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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项目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7:49

停车场项目管理

停车场项目管理例1

一、前言

随着近年人口成长快速、各项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广州市的机动车辆数量不断递增。“十一五”时期,广州汽车拥有量已从75万辆增加到160万辆,按照每年增加30万辆汽车的速度,到“十二五”末,预计广州的汽车拥有量将达到300万辆。目前广州市的停车空间已严重不足,而停车需求量大。为改善广州市停车问题,广州市必须加大力度进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开发建设。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将耗用大量的财政投入。

目前,社会资金充足,投资意愿强烈,如何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值得思考。下面通过对广州市某地下停车场实例,浅析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情况。

二、项目概述

广州市某地下停车场项目,位于广州市的老城区。根据规划,该项目净用地面积为10952.2平方米,项目拟建总建筑面积1752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5062平方米,用于商业金融业,地下建筑面积为11878平方米,用作地下停车位及设备用房,设置260个机动车泊位,360个非机动车泊位,配套公建面积为80平方米,用于卫生间。该地块建筑密度为40%,容积率为0.8,绿地率30%。

该项目投资概算约8000万元(不包括该地块的拆迁及补偿费用,拆迁及补偿费用由政府负责)。

三、项目建设模式选择及思路

该项目由区发改局立项,区财政资金投入,但资金缺口比较大,如果按照以前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模式,项目建设将搁浅。因此,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的模式进行建设,通过利用社会资金来承建本项目,达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减低政府公共设施的财政负担。

该项目采用BOT建设模式,基本思路是:由政府部门组成的项目业主,向国内外投资商公开招标项目投资主体,由中标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公司,并与项目法人公司签署项目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项目法人公司进行融资建设,承担风险,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该项目特许经营期计划30年,包括建设期18个月),收回投资并取得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政府机构。

四、市场分析

近年来,广州市虽然完成了公共停车场的系统专项规划,但从实施情况来看,系统规划的公共停车场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由于政府投入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建设资金不足,每年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逐年后延,从而造成停车场建设目标欠账积累越积越多,公共停车场的推进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广州市区现有专门的公共停车场现有数量少、总体规模小、系统性差,难以充分发挥公共停车场在城市停车格局中应有的作用。

目前,采用BOT建设模式在我国已经比较热门,特别对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发电厂、供水等行业,都能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不论外资或内资,社会资金比较充裕,投资意愿比较强烈。因此,只要本项目具有投资的商业价值,将吸引部分投资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解决公共停车场延后建设的问题。

五、政策分析

根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并没有明确将公共停车场列入城市基础设施的范畴,也没有相关BOT建设模式的相关管理法规,停车场仅单纯被视为经营性产业,广州市现行的相关规定仅仅有《关于给予建设地下停车场等建筑面积免套设施建设费的通知》、《关于鼓励停车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停车场开业资质评审条件(试行)》以及《广州市停车场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其实,公共停车场具有服务的公共性和效益的间接性,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一样,作为实现城市交通出行中停车必需的场所,应该被定位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

六、财务分析

1、项目成本预测

该项目成本组成主要为投资费用、运营成本费用和税金。

1)、投资费用包括建设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及预备费)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流动资金等,暂按8000万元人民币估算。

2)、运营成本费用包括项目公司的所有人员的工资福利、原材料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及维护费、设备重置费、项目移交前修缮等费用。根据调查,暂按每月20万元估算,至特许经营期满约6840万元。

3)、税金主要包括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等,营业税税率为5%,以及其他附带征的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综合税率为0.5%,房产税税率为12%,总税率为17.5%。

2、项目收益估算

1)、停车场收益: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试行价格》(穗价〔2009〕252号)规定,本项目停车场所处地段根据《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试行)》(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暂按二类地区计算,该本项目设计地下停车场有260机动车泊位。据调查,目前该地段停车主要为旅游及饮食业等停车,夜间停车较少,暂按月保数占总车位20%即52个,临保车位208个计算,临保车位停车率暂定为80%,按64元/车位*天计算,月保按400元/月计算,则每月停车营业收入为340288元,扣除17.5%的税金后每月纯收入为280737.6元。则按特许经营期计算停车纯收入为96012259.2元。

2)、商铺收益:

该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5026平方米,做为商铺用途,据调查该地段商铺每月租金约150元/m2,则每月商铺租赁营业收入为753900元,扣除17.5%的税金后每月纯收入为621967.5元,按承租率80%计算,则按特许经营期计算商铺租赁纯收入为170170308元。

3)、广告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暂时忽略不计。

3、投资经济效果评价

该项目投资估算暂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只计算项目的静态投资回收期(Pt),自项目建成运营后,假设每年的净收益相同,如果仅仅按停车收费,该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将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如果包括商铺收入,则该项目的静态投资回收期Pt约9年;年投资收益率约8.67%

七、综合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 地下停车场项目采用BOT方式进行投资兴建,如仅仅以停车场进行经营,因其建设的投资成本较高,盈利能力却极其低微,将很难吸引投资商进行投资。目前广州市仅提出了对建设项目中地下停车场的建筑面积给予免套设施建设费的规定,这项优惠政策还不能很有效地提高公共停车场获利能力,现行相关优惠政策不够系统、全面,很难吸引开发商、单位或个人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投资建设。但如结合地面商铺进行经营,或采用其它的补偿方式,回报投资商,才能吸引大批有实力的投资商竞争投资。

因此,应该对地下停车场建设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盈利性低微的地下公共停车场项目能够得到支持和发展,通过更多的优惠政策,提高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谢志明等.广州市实行公共停车场项目投资优惠政策研究. 现代城市研究.2009

[2]汪岚等. BOT模式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中的应用.城市问题.2007

停车场项目管理例2

如您所言,由于停车位的严重缺乏,致使出现车辆乱停乱放的违规现象。特别是到了各县市过分的使用街道资源,不合理规划停车线,使得本来就不宽阔的街道更显拥挤,而几条较为重要、车流量大的道路,因两旁停放车辆,致使道路狭窄,交通阻塞时常发生,给市民的外出、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停车难,乱停车,已成城市发展的“顽症”之一。如何改善停车问题迫在眉睫。针对您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您答复:

一、合理规划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布局

1.编制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适应停车发展新格局,实现停车有度、有位、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亟需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共停车场总体规划布局,我市已于2016年编制完成了《泉州市“十三五”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加上2015年编制完成的《市中心城区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市中心市区公共空间地下停车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原则上要求结合建筑布局补充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坚持公共停车设施差别供给原则,综合考虑不同片区发展要求、土地开发、交通状况等因素,古城作为停车一类区,应采取少的供应,高的收费,控制小汽车进入,引导慢行+公交出行;内环路其他地区作为停车二类区,采取略少的供应,略高的收费,平衡小汽车与公交的发展;内环路以外的地区作为停车三类区,采取较多的供应,较低的收费,适度满足小汽车的停车需求;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2.严格按高标准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为适应城市机动车快速增长的要求,2007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管理的通知》,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了规定。2011、2015年,我市分别出台《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2015版)》,进一步提高了停车配建标准,如要求住宅单户建筑面积140 ㎡以上按1.2-1.5车位/户,商业办公按1.5车位/100㎡配备停车位,同时为留有余地,在项目的审批过程中鼓励引导开发商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采用机械停车方式进一步增加配建停车位的供给。

二、有序开展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

市政府从6月中旬起至11月中旬集中开展中心市区道路停车管理秩序问题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停车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千方百计增加公共停车泊位,从源头上治理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停车、乱收费问题。目的是今后规范管理,长效管理,提升市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提升中心市区城市品位和形象。

1.市场化运作,规范经营主体。

市、区两级政府对本级国有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主干道路内停车泊位,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委托经验丰富的国有大型企业(如福建省集英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作为经营主体,以规范道路停车泊位服务,避免各自为政、乱收费。

2.智能化管理,发展智慧停车。

解决城市停车问题,要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盘活存量,大力发展智慧停车,以路内外一体化智能管理平台为核心,城市停车资源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开展路内公共停车位和路外公共停车智能化改造与接入(设备改造),其中路内改造针对占道公共车位、人行道公共车位,采用稳定性与兼容性好的“地磁+高位视频”的技术路线,路外改造针对高铁、机场、市属机构等封闭式停车场,采用“全视频+智慧道闸”的技术路线,构建“可见、可知、开放、智能”的现代化城市停车治理体系。

3.实行“五统一”,提升服务形象。

创新中心市区公共停车位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服务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电话“五统一”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有条件的要统一工作服。

4.常态化监管,确保规范有序。

加强对中心市区停车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对符合设置停车位的空间做到“应划尽划”,科学规划立体停车场,千方百计增加公共停车位;适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切实做好公共停车场(库)的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工作,对不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建设或改造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还库于车、还库于民。加强停车泊位设置、停车诱导设施建设和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制定停车场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建立中心市区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推广“泉州停车”等智慧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指导停车泊位电子计时缴费系统建设。对市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确定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数字办对中心市区停车电子计时收费系统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和竣工验收。

5.多元化建设,多方筹措资金。

一是合理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和资金筹措渠道,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或督促实施,并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二是辖区政府(管委会)尽快出台扶持政策,鼓励现有的停车场(库)实行智能化、机械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市区内“退二进三”企业转变功能,改造建设智能化停车场;鼓励利用城区边角地、闲置地建设智能化、机械化停车场(库)建设,以增加辖区停车资源。三是鼓励各有关单位、国有企业、社会有实力民营企业参与,多方筹措建设、改造资金。四是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

四、下阶段工作

1.全力以赴推进我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全力督促项目业主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抓紧前期工作,力促项目尽早开工,积极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碰到的问题,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停车场项目管理例3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分类定位、差别供给、盘活资源、有偿使用、属地负责、精细管理,实现与动态交通体系相协调。

第四条【市级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发展战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消防、民防、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级职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自治,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六条【产业化发展】本市鼓励和引导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

第七条【互联网融合】本市鼓励和推广停车智能化、信息化,鼓励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有序推行电子收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停车设施规划】本市按照合理布局、城乡统筹、区域平衡、供需协调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科学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区域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地上地下、城市乡村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停车设施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用地供给】独立建设的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公共汽电车场站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机场、铁路客运站、大型商业中心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并保障公共汽电车场站设施用地。

第十条【鼓励政策】本市以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并给予下列支持:

(一)政府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融集资金;

(二)对独立建设停车场的,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

(三)对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场和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

(四)对建设独立停车场和设置临时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配建标准及动态调控】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等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建立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配建停车场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核心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三条【开发地下资源】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单独选址开发地下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地下土地使用证。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防、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交评及验收】重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在立项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立项时,应当单独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者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者核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建或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并将验收信息纳入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未达到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落客区建设】新建的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在改建、扩建时,有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设置落客区。

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章 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设置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停车设施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居住区、农村社区停车自治设置的停车泊位情况,应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统计后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平改立】鼓励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改造,设置立体停车设施。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八条【居住区及周边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分时分段设置夜间居住停车泊位。具体时间和路段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临时停车设施设置】本市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临时停车设施的设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不得损害相关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分时段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定期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予以公示。

周边停车场车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停车位设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智能化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停车场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诱导设施,并与所在区域停车场诱导系统实时对接。

第二十三条【资源普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收费管理】本市停车收费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和动态调节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第二十五条【政企内部停车场管理】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维护内部停车秩序。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备案管理】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毕后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停车管理】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租居住区内停车泊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在满足本居住区业主需要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将停车泊位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路侧停车】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停车管理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专业化管理。购买服务费由财政承担。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收费。

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属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移、破坏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退出管理】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委托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的;

(三)不按规定上缴相关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未按约定实行电子收费的;

(六)考核不合格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清拖车辆】机动车辆违法停放需要拖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拖移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相关拖车企业实施拖移,拖移及停放费用由财政支出。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交通隔离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交通隔离设施,设置禁停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条【营运性车辆停车设施】从事旅游客运、道路货运、出租汽车及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自有或者整体租用停车设施等方式,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应当划定车辆停放的区域,并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维护场站停车秩序。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在主要景区合理设置或者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上下游客站点或者临时上下车的停车点。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景区范围内停车秩序的管理,优先保障旅游客运车辆停放。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公众停车规范】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停车规则,增强规范停车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二)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擅自设置(施划)、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四)故意损坏停车设备、设施;

(五)擅自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六)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将停车场改作他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规范】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十)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三十五条【收费员规范】停车管理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着工装,佩戴工作证;

(二)按照规定引导车辆进出和有序停放;

(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不得议价收费、乱收费;

(四)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票据。

第三十六条【停车人规范】机动车应当在停车设施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设施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三)服从引导和管理;

(四)进出停车设施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五)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做好驻车制动;

(七)不得在车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正确使用和爱护场内设备。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前款规定的,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营运车辆停车规范】班线客运车辆、公共汽电车应当有相应的客运场站或者公共汽电车场站内停放;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在景点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货运车辆应当在停车设施或者装卸区域内停放,其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出租汽车应当在允许停车的地点短暂停车候客或者临时停车上下客。

第五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八条【开放共享】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居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社区自治】实行居住区停车自治管理的,可以通过制定自治管理章程明确自治主体和规则。停车自治组织在为居住区停车管理服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自治停车管理或者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区内公示。

农村社区可以参照前款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停车自治管理。

调整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条【门前承包治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各单位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并实施监督检查。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负责本单位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违法停车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质量信誉考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对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行业自律】本市机动车停车相关行业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参与停车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规范指导会员经营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提高停车服务质量。

第四十三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停车违法或者违法从事停车经营行为予以投诉或者举报。

投诉或者举报者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认定符合证据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志愿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停车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协助维护停车秩序,对改进停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宣传教育】各级停车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车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学校、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倡导合理用车、规范停车、付费停车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停车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损坏、挪移、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道路临时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私设地桩地锁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道路障碍物的立即清理】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五十条【擅自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条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每个泊位2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二条【违反运营服务规范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价格、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未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除上述处罚以外,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三条【不全天开放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停车及逃缴费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在停车人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报告,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五条【对居住区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条例,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履责监管】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停车场、机械式停车设施和停车泊位三种类型。其中:

(一)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的场地;

(二)机械式停车设施,是指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者运送且停放汽车的构筑物;

(三)停车泊位,是指停车场中为停放机动车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者机械式停车设施中停放机动车车辆的部位。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是指在本市中心城一定区域内,根据居住停车泊位需求情况设置的、用来适度满足本区域居民用于居住停车的停车场。

第五十九条【停车场分类】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支路、次干路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按照空间场所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居住小区停车场、单位大院停车场、公建配建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立交桥下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按照空间维度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平面停车设施和立体停车设施。

按照经营行为划分,停车场可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

按照所有权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公共停车场、共有停车场、单位停车场和私人停车场。

按照收费性质划分,停车场可分为收费停车场和免费停车场。

第六十条【泊位分类】停车泊位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基本车位,是指满足车辆无出行时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出行车位,是指满足车辆出行时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第六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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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项目管理例4

就乙方需租赁____停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停车位的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 _______ _ 停车场,停车位号码:_______ ,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 ,车身颜色:___________。

二、 用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须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个月的车位租金。

三、 甲方收取的停车费只限于该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四、 租约期满,车主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十五天到管理处办理租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五、 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xxx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

六、 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凡进出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并凭业主证、住户证刷卡出入,否则保安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若乙方业主证、住户证遗失请及时到住户服务中心报失,在乙方报失前发生车辆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异议。

甲方: 乙方:

停车场项目管理例5

1.1停车需求的刚性,一辆车必须要占用到一个车位。不可运输性停车场的停车空间上无法进行调节,停车空间只能满足一定数量的停车需求。

1.2不可存储性,停车场设计上要考虑停车高峰时期对车位的需求量,因为在高峰时期无法将非高峰时期空闲的车位用来进行调节。

1.3用地资源的有限性,公共停车场要满足人们的需要所占用的土地资源规模比较大,但是目前城市用地非常紧张,城市可以为公共停车场提供的使用空间是非常有限的。

1.4停车空间多样性,在停车空间上可以按照很多种方法进行分类,如街道公共停车场、地下公共停车场、路边公共停车场等。

2.1我县公共停车位供需失衡、矛盾较突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升,我县拥有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截至2014年12月份,我县机动车保有量81100辆,其中小汽车11000辆、载客汽车5900辆、载货汽车7000辆、摩托车55000辆、农用车2200辆。另外已上牌的电动车(含助力车)4万辆左右,未上牌电动车(含助力车)的有6万辆(数据来源县交警大队业务科)。目前我县停车位大约3400个(合法停车泊位,包括街道配建泊位1422个、商贸城货车泊位120个;居住区配置泊位1380个;公共泊位407个)。据统计,我县城区内道路里程大约12公里,每辆车挨个停且道路两边都停放,按5米长度计算(以小汽车为例),可停放4800辆车。同时根据国际标准,每辆机动车需要配备1.2至1.5个停车位。以小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作为统计口径,我县停车位缺口大约在2万1千个。现有的停车场中,路边与路外停车处比例失衡,机关单位、居住区实际配建停车泊位数不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2.2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滞后

城市的公共停车设施主要由政府和城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出资建设。政府主要承担为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城市公共建筑业主则主要承担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平方米计算。该规范在条文解释中明确说明这部分公共停车场用地不包含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也就是说这部分设施是城市公共建筑(包括大型交通建筑)以外的公共停车设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县这部分公共停车设施没有被列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一直处于无人建设的状态,从而使我县的公共停车设施显得十分匮乏。

2.3政府投资不足,投资方式单一

作为一种特殊的“准公共物品”,公共停车场大多数由政府部门来投资建设,由于政府涉及的事务众多,且行政可支配资金有限,特别像我们贫困县,停车场建设资金相对匮乏,难以发挥公共停车设施在整个城市交通系统中应有的作用。

针对我县目前公共停车场存在的问题,从城市机动化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以探索摆脱我县公共停车困境的出路和切合实际的应对措施。

3.1 将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责任。

应充分认识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对城市交通系统完善和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轨道,并明确政府的建设责任,明确管理和建设主体。政府统筹规划、有序建设、统一管理。目前,我县可用于停车设施建设的用地十分有限,故应大力加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以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在土地供给政策上,应向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倾斜,以确保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可落地建设。

3.2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增加停车泊位供应,设计合理的车辆停放方式。

一是政府部门应严格控制停车场规划用地,避免承建者违反规定,将土地擅自改为他用,充分保证停车位的有效供给;二是不仅要解决当下停车困难的问题,更要目光长远,依据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规划合适数量的停车场;三是适当平衡路外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的比例,减少车辆非法占用道路,畅通动态交通;四是合理布局停车场的空间位置,避免出现某处大量空置,他处拥挤不堪的现象,促使停车设施利用均衡化。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边停车场为补充的合理格局;五是设计合理的车辆停放方式,车辆停放方式的不同会导致停车场土地使用率的不同,也会影响停车取车的方便性。目前,一种作为解决城市静态交通的有效措施——向空间、向高层发展的自动化立体停车设备(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以其占地面积少、停车率高、布置灵活、高效低耗、性价比高、安全可靠等优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目前我县四联机械公司在做这方面的前期工作。

3.3改善停车场建设项目审批机制

3.3.1 未来停车场建设趋势的判断

在城市中心区建设公共停车场,由于城市用地已经高强度开发,新增土地非常有限,单独寻找地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难度很大。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库,或者是利用已出让地块(自有土地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塔(库)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借鉴国外发展停车场的经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塔(库)具有如下优点:一、建设成本低廉;二、建设速度快。因此,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塔(库)等方式来增加停车泊位将会是今后一段时期内缓解核心城区停车难

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3.3.2 调整优化建设管理机制

为了使社会力量更有积极性参与到建设过程当中,从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出发,根据未来城市停车场建设的主要类型和发展趋势,需要以基本建设为基础,有针对性的对各项报建程序进行合并、简化、调整。建议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简化。一是,针对城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库)多利用道路、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且规划未明确的,在项目立项前,增加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审批,并将交通组织作为专篇纳入项目选址论证环节,不再单独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二是,针对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方案设计特点,将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由两步合并为一步,如果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直接按照方案设计,由设备提供商进行施工,不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三是,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采取联席会审制度,第一阶段联席会审是对项目选址报告以及项目建议书进行论证,论证后直接进入方案设计,第二阶段联席会主要对方案设计进行会审,各部门提出意见,按照修改意见完成后,直接进入施工,进入施工后,按照“特事特办、手续照办”的原则,在进行停车场底基层处理的同时,同步完成施工招投标备案以及施工许可。社会投资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不需要办理任何施工手续,直接由投资方委托设备商进行施工。

3.4采用多元化的投资方式。

政府应设立停车场建设合理专项基金,为促进我县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3.4.1建议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发展基金。其来源主要有:一是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经营;二是停车收费获得的资金,可将这部分资金按照20%的比例划归建设账户;三是违章停车罚款收入,经于交警部门协商,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对于停车场建设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由独立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配,避免腐败的滋生蔓延;

3.4.2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在建设融资和营运模式上可采用BOT、PPP或TOT等运作方式。积极探索BOT投融资模式,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经营、移交三个过程、建议新建的停车场由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优化审批程序,鼓励私人投资,并以协议的方式使投资方获取经营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3.5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配套出台私人轿车发展的限制政策

目前‘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已深人人心,取得了广泛的共识。但在大力推进公交优先的同时,应配套出台私人轿车发展的限制政策。限制政策重点应放在拥有和使用两个方面。应逐步提高拥有门槛,并根据城区拥挤情况提出限制使用的范围和提高使用的经济代价。

停车场项目管理例6

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行以市政府为主导,市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负责市区道路交通宏观管理和前置审批工作;以梅列、三元两区政府为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具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逐步形成政府领导、分工明确、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运转高效的市区道路交通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负责召集,市政府分管领导、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公安交警、文明办、城管办、广电局、工商局、国资局、财政局及梅列、三元两区政府的分管领导参加,定期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结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涉及跨区,跨部门的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由市政府牵头成立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小组,建立城市交通问题会诊机制,市城管办、规划、建设、交通、工商、公安交警、市政、城监等部门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城市交通问题研讨会议,全方位、多角度会诊城市交通存在的各种问题,研究、探讨科学的解决方案,并实施各项综合整治措施。

(三)建立交通影响评价机制。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组织建设、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参与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和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建立城市道路与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机制。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区新建和改建的道路,实行道路建设与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四同步”(即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预算审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使用),规划、建设、公安交警、财政、设计部门齐抓共管,提高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整体配套水平。

(五)建立占道施工、道路挖掘的审批、监管机制。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向市建设局提交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批,占道施工、挖掘道路等施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施工单位施工前,还应当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施工期间,建设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对施工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管。

(六)建立占道修车、洗车、售车的监管机制。占道修车、洗车由交通部门负责牵头整治,公安交警、城监协管;占道售车由工商部门负责整治,公安交警、城监部门协管。

(七)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机制。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根据《关于建立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公综〔2008〕408号文件要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各类报纸应将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刊)出列入日常工作计划。

(八)建立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机制。

1.制定市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由市建设部门牵头负责,规划、城管、公安交警、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参与,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住宅区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等停车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市区范围内的停车泊位和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由市公安交警、建设部门共同确定,并根据交通需求每半年制定一次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建设部门进行施划。

3.公共停车泊位市场化运营方案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公共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权由建设部门组织市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市场化,产业化经营。招标所得款项按一定比例用于市区道路建设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市物价主管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按照“主城区域高于其他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停车场收费原则,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做好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告。道路停车场应当逐步采用“咪表”计时收费。

5.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城管、公安交警、工商、财政、消防、物价等部门配合,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对改变使用性质地下停车场开展集中开展清理整顿,逐步恢复市区各地下停车场的停车功能。

6.政府出台相应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库),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或将空置地开辟为临时收费停车场。

(九)落实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制。市区商场、超市、酒店、娱乐等经营场所应安排专人负责各自门前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确保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城监部门负责监督。

二、进一步明确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职责

(一)市直有关部门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职责

1.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实施工作。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形势,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加大科技投入,做好交通技术监控,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负责市区交通标志、标线、护栏、临时停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施的设置审核、技术把关工作;负责对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进行审批和监管;参与市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和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2.市交通部门:整顿规范出租汽车市场,坚决取缔“黑车”和异地经营;加大对客运汽车站及周围客运经营秩序的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确保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按规定站点停靠;加强对出租车、客运车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文明行车,提高服务质量。

3.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设施及市区道路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完善工作;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进行审批和监管;根据交警部门意见,及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栏等设施,清除各类遮挡行车视线或影响交通安全的树枝、标志、广告等;参与市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和该项目的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三明市城市公共道路临时占道停泊位管理实施方案》,并加强管理,对城市公共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招投标,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

4.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公交设施、管线埋设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对市区大型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等新建、改建项目在项目开发前,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牵头组织建设、交警等部门对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进行评审和验收工作;牵头组织建设、交警、消防、工商等部门对市区改变使用性质的停车场进行清理、整治,逐步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5.市工商部门:负责机动车销售和物流企业的前置条件审批,对经营场所使用性质、条件做到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占道经营行为和防止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

6.市城监部门:负责“门前三包”签订和考评,市区道路违法、违规占道摆摊经营、乱设置广告和在人行道上的摩托车、自行车的停放管理。

7.司法部门: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市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8.市教育部门: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学生的交通安全措施。

9.市宣传部门:负责在各新闻媒体设置专栏,免费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报道交通安全动态,曝光交通违法行为,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警句、图片、短片、公告、广告等。

(二)梅列、三元两区政府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区级各职能部门,并抓好组织实施,落实目标责任,实行长效管理。

2.组织区级职能部门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强化动态和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提高市区路网整体通行能力;查处市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整治违法停车行为;加强市区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自行车管理,依法取缔各种非法营运车辆,建立市区良好交通秩序;取缔无照经营,加强修车、洗车、售车、物流行业的规范管理,查处马路市场、占道设摊和流动经营行为。

停车场项目管理例7

1.1 对机动车发展预估不足,历史欠账多

机动车总量快速增长,主城区机动车总量从2007年的38.9万辆增长到2012年的93.3万辆,增长近2.5倍,其中,私人小汽车从14.2万辆增长到46.4万辆,增长约3.3倍,特别自 2005-2006年左右,主城区进入机动车快速发展期,年均增长率超10%,私人小汽车年均增长率超过25%。由于对机动车发展预估不足,历史配建的停车位远不能满足现行需求。

1.2 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严重滞后。

主城区规划公共停车场共一千余处,占地约730公顷,而建设情况不理想。以五大商圈为例,商圈及周边区域共规划19处公共停车场,占地约7.1公顷,现状均未建成。

1.3 部分历史建设项目规划停车标准执行不到位,加剧停车困难。

在标准本身就不高,规划资源本身就有限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历史建设项目存在规划标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现在停车问题突出。

1.4 停车场运行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停车场建成后缺乏有效的运营监管机制,导致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部分停车场被挪作它用,有限停车资源被占用,且挪用后清理困难,加剧停车供需矛盾。

1.5商业核心区停车位被通勤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使用效率低下。

由于停车收费价格的不合理,在收费上实行的是长时间停车优惠,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的使用成本低,以及公共交通系统的不完善,小汽车出行方式向公交出行方式转移困难,导致商业核心区停车位被通勤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使用效率低下。

2 化解“停车难”问题的策略措施

依据现状问题,结合城市及交通发展,提出解决停车问题的策略及举措,并为保障策略及举措的有效实施,提出政策建议。

2.1中心区策略:扩大供给,弥补欠账

通过建设项目增加配建停车位、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等措施弥补历史欠账,并通过建设立体停车库、人防设施改建停车库等措施充分挖掘停车潜力,扩大停车位供给。

(1)加快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

政府主导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可由专门的平台及资金保障其建设,并纳入相应的考核。除此之外,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运营。基于市场条件下停车场建设投资回报周期长、投资吸引力小的现状,可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提高民间资本进入的积极性,包括规费减免、财政补助、配套商业综合开发等。

(2)建设项目依实际需求配建停车位

对于中心区公建项目,配建停车位不只为满足本身需求,应具有保障区域停车供需平衡的义务。以现行配建标准为下限,依据周边停车位供需情况,进行专项停车需求论证,以此作为停车位的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到用地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流程中。对超额配建的停车位可享受“鼓励建设单位多配建停车位”的相关政策。

(3)停车设施立体化

从扩大供给、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角度,应支持建设立体停车场库,包括立体停车楼及机械式停车库等。

(4)利用人防设施平时作停车库

人防设施平时作作停车库使用,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经验看,具有可操作性。人防设施作停车库使用应为政府主导行为,包括对新建人防设施的使用规定、对既有人防设施的停车库改造等。

(5)绿地与停车场库建设相结合

为缓解中心区停车位紧张,对已规划控制的公共绿地地下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加快建设。对于停车困难的老住宅小区,为协调停车与小区绿化环境之间的矛盾,应有条件、有制度的允许其利用部分小区绿化改建为停车设施。

(6)采取老旧建筑功能改造、高架桥下空间利用等方式充分挖掘停车设施潜力

在增加停车位、提高停车效率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充分挖潜,提高停车位供给能力。其中,增加停车位的措施包括:老旧建筑改建停车场、利用高架桥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等;提高停车效率的措施包括:停车库错时使用、停车库连通、停车诱导等。

2.2 新建区域策略:控制好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停车空间

通过严格控制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优化创新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模式、合理预留路内停车空间等措施,为停车需求的未来发展做好规划预留。新建区域的划定可参照都市功能拓展区的范围。

(1)控制好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为中长期发展预留空间

建设项目停车需求“近期主要依靠配建、长远需依靠社会公共停车场”来满足。从停车需求发展过程看,首先通过配建停车保障近阶段停车位的供给,在建设项目投用初期停车位一般略有富余,随着用地开发的成熟、入住人口的增长以及交通吸引力的增强,配建停车位将逐渐全部投用甚至紧缺,在该阶段,将考虑启动建设规划控制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独立建设也可参照中心区模式综合开发,建设形式可为平面停车场或立体停车场,以满足中长期停车需求。

(2)创新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模式

为改变停车场建设滞后的被动局面,需优化创新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模式,按照千人指标等规划配套社会公共停车用地。

(3)合理规划预留路内停车空间

路内停车应定为于“在不影响主要交通的前提下,弥补停车位的不足”。在新区道路规划中,依据道路等级及区域停车需求预测情况,在部分非交通性干道上规划预留路内停车位,主要针对非交通性次干路及支路,设置形式可单侧或双侧设置,开放时间可全时段或部分时段使用,并依据道路交通发展情况对停车位进行定期评估,适时增设或取消。

2.3 综合策略: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对于主城区,化解“停车难”问题需要多方面、多角度制定措施、采取行动,涉及诸多职能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国土房管、交通、规划、园林、人防、物价、交管等,需要在统一的策略框架下,多方行动、综合治理,才能行成合力,取得效果。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停车换乘设施,鼓励公共交通出行

在城市交通“公交优先”的发展框架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主城区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鼓励居民多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逐步减少对于个体机动化交通的高强度依赖。

在停车换乘方面,依托公共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建设停车换乘设施,如主城“九线一环”轨道线网中,规划控制了225公顷左右的换乘设施用地,满足P+R换乘需要。通过便捷的停车换乘设施,鼓励居民采用停车换乘的方式进入中心区,减少中心区的停车需求。

(2)科学使用停车收费经济杠杆,调节停车需求

停车场项目管理例8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指除客货运输场(站)外,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含地下)场所。

依照场地性质和使用对象划分,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管、物价、住建、工商、财政、交通运输、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为协调机构成员单位。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有关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市乡村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评估和变更;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市物价、财政、工商、地税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的原则,实现停车场使用规范化、经营规范化和服务规范化。

第七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和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乡村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规范等,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与乡村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变使用性质、用途,或者缩减停车面积和泊位。

第十条下列建筑、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缺乏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建成的建筑、场所未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逐步补建:

(一)火车站、乡村公交客运站、客货运输的交通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交通状况,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乡村道路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道路停车泊位,装置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泊位线。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将局部道路停车泊位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依照停车场专项规划,乡村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要优先满足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停车需要。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设施;

(二)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道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平安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通讯、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规范和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停放规则等;

(四)安排佩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驾驶人出具加盖停车场印章、统一编号,并载明停放车辆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规范收取停车费用,严禁乱收费,并对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七)采用电子仪表等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应当在相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设施收费的使用说明;

(八)定时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平安行驶、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平安防范工作,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十六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的适用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的适用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七条停车场因维修养护、工程建设等原因临时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提前5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区域交通平安疏通。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市区停车场的具体地点、泊位数量和收费规范等信息,并依法对停车场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驾驶人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停车场的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的设备和设施,自觉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停放应注意安全,依照标志和标线有序停放,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免费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应当停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平安通行和市容美观。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的使用、交通平安设施、管理人员等进行检查。

停车场内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人。招标、拍卖管理权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非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谁投资谁受益。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由产权单位确定经营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经营。

经营性停车场变卦经营管理人的应当在变卦前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收费规范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依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结合具体停车区域和交通状况,分别制定停车收费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停车频率高、停车时间短的经营性停车场可以实行计时、计次收费。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村管理等部门,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免费停车标志。

第二十五条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在经营性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应当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过期发票、自制收据或者白条,不得一票多用或者只收费不给发票。

停车场不按规范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经营管理人违反有关经营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且拒绝立即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乡村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停车场经营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及时反馈投诉举报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外地管理规定。

停车场项目管理例9

 

随着江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影响到原有的停车秩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江门市城区停车场建设滞后,停车泊位不足与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停车乱、停车难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城市运行效率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江门市城区停车场管理,规范城区停车秩序,提高静态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对城区停车场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一、江门城区停车场现状

经调查,江门市城区现有停车场110个,共计停车泊位3396个。按照停车场使用性质共三类:第一类是社会公共停车场。有停车场33个,949个停车泊位。第二类是配建停车场。有停车场61个建设管理,2323个停车泊位。第三类是路边停车场。有停车场16个,计204个停车泊位。

根据江门市单位和市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建成区成规模的停车场和泊位主要集中在四种位置。第一种在商业聚集区论文提纲怎么写。此区停车场共计4处,停车泊位170个。第二种在交通集散地。主要集中在汽车站,此区停车场共计1处,停车泊位60个。 第三种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单位。主要集中在医院、宾馆等单位,此类停车场有61处,停车泊位2323个。第四种在小型单位密集区。此区停车场30余处,停车泊位700个。

二、目前城区停车场的主要问题

(一)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严重不足,未能满足城区的停车需求

江门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地比较缺乏,停车困难及车辆占道停车,影响城市交通。城区停车场110个,停车泊位3396个,而城区仅汽车保有量近75000万,停车泊位与汽车保有量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远远满足不了飞速增长的机动车停车需求。

(二)部分停车场建设不规范

部分停车场没有按国家标准设置统一的交通标志,科学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制度不健全。

(三)停车场布局不合理

江门市停车场分布主要集中在交通集散地、商贸聚集区、大型公共单位,这些区域又主要集中在老城区,道路较窄,人、车流量较大,再加上市民上下班出行时间集中,造成了停车时间集中、车辆密集,极易造成交通拥堵。

(四)停车场规划滞后

由于历史原因,江门市多数大型公共建筑、单位未配建停车场,直接制约周边道路的交通及停车秩序管理。老城区内大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停车位严重不足,一些机动车乱停乱放建设管理,已影响居民出行。

三、原因分析

(一)由于机动车数量近几年飞速增长,使停车压力加大

目前仅江门城区汽车数量接近115000台,加之数量庞大的摩托车及出入江门的外地车辆,使总共只设有3396个停车泊位的停车设施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乱停车占道现象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有序性。

(二)多数住宅小区和建筑物没有按配建标准建设或预留停车场地

老城区的城市空间形态早已形成,原有的机动车停车场较少,居住区及公建等停车位配置率较低。比如,35幢在建、已建的高层建筑(12层以上)中,仅有15幢配建了地下停车库,仅占总数的42.9%;一些宾馆酒楼从不考虑停车场地问题,占道停车的现象十分严重;新建的小区也没有配建足够的停车场地,不少居民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附近道路上。

(三)老城区的人口密度太高,空间局促,增加了停车压力

由于历史原因,老城区往往是人口、商业密集区。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地方也成为了机动车停放密集区,而老城区空间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机动车停放的需要。这些地区乱停乱放现象十分突出,摩托车挤占了人行道,汽车违规停放于街道两旁,造成过往人流拥挤和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形成诸多交通安全隐患。由于空间局促,使停车设施再规划、再建设难度加大。

(四)在建设停车场建设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征地难,征地费用高,征地矛盾多等情况,停车设施建设难度较大

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往往是在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建设管理,而在这些地区筹建停车场难度非常大。用地紧张,这就使在筹建过程中牵扯到多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加大了征地难度;老城区地形复杂,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筹建工程带来诸多压力。

(五)部分室内停车场因收费和自身结构等问题造成使用率偏低

例如三角塘停车场,白天停车每月150元,全天停车每月250-300元,有些住宅小区停车位售价8-9万元,最高的11万元一个车位,市民不接受。江门人的经济收入在珠三角处于较低水平,买小车也多数是经济车型,如果花钱买小车位觉得不划算,于是就停在公路边论文提纲怎么写。

四、对策

(一)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

建议由江门市政府牵头制定目标、政策,整合现有的城市停车资源,使停车场的建设良性发展。措施包括:

1、改造利用现有设施,挖掘停车资源,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环境资源,新建一批公共停车场。

2、严格执行临街大中型建筑、小区配建停车场的规定和标准,同时科学合理地配置一定数量的占道停车设施。

3、交通高峰期时,允许部分路段临时停车,允许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单向依次停放。

4、增大公共交通的分担比例,减少小汽车出行,减轻停车压力。

5、物价部门应颁发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许可证,防止乱收费行为,同时制定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采用分区、计时、累进收费的方案,使中心区收费高于边缘区收费;路边停车收费高于路外停车收费;长时间停车单位时间费率高于短时间收费,以调节停车泊位使用率建设管理,保证停车设施经营者能够通过正常的经营获得一定的收益,进而引导投资者参与停车场建设和经营。

6、要科学规划城区停车场的设置。在新开发大型建设项目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在新建高楼大厦的同时要配建停车场;在新建居民小区时,考虑配建停车的泊位;对现有的路网和旧城区改造时,留足规划停车用地;根据城市的布局,设置多个大型货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停车场,让这些车有序地停放,改变这些车随意停放的现状,提高城市的品位。 加强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对于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形象和品味具有十分紧迫而现实的意义。

(二)出台政策,鼓励停车场建设,推动停车产业快速发展

政府要对停车场建设问题高度重视,给与政策支持。

1、将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市建设工作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发展思想,从政策上进行倾斜、扶持,保证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到位。

2、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特别赋予规划和公安部门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职责,组织对大型项目开发建设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在城区改造、建设大型建筑、小区规划、在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等建设时,在项目的选址、立项阶段需要初步的交通影响分析,以便及时对城区交通影响进行科学地分析和判断,防患于未然,避免工程建成后再采取补救措施。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分片分段划拨出专门土地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

4、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 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经济手段是调整停车秩序的一种有效办法,政府要积极支持各种形式的停车场建设,并允许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在允许停车的地方建设管理,按车位和停车时间进行有偿使用,根据不同地段、不同设施、不同时间按规定收取不等的停车费,所收停车费全部用作停车场点的管理和建设。一方面相对缓解停车紧张状态,另方面用聘请停车管理人员,维护停车地段的交通秩序。

5、在土地使用、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实行优惠和保障,以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等问题。

(三)倡导建立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

为解决江门城区建设停车场征地难问题,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资源和建设资金,建立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势在必行。

1、在车辆停放密集的老城区,特别是在商业繁华地区应提倡建设多层立体停车楼,以节省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2、在具体项目建设中,应鼓励并要求采取地下停车场的形式,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满足停车需要。

3、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建设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具有法律保障。

(四)要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停车场管理体系。

政府要组织各职能部门,联合对城市停车场进行规划、建设、审批和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研究处理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负责工作落实到位论文提纲怎么写。

(五)充分发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划监管职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江门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全面监控停车场,全力推进城区道路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为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1、积极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大型建设项目规划时,积极向规划部门提出配套建设停车场的规模、位置、建设标准参考意见。在建筑物规划设计阶段,应该参与图纸审批,对不满足配建要求的图纸不予通过。

2、积极参与停车场建设的监督。在建筑物建成验收阶段建设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确认其按图纸要求提供停车泊位,对于没有达到要求的要予以重罚,处罚的额度要大于开发商不建停车场所带来的收益。配建停车场必须与主体同时投入使用。对利用单位门前空地建立的社会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统一规范施划、设置交通标线、标志。

3、积极抓好停车场管理。要在加强交通公共道德观念教育的同时加大对违法停放车辆的整治力度。城区交通秩序整治收效不明显的重要原因在于公众的交通公共道德观念非常淡薄,应在加强交通宣传的同时,要加强人民群众交通公共道德观念的德育,要动员舆论界的力量,对违法者进行曝光。建议利用移动电子警察和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工具,进行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非现场执法力度,将违法车辆送到电视台的曝光台进行曝光,并制定违法处理的监督制度,防止违法人员通过各种人际关系讲情,使违法停车者在接受处理过程中得到应有处罚的同时,受到应有的教育。

解决停车设施不足、停车设施建设滞后与机动车数量逐年增长的矛盾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能否科学合理地规划停车设施建设直接影响了江门市交通的有序性和城市建设的长远规划发展。其次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入到建设当中,同时执法监督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宣传力度,促使人们自觉遵守停车规则。

参考文献:

1、江门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科内刊,2010.12.6。

2、江门建委内刊《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2010.7.20。

3、江门市政府颁布《有关车辆乱停乱放暂行办法》。

停车场项目管理例10

为强力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城市人行道等区域交通秩序,改善城区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体方案要求和市政府交通秩序专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区人行道等区域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疏堵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通过引导教育文明停车、增加停车泊位供给、完善交通管理设施、规范车辆停放行为、严查重罚各类违法停车行为,进一步规范人行道等区域交通秩序,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实现“停车规范、同向有序、安全畅通”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区域范围主要包括:人行道、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盖板及沿街商场、酒店、宾馆、商铺门前广场等相关区域范围。

三、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城市广场、公共绿地、沿街商场、酒店、宾馆、商铺门前等公共区域乱停放行为;

(二)重点整治车辆清洗维修、二手车销售、占道经营、马路工厂等违规行为;

(三)重点整治“僵尸车”乱停放或长期占据公共停车泊位行为;

(四)重点整治私设地锁、锥筒、隔离墩等道路障碍物等行为;

(五)重点整治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内一车占多位、非同向停车等不规范停车行为。

四、管理标准

(一)依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详见附件4)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大型宾馆、商场、酒店门前广场和公共广场等区域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详见附件5),设置同向停车标识;做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划定泊位内同向停车,停车场标识清晰,管理规范有序。

(二)借鉴省内城市管理经验,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公共广场、游园、绿地设置白蓝色、白绿色相间的道路硬职离设施(详见附件5),避免机动车、非机动车占压人行道、绿地、盖板、游园等公共区域,做到还路与民,通行顺畅。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区(管委会)、城管、公安、交警、商务、旅游、交通、房产、教育、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安排责任单位对人行道、商场、宾馆、酒店、学校、医院门前、周边停车秩序进行管理,开展宣传引导;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乱停放行为进行查处,共同做好城市静态交通秩序管理。

五、工作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摸排清查辖区停车泊位(场)情况,在人行道等区域施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泊位,设置硬隔离设施和同向停车标识标牌,增加停车泊位供给。鼓励和督促辖区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放内部停车场接纳社会车辆停放,组织乡镇、街道和区城管、公安交警、物价、房产等部门开展辖区停车秩序整治,强力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加大执法力度,整治违法占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二)市公安局:组织、安排公安交警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联合城管、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停车辆的查处力度,依法处罚,依法打击长期霸占停车位、阻挠执法等违法行为。

(三)市建委:依据《**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市主城区停车场三年(2017-2019)规划建设方案》等规定,加大公共停车场和停车设施的建设力度,增加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供给。做好游园、广场等区域的硬隔离设施的设置工作,杜绝车辆驶入和乱停放。

(四)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安排各区城管局(分局)开展车辆乱停放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劝导疏导、依法处罚,联合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取缔私设地桩地锁等道路障碍物,加强非机动车等在人行道、宾馆、商场、酒店、广场等区域乱停放的专项执法,实施严管重罚,对严重违章的联合交警等部门,对其进行强制拖离。

(五)市商务局:指导、督促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性场所门前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标识标牌设置,加强停车秩序规范管理。

(六)市房管局: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沿路小区门前广场停车场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标识标牌设置,加强停车秩序规范管理。

(七)市交通局: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站前广场、换乘中心等公共场所停车位施划、硬隔离设施设置,督促管理人员加强停车秩序管理,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出租车、“黑车”等随意占道停放载客行为。

(八)市卫计委:指导、督促各类医院等医疗机构门前广场和医院内停车泊位施划、停车场建设管理及硬隔离设施设置,督促管理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引导规范工作,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九)市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星级酒店、宾馆等门前广场和停车泊位施划、停车场管理及硬隔离设施设置,督促管理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引导规范工作,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十)市文明办: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会同市城管办对人行道等区域车辆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查,并将此项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淮南市文明单位(标兵)”评选重要依据之一。

六、方法措施

(一)宣传发动,教育劝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围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内容,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和专题讨论,宣传整治行动意义、目标和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停行为,培养市民文明停车习惯。利用公益广告、制作悬挂条幅、商户电子屏播放宣传口号、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单、网站及公众号自媒体宣传等,扩大宣传效果,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摸排登记备案辖区各类停车场,召集停车场所有人(管理人)进行一次全面整治工作宣传和停车场规范管理教育,加强停车场规范管理。公安、城管、交通等执法部门在执法管理和劝导服务时,要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劝导规范停车。

(二)施划泊位,增加供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排查城区主次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施划情况,依据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科学合理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及标志标线,安装人行道硬隔离设施,标志标线残缺不全的重新施划增设。各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停车泊位施划、停车场建设,增加有效泊位供给。

(三)完善设施,隔离禁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各道路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设置人行道等区域硬隔离设施,实施强制隔离禁停。新划停车泊位的同时施划同向停车引导线;对原有停车泊位,根据实际增划停车引导线。各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停车泊位施划、停车场标识标牌清查,安装人行道硬隔离设施,增设或更换设置同向停车标识牌,保证每个路段和每个停车场至少2块同向停车标识牌。

(四)联合执法,严管重罚。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既要根据职责各司其职,又要及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一律拍照固定证据,张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书》,依法处罚。对“僵尸车”、销售二手车、占道修车等经通知拒不驶离、无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依法强制拖离。当事人不主动接受城管部门处罚的,城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交警部门处理。

七、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8年8月10日—20日)。召开专项会议,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在全市整治行动的内容和要求,营造整治浓厚氛围。

(二)重点突破阶段(2018年8月21日—9月10日)。

1、重点在淮河大道、洞山大道、舜耕路、朝阳路、龙湖路、广场路、国庆路、泉山路、蔡新路等29条“路长”包保责任路段两侧人行道、绿地、广场、游园设置道路硬隔离设施,科学施划停车泊位。

2、重点规范宾馆、商场、酒店门前停车秩序,各管理单位自行对门前停车场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施置同向停车标识、标牌、指向箭头,安排人员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3、重点整治29条“路长”包保路段两侧人行道、绿地、广场、游园、宾馆、商场、酒店门前停车秩序,依法进行处罚、拖离乱停放车辆。

(三)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9月11日—9月30日)。

各县区、各责任部门根据前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优化专项工作措施,向城区其它路段全面延伸,结合全市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在城区全面开展人行道等公共区域车辆乱停放专项整治工作。

(四)长效管理阶段(2018年10月1日起)。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对反弹现象进行持续整治,建立“教育引导、泊位停放、隔离禁停、严管重罚”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深入研究人行道等公共区域交通秩序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建立完善城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相关部门单位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安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强大合力。

停车场项目管理例11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本意见所称停车场(库)指道路以外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自行式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场(库),广场式、地下式和多层式停车场(库)。

本意见所称的分区是指根据《*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划分的Ⅰ、Ⅱ、Ⅲ三个区域。

Ⅰ区:老城核心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除Ⅰ区以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Ⅲ区:*市区内除Ⅱ区以外的萧山区、余杭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民为本、开拓创新原则。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解放思想、拓宽渠道、创新机制、强化措施,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地下停车资源,尽可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建设原则。明确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建设标准,充分考虑停车场(库)建设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并对土地集约利用、交通疏解、环境影响、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进行综合论证,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实现停车场(库)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按照杭政办函〔2009〕196号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场(库)建设行动专项计划,并按年度实施。

(三)坚持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原则。高度重视停车场(库)建设,加大建设力度,整合停车场地资源,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旧帐”。鼓励建筑超配建标准的车位作为公共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坚持政府扶持、多元投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由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库)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库)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五)坚持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原则。大力开发地下空间,坚持人防工程、地铁车站、钱江新城、城市综合体、城市集中绿地等建设与停车场(库)建设相结合,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六)坚持还位于民、应用尽用原则。清查违法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挖掘存量车位,坚持租售结合、长租与短租相结合,确保车位非售即租、应用尽用。

四、建设目标和管理目标

建设目标:按照杭政办函〔2009〕196号文件的要求,以提高停车场(库)配建率、使用率、缓解“停车难”为目标,以市场运作、政府适度调控为原则,调动建设(业主)单位的积极性,完成停车场(库)的年度建设和改造任务。

管理目标:用三年时间清理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盘活存量资源,推行错时停车,实现车位应用尽用、充分利用。

五、建设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定点予以实施。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及规划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市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库)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一)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在规划条件中规定,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的要求配建停车位。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对新建、改建的配建停车场(库),在方案阶段进行联合审批;受市建委授权委托的*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自行负责方案阶段的审批工作。确因地理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法达到配建标准的,经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作为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设的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局作为市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在市“两难办”的协调下,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成后的审核、验收、建档、年审、后续监管等管理工作。

(四)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产权的登记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的用地保障及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属的登记工作。

五、租售管理

(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车位需转让,不得转让给本住宅区或公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按照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将尚未销售的车位向住宅区住户和公建使用人出租。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租赁费用标准按照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开发企业可将车位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开发企业可对已出租车位进行出售,但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住宅区或公建业主承租车位的,可优先购买该车位和优先承租其他空余停车位。

(三)公共停车场(库)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停车场(库)的不同类型和用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

六、使用管理

(一)建立停车场(库)使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市局指导、分区管理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等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的基础上,尽快制订下发我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使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要认真查处将停车场(库)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各区政府应充分调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做好住宅区和公建停车场(库)的日常监管工作,维护住宅区和公建内机动车停车秩序,减少停车位闲置现象。

(二)建立建筑工程停车场(库、位)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市房管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安局交警局、人防办等部门加强研究,尽快制订下发车位产权登记及转让、销售管理办法。

(三)停车场(库)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本意见下发前经审批同意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由市“两难”办牵头清理恢复,由市规划局负责界定该停车场(库)是否属于挪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市房管局做好配合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恢复的,经市“两难”办界定、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分别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

(四)住宅区和公建用地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场(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包括已售车位改变规划用途和未售车位尚未出租)的,住宅区和公建物业不得在用地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七、政策措施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以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为补充,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实行市区共享,其缴纳标准根据停车场(库)所处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按照该停车场(库)停车位建设成本的4倍、3倍和2倍测算。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应尽快启动一批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1.对新建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以及拆迁安置用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其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位的建设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由政府指定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用协商投资和划定公共停车区域,作为公共停车设施进行使用与管理。

2.对新建商品住房和公建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停车位和机械停车位),超出配建标准并对社会开放的,按照停车场(库)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分别对超出部分的车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补助细则由市建委商市财政局制订下发。

3.对非财政出资新建独立停车场(库)并对社会开放的,可给予不高于建安成本25%的奖励,以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停车设施建设分类、结构条件和土地类别进行成本测算后统一制订。

(二)加强停车场(库)建设的用地保障,完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政策,地下停车场(库)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按照《*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执行。

(三)对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实施财税优惠政策。一是对经营公共停车场(库)的独立纳税企业,在三年内按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额度分年度给予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对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给予减免部分税费的优惠。三是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存在严重停车难问题的现有住宅区和公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和征求利益相关住户意见的基础上,可对小区公园、条件成熟的学校操场、绿地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如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可享受本意见出台的优惠政策,并在建成后由其自行管理;如由政府投资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人防部门可参与建设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