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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申请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16 06:58:52

停车位申请书

停车位申请书例1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输气运行部的员工xxx,本人现在从事的是加气员的岗位工作,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学习专业知识得通过实际操作来学习总结,而我始终保持一颗孜孜不倦的学习上进的心。

来贵公司到现在已有一年多了,自己也从一名什么都不懂变成一名能熟练操作的员工,在此向上级领导递交优秀员工申请书的同时,也为了能让上级领导知道我的工作情况和个人学习情况,以下是我本人对自己的一个小结:

刚来公司我从事的是工程建设部的施工工作,在部门负责人的带领下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很快地熟练了施工的流程和一些注意事项,幷能独立地完成一些任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培养集体团结意识,这也是工程部对我们的要求,也是公司所希望的。之后我有幸地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幷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虽然是初级的不过对于我来说却是学习的成果和公司栽培的结果。工作中感觉有一些累不过觉得是充实的,明白了有蛮力还得有智慧才行。之后由于公司的需要,我再次被调到L-CNG加气站。由于是新的岗位新的环境我得重新开始,特别是岗位的特殊性,要求学习的东西更多,比如认识公司领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操作办事流程等方面都有所不清楚,我只能笨鸟先飞,不断通过加气站的资料来学习,虚心向别人认真讨教。

在学习中成长,并不断通过实践来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最后我成为了一名加气员,从事加气员岗位要求专业技能化和操作规范化,同时每天还得宣传天然气的知识,必要时还得解决出租车司机各种刁难的问题,所以要求加气员综合素质强,而我从事加气员到现在也渐渐地能独立操作,完全能胜任此工作了。

以上是本人一年来的个人工作情况,其中也有做得不足之处,这是我日后工作中得努力的地方,希望领导批阅优秀员工申请书的同时,给予必要的指正。

申请人:XX

XX年X月X号

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随着过程的顺利进展,我公司预计在X月中旬开业,本浴场营业面积达3万平方米,是集洗浴、餐饮、娱乐、康乐健身等多种项目集于一体的高档次休闲娱乐中心。开业后每日接待近千人来我浴场消费,向浴场门酣停车位仅有一百多个,特别是晚问客流耸高峰期,将更加拥挤和紧张。解决停车位问题是我公司首要问题,而与我单位彼邻的长征中学,是一所闲置多年的学校,操场而积较大,比较适合做停车场。所以我公司希望能在开业后向XX中学有偿租用其校区内的操场,以各有时之需。

如果学校能同意,与我公司合作,即可增加学校的收入,又给我公司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一举两得。具体租用时问及所需租金可与校方兄行商议。

希望区领导能支持我们的想法,并能出而帮助给予协调和解决,我们为更好的促进和发展和平区的经济做出贡献。在此特向您汇报并提出中请。此致!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XX领导:我于XX年X月到贵公司工作,我非常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本职工作,我决心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申请为我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

现申请自愿加入贵公司统一办理的社会养老

保险计划,遵守《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XX

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拟设立x x市x x有限责任公司,特向贵局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一、申请公司名称:x市x x有限责任公司

二、备用名称:x x市x x有限责任公司

三、拟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拟设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五、拟设公司的地址:、x市、x路x x号 邮政编码:x x x x x x电话:x x x x x x x x

六、拟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批发、零省;服装鞋帽批发、零售;装饰材料、家具批发、零售请预先给予核准。

停车位申请书例2

在嘉兴,中信银行有9个网点可办理该业务。嘉兴五县(市)两区均可在当地中信银行办理ETC业务。据了解,首批与中信银行、公路管理部门合作的4S店都集中在市区,一共有11家,分别是嘉兴禾众旗下的5家4S店、奥迪的2家4S店、北京现代的1家4S店、广汽本田嘉兴金悦达4S店、一汽大众北方汽贸4S店、雷诺的1家4S店。

个人用户办理ETC卡需凭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银行办理“信用卡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申请表”,凭生效的“申请表”、银行卡及以上证件到管理处办理不停车收费申请业务;单位用户则需凭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银行办理“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委托收款协议书”、“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委托收款业务付款授权书”,凭生效的“协议书”、“授权书”、银行卡及以上证件到管理处办理。

(来源:文章屋网 )

停车位申请书例3

0、企业名称:

1.企业地址:

2.从业人数:

3.负责人:

4.经济性质:民营企业

5.注册资金及来源:万元;由XXX有限公司一次性投入。

6.经营范围:

7.经营方式:设计、开发兼零售。

(一)企业申请书(参照规范文本填写)(原件1份);

(二)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增加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授权书(原件1份);

(四)总公司的章程文本(原件1份);

(五)总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六)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

(七)每台车须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为一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理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取得环保部门的经营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由运营商出具安装产品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01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IT(粤)013-201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要求的证明(加盖运营商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运输汽油的油罐车须提交油气回收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属常压罐体车,提供证明常压槽罐车罐体符合使用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属承压罐体车,提供证明压力容器符合使用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卡》(原件1份);

(九)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十)押运人员、装卸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一)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提供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

(十二)专用停车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

(十三)专用停车场地的照片及停车场地安装视频监控的照片(原件各1份);

停车位申请书例4

1.校车是中小学(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工作成效明显,广大学生的上下学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在车辆营运资质、安全状况及校车标识、校车驾驶员和跟车护送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漏洞,成为威胁乘车中小学生及幼儿的安全隐患。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校车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全国校车重、特大交通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开展校车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整治违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监管。

二、完善制度,切实加强校车安全运行

2.校车的营运性质和管理模式。本意见所称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非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校车经营模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3.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校车的安全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区教体局主要负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市交巡警二大队主要负责核查校车注册登记、校车标牌办理情况,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4.校车的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审核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二是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的式样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到全市统一。三是统一检查管理。区教体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每年督查辖区校车是否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四是统一驾驶人教育。校车驾驶人每年必须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区教体局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教育。

5.校车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

6.规范校车申请制度。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区教体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填写《省校车申请表》;本学校与区教体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拟聘用驾驶人的健康证明;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随车老师的安全管理制度;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拟聘用驾驶人员驾驶证号。

区教体局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为专用校车的,由申请人持《省校车申请表》和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证明、凭证,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通过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把审查相关资料抄送区教体局。

申请为非专用校车的,由申请人持《省校车申请表》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非专用校车备案登记,经审核合格后,把审查相关资料抄送区教体局。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7.规范和加强校车驾驶人管理。校车驾驶人必须通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并在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学校不得聘用。校车车属单位不得聘用有严重违规记录的校车驾驶人,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驾驶证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8.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区教体局和市交巡警二大队要建立辖区校车、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档案,实行台账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教体局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随车教师签订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书;学校校车安全责任人应向社会公开承诺校车安全管理的承诺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在校车驾驶室内显著位置张贴行车安全提示,标注每辆校车的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鼓励车属单位为校车投保相关商业保险,以分散校车事故风险。

9.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运行制度。建立校车智能管理系统,校车要装配GPS监控系统和倒车警示装置,同时推行学生上下车IC卡制度,以记录每位学生乘坐校车的情况。建立校车运行线路备案制度,各学校要明确每一辆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并分别报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区教体局备案。选择校车行驶路线时,应尽量避开复杂和繁忙的路段。除长途接送学生外,校车应尽量不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学校应当认真填写校车运行安全日志,如实记录当天校车运行情况。

10.建立健全随车老师责任制度。要确保每辆校车至少配备一名随车老师,负责对接送学生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问题。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校长汇报。

发现随车老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辞退或调换工作岗位:不熟悉乘车学生、校车运行路线、接送地点、车辆到达的时间、搭乘校车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允许其他无关人员私乘校车的;没有及时更新乘车学生的名单及其家长联系电话,不能及时使乘车的学生被其家长或监护人接走的;不监督校车驾驶人遵规驾驶、谨慎行车。发现驾驶人有酒后开车、闯红灯、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其它不文明驾驶行为而不进行劝阻的;事后不向学校报告的;不安排好学生安全候车、有序上下,在车辆完全停稳前,让学生事先等候在车辆过道、门口等候下车的;学生上下车时,自己没有先行下车进行保护的;在学生上车未就座坐好或学生下车未脱离车辆运行安全威胁,让车辆过早启动的;每次接送学生完毕,不认真核对接送学生人数、检查车内情况的。

11.落实校车安全状况检查制度。严格实行校车检测制度,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监督校车驾驶员按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进行车辆年度审核。

12.做好对校车违法行为的处理。市交巡警二大队对校车行车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凡校车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校车在当月有一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对车属单位领导进行警示约谈;校车在当月有二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或当月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的,按照市校车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3.要明确校车的优先通行权。把保障校车优先通行作为道路执勤工作的重要任务,允许校车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在未设置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要积极倡导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习、礼让校车的社会氛围。

14.建立健全校车应急处理机制。区教体局和各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校车运行应急预案。使用校车的学校每学期要举行一次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教师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三、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

停车位申请书例5

第三条乡村规划区内的公共汽车线路由市人民政府全部实行线路经营权管理制度。

做好公共汽车线路实行经营权管理的有关工作。市公安、工商、物价、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授予、委托授予的方式确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经营者。

其他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除对现有国营公交企业实行委托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外。均应当通过招标授予的方式获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五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平安、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获线路经营权期内的经营规划、经营布置、经营措施;

(二)经营者前三年的经营状况和业绩。

第七条中标者或者获批准的企业(或申请人)应当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订立《公共汽车线路经营协议》并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市乡村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证》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投入公共汽车线路营运的车辆核发《市乡村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给服务于公共汽车线路营运的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核发服务证件。

第八条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营运证》不得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九条《线路经营权证》《营运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借《线路经营权证》和《营运证》

第十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期间的票价核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停业的应当提前60天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停业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停业。未经批准。

应当交回《线路经营权证》和《营运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料理有关手续。获准停业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一般为8年。期满或获准停业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十三条获得乡村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后。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公共汽车线路经营协议》

(一)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转让线路经营权的

(三)严重损害乘客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停车位申请书例6

这个废弃的停车场,坐落在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

5月25日下午,一位中年妇女在堆放着垃圾的停车场里挑拣能卖的东西。

离停车场几百米远是济源市第六汽车运输公司办公的地方,王济世是这家公司的经理。

去年6月25日,王济世以5万元的年租金和克井村签下20年的租赁协议,他和李正耀等三人准备在这里建一所私人驾校。

两天后,他们以“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济源市交通局运管处提交了申请综合二级驾驶机构的行政许可书和详细资料。

申请书提交后,王济世数次到运管处催问。7月27日,济源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下发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济世一看傻眼了,决定书中说:“经调研,济源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分别由济源市交通驾校和济源市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拥有教练车85台,年培训能力可达7650人,实际培训人数为5000人。

“现在,造成我市学员积压的因素已得到缓解,自7月份起,申办驾驶证人员人数呈降低趋势。鉴于目前情况,对你提出关于成立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不予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因为没有取得合法身份,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这里并没有出现彩旗招展、车声隆隆的火热场面。废旧的停车场依然荒凉破败。

较真主管部门

接到决定书后,王济世怎么也想不通,市场饱和竟成了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他认为,济源市交通局运管处不许可新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剥夺了他人选择新驾校的权利,也限制了其他经营者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公平竞争,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他请求济源市人民法院撤消济源市交通局运管处的不许可决定书,对他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依法应予行政许可审批。

2005年11月4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交通局运管处经合法传唤没有出庭。

法院查清事实后认为,法律对举办各种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基本原则是面向社会,仅要求交通主管部门是否符合法定经营条件,并未附加其他限制。被告以市场饱和为由对原告的申请不予许可,是对行政职权的滥用,依法应予撤消。

12月1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消济源市交通局运管处的不许可决定书;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逾期日处罚款100元。

接到判决书后,王济世长出了一口气,心想,这下运管处该作出许可决定书了,使他没有想到的是,12月15日,交通局运管处又提起了上诉。

运管处在上诉状中说,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具备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上诉人在审查被上诉人递交的上述规定的材料后,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上诉人认为不给被上诉人的行政许可是合法的。”

今年5月16日,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驾校背后的利益搏弈

“从表面上看,是简单的不予行政许可,实际上是行业垄断、利益之争。”当地熟知内情的人士说。

这位人士说,长期以来,济源市的驾驶员培训市场被济源市交通驾校和济源市驾驶员培训学校所垄断,如果再增加新的驾校,竞争肯定激烈,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利益。济源市交通局运管处的上诉实际是在拖延时间,使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错过今年的招生时间。

据了解,济源市交通驾校从1999年开始招生,里边有很多人是交通系统的家属。而另一所驾校是济源市交警队主办的。

济源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郭金成庭长说,从去年开始,沁阳、孟州等地的一些驾校纷纷在济源市设立报名处,进行招生,他们在济源进行培训,考试时回到沁阳、孟州。因为收费较低,服务周到,对现有的两家驾校冲击很大。后来这些异地招生的驾校被取缔了。

郭金成说,现在,济源市交通驾校也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招生办法,他们在乡镇设立了招生处,在全县建立了十几处培训场,如果单位报名人数多了,他们主动到单位集中上理论课,收费也降低了。

采访中,一位机关公务员说,现在是市场经济,驾校增多后,打破了他们垄断的局面,能优胜劣汰,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学费,受益的是培训者。

诉讼背后的无奈抗争

“王济世与主管部门对簿公堂,是一种无奈的抗争。”苗先耀说。

苗是河南艳阳天律师事物所的律师,他是王济世两审的人。他说,王济世的申请递交后,交通局运管处没有看材料也没有派人去看场地,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运管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在二审中,运管处也承认他们根本没有审查材料。

王济世催问的次数多了,他们才给他一份决定书,也没有告知他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他说,经多次合法传唤,运管处以种种理由不出庭,也没有递交答辩状和提供证据材料,因为运管处知道自己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他说,现在王济世的压力很大,他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了诉讼。他有自己的苦衷,自己的运输公司的主管部门就是运管处,如果关系闹僵了,对自己今后的发展不利。

他的损失也不小,仅租金一年就5万,王济世有权要求赔偿。但是王济世没有这样做,还是对运管处留有余地,

“生效判决如何执行是个难题。”郭金成说,按照终审判决,运管处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现在运管处还没有行政许可,王济世按照要求正在逐步提供相关材料。

审批单位与驾校必须脱钩

河南省行政法学会理事、河南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冯举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行政许可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她说,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该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的原则。

王济世申办驾校,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王济世的驾校有教练场地租赁合同书、教练车技术等级证明等,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机关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市场饱和并不是法定的不予许可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驾校的审批单位必须与驾校脱钩,以市场饱和为借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驾校拒绝批准,以达到垄断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目的,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促进政府管理职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本身也是《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停车位申请书例7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

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利民、政府投资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发改部门负责办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规模,核兑企业奖励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审批和登记工作;地税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住建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手续的办理及建设质量监督;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及规划许可审批;城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查处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停车场(库)的违法违章行为;房产部门负责按规划做好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公共停车场产权登记工作;园林部门负责绿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协调保障以及相关费用补偿的评估工作;人防部门负责含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办理公共停车场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消防安全手续的办理及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自2012年起,在城区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除按规定享受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部门按社会停车场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其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街巷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其它商服用途以出让方式供地。

2、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商业配建优惠:(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免征除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及城区义务教育配套费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其经营权招标、拍卖以及户外广告经营等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财政管理。执收单位征收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款书”,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涉及收费项目,除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属本级管理权限内的,经市、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省以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浮动空间的,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3)可按不高于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商业经营面积,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3、除按规定要求配建的停车场以外,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自经营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投资者:(1)建设规模达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以后年度逐年递减10%;(2)建设规模达300个(含)以上泊位的,三年均按50%奖励补助。

4、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设置户外广告位进行经营。5、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后,如停车场停车泊位未饱和,应逐步减少周边范围内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停车场立项于本通知之后完成的。2、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并纳入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正常管理的。

(三)优惠政策的申报和兑现

1、申请。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停车泊位数量、主要建设内容、估算投资及资金筹措、节能措施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单位情况等有关材料。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对提报的公共停车场项目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3、兑现。经论证可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批准证明材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中税收奖励政策,由财政部门审核兑现。

停车位申请书例8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处置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三)核准市属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运输申请;

(四)审查经营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资质;

(五)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

(六)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核准区属工程和辖区内修缮、装修工程的余泥渣土排放、运输申请;

(二)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第五条  公安、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放、运输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持开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向市或区管理机构申报余泥渣土排放计划,并如实填报余泥渣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没有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量为依据。

市、区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余泥渣土排放量和种类,对施工工地路口硬底化符合标准且具备冲洗装置的,准许排放。

第七条  单位修缮、装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所在地的区管理机构申请排放。

居民装修或修缮房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由业主或屋村(物业)管理部门向所在地的区管理机构申请排放。

区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准排放。

第八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申办准运证,未办理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余泥渣土。

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九条  自行清运余泥渣土的,应在申办准运证的同时由管理机构对其自备车辆的运载条件进行核查。

委托他人运输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运输单位或个人运输,并由受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文件到管理机构办理准运证:

(一)《资质证书》;

(二)承运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准运证上必须载明排放单位、运输者和已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受纳场地。

第十一条  专业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须向市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管理机构审查资质,合格者发给《资质证书》。市管理机构每年对从事余泥渣土专业运输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进行资质审验。

《资质证书》的核发和年审条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体,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三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人员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车厢上部必须覆盖蓬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洒漏、飞扬。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余泥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

第十五条  清理无主余泥渣土的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管理机构实际支出拨付。

第三章  受纳、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由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外接受余泥渣土的,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手续。

第十八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九条  受纳场的管理单位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运输车辆在驶离受纳场时,受纳场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辆整洁。

第二十条  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对在固定受纳场倾倒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有偿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排放余泥渣土的,责令其停止排放、限期补办排放手续,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运输余泥渣土的,责令立即停运,并按每立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指定路线或时间运输余泥渣土的,按每车次二百元处以罚款;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准运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非指定场地乱倒余泥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并按每立方米二千元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受纳手续而擅自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受纳,并处以一千元罚款;对符合条件的,责令其补办受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区或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停车位申请书例9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利用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小型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的各类客运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加快快速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给予扶持。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多家经营、竞争发展。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规划、城建、公安、交通、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运力发展纳入财政年度计划,根据城市客运量的需要安排运力资金。

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客运交通港湾式候车站。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条件的路段设置公共客运交通专用车道,保证沿固定线路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优先通行。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公共客运交通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场(站)设施的设计方案时,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与其配套的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场(站)设施。

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场(站)设施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建成后的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停车场(站),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经营单位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场(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营运活动实行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应当通过政府授予或招标方式取得。

第十二条凡申请在本市专门从事公共客运交通营运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营运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与营运规模相适应的车辆;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驾乘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参加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营权招、投标活动。中标的单位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营权证》(以下简称专营权证)。

中标单位应当自领取专营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营业登记手续后,方可营运。

第十五条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单位对投入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的车辆,应当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营运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六条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单位停业、歇业,应当在停业、歇业前三个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在办理手续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七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领、转借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营运证。

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线路和站点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由经营该线路的单位提前向社会公告。但突发事件除外。

第二十条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的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班次、车型、营业时间营运;

(二)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营运标志;

(三)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证;

(四)按规定设置服务设施;

(五)车辆整洁美观,符合公共客运交通营运技术要求;

(六)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上的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七)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上设置广告,应当在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位置设置,不得覆盖车辆经营标志,不得阻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二十二条公共客运交通车辆驾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向乘客提供车票票证;

(二)禁止强行拉客和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

(三)及时向乘客报告到达站点;

(四)禁止拒载、中途逐客、到站不停等行为;

(五)随车携带营运证和服务证件;

(六)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在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车辆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不能营运时,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对乘坐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由驾乘人员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对乘坐小型公共汽车的乘客,驾乘人员应当退还已收的全部票款。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严格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主动买票或出示票证,不得损坏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设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禽、畜乘车,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票证或使用过期票证。

第二十五条遇有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公共客运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调派用车。

第二十六条非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不得在公共客运交通站点前后三十米内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二十七条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在营运途中发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的,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共客运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接受乘客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包括公共客运交通营运性停车场(站)、调度室、变电站、供电线网、维修厂、候车廊(亭)、站牌等。

第三十条经营单位应当对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其技术性能、安全指标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划给予补建或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污损、遮盖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不得在距电车线杆六米内修建建(构)筑物、堆放物品及从事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跨越电车触线,其离地高度应当为九米以上,现有低于九米的线、缆、管等设施,应当由其产权人加装防护物,并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十三条公共客运交通停车场和营运站点一般以地名、路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名或重要机关名称命名。需以企业名称命名的,公共客运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经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场(站)设施的,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公共客运交通资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营运证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

(三)未领取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营运证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

(四)涂改、伪造、冒领、转借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营运证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一)擅自变更营运线路、站点或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服务设施、悬挂营运标志的;

(三)不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或未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的;

(四)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公共客运交通车辆服务设施残缺不齐的;

(六)未在指定位置设置广告的;

(七)强行拉客和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的;

(八)驾乘人员拒载、中途逐客或到站不停的;

(九)损坏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设施的;

(十)伪造、涂改、转借票证或使用过期票证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迁移、拆除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

(二)毁坏、污损、遮盖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

(三)妨碍公共客运电车安全行车的;

(四)擅自以企业名称命名停车场或营运站点的。

停车位申请书例10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并即成立以分管安全领导牵头、政工、工会、办公室、机材、安全等职能科室组成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切实按照《*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月”活动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广泛做好宣传发动,采取分阶段组织开展好专项活动,确保“两个100%”落实到位。

二、车辆使用规定。

(一)机关行政用车主要保证局领导、局机关科室以上负责人、基层单位领导公务用车的需要,以及机关正常工作和生活应急用车。生产车辆是为公路养护生产服务的专用车辆,班站养护车严禁跨班站行驶或改变用途,所有生产车辆严禁非生产使用。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派车:

1、集体到某地开会、参观或听报告;2、因公务三人以上同行者;3、因工作需要,目的地远离城区,乘客车将误时误事者;4、提现金或携带机密文件途中影响安全者,提货重量在15公斤以上者;5、职工或直系亲属因急病、重病或夜间急诊需送医院治疗者;6、遇突发性事件需赶赴现场者;7、生产车辆的调派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层单位需组织到外地进行工作或参观学习,必须先征得市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外出,阶段性学习原则上不准带车停放在异地。

(三)私事用车,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给予安排。并按每公里不低于1.0元收费(可根据不同车型酌情作价并按双向计费)。城区4公里范围内,按每趟10元收费,每趟超过两小时的,按半天计价,全天使用按180元收费。在编职工婚嫁用车可不收费,若职工直系亲属婚、丧等需用车,按城区内100元/天收费,郊外或乡下原则上不派车。

三、加强车辆管理。

(一)实行“派车申请单”制度,凡因公需要使用车辆,均需填写“派车申请单”。本县(市、区)内直接由办公室调派,凡跨县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跨市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调派。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用车,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先用车后补办手续。

(二)驾驶员实行专人专车保管制,遏制公车私用。不得擅自将车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更不得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凡外单位借车,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未经办公室调派,擅自动用车辆,以私事用车计费的130%收费,若发生事故,肇事者应负一切责任,赔偿费及维修费概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员共同负担。

(三)驾驶员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没有接到调派任务一律不准出车,因车辆维修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动用车辆,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未出车和外出返回时,车辆一律要求停放在本单位车库过夜,做到车入库、库上锁,并开启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防车辆被盗。

(四)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坚持做好例保工作,做到勤洗车、勤保养。驾驶员每月必须对车辆进行清洁、调整、、紧固,随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和安全部件技术状况完好,确保行车安全。

(五)驾驶员应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离岗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或办理请假手续,并按派车单指定路线行驶和用车时限返回,改变线路或超时限必须事先征得办公室同意,若随意改变指定线路(特别是与工作无关的)发生事故,应由用车人或驾驶员承担一切损失。

(六)随车工具和附件由驾驶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调动或更换车辆时,应办好移交手续,丢失须照价赔偿。

(七)车辆维修一律填报“维修申请单”,申报需维修项目,由办公室会同机材科(股)鉴定后,到指定修车场维修。报销时一律凭附“维修申请单”,凡超出“维修申请单”所列项目又未经办公室认定的维修费一概不予报销。维修费超百元无特殊情况应在维修好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认真贯彻“安全第

停车位申请书例11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其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包含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物权立法的缺位,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含糊不清的尴尬状态。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到底属于谁?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人们似乎无法直接找到答案,其产权归属似乎仍处于混沌状态。

对于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认识,现行有以下几种通说:一是合同确定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由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置业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依合同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二是推定归属论。当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置业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小区停车位产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买方置业者共有,或由房地产开发商所有。三是销售成本收益归属论。当房地产开发商未将小区停车位建设成本及利润计入其计划的房屋销售收益时,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反之,其产权属于买方置业者共有。四是登记凭证确权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有者所有;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本人认为,上述的登记凭证确权论相对恰当,登记凭证确权论中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者所有”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登记凭证确权论中“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的认识有失偏颇,其忽视了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现实和缺陷,以致认识上出现以偏概全的状况。

以上所述的四种不同认识均不能全面、恰当、准确地解答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问题。

本人试图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分析和研究有关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存在形式、商品房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房地产权的产权登记等过程,从所有权(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角度,分析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附属物之间的法律关系,计入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法律关系,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探讨和研究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房地产权的归属。

一、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房地产权的内涵和特征。

1、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

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内容,其各方面的内容都有可能涉及到房地产权这个重要问题。

2、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涵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房地产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