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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事件研判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1-19 03:17:13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例1

中图分类号: G20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23-01

一、重视信息工作,彰显主动性

加强涉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关键。各级组织要以情报信息引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构筑“党委领导,主管部门牵头,信息员保障,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涉稳情报信息社会化工作模式,做到党政挂帅、机构健全,不断提高驾驭复杂维稳局势、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涉稳信息收集、报送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主要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分管领导要亲自研判信息,各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要确定专门信息人员具体抓,及时收集、报送带倾向性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和行动性的涉稳信息。要把涉稳信息工作贯穿维稳工作的整个过程,完善重点时期涉稳涉访信息研判处置工作,增强对涉稳事件的跟踪上报和处置过程的监控,为维稳工作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服务,牢牢掌握维稳工作主动权。

二、建立信息网络,彰显针对性

健全完善的涉稳信息网络是提供及时、准确信息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横到边,纵到底,无盲区”的要求,将涉稳情报信息的触角延伸至各个层面,延伸到车间班组、社区和小区,将网络扩展到辖区和单位的每一个部位和角落,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积极整合基层人力资源,全面收集信息并及时上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面广的涉稳情报信息采集网络。要结合维稳工作的中心和重点,广泛获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社情、民情、敌情,有效掌控社会动态,及时报送各种涉稳信息,实现涉稳信息“全地域覆盖,全天候掌控”。

(一)切实拓宽情报信息的收集渠道

为了及时排查掌握各类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畅通信息渠道,建立专职、兼职和特情三支信息员队伍。各基层单位都要明确至少一名专职涉稳信息员,负责收集本地本单位涉稳信息。让开展“大走访”工作的政工干部为兼职信息员,定期深入到基层单位车间(队)、班组、员工队伍中,排查、了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同时从各类不稳定群体中物色建立一批特情信息员,通过教育感化、生活救济、感情联络等方式,及时了解不稳定群体深层次、内幕性信息。通过三支信息员队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渠道多方收集掌握涉稳信息,可以从明、暗两个视角获取相关信息和动态,可以避免信息情报的片面化。同时,加强网络监管,及时从网络媒体获取本地预警性、苗头性涉稳信息。

(二)加大投入,确保经费

涉稳信息的获取需要一定的费用,必须有适当的经费予以保障,各级单位要本着花钱卖信息、花钱保稳定的思想,由财政部门投入必要的经费,用作涉稳信息奖励资金,充分调动涉稳信息员工作的积极性,及时上报有价值的涉稳信息。同时,投入必要的培训经费加强对专兼职维稳信息员的培训,也可以进一步提升其工作能力。

三、强化信息机制,彰显有效性

(一)涉稳信息应报必报机制

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实行涉稳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天将各基层单位的涉稳情况报办、维稳办。凡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及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苗头,均属涉稳信息报送范围,发现一起,报送一起,做到应报必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主要包括“”等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情况;其他宗教问题引发的不稳定情况或事件;政治骚乱、暴乱、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社情动态;可能引发“打、砸、抢、烧”等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可能到北京和省、市、县党政机关聚集、群访的各种动向;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各种事件和事故;正在发生的围堵、冲击政府机关和重要警卫目标的事件;聚众阻断公路交通干线等事件;涉及国外、境外人员的事件;治安械斗、医患纠纷、偶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或事件等都必须做到随时发现立即上报。同时,上报信息要做到要素完整。涉稳信息报送要素要整。苗头信息要报送诱因、涉及人员的范围及其诉求,可能形成的规模和后果。事件信息要报送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表现形式、现场状况;发生的原因、涉及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的控制处理措施、事态发展预测等。涉及重大、紧急、突发涉稳事件的信息,必须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上报;情况特别紧急的,在第一时间内先电话告知,边处置边报告,并随时续报事态发展及后续处置情况。

(二)建立涉稳信息分析研判机制

收集涉稳信息后,精确的分析研判是适应信息引领实战的关键环节。在涉稳信息研判中,建立分级研判和分类研判制度,对大量的涉稳信息,尤其是各类线索迹象信息开展深度分析挖掘,形成分析结论和研判意见,引领实战应用。涉稳情报信息研判平台的初步建立和有效使用,使维稳工作既能从整体上把握维稳工作走势,也能具体掌握某些群体活动规律,从而提高了决策部署的科学性、准确性。各级办、维稳办每日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研判,仔细核实研究信息真伪,衡量信息价值,去伪存真,分类梳理,建立台帐,各级组织要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建立包保责任制,制定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解决时限,建立电子台帐,实行跟踪动态管理,真正做到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早提醒、早发现、早纠正;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涉稳信息实战指挥机制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例2

在上述榜单中,位居第一名的天风证券在上半年26周中准确预测13次,准确率为50%;最后一名民生证券,准确预测的次数仅为2次。

上述策略分析师所在的单位即是在榜单中排名较靠后的券商。他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国家推出刺激措施很少,而且频率也不高,但大家一开始预期比较高。这是导致大部分券商预测失准的主要原因。”

北京一家券商研究部人士私下向记者笑言,“对于大部分券商的研报,要用比纸面低一级的指标来看,比如,券商对某公司的投资评级建议是‘推荐’,那你应该理解为‘中性’,如果评级是‘中性’,你就应该好好掂量自己手中的股票了。”

毕竟,当券商出具某公司研报的时候,它的机构客户可能是这家上市公司的重仓者,“你不太好意思出具‘中性’以下报告的。最多的情况是不对这家公司出具报告。”

不过,他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现在的券商研究报告,比起十几年前有了很大的进步。随着公募基金的成立,市场上出现了真正的机构投资者,它们对客观真实的研报有着强烈的需求。所以,一直到现在,基金和投资机构是券商的大客户。

然而,去年以来,关于券商研究报告的客观公正性受到投资者的极大质疑。

质疑肇始于去年的中国宝安(000009.SZ)“石墨矿事件”。当时,有4家券商的研报中提及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引起股价的波动,随后中国宝安公开否认拥有石墨矿一事。一位投资者根据券商研报做出的投资受到损失,故而将一家券商诉诸法院。

随后,双汇爆出瘦肉精风波,但仍有券商研究报告看多双汇,这受到市场的广泛质疑。

在金融界的券商策略准确度榜单中显示,今年上半年是券商预测表现最差的一次,2011年,券商平均准确率达到34%,在2011年上半年券商平均准确率为36%,2010年券商平均准确率为33%。天风证券坦承,上半年策略失误的方面,在于对经济下滑对市场情绪的影响有些估计不足。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例3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3、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5、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6、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7、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变更罪名的案件;

8、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及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购赃自用、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除外)的案件;

9、拟作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案件;

10、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11、其他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1、院长担任审判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

2、请求上级法院复议案件的决定;

3、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有关事项。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五、审议事项的提交和程序

第十八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员应当对法律适用有明确的书面观点及其理由,意见有分歧的要有倾向性结论及理由。

拟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至迟在审理期限到期十天前将案件的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案由;(2)合议庭成员;(3)审理经过;(4)案件基本事实;(5)合议庭讨论的倾向性观点及观点的论证依据和过程。

书面报告必须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方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各部门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工作管理事项,应制作书面报告,写明需要讨论的事项和理由,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同意,由办公室在会议前三天将书面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

六、汇报与讨论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汇报人的汇报。汇报人汇报后,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分管院长依次发言,有理有据充分阐述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按多数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决定。

经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在汇报案件事实基础上讨论的结果或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或合议庭必须执行。如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呈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复议。

七、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并且担任会议记录。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例4

在法学专业中开展判例分析实验教学方法适应了我国法律发展的趋势,符合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判例分析的前提是法院的判例,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在十年前它还是法学教学的稀罕物,随着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法院判例将以每口数以万计的速度呈现于众人面前。通过网络公布判例的方法经历了漫长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为保证司法统一,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不,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做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做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阶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第三阶段,《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早在2003年北京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所有判决书,一般公民都可以登录北京法院网(b,gy. ch inacou rt orb)进行查询。这是北京市法院落实司法为民50条推出的又一项新举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1年1月1口起,全国法院的判决书将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公众设立裁判文书查阅室,公民可凭身份证查阅。

在网络大数据时代推动下,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使得法学教育迎来了一个契机。无论是教学者还是学习者,再也不能静守在法学精深理论的书屋里埋头钻研,它将人们的视野迅速卷入到法院判例的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去,在这些判例中发现法律,学习法律。当然,对于法学教学而言,以法院判例作为教学的途径本身就是一种从未有过的实验。人们已经看到了判例公布带来的兴奋与激动,但面对判例的汪洋一片,又似乎有些仿徨。究其原因就在于,至今还没有一个针对法院判例实验教学的规范文本。甚至可以说,至今还没听说一所高校能够将它作为一门规范的课程纳入到教学中来。因此,在探索中前行就必要存在挑战。

二、法院判例分析法运用的意义

判例教学方法通过研究判例来掌握法理与法条,通过研究判例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很多国家在应用型法学研究中采用了这种方法。例如,在日本的法学界,广泛地存在着判例研究会这样的教学和研究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为东京大学民事法判例研究会,其开设的民法判例研究课程为吐学分,时间为一年,主要的上课形式是研讨。

(一)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

对判例的研习与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是相辅相成的,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最终目的是实践,判例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部分,理应需要充分的研习。一方面,通过判例分析可以学习裁判中所蕴含的法官的思维过程;另一方面,裁判是对法律与现实最好的结合,通过对判例的学习可以弥补法律理论知识的僵化与滞后性带来的不足。同时,判例一般要比理论容易理解,在具体的运用中学习理论知识是学习法律的最好方式。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认定事实、分析证据和发现法律的能力

每一个判例都是山诉讼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组成的,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通过阅读判例,可以逐渐提高对诉讼事实的认定能力。特别是通过判例分析可以对法律事实之外的口常生活经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加以深入分析。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判例将案件所有的证据集中展不在公众面前,这就给证据分析提供了良机。最后,从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判例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因而,判例教学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掌握案件事实的能力、分析案情的能力、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能力和查找法律依据的能力。

(三)判例是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好方法

在判例教学的过程中,判例的意义并非只是为学生树立诊释法律的范本,法官在解释一种法律规范的含义时,或者对某种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思维路径时,有可能与课本中的知识不相一致,这样便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大胆地提出质疑,进而寻求答案。通过这种学习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判例是最容易促使学生接近法律思维的领域,因为判例取材于现实,生动鲜活,藏于判例之中的知识易于被学生领会和接受。所谓法律思维实际上主要是依据法律的思维方式,判例融合了诉讼事实和法律依据,融入了法官对法律问题睿智的思考,因此,通过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学生学习的目的并非简单地对某个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而是获得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通过判例分析教学,可以使学生理解某一具体案例当中的价值的冲突过程,理解法律判断的决策过程,产生对法律制度、法律价值和法律思维模式的认同,这对于创新性法律思维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山于在判例研习当中,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进行互动式的讨论,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此外,判例分析法律实验教学还可能对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矫正地方不同法院的偏颇做法,为立法提供理论论证的基础等。

三、法院判例分析的教学可控性

(一)教学目标的可控性

实验本身存在多元的目标体系,在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根本目标下,努力创造模拟法律事务环境、建立真实的法律服务平台、创造法学学术研究平台、提供理论教学辅助平台和开设师生互动平台等。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主要想达到以下五个教学目标:第一,案件事实的叙述和分析能力。第二,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第三,证据运用能力。第四,文书写作能力。第五,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当然,这种教学方法并不期望所有的学生都能实现这五个教学目标,而是其中的两个或者三个或者更多。总的说来,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方法可以在增进法学知识、提高法律技能、培养法律思维等方面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判例分析虽然是对既有问题的讨论,但是并不预设标准答案。学生通过讨论的方式集思广益,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大大促进了学生自主性学习能力的提高。

(二)教学内容的可控性

鉴于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要意义,在各高校时机成熟之时应当将其列为一门课程,特别是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学校,将其列入课程更显得十分紧迫。在教学内容上,主要包括案例的选择、判例阅读技能、法律关系分析、证据事实分析和判例分析报告撰写等。

判例的选择应以中国司法当前的问题为中心,以典型判例为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和《中国民事审判》等上的典型案例,以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公布的判例都是可以研究的对象。在选择案件的时候,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前确定并公告,同时初步确定判例分析小组和指导教师。小组成员最终提交的判例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案情介绍、各审判决、法律依据、裁判要旨分析、制度梳理、比较法研究、法律问题和法学理论探讨、总结等方面。鼓励具有创造性观点的报告。是否具有创新性主要在于判例在筛选时,因此,报告的主要的功能在于理论研习和制度梳理,并不以创新为目的。实际上,没有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没有融会贯通的分析能力,这种学习是很难完成的。这一教学过程可以通过教学周的安排和关键步骤上通过文件的形式进行指导,教学过程具有很高的可控性。

(三)教学方法的可控性

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是分组讨论、当面指导和报告形式,这种方法是实验教学的主要方法。分组讨论主要使学生能够形成一个团队,在各自学习的基础上交流分享学习经验。一般适合2到4人的小组,指定一名组员为主报告人。当面指导主要是在判例之后,小组成员开始判例的准备工作之后,具体内容有介绍案情、分析法律关系、阐述法律依据、分析裁判要旨和证据梳理等。教师在指导的过程中主要针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倡议性的询问,并加以记录询问过程。最终山主报告人在教学总结会上作判例报告,介绍判例研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过程。

(四)教学效果的可控性

判例分析报告是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最终体现,在这份报告中融汇了学生整个判例的学习精华和教师的指导观点。对该报告的评估结果体现了判例分析教学效果的高下。另外,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实际上是一种过程性评估,其教学效果主要体现在指导过程中所记录的讨论内容以及最终主报告人作判例报告的讨论过程。当然,与以往的一次性考核不同之处在于,这种过程性考核的教学效果并不能通过一张试卷、一份报告获得,必须山多次、不同阶段的成绩评估组成。

四、判例分析法教学效果分析

以哈尔滨理工大学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实践为例,通过一学期的教学实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在整个法学实验教学实践样本中主要含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教学的规范化

在进行法学实验教学之前,需要制定明确的教学目标、教学设计、拟定教学大纲,以及安排教学口历和教学评估标准。只有完善的教学规范才能保证法学实验教学能够按照预计的目标达到预期的效果。哈尔滨理工大学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学目标是将诉讼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通过真实判例的研读、解析和反思,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培养和提高学生掌握和熟悉法律适用、证据适用等技能,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加深对各理论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的理解,培养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法律职业素养。学生通过本实验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初步掌握法律适用的方法和规律,掌握诉讼中事实与证据的相互关系,以及证据的运用方法,从而为其参加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奠定基础。

教学设计按16周,每周安排4学时进行。第1到2周进行判例查找和检索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3到15周进行判例阅读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5到6周进行判例法律关系分析技巧的讲授和训练;第7到8周进行判例证据链条以及律师、法官对事实与证据运用技巧的讲授和训练;第9到10周进行判例证据认定与法官心证的讲授和训练;第11到12周进行判例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和训练;第13到14周进行判例分析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15到16周进行撰写判例分析报告的方法和训练。

在教学评估上,采取过程性评估方式,即通过判例文本的检索、阅读、证据分析等平时表现给予成绩,最后提交一份判例分析报告。平时成绩和判例分析报告各占50%。

(二)法院判例的精选

在讲授之前,教师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查找教学判例。首先海选判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公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指导性案例丛书。其中有部分案例可以采用法律诊所已经结案的案件。不适宜采用并未有判决的社会热点事件,那样达不到法学实验教学的目的。

然后,精选的判例主要是有教学针对性的判例,如判例阅读训练可以使用篇幅较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判例;判例证据运用则宜采用证据种类较多,认定过程复杂的判例。

(三)教学效果的评估

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应采取教师评估和学生自我评估方式,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批判性的反思和提出教学建议。教师从关注学生的积极性、法律思维的过程、技巧的掌握熟练程度以及所提交判例分析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判例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师应当是具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学校也应当提供必要的实验室等硬件设施。另外,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问题,还有待于在教学实践中评估数额。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例5

中图分类号:B842.1 文献标识码:A

Review of Research Ideas on Executive Function and Power Relations

FU Qingqing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215123)

Abstract The research abroad shows that behavioral experiment and self reporting of execution function has a low correlation. The paper assuming that in the power condition, there may be a change of relationship.

Key words execution function; power; relationship; research hypothesis

0 引言

Miyake(2000)等人把执行功能定义为一种对个体意识、个体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过程,其包括几个子功能:抑制控制、工作记忆、以及认知转换,抑制控制是核心成分。Galinsky(2003)等人认为权力是一种心理状态,是指通过提供或不提供资源或实施惩罚来影响和控制他人的一种相对能力。

已有研究表明,不管是人还是动物(Shepherd, Deaner, & Platt, 2006)中的低权力群体要比高权力群体更警惕。这种高度的自我和外界监测行为损害了执行职能,如在对种族间相互作用的认知压力的研究表明这一结果(Richeson & Shelton, 2003)。Edward Necka等人对执行功能的自我报告与实验成绩两者进行检测,结果发现两者的相关程度很低,成绩并不十分一致。本文设想把在高、低权力两种条件下,被试执行功能的自我报告与实验成绩是否会一致的研究作为探索执行功能与权力关系的一个出发点。本文假设在权力的调配下,执行功能的自我报告与实验成绩两者见得关系会发生一定变化。

1 研究方法

1.1 执行功能研究方法

本文根据陈天勇(2005)等采用的潜变量分析法对执行功能的结构概念验证所得,分别从抑制优势反应、记忆刷新和注意转换三个方面列举了执行功能的几种相关研究范式。

抑制优势反应(停止信号任务):在计算机屏幕中央呈现一系列数字,并告诉被试,如果屏幕上出现某个刺激(字母“Q”或“A”)就按Q键和A键中的其中一个,如果听到作为停止信号“di”的声音,就停止按键。

记忆刷新(N-back任务):在屏幕中央随机呈现一系列的数字,要求被试不断复述最后出现的三个。如依次呈现数字8-5-4-1-2,被试就应报告:8-85-854-541-412。完全正确得1分,中途任何一次漏报或者误报都不得分。数字系列有5、7、9和11四种长度。每一数列中确保没有相同的数字出现且数列长度随机安排。

注意转换(数字转换任务):在屏幕中央逐个呈现一系列数字,被试按要求对数字(1-9,除5)进行判断,有三种判断要求。一,大小判断:如果数字小于5,就按“F”键;如果大于5,就按“J”键。二,单双判断:数字如果是奇数,就按“Q”键;如果是双数,就按“P”键。三,大小/单双判断转换:数字如果是红色的,进行“大小”判断;如果是绿色的,进行“单双”判断。要求被试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尽快大声报告。成绩为转换条件与不转换条件下的平均反应时相减。

1.2 权力研究方法

本文根据当前从认知的视角研究权力的主流的方向以及国内外的几种主流权力操作范式,以回忆法为例进行简单的介绍。

Galinsky等基于权力的普遍性,即每人均有一定的权力感知和体验,希望被试通过回忆生活中与权力的相关事件来再次唤起自己的权力感。具体方法是,先向被试呈现权力的定义,即“他人有能力控制你想要的事物,或处在一个可以评估你的职位”,再给其一张有20行左右的白纸。要求高(低)权力扮演者写出自己对他人(他人对自己)拥有权力的具体事件,在回忆录中要尽可能多地包括事件的各种细节,以及其在实验中的具体感受等。

2 研究思路

本文的出发点是探讨在权力操纵条件下,高(低)权力组执行功能自我报告与其实验成绩结果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在两种不同测量方法条件下,高(低)权力组在执行功能三个子成分(抑制、转换、刷新)上具体情况。

(1)在实验测量执行功能的三个子成分以及采用自我报告的问卷方式之前都采用回忆法对权力进行操纵。(2)本文拟采用采用Edward Necka等人编制的SKQ问卷作为测量执行功能的自我报告方式,问卷包括45个项目,每个因子有15个项目。(3)抑制子成分:采用停止信号范式:测验包含两种情况。一,奇偶数判断情况;二,不判断情况。(4)刷新子成分:采用N-back范式,在计算机屏幕中央以每随机呈现一系列的数字,要求被试不断复述最后出现的三位。(5) 转换子成分:采用数字转换任务:测验包含三种判断要求,大小判断,奇偶判断以及大小/奇偶判断转换。

3 研究展望

以往研究提醒我们,相对于高权力个体,使用低权力个体的较差表现非常危险的。正如Smith(2008)等人的研究表明,个体所在的社会环境可以改变其最基本的认知过程。根据已有研究结果以及本文的研究假设,我们认为权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能力,它只是由于动机不同、歧视而产生的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分离。低权力者的认知障碍也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从而导致对命运产生无力感。希望通过此研究设想,能够有更多的学者继续将权力与执行功能两者之间的关系深化下去。

参考文献

[1] Galinsky,A. D.,Gruenfeld, D. H., & Magee, J. C.(2003).From power to action.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85(3):453-466.

[2] Miyake, A.,& Friedman, N. P.,&Emerson, M. J.,et al. (2002)The unity and diversity of executive functions and their 43.contributions to complex "frontal lobe" tasks: a latent variable analysis.Cognitive Psychology.99:144?156.

[3] Richeson, J.A.,& Shelton, J.N.(2003).When prejudice does not pay:Effects of interracial contact on executive function.Psychological Science,14:287-290.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例6

为及时掌握全镇社会治安形势,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镇的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工作,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镇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地掌握社会治安动态,预测社会治安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各种不稳定因素,牢牢掌握控制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权,提高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村均要建立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制度。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的组织领导:

1、镇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工作由镇综治工作中心负责召集,中心各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参加,必要时可通知有关村负责人参加,也可根据形势需要通知各村、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2、乡镇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工作由镇综治工作中心负责召集,辖区司法所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通知辖区机关单位或村负责人参加。

3、各村、各单位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工作由各村负责人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工作重点:

1、当地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2、研判期限内当地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表现形式;

辖区内各地、各行业单位社会治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3、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4、刑事、治安案件高发的区域分布和类型特征。公安机关掌握的重大刑事案件、系列案件、多发性案件发案情况;

区域性或阶段性普遍出现的治安问题;

案件高发的部位分布情况,违法犯罪人员的构成及特点;

公共安全领域的重大事件可能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治安防范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发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等等;

5、综治中心掌握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

6、对策建议。包括对党委、政府的工作建议,对一些重点类型案件和重点发案区域进行重点打击和防范、对一些治安混乱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的对策措施,对一些部门和单位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和防范工作的建议,等等;

7、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程度及安全感受。

第四条 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的基本原则:

1、宏观把握的原则。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要从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大局着眼,宏观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治安得内在联系,深入剖析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预测可能出现的社会治安趋势,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突出重点的原则。治安形势分析要突出一个地方一段时间社会治安的主要问题,并围绕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找准工作着力点,提高部署和指导工作的针对性。

3、具体深入的原则。治安形势分析要有观点、有分析、有依据,越是到基层,越要具体深入。治安问题和发案情况,要具体到区域、到单位、到部位、到时段、到案件类型、到犯罪高发人群;

分析查找原因要切合实际,对策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注重实效的原则。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要着力改进和加强工作,推动解决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因此,分析研判要侧重于深入查找问题,研究好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分析研判报告中提出的对策建议,要采取听取汇报、专项督查等形式督促各村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改进工作。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未落实防范措施的村和单位要进行责任查究。

第五条 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的组织形式。一般采取工作例会方式进行,每季度进行一次。遇有重要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或出现带有倾向性的治安热点问题,可适时组织专题分析,及时指导部署工作。

第六条 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的组织准备。会前,召集单位应通知参会各村、单位进行充分准备,提前收集相关信息,及时梳理社会治安形势的规律特点,并形成初步研判意见,最后在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 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按照季度、半年、全年的制度要求形成专题报告,各村、驻镇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将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报镇综治工作中心。如遇特殊情况,经镇综治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缓报。

第八条 参加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工作的相关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从各自的工作范围出发对当地治安形势提出分析研判意见,并为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数据等相关资料。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例7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本身未明确“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而《追诉标准(二)》②也没有对何为“虚假证明文件”进行解释,仅仅对“情节严重”列举了几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和会计界对何为“虚假”证明文件有很大的争议,各自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有必要对证明文件何为“虚假”进行研究,并指出其判断标准或方法。

一、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提供各种“虚假证明文件”。承担以上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各个不同,而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提供不同的文件,有的具有证明效力,如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注册评估师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服务责任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有的不具有证明效力,如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提供的管理建议书。承担这些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的文件中哪些是具有证明效力的,哪些没有证明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对不同中介组织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范围进行深入的分析。具体到会计师事务所这一中介组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具体分析。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及会计服务等。

其中,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对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而注册会计师在提供相关服务时,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可见,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虽然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等鉴证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但是,并不是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内出具的所有文件都具有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从事鉴证业务所出具的报告对外具有证明力和鉴证作用;而从事其他服务业务时出具的文件,不具有鉴证、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从事鉴证业务所出具的报告类型很多,在此不一一指明,大致可包括以下几类: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其他鉴证报告(内控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因此,笔者认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所指的“证明文件”应该为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其他鉴证报告,而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提供的文件不具有证明效力,不属于该罪名所指的“证明文件”。

二、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之争

根据字面意思,虚假证明文件是指“虚假”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该是指具有证明效力的文件。然而,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何为“虚假”的问题上,不同的中介组织对何为“虚假”有不同的认识。如同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学界和会计界(审计界)对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文件为“虚假”证明文件,有不同的看法。显然,是否为“虚假证明文件”,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法学界和会计界一直研究和争议不休的问题。

(一)法学界的观点

学者刘燕通过对1998年以前的法律法规进行文意解释和法意解释研究后指出,法律上的“虚假验资报告”是指报告的内容或者结论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③学者孙国祥、魏昌东指出,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从内容上看,既包括内容完全失实的证明文件,也包括主要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从形式上看,一般表现为书面的形式,单纯以口头形式提供的意见,应排除出其范围等等。④学者聂立泽指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提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文件。⑤学者张明楷、赵秉志也认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提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见证书等证明文件。”⑥⑦由此可知,法学界认为“虚假”就是内容或结论与事实(或实际情况)不符。法学界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证明文件必须证明结果是真实的,是客观事实的真实。⑧

(二)会计界的观点

会计界则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执业准则规定进行了审计,就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虚假证明文件。学者李明辉从注意义务的角度分析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体现了现时条件下审计的公认水平,应当作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形式和实质上都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应当免责⑨。《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如果故意不按照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审计业务,导致审计结果出现误差,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审计业务,即使审计结果出现误差,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知,会计界认为“过程的真实”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合理地保证“结果的真实”,注册会计师如果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尽到了应尽的职业关注,即使最后的结果没有保证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真实),注册会计师也不能为其无法避免的结果负责。

因此,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是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⑩等法规的“真实”。{11}

在这里举一个典型的例子。企业实际应该有存货1万元,企业在报表上反映只有9 999.99元。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的存货是9 999.99元,而不是1万元,那么,根据法学界对“虚假”的理解,应判定为虚假的证明文件,因为差一分钱也是内容与实际情况(或事实)不符,如果“虚假”的程度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时,法学界可能会解释,他们的本意不是对审计后的仅仅差一分钱的财务会计报告就一定认定为虚假的证明文件,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差一分钱”也是“内容与实际不符”。然而,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是以数字来衡量和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通常情况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必然用数字来衡量,那么差多大的数额才算“不符”呢?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否则无法解开“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个死结。对这个问题,法学界肯定会以自己不是专业人士为由,反问会计界差多大的数额才算“不符”。

然而,会计界并不以这样的思路判断。他们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执业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审计,即使没有发现差1分钱(或者注册会计师认为差1分钱并不重要),或者差更多比如差1 000元,仍不能判定该报告是虚假的证明文件,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对他们而言,“差多大的数额才算不符”的问题,虽然在专业上是个复杂的问题,但在认定虚假证明文件时,并不是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三、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标准

法学界和会计界各执一词,我们不禁会产生以下疑问,到底如何判定虚假证明文件?两种观点有没有融合的可能?也就是说,会计界能不能在严格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下保证法学界要求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或者对法学界要求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在执行审计准则时是如何评价的?

其实,法学界与会计界的观点并不矛盾,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法学界是从实体上或者说是从内容上考虑的,而会计界要求首先从程序上“合理保证”证明文件不存在重大错报。法学界强调的“虚假”是指证明文件的内容或者结论与事实不符,从审计的角度理解,实际上就是“合理保证”在重要性水平{12}以下不会出现错报或漏报,当然不能“绝对保证”,更不是一分钱不差,这应该是法学界的本意。而会计界认为判定审计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恪守审计准则;从程序上讲,注册会计师恪守审计准则的过程实际上是保证重要性水平的选取和运用尽可能正确的过程。因为几乎所有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的执行和证据的收集及对审计结论的考量都是以重要性水平判断为标准的。审计重要性概念的运用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要考虑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原因,并应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根据重要性水平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确定收取审计证据的数量,在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时,同样要考虑审计重要性的水平。{13}

在恪守审计准则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过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和选取,“合理保证”审计报告不存在重大的错报;从而“合理保证”了法学界要求的“结果真实”。此处的“结果真实”是相对于重要性水平的真实,即“合理保证”在重要性水平以下不存在错报或漏报,而不是一分钱不差,也不能“绝对保证”在重要性水平以下不会存在错报或漏报。如果出现了重要性水平以上的错报或漏报,则注册会计师会认为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的错报,会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财务报表或在其不调整的情况下视情况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告知社会公众。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而言,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才是重大的。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根据是否调整进行恰当的披露,则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就存在虚假的可能。

因此,判断虚假证明文件的标准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从实体上,即出现错报或漏报的数额及误导性陈述已超过了重要性水平;从程序上,注册会计师未依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或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证明文件应该结合以上两个方面按先后顺序进行。第一步,司法机关应判断注册会计师在该审计业务中根据职业判断确定的审计重要性水平是多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证明文件认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数额与实际数额之差额的绝对值是否超过了该重要性水平,如果超过且未在该审计报告正文中披露,{14}则该审计报告有可能是“虚假”的。注意,这里仅仅是有可能,因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证明文件仅仅是“合理保证”错报不超过重要性水平,而不能“绝对保证”。因此,必须进行第二步,要进一步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为了把该报表反映的错报降到重要性水平以下,是否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收集了充分、适当的证据。如果注册会计师在该错报领域没有执行必要的程序或收集适当、充分的证据,则应判定该证明文件是虚假的,反之,该证明文件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即使在第一步已确定“差额的绝对值”已超过了重要性水平时,如果在第二步判定注册会计师已经严格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收集了充分、适当的证据,那么此情况下也不能认定该证明文件为“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而,如果注册会计师因受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和信息的欺骗,而收集到超越注册会计师判断能力的虚假或不合法或不完整证据,从而出具了第一步所认定的可能“虚假”的审计报告,则此时更不能认定该报告为虚假的审计报告。{15}

当然,重要性包括对数量和性质两方面的考虑。所谓数量方面,是指错报的金额大小,性质方面则是指错报的性质。{16}注册会计师对性质上重要但数量上未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同样以重要性水平为标准给予了考虑和判 断。{17}还有,判断重要性水平的选择方式有多种,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对不同环境下或同一环境下的财务会计报告,会确定不同的重要性水平。为了防止注册会计师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随意确定重要性水平,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推荐的计算重要性水平的参考标准来判断重要性水平选取是否合理。其实,注册会计师通常也会根据行业协会给定的参考标准来选择不同情况下的重要性水平,因为该参考标准实际上是同行业注册会计师执业平均水平的体现。同一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在充分了解同一审计环境后,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出入,正所谓“英雄所见略同”。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权威性和公认性。根据该准则的要求选取的重要性水平应该也具有权威性和合理性。因此,重要性水平的选取应该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推荐的计算重要性水平的参考标准{18}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作为判断证明文件是否虚假的标准之一。

综上,虚假证明文件的判断标准是该证明文件认定的财务会计报告虚构数额与实际数额之差额的绝对值超过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的行业参考值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而且注册会计师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使该“差额的绝对值”低于重要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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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孙丽.中介机构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规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2).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例8

关爱到位,认真做好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回访工作:他要求每一名少审法官在审理涉少刑事案件中注意关心爱护未成年被告人,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同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更是细心。他承办的少年犯贾某等人抢劫一案中,考虑到贾某正在高三就读,正是高考前的冲刺阶段,如果判了实刑势必毁掉他的一生。通过走访、调查贾某就读学校老师及同学,他了解到贾某平时学习刻苦,因一时冲动,寻求刺激而结伙抢劫,有挽救余地。遂联系贾某的父母、班主任,帮助他们为贾某制定了帮教计划。对贾某宣告缓刑后,王庭长亲自将他送返所在学校,校长被感动得连说几句“王庭长真有爱心呀!”

他创新的帮教网络,为在押、服刑少年犯送去了关爱和体贴。王琪琳自任少年审判庭庭长以来,注重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矫治工作的研究,他取得市人大、政法委的支持和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创立了帮教体系,在共青团、教委、关少工委、妇联等单位聘请了若干名社会调查员参与对少年犯的调查、帮教和回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到看守所看望、慰问在押少年犯,给他们送去法律书籍、毛巾、香皂等物,并与他们交流心得,安抚他们幼小的心灵,达到了感化、挽救的目的。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例9

他表示“法治”对司法功能的定义,就是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谨慎地调整着距离。通过《法院工作报告》可以看出,法院在维护和谐、化解矛盾、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尽管当下距法治的理想状态还有距离,但缩小距离需要耐心和时间。毕竟,从中国有所谓法治至今,才不过三十年。

他指出今年的《报告》较往年明显短了一些,体例也有些不同。但《报告》总体反映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

四大特点充分展现《报告》风格

王少南指出,今年的报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直奔主题,所谓直奔主题就是让大家知道,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活动来为党和国家的大局、为民生搞好服务,为社会稳定搞好服务,所以这个报告突出地反映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篇幅是近几年最短的,谋篇布局上也有所调整。《报告》从十个方面全面总结了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客观分析了目前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对2012年全国法院工作作出五项部署。《报告》简明务实,在谋篇布局上体现了这么四个特点:

一是通篇贯穿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比如,在报告商事审判时,重点介绍了人民法院为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供司法保障的情况;在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时,重点介绍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司法服务,依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情况;在报告立案和审判监督工作时,着重介绍了人民法院强化群众观念,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合法诉求的情况;在部署今年工作时,特别强调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努力让司法改革成果切实惠及人民群众等。

二是紧紧围绕法院的各项职能作用谋篇布局。《报告》从全面反映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入手,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执行工作、立案和审判监督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均作了专题阐述,从十个方面系统回顾了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便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第三,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确实在篇幅上作了较大的精简,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在11000字,今年压缩到8000字,虽然字数有所减少,但是内容更加精炼,用8000字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和地方法院工作作了全面的阐述,更加体现了精炼、精简。

四是语言风格朴素平实。《报告》坚持朴素平实的语言风格,文字简明扼要,避免空泛议论,尽量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报告工作,注意回避一些日常较少使用、生僻晦涩的法言法语,对于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在附件中作出解释说明,以便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审议、讨论《报告》。

十大亮点系统回顾2011年工作

高法报告年年作,可是对于普通百姓可能更多的还是关心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具体工作情况,以及法院工作对他们的生活的实际影响。

对此,王少南表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和人大有力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开展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两项活动”,推动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三个提升”,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概括地说,有以下十大亮点:一是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商事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五是努力提高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水平,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六是深入开展执行专项活动,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七是着力加强立案工作,努力解决群众合法诉求。八是扎实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九是切实强化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十是狠抓基层基础建设,开创基层工作新局面。

针对群众关注的刑事案件,王少南指出,去年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准确把握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去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0多万件,判处罪犯105万人,比去年同期都有上升。这说明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

他说,“像黑社会犯罪,在我们国家不是非常突出的问题,但是在有些地方,由于一些地方官员充当保护伞,使他们不断做大。另外,黑社会还有产业支撑,不像过去社会的小混混,所以要严厉打击。

处理民商事案件时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

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王少南指出,绝大部分老百姓打官司可能还是家庭邻里、生意纠纷等等普通的案件,这类纠纷一般属于民商事案件。民商事审判在明辨是非、化解矛盾、保障民生,调解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涉农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消费者权益纠纷等案件,努力维护人民权益。

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案件,非常注重发挥调解方式的作用。特别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强化“调解优先”理念,拓宽调解工作范围,把调解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申诉、全过程,有的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在商事审判方面,王少南表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工作,妥善化解经济发展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认真研判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围绕经济工作主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判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积极回应经济发展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为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和司法解释,及时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二是妥善化解在转方式调结构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经济领域各类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

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投资合同纠纷、企业间借贷纠纷等商事案件,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针对一些中小及微型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形成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公正、高效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准则

王少南表示,民告官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认真研判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发展趋势,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就案件受理范围、举证责任及合法性审查标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相关行政案件。

各级法院依法加大行政诉权保护力度,既促进依法行政,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部门履行职权,一年来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万多件,同比上升5%以上。完善行政纠纷协调和解机制,统筹兼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促进行政案件和解,特别是对涉及土地征收、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支持和行政机关配合,在确保当事人依法获得合理、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努力通过协调和解方式化解矛盾。去年,各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中和解撤诉的6万多件,约占一半。

对于执行难的问题,去年,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来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是扎实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有效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各级法院对此项活动高度重视、准备充分、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有关职能部门积极联动配合,社会舆论广泛支持,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继续推进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清理委托执行积案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截至2011年底,各地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核后被命名“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的已达984家。同时,为加强委托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派出4个工作组分赴8省法院,对委托执行工作进行了检查。各地法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了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的扫尾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原定的目标任务。

三是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特别是推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研究实施细则,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的要求落到实处,目前已与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成员单位形成了一定合作方案,推动了相关工作的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还主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积极参与征信管理工作,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执行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力争实现对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消费及出境等方面形成有效制约,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

人民陪审员增加到8.3万人

王少南表示,对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在过去的2011年,进一步采取了诸多措施。目前,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增加到8.3万人,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到了46.5%,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作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特别是要适应一些新类型案件、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的需要,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尤其是专业陪审员的数量。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工作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案件的陪审。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例10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1-0001-03

一、当前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课程之间缺乏匹配性

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政策非常重视实践教学。在这一政策指引下,各高校法学院都增加了实践课程,主要包括案例讨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由于以前实践教学研究的对象都是具体针对某一个环节,未注意到从宏观层次把握每个环节的联系和区别[1],所以导致法学实践课程设置类型单一,内容简单,缺乏综合性、系统性、匹配性。这不利于全面性、渐进性、与各学年理论教学相对应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法学专业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是以“发散与逻辑相结合”的思维能力、验证性实证能力、学习能力、收集运用信息能力等为基础的。目前,很少法学院设置相应的实践课程来有针对性地培养这四种能力。

(二)大学一、二年级缺少实践课程

当前,我国许多法学院在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上存在着不足。其主要表现是缺少大学一、二年级的实践课程,这非常不利于全面性、渐进性地培养大学生的综合能力。目前的大学一、二年级学生普遍养成的是“应试型”思维方式,只知道背记教师或书本给定的所谓“正确答案”,不知道接受课本以外的知识,不知道怀疑给定的答案。在这种思维模式下,他们的创造才能和个性不能得到培养和发展。要打破这种思维方式,法学院就必须加强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开拓思维能力、到课堂外寻找案例以验证课堂知识的实证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过程,不可能单靠一两门实践课程来完成。

(三)实践教学评价不合理

实践教学评价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的评价;二是学生的评价。从教师方面来看,当前“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法学院不理解实践课程的重要性,不把实践教学的研究成果当作“学问”看待,对于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水平不给予应有的评价,导致了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呈现出结构性不足:其一,高职称、高学识、经验累积丰富的教师不愿意、不屑于指导实践教学。其二,导师不能像上理论课那样规范化地进行实践课的教学。其三,教师没有途径去积累法学实践课的经验。由于法学院对于教师晋升职称评价依据主要是理论科研文章,导致青年教师往往利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理论研究,很少研究法律实践问题和法学实践教学问题。从学生方面看,当前一些法学院对于实践课的考核不像理论课那样规范、严格,学生在实践课中表现的好与坏一般不影响考核结果。这导致学生参加实践课的主动性不高,付出的努力不多。

二、法学专业“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

(一)“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的含义与内容

所谓“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是指对法学专业大学生从大一到大四的各学期不间断地安排实践课程,各课程的功能与各学期的理论课程相匹配,按照培养学习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创新能力的三个层次渐进性地设计课程内容的实践课程的有机组合形式。下面以广州大学法学专业的“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为例,来介绍其主要内容。

1.读书报告。本门实践课程的功能是改变一年级大学生“背教材、背答案”的思维定式,让其思维视野跳出课堂、跳出教师讲授知识之外,养成根据自我兴趣、自我发展需要来培养学习知识的能力。同时本课程还能强化学生的表达能力与写作能力,锻炼其文字书写能力。这一实践课程的基本要求是:(1)学生在大学一年期间每两个月写一份读书报告,全年共需要写四篇。(2)读书报告是实践课的重要环节之一,合格者获2学分,不合格者不能毕业。(3)读书报告应以认真阅读一本书为基础;阅读的书目可在法学院“推荐书目”中选读一部或自选一部法学名著。(4)每篇读书报告应在2万字以上,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阅读书目作者的生平和学术地位等加以介绍;第二部分针对阅读书目中的重要内容加以摘录,每摘录一段落,必须按写科研文章之注释(夹注)的方式标出该段的出处和页码;第三部分对所阅读书目的观点进行简单评价。(5)读书报告必须用手写,不得打印、复制。

2.结案报告。这门课程的功能是培养学生的“发散型”思维能力、收集运用信息能力和创新能力。二年级大学生学习到了一些法学基础知识,为了防止其被动地陷入教师的知识背景下和思维模式中,必须设置实践课程来促使其怀疑教师的观点,使其能接触到实践部门操作的案例,理解案例解决方案与教师讲授的理论课之间的差别及其原因。其基本要求:(1)二年级学生必须每月写2篇结案报告,全学年共需要写16篇。学生可以从网上、书中查找案例素材,或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调研取得案例素材。(2)结案报告一般分三个部分:首先是对案件事实的概括,其次是对争议各方观点及根据的总结,第三是判决结果、依据以及自己的看法。(3)学生必须用打字电子版存档并用A4稿纸手写,每学期末统一上交指导教师手写稿和电子版,由指导教师评分存档。

3.模拟法庭。这门课程的功能是锻炼学生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能力和法律知识应用技能,提高概括案件事实能力、形成意见或辩护观点的能力。其基本要求是:(1)以班级为单位,精选案例,对案例事实加以准确、精练概括。(2)根据法庭审判的角色,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以刑事审判为例,可分成法官组、公诉人组、证人组、被害人组、被告人组、辩护人(律师)组等。(3)各角色组要共同撰写法庭审判过程的诉讼文书。例如,法官组要准备审判提纲、判决书等;公诉人组要准备书、法庭调查提纲、法庭辩论提纲等;辩护人组要准备阅卷摘要、法庭调查提纲、法庭辩论提纲、辩护词等。证人组、被害人组、被告人组的学生必须熟悉掌握证人权利义务、证据理论、被害人陈述的证据特点、口供的证据特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等知识。司法警察扮演者在法官组、公诉人组或辩护人组中产生。(4)各班级在模拟法庭表演开始前,必须向指导教师上报各角色组名单。法官组,辩护人,人组,公诉人组的成员应当占班级学生的2/3。其余1/3学生参加证人组、被害人组、被告人组。(5)在法庭模拟表演时,学院随机抽取某位学生参加法庭模拟表演。(6)法庭模拟后,由学院指定教师和聘请实务部门专家进行点评并打分。(7)模拟法庭表演结束后,每位学生必须写一份《参与模拟法庭报告》,写明自己参与诉讼角色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如何被应用的、理论知识与实务技术如何衔接及自己的感受和体会等。此报告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4.学年论文。这门课程的功能是使学生对大一、大二所学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进行反思和总结,温故而知新,锻炼学生检索、利用文献技巧,提高学生书面表达能力,初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撰写毕业论文打好基础。其基本要求是:(1)学生在第二学年之第一学期中,必须与指导教师联系,并确定论文题目。学年论文题目以学生自拟为原则,教师指定为补充。(2)学年论文一般以两年来所学法学必修课涉及的某一特定知识、某一专门理论为研究内容。(3)在第二学年之第二学期末必须上交论文定稿。(4)学年论文一般要求写5000字左右。学院统一制定学年论文写作格式模版。(5)对学年论文学院统一组织检测,重复率不超过35%者为合格。

5.侦查与鉴定实验。这门课程的功能是培养学生实验报告的制作、分析能力,使学生养成实证思维模式,能对案件事实用多个证据从反复实验的角度来证明其真实性、客观性,养成重实证调查,重实验数据,不轻易下逻辑推理式的判断结论的思维方式。

6.法律诊所。这门课程的功能是通过模拟案例与真实案例的实际动手操作,让学生掌握从事相关工作的基本技能与技巧,为学生走向法律工作岗位提供实践基础。其主要内容是让三年级学生将具体的案件事实概括成典型法律事实,根据诉讼角色要求,担当不同的诉讼角色,形成不同诉讼角色的思维方式,掌握不同诉讼过程的诉讼法律知识,形成不同的诉讼观点,多角度地提出并合理论证自己观点。学生要分组训练当事人会见、事实调查、法律分析、接待当事人咨询、法律商务谈判、调解、诉讼等实验项目。

7.办案实习。这门课程的主要功能是使学生从感性上掌握各类案件的司法实务流程,提高案例分析能力,让其学习律师的思维模式,锻炼其阅读卷宗、提炼概括案件事实的能力。其主要内容是:三年级学生必须撰写2篇办案报告。学生可利用第三学年的短学段或寒暑假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尽量直接参与律师办理案件的全过程,在征得办案律师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律师办理结案的案件卷宗的全部材料加以抄写并写出总结。办案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几个部分:(1)对案件事实加以概括;(2)摘抄律师阅卷记录;(3)摘抄律师调查取证过程及证据种类、证据内容、证明方向等方面资料;(4)全文抄录书;(5)全文抄录律师的词、法庭调查提纲、法庭辩论提纲、辩护词等;(6)全文抄录法院判决书;(7)写出参与办理案件、抄录案卷材料的体会和总结等。学生必须用A4稿纸手写,不得打字或复印。

8.毕业实习①。这门课程包括学院统一安排集中实习与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分散实习两种形式。实习单位要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一般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集中实习由学生报名,学院统一安排。分散实习事先由学生报名,由学生家长出具同意的意见书,学院出具联系函,学生本人自主联系,学院审核批准后派出。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向学院提供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姓名、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学院随时派人检查。

9.毕业论文。这门课程要求学生尽量通过毕业实习获取真实的案例素材,将解决此案例的方案和论证作为毕业论文选题。这种选题方式能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两个实践课程有机地连接起来,能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一般不会与往年毕业论文题目重复,能够调动学生的研究兴趣。撰写这样的毕业论文(设计)能锻炼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培养其创新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二)“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的特点

1.各门课程能够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能力。读书报告能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知识选择能力;结案报告和法律诊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和对于课堂知识的鉴别能力;侦查与鉴定实验能培养学生的实证分析能力;办案报告能培养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和案件操作能力;学年论文能使学生反思大一、大二所学基础知识,初步确定研究方向;毕业实习能使学生从感性上了解法律职业特点,获取毕业论文写作素材,确定解决问题的方向;毕业论文(设计)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2.课程之间具有渐进性和功能互补性。“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的设计,充分考虑了一年级到四年级学生的知识背景和能力特点,各门课程由浅入深,由简单到综合,由校内到校外,依次渐进开设。一、二年级学生法学知识积累较少,应对其开设自主性学习、课外实践素材收集、实证或发散思维培养等类型的实践课程。读书报告、结案报告、侦查与鉴定实验等课程都具有这样的功能。三、四年级学生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办案报告、学年论文、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课程主要对大三、大四学生开设。以上课程分别着重培养学生的不同能力,具有很好的功能互补性。

三、“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实践教学研究,实现课程的预定功能

实践教学研究是当前本科教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一门实践课程对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功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其各功能是主次有别的。课程设计者在设计课程之初并不能预见到其全部功能。这就要求指导教师在动态的教学过程中不断地研究和发现其规律和新问题。当一门实践课的新功能在教学中呈现以后,指导教师必须及时发现它,并把它固定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核方案中。这样会使实践课程的内容不断地发展,也可以根据其新的功能来不断改革实践课程体系。

(二)科学设计考核方式,增加学生参与实践课的强制性和体悟性

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宪法,能从根本上规范教学活动。实践课是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必须被纳入整体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首先,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把每一门实践课开设的学期、课时数规定清楚,必须将实践课程规定为必修课。其次,法学院一定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来制定实践课的教学大纲,要把教学目标、基本内容、基本要求、考核方式规定清楚。再次,实践课程必须“学分化”。学院必须安排专职的实践课教师按一定量的课时来组织教学。最后,必须强化对学生参加实践课的考核。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规范化地组织实践课的考核,学生要通过考核过关,考核不合格不能毕业。现代教学理念强调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主体性。让学生把自己参与实践课的直接经验和体会表达出来,是促进学生主体性的重要手段。不同实践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及考核环节都必须围绕着显示学生对实践活动产生直接体悟这一核心指标。

(三)成立实践课导师组,使指导教师专业化、固定化

高校教师承担自己的专业理论课教学几乎是一种自觉的有预期性活动。到哪个学期上哪门理论课,教师都一清二楚。教师与理论课程之间几乎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这有助于教学活动的专业化、学术化。教师会自觉地在理论课上积累知识,总结经验,精心组织各个教学环节。

根据以上教学规律,“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实施的关键是指导教师专业化、固定化。学院要成立班级实践课导师组,要使每位教师固定地承担某一门实践课。这样做可以使教师自觉地与学生建立联系,自觉地积累实践课的经验,精心组织实践课的各个教学环节。这样也有利于教师自觉地对于自己固定承担的实践课进行研究、开发,充分实现实践课应有的功能。另外,学院应当设置独立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这一体系应当使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科研工作同等看待。

注释:

①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是各学校普遍开设的实践课程,其

功能已成为本科教学界的共识,因此本文对此不予阐发。

参考文献: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例11

《南》记者经过初步调查,认为刘秋海是做好事而非交通肇事后逃跑,交警林国兴接到陈小俐亲戚的报案电话后,不出示证件就把刘秋海一行的车子扣留,是非法行政行为。然而《南》基于这一立场对刘秋海事件和相关案件的报道给《南》引来了4起名誉侵权案:

第一起陈崇明(曾用假名陈锡明)、陈小俐诉《南》名誉侵权案(1996年10月6日。1999年11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南》败诉)

第二起陈小俐的姐夫刘小明诉《南》名誉侵权案(1996年10月23日。1999年11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南》败诉)

第三起林国兴诉《南》名誉侵权案(1997年11月26日。1999年11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南》败诉)

第四起北海交警支队诉《南》名誉侵权案(1997年12月27日。1999年11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南》败诉)

2000年3月20、21、22、23日,广西高院开庭二审陈氏兄妹、刘小明、林国兴、交警支队诉《南》名誉侵权案。陈氏兄妹、刘小明诉案已维持原判,另两个尚未判决。

《南》涉讼后,加大了报道力度:前后共发表了十几篇报道、评论,并涉及《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全国政协常委、专家、教授等。那么考察《南》涉讼的四起名誉侵权案,并以《南》从叙述者到当事人、事后评判者的身份转换为线索,以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为切入口,我们认为其中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报道要坚持公平原则

《南》对刘秋海事件的报道始于1995年10月27日。在题为《做好事招来的横祸》的报道中,交代了新闻由头:今年6月22日,全国政协机关报《人民政协报》在一版显著位置以《公理何在,正义何在》为题,刊登了广东省雷州市政协委员刘秋海的一封信,反映了他做好事反被诬陷交通肇事的经过。接下去记者以客观叙述的口吻写道,“3月12日晚,刘秋海与司机等三人驾车发现一辆摩托车倒在前方路旁……见一女青年满脸是血倒在路旁……她看到刘秋海等人,当即跪倒在地,拖着刘秋海的裤脚哀声恳求:‘求求你们救救我’……”之后又介绍了4月19日刘秋海一行被围攻、殴打后车被交警林国兴非法扣留的经过。在文章的后半部分,记者对北海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质疑,并访问了3月12日在北海市人民医院值班的实习医生。⑴

媒体对事件进行调查作出报道是完全正常的。但是这篇报道关于刘秋海救陈小俐、刘秋海一行在北海被围攻扣车的细节描写是否有合理想象的成分?把根据有关证据推导出的情况当作既成的事实来报道的做法是否可取?另外,既然事情还没有查清,就应当将目前事态的发展状况如实地反映给读者,给双方以平等发言的机会,或许更能让读者了解事情的本来面目,媒体也不会陷入被动。

1995年11月,陈小俐诉刘秋海交通肇事后,《南》发表了《恶人先告状》。主要内容是:交代了陈氏兄妹以往的劣迹;陈小俐的5000余元医药费已由她的姐夫陈小明拿回单位报销;北海市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是非法的。应当说文章的基本内容是有根据的,但是这样把一方定性为“恶人”、“恶势力”,披露当事人以往的劣迹,无疑会授人以柄。正是这篇《恶人先告状》,给《南》引来了4起名誉侵权案。

法院判《南》四案败诉的理由

第一起陈氏兄妹诉《南》名誉侵权案陈氏兄妹诉称《做好事招来的横祸》和《恶人先告状》均是没有对事实进行调查研究便作出的与客观事实相悖的报道。其中在《恶人先告状》一文中,把他描写成“一直从事敲诈勒索勾当”、曾受到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当地臭名昭著的恶势力分子”;将陈小俐写成一直以为业,与黑社会分子狼狈为奸、从事敲诈勒索勾当,并曾携带手枪与香港黑社会分子从事绑架勒索活动后畏罪潜逃的有吸毒行为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⑵这些报道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

法院认为,《做好事招来的横祸》、《恶人先告状》二文的基本内容失实。文中出现的陈崇明敲诈勒索,陈小俐吸毒等内容均没有经过调查核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而“被告主张的上述有关原告陈崇明敲诈勒索,原告陈小俐吸毒、绑架勒索等内容的报道来源于原告陈崇明前妻莫家英的电话录音,但该电话录音未征得莫家英的同意。……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案件审理期间,《南》继续在1997年1月24日、1998年3月13日、4月10日的《恶人又告状》、《“刘秋海事件”再追踪》、《陈小俐男友说“她每天都吸毒”》中多次重复上述失实的报道内容。将原告的称为“恶人”告状,“恶势力趁火打劫,步步进逼”、“要钱者赤膊上阵,杀气腾腾”,采用故意夸大失实的言辞,侵害了原告名誉,贬低了原告的人格。⑶故而判定《南》败诉。

《恶人先告状》的作者为了应付涉讼,在写文章之前留了一份莫家英电话录音的备份,从1995年我国法制环境的实际情况来看,这已属不易。我们恐怕不宜拿对司法人员的办案要求来要求记者。但是,报道中使用“恶人”、“恶势力”等有人身攻击之嫌的词语,并在侵权案审理期间依然如故,继续刊登讼争事件,显然有其失误之处。

第二起北海交警林国兴诉《南》名誉侵权案林国兴称《做好事招来的横祸》、《恶人先告状》、《恶人又告状》中报道其在处理所谓刘秋海交通肇事逃逸时未出示证件,并与伤者之兄陈崇明伙同一帮烂仔将刘秋海及司机殴打致伤,勒索5000元未遂后扣了刘秋海的车。林国兴是公安败类等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判定,“报道称原告应私人之邀伙同烂仔及陈崇明,未出示证件,勒索5000元,使用作废的暂扣凭证,将扣押车辆交陈锡明开回家等,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报道以原告‘违法办案’为由,使用‘见利忘义’、‘执法犯法’、‘滥用权力’、‘公安败类’等词语,贬低原告的人格”。⑸遂判《南》败诉。

其实,新闻记者在许多情况下是难以为自己的报道举证的。就像在这个案子里,要求记者去找殴打刘秋海的人证明他们打了人?还是要他去问林国兴曾经向刘秋海勒索5000元?目前学术界对新闻纠纷中谁负举证责任有不同的看法。我比较赞同贾安坤先生的主张。他指出,“谁报道,谁举证”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他认为记者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为自己的新闻举证的,“这样做,被告和原告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便无平等可言,到头来总是被告明吃三分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仅损害了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束缚了新闻记者采写和发表批评性报道的手脚,阻碍了新闻媒介舆论监督作用的发展。”⑹

但《南》作为“刘秋海事件”的叙述者,只能对林国兴的行为进行评价,而不能对其进行人格方面的评判。称其为“公安败类”无异于人身攻击,这样做只能使媒体更加被动。

第三起刘小明诉《南》名誉侵权案陈小俐的姐夫刘小明认为《恶人先告状》中说陈小俐的医药费5500余元已经由刘小明拿回单位报销,这是虚假报道,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和名誉。⑺

法院查明,原告所在单位北海市国税局银海区分局对原告是否报销该医疗费进行调查,并作出《关于“刘小明报销医疗费”一事的调查报告》,称刘小明没有在咸田税务所及分局报销过任何医疗费用。被告的主张来自莫家英的电话录音,但该录音没有征得莫的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案件审理期间,《南》在《恶人又告状》、《“刘秋海事件”再追踪》中,继续重复上述失实报道的内容,将原告的称为“恶人”告状,“恶势力趁火打劫,步步进逼”、“要钱者赤膊上阵、杀气腾腾”等,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⑻,从而判定《南》败诉。

陈小俐在住院期间使用其姐夫刘小明的名字,可能是有报销医药费的动机的,《南》将行为动机作为既成的事实来报道,无疑加重了媒体举证的负担。

第四起北海交警支队诉《南》名誉侵权案北海市交警支队称《做好事招来的横祸》、《恶人先告状》报道北海交警作了非法的责任认定和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对交警林国兴昭然若揭的徇私枉法行为,北海交警仍我行我素,继续认定刘秋海交通肇事逃跑,并不断虚构情节掩饰自己的错误……这些都损坏了原告的声誉、形象。⑼

法院判定,《南》“报道称原告所属交警林国兴违法办案,原告对林国兴的违法行为‘无动于衷’、‘助纣为虐’、‘追认和袒护’、‘一意孤行’、‘利用权力随心所欲制造谎言’、‘我行我素’、‘企图将盖子掩住’、‘虚构情节掩饰自己的错误’,原告所作的《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意见书》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法’、原告内部存在许多‘问题’等,均无证据证实。文章有关原告扣车、扣证及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对林国兴的领导监督等问题的报道,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⑽《南》再次败诉。

《恶人先告状》评价“责任认定书”非法是根据法律论证作出的:“一方面是因其大大超越了法定的受理期限,另一方面被告方无一人在场。同时,所谓的《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也是非法的,因为其同样超越了法定的期限,而且是在被告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提取的。加上被告的车辆自4月19日之后便一直被非法扣留在原告手中,其提取的样品不排除人为制造的可能。”作者的判断是有根据的。事实上,1995年3月19日银海区交警大队接到陈锡明的口头报案,4月19日将刘的车扣留,5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作出《车辆责任认定书》,5月29日银海区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晚要在事发后40天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为什么《南》与法院依据的都是同一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而法院会作出银海区交警大队的行为合法的认定,就不得而知了。

结案后可发表自己的评论

1999年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宣判以《南》为被告的4起名誉侵权案均为《南》败诉。1999年11月26日《南》在第二版以整版篇幅、“舆论监督遭遇最黑暗的一天”的通栏标题报道此事,并指出上述判决在程序上违法,在实体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决定立即上诉。同时配发了法学专家的评论―――《“刘秋海事件”证据分析》。

1999年12月2日,“刘秋海事件”引发的第一讼案―――陈小俐诉刘秋海交通肇事赔偿案,由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秋海败诉。对于这一与自己的主张相反的结果,《南》在12月24日用一整版篇幅发表了《刘秋海案・实体与程序的分析》,指出审判过程中证人、证据、证言运用有误,“刘秋海事件”中北海交警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2000年1月14日,《南》以5个版面的篇幅总结了“刘秋海事件”系列诉讼案。其中《刘秋海事件法律论证会》发表了10名法学专家对“刘秋海事件”中行政案和名誉侵权案的审理的看法。比较一致地认为北海交警行政行为存在问题,司法公正的底线是舆论监督。我认为《南》的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在(终审)判决之后,舆论的评论和批评对于确实不当的判定,可以起到补救或者推动上级法院采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作用,还有利于对相关的法学问题作深入研讨。⑾

《南》报道的得与失

应当说《南》在对“刘秋海事件”历时5年多的报道中,断然回绝了北海市某些人提出的“私了”方案―――从此不再报道刘秋海事件,《南》的案件由他们摆平。⑿表现了媒体的正义和良知;20余篇报道均有一定的事实根据,符合新闻规律:结案后进行法理探讨,有助于建立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环境。这些均是其可取之处。但《南》将推测的结果当作事实报道,授人以柄,取证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缺少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涉讼期间继续刊登讼争的事件,使用有人身攻击之嫌的用语,遂使《南》涉讼的4起名誉侵权案都以败诉而告终。它留给我们的是对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某些思考。

如果陈小俐、刘小明、林国兴都因《南》使用人身攻击的词语侵害了其名誉权而上诉的话,那么北海交警支队作为国家机关也以同样的理由将《南》推上法庭,并最终获胜,似乎有悖《宪法》第41条的精神。笔者认为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司法部门对舆论监督的宽容态度。不当的舆论毕竟可以通过正确的舆论加以引导;可以通过司法独立审判以及传媒报道审判结果及其法律依据来纠正;还可以由新闻单位承担报道的法律后果来制止。但是不当的判决带来的严重后果就很难弥补和挽回。因此,我们有理由要求法律给舆论监督以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只要新闻报道的事实确凿,并没有故意的恶意,不能因为几个词、几句话不妥而认为侵权。

注释:⑴《南方周末》1995年10月27日

⑵⑶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北民初字第6号

⑷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北民初字第4号

⑹贾安坤《新闻官司的举证责任》载《夜班甘苦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4月版P202

⑺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北民初字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