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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8 15:58:47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例1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守正创新,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推进依法治理,以做好“七五”普法的收官和“八五”普法的谋划为主线,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让法治宣传教育强起来实起来暖起来,为我县加快“一谷一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重点工作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任务。进一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增强全社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结合普法工作,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促进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按照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中关于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的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3.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形成全面自觉守法、共抗疫情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行动。

4.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医疗卫生相关问题解决能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使广大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能够正确认识、参与和支持医改;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加强学习宣传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利和正常医疗秩序;学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宣传《母婴保健法》,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促进母婴健康;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及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意识和能力;宣传《献血法》,推动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和安全;宣传《中医药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5.抓紧开展自查。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党、国家、省、市、县和卫健局“七五”普法规划及《全县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考核评估体系(试行)》的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查找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短板,逐项落实。各单位要按照县依法治县办和县普法办下发的《关于做好“七五”普法检查验收自查工作的通知》(普法办联发〔2020〕1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要于4月30日将自查报告报送卫生健康局法规科,同时制作反映本单位在“七五”普法期间取得的优秀成果的专题片。

6.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进万家,让宪法宣传天天见、处处见,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组织开展2020年“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坚持整体联动,形成全系统共同学习宣传宪法的浓厚气氛。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充分发挥“报、网、端、微、屏”在宪法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7.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分工方案,推进全民守法普法,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8.开展好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民法,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公序良俗等法治精神。深入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维护国家安全的观念深入人心。利用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各种重要的时间节点,加强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生态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各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9.继续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结合“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重大主题宣传,开展专题活动。进一步加强“法治扶贫”,以法治助力脱贫攻坚。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非法集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将宪法法律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按分管业务领域分别明确应知应会法律目录,作为领导干部学法基本任务、法治素养评估基本依据和年度述法基本内容。

11.进一步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贯穿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各个阶段,分学段分重点开展。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12.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关于推动省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采取网上观看或者现场旁听等形式,安排国家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旁听庭审一次。加强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的考核检查,探索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普法,形成普法工作大格局。

13.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参与好第三批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命名工作。管好用好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让法治文化有形呈现。积极组织参与2020年度法治人物评选工作和“我与宪法”优秀微视频暨第十七届法治动漫微视频优秀作品征集展播活动,健全评选机制和工作规则,进一步提高作品质量和利用率。积极配合省市组织开展好第十四届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按照国家、省、市、县的精神,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为全面依法治县奠定坚实的法治思想基础。

14.用好“智慧普法”平台。按照全国普法办平台建设要求,利用好数据分析报告,汇集全县普法优质资源,把“智慧普法”平台打造成全县普法优质资源库。加强大数据应用,充分发挥“智慧普法”平台在“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八五”普法研究谋划中的作用。发挥好普法微信公众号的作用。

15.积极开展对外法治宣传。结合“一谷一城”建设,深化法治交流和区域合作。服务我县企业“走出去”,加强企业“走出去”的法治教育和培训。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例2

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六五”普法工作收官之年,自2011年起我院在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医疗卫生工作重点,结合医院工作实际,逐步开展各项普法工作,有力促进了依法治院、依法执业,有效保护了职工和患者的利益,现将今年来我院普法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 普法工作实施情况

1.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2011年,我院“六五”法制教育宣传工作全面启动,为加强对我院普法工作的有效领导,成立了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实现了院长任组长,亲自抓、负总责,副院长为副组长,具体抓、负主责,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监督落实,全院有关科室、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了强大合力。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地开展和实施。同时结合医院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切实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工作有检查,年终有自查,并不断建立健全激励考核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医院全面质量考核管理。为推动医院法制宣传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提高了各级人员履职尽责能力。

1.2强化方法措施,提升管理水平。①按照市卫计委普法工作相关安排,我院积极制定了《鄂州市妇幼保健院2011~2015年法制建设暨第六个五年法制教育工作规划》,以五年工作规划为基准结合每年普法工作具体安排,先后制定了各个年度的法制教育工作计划,并按计划逐步实施,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执行、事后有总结。②将普法工作纳入我院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我院全面质量考核工作,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我院行政管理考核标准,每月对各个科室进行考核评分。

1.3完善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执业。①聘请了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为我院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为我院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加我院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的考察、谈判等。②在每年的目标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中,将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整体工作部署并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内容。③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了市妇幼保健院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法制管理责任制度等。保证普法工作的实施、监督与考核工作。④制定《鄂州市妇幼保健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重大决策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决策制度进行设备、医用耗材等物资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合同,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切实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1.4开展法制教育,强化法制意识

1.4.1围绕医疗工作重点,积极学习法律知识。①利用各科室晨会、业务学习、岗前培训等途径,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与本职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学习,重点学习科目有: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②组织各科室观看学习了《警示录》系列影片,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③医疗行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是全院医务工作者的学习重点,各临床科室自行组织医务工作者进行认真学习,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医务人员依法、规范行医的意识。

1.4.2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多途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①积极征订各类普法宣传读物,如《法制热点面对面》,并购置安装普法学习考试系统,保障了普法教育的学习材料及平台。除此之外,医院自行组织购买了一批《如何做一名会说话的好医生》、《中层干部》等课外读物分发至各个科室,从另一个角度提高职工阅读积极性,旨在提高个人工作责任意识,为普法学习奠定基础。②每年组织一次以上院职工法律知识考试。参考率每次都在 96%以上,合格率达到 100%,为提高医院法制化水平,推进依法治院、依法行医,打下了坚实基础。③组织全院中层及以上干部集中观看法制教育专题片,提高管理人员法制知识水平、意识,促进其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牢筑廉洁之墙。④充分利用各类会议和集中学习时间,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注重加强对新出台的党纪政纪和业务法律法规的学习。⑤邀请法制专家授课,先后聘请法律专家为院职工作了3次精彩的法制讲座,受到了职工的极大欢迎。为创造良好的医院法制环境起了重要作用。⑥发挥院内短信平台宣传作用,每周编发两条法制内容的信息。医务人员主要以与其专业技术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学习内容,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母婴保健法》等,行政人员主要以国家政策方面法律法规为编发内容,如《宪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读本》、《六五普法法律知识读本》等,结合各自岗位特点,明确学习侧重点,提高自身责任意识。⑦利用医院官网、微博、微信及宣传栏等阵地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为院职工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⑧结合5.12、7.11、12.4、母乳喂养周等主题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连续2年以5.12护士节活动为契机,开展医务人员法律知识问答竞赛;第一个12.4全国法治宣传日,我院通过门诊大厅的LED显示屏进行了宣传,将普法相关宣传标语进行了滚动播放;每年8月1日~7日在医院门前进行“母乳喂养周”宣传活动。⑨医院保健相关科室每年至少6次到医院对口帮扶村进行义诊及相关医疗保健相关知识宣传,前后开展义诊咨询活动30余次,咨询人次到3000余人次。

1.5经费保障到位,基础保障落实。为创造良好的普法学习培训环境,我院将门诊七楼大会议室重新装修,配备了挂式投影相关教学器材、音响系统等。我院先后投入近万元购置法律相关学习读本、教材,分发至各科室及相关领导干部。

2 普法特色工作

2.1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今年是母婴保健法实施20周年,我院坚持以“一法两纲”为工作基础,认真学习妇女儿童与健康、教育、经济、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多个方面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行政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严格按程序、规矩办事,行政执法工作体现明显。

2.2承办全市孕妈咪比赛。自2008年鄂州市首届孕妈咪比赛开展至今,我院已成功承办八届孕妈咪比赛活动,通过这项活动,不断将妇幼保健院相关服务工作向全市妇女儿童进行宣传。

2.3全市唯一一家“爱婴医院”。我院是鄂州市唯一一家“爱婴医院”,严格按照爱婴医院建设标准,积极调整、不断完善我院相关工作,今年6月顺利通过全省爱婴医院复评工作。

2.4母乳喂养周义诊、咨询活动。每年的8月1日~7日为“世界母乳喂养周”。我院坚持每年开展母乳喂养周活动,活动期间会在街道或社区提供义务诊疗及咨询等服务,2011年至2015年,累计发放宣传册4000余份、咨询达1500余人次。

2.5出生证明依法管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文件精神,严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补办等程序,杜绝不良行为,养成依法管理、依法治院的习惯。

3 普法工作成效

3.1法律意识明显提高。通过近年法律相关知识测试的成绩中可以看出院职工法律知识逐步巩固,同时也促进了医院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学性,提高了依法管理水平,养成了依法办事的习惯。

3.2依法决策能力明显提高。切实执行院内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议事程序,事前咨询相关专业机构及医院法律顾问意见,集思广益、制定可行性方案,对方案进行集中分析讨论,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进行反馈调节促进决策,最终做出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

3.3行政执法明显规范。①母婴保健、出生证明管理等工作做到了依法依规执行程序。②严格审核医护人员执证上岗工作,保证在岗医护人员执业证件齐全并做好个人信息档案工作。体现了依法执业、依法行医的重要原则。③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配合上级单位认真自查,注重搞好内部监察,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通过近年来在全院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使我院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了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份决策、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促进了我院民主法制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例3

第二条建立新农合制度的目标是:从年开始,在我县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补偿的新农合制度。使95%以上的农民参加新农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建立新农合制度遵循的原则是:

(一)政府扶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县、乡(镇)政府进行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管理引导,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依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费,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二)多方筹集资金,互助合作共济。新农合基金由中央和省、市、县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农民缴纳参合资金组成。参合农民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农合统筹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严控风险。

(四)大病统筹,兼顾全面。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住院医药费补偿,由县上统筹支付;建立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由县上统筹支付;基金的5%作为风险基金,用于解决大病统筹基金超支和不可预测的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药费用。

第四条参加新农合的范围为县内所有农业户口居民,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且户籍在本县的农民。参合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村可漏户,户不漏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新农合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金融机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参合农民。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新农合基金筹资采取县级统筹、乡为单位、户为基础的办法,管理形式为县办县管民用。

第七条新农合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组成,基金来源由农民自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构成。

第八条参合农民每年每人缴纳参合费30元(以后按省上政策执行)。从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纳参合费总额中提取30%用于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从年起用于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结余转存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参合农民交费原则上一次交清,交费时间不得迟于上年度12月底。交费期限截止后再交费的农民只能享受下一年度合作医疗有关待遇。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在3个月内补办本年度新农合参合手续,可享受本年度医药费补偿。

第十条农村低保户、五保户、计划生育优抚对象、残疾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参合费可由民政、计生部门从民政救济、计生奖励等专项资金中按有关规定筹集。

第十一条以中央和省、市、县四级政府财政对新农合补助资金及参合农民缴纳基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全部用于全县参合农民大病住院、慢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第十二条鼓励倡导各类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新农合基金自愿捐助。捐助金由县合管办统一接收,存入新农合统筹基金专户,基金利息收入计入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农民缴纳的参合费由乡(镇)合管办统一收缴,及时划转县财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储存。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实行收、支两条线,钱帐分开、管用分离、封闭运行,采取银行管钱、财政管帐、合管办管事的资金封闭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按照既有利于规避基金风险,又便于基层各定点医疗机构运转的原则,大病统筹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县农行,门诊统筹基金存入县信用联社,各受理新农合基金的金融单位要确保基金安全存储,便捷服务,及时兑付。县级金融单位之间划转资金最多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公休日除外),县级与乡级之间划转资金最多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第三章新农合的补偿范围和办法

第十五条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的补偿办法。

(1)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只限于在本乡镇和本村的定点医疗机构。

(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合作医疗证》按《宕昌县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细则》具体补偿。

第十六条参合农民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范围和办法。

(一)补偿范围:包括药费、治疗费、化验费、影像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费用。

(二)补偿标准:

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设最低起付线和最高封顶线,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的医药费用由个人负担。

(1)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85%,封顶线3000元,出院时在就诊乡镇卫生院直接补偿。

(2)参合农民在县级医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站)住院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75%,封顶线8000元,出院时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补偿。

(3)参合农民在县外(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65%,封顶线15000元,出院后凭转院证明、就诊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在本乡镇卫生院审核补偿。

(4)在县级医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站)住院使用纯中医药治疗的医药费用,起付线70元,补偿比例90%,封顶线8000元,出院时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补偿。

(5)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以治疗为目的的中医药实用技术、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和市县确定的30种常见病、多发病应用中药治疗以及我县征集审验的36种中医适宜技术为参合农民诊治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分别在门诊、住院统筹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偿。

第十七条参合农民因意外伤害(除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及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外)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经核查属实的按60%给予政策性补偿。

第十八条参合农民住院分娩的除享受“降消”项目减免外,乡级平产(住院总费用不得超过600元)每例定额补偿200元;县级平产(住院总费用不得超过800元)剩余费用取消起付线,由新农合予以补偿;高危妊娠剖腹产“降消”(住院总费用不得超过2000元)项目补偿剩余资金,由新农合予以补偿。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本服务项目分平产和剖宫产,基本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助产服务、基本用药。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医药费补偿办法。

(一)计划生育五项手术中需住院病人的医药费用除计生部门补助部分外,剩余费用按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直接补偿,取销起付线。

(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和与之有关的妇女病治疗费用需住院按同级医院补偿比例补偿,不需住院的按普通门诊予以补偿。

(三)确定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计生服务所,必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必须按新农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户、五保户、计划生育优抚对象(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残疾人、在乡老复员军人、70岁以上老人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凭有关证件取消起付线,直接按比例补偿。

第二十一条符合济困病床减免的住院参合农民除享受济困病床减免费用外,剩余费用取消起付线直接按同级住院比例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参合农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补偿比例不变,对高额医药费用进行二次补偿,即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后,剩余费用仍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50%补偿。同一个人全年补偿医药费累计最高限额为6万元。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医药费用补偿最高限额为8万元。

第二十三条急救车运送病员费用按40%给予政策性补偿。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在县外务工时在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就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用人单位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按300元以下医药费自付,超出部分按60%补偿,每次住院补偿医药费最高限额为10000元,在本乡镇卫生院审核补偿。

第二十五条参合农民必须坚持“就近就诊,逐级转诊”原则。就诊时必须出示《合作医疗证》,医生接诊先验证、登记,后处置(急诊病人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新农合专用处方(复式)》。住院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药品、检查、治疗项目)用中文如实记录。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免费为患者提供补偿医药费所需的各种文书资料。

第二十六条参合农民在县内医疗机构住院时,实行“一证通”。即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县内自主选择服务好、价格低、距离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时,必须持县级医院的转院证明,并经科主任、分管副院长签字,报县合管办审批后转院治疗。急诊病人转县外就医可先住院,10日内凭急诊证明补办转诊手续。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一)未参加新农合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自购药品、保健品费、非疾病治疗费用、保健及康复性器具费用;

(三)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及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所致医药费用;

(四)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五)住院期间的特需服务、生活服务和设施等费用;

(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第二十八条无有效转诊、转院手续或未经认可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医院)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经核查属实的按50%给予政策性补偿。

第四章新农合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农合的定点服务机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机构按照规划进行设置,挂牌管理。原则上定点服务机构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必须达到基本建设标准,实行一体化管理,数量一般控制为一村一所。县合管办必须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新农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合管办每年组织考核一次,凡不按规定执行或达不到医疗服务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县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标准和县合管办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价格,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让参合农民真正得实惠。

第三十二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严格诊疗规范,不准滥用药、乱检查、开大处方、人情处方和“搭车”药。大型医疗器械检查阳性率不得低于70%。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药物,特殊药品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字,但不得超过总药费的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对超比例使用的药费新农合不补偿,参合农民不承担,由医疗机构自付。

第三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年平均住院医药费用增长率不得超过8%;与未参合患者年平均住院费用相比不得超过5%。普通门诊每人当日累计处方费用乡级不得超过50元、村级不得超过30元。

第三十四条村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费用先由医疗机构垫支,按月在乡(镇)卫生院审核补偿并报县合管办审查。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先由医疗机构垫支,按月在县合管办审核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随意放宽补偿范围和标准,门诊统筹基金不得超支,不按规定补偿的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付。

第三十五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积极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和知识咨询。

第五章新农合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全县新农合的管理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县新农合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定新农合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监督检查;

(三)对全县新农合资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为县乡(镇)新农合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必要条件;

(五)讨论决定方案修订、资金筹集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县新农合管委会下设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合管办”),具体承担全县新农合业务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县管委会决定、承担县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对乡(镇)新农合的业务指导和对乡(镇)合管办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合作医疗证》的制作、审核及管理工作;

(五)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大额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的审核补偿和门诊医药费补偿的审查工作,负责县外就医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新农合的统计、财务报表上报、运行情况分析,并及时向县管委会提出基金预警报告;

(七)定期向社会公示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督促各乡(镇)合管办公示补偿情况。

(八)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乡镇分别成立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简称“乡(镇)合管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宣传动员工作;

(二)负责本乡(镇)参合农民参合费的收缴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本乡(镇)新农合基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四)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办事机构(乡镇合管办)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乡(镇)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合管办”,为乡镇新农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乡镇农民参合费的收缴和划转工作;

(二)负责《合作医疗证》的发放和年度审核工作;

(三)负责本乡(镇)统筹基金补偿的核查公示工作;

(四)负责本乡(镇)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的监督工作;

(五)负责本乡镇参合农民信息管理、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六)承办乡(镇)新农合具体业务和乡(镇)合管会的日常工作;

(七)调查群众来信来访案件。

第四十条县、乡(镇)合管办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按当年参合人数人均1元的标准核算,不能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

第六章新农合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县上成立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县新农合的监督工作。乡镇成立相应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监督工作。县、乡(镇)合管办定期向监委会和同级政府汇报新农合运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实行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实行新农合基金使用公示制度。乡(镇)合管办每月对新农合补偿情况进行一次公示,县合管办每季度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公示,确保新农合基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第四十四条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药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公示制度。由物价部门定期检查监督,药监部门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四十五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乡(镇)合管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箱,鼓励公民、团体积极举报,向县、乡合管办投诉、举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县合管办与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乡镇合管办之间实行微机联网,对门诊、住院医药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网络管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和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及挪用新农合基金,索贿受贿、的;

(三)弄虚作假补偿不属于新农合补偿项目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兑付参合农民医药费用,吃、拿、卡、要的;

(五)其它违反新农合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将未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医药费列为新农合基金支付的;

(二)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超比例使用目录外药品或将住院药费转为门诊药费的。

(三)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及串换药品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五)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六)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记空帐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七)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的,治疗和使用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的。

(八)违反《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的。

(九)不执行省级药品网上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的。

(十)不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乡(镇)合管办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暂停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至1年。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例4

(一)把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首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按照十七大对普法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在普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二)切实加强宪法和重点法律法规宣传。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坚持学习《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医疗卫生人员法律学习训练册》第四部分的《刑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新颁布的《护士条例》、《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依法行政方针政策和依法行政基本理论,明确各自岗位的行政执法任务和执法责任,增强责任感,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认真抓好重点对象的普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为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中组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丰富领导干部学法内容,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重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

(二)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专业法学习培训,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以提高卫生执法依法办事能力。

(三)以提高职工法律意识为重点,加强全体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各种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做到知法、用法、守法,依法执业。

(四)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自觉地遵守各项卫生法律法规。

三、丰富普法工作形式,提高普法工作效果

(一)重点做好法律“六进”活动。认真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主题活动。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建立机关人员学法制度,明确各自岗位的任务和责任,增强责任感,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做到“五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宣传工作要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与深化卫生改革与发展相结合,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重点抓好法制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三个环节。“进乡村”要结合“三下乡”活动,立足服务农民群众、维护农民权益,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等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为主;“进社区”要以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艾滋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为主;“进企业”要以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依法经营等法律法规为主。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卫生执法工作,除了做好常规的法制培训任务之外,要有计划地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定期组织法律讲座,开展文艺演出和法律知识竞赛,运用黑板报、墙报、院报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增加普法的趣味性,使

职工在娱乐中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二)开展“四个一”工程,确保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各单位要按照“建设一支普法队伍、打造一个普法品牌、组织一次法制讲座、开展一次普法考试”的基本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确定一个普法品牌和考试重点,至少开展一次法制讲座(可以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扎扎实实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结合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行业特点,组织实施主题宣传活动。继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好“消费与责任—20*年3﹒15宣传活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等一系列法制专题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结合各类专项治理,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四、加强领导和考核,保障普法工作的实施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例5

【导语】

一、本次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为国家专项计划批(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批)文史类、理工农医类院校(专业)在我省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录取政策及办法不变。二、2019年国家专项计划批(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批)在我省实施区域为8个贫困县,即镇赉县、大安市、通榆县、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靖宇县。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2019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三、截止7月16日12时,未被录取且符合国家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四、考生只能填报本次所公布的院校和专业,填报其它院校和专业无效。本次征集志愿文史类设1个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中设6个专业志愿;理工农医类设7个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中设6个专业志愿。本次征集志愿投档期间,考生原所报国家专项计划批志愿无效。五、考生应在7月16日14时— 18时直接登录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平台,或登录吉林省互联网+教育大平台网上志愿填报入口,完成本次征集志愿填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如遗忘密码,须考生本人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进行密码重置。六、考生要严格按有关院校、专业备注中的要求填报征集志愿。七、考生要密切关注本批次再次征集志愿及其它批次征集志愿的具体时间,以及公布的重要招生信息。特别提醒:随着录取结果的陆续公布,各高校将寄发录取通知书,一些不法分子有可能借机开始诈骗活动。提醒考生和家长要提高警惕,保持清醒头脑,不要把考生成绩、志愿等信息透露给他人,不要相信所谓的通过内部指标、计划外、新生未报到等借口进行补录的谎言;要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的渠道,查询了解招生有关政策,要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考生录取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有关录取信息,谨防混淆办学类型的其他入学通知书或虚假入学通知书的蒙骗。教育部规定,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普通高校招生均属违法行为,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录取的学生,不能通过入学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省教育考试院将严格落实教育部“十严禁”、“六不准”要求,认真执行省纪委、监察厅“六个严禁”、“五个一律”规定,严肃处理各种招生违法行为。2.2019年-理工农医类-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院校.txt2.2019年-文史类-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院校.txt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例6

1、院党委中心学习组要重点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2、扎实抓好党员和教职工的学习。一是总支、支部要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年党员组织生活和教职工政治学习的主要内容,开展以党支部和科室为单位的座谈、研讨、宣讲等学习活动。二是召开学习心得交流会,各总支推荐出优秀学习心得进行交流。

××精心组织和积极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和形势教育课的作用,引导学生党员和共青团员带头学习。

××举办中层干部、派和无党派人士、专家代表、离退休职工代表专题研讨班,围绕"如何统筹兼顾,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进行研讨。理论联系实际,促进医院发展。

二、加强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1、建立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记分卡,严格考核,调动教职工学习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学习、学术氛围。做到学习方式多样化。

2、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举办干部培训班,组织干部外出参观学习。

3、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步",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开展先进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优秀职工党员和贫困学生党员手拉手帮扶工作,开展党员和群众"互帮互学、优势互补"活动,通过活动,共同前进,达到双赢;坚持开展党员干部和普通医务人员的谈心活动,了解医务人员所想所做,体现以人为本。

4、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各项主题教育活动。

5、加大法律教育力度,认真落实医院"五五普法规划",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坚持依法治院、依法办事、依法行医。

6、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开展评选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先进党支部活动;开展争创"等级评审优秀科室"、"为患者着想的好医生"、"亲情护理明星"活动。

7、加强思想政治促进会会工作。于**年4月进行思研会更名和换届改选工作,切实抓好思研会的基础建设和管理;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研究工作。参与省卫生思促会组织的“全省卫生系统女党员状况”、“非在编(合同制、聘用制)人员发展党员情况”等调研活动。

8、加强文化建设,打造文化软实力,铸造医院和谐之魂。确定医院院训、院旗、院歌,进一步确立医院精神、医院价值观、社会责任感,打造充满勃勃生机的医院文化平台。以"全民健身迎奥运"为主题,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举办"迎奥运趣味运动会"、"红歌会",参与首届省卫生系统体育运动会,积极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寓教于乐,增强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

9、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持"诚心诚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注重加强科研、学术作风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将其贯穿于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围绕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开展以"提升医护形象,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医疗质量"的群体医德创优活动。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增强党组织凝聚力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共**大学关于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我院关于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方案,继续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

2、改进和完善""制。制定完善"党组织生活措施",

坚持总支、支部每月过组织生活一次;不定期组织党员上党课;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坚持每季度学习一次;坚持党务工作会议制度,每半月召开一次总支书记会议。

3、完善培训制度,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注重加强理论教育和宗旨意识教育,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创新组织生活形式,继续开展为党员过政治生日活动。

4、继续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教育、考察与管理工作,保证每年有计划地发展,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吸收临床一线优秀医护人员入党,特别要抓好培养和教育各学科带头人及高层次人才的入党工作,将具备党员条件的骨干及时吸收到党内来,不断补充新鲜血液。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1、按照《干部选拔任免条例》、《**大学科级干部竟聘上岗规定》和医院《科级干部聘任方案》,进一步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全院中层干部进行考核,采取自我述职、群众测评等形式进行,正确评价干部。

2、全面正确地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在全院开展干部的聘任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五、做好文明创建工作和思促会工作,提高全院职工文明素质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例7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通过开展“法律七进”活动,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我县依法治县的进程。

二、主要内容

稳步推进法律进机关(单位)。一是我局结合我局实际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二是继续充实完善普法宣讲团,及时将法律人才补充为成员,积极为机关(单位)专题法制讲座、集中法律培训提供师资。三是按照“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意见,分年度组织法律知识考试,确保普法学习全覆盖。四是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以及健全干部职工学法制度,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要求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每个月集中学习一次,做好学法笔记。五是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六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原则,设立普法专栏,并利用网络和各类宣传平台,针对各行业特点,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

三、活动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把推进“法律七进”工作,作为贯彻《省依法治省纲要》、《州依法治州实施意见》、以及依法治县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高度重视,精心策划。把开展“法律七进”工作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及早制定活动方案,加强工作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三)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结合我局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创作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实行量化目标考核,使“法律七进”活动成为“六五”普法期间,引导和促进公民学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载体。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例8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歧视和无故拒绝聘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照常参加本单位调资,除产期外,享受职工一切待遇(计划外生育除外)。

第六条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做劳动时间。

第七条 对未婚和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从事的劳动范围,除执行《规定》第五条外,不得安排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镉、汞等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

第八条 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休假一天,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

企业应按月给女职工发放符合卫生标准的月经用品。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参照本款执行。

第九条 单位对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除执行《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排怀孕职工从事孕期禁忌的劳动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根据医务部门诊断证明,对于怀孕职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轻工作(包括半日劳动)。

(二)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

(三)对怀孕七个月以上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四)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

(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女职工属于晚育的,可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视身体适应情况,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八)怀孕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住院费、药费等均由所在单位负担(计划外生育除外)。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九十天期满后,如果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准超过十八个月。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长假;未经单位批准,本人不得擅自休哺乳假。

女职工休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其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普查、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经单位医疗机构或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设女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车间(班组)和单位,应建立妇女专用卫生室,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女职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车间(班组)和单位,可设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可发给单人使用的卫生器具。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规定》第十三条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处罚。

第十七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例9

本次召开的七届六次职代会的主要议题有:听取医院“十一五”规划的通报;讨论、审议、表决龙华医院在职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条例;对职代会的满意度进行测评等。

刘胜还指出,龙华医院在职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听取意见,作了反复修改,希望各位代表领会精神,认真讨论,从医院的整体大局出发,在明天的表决中,投上自己庄严的一票。 “十五”期间共立项市部级以上课题154项,资助经费2039.2万元;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29项,SCI收录论文13篇,统计源期刊论文445篇;获国家新药证书2项,新药临床研究批件4项,签订成果转化合同10项,合同额2240万元;医院目前有国家教育部重点学科2个,上海市重点学科1个,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1个,是SFDA认定的国家药品临床研究机构;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2个,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研究所3个,科研实验中心1个。有临床医学教研室17个,教师107名,硕导54名,博导23名;“十五”期间共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5名,硕、博士研究生654名,本科生401名;培养海外留学生50名,进修医生310人次。

医院在“十五”期间被列入上海市卫生系统重点改扩建医院之一,改扩建一期工程(2个单体,共3.4万m2)已胜利竣工并投入使用,目前正在进行改扩建二期工程(6个单体,共2.7万m2),预计2007年上半年医院改扩建工程可全面完成。

医院在“十五”期间经上海市卫生局批准,与嘉定、奉贤、天山、普陀等四家二级中医院共同组建成立了上海龙华中医医院集团,2005年吸纳青浦区中医院加盟集团;与徐汇区卫生局建立了双向转诊等合作关系。医院在泰国与泰国华侨中医医院合作建立了龙华中医肿瘤中心;与德国和埃及等国家建立中医推广合作项目。

医院在“十五”期间第六和第七次蝉联了“上海市文明单位”,五年来共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局级以上荣誉集体60项次,个人163人次;社会满意度连续5年保持在95%以上。

江启中还从医院所处环境与面临的挑战、医院发展的机遇等方面作了医院发展环境分析。

江启中在谈到“十一五”期间我院的功能定位时指出:坚持以中医为主体的办院方向,以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理论创新和中医内涵建设为发展重点,把医院建设成为中医优势突出,综合疗效显著,基本医疗满意,多层次服务并举,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现代化、综合性、研究型中医医院。其指导思想是:认清形势——医疗机构“管办”分离,对医院的改革和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形成共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规划定位——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实施原则——目标明确、有序推进;职责到位、强化考核;全面落实、确保完成。

我院在“十一五”期间的发展目标:医院硬件建设全面完成,达到现代化大型综合性医院整体水平的有利条件下,以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理论创新为抓手,进一步挖掘中医内涵,增强综合实力,巩固学术地位,提升教学水平,优化管理服务。以鲜明的中医特色,领先的学科地位,优质的医疗服务,舒适的就医环境,力争到2012年把医院建设成为管理服务理念先进,基本医疗满足需求,名医名师人才辈出,科技创新成效显著的现代化研究型中医院。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例10

北京中医药大学将“读经典、跟名师、多临床”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并且与总医院、302医院建立了合作关系。

该校中医学专业开设有“岐黄国医实验班”,学制9年,实行的是本科教育与博士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前五年按本科教学计划培养,后四年进入研究生阶段,第四年末对学生进行分流考核,对合格者采取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方式。此外,该专业在原有七年制的基础上推出的中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卓越师培养计划(含中医学专业卓越中医师培养计划、中医学专业卓越中西医结合医师培养计划和中医学专业卓越针灸推拿医师培养计划)。

北京中医药大学的特色文科专业是英语(医学方向),学制五年,主要为医药行业外贸进出口和医学英语教学工作输送人才。

南京中医药大学――始建于1954年,江苏省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该校名家云集,人才辈出,从这里走出了王玉川、王绵之等9位“国医大师”(占全国的三分之一)、5位中医药界院士(占全国的二分之一)。半个世纪以来,南京中医药大学主持编写了第一套中医高等教育教材和教学大纲,为新中国现代高等中医教育输送了第一批师资,培养并诞生了承淡安、叶橘泉等新中国中医药界最早的学部委员(院士),被誉为“新中国高等中医教育的摇篮”。

在人才培养方面,其中医学专业成立了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精诚计划班,主要从中医学专业学生中选择,组成一个“精诚计划”的试点班,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

南京中医药大学拥有全国医学古籍最多的图书馆,该图书馆还是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另外其针灸推拿专业实力相当强,经常有国际交流生过来学习,就业率也很高。当然,该校现在有一些崛起的学科,比方说心理学,前景也很看好。

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广东省管理为主,国内首批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以及临床学专业学位、非医攻博试点单位,拥有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资格。

专业方面,中医学七年制(含中西医结合、针灸推拿方向)算得上学校本硕连读品牌专业。其余的,如五年制的中医也不错,与中医相关的专业应该说都可以。而其冷门专业中也有亮点。近年来其新办的管理类、经济类、计算机类专业,社会认知程度虽不高,但几乎每年就业率都是百分之百,而且就业质量非常好。此外,护理类专业虽然生源一般,但是就业率年年排全校第一。

学校承担的国家“973”“863”项目、国家攀登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数量与层次在全国同类院校中居于前列。其富有特色的岭南医药教学还吸引了许多港澳台学生,该校在校台湾生数量居于全国中医药高等学校前列。

上海中医药大学――前身是上海中医学院,创建于1956年,校内有个百草园,以东侧南侧西侧三围之势围绕着上海中医药博物馆,将景观、科普和教学融为一体,与中药标本陈列馆相辅相成。

该校实行研究院与学校合署的管理体制,其中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是全国七大中医药研究中心之一。其贯彻以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育思想,突出中医药本科教育基础性地位,坚持将现代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与中医药师教育的优点有机结合。在本科生的培养中,除了引入现代技术以外,还加强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的教育,所有学生都必须有一个短学期学习中国传统文化知识,包括孔孟之道,还包括学习书法和碑帖知识。学校按照“一体两翼”的培养模式,即以具有深厚的中医基础理论知识为体,以现代科学技术和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知识为两翼,再加上个性化的名师传授熏陶,积极培养符合现代需求的高质量的中医药人才。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创办于1959年,目前已成为具有较高教学、科研、医疗水平的著名中医药高等学府,也是黑龙江省中医药教育、医疗、科技及北药开发工作的中心。

中医学的本硕连读七年制专业,传统的中医学、中药学、针灸推拿学是该校的优势专业。学校在中医和中药这两个专业当中分别设置了经典教学班和创新人才试验班。期中,经典教学班主要是强化经典医籍的学习,在教学内容安排上,突出中医临床基础和经典的学习;在实践教学方面,有六大类实践教学模式。经典班从大学二年级的下半学期开始,给每个同学配一个专业的导师,要求其在今后三年半的过程中每周都要跟导师去实习一次。如此算来,中医经典班的同学,五年的大学在校时间,临床跟老师实践的时间大概有将近两年半。考核方面,增加了专业经典的背诵考核,跟师学习每年要写五万字的学习心得笔记,另外还有跟师学习的备案记录等等。而中药学创新实验班则进行选拔入学,在中药学专业录取的学生里,根据高考成绩,单独选拔出少部分人,单独安排教学计划,单独考核管理。

天津中医药大学――始建于1958年并于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加挂中国传统医药国际学院校牌,是一所在国内同类院校处于先进水平、对外开放的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学科是该校最大、实力最强的学科,是省部级重点学科,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其针灸推拿学科为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以及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其中针灸推拿学本科专业2004年还被评为中国大学本科专业第一名,2005年被列入中国大学优秀本科专业。另外,其中医妇科学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中医儿科学、针灸推拿学等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建设中心。

天津中医药大学招收本硕连读的学生,对中医学本科采取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模式,前期趋同,中后期学生可根据社会需求和本人特长选修中医临床、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骨伤、美容和康复医学等不同的方向,以扩大就业空间。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例11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四章  教  育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办好经济实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与实施工作,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残疾须经旗县级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评定残疾人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评定,并为评定提供方便。

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复议,自治区组织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由旗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预防和康复医学科(室);有条件的盟和设区的市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预防、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康复医疗队到农村、牧区开展工作。

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和设施,与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康复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镇、农村、牧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城镇、农村、牧区预防和康复工作。

特殊教育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残疾人预防和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要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商业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旗县要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站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用品、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

第十四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二)享受劳动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闲散残疾人,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六)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给予帮助或救济;

(七)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科学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行政规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残疾儿童要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治,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诊断为新生儿会出现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或者绝育措施。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和残疾人教育管理体系,负责对残疾人实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学校对残疾学生应当一视同仁。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助学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旗县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民族特殊教育班。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采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授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组)。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幼儿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组),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符合其特点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为特殊教育培训师资,并开展特殊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和手语翻译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从事特殊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和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增加,教育附加费收入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

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逐步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劳动服务机构受本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组织,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减免管理费,银行应当按规定优先贷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与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牧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应当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列入扶持对象,帮助其掌握生产技能,通过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实际,为其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重新就业。

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对未列入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旗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运动会,并积极参加国内外比赛、交流,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在宣传中对残疾人的称谓要规范。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应当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帮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部门在经费、征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减免其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负担。

第三十七条  对流浪、乞讨和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收容,并遣送回原籍;残疾人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接收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助之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收费实行优惠,可以优先入场,并准予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二)残疾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渡船、飞机等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免费邮递;

(四)国家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挂号费、注射费,并优先就诊;

(五)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的,公安机关和计划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当组织好每年的“助残日”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成绩显著的;

(四)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预防残疾、康复医疗和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