行效果等四大指标在内的分级指标体系,再通过对各个单位上报的资产管理绩效信息,分析和判断资产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继而为未来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提供思路和方向。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