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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申报材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7 11: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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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近两年,为抑制通货膨胀和管理通胀预期,国内实施紧缩货币信贷政策,很多上市公司面临贷款难的问题,企业快速发展与资金紧张的矛盾有所加剧。而公司债以其融资难度较股权融资低、审核周期短、不强制要求抵押或担保等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选择。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发行公司债,为企业融资12亿元,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对公司债发行过程进行思考和总结,从微观角度分析了公司债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了推进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具体举措。

一、公司债的概念

所谓公司债,就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

二、债权融资工具的比较分析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是上市公司债权融资的三个主要备选工具,与前二者相比,公司债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一)审批周期较短

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推出公司债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将债券融资审核与股权融资审核分离,设立债券审核小组专门从事债券审核,取消见面会、反馈会,规定申请文件受理次日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专门指定一组审委会委员负责审核工作,审核过程中如未发现重大问题,原则上从申报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全部审核工作(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审批时间约为两个月),审核机制与流程的优化使债券审核周期明显缩短。

(二)市场化程度较高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指导利率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虽然实际发行利率高于指导利率,但指导利率往往低于未市场化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两者的市场吸引力很大。但随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其优势会随着上述利差的消失而不复存在。

公司债券的利率则完全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方式,采取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票面利率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真实地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使债券发行人的信用价值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全面体现。

(三)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

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票据发行期限为2-5年,公司债券发行期限为3-10年。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能够为企业投资建设大型项目、收购资产等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且公司债在核准后半年内完成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可在两年内发行完毕,其发行时间安排更为灵活,发行人可以自行确定发行时机,既能规避市场利率波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可满足公司不同时段的资金需求,降低长期筹资成本。

(四)募集资金用途广泛

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均为日常生产经营,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更为宽松,可使用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增资子公司、归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多种用途。

三、公司债发行的重要性分析

(一)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成熟高效的治理结构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对经理层有较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将激励管理层努力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作为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报告的重要内容,公司治理结构越好,资信评级越高,发行成本越低,也会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

(二)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短期化、短期借款用于长期投资的现象较为普遍。以截至2011年末的新疆37家上市公司为例,其中:既无长期借款,也无短期借款的为2家,其余35家公司中,短期借款占全部借款比重达60%以上的为18家,占比51.43%,即超过一半的公司外部借款以短期借款为主,这使公司面临较高的短期偿债风险和短期利率变动风险。公司债期限为3-10年,以5年以上为主,故发行公司债可以显著改善上市公司严重短期化的负债结构,缓解短期偿还压力,降低财务风险。

(三)拓宽上市公司融资渠道

作为直接融资的手段,公司债为上市公司筹集发展资金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特别是对控股比例不高,发行股票可能丧失控股权的上市公司,或急需发展资金但缺乏合适融资项目的上市公司,甚至对一些处于立案稽查期间或被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均是比实施股权融资更快速有效的途径。

(四)促进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

与投资股票相比,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能够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并到期还本,受此影响,投资者必然提高对上市公司的分红要求和预期,面临股市下行的风险时,对缺乏定期回报投资者意识、不分红或者分红过少的公司,投资者或将抛售其股票而选择有稳定回报的公司债,这不利于公司股价稳定。因此,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将促进上市公司增强现金分红意识,实现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四、推进公司债发行的具体举措

(一)选择合格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负责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并向上市公司提供包括方案建议、材料制作、跟踪核准、销售发行等全面服务。在向证监会报送材料及销售债券等关键环节,其所具备的有效沟通渠道和良好关系,以及强大的销售实力和推介能力,是确保公司债券顺利发行的核心条件。因此,在保荐机构的选聘上,要注意区别于股权融资,在具有保荐、承销资格的机构中,根据资金实力和人员素质等,选择营销渠道更强的保荐机构。

具体而言,主要考察其规模程度,即注册资本大小、保荐人数量;信誉程度,即以往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诚信情况,包括有无受到证监会处分;经验程度,即对涉及行业熟悉与否、承销该行业项目数量、保荐代表人阅历。同时,判断本公司在其业务构成中的定位,即保荐机构能否选派一流专家参加现场工作,能否在其业务繁忙时将本公司放在优先位置。

(二)提高发债的核准效率

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职调查至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约历时4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应与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等机构进行统筹协调,首先,开展申报材料的制作报送工作,鉴于材料涉及发行方和担保方的战略规划、工商税务、财务管理、安全环保、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等各方面信息,需要公司职能部门按照中介机构的要求准确快速地提供信息,同时,要加强与信用评级机构的沟通联系,提高发行主体和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初审。其次,在证监会提出反馈意见后,要迅速修正和补充申报材料,形成反馈意见进行回复,争取证监会的无条件核准。

(三)降低债券的发行成本

债券的票面利率和中介费率决定着公司债券发行成本的高低,因此,发行方要及时参照同期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利率变动趋势,全面了解近期其他上市公司发债的利率水平和债券二级市场的收益率。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发行方应当与保荐机构协商,选择好合适的发行窗口,如银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资金比较宽裕的时期,按照债券的信用级别、期限长短,结合市场询价以及市场预测的结果,确定一个有优势的利率完成债券发行。

此外,要从公司的具体情况出发,与券商、评级、律师、媒体等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在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推介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各项费用的行规和公司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达到既减轻公司的发债成本,又避免发行风险的目的。

篇2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发行 前期工作 注意事项

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set bond; Release; Initial work;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85-02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简介

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引起了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随着这一危机的到来,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准备不足,导致破产、倒闭,而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我国采取了很多应对措施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提振,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便是措施之一。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含义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多家企业共同申请发行的一种企业债券。它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组织发行。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特点

1、统一组织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一般由某个政府部门作为牵头人,在债券的发行工作中,负责统一组织协调。

2、统一冠名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总的发行规模,而不以单一发行企业为债券冠名。

3、统一担保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将由资质卓越的第三方为债券提供统一担保,从而实现债券信用增级,提高债券的市场认可度。

4、分别负债、集合发行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多家中小企业构成的联合发行人作为债券发行主体,各发行企业作为独立负债主体,在各自的发行额度内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并按照相应比例承担发行费用。

(三)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意义

1、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资金结构单一局面

长久以来,中小企业尽管融资需求旺盛,但融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上,资金结构比较单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将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2、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不会引发股本扩张,原股东利益不会被稀释,而且债权人不具有经营管理权和投票选举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日常经营管理。当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大于债券利率时,利用债务杠杆融资可以提高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3、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具有税盾优势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较同期限的银行贷款能够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同期限的债券发行利率显著低于同期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即使考虑到相关发行费用,企业债券仍具有明显的融资成本优势,而且发行环境也相对便利。此外,债券利息在税前支付并计入成本,具有税盾优势。

4、提高企业的资本市场形象,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发行人在资本市场迈出的重要一步,企业藉此在债券市场树立其稳健、安全的品牌形象。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后,企业需要定期披露信息,被广大投资者关注,这有利于企业规范运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并可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企业持续融资打下信用基础。

5、多方合作,共同参与,开阔视野

多个中小企业主体共同参与,能够开阔视野;同时,通过与各中介机构的合作,可以建立更多的沟通渠道,获取更多新信息。这些在企业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情况

1、深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200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深圳20家企业联合发行总额为10亿元的“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这是全国第一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该集合债券打破了以往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实现了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历史性突破。

2、北京中关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于2007年12月25日发行,债券总额为人民币3.05亿元。 此次债券的发行,为北京乃至全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样本。

3、目前正在准备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目前,辽宁省大连市正准备发行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各项工作均进展顺利,大概规模在11个亿左右。除此之外,山东、四川、浙江等省的中小企业集合债也已进入方案制定和上报阶段。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前期工作的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是一项十分繁琐的工作,它不仅涉及到参与发债的多家企业,还涉及到财务顾问、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而且发行过程中政府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沟通也十分重要。在整个过程中,发行前期的准备工作可谓重中之重,将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成败。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前期工作的时限界定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工作主要包括企业遴选、组织申报和发行上市三个阶段。企业遴选阶段主要是财务顾问对入选企业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并收集有关资料,最后确定发债企业名单。组织申报阶段主要是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确定担保人,最后完成全套申报材料的制作。发行上市阶段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对上报的债券发行申报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券商)补充完善材料;国家发改委将债券申报文件转至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会签,下达核准文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成发行注册,办理本期债券上市流通事宜。

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前期的时间界定,可能有多种方法。从债券发行实际过程来看,笔者认为企业遴选阶段和组织申报阶段,应该视为发行前期。

(二)中介机构的选择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中需要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券商五个中介机构,财务顾问有时可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券商担任。

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那些配合默契,最好是彼此之间曾经合作过的。一般情况下,在选择之前应当征求券商的意见,或者直接由券商确定其他中介机构。我们要求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应该有大局意识,不能相互推诿扯皮,更不能因为某些琐碎小事而影响发债的进度。券商在所有的中介机构中要起到良好的沟通协调作用,以确保债券发行工作按时高质完成。

(三)发债企业及发债额度的确定

这主要由财务顾问或券商确定。参与发债的企业和发债的额度应当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发债项目加以确定。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财金[2008]7号文中有明确规定:

三、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尽职调查材料的准备及收集

牵头部门应当在材料准备之前对所有参与发债的企业进行培训,让企业充分了解尽职调查材料应当如何准备。在确定发债企业时的尽职调查相对较笼统,但此后的尽职调查内容必须十分准确。牵头部门在向各个中介机构提交材料之前要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误。

尽职调查材料的收集工作一定要按计划进行,在进度上与整体工作保持一致。

(五)担保机构的选择

2007年10月初,银监会向各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各银行停止对以项目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进行担保,同时规定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融资性项目也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在这种形势下,有效地解决企业债券的担保问题成为企业债券发行中的首要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分散,各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千差万别,资质不尽相同,发行人的多元化增加了债券的评估成本和投资风险。为了确保发行成功,应当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度高的大型企业集团或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为债券提供统一担保,以实现债券增信,获取市场投资者的认可。

综上所述,若要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就必须努力做好发行前期的准备工作。当然,前期工作的注意事项或许不仅仅是笔者提到的这些,笔者提出这些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起到些许作用。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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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xx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完善xx农村合作银行改制成立xx海洋银行总体方案(草案);

3、筹建成立xx市xx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华晟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工作,并报省金-

融办备案;完成华晟小额贷款公司XX年度考评,配合市审计局完成对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着手开展第三家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征集工作;

4、完成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课题研究,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投融资体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5、开展xx投融资网筹建工作,完成年内上线目标;

6、主动邀请蓝色成长、阳光投资等市外风险投资公司来我区与华业塑机、森森集团、京洲水产、通发塑机等企业现场对接企业融资上市工作。积极对接中诚信,并邀请其到xx工业园区开展投融资业务咨询;

7、组织召开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讨论会;

8、制定《xx市xx区金融服务中小企业促进会章程草案》、《xx市xx区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xx市xx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并完成意见征求工作;

9、积极关注区外商业银行引进工作,主动服务华夏银行杭州分行在xx设点选址;

10、谋划完成《xx区XX年金融工作思路研究》;

11、加强关注与交流,做好协调服务,积极推进德勤集团、森森集团和正和造船的上市工作。

12、完成全区重点企业及服务业企业、“三农”企业的融资需求调研,并积极衔接各金融机构做好推荐工作。完成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的年度考评,配合区政府召开XX年金融联席会议,继续强化政银互动沟通。

13、筹备xx村镇银行筹建前期工作。

14、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xx运营中心试营业,组织召开企业进场咨询会,鼓励引导企业进场平台,指导大洋水产开展进场平台的前期工作。

15、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联合交通银行xx市分行,组织召开面向工业企业的融资洽谈会。

16、完成《xx区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关于金融支持xx区域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等文章和调研报告

二、XX年工作要点

1、继续推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

2、继续推进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改制;

3、兑现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扶持政策,继续推进华晟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筹建成立我区第三家小额贷款公司。

4、继续推进xx投融资网建设;筹建网下专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实体化建设xx“金融超市”,争取XX年末网下专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初步建成并投入运营;培育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经营主体,实现平台运作市场化;

5、继续推进我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扩面工作;

6、出台《xx市xx区金融服务中小企业促进会章程草案》、《xx市xx区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xx市xx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7、探索建立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

8、继续关注市外商业银行引进工作;

9、继续推进德勤集团和森森集团的上市工作;

篇4

[中图分类号]F8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6-0075-05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经济发展,我国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经济总量居世界第2位,但中国经济过去30多年来的粗放发展方式已日渐受到资源匮乏和环境污染的约束,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已趋于极限,2005年以来,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达到世界第一。环境破坏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污染成本,日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负担,也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近年来,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已经得到社会各界普遍共识,尽管我国进行积极的产业调整,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发展,鼓励高科技、高附加值的行业发展,但是囿于经济增长的巨大压力,地方政府实际落实动力不足。同时,环境污染成本占GDP的比重逐步上升,我国在降低整体能耗强度方面已然卓有成效,但在传统节能环保模式下如何更进一步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已经缺乏后劲,中国亟须从资源消耗型经济过度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总体来看,绿色投资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正在不断扩大,改变传统节能环保模式,推出绿色金融和相关配套衍生品已迫在眉睫,发展绿色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全球绿色债券的快速发展给我国提供了很好的经验,适时在我国债券市场上推出绿色债券,是我国推进绿色金融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

一、绿色债券概况

根据2015年3月27日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出台的绿色债券原则(The Green Bond Principles,GDB),绿色债券是指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其中绿色项目是指可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且通过发行主体和相关机构评估和选择的项目和计划。

具体到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了39号公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公告采用政府引导和市场化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绿色金融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就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认证等方面进行了引导和规范。按公告规定,绿色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此外,随公告一起出台的《绿色债券支持目录》,列举了中国绿色金融债券的六大项目: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和清洁能源,以及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相比于普通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并无结构或设计上的本质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所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评估与筛选所体现的“绿色性”,同时,在资金用途监管、信息披露方面也更加严格和透明。公告出来后,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分别于2016年1月27日和28日成功簿记了自己的首只绿色金融债,得到了债券市场机构的广泛关注。

2016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其中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非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的通道也已开启。在金融机构成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示范效应下,预计企业绿色债券的发行也将逐步放量。

二、国外发展绿色债券的经验

绿色金融的概念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2000年,美国提出绿色金融的概念: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借助于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达到保护环境资源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战略。绿色金融涵盖绿色贷款、绿色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绿色ETF和共同基金、绿色债券、绿色银行、绿色保险等不同形式,绿色债券是绿色产业项目融资的重要组成方式。

(一)国外绿色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自2007年第1支绿色债券发行以来,截止2015年10月,全球共计发行501只绿色债券,其中4只为气候债券。近年来,绿色债券发行量逐年递增,2013年后出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发行总额365.9亿美元,2015年截止10月发行总额394.6亿美元。从发行人类型分布看,商业银行占比最高,达46%,企业、市政部门和准机构分别占比32%、14%和8%;从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分布情况看,能源和建筑及工业占比较多,达38%和28%,运输、水源、废物处理和环境适应分别占比10%、10%、6%和4%;从结算币种看,目前已有23种货币计价的绿色债券发行,但大部分绿色债券仍然以美元和欧元发行。而各国的开发银行正在逐步增加小额度债券发行试点,发行货币包括:土耳其里拉、巴西雷亚尔和印度卢比。

(二)对绿色债券予以税收减免

多数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有价证券的收益必须计入投资者的收入总额,并缴纳相关税费。为吸引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部分国家对绿色债券予以所得税减免。在美国,税收激励已成为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式,并已采取了多种补助模式。一是投资人补贴模式,债券投资者通过购买绿色债券,可根据认购绿色债券的额度获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补贴,而由此债券发行人可不需要或者减少其发行绿色债券的利息支出。如美国联邦政府发行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和合格节能债券,该债券主要用于清洁能源和节能项目,市政债券利息的70%由政府对债券持有机构的税收减免和补贴提供,直接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二是直接补贴模式,债券发行人根据所发行绿色债券的票面利率,直接获得政府补贴,减少其净利息支出。这种结构在美国也常见于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和合格节能债券。三是利息收入减免债券。绿色债券投资机构不需要支付所持有的绿色债券利息收入,这类补助方式与国内认购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补贴方式类似。在国际绿色债券领域,如巴西为风电项目融资的债券实行免利息税的政策。

(三)采取示范发行绿色债券方式进行引导

公共示范发行的方式对于发展绿色债券市场非常重要,有助于对其他发行人确立发行流程和框架提供示范,了解绿色债券发行的特点和优势,同时增加绿色债券流动性,提高市场规模,吸引投资机构关注。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其国内市场已发行两支绿色债券,对其国内其他机构发行此类债券发挥了有效的引领带动作用。

(四)信用评级中包含绿色因素

目前,国际市场中,投资机构通过评级报告和自身的内部相关部门评定发行主体时开始考虑环境因素和绿色项目情况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如巴克利银行有专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体系,涉及贷款、内部评级、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等多个部门,而一般的贷款只涉及贷款部门和内部评级部门,若借款企业被认为有潜在的环境风险,则相关部门会介入给予重要依据。

评级报告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机构了《信用风险的新视角:环境风险纳入信用分析》的报告,建议将环境因素纳入各国信用评价中。

三、我国推出绿色债券的背景

(一) 持续的国家政策支持

在2015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中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在“十三五”规划的十个任务目标中,首次加入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此前,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了总体框架,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并提出了包括发展绿色贴息与担保、绿色债券市场、强化环境信息披露等绿色金融体系的具体内容,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绿色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在此背景下,监管机构也出台了相应政策,鼓励发展绿色金融:2015年1月19日,银监会、发改委联合《能效信贷指引》,明确要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推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22日了绿色金融债债券公告和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提供了制度指引。2016年1月13日,发改委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界定了绿色企业债券的范围和支持重点,公布了审核条件及相关政策。

(二)良好的债券市场基础

近年来,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为绿色金融债券的推出准备了成熟的市场基础和完善的市场结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自1997年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壮大,在中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余额达41.74万亿元,全市场托管余额达46.41万亿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居世界第三、亚洲第二。2002~2005年11月,债券在占社会融资中的占比从1.80%增长至5.80%。

多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已培育了多元化的发行人和投资人,供需双方参与机构种类丰富,为绿色金融债券发展提供了较好条件。一方面,从发行人角度看。目前,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境内外机构均可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发行人种类丰富,涵盖了适合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各类发行人,也具备了较好的发债经验,积累了发债信用基础,能够被广泛的投资人认可。另一方面,从投资人角度看。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涵盖了境内和境外各类机构,能够为绿色金融债券提供中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境内投资人方面,债券市场包括了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大量非法人产品,资金端供给充沛。境外投资人方面,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拓展对外开放力度,投资机构包括境外央行、QFII和RQFII等多种类型。从国际经验来看,国外绿色债券的投资者以银行、保险、养老基金、退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为主,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已涵盖上述所有类型,具备发展绿色金融债券的良好基础性条件。

(三)现实的参与机构需求

绿色债券的推出是企业自身经营需求与国家战略层面的良好结合,对于发行人和投资人都具有积极的参与价值。

对发行人而言,绿色债券为发行人提供了一种新的低成本融资渠道。绿色产业项目作为国家重点新兴战略产业,部分项目处于发展阶段,大量新技术和服务被应用到绿色产业领域,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技术升级改造、新技术发展、设备迭代更新均需要大量资金,绿色产业项目融资需求也体现出了总额大、期限长等特点。对于商业银行类发行机构而言,目前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工具不足,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有一定欠缺,普遍采取资产和负债结构期限错配的方式弥补长久期负债成本高的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在绿色产业项目中长期信贷资金需求情况下的经营主动性和盈利能力。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长期稳定的专项资金来源,债券久期与绿色产业项目融资周期尽量匹配,缓解资金错配压力,改变商业银行存款为主的负债结构,降低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发行绿色债券有助于提升发行人的社会形象,宣传发行人重视绿色环保的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感,随着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发行人还可通过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提升其国际形象。

对投资人而言,绿色债券兼具“绿色”和“债券”的特点。债券的属性为投资者拓展了投资品种的范围,选择不同的绿色债券品种可获得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投资产品,在绿色债券发展初期,绿色债券主要会集中在高等级低风险的品种上,符合投资机构安全性的要求。绿色的特性也同时可满足发行人的社会责任感,树立专业投资机构的品牌形象,实现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的统一。

四、我国绿色债券发行的情况与特点

在人民银行正式推出绿色金融债之前,国内已经零星有绿色债券发行的实践。2015年7月,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了首单中资企业绿色债券,3亿三年期美元绿色债券,获得了来自全球66个机构投资者账户近5倍的超额认购。2015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市场发行10亿美元绿色债券,3年期息率为2.125%,5年期息率为2.75%,获得亚洲和欧洲近140家投资机构的超额认购。

2015年12月,继人民银行正式推出绿色金融债券后,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青岛银行分别获得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行政许可,核准额度共1 080亿元。截止2016年5月,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青岛银行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490亿元。

(一)基本要素与普通金融债一致

从发行规模来看,浦发银行、兴业银行获得的绿色金融债券行政许可发行额度均为500亿元,浦发银行首期发行200亿元,兴业银行首期发行100亿元,发行规模适中,基本符合市场实际需求,与普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类似,也和自身绿色产业项目储备情况匹配。二者均为公募发行,从发行利率来看,两期发行利率均为2.95%,略低于同评级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从发行期限来看,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绿色金融债发行均为3年,也主要考虑的是市场需求和发行成本之间的平衡。首批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在税收政策、风险权重等方面的政策也跟普通金融债一致。

(二)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在人民银行39号公告中,并未强制要求第三方机构对绿色金融债券进行认证,但实际操作中,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均有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金融债的绿色产业项目情况进行认证,浦发银行的认证机构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兴业银行的认证机构为中央财经大学下属机构。其中,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国际绿色债券认证经验,中央财经大学参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起草工作,两者均具备一定的认证经验和能力。

(三)绿色特色突出

在募集资金用途方面,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根据信息披露,浦发银行将基于发行前筛选确定的绿色信贷项目,首选用于雾霾治理、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相关的重大民生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环保项目,并根据浦发银行的自身优势,重点投放于京津冀、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等地区,项目类型将覆盖《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的深绿项目。兴业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和清洁交通等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项目投放。在资金监管方面,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都将设立专门账户或专项台账,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持续跟踪专项用于绿色项目;信息披露方面,将按照季度披露资金使用情况信息。

(四)审批流程加速、申报材料简化

按人民银行39号公告要求,绿色金融债券的行政审批环节已进行了大量简化。在申请发行环节,发行人仅需提供募集说明书、绿色金融债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或相关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在发行备案环节,发行人再提供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等文件,不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报告和银监会发行金融债券批复等文件。总体来看,人民银行对于绿色金融债券的审核,更为关注募集资金的用途,如绿色产业项目情况、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保护效益等内容。绿色金融债券申报材料简化的举措大幅减少了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的申请时间,提高了绿色金融债发行速度,拓展了绿色产业项目获取资金的渠道。

五、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和相关建议

(一)鼓励发行人多元化,简化审批流程,推动绿色债券产品的创新实践

从全球经验来看,从2007年到2012年,绿色债券发行人局限于欧洲投资银行(EIB)、世界银行(World Bank)等国际多边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而自2013年以来,绿色债券的发行主体开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企业也展现出强大的发行潜力。

绿色债券的发行机构不一定是绿色科技企业,主要是指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在我国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下,由商业银行率先发行绿色金融债,再由金融机构发行主体向企业外延,具有一定的现实性。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仍存在多头监管问题,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证监会在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环节都各自有一定的监管权。不同监管机构需出台相应的制度办法,支持发行机构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探索其监管领域内的产品创新。

其中,财政部负责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发行审批。近一两年,美国、欧洲的市政绿色债稳步发展,长期来看,地方政府债在置换债务完成以后,也可基于地方发展需要发行专项用于绿色项目的地方政府绿色债;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发行审核,已率先推出绿色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明确发行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可探讨发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人民银行下辖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单独管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票据等,符合绿色债券标准的非金融企业可公开发行中短期融资券,公开或定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以及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推广附加碳收益权的碳债券,其发行管理办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规范;国家发改委管理企业债的发行和上市交易,日前已《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放宽调整了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准入条件,鼓励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债券,开展项目收益债券、可续债、超长期债等创新品种,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审批方式上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证监会主要负责公司债的发行与交易,发行主体已从上市公司拓展到所有公司制法人,发行方式还分为公开发行(大公募、小公募)以及非公开。2015年交易所公司债券得到了迅猛发展,证监会可采取发文形式鼓励企业到交易所发行各类公司债券,探索绿色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对绿色债券的参与机构给予激励政策支持

海外经验表明,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我国绿色债券发展初期,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其中人民银行已明确发行人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可以按照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发行人可以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发改委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除上述政策落实外,建议的其他政策包括:财政部对绿色债券执行类似国债的免税政策,银监会对绿色债券的风险权重给予优惠,证监会对于符合评级要求的绿色债券给予更高的质押比例等。

(三)明确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认证工作

相比普通债券,绿色债券主要特征体现在其“绿色性”上。除了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外,国际上大部分绿色债券的发行都请独立的专业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绿色认证及效益评估,出具了“第二意见”或“第三方认证”。在绿色债券发行之前,发行主体可以请第三方机构提供绿色债券的认证。在发行之后,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对资金用途和节能减排效益的评估。目前国外的专业认证机构有7家,我国目前尚没有独立专门从事绿色认证的第三方机构。随着绿色债券的推广,预计第三方认证机构也会应运而生。绿色债券的透明度、安全性、绿色项目效益评估等都是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培育专业的认证机构,明确认证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必需的研究能力,可以提升投资人对绿色债券的信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规范绿色债券的有序发展。在实践操作中,鼓励所有绿色债券进行发行人认证和债券存续期间的定期认证,在进行认证过程中,既要遵循相关部门的制度指引,也要兼顾国际标准,尽量与国际标准统一。

(四)培育责任投资人,成立绿色投资基金投资绿色债券,开发绿色债券指数,丰富绿色债券投资主体

人民银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我国绿色金融专业委员涵盖了多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券商,还有很多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这些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研究实力,对绿色债券可进行专业价值判断,同时绿色经营也符合其长期发展理念,通过鼓励引导,实现投资机构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的统一,培育一批我国绿色债券的投资机构。政府鼓励成立绿色投资基金专项投资绿色债券,此外,鼓励我国企业发行境外人民币绿色债券,引进境外专业投资机构参与我国绿色债券投资,提升绿色债券发展的国际化程度。同时,积极推进绿色债券指数开发,让投资者更容易定位绿色债券并追踪其绩效,推出绿色指数ETF等基金类产品及其他债券类衍生品,除机构投资者,还可吸引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绿色金融产品的发展中来。

六、结 论

绿色债券是我国推进绿色金融的重要部分,绿色金融债的成功发行,将带动发行主体的进一步拓展到绿色企业,也将越来越受到长期责任投资人的关注。绿色债券市场潜力巨大,进一步引导绿色债券市场的有序发展,需要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推动绿色债券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培育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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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4-Investing in SDGs[Z].UNCTAD,Geneva,2014.

[4] BNEF.Green Bonds Market Outlook 2014[R].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 Report,2014.

[5] 王起国.绿色证券法制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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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2005年5月人行公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配套规程,这标志着短期融资券正式步入债券市场。这些年来短期融资券在国内发展非常迅速,其优缺点主要表现为:

(一)产品优点

1.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

2.短期融资券属于无担保信用债券,企业以自己的名字在银行间市场发券融资,直接面对投资者,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

3.短期融资券企业只需一次性注册融资总额度,注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在总额度内灵活确定每次发行额度,分次发行时仅履行备案程序。

4.募集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产品缺点

1.短期融资券存在额度限制,累计融资债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较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并购、证券投资、期货投资。

二、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限一般3或5年,以5年为主。中期票据属于非金融机构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在监管等各方面都吸取了短期融资券产品发展的经验,鼓励市场主体的自律管理,继续发挥市场的约束激励机制。它是一种广义的融资性票据,它是一种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是货币市场上一种较为特殊的债务融资工具。

(一)产品优点

1.中期票据筹资成本较低。

2.资金用途不限,可广泛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包括项目建设资金、营运资金等。

3.企业只需一次性注册融资总额度,注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在总额度内灵活确定每次发行额度,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分次发行时仅履行备案程序。

(二)产品缺点

1.中期票据发行存在额度限制,累计融资债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发行人资质和信用状况:资质越好,信用评级越高,利率水平越低;反之,资质越差,信用评级越低,利率水平越高。

3.市场利率水平:市场利率(一般以同等期限的掉期利率或国债收益率为基准)越高,发行利率越高。预计中期票据发行利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相比存在1%~2%利差(视不同评级而定)。

4.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发行时银行间市场资金充裕,则发行利率较低;发行时银行间市场资金缺乏,则发行利率较高。

5.与承销商的定价能力有关:承销商定价能力越强则发行利率越低。

三、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一)产品优点

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期限较一般融资产品长(可达7—10年),发行利率相对同期银行利率较低。

(二)产品缺点

1.企业债券发行存在额度限制,累计融资债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发债必须对应具体项目,并且对项目手续审查比较严格,审批时间较长,且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发行。

3.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较高,对固定资产投资、收购产权(股权)、补充营运资金均有比例限制,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四、非公开定向工具

非公开定向工具,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一)产品优点

1.融资额度不受“累计融资债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限制。

2.非公开定向工具注册效率较高,申报材料简单,注册速度快。信息披露要求低,相关信息只向定向投资人披露,无需在市场上公开披露。

3.投融资双方协商确定融资期限,融资期限灵活。

(二)产品缺点

发行利率略高于同期限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作用及发展

截至2011年12月,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年度新发行量、累计发行规模、存量规模分别达到了1.84万亿、5.67万亿、3.03万亿。由此可以看出,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已经成为解决以往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资金结构单一、融资成本过高的弊病,拓宽企业经济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总量,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改善融资结构的重要融资工具。

我国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债券市场发行主体从政府、大型国企、金融机构拓展到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投资主体已涵盖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用社、企业等各类机构,已初步形成面向机构投资者、场外大宗交易的银行间市场为主体的债券市场架构。虽然债务融资工具已具备一定的规模,但仍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从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出台和即将出台的政策,以及各级政府、企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重视程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积极推动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

1.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特色,在支柱产业和“地标企业”上着力,对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制定不同的融资方案,突出企业融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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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地方融资平台的迅速发展扩张得益于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4万亿投资计划。中央和地方分别出资,通过积极的财政经济政策刺激投资来扭转经济下滑,从而使得大批投资项目快速上马。地方融资平台在解决中央4万亿投资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中发挥了推动作用,代行了部分政府职能,银行信贷和发行城投债融资随即加速启动。由于银行融资规模、贷款期限等条件的限制,发行城投债成为了地方融资平台的重要融资渠道。

2009年初,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文,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被普遍解读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肯定和鼓励。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融资,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而且对推动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居民生活保障改善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城投债作为企业债中相对特殊的债券,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发行城投债所需具备的要素很多,本文主要就城投债发行中的财务方案进行探讨,通过分析发行城投债的财务限制因素和调整预案来达到尽快地发行城投债的目的,募集投资所需的资金。

一、发行城投债的财务限制因素

城投债发行除了受《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法》、《公司法》等企业债发行条件的约束外,还必须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条文的约束。

地方融资平台城投债发行主要受到以下几个财务因素限制:(1)净资产规模。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2)净利润水平。最近三年可分配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上市交易的城投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3)收入水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需达到70%,补贴收入不得超过30%。(4)募投项目总投资额。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5)债项评级的级别。发行城投债必须进行债项评级,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级。

二、发行城投债的财务调整预案

地方融资平台主要承担着政府的投融资职能,融资项目大部分是公益性、非经营性项目,主要是用于改善居民生活的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长,投资报酬率低,决定了投资项目本身难以产生很高的经营利润。鉴于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中存在的上述财务限制因素,总体的财务调整预案是地方政府应对融资平台给予大力的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合理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有效的进行资产整合,提高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提升平台公司经营能力和效益,促进平台公司的规范动作,做大做强融资平台公司。目前在规避法律法规情形下,具体的财务调整预案如下:

1.对于净资产的财务限制

首先、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是由政府牵头设立,资金实力比较雄厚,足以满足对公司净资产的最低要求。其次、通过外部注入的方式增加净资产。通常的方式有政府直接注入资本金、划拨一些优质有效资产注入平台公司或者具有优质资源的公司股权作为平台公司的子公司等,置换出平台公司不符合发债要求的资产。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资产,政府注入的资产必须是经营性资产,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公立学校、公立医院、事业单位资产等)作为资本金注入平台公司;注入的土地资产必须经过法定的划拨或出让程序,不得将储备的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平台公司;划转的子公司,成立时间须满3年以上。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公益性资产、不合规的土地使用权和成立不满三年的子公司必须从净资产中予以扣除。第三、通过内部解决的方式增加净资产。首先、通过财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于财务核算中符合条件的资产(如保障性住房中配套的商业性项目)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在确定产权后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增加资本公积金。其次、原对政府的负债(政府历年拨入的投资项目配套资本金)协商转为政府的投入,增加资本公积金,从而达到增加净资产的目的。

2.对于净利润的财务限制

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这类本应有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通过地方融资平台来实施,能有效地把政府行为转为企业的投资行为,将基础设施由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城司财务报表中的经营性资产,将财政按照约定给付的补贴或协议购买,转化为城司的经营性收入和利润,从而满足了对利润的规定。首先、以项目收益债券作为债券发行基础。根据发改委关于城投债“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的有关规定,地方融资平台对受托代建的工程(如保障性住房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BT、BOT等回购协议,以政府回购的方式,确定项目收入,对政府拨入的符合条件的还本付息资金确认为代建收入或工程回购款,增加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其次、政府给予的补贴作为收入,根据国税总局相关文件,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满足条件的可不征所得税。

3.对于募投项目的财务限制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治理环境下,地方融资平台受托代行部分地方政府职能,大部分是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一般与国家发改委鼓励的发行城投债融资目的相吻合,完全符合投资项目资金投向的要求。首先、发行城投债募投项目的选择中,应尽量选择符合发改委产业支持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项目。2011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2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企业债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核准手续。上述两个文件针对募投项目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明确了加快和简化核准手续。其次,优先选择单一投资规模较大、批复手续齐备或者最易获得申报所需批复文件的项目。募投项目越多,审批的部门和手续越复杂,审核的时间越长。投资项目可以是以前年度开工还未完工的项目。投资总额越大,才能满足债券融资规模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的限制。

4.对于债项级别的财务限制

地方融资平台发行无担保城投债程序简便,申报材料时间较短,有助于及早发行城投债。发改委对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且债项级别AA级以下的债券从严审核,信用评级级别AA+以上的归为加快审核类。由于一般的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比率都比较高,为了提高债项级别、进入“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项目,须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通过内部协调划转不良资产,调整资产结构,处置长期挂账的负债,通过债转股来降低负债。其次、债项级别达不到AA+的可以通过增信的方式来提高债项评级结果。目前普遍采用的城投债的增信方式有: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质押担保(如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等)。选择合适的增信措施有利于融资成本的降低。

综上所述,在发行城投债的过程中,政府全程在参与,城投债实际上是政府隐性担保的信用产品,政府通过划拨资产和股权、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BT协议、建立偿债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补贴收入等起着提供担保和偿付本息的责任,地方融资平台按时足额支付本息有充分的保障,政府的违约风险小,这也是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能满足条件并发行成功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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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经济抓调研,促进区域科学跨越发展

组织我市各相关部门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经济形势分析监测活动,并召开全市服务业经济形势分析会、税收形势分析会;全年围绕项目“飞地”招引、转型升级、生态旅游、股权融资、循环化改造等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起草的关于我市“转型升级、特色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服务业发展奖励办法”、“重大产业项目落户预审和绩效评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已印发全市。

二、围绕政策抓上争,争取资金服务地区发展

抢抓国家各项政策微调机遇,做到计划内外项目、大小项目一起上争。年初我委列入资金上争的项目共31个,上争资金总规模3.5亿元,全年实际到账资金创历年新高,突破1.6亿元。

三、围绕项目抓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结构调整

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以重大项目集聚发展资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全年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13.3亿元,同比增长20%。一是服务重大项目推进。落实全市重大产业项目落户预审、绩效评估工作要求,把好项目招引落户关,促进竣工项目达产达效,同时加强对市领导挂钩项目的督查,定期形成重大项目简报。全年累计实施1亿美元以上项目26个,1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101个。二是推进项目审批改革。进一步简化项目报批程序,努力做到手续最简、时间最短、收费最低。年内共办理事项1100多件,办结率为100%,发改委审批窗口连续三年被评选为市行政审批优胜窗口。三是抓紧项目上报审批。在项目前期及早开展咨询服务,帮助投资方把握产业政策导向,协助企业、园区向上级发改部门做好项目上报审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加快项目审批进程,2013年我市经省和国家发改委评审,初步确定为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市,开发区成兴国投有限公司获批发行8亿元企业债券,济川药业收购洪城股份实现借壳上市。

四、围绕三产抓重点,推进现代服务业提速发展

一是完善政策加快发展服务业。年内起草了《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在税收、引导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必要的奖励和扶持。二是服务企业促进规模化发展。抓好全市服务业项目开发和招商引资工作,加大服务业个转企工作推进力度,年内新增服务业规模企业102家。三是突出重点推进项目建设。围绕市“双百工程”和“833”工程建设计划,加强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效地促进了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建设、早营运。市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定点宣家堡古银杏群落森林风景区项目现场办公,推进项目建设,年内市青旅、神州国际旅行社分别被评为省二星级旅行社;印达村、小南湖创四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完成省级验收工作。全市在建服务业亿元以上项目13个,总投资69亿元;实现服务业税收收入21亿元,同比增长17.5%;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2%。

五、围绕物价抓调控,多种途径努力稳定物价

一是开展价格调控目标考核。市委市政府专门建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对全市价格调控目标实施考核。2013年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保持稳定,涨幅低于全省平均上涨幅度。二是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建立覆盖全市的价格监测网络,对粮食和主要副食品等近300个品种进行全面价格监测。三是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审慎出台涉及民生的调价项目,全面降低了我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拟定了“十二五”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已报政府讨论,即将印发。

六、围绕整体抓统筹,高质高效履行各项职能

一是成功举办2013年金秋经贸科技洽谈会。充分履行组委会办公室的职能,认真制定、分解、落实实施方案,坚持节俭办会,做好筹备、联络、督查、协调工作,本届洽谈会共签约重大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24个,投资总额75.92亿元,协议利用外资3.08亿美元。二是着力规范中介机构诚信经营行为。继续开展涉企中介机构日常服务质量监管和评估,约谈了中度检测公司等中介机构负责人,督促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三是稳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省管县、经济强镇扩权试点工作成效显著,济川药业成功收购洪城股份实现上市,成兴城司获准发行8亿元企业债券,中兴公司二期债券申报材料已报国家发改委。四是积极推广散装水泥。累计完成推广散装水泥目标任务约110万吨,水泥散装率保持在90%以上。五是积极推进农村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推进秸秆气化和沼气工程等清洁能源建设,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落地建设,切实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2014年工作思路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市全面展开新一轮“”、新阶段“城建会战”、新时期“黄桥决战”的关键之年。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 “全面领先苏中,加快融入苏南,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追求,我委按照市委“作风建设提升年”工作要求,进一步转职能、提效能,突出抓好调查研究,推进项目建设、加快发展服务业、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等重点工作,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着力统筹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

充分发挥资政参谋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梳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年度各条线重点调研课题,深入一线调查研究,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力争调研成果的质量、数量和影响有新突破。按照市委、市政府“率先发展沿江地区、提升发展中心城市、加快发展黄桥老区”战略部署,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产城融合发展,跨江联动发展,突出服务业、旅游业产业资源优化整合,促进特色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做好本委政务公开、信息公布和重点工作宣传报道,及时向各类媒体和上级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全年获得采用不少于200篇。

二、着力服务重大项目开发建设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重大项目月报制度、市领导挂钩联系制度、现场观摩制度、季度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重点跟踪服务省、市重点项目,确保项目建设按序时推进;定期组织重大产业项目落户预审、竣工项目绩效评估工作,促进签约项目早开工、竣工项目早达效;精心筹办第七届中国()银杏节、深圳招商会、汽贸城招商活动,力争招引项目总量、项目质量和成功率取得新突破;推动泰常过江通道前期工作;开展条线项目上争“创先争优”活动,围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产业振兴和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国债、外国政府贷款、债券发行、土地点供、重要农产品配额、现代农业、社会事业、服务业、旅游景点建设等重点方向,精心建立上争备选项目库,用足省直管县体制优势,加大项目资金上争力度,加快项目报批进度,力争年内获得到账无偿资金1.5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在省级以上获批15个。

三、着力推动服务业提速发展

落实服务业管理政策,强化服务业统计管理,加快推进服务业个转企工作,引导服务业企业向市场化、集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推进服务业项目开发,依托城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苏中沿江化工物流园等平台,编制优质高效的服务业项目,组织有针对性的服务业招商活动,积极推进汽贸城二期工程建设,力争年内4-5家4S店开业营运,2014年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2%。提升旅游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古银杏森林公园、黄桥战役纪念地等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年内创建四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1个、三星级2个,自驾游基地1个,新增3A景区1个,实现旅游业总收入14亿元。

四、着力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加强价格调控,制定十二五水价方案、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各项惠民措施;开展价格检查,狠抓涉企收费减负,建立收费监测和监督制度;规范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价格便民服务。大力发展散装水泥,贯彻落实《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确保全市使用水泥散装率达95%以上。强化涉企中介机构市场培育和监管工作,完善星级评定、积分量化考核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经营行为,促进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再上新台阶。

五、着力深化改革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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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债相比,股票在这一时期一直未得到官方和学者的队可,人们对股票的认识总是与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关联的,因而股票一直是当时比较敏感的话题。不过,随着人们对股票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国债市场的不断发展壮人,股票交易也自发地产生了。1984年,上海飞乐音响发行了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第一张股票,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从此诞生。

证券市场的诞生和发展促使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的出现。由于证券市场在不同阶段的发展变化,为适应其不同阶段监管的需求和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也适时做出调整,其变迁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1985年以前,无明确监管主体阶段

(一)证券市场方面

这一时期,我国证券市场主要表现为国债市场,企业债券和股票几乎没有。国债市场的规模比较小,1981年国债发行总额为73.08亿元,到1985年,发行总额也仅为89.85亿元,并且交易呈分散和零星状态。发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方面

财政部负责对国库券发行的管理,国债交易几乎呈自发状态,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实施监管。

(三)监管法规方面

与证券市场监管相关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

二、1986年―1992年,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地方政府为主要监管主体的阶段

(一)证券市场方面

国债方面,1986年我国国债发行总额为138.25亿元,到1991年,国债发行规模达461.40亿元。股市方面,截止到1991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数仅为54家,股本总额仅6亿元,市价总值仅110亿元,全年成交额仅43亿元。到八十年代末,全国已有证券中介机构l 563个,其中证券公司63家,证券交易柜台743家,证券交易代办处757个。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次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业,两个交易所的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始。至此,我国证券市场呈现出投资者、股份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交易所并存的完整体系。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管和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以及对金融机构设立和股票公开发行试点的审批,处主导地位;财政部仍然负责国债的发行监管;1998年以后,原国家计委开始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其会同中央银行制定国内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额度和计划,并负责企业债券发行额度的审批;1990年以后,原国家体改委开始负责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报批;1991年,由中央银行牵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休改委等八个部门成立了股票市场办公会议制度,负责证券巾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2.地方政府方面

随着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证券交易呈现出集中性和地域性的特点,由于地方政府在监管方面拥有更便利、低成本的优势,因此,沪深两地的政府在监管工作中扮演厂极其重要的作用,町以说他们是当时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许多具体、实质性的监管工作都由他们来执行。

3.总体方面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形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结合的共同监管局面。中央政府,尤其是中央银行,居主导地位,负责宏观监管,地方政府,作为当时主要的监营主体,发挥着具体的监管职能。

(三)监管法规方面

这一阶段重要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有: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巾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等。可以看出,这些法规侧重于对市场准入、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监管。

三、1992年10月―1998年,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向中央政府监管为主的过渡阶段

(一)证券市场方面

1993年至1998年我国证券概况见表1、表2:

从表1、表2可以看出,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间,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迅速扩大,上市公司数量从1993年的183家增加到1998年的851家,上市股票数、总股本数、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价总值、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飞速增加,分别增加了3至9倍,股市呈现小一片繁荣的景像;与此同时,国债市场也不逊色,实际发行数从1993年的381.4亿元增加到3808.7亿元,增加了近9倍。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方面

应该说,从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实权逐渐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聚集,土要监管主体也由地方政府逐渐向中央政府转换,初级集中监管的雏形已现并日益明显。

1.中央政府方面

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步入一个新阶段。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由14个部委的领导组成,足采用委员制与例会办公形式的决策管理机构,也是我国这一阶段证券市场监管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订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提山计划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邓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归口管理证监会。

证监会是证券委监管执行机构,由有证券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按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巾场管理的规

则;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特别是股票自营业务进行监管;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对境内企业向境外发行股票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证券统汁,研究分析证券市场形势并及时向证券委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原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证券计划,审批和管理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归口管理证券机构,同时报证券委备案,审批和归口管理各类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货币市场;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帅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原国家体改委负责拟订股份制试点的法规开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等。

2.地方政府方面

地方政府在这一阶段的前期,仍然相当深人地介入了证券巾场的监管丁作之中,它们负责选拔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管理当地的证券市场,沪深市政府还分别管理两地的交易所。到这一阶段后期,随着对两地交易所管理权力的划出,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明显削弱。

3.总体方面

总体米看,这一阶段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形成了以证券委和证监会为主导、各部委共同参与和地方政府相结合的监管格局。不论是宏观监管力面还是具体监管方面,中央政府都表现出一种向地方政府“收权”的行为,然而“收权”的结果并不意味着一元集中监管体系的出现。事实上,尽管当时明确规定了证券委的主管地位和证监会的执行机构地位,但是国务院各大部委、尤其是中央银行、原国家计委和体改委等仍掌握着某些重要监管方面的实权。不过从动态过程来看,作为当时主管机构证券委的执行机构,证监会在不断地扩大着的自己监管权力范围,突出表现在:将深沪交易所的直接管理权揽人手中,向地方派遣自己的特派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这一系列的举措,使得证监会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的地位的以突出,为后来的集中型监管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三)监管法规方面

1993颁布了《股票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关于转批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1994年颁布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5年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报送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四、1998年7月一至今,以证监会为主导的集中监管阶段

(一)证券市场方面

1999年至2003年我国证券概况见表3、表4:

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1999年至2003年这五年期间,我国证券市场,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国债市场,其成长的速度相对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间的增长速度均大幅下降,上市公司数量、上市股票数、发行总股本,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价总值、成交金额和成交量分别只增加了1至2倍;国债市场增速相对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间的增速也急剧放慢,五年期间,国债实际发行数只增长了约50%。

(二)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1998年,国务院撤消了证券委员会,将其所属职能并人证监会;将中央银行对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监管职能划归证监会;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的部分审定权划归证监会;明确规定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同时批准了证监会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按1998年颁布的《旺券法》规定,证监会的主要职能如下:(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掖律、行政祛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地方政府方面

原地方证券市场管理部门脱离地方政府的领导,划归证监会,实施垂直管理。同时,地方证券市场管理部门合并成九大区域,由证监会设立证券监管办公室,各证券监管办公室之下又设有证券监管办事处。

3.总体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