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SCI发表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1 16:36:40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例1

文章论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在现实中的实践意义 ,尤其是在税收行政执法中的实践意义。

“无罪推定”是当今司法领域中运用较广,探索较为深入的课题之一。也是现在我国立法、执法体系中体现人文关怀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大力推行法制公平、公正、合理及关怀弱势群体等“以人为本”的法学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选择“无罪推定”这一话题,仅对其在税收行政执法中运用与思考这一侧面进行了简单的阐释。主要侧重了其在现实中的运用,对其理论上并为做太深入的阐释。例如:1、必须进一步确立征纳地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观念,要求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用税人诚信用税。2、必须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无罪推定”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变得切实可纠。3、要加强税收法律救济,强化自我纠正能力,只有正确确立纳税的法律主体部们,才能够依法行正。

随着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普遍重视,也为了加速中国税收与国际接轨,在行政执法中实施“无罪推定”原则越来越成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的有益机制。但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中,由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不同,在实施过程中对全面推行“无罪推定”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局面。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无罪推定”的概念、实践意义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几个方面作些浅显的探讨。

一、“无罪推定”基本的概念

如今在法学领域,“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由18世纪启蒙运动中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的这项原则,经过各国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表述,即规定司法过程中应由诉方(在公诉案件中即司法当局)负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不负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法庭不能证明被告有罪,被告就应被视为无罪。

但是“无罪推定”实际上是一些更为根本的原则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如果脱离了这些原则,无罪推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些原则一言以蔽之,就是社会交往和利益博弈中对人权、尤其是对博弈中弱势一方权利的保护。由于人性的局限,每个人包括由人组成的机构都可能在智性上出错,在德性上利己。而强势一方的过错后果通常更为严重。因此在不能杜绝双方出错可能的预设下,限制强者的权力和保护弱者的权利就尤为重要。人们并非不知道,由诉方与司法当局单方负举证责任的规则有可能使某些犯罪个人逃脱惩罚;但是人们认为司法权力面对受审公民而言具有强势地位,滥用司法权力造成的危害,要比个别罪犯漏网严重得多。因此,“无罪推定”才成为必要。

然而,这一原则只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则,它不能移用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而在“官告民”的诉讼中,尤其是在涉及新闻舆论方面的这类诉讼中,发达国家的惯例是官方不仅应当担负有罪举证责任,而且对这种举证责任的要求比一般的民间诉讼更严格。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两个著名案例,即亚拉巴马州警察局长诉《纽约时报》诽谤案与美国国防部诉《纽约时报》泄密案,就是这方面案例并被称为这方面的典型。这些案例都以官方败诉而结案。

这样的规定当然给各种公共人物尤其是当权者带来了不少难堪,而且可以肯定,正如一般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可能造成某些罪犯漏网一样,加重公共人物及机构的举证责任也确实可能损害了他们“过常人一样的平静生活”的合理权利。有论者认为:媒体与民意之于公共人物与公权力,正“如同水可以载舟,亦可覆舟,行舟者何苦与水过意不去?”公共人物如果想避免这些麻烦,美国前总统杜鲁门有一句名言:“假如你害怕厨房的热气,就别进来做饭,要做饭,别怕热!”

而当权者诉传媒诽谤这类司法问题上的“无罪推定”,在司法程序之外就构成一种强势者“有错推定”的原则:为了避免滥用司法权力,强势一方必须承担有罪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有罪,那你就被视为无罪。而为了约束行政权力,对强势一方的舆论监督实际上不能不依靠“有错推定”原则:强势一方在公共舆论面前必须承担“无错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无错,那你就被视为有错。换言之,强势者在舆论面前充当“被告”时不能要求弱势批评者承担有错举证责任。正如强势者在法庭上充当原告时不能要求弱势被告承担无罪举证责任一样。

二、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基础

1、无罪推定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最近提出: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改善税收管理,对纳税人要实行 “无过错推定”(“无过错推定”是“无罪推定”的具体化)。这是税务管理理念的一个重大转变,也是税收工作逐步人性化的具体体现。

“无过错推定”包含四个方面含义:一是在税务机关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有过错之前,不能认为纳税人是有过错的;二是只有在税务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纳税人有过错;三是对纳税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四是纳税人没有举证自己有过错的义务。

2、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完全改变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在旧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看作是试图掩盖自己罪行或为自己罪行辩护的坏人。因为在审判之前他们已经被推定为有罪,所以对他们的审判只不过是走形式而已。往往判决书在开庭审判之前已经印好,在法庭上法官审问被告人,出示犯罪证据,与律师进行辩论,最后拿出事先印好的判决书当庭宣读。在新的制度下,被告人与公诉人成为刑事诉讼中平等的双方。而法官则起着仲裁人的作用。但是在实际中要改变人们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传统观念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3、体现了税收法律的人文关怀。全国首个纳税服务处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诞生。税务局与纳税人关系开始了根本转变,今后税收思路中,“可疑的纳税人”将变成“可爱的纳税人”。

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司长王文彦介绍,过去税务管理的定位是打击监督,对纳税人采用有罪推定,先设定调整对象为偷税者,然后制订各种措施来防范,这一思路在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实施过程中将逐渐转变。

王文彦司长说,新实施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最大的特点是保护纳税人权益、规范税务机关行为,因此对纳税人采用的是无罪推定,要求税务工作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国家税务总局新设立了纳税服务处,为的就是向纳税人提供主动、开放的服务。

王文彦司长表示,这一转变符合国际税务管理趋势。目前在美国,税务局的名称已经改用business(生意)而非management(管理),而纳税人则成了customer(客户)。这意味着税收工作从管理型走向服务型的转变。

(二)实践意义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要依法经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且更要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为市场主体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已经不能用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而代之以经济、法律等手段,税收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为充分有效的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我国制定了许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制定了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而税收执法权属于税务机关,因此,能否正确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务机关负有关键职责。法律法规执行的好,税收的作用就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才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反之,如果税务机关不严格执法,用怀疑的眼光看待纳税人,纳税人与执法者缺乏人性化,那么,税收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人的思想、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执行等互相存在一些矛盾,加之行政机关长期以来都是以绝对权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现的,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初期,转变政府职能有一定难度,尤其是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更难。因此,我们不能指望仅仅做一些宣传就能把观念转变过来,而是要在宣传的同时加强对权力的内部制约,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等制约措施减少不依法办事的可能性和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因此,推行“无罪推定”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税务部门行政执法必然选择。

2、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无罪推定”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中的“法”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活动。而“无罪推定”原则是执法者实施行政手段过程中必然要求,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权力主体的权力界限范围缺少明确的规定,对于权力主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更是缺少明确规定。如果执法者没有限制,他们就会不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在法定权力范围内滥用权力,而且也会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的不履行本应由自己履行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工作岗位繁多,并且各地差异很大,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来制定岗位或者岗位责任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执法责任制,将岗位分解,职责落实。实行有利于纳税人一方处事原则,这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真实写照。一旦发生违反的情况,坚决追究责任。

三、目前税务系统内对“无罪推定”认识误区及对策

(一)误区:

长期以来,在税收管理领域存在着事实上的“过错推定”现象。在人们的潜意识里,总认为“纳税人都是想偷逃税的”、“不可能没有问题”,因而自觉不自觉地把“纳税人”与“偷税人”、“逃税人”混淆起来甚至等同起来,征纳关系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 “有查必补”、“有查必罚”,正是这种思维定势的具体体现。这不仅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就必须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进行 “再认识”、“再定位”。

(二)对策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税收工作面临的最大变化是税收法制环境的变化,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改进和改善税收管理。而对纳税人实行“无过错推定”,无疑将加快税务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进程,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1、必须进一步确立征纳双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观念。不仅要在税收实体法中得到全现,更重要的要在税收程序法、特别是税收征管过程中得到体现。新的税收征管法在法律上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当前的关键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要求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同时,更要求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用税人诚信用税。

2、必须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无过错推定”,意味着税务机关要承担纳税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这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加快税务部门的内、外联网,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从源头上加强对税源、税基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的监控。同时,加强对税务干部依法行政和运用现代化手段管理能力的培训。只有这样,税务机关才能有证可举、举证有力,才能在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中掌握主动权。

3、要加强税收法律救济,强化自我纠正能力。税收法律救济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是“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延伸。因此。要加快行政复议机制建设,充分利用行政复议等形式,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机关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无过错”纳税人的利益,树立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而对纳税人实行“无过错推定”,正是确定纳税人法律主体地位的根本之举,是税收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必将在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史上产生深远影响。

四、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有关的配套制度。首先要建立税务行政管理责任制。这里的“行政管理”,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即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它所追求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对税收执法者的监督,将税务机关及内部执法人员的权力分解落实,并对其违规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使执法者时刻感到监督的存在,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使违法的可能性降低到了最小。 “无罪推定”和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将税务机关内所有的人员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所有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才能不至于让执法人员产生不平衡心态,使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无罪推定”原则顺利健康的推行下去。

(二)要注重全过程监督。“无罪推定”制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手段,要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即对税务行政执法权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都进行有效的制约。

首先,权力启动时就要制约。重点是要保证执法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活动,如果这种制约真正发挥了作用,就基本能避免违法行政和违规行政,可以减少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追究量。

其次,要进行事中制约。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执行机制,建立严谨的执法程序,抓好每一项执法行为,使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无懈可击,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高效和正确。

再次,要进行事后监督,即要对税务行政执法中实施“无罪推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或者已经造成的一定消极后果进行制约。此原则应当成为一种有效的行政机关内部纠偏机制,当权力发生决策失误或者违规现象时,税务机关内部就要进行责任追究,不要等到违反法律的时候才追究。

(三)重点抓好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对于执行者来说容易的多,能否真正将制度执行好,关键在于责任追究的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运用“无罪推定”能否起到预期作用,就看是否抓好了责任追究。从一些试点单位运行的效果来看,经常发生执法者无过错违反规定时是否应当追究责任的争执,这是没有必要的,凡是违反规定的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违规故意都应追究责任。理由如下:

1、从税务行政执法权的来源来看。孟德斯鸠说过:“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来自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管理权自然也属于人民,因此,税务机关及广大税务工作者必须充分谨慎的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能有丝毫懈怠。为充分做到这一点,公务员就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和纪律,严格按照法律和纪律的要求去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尤其应该发挥好作用,以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如果对法律和纪律的规定不了解,就不能准确高效执法,就不能维护好广大人民的利益。尤其是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担负着征收国家税收的神圣使命,税收征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从这点来说,执法人员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法活动的行为可视为主观上存在着过错,至少是重大过失,因此都要追究执法责任

2、从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初衷来看。运用“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更好的实行依法行政,建设勤政、高效的税务行政执法队伍。根据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各执法机关要将具体的执法职责、权限细化到每一个执法岗位,量化到每一个执法人员,目的是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从此,使纳税人转变为顾客、上帝。如果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就不会有主观过错存在的空间。而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就说明其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就应当一律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要注意处理好的一些问题。

1、要充分重视运用者与行政管理者的权利。推行“无罪推定”原则与行政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其目的很明确,就是为进一步加强内部人员的相互监督机制,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进而缩短与纳税人的距离,改变对纳税人现有的态度。但是,不能一味讲监督、追究,而忽视了执法者与管理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诉权等。在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本着教育的原则,既不能有责不究,放纵自流,也不能为追究而追究,想方设法加重责任。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以前,要收集到准确、可靠翔实的证据,既要收集对责任人不利的证据,又要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然后才能做出决定,使处理决定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依据正确的基础上。当事的公务员如果认为参与责任追究的人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个人恩怨,可能影响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应当有权申请其回避。处理决定做出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应当允许其向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诉和异议。

2、要注意保持运用者的稳定性。一项制度一旦形成正式文本,就要保持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秩序。当然,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因为制度的制定者的能力以及当时的客观情况等因素,任何一项制度都不能解决将来发生的所有问题,而需要逐步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稳定与变化的关系,使其在变化中保持连续性和继承性。

参考文献

1、 《中国的法治进程》:作者梁治平,《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于1981年12月。

2、 《西方法学概论》:作者臧威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于1984年10月。

3、 《孟德斯鸠论人权》:作者郑云山,《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出版于1984年5月。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例2

文章论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在现实中的实践意义 ,尤其是在税收行政执法中的实践意义。

“无罪推定”是当今司法领域中运用较广,探索较为深入的课题之一。也是现在我国立法、执法体系中体现人文关怀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大力推行法制公平、公正、合理及关怀弱势群体等“以人为本”的法学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选择“无罪推定”这一话题,仅对其在税收行政执法中运用与思考这一侧面进行了简单的阐释。主要侧重了其在现实中的运用,对其理论上并为做太深入的阐释。例如:1、必须进一步确立征纳地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观念,要求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用税人诚信用税。2、必须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无罪推定”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变得切实可纠。3、要加强税收法律救济,强化自我纠正能力,只有正确确立纳税的法律主体部们,才能够依法行正。

随着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普遍重视,也为了加速中国税收与国际接轨,在行政执法中实施“无罪推定”原则越来越成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的有益机制。但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中,由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不同,在实施过程中对全面推行“无罪推定”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局面。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无罪推定”的概念、实践意义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几个方面作些浅显的探讨。

一、“无罪推定”基本的概念

如今在法学领域,“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由18世纪启蒙运动中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的这项原则,经过各国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表述,即规定司法过程中应由诉方(在公诉案件中即司法当局)负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不负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法庭不能证明被告有罪,被告就应被视为无罪。

但是“无罪推定”实际上是一些更为根本的原则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如果脱离了这些原则,无罪推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些原则一言以蔽之,就是社会交往和利益博弈中对人权、尤其是对博弈中弱势一方权利的保护。由于人性的局限,每个人包括由人组成的机构都可能在智性上出错,在德性上利己。而强势一方的过错后果通常更为严重。因此在不能杜绝双方出错可能的预设下,限制强者的权力和保护弱者的权利就尤为重要。人们并非不知道,由诉方与司法当局单方负举证责任的规则有可能使某些犯罪个人逃脱惩罚;但是人们认为司法权力面对受审公民而言具有强势地位,滥用司法权力造成的危害,要比个别罪犯漏网严重得多。因此,“无罪推定”才成为必要。

然而,这一原则只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则,它不能移用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而在“官告民”的诉讼中,尤其是在涉及新闻舆论方面的这类诉讼中,发达国家的惯例是官方不仅应当担负有罪举证责任,而且对这种举证责任的要求比一般的民间诉讼更严格。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两个著名案例,即亚拉巴马州警察局长诉《纽约时报》诽谤案与美国国防部诉《纽约时报》泄密案,就是这方面案例并被称为这方面的典型。这些案例都以官方败诉而结案。

这样的规定当然给各种公共人物尤其是当权者带来了不少难堪,而且可以肯定,正如一般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可能造成某些罪犯漏网一样,加重公共人物及机构的举证责任也确实可能损害了他们“过常人一样的平静生活”的合理权利。有论者认为:媒体与民意之于公共人物与公权力,正“如同水可以载舟,亦可覆舟,行舟者何苦与水过意不去?”公共人物如果想避免这些麻烦,美国前总统杜鲁门有一句名言:“假如你害怕厨房的热气,就别进来做饭,要做饭,别怕热!”

而当权者诉传媒诽谤这类司法问题上的“无罪推定”,在司法程序之外就构成一种强势者“有错推定”的原则:为了避免滥用司法权力,强势一方必须承担有罪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有罪,那你就被视为无罪。而为了约束行政权力,对强势一方的舆论监督实际上不能不依靠“有错推定”原则:强势一方在公共舆论面前必须承担“无错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无错,那你就被视为有错。换言之,强势者在舆论面前充当“被告”时不能要求弱势批评者承担有错举证责任。正如强势者在法庭上充当原告时不能要求弱势被告承担无罪举证责任一样。

二、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基础

1、无罪推定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最近提出: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改善税收管理,对纳税人要实行 “无过错推定”(“无过错推定”是“无罪推定”的具体化)。这是税务管理理念的一个重大转变,也是税收工作逐步人性化的具体体现。

“无过错推定”包含四个方面含义:一是在税务机关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有过错之前,不能认为纳税人是有过错的;二是只有在税务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纳税人有过错;三是对纳税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四是纳税人没有举证自己有过错的义务。

2、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完全改变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在旧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看作是试图掩盖自己罪行或为自己罪行辩护的坏人。因为在审判之前他们已经被推定为有罪,所以对他们的审判只不过是走形式而已。往往判决书在开庭审判之前已经印好,在法庭上法官审问被告人,出示犯罪证据,与律师进行辩论,最后拿出事先印好的判决书当庭宣读。在新的制度下,被告人与公诉人成为刑事诉讼中平等的双方。而法官则起着仲裁人的作用。但是在实际中要改变人们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传统观念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3、体现了税收法律的人文关怀。全国首个纳税服务处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诞生。税务局与纳税人关系开始了根本转变,今后税收思路中,“可疑的纳税人”将变成“可爱的纳税人”。

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司长王文彦介绍,过去税务管理的定位是打击监督,对纳税人采用有罪推定,先设定调整对象为偷税者,然后制订各种措施来防范,这一思路在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实施过程中将逐渐转变。

王文彦司长说,新实施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最大的特点是保护纳税人权益、规范税务机关行为,因此对纳税人采用的是无罪推定,要求税务工作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国家税务总局新设立了纳税服务处,为的就是向纳税人提供主动、开放的服务。

王文彦司长表示,这一转变符合国际税务管理趋势。目前在美国,税务局的名称已经改用business(生意)而非management(管理),而纳税人则成了customer(客户)。这意味着税收工作从管理型走向服务型的转变。

(二)实践意义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要依法经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且更要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为市场主体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已经不能用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而代之以经济、法律等手段,税收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为充分有效的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我国制定了许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制定了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而税收执法权属于税务机关,因此,能否正确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务机关负有关键职责。法律法规执行的好,税收的作用就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才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反之,如果税务机关不严格执法,用怀疑的眼光看待纳税人,纳税人与执法者缺乏人性化,那么,税收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人的思想、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执行等互相存在一些矛盾,加之行政机关长期以来都是以绝对权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现的,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初期,转变政府职能有一定难度,尤其是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更难。因此,我们不能指望仅仅做一些宣传就能把观念转变过来,而是要在宣传的同时加强对权力的内部制约,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等制约措施减少不依法办事的可能性和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因此,推行“无罪推定”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税务部门行政执法必然选择。

2、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无罪推定”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中的“法”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活动。而“无罪推定”原则是执法者实施行政手段过程中必然要求,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权力主体的权力界限范围缺少明确的规定,对于权力主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更是缺少明确规定。如果执法者没有限制,他们就会不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在法定权力范围内滥用权力,而且也会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的不履行本应由自己履行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工作岗位繁多,并且各地差异很大,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来制定岗位或者岗位责任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执法责任制,将岗位分解,职责落实。实行有利于纳税人一方处事原则,这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真实写照。一旦发生违反的情况,坚决追究责任。

三、目前税务系统内对“无罪推定”认识误区及对策

(一)误区:

长期以来,在税收管理领域存在着事实上的“过错推定”现象。在人们的潜意识里,总认为“纳税人都是想偷逃税的”、“不可能没有问题”,因而自觉不自觉地把“纳税人”与“偷税人”、“逃税人”混淆起来甚至等同起来,征纳关系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 “有查必补”、“有查必罚”,正是这种思维定势的具体体现。这不仅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就必须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进行 “再认识”、“再定位”。

(二)对策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税收工作面临的最大变化是税收法制环境的变化,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改进和改善税收管理。而对纳税人实行“无过错推定”,无疑将加快税务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进程,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1、必须进一步确立征纳双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观念。不仅要在税收实体法中得到全现,更重要的要在税收程序法、特别是税收征管过程中得到体现。新的税收征管法在法律上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当前的关键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要求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同时,更要求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用税人诚信用税。

2、必须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无过错推定”,意味着税务机关要承担纳税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这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加快税务部门的内、外联网,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从源头上加强对税源、税基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的监控。同时,加强对税务干部依法行政和运用现代化手段管理能力的培训。只有这样,税务机关才能有证可举、举证有力,才能在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中掌握主动权。

3、要加强税收法律救济,强化自我纠正能力。税收法律救济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是“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延伸。因此。要加快行政复议机制建设,充分利用行政复议等形式,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机关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无过错”纳税人的利益,树立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而对纳税人实行“无过错推定”,正是确定纳税人法律主体地位的根本之举,是税收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必将在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史上产生深远影响。

四、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有关的配套制度。首先要建立税务行政管理责任制。这里的“行政管理”,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即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它所追求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对税收执法者的监督,将税务机关及内部执法人员的权力分解落实,并对其违规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使执法者时刻感到监督的存在,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使违法的可能性降低到了最小。 “无罪推定”和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将税务机关内所有的人员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所有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才能不至于让执法人员产生不平衡心态,使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无罪推定”原则顺利健康的推行下去。

(二)要注重全过程监督。“无罪推定”制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手段,要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即对税务行政执法权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都进行有效的制约。

首先,权力启动时就要制约。重点是要保证执法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活动,如果这种制约真正发挥了作用,就基本能避免违法行政和违规行政,可以减少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追究量。

其次,要进行事中制约。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执行机制,建立严谨的执法程序,抓好每一项执法行为,使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无懈可击,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高效和正确。

再次,要进行事后监督,即要对税务行政执法中实施“无罪推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或者已经造成的一定消极后果进行制约。此原则应当成为一种有效的行政机关内部纠偏机制,当权力发生决策失误或者违规现象时,税务机关内部就要进行责任追究,不要等到违反法律的时候才追究。

(三)重点抓好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对于执行者来说容易的多,能否真正将制度执行好,关键在于责任追究的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运用“无罪推定”能否起到预期作用,就看是否抓好了责任追究。从一些试点单位运行的效果来看,经常发生执法者无过错违反规定时是否应当追究责任的争执,这是没有必要的,凡是违反规定的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违规故意都应追究责任。理由如下:

1、从税务行政执法权的来源来看。孟德斯鸠说过:“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来自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管理权自然也属于人民,因此,税务机关及广大税务工作者必须充分谨慎的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能有丝毫懈怠。为充分做到这一点,公务员就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和纪律,严格按照法律和纪律的要求去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尤其应该发挥好作用,以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如果对法律和纪律的规定不了解,就不能准确高效执法,就不能维护好广大人民的利益。尤其是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担负着征收国家税收的神圣使命,税收征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从这点来说,执法人员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法活动的行为可视为主观上存在着过错,至少是重大过失,因此都要追究执法责任

2、从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初衷来看。运用“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更好的实行依法行政,建设勤政、高效的税务行政执法队伍。根据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各执法机关要将具体的执法职责、权限细化到每一个执法岗位,量化到每一个执法人员,目的是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从此,使纳税人转变为顾客、上帝。如果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就不会有主观过错存在的空间。而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就说明其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就应当一律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要注意处理好的一些问题。

1、要充分重视运用者与行政管理者的权利。推行“无罪推定”原则与行政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其目的很明确,就是为进一步加强内部人员的相互监督机制,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进而缩短与纳税人的距离,改变对纳税人现有的态度。但是,不能一味讲监督、追究,而忽视了执法者与管理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诉权等。在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本着教育的原则,既不能有责不究,放纵自流,也不能为追究而追究,想方设法加重责任。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以前,要收集到准确、可靠翔实的证据,既要收集对责任人不利的证据,又要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然后才能做出决定,使处理决定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依据正确的基础上。当事的公务员如果认为参与责任追究的人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个人恩怨,可能影响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应当有权申请其回避。处理决定做出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应当允许其向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诉和异议。

2、要注意保持运用者的稳定性。一项制度一旦形成正式文本,就要保持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秩序。当然,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因为制度的制定者的能力以及当时的客观情况等因素,任何一项制度都不能解决将来发生的所有问题,而需要逐步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稳定与变化的关系,使其在变化中保持连续性和继承性。

参考文献

1、 《中国的法治进程》:作者梁治平,《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于1981年12月。

2、 《西方法学概论》:作者臧威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于1984年10月。

3、 《孟德斯鸠论人权》:作者郑云山,《上海人民出版社》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例3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同志在2010年全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2010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突出重点,完善内控机制”。要“把完善内控机制作为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载体,全面推进。”如何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摆在我们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应当对其理论渊源、制度结构内容和构建方式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渊源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多年来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特点,“将内部控制理论引入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而创造的一个全新的专有名词,是税务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对税务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中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自我发现、自我防范、自我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的总称,是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理论创新的一个标志:也是税务系统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方向和思路。

1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党中央关于预防行政****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具体应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我们党对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调整和一系列重大决策的部署和实施,表明党中央对预防****的理论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反****的实际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对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明确。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系统内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门的工作特点,将在企业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引入到税务系统的反****倡廉工作之中,形成系统的具有部门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说,这是我们党关于反腐倡廉理论与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是对反腐倡廉理论的继承应用和发展创新。

2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税务系统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多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注意与税收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创造了一系列与税收工作相匹配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行为的发生,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就改“一人进厂,各税统管”,为“征、管”两分离或“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新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又经历了以“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标志的税收征管模式。在注重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监督制约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90年代中期又提出要加强对于部人事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制约,形成了有税务部门特色的“两权监督”理论,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建立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战略,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建立并实施了以细化税收执法岗责体系,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为特点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体系,强化了对税务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对违法、违纪、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在此过程中,一些税务机关还积极学习、借鉴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将流程再造理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理论和方法引入到税收管理之中,通过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再造,强化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使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和环节,进而达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的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运转流畅的内部控制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在税收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和进一步拓展。内部控制理论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制止营私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管理权力的顺

畅运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理论的目标、理论方法、技术措施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机理是一致的,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反廉倡廉的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内控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将内控理论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一系列具体方法应用到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并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二、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框架结构的具体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指出:“要把内控机制建设作为税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税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优化流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风险。”这无疑为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指明了方向。

结合当前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和对内控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当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坚持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监督部门的组织作用,各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根据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模式,以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岗责体系为基础,明确各个工作岗位权力和责任;以优化税务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为主线,以完善税收工作程序和规范税务工作行为为重点,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信息传递、沟通;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对税务系统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进而构建起工作岗位标准化、权力责任明晰化、办事程序化、监督实时化、追究及时化的体制机制,体现出分权制衡、流程制约、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风险管理功能,实现对税务系统“两权”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内控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两权”运行的规范、透明、高效。

1 明确内控目标,把握内控机制的建设方向。依法治税,用法律的手段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各项工作,是多年来税收工作取得成功的经验总结,是党和国家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执法为民的政治保障。因此,将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设定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总体目标,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预防****体系为内控机制的具体目标,为内控机制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内控机制框架的构建和功能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2 完善内控机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书记负总责,纪检组长(或者责成一名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是责成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中的一个部门)作为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共同实施内控。才能有效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内控实施方案,协助党组具体分解和落实内控任务,并对内控机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梳理工作规范,落实具体内控工作任务。

3 全面梳理权力事项,明确岗责体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对本级机关各部门的权力事项,特别是税收业务管理权、人财物管理权、税收执法权等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权力清单”。按照机构设置和征管模式,严格划分不同岗位的权力的使用范围,针对不同类别权力的特征和作用,建立职权清楚、责任明确的岗责体系,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每一个岗位,实现权力、岗位、责任、义务的有机结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 优化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在坚持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部门的权力事项和用权方式,简化权力运行程序,下放行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具体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下一道程序对上一道程序进行控制,每道程序之间互相制衡。在“简、放、提、优”的基础上,科学配置权力,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事项的运行程序、行使依据、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以图示的方式表达出来,通过流程图将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固化,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做到可视可控。

三、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路径选择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税

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当前,为了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应当理清思路,明确工作方向,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 完善制度,规范税务人员行政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人员每一项行政行为都要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规范,使所有的工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紧紧围绕“两权”运行轨迹,全面清理整合工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总结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进行规范和固化,并上升为制度。建立起一系列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要求的工作制度,既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又要规定违反规定后如何处理,形成一整套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保证行政权力的和谐有序运行。”

2 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实现对风险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防范和控制。从分析权力运行风险人手,对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行政执法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一般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审批、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环节;行政管理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干部任用、资金分配、项目决定、资产处置,以及许可权、审批权、征收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风险点的查找,应当按照“对照岗位职责——梳理岗位职权——找准权力风险点——公示接受建议”的统一流程,由部门和个人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查找,并将查找出来的结果集中公示。对查找出的风险,要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的高低、制度机制漏洞的多少、危害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对风险点进行分级评估,明确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健全防控措施。要把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环节,使风险管理真正科学、实用。

3 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强化程序的严密性,弱化人为因素,遏制随意性,形成机器控权的制约机制。要依托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使各类信息互融互通,便于沟通和监控,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全程留痕,可查可控。要进一步运用好现有的监控决策、执法考核、执法监察等信息系统,切实掌握各类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全程制约。

4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税收内部控制机制的顺畅运行,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包括管理理念、组织机构、岗责体系业务流程等要素构成的内控环境。在内控环境中,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为所有的制度都需要有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人来执行,这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人的思想理念和能力素质。因此,必须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将依法治税、廉洁行政的观念和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思想内化为税务干部的思想观念,成为全体税务工作人员的共识,并将这种治税思想和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引导全体税务人员加强对依法治税思想和科学内控管理理念的认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观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顺利运行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5 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办税制度,对各部门的权力进行汇总统计,审核认定,编制目录,明确公开的要求、时限、范围,实现权力、责任、流程、制度、风险“五个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规范地运行,不断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拓展监督渠道,促进内部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例4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同志在2010年全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2010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突出重点,完善内控机制”。要“把完善内控机制作为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载体,全面推进。”如何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摆在我们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应当对其理论渊源、制度结构内容和构建方式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渊源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多年来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特点,“将内部控制理论引入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而创造的一个全新的专有名词,是税务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对税务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中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自我发现、自我防范、自我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的总称,是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理论创新的一个标志:也是税务系统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方向和思路。

1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党中央关于预防行败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具体应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我们党对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调整和一系列重大决策的部署和实施,表明党中央对预防腐败的理论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反腐败的实际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明确。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系统内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门的工作特点,将在企业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引入到税务系统的反腐败倡廉工作之中,形成系统的具有部门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说,这是我们党关于反腐倡廉理论与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是对反腐倡廉理论的继承应用和发展创新。

2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税务系统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多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注意与税收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创造了一系列与税收工作相匹配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就改“一人进厂,各税统管”,为“征、管”两分离或“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新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又经历了以“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标志的税收征管模式。在注重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监督制约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90年代中期又提出要加强对于部人事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制约,形成了有税务部门特色的“两权监督”理论,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建立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战略,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建立并实施了以细化税收执法岗责体系,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为特点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体系,强化了对税务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对违法、违纪、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在此过程中,一些税务机关还积极学习、借鉴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将流程再造理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理论和方法引入到税收管理之中,通过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再造,强化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使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和环节,进而达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的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运转流畅的内部控制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在税收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和进一步拓展。内部控制理论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制止营私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管理权力的顺畅运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理论的目标、理论方法、技术措施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机理是一致的,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反廉倡廉的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内控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将内控理论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一系列具体方法应用到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并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二、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框架结构的具体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指出:“要把内控机制建设作为税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税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优化流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腐败风险。”这无疑为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指明了方向。

结合当前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和对内控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当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坚持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监督部门的组织作用,各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根据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模式,以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岗责体系为基础,明确各个工作岗位权力和责任;以优化税务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为主线,以完善税收工作程序和规范税务工作行为为重点,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信息传递、沟通;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对税务系统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进而构建起工作岗位标准化、权力责任明晰化、办事程序化、监督实时化、追究及时化的体制机制,体现出分权制衡、流程制约、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风险管理功能,实现对税务系统“两权”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内控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两权”运行的规范、透明、高效。

1 明确内控目标,把握内控机制的建设方向。依法治税,用法律的手段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各项工作,是多年来税收工作取得成功的经验总结,是党和国家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执法为民的政治保障。因此,将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设定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总体目标,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为内控机制的具体目标,为内控机制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内控机制框架的构建和功能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2 完善内控机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书记负总责,纪检组长(或者责成一名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是责成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中的一个部门)作为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共同实施内控。才能有效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内控实施方案,协助党组具体分解和落实内控任务,并对内控机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梳理工作规范,落实具体内控工作任务。

3 全面梳理权力事项,明确岗责体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对本级机关各部门的权力事项,特别是税收业务管理权、人财物管理权、税收执法权等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权力清单”。按照机构设置和征管模式,严格划分不同岗位的权力的使用范围,针对不同类别权力的特征和作用,建立职权清楚、责任明确的岗责体系,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每一个岗位,实现权力、岗位、责任、义务的有机结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 优化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在坚持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部门的权力事项和用权方式,简化权力运行程序,下放行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具体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下一道程序对上一道程序进行控制,每道程序之间互相制衡。在“简、放、提、优”的基础上,科学配置权力,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事项的运行程序、行使依据、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以图示的方式表达出来,通过流程图将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固化,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做到可视可控。

三、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路径选择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当前,为了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应当理清思路,明确工作方向,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 完善制度,规范税务人员行政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人员每一项行政行为都要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规范,使所有的工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紧紧围绕“两权”运行轨迹,全面清理整合工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总结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进行规范和固化,并上升为制度。建立起一系列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要求的工作制度,既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又要规定违反规定后如何处理,形成一整套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保证行政权力的和谐有序运行。”

2 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实现对风险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防范和控制。从分析权力运行风险人手,对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行政执法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一般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审批、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环节;行政管理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干部任用、资金分配、项目决定、资产处置,以及许可权、审批权、征收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风险点的查找,应当按照“对照岗位职责——梳理岗位职权——找准权力风险点——公示接受建议”的统一流程,由部门和个人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查找,并将查找出来的结果集中公示。对查找出的风险,要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的高低、制度机制漏洞的多少、危害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对风险点进行分级评估,明确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健全防控措施。要把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环节,使风险管理真正科学、实用。

3 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强化程序的严密性,弱化人为因素,遏制随意性,形成机器控权的制约机制。要依托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使各类信息互融互通,便于沟通和监控,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全程留痕,可查可控。要进一步运用好现有的监控决策、执法考核、执法监察等信息系统,切实掌握各类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全程制约。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例5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同志在2010年全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2010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突出重点,完善内控机制”。要“把完善内控机制作为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载体,全面推进。”如何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摆在我们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应当对其理论渊源、制度结构内容和构建方式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渊源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多年来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特点,“将内部控制理论引入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而创造的一个全新的专有名词,是税务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对税务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中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自我发现、自我防范、自我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的总称,是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理论创新的一个标志:也是税务系统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方向和思路。

1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党中央关于预防行政****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具体应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我们党对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调整和一系列重大决策的部署和实施,表明党中央对预防****的理论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反****的实际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对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明确。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系统内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门的工作特点,将在企业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引入到税务系统的反****倡廉工作之中,形成系统的具有部门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说,这是我们党关于反腐倡廉理论与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是对反腐倡廉理论的继承应用和发展创新。

2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税务系统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多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注意与税收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创造了一系列与税收工作相匹配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行为的发生,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就改“一人进厂,各税统管”,为“征、管”两分离或“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新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又经历了以“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标志的税收征管模式。在注重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监督制约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90年代中期又提出要加强对于部人事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制约,形成了有税务部门特色的“两权监督”理论,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建立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战略,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建立并实施了以细化税收执法岗责体系,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为特点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体系,强化了对税务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对违法、违纪、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在此过程中,一些税务机关还积极学习、借鉴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将流程再造理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理论和方法引入到税收管理之中,通过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再造,强化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使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和环节,进而达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的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运转流畅的内部控制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在税收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和进一步拓展。内部控制理论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制止营私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管理权力的顺

畅运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理论的目标、理论方法、技术措施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机理是一致的,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反廉倡廉的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内控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将内控理论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一系列具体方法应用到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并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二、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框架结构的具体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指出:“要把内控机制建设作为税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税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优化流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风险。”这无疑为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指明了方向。

结合当前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和对内控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当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坚持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监督部门的组织作用,各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根据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模式,以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岗责体系为基础,明确各个工作岗位权力和责任;以优化税务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为主线,以完善税收工作程序和规范税务工作行为为重点,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信息传递、沟通;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对税务系统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进而构建起工作岗位标准化、权力责任明晰化、办事程序化、监督实时化、追究及时化的体制机制,体现出分权制衡、流程制约、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风险管理功能,实现对税务系统“两权”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内控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两权”运行的规范、透明、高效。

1 明确内控目标,把握内控机制的建设方向。依法治税,用法律的手段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各项工作,是多年来税收工作取得成功的经验总结,是党和国家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执法为民的政治保障。因此,将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设定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总体目标,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预防****体系为内控机制的具体目标,为内控机制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内控机制框架的构建和功能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2 完善内控机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书记负总责,纪检组长(或者责成一名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是责成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中的一个部门)作为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共同实施内控。才能有效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内控实施方案,协助党组具体分解和落实内控任务,并对内控机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梳理工作规范,落实具体内控工作任务。

3 全面梳理权力事项,明确岗责体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对本级机关各部门的权力事项,特别是税收业务管理权、人财物管理权、税收执法权等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权力清单”。按照机构设置和征管模式,严格划分不同岗位的权力的使用范围,针对不同类别权力的特征和作用,建立职权清楚、责任明确的岗责体系,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每一个岗位,实现权力、岗位、责任、义务的有机结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 优化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在坚持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部门的权力事项和用权方式,简化权力运行程序,下放行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具体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下一道程序对上一道程序进行控制,每道程序之间互相制衡。在“简、放、提、优”的基础上,科学配置权力,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事项的运行程序、行使依据、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以图示的方式表达出来,通过流程图将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固化,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做到可视可控。

三、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路径选择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税

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当前,为了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应当理清思路,明确工作方向,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 完善制度,规范税务人员行政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人员每一项行政行为都要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规范,使所有的工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紧紧围绕“两权”运行轨迹,全面清理整合工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总结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进行规范和固化,并上升为制度。建立起一系列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要求的工作制度,既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又要规定违反规定后如何处理,形成一整套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保证行政权力的和谐有序运行。”

2 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实现对风险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防范和控制。从分析权力运行风险人手,对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行政执法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一般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审批、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环节;行政管理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干部任用、资金分配、项目决定、资产处置,以及许可权、审批权、征收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风险点的查找,应当按照“对照岗位职责——梳理岗位职权——找准权力风险点——公示接受建议”的统一流程,由部门和个人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查找,并将查找出来的结果集中公示。对查找出的风险,要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的高低、制度机制漏洞的多少、危害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对风险点进行分级评估,明确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健全防控措施。要把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环节,使风险管理真正科学、实用。

3 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强化程序的严密性,弱化人为因素,遏制随意性,形成机器控权的制约机制。要依托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使各类信息互融互通,便于沟通和监控,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全程留痕,可查可控。要进一步运用好现有的监控决策、执法考核、执法监察等信息系统,切实掌握各类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全程制约。

4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税收内部控制机制的顺畅运行,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包括管理理念、组织机构、岗责体系业务流程等要素构成的内控环境。在内控环境中,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为所有的制度都需要有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人来执行,这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人的思想理念和能力素质。因此,必须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将依法治税、廉洁行政的观念和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思想内化为税务干部的思想观念,成为全体税务工作人员的共识,并将这种治税思想和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引导全体税务人员加强对依法治税思想和科学内控管理理念的认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观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顺利运行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5 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办税制度,对各部门的权力进行汇总统计,审核认定,编制目录,明确公开的要求、时限、范围,实现权力、责任、流程、制度、风险“五个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规范地运行,不断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拓展监督渠道,促进内部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例6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之初,不少税务干部对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基本内涵、基本要求认识不深,因而对推行工作有一定的抵触和抱怨情绪。为此,我们把对税务干部的法治教育作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在推行工作刚刚起步之际,我们围绕税收执法责任制选定若干主题,在全省国税系统组织开展了为期近3个月的大讨论。发动国税干部进行深刻的思考和热烈的讨论,起到了统一思想和自我教育的良好效果。二是适时在**国税网站开辟了推行工作论坛,及时、宣传相关制度规定,解答问题,为国税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学习交流提供网上平台。三是在各类培训、会议上有侧重地安排有关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讲座,对参会、参训的各层次国税干部进行重点的教育培训。如在近期召开的全省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上,我们再次对参会的市、县(区)局领导进行了专题培训,并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将参训范围扩大到各级中层以上干部。

有力的教育和引导,促进了我省广大国税人员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依法行政的理念、执法责任的意识在全系统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为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扫除了思想上的障碍。

二、完善制度规定,健全权力运行机制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必须以各项税收执法权力的合法、有序、高效运行为前提。为解决这个问题,近年来,我们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思路,着重进行了两项管理创新的试点工作:一是积极开展税收业务重组,整合各类税收征管要素,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执法岗责体系;二是研制开发税务工作流管理系统,把日常税收执法、管理活动转化为由计算机自动处理的工作流,将每个岗位置于“工作流水线”之中,初步实现权力通过流程分解、执法通过流程控制、岗位通过流程衔接、任务通过流程分配、效率通过流程提高。

同时,我们加强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省局制定下发了《**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原则、内容和整体框架,对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评议和过错追究等四个环节均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年总局“两个范本”和“两个办法”下发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结合实际对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了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的有机结合,使税收执法权力进入公开、透明的良性运行轨道,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实施手段创新,提升执法监督水平

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实践让我们逐步认识到,要进一步提升执法监督水平,充分发挥执法责任制的作用,必须进行手段和方式上的创新,必须探索实施自动化的考核追究。**年底,我省芜湖市国税局作为总局确定的第一批试点单位,开始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在总局领导的亲自关注和有关方面大力支持下,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在此基础上,在总局对软件已作多次修改完善的前提下,我们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经认真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经过系统上下的共同努力,**年12月1日,我局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以省集中模式全面上线运行了该系统。随后,我们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推动了系统自动化考核追究的正式实施。目前,系统运行平稳,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广大税收执法人员和各级纪检监察人员,基本上人人都会用,人人都在用。

四、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发挥制度功效

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税收执法责任制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研究制定了《**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101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省各级国税机关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据统计,**年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累计实施行政处理454人次,经济惩戒120余万元。

实践表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推进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规范了执法行为。税收执法责任制促使税收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处理执法事项,从而有效遏制了滥用权力、随意执法的现象,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升。以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监控的执法行为为例,系统上线后第一个月,我省国税系统应予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总数为8192条,今年8月份已减至606条,下降了92.6%。

二是提高了征管质量。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进一步明晰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加强了各个执法环节间的有机衔接,客观上起到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效果。我省国税收入从**年的216亿元扩大到**年的351亿元,年均增收53亿元,年均增幅达22.4%。宏观税负由**年的5.4%上升到**年上半年的7.4%。税源管理方面,截至目前,全省40多万户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全部纳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漏征漏管户逐渐减少,欠税余额大幅度下降,截至**年8月底,全省欠税余额比**年末下降了近78%。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例7

“利川模式”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可概括为“三改、三定、一再造、四联动”。

(一)“三改”的主要内容———改变机关职能。就是改“管理监督型”职能为“管理服务型”职能,构建名符其实的“扁平型”机构。遵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利川市地税局撤销原来的5个征收分局、1个稽查局和11个机关内设股(室),重新设置“七科一室”,即税费征收服务科、信息管理科、税费管理一科、税费管理二科、税费管理三科、法制科、监察考评科和办公室。机构“扁平型”后,减少了行政管理层次,扩大了行政管理幅度,实现了县(市)级地税机关由单一的行政管理职能向以管理服务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职能转变,达到省局要求县(市)局税务机关“管事”的目的。———改变纪检监察模式。恩施州地税局撤销利川市地税局纪检组长职位,派驻纪检监察员,利川市地税局在内设的“七科一室”分别确定1名副科长(副主任)为兼职监察员;重新设置的监察考评科除保持原有纪检监察职能的同时,增加工作考评、责任追究两项新职能,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以及考评、追究、管理、服务等多位一体的综合职能,真正把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到税收执法和税收行政管理之中。从运行的情况来看,纪检监察监督范围更广,监督力度更大,更好地体现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的充分肯定。原湖北省纪委书记宋育英在利川调研时,充分肯定了派驻纪检监察员的作法。———改变稽查体制。利川市地税局稽查局撤销后,由恩施州地税稽查局整合稽查资源,形成一级稽查体制,统一行使稽查权,让利川市地税局彻底解脱出来,把更多的人力资源投入到税收管理权和日常检查权之中,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干预。

(二)“三定”的主要内容———定岗位。就是将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服务、监督等职能,细化到具体的岗位,保证每个岗位事权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在全面梳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制度的基础上,因事设置50个岗位。设置岗位时,打破传统习惯,将局长、副局长、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都设定为工作岗位,赋予具体工作职责。———定职责。就是依法对岗位职责进行确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条件发生时,法定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当这些权利由相对人行使时,即反向成为税务人员的必备职责。———定人员。就是在确定岗位人员时,采取全员竞争上岗的方式,通过知识考试、命题面试和组织考核三个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科学合理地配备岗位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

(三)“一再造”的主要内容“一再造”就是工作流程再造。工作流程是事务运行的轨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利川地税局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根据法定事项、法定程序和法定要件,以处理环节为要素,在确保事项完整运行的前提下,对税收服务、管理、监督等环节进行分解,再造成为税务事项工作流,统一每个工作流“节点”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制定科学严密、简便易行、责任明确的工作流程,明确职权行使的步骤、顺序、时限和形式标准,明确科室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利川模式”将现行税收管理流程归结为8个环节点,即政策管理、业务受理、调查核实、行政核批、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处理执行、责任追究。把新的管理流程贯穿于各个具体业务工作中,各职能岗位各司其职,相互衔接,相互牵制,一环紧扣一环,环环相依,使税收管理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四)“四联动”的主要内容“四联动”就是指岗位责任、智能参与、考评监督、责任追究“四个轮子”同时联动。“利川模式”对领导岗位到一般岗位的所有在岗人员,都按岗定责。通过职责确定和划分,使机构、岗位、人员、职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岗位明确、职责明确、权限明确、任务明确、目标明确,做到了“人人有责、层层有责”,有效地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利川模式”明确规定了依托计算机网络处理事务的环节、时间和内容,实现计算机管人、智能控制。运用计算机进行纳税人的信息管理、征收管理,税务人员工作日志管理和日常公文处理,提高了办事效率。“利川模式”坚持“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应该到哪里”的原则,建立社会化监督网络,全程监控税务干部是否履行责任,是否依法履行责任。聘请纳税人代表为税风税纪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行风评议,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聘请特邀监察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采取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在网上开辟廉政论坛等方法,广泛征求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收集整理,及时处理回复。与此同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客观评判的原则,由监察考评科人员负责对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严格的考评监督机制,成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有力保障。在具体操作中,根据考评结果或外部反映的情况,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按照责任形成的因果联系划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后果影响程度以及整改效果等因素,分别予以责任追究。据实施过错责任追究记载:2006年第四季度,经济惩戒数29人次,惩戒金额740元;通报批评29人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2人次。2007年,经济惩戒数49人次,惩戒金额4340元;通报批评49人次。通过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解决了“做错或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二、“利川模式”的特征

(一)岗位责任的独立性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遵循“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在科学划分税收征管权、合理分解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定工作规程,确定责任追究标准,进行责任追究,从而落实税收岗位责任,提高税收效率、效能的一种岗位责任制模式。岗位责任的独立性具有以下特点:———岗位职责明确化。在划分职权、明晰岗位职责的基础上的,根据每个岗位不同分工,对执法权力、内容、程序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有效解决了岗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工作规程标准化。严格依照《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税收管理、征收事项进行标准化分解,明确程序和责任,统一了岗责设置,明晰了责权利界定。———评议考核规范化。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化。以岗位职责划分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中的具体规范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的结果为直接依据,本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行为主体的履行责任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

(二)质量管理的标准性利川地税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将地方税务机关的各项规定与之融合,通过质量的内审、外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来讲,就是在实践过程中,运用质量管理理论中的人力资源配置原理,对税务机关内部岗位、职责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进行重组、调整和细化,把税收管理、征收过程分解为若干环节,形成新的治税与管理流程,并运用管理系统特有的质量记录功能,完整记录税收管理、征收的每一个过程、环节、每一个“权力点”的真实数据,确保岗位责任考核“用数据说话”。通过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逐步建立起税务质量管理体系,保征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严密性、真实性、持续性。严密性确保了税收岗位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控制要求和税收征管质量的验证要求,使税收征管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全部因素处于受控状态。真实性避免了人为的不确定、不真实等因素,为确保税收征管行为符合要求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客观证据。持续性通过管理评审、质量审核、纠正措施控制等程序,对税收征管的适应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审,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持续改进。

(三)资源配置的效能性利川地税局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断整合人力资源,减少管理层次,实施业务重组,构建“工作流程化,机构扁平化,管理信息化、考评制度化、服务规范化”的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改县(市)一级管理机构为管理与征收职能合一的新型税收管理机构,实现税收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特征体现出以下三个具体特点:———目的性明确。将税收征收、管理目标和执法责任要求转化为岗位绩效考核目标,使责任主体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导向。———模式简单、成本较低。利川是山区农业大市,利川市地税局针对农业税收改革后的地方税收结构变化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出机构的扁平化,减少中间过度环节,对乡镇税费实行“约时定点、巡回服务”的征收方式,既满足了农村税费的征收需要,也满足了发票开具、发售等需求,由此带来了税收成本大幅度降低。三是方式灵活,突出执法结果。利川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突出过程和结果控制,在一个业务循环期内,考评主体和岗位责任主体共同全面审视、评判效绩,实施责任追究,保证了岗位责任的落实。

(四)制约对象的全面性利川地税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全员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利川地税局制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对所有在岗人员,从领导岗位到一般岗都按岗定责。在确定职责时,将其区分为公共职责和专项职责。公共职责按照各级层面应共同承担的职责划分为领导公共职责、科长(主任)公共职责、副科长(副主任)公共职责和专业岗位公共职责。专项职责根据各岗位的性质分别在各岗位中进行规范。与此同时,利川市地税局在推行行政执法制时,注重了税收征管的全过程构建岗责体系,明确税收征管各环节、内容和形式,从过程上确保各环节的岗位和责任明确;税收执法、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后勤保障等工作都被纳入岗位责任制平台,做到机构改革与税收执法责任制相结合,行政管理责任制与税收执法责制相结合,税收监督与工作考评相结合,考评工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建立起全方位的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模式。通过对各岗位工作的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注重岗位间的协调配合,避免了大而化之的粗放管理,在定岗、定责、定员、考评、追究诸环节都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利川模式”的主要效应

(一)税费征管行为更加规范利川地税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了税收执法权力,将一项税收业务按照工作环节分配到了若干岗位协作完成,如减免税审批事项,按要求分解为申请受理、初审、实地检查、复审、审批等几个工作环节,其中受理、初审由税费征收服务科的税源管理岗负责,复审由法制科的行政审批岗负责,审批按照减免税权限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相互制约的原则。在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的基础上,构建了系统的考核评议办法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操作规程,从而使得税收执法责任追究日常化、经常化、制度化,进而确保了税费征管监督到位提高了监督水平。在具体的征管中,杜绝了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维护了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执行能力更加提高通过税收业务流程再造,明确具体职责后,税务人员在每一阶段、每一环节都注重细节,力求完美,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好一切问题。以精益求精的态度,主动、认真、严格、高效地坚持各项制度和规范。特别是通过建立网上银行、装置POS机,推广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征收方式,在纳税大厅推出“一站式”、“全程式”、“预约式”、“首问负责制”服务,为弱势群体开辟了办税“绿色通道”等措施,提高了税务执行能力。

(三)税费征管质量更加提升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之一是加强和推动税费征管基础工作。“利川模式”运行后,由于岗位职责的明确,管理的规范,一线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不再是从税务登记开始到税务执行都由一个人包干办理,而是各自对其岗位职责负责,如果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使得下一环节、下一岗位的工作无法进行,而且还会受到责任追究,从而保证了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的工作质量。近年来,利川地税征管“六率”一直处于上升状态(见表1)。(四)税费征收成本更加减少由于实现机构扁平化,减少了中间管理环节,使税费成本的大幅度降低。原来所有分局均配备了一定数量的行政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征管车辆,有的分局一年的税费收入还不够费用,征收管理成本相当高。撤消分局后,减少了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征管车辆也随之减少,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据不完全统计,利川市地税局试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年,就节约车辆等费用50多万元。

四、“利川模式”的基本经验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地税机关转变职能的“推动器”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以岗位为载体、以责任为内容、以考评为形式、以信息化为手段、以追究为保证,集岗位责任、工作规程、考核评议、责任追究为一体的,一种根本性的、全面的、规范的行政管理制度。对地方税务机关来说,它是一种制度创新。“利川模式”遵从行政事务服务于税收征管的理念,小行政大业务,大力推崇行政事务社会化服务,撤消分局管理层级,让内设机构直接服务纳税人,管理纳税人,除办公室外,其他的科室职能都与税收业务直接相关,全系统从事征收管理与服务的人员达80%。促进了县级税务机关的“三个转变”,即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从“管人”向“管事”的转变;从“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

(二)体制机制创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利川市地税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践表明,如果没有“扁平型”机构改革、纪检监察模式改革、稽查体制的创新、征管流程的再造等一系列创新,而是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践过程中稿形式主义,“利川模式”就不可能取得这样好的效应。因此,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密切结合地税工作的实际和改革的需要,潜心研究,建立起了以机构、岗位、责任、流程、过错追究相对应的岗位责任制机制,从制度创新上解决岗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管理秩序混乱、执法随意、甚至等老大难问题,从制度创新上实现地税征管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跨越。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例8

一、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一)税务人员执法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

1、法治理论。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税收法治的核心功能是“控权”,即要求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有效控制权力滥用,切实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才能实现法治的根本目的。在20__年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科学、系统地概括了新时期依法治税思想的理论内涵,并提出了“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其中强调指出,“重在治内”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其实质就是要严格约束税收执法权力的运用,确保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执法随意性,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2、风险管理理论。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主体实现其既定目标的影响。风险管理起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其间历经纯粹风险(生产安全)管理-财务风险管理-全部风险管理的渐进演进过程。进入二十一世纪,风险管理领域出现了整体化风险管理趋势,并在一些大型企业中开始应用。这是一种将企业所面临的所有风险(如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统一考虑的综合性的企业风险管理理念。

目前世界上颁布生效的整体化(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十多个,其中描述的风险管理理念、过程和方法等大体一致。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__年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其总体目标是帮助风险管理主体全面系统地辨识、衡量、排序并处理所面临可导致其偏离既定目标的风险。《指引》将风险管理框架概括为一个基本流程、一个体系。

基本流程包括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五个步骤。这五个步骤形成一个严密的闭合流程: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是风险评估的基础和起点;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三个部分;通过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确立风险管理的目标,并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原则和机制;通过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建立一整套管理风险的方法和手段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通过持续的监督与改进使整个流程顺畅运转。

一个体系指风险策略、组织与职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文化五个模块。风险管理策略,指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选择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换、风险控制等适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总体策略,并确定风险管理所需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配置原则。组织与职能则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与其它部门一起形成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内部控制包括保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风险做到提前预防、适时管理和及时反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测试、传递、报告、披露等,解决了风险管理决策所需信息以及决策效率的问题。风险管理文化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员工风险管理素质的提升,保障企业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这几部分相互影响、相互支撑,构成了企业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

(二)税务人员执法风险防范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逐步深入,税收执法的手段也日益深化和完善,同时也加大了税收执法的风险。特别是工作在第一线的基层税务干部,面对复杂的征纳关系,繁多的执法环节,日益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加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从而导致执法风险连年增加,涉税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其中税务干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等多项制度,初步形成了税务人员执法行为风险管理机制,执法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控制。但认真审视我们现有的风险管理机制,不难发现以下问题:

1、风险管理意识相对不足。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等基本上属于事后监控,对执法风险缺乏系统地、定时地事前尤其是事中的风险控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重大风险以及其所带来的损失。

2、监控管理链的脱节。在制度

设计中,注重了责任的分解,将绝大多数责任风险都由基层一线干部承担,而忽视了对领导层以及税务机关本身应承担风险责任的落实,因而形成监控管理链的脱节。

3、风险管理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持。以往所采取的控制方式主要以人工为主或人机结合,对于具体风险,缺乏量化和信息化的数据支持,不能从数据分析应用的视角建立必要的风险预警、评估及控制机制,使得目前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偏低。

税收执法风险实质上是一种法律风险。因此,在税务人员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中,借鉴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建立以事前、事中监控为重点的执法风险管理机制,既是严格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客观需求,又是提高税务干部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干部敢于执法、公正执法、安全执法的现实需要,这对税务部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将起到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

完整的执法风险管理体系由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组织职能、风险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文化五部分构成。

(一)执法风险管理策略

1、避免。包括主动放弃或撤销、改变行政执法行为等方式。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等违法行政引发的风险,可以采取主动放弃或撤销的方式。因纳税人对税务执法行为不理解或不配合等引发的风险,应采取主动改变执法行为的方式。如,税务机关在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因实施查扣行为遭到纳税人的暴力阻挠,现场税务执法人员应立即中止查扣,及时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预防。是指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和减少可能引起的风险而积极采取阻止、延缓、减轻的措施。在认真分析引发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对税收执法行为指向的对象、后果进行综合分析,随时对引起风险的各种因素变化情况加以了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参照有关风险指标对执法行为进行预警控制,尽力消除引起风险的各类因素的存在和发展。

3、控制。是指风险发生时为降低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要正确识别风险及风险的影响程度,合理、合法制止风险的扩大,以减少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税务机关错误地扣押了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要主动承认工作的失误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及时对直接责任人酌情作出行政处理。

(二)执法风险管理组织职能

风险管理组织职能主要是解决执法风险管理“谁来做”和“做什么”的问题。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承担着风险评估、汇总风险信息、落实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维护更新风险信息库等职责,在风险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按照分层管理原则,在市局、职能科室与基层执法部门分别成立税收执法风险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由各职能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执法风险的管理工作;根据集中管理原则,由处于超然地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局执法风险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尽管内部控制理论最先也最多应用于企业组织,但内部控制的一些基本理念和方法仍然是值得税务机关借鉴的。因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与企业管理虽有不同,但本质上都属于组织管理。有效的内控可以保证明确授权,对风险做到提前预防、适时管理和及时反馈,能保证执法行为的效率和效果,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税务人员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内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风险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控制活动。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信息与沟通。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四)执法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执法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测试、传递、报告、披露等各项功能。

应采取措施确保向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的业务数据和风险量化值的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对输入信息系统的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进行对各种风险的计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测试;能够实时反映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监控状态;能够对超过风险预警上限的重大风险实施信息预警。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信息在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之间的集成与共享,既能满足单项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也能满足整体和跨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综合要求。

(五)执法风险管理文化

将执法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融入税务文化建设全过程,采取多种途经和形式,加强对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管控核心内容的培训,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执法人员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牢固树立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在等意识和理念,促进税务机关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三、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建设执法风险管理体系只是完成了进行风险管理硬件设施的筹备,而要完成对执法风险的管理,还要在此基础上执行执法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该局建立的税务人员执法风险评价流程是:

(一)建设并不断完善风险"信息库"

主要以省级“大集中”软件及青岛市局征管查询系统为依托,建立综合业务处理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将涉及存在执法风险的各种特定信息整合到一个工作平台中去,围绕提高征管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数据采集管理、数据分析管理、数据核实管理、落实过错问题管理设置四大功能模块,通过信息平台下达具体的工作事项、嫌疑过错执法数据和考核标准,形成面向操作层、管理监控层、决策支持层的全方位执法风险综合信息系统。

(二)风险评估及风险解决方案

1、风险识别。税收执法风险点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等执法环节进行归集,建立税务人员税收执法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共编列60个风险点指标),明确具体执法风险点、风险表现、政策依据、数据分析方法、评价期间、评价时点、评价部门及人员。

2、风险分析。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产生的影响等,包括对风险产生原因的分析和对风险产生结果的分析,统一分析的判定标准。根据影响程度轻重和所依据的不同法律、法规以及执法所产生不良后果的处理手段,税收执法风险可以划分为高级、中级、低级三个类别。

3、风险评价及风险解决方,!案。采取执法人员自我评价、部门评价、市局评价的三级评价模式,对执法行为层层审核把关,分级落实考核责任,确保执法“零风险”。具体的评价流程如下图: (三)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经过自我评价、部门评价、综合评价发现有过错且能立即改正的,不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于无法改正的按照有关考核办法考核,对

违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严重执法过错,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局税收执法风险评价小组对本期执法风险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考评并在全局予以通报。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期全部税务人员执法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责任追究以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等方面。

四、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胶南市地税局在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基本实现了对执法行为进行事前预警、事中控制的目标。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还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一是开展执法风险管理工作应当重点关注高级别风险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

二是开展执法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税收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税收管理和业务流程中。风险管理体系不是凌驾于现有管理体系之上的,而是对现有管理体系的提炼总结和提高。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例9

自从新的《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服务是税收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一文,使纳税服务工作不断加强,税收执法进一步细化规范,对税务机关来说,“在服务中执好法,在执法中服好务”已成为各级部门共同追求的工作目标,税务机关如何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已成为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核心。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执法中体现服务,服务中蕴含着执法。这两种行为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联系,又存在着不同之处,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更好地促进和谐经济的发展。

1、现阶段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实际状况

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影响,注重严格执法,轻视优化服务,税收服务理念在很长时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国外相比仍然存在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1 注重执法权利,轻视纳税服务

在长期的税收工作实践中,税务部门强调执法监督,实行严罚,致使有些税务人员在征管工作中监管职能膨胀,征收税款时工作方法简单、态度恶劣、不尊重纳税人,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忽视了纳税服务,影响了征纳关系的和谐。

1.2 执法的职责与职权和纳税服务存在“串位”现象

由于对执法和服务的两种行为理解不到位,致使税务机关既不能正确行使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来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在履行过程中的缺位或越位。

1.3 缺乏统一机制,服务不够规范

较之税收征管完善的《执法责任制》等一系列规程,纳税服务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统一的体系和运作机制,致使各地税收服务领域和范围比较狭窄,工作要求参差不齐标准不一,服务效率不高。

1.4 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仍然较低,执法、服务满意度差

有些税务干部政治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缺乏服务意识;有些税务干部业务能力不强,工作中满足现状,不求进取,对新政策不及时学习,知识更新慢;有些税务干部法制意识淡薄,对税收法规政策吃的不透,对相关法律的掌握不够全面和准确,工作中;还有些税务干部创新意识差,工作中,思维方式僵化,工作方式简化,常常应付了事,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2、正确处理好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建议

2.1 充分履行行政职能,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详细地规定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首先,要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学会换位思考,和纳税人要建立一种和谐的征纳关系,为纳税人服好务,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其次,要尊重纳税人的保密权,税务机关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通过保密措施来增强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感;再次,要尊重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对纳税人的陈述、申辩要充分重视,对的意见要采纳,错误的意见给与足够的解释和及时的纠正,要做好服务工作。

2.2 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执行税法,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机制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要以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为基本准则,以公开、公平、效率为立足点,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体系。科学设置专职税收服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纳税服务责任制,实施效果评估,完善监督制约;加强软硬件建设,改善内部管理,通过完善一窗式纳税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坚持政务公开,实行限时服务承诺等措施优化执法和服务水平,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规范征税纳税行为,大力推行纳税评估、检查约谈、检查准入和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3 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实践探索,建立更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加大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把税收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强化礼貌服务。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细化纳税人的类型,对重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实现服务个性化、多样化和全方位化,通过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供给、服务需求的调节,使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完善差异化税收服务形式,平衡纳税人服务需求的困难;鼓励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和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构建科学完善的管理考核和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和量化对服务的管理考核,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畅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建立公开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对纳税服务进行科学的监督评估,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施对机关干部的有效管理和科学考核,从而保证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和改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2.4 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

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执法者的素质。只有建设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的税收队伍,才能确保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机制的顺利运行。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培训造就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人才,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水平;建立服务型的税收文化。通过优化和重组,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模式下的岗责体系,将税收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个岗位的整体合力。

综上所述,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有机整体,它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实际工作中,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既要用服务的理念和手段去严格税收执法,又要用法治的理念处理好纳税服务事项,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税收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税收执法,确保税收职能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例10

一、以人为本,提高素质,增强规范执法意识

税务干部是税法的具体执行者,其自身素质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执法质量。为此,我们紧密结合新形势下干部队伍的素质,狠抓人的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地税干部队伍。

---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一次政治理论学习雷打不动,重点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通过学习,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强化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加强道德教育,提高思想素质。我们组织税干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了“加强税务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政为民思想”等活动,大力弘扬“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把爱国之情转化为规范执法、为国聚财、无私奉献之中。同时,我们还深入进行了警示教育、法制教育,认真开展了“人该怎样做、权该怎样用、法该怎样执”等大讨论,观看了《生死抉择》《反腐警示录》等廉政教育片,重点整治了“吃、拿、卡、要、报”等行业不正之风。去年和今年,在镇人大、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中,我所均获第一名。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文化素质。我们把税干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作为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的重要举措。一是开展“拜师学技”活动。从县里请来电脑专家、业务能手,举办了各类培训班8余期,内容涉及税政、会计、票证、计算机、法律等方面。同时在所内采取“以老带新,以熟带生”结成帮学对子的方式广泛开展“拜师学技”活动。大家如饥似渴,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比、学、赶、帮、超”蔚然成风。二是班前一题。每天上班点名前,提问一个问题,内容包括税收、会计、政策法规等方面。一日一题,一周一税,周而复始,日积月累,不仅锻炼了干部职工分析判断能力和演讲能力,而且进一步巩固提高了大家的业务水平。梅花香自苦寒来,经过艰苦磨炼,全体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在县局举行的计算机竞赛中、《征管法》考试及县局举行的税收业务等各类业务考试中,我所均屡获奖项,成绩名列前茅。

二、细化管理,明确责任,构建执法责任机制

多年的工作实践使用我们感到,税务干部能否规范执法、从严执法,建立起明确的执法责任机制是关键。在这方面,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点:

一是定岗定责,落实目标责任。根据基层税收执法的工作实际,我们围绕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定额核定、违章处罚、发票管理等七方面,明确细化了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实行定岗、定责、定人、定绩,做到了事事有人管、环环不脱节,使权力的行使既责任明确,又相互制衡。

二是突出重点,从严考核。结合每个人目标责任制的内容,我们每季进行一次执法考核验收。在征收环节坚持“四查四看”:查征管资料,严格对照征管规程要求,看档案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完整;查管户情况,看是否存在双漏户;查税收帐册,看是否存在收“人情税”“关系税”现象;查税收票证,看是否存在大头小尾、贪污税款问题;在管理环节做到了“五抓五促”:抓税务登记办理的审核,促限时办证、及时发放;抓定额管理的检查,促进定额公开公平,程序规范严密,税款足额征收;抓停(歇)业户的和减、免、缓税的手续审核,促进虚假停歇业和越权审批得到有效遏制;抓发票管理和使用,促进发票开具登记造册,有据可查;抓纳税检查的监督,促进检查程序规范,执法到位。

三是狠抓落实,严格追究。我们结合本所情况,制定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责任追究的触角延伸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各方面。今年以来,共查处不规范、不落实的问题28项,在限期纠改的同时,追究6人次,经济处罚达268元。

三、严格执法,从严治税,建立起依法纳税的秩序

严格执法,从严执法,确保税款应收尽收,是我们税务干部的主要职责。近年来,我们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起了良好的税收秩序。

---以整肃地税队伍为重点,开展税收秩序的源头治理。为严肃执法行为,今年以来,我们一是查使用过的发票1.3万份,坚决制止对无证户供票、超定额发放饭食业发票、开票不征少征税款、未按照附加率征收等问题。二是查税票制止积压税款和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三是查以税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纠正借用企业资金、车辆等问题。这些举措,最大限度地堵塞了税干在执法中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确保了公正执法,从严执法。

---以澄清税源为重点,开展征纳秩序的基础治理。我们对全镇范围内的管户进行了拉网式的清理,查出漏征漏管户21户,目前,业户的办证登记率达到了100%,消除了征管死角和空白点。同时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共清理回陈欠29万元,使陈欠下降了53%。

---以查处税务违章行为为重点,开展纳税秩序的重点治理。近年来,我们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各类税收专项检查8次,检查纳税户80余户次,查补入库税款55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3万元。同时,突出地处理了一批“钉子户”、“难缠户”,采取强制执行和税收保全措施12起,追征回税款7万元。**铁厂长期拖欠税款不缴,我们在税警人员的配合下,顶住来自各方的说情风,依法扣押了法人代表的小汽车,使其拖欠多年的税款如数征缴入库。**镇的农贸市场税收秩序混乱,多次整顿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今年3月份,全所人员白天黑夜连轴转,挨家挨户做工作,特别是面对一些人的威胁,我们无所畏惧,迎难而上,终于啃下了这块硬骨头,使市场内的纳税户全部纳入正常税收管理之中。

三、清正廉洁,文明服务,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税收执法责任制论文例11

二、带出一支“好队伍”,努力营造全南地税人良好的社会形象。/>一是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平台,着力打造学习型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学习是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理念,终身学习的理念,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形成全员学习、团队学习、全程学习的习惯,使学习成为税务干部的自觉行动。使干部职工由注重学历教育向注重能力素质教育、由学了什么向学会了什么、由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转变,形成领导带头学、精心组织学、带着问题学、交流互助学、制度保证学的良好学习氛围。 通过学习使税务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税收工作能力不断提高,以学习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学习,实现学习成果与工作成就的共享与互动。

二是要以开展争做“五型”党员干部活动为载体,创新学习方法,深入开展“六个一”(即:每日一题、每周一学、每月一课、每季一读、半年一训、全年一考核)学习活动和省局组织的“两基”考试。在学习过程中要做好2万字以上的读书笔记,撰写2篇以上学习心得体会,积极向全南地税人和各级报刊杂志报送各类信息和调研文章。

三是继续深入开展“三个服务”学教活动,全面兑现服务承诺,规范涉税事项,推行城区“一窗式”、农村“一站式”服务模式;完善“延时服务”、“假日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结”、“首问负责”、“查前告知”、“稽查准入”等各项服务制度,努力实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程序零障碍,办税质量零差错,办税对象零投诉,规定之外零收费”的“五零” 要求;制作管理员服务联系监督卡分送给纳税人,加大与纳税人的联系,竭尽全力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深层次的税收服务。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党员干部要在税法宣传中,结合日常税收征管,宣传好税收法律法规,做到既是税收征管员,又是税法宣传员,把国家税收政策及时传达到纳税人,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税法;加紧星级办税厅建设,继续开展“服务明星”评选活动。

三、建立一套“好制度”,不断增强地税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好的计划,好的目标,必须要有一套好的制度作保障,要实现“创新地税、数字地税、人文地税”的全南地税基层建设品牌新的跨越,我们要在依法治国总体框架下,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要以规范化和地税文化建设试点工作为契机,结合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建立健全并运行一套“好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制度。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地税工作,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南县地方税务局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全南县地方税务局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办法》、《全南县地方税务局基建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实施税源分类管理制度,推行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二是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税收执法监督制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指导方针,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税收执法责任分析。建立健全《中层干部问责责任制》和《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全面落实《税务人员“六公开”、“六不准”》、《干部廉政目标责任制》和《诫勉谈话制度》。全面兑现《优化税收环境公开承诺制度》。

三是完善以岗责效能、竞争上岗为核心的考核、激励制度。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岗责能效体系,继续推行《全南县地方税务局岗责能级管理办法》,定岗定责,按工作才能、工作性质、工作职责修订好岗位、能级系数,使岗责能效体 系更加科学、公平、公正,努力营造“多劳多得、做好多得、有能有位有才就有得”的干事创业和谐氛围。进一步完善人才竟争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推行《竟争是岗制度》,逐步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

四是建立健全实施好《组织生活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党员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制度》和《党员干部学习制度》,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制订一套科学高效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提供有效保障。

四、创建一流“好作风”, 努力形成全南地税人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的良好氛围。

一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地税干部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认识世界,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辩证的思维方式;组织地税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激发献身地税、富民兴赣的豪情壮志;教育干部牢记“聚财兴赣、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大力组织地税收入,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聚财培源和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

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倡导“为税清廉、文明执法、诚信服务、团结协作、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风尚,教育干部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注重细节,精益求精,争创一流业绩;深入开展苏区财税干部精神等优良传统教育,始终保持地税干部旺盛的斗志和坚韧的品格;加强廉政教育,使广大地税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提高抵制腐败行为的自觉性、廉洁从政、从税。

三是开展爱祖国、爱地税、敬业奉献和艰苦创业教育,建立元旦、“七一”、国庆升国旗、唱国歌制度;分批组织干部职工到井冈山、瑞金等革命红色圣地进行参观学习,接受红色洗礼;在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开展“到监狱敲警钟、下工厂尝辛苦、进军营强纪律、学企业提效率、访贫困知满足”社会实践活动,在活动中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目的。

四是开本文来源:文秘站 展规范地税干部行为方式教育。注重干部心理状态的研究,关心干部的心理健康,通过推行规范化建设、心理知识讲座和咨询辅导、谈心交流等形式,引导地税干部保持健康的心态,形成良好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做到热忱执着、乐观自信、沉稳平和、心胸开阔、奋发有为。增强地税人员“地税兴我荣、地税衰我耻”的集体荣誉感,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自觉维护团队的形象和利益。

五是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从警示教育入手,在全县地税系统开展以“十个一”(即: 发一个倡议、读一本助廉书、诵读一批格言、观看一次警示教育片、提一条建议、签订一份承诺书、召开一个报告会、举办一次座谈会、建立一批示范户、表彰一批先进)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建立起“父母教育儿女、妻子警示丈夫、丈夫引导妻子”的家庭廉政机制,努力使地税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做到“三个管严管住”、确保“三个不失控”即:在政治上管住自己,政治上经得起各种考验;在思想上管住自己,永葆共产党员理想信念;在小节上管住自己,不因小失大;确保在思想、组织、行为上不失控。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勤政廉政,干净干事,其家庭成员廉洁意识和自警意识得到增强,推动“崇尚廉洁、远离腐败、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

五、作出一流“好业绩”,彰显全南地税时代风采。

20__年是我局三年规划由“数字质量年”向“创新跨越年”发展的最后一年,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五中全会和全省、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地税工作全局,围绕“收好税、带好队、执好法、服好务;抓基层、建文化、求规范、树品牌”二十四字工作目标,狠抓“三大工程建设”(人文力税、管理强税、服务兴税),力争实现“四大创新跨越”(人事教育机制、行政效能机制、规范化建设和地税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奋发进取,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创新地税、数字地税、人文地税”的全南地税事业新的跨越,为和谐全南科学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努力完成3500万元地税收入任务。

(一)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创新人事教育机制有新跨越。一是建设学习型组织,引导干部由注重学历教育转向素质能力教育,由学了什么转向学会什么,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形成“五个学”,继续完善“六个一”学习制度,加强对学习的考核激励,评选学习标兵,以激发干部职工的学习的潜能和能动性,提高学习效果,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年内应考人员“两基”考试合格率达到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