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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发展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8 15:37:11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例1

【关键词】保险诈骗;侦查

当前,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保险诈骗犯罪愈演愈烈,成为危害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入世”以后,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步开放,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也将增大,保险诈骗犯罪将对保险业构成更加严重的威胁。对此,急需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遏制。加强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是公安工作服务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笔者在此对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方略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做好报案登记与谈话,详细了解发案经过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般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有的案件,如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伤亡的案件,投保人、受益人在向保险人报案的同时,还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保险人接到报案后认为其中有诈,再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登记与谈话认真、细致与否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成败。在这一阶段,由于案发不久,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地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而对于出险真正原因、经过可在日后通过有关部门的调查、鉴定加以证明。因此,报案时陈述的案情可能与事后的调查结果或鉴定结论有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对于识破保险诈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可能为侦查人员查明保险诈骗事实提供线索。所以报案登记、报案时所作的登记与谈话记录,对于侦查工作至关重要,如果不能及时收集证据,固定出险经过,不仅无法全面掌握案情,而且会使骗赔者有了任意改变陈述的机会,使以后的侦查工作陷于被动,甚至导致骗赔得逞。

二、认真勘查出险现场

出险现场是证据的可靠来源地,勘查现场是收集证据、识别诈骗的重要途径。现场勘查的任务,一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及有情况;二是收集、记录、固定现场的有关证据。对于具有保险诈骗嫌疑的保险事故现场应重点勘查。正常的出险现场与当事人陈述的出险经过相吻合,而且痕迹物证的分布排列也符合客观规律。而骗赔案件,不仅出险情节反常,而且现场布设离奇,并且常有顾此失彼的破绽。[1]如某杀人骗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初某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母亲投保意外伤害险,随后趁其母亲熟睡时,将她放火烧死。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时,初某称因为前一天烧热水渍酸菜,炕烧得很热,才导致被褥被烤着,其母亲被烧死。经仔细勘查,发现炕头位置的地板革表面被烧焦,但背面却无过火痕迹,说明火不是自下而上燃烧起来的,因炕热失火的理由并不充分。另外,从屋内被烧烤的程度看,瞬间火势很强,好象是汽油酒精等易燃物突然爆燃所致。对此,初某不能自圆其说。经侦查,证实了其杀人骗赔的犯罪事实。[2]

三、严格审查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卷宗

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对有关证明文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因险种不同而各不相同,无论何种证明文件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中须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报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如对医疗保险索赔证明文件的审查主要看用药处方及其治疗药物是否符合病(伤)情诊断,如果符合病(伤)情诊断,则要进一步审查所用的药物是否超过正常用药量、药品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等有关事项。此外,还应结合案情,对诊断书和病历作全面分析,必要时可对伤病的部位进行复查。

(二)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在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关单证各联的编号是否连续;二是证明有无涂改;三是证明文件上的印鉴是否清晰。

如美籍华人张某在美国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及全家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随后其受益人谎称张某及全家在中国遭遇车祸身亡,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美保险公司委托中国一商业调查机构对此案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在审查证明文件时发现以下几点疑点: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所用印鉴为“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印鉴中,将“交通警察”缩写,违反常规。2、“死亡报告单”中所用印鉴中心为红“十”字,而不是红“五角星”,这在中国,同样是不可能有的。3、“火化证明”中的字迹比较模糊,并有涂改痕迹,这也非常可疑。后经深入调查,真相大白: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印鉴系伪造,经证实该交通大队并未处理过这样的交通事故。2、“死亡报告单”及印鉴系伪造件,经核实该医院根本没有治疗过因车祸而送来抢救的一家三口,另外医院的公章中间是“红五角星”而不是“红十字架”。3、“火化证明”是用他人证明的复印件篡改而成。至此,投保人张某及受益人的保险诈骗事实被彻底揭露。[3]

(三)审查理赔卷宗,发现内外勾结骗赔线索。保险诈骗案件除了不法分子刻意而为,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这类诈骗案件通常是在诈骗得逞之后通过复查才会被发现。全面审查理赔卷宗,是发现这类案件的重要方法。[4]涉嫌骗赔的理赔卷宗有下列特点:一是重要情节模糊不清。如出险、报案、勘查的确切时间不明;出险的具体地点和详细经过不明;不登记出险损失的细目情况等。二是卷内材料矛盾和漏洞较多。如出险情节不合逻辑;材料内容自相矛盾。三是证明文件明显虚假。如应由多部门、多人完成的文件却只有一人笔迹;材料制作不规范,数量不配套;印鉴模糊等。

四、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征象

骗赔征象,是指保险诈骗犯罪在初期所暴露出的疑点。在保险诈骗案件中,尽管行为人采用各种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仍会暴露出蛛丝马迹,只要抓住疑点,认真核查,多数保险诈骗犯罪是能够揭露的。

(一)主动投保

即投保人主动到保险公司或找保险人投保,或详细了解索赔事项及要求。目前,一般人的风险意识还不强,对保险了解不多,绝大多数投保人在保险人反复动员下才决定投保(当然确实有一部分投保人文化素质、经济地位较高,具有风险意识而主动投保),但意图实施诈骗的人则往往主动上门投保。因此,虽然主动投保的不一定都有道德风险,但具有道德危险的保单往往是主动投保的。

(二)超额投保

对于财产保险而言,超额投保是指投保人所投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夸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将别人的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投保,并提供虚拟的证明文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可获取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赔偿。对于人身保险而言,超额保险是指所投保险保费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衡量是否为超额投保,是以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为标准的。如果投保人的收入较高,其投保的高额保险也不一定是超额保险,而是正常的投保。也有些超额投保是未考虑周密,只想到要有保障,但没想到自己的经济能力。但无论怎样,超额投保是值得引起重视的,因为保险诈骗也大多表现为超额投保。

(三)高额保险

即保险金额畸高。高额保险中未超过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的部分,道德风险相对较小;而超过其经济承受力的超额保险,则蕴藏着较高的道德风险。

(四)集中购买

即在多个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中,在较短的时间内只为其中的一个购买了高额保险,表现出保险标的集中、投保时间集中、投保金额较高的特征。集中购买的保险,通常蕴藏较高的道德风险。

(五)分散投保

即为了避免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核保调查的标准,分别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中小额保险,从而获得高额保险。

(六)重复投保

即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保险人投保。重复投保虽不为《保险法》所禁止,但须将重复投保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且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果投保人违反上述规定,不将重复投保情况通知保险人,则有欺诈之嫌。

(七)隐瞒情况

即对于保险人承保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如投保人身保险,当保险公司提出体检要求时,起先是坚决反对,百般阻拦,当阻拦不成时,又可能转而欺骗被保险人接受体检,或者找替身接受体检。

(八)保险利益可疑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为表亲、干妈、干女儿、未婚妻(夫)等非直系亲属投保,而且保险金额较高;抚养者、赡养者为被抚养者、赡养者投保高额保险,且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并不知情。

(九)投保人有酗酒、吸毒、等恶习或有诈骗等前科

这类人具有实施保险诈骗的可能性。

(十)增加保险金额

投保时属于正常投保,但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金额,变更后的保单如果出现集中、超额、高额的特点,则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诈骗的可能。

(十一)变更受益人

人身保险在保险期间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要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看是否存在道德风险,被保险人同意书是否有疑点。

(十二)保险单质押

在保险期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也可能导致道德风险。《保险法》第55条明确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十三)索赔时表现可疑

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如果发现受益人在索赔时出现以下反常表现,应进行进一步查明原因:

一是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有的受益人经常打电话,并威胁要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请律师催办。

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疑点。如事故原因、性质不明;事故发生日期距离索赔日期较远;事故发生日期距离投保日期较近或距保险合同终止日期较近。

三是索赔前表现反常。索赔前不久向保险公司查询保单是否有效;索赔前不久向保险公司咨询索赔事宜;索赔前不久变更受益人。

四是索赔时对出险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

五、围绕案件关键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保险诈骗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问题较多。通过技术鉴定,能够有力地揭露作案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在查明发案经过,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可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以揭露假象。常用的鉴定有有痕迹鉴定、笔迹鉴定、法医鉴定。通过痕迹鉴定,根据遗留痕迹的数量、方向、形态、距离、角度可推断形成痕迹的工具种类和痕迹形成原因;通过笔迹鉴定,可以查明证明文件是否原始书证,字迹是谁所写,内容有无添加、涂改和伪造,印章是否为私刻;通过法医学鉴定,可以确认病(伤)情是否存在,是否自伤等。

在侦查中,如果发现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涉嫌保险诈骗,而因无确凿证据,其拒不承认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可委托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测谎”,以判断其是否实施了诈骗。如河南某市郭某于1997年11月30日在当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他身患重病的儿子投保了99鸿福终身保险。2000年8月,其子猝死。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其为儿子带病投保,但郭某拒绝承认。保险公司即通过当地司法机关用“测谎仪”对郭某进行测试,结果表明郭某在儿子投保前是否生病的问题上说了谎。郭某被迫承认了诈骗事实。

六、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

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开辟线索来源显得尤其必要。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现犯罪线索:

(一)与保险公司联合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利用合理的物质奖励,鼓励知情人提供保险诈骗线索。

(二)根据特定案件侦查的需要,物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作为耳目收集线索。需要注意的是,所物色关系人应具备知情条件,并且愿意为公安机关收集线索。如有必要,应给予关系人一定的物质鼓励。

(三)与有关单位建立固定联系。根据保险诈骗案件侦查的需要,加强与医院、药店、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的联系,从中获取可资利用的线索。

(四)广泛走访有关知情人员。走访的范围:一是通过事故现场周围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及反常现象;二是通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经营状况、平常表现等;三是通过与事故有不同利益关系的其他人,收集他们对事故的看法及其依据。

七、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

对于保险诈骗而言,惩治是一种最好的防范。因为通过惩治不仅剥夺了违法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保险诈骗的能力,而且对于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目前,一些保险企业对于惩治保险诈骗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担心司法机关介入会影响企业形象,吓跑客户,减少自己的市场份额,因而对保险诈骗一味姑息,仅拒赔了事,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做法实际上纵容了违法犯罪分子,助长其侥幸心理,使其变本加厉地进行保险诈骗。从长远来看,还将导致保险市场环境恶化,进而损害保险业自身的利益。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动员保险公司在发现保险诈骗线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标准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但不是报案的标准。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另外,对于在实施保险诈骗过程中被及时发现,未能得逞的不法分子,也应报告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只要发现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骗取保险金,都应报告公安机关。二是向保险公司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在接到保险公司报案时,应让其将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以便对对案件性质做出判断,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三是布置保险公司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应交代保险理赔人员,在报案前设法稳住涉嫌诈骗的行为人,以免其逃跑、毁证;在侦查阶段,应充分利用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丰富及对当事人情况熟悉的优势,由其帮助调查取证,向咨询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问题。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共同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如有些地方保险企业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了“防诈骗侦破小组”,联合调查有疑点的理赔案件,查处骗赔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骗赔违法犯罪,维护了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5]这一做法值得在实践中推广。

【注释】

[1]李玉泉.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55.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例2

一、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弱周期性发展特征

(一)理论分析

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看,保险行业发展呈现弱周期特征。两个方面的指标可以佐证:保险总收入与相关指数周期性;保险投资收益与相关指数的周期性研判。

保费收入与GDP、CPI指数的增速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人均GDP的增加也将一定程度地带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当收入增加时,各类保障需求将会显现,购买保险产品的需求会提高,因此保费增长与人均GDP的增长相关性较高。

保险投资收益与证券市场波动的弱相关。由于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尤其在美国寿险市场,投资型产品的占比更高。当证券市场高速增长时,客户将选择减少在理财类保险产品上的投入转而投向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的高峰过后,保险产品理财功能的替代性凸显,一部分客户将选择从证券市场理财转移到保险产品进行理财,客户的财富上升带动了保障需求的提高,带动保费收入的增长。

(二)实证分析

国金证券研究所(2008)在对美国寿险市场的相关数据基础上,发现无论是保费收入或资产收益率的波动都很小。实证结果显示,保险行业收入与人均GDP增长速度的相关性最高,而且表现出了较强的同步性;与CPI系数的相关性居中,且行业收入的增长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最弱,若将两组数据错开一年,则得出了一个相对较高的相关系数,标普指数出现增长高峰后一年,将可能出现寿险行业收入的高峰。而对保费收入与人均GDP、CPI及标普指数比较的实证分析结果也显示,保费收入与上述三项指数的相关性与行业总收入与三项指数的相关性呈现出一定的一致性,而其中,保费收入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较总收入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更弱。

从保险行业投资收益波动情况看,考虑到自1991年起美国寿险行业资产配置在股票上的比例超过了10%,将1991年作为分割点来看在此之前的波动和在此之后的波动。实证分析显示,无论是哪个时期,资产收益率的方差都非常小。通过与CPI及联邦基金利率的比较可以看出,寿险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在较长的期限上,与CPI及联邦基金利率保持了趋势上的一致性。在短期的波动性和周期性上,要明显弱于上述两个指标,在时点上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实证分析显示了发达国家保险行业发展的稳定性,即弱周期性。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强波动性、周期性

本文以1980~2006年GDP、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增长速率两组数据来考量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周期。整体上看,保险行业发展与GDP发展呈现高度的相关性,保费增速曲线与GDP增速曲线拟合程度较高。但是,保险行业的发展却存在非常明显的波动性、周期性。两个层面的指标证实这一判断。

从保险行业增长率变化情况看。保险行业保费收入增速呈现明显的大幅度起落的发展趋势。最高年份保费增长率可以达到69.56%,但最低年度的增长率仅为8.41%。

方差指标来看。1980~2006年,GDP总量变动方差为:175.53、标准方差为13.24;GDP增速的方差为:0.0061、标准方差为0.77939;而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的方差为:131266.4、标准方差为362.3;保费增速方差为:0.032、标准方差为:0.18。从方差数据比较可以看出,保险行业保费变动大大超过GDP的变动。

我国保险行业周期背离的原因剖析

(一)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与发达资本市场上保险市场发展成熟相比,我国的保险市场仍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参与主体、行业环境均为完全成熟,这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存在强波动性的重要根源。尽管我国保险市场保持快速发展态势,但是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比,我国的保险深度仍然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准。整体上看,我国保险仍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保险业的底子薄,整个行业的思想基础、人才基础、物质基础等都比较薄弱,保险市场、保险经营主体、保险监管者、保险消费者都还不成熟。同时,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保持了高速增长,但层次不高,保险企业等微观主体改革还不够深入,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核心竞争力不强,要形成一种支持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还需要长时间的探索和积累,这些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出现大幅度起落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保险市场模仿竞争激烈且粗放式经营易克隆

与其他企业相比,保险等服务型企业竞争力的培育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保险企业无法依靠市场的分割或垄断为基础建立企业的竞争力;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不能依托于以新产品为手段。因为保险产品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一旦模仿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那么复制者反而会战胜初始的创新者。此外,监管部门对保险企业所提供的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透明和公开的要求也为竞争对手模仿带来便利条件,保险企业以新产品为手段构建核心竞争力是不可靠的。

从理论上分析,保险企业的竞争优势大致来自两方面:费率优势,即通过低费率取得竞争优势;产品与服务优势,通过提供更多的特色产品、更优秀服务获取竞争优势。相比较而言,第一类型基本上隶属于粗放式经营方式,而且容易受制于外部环境的一些因素,不具备发展的持续性。因此,特色产品、优质服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持续竞争优势培育的必然选择,也成为保险公司发展的共识。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大保险公司厂商无不高举“服务”大旗以赢取顾客的心。例如,保险公司发展普遍都会采取如下一些提升服务质量的策略:研究保险客户的需要,不断推出适合客户需求意愿的保险业务险种;实施客户分类服务,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提高产品销售环节和售后跟踪的服务质量;逐步扩大网上服务、机构销售和电话中心等销售渠道,改革销售方式,尽量方便客户投保等。

但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服务模式容易被对手模仿、复制。面对无休止的服务竞争,保险企业怎么能够确立自己的服务优势呢?发展速度回落是保险业经营思路调整的直接后果。由于保险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和营销创新,优势企业的基础并不牢固。保险业持续反复发展是目前发展的一种常态。

上述推理可以从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日趋增多,市场集中度不断下降得到证实。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保险公司数量快速增加,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逐步下降,保险业寡头垄断的格局逐步被打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保险公司数量变化看,我国寿险公司数量增长较快,截至2006年,保险公司达到98家,专业中介机构达到2110家。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引致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集中度快速下降。

三、结论及其行业发展建议

尽管从某一段时间看,保险市场的增长率可能出现波动,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向上的。整体上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变化是渐进的,螺旋上升的,具体体现为保险发展层次和水平在逐步的提升。实际上,从更长的一个时期看,波动性的规律对我们理解速度与规模也不无启发。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我国保险市场规模较小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同时,保险企业经营非常粗放,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保险承保面较窄、保险市场总量较小的矛盾并没有解决。因此,保险企业未来发展必须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线,增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渗透力和贡献度,体现我国保险业现阶段发展的规律性要求。

参考文献: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例3

(一)确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和实施原则

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35号),2006年全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全部参加了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为顺利开展工伤保险各项工作,自治区制定并陆续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如《内蒙古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规范了业务经办行为,为自治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框架体

以维护企业职工权益为宗旨,在不断夯实基础、完善配套制度、规范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体,职工意外伤害和其他互助形式为补充的多层次工伤保险框架体系,在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主体作用的同时,借助行业和社会的力量,最大程度的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遗属利益,使这些弱势群体在遭遇不幸后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较多的经济赔偿。

(四)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2006年参保人数为10万人,2006-2009年企业政策性破产2.4万人,通过加大工作力度,2013年参保人数为10.48万人;在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2013年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6356万元,比2006年的4311万元,增收12045万元,基金规模扩大近4倍。

(五)完成“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

从2011年开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布置和要求,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步开展老工伤实名登记、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截至2013年,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43949名老工伤人员登记入库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争取到中央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政策7667万元。

(六)建设工伤保险信息平台

针对自治区煤炭企业分布于我区各盟市,点多面广、路途远,企业经办工伤业务不方便、待遇赔付速度慢的实际情况,2008年开始建设统一高效的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系统业务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2009年11月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正式启动运行。目前自治区劳动部门、煤炭社保局与参统煤炭企业之间通过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工伤认定、登记、缴费、审核、支付等功能,起到了方便企业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效果。

(七)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区煤炭行业启动并实施9年来,对于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矿区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参保扩面工作难度大,扩面范围有限。由于各地区工伤保险启动时间不同,造成同一煤炭企业(集团)跨统筹区域参保或选择性参保。二是老工伤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对基金支撑和平稳运行影响较大。三是基金支出结构和结余水平不尽合理。四是业务经办专业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当前,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我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促进我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事业续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

(1)坚持以维护职工权益为宗旨,努力让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煤炭企业职工,必须不断扩大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制度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企业用工风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越来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核心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关爱人的生命安全健康为本,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将企业劳动合同用工和临时雇佣工作为参保稽核重点,全部纳入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二是要将企业跨注册地或行政区域,在异地生产经营的煤炭企业职工采取相对集中方式参加自治区统筹,使工伤保险选择性参保问题得到解决;三是将2006年工伤保险启动以前,已在属地参保的煤炭企业职工转回自治区参保;四是鼓励煤炭企业为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办理意外伤害险,逐步扩大意外险保障实施范围,研究意外险和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的问题,强化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互补性,真正发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作用;五是研究全区重点煤炭企业和地方煤矿统筹管理模式,逐步提高这些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不断扩大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统筹覆盖面。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例4

(一)网络体系基本健全。据初步统计,除中国保险学会外,还有×××个省级学会,从数量和分布看,基本完成了全国布局。

(二)开展了大量学术信息交流和研讨活动。围绕着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监管工作,各保险学会广泛开展了考察调研、论文评选、会议研讨等学术活动,加强了信息交流。不少学会办有刊物交流理论信息。初步构筑了保险理论研究的阵地,为大家提供了互相交流的平台,发挥了学会的独特作用。

(三)发展不平衡,总体上相对薄弱。部分学会运转较好,如**等地区,能够经常性开展活动,在当地保险界具有较大影响。但多数学会运转情况一般,条件较差,存在三“少”:秘书处人员少,经费少,活动少,处在维持状态;一些地方学会正在酝酿与当地协会合并。从整体情况看,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学会这几年的发展相对比较薄弱,保险业理论研究不足,不能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二、关于保险学会的作用和地位

近几年,由于多种原因,我们比较强调抓协会建设,在加上学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有人就认为学会不重要了。我们有很多热爱学会工作的老同志对此也产生了疑虑。学会的作用到底体现在哪里?与协会的关系应如何协调处理?

(一)保险学会是保险业最高学术研究团体,代表着保险业理论研究的水平和繁荣程度。返观历朝历代,文化和理论研究的繁荣大多产生于社会稳定、人民富足的时期,也就是说,一个时代的文化繁荣程度和理论研究水平,代表了它的发展水平。一个行业也是如此。我相信一个在学术上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不断有研究成果涌现的行业,一定是一个健康发展、高度发达的行业。保险学会作为保险业最高学术研究团体,作为沟通保险业界、学界和监管界的桥梁和中心,对于繁荣编写理论研究、凝聚和培养人才、促进理论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一个好的保险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急速扩张的时期,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严禁复制剽窃各保险公司致力于抢占市场,不重视理论研究,学会建设也相对薄弱。目前整个行业已开始进行结构调整,转型中各方面问题的解决,如企业改革、监管完善、风险管控、新兴市场开发等,都需要切合中国实际的、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指导和支持。保险学会要真正成为全行业理论研究的策源地和坚强核心,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学科体系和基础理论研究体系,促进行业长远发展和长期繁荣。

(二)学会有作为才有地位。有人常常感叹监管部门和公司光重视协会,不重视学会,好像只要重视了,就能有发展。我们一直跟协会强调一句话,叫“有作为才有地位”,这句话也同样适合学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能地位是既定的,但学会的学术地位则完全是自己树立的,市场的认可程度取决于你理论研究的水平和影响力,取决于学术活动的范围和深度,取决于聚集研究人才和资金的能量。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是惟一的,但学会不一定是惟一的,会面临其他研究机构的竞争,如果不发展或发展不好就会被市场淘汰,如果发展好就会成为品牌。

因此,学会要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找准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比如同样是论文评比或开研讨会,我们有的学会就仅仅满足于评个奖、出一本论文集、代表发发言了事;而有的学会就会把论文中的最新研究成果总结出来,把会议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的东西提炼出来,推荐给企业或者监管部门去应用;有的开研讨会是为开会而开会,泛泛而谈,有的则是有针对性的提出议题,就该领域的前沿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展开深入研究。学会的学术活动应更加注重成果,注重积累,注重解决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学会要保持可贵的独立性,敢于提出自己的见解、发出不同的声音,防止经营、监管方面的失误。

(三)理清保险学会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从大的方面来讲,一个是自律组织,一个是理论研究团体,职能定位是比较清晰的;协会侧重于眼前,解决现实问题;学会则更加注重长远,侧重于解决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但在实践中二者职能产生了一些交叉。怎么处理好两者关系?我认为一是要本着优势互补的思想,在某些领域能够实现合作共赢。如交流及培训等,学会和协会都可介入,无法人为划定界限,但不能因此就有门户之争。要从会员的利益出发,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共赢发展。有很多活动协会和学会一起开展会力量更强,影响力更大。二是要建立协调机制。合署办公当然好,不能合署办公的也要定期保持沟通。从我们的调研来看,有的协会对当地学会的情况不闻不问,毫不了解。这是非常不对的。三是目前我们倡导的协会和学会合署办公,并非要削弱学会的力量。在座的兼职协会秘书长的,尤其不能认为学会可有可无。提倡合署办公仅是权宜之计,是基于我们行业当前财力人力不足而作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如果将来保险行业发展壮大了,条件变好了,保险学会还可以而且也有必要独立出来。对待这个问题,各地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我们不做硬性规定,不搞一刀切。

三、保险学会建设的主要思路

(一)认清形势,找准位置。认清形势,就是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发展的大好形势。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以每年×××以上的速度,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同金融领域其他行业相比,同国外保险业发展相比,特别是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保险业发展仍然出于初级阶段。当前国民经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严禁复制剽窃济和社会生活持续健康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了一个极为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保险业要抓住这个机遇期,重点是在农业保险、企业年金、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重大领域开拓创新,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同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加强对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注意防范经营风

险,保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险理论研究要掌握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脉搏,同呼吸共命运,围绕保险业发展大局来开展研究工作,不能闭门造车,不能脱离保险业实际。离开了保险业发展大局,保险学会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二)学会最重要的职责是做好理论研究工作。学会不仅仅是一个交流的平台,更重要的是组织业界和学界一起开展理论研究,解决保险业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未来发展理论设想,推动、引导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学会的第二项职责是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为人才创造深入进行理论研究的条件。第三项职责是交流,如召开研讨会等,但交流本身不是目的,是为理论研究服务;第四是宣传,重点是对社会公众风险意识的普及。

(三)要加强全国保险学会的体系建设。在组织体系方面,学会与协会有很大不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协会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但学会的理论研究工作却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任何一项地方研究成果如果仅仅局限于区域性市场,就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甚至可能是片面的、错误的;反过来如果中国保险学会的研究成果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没有深入到基层的问题,没有不同区域市场的事实和数据支撑,也必然流于空谈。也就是说,在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方面,各级学会要改变各自为政的松散局面,形成紧密联系、协同互动的全国上下一盘棋的良好局面。中国保险学会要强化对各地方学会的指导、协调,每年提出总体的研究计划和目标,各地学会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研究计划。在研究方式上,应该上下联动,全国学会抓总,各地学会承担分课题研究任务,或者为整个课题提供调研数据及材料。如此才能集聚全行业的力量,在几个关键研究领域尽快取得突破。

(四)学会要有效整合各方面的研究资源。一是整合行业内外的研究资源。中国保险学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比,从名称上少了“行业”二字,也就是说,学会的联系范围并不局限于行业内部。学会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广泛联系金融、经济、法律、社会学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吸收他们优秀的研究成果,提高保险业的研究水平,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知度。二是整合业界和学界的研究资源。学会要为业界和学界搭建研究的桥梁,及时将院校的研究成果推广到公司,将公司的需求传达给院校,促进二者在课题研究方面的合作;要通过会刊定期汇集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避免大家重复劳动。三是要整合国内和国外的研究资源。与国外的保险学会组织、外资保险公司的研究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学习借鉴他们的发展经验,交流推荐人才,争取研究资金的支持。

(五)加强秘书处自身建设。一是秘书处要向职业化和精干高效的方向努力。由于经费所限,学会秘书处目前大多是公司派驻或退下来的同志。从长远来看,学会工作人员也需要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需要有朝气、有见识、有能力的同志来开辟工作局面。在当前条件下,学会可以募集一些志愿者队伍,如院校的学生、公司的研究人员等,在推进工作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锻炼、参与和脱颖而出的机会,必要时学会可以向公司、向国外的保险院校推荐优秀的研究人才,以此形成良性的人才成长机制。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刚才黎秘书长提到了学会秘书处加强制度建设的问题。这个问题很重要。要建立完善理事会制度、会长办公会制度、秘书处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会正常运行。特别要注意加强财务管理,用好经费,堵塞各种漏洞,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的问题。

三是按照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学会秘书处要按照为会员服务的精神,开展活动一定要将求真务实作为指导原则,坚决反对各种形式主义。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少开的会议坚决少开;能缩小规模的坚决缩小规模,不过多增加会员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核心是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保险业经过30多年突飞猛进的发展,资本实力与市场规模都达到了世界水平。截止2012年保费规模已达1.54万亿,总资产达到7.35万亿,保险机构也已从1978年恢复国内业务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家,发展到现在有保险公司148家、保险中介机构2532家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5家,保险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全行业呈现出业务增长与效益提高、科学发展与风险防范、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行业进步与服务大局、营造环境与夯实基础协调统一的良好局面,在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与中国经济一样为世界所注目。

伴随着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保险机构数量的大量增加,保险行业也初步形成了行业的文化和价值理念,保险文化从完全垄断时期的单一文化向多元文化发展。在中国保监会的倡导下,行业逐渐形成了“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积极向上、艰苦奋斗,诚信规范、合规经营,和谐发展、合作共赢”的保险行业文化。中国保监会“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构筑诚信为本的行业价值观,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扶危济困”的互助文化,倡导“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监管机构引导监督,行业组织协调推动,共同构筑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价值观,因为只有诚信才能体现保险互济互助的本质内涵,体现保险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保险行业文化来源于企业文化,是保险企业文化的集中与概括,一方面行业文化对保险企业的文化产生着重大影响,对企业文化具有规范、制约、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各个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总结、积累的具有不同特色的企业文化反作用于行业文化,丰富和发展行业文化,积极地推进行业文化向更高层迈进。

二、保险企业是保险行业文化的载体

在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中,保险企业文化建设是关键,保险企业应作为保险文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站在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上,着眼未来,以行业文化的最新诠释及标准重新审视、检讨和改进自身企业文化建设,保证企业文化建设投入,建设高标准、高质量、高品位的企业文化,不断的丰富和完善行业文化建设的内容。

保险企业文化同时也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的集中体现,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之魂,具有导向、激励和凝聚作用。这些年来,各个保险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并融合其经营理念,建立了各自的企业文化,各个保险企业在价值观上都把“诚信”作为企业安身立命和长远发展之基,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都加强“以服务客户为核心”的保险企业品牌建设,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力等作为重要的经营理念贯穿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因此说,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离开了保险企业的践行,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

三、保险企业文化建设关键在践行

考量企业文化的关键在于行为与表述是否一致。要求保险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或文字表述要和深刻的内涵相统一,作为上层建筑的文化,不仅容易停留在表层,更容易在半空中你来我往、高谈阔论。企业宣言、高峰论坛等等,无论声势多大,多么吸引眼球,都只是企业文化表层的浮土,保险文化必须言行一致地从实际出发,从管理的客观水平和客观要求出发,反映保险文化发展规律,同时努力付诸于实践,并切实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否则企业文化便成了“空中楼阁”和“形似而神不似的幌子”。笔者认为,践行诚信文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践性,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原则。一是践行保险诚信文化,必须从经营管理的细节抓起。从业务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抓起,从业务流程的设计、服务标准的制定、业务发展计划的下达、业务经营过程的考核、争议的处理等等全面抓起,做到契约诚信、信息不对称时诚信、充分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诚信。二是践行保险诚信文化,必须强调执行力、建立执行的机制。不能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经营效益好时就搞一点所谓的企业文化活动、效益差时少搞甚至不搞,缺乏一种常抓不懈的机制,缺乏一种持久的动力和发展后劲。“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说一套、做一套”。老百姓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高,说到底是这个行业或者说各保险公司在诚信文化建设的落实上差距很大,责任心往往停留在口头上、口号上,还没有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行动上,或者每一个从业人员的行动上。三是践行保险诚信文化,必须在经营管理中给予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保险诚信文化是保险企业长治久安之道,是企业高管层的最大责任,在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就要充分考虑企业长远的发展,把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起来,让全体员工准确掌握企业文化的内涵,积极践行企业诚信文化,形成全员认同的企业价值观,在业务指标的下达与考核中,不能仅停留在眼前的规模、效益上,而是要充分体现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二)强化失信惩罚机制的原则。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来看,要研究建立由保险法律制度、市场监管、信用评价和标准化体系组成的保险诚信监督评价体系,促进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提高失信成本,严肃惩处失信的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严格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诚信,使失信者无法承受失信的代价。

从保险企业的角度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严格落实行业禁入和“黑名单”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征信系统、评级机构等社会资源,强化对保险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例6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例7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 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例8

保险企业文化是保险行业在企业文化发展的基础上,结合保险业的特点演化而来的一种以文化为视角的崭新的科学管理思想,是保险从业人员所共有的行业独特的价值观、行业精神以及以此为核心而形成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生活习惯和行业的风俗习惯等。保险文化不是简单的文体活动,而是通过各种文化手段形成内部凝聚力并向外展示形象的一种管理理念和思路,包括核心概念和核心概念外化两个层次。核心概念是企业的价值观,现代企业的价值观就是和谐、互惠、共存。核心概念外化包括企业精神、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形象。

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有保险公司150多家,每家都有自己企业文化内容,但是不论是财产保险公司还是人寿保险公司,其企业文化内容都有交叉,大同小异。保险企业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积极向上、艰苦奋斗、诚信规范、合规经营、和谐发展、合作共赢。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中国保险发展论坛2006国际学术年会上提到“要提高保险业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能力”,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到保险业,就是要弘扬‘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就是要发扬保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就是要体现保险业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使团结、互助、和谐、友爱的保险文化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文化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关系到保险企业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相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保险文化建设对于保险企业来讲显得更为重要。这是因为保险企业文化具有特殊的功能。

二、保险企业文化的功能

(一)保险企业文化具有导向功能

保险公司的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及从业人员,既有相同目标,也有不同目标,企业文化就是在一面旗帜下统一他们的行为方向,使大家深化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并且指明企业发展方向,为企业竞争战略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引导员工为企业目标奋斗。与此同时,整个公司也会被引向特别的领域,引向一个特定的方向。这个方向就是根据国家和民众的需要,服务社会,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不断完善我国保障体系,促进垒社会安定、和谐地发展。

(二)保险企业文化具有约束功能

保险企业通过建立共同的价值体系,形成统一的思想和行为,对企业中每一个员工的思想和行为都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使企业员工达到协调行为、自我控制。提高员工的自觉性,使员工明确工作意义和方法,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例如,保险企业都有规范的保险礼仪,对仪表、服务用语、销售流程都有严格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会给工作造成障碍,甚至遭到客户的投诉。

(三)保险企业文化具有凝聚和激励功能

凝聚功能是把企业的利益和绝大多数员工的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团结员工努力工作,并对合作伙伴和消费者产生吸引力。激励功能是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员工潜在智慧和能力,增强员工信心,提高员工、合作伙伴、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例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双成”理念,即“成己为人,成人达己”,强调其完善和壮大自己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客户和社会服务,深为员工和广大客户接受。

(四)保险企业文化具有辐射功能

保险企业应在垒社会和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为社会和大众服务。保险企业积极发展、勇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不断完善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逐步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保持与客户良好畅通的沟通渠道,加强同业之间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交流,达到相互了解、相互谅解,共同受益,共同发展。

三、发展保险企业文化的建议

我国保险企业文化并不完善,建设发扬保险企业文化要做大量工作。

(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险企业制度文化。

保险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要形成与企业精神、价值观等精神文化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包括保险企业领导体制、企业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制度对企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企业权威的象征。这样,员工才能在工作中有所遵循,步调一致。

(二)要突出培育精神文化的主题。

精神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有的群体文化,是保险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一是要倡导团队精神,培养务实作风,努力做到‘务实、高效、创新、廉洁”;二是重视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营造现代化的企业办公环境,建立亲密和谐的人际关系。以人为本,了解人、尊重人、信任人、关心人,提供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肯定员工的价值和重要性,把企业发展同员工个人发展紧密相联,给员工以归属感,创造和谐向上的氛围。

(三)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素质。

应着力于员工培育,在机制上进行创新,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职工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水平,提高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要打破用人框框,敢于在个人人队伍中发掘人才,引进高精尖人才,并要为人才的成长搭建平台,同时要在考核机制、激励机制、淘汰机制上进行创新,真正建立起一个富有行业特点的竞争机制。任何行业的竞争,最终都是人才的竞争。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例9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例10

健康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巴曙松,陈华良.2005.以税收优惠推动年金市场发展[N].中国证券报,20050826(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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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朱铭来.2008.保险税收制度经济学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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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朱铭来,孟朝霞.1996.寿险业税收优惠政策之国际比较[J].上海保险(11):2124.

健康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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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星.从英美经验看商业健康险如何参与医保[N].中国保险报,20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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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遥,张淑玲.英国商业健康保险经验借鉴[J].保险研究,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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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慧,中国保险报,2010-01-27.

[2]孙铁,新华社,2012-08-30.

[3]李晓波,中国保险报,2013-01-08.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例11

非常高兴出席这次会议。这是中国保险学会第六届理事会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国秘书长联席会议。非常高兴能借此机会就学会发展建设问题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刚才听大家介绍了很多好的做法、经验,很受启发。近两年来,我们在推动保险行业协会改革的同时,一直在思考学会建设的问题,做了不少调研工作。初步的感觉是学会发挥作用的空间广阔,责任重大,但工作难度也很大。我今天讲三点想法,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全国保险学会发展的现状

大多保险学会成立时间较早,可以说是伴随着保险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见证了保险市场由单一到多元、由弱小到壮大的历史变迁。在努力发挥理论研究作用的同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网络体系基本健全。据初步统计,除中国保险学会外,还有×××个省级学会,从数量和分布看,基本完成了全国布局。

(二)开展了大量学术信息交流和研讨活动。围绕着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监管工作,各保险学会广泛开展了考察调研、论文评选、会议研讨等学术活动,加强了信息交流。不少学会办有刊物交流理论信息。初步构筑了保险理论研究的阵地,为大家提供了互相交流的平台,发挥了学会的独特作用。

(三)发展不平衡,总体上相对薄弱。部分学会运转较好,如福建、浙江、×××和上海等地区,能够经常性开展活动,在当地保险界具有较大影响。但多数学会运转情况一般,条件较差,存在三“少”:秘书处人员少,经费少,活动少,处在维持状态;一些地方学会正在酝酿与当地协会合并。从整体情况看,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学会这几年的发展相对比较薄弱,保险业理论研究不足,不能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二、关于保险学会的作用和地位

近几年,由于多种原因,我们比较强调抓协会建设,在加上学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有人就认为学会不重要了。我们有很多热爱学会工作的老同志对此也产生了疑虑。学会的作用到底体现在哪里?与协会的关系应如何协调处理?

(一)保险学会是保险业最高学术研究团体,代表着保险业理论研究的水平和繁荣程度。返观历朝历代,文化和理论研究的繁荣大多产生于社会稳定、人民富足的时期,也就是说,一个时代的文化繁荣程度和理论研究水平,代表了它的发展水平。一个行业也是如此。我相信一个在学术上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不断有研究成果涌现的行业,一定是一个健康发展、高度发达的行业。保险学会作为保险业最高学术研究团体,作为沟通保险业界、学界和监管界的桥梁和中心,对于繁荣编写理论研究、凝聚和培养人才、促进理论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一个好的保险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急速扩张的时期,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严禁复制剽窃各保险公司致力于抢占市场,不重视理论研究,学会建设也相对薄弱。目前整个行业已开始进行结构调整,转型中各方面问题的解决,如企业改革、监管完善、风险管控、新兴市场开发等,都需要切合中国实际的、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指导和支持。保险学会要真正成为全行业理论研究的策源地和坚强核心,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学科体系和基础理论研究体系,促进行业长远发展和长期繁荣。

(二)学会有作为才有地位。有人常常感叹监管部门和公司光重视协会,不重视学会,好像只要重视了,就能有发展。我们一直跟协会强调一句话,叫“有作为才有地位”,这句话也同样适合学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能地位是既定的,但学会的学术地位则完全是自己树立的,市场的认可程度取决于你理论研究的水平和影响力,取决于学术活动的范围和深度,取决于聚集研究人才和资金的能量。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是惟一的,但学会不一定是惟一的,会面临其他研究机构的竞争,如果不发展或发展不好就会被市场淘汰,如果发展好就会成为品牌。

因此,学会要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找准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比如同样是论文评比或开研讨会,我们有的学会就仅仅满足于评个奖、出一本论文集、代表发发言了事;而有的学会就会把论文中的最新研究成果总结出来,把会议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的东西提炼出来,推荐给企业或者监管部门去应用;有的开研讨会是为开会而开会,泛泛而谈,有的则是有针对性的提出议题,就该领域的前沿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展开深入研究。学会的学术活动应更加注重成果,注重积累,注重解决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学会要保持可贵的独立性,敢于提出自己的见解、发出不同的声音,防止经营、监管方面的失误。

(三)理清保险学会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从大的方面来讲,一个是自律组织,一个是理论研究团体,职能定位是比较清晰的;协会侧重于眼前,解决现实问题;学会则更加注重长远,侧重于解决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但在实践中二者职能产生了一些交叉。怎么处理好两者关系?我认为一是要本着优势互补的思想,在某些领域能够实现合作共赢。如交流及培训等,学会和协会都可介入,无法人为划定界限,但不能因此就有门户之争。要从会员的利益出发,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共赢发展。有很多活动协会和学会一起开展会力量更强,影响力更大。二是要建立协调机制。合署办公当然好,不能合署办公的也要定期保持沟通。从我们的调研来看,有的协会对当地学会的情况不闻不问,毫不了解。这是非常不对的。三是目前我们倡导的协会和学会合署办公,并非要削弱学会的力量。在座的兼职协会秘书长的,尤其不能认为学会可有可无。提倡合署办公仅是权宜之计,是基于我们行业当前财力人力不足而作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如果将来保险行业发展壮大了,条件变好了,保险学会还可以而且也有必要独立出来。对待这个问题,各地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我们不做硬性规定,不搞一刀切。

三、保险学会建设的主要思路

(一)认清形势,找准位置。认清形势,就是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发展的大好形势。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以每年×××以上的速度,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同金融领域其他行业相比,同国外保险业发展相比,特别是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保险业发展仍然出于初级阶段。当前国民经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严禁复制剽窃济和社会生活持续健康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了一个极为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保险业要抓住这个机遇期,重点是在农业保险、企业年金、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重大领域开拓创新,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同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加强对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注意防范经营风

险,保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险理论研究要掌握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脉搏,同呼吸共命运,围绕保险业发展大局来开展研究工作,不能闭门造车,不能脱离保险业实际。离开了保险业发展大局,保险学会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二)学会最重要的职责是做好理论研究工作。学会不仅仅是一个交流的平台,更重要的是组织业界和学界一起开展理论研究,解决保险业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未来发展理论设想,推动、引导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学会的第二项职责是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为人才创造深入进行理论研究的条件。第三项职责是交流,如召开研讨会等,但交流本身不是目的,是为理论研究服务;第四是宣传,重点是对社会公众风险意识的普及。

(三)要加强全国保险学会的体系建设。在组织体系方面,学会与协会有很大不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协会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但学会的理论研究工作却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任何一项地方研究成果如果仅仅局限于区域性市场,就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甚至可能是片面的、错误的;反过来如果中国保险学会的研究成果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没有深入到基层的问题,没有不同区域市场的事实和数据支撑,也必然流于空谈。也就是说,在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方面,各级学会要改变各自为政的松散局面,形成紧密联系、协同互动的全国上下一盘棋的良好局面。中国保险学会要强化对各地方学会的指导、协调,每年提出总体的研究计划和目标,各地学会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研究计划。在研究方式上,应该上下联动,全国学会抓总,各地学会承担分课题研究任务,或者为整个课题提供调研数据及材料。如此才能集聚全行业的力量,在几个关键研究领域尽快取得突破。

(四)学会要有效整合各方面的研究资源。一是整合行业内外的研究资源。中国保险学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比,从名称上少了“行业”二字,也就是说,学会的联系范围并不局限于行业内部。学会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广泛联系金融、经济、法律、社会学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吸收他们优秀的研究成果,提高保险业的研究水平,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知度。二是整合业界和学界的研究资源。学会要为业界和学界搭建研究的桥梁,及时将院校的研究成果推广到公司,将公司的需求传达给院校,促进二者在课题研究方面的合作;要通过会刊定期汇集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避免大家重复劳动。三是要整合国内和国外的研究资源。与国外的保险学会组织、外资保险公司的研究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学习借鉴他们的发展经验,交流推荐人才,争取研究资金的支持。

(五)加强秘书处自身建设。一是秘书处要向职业化和精干高效的方向努力。由于经费所限,学会秘书处目前大多是公司派驻或退下来的同志。从长远来看,学会工作人员也需要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需要有朝气、有见识、有能力的同志来开辟工作局面。在当前条件下,学会可以募集一些志愿者队伍,如院校的学生、公司的研究人员等,在推进工作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锻炼、参与和脱颖而出的机会,必要时学会可以向公司、向国外的保险院校推荐优秀的研究人才,以此形成良性的人才成长机制。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刚才黎秘书长提到了学会秘书处加强制度建设的问题。这个问题很重要。要建立完善理事会制度、会长办公会制度、秘书处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会正常运行。特别要注意加强财务管理,用好经费,堵塞各种漏洞,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的问题。

三是按照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学会秘书处要按照为会员服务的精神,开展活动一定要将求真务实作为指导原则,坚决反对各种形式主义。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少开的会议坚决少开;能缩小规模的坚决缩小规模,不过多增加会员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